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3:39: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物业主管工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有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九条新建房屋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按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公示后确定,并按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满足物业管理的使用。
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首期开发阶段按照规划技术标准,明确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开具发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前款委托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项目依法交付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履行移交手续: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后十五日内,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由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负有物业管理资料保管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防止资料遗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七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第十七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由业主、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投票权;
(三)拟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前款规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九)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单数组成,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的;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五)拖欠或者拒不交纳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
(六)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组织、煽动业主进行违法活动;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质询;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工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主监事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业主大会确定。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内容:
(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
(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内容。
第三十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等;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聘专业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
(二)加强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设施设备的管理,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及时维修养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
(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六)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有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业主名册等相关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以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和门窗位置;
(二)擅自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四)侵占、破坏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性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七)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依据规划按照出资情况确定。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第四十三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不足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设施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位、车库。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第四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总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为准。交存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
本条例实施前,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四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五十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向市、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对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进行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活动;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与信息化部门负责供电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通讯企业的协调指导;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监督;
(四)城乡管理部门负责供水、供暖和供气供给的监督管理、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宠物饲养、车辆停放、房屋租赁等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监督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的审计工作;
(八)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加装电梯、增建车位、车库的审核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的查处;
(九)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燃煤设施、噪音污染、危险废弃物等的监督检查;
(十)园林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伐移树木、损毁绿化成果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挤占绿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十一)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小区垃圾清运等的监督检查;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人员参加,协调化解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十八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项目委托给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的。
第六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专有设备:是指门户(户表)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设备等;
(三)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阳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消防设备用房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电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六十八条各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市安委会2010年工作部署,总结回顾2009年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2010年任务,动员全区各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和各安全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监管,狠抓责任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区安委会,向大会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一、2009年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回顾
2009年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主线,以防范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强化区域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区各企业各单位负责人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普遍提高,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企业总体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
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了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有力的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安全责任制体系逐步完善。
管委会主任冯志江同志对区域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对全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安全与稳定的极端重要性,要把区域安全与稳定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抓好落实。在不同场合,志江主任、周利副主任及其他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管委会领导班子经常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分析区域的安全发展形势,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在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节假日和空客项目试飞、交付仪式等重要活动,管委会领导都亲自带队深入企业、施工工地、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共检查企业达105家;2009年,管委会加大政府的安全资金投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等三项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邀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技术评价;投资建设空港加工区第二个消防站和第二个派出所,新建武警中队营房,消防灭火救援设施装备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2009年,全区上下形成了三个安全责任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是安委会与24个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监管责任;二是安委会与248家企业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建局与85家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三是企业内部建立了由总经理、副总至车间、班组岗位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责任制体系。
2、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监管的职能,严格依法监管
2009年,安委会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坚持安委会季度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区域性的安全问题。公安、消防、交管,安监、社发、规划建设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强化了对安全违法现象的专项治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深入开展迎国庆、保安全、保稳定活动,确保了在国庆60周年期间区域安全稳定。海港、空港各部门以签订“迎国庆、保安全”责任书、开展安全大检查、大宣传等多种形式,全力维护国庆60周年安全稳定。两个交警大队以迎国庆、整秩序、保安全为中心,集中治理酒驾、超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处罚教育驾驶员15900余人次,实现了降事故、保畅通、保安全的目标。
二是加大对重点单位和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各监管单位集中对化工、冶金、建筑施工、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排查整改。规建局深刻吸取“5.18”、“7.15”较大事故教训,排查整顿不留死角,共下达整改通知单149份,发现整改隐患1013项,对2家施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安监局对全区生产经营性企业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性检查,进一步摸清了全区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同时对危化品使用、储存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并聘请中介机构对我区21家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发现设备、工艺、制度等安全隐患问题203项,均已落实整改。公安消防支队集中开展了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等六个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检查组384个次,警力2688人次,发现各类隐患161条,当场整改104件,集中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全区各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
在管委会、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服务下,区内各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普遍开展安全培训,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安全管理水平逐年提高。马鲁雅斯公司在公司内部设立“安全角”,通过模拟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警醒全体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空客、加铝、九三油脂、正达科技等公司,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标准化活动和职业安全卫生体系认证,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雪佛龙、中轻腾发、川崎振华、威斯特等企业建立健全了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隐患自查整改、隐患辨识活动,提高了员工自我防护技能,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为全区企业树立了榜样,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在全区得到推广。许多企业转变管理模式,变被动接受监管为自我约束管理,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动力。
4、落实宣教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
区安委会办公室认真落实宣传教育行动方案,加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组织举办各类安全培训班36期,培训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3700名。规建局、消防支队、公安分局、安监局等部门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送培训到企业,到施工现场,举办培训14次,培训员工3500余名。12月份专门邀请国家安科院院长刘铁民同志来我区宣讲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法律知识,全区各企业500余人参加了讲座。6月份在开展全国安全月期间,区工会、安监、社发、规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万余名职工参加的,包括主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文艺晚会、应急演练等十项系列活动,整个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还组织200余名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参观了空客公司、马鲁雅斯公司两家先进企业,使大家看到了样板,查找到了差距。下半年,安监局与工会共同组织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全区24家企业36个岗位获得安全生产示范岗。
5、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努力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是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管委会重新编制了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实施。同时,加强了应急演练,6月30日安委会在世京化学公司组织了以区消防支队为主,开发、塘沽两区消防队配合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抢险救援演习。检验了企业员工自救和消防部队抢险救援演练成果。空客合资公司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制订了事故紧急疏散图,开展了员工急救培训和三次事故应急演习,做到有备无患。截至目前,我区大部分企业均已制订了应急预案报安委会登记备案。
6、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
2009年区安委会制定了《天津保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天津保税区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天津港保税区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的规定》,《天津港保税区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分级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
2009年,在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全区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管部门制定和下发了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文件,依照标准对现有的248家企业的安全状况开展等级评定。初步实现了对企业安全管理状况的定量考核,建立了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年内还对85家建筑施工项目、248家企业逐一建立了企业安全档案。
二、事故发生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年我区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全区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4起,死亡4人。经济损失150余万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4起,其中死亡事故1起,死亡1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发生火灾事故18起,损失166.5万元。对每起事故各监管部门均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召开事故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同时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对事故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了经济处罚。在这里,将几起事故的情况通报给大家,希望引以为戒:
2009年7月7日下午14时许,天津美图装饰工程公司员工沈永康(男,20岁)在进行维修吊顶检修孔的作业时,右手不慎触摸到空调机电源接线端子上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8月26日下午16时许,天津太钢天管不锈钢有限公司点检员吴胜良(男,31岁),在点检作业时被夹在支撑辊与带钢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0月21日19时许,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刘丕文(男,20岁)在夜间加班时,无证驾驶叉车,倒车时不慎掉入2.2米深的混凝土基础坑内,被挤压当场死亡。
2009年12月21日14时30分,天津鞍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员工王印林(男,43岁)在无证操作起重机时,专用索具(c型钩)从起重机吊钩上脱落,重达1吨c型钩倾倒后压在王印林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1月6日上午9时,空港加工区西四道融合广场办公楼因电焊作业防护不当发生火灾,将办公楼东侧200平米幕墙烧毁,经济损失1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009年12月2日凌晨3时47分,天津爱信食品有限公司仓库由于员工违章操作发生火灾,仓库内荞麦原料燃烧,过火面积1796平方米,仓库基本烧毁,并烧毁库存物资40吨。
2009年12月21日15时41分,空港加工区西二道铭朗国际工地民工违章使用高温电风扇取暖,人走后未关闭,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工地内一栋二层临建板房烧毁。
2009年5月7日7时38分许,天津爱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班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爱三员工王志韬当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伤。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监管工作存在不全面、不彻底、不扎实的问题。个别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不落实,留于形式;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熟悉,安全组织管理不落实;有的企业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上报;一些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隐患识别不到位,自我保护能力差,习惯性违章操作现象严重;个别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备安全保护设施缺乏,企业管理水平低,本质安全缺陷严重;一些驾驶人员心存侥幸,超速、超载、闯红灯、违章违规驾车,导致事故。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企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的安全稳定。必须引起全区各企业、各部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年来的工作使我们深深体会到:
必须深刻认识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安全第一”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从血的教训中得出的深刻体会,在安全管理上一丝一毫的放松,一点一滴的侥幸心理,一个角落一个细节的忽视,都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事故。因此,在安全管理上,来不得半点马虎、半点虚假,否则后患无穷。
必须时刻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心上,真心真意地为员工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美国《经济周刊》2009年度经济人物,中国工人位居亚军。周刊的评语是:中国经济顺利实现“保八”,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继续保持最快的发展速度,并带领世界走向经济复苏,这些功劳首先要归功于中国千千万万勤劳坚韧的普通工人。就是我们这些中国工人在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同先进国家差距悬殊的情况下,为我国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复苏做出了贡献。安全是职工的最基本需求,我们企业的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组织、各级工会一定要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像关心自己亲人一样,关心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
必须保持居安思危、防患未然的忧患意识,持续改进,把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事故风险来自对潜在危险和困难准备不足,包括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的准备。风险和危险不可怕,忽视它才是真正的风险。不能发生事故再去查找管理的漏洞;不能用职工的生命来唤醒安全意识。我们必须坚持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坚持持续改进,建立完善的、防患于未然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从严管理、严格执法。安全生产责任心是安全生产的灵魂。“细节决定成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稍有疏忽,就是人命关天。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强化约束,不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全面履行法律赋予政府监管部门和各企业各单位的神圣职责。
必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注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认证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国外企业已广泛应用,我区许多安全管理先进企业正是通过标准化管理和标准化认证,全方位提高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使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只有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全力以赴抓好落实,才能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同志们,我们现在正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生产事关全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态度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善于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在实践中推进安全生产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三、2010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0年,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全面提速的一年,也是我区全面发展的关键一年。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繁重。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增强必胜信心,树立忧患意识,牢牢把握机遇,努力把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即市政府第24号令为抓手,全面落实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企业自律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推行责任制和标准化管理,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死亡事故和重大火灾,持续保持区域的安全稳定。
(一)全面认真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设。一是按规定要求修改和完善管委会与各部门、与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达到全覆盖;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安委会工作例会,逐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制度,确保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三是认真履行各部门、各企业监管责任制。加大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力度,协调解决区域共性和较大安全生产问题,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积极整改重大隐患,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处分、处罚和问责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实、做到位。
(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010年在继续开展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工作中,重点开展好安全生产“四项活动”。
1、开展创建安全生产零死亡区域和零事故企业活动。
一是进一步完善三个层次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即:安委会与各成员单位;安委会与区内各企业;各企业内部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安全目标责任体系。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实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
二是深入开展标准化管理。认真抓好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检查和安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2009年评比经验,修改等级评定标准,实事求是进行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大对危化、机械、冶金等高危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对危险源点、危险工艺、危险部位的技术监管水平;开展对高危作业场所和工艺的专项治理活动。
四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行政许可、备案工作;加强与招商、综合经济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认真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杜绝生产力水平低、生产工艺设备落后的企业落户我区,加大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开展企业全员培训、自觉遵章守法杜绝“三违”活动。
一是认真组织、策划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
二是加强对企业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培训,制订培训方案,分期实施。三是与规建部门对建设施工的农民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四是加强对企业法人、安全主管、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达到持证上岗。
3、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全员辨识和排查治理活动。
一是企业全体员工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其周边,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识别,分析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事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各企业要认真组织、着力改进,对识别好的员工要给与奖励。二是企业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全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识别,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加以改进。三是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隐患问题,要聘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重点识别。四是组织开展好节假日、重要敏感时期和大型活动的隐患排查安全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常态化。五是认真组织开展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和防触电、防雷击、防静电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发现、举报三违现象和事故隐患,提高安全意识,持续整改事故隐患,做到防患未然。
4、开展提升本质安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活动。
一是各企业通过专家协助、集中辨识等方式,认真查找本单位在本质安全上存在的缺陷,制定计划、逐条逐项地加以解决。各企业要不断地增加安全投入,从根本上解决安全基础不牢固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善管理、能力强、素质高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管理规程,落实各项整改方案和计划,全力保障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三是进一步强化应急工作。完善各项专业预案,健全覆盖全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科学有效的预案体系。落实应急资源和物资的储备,与有关救援组织、单位、专家等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落实好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上报和评审工作。四是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三)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2010年,继续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环境清整与日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相结合,推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努力做好7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执行《保税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手册》和《保税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开展对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综合考评,完善保税区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2、加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全面落实,加大对项目经理行政处罚力度,抓好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区域工地的形象水平。
3、努力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农民工安全知识、技能培训。落实施工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查处无证上操作和违章作业行为。
4、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易发环节的治理,继续开展防高空坠落、脚手架、落物打击、深基坑支护、临建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等专项治理,建立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预警信息及时传递机制,使危险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到位。
5、发挥安全监理职能,开展监理行为检查,对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6、培育保税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样板工地,组织学习观摩,提高各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7、继续关注现场工人居住、生活条件,在有条件的工地,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
(四)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2010年公共卫生安全将以食品、药品卫生监督工作为重点,以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为突破口,加大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力度,不断创新和优化卫生监管模式,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效能,为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提升疾病防控水平。完善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继续抓好麻疹、手足口、甲型h1n1流感、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预警预测能力,有效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1、强化教育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通过对特种设备监管、协管、生产、使用各环节人员的全面培训,杜绝特种设备无证操作行为。
2、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确保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季报制度,深化各项专项整治和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摸清底数,跟踪督促整改,持续消除隐患。
(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1、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顿。开展针对超速、超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降低事故隐患。
2、深入开展公路治堵工作。延长勤时,全员上路,加强疏导。施行大货车限时限行制度,全力确保道路顺畅、安全。
3、持续开展电动车治理活动。针对界内路口多、无非机动车道等情况,加大力度治理无牌无证电动车、逆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教育群众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4、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源头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充分利用声、屏、报、网的宣传形式,努力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影响力。
5、加大机动车超载、超限、超速治理力度,打击非法客运,确保道路、桥梁安全运营。
(七)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1、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落实。深入推动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2、充分发动消防志愿者积极性,创建消防安全形势新格局。加大消防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大消防培训,充分发挥志愿者优势,警民联动。全面提高社会全民防火安全意识。
3、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重点,扎实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完成好重点时期、重要节假日消防保卫任务,确保各项保卫任务圆满完成。深入开展“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专项治理”,不断规范保税区消防产品的使用。
4、认真研究区域灭火救援特点,加强企业灭火实战演习演练。强化预案制定,进一步完善大型预案,及时修订和补充相关内容,确保预案制作贴近实际,符合实战要求。完善企业电子预案制作,全面提升预案制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