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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时间:2023-02-17 10:04:20

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第1篇

专项资金支出审计

资金支出审计应调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专户管理并专款专用,是否存在专项资金被挪用或挤占现象。

一、专户管理审计

审计人员首先应向企业索取专款帐户以及专款帐户序时明细帐,以检查企业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已为专项资金设立单独帐户,并及时记录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付。

二、专款支付审计

首先,通过财务凭证抽查,查证专项资金是否专项用于专款项目。凭证抽查的标准除了金额大小也要注意非重大金额的凭证,如果发生业务不多,也可以详细审查每笔业务发生凭证。检查资金使用过程是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内部职责分工、授权审批制度;对支出票据真实、合规性进行重点审计,看有无采用虚假票据套取专项形成“小金库”的问题,有无混淆支出项目挤占、挪用、虚列支出、损失浪费等问题;超过规定标准的设备采购支出项目是否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制度等。

其次,应通过搜集公司专项资金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性复核,根据统计归类分析专项资金是否按计划列支,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计划项目列支,或存在计划多报、冒报项目情况。

三、审计工作底稿

为完成上述两项审计程序,专项资金支出审计项目可以编制《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底稿》和《专项资金支出审计工作底稿》两张工作底稿。

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可以包括专项资金帐号、专项资金的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和计划时间节点的资金收入、支出及余额。

《专项资金支出审计工作底稿》应按项目计划分类项目进行统计并于计划数相比较,详细内容及格式可见下表。

专项资金支出效益审计

专项资金审计除了对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还应关注资金支出的效益,即资金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和完工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一、专款项目完工进度情况审计

对于专款项目完工进度情况审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调查、访谈、座谈会及查阅资料等方式,向被审计单位索取相关项目的实际完工情况资料,如定期的项目完工情况报告、项目的验收报告、项目明细帐(如库存商品明细帐)、土地证、房产证或环保证等。同时,对于实物项目审计人员还应通过现场盘点加以确认。

将上述相关资料,与项目审批文件比对,进行审计确认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完工、或超计划扩大规模、或存在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问题,进行分析是否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工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专款项目已完工,应区分新产品项目或专项工程项目分别收集相关资料,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审查。

对于新产品项目,审计人员可以索取相关项目的销售收入、成本及毛利情况,确定新项目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或索取被审单位项目完工前后企业实际产品的产量、质量合格率、保修率、索赔率等资料以分析新产品项目的实际增产增效情况。

对于专项工程项目,应注意审查专项工程项目建设运作情况。主要通过查看项目建设单位内业资料和财务资料等,看工程在选择施工单位过程中是否严格按规定对应予招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问题;建设单位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履约;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合规,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问题;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及投入使用后是否及时结算的问题。五是工程质量情况。通过实地查看和询问有关项目使用部门和人员,看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了可研报告和设计要求;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不过关,无法投产达效形成“烂尾工程”的问题。

三、审计底稿

为完成上述审计,可以编制《项目完工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以检查项目节点完工情况。还可可编制新产品销售毛利分析表或编制产品产量、质量比对等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

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内容除了一般审计报告格式中的审计依据、方法外,还应单独说明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批)基本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审计意见应体现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意见,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也最好能提出对应的整改措施。为了更清晰反映审计结果,可以将《专项资金收支审计工作底稿》和《项目完工情况审计工作底稿》分别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2篇

从自治州实际出发,安排计划详见附表。具体安排如下:

一、财政审计

(一)自治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20*年度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体制为目标,重点审计和了解部门预算、非税性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转移支付等项改革实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主要检查其完整性和预算控制的有效性,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检查其确定的依据、标准,以及实施效果;从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入手,检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财政局本级及所属二、三级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与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6月底完成,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两个报告。

2.20*年度阿拉山口管委员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作为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6月底完成。

3.自治州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审计。以规范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为目标,重点对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结合审计开展某个行业或某项税种的税源调查,从源头上发现税收征管工作的漏洞。此项目为计算机审计项目。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5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要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切实履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职责,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并及时提交两个报告。

(二)财政决算审计

围绕促进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目标,对县、乡镇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混库截留自治州收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促进县(市)政府加强财政管理。

州局对*市政府20*年度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1-2个乡镇。由财政审计科组织实施,于7月份完成。各县市自行选定1-2个乡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于10月底前上报州审计局。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针对自治州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建设项目管理尚不规范的实际,审计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审批立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招投标、竣工结算中违规审批、逃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挪用资金、高估冒算虚增工程造价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进一步开展跟踪审计,扩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

州局确定的审计项目主要有:州体育馆和博物馆工程建设项目、阿拉山口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审计、州机关事务局20*年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和赛管委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计。其中: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进入自治区审计公告项目,阿拉山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努力实现项目审计与效益审计的有机结合。以上项目由投资审计科负责实施。

各县市审计局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三、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

1.扶贫开发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该项目作为自治区年度审计公告项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20*年扶贫开发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查、评价扶贫专项资金在分配、管理、投入和使用方面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充分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于20*年10月底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重点审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执行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于20*年3月底前完成。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的专项审计。该项目为审计署统一项目,自治区审计厅将实行公告,州局并将此作为计算机审计项目。州局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对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审计,县(市)审计局对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审计,审计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间等按审计厅统一方案实行。

4.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州文化体育局、机关事务局财务收支审计,由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分别于20*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州总工会财务收支审计,由经贸审计科完成,于20*年7月底完完成。

5.退牧还草专项资金审计。该项审计纳入自治区年度审计公告项目。通过审计退牧还草专项资金,摸清资金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揭露各级资金使用部门职责不清、决策失误、资金渠道不顺等造成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改善宏观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于20*年10月底前上报汇总报告。

6.县(市)审计局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实施,于4月15日前完成。

四、经济责任审计

继续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审计重点,加强对有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处罚权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廉洁从政观的落实情况。州局将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自治州党委组织部的安排,组织实施对州电大、赛管委、广播电视局、司法局、农机局、计生委等部门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中计生委审计项目为计算机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实施,于8月底前完成。

县市审计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的安排开展此项工作。要多与组织部门沟通,根据现有的人力资源合理确定项目数量,保证质量,防范风险。

五、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和企业审计

根据审计厅的授权,今年继续实施的世行贷款项目有:卫九艾滋病/性病子项目、卫九妇幼保健子项目、卫十结核病防治项目、新疆畜牧业发展项目(交叉审计哈密地区畜牧发展项目)。由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按照审计厅的方案及时完成并上报审计结果。

第3篇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范本

xxxx有限公司XXX: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项目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我们审阅了贵公司该项目执行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相关会计账薄、凭证等资料,查阅了该项目的立项申报材料及项目竣工总结、项目投资决算等文件,并通过询问、调查、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严格按照四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总投资实施完成该项目并合理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或XXXX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地核算项目资金的筹集和支付情况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审计意见发表如下:

1、公司基本情况

贵公司系经批准,由发起设立,于年月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元。

本公司属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本公司下设、等分支机构。] 项目基本情况:[此处简要叙述项目情况]

2、贵公司《 》项目总投资的申报和实际执行情况 贵公司《 》项目于200 年 月 日申报、实际执行期为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项目已经于200 年 月竣工。项目总投资的申报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下表数据单位至少应精确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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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情况说明:

3、《 》项目实施前后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 》项目于200 年 月正式生产销售。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反映的数据显示,截止200年 月,《 》项目实施前后的有关经济指标如下: 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出口等等

《 》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反映在:

4、审计结论 包括:

1、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包括财政资金)、是否做到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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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是否纳入专项资金核算、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完整等内容进行评价;

3、对项目建成前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4、

附送:《 》项目财务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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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审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

1、 对项目资金的到位和实际支付情况应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立明细科目逐笔核算。属于研发费用的支出应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专项明细科目逐笔核算。

2、 项目资金的支付凭证应为银行汇兑凭证(企业需提供银行盖章确认对帐单),少量直接支付现金应该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项目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应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

4、项目土建工程的承建方、设备的供应方均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少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应该符合相关规定。

第4篇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全面开展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通过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实践、探索创新和不断完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明显增强,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审计法》、《预算法》的修订,《监督法》的施行,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和不适应性。本文就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2、将预算执行计划的“一上一下”模式改为“二上二下”模式。前面说过,预算执行的计划主要是各业务处室提出,预算执行审计部门挑选,饭厅局办公会审定下达,实际上就是“一上一下”,基本上不可能进行调整。为了保证预算执行审计的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可以实行“二上二下”模式,即:由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提出各业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草案,交各业务部门讨论、论证,各业务部门和组织预算执行审计部门结合本部门掌握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计划管理部门结合上述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报厅局办公会审定下达。

3、有选择、有重点地将部分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审计项目纳入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为了避免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可有选择、有重点地将部分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审计项目纳入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比如一些重点专项资金、重点企业等,按照预算执行审计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纳入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范围。这既是调整预算执行计划管理的需要,也是整合审计资源的一种方式。

第5篇

绩效审计的基本要素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既定方向和要达到的预定结果。政府绩效审计的基本目标定位是:

1.对被审计单位是否经济、有效地执行有关政策进行独立审计检查。

2.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报告,为决策机构提供相关的评价意见。

3.发现并分析审计对象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问题的迹象或绩效不佳的领域,提出审计建议,以帮助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二)审计范围

1.财政性资金(或称公共资金)支出。其内容主要有:

(1)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行政单位涉及各级政府部门、人大、政协、以及由国家财政提供工作经费的党派机关和部分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社会福利及其它社会公共事业部门。

(2)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由财政性资金 (财政拨款或财政融资)投资的各种建设项目。有些项目并不全部是由国有资金投入的,但只要是属于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都可以进行绩效审计。

(3)其他各种专项公共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比如行政事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农业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2.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三)审计职能

审计目标决定了审计职能。绩效审计除了一般审计所具有的监督职能、服务职能外,还特别强调评价职能即在监督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也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比如,被审计单位所选用的执行方式是否体现了经济性?所获得的结果是否与所使用的资源相匹配?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对社会的影响如何?等等。

(四)审计程序

政府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绩效审计也不例外。绩效审计准备阶段的关键工作是建立具体、明确的审计目标和绩效标准,为此,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基本情况,比如相关法规、协议、工作目标或项目目标、内控制度,单位或项目的产出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社会影响等。

(五)审计报告

绩效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集中体现审计结果、反映审计目标实现程度的一种书面文件。报告的写作应当行文简练,突出重点,体现实质。与财务审计报告不同的是,绩效审计报告是对外报告,报告接收人是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人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组。绩效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相关的背景资料。说明该审计事项为什么值得审计注意,介绍审计实施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项目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并说明在评价绩效时有哪些特别的考虑,比如被审计单位受到了什么影响和限制等。

2.绩效标准和结论。评价绩效的标准和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依据,必须一一列出,不管是好的方面还是差的方面。对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还要指出根本原因。

3.审计建议。审计建议针对的是重要领域,要客观、合理、具有可行性。

美国和加拿大的绩效审计报告中有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在其报告的最后通常增加一项内容,即被审计单位对报告的反馈意见,其中包括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结果、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的意见,计划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看法和对报告的修改说明。这样的报告更具说服力,所提供的信息也更加全面、完整,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

(一)信息收集技术信息收集就是审计取证。绩效审计沿用了一部分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比如审阅法、核对法、函询法、观察法、盘点法、抽样法等,但也有自身独特的方法。

1.实地观察。对整个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布局情况加以观察,了解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看其工作功能的发挥,并获得对组织的整体印象;对存货、设备状况进行实地观察,注意发现是否有多余积压、废弃等浪费现象;对于项目、工作现场进行实地观察,可以了解项目的运作过程。

2.面谈。向有关人员分别提问并获得回答,采用口头询问同时做文字记录的方式。被询问者可以是被审计单位的高级主管、一般管理人员、当事人,也可以是有关外部人员包括某方面的专家等。

3.座谈会。也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多元式的面谈。在召开座谈会之前,可以事先将有关调查表提交给被审计单位,以便他们有时间适当做些准备,并选择相关的人员参与座谈。

4.调查问卷。当涉及的人员或单位很多、以致无法进行必要询问时,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关键的环节是设计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表格,要求所有内容采用问答方式,这些问题应该非常明确,切忌模棱两可或带有某种诱导性。对于受益面比较广的资金支出,特别是具体到某一类公众个体的资金,比较适合这种方法,比如扶贫资金、三峡移民资金等。

5.审阅法。审查阅读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从中找出有用的信息。

(二)信息分析评价技术

1.比较分析法。比较就是将实际情况与一定的参照物或基准进行对比,基准可以是计划、预算、标准、设计、历史、同行业等。

2.因素分析法。对事实进行分析找出成困。比如某单位的办公费用明显超支,那么,是因为人员增加还是工作量增加?是因为浪费还是预算不合理?

3.统计抽样。统计抽样方法适用于总体比较庞大的审计事项,同样也需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辅助。统计抽样的方法有如系统抽样、分层抽样、货币单位抽样、随机抽样等。随机抽样有时会被误以为随意抽样,其实后者并不是统计抽样方法。在传统财务审计实务中比较经常使用的就是随意抽样,要么是主观选取数额较大的,要么是任意选取。而随机抽样是有严格规律的,可以使用随机数表,但最好是借助于计算机产生随机数。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维护财政安全、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管理为目标,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按照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在把握区级预算执行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围绕维护财政安全、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管理等方面内容,按照“提质、提速、提效”的目标要求,把创新贯穿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扩展审计范围,实现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审计全覆盖。以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为基础,通过揭示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部门、单位进一步提高依法理财能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部署,重点关注财政政策落实情况和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关注经济安全,关注民生,关注体制、制度性缺陷,促进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二是按照《审计法》和《人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紧扣预算执行这一主题,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深化审计内容,全面、系统地反映区级预算资金分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超收收入安排和财政改革进程中的突出问题。三是以“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和需求为出发点,以政府收支分类为基础,以重点财政资金管理、分配的总体情况为依据,以财政资金流向为主线,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综合反映区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从宏观性、效益性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保障财政资金依法有效使用。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一)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主要对区财政局具体组织2011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审计。

(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主要对区城管局、教体局、发改局、民政局、科技局、开发建设局、残疾人联合会、洛阳路街道办事处、水清沟街道办事处和阜新路街道办事处共十个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审计,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二、三级单位和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

(三)国库审计

主要对国库2011年度收纳、划分、报解和拨付国库资金情况开展审计。

(四)专项审计调查

1、教育费附加及教育生均经费专项审计调查;

2、城市维护相关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审计调查;

3、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

4、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审计调查;

5、政府融资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三、审计重点内容

(一)对区财政局具体组织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围绕区级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为重点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促进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1、财政政策制度落实情况。总体上把握财政各项制度改革贯彻执行情况,关注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审计财政部门执行有关财税政策制度的合规性,执行中是否贯彻落实到位,运行是否有效,分析我区现行制度、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完善财政体制和管理制度。重点关注政府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等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掌握转移支付制度落实情况,了解上级结算补助、项目目标、专户拨款项目标准、依据和总量。

2、区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以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从总体上核查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重点关注预算收支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收支是否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是否合规,揭示预算执行结果与人大批准的预算在规模及结构上存在的偏差,推动政府预算的公开透明。

3、财政预算管理情况。检查综合预算编制,审查财政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足额向各部门批复,批复部门预算是否完整、及时,预留预算指标是否公开、透明并有专项用途,有无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性质;审查所编制的部门预算中专项支出预算是否明确到具体项目和用途,有无应编未编或少编年初预算;预算指标追加是否合理,揭示年初项目支出预算不细化,影响预算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以及部门存在大量结余而财政部门继续安排预算资金的问题。

4、重点预算支出资金分配情况。审点预算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关注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性资金的支出效果,主要审计财政支出的规模,关注法定支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预算安排用于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分析财政支出结构和趋势。关注使用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有无挪用或调剂使用资金,有无因资金滞留而影响使用效益问题。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延伸部分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检查财政部门分配资金和预算主管部门对下安排专项资金的合理性,资金到位的时效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审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6、预算结余情况。审查财政预算结余是否真实,分析结余的构成和形成结余的原因,上年结余是否编入本年预算,结余情况和动用结余安排的预算支出是否向人大报告,揭示无具体对应项目结转资金等问题。

7、财政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分析预算超收收入的规模和结构,审查以超收收入安排的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结构和使用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严格有效。

8、非税收入管理情况。审查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和审批使用是否合规;统筹调剂资金使用及投向是否严格规范;分析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规模和管理、使用效益。

(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紧紧围绕预算执行这一主题,分析部门及部分所属二、三级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计财政资金收支的合规性及分配、使用的效益性;预算管理与核算的规范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部门预算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查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检查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细化,预算约束是否严格,办公经费压缩控制情况;各项资金是否全部编入部门预算,有无隐瞒结余和收入;是否存在挤占专项资金用于一般公用经费开支的情况。

2、预算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一是审计是否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办理支付;二是审计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财政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分配下拨;三是审计追加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问题;四是审计部门(单位)补贴、奖金和福利发放的合规性。

3、“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主要审查部门经费使用是否贯彻厉行节约原则,摸清部门“三公”经费支出的总量、结构、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情况。对因公出国经费,重点关注支出是否按规定编报预算、支出内容是否合规;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重点关注车辆购置有无预算、是否超编超标,车辆运行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为规避车辆超编超标通过所属单位购置车辆、报销费用等问题;对公务接待经费,重点关注支出有无预算、是否真实合规,有无通过虚假发票报销费用,有无通过会议费、培训费等列支接待费,有无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有无通过隐瞒收入报销费用等问题。对监督和制约“三公”支出提出建议。

4、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从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以及会计核算、监管制度等环节,逐项核查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及时性和效益性。对重点专项资金,按资金流向加大延伸审计力度,检查不合规支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资金结余情况。核实账面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审计有无通过虚列支出、以拨列支等方式隐瞒结余、转移财政资金等问题;分析结余资金性质、规模和原因,检查有无资金长期滞留和闲置的问题。

6、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一是审计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合法、合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是否按照“票款分离”的规定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有无缓缴、少缴和不缴等问题;二是部门单位取得的捐赠收入、房租收入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管理,有无少缴、不缴、坐收坐支等问题。

7、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情况。关注部门预算管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制度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是否到位有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的管理使用等基础工作是否真实、规范。

(三)国库审计

1、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报解和拨付情况。重点检查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情况;审计国库在财税库联网操作中是否及时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是否按照同级财政机关预算拨款凭证,按用途拨款,办理集中支付工资和预算资金拨付是否规范,有无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拨款,有无违规推迟拨付预算资金。

2、履行监管职责情况。重点审查国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财政、税务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有无违规冲退预算收入和办理调库更正,改变税种和入库级次办理退库问题;有无违规为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虚假退库问题,有无超越国家规定范围的退库问题;有无延解预算收入、积压资金问题。

(四)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1、教育费附加及教育生均经费专项审计调查。依据《区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2010年度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对以前年度未拨付资金进行跟踪,对2011年教育费附加资金收缴、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资金等问题,着重评价教育费附加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结合社会热点,关注学生生均经费的使用,促进教育投入资金的效益性、效果性。

2、城市维护相关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情况审计调查。重点审查城市维护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延伸资金使用单位,做出效益性分析和评价。审查资金在预算安排、管理和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分析体制、机制存在的缺陷,提出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资金分配管理制度的建议,促进城市维护资金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提高资金效益水平。

3、科学技术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检查2011年科技专项资金投入规模及效益情况,结合《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科技资金预算安排及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促进我区科技创新。

4、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审计调查。重点检查2011年残疾人保障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社区就业,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用途,加强社会保障性基金的监督检查,促进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制定规范的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把党和政府扶持帮助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政府融资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检查政府债务情况,掌握政府债务规模、来源、结构、内控监管及偿还情况,结合管理使用,分析资金效益,督促落实债务偿还,为资金管理提供预警建议,完善我区融资偿还制度,推动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依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2011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披露有无违反招投标程序、施工合同签订及工程签证不规范、随意变更签证、扩大建设规模、提升建设标准、严重超预算等问题,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

(六)跟踪检查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通知》所明确的责任分工,各有关单位对2010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已及时向区审计部门反馈。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意见。由区审计部门汇总整理后,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向区政府汇报和向区人大报告。

四、组织实施安排

2012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2012年5月10日前,出具各单项审计报告。

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2011年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结果报告》。

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重视预算审计工作,强化审计工作配合。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是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必须向人大报告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是财政审计工作永恒的主题,在充分发挥审计职能、维护经济秩序、推动财政改革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确保审计工作按计划实施,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质量。

第7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

(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收受、索取贿赂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审计人员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章 审计事项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未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和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

(五)使用公共资金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八)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

(十一)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国有资源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应当包括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和经批准设立的特定专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其落实情况;

(二)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

(三)重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的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资源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

(五)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以及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对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金融政策调控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表外业务情况;

(三)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

(四)区域性金融风险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中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对自然资源资产负有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作出审计评价,发现主要负责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年度报告和离任交接制度。

第十七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开展绩效审计,重点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政策导向的完整性、资金需求的合理性、效益指标的科学性等作出绩效评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以确定或者有不同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也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并对提交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和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不得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计划重大变更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举报等事项的;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但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及其数据造成损害。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数据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数据输出格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审计系统建设,并可以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项目可以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公安、监察、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遇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审计证据或者与审计事项有重要关联的信息资料,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等情形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大数据的集中和综合利用,建设审计数据系统,运用信息化等技术进行问题查核、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责任。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有权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利用经核查的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的意见。

对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拟处罚责任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协助执行审计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协助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移送处理书并及时移送相关材料。接受审计移送事项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要求复查;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省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由省审计机关进行复查、复核。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计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绝、拖延或者虚假整改的,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符合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被审计单位对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的;

(四)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联网审计的;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参加或者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和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承担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其承担的审计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由审计机关撤销委托,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五)收受、索取贿赂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第10篇

【关键词】 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量计算; 审计

能源紧张是人类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节约能源也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广大的热点,各级政府以及企业本身对节能工作的投入也日渐增大。《“十二五”规划纲要》已把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

“十一五”以来,我国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节能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大力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的奖励资金。这种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根本上鼓励企业自愿进行节能工作,而非强制执行。将下拨的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能鼓励企业注重节能效果,而非对节能工作敷衍了事。具体的奖励标准(财建[2011]367号)为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2009年年底开始,审计署第一次利用一整年的时间组织开展了节能专项资金和重点行业节能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调查。对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批复会涉及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第三方机构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现场审计是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节能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一环。在这个环节中,审计人员会面临很多复杂的现场情况,注册会计师等审计人员如何站在独立的第三方的角度把常规年报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运用到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审计上,在有限的时间内得出审计结论,是一项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两环节

节能专项资金审计按照被审计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分为初次审计和最终审计这两大环节。

(一)初次审计

初次审计简称初审,是指对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未实施或已开始实施但还未完成之前进行的初次审计。初审的过程大致如下(见图1):

第一步,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拟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步,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第三步,由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计,现场审计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最终审计

最终审计简称终审,是指对初审合格并且已经改造完成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最终审计。终审的大致流程如下(见图2):

第一步,已通过初审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在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的60%奖励资金后,要积极主动地按照申请报告中的实施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步,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即终审申请。

第三步,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第四步,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核报告,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第五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余下的40%奖励资金或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二、初审与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要想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节能专项资金的现场审计,审计人员首要的是准确把握节能量的内涵。节能量是指节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所引起的能源消耗的减少量,具体内容为完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用能系统的实际能源消耗量与改造前相同可比期能源消耗量相比较的降低量。无特殊约定,比较期一般为一年。若无特别说明,节能量均指的是单个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量,而不是一个单位中全部改造项目的总节能量。根据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两环节,节能量在初审和终审过程中的计算思路也有很大的不同,所把握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一)初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1.初审过程中节能量内涵界定

初审过程中的现场审计得出的是项目的预计节能量,审计内容跟终审相比更加复杂,也更加理论化,审计人员不易把握。预计节能量列示如图3。

2.预计节能量的计算

预计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调整量

其中,基准年能耗量中的基准年是指项目申请日期往前推12个月的设定期。如2011年8月份提交的申请报告,则基准年可以设定为2010年的1月至2010年12月,基准年也可以设定为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等其他只要满足时间长度为12个月且尽量与申请日期接近的时期即可。基准年的能耗量是指在基准年这12个月中一定负荷及工况条件下申请项目的能耗量,若该单位只申请了一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则基准年的能耗量可以采用该单位在基准年份的全部能耗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能源统计报表或者能源台账中提供的数据计算确定的。因此,审计人员要审核被审计单位能源统计报表或能源台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一段时期内的完整性。这部分内容的审计可以采用抽样的方法,抽查部分水、电、煤等能源的购买与使用情况,可以根据生产成本的账务处理与购买发票来审查。

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是指与基准年相同时期、相同负荷及工况条件下,理论上得出的节能技术改造完成并且平稳运行之后该项目的能耗量。

调整量是用于将改造前后运行工况修正为相同条件的辅助指标。修正的情况通常包括气候条件、产品规格、负荷、人员操作、设备维护等。设置调整量旨在保证口径一致,增强可比性。如有的单位在完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该项目平稳运行之后的12个月中,项目承担单位可能因为设备维护停产了几个月,那么这几个月的能耗量就不能按实际能耗量来计算,而要折算为正常生产状态下的能耗量,即为修正后的调整量。

3.相关案例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发改办环资[2011]1668号)。每一种类型的项目都有各自通用的节能量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但是遇到具体的现场审计情况,还要灵活处理,不能死套公式,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申请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冷凝热回收利用工程项目。该项目节能的本质就是将冷却塔吸收的排气热量用于采暖供热。因此,项目利用的冷却塔吸收的排气热量即为节能量。

由于该项目为初审项目,所以节能量计算过程中采用的是理论数据。

该初审项目预计节能量的确定并不是采用“预计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预期的能耗量+调整量”公式计算的,而是根据该项目的节能原理直接测算出预计节能量。因此,审计人员在掌握好各类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用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切不可生搬硬套,脱离实际。

(二)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确定

1.终审过程中节能量内涵界定

终审过程中的现场审计得出的是项目的实际节能量,审计内容跟初审相比更偏重于实际的测量,也更多地应用到注册会计师的常规审计方法。实际节能量列示如图4。

2.实际节能量的计算

实际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节能量=基准年的能耗量-改造后的实际能耗量+调整量

基准年能耗量的确定跟初审中的确定方法相同,并且终审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及能源消耗台账,从能源统计报表中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与管理制度。如果从节能技术改造之前到节能技术改造之后被审计单位的能源统计与管理制度一直落实得比较到位,则可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所提供能源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且可以采用初审报告中提供的基准年能耗量。

改造后实际的能耗量是指与基准年相同设定时期、相同负荷及工况条件下,节能技术改造完成并且平稳运行之后该项目的实际能耗量。实际能耗量要由专业能源测量器具实际测量得出。这就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完善的能源测量制度和完备的能源测量器具体系。

调整量的确定方法与初审过程中的基本相同,并且目的都是为保持口径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计算出的节能量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3.相关案例

河北省邯郸市某区某发电有限公司在2008年左右申请了凝结水泵加装变频装置项目,并且初审合格,下拨的60%的奖励资金也到位并全部用于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改造期为2008年2月至2008年4月,于2011年对其进行最终审计。

初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预期年节能量为675.5吨标准煤,但是经过最终审计,凝结水泵加装变频装置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为207.73万千瓦时,折合的实际年节能量为379吨标准煤。项目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产生差距的原因是电机实际运行负荷与预期的理论数据不同。

依据最终审计提出的实际节能量,再由上级领导部门决定后续奖励资金的拨付或扣回。

三、加强节能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要做好企业节能专项资金审计中节能量的确定工作,除做好上述初审与终审过程中节能量的具体测定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节能审计不等于节能统计

节能审计过程中重要环节是确定节能量,确定节能量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能源统计,但是并不意味着节能审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能源统计,可以说节能审计重点在“审”,而不是“计”。进行统计只是得出结论的手段,并不是节能审计的工作重点。节能审计的工作重点在于发现问题,考察被审计单位用能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考察企业是否具备承担节能项目的实力。节能工作是永无止境的,总是要不断达到更好的效果,所以存在问题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不能仅仅为计算出节能量,而忽略了审计差错纠弊的功能。因此在审计的过程中进行能源统计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考察被审计单位的用能情况、节能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及项目完工情况。

(二)引入风险导向模式

由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节能专项资金审计的特殊性,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审计风险都较大。此外,有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前期投入的成本较高,但后期的效果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投资回收期可能较长,造成项目的效益需要较长时期才能体现出来,甚至在项目初期可能有较大亏损,如果审计人员套用常见的节能审计评价标准,可能会造成评价的不公,形成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扩大审计风险。因此应建立风险导向的节能审计模式,根据评估的风险确定审计重点,依据科学灵活的审计标准衡量和评价其节能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最终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提高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节能专项资金审计是近些年来我国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以来新产生的一项审计业务,对于审计人员来说有一定的挑战。节能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与行业较多,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审计人员不仅要掌握各种测量、统计、检测、分析的标准和方法,能根据企业能源投入产出的有关数据计算出各种能耗指标,而且要根据这些指标分析出企业用能存在的问题,找出节能潜力,提出合理化建议。因此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掌握常规的节能审计方法,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必要的时候要咨询专家的意见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审计人员自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重点把握好节能专项资金审计中节能量确定这个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 “十二五”规划纲要[EB/OL].,2011-06-21.

第11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市纪委组织召开市直单位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度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工作座谈会,这个会议开得非常及时、很有必要,对于加强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代表市财政局就该项工作作简单发言。

一、正确认识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度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的重要意义

将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度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是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未纳入预算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情况向同监察审计机关备案,监察审计机关通过审查,发现和指出存在的问题,利于我们及时纠正,从而提高对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由于,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度情况要向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无形中增强了我们的工作责任心,使得我们更加认真细致地做好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所以,我们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该项工作做好。

二、认真努力做好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度情况抄报备案工作

我们要按上级的规定认真努力做好抄报备案工作,一是加强领导,重视该项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抄报备案工作,凡是需要抄报备案的,做到件件抄报备案,无一缺漏。二是按照抄报备案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抄报备案工作,做到规范抄报备案工作,提高抄报备案工作质量。要报告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主管单位、使用对象、用途、分配方案、数额等,一律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三是加强与监察审计机关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监察审计机关的意见与建议,虚心接受监察审计机关提出的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落实到位,整改合格。

各位领导、同志们,将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度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我们一定要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该项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第12篇

由于扶贫资金的投向与管理也存在严重的问题,所以扶贫资金必须开展财务审计,具体表现为扶贫资金投向的终极目标发生偏离,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缺失。资金投放缺少对贫困地区农民的需求了解,扶贫资金应设置专账,开设专户,专款专用。但贫困农民所急需的项目难得到扶植,用于贫困县的专项扶贫资金,挤占现象严重。

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效益审计以财务审计基础,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财务审计是相关责任审计的必然手段。审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实现预期的效果,以一定资金管理制度规章为标准,判明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是否将资金有效投入,对其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评价资金投入以及资金投入后所获得各项效益的情况,保证资金的经济、效率和效果问题;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是对资金财务审计的扩大和延伸,审计部门能借以了解受托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是财务审计的深化和发展。

一、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财务审计现状

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财政资金财务审计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审计方式效率低。以“同级审”为主,直接导致审计效率低,这种审计方式不适宜两项资金,致使两项资金的审计频率与范围不够;“上审下”方式有利也有弊,“上审下”独立性与权威性相对较高,但是涉农资金来源渠道多,使用范围广,“上审下”全方位了解具体情况不现实;“交叉审”方式有优点,也有不足。优点是打破了本县审计机关难审本县财政的局面,但没有解决审计人员素质问题带来的弊病。事后账面审计方法作用有限。人员能力、经费等问题致使事前、事中审计无法开展,施工单位凭审核的建设发票到县级财政报账,使财政部门县级报账制只能从形式上审核资金,没有很好的发挥审计调查的作用,难以确保实质上的真实合规。

审计对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缺乏力度。审计机关没督促相关部门按审计意见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整改缺乏力度,审计机关也没有严肃惩处。资金管理环节薄弱,审计资源有限。制度的规定及对制度的执行不严,行政型审计体制影响审计独立性,严重制约了审计部门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约束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也降低了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工作质量。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程度低,审计结果公告还远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因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够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受到严重的政府制约。

二、改进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的对策

为确保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审计方式效果,推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强化项目负责人职责及与小组成员有机融合,从制度和政策上进行创新,在考核评价基础上,应当制定奖惩机制。

强调全程审计。增强审计机关查处问题的能力和力度,加强对项目立项真实性、科学性的审计,应当审查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计划的实现情况,从根本上保障项目报账的真实性,确保资金真正实现计划目标。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力度。审计部门必须深入落实审计回访工作,深入落实审计整改情况,改革行政型审计模式为立法型审计模式;完善相关财经法规。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财政资金审计督促整改制度,严格执行并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财政资金管理违纪违规处罚制度,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已有违纪违规处罚制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能包庇纵容;改革行政型审计体制。给予审计人员在工资水平和晋升上优厚的待遇,执行并完善两项涉农财政资金管理违纪违规处罚制度,提高政府审计的效率。

进一步完善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应当引入审计的监督力量,使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公共权力的运作情况,使社会公众不仅了解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防止政府的包庇作假,披露真实、全面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两项资金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深入挖掘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不足,完善县级报账制。简化报账程序,以审计结果作为报账依据;完善有偿资金与无偿资金投入制度规定,审计部门应从制度上提出建议加以改进;完善中央与地方配套资金投入制度规定,取两项资金当中有偿资金的投入,全面了解资金的使用过程,逐步减轻地方财政的负担。

作者:刘喜文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