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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担保书

时间:2022-06-02 16:31: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担保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政担保书

第1篇

银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贷款(金额)(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用于。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他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他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3.“借款人”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他文件;本保证人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你行执二份,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签字)

职 务:

开立日期: 年月日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法定地址:

第2篇

借款担保责任的确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同的当事人对逾期借款合同的确认也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借款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借款担保书范文1个人借款担保书范本

分行:

根据 (借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或其他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 )元。本保证人同意

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 整(大写) ,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在 字第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如账户中存款不足,我单位将继续负责偿还借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借款担保书范文2甲方(出借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乙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乙方因资金短缺,由丙方提供担保,向甲方申请借款。现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兹三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二、借款利率为 /月(大写:百分之 /月), /日(大写:百分之 /日)。

三、借款期限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具体以款项转帐之日起计。(如因乙方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款项不能当日到帐,以甲方出帐之日起计)

四、借款期届满:乙方应以现金方式转帐方式全额归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

五、乙方应当按期还款,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还款书面申请,丙方提供延期担保,三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乙方才能延期还款。

六、借款用途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七、为保证乙方按时全额还款,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以位于

的房产(共 套)(面积: ;房地产权证号: )作为担保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其他财产:

八、乙方没有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或不按期还本付息的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借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2、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的30%作为违约金。

3、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交通费等)。

九、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十、乙、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为一切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因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或不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十一、本合同争议的管辖为 人民法院。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三方各执 份。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担保书范文3借款人因处理公司业务,需要从财务部借款时,借款人保证自愿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并保证做到按规定办事。

1、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可预支差旅费,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

2、计划外费用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

3、费用支付及报销要求

(1)报销票据必须为国家统一发票,经营性收款收据一律不能报销入帐;

(2)各种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税法规,报销时经办人应尽可能注明用途;

(3)手写发票必须书写清楚,数量、金额等必须完整;

(4)发票上单位名称必须和报销单位一致,否则不能报销;

(5)各部门预借的支票及现金,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6)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前帐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帐,必须向财务主管讲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再借付。试用期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4、逾期未报销、未清帐,借款由当月工资中扣除

借款人:

年 月 日

借款担保书范文4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

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_________%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

3.“借款人”执行其上述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

本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你行执_________分,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第3篇

在如今社会,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担保书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委托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担保书范文1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 则

甲方向借款,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向 借款金额(大写) 元¥: 元,期限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编号为 ,请求乙方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整个借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2、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接受乙方检查和监督。

3、甲方按借款合同所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4、在乙方为其出具借款担保文书的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费。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提出的借款担保、申请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和期限。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反担保合同另定)。

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4、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保费。

担保费标准:月保费率 /‰,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如提前偿还借款可退回相应的保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贷款银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检查监督甲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除积极筹集归还到期的本息外,还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现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本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消。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4、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三、甲方未按第六条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本合同在甲方清偿本笔委托担保借款本息后终止。

六、本合同为 年 月 日 与 签订的 合同(合同号 )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书范文2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____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

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书范文3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

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

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书范文4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本合同,字迹清晰,请勿涂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向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向 申请

融资授信 人民币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小写) ,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大写) ,(小写)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乙方经审评,同意为甲方就上述融资债务提供担保。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以甲方与融资银行签定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为准。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以乙方与融资银行协商后签定的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准。

甲方和乙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费用

1.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照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 %(年费率)的担保费率计算,担保费总计(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主债务金额是指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

贷款本金扣除乙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贷款本金扣除甲、乙方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乙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其它),即(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费交付乙方。

1.3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

期支付担保费用:

1.3.1第一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2第二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3第三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4第四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4融资到期后,如甲方未向融资银行履行偿还/支付融资本息的义务,应按照万分之十(日费率)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甲方承担该项担保费用的期间为自融资到期之日起,至乙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止。

1.5因签订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文件复印费、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和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的生效

2.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的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相关合同的签订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按照融资金额 10%的比例向融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此款约定应受本合同第六条第6.2款的限制。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在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适当延长本款约定的签约时间。

3.3为保障乙方在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甲方或甲方提供的第三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反担保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如是企业分支机构,须具有其法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的证明。

4.2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行为是经有权决定的机构或人员决定和授权的,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4.3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和签订相关合同所需要的各项证明文件,并保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4篇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了保证贷款的顺利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__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__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或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____(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计划: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偿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

____月____万美元;

____月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处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2.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2.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2.申请书

(1)流动资金外汇借款申请表

万元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金额单位:

万美元

年月日

3.担保书

信用担保书

致分行:

根据你行与__(下称借款人)在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开户银行证明

日期年月日

4.其它文书

(1)借款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样本

致分行:

兹授权我公司____(职务)____(姓名)向你行全权办理我公司所需贷款事宜,授权人有权与你行接洽办理贷款,并有权在我公司的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上签字,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随附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人如有变更,我公司将保证及时通知你行并将变更的借款授权书送达你行。

授权单位:(签章)

董事长:______(签章)

附: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贷款意向书

致____:

关于贵公司__年__月__日为____需要向我行申请__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特表明我行意向如下:我行有意承做该项贷款,条件是:

1.贷款项目必需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已领取营业执照;

2.根据我行要求向我行提供项目有关的各项资料;

3.经我行进一步审查,确认该项目贷款符合我行各项贷款条件。

×××行

日期:年月日

(3)贷款到期通知书

____公司:

贵公司于__年__月__日与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____。按合同还款计划规定,本期还款将于__年__月__日到期,还款金额为____。希望贵公司作好还款准备,按时来我行办理还款手续,否则将作逾期贷款或违约处理。

特此通知。

分行

日期:年月日

(4)到期贷款转逾期科目的通知

根据贷款合同及展期通知,你单位____(批准金额)的贷款将于__年__月__日到期,现贷款余额为__,我行自到期日后一天即将该项贷款转入740逾期贷款科目,原帐号__现改为__。我行并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__%的罚息。

望你单位尽快安排好资金,早日结清上述贷款。

××银行外汇信贷部

年月日

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借款人:(下称丙方)

经三方×××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万元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帐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帐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托委付金额的0.6%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收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乙方:丙方

(公章)(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号

贷款方: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西交民巷17号

电话:601.5010601.4422-339

借款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

电话:____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个月(__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在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号帐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19年月日

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以下简称借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中托字第

号贷款合同书的规定。我应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贵公司担保下列各项:

一、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时,本担保人将全部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担保的金额为(货币)及其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

二、当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说明借款人无力履行其还款责任时,本担保人保证在三日之内立即无条件地偿还借款方所欠贵公司借款本息及其有关费用、税款及因延误还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如本担保人在收到贵公司书面通知的三日内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贵公司有权从担保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款(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帐号和工商银行分理处)。

四、本担保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或有权提供此类担保的政府部门,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担保人确认担保人提供此项担保没有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今后也不会受上述法律、规定、政策变化的影响。

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月日

第5篇

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配合和支持港开发,坚决制止违章搭建、非法占地、点外建房等违章建设行为,确保我区农村建房规范有序,现就全区农村建(修)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当前,港开发已经进入全面大开发阶段,一大批项目正在陆续落户港,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也在有序推进。为了统筹我区(镇)城乡建设,确保农村建房服从港口开发和规划,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坚决刹住违规建房和各项乱搭乱建行为。各村(居)、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县农民集中居住地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相关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建(修)房管理,规范村镇建设行为。

二、规范审批,强化管理

(一)审批原则严格控制点外建房,凡在开发区(镇)规划区内和规划的交通道路控制范围之内的建(修)房必须进集居点,集居点设楼房点和平房点。其它范围内农户建楼房一律进集居点,建平房一律进线,确属困难户的危房按“三原”的原则修缮(换顶、整修部分墙体)。建平房户按政发55号文,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对属于拆迁安置的,严格按照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审批。对属于生产和经营性建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临时建筑审批。

(二)审批程序

1.申请。由建(修)房户具书面申请报所在村村委会,修房需详述维修方案,临时建筑需附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资料(立项批文、营业执照、拟建设平面图等)。

2.初审。所在村委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填写建(修)房审批传递单等相关材料并附简易四至图,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审核。

3.审核。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收到建(修)房审批传递单等相关材料后,联合国土及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踏勘、调查、备案,绘制详细的四至图。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或退回村委会拿出新的建(修)方案,对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后报开发区领导审定,特殊情况的,报开发区党政联席会审定。

4.审定。开发区领导或开发区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或退回规划建设局与村委会拿出新的建(修)方案。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建(修)房手续。

5.办理。开发区领导或开发区党政联席会审定同意后,由村委会、建(修)房户及施工队携带相关材料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办理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危房维修:①村支书或主任签订维修房屋责任担保书,对房屋墙体不同的修房户,村委会要出具证明;②修房户、施工队按照“三原”(原址、原面积、原结构)要求进行书面保证,并交纳规划安全保证金。

(2)拆旧建新:①村支书或主任签订拆旧建新责任担保书;②建房户签订拆旧还耕书面保证,并交纳拆旧还耕保证金;③建房户、施工队签订按规划施工的书面保证,并由施工队缴纳规划安全保证金。

(3)临时建筑:①村支书或主任签订临建到期拆除责任担保书;②临建户作出今后服从规划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书面承诺并缴纳相关费用(管理费:4元/每平方米;拆除保证金:7元/每平方米;被查处处罚4元/每平方米)③临建户与施工队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并由施工队缴纳规划安全保证金。

(三)监管及验收

1.监管。建(修)房经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纳入城管范围。在建(修)过程中发现超出规划要求或不符合建(修)方案的,视同违章建筑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拆除。

2.验收。建(修)结束后由建(修)房户提出验收申请,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联合国土、村委会等进行验收,确认无违章违规的退还保证金(临建除外)。若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没有拆旧还耕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区(镇)将组织代为拆除,处罚和代为拆除费用在保证金中扣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加强农村建(修)房管理和查处违章建筑工作是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重要工作职责,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要本着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行政村是查违纠违工作的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为查处违章建筑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各村干部要包组负责,对违章建筑加强日常巡查,守好违章建筑查处第一关,把违章行为处理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如果违章行为被镇巡查发现而村没有发现的,将对包组村干追究责任。对危房维修户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到包干再细化,责任再明确,一包到底,责任到人。发现一例违章,经查处取证确认后,暂停该村(居)建(修)房的审批,包组干部待岗(村自行处理消化的除外),全村出现二例违章村主任待岗、三例村支部书记待岗。同时取消村评先评优资格,一并纳入农村工作综合考核(详见考核细则)。对镇村干部乱开口子,暗示乱表态,放任不管,隐瞒不报或对城管执法支持不力、故意避让、做老好人或的镇村干部,将采取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决不姑息,一查到底。年终对村建工作成绩突出或查违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村主要负责人实行专项奖励(500-1000元)。

第6篇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第7篇

近年来,伴随着齐齐哈尔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经济模式的企业风起云涌,人力资源逐步实现市场化配置,职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的企业日益增多,管理档案的人员变动频繁,人员流动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企业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在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提供企业职工个人档案,因部分企业改制后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了大部分企业职工档案丢失、需归档的要件不齐全等,严重影响了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为此,部分企业职工相继到市办、法院、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上访。这一现象引起了齐齐哈尔市档案局的高度重视,他们把档案工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服务的认识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上来,积极查找档案工作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中存在的差距、问题和症结,依法开展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认定工作。2002年以来,共为9181名职工补建档案,有效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成效。

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开展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认定工作

1.建立行之有效的补建职工档案工作流程。只有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档案内容,才能充分发挥企业职工档案在供需对接、跟踪管理方面的作用,才能为企业职工、用工单位和各级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效服务。为此,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总体要求,齐齐哈尔市档案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办理补档工作流程》。要求丢失职工档案的单位提供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丢失职工档案单位应分别向市档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补建职工档案的报告。二是丢失职工档案单位提供该职工自然状况。要求单位提供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报告,提供职工简历、职工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三是丢失职工档案单位提供该职工依据性材料。要求丢失职工档案单位提供该单位任何一年的调整职工工资的原始名册、企业职工名册以及企业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提供单位所有制性质,以及需补建档案的职工身份性质。四是证人证言材料。要求丢失职工档案单位提供该单位2―3名证人证言材料,填写责任担保书。责任担保书中规定,如以后有据可证补建档案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担保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取消享受企业退休未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一切相应待遇并追回所发放资金)。同时提供担保人档案的相关复制件,如工作调令、历年调整工资表等。五是在材料组织过程中,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打印,每份文件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文件材料都要加盖该单位红色公章。要求证人用蓝黑或炭素墨水签字,画押要求每份材料为红色手印,并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从而保证了文件材料的规范统一。

2.坚持原则,最大限度做好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工作。为充分发挥档案部门的作用,最大限度做好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工作,齐齐哈尔市档案局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沟通,确定由市档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的补办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认定的条件,齐齐哈尔市档案局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给予补建;二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给予补建,如企业发生火灾、水灾造成企业职工档案损毁的;三是职工个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给予补建,如企业职工在转递职工档案过程中丢失在汽车上、被盗等。由于工作中既坚持了原则,又把握了工作的灵活性,使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认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起来。从2006年起,该市企业职工因个人档案丢失而无法办理的上访投诉将至为零。

3.条块配合,确保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认定工作有序开展。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建工作之所以能够健康有序开展,在于市档案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能够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真心实意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在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市档案局等三个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认定工作中,市档案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补建中各种文件材料认定审核,证人证言材料依法调查取证,确保办成铁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职责是在接到市档案局关于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建职工档案的函后,依照该职工提供的依据性材料负责理顺企业职工工资关系、工龄认定、工种认定等劳动管理行政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负责确定企业职工工作年限、职工身份、工种、劳动保险关系的认定等,工资科负责理顺企业职工工资关系。从齐市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工作看,99%的职工补建档案是为了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为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是在企业职工健全职工档案后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或者进行其他管理。

三、找准定位,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建认定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

1.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建工作有力地维护了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级部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回顾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建工作历程,2002年补建3名职工档案、2003年补建24名职工档案,2004年补建30名职工档案,2005年补建350名职工档案,2006年补建737名职工档案,2007年补建3200名职工档案,2008年补建2850名职工档案,2009年补建1987名职工档案。这些补建职工档案的企业员工,98%为下岗工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补建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转社保、办理再就业证等。如果凭经验办事、因循守旧,不敢想、不敢试,不做改革的探索者,如果企业再对员工不负责任,相互推诿,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切实维护,势必造成不和谐声音,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权责清晰,档案依法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在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补建工作中,齐齐哈尔市档案局一改过去偏重于业务指导、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走上“前台”,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企业职工

丢失档案补建文件材料审核认定工作,依法督促有关企业实事求是地为丢失职工档案的员工进行补建。加大档案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严重违法的单位进行了依法查处,如对某开发总院处罚5万元、齐齐哈尔市中亚工贸总公司收取职工档案保管费的依法处理等案件执法在社会上反响强烈,有力地维护了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市政府表彰。2008年该市因企业职工档案丢失越级上访或者到市政府闹事的事件仅1件,并得到了依法处理,即齐齐哈尔市酿酒厂厂长牛亚君收取厂内职工档案保管费案件。2009年市档案局接待群众上访8000人次,做到了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在城市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8篇

    原告:王爱民,男,39岁,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聘任干部,系攸县酒埠江镇商业站经理。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蒋中秋,局长。

    1990年王爱民被聘为攸县酒埠江镇商业站经理。同年10月22日,王派该站业务员贺良其持中国农业银行攸县酒埠江营业所的信汇凭证,在常德市鼎城区食杂果品公司长沙经营部购进价值53040元的副食品。尔后王以常德市鼎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欠其毛毯款为由拒付货款,用电报通知对方来人协商处理。同年10月25日,鼎城区食杂果品公司以被王爱民诈骗财物为由,要求被告鼎城区公安局立案并追回损失。被告于1990年11月8日20时以诈骗案作出收容审查决定书,将王爱民收容审查,关押在常德市收审所。12月3日,攸县派出党政部门的领导同志与被告就偿还货款和解除对王爱民的收审问题进行协商未果。12月13日,被告在将原告关押一个月零5天的情况下,才向上级主管机关办理收审延期手续,要求延期收审一个月,但未获领导批准。1991年1月16日,湖南省公安厅召集被告和攸县、株洲市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听取案件汇报后,明确表示这是一起经济纠纷,责令被告对王爱民立即解除收审。被告表面上表示同意,实际上却不执行。同年1月21日,被告对原告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原告家属张秋良写出了担保书后,被告又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把原告王爱民交给常德市鼎城区供销社食杂果品公司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及检察机关的直接干预下,被告才于1991年2月2日撤销对王爱民监视居住的决定,将原告释放回攸县,共关押87天。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原告及其家属的误工、差旅、伙食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856.25元。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于1991年3月18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在我任酒埠江镇商业站经理期间,用银行信汇单在常德县食杂果品公司长沙经营部购进价值5万余元的食品。因经济纠纷未付货款,而被告以诈骗罪将我收容审查,关押及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7天,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收容审查决定,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王爱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其收审是合法的,不同意赔偿。

    「审判

    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用信汇凭证购物时,虽有欺诈表现,但属民事违法行为。被告以诈骗案将原告收容审查,违背了公安部1989年《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且延期收审又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违背了公安部1985年《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收审原告王爱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对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四、五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1年9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对原告王爱民收容审查的决定,二、由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赔偿原告王爱民经济损失1856.2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天内付清。

    宣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

    「评析

    (一)收容审查不是刑事侦查措施,而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特定对象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管理相对人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鼎城区公安局虽以诈骗犯罪将原告王爱民收审,同时还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侦查手段,但并不能改变收容审查的行政行为性质,也不能因此而剥夺王爱民的诉权。

    (二)王爱民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鼎城区公安局于1990年11月8日作出对王爱民的收容审查决定,并于当天付诸实施。1991年2月2日鼎城区公安局撤销对王爱民监视居住的决定,将原告释放回家,共关押87天。王爱民于同年3月18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此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被告鼎城区公安局作出收容审查决定的时间,即自1990年11月8日起开始计算,到1991年2月6日止。但是被收审人王爱民在收审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不能依法行使其诉权。1991年2月2日被释放后,按法定的起诉期间还剩4天。如果要求其必须在4天内行使诉权,既不符合立法愿意,也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收容审查案件的诉讼时效,管理相对人因丧失人身自由不能起诉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王爱民被解除收审的1991年2月2日起计算。王爱民应当从被解除收审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据此,王爱民于1991年3月18日起诉,攸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9篇

大家好!首先,衷心感谢领导和同志们为我提供这样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使我有幸参与今天的竞争答辩。

我叫*,*年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20*年*月进入本草堂,先担任连锁公司行政部经理,20*年*月调入公司总经办至今,主要从事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工作。

我今天竞聘的岗位是综合管理部经理。之所以竞聘这一职位,是因为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为建设规范、现代企业,不失时机地进行改革,我也想在这场改革中,发挥能力、施展才干。我竞聘此岗位是因为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我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二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无论是在哪个单位、哪个岗位,我都十分注重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文化素质提高,“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其次,我具备担任综合管理管理部经理的素质和能力。我是四川大学企业管理本科毕业,毕业后一直在办公室工作。从简单的掺茶倒水接待做起,到组建连锁公司时,为办理各种证照奔波于药监局、工商局、卫生局等大大小小的行政机关,练就了谦虚周到、不卑不亢的行政接待作风。从积极为本草堂期刊投稿,每期都有佳作发表,并为公司企业文化建言献策,到起草公司部分公文,提高了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了文秘写作基本方法。从在“瑞森药业”公司尝试绩效工资改革,到全面系统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基本具备了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多年的办公室工作经验,培养了我组织管理、协调沟通、洞察细节和逻辑缜密的能力,具备了所聘职位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我有做好工作的具体思路。

(一)人力资源工作的开展。

1、本部门分工协作,高效运转。根据综合管理部工作职能,本部门拟设四个岗位。

(1)经理。岗位职责:全面负责本部门工作。工作内容: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岗位要求:管理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劳动法规、财务会计知识和管理能力开发等方面的培训,2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地区及企业关于合同管理、薪金制度、用人机制、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针政策,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及相关的人事管理软件,较好的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

(2)综合文秘。岗位职责:从事文秘、企业文化和行政接待工作。工作内容: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和行政接待,草拟公司领导稿件。岗位要求:文秘或中文专业专科以上文化,形象气质佳,熟练掌握各种公文写作和办公软件,文笔优秀。

(3)法律事务工作者。岗位职责:负责处理与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和培训工作。工作内容:诉讼案件的材料收集,抵押证件的收集、保存。公司合同的审核,已签署合同的跟踪管理。岗位要求:法律专科以上文化,思维敏捷。

(4)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负责公司书面及电子档案的分类管理、保存,考勤统计工作。工作内容:公司书面档案,如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业务合同、协议等的分类保管。电子档案,如考勤统计、岗位图、社保明细等的管理。岗位要求:大专文化,严谨、细致。

2、建立制度化管理体系。即以制度规范为基本手段对公司进行管理。过去我们有一些规章制度,但在员工知晓率和制度执行力方面较差。根据公司目前员工组织纪律涣散的情况,先制定员工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考勤和休假的规定,员工奖惩规定,员工差旅费管理规定,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规定,员工越级投诉的规定等等。然后制定基础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工作岗位分析,岗位设置,对内对外人员招聘,员工绩效管理,人员培训等等。通过制度的强有力运行,使个人与权力相分离;随意性被理性所取代;人身依附关系不复存在。一个准确、连续、稳定的秩序将保证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从不同侧面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3、按步骤推出管理制度。为保障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进行管理制度规划时要集思广益,反复调查、调整。先提出管理制度草案,然后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充实完善,审核批准、执行。

(二)企业文化建设、档案管理和法律事务

目前,我们企业文化建设主要体现在“形象工程”——《本草堂》期刊上。“期刊”在对外树立公司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内功修练”不足,出现了约稿艰难,不能按期出刊现象。因此,必须从提倡读书入手,比如建立一个图书室,使员工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逐步提高员工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这样,企业文化建设才有不竭之源,也才是真正、全面的企业文化建设。

档案管理现在主要是对书面原始档案进行管理,比如:各种审批的人事手续、员工劳动合同、担保书等等。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如现有的: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工资表等。为节省成本,以后将尽可能使用电子档案,如:岗位图、员工奖惩记录、员工绩效考核表等,并对其分类妥善保存。

由于我对公司法律事务知之甚少,所以这是我的劣势。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学习提高。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是本次改革的利器,当触及到裙带关系人员的利益时,既需要相关股东或部门经理大公无私大力配合,更需要公司领导的鼎力支持,这样,本部门的职能才能得以高效履行,公司的改革也才能得以实现。

公司这场改革以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开始,昭示着一场竞争即将拉开帷幕。竞争,就必然有优劣之分和成败之别。古人云: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人的一生,只要坚持做到勇于竞争,只要是为追求正确的人生目标付出辛劳,既使没有达到理想的彼岸,没有得到完善的结局,也会问心无愧、无怨无悔。正如柳宗元在《小石潭记》里所说的:“可以尽我志,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其孰能讥之乎。”因此,不管我的竞聘能否成功,我都将不改初衷,锲而不舍,一如既往地虚心学习,一如既往地扎实工作,一如既往地追求进步。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社保基金流失,防止冒用骗取养老金的现象发生,根据《省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劳社工字〔〕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农村居民中享受基础养老金的领取人员。

第三条养老金领取资格生存认证年度审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乡镇负责审验。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保中心”)抽查、复核。

第四条领取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生存认证资格年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生存认证资格年度审核合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新农保中心按程序审批后及时续发养老金。资格年度审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交新农保中心注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拒不参加生存资格年审或者生存资格年审手续不全的,从当月起暂停其基础养老金发放,待年审合格后及时续发。

第二章生存认证

第七条生存资格年审采取如下方法:

(一)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到各乡镇劳动保障站进行生存资格年审。

(二)对长期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凭医院证明或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劳动保障站经办人员、村联络员上门年审。

第八条生存资格年审时要认真审查“两证”,采录享受人员基本数据、近期相片(指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并及时登录年度审验花名册。

第九条各乡镇劳动保障站、村联络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领取待遇人员的名单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分两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l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条生存资格年审中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移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

第三章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骗取养老金的行为投诉举报。新农保中心举报电话:。

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对生存的情况认真登记,对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举报材料及凭证;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传给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等情况。

(四)宣传报道或者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以下条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违反新农保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主体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过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以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20%予以奖励;

(二)对于案情特大的,一次性追回社保金额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的奖金。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在奖励通知收到起l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所需要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保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追缴处罚

第十六条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有关人员进行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一经发现,新农保中心立即停止发放。核实冒领骗取的具体数额,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冒领骗取养老金待遇的,应责令退还,并处被骗

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已由农村户口转入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已经领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11篇

甲方: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工资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X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休假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X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甲方权利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告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1.乙方人员在_____

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签字期内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症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第12篇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规定

(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企业发行债券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滥发企业债券。

论文百事通一般认为,商业性的经营公司、中介企业、服务行业均不适于发行企业债券。全民、集体大、中型生产性企业才可以成为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具体地说,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是企业具有偿债能力;四是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是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中央或地方欲重点扶植的企业及其重点项目,所筹集资金用于国家支持的产业,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当然,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当的偿债能力,即以其资产作为到期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后盾,如系小型企业,或者已经资不抵债,就不符合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如即使已经发行债券,该发行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例还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这应当说是对企业获取债券资金后如何使用资金的限制性条款,要让企业明白债券款到手后并非可以随便支配、处分,必须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适当使用资金,不准许作风险性投资。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之弥补,能够保持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至于前三年盈利,得到一大笔债券款后反而生产陷于停滞,或者出现亏损等不应有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防止企业作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防止债券款的无谓流失,免得给购券人(或持券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发行债券后包袱过重,一旦发生生产、经营亏损,则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和倒闭。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该规定是从防止企业发行债券可能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角度为出发点的,从而避免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不切实际地随意制定债券利率,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企业发行债券一般分为短期和长期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债企业,其将券款投入固定资产后,往往见效益时间较长,收回成本速度较慢,固有必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企业将资金随意投入固定资产,增加持券人的负担。

(三)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

根据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凡是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比如只有人民银行批准,或只有计委批准,或尽管有两个审批单位的审批手续,但该两单位不符合文件规定,即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的部门审批,即应当认定发行企业债券未得到依法审批,该发行企业债券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二、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任

发行企业债券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发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应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根据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93]24号“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所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购买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按照本条规定,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如已挪用于购买企业债券,按规定也必须立即收回。其实,对于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和经销机构来说,他们本身并没有过错,有过错的就是购买债券的企业,如强令从发行企业和代行机构那里收回资金,也未见得公平。似应考虑由购买企业将债券转让给他人,尔后再从他人处将资金收回。

(三)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在申报发行时其资金用途已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改变使用用途,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很清楚。

(四)承销和转让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对此,条例第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滥发债券,不得滥用所筹集资金,也不能委托没有经营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和转让企业债券,无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了规定,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有权处罚的机构及其职权

根据条例之规定

,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作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审批发行企业债券的机关,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时把关不严,有的甚至可能与发行债券的企业人员勾结在一起,对不该予以批准的作出了批准决定,或者不该批准那么大数额的却也作出批准决定,对这种渎职或失职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企业债券纠纷的特点及其原因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报告得到批准后,即应在各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刊登债券发行章程,包括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债券规模和办法,还本付息时间、地点等。尔后由批准发行债券的机构批准的债券经营机构,以发行的方式发行,或以包销的方式进行发行。发行商扣除必要的费用及费,或者包销费用后,将所筹集资金交给发行企业。发行企业在债券到期后,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往往根据约定,债券即将到期时,发行债券企业应提前数日将债券本息交给发行机构,由发行机构代其兑付持券人的债券本息。也可由发行机构先承担向债券持有人履行还本付息责任,之后发行机构再向发行企业追索。

(一)企业债券纠纷的特点

当前,基本上是由发行企业债券的证券经营机构提起追索诉讼。往往是因发行债券的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将应当支付给债券持有人的资金交给证券经营机构,而导致证券经营机构无法兑付企业债券的本息。当然证券经营机构即使有钱,也不愿意自己垫付这批资金。由于企业债券动辄几千万元,甚至有的还上亿元,如发行企业债券的证券经营机构代垫这笔资金,将很容易宣告证券经营机构破产。在我国的资金市场中,国库券的利率是比银行利率要高的,国库券到期兑付,有国家财政和银行作为保障,人们自然不会惊慌;而企业债券的到期兑付,靠什么作信用呢?有的根本没有有效担保,有的即使有,也往往要打官司,否则担保人是不会轻易承担责任的,等打完了官司,也要一两年过去了。由于债券利率与银行利率相比,债券利率要比存款利率高出许多,按国务院规定,最高可以高出40%.这样必然会对广大群众产生某种吸引力,导致大量闲散资金流向债券市场。老百姓往往难以从实质要件审查债券是否可靠,而仅从表面上看,既登了报,又由证券经营机构发行,有的甚至还由银行的储蓄网点发行,肯定万无一失,不知不觉就掉进圈套。在购买企业债券时,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一定要了解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担保单位是否有实力,是否真实担保,以避免上当受骗。

(二)企业债券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1993年和1994年的国务院一系列文件分析看,当时国务院大力支持发展债券市场,支持各种方式的集资。从国发[1993]24号和国发[1993]62号文件看,虽然冠以“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等,但从其内容看却不是这样的。

第一,处理不坚决。比如国发[1993]24号文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各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集资。任何地区、部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国务院有关规定之外,以各种名义乱集资;对已搞的高利集资,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该规定中提到的“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又给人们留下了较大的余地,各地政府均可把自己的集资行为解释为不同情况,可予妥善处理的情况,所以这对规范资金市场是极为不利的。

第二,名为制止,实为鼓励。国发[1993]24号文件指出:“企业短期融资券暂不纳入国内证券发行计划,其发行规模和管理办法,仍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严格按

三、

六、九个月掌握,所筹集资金只能用于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企业的长期周转和固定资产投资。凡期限超过九个月的企业短期融资券,一律纳入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这一规定实际说明企业发行债券受条例限制,而发行

三、

六、九个月的短期融资券却是很灵活的,仅受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制约,而人民银行的规定是否就能制约住企业呢?一般认为,政府管企业,银行通过什么职权管企业?还不是企业想怎么发行融资券就怎么发行?再说,一旦超过九个月,国务院还能给企业圆一个场子,又一下子纳入了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岂不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倒都可以混个名份?这名义上是限制企业乱集资、乱发债券,到最后又给企业发行违法债券找出路,或为其合法化制定依据。这到底是制止乱集资,还是鼓励乱集资?

第三,名为清理和制止,实为依法照章可以集资。国发[1993]62号文件规定,“下列集资活动,可以依法照章进行:(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及有关法规发行股票,依照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发行内部职工股;(二)企业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发行企业债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短期融资券;(三)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金融债券;(四)各有关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行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拆借资金参与本条例所列各类有偿集资活动。”以上规定,实际是对以前所允许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发行活动的确认和支持,仅是该文件开始时称有偿集资活动一律暂停,但却未讲一律禁止或彻底废止,却也充分肯定可以继续发行依法照章的四种集资活动,而恰恰这四种集资活动缺乏予以配套的细致化、条文化的严格规定。

在近年来暴露出的许多问题,诸如由于对发债审批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过大,国家对债券市场的监管约束不力,以及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发行债券,根本不进行正常审批,加之发债企业缺乏诚实信用,根本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均是导致债券纠纷的直接原因,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四、几类企业债券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审理企业债券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发债当时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是非,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才能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认定以发行私募债券之名行借贷之实的问题。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审查,所发行的私募债券是否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审批,是否实际发行了私募债券,以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债券纠纷,还是借贷纠纷,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比如,某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于1992年9月,签订一份委托买卖私募债券协议书;1992年9月29日,信托公司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买卖私募债券协议书。从三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房地产公司手中根本没有什么私募债券,也未经任何一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实际是以私募债券为名,行借贷之实。证券公司没有从事借贷的权利能力,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与政策之规定,故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的两份协议及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房地产公司应将占用证券公司的本金和利息归还证券公司。还本金是没有争议的,关键是利息怎么认定,按照1996年3月最高法院的批复之精神,双方非法所得之利息应予以收缴,但按本案实际情况,证券公司的本金属富民基金,牵涉到千家万户,其主观上并非要违法经营,扰乱金融秩序,故可不予以追缴,对房地产公司还本、付息的责任应予以认定。从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委托买卖协议规定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购买私募债券,不享有任何权益,却到期要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就此点看,不象是,推定为担保也不合适,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从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协议内容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购买私募债券,但却又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3.2‰的费,且只收取100万元作为信托公司收息保证金,又给人一种信托公司是房地产公司人的感觉。但不论怎么讲,信托公司在合同中的是证券公司,而非房地产公司。由于本案名为私募债券,实为借贷,出借方为证券公司,借入方是房地产公司,信托公司充其量只是个中间人,其收取的是54.4万元费,并未使用争议的该笔资金,故不应判由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虽经金融部门批准,并未实际发行企业债券,如何认定各个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说,不少当事人听说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却对债券为何物并不清楚,尽管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可发行企业债券,却并未按批准的内容、步骤进行,最终酿成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例如,1992年某公司与某金融市场签订三份发行企业债券协议,表面上看,也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应当合法有效。实际上,严格地审查看,应认定该三份协议无效。当时法规、政策很不健全,只有在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的条例中才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尽管本案所签协议发生在该条例之前,不适用该条例条文规定,但以此进行阐述可见为什么三份协议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5个条件,其中第4个条件是“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某公司是个皮包公司,哪里谈得上盈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行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某公司从金融市场取得2千万元后,都划到了深圳,用于房地产开发。按照条例和政策,某公司根本不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实际也未发行债券。金融市场与某公司以发行债券之名,行借贷之实,而金融市场也根本没有进行借贷的经营范围,故该三份发行协议均应无效,双方均应承担责任。某财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得为经营合同提供担保,而其在某公司的申请发行书上盖章同意担保,该行为是错误的,如判由其承担责任也不尽合适。某信托公司也只是在申请书上盖章提供担保,未在合同上盖章,故判由其承担责任也不尽合适。争议最大的是某化工集团,如果发行债券的合同有效,判由某化工集团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案恰是主合同双方违法导致发行合同无效,某化工集团受到行政干预为之提供担保亦应无效,判由其不承担责任为妥。本案最关键的是担保的事项并未发生,借发行债券之名,行借贷之实,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企业发行债券到期后拒不还本付息,其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审理这类案件,要审查债券发行的合法性问题,还要审查担保人出具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尔后才能确定发行债券的企业所拖欠的债券本息如何承担。比如1994年12月,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委托发行短期融资债券1700万元,年利率13.34%,并委托银行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工作。电子公司须在债券到期前5日将应付本息划入该银行指定的帐户。逾期电子公司每日向银行交纳万分之五滞纳金。某电器总厂为银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在电子公司无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时,在债券到期前将债券本息无条件足额划给银行。协议签订后,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如期发行了该企业债券,并在债券到期后向债券持有人兑付了全部债券本息。为追索代垫券款本息,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讼。案审理的关键是银行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发行关系是否有效。应当说,委托发行债券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相比,既有一定共性,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应审查发债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备条例所列举的五个条件,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应当着重审查企业发行债券的申请以及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行为是否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只有取得了人民银行的批准,才算作取得了合法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否则,就应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本案所涉银行和电子公司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有担保单位予以担保,故该发行行为合法有效,委托发行协议亦应认定有效。在债券到期后,发债企业本应依约将券款本息划给银行,以便向持券人兑付,但发债企业却违约。银行出于金融机构的信用,已先行向债券持券人垫付了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受托银行此时成为新的债券持有人,其可以依其垫付资金所取得的债券表面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请求发债企业某电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同时,发债企业与人银行之间有委托发行协议,发债企业应依约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最终判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