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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时间:2022-05-15 18:48:00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第1篇

(一)研究样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简称湘西)位于湖南省西北部,与湖北省、贵州省、重庆市接壤,辖1市7县,属“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和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核心区域。湘西自治州团结网(以下简称团结网)于2008年开通,是湘西目前最大的综合门户网站,含首页、新闻、人文、旅游、房产、汽车、体育、休闲、图库、论坛、信息等17个频道88个栏目。团结网同时是湘西自治州党报《团结报》的官网,网站新闻频道开设有湘西时政、全民记者、团结时评、百姓故事、武陵新闻、记者文集栏目。团结网作为州内最大的网站,在新闻报道、团队成员、经费保证、事件点评等方面都有优势,团结网新闻频道比之《团结报》有更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团结时评栏目针对州内外事务进行评论,包括了刊发在《团结报》的新闻评论(转载除外)。笔者通过对团结网的团结时评栏目进行分析,从舆论监督的视角考察团结时评的现状如何?为什么是这样的状况?通过对团结网团结时评栏目进行浏览,选取了2013年1月至12月的时评进行分析,共取得样本265篇。

(二)研究方法采用文本分析以篇为单位对团结网团结时评内容进行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量化统计。

(三)研究对象分类为了考察团结网团结时评评论题材、监督力度、观点立场、态度褒贬等,特对评论进行以下分类。1.评论内容。根据新闻评论的评述内容将其划分为政治评论、法制评论、思想评论、文教评论(含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文艺评论、军事评论、外事工作评论、国际评论以及社会问题评论等。[7]由于团结网的地域限制,外事、国际评论上基本不涉及故而在统计时略去这2类。2.评论对象的区域归属。根据评论论说对象的区域归属地将评论划分为本地(包括湘西州府吉首市及下面各县市)、外地、泛指3类。评论对象如果是思想、价值观念、流行的社会现象等归入泛指类。3.评论话语立场。根据评论作者的话语态度将评论划分为肯定、否定、中立3种。评论话语为赞扬、欣赏、积极的归为肯定类,评论话语为批评、消极的归为否定类,如果评论只是单纯对新闻事件、现象、价值观念进行讨论,并不表明好恶或对错观点的归为中立类。4.评论作者。依据作者不同将评论分为团结网作者和其他作者2类。由团结网专业媒体从业人员撰稿的归为团结网作者类,包括个人署名评论和集体评论(集体评论很少)。其它表明作者身份来源的归为其他类。

二、研究发现与分析

(一)研究发现1.时评评论题材雷同评论题材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社会、经济四类,其中又以政治题材类为最(见图1)。政治类题材占到了团结时评的50%,主要是关于政治学习、政党工作、部门工作作风、基层工作、文件规定学习等方面的内容,比如坚持推进服务型机关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从严治党关键要从严治吏、科学培养选拔好干部等。这些评论写作的角度是从上而下的、官本位的,都是从政府立场、官方立场肯定和否定存在的事物和现象。此类评论不是对新闻事件的讨论,更类似于布置工作的文件和对上级文件精神的解读,给受众一种距离感,这些评论如同官员板起脸来教训下级的讲话。此类评论在时效性方面也多有欠缺。思想类题材评论也多从思想政治的角度关注并进行讨论和点评,比如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警惕官员腐败、基础工作要联系群众等等。经济类评论基本上是关注湘西当地旅游业发展以及当地特色产业发展。2.时评评论针对性不强团结网时评的评论对象和内容泛指的较多,评论针对事件指向区域上,外地和本地的不相上下(见图2)。对象泛指的评论内容多为社会上普遍流行的观念,比如要孝敬老人、批评公车浪费、关怀弱势人群、净化网络文化等。指向本地的评论对象主要涉及湘西州旅游业及县市乡镇政府工作,如打造湘西特色旅游、对泸溪经营流转权的思考。指向外地的评论依托的新闻由头主要为发生在湘西州以外的事件,这类新闻由头是由其它媒体主要是中央媒体(如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网、新华网、新华社等)提及的新闻事件。3.时评话语立场缺乏“针砭时弊”从团结网时评的话语立场上看肯定、中立的评论比例差别不大,持否定立场的评论比重较小。三者所占比例分别为43%、41%、16%(见图3)。评论话语为肯定的内容多关涉政府工作、党风建设和湘西建设,话语立场为否定的评论多为对外地事件的评论,如评论“‘小村官’贿选凸显出‘大问题’”一文,以浙江查处了多起“村官”换届“贿选”案以及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光“贿选”院士的丑闻事件引发对此类事件的点评,持否定态度。团结时评话语立场为中立的多为评论对象泛指的评论,评论不涉及具体的地方、人物或新闻事件。4.时评作者来源单一通过对团结网时评作者作身份考察,发现时评作者基本为团结网作者,其他作者的评论仅占全部样本的27%,且这部分作者主要来自州内县市乡镇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比如“基层检察机关改进作风应从三个方面着手”由湘西所辖县龙山县检察院胡玲芳所写,“关于开展好医院民主生活会的思考”由湘西州人民医院王进所写。

(二)原因分析通过对团结网团结时评12个月的样本分析发现,团结时评题材雷同,主要为政治类评论,采取官本位的写作立场,关注的事实多为政府工作。话语立场关于政府工作肯定的居多,引导多于舆论监督。团结时评在针砭时政、促进社会公正、公权力监督等方面监督力度欠缺。究其根源,地方媒体舆论监督生态的困境和地方媒体人观念的偏差共同导致了新闻评论监督的疲软。1.媒体管理体制桎梏。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我国媒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媒体功能经历了从宣传引导到信息提供的转变,媒体行业出现了党报党刊、市场化媒体、专业化媒体的分化,但所有媒体都必须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最终领导。地方媒体从属于地方行政权力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党和政府对媒体的这种领导是行政权力在媒体的延伸。由此导致地方媒体舆论监督与地方权力机关的空间距离和权力距离都非常的狭小,很难有突破的空间。在这样的一种政治体制中,媒体的舆论监督就存在先天失足的隐忧。地方政府可以直接迅速的通过报道内容批示、公开批评、直接的行政干预等多种形式进行介入媒体报道,进而桎梏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2.地方媒体社会影响力羸弱,或者说地方媒体缺乏进行舆论监督的资本。布尔迪厄指出,资本是在一个特定社会领域的有效的资源,资本既指经济资本也可以指象征资本(社会、文化资本)。资本多寡的获取与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紧密相关,同时也对行动者的行动力有重要影响。地方媒体匮乏的资本(受众少、社会影响力、经济能力弱)导致地方媒体舆论监督的疲软,地方媒体与被监督主体进行博弈对话的空间狭窄,由此间接导致地方媒体对其从业者的“保护力”不足,即不能给那些勇于承担舆论监督的地方媒体人提供“护身符”,使他很难利用社会的声援来对抗各种显性的、隐性的舆论监督反对者。一次舆论监督对地方媒体人的后果可能就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结,出于理性人选择,地方媒体人普遍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失声或降声。3.地方媒体观念偏差。首先,对地方媒体的功能认识偏差导致地方新闻评论以正面宣传为主。一直处于政府直接管辖的地方媒体主要定位于为宣传引导,对于媒体的信息提供、社会整合、舆论监督功能认识不足。在大问题上满足于等待上级指示、高唱赞歌,缺乏独立思考和直面问题的勇气。其次,虽然媒体已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对于三线、四线城市来说,地方媒体一家独大导致地方媒体竞争、创新动力不足,地方媒体的传播理念落后保守,导致地方新闻评论题材形式单一,官方话语主导,缺乏对公共问题的深入讨论。第三,没有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信息,引发民众讨论。网络平台的团结时评流于形式没有利用网络交互传播的特点吸纳多种声音,民众的声音没有被听到。

三、结语

虽然我国的舆论监督存在体制困境,但并不是说地方媒体没有舆论监督的言论空间。无论哪个国家,新闻媒体都是执政党的重要执政资源之一。执政党为巩固可以借助新闻传媒的力量巩固执政地位。而如何使用新闻传媒,又考验着执政党的执政能力。[8]地方政府无疑也需借助传媒促进地方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人民监督权力,构建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以合理的制度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进行预防、制约和惩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揭露权力腐败,推动权力运行的公开的功能。新闻传媒作为人民的喉舌,具有两大主要功能:一要经常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呼声、情绪;二要代表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各方面、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进行舆论监督。[9]作为舆论监督重要形式的地方新闻评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进。

(一)利用地方媒体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要因时因地制宜新闻评论揭露问题的时机把握要恰当,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比如新闻评论就地方公权力的某一滥用行为发表议论时,可以选择在问题得到当地政府批示或得到来自高层行政机构的高度重视时进行,这样可以提高新闻评论监督的频率和力度。再则地方新闻评论的舆论监督对象可以拓宽至低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新闻评论可以就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行为进行评论,引起高一级行政部门注意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地方新闻评论进行舆论监督时可以适当避开政府神经敏感的“高雷区”(政治问题),但可以对政府某一具体的行为方式进行评论,以推进政府工作方法的改进。对社会普遍讨论的社会丑恶现象、腐败现象、公权力滥用现象,地方新闻评论可以寻找新闻由头进行评述,提看法,找原因,适时的批评警醒可以更好地推进地方政府工作。新闻评论舆论监督功能的地方针对性要强,在批评揭露问题的时候,要结合本地工作特点,针对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群众日常关注的问题进行评述,这样才能引起本地群众的共鸣,形成讨论的氛围,了解群众真实的看法,进而沟通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

(二)地方媒体人应改善新闻理念,认清新闻评论在新环境下的功能定位在现在媒体信息过量、媒介种类多样的时代,新闻评论要精而当,摆事实讲道理时应该避免口号式的假、大、空的语言,否则容易遭到受众的厌弃。语言风格也不必一味的严肃古板,可以适当活泼、泼辣一点。网络时代新闻评论要善于从网络新闻、社交论坛、重大网络事件中发现问题,进行地方工作评论。地方新闻评论应从民众角度针对地方公共事务、焦点进行直接的讨论,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事务,可以利用地方媒介平台和媒介活动策划一系列的讨论,吸引来自地方上各行各业的人参与讨论,而不是局限于媒体内部或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内部做评论。如湘西州吉首市的道路拥堵、出租车拒载、民间融资崩溃等事关民众和政府工作的问题都曾在湘西生活网上有热的讨论和较高民众呼声,地方媒体新闻评论应该适时跟进。网络评论应该开辟留言板,邀请民众进行观点交流、互动,推动对事件观点的深入讨论,发现大众的声音,反映大众的声音,有利于及早发现和解决地方工作的问题,这种互动形式是和新闻的发展规律相符合的。

第2篇

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媒体在市场化竞争中,开始意识到要加强对受众感兴趣的民生新闻的报道,但对这一新闻类型的理解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多数地区的媒体还仅仅着眼于调整部分内容而已,因此,相对而言比较狭隘,尚未提升到建构媒体公信力的层面来加以认识。笔者通过考察央视《东方时空》、《新闻调查》、《新闻频道》、江苏台《南京零距离》、上海东方卫视《东视广角》等国内较有影响的电视栏目,体会所谓的民生新闻之所以深受欢迎,其公信力的来源较为广泛。电视新闻的影响力来自讲述真实的故事,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客观、公正地讲故事,然而这还不够,它的责任意识必须突出,即必须敢于为民请愿、敢于揭露真相、敢于舆论监督,同时还需有真诚的服务意识,总之,在真正的民生新闻中,权利与义务、效益与责任、批评与亲和力等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民生新闻要件的是新闻本位、舆论监督、人文关怀,这三者密不可分,有机地统一为一个整体。

一、固守新闻本位是民生新闻立身根本

何为新闻本位?新闻本位是媒体从新闻的一般原则出发考虑问题,开展报道活动,而不是从其他因素考虑来“做”新闻。从新闻本位考虑,就是首先强调新闻不是宣传、不是广告、不是艺术,它是告知性的传播而不是劝服性的传播,它只思考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新闻价值等要素。民生新闻的魅力之源来自哪里?笔者认为,一是讲述真实的故事,二是讲述老百姓的故事,三是公平、公正地讲述各方面故事,四是及时地讲述正在发生的故事。

美国等西方国家将新闻报道称作“新闻故事”(news story),依据是新闻事件经过记者等的讲述就已经不是事件的原貌,而是“转述真实”,但是,转述可以接近事件的真相,只是讲述的态度、方法十分关键。民生新闻要能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同,首先是要讲真实的故事。我国著名记者、新闻学家艾丰指出,“新闻‘材料’不等于‘事实’。从新闻学的角度来看,事实是客观的、现实的、第一性的东西,材料则是事物和事实的各种形态、各种来源的表征、外观、表现和记载的总称,它既包括事物的表象、表现这类第一性的材料,如物证材料,也包括事实的叙述、转述、记载等这类第二性材料,如各类文字材料。这些材料中,不仅第二性的材料常常不能准确反映事实,就是那些第一性的表象材料中,有的也可能是假象。所以,了解‘事实真相’离不开‘素材’,但把‘素材’与‘事实真相’完全等同,显然是违背真实性原则的本意的。”[1] 从2001、2002年“十大假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出,由通讯员提供的稿件或引用、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就占了绝大多数。显然,没有经过记者采访的、缺少第一手材料的报道往往容易出现偏差。因此,记者和编辑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即稿件只是材料而不一定是事实。材料只有经过了核实,才能减少误差、纠正偏差;如果材料的真实性尚不能确定,那么在此基础上建起再高的大楼都是毫无价值的。

新闻报道活动经常招致批评,批评的焦点往往都出在报道的真实性的处理上。我们考察新闻报道真实程度时,关键看什么内容?真实画面还是事件的真相?我们有时很容易把这两者混同一起。其实,就新闻报道而言,瞬间的真实情形往往通过我们的摄像机记录下来,这些被记录的内容,没有人会怀疑其真实性,可是,这一事件的本来面目也许是截然相反的,但是记者采访的这些内容经过报道后,它总是影响人们对事件本质是与非的判断。由此引发很多伦理问题。美国学者罗恩史密斯在他的书中写到:“那个时代(50年代)的记者就是这样报道新闻的:他们在飓风中呼叫自己的报纸,报道风暴来临的消息,可编辑却要求他们与消防署署长或警察局长联系,请他们确认风正在劲吹。”[2] 这种观念似乎在今天很有市场:只要是一位权威说的,或者是某个当事人说的——即消息有出处,就可以报道。这也是导致历史上有名的“麦卡锡主义”新闻的根源。我国媒体“乌龙”新闻、八卦消息屡禁不绝,形式上的模仿、炒作之风盛行,显示新闻业的低级无能状态。从根本上说这是媒体工作作风不严谨造成的。民生新闻是对这一风气的颠覆。其对于新闻本位的固守,首先是对真实性即真相的把握。在媒体高度市场化竞争的环境下,媒介在追求时效性的过程中往往不太注重对事件真相的调查,而这往往导致媒体自身公信力的伤害。《南京零距离》的新闻之所以受观众欢迎,是因为大多数内容都是经过现场细致的采访得来的,细密的调查为厘清事件真相提供了保障,从而也使观众明白事情的就里。《南京零距离》收视率的居高不下,证明了民生新闻的魅力来源于讲述真相。

民生新闻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内容取向必然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最形象地概括了这一特点。2003年“非典”事件触动了中国媒介的变革:媒介话语权逐步下放,百姓对重大事件的知情权渐渐得以满足;一些媒体的平民意识开始大大加强,老百姓的生存状态和权益受到重视。一大批富有强烈责任感的新闻从业人员以极大的热情关注民生疾苦,反映百姓呼声。贫困问题、住房问题、医疗改革、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可以看出,民生新闻的务实之处在于用受众中心替代了传媒中心。“报道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新闻故事”成了《南京零距离》的基本口号。在《南京零距离》栏目的一次内容分析显示,170条新闻报道中,党政新闻只有5条,负面和批评新闻多达93条。正是更多地把百姓生活中的愿望、生活中的困难和他们的批评意见等作为反映的重点,才使该节目拥有越来越多的“观众缘”。注重倾听百姓的心声,这种态度和姿态支撑着民生新闻的收视率。为百姓排忧解难是“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主题,而这往往还需要“故事”的“续篇”,《南京零距离》的做法是,每期都会就一个热门话题在节目进行中征集观众的意见,并在节目结束时揭晓。例如某次现场调查观众“长江大桥的收费站该不该拆?”这一调查每个司机、每个市民,甚至外地人都很关心。该频道收到1万多个热心观众的电话,足以说明观众的参与热情。媒体与受众的互动,为形成社会的舆论环境起到良好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媒体要做到完全保持公平、公正是非常困难。西方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媒体的责任是“准确报道、掌握时效、敏感、中肯而不在乎公平报道的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那种简单化处理新闻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有些报道不注意公平、公正地处理,往往会引发法律纷争。记者对事件当事人的报道有时是负面的。西方新闻媒体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通常是:为了做到公平报道,往往要引述当事人反驳的言论,以维持报道角度的平衡。《纽约时报》在报道不同意见的事件时往往给意见的正反双方都安排对等的版面,将评判的权利交给读者。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在公平、公正地报道方面还有很多不足。首先是缺乏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尊重。2003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放了一部新闻专题片,内容是北京某监狱狱警将重庆籍的犯人押解回重庆。电视记者对这一押解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电视镜头对车上的犯人面孔进行了毫不遮掩地“展示”,特别是记者将镜头对准了犯人中碰巧相遇的一对夫妻,详细地介绍丈夫因盗窃罪、妻子因卖淫罪被判刑的经过。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公正、公平的新闻伦理原则。报道对象处于劣势地位,无申诉的权利,媒体是在施展其强权,侵害了当事人权益。这就形成了一种报道中的不公平的局面。表面上看,报道是正面宣传,但实际上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说,它严重伤害当事人作为主体的人格和尊严。

从我国部分地区民生新闻报道来看,节目在关心、报道普通百姓的生活时,似乎还存在“滥权”现象,往往不太注重法律与新闻伦理的问题,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另一个重要的倾向是,记者、主持人不能保持平衡报道的心态,随意将个人感情直接带入节目,造成了新闻不公正。某地方台主持人在播报批评新闻时竟经常以摔笔动作来表达自己的情绪,完全超越了自身的新闻本位,是典型的“越位”。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事件中应分清“观察者”与参与者的界限,个人感情参与可能会导致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抢时效是媒体新闻竞争的制胜法宝。这一点无论何种新闻媒体均视之为生命线。民生新闻将普通百姓生活看作是新闻主要来源,百姓生活中随时随刻都在发生事件,因此如何捕捉这些鲜活的“百姓故事”就是提高民生新闻信息量的关键。《南京零距离》的做法是在采用SNG连线采访车的同时,大量发展观众中的DV记者,据统计,在设法保证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江苏台城市频道共发展了1000多名DV特约记者,这些特约记者两年中共发了7000余条新闻稿件,从而保障了社会各个角落发生的新闻事件都能在第一时间得以报道。大信息量、强烈的现场感是《南京零距离》的力拔头筹的制胜“绝招”。这些做法在现阶段都是对新闻体制改革积极而有益的尝试。

二、敢于批评是民生新闻的实力指标

受众往往也在冷眼观察媒体的实力。批评的力度常常成为受众衡量媒体实力的指标,也是媒体号召力的来源之一。舆论监督不仅仅是针对政府管理而言的,媒体的舆论监督是针对全社会的。特别是社会的健康、秩序化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作为一档新闻栏目,《南京零距离》肩负着激浊扬清的舆论监督使命,民生新闻的舆论监督首先是对社会的丑陋现象进行深刻批判与揭露。在日常生活中,与百姓最接近的是政府管理与服务部门,他们最直接地感受到这其中的是是非非。例如,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令百姓深恶痛绝,城市中某些角落有人从事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歌舞厅中的色情表演、非法网吧对青少年的影响、商品交易、服务行业的欺诈行为等,对百姓利益构成了危害。记者通过暗访,对其中藏污纳垢的现象予以揭露,使观众感到大快人心,从而使各行各业的风气得以扭转。其次是对政府某些管理职能部门的腐败与官僚主义进行监督,如在《南京零距离》上,市政建设中挖断水管、电缆的报道几乎每两三天就能见到一次。某公路收费站竟然在深夜强拦执行紧急救火任务的消防车,要收过路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居然被出租给了个体户搞经营。有关部门的腐败、官僚使公众利益遭受损失……观众在看到这些内容后,纷纷打电话表示愤慨和谴责,要求处置那些不负责任的领导。从这可以看出,由媒体引发的舆论监督已在发挥作用。再次是批评市民生活中种种非文明行为。《南京零距离》几乎每周都有报道某些南京市民因为喝醉酒引发的问题。如醉卧街头、醉卧下水道、酒后吵架等,这些新闻中人的不文明举止,经过电视曝光后,对广大市民都有警示作用。观众的道德良知在观看新闻的过程中被唤醒了,他们自觉去维护城市的文明形象,一旦发现违背道德、法律的行为就主动与电视台联系,自觉地充当城市文明的监督员。这就为舆论监督纠正百姓生活中某些不良习惯、改造恶习,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创造了条件。

能否或敢不敢于对一些职能部门的腐败现象、官僚主义进行批评,是衡量一个媒体公信力的试金石。在很长一段时间,媒体舆论监督有其名而无其实,在现行体制下,媒体往往也很难找到很好的方法。民生新闻为媒体舆论监督寻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这就是充分调动社会大众的“公议威力”。它匡扶了正义,泄导了民情,为社会稳定起到了一个“稳压器”的作用。毫无疑问,民生新闻为公众搭建了一个言论的平台,使他们有了发言的场所,同时也使他们的责任感得到了强化,批评监督有了用武之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使得媒体舆论监督更加具有威力。也只有这样,民生新闻才真正得到公众的支持,才真正能得到公众的信任。

三、人文关怀是民生新闻的基本品格

长期以来我们的媒体都宣称要努力贴近群众,但却始终不能真正受到群众欢迎,原因在于,这种贴近并没有真正赋予普通百姓以话语权。与媒体的高高在上相比,普通百姓成了缄默的一群。他们甚至没有一个可以表达其自身冤屈、不幸和痛苦的独立管道。我们的媒体不屑于报道那些在媒体专业人士看来不太富有“新闻价值”的事件。百姓没有可供自己言说的管道,又没有真正的代言人,自然也就缺失属于自己的话语权。媒体专业人士的新闻触角始终停留在那些重大事件、名人活动以及桃色绯闻上,同时将自己的“趣味”强加给受众,这种“代言”某种意义上是对百姓声音的压制,是一种媒介专制和霸权。

人文精神对新闻报道的灌注,表现为自愿充当普通民众生活的真正代言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南京零距离》成为不是政府机构却是百姓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机构,受到市民的拥护,这不是偶然的。它的实践证明,那种热衷于“小资”情调而对百姓生活疾苦置若罔闻,是很难得到观众真正的支持的。与一般标榜“服务民生”的媒体相比,《南京零距离》、《绝对现场》等节目没有丝毫的故作“深层”,它们给观众的震撼在于最大程度地接近观众,一次不合理的收费、邻里间的小小纠纷,偶然的交通事故这些虽然都显得过于“鸡毛蒜皮”,但却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都是他们所关心、所喜闻乐见的。因此,人文关怀既有对民众生活的关怀、体贴,也有放下知识分子架子,认真对待的态度,百姓生活中发生的点点滴滴需要新闻从业人员有足够的耐心来记录、表现,需要媒体有足够的热情来提供一个可以倾倒苦水的话语平台。

其实,对于民生新闻报道而言,不存在什么形式创新问题,关键在视点的下沉,这是一个人文关怀的系统工程,包括风格、播报方式(“说新闻”的报评结合方式)、题材选择甚至设备的使用(《南京零距离》大量使用DV机拍摄新闻,完全以百姓非专业的视角来看待新闻事件)等方面。比如追求节目形式的通俗、活泼、另类等;另一方面还需要最大程度的研究民生方面的问题,重视地域性服务咨询。因为从接近性原理来看,人最关心的就是自己,要让普通百姓不断的从电视上看到自己的生活,看到自己生活中的进步与落后,才能唤醒他们的自觉意识,为创建文明社会风尚营造良好氛围,从而使新闻媒介成为媒介所定位的目标人群的“信息管家”、“时事顾问”和“意见领袖”。

对于电视新闻而言,其影响力产生的根本就在于与其目标观众建立相同的价值观,由此读者对媒体产生了一定的信任度和依赖度。从“使用与满足”这一受众行为理论角度来看,受众对媒介的使用往往有他个人的需求动机存在。美国传播学者D.麦奎尔的研究表明,观众接触电视内容,有四种基本的满足类型:心绪转换效用、人际关系效用、自我确认效用、环境监测效用。凡是能够满足这些基本需求的媒介内容,都会有很好的受众效果[3]。受众只选择他心目中认为值得信赖并能给自己带来较大收益的媒介内容。由此可见,经由人文关爱培植起来的受众对媒介的依赖、信任关系是电视的品牌,是竞争力、吸引力、亲和力、信任度等的基础。

《南京零距离》的新闻突出了贴近性的追求,强化了人文关怀意识。虽然在这一新闻节目中,重大新闻事件所占的比重较小,但丝毫不影响该节目产生亲和力,这一平民化节目追求新闻报道的形式变革,为中国的民生新闻塑造了一种范式,它改变过去那种居高临下、全知全能的播报方式,极力体现百姓视角;大量报道市民消费投诉、生活服务资讯;建立信息网络、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新闻线索,听取观众对社会事件的意见,扩大信息覆盖面;主持人、记者在节目中的表现,体现了不折不扣的平民立场。这一变革使得江苏台城市频道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一些过去我国新闻报道少用的调查性报道、解释性报道、精确性报道都在这一节目得到了实践。

结 语

正如《南京零距离》的编创者所说,他们现在做的新闻用传统新闻概念来说不太合乎规范,但用一种全新眼光看就有新闻价值。能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这样的新闻不仅是传播,而且带有很多服务功能在里面。这里,将新闻告知功能、舆论监督功能与社会服务功能揉为一体,这本身就是一种媒体角色的转换,就是一种创新。

眼下的新闻“同题竞争”现象十分突出,小报抄大报,内容同质趋势使得媒体的信息量大打折扣。独家新闻往往需要媒体付出代价,然而不论新闻追求何种独家新闻,观众的需求才是造就新闻价值的源泉。观众中有看热闹的、有关注现实问题的、有寻找精神寄托的,凡此种种,需要记者、编辑心中“存念”。我国过去的新闻由于对受众心理动机漠视,才出现了新闻“不闻”的无能与无为状态。现实需要媒体换一种思路,放下高端着的架子,以新闻本体的眼光看待生活,把敢于替百姓鼓与呼作为自己的使命,以基本的社会良知,投入自己的人文关爱,把目光对准社会普罗大众,新闻才会焕发出其应有的魅力。

注释:

[1] 艾丰:《新闻采访方法论》,人民日报出版社1982年版,第35页。

第3篇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080-02

一 、什么是新闻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国家事务、社会现实、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其中,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和实现手段。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借助新闻媒介,以公开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实、国家公务员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①新闻舆论监督属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的社会监督系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传播技术越来越发达的现代社会,新闻工作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传播媒介,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细致的、甚至无孔不入的报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即时的反应速度、广泛的传播范围等特点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较大的道义影响力。同时,新闻舆论监督可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作用。

二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

在新闻事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心和积极配合,在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一批监督性媒体的出现,体现了媒体自身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视和追求。

但当前,受法律、公众、媒体自身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着诸多问题,现状不容乐观。

(一)公众舆论意识淡薄,新闻记者采访受阻的现象经常发生

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意识直接影响着新闻舆论的实践和发展。在我国,公众的舆论监督意识较为淡薄,部分公众甚至抵制新闻媒体的监督。在许多监督性新闻的采访报道中,新闻事件的当事人甚至新闻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拒绝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甚至殴打、胁迫记者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8年4月10日,新华社北京分社一位摄影记者在一场涉外体育交流活动中被中方安保人员打伤。2006年6月12、13两日,云南省《生活新报》、《都市时报》的记者夏光龙、陈文在楚雄市采访打击传销活动的新闻时,被当地警察和“打传办”人员铐、打致伤,相机图像被强行删除。②这只是众多记者采访受阻事件中的两例。在采访中,记者得不到配合,挨骂、被打、遭遇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经常发生,使得新闻工作者不能顺利完成工作,不能及时反映事件的本来面目。

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有时甚至连人身安全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使得许多媒体和记者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如履薄冰,对舆论监督望而却步。③

(二)部分新闻工作者自身素质有限,制约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

新闻传播技术日新月异,但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并没有随之迅速发展。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利用职业的特殊性质,在采访批评性新闻和揭露性新闻时索要封口费甚至敲诈钱财的不良现象屡禁不止。

2008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41岁的矿工吉新红在矿内闷死。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向上级报告,反而为闻风而来的各地的所谓“记者”发放“封口费”,多则上万元,少则几千元。“十多间办公室,坐着一群群正在闲聊的‘记者’,过道上挤满了排队的人”,“ 三楼办公室还有一群人围着一张办公桌再次登记,然后拿着纸条到另一间办公室‘办事’。来访者依次履行这道程序。在另一间办公室,他见到了听闻已久的‘封口费’发放现场,‘众人排队,一人点钱’”④,揭露封口费事件的《西部时报》驻山西记者戴骁军如是说。

山西矿难领取封口费事件成为中国新闻界的一大耻辱,玷污了新闻工作者的神圣使命。究其根源,就是部分新闻工作者素质不高,没有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未能履行新闻记者的神圣使命。相反,他们利用新闻记者这个特殊的职业谋取一己私利,给整个新闻工作者队伍抹黑,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还影响了媒体正常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的实施。

(三)新闻舆论监督不彻底,后续报道跟不上

为了抢新闻,很多新闻事件发生时,多家媒体蜂拥而上,甚至没有经过周密的调查,就将事件报道出来,这样难免出现失实的新闻和不全面的新闻。但在一窝蜂的报道之后,很少有媒体坚持进行后续报道,即使媒体发现之前的报道有偏差,也很少主动更改。

2006年6月富士康媒体案就是新闻舆论监督不彻底的标志性事件。在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对当代“包身工”――富士康员工工作环境进行报道后,富士康集团以“报道不实”为由把《第一财经日报》告上法庭。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双方最后和解,但是在新闻媒体上,这些员工的命运最后却没了下文。⑤

富士康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千千万万农民工的工作状况瞬间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如果媒体能够将这一事件调查到底,或者借此契机将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公之于众,那么,势必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相关保障措施一定会随之改善,也许农民工的命运将就此改变,也许,近期富士康接二连三的“跳楼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但是,随着富士康和《第一财经日报》的最终和解,被推到风口浪尖的农民工话题悄然消退,该事件不了了之。

富士康事件正体现了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的不彻底性,迫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媒体主动或被迫退出之前的“议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新闻悬案”,⑥从而造成舆论监督的断层,公众对该事件的关注也随着媒体议程设置的变化而转移。

(四)行政干预新闻舆论监督的现象严重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新闻记者有自主采访的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但在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不愿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担心影响本地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发展,有些人还认为舆论监督会影响自己的仕途,所以一旦涉及批评性报道和揭露性新闻,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就想尽一切办法进行阻挠,托人说情,重金收买,甚至威胁到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新闻舆论监督采访难、取材难、获得支持难……这一系列的现实问题都制约着新闻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五)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较为薄弱

从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在履行其监督职责时往往会侵害到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由新闻舆论监督引起的官司不断增多就是很有力的证明。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专门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这些法律属于适用范围广泛的“普通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诉讼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⑦例如,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批评性报道和揭露性报道的过程中,如果不把握好尺度,很容易侵犯到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权利,进而引起法律上的纠纷。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一些障碍,也影响着新闻工作者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媒体因实施舆论监督被频频告上法庭,虽然媒体及其工作者自身的确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但传媒的败诉率之高,也反映了现有法律对传媒的保障力还较为薄弱。⑧

三、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困境的对策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还面临着重重困境,需要国家、媒体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针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媒介素养教育

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新闻媒体的社会功能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以取得公众的积极配合,进而减少采访受阻的现象发生。

(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加强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建设

只有拥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封口费”类似事件的发生,才能使揭露性报道更彻底、更全面、更深入地进行。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媒体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了解事实,公开事实。许多公民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都以知情权为前提条件。如果不了解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的表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民主监督管理权等法定权利和自由便难以充分实现。⑨

(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障,这是新闻舆论监督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才能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舆论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才能在法律上对新闻工作者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过程引起的纠纷给予充分的保护。换句话说,只有逐步走向法制社会,以法治代替人治,才是新闻舆论监督发展壮大的根本出路。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媒产业飞速发展。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中发挥的功效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民主程度,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仍旧面临着重重困难,只有各方一起努力,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才能迅速、健康地发展壮大。

注释:

①展江.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的语境与实践.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

②,2010年5月30日访问.

④排队领封口费目击:十多间办公室挤满记者.中国青年报,2008年10月27日.

⑤胡忠青.“伪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生存困境.

,2010年5月30日访问.

⑥胡忠青.“伪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生存困境.

,2010年6月1日访问.

⑦郑科授.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出路.,2010年6月1日访问.

第4篇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发展让人民群众有了新的参与社会监督的途径,是我国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地位,本文主要对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系统说明,进而提出了帮助推进其发展的建议措施,希望借此能够推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1 相关理论概述

1.1 舆论监督

监督权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舆论监督则是这种权利在新闻媒体领域的使用和发展。李良荣在《新闻学概论》中指出,舆论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下,社会公众针对某一公共事件,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观点,舆论监督就是利用这种公众关注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公共事务,利益问题等内容给予监督的活动,现在,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发展,我国已经建成了报纸,电视,网络等一系列的媒体监督平台,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2 舆论监督的特点

1.公开性。这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显著的特点,一方面,新闻媒体的工作是公开的,他们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立场被人们广泛熟知,另一方面,被监督的事件曝光后,其内容也是公开的,全面的展示在公众面前,受到更多人的监督议论。2.广泛性。新闻包含的方面很多,娱乐新闻,社会新闻,政治新闻等,其内容是丰富的也是广泛的,所以,新闻媒体能够涉及到的监督领域也是宽泛的,另外,监督权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所以,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媒体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从这一方面来说,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是广泛的。3.及时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在特点的时间发生的,这也就要求新闻媒体的监督要有一定的时效性,通常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对当下热点话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监督。

2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意义

2.1 有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主要表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直接参与国家事物的管理,参与政治生活,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效却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管理中。比如,当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开幕,改革的一些重点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人民群众即使不能直接参加会议表达自己的观点,却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让民主得到进一步的发扬。

2.2 有效帮助抵制腐败犯罪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让问题曝光在太阳下,让这些阴暗行为无处躲藏。自十召开以来,防腐倡廉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这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是分不开的,大量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一再宣传防腐倡廉的重要性,让这一话题前所未有的成为舆论热点,人民群众广泛的投身到反腐倡廉工作中,集思广益,广泛监督,有效的抑制了贪腐的滋生。

2.3 有助于维护人民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方面非常广泛,人民群众的很多合法利益在新闻舆论监督下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比如之前为落户口往返多次无果的事件,办理准生证迟迟没有答复的事件,诸多事件因为有了新闻媒体的帮助才更好的得到了解决,而这些事件的曝光就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让社会公众更多的参与到事件本身的讨论中,这是新闻媒体对政府职能的监督,对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监督,新闻媒体的这种监督无疑让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4 帮助宣传社会文化价值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不仅对事件本身进行说明,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说明了道德取向,价值标准,引导社会公众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舆论监督并不是报道社会的阴暗面,引起社会的不满,激发激愤情绪,相反,舆论监督通过这种正反对比更加清楚的说明社会中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问题,帮助人们规范社会行为,端正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态度。

3 如何更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3.1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监督权

言论自由与监督权相同,都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这两个权利在新闻媒体监督的过程中却发生了一些冲突,一方面,新闻监督有时候会遇到对隐私问题的报道,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要让新闻媒体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效能,就必须要求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监督权利。新闻媒体应该充分认识到,权利与义务不是分开存在的,所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基础,规范执行。

3.2 建立健全规范新闻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来看,我国专门的管理新闻媒体的法律并不存在,而新闻媒体又在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几次全国性会议中国家领导人对其作用也给出了正面的肯定的评价,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新闻媒体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很有可能会通过新闻媒体制造舆论风波,严重影响社会舆论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想让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好的发挥它在社会监管中的效能,就应该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端正他们对个人角色的认识。

3.3 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个人素质

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会出现积极地功能还是会出现消极的影响,新闻工作者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同样一件事,新闻记者从正面说明则会引人深思,引导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相反,如果从反面报道,就会增加人们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对社会的安定有序发展有很大影响。所以,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有较高的个人素养,能够确定监督的方向和角度,让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4 结语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功能在当今社会表现的越来越明显,并且逐渐被社会公众认可,得到了广泛的支持,本文重点对其发展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说明,还提出了一些促进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更好发展的建议措施,希望借此能够帮助完善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让其发挥更多的正价值能量。

【参考文献】

[1]童兵.新闻舆论监督的五个关键词[J].新闻爱好者(理论版).2007(09)

第5篇

关键词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6-0028-02

1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特征

1.1 广泛性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广泛性。广泛性具体表现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泛且内容丰富。作为舆论监督工具,新闻媒体不仅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普通群众也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舆论监督涉及到受众的点滴生活。在监督的内容上,新闻媒体涉及到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民众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到各项事务之中,从而建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1.2 及时性

及时性是媒体舆论监督区别于其他形式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一直是配合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从而形成监督合力,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相关监督部门相比,新闻媒体可直接地、迅速地把某些事件和问题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及时产生社会效应。一些发达地区的新闻事业甚至数小时后就能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它形式的舆论监督所不可比拟的。

1.3 公开性

新闻媒体被喻为社会问题的“放大器”和“扩音器”,这也就决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的特征。新闻媒体面对的受众分布于各个阶层,所报道的新闻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经过媒体报道后的社会问题将会被放大与强化,这些问题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未来趋势将会被社会公众广泛讨论,公众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形成一个立体化、多角度与多层次的舆论监督系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效果。

1.4 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媒体保证舆论监督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基础。大多数情况下,新闻媒体主要是指以报刊、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不同于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兴媒体,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要经过层层“把关”,内容的真实性则是“把关”的基本标准,一直以来,真实性被认为是新闻媒体的生命。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使得新闻内容生产中的“把关”环节大大弱化,假新闻、谣言在网络中大量存在,比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一些网友纷纷把自己的猜测到网络中,阻碍了有效信息的传播。因此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有义务查清真相,向广大受众提供真实、权威的新闻。

2 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问题

2.1 舆论监督力度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新闻改革已经进行了三十余年,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按照高度统一原则建立起来的集中式新闻体制。我国现行新闻管理体制的落后是导致舆论监督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与行业“舆论监督事先要得到官方许可”已经成为一种共识。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等现象广泛存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党报党刊中监督报道偏少,能起到良好监督效果的报道则是少之又少。

2.2 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支持

法律是舆论监督取得良好效果的有力保障。没有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就像是不在轨道上行驶的火车,后患无穷。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新闻法》来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这就造成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正当监督权利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不愿或者不敢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意识到:只有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舆论监督的规范化与法制化。

2.3 领导思想意识落后

部分领导思想意识落后也是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西方新闻报道中的“乌鸦文化”不同,我国推崇的是“喜鹊文化”即只报喜不报忧。因此部分领导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揭丑与自毁形象,并且会损害某些人或某些组织的利益,所以有些领导对负面新闻习惯于隐瞒,排斥媒体采访,经常对记者设置重重障碍、百般刁难;更有甚者,对记者暴力殴打,砸坏采访设备,毁灭采访资料,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3 完善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对策

3.1 改革新闻管理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媒体管理体制具有其独特性。当今,我们的新闻媒体实行“事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介机构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的新闻媒体拥有相对的自和独立空间。所以,在当前的党纪和国情下,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仅要报道正面信息,还要敢于、善于揭露社会问题,报道内容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从而获得民众的信任,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

3.2 完善新闻法律制度

目前,不少国家都是在确保政务公开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问题。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披露法》中提出国民享有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而政府拥有最小程度的隐私权。该法规定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文件外,任何公民在无需请求和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有权看到所有政府文件。信息公开法已被更多的国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1998年韩国实施《公共信息公开法》,2001年日本颁布《情报公开法》,南非也成为了目前非洲最早并唯一指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因此在我国立法部门应加紧相关专业新闻法律建设以确保完善新闻舆论引导功能。

3.3 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制度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利,如果新闻媒体使用不当将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加强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势在必行。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新闻纪律与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做好舆论监督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又有媒体自身的原因。加强和改进媒体内部管理同样至关重要,新闻媒体与其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虚假新闻、有偿报道等新闻腐败现象,依靠行业自律,维护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正义性和权威性。

4 结论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谈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在全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成为了社会深化改革的一把利剑。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并进一步推动社会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民主方面建设。加强与改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学君.论责任政治及其实现途径[J].学术研究,2002(6).

[2]师亚丽.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和立法滞后浅议[J].报刊之友,2002(1).

[3]赵志刚.舆论监督中媒体的不当行为[J].新闻三昧,2002(2).

[4]田大宪.舆论监督思想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5]唐珉睿.加快监督立法积极开展舆论监督[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6]杜瑞珍.关于舆论监督的理论思考[J].南都学坛,2001(5).

第6篇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中不仅提出了我国几种主要监督的方法和形式,更重要的是从党的指导思想上把舆论监督提到了重要位置。党的十五大对新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事实求是,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这里所说的“两个坚持”、“一个把握”,实际上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三个基本原则,即讲政治、讲事实、讲纪律。

先说讲政治。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出发点,做到帮忙不添乱。要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大局看问题,出以公心搞监督,一切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一大局进行。我们选择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党和政府改进工作,有利于广大群众关注热点问题解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标准进行。

再说讲事实。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以事实说话,以理服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更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新闻舆论监督应当确保报道中的全部内容完全真实。从报道的整体到细节、从事件的表象到内涵,都必须完全真实,决不能“合理想象”,或“模棱两可”。记者在采写新闻舆论监督稿件时,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监督对象本身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尽量多地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搞清新闻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透过现象见本质。在没有把握的时候,不得以抢新闻为借口而急于发表稿件,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稿件来说,准确性比时效性更为重要。

还有一点就是要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舆论监督要在党纪、国法和新闻宣传纪律范围内进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工作者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的同时,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受到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的约束,必须按照新闻工作者的准则办事。凡是上级明文规定不准公开报道的内容,不经上级批准,是不得擅自监督的。对有些不宜公开批评的人和事,要内外有别,可以通过“内参”的形式向领导反映。新闻工作者要严守职业道德,不能借助新闻舆论监督从事打击报复和泄私愤活动,更不允许拿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吃拿卡要和拉赞助的砝码。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难度高、麻烦多、风险大的工作。新闻舆论监督稿件要通过文字、语言来表述,有时一句话、一个字就会使媒体陷入被动。新闻舆论监督稿件发表之前,会有人上门说情;发表之后,会有人挑毛病;一些被监督对象更会提出各种理由纠缠,甚至诉诸法律,对簿公堂。所有这些,都对新闻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写新闻舆论监督稿件只有讲究方法,才能提高监督水平。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要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选择具有普遍意义的事例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展开监督。前面谈到的新闻舆论监督三原则是从宏观上提出的要求,而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大都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的,因此,要把握好宏观原则下的微观批评,就必须对具体的监督对象进行分析,作出科学准确的判断。一方面要看监督的问题是否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关,另一方面要看被监督者的行为是否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凡是关系到国家大政方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都应当理直气壮、放心大胆地进行监督。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要立足正确引导,发挥社会服务功能。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新闻媒体的特殊功能,帮助人们明确合法与非法、是与非、美与丑的界限,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具体的人和事的监督中,要站得起,立得正,说得有道理。同时,新闻舆论监督要努力贴近群众,广泛反映社会生活,多关心百姓之痛痒,多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积极为百姓鼓与呼。记者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中,还要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利用新闻的优势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新闻舆论监督要有高品位和高格调。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和战斗力决定了它的严肃性,不仅政治性和政策性要强,而且品位和格调要高,要给人以鼓舞的力量。有些报刊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时,眼睛盯着艳星、血腥和黄色的事情,迎合一些低级趣味的人,不惜篇幅和笔墨描写一些下流的、血腥的情节和细节,让读者对监督的对象不仅恨不起来,反而津津乐道,这自然违背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初衷。因此,搞新闻舆论监督,不能猎奇,不能单纯追求刺激和轰动效应。

第四,新闻舆论监督要掌握时机、火候和节奏,把握好尺度,注重批评效果。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帮忙,是解决问题,在具体实施时,就不能光图痛快,而首先要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从整体利益和全局出发,用全面的、联系的和发展的观点分析、研究所监督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曝光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和发生的变化,尽量避免和减少负面效应。新闻舆论监督还要把握好力度、密度和节奏,对有些问题的监督要适可而止,不要过于热炒。

第7篇

近一年多来,因为“躲猫猫”“、小学生”等事件,云南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社会舆论对政府监狱管理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而新闻媒体在事件发生期间,发挥着协助政府及时公开信息、填充细节、还原真相,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作用。因此,新一届云南省政府上任伊始,即推出两项“舆论监督新规”:一是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纳入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①二是邀请新闻单位参与《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

②云南的“舆论监督新规”一出台,立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③新规定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政府部门对待新闻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实质上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表现。知政权是公众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依法享有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只有尊重公众知情权、懂得公众关注点、并依法如实公开信息的政府机构,才能有敢说真话的合格的新闻发言人;一个或“无可奉告”,或官话连篇,或闪烁其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新闻发言人,他所在的政府机构也一定不会有真诚面对公众的意愿。④政府信息公开能够起到规范和制约行政权、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体现出政府对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满足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云南舆论监督的新规定表现出尊重公众知情权的姿态。

新规定是对公众监督权的维护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治官,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部门所行使的公权力是代表广大公众去行使的,公权力的运作一定要有透明度,要公开,要在阳光下运行,否则会滋生腐败。另外,监督法治化也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将保障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来说,权力的运行将受到更广泛、更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公民而言,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得到更好的实现。

新规定展示了政府的胸怀和魄力我们正处于一个趋向开放、走向法治的社会,舆论监督在积极干预现实生活、维护社会有序运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

政府官员要正确地认识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传媒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一个地方的工作情况,无论是成绩、经验还是问题、偏差、错误,及至少数干部违法犯罪情况,都是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工作。正如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曾指出:“新闻媒体就是我们的‘保健医生’。新闻媒体的保健功能,就在于能够及时发现权力机体的病变,防微杜渐,避免养痈遗患。”⑤实践证明,重视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是党和政府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政和行政效率、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条重要途径。领导干部对待舆论监督,应该有宽广的胸襟。

新规定搭建了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

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包括故意推诿、拒不接受采访、抢砸记者的采访设备,甚至对记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伤害等。

昆明市设立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办公室,颁发的《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明确规定,“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然新闻记者也要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客观、准确、公正、合法、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来规范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应用法律赋予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好地为广大受众服务。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主动出台过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办法,也在一定时期、不同程度上起到了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提高办事效率的作用。

1999年,珠海市政府颁发《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都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媒体采访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该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抵制、隐瞒”。由市委办、宣传部牵头,各媒体选派记者组成“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对该市机关作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他们的实践也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种有益探索。

2004年中共长治市委宣传部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暂行办法》,对新闻舆论监督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如:实事求是,让事实说话,让当事人说话,让执法执纪机关的专家说话,力求客观公正,不偏颇、不偏激、不偏袒,不当裁判员,不妄下结论。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可以针对全市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行为;要求凡是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除涉及到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一切公务活动都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大省,云南能在全国舆论的普遍关注中即时出台舆论监督的新规定实属不易。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社会行为、一项社会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将触及到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舆论监督,由于它具有群众性、广泛性、公开性、及时性、连续性、道义性和服务性等诸多特征,因此常常被认为是影响巨大、“杀伤力”很强的行为、活动,更为人们所特别关注。因此,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利,应该在不同的地域和领域都受到尊重和维护,地方法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为舆论监督提供保障和条件。至于新规是否能使舆论监督有全面的、实质性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参考文献:①张文凌:《云南将媒体舆论监督纳入“行政问责”依据》,中国青年报,2008年1月28日。

②《海内外热议云南舆论监督制度化》,深圳特区报,2008年2月20日。

③《昆明拟将保障舆论监督写入地方法规引关注》,人民日报,2009年8月17日。

④《政府应尊重公众知情权》,新京报,2007年12月29日。

第8篇

关键词:政治文明建设舆论监督 制度机制

引言

本文从分析社会舆论监督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出发,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面临着一个有效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问题.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正义力量,将在国家走向民主、富强、文明和社会和谐中发挥作用。

1,妨碍舆论监督在政治文明建设中作用发挥的两大因素

舆论监督的最高形式是全体人民的监督,以传媒为主要载体的公众舆论,是关系国泰民安的最可宝贵的舆论资源,舆论监督既可以是称职的“可以明得失”的“政府镜鉴”,又可以是明情达理的“群众喉舌”,既可以是“载舟”的民意体现,又可以是老百姓“覆舟”意志的充分体现。但从目前情况看,有两大因素妨碍了舆论监督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1.1缺乏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

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包括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赋予新闻媒体以充分的监督权,有切实的机制保障,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法律的制定来促进和保障舆论监督;二是通过机制的设立使舆论监督尽可能发挥积极作用,而避免出现负面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文明建设中,将会出现大量新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对待和理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在维护政治稳定和发展大局上,新闻媒体如何既坚持实行舆论监督,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两个媒介活动的保障和限制问题,已摆在了舆论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者的面前。

然而,在目前的条件下,新闻媒体的限制和保障依然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法令,舆论的监督功能暂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给新闻立法,已成为政治文明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迫切问题。新闻法可以为新闻工作者有一个好的舆论工作环境提供法律保证,可以避免很多干扰。当然,健全的舆论监督机制不仅包括一部新闻法律,也包括舆论监督内容的反馈机制,新闻媒体能不能进行正常的监督,愿不愿意进行舆论监督,其监督能否对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发挥作用,政府部门是否能对舆论监督提出的问题迅速处理和反馈,已是衡量和评价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舆论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上已是舆论监督能否真正实现的重要保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方,舆论监督的反馈机制委实不健全,被舆论揭露出来的干部,往往被其上级以“经验不足”、“工作有成绩”拿来为之开脱,甚至实行“异地做官”,这些现象打击了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信心。批评报道越来越少,需要监督的对象便随之越来越多。

1.2对舆论监督的认识存在误区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舆论监督逐渐有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认识,在实践上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但舆论监督仍然充满了曲折,不同的人对舆论监督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认识。人们在认识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

第一、领导干部的认识水平是影响舆论监督的主要因素。至今还有少数领导干部认为,加强舆论监督是揭短,是抹黑。一些人害怕监督,害怕批评,不欢迎批评。有的干部对舆论监督持两种态度:赞成对别人和别的部门进行舆论监督,但反对监督自己、监督自己的亲属和部下,监督自己的“势力范围”。有的干部动辄不准监督和批评政府,不准新闻媒体监督自己的工作,搬出“影响稳定”、“照顾大局”等理由压制正常的舆论监督,甚至不择手段阻止舆论监督。

第二、舆论监督万能论。近年来,各类新闻媒体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了评论性新闻报道的力度,对一些久拖不办的问题进行曝光,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监督性的新闻报道,一些案件、纠纷得到了公正的解决,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随着舆论监督在群众中的期望值不断上升,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舆论监督是万能的,记者就是青天大老爷。于是,遇事一旦感到不平、吃亏或冤屈,没有想到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或找相关的职能部门来解决问题,而是先到新闻单位告状,要求通过新闻曝光、监督来解决。事实上,新闻媒体在本质上只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和工具,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不具有决定性,仅仅只具有能动性。如果都认为舆论监督是万能的,就会出现“越俎代疱”之嫌。

2.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党、政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党政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独立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党和政府依法治党治国的得力助手。

3.怎样发挥好舆论监督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舆论监督必须循入开放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机制中去。一般讲,舆论监督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这种层次性首先是对国家政权方面的党务、政务以及重大决策的选择与报道;其次是对国家各级公务员执政工作的评估与报道;再其次就是对社会上一切违纪人员、犯罪人员的人和事的评价与报道。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民,而新闻媒介通常也就成了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表和喉舌,其既可矛头对上,又可矛头对下。要有效地实施舆论监督,就要尽快地制定和颁布新闻法,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赋予权利。

为了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必须走出误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正确舆论导向不能变;要加快新闻立法,为新闻工作者有一个好的舆论工作环境提供法律保证,避免不必要的干扰。认真学习法规政策,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要确保事实准确,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记者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观点理性地分析问题、观察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确保用准确的事实说话;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方针,帮忙不添乱,舆论监督该讲什么,不该讲什么,讲到什么程度,都要把握好,做到适度、适量;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杜绝有偿新闻。

开展舆论监督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是统一的。新闻宣传是从正面肯定和颂扬一切好人、好事、好现象,舆论监督则是从总结反面教训中找出前进方向,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工作。没有对社会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的有力批判,正面宣传就难以收到满意的效果。实践证明,对消极的东西处理得当,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9篇

新闻舆论监督及其现实意义

“监督”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通常是指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多伴随着制裁措施,是一种权力的表现。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媒介机构通过发现、筛选,并概括表述为“广大受众”的意见。相对于西方媒介多元、分散的公众意见,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对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现时的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社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医疗改革、教育乱收费、食品安全、养老保险、环境保护、房价上涨过快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在民众中产生怨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新闻媒体有义务承担起揭露社会时弊,反映民众呼声的社会职责,在督促问题解决的同时,充当社会的解压阀,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因素

行政干预力量过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当今一些权力部门常用红头文件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舆论监督,如2002年,兰州市公安局以“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为由,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

近来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监督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又出现了变相干预,如2007年安徽枞阳县实行的“全程陪同采访”。表面上看,似乎是当地政府重视和善待舆论监督的具体表现。但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这一重视方式解读为“全程监视”。

法律保障相对薄弱。我国缺乏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和权利。已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也都比较抽象,操作性差,难以作为评判标准。

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规范和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不仅新闻媒体要承受种种压力,而且身处第一线的采访记者更是首当其冲:遭刁难、谩骂、恐吓威胁、拘禁、殴打,更有甚者则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经揭露山西运城地区假渗灌事件的高勤荣就经历了8年牢狱生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功能时,缺乏规范,有时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监督行为不越位。可见,缺乏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是没有自由的,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信息环境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而且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并且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寿螺的患者起诉北京市卫生局,要求赔偿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通报疫情,导致了这一严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在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各级党委直属的新闻单位被称为主流媒体,而其余绝大多数市场化的媒体被归类为非主流媒体。尽管非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正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有一种倾向不应忽视,即非主流媒体及其记者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表现之一就是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困难程度远大于主流媒体,原因除了采访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设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捕捉新闻信息并进行公开报道,从而无法完成其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社会职责。

新闻舆论监督生存环境的优化

协调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中,五大监督类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闻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必须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导地位。

其次,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形式,要保证其有效性需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启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此外,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维持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都存在缺陷。舆论监督往往缺乏刚性,而法律监督却缺少主动。所以,要使这两个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使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同时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目前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和具体界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法律保障的另一方面是要求司法部门重视新闻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着眼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实际,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案,排除外界的干扰。司法部门对蓄意阻挠、破坏舆论监督的当事人,即那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殴人致伤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严格执法,处置到位。

求得党和政府的深度理解与广泛支持。舆论监督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舆论监督推进比较顺利,必然有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有力的支持不仅在于其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领导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的得力措施,也是遏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时下,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政令贯彻不畅通,现实中的阻力和干扰,更多的是来自一些地区中层或基层的部门单位和=F部。对此,特别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直接介入,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要一插到底,不仅要抓观念的端正,更要切实地为新闻舆论监督排除各种阻力,帮助媒体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也应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才能顺利推进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培育新闻舆论监督的土壤。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常以“父母官”自居。

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公民缴纳税赋的基础上,因此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设施和

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发展,公民也因此而纳税。公民社会的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

第10篇

关键词:烂尾新闻;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媒体问责;后续报道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11-0029-02

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每天都被淹没在洪水猛兽般的信息海洋之中。在这种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信息更新之中,“烂尾新闻”现象的出现不禁让我们停下匆忙的脚步陷入沉思,许多舆论热点在还未得到解决之时,又一波的新事件便转移了媒体和公众的注意力,将其变为压在“箱底” 的旧闻。“烂尾新闻”的出现虽然包含着纪检、司法、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复杂的原因,但新闻媒体作为新闻传播的直接操作者,对“烂尾”现象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新闻媒体的角度考虑“烂尾新闻”的产生,正是因其舆论监督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释放。

一、“烂尾新闻”——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缺失的表现

烂尾新闻亦被称为断头新闻,是指曾引起全国人民强烈关注,也得到官方明确表态要积极介入并查处的,经过一段时间后却没有调查结果,或只匆匆给出不能令广大民众信服的调查结论的新闻事件。因其形同没有建设完成留下很多滋生问题的烂尾工程而得名“烂尾新闻”,又因其发生的有头无尾而得名“断头新闻”。当舆论热点最终沦为“烂尾新闻”,最为受益的便是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直是人民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基本要求,但是新的舆论热点的不断出现,几乎掩盖了媒体和公众的视线,尚未解决的“旧闻”被公众渐渐淡忘,依法处理和问责的舆论压力更是大大减弱,也就给应该担责的单位和个人制造了掩人耳目的恶劣掩体。当行政部门承诺彻查新闻事件时,新闻媒体应该做的不是守株待兔地等待官方提供答案,而是主动发挥媒体“第四权力”的功能,利用舆论的力量督促问题的最终解决。从概念上讲,新闻舆论监督指的是新闻媒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权力部门的信息传递给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人民在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的基础上产生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介反馈于被监督客体,运用舆论的作用达到约束和监督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新闻媒介承担着桥梁的角色,舆论通过新闻媒介达到了传播效果的最大化,进而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当然,近年来,除了“烂尾新闻”的不断涌现,我们看到类似“曝光即获解决”、“曝光之后持续跟踪终获解决”或者“曝光之后促进政府部门治理模式转变”的新闻事件也有很多。新闻媒体所具有的的舆论监督功能,不但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也在一定程度上作用于社会治理,许多事件得以解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不可没。相反,“烂尾新闻”令公众在面对新问题的同时,旧矛盾逐渐积累,疑虑和不安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新闻的无果而终,正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缺失的重要表现。

新闻报道是将社会中发生的事情以及各种信息通过媒介传递给社会公众,它并不是简单的传递信息,而是担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负责新闻报道的相关部门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要对社会公众负责,“烂尾新闻”不断侵蚀的无疑是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原本应该追究到底的“旧闻”被淹没在纷繁的“新闻”之下,许多事件未能得到处理,违法者逍遥法外,社会信用银行里的“糊涂账”不断增加。公众或许会一时遗忘一些未果的事件,然而,一旦因为某些同类新闻再次引发对该“烂尾新闻”的质疑和追究,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的将是失望、怀疑等负面情绪。不管是不是社会舆论的焦点,新闻媒体都要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做到公正公平,该严惩的严惩不怠,调查结论给出相关的科学依据,用确凿的证据直面质疑,经得起公众的推敲和追问。

二、媒体问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着力点

在信息传播高速发达的时代,新闻媒体被人们称为“永不停息的社会雷达”,在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问政已经成为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一种新途径,成为衡量权利部门及行政人员政治觉悟和执政能力的一项新标准,成为党政文化发展的一种新态势。在党的十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为了填补传统问责方式的缺陷,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媒体问责的力度,充分发挥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现行问责制度的不足,以媒体问责为舆论监督的着力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从根源上杜绝“烂尾新闻”的产生。

福建“表叔”厅长、广州打人政委、“房姐”龚爱爱、“房妹”翟佳慧,最终的命运如何无人知晓;哈尔滨大桥坍塌、河北沧县“红豆水”、黄浦江死猪、郑州牙签肉黑作坊,终极问责悄无声息。这些曾经引起轩然大波甚至被推向舆论高峰的热点相继“烂尾”,无不说明媒体问责背后依然存在着许多现实困境。

新闻媒体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约束是新闻媒体进行于舆论监督的根本前提。媒体监督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事实真相为判断是非、追究责任的唯一标准。新闻媒体监督是人民和党政部门都应该倍加重视的社会权利,它是一种权利性监督。但是,在新闻媒体实施监督的实际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人员为了掩盖自身的丑恶行径,逃避责任,主动以“广告费”、“公关费”贿赂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巨额“封口费”和权力后台的双重压力下新闻媒体不能守住道德底线,为了贪图一己私利,放弃了媒体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更严重的是在这些不负责的媒体中,甚至出现滥用权力者,以监督的名义勒索有关部门和人员,承诺原本应该担责被处理的机构可以花钱消灾,使监督行为演变成了违法的恶劣行径。

新闻媒体自主空间受限。我国的新闻管理体制规定媒体为地方政府和宣传主管部门所管辖,正当监督的自主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知情权、报道权、采访权和批评权得不到充分实现,严重影响了媒体问责职能的正常发挥。比如,云南《都市时报》曾在2012年10月9日刊发了《福建“表叔厅长”来了》的文章,几十万份报纸已经印刷,结果凌晨却被跨省销毁。可见,“烂尾新闻”的发生,很多时候不是媒体与公众不想往下走,而是暂时无路可走。媒体自主性的大小与监督力度的强弱,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很明显,因为我国的特殊国情,媒体监督常常受到直接行政权力的控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进行问责的功能释放。

负面报道引发话语广场的混乱。媒体作为民众的话语广场,在表达民主意志、实现政治民主化、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社会的“减压阀”。但是,媒体的话语广场中民众只能通过“呐喊”的方式来揭露社会的黑暗面和种种不公正。新闻媒体所提供的负面报道,必然会引起公众的愤怒情绪,于是,人们盲目地在虚拟世界中排解自己的愤懑情绪,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建立现实中社会管理体制的关注,使媒体问责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在一些重大事件中,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采访报道,追踪和揭露了事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向涉事的部门、人员施加了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大大减小了腐败的可能性;另一方由于媒体无法完整地还原事件真相,或者出现“烂尾新闻”现象,致使民众无从得知事件的原始发展过程,也就无法进行符合法治理性的思考,获得合理的解决方式,于是产生对社会的不信任甚至对抗情绪。这种社会公信力的降低,严重阻碍了新闻媒体对热点事件舆论监督的的开展。

三、后续报道——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具体呈现方式

“烂尾新闻”顾名思义,只见其头未见其尾的新闻。在新闻报道中,这种虎头蛇尾甚至无尾的新闻报道现象,其实是未能坚持将后续报道做好造成的。面对如今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舆论热点,也许有些问题调查难度相对较大,需要的时间也相对较多,一时间无法给公众一个完整的答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事情就可以被淡化,甚至遗忘。对于新闻媒体来讲,即使公众的目光被新的热点所转移,媒体也应该对发生过的悬而未决的事件做到心中有数,坚持追踪和跟进,通过舆论监督,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施加压力,促成新闻事件的解决。而将其调查结果传播给公众,后续报道无疑是最佳的呈现方式。后续报道又称跟踪报道,它是对已经报道过的新闻进一步追踪,对处于发展变化中的新闻事件或者某些社会现象、社会问题进行的持续报道[1]。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作了如下定义:“后续报道是对事件性新闻所作的进一步报道近似连续报道,但又不仅限于反映事件最新发展的连续报道,常常还须回答新闻五要素中的‘为什么’。一件受人关注的新闻播发后,受众还想进一步了解新闻事实背后的东西,如发生的原因、背景、影响、结局等,这就需要做后续报道。”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后续报道和“烂尾新闻”实际上是新闻报道对新闻事件不同阶段、不同程度地展现和挖掘。“烂尾新闻”让公众对事件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后续报道恰恰弥补了这个弊端。尽管如此,后续报道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很多困境:新闻业竞争激烈,在层出不穷的新媒体面前,各媒体将目光纷纷投向抢夺第一手的新闻来吸引受众,而后续报道关注的往往是发生过的事情;新闻是易碎品,对时效性要求很强,新闻业往往关注于当前或新近发生的事,这些事件大多是活泼新鲜的,而对以往报道过的事再继续追踪的报道较少;如今,社会风气较为浮躁,人们多关注眼前的利益,对发生过的事情兴趣就会变淡,此时的媒体为了竞争和生存一味地迎合受众,忽略了舆论引导,随着受众的视野将“烂尾新闻”抛在脑后。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被民众寄予厚望,承担着举足轻重的社会重任。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同政府、法律一样,被认为是捍卫社会正义的核心渠道,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承担起媒体问责的职能,坚持做好后续报道,从根本上杜绝新闻“烂尾”现象。不“烂尾”的新闻才是有价值的新闻,新闻媒体应当时刻警惕“新闻”盖“旧闻”这种逃避问责的“艺术手法”,为舆论关注所代表的民意与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孟锦波.谈连续报道的独特功能[J].理论界,2003(2).

[2] 雷钟哲.“断头新闻”也是“空谈”[J].新闻战线,2013(2).

[3] 白靖利.莫让舆论热点成为“断头新闻”[J].新华网,2012(9).

第11篇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48-02

一、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舆论监督是公民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以及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舆论监督表达了人民群众的呼声,维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舆论是一种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它凭借其传播广泛、快捷、高效、廉价的特性,对抵制司法腐败,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通过采访报道、监督司法审判活动,代表社会民众行使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从而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提出批评建议等权利充分地发挥出来[1]。通过新闻舆论监督,许多久拖不决的问题能够很快得到解决。因此,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民主,促进法制建设。司法活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的滥用会导致尤为恶劣的后果,对司法权的监督应当是重中之重。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利制约权力”。新闻媒体监督代表着人民权利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恰恰是“权利制约权力”的充分体现。

舆论监督的行使,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近年来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确实令人担忧,由于受到中国传统封建人治思想和“公检法联合办案”司法特色的影响,以及至今仍没有建立起完备高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我国目前司法腐败现象依然频频发生。令人担忧的司法现状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公正,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新闻媒体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影响力,在监督司法审判活动时不仅能督促司法人员提高责任心,防止司法腐败,避免司法专断,而且保证了案件能够及时、正确地解决,有助于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久拖不决、形象不好”等问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的威力恰恰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公之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的阴霾,让滋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

舆论监督的行使,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内在需要。首先,新闻媒体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公民积极参与司法活动。新闻媒体通过公开司法审判活动使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司法动态,从而间接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司法公正。其次,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民众能够通过新闻媒体及时了解到我国的法治动态,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同时新闻媒体通过暴露司法腐败等一些社会黑暗问题也为公民寻求社会救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

二、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传媒的监督是一国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也是评价一个民族理性、成熟的重要标准。但应当看到,新闻舆论监督也是利弊共存的,它既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2]。今天,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大众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司法因回应舆论民意而常常出现异于往常的裁量结果,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冲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作为新闻舆论载体的大众传媒在运作规律方面与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司法机关大相径庭。前者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舆论意义上的事实比较注重于人们的感情或道德评判,缺乏技术性证实,往往无法站在一个比较公平、冷静、客观的角度分析和报道整个案件事实[3],主观倾向性较大,容易导致审判人员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在舆论压力的情况下从而做出有失公正的司法判决。这种现象被人们称为“媒体审判”,舆论监督的越位无形中使它充当了审判者的角色,其强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预先定罪和情感审判的效果。而司法公正意义上的事实是经过按照法定程序搜集并经过逻辑推理与论证而得出来的事实,更加中立、客观。

(二)新闻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对司法活动造成不当干预

曾有一位名人说过中国像一颗洋葱,剥去一层皮尚有一层。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当然就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作为舆论民意主要载体的新闻媒体尚未独立于国家权力和一些特殊利益群体,具有较强的超然性。一方面,我国主流媒体仍然是官办的,因此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领导体制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带有浓厚的商业性质,其经济属性越来越明显,它们有时为了追求商业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为了追求新闻热点,往往违背客观真实的准则,妄加评论未决案件。最后,由于新闻的从众心理和轰动效应,使它很容易被利用以破坏司法公正。这样一来不仅与我们法治社会所倡导的良好的社会秩序理念是相违背的,对司法独立、公正裁判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实生活中,老百姓遇到了问题更多的是找媒体、找记者,希望通过媒体对事件的曝光使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可见民众对媒体的依赖程度有多么高,正是由于新闻媒体的轰动效应,我们才更应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提高媒体自身的素质[4]。

三、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二者都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目标,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偏废其一,而是应该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加强法院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既要保证司法独立不受干扰,又要加强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具体来说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引导新闻媒体进行规范化监督,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设

从媒体方面看,新闻舆论监督不得干扰司法审判、威胁法律权威。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严格遵循司法程序,避免预先定罪、情感性审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得对未决案件预先定罪,从而避免引起司法人员先入为主的效果。新闻媒体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有节制、理性地对案件的发展进程进行追踪报道。为此,我们有必要出台《新闻法》,明确新闻舆论在监督中的法律地位、权限范围、义务和责任,严厉打击新闻媒体滥用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以防范于未然。同时,新闻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精神,自觉地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依法报道,审慎行使监督权力,树立高度的责任感,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自律”将与“他律”结合起来,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并对其加强法制教育,使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舆论监督权。

(二)尽可能地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高度重视新闻监督

从司法方面来讲,要高度重视新闻监督的作用,在不妨碍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司法公开。正如伏尔泰所说:“人们把舆论称为世界之王,舆论就是世界之王。因为当理性反对舆论,理性就注定完蛋。”因此,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约束是一种政治性的监督,而非法律性质的监督。我们虽然不能过分强调公众约束司法的作用,但事实表明,法官在很多情况下必须考虑公众的反映,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由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而是要合理对待、冷静分析,并积极为媒体采访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媒体有效展开案件事实的报道,把公开审判落到实处,通过舆论的监督和评说使司法审判活动依法公正裁判,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腐败行为以适时地针砭。为此,我们可以仿效西方国家确立人民法院新闻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司法活动信息,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民众的知情权,提高其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能力,而且对于避免新闻媒体进行不当的报道也具有重要作用[5]。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积极向公众披露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司法腐败。

司法公正并不天然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相反,正当的媒体监督有利于司法改革,是司法完善的强大力量。虽然由于媒体舆论监督的不正当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但真正的司法公正离不开舆论的监督和制约。我们讲司法独立,它可以独立于一切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不能独立于作为“人民喉舌”的新闻舆论。在我国目前的国情状况下,我们一方面要积极调解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做到鱼和熊掌兼得,不偏废其一,积极促进两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司法机关不仅要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做到理性地定罪量刑,又要把法公开原则落到实处,认真对待新闻舆论所反馈的观点和建议,合理吸收;新闻媒体也应该正当行使代表民众行使舆论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做到真实客观地报道新闻时事,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思,不妄加评论,不干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经验时应当联系中国的具体国情。在中国大陆社会当前的转型时期,司法腐败现象、各种冤假错案频繁发生,要解决这些问题,适当强调新闻舆论监督是理智的选择。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我们应当着力强调新闻舆论监督建设,充分保障新闻舆论自由,否则我们整个社会将会为以妨碍司法独立为由限制舆论监督而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依法保障其监督权的同时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自由时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胡家胜.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J].新闻与法,2011,(03):115―116.

[2]左卫民,汤火箭.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

[3]郭丹丹.浅析司法权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J].法制与社会[J],2009.

第12篇

社会转型期的新闻舆论监督

1.重视百姓疾苦,促进社会公平

无论是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还是政府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或者是湖北巴东邓玉娇案,三者都有指向社会制度设计不合理的共性特征。这也说明在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间,各种社会矛盾也开始显现加剧。新闻媒体在这个时刻,就应该成为百姓的传声筒、排气阀,述百姓之苦、解百姓之难。以服务社会为至高原则,关注那些社会底层的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以2010年王家岭透水事件为例,电视媒体以大时段直播方式,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正确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转型

2000年7月27日,中纪委副书记曹庆泽表示:“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其它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纵深发展。可以看到,舆论监督有着立法、行政、司法监督所不及的影响力”。我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进程中,面临着各种危机与挑战,例如突发、行政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腐败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等。实践证明,开展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并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至关重要。

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困境

1.新闻媒体自身问题突出

一些记者乃至一些媒体为了单纯地追求“轰动效应“,一味寻求感官刺激,走“星、性、腥”的路线,以换取高收视率。同时,记者的“媚官”、“媚权”、“媚势”现象也使他们放弃了舆论导向义务和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在多数新闻舆论监督节目中,批评性报道居多,并且以“揭黑”为主调。这样容易给观众造成“漆黑一片”的感觉,不利于正确引导舆论。

2.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问题严重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地方保护主义难免抬头,新闻舆论监督便存在着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预问题。拿2003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来说,由于地方官员与矿难老板权钱交易,相互勾结,使中央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无法知情,在人民日报记者冲破铁幕写出内参和报道后,事情才败露并受到严肃查处。还有一些官员,害怕媒体的舆论监督,害怕曝光本地的黑暗面让自己丢了“乌纱帽”,对来访的记者推三阻四,甚至威胁恐吓,这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3.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薄弱

虽然有关新闻的法规政策出台了不少,但是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即使有这么多的法规,当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时候,仍深感缺少法律政策的强力保护,时刻面临着法律风险。

同时,新闻舆论监督、诽谤罪等案件也频频发生,这也使新闻舆论监督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地步。2009年记者节时,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一场记者权益报告会上提出,在国际上,收买媒体、记者,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但这在国际上都是以职业伦理来规范的,只有我国用这样的罪名惩罚记者。

一言以蔽之,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具体界定的诸如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成为如今舆论监督的一大课题。

从困境中找寻出路

1.寻求支持,形成合力

目前,有效的舆论监督难以推展,主要阻力还是一些地区中层或基层的部门单位和干部。因此,转变这些部门领导的观念,使其成为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保护伞”,就显得格外重要。早在1999年,珠海市就颁布了《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对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制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对各级领导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也规定了一些制约措施,力求使舆论监督有章可循,这无疑是其他地方的党政部门值得借鉴的。

如今媒介形式多样,这也使新闻界分化现象有所显现。再加上彼此缺乏职业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意识,难以形成强大的合力,使得媒体感到孤立无援。因此,媒体同行们应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坚守新闻记者的职业操守,共同监督权力腐败、扼制不正之风。

2.增强媒体自律和新闻职业伦理建设

铁肩担道义,这是每个新闻记者的光荣与梦想,也是每个新闻记者必须坚守的职业信条。1991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第一个正式颁布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它的问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新闻道德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但近些年来,新闻界出现的一些记者受贿、歪曲报道事实等现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新闻记者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坚持报道以事实为根据本应是记者坚持的道德底线,但在部分人眼里没有成为自身的规范准则。

3.新闻舆论监督要注意方式,转变观念

从目前舆论监督的情况来看:揭黑的较多,解决问题的较少;批评的较多,提倡的较少。开展监督要讲大局观,把握好尺度,讲究监督艺术。舆论监督栏目过多,节目量太大,就会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不利于社会和谐。

通常“新闻舆论监督”给人们的错觉是揭露社会黑暗面或批评性报道,如果媒体依然遵循这样的观念去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必然使这项工作陷入不良的恶性运转之中。只去揭露问题而不重在解决问题,就没有实现舆论监督的初衷。《焦点访谈》之所以在观众心中保持着良好的威信和声誉,关键在于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这一点无疑是值得地方新闻舆论监督栏目学习的。

4.加强舆论监督权的立法保障

新闻舆论监督走得艰难不易,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新闻法制还不够健全。具体实践操作中,应从法制上逐步具体、明确地界定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方式,新闻舆论监督应当遵守的原则、方法和秩序,新闻单位及记者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所享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行为的惩处等细则。因此,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以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的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注释:

①罗小萍:《舆论监督的法制现状及其改善》[J],《当代传播》,2005年第3期

②林希斌:《舆论监督:改善我国政府当前工作的有效路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③周潇:《“三贴近”与新闻舆论监督》[J],《新闻知识》,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