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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论文

时间:2022-09-25 06: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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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制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应运而生。绿色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我国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如何在我国现行税制基础上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我国环境的基本状况及绿色税收制度的提出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导致对森林草地资源的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致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我国的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有关资料表明:燃煤、化工废气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国500多座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全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别是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响到城市的正常供水。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国的环境污染,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计划等手段,而且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环保方面也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绿色税收”理论的提出和实践,使税收调控职能在环保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

绿色税制从广义上讲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税种和税目及税收优惠的总称。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而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同时也成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尤其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的积极推动下,绿色税收的研究得到极大发展,这促使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加速了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收的开征到提出全面绿色税制的过程。进人21世纪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尝试引进绿色税制。随着人们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税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税制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至于绿色税收一词在我国具体何时出现,虽无从考证,但从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辞汇》的改版中可以推知,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在改版中,是这样解释的:“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保措施及对其评价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由于还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独立税种,因此,总的说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环境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关于保护环境的税费征收情况大致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是排污费;二是散存于其他税种中的少量税收措施。

(一)关于排污收费制度

1.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没有限制。现行收费制度对污染仅是按相同标准收费,而不论单位时间的排放量是多少、每年的排放总量是多少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只是单纯按照排污量多少收费的方法对于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来说,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排污收费标准过低。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部分收费项目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25%左右。标准偏低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现“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影响了排污收费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发挥。

(二)关于其他环保税

1.资源税。第一,性质定位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定位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从而导致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和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导致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2.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某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化肥、煤炭等没有列人征税范围,这对环境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3.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并不多,不仅加速折旧的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

4.车船使用税。现行车船使用税的设置基本上未考虑环保因素。由于同一类型机动车的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不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对该类型的机动车采用相同税率、按辆征收的方法显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应制定一整套体现调控环保意图的绿色税收政策。绿色税收政策应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而确定的指导政府制定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施环保税收措施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是通过具体的税制来体现的,即绿色税收政策要具体落实到各种环境税的开征和不同层次的环保税收措施的实施上。我们在制定绿色税收政策、实施税收调控措施时,除坚持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相协调、税收手段与其他调控手段相协调外,还应针对我国自身特点和不同时期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政策目标。

(一)绿色税收政策目标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另一:疗面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使环境污染加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为此..我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控应围绕下:列三个目标展开:

1.控制和治理污染企业。即对原有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同时严格禁止与环境有害的企业或项目新建,严格限制和禁止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以实现增产减污的目标。

2.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所谓环保产业,是指对环保有利的生产行业,我们这里仅指生产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的行业。再生资源业则是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现已成为西疗发达国家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它们不仅有利于环保,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我国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潜力很大,因此,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也应着眼于促进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3.提高环保技术。技术落后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绿色税收必须立足于促进环保技术的进 步。事实上,只有不断提高环保技术,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这是由其他国家的发展实践所多次证明的。

    (二)绿色税收措施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基于上述目标,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制定绿色税收措施:

1.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环境污染税,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但由于现行排污收费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阻力大等问题,致使排污收费起不到保护环境的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所谓排污税是指对排污行为或}亏染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往往是按排污量对排污者征收。污染物一般可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几类。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尽相同。虽然有的国家对各种污染物综合征收“排污税”,但也往往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分别征收。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它们大都根据“谁污染,准缴税”原则,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

2.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保投入已占其gnp的1.5%一2.5%,而我国环保投入仅占我国gnp的0.7%一0.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投入远远不足。因此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以加大我国的环保投入,为环保筹集专项资金。这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如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以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垃圾等。

3.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在西方国家中早已广泛应用。它主要表现在:(1)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前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2)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所得税的减免;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降低税率,允许环保设备增值税作进项抵扣;鼓励环保投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同时,在吸引外资时防止国外污染项目转入国内。

4.制定再生资源业的税收政策。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如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据有关专家测评,每回收1吨废旧物资,可节约自然资源4至12吨,节约标准煤1.4吨,并可减少6至10吨垃圾处理量。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至300亿元人民币。1994年增值税制改革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调整现行税制

(1)改革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其中。首先,课征水资源税,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水资源;第二,课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防止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的退化,对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第三,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所以,可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避免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的弊病,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二是改善计税依据。由于现行资源税是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的浪费现象。故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凡是开发、使用国家资源的单位都按其生产数量从量计征,而不论其销售或自用与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2)完善消费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那些难以降解,在制造和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绿色税收制度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现实中国的一个重大的经济课题。税收作为筹集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可持续发展与税收

(一)枕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可持续发展将对税收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首先,可持续发展是获得长期稳定税源的保证。税收的增长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只有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税收的持续增长提供长期充足的税源。其次,可持续发展将会使税制结构逐渐趋于优化。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趋于优化的同时改变了税源结构。这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重点,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再次,可待续发展使税收调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经济发展,也注重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的长远利益。

税收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这是由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税收本身的性质、职能决定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一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负的外部性问题,即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_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个别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这就等于将本应该由企业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解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的还是通过政府实施公共政策。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实施对污染企业的管制,二是通过征税来解决此问题。前者是通过规定或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为了设计良好的规则,需要了解这些行业可以采用的各种技术的细节。因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政府实施管制的成本较高。而税收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主要通过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是一种最优手段。一方面,税收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企业的公平竞争。另外增大了排污企业的成本压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将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或购买污染处理设备,这都将对杜会生产效率、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该项税收收人又可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事业。

(二)什么是“绿色悦收”

随着

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人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西方国家构建“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即环境税收的发展大致已经历这几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Cost-CoveringCharges)。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排污行为的成本,因为规范排污行为需要付出代价。其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和硫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则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即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人,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的环境影响;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环境税制,而且环境税在许多国家已成为环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1.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2.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娜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3.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大部分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计划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另外它们是一个大混合,即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但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两个特征。生态税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对电力能源的征税、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人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值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为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二是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三是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翰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并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新晨

(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第3篇

内容摘要:本文详细描述和论证了欧洲国家基于双重红利理念的环境税改革及其成效,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局限与可能,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双重红利 启示

研究背景

环境税双重红利,也称环境税双赢效应、环境税倍加红利。其含义为,环镜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镜保护的目标;而且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改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的扭曲现象,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受益。

国外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研究由来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对水资源的研究中提出,环境税不仅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能通过收入的返还削减税收的扭曲效应,减少税制效率损失,带来“超额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对环境税收入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Pearce(1991)提出对污染行为征税取得的收入,应当被用来减轻社会福利税费的负担,进而实现改善环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双重效应。Bovenberg (1999)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进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阐释。

国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研究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平衡日益破坏。利用环境税收手段来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使之符合环境政策目标,已成为大势所趋。而如何在实施过程中实现双重红利效应,就成为我国财税界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欧洲国家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分析

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提出,欧洲各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税制改革。如表1所示,尽管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但都体现了“双重红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填埋税、汽油产品税等环境税种,促进污染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税减少税收扭曲性,同时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减少社会福利成本。

从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效果来看,由表2可知,第一,环境税实现了第一份红利,即各国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以CO2排放量为例,欧洲地区国家CO2的排放量减少了9.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CO2税的征收提高了生产要素碳的投入质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业、特别是能源消耗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者转向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

第二,短期内,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但没有实现投资红利。随着政府不断将环境税税收收入用来降低与劳动力相关的税收,劳动力供给有了相应的增加,就业提高了0.44%。不仅如此,在社会保险支出循环和其它支出循环作用下(即把部分环境税税收收入贴补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业也分别增加了1.04%、0.05%。这表明环境税实现了就业红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税没有实现投资红利,投资随着环境税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从长期来看,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红利。尽管环境税的征收使得企业投资短期内出现下降,但长期而言,企业投资却增加了0.48%。环境税之所以能产生长期投资红利,其原因在于从技术进步角度上讲,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来引进环境净化设备,进而调整产品结构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新的征税引起的投资萎靡将会逐步消失。除了投资红利外,无论是CO2排放量、还是就业,长期内对环境税都有积极的响应。这就意味着,在长期内,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我国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影响因素分析

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两个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大,因此,欧洲环境税降低税收扭曲性、提高劳动积极性和增加就业的双重红利效应就会较明显;二是税制绿化程度高,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双重红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国税制结构不合理以及税收绿化程度低就成为阻碍我国环境税双重红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税制结构不合理,流转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过低。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很低,这使得我国不存在通过单纯降低所得税来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客观环境,而且由于这种税制对劳动力供给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国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小,即使对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替代效应也不大,因而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在我国就不会明显。其次,税制绿色化程度不高。武亚军(2002)指出, 即使考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排污费和水资源收费,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仅为3.34 %,远远落后于环境税实施比较成熟的欧洲。此外,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都没有从环境角度和可持续发展来考虑。这些都对我国环境税实现双重红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可行性分析

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具有实现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影响了经济生产效率,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准产生直接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质量已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消费品,而是直接影响到劳动力素质及健康问题,因此,考虑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健康收益,就具有获取第二份红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国劳动收入负担相对较轻,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间接税为主,而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增值税转型为主要内容的间接税改革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并获取第二份红利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税制正处在一个调整期,此时进行环境税改革,不仅可以与其他税收改革进行组合,而且由于环境税收入会呈现倒U 型结构,因而与增值税转型以及其他税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冲击相呼应,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税制改革中税收收入的振荡。

我国开征环境税取得双重红利的政策建议

欧洲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的理论及实践探究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为实现我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应根据我国国情,把环境税的设计与整体税制改革结合起来。

(一)逐步将排污费改为污染税

污染税的税基应该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税率要根据特定地区的环境目标及环境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环境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税率做相应的调整。

(二)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

环境税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为,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这样对能源、其它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税收,会使工业、贸易和消费者产生一种强烈的经济需求,即减少这方面的消费。相反,相应数量的税负、社会保障成本等从劳动和资本中退出,以鼓励企业家精神,并大大减少促使劳动力合理化的经济压力。

(三)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

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一些新的环境税种,这样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通过改变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方式改善环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燃油税可减少对这些产品的使用,噪音税可以用隔音设备投资,或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城镇居民的垃圾税可以弥补日益增长的城市垃圾的处理成本支出。

(四)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

诸如针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设计差别税率的消费税,调节消费者的使用方向。同时,尽快实现流转税转型和所得税改革,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等。

结论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推进环境税并取得双重红利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实施环境税能否取得双重红利,其关键因素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实施背景。论文通过梳理欧洲各国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实践,发现其环境税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与此同时,在短期内虽然没有实现投资红利,但却实现了就业红利。而从长期来说,欧洲环境税可以实现包括就业及投资红利在内的双重红利。进一步分析表明欧洲环境税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绿化程度高的税制。就中国而言,虽然我国具有取得环境税双重红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却面临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绿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为此,论文对未来我国环境税的设计提出四条建议,一是逐步将现有的排污费改为污染税,以污染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税基,同时根据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设定税率;二是环境税改革应遵循将税负从对劳动和资本的征收转移到对资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现行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逐步开征诸如噪音税、垃圾税等新的环境税种;四是在上述基础上对现有税制进行调整,逐步提高整体税制的绿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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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环境税;二氧化碳税;低碳经济;税式支出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环境税亦称生态税或绿色税,最早由发达国家开征。欧盟国家在工业化革命进程中生态环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亟需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分配环境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于是环境税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而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中,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广义的环境税包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各类税收,如环境税、资源税、汽油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废弃物税、废水税、噪声税等等,不一而足。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的提出。191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来解决保护环境的政策问题,即通过征收环境税(庇古税),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Pigou,1912)。庇古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私人的最优而非社会的最优。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外部纠正私人成本。使得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利益。简单地讲,庇古税是以从量税的形式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污染排放者的纳税义务,并对之直接征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则为环境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环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税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研究日趋成熟完善,张会萍(2002)、周国川(2006)等总结了欧盟的环境税理论发展趋势。认为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税要素的研究。为了保证政府和公众能够接纳环境税政策,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税实施的有效性,环境税征税对象的选择必须与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关。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难以确定和监测的情况下,应简化税基的确定方式。理论上的最优税率应能够使削减排放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在化,但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之仅仅能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可行的次优税率选择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并根据各种信息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四是有关环境税收效应的研究。任何税收的首要职能是收入功能。环境税也不例外,除了对负外部性的纠正以外,环境税还可以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业化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扭曲效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投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所得税转化为不具备扭曲效应的环境税。这样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又减少了额外的税收负担,此即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假设。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税的非环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税向环境税会减少对劳动力的税负,在实现更清洁的环境同时也能增加就业。

近年来低碳概念的提出,则将环境税和低碳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斯特恩认为气候变化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财政的问题,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包括环境税在内的相关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欧盟各国在有关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制定上,经历了从简单的补偿成本收费,到有针对性地开征特定的环境税种,再到对税制的全面绿化改革的过程,历时一百余年。从早期庇古税的提出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阶段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主要表现为收费形式。通过收费,由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相关成本。主要种类有特定用途收费、用户费等等,属于环境税的雏形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欧盟各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汽油消费税等,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虑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环境税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调整:包括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财税政策等。为了推行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现欧盟环境税费政策一体化改革,包括欧盟成员国的能源税改革、环境税费结构调整,建立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等。基于欧盟统一市场建设和环境保护与产品竞争力维护需要的原则,其环境税费以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和基础,其税率费率的制定与环境资源的价值正向联系。欧盟税费一体化的基础基于环境标准和管理的一体化,早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差异较大,阻碍了正常贸易,为消除影响,当时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议题就是环境标准一体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环境行动项目涉及到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排放为各成员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尽管起草者和建议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方案的决策权和实施权。但是却对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深远影响。80年代欧盟环境税费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税费政策。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费税政策方面,各成员国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差别收费和多重征税制度是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欧盟重点对现有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加强政策发展方向一体化的协同。欧盟环境政策战略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体化环境政策框架,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绿色税费的改革和调整,这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影响很大,也推动着新手段的开发和运用,促使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政策更加协调。欧盟环境政策的创新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政策创新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从欧盟的环境税收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一些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环境税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荷兰的环境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14%。环境税收在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如通过对含铅汽油征收高额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无铅汽油。丹麦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80~2002年的2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却在逐步增加,从而导致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李璎,2011)。碳税的征收对丹麦能源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他如瑞典等国家都有类似经验。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等等。从政策层面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中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阻碍现代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结构转型建设步伐。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缺乏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首先是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其次,现有税制的绿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税制结构、税种的设立安排并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内涵。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高速增长的经济和税收收入速度未能在发展当中起到更好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反而可以这样说:经济增长、税收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了控制耕地的滥用和占用,我国先后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持续减少,使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之一。土地资源紧张的广东省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特别是2001-2005年间,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占用耕地,广东省共减少耕地258.4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51.69万亩。广东粮食至今无法实现自给,这与广东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广东耕地面积太少,农民无田可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保护已经日渐稀缺的耕地资源。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类似意大利的机动车销售税,是在车辆上牌环节按照车辆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车船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类似于欧盟国家的年机动车税,主要对机动车船征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却使得城市环境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两个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10%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从2012年开始,车船税已经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同时根据排量来区别不同的税额。对于机动车较多的地区,可以尽量选择最高幅度来征收,这样大幅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专款专用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按区域实行差别税率,是一个地方税种。城建税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为了尽早实现城镇化目标,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应将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并统一税率,目前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可统一提高至7%。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3)水污染税和废物污染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水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开征污染税以代替排污费,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区别: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另外,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如法国,95%以上的环境税相关收入都实现了专款专用(梁本凡,2002)。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也应该如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实现专款专用。应避免以保护环境为名,增加税负后,税款却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王政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梁本凡.2002.绿色税费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27-47.

李璎.2011.丹麦环境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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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川.2006.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河海大学博士论文.

Marshell.1969.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London:MacMillan,8th Edition.

Nicholas Stem.2006.Stem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UK.

OECD.1993.Tax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Complementary Policies[R].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Paris.

第5篇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与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越来越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环境保护措施比较分析、国外绿色税收立法实践、我国绿色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和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设想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3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设想

3.1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共有4大类30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第三.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税收这方面的内容较少。

第四,收费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另外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 0

3.2构建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鉴国际经验.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fq税种。即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开征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烟排放量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计征。有害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这两者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最主要因素.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燃料的使用。进而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单独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还不可行,因此现阶段只能开征空气污染税i71。

(2)开征水污染税。对于企业排放的废水,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废水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8j。

(3)开征固体废弃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因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然后逐步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其计税依据可以选择按重量征税、按体积征税、按住房面积征税或按人均定额征税。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放地点、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4)开征污染性产品税。污染性产品主要是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稀缺资源使用的产品课税。从而提高这类产品的相对价格。减少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例如.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保问题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税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对油、农药、杀虫剂、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其包装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产品进行课税。

(5)噪音税。可考虑对特种噪音,如飞机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税。它的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政府筹集此项资金,可用来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等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3.2.2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1)扩大征收范围,

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问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合理调整资源税的单位税额。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可再生资源.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资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资源的单位税额高于普通资源的单位税额。通过对部分资源提高征收额外负担,遏制生产者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在出口退税方面.应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适当提高税率i91

3.2.3健全现行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的税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实施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和设施的税收优惠,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再生

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亿一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1

第6篇

关键词:开放经济 FDI 产业结构优化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FDI)增长很快,作为衡量开放经济的两个重要数量指标,它标志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融合。开放经济一方面给我国的资源环境带来了积极影响,以FDI和国际贸易为主要载体的开放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而中国经济保持增长有利于为环境治理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此外开放有利于我国提高环保意识和改善环保技术。另一方面越来越开放的经济并未使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得到彻底改变,由于区位优势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 在现有国际分工中,中国成为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场所,在增长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目前在研究环境保护政策时,各国的研究重心都放在提高本国资源的使用效率以及环境保护水平上,一般很少考虑开放条件的影响,而开放经济对我国资源环境的影响却不容忽视。

一、开放经济条件对中国资源环境的影响

Grossman和Krueger(1995)提出,首先,工业规模的扩大在工业结构和技术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会带来更多的能源耗费与环境污染;其次,工业结构对能源与环境也有明显影响,轻工业行业多为工业废水污染密集型行业,而重工业行业多为工业废气污染密集型行业。人们通常认为的重工业比轻工业污染更多,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再次,工业生产率的提升,在规模和结构不变的条件下,将有利于能源消费和污染排放总量减少。因此开放经济对资源环境的影响主要是从进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工业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影响分析,从而分析其对资源与环境的规模效应、结构效应与技术效应。

(一)开放经济对资源环境产生的规模效应。

周力(2008)利用计量方法对净出口额与相关污染指标之间进行了相关性分析,认为开放经济对能源消费与污染排放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在技术未能明显突破、能源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条件下,开放经济与能源和环境的总量关系必然是矛盾的。

1、进出口贸易顺差造成资源环境恶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为年均9.81%,高速的增长必然对资源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开始加速,其中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增长很快,资源环境代价急剧上升。如(表1.)所示,从2003年之后中国货物与服务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日益提高,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2007年,中国的贸易顺差高达2600多亿美元,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近20%。快速增长的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大量的贸易顺差使我国资源能源消费与环境污染排放正向增长。

尤其是“十五”期间,中国净出口增长快速,到2005年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了24.1%的高位,说明中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提高。同时这个时期的单位GDP能耗年均提高1.8%,SO2排放量年均增长1.4%(见表2)。可以发现这其中对外贸易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从(表1.和表2.)的数据也不难看出,在“十一五”时期随着对外依存度的平缓下降,尤其是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综合环境治理政策的影响,我国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下降,“十一五”主要资源、环境年均增长指标开始下降,明显好于“十五”时期。

2、FDI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与出口贸易相比,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更为显著。入世之后我国FDI的快速增长对我国经济增长具有强势的推动作用,带动了我国工业经济增长。同时单纯从数据分析也不难发现外资增长与我国相关的环境污染指标之间呈正向关系,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增加了能源消费与污染排放。总体看来,开放经济(特别是FDI)的规模效应,对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起着负面作用。

(二)开放经济对资源环境的结构效应。

1、进出口贸易产品结构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加剧

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的增长尤为迅速,加工贸易的比重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显著上升。

尤其自2004年以来,工业产品在中国贸易顺差的增长中占有很大份额。2002年中国的钢铁进口超过出口450%;而2006年出口超过进口230%,这不仅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国,而且也使之成为最大的钢铁出口国。当年,中国钢铁工业所消费的能源在国家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为18%,而中国家庭部门所消费的能源只占10% 。中国重工业消费的能源在国家的能源需求中所占比例由2001年的39%上升到2006年的54%。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煤炭的碳排放及污染超过其他多数能源(见表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口导向政策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目前中国处于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生产和出口了大量的高耗能和高排放产品,重化工产品的大量出口加重了国内环境污染。

2、外商直接投资结构加重了环境污染。

在过去的20多年中,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以环境、资源、能源以及劳动力密集产业为主,不合理的投资结构导致发达国家将主要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转移到了中国。 2009年我国外资投入行业中制造业为第一位,占全部外资总额的51.95%(见表5),工业行业较其他行业而言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更大。

(三)开放经济对资源环境的技术效应。

在我国轻工业部门,内、外资企业的生产效率比较接近,甚至许多外资的生产效率低于内资企业;在重工业部门,外资企业的生产效率普遍显著高于内资企业;综合看来,国内竞争同时伴随着对国际市场的逐步融入,更低的贸易壁垒不仅使国有企业感受到节能型外国公司所造成的压力,而且也使得它们能够获得竞争对手所享用的节能技术,显著提高中国存量资本的效率。开放条件下外商投资企业、国际贸易也显著提高了国内企业的节能技术水平,替代了原有的较低的技术。开放降低了工业企业的单位能耗,使我国的工业能耗迅速下降。截至2000年,中国的经济活动中的每个单位产出所需要的能源比1978年减少了66%。这意味着中国2001年在全球能源需求中只占据了10%,如果按照它在1978年时的表现,它本应占据25%。

一般而言,污染排放总量由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和排污强度(单位污染品产出排污量)三要素共同决定。开放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伴随着资本投入的增加必然会扩大现有经济规模,同时由我国开放经济区位影响因素带来我国国际贸易与FD以加工制造业所占比重更高,这两方面的因素会造成污染排放量上升,而技术进步等因素又会降低排污强度。综上所述,虽然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也会通过技术溢出等传导机制对我国能源与环境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基于规模效应与结构效应的主导作用,开放型经济对能源与环境的最终影响仍是消极的。

二、开放经济造成资源环境恶化的原因分析

中国进出口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带动了重工业发展,是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2005年工业部门能源需求占总需求的比重为63.8%,而当年工业GDP只占比为47.8%,不难发现中国工业部门的单位能耗显然高于其他经济部门(见表6和表7)。尽管在改革开放后中国重工业的单位能耗日益下降,重工业的过快发展仍然导致我国能源消耗总量增速过快。

2011年目前中国重工业过度投资受到产品出口贸易的刺激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带动,但是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中国的能源密集型工业享受着较低的运营成本。地方政府不仅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土地,而且以追求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的背景下,在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时还经常与政策相背离,再有中国目前的环境税费过低,也无法反映其真实的成本。中国的能源价格在历史上也从未反映出环境成本。此外在建设时间缩短的同时,劳动力成本也低于发达国家。对于资金成本巨大的能源密集型部门来说这些优势形成了中国重工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比较优势。受到以上因素的影响,自1998年以来中国大多数高能耗工业以税前收益计算的利润已经从不到1%复苏至4%~7%。2007年,金属、玻璃、化工以及水泥等工业的利润超过了纺织、服装、家具以及电子的利润。特别是铝业在赢利能力上有了极大的增长,其税前利润在过去几年间从5%增长至14%(具体数据见表8)。

高利润阻碍了合理的资源配置,使资本流向集中于这些行业。钢铁企业的数量在2002~2006年间就翻了一番,其他能源密集型工业的情况也与此类似。重工业行业过于分散也不利于行业总体能耗效率的提高。

三、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开放经济条件下环境财政政策的完善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促进经济结构调整;2.促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3.理顺资源能源价格和环境成本。具体政策包括:

(一)构搭建环境保护财政制度体系框架

1、构建资源环境产品定价制度,将资源环境产品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体现在现行价格体系中。

2、构建绿色财政收入制度,包括建立环境税、资源税与消费税等税制绿化改革等。

3、构建环保财政支出制度,优化财政投资结构、尽快实行政府绿色采购以及环境转移支付等。

(二)建立资源环境产品定价制度

以完善水、石油、电力、天然气、煤炭、土地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为重点,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改革; 完善煤炭成本构成机制;积极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对水、电等能源类消费品的使用采取价格累进制。在资源性产品的定价中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环境成本、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充分发挥价格在配置资源性产品中的重要作用,鼓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包括排污费在内的相关环境收费制度。

(三)建立绿色财政收入制度

1、绿化现行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税种

逐步优化调整生产型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 改变税收和财政收入过度依赖固定资产投资和资源能源等生产要素扩大再生产的局面。倡导适度消费,继续扩大对奢侈品、一次性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范围,加强对一次性餐盒、大排放量汽车、汽油等消费的调节力度。逐步将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2、尽快开征独立的生态环境税

加快制定和实施独立型环境税制度, 根据污染物排放和产品的污染性分别设立二氧化硫税和废水排放税等税目,以调控生产者的污染排放行为, 并作为政府间税权划分方面的改革试点。

3、全面实施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制度。严格完善收费制度,提高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通过使用者付费吸纳社会资金,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环境成本。

4、加大政策性金融融资支持力度

利用政策性银行,来强化对绿色经济的资金支持。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延长信贷周期、优先贷款等方式,弥补资源环境治理的基础项目在长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商业信贷缺位的问题。此外通过国家财政担保,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投资于一些周期长、规模大的环保型产业。并利用金融创新工具为环境保护产业提供具有稳定性并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

(四)建立环保财政支出制度

1、优化财政投资结构。改变原有的投资模式,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投入。重点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节能环保以及企业技术改造等领域和欠发达地区。

2、尽快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引导绿色消费,激励绿色产业的发展。

3、财政转移支付应加大环境保护的权重,制定积极的国家环保公共投资政策,将环境服务均等化作为公共财政保障重点。在此基础上,构建环保支出与GDP、财政收入增长的双联动机制,确保环保科目支出额的增幅高于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并将新增财力更多地用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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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经济增长报告(2010~2011)》.[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第7篇

关键词:生态文明;路径

作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之一,株洲积极响应十中的“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号召,近几年里,株洲充分利用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权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断创新新机制新体制,不断尝试生态文明建设新路径,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初步取得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

一.树立“生态优先”意识、提高全民生态文化素养——生态文明意识导向路径

要深入稳步建设生态文明,首先必须要取得全体国民的共识。要实现生态文明就必须培养全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引导和规范全民的绿色生活和生态生产,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最后真正实现每个环节、每个领域里的生态平衡。

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株洲历来都背负着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印记,要彻底改变这种状态,全民必须树立“生态优先”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文明生活的意识。通过各种媒介引导市民,使市民保有强烈的生态意识,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养成文明生活、礼貌行车等文明举止;同时生态文明意识也必须渗透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三高”的企业必须转型,全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经过几年“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交通模范城市”的创建,株洲大力宣传和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株洲城市整个生态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逐渐形成了环境优先观、资源成本观、民本政绩观,为建立具有生态道德特色的社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发展生态产业做了很好的引导。

二.加强治污力度、加大绿色建设投入——生态修复与建设投资路径

株洲近几年来突出湘江污染综合治理,打造“东方莱茵河”,完成250多个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政府也先知先觉,加大了污染治理力度和经费投入,先后投资7个亿建设近10家生活污水处理厂,投资5个多亿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依法关停取缔污染企业和落后生产线多家,关停并转清水塘地区中小企业约175家,拆除烟囱320座,改造绿化面积约1700公顷,城市绿化率达到48.95%.经过一系列的生态文明建设举措的实施,株洲的空气质量和市民的生活环境以及工厂的清洁生产率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目前,株洲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游城市,还力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交通模范城市,已成功地走出了污染城市之列。同时在市区建立了500多个公共自行车停放站,近2万辆公共自行车,鼓励大家绿色低碳出行,近700台公交车置换成环保电动车;计划建立街头自助式图书馆,欲使市民随时借阅书籍,提高市民的文明生活质量,目前正在规划图书馆的选址问题。为文明生态城市建设不断掏金, 让市民感受生态文明城市的好处,从而从内心真正支持和投身于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之中。

三.推进企业转型、建立支撑性生态产业——生态文明布局与生态科技路径

生态文明是可持续的,生态文明建设也是持续的。如果真正摒弃“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技术创新是关键。这就要求人类的生产劳动活动和生活消费活动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和采用新型的绿色技术,合理节约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科学布局产业,实现产业生态化。株洲乘两型社会建设东风,树立“以现代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的建设目标,力争形成以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城市旅游产业、生态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逐渐实现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发展。具体着力发展培育轨道交通制造业、汽车制造和零部件制造业、航空航天业、服饰批发、陶瓷制造等“五大千亿产业集群”,努力打造高端服务业、绿色产业和转型方式的先导区,实现株洲的生活文明、生产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目前株洲的产业结构正在过渡和调整期,与湖南省其他地区的资源还没得到充分的整合,需要进一步引进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做好大范围的资源整合。

四.以生态文明建设标准谋划城市功能布局——生态文明科学规划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要讲究新旧有效衔接,要站到战略的高度去进行规划。既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和重新布局,还要高瞻远瞩地规划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株洲在两型建设示范片区建设上一直勇于创新、力求探索发展新模式。云龙示范片区建设立足于“生态城、文化城、旅游城”的高定位,着力打造两型典范,发展高端服务业、总部经济园、职业教育大学城等现代产业;天易示范片区突出“生态工业园、创新科技园、生态宜居区”的两型定位,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构建两型产业体系;对于清水塘示范片区,在加大治理的同时也规划搬迁重化工企业,探索建设生态新城。

五.完善法制、政策,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体系——制度创新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证,良好的法制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而先行的法律政策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不是能天然融合的。而在全国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此环节比较薄弱,所以尽快建立和完善支持生态建设的财税、金融、价格、用地、产业、技术等政策迫在眉睫。这也是后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点和目前的薄弱点。

1. 加大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防治立法和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在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和退化方面已经制定了覆盖范围较广的系列法律,但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依然比较粗糙,使得地方的执行和操作不够明朗,同时法律完善不够及时;并且在实际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力度不够,依然普遍存在追求眼前利益的行为发生。

2. 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的政策规划与实施

政府生态保护政策的制定必须立足于生态平衡,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深度影响,要建立资源供求市场。近几年,株洲先后制定150多个政策性文件,在全省率先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建立“(1+3)X”农村社区治理新模式等,多维运用财税、金融、价格、信贷等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和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中,必须坚持“谁破坏谁负责,谁浪费谁付费,谁节约保护谁收益”的原则,切实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还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建立地方特色的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征收生态补偿金、给予政策倾斜、优惠待遇、减免税赋和财政补贴等方式实现。株洲将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模式。

4.加强资源税制改革创新。我国目前资源税制存在较多问题。税目过窄,税负过轻,缺乏资源自由市场,资源产权不明晰、资源税费结构不合理,这都会导致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所以要尽快创新和改革资源价格机制,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征收程度,优化资源税费结构;要建立明晰的资源产权制度,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的资源管理权责。(作者单位: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铁道运营管理学院)

此文是由刘连香主持的株洲市社科联课题“基于财税视角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研究”,课题批准号为ZZSK1385 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罗波阳.长株潭_两型社会_建设改革试验中的三个基本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2008(9)

[2]廖杰.长株潭生态文明建设研究[C].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6)

[3]谷树忠.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资源科学.2013(1)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凯恩斯主义,有效需求,宏观调控

 

凯恩斯主义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于上世纪30年代提出的应对经济危机的重要经济思想和政策策略,它要解决的是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国家如何通过经济政策摆脱经济危机,实现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和吸收凯恩斯应对经济危机的基本思想。

一、凯恩斯主义理论及其历史作用

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体系以就业理论为核心,而就业理论的起点是有效需求原理。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是总供给价格与总需求价格的均衡,社会的总就业水平取决于有效需求水平,而存在失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有效需求不足。如果有效需求不足,那就达不到充分就业。国民收入是在较高水平上实现均衡还是在较低水平上实现均衡要取决于有效需求的大小。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资本边际效率递减”和“流动偏好”等规律的作用,既引起消费需求不足,又引起投资需求不足,使得总需求小于总供给,形成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了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和失业。凯恩斯主义否定了传统经济学认为可以保证充分就业的工资理论,认为其忽视了实际工资与货币工资的区别,货币工资具有刚性,仅靠工资政策是不可能维持充分就业的。资本主义社会除了自愿失业和摩擦性失业外,还存在着“非自愿失业”,原因就是有效需求不足。[1]

在刺激消费需求方面,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通过税制、利率和其它手段对消费倾向施加导向性影响。在刺激投资方面,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投资主要是国家投资,不能把决定当前投资量的职责放在私人手中,应该由国家负起投资的责任。

凯恩斯主义的目标是使国家达到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对经济运行施加影响,以减轻经济波动对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当经济发生衰退时,政府应采用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把经济从萧条中解救出来;当市场经济运行过热而出现通货膨胀时,政府应采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冷却过热的经济,抑制通货膨胀论文格式模板。国家通过采用扩张或收缩的宏观政策来调节和控制经济,尽量避免过度的上下波动,以获得稳定发展。[2]

凯恩斯主义客观上反映了现代化大生产需要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管理的基础上进行。根据世界近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以凯恩斯主义为基础的政府干预机制确实缓和了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矛盾,促进了战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腾飞。尽管各国情况有所不同,但这些国家采取调控措施,通过动员市场外的因素来培育完善市场机制,最终使经济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局限性

凯恩斯主义在理论上是一次革命性的突破, 但是由于经济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该理论并非总是有效。历史上各国推行凯恩斯主义政策都带来不少副作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规模不断膨胀、财政赤字增大和政府债务不断增加等。从某种意义上说, 凯恩斯主义只是特定时代、特定背景下应付经济困局的一种方案,其自身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局限性。对凯恩斯主义的沉重打击是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国际石油危机,该危机直接导致美国经济陷入高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里。凯恩斯主义对滞胀束手无策,因为在凯恩斯主义理论中非自愿失业和通货膨胀是不会同时并存的。当然,滞胀的出现不能完全归咎于凯恩斯主义,就像任何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能归功于某一种理论一样。

因此,借鉴凯恩斯主义一定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和制度条件,科学地实施理论的“本土化战略”,决不能盲目照搬或简单套用。

三、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很特殊,既不同于90年代中期以前的严重通货膨胀,又不同于前几年的持续通货紧缩趋势。2007年以来,投资品和部分生产资料价格涨势强劲,物价上涨趋势较为明显,消费品中粮食、肉、蛋等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但是,由于其余消费品价格上涨比较疲弱,甚至还有下降,消费品物价指数总的看还在合理区间移动。最近几年,中国虽然由于部分行业投资扩张较快,引起部分物资如煤、电、油、运等供应紧张,但劳动力不紧张,失业率还在增长;资金不紧张,银行存差很大;生产能力不紧张,大部分工业消费品产能过剩。从经济运行来看,当前既有局部过热,特别是投资过多的现象有效需求,又有在总体上供大于求,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其中,餐饮业、汽车、家电、服装等行业面临的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过剩问题较大,导致此类商品降价压力很大。因此,如何拉动内需仍是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2006-2010年,我国GDP年均实际增长11.2%,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不同步,就业量没有明显增加。2010年经济增长率为10.1%,[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经济增长恢复相对显著,但是失业率不仅没有相应下降,反而继续上升。近几年,隐性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的失业问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愈来愈严重,中国陷入了经济与失业同步增长的怪圈。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人民生活?平显著提高,宏观经济τ谙喽晕榷ǖ亩态平衡。但是,环境恶化、资源分配不合理、失业人口增多、贫富差距逐渐扩大、总需求疲软、社会发展不平衡和金融体系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仍然存在,其中失业人口较多更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运用凯恩斯主义对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

从 1993年7月开始我国开始采取紧缩政策,使经济在 1996—1997年成功实现了软着陆。然而,市场需求在经历了“短缺”、“短缺与过剩并存”的发展阶段后,出现了“相对过剩”的买方市场。这种“过剩”是在人均收入水平很低的条件下出现的,属于发达国家早期出现的那种典型的生产相对过剩,即“有效需求”不足。因此,研究凯恩斯主义的“有效需求”理论对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有重要的意义。[4]

有效需求不足是目前我国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是我国长期以来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济结构失衡。其一是产业结构失衡,第三产业的发展滞后不仅影响了整体经济增长,而且也限制了就业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其二是地区发展差距仍呈扩大的趋势,东部与中西部、中部与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都存在很大差距论文格式模板。因此,在市场力量无法自发地改变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干预即通过宏观调控促进需求的增长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根据对中国现实经济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要有效推进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就应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有效实施绿色GDP核算的基础上,运用有效的投资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

(一)在财政政策方面,一是要针对调整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实行减免税费的政策;二是要扩大转移支付的比例,以有效确立财政“自动稳定器”的机制作用;三是要调整税种和税率,切实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农业税的税率,扩大消费税的税基,对高收入者有效实施综合税收调节机制,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开征燃油税、环保税和附加费等;四是要努力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对长期失业无助群体施行社会救济。

(二)在货币政策方面。完善现行的货币政策,中国就必须进一步强化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机制,扩大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有效需求,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有效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在对外经济政策方面,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不变或微有上升,提倡和鼓励自由贸易,努力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修改,积极协调国际贸易纠纷,积极扩大出口,适度引导进口,力保进出口贸易基本平衡。

(四)调整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等都需要由投资拉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确立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鼓励和扶持民间投资。政府的投资必须有科学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并应集中于公共领域,而不是竞争领域。政府要把投资的重点放在追加对社会保障、科研、教育培训事业上。

(五)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靠市场来引导劳动力供应,重视发展能够多吸纳劳动力的各种就业形式并逐步取消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机制,使生产要素市场发挥其引导要素进行有效配置的作用。同时,把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四、结束语

凯恩斯主义作为现代宏观经济理论的奠基石和里程碑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对该理论的态度应该是“扬弃”而不是简单否定。凯恩斯主义能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关键在于必须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合理吸取其中的科学成分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并灵活运用,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体系。

参考文献:

[1]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重译本)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著,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与思潮[M],吴易风主编,首都经济贸易出版社,2005年

[3]“十一五”中国GDP年均增11.2% news.163.com/11/0301/10/6U29S7S600014JB6.html

[4]中国经济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朱晓青,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2004年第三期P14—16

第9篇

关键词:辽宁省;发展外贸;保护环境

1.辽宁省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对外贸易总额、出口额及进口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13年辽宁省进出口总额为1142.8亿美元,同比增长9.8%;其中,出口额为645.4亿美元,同比增长11.4%;进口额为497.4亿美元,同比增长7.8%。出口增速大于进口,外贸顺差明显扩大,2013年贸易顺差额为148亿美元,同比增长24.3%。从贸易方式看,一般贸易出口365.1亿美元,增长23.5%,进口283.6亿美元,增长8.6%;加工贸易出口227.8亿美元,下降1.3%,进口139.9亿美元,增长9.6%。从企业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出口130亿美元,增长2%,进口142.3亿美元,增长9.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219.2亿美元,下降6.7%,进口231亿美元,下降1.8%;私营企业出口285.9亿美元,增长38.1%,进口122.8亿美元,增长30.9%。

2.辽宁省发展外贸对环境的影响

辽宁省的经济发展以重工业为主、以资源加工型为特征,形成了资源消耗型为主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经济模式。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辽宁应以出口工业制成品为主。2013年,辽宁出口商品中工业制成品均有增加,机电产品出口261.5亿美元,增长1.8%;高新技术产品出口54.3亿美元,增长6.7%;成品油出口46.2亿美元,增长45.2%。工业的快速发展超出了自然环境的负荷能力,造成环境的污染,而大力发展外贸将使辽宁的环境污染问题更为严重。以大气污染为例,2013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0.086毫克/立方米、0.042毫克/立方米和0.032毫克/立方米,与2012年相比,分别上升16.2%、7.7%和6.7%。严重的空气污染使得辽宁省2013年1月出现了连续20天的雾霾天气,按照新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沈阳市1月份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仅为3天。

3.保护环境对辽宁省发展外贸的制约

随着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环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提上日程。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业、知识产权和服务等协议中就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内容。发达国家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比发展中国家更为严格,有些国家甚至会借着保护环境的名义设置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绿色包装制度等一系列的绿色壁垒,阻碍和限制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

以农业为例,辽宁省环保水平赶不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贮存、农药残留处理等问题上存在很多跟环保相悖的因素,从而导致辽宁省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削弱。2013年辽宁农产品出口贸易总额为51.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3%,虽增长迅速,但较2012年的8.1%的增长率,仍有所下降。因此,在越来越高的绿色标准面前,辽宁省出口的产品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打击,影响了其出口的增长速度。

4.辽宁省发展外贸与保护环境的对策

4.1 对环保产业进行财政支持

政府可通过政府采购、政府补贴的财政方式鼓励企业的外贸绿色生产,引导企业转型,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企业的资金科研基金的不足和融资困难,并加剧市场绿色环保产品的竞争,让企业发展环保产业具有足够的动力。

4.2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在发展外贸与保护环境协调发展的新形势下,辽宁省要完善贸易中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定有关防止国外侵犯我国资源环境方面的法规,控制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行为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律、法规,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引导传统型或过剩型产业向环保产业转化。只有这样,才能为辽宁省的外贸发展提供长远考虑。

4.3 提高公众环保意思并加强公众参与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提高公众对外贸发展的环保意识,辽宁省长期以来处于重工业时期,民众的思维也长期处于重工带动经济快速发展的观念中。加强绿色贸易的宣传,营造环保产业氛围;完善利益的表达与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使政府与不同利益群体相互沟通,相互谅解,达成社会共识,使公众参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4.4 开拓新市场

辽宁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新兴的东盟、非洲等市场开发有限,这些市场具有较大潜力。企业应进口先进设备增加自主研发能力让辽宁省外贸企业要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一方面可以化解企业在原有出口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规避绿色贸易壁垒,顺利开展企业的出口业务,且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具国际战略眼光。

4.5 实行国际绿色营销战略

国际绿色营销是指企业通过交换满足人们绿色消费需求,履行自身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为实现自身的盈利所进行的市场调查、产品研发、产品定价、分销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经营活动。这强调企业在整个营销过程中尽可能的注重节约自然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品来尽可能多地降低或不污染环境。企业实施国际绿色营销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加强绿色信息的收集工作,包括绿色生产信息、绿色消费信息、绿色产品信息、绿色资源信息等,以方便准确掌握国际市场的动态,制定绿色营销战略。二是运用绿色营销组合策略开发绿色产品。绿色产品是指在生产到使用再到回收的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能够协调企业的外贸发展与环境保护。三是制定绿色价格,可以依据“环境有偿使用”的原则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利用消费者心理学合理定价来反映资源和环境的价值,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四是建立和选择国际绿色渠道以经济适用原则设置分销渠道,选择信誉好、对绿色产品有较高认同度的商来共同推进国际绿色营销战略。五是开展国际绿色促销,即建立与消费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来提高公众对企业绿色产品的认同。六是实施绿色管理,开展绿色认证工作,让绿色管理贯穿整个企业经营管理中,推行清洁生产,力争“零污染”或“污染最小化”树立企业和全体员工的绿色形象。(作者单位:沈阳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杨绿野.论我国的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商情.2012年

第10篇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B

为推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深入开展,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承办的“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庆君豪大饭店隆重召开。会议收到论文40篇。来自世界银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家学者,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长龙集团、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报》等学术报刊的20余家国内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代表们以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为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现念;通过对传统公平理念和中国转型时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内涵的范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界定现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因此,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标得以实现,就是要着眼于以法律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改革发展中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致力于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制度构建。周伟教授提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即分配正义问题。在宪法意义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宪法所赋予人们和社会的各项平等权利的具体实现问题。实现分配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卢代富教授和肖顺武提出:和谐社会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标诉求,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达致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要从两个层面解决问题:在宏观层面上,应以点、线、面的全方位视野,处理各种关系、理顺各种机制、构建各种制度;在微观层面上,要对和谐社会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规整,进而通过法律进行利益控制;要尊重历史的选择与现实的需要,并结合时代的语境与对人性的反思,来审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法治化。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为本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权利依据。在以人为本的框架内,社会财富分配的主体必然是所有社会成员;在认识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时,应当坚持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相结合的认识论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解决社会财富分配时,应当以关注并改善民生状况作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福利国家;在实践意义上,以宪法为基础的制度化是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保障。应飞虎教授认为:中国的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往往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来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但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而这多源于公权机构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他还认为,公权机构只有在考虑到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时,才能作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周林军博士认为: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角度,社会财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为“社会成本分布失衡”,这是社会财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不应仅限于物质或财务的“施舍”或援助,还有必要强化其权利的“堤坝”,杜绝社会成本的恶意转嫁,防止对其残缺权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对不正当的利益挤压。孟庆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体,科学阐释分配客体范围,树立正确的分配理念,构建有效分配机制,是建立社会财富的分配法律机制首先应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应侧重效率,再次分配中应侧重公平;就分配机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宪法机制,在经济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

二、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社会财富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种力量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虑到自由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有它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它难以涵盖整个复杂的社会分配领域;而“第三种力量”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一种补充力量。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要在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使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投资和融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符启林教授认为:对拥有强大力量和极高权威的政府而言,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责无旁贷,这也是各国建立、发展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政府责任主要历经了政府全面干预、政府责任削弱、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结合三个阶段的演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实中政府面临着责任困境,为达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构政府责任。刘水林教授认为:财富的公平分配必须使劳动者、物的所有者和社会各有所得;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则得以贯彻,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不仅要作为公平原则的维护者,还要作为社会财富的经管者,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并公平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就是国家的职能所在。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客观上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调控:一是市场分配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机制。市场分配机制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作为分配主体之一调整本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兴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强调市场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我国的工资问题和劳资关系,政府不干预将会不利于劳动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场手段,问题是引入市场机制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私人的力量来弥补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这需要政府来为此创设制度环境,比如说监管、标准等问题。即使用现代的理念来分配,也要用市场手段来运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创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间制度创新却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他以重庆“惠民行动”为例,认为以“惠民行动”为代表的民间制度创新作为市场福利制度的一种形态,兼顾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备或存在缺陷时,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民间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构建社会财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权,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视,创造平等的竞争起点;二是完善市场体制,确保竞争过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实现结果公平。经济法对此应有其制度贡献:一是在初次分配阶段,法律要为市场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的干预;二是在再分配过程中,法律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和实质正义,即政府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支出行为。薛克鹏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关系构成的体系,包括东西部间不平等的地区关系、产业间的不平等关系(如农业和工业间的不平等关系)、社会群体间的不平等关系(如贫富不均)。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则指导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进行调整;实践中也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财富的;可以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郑少华教授强调,应该对政府责任进行限制。他认为:从社会契约角度讲,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实际上政府机关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对这些偏好进行整合,这就要求对政府责任加以强化;一是选举制对政府责任要求;二是现代预算制度对政府责任要求;三是公共参与对政府责任要求;四是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责任的形成。另外,要区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周林军博士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资源配置问题;配置结果出现不均衡时进行政府干预毋庸质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资源配置性干预”,还是着眼于“制度变迁性干预”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事实是,资源或财富配置不均不能脱离权利缺陷和权利冲突的背景。例如城乡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长期制度性“侵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对政府进行干预很有必要。

罗泽胜副教授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属性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削减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则是其现实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经济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三、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

关于土地利益分配,李开国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先征后用原则是正确的;只有在变革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双轨制的基础上,即全国土地不分城乡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或者全国土地不分城乡既可以归国家所有又可以归城乡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才能抛弃先征后用原则,建立不分城乡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谁、使用者又是谁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刘云生教授主张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选择农村土地国有化模式并对农村土地国有化,使新的农村地权模型既不与现行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又适于中国具体国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既不违背公平正义,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进土地价值。他还提出,现行农村地权立法禁止一般农村土地权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实现路径与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沦为政治理想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独立功能。他认为,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设定抵押,不仅可以增进土地效益,还能发挥土地融资、劳动力转化、规模化经营等复合功能。

关于自然资源利益分配,周林军博士认为:就自然资源而论,至少其收益权应当由属地省区与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调配应该在尽量满足属地省区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调配;其输出和输入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即输出方享有合理收费权利及输入方履行合理付费义务;政府也应在“资源有限”、“资源有偿”、“权利有别”、“调配有方”四原则下合理行使国家权利并兼顾各方利益需求。刘云生教授认为:公共自然资源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之经营业已从传统的国有化企业经营转化为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但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需要明晰产权,使公共自然资源市场化,强化监督机制。

关于环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税在立税上缺乏理论基础;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发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改进及完善措施包括: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中的作用。蒋亚娟认为:作为调节环境资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环境税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负不公导致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应当以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权的确立和实现作为环境税改革的权利理论基石和环境税制改革成效为评判标准。王慧认为: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配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配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配。

关于产业利益分配,曹兴权副教授提出:国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分配与三方面问题有关:一是市场一般开放性;二是行业倾斜性保护;三是地区之间的产业发展。就第一个问题来讲,更多的是考虑用什么政策去说服管理者的问题。法政策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政策应该体现法律对管理者的约束;二是法政策应体现平等精神,提升私营经营者的地位。黄河教授指出:我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这产生了如下问题:一是不符合现阶段国家保护、支持农业产业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为推行依据的在补贴种类、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实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划和监督,影响农业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效果;三是农业补贴涉及公共财政的支出,依和法治理念理应有权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定的农业补贴项目主要应该有直接补贴、环保补贴、不发达地区补贴及其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同时,还应该建立农业补贴中公法主体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徐小平认为: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组织,组建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使农民利益集团得以重塑,并能在与其他利益集团博弈中有效维护农民群体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权。现代农业合作社立法在规范农民利益集团组织载体――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同时,应当体现农民利益集团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诉求,并使之制度化。

关于劳动者利益保护,刘俊教授针对劳动者就业问题指出,农民工和城市的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但工资却相差达几倍之多,这一问题全国普遍存在且没有改善。农村土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理,这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该成本存在一个全社会如何分摊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国家要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收入的透明度,同时也得有一些相关的数据出台,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导思想下的工资模式的转换。卢炯星教授提出:国家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用法律手段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要从宏观上加快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缩小地区收入差别;要打破垄断,减少行业间的收入差别,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王全兴教授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选择,在大多国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过于强调其短期经济功能而忽视了其社会功能和长期性的经济功能,导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现出功能弱化的趋势。因此,在立法中,不仅要考虑中国现有国情,也要注意尽量与国际接轨,应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尽量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最低额度;科学界定最低工资构成;扩张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项目。朱羿锟教授认为:在我国,经营者脚踏两只船,“以权谋薪”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使得经营者薪酬背离其激励目标。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经营者薪酬的关键。这就要求提高经营者薪酬透明度,构筑薪酬决策的利益冲突隔离机制,通过便利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增强司法审查对经营者薪酬的警觉性,以强化经营者薪酬的事后监督。

关于社会保障利益分配,赵万一教授提出:学者们除了应当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界定以外,还应考虑弱势群体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应当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实现弱势群体的保障目标就是要逐步实现保障体制的一元化、城市和农村的趋同化。现在的弱势群体保障,更多是城市弱势群体保障,而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保障我们关注得比较少;在制度层面上,把农村和城市作为两个不同的类型对待,分别立法。关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的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存权保障;二是发展权保障。

关于公共投资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住房这一具有保障性的“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其有效供给。政府有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当市场不能满足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时,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刘群提出:“惠民中国医疗行动”通过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再造医疗行业价值链条,理顺流通渠道,规范竞争秩序,有效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与服务市场,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针对其特点进行合理界定,既否决单纯的市场主导,也否决一味的市场化,而应实现二者的理性结合。郑书前针对我国公共投资法律现状,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共投资法律体系的重塑。立法内容主要是解决公共投资主体、投资目标和对象、投资数额、投资方式、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立法形上,应采取全国统一单行立法的体例。此外,公共投资法律还应当与其他财政法律相衔接和配合。胡元聪认为:我国政府在公共投资中职能的“越位”与“缺位”,使得公共投资主体单一、非公有经济在公共投资领域难以进入。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公共投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健全、准入主体的多元、准入领域的扩展、准入程序的规范。

关于投融资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认为:虚拟经济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同时,也给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尊重虚拟经济运行规律,以制度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的大力发展;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统一,建立投资者平等保护的法律机制;注重实质公平,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关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及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合理设计税制,平衡市场内外的利益冲突。马洪雨认为:目前拥有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在公司之外可以凭借强势地位左右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内可以采取诸如选择对价方法和标准、派发现金股利、关联方借贷和再融资等“自利”行为,使得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受损,无法公平分配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促使两者的利益均衡;从长期看,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保护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股东这一“弱势”群体,促进证券市场有效竞争和良性发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认为:我国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融资结构失衡,解决依法厘清政府监管融资市场界限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前提;融资市场化变革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关键;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使民间融资成为新的融资渠道。

关于财税利益分配,陈国文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的体系,但实际上直接税由于税制简陋、税种单一,并未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作用,财产税的缺失即为明证。因此,制定财产税法,完善财产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落实社会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吴荻枫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模式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当顺应国际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即,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基;运用超额累进税制,降低税负;完善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

中德经济发展联合基金会高级顾问Joachim Bhme先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认为市场与政府存在着很强的纽带关系,政府同样也干预市场经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因为市场不会自动实现平衡,偶尔也需要国家干预。国家作为立法者,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公平和发展。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也要受到国家立法的约束,如反卡特尔法。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很多,如法规、禁令等。他认为,社会立法是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是保证有关的权利和福利,保证所有的市民不会陷于贫穷。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由以下五个部门负责,即健康和社会安全部门、经济和劳动部门、家庭、妇女和儿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门、财政部和交通、建筑与住房部门。德国政府的改革举措有几个原则:一是人人对自己负起责任;二是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充分重视公共利益。德国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体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部门间的协作、电子政务、税务改革、将市民当作主人看待等。

英国文化协会副主席Gerard Lemos指出:对于中国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被兼并或重组,工人大量下岗,根据英国的经验,最有效的社会保障是让他们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要求他们本身具备劳动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农村劳动力失去了土地,这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提供社会保障。他还提到,英国福利社会福利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给中国以借鉴,即社会福利系统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是一个完全免费的系统如何持续的问题。英国目前的福利提供主体中一部分是要通过收费的形式即税收来解决,一部分是通过当地的一些组织来提供的。

世界银行社会政策资深专家 Daniel Gibson对中国征地和移民问题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国政府应该重点解决透明度问题、公众参与问题、政府官员责任问题等。他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根据世界银行研究的结论,很多时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据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众参与,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移民和征地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问题;二是在移民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三是移民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界定和承担问题。

英国约克大学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 Fitzpatrick尤其关注无家可归者及对无家可归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说,在福利系统受法律法规强力支撑的体系中,应通过制度建设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呼声的权利。在英国,现有的贫穷人群中可以从英国中央政府及各联邦政府得到补贴,在这一点上英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没有区别。另外,只有对贫穷人群的资格进行认定后,才可以申请得到相关的利益。政府福利通过财政赋税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对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过渡型住房。当前贫困聚居地区人群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二是社会圈子不广;三是社会矛盾、犯罪和行为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对不同的群体制定相应的法规,从而维护他们的权利。

法国巴黎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Daniel PHO.认为: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帮助弱势群体做好职业准备。在法国,“就业准入渠道”项目给处于弱势的青年长达18个月集中、连续的培训和就业咨询;而中国对于弱势青年(尤其是贫困的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目前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如何给大学毕业生提供实践经验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中国应该借鉴西方的相关立法依据与程序,通过立法强制、鼓励企业对大学毕业生的职前教育与培训进行投资,制定有关政策,允许企业把这方面的投资纳入到经营成本中,最终将青年人就业难的现状予以改善。

吴越教授认为: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实现整体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平衡,从而维持改革过程中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公正性,这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实践给我们带来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给予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联邦与州(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责;二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三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注重宏观调控的《增加稳定法》的第五大标准或者说第五大支柱,即“生态目标”或者说“绿色目标”。

第11篇

关键词: 主体功能区 生态补偿 草原 人口转移 产权

一、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相关概念的基本内涵

(一)主体功能区的提出、基本内涵及其政策导向

主体功能区这一概念最初提出是在2002年《关于规划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在2006年颁布的《十一五规划》中正式提出了主体功能区的概念;在2007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定位、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划分4类主体功能区等问题;2010年年底,国家最终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将其作为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2011年,两会上提出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正式的将主体功能区上升至战略层次,并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体系的出台来辅佐主体功能区效力发挥。主体功能区是指在对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自然环境要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开发4类。《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意见》指出: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是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同时提出了七大类政策保障体系,分别为: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

(二)生态补偿的概念源起及其战略意义

生态补偿这一概念既可以从生态学来解释,又可以从经济学来解释。宗建树(2003)认为,广义的生态补偿包括污染环境的补偿和生态功能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任勇 (2006)将生态补偿机制定义为“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将相关活动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李文华(2006)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全面推进西部的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利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统筹协调,为西部生态脆弱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补偿渠道;有利于确立资源环境的价值观念,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

(三)生态补偿的标准与效益分析

对于如何确定生态补偿的标准,各方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总体来说,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可以分为四类,即分别以生态服务价值,机会成本损失,恢复成本作为标准,以及意愿调查法。其中,以生态服务价值为补偿标准要求人们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增加生态服务价值的补偿。杨光梅(2007)等人认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可以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理论上限。另一种标准是根据机会成本损失来测量的生态补偿标准方法。燕守广等人(2010)认为,根据成本法计算出的生态补偿标准明显低于通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得到的数值,因此,成本法所得的结果一般可作为补偿标准的理论下限,。第三类是以恢复成本作为标准,具体包括旅行费用法(查爱苹等,2010)、影子工程法(韩美清等,2009)、防护费用法(谢元博等,2009)等。最后一类称为意愿调查法。张翼飞等人(2008)认为这种方法考虑到了公众的自主选择参与权,有助于提高人们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生态补偿本身所存在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同时考虑到大量环境数据的获得性难,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仍然受到众多因素的限制,并且在学术界仍然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二、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内外有关主体功能区建设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人口转移及其相关对策

大多数地处西部地区的限制开发地区和禁止开发地区都是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很低。面对如此脆弱的生态环境,人口的聚集必将增加其环境压力,因此,有必要将超过承载能力的那部分人口有序地转移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高的地区,这其中必将需要用到市场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的支持。肖金成(2010)对人口转移提出了两种途径:一种是作为主要方法的市场化途径;另一种是包括移民搬迁等的行政途径。张可云(2009)指出,根据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我国168个少数民族聚居的自治县、旗和自治旗按照规定大部分将被划入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因此必须制定并有效实施科学稳妥的政策策略,认真把握好政策措施的实施力度,切实保护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传播与民族发展,实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与生态保护。

(二)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产权问题研究

王丛霞(2010)认为,生态保护区域内人民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产权界定的不明确,无保护以及低产出,在公有产权制度下,极易出现“公地的悲剧”现象。王信、尹杞月(2009)等人认为,生态环境产权的界定是进行有效生态补偿的前提。界定生态环境的产权首先要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生态环境产权意识,进一步把生态资源向资产方向靠拢,只有将其纳入了资产领域的范围内才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次,各项激励机制也应当逐步完善,同时完善税制与政府财政转移。

(三)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协调

自主体功能区建立以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的重要角色。国家对限制功能区的补偿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财政转移支付,另一种就是各类生态补偿的实施。其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困难。有必要建立一种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陈辞(2010)认为,这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需要分两步,实施初期需要中央政府在确定补偿标准之后,统一收取优化开发区以及重点开发区内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政府统一将这笔资金拨付给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总之,中央政府必须通过转移支付、税收、或者是市场等途径来实现不同功能区之间权责利三者的均衡。

(四)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绩效评价与法律基础

多年来,我国主要以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作为政府工作的评价标准,这样的评价机制在引领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昂贵的环境破坏代价,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出现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这样的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李宪坡(2008)指出,由于重点和优化开发区承担着经济发展的重任,应当在该地区建立一套以经济发展质量为主题的评价体系;而限制和禁止开发区担负着维系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稳定与良性运转的重任,则需要建立以环境建设质量为主题的评价体系。沈晓悦(2010)认为,政府首先应当树立起绿色执政理念,其次要完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规和政策,切实考虑到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特点和职责,有针对性地优先出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律和政策。

截至目前,国家还未出台一部严密的、专门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或具体办法。王丛霞(2010)等人经研究发现,我国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落后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发展,这直接导致了在生态保护建设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这些学者建议国家制定“生态补偿基本法”,尽快将生态补偿的相关内容写入法律。

(五)草原限制开发区的生态补偿研究

在我国,森林的生态补偿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而草原地区的生态补偿仅处于萌芽阶段。长期以来,在草地的保护和开发上存在很多问题及矛盾,由于缺乏治理,草原的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的恢复将成为难题。丁佩秋(2010)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草原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经济发展对草原的破坏。她认为应当首先从法律上完善对草原的保护;其次建立和完善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大草原执法的监督力度。杨光梅(2006)等人通过计量经济学模型确定出居民对生态措施实施的受偿意愿。潘绪斌、汪诗平(2008)依据谢高地等人(2001)的研究,通过构建多目标权重评价体系提出了环境税和生态补偿的标准。侯向阳、杨理、韩颖(2008)认为,草原生态补偿要以科学的区域规划为基础,以准确的对象瞄准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逐步向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方向发展。巩芳(2010)以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政府主导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以及复合型多层次草原生态补偿实现模式,该理论对内蒙古草原生态补偿的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草原生态补偿对于生态补偿机制和评价体系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还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和政策体系。因此,研究草原地区生态补偿问题对全国生态补偿实践的开展与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主体功能区规划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现在这种约束力还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所以未来应尽快出台与规划相配套的法律。陈辞(2010)等学者建议生态补偿工作分三步走:一是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二是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三是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生态补偿法》。现阶段在没有法律手段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财政手段和考核指标进行保障。除了法律上的支持之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首先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应依照主体功能区规划,重点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这些提供大量生态产品的生态功能地区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

主体功能区的系统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复杂任务,我们必须要坚持长短期目标相结合,稳步推进。只有在财政、税制、金融等相关政策的考核制度下,主体功能区才能够顺利地在每一级实施。总之,要放长战线,以发展的眼光来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与完善,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形成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民族和谐的稳定新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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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建树.亟待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N].中国环境报,200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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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钰.探索建立中国式生态补偿机制――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J]. 环境保护. 2006, (10A).

[5]孟庆瑜,李慧. 生态补偿立法问题简论[A].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四)[C]. 2006.

[6]杨光梅,闵庆文,李文华,甄霖.我国生态补偿研究中的科学问题[J]. 2007,27(10).

第12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问题 实践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286-03

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作用。针对当前我国城镇化所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当前我国城镇化的优势,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对于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新型城镇化的理论梳理

伴随着党的十报告创造性地提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政策目标,新型城镇化逐渐成为理论与实践的热点,包括对传统城镇化道路的反思,对新型城镇化概念内涵的辨析,对新型城镇化不同层面的关系研究,对新型城镇化面临问题的分析,对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的分析,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证研究以及发展水平评价指标的研究等等。

从理论上讲,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在总结和反思国内外城镇化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发展道路。其本质特征和内涵包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推进、不以牺牲农村发展利益为代价、以城市群推进城镇化主体形态、构建合理的城镇规模结构、走集约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推进新型城镇化应坚持从实际出发,避免全国“一刀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体制制度障碍;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人口吸纳能力;加强产业集聚分工,增强城市就业容量;提升创新驱动能力,增强城市发展后劲;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一)新型城镇化的概念界定

目前对于新型城镇化的内涵界定,主要基于两个角度,一是对传统城镇化内涵的发展性运用,二是结合目前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方向,传统城镇化理论与当前实践相结合。有学者从城镇化的一般概念分析入手,认为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和特征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四化”协调互动,通过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推动产城融合;二是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倡导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三是构建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紧密衔接的城市格局,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四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建设包容性、和谐式城镇。有学者认为新型城镇化在内涵上包括六个层面: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城镇化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不以牺牲农业发展利益为代价,以城市群为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主体形态,形成合理的城镇规模等级体系,走集约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有的学者在对比传统城镇化模式的基础上,认为传统城镇化模式主要体现为“粗放型工业化推动下城镇人口规模量的增长、城镇空间无序膨胀、资源大量消耗、城镇环境显著恶化”,而新型城镇化是指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互促共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个性鲜明的城镇化。有的学者认为新型城镇化是对传统城镇化概念的发展,两者在内涵、目标、内容方式上存在重大区别,它具体是指“以民生、可持续发展和质量为内涵,以追求平等、幸福、转型、绿色、健康和集约为核心目标,以实现区域统筹与协调一体、产业升级与低碳转型、生态文明和集约高效、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为重点内容的城镇化过程。”有学者从发展模式的角度认为,新型城镇化应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推进”的原则,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内容,以信息化、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内涵增长”为发展方式,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机制保障,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城乡一体的城市。还有学者在总结概括的基础上认为,新型城镇化就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由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城镇化机制推动,形成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一体的集约、智慧、低碳、绿色城镇化道路。

(二)新型城镇化的问题研究

新型城镇化的问题研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传统城镇化的反思,来看待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是从新型城镇化目标与未来战略的角度来谈新型城镇化面临的问题。在这些研究上,不同学者往往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形成不同的问题发现。有的学者从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角度来谈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问题,包括迁村并居的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的问题、农民市民化的问题、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动力机制、模式以及政策调整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应该避免六个方面的认识误区:城镇化不等于都市化,城镇化不等于放弃乡村,城镇化不等于建造城镇,城镇化不等于舍弃传统,城镇化不等于没有差异,城镇化不等于同一路径。正是对以上问题不同程度的忽视,造成了近年我国“粗放式城镇化”建设问题。有的学者从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质量和速度分析,认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还面临诸多问题,包括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二元结构转移、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失调、人居环境问题凸显以及城市文化内涵缺失。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产业化与城镇化发展不同步、城镇化发展模式十分粗放、主体利益分配格局难以调和以及规划建设不合理。有的学者从均衡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七大失衡问题,分别是城乡发展失衡、空间分布失衡、规模结构失衡、要素结构失衡、“四化”发展不平衡、软硬件失衡及生态失衡等。还有学者从城乡一体化角度认为,新型城镇化存在四个方面的难题,包括如何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如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如何实现城乡金融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如何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

(三)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路径研究

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研究主要是在分析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经验以及问题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关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在未来发展路径、方向以及战略的思考。有的学者认为新型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必然道路,其发展路径至少包括三个方向;一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解决人口城镇化的问题;二是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新型城镇化之间的协调和互动,确保有序增长;三是要坚持走生态、环保、集约型的城镇化发展之路。有学者从新型城乡关系的视角认为,新型城镇化道路应该以新型城乡关系为目标,走城乡关系“一元化”的道路,走城乡结构协调的道路,走城乡平等共享的道路,走多样性和谐的道路,走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和市场运作的合力共推道路。有的学者在“三化”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应该处理好关系,分别是处理好新型城镇化同“三化”协调发展、新型工业化主导、新型农业现代化为基础、新型农村社区为基点、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强化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应对全球化、构筑开放型经济体系等八个方面的关系。有的学者从区域发展的角度认为,新型城镇化应做到东中西有序差别的推进,具体包括西部实行集中连片模式,中部实行壮市强镇模式,东部实行强市进化模式。有学者从发展模式的角度认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路径包括八个方面,分别是走以人为本的道路、走倾斜平坦的道路、走产城互动的道路、走绿色发展的道路、走包容增长的道路、走创新驱动的道路、走政府引导的道路、走本土开放的道路。还有学者从发展模式的角度认为,传统城镇化主要是空间城镇化,并给新型城镇化发展设置了很多的问题,如人地分割问题、土地资源的低效率利用问题、农业人口无法向城市过渡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促进新型城镇化从空间城镇化模式向人口城镇化和多元城镇化模式转型。

(四)新型城镇化支撑体系研究

现有的文献和研究成果直接提出“支撑”这一概念的并不多。中国工程院院士邹德慈从中国规划研究视角,就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规划和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寻求人口、经济、资源、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其主要理念是“人―城市―自然”的和谐共生。他指出我国城市发展与城镇化应该能够为将要进入城镇的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住房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够使现有城镇的功能得到提升、人居环境得到改善,能够支撑城镇的健康运行与可持续发展。他提出我国城镇化急需“科技支撑”以推进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

刘江提出,农村城镇化战略目标是增强城镇的经济力量,完善城镇的功能,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改善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坚实的经济基础,而产业是经济基础最根本的体现。因此农村城镇化战略必须立足于具有支撑作用的产业,增强农村城镇的经济实力,从而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 (刘江,2014)。

朱杰堂认为城镇化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城镇化的内涵、支撑体系及其测度指标都会有所区别(朱杰堂,2014)。

林涵碧在研究城镇化进程中政府的职能作用时提出,要科学定位区域内产业分工与协作,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工业化是走向发达的必然选择和必经过程”,“没有工业化,就没有财力、物力来支持农业的现代化,城镇化也不可能加快。”

吴家喜直接提出“建设科技,为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提供可靠技术支撑”这一提法,“进一步厘清科技创新引领城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加大城镇化科技创新力度,对于促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非常关键。”

叶裕民相对全面的构建了城市化支持系统。他提出,新型城镇化本质上是一个综合转型问题,需要系统推进,实现城镇化模式的整体过渡。为此,他提炼出总体模式、实现路径、制度保障3个层面的12个转型维度展开梳理与分析,力求从城镇化的视角串联、勾勒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主线与转型路径。

姚士谋给予城镇化的定义是“工业化过程中社会生产力(主要含二、三产业)的发展而引起的地域空间上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向城市(镇)集中(也包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将农业用地变为城镇用地,形成一个持续发展的城市化过程。”

李晓莉从地理学的视角提到:城镇化支撑体系由四个层次承载平台和五个支撑子体系构成。四个层次承载平台分别是乡村承载平台、单体城镇承载平台、城镇体系承载平台和城镇――区域系统承载平台。它们从空间地域构成方面支撑城镇化进程。五个支撑子体系则是经济产业支撑子体系、基础设施支撑子体系、科技文化教育支撑子体系、资源环境生态支撑子体系和管理规划制度支撑子体系。它们从城镇化要素构成角度支撑城镇化进程。

李雨提到,城镇化的动力支撑机制分为两方面:一是农村的推力,二是城市的拉力。

于澄认为应对影响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制度进行设计并系统改革,如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财税制度、居住证制度、公共管理制度等,同时辅以相应政策措施。

郭凯峰在提到,山地城镇化的支撑路径分为三种,因地制宜的土地城镇化用地资源普查路径、顺应自然的人口城镇化生态噪音减量路径、量力而行的空间城镇化点状组团演进路径。

王艳红认为,应完善财税政策、投融资政策、教育政策、户籍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为城镇化提供支撑。

钱鞠提出,西部地区要想发展,必须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完善的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合理的产业结构及雄厚的科教基础与创新实力作重要支撑。

李泉提出,城乡协调发展的支撑体系包括:城乡网络协调互动的利益枢纽――构建稳定的农业反哺机制,城乡网络互动发展的产业枢纽――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城乡网络互动协调的创新团队――重视农业企业家培育机制,城乡网络互动发展的必要支撑――构筑乡村工业化推进机制,城乡网络互动协调的节点枢纽――重视区域城镇化推进机制,城乡网络互动协调的关键环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机制,城乡网络互动发展的制度保障――城乡制度创新机制,城乡网络互动发展的生态保障――城乡生态协调机制。

总的来说,关于新型城镇化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期阶段,理论层面的研究与建构很薄弱,没有在解释模式、理论模型以及学说贡献上形成相对成熟的成果。

二、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实践分析

从实践上讲,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是实现新农村建设战略目标的重要前提。城镇化发展可以促进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形成区域经济,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同时能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近年来,全国先后出现过各种新型城镇化的改革尝试,例如成都模式、广东模式、苏南模式等。

(一)成都模式:以大城市带动大郊区发展的模式

主要做法是对土地确权颁证,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设立建设用地增减指标挂钩机制。以发展较好的区域作为起步点,确立优势产业,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集群,再配以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成都作为城乡统筹改革发展实验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头,全面实施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建设战略,充分利用小城镇对大城市和小乡村的承接作用,按照“全域成都”协调发展理念,进行了将农田保护、生态环保、现代高端产业、城市先进功能有机结合的新型城镇化实践。成都经验尤以“三圣花乡”模式为代表,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地制宜,错位发展,打造特色产业优势;二是景观化打造、生态化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三是文化润色,产业支撑,激发(下转第289页)(上接第287页)农村发展活力;四是多元投入,市场运作,创新农村融资模式。

(二)广东模式:通过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的模式

广东模式又可以分为两条主线:一是珠三角模式,即以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集中的中心镇为发展依托,通过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进而实现城市周边地区的快速崛起;二是山区模式,即围绕着县城,发展专业镇。

(三)苏南模式:政府引导推动型的模式

苏南地区的新型城镇化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后至世纪之交,在这个阶段,乡镇政府出面组织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出资办企业,并由政府指派能人来担任企业负责人,这也造就了发达的乡镇经济。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初至今,在这个阶段,苏南地区的新型城镇化以深化农村改革为主要推动力。主要包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经营制度改革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大方面。

(四)温州模式:以个体私营企业为发展主体的模式

温州模式是以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为主要推动力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在温州,当地政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这是改革开放后地方政府有了自己可追求的利益,利用本地区可利用的资源,发展地域经济的方法。

三、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思考

新型城镇化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政策的协调配合,需要科技支撑、产业配合、创新驱动、政策保障、政策安排、教育同步、人的需求、资源环境的容纳力等各方面与之匹配。

一是加强制度保障体系建设,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将城市的就业、培训、保障、救助、教育等政策和制度延伸到农村,失地农民拥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权,准失地农民保持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农民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保障实现就业,从政策、制度层面上保证农民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保待遇、就业援助和教育权利,实现农民失地不失利、不失业、不失权。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把农民从农村户口改变为城市户口,不是仅仅停留于农民身份的转变上,而是促进城乡人口的相互渗透,城市居民纷纷到农村区域从事经营活动,将城市理念、城市文明、城市新风带到了农村。农民出租房屋后,到城市居住,亲身体验城市生活规则,通过双向互动,更直观、更生动地促进农民融入城市,加快向市民化转变。

二是加强市场动力机制建设。市场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市场机制的形成有三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产权的明晰,市场平台的构建,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因此,要进一步推动农村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实施确权登记颁证,明晰产权,为市场机制扫清障碍。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要素市场,推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市场平台。要进一步提高流转交易的透明度,通过立法等手段简化交易流程,消除交易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投资。

三是建立多元融资机制。建立多元融资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加强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更加注重吸引市场资金,引入社会资本,注重村级集体资产的参与,实现多方共赢。一是要积极引进市场资金。探索包括PPP模式在内的社会化、市场化的投融资办法,积极引导工商资本、金融资本、私营业主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二是要激发民间参与活力。创造环境,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利益导向型机制,鼓励和扶持农民参与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来,让农民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获得更加直接的经济利益,有效激发农民参与活力,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隋平.新型城镇化的模式及路径研究[J].学术论坛,2013(8)

[2] 李晓莉.河南省城镇化支撑体系研究.河南大学博士论文,2008

[3] 李彦东,刘小新.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及路径选择研究――基于吉林省松原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的调查与思考.吉林金融研究,2013(4)

(作者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