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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申请书

时间:2022-06-28 18:02:13

商场申请书

第1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

成为

的营运主管试用员工,到今天3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在岗试用期间,我负责

的运营工作。在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帮助下,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

的整个运营流程。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我三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

1、主要工作是负责

日常运营,包括:环境管理、人员管理、商品管理、物价管理、销售管理、服务管理、促销管理、形象管理、装修管理等,协调解决各类工作,保证日常营运工作的正常进行;

2、收集、分析卖场各类信息,并进行市场调研,及时向营运经理反馈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管员工手续办理及日常行为,落实对员工业务知识、管理制度、促销知识、接待服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按照市场部促销活动进行宣导,并执行各项促销计划的洽谈、落实和跟进工作,并做出促销效果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协调解决顾客投诉及突发事件,确保顾客满意。

三个月的时间,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自入公司,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主动提交朝晚礼流程、迎送宾流程等运营手册内容,完善销售汇总表、进场单等各种日常运营表单,建立工作文件分类存档;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我深深喜欢这份工作,也清楚地知道我能在商业管理方面寻找到我的发展方向。

根据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和自己的兴趣,我为自己订立今后的一个发展规划,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从日常运营工作开始,专研

的规划、管理等过程,不断的学习和发展自己,向更高一级的运营管理人才转化,早日成为独挡一面的运营人员。

对于公司,我希望得到(最好是较为专业的培训机构)更多关于商业管理方面的培训机会,从而提升自我素质及专业涵养,并有机会出差了解和学习同行业发展情况及先进的管理方法。

对于

的发展我满怀希望和信心,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提升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申请人:

第2篇

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式下,商标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保护好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抢注事件,使自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005年,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的案例轰动一时,虽然几经周折,王致和最终拿回了商标权,但是该案 2 仍然给了我们很多启示,也给中国的知名企业敲响了商标海外保护的警钟。 近几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军国际市场,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企业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产品的大量出口,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于是企业的字号或者是商标被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近几年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商标抢注现象愈演愈烈。 商标被抢注的原因比较多,从被抢注的角度来说,主要集中在有关企业商标意识比较薄弱,且在产品出口初期尚不具规模,成本控制比较严格,而商标的海外注册成本较大。但往往待企业初具规模,想在海外市场上一展拳脚的时候,却发现商标已经被抢注并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为了避免商标海外抢注的情形,企业要坚持“商标先行”的原则。目前,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只有一小部分国家适用“使用在先”原则,如美国等。“申请在先”的原则是 有限责任公司商标部副经理、商标人 早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利用商标权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目前,中国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一般为两种途径,一是单一国家或地区申请,即单独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另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作为主要的海外商标保护途径与单一国家或地区申请相比较来说具有很多优势,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出国门,即可注册 相对于单一国家或地区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在不走出国门的情形下便可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即申请人只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便可在马德里体系下指定所有想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即所有马德里体系下的缔约方)。 针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规定也是相对宽泛的,只要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以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 1 )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3 )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 如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中国有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即可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指定部分或所有缔约国对商标进行保护。 和自己的语言习惯选择使用的语言。 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为中文申请书《马德里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式一》和外文申请书 MM表(MM1-MM19)(MM是Madrid marks的缩写),相关申请文件可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上下载使用。 3、单一币种,费用低廉 与申请语言相同,由于面对的是单一的国际局,故所有的规费均采用单一币种,即瑞士法郎。费用也比较低廉,只要缴纳653或者903瑞士法郎即可。4、后期指定,一号通用 如果在国际注册申请的时候没有指定某缔约方,或者是原来指定了该缔约方,但是被驳回或者无效,甚至是在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时该缔约国尚未加入马德里体系等原因,申请人可以通过后期指定程序重新指定该缔约方使得商标在该缔约方获取保护。 后期指定是指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基于该国际申请通过马德里体系向所需要保护的缔约方提出申请要求该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后期指定的商标所采用的注册号与原申请的注册号相同,其有效期限为后续指定日期开始至原商标的有效期止。由于商标注册号不变,对于申请人来说,方便管理自己的商标,如续展日期相同等。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除了以上优势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还提供电子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随时到公开的网站上查看自己商标的信息和审查进度,方便申请人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商标以及产品的市场活动。 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对于商标的海外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市场经济形式下,商标在企业的商业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利用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保护好自己的商标,防止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抢注事件,使自己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4篇

一、商标释义

什么是商标?从字面解释,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或标志。但这种解释太简单了,不能体现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的全面含义。

商标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并不存在,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并壮大的。从历史的、全面角度来了解它,商标应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的组合所构成,因此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标记。在现代的商标制度下,商标一般应按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商标。

这里提到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就是经过法定程度注册,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法律认同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武器和工具。

二、商标分类

商标按照不同的特点或要求可以分为多种类别。

(一)按商标使用对象不同进行分类

1. 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使用于物质商品上的商标。它是商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物质商品所采用的以别与其他生产者同类商品的标识。这种商标非常常见,最为普遍。比如,摩托车类商标有宗中、本田、雅玛哈、建设等,电视机类商标有长虹、日立、海尔、菲利普等;纯净水类商标有娃哈哈、乐百氏、国信、雀巢等。全世界有上百万种商品,部分商品都有商标,国际上还将商品商标分为三十四个类型。

2. 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使用于非物质形态的服务上的商标。它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区分自身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的标识。例如旅游服务、邮电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餐饮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修理安装服务等行业使用的商标。国际分类中将服务商标分成八个类别。

(二)按表现商标的方式分类

1. 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以文字表现的商标。包括中文文字商标和外文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有视觉效果,一般都可以用声音表达出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的国际化,众多商标在国际市场上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以适应当地市场。比如,在中国市场上,众多外国企业为中、英文商标,“SONY”与“索尼”、“英特尔”与“Intel”、“Coca Cola”与“可口可乐”等等。

2. 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以图形表现标识的商标。它主要是文字,因此不能用声音表达,只能凭视觉来辨认,但图形商标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图形商标可以采用天文、地理、名胜、人物、动物、植物、抽象图案等形式来显示。

3. 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把文字与图形结合在一起来表现的商标。组合商标在现代商标中有较好地表现力与识别力。最常见、最常用。例如,海尔电器商标,既有拼音文字“Hair”,又有中文“海尔”,还有两个小孩的图案;红豆集团的针织服装商标,既有接音“Hong Dou”,又有中文“红豆”,还有红豆种子发芽的图案。

(三)按商标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分类

1.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按照法定的程度申请,经法定机构核准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但夺人用药的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也就是强制注册。注册商标享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2. 非注册商标

非注册商标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中报审和注册的商标。使用者对非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有权。非注册商标可能在被他人注册后,使用权转变,专有权属于注册人。

此外,商标还可以按其他一些标志进行分类,如按商标注册者的多少分为集体商标和独占商标;按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高低分为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按商标申请人国籍不同分为本国商标和外国商标;按商标使用目的分为标识性商标、防御性商标、证明性商标;等等。 第二节  品牌商标设计

品牌商标的设计既是一门艺术,又一门科学性的技术。商标设计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并有利于商标注册,消费者识别。

一、商标设计要求

品牌商标设计在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应给人以强烈的标记感、艺术感和象征感,主要有下面几点要求:

1. 单纯、明快

商标设计首要的要求是单纯、明快。以突出商标显著性的特征。显著性的商标要求商标具有鲜明的特色,使人们一望而知它是标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且必须做到单纯、明快、易于辨别而不致混淆。只有用简洁、明了、新颖、独特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才能给消费者以单纯、明快的感觉,并留下深刻的印象,例如,麦当劳(Mc Donald's)快餐店设计出一个金黄色拱门形状的“M”作为其商标,是单纯、明快的杰作,给人以强烈的标记感,视觉印象特别醒目,有很好的冲击效果。

2. 便于广告宣传

商标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消费者对商标有更多的认知,并熟悉了解商标,这就要求商标设计在单纯、明快的基础上,便于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在现代的市场竞争中非常重要,商标的宣传更需要借助广告。在商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商标广告宣传的要求。我国一些著名企业在商标设计时突出显示了个性,并便于广告宣传,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比如,海尔、康佳、长虹、联想等等著名品牌。

3. 适合商品特点

商标的设计应尽可能与商品的特点和形状相吻合,可明示,或暗喻。根据商品的特点,巧妙地建立起商标与商品的内在联系,可以使消费者一看到商标就联想到它所代表的商品性能和特征。例如,饮料上用“健力宝”商标、“可口可乐”商标;汽车用“奔驰”商标、“宝马”商标。总之,商标设计适合商品特点应顺其自然,不能牵强附会,弄巧成拙。

4. 符合消费者心理

商标应有利于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因此设计商标时要求其符合目标消费群的心理要求和风俗习惯,并能表达和反映消费者的向往、志趣和其他心理。商标设计时应尽量符合消费者心理,不能含有消费者忌讳、反感或引起不快的各种文字、图形、数字、谐音等。例如“美加净”商标适合人们对化妆的消费心理;“黑又亮”商标符合人们对鞋油的消费心理;而“Fang Fang”商标英译为“毒牙”,不适合牙膏类产品;“菊花”被拉美人视为妖花,不适合此地区的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要求。

二、商标设计禁区

商标设计应符合法律、宗教、社会公德、文化、风俗习惯等的要求,因此,商标设计时有一些“禁区”,我们了解“禁区”,才能避免误入“禁区”而给企业、产品带来不良影响。

(一)法律法规的禁区

法律、法规的“禁区”,是指商标的设计,要掌握本国及相关的国际商标法律、法规,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析规定,而受到不良影响。这些法律、法规对商标设计的规定和限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商标的内容不得与本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相同或相近,也不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不得与奥林匹克的“五连环”会徽相同或相似,等。

2. 禁止用“红十字”、“红新月”的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或图形作为商标。

3. 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也不得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4. 禁止用一些科学技术中专用名词。

5. 忌用地理名称。

6. 禁用带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内容。

(二)宗教的禁区

有的商标名称或图形的设计,若恰巧冒犯了某种宗教的禁忌和宗教的教义,就会引起信仰该宗教的国家、民族、个人的不满,从而不能获得注册和使用。例如,伊斯兰教的教义规定禁止喝酒,对猪的忌讳;印度教奉牛为神明,等等。若在伊斯兰国家使用猪形的商标,必会遭到攻击。

(三)社会公德的禁区

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共同自觉遵守的社会道德标准和共同的行为规范。成功的商标应是获得承认的,因此商标设计时,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不能违背了社会公德而对企业、产品产生不良后果。

由于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等的不同,世界各国对“道德”和“公共秩序”规定的规范和标准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出口商品的红五星图形商标,在一些国家竞被认为是“宣传赤化”、“扰乱公共秩序”而被禁止使用。而在一些国家,把“性欲”、“性感”、“激情之夜”等词汇用在香水商标上,并不被认为违反了社会道德,但在我国则是不准予注册的。

(四)社会风俗习惯的禁区

人类生活的环境及其各民族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等条件不同,形成了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人民迥然不同的风俗习惯。商标的设计必须注重商品生产国和销售国的社会风俗习惯,以使消费者对商标产生良好的社会印象,否则,商标的文字或图形触犯禁忌,与风俗习惯相冲突,就会被禁止注册或使用后发生不良影响。如白兔在我国被视为一种温驯可爱的动物,但在澳大利亚人们却没有这种好感;在花草类中,菊花在中国是高贵典雅的象征,日本视之为皇室象征,意大利则把它作为国花,而法国却把它看作是不吉祥的征兆,拉丁美洲人也视它为“妖花”。 第三节

品牌商标的注册程序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我国于1982年8月颁布《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于2000年8月在九届人大常委会上提出?的修改方案,放开了商标权主体的限制,而且确立了司法对商标权案件复审的监督。

一、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所有人向法定的商标主管机关表示要求取得商标专用权意愿的法律手段。

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制作、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上和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商标注册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以及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代理人委托书。

(一)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

根据注册商标的分类,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分为: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人、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集体商标注册人、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

(二)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件商标一般申请的原则、一项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也就是说,在一般申请表中不得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

2)一件商标一类商品的原则。申请一件商标只限有竽一一类商品上,即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一个类别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3)扩大商品使用范围另行申请的原则。注册商标专指商品,即注册商品指定使用的商品,若要在该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上扩大商品使用范围的,应另行申请。

(三) 商标注册的申请手段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履行如下申请手段:

1)领取、填写和提交注册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是申请人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每年商标申请,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有统一书面格式,不能由申请人自制。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可以到当地县及工商局或商标代理机构索取,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要申请书的,可以向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索取。

2)提交商标图样,是指商标的黑白图样,其数量各不相同。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商标注册,除须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指定位置粘贴一张外,需另附10张商标图样。

商标图样的大小、规格、各国也都有规定,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图案必须清晰,便于粘贴,侠用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3)提交证明文件:在必要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向商标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商标设计说明书,有关部门核准生产和经营的文件。如申请香烟注册商标,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4)申请费用。申请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包括咨询费、申请费、注册费、评审费以及其它费用。

二、商标注册审核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原则。①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获准注册。②使用在先原则。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谁先使用这一商标,谁就获得商标注册。

我国对商标注册一直以来采用申请在先为主,辅以使用在先原则的办法。所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目的,编定申请号;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目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制度。① 形式审查制度,也称为不审查制度,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只要手续齐全,符合要求,即予以注册,所以商标注册申请极易通过。②实质审查制度。它是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在注册之前对商标权利是否生效进行实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违返禁用条款,是否与已注册商标在同一商品(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相似;是否有损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政治上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商标注册申请填写情况是否过宽,需要详细说明商标名称等等。

3) 商标注册审查程。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查、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予初步审查或驳回申请等一条列活动。① 形式审查程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具有商标申请的权利;审查商标申请的书件,是否符合商标法规规定的完备手续;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是否清楚;审查商品分类是否准确;审查商标申请须机关核转或委托代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查商标申请费是否缴纳。② 实质审查程序。形式审查程序均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内容包括: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是否混同。③ 驳回申请程序。商标局批驳注册申请的商标,须退还申请人。已经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不得重新申请。④ 驳回复审程序。当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驳回申请提出复审须符合以下要求:要遵守法定时限,须在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按规定样式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附送原《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10份和黑白墨稿1份;按规定缴纳评审费。驳回申请商标的复审,只能是被驳回的原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及指定商品均不得改变。如有改变,不能作为驳回商标复审,而只能作为新商标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二)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

(1)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初步审定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准备予以核准注册,但能否核准注册,尚须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后正式核准。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使用商品类别及指定商品名称、申请日期和审定编号等。

(2)核准商标注册。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无误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异议,或异议经最终裁决不能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授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注册、续展、变更的申请

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所谓商标权,是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

(一) 商标权的特征:

① 维持商标权的专有性

也就是指它含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同一个国家,同一商标只能由某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由多家企业所有;二是指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另一方面可以禁止第三方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相似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 维护商标权的时效性

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在有效期内,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商标将不会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有效期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如日本规定为10年,美国规定为20年,我国规定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品牌经营者应申请续展注册,办理续展手续,否则将丧失商标权。

(二) 商标注册续展

为了延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各国商标法都有商标注册可以续展的规定。所谓商标注册续展,就是延长商标权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续展对实施品牌战略与决策具有重大作用,尤其是对创名牌、保名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10年。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可以连续续展,从而可以保持注册商标的永久有效,商标专用权就可以成为一种永久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在期满前6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 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发生改变,经申请,商标局得以核准的法定程序。《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注册商标的变更手续:①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变更申请书应将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原注册人名称以及变更后注册人名称填写清楚;变更证明为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② 申请变更商标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2)商标注册提出变更申请的注意事项

①变更申请,只能是注册人名义的变更,地址的变更或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

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③在提出变更申请时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将变更申请退回。

④变更申请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⑤ 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改变后不及时履行变更手续,改变后的商标注册人不再拥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商标注册人名义改变后,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涉外商标

(一)涉外商标

在商场日益走向目标化、一体化的今天,商品与服务在国家间的流通与转移是极为普通的事情。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我国出口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而且应该到外国申请注册,把这两种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统称为涉外商标注册。

1)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的问题有一个变化过程。我国1950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已与我国建交和订阅商约的国家的商民,可依本条例申请注册。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外国申请人的国家须与中国达成商标注册互谅协议方能在中国申请注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采取了灵活态度,对商标注册实行双方按同等条件办理对方商标的对等原则。1982年8月颁布《商标法》,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按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代理组织应根据外国委托人的申请,为其代理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和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的争议解决等事宜。

2)中国商标在国外注册。为了在世界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保护企业在国外的合法权益,防止别国商人对我国商标的抢先注册,提高我国商标在国外知名度和竞争力,我国商标也应在国外申请注册,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般应委托所在国的商标代理人进行。首先,应做好商标国外注册的准备工作,其次,要认真办理商标在国外注册申请的有关要求手续,再次,通过商标在国外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在国外获准注册,取得注册国的商标专用权,并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二) 商标国际注册及领土延伸

商标国际注册,又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这是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的注册方式,1891年,由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突尼斯等国发起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2年生效。以后经过6次修改,最后一次是1971年7月在斯德哥尔摩进行的。

我国分别于1989年10月4日和1995年12月1日成为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须向商标局提出,其手续即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其申请国际注册指定的商品范围不能超出其在申请注册时指定的商品范围或者其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

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及必要的附件、费用后,将有关的申请件寄交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其办理商标注册,国际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即将该商标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同时通知指定保护的国家限期(在协定中的成员国为1年,在认定书中的成员国为每18个月进行审查一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也就是说,注册人的商标并不能直接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只有当注册人申请要求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且被请求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驳回其保护要求时,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第5篇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是在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所设定的禁止内容的解除,允许其从事某项特殊的活动,使其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例如:为了保证公共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国家通过考试等方式给符合一定技术的人发给驾驶证,赋予其驾驶汽车的权利。

2、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许可相对人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确定其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后,才能授予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赋予政行相对人的这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此种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要件,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许可证、执照,具体名称包括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资质证书等等。

4、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许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如行政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但同时也是禁止其他人随意从事经营活动,其他人非经行政机关允许,如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即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三)行政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它是影响行政效率和申请人的一个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得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批准或不批准,关系到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能否从事某种活动。从程序上对行政许可进行规范,是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条件。现《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对行政许可程序做了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相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从事食品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同时提交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在申请某些附条件许可,即取得某一许可必须以拥有另一许可证为前提时,除提交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作为取得相应许可前提的许可证(前置审批)。如动植物及产品入境时,在向海关申请前必须获得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许可,否则海关对此申请不予接受。

行政许可申请的表现方式一般以书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与决定(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及期限的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及程序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行政责任。(2)申请书及附录材料。行政许可机关确定申请人符合资格后还须对申请书的形式加以审查,如果认为申请书不规范,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重新申报。(3)申请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等。(4)有关资格的许可还须审查申请人是否通过规定的考试、考核。(5)行政许可机关在书面审查申请合格的基础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考察)。

行政许可机关通过以上的步骤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

一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及时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许可证、营业执照应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事项(许可的范围)、被许可人姓名、住址、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编号(注册号)、许可日期等。

二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视为不予批准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照(行政不作为)。

《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许可内容,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不适当的,亦可主动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修改,一般需要许可机关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如果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对许可的范围、条件或期限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许可机关应及时修改或更换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特殊规定

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行政许可法》还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4、《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以下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二、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

从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看,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2、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3、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

这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可以提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申请人是:第一、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个体工商户: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主要涉及公司名称的变更、公司住所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公司类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股东会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4、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营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以上十个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的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作了具体的规定。

6、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合伙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因(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个人独资企业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个体工商户变更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9、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签署通过年检的意见。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申请广告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从《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含有广告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3)广告样件;(4)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登记证》。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规定:房地产广告的,必须具备(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方可广告。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第三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化妆品广告)。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酒类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酒类广告)。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1)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2)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3)影视片制作活动;(4)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5)评比、评选、推荐活动;(6)纪念庆典活动;(7)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刷品广告。

10、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医疗广告。

11、烟草广告的行政许可(国家限制性广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

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经纪资格的认定;(2)经纪人的登记注册;(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4)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5)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经纪活动:(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颁发《市场登记证》。

通过对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许可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的学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执行好《行政许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辞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汇编》--经济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6篇

[关键词]原料药;药物注册;FDA认证;DMF;EDMF;COS认证

[中图分类号]TQ460.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1)08(b)-111-04

众所周知,在过去的10年里越来越多的中国生产厂家都在寻求各种各样的出口机会,同时也面临了越来越多的国外政府机构或者制剂企业严格的质量审计,中国的制药企业也借此机会不断提高了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以及整体企业形象。

原料药企业产品出口面向的主要地区为美国和欧盟国家。理所当然原料药出口企业必须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质量,生产体系的审计(GMP),并完成产品注册。产品注册涉及到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straton,FDA)认证和欧盟不同国家药物主文件(drugmasterfile,DMF)注册,或者欧盟整体的欧州药典适用性证书(certificate of suitabifity,COS)认证。1 FDA认证介绍

根据美国的联邦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入美国须向美国FDA申请注册并递交有关文件,化学原料药按要求提交一份DMF。

1.1 DMF文件及申报程序简介

DMF是由生产商提供的某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资料,便于FDA对该厂产品进行全面了解。内容包括: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某一药物时所用的具体厂房设施和监控的资料,以确定药品的生产是在GMP环境下进行的。

1.1.1 DMF文件共有五种类型I型:生产地点和厂房设施:Ⅱ型:中间体、原料药和药品;Ⅲ型:包装物料;Ⅳ型:辅料、着色剂、香料、香精及其他添加剂;V型:非临床数据资料和临床数据资料。原料药生产企业向FDA申报的DMF文件属于Ⅱ型,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递交申请书、相关行政管理信息、企业的承诺声明、申请产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描述、产品生产方法详述、产品质量控制与生产过程控制、产品稳定性实验、包装和标签、标准操作规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贮存与管理、文件管理、验证、批号管理制度、退货及处理。

1.1.2 DHF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综述资料:A.行政信息;B.产品特征的综述;c.专家报告。②化学、药学和生物学信息:A.配方的详细内容;B生产方法的描述:C.起始物料的描述;D.特殊检测;E.生产中间过程的控制;F.最终产品检验;G.稳定性试验。③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对于大部分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是必须的。

1.1.3 DMF申报的基本程序见图1。

1.2一般情况下中国厂商申报FDA认证的程序如下

1.2.1进行国际市场调研,摸清美国市场目前的销售情况,对市场发展趋势与走向做出正确的预测、分析和判断,选择好申请FDA批准的品种。

1.2.2选择申请人和经销商,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签署委托书。

1.2.3编写申请文件,原料药为DMF文件,由人完成申请文件终稿的编写并向FDA递交,取得DMF文件登记号。

1.2.4 FDA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初审合格后发通知函给申请人,并发给一个登记号,说明DMF文件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1.2.5工厂按美国cGMP的要求进行厂房、设施设备的改造并完善生产质量管理的各项软件和相关人员的强化培训。

1.2.6应美国制剂生产厂家(即该原料药品的终端用户)的申请,FDA派官员到生产厂家按照FDA颁布的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并对照已上报审核的DMF文件进行检查,FDA官员在生产现场的基础上出具书面意见给生产厂家并向FDA报告检查结果。

1.2.7 FDA审核批准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生产厂家并输入美国海关的管理系统,该原料药品即获准直接进入美国市场。

1.2.8生产厂家每年向FDA递交一份DMF修改材料,一般情况下,每2-3年可能要接受一次复查。

1.3 FDA的批准

按照美国联邦法规第210及第211条中有关规定,任何进入美国市场的药品(包括原料药品)都需要首先获得FDA的批准,而且所有关于药物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均应严格符合美国cGMP的要求。

1.3.1原料药通过美国FDA认证的途径对于原料药来说,通过FDA批准主要有两个阶段:一是DMF文件的登记,要求递交的DMF文件对所申请的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以及药品质量本身做一个详尽的描述。二是当DMF文件的登记已完成时,而且在美国的原料药品终端用户提出了申请以后。FDA官员对原料药物的生产厂家进行GMP符合性现场检查。通过对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状况的全面考察,做出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否确保所生产药品的质量的判断。

1.3.2 DHF文件的编写和提交DMF编写应实事求是,因为FDA现场检查会以企业提交的DMF作为检查的依据。DMF必须用英文书写,如果呈报文件是以其他语言书写的,就必须附有正确的英文译文。连同授权信、副本一同交给美国商,由商交给FDA。FDA审阅DMF之后,若认为符合模式要求,则会给该DMF一个注册号,同时将该注册号通知美国商,表明FDA已经收到了符合模式要求的DMF。

1.3.3 FDA的现场检查FDA现场检查一般是非无菌原料药由2个人检查3-4 d,无菌原料药由2-3个人检查5-7 d。现场检查有两种形式:一是从头开始,按操作顺序的先后进行检查,这种按产品生产流程的检查一般适用于一种产品;另一种是按系统检查。适用于多个品种的检查。现场检查时FDA会提出大量问题。并查看企业的文件和记录,最后FDA会有半天时间进行总结,若有疑问或认为有些地方不符合GMP和DMF,他们会在审计缺陷483表上列出。通常483表上的问题要被审查企业在3周内列出详细的解释或整改计划并交FDA。当FDA对企业的483表回信进行审查。并感到满意时。FDA会通知商,同意其使用本产品。同时FDA会通知美国的贸易部门,准许进口本原料药(FDA不会给企业发GMP证书)。经过以上几个步骤。企业的原料药已经成功进入美国市场,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通过检查之后就万事大吉了,企业从此更应严格按照GMP和DMF的要求运作,重大变更应通知FDA,DMF及时更新。同时FDA会至少每2年对企业复查一次。

2欧洲国家药物注册管理

2.1 EDMF文件简介

欧洲药物主文件(European drug master file,EDMF)是药品制剂的制造商为取得上市许可而必须向注册当局提交的关于在制剂产品中所使用原料药的基本情况的支持性技术文件。它的申请必须与使用该原料药制剂的上市许可申请同时进行。

EDMF分为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与美国FDA的DMF涵盖药品生产的全过程CMC(chemistry,manufacturing and con,tr01)不同,EDMF的主要内容是药物及其相关杂质的化学,包括化学结构及结构解析、化学性质、杂质及其限度、杂质检查等。

2.2EDMF的适用范围

EDMF适用于以下三类原料药的申请:①仍由专利保护的新的原料药,并且这种原料药没有包括在欧洲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药典中;②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料药,并且这种原料药没有包括在欧洲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药典中;③包括在欧洲或任何一个成员国的药典中的原料药。

2.3 EDMF的变动和更新

如果EDMF持有人需要对EDMF的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作出任何变动,均要向主管当局或EMEA上报,并通知所有申请人。若仅是修改EDMF的保密部分,并且生产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杂质范围均没有发生改变,修改信息只需提供给主管当局。如果需要修改EDMF的公开部分。此信息必须提供给其他申请人和使用此EDMF药品上市许可证的持有人,所有涉及到的申请人将通过适当的变更程序修改他们的上市许可证申请文档。

2.4 EDMF的递交程序

根据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程序的要求,EDMF只能在递交制剂药品上市许可证申请时递交,并且只有欧洲的制剂生产厂家及其授权的代表(如进口商)才能递交EDMF。递交的EDMF应包括两个部分:①EDMF的申请人部分(即公开部分);②原料药生产厂家(ASM)的限制部分(即保密部分)。两个部分要分开递交,因为药品上市许可证的申请人是不可以看到EDMF保密部分的,其中EDMF的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组成的一个完整副本由原料药生产厂家直接寄给欧洲的相关的评审机构。公开部分的一个副本由原料药生产厂家提前寄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将此部分包括在上市许可证的申请文件中。

如果经欧洲的药品评审机构验证,证明递交的EDMF申请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则给予药品上市许可证的申请人一个EDMF登记号。这样作为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就可以将本原料药产品出口到欧洲,用于该制剂厂家的药品生产。

2.5EDMF的评估

当EDMF文件被提交后,欧洲各国的主管当局或欧洲药物评审局(EMEA,European agencyforthe evaluation ofmedicinalproduct)会对EDMF的公开部分和保密部分进行评估并提问,且对EDMF公开部分的提问会写进整个评估报告并转给申请人,对EDMF保密部分的提问则被包含在评估报告的保密附件内直接转给EDMF持有人,但主管当局或EMEA会将上述情况连同所提问题的性质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负责EDMF持有人应及时解答这些问题。一旦因为这些针对保密部分的提问和解答使得公开部分内容发生变动,EDMF持有人将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更新的公开部分的文件,并由申请人提供给评审机构。

2.6 COS认证介绍

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certificate 0f suitability,COS)认证的目的是考察欧洲药典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口药品的质量,这是中国原料药合法地被欧盟最终用户使用的另一种注册方式。这种注册途径的优点是不依赖于最终用户。可以由原料药生产厂商独立地提出申请。中国的原料药生产厂商向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提交产品的COS认证文件,在文件审查和可能的现场考察通过之后,EDQM会向原料药品的生产厂商颁发COS认证证书。

1999年。在EDQM制订的COS认证指南中提出:原料药生产企业在COS认证的申请文件中必须附加两封承诺信,一封信承诺其申报的原料药是按照国际GMP规范(ICH07A)进行生产的。另一封信要求承诺同意欧洲GMP检查机构的官员进行现场检查。

随着美国、欧盟和日本三方在药品注册程序和法规上的相互协调,欧盟在进口的原料药注册中逐步接近美国FDA的偏重现场GMP检查的办法,今后有可能对每一家提出COS认证的生产厂家进行现场的GMP检查。COS认证过程对企业是有积极意义的,会使企业的GMP管理达到国际水平,而且随着美、欧、日三方协调的进一步发展,通过欧盟的GMP检查和COS认证最终有可能直接进入美国和日本市场。至少会使美国FDA的注册变得更为容易。

2.7 EDMF申请和COS证书的比较

EDMF和COS证书都是原料药进入欧洲市场有效而必需的支持性材料。二者都是用于证明制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药质量的文件。以便支持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产品在欧洲的上市申请。

2.7.1评审方式上的不同EDMF是由单个国家的机构评审的,是作为制剂上市许可申请文件的一部分,与整个制剂上市许可的申请文件一起进行评审。无论原料药物用于哪个制剂的生产,或该EDMF是否已进行过登记,都要进行重新评审,因此对原料药的生产厂家来说,不同的厂家要多次申请登记,可能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COS申请文件是由有关当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集中评审的,评审结果将决定是否颁发COS证书。一个原料药一旦取得COS证书,就可以用于欧洲药典委员会的31个成员国内所有制剂生产厂家的制剂生产。

2.7.2针对的情况不同EDMF与使用该原料药的制剂药物的上市许可申请不可分离,必须由使用该原料药的欧洲终端用户申请;而COS证书则是直接将证书颁发给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因此它可由原料药生产厂家独立申请,并不需要现成的中间商和终端用户,因而生产厂家在申请过程中更加主动。

2.7.3适用的范围不同EDMF程序适用于所有的原料药品,只要是原料药,无论是否已收载入欧洲药典,都可以通过EDMF文件的方式进入欧洲市场,而COS证书只能处理欧洲药典已收载的药品,当然不仅是原料药,也包括生产制剂所用的辅料,我国的药用辅料也可以申请COS证书。

2.7.4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同比如EDMF文件必须包括药物的稳定性研究资料,而COS证书的申请文件并不强求这些资料。

2.7.5申请的结果不同申请COS证书的结果是直接颁发给原料药的生产厂家一个证书,只要将这个证书的复印件提供给欧洲方面的中间商或终端用户,对方就可以购买本原料药,而EDMF文件登记的结果只是告诉制剂生产厂家一个EDMF文件的登记号,欧洲评审机构不会将这个登记号告诉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原料药的生产厂家只能从负责申请登记的欧洲药品制剂的生产厂家查询这个登记号。

3 CTD文件简介

随着由美国、欧洲和日本三方发起的国际协调会议(in-

tem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的进程,在上述三个地区对于人用药申请注册的技术要求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协调统一。ICH决定采用统一的格式来规范各个地区的注册申请,并在2003年7月起首先在欧洲实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CTD格式的注册文件。

3.1 CTD文件的组成及排版格式

3.1.1 CTD文件的组成CTD文件是国际公认的文件编写格式,用来制作一个向药品注册机构递交的结构完善的注册申请文件,共由五个模块组成。模块一:行政信息和法规信息。本模块包括各地区特殊的文件。例如申请表或在各地区被建议使用的标签,其内容和格式可以由每个地区的相关注册机构来指定。模块二:CTD文件概述。本模块是对药物质量、非临床和临床实验方面内容的高度总结概括,必须由合格的、有经验的专家来担任文件编写工作。模块三:质量部分。文件提供药物在化学、制剂和生物学方面的内容。模块四:非临床研究报告。文件提供原料药和制剂在毒理学和药理学试验方面的内容。模块五:临床研究报告。文件提供制剂在临床试验方面的内容。其中,模块_是地区特异性的,模块二、三、四和五在各个地区是统一的。CTD文件组成的基本模块,见图2。

3.1.2 CTD文件写作排版格式的要求见图3。

3.2 CTD文件实行的意义

第7篇

台湾商标法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法或本细则所为之各项申请,应使用商标主管机关印制之书表,备齐附件,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

申请书或其它对象应注明商标名称、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名称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注明其审定或注册号数。 第3条 商标之各项申请违反有关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序而得补正者,商标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

申请人于前项限期内补正者,其申请日仍以原申请日为准。

第4条 关于商标注册之申请,商标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得通知申请人检附身分证明或法人证明文件。

前项证明文件或其它书件系外文者,应检附中文译本。

第5条 本法第二条所定之营业,得参酌左列事项认定之:

一 公司登记之营业项目。

二 商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三 营利事业登记之营业项目。

四 具体营业计画。

五 股东会决议。

六 其它相关事证。

依法令或事实无须为营利事业之登记者,得依其检附之相关文件认定之。

第6条 主张优先权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国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之日,视为在中华民国申请论册商标之日;在他国之申请案审查结果,对已成立之优先权,不生影响。

第7条 商标注册之申请人主张有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情事者,应提出相关事证证明之。

第8条 受任为商标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书,载明其代理权限。

依本法第九条第二项委任之商标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委任人未另行委托他人代理者,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期限另行委任商标代理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对其应送达之书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依本法第九条第三项通知申请人更换商标代理人时,并应通知原委任商标代理人。

本法第十条所称之一切必要行为,包括代为收受商标主管机关送达之书件及通知。

第9条 本法第十五条所称书件无法送达,指向应受送达人在商标主管机关登载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送达而不能送达者。

第10条 商标注册证应黏附商标图样,由商标主管机关盖印发给。

第11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毁损,商标专用权人得叙明事由,加具证明,申请补发。

依前项规定补发注册证时,旧注册证应同时公告作废。

第12条 凡由商标主管机关抄给之书件,摹绘之图样,应注明与原本无异字样。

第13条 关于商标之证据及对象,检附人预行声明领回者,应于该案确定后三十日内领取。

第13-1条 申请商标审定、注册或其它事项之变更登记者,除第十七条及第十七条之一规定情形外,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变更证明文件。

三 变更事项须于注册证上加注者,并应检附商标注册证。

第14条 本法第二十条所定须守密者,由商标主管机关就左列事项认定之:

一 属于营业机密或有关个人隐私者。

二 主管机关内部之签注及批示。

第15条 商标图样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购买人,于购买时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无混同误认之虞判断之。

类似商品,应依一般社会通念,市场交易情形,并参酌该商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产制者、行销管道及场所或买受人等各种相关因素判断之。

类似服务,应依一般社会通念,市场交易情形,并参酌该服务之性质、内容、提供者、行销管道及场所或对象等各种相关因素判断之。

性质相关联商品或服务,以在工商经营上,有无申请注册防护商标或服务标章之必要关系判断之。

第16条 依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注册,其正商标已审定或注册者,应检附审定书或注册证影印本。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之注册证,应记载正商标之注册号数。

申请防护商标注册,主张其为著名商标者,应举证证明之。

正商标撤销或无效者,其联合商标及防护商标应一并撤销。审定联合商标或审定防护商标未与正商标一并移转者,应撤销其审定。

第17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所称商标种类之变更,指左列情形:

一 正商标变更为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

二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变更为正商标。

三 联合商标变更为防护商标。

四 防护商标变更为联合商标。

申请商标种类之变更,应检附申请书注明相关号数;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检附审定书或注册证。

商标种类变动,其专用权范围及存续期间以原注册者为准;变更后之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专用期间超过正商标专用期间者,以正商标之专用期间为准。

第17-1条 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申请变更其正商标,应检附申请书注明相关号数;其已审定或注册者,并应检附审定书及注册证。

前项变更正商标之联合商标或防护商标,其专用权范围及存续期间以原注册者为准;其专用期间超过变更后正商标之专用期间者,以变更后正商标之专用期间为准。

第18条 (删除)

第19条 申请商标专用期间延展注册,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注册证。

三 商标图样十张。

四 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前申请者,申请前三年内有使用商标相关事证之声明;于商标专用期间届满后申请者,专用期间届满前三年内有使用商标相关事证之声明。如有正当事由未使用者,应载明之。

五 其它必要书件。

前项第四款规定,于防护商标不适用之。

延展注册经核准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延展事项,发还申请人。

第20条 申请登记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申请登记再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再授权使用契约影印本。

三 商标专用权人同意再授权之证明文件。

申请人得检附商标注册证,请求加注授权使用或再授权使用事项。

授权使用之商品及授权期间,以商标专用权范围为限。所约定授权期间超过专用期间者,以专用期间届满日为授权期间之末日。专用期间如经延展注册,应另行申请授权登记。 再授权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权期间,不得逾原授权使用商品之范围及授权期间。

第21条 商标授权期间届满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检附相关证据,申请终止授权使用登记:

一 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者。其经再授权者,亦同。

二 一方表示终止,他方无异议者。

三 契约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终止,而为终止之表示者。

四 经法院判决确定或和解、调解成立,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五 经商务仲裁判断授权关系已消灭者。

第22条 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移转,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受让人身分证明文件暨营业相关事证。

三 移转契约或其它移转证明文件影印本。

四 注册证。

前项移转登记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移转事项,发还申请人。

第23条 申请设定商标专用权质权之登记,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质权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 质权设定契约影印本,应载明商标名称、注册号数、债权额度及存续期间。

四 注册证。

前项质权经登记者,由商标主管机关于商标注册证上,注明设定质权事项,发还申请人。

质权设定期间,以商标专用权期间为限。所约定质权设定期间超过专用期间者,以专用期间届满日为质权期间之末日,专用期间如经延展注册,应另行申请质权登记。

申请质权消灭登记,应检附商标注册证及债权清偿证明或双方同意涂销质权设定登记证明文件。

第24条 申请撤销他人商标专用权,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含副本) 。

二 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 相关证据二份。

前项第一款之申请书,应载明构成撤销商标专用权之原因事实。

商标主管机关通知商标专用权人或其商标代理人答辩时,应检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附属文件。

第25条 商标主管机关就申请撤销案所为之处分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商标之注册号数、名称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二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为法人者,并应记载代表人姓名。

三 商标专用权人之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其为法人者,并应记载代表人姓名。

四 委任商标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五 主文及理由。

六 处分之年、月、日。

第26条 依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当然消灭者,其消灭时日如左:

一 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延展注册者,商标专用期间届满之次日。

二 商标专用权人死亡而无继承人者,其死亡时。

认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当然消灭,适用事实发生时之规定。

第27条 凡依本法申请商标注册者,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应依第四十九条规定指定商品类别,并列举商品名称。

二 商标图样十五张,其为彩色者,并应附加黑白图样三张,以坚韧光洁之纸料为之,其长及宽不得超过五公分。

三 申请人营业之相关事证。

前项第三款规定于防护商标不适用之。

商标注册之申请,以备具商标图样及载明商品类别、商品名称之申请书送达商标主管机关之日为申请日;如系交邮,以交邮当日邮戳为准。 审定前申请变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称或商标图样,以申请变更之日为申请日。但缩减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响其申请日。

第28条 商标图样中包含说明性或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文字或图形者,若删除该部分则失其商标图样完整性,而经申请人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得以该图样申请注册。

前项图样于审查有无与他人之商标图样相同或近似时,仍应以其整体图样为准。

第29条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已审定或注册之商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以已审定或注册者为准。

本细则修正施行前,已申请注册而尚未审定之商标,其指定使用之商品类别,以申请时指定之类别为准。

第30 条 依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须由各申请人协议者,商标主管机关应指定相当期

间通知各申请人协议,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时,商标主管机关应指定期日及

地点通知各申请人抽签决定之。

第31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所称著名之商标或标章,指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该商标或标章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者。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但书所称授权人,指经商标或标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权他人申请注册之人。

第32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所称法人及其它团体或全国著名商号之名称,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号或法人营业范围内之商品,以商号或法人所登记之营业项目为准;如登记之营业项目未载明具体商品者,参酌实际经营之项目认定之。

登记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称之特取部分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而与登记在后之法人名称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与该登记在后之法人所经营之商品为同一或类似者,仍应征得该登记在后之法人之承诺。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所称全国,指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领域。

第33条 (删除)

第34条 依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移转申请权者,应检附左列书件:

一 申请书。

二 受让人身分证明文件暨营业相关事证。

三 移转契约或其它移转证明文件影印本。

第35条 本法第四十一条之核准审定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 委任商标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 商标名称。

四 申请案号:有正商标者,其号数。

五 审定主旨及说明。

六 审定之年、月、日。

第36条 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撤销审定之申请者,准用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主管机关为撤销审定之处分者,准用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37条 本法第四十三条之核驳审定书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二 委任商标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

三 商标名称、图样及指定使用商品类别。

四 申请案号。

五 核驳审定主旨及说明。

七 核驳审定号数及年、月、日。

一 异议书 (含副本) 。

二 异议人证明文件。

三 相关证据二份。

前项第一款之异议书,应载明异议之事实及理由。

商标主管机关通知注册申请人及其商标代理人答辩时,应检附异议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附属文件。

异议之事实及理由有不明确或不完备者,商标主管机关得通知异议人限期补正;于审定商标公告期间内,异议人得变更或追加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

商标主管机关就前项之变更、追加或补正事项,应通知注册申请人及其商标代理人答辩。

第39条 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评定者,准用前条规定。

异议审定书及评定书准用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40条 商标异议、评定及撤销案件之处理,适用本法新旧规定之原则如左:

一 商标异议案件适用异议审定时之规定。

二 商标评定案件适用注册时之规定。但其申请或提请评定之程序适用评决时之规定。

三 商标撤销案件适用撤销处分时之规定。

第41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评定商标专用权范围,指请准注册之商标及所指定之商品专用权范围不明,有申请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之必要者。

第42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必要时,指评定委员就书面审理之结果,认为尚不足据以评决,有经当事人言词辩论,以补强其心证者。

第43条 申请注册证明标章者,应提出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 证明之商品或服务。

二 证明标章表彰之内容。

三 标示证明标章之条件。

四 申请人得为证明之资格或能力。

五 控制证明标章使用之方式。

六 申请人本身不从事所证明商品之制造、行销或服务提供之声明。

证明标章于申请注册时已有使用者,应检附使用之证明;未使用者,应检附使用计画书。

第44条 证明标章之使用,指以证明商品或服务之特性、品质、精密度或其它事项之意思,于商品或服务之相关物品上,标示该标章以为证明者。

第45条 申请注册团体标章者,应提出申请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 申请人之组织及其成员之资格。

二 控制团体标章使用之方式。

团体标章于申请注册时已有使用者,应检附使用之证明;未使用者,应检附使用计画书。

第46条 团体标章之使用,指为表彰团体或其成员身分,而由团体或其成员将标章示于相关物品或文书上。

第47条 本法第七十六条所称不当使用,指左列情形:

一 证明标章作为商标或服务标章使用,或专用权人于自己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该标章。

二 证明标章专用权人对于申请证明之人,予以差别待遇,或未经查验或明知不合证明条件而同意标示证明标章者。但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团体标章之使用造成社会公众对于该团体性质之误认。

四 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而为移转、授权或设质。

五 违反控制标章使用方式。

六 意图影射而使用标章。

七 其它不当方法之使用。

第48条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商标专用权,其商标专用其间仍以原核准者为准。

第49条 申请注册,应依商品及服务分类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并具体列举商品或服务名称。

附件:商品及服务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林业之化学品;未加工之人造树脂,未加工之塑料;肥料;灭火制剂;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物品;鞣剂;工业用粘着剂。

第二类

油漆 (颜料) 、亮光漆、天然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之天然树脂;涂漆用、装潢用、印刷用及艺术用金属箔与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它洗衣用物品;清洁、亮光、洗擦 (去污) 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水 (香料) 、香精油;化妆品;美发水;洁齿剂。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 (油) ;吸收、湿润、凝聚灰尘用品;燃料 (包括马达用) 及照明用油,蜡烛、灯心。

第五类

药品、兽医及卫生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敷药用材料;填牙材料、牙蜡;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铁器、小五金器材;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之普通金属制品;矿沙。

第七类

机器及工具机;马达及引擎 (陆上车辆用除外) ;机器用联结器及传动零件 (陆上车辆用除外) ;农具;孵卵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及器具 (手操作的) ;剪力及刀叉匙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量、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计重、计量、信号、检查 (监督) 、救生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声音或影像记录、传送或复制 (再生) 用器具;磁性资料载体、记录磁盘;自动贩卖机及货币操作 (管理) 器具之机械装置;现金出纳机、计算器及数据处理设备;灭火器械。

第一类

外科、内科、牙科和兽医用器具及仪器,义肢、义眼、假牙;整形用品;伤口缝合材料。

第一一类

照明、加热、产生蒸气、烹饪、冷冻、干燥、通风、给水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一二类 车辆 (交通工具) ;陆运、空运或水运用器具。

第一三类

火器;火药及发射体;爆炸物;烟火。

第一四类

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之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之物品;珠宝、宝石;钟表及计时仪器。

第一五类

乐器。

第一六类

不属别类之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庭用黏着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及办公用品 (家具除外) ;教导及教学用品 (仪器除外) ;包装用塑料品 (不属别类者) ;纸牌;印免用铅字;印刷板。

第一七类

不属别类之橡胶、古塔波胶 (马来树胶) 、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该等材料之制品;生产时使用之射出成型塑料;包装、填塞和绝缘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一八类

皮革与人造皮革 (仿皮革) 以及不属别类之皮革及人造皮制品兽皮;皮箱旅行箱;伞、阳伞及手杖;鞭及马具。

第一九类

建筑材料 (非金属) ;建筑用非金属硬管;柏油、沥青;可移动之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

第二类

家具、镜子、画框;不属别类之木、软木、芦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该等材料之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 (非贵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金属者);梳子及海棉;刷子 (画笔除外) 、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 (建筑用玻璃除外) ;不属别类之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布、帆、袋 (不属别类者) ;衬垫及填塞材料 (橡胶或塑料除外) ;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四类

不属别类之布料及纺织品;床单或桌布。

第二五类

衣服、靴鞋、帽子。

第二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缏带 (发辫) ;钮扣、钩扣、扣针及缝针;人造花。

第二七类

地毯、草垫、席类、油毡及其它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八类

游戏器具及玩具;不属别类之体育及运动器具;圣诞树装饰品。

第二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精;腌渍,干制及烹调之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脂。

第三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树薯粉、西谷米、代用咖啡;面粉及榖类调制品、面包、糕饼及糖果、冰品;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调味用香料,冰。

第三一类

农业、园艺及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之榖物;活得动物 (活禽兽及水产) ;鲜果及蔬菜;种子、天然植物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二类

啤酒;矿泉水及汽水以及其它不含酒精之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它制饮料用之制剂。

第三三类

含酒精饮料 (啤酒除外) 。

第三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五类

广告;企业管理;企业经营;事务处理。

第三六类

保险;财务;金融;不动产业务。

第三七类

营建;修缮;安装服务。

第三八类

通讯。

第三九类

运输;商品捆扎及仓储;旅行安排。

第四类

材料处理。

第四一类

教育;训练;娱乐;运动及文化活动。

第四二类

餐、宿之提供;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艺之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之研究;计算机程序设计及不属别类服务。

第8篇

“球”的争执

从“国酒茅台,喝出健康来”到“国酒茅台,国之栋梁”,贵州茅台的广告词一直在变,追逐“国酒”资质的心却从未改变。多年来,贵州茅台一直将“国酒茅台”一词用于各种公开场合,包括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以及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公司还成立了北京国酒茅台文化研究会,将“国酒茅台”的宣传进一步深入人心。

但宣传的成功并不代表其资质的合法。此前贵州茅台已经有过9次“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最近的注册申请时间为2010年6月9日,而最早的则要追溯到2001年9月13日。不过因“国酒”这一提法涉嫌利用国家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而被国家商标局5次驳回申请。然而今年茅台的第10次申请,虽然商标与宣传未进行任何改变,却意外得到了初审通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2012年7月20日公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茅台集团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初审,“国酒茅台”不同图案的注册商标为4个,均为第33类,即酒类。

按照程序,“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后,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7月20日~10月20日),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异议无效,茅台将正式“转正”为“国酒茅台”。

这已经不是茅台第一次处在风口浪尖上。在过去的十多年的时间里,茅台集团曾面临行业竞争对手对其提出的“白酒护肝论”、首开“年份酒”先河等动作提出过质疑,但均被一一化解。

“茅台集团其实没有必要非要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茅台集团已经使用“国酒茅台”这一广告语多年,这次其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却引来很大的质疑。对品牌的认知是建立在消费者心智中的,民间自有公论,不是非要通过注册商标来体现,“消费者不认可,注册了也不是”。

对手的激辩

事实上,茅台一开始注册“国字”,多家酒企就以公开指责或暗示等方式提出了质疑。就在外界以为五粮液等酒企将率先发难时,山西汾酒和洛阳杜康却以比较强硬的方式,站到了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最前端。

8月6日,这两家白酒企业将异议申请书递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山西汾酒在数千字的异议申请书中,围绕着茅台是否应该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旁征博引,提出了各种理由。汾酒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从多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申请书指出,“国酒”按照通常理解,可以有3种含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在一国内最好的酒;特指我国的酒,即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汾酒集团认为,贵州茅台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该产品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国酒”商标一旦注册成功,由茅台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将在整个白酒行业产生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同日,洛阳杜康也已委托律师写了异议申请书,发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并提出了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十大理由。在这份异议申请书中,洛阳杜康从历史文化底蕴、市场占有率、行业发展等多个方面,对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杜康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的请求,希望茅台回归理性的市场竞争之中。”洛阳杜康负责人也对媒体表示:“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企业企图注册成为‘国酒’商标,从而对整个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呼吁每个白酒企业都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依靠自身的综合实力赢得认同,赢得口碑。”

9月20日,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5家酒企则以“四川中国白酒金三角协会”的名义联合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请求依法撤销对“国酒茅台”商标的初审公告,并驳回其注册申请。据了解,四川5家酒企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二是“国酒茅台”商标如注册成功,将导致白酒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三是“国酒茅台”商标若成功注册,将带来不稳定因素;四是“国酒茅台”商标若注册成功,将影响政府公信力。五粮液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新闻发言人彭智辅表示,这是企业自发行为,并由中国白酒金三角酒业协会牵头申请。“对于这种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为,五粮液有责任出来呼吁。”沱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国酒”不能随便就冠在一个企业身上,“国”字号更多的是文化、精神层面的概念,论历史、论品质,不见得其他白酒企业配不上!业内人士表示,四川酒企以“白酒金三角”的名义提出异议将会更有分量,更显示四川省方面对此的重视。

国内白酒行业众多人士认为,如果一家进行商业化经营的企业将“国酒”二字据为己有,事实上就意味着,它带给消费者的形象是“象征国家的酒”。这种容易产生误解的排他性商标,对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巨大负面影响,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是说,茅台“国酒”商标获得认可,就等同于“国酒”茅台由之前的公众意识转化为法律认定,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说到“国酒”就是茅台一家,其他品牌白酒就是赝品了。这实际上是以严重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压制别人品牌空间来提升自我品牌力度,从而为自己谋得更大的商业利益。

第9篇

答:首先需要申报单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到市级大厅办理,5000万元以下的到相应区县工商大厅办理。

然后建议去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需要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 7 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由分管参谋签署意见,交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大队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办理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消防安全许可证》之后再去办理食品、公共卫生、餐饮许可证,需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以内,可同步进行。需要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等。

由于涉及到餐饮、文化娱乐、洗染等行业问题需要去环保局环评处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环评登记表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书为30个工作日。

住宿业需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领取填写《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

文化娱乐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到文化委办理,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需要提交有娱乐经营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营业面积;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等。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到相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卫生、环保、食品卫生、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拿到营业执照之后到公安局刻制公章,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之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需要到质量监督管理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

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后办税务登记,需到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 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有偿租赁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办理统计登记需到统计局提交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证件或者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单位基本情况表》。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需到消防局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10篇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业 户 名 称: (盖章) (签字)

负 责 人 姓 名: 行 业: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 本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规定 在对应栏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内打钩 ⒈ ⒉ ⒊ ⒋ ⒌ 负责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书》 场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变更经营地址者提交) 名称核准通知书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计生证和暂住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等资料 复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张(变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谨此确认。

经联系电话: 营 者: (签字)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填写须知:

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本申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书每页注解说明; 书每页注解说明; 提交的文件、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负责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对应”栏中打钩。 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该栏还应填写负责人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

第11篇

[关键词] 商标 国际注册 策略

一、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现状分析

商标国际注册,指的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进行的商标注册。我国已经在1989年10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该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根据该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国民都可以通过本国的商标主管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为WIPO组织)国际局提出注册申请要求。申请人可就在本国已经获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或已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本国注册当局向国际局申请,从而达到在一国注册,多国保护的目的。该协定的优点如下:

1.手续简单:成员国可直接向WIPO组织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2.一举多得: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国际分类制度指明商标将用于的商品或服务。

3.费用低:仅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结算,只向WIPO组织交纳而无须面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且数额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指定保护的国家越多、则越节省费用)。 如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2006年,申请人平均为每件国际注册支付3,433瑞士法郎(瑞郎)的费用。2006年登记的注册中,80%支付的费用低于5,000瑞郎。

4.时间短: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到18个月内完成全部注册工作。如果是协定书成员国则为12个月,如果是议定书成员国则为18个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策略,如2006年,发展中国家排名在前的国际注册申请人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市兴亚泰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中国),这前三名企业均为中国企业。而我国也连续几年成为商标国际注册中被指定最多的国家。2006年共有15,801件指定,指定数量比2005年增加16.4%。这说明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将中国视为其目标市场。

二、我国企业应树立商标国际注册的超前理念

随着中国外贸业务量的增加,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品销往国际市场。我国企业在外贸活动中应树立商标国际注册的超前观念,即商品未销出之前,先将相关商标加以跨国注册,以抢得跨国竞争的先机。反之,就会遭受商标抢先注册的风险。如在我国闻名遐迩的“同仁堂”药品,虽深受日本消费者欢迎,可就是不能打入日本市场。因为该商标已被日本商人抢先注册。天津“鹦鹉牌”手风琴是中国一大名牌,可谁曾料到自己未注册商标,该产品进入日本后被日商抢先注册。若再销往日本,就要被日商提取15%的销售费,以致厂家最后只得忍痛将“鹦鹉牌”改为“蜻蜓牌”……类似这样的教训并不鲜见。

我国外贸企业如果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并且该商品要销往国外市场的,应首先了解当地的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条约,作好相应的商标权保护工作:

1.如果我国外贸企业的商品要销往英国、美国、菲律宾等市场的,应积极地开拓海外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保全好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如商品生产时间、首次投入市场销售时间还有首次投放广告的时间。因为上述国家在商标注册方面采用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谁先使用,谁就有商标专用权,即使该商标已被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举证自己是在先使用人,就可以撤销他人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归自己所有。

2.如果我国外贸企业的商品要销往德国、法国、日本等市场的,应尽快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很可能被其他企业捷足先登。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实施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注册,就可以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3.如果我国外贸企业的商品要销往非洲国家的,应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统一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并无自己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该组织注册。

4.如果该外贸企业的商品主要销往欧盟国家的,最好选择进行共同体注册,既省时省钱还节省精力。因为一旦注册成功,该商标在共同体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件共同体商标申请即可在欧共体15个国家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共同体成员国的使用,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整个共同体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而且商标注册和续展费用较低。

三、我国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商标国际注册策略

1.积极开展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工作。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它的含金量远远高于普通商标,因此世界各国在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时都适度地突破了商标的地域性原则。我国企业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在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内获得保护,并且可以对抗一些恶意的商标抢先注册行为。如上海协昌缝纫机厂生产的“蝴蝶”牌缝纫机品质优良,畅销海内外。但在1971年“蝴蝶”牌缝纫机品牌在印度尼西亚被当地企业抢先注册,后来该上海企业向我国行政主管机关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获得成功,才于1993年胜诉。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面对日益开放的国际市场,我国企业积极地开展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是大有裨益的。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途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

2.企业应有的放矢、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由于商标国际注册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因此申请人在本国进行国内注册时就应注意有针对性地注册商标,而不要贪多求全。在国际注册时,我们可以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前者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的商标,首先注册或使用的为正商标,其余主要对正商标起保护作用的为联合商标。如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奶糖上除了注册“大白兔”正商标外,还注册了“小白兔”、“大花兔”、“大灰兔”等联合商标以防范商标侵权。而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再行注册的若干个相同的商标,主要防止被他人注册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而遭恶意“淡化”。如“全聚德”商标不仅在主产品“烤鸭”(属国际分类第二十九类)上办理了注册,还及时地在“餐饮业杂项服务”(属国际分类第四十二类)上办理了服务商标注册,使韩国某饮食公司在服务类注册“全聚德”商标的努力付诸东流,有效地保护了该商标在海外的合法权利。

3.针对“中心打击原则”企业应强化对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企业应积极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特别是基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而获得的国际注册商标,它和本国注册商标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应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5年后才能与国内注册脱钩。商标所有人从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国内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则WIPO组织对其国际注册的商标也予以撤销。但超过5年,则不受国内法律的影响。这一原则被称为“中心打击原则”。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我国企业在国内注册后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的,不仅国内注册商标被撤销,国际注册的商标也会面临撤销。因此企业应积极地使用注册商标或许可给他人使用,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相应的使用证据。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吴宜均:商标国际申请量再创新高[J].中华商标,2007,(04)

第12篇

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承担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仲裁委员会、市工商联、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协会组成,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知名商标认定材料的整理、初审、公告以及组织召开认定大会等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认定大会,对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表决,并当场验票,公布结果。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大会,需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凡参会的2/3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同意认定的商标即可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第十四条经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知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6个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知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十九条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销其知名商标,收回其《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知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