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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干部合同书

时间:2023-01-30 13:38: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聘用干部合同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聘用干部合同书

第1篇

各单位在签订聘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聘用合同书前面的“说明”,按其要求签订,并注意以下事项:

1、聘用合同要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原则上不要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签订,以增强聘用工作的严谨性,防止出现问题。聘用合同一式五份。

2、工作职责可以直接填写,也可以采用打印纸条,粘贴在合同书上,再盖上骑缝章的方式填写。本单位聘用制实施方案中规定了各岗位工作职责的,也可以填上“按《××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执行。”

3、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起止时间由推聘领导小组根据年龄、学历或学位、职称、业务水平、工作表现、是否重点关键岗位或急需短缺的工种等因素研究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进受聘人员或续订聘用合同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双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见》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签订聘用合同时,对见习期内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其见习期结束时止。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原在编职工不再约定试用期。初次安置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5、聘用岗位根据各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填写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之一,明确其聘用关系和岗位类别,不必写明具体职务和级别。对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6、违约金由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一般以5000—10000元为宜。

7、按政策规定属于缓签合同的人员请报区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局审核确认。

8、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请,单位同意的,请在签订聘用合同前报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9、合同鉴证采取自愿原则,需要进行合同鉴证的单位请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2篇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大全三标准版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填写说明

1、本合同书系根据《__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__省人事厅统一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有关内容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必不可少的内容;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并在相应条款后写明.

2、《聘用合同书》如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直接订立,有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受聘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的栏目即为空白,不再填写.

3、《聘用合同书》中有关鉴证栏目是否填写,视《聘用合同书》是否经过鉴证而确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人:

职务:

所有制性质: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毕业时间和学校、专业:

职称或技术等级:

取得时间: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与乙方(受聘人员)的关系:

工作单位:

个人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__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聘用合同(空白内选填短期、中长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

合同期从

日起至

止(空白内选填年

日、完成工作任务).其中:试用期从

日起至

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在聘期内,甲方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工作和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二)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

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在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者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纪律

(一)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二)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并保守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2、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撤销的.

九、聘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

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的.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6、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

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前款第4项规定裁减乙方,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6、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甲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它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1、甲方被撤销,乙方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2、由甲方提出并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3、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第十条第(六)款第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被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泄露国家和甲方的技术、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和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附则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乙方档案.本合同如经鉴证,则应当交鉴证机构留存1份.

本合同于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或者法定监护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者委托人:

(签章)

鉴证机构:

鉴证人员:

(盖章)

(签章)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大全【二】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__)117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约定试用期(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双方就岗位变更事宜作如下约定:_________.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未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在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前,医疗期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本款第1、2、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的,解除行为无效,甲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7.甲方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乙方就业的.

经济补偿金应以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甲方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乙方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标准为:

(三)甲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得超过为乙方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乙方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大全【三】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人事部

1、本聘用合同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__]35号)制定,作为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范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2、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本聘用合同书须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4、本聘用合同书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__]35号)和________________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项执行: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日至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日至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日至

日止.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门从事

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三)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

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甲方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解除本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三.附则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乙方应当熟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人(签字盖章)

第3篇

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是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单位与个人的工作关系。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二章聘用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的条款外,聘用双方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约定其它条款。

第九条凡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岗位,聘用单位不得与未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一般订立3年以上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期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一条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含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按规定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与新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聘人员收取定金或抵押金,不得扣押受聘人员有效证件,也不得附加以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条款。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聘用合同书(范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聘用期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聘用双方应当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受聘人违约后对培训费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提前30日就续签合同事宜进行协商,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第三十条聘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做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高聘、低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4篇

1、本手册是本公司全体员工的指导规范和行为准则。

2、本手册解释权属中心办公室。

3、本手册自200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生效。

第二章员工守则

1.1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手册。

1.2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手册规定。

1.3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聘用关系

2,1.1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聘用员工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凡符合录用条件的外地人员,本公司将按照广州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为中级职称以上符合引进条件的员工办理引进和户口转移手续。

2.1.2新员工聘用设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销售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如果磨擦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上司满意,被证明不符合的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作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公司为试用期员工签订3-6个月的试用合同。公司为工作关系和户口关系不能转入公司的人员及退休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者;

(7)未满16周岁者;

(8)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应聘人员面试及体检合格后,按照公司录取通知确定的日期、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应缴验下列证件:

(1)本人最近一寸证件照片四张;

(2)本公司指定医院之合格体检表;

(3)学历、职称证件、身份证;(正本核对后发还,复印件留存)

(4)退工单、劳动手册等前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经面试甄选合格之应聘之员,未于通知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接受本公司聘用,该通知则失其效力。

2.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级予当事人经济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被判有期徒弄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公司濒临破产或转让,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同意减员的。

2.1.7按2.1.6条终止聘用关系的,本公司应按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生活或医疗补助费。

2.1.8本公司为适应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员工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对此不得拒绝。

2.2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和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书。以正式确认并保证双方在聘用过程中的权利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少为一年)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种。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但劳动聘用关系仍然存在,即视为原合同续延1年。

2.3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40小时。对销售人员等不能按固定时间衡量工作任务的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4培训(略)

2.5调职(略)

2.6离职(略)

2.7退休(略)

2.8员工档案

员工档案分为工作档案和人事(历史)档案。工作档案在员工进入本公司后建立,人事档案要员工被录用后二个月内转至本公司或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若故意不转移人事档案的,公司可终止聘用关系。

2.9人事记录(略)

2.9.2公司上岗证:

(1)签发(略)

(2)遗失和补发上岗证(略)

2.9.3钥匙(略)

3.1薪酬政策

公司实行考核工资制度,效益与工资挂勾,按月发放考核工资。生产或销售未完面月计划的60%时,员工发700元,中层干部发1200元,副总经理级发1500元的生活费,到年终按考核实绩结算。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工龄工资,公司工龄工资的标准为每年递增20元。

员工当月薪资收入已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生活补贴。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员工承担,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扣缴。

3.2发薪日(略)

3.3加班费

公司按法定假的7天假(春节3天、元旦1天、五一节1天、国庆节2天)发放加班人员的加班费。加班员工每人每天发加班费100天。除此以外的加班计入考核工资。

4.1法定假(略)

4.2公司假(略)

4.3年休假(略)

4.3.2年假使用须书面申请,事前部门经理批准,报办公室备案,可一次或分二次使用。年假应在当年内用完。如因工作原因未用完的年假,需书面报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及交办公室(人事)批准,方可顺延一个季度,否则将视为自行放弃,无任何补偿。

4.3.3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4.4病假

4.4.1员工因病假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部门经理,以便安排工作。急症病假也应尽早与部门经理联系。病假须递交公司指定许可医院一某些人病假单,并经部门经理批准,办公室(人事)认可为有效。急诊病假不受医院限制。

4.4.2病假的工资待遇根据员工的工龄的在本公司服务的不同年限作享受工资待遇,如下计算(略)

4.4.3长病假

当员工因严重疾病(需经公司确认)连续病假三个月或年内累计病假180天,并在合同期内的员工,参照国家规定,停发基本工资,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

4.5工伤假

工伤主要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地点且因公(包括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所遇的负伤、致残、死亡。被公司经管确认为工伤的假期,其薪资按100%发给。

4.6事假

4.6.1员工在用完年休假后,因有重要私事仍需请假的,可申请无薪事假。

4.6.2任何原因的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过去15天。超过15天以上的事假将不被批准。

4.6.3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或专核工资也会按比例扣除。

4.6.4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6.5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4.6.6事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1天,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2-3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办公室(人事)批准;

请假3天以上或部门经理、主管以上人员请假1天以上的,逐级上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4.7婚假(略)

4.9哺乳假(略)

4.10探亲假

4.10.1探望配偶(略)

4.10.2探望父母(略)

4.10.3路程时间及往返车费(略)

4.10.4员工每年只能在年公休假、探亲假中选休一种假期,并享受期待遇。假期原则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4.10.5探亲假审批程序(略)

4.11丧假(略)

4.12请假手续、权限

4.12.1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下班有关证明,经主管部门经理同意,交办公室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予准假。

4.12.2员工因突发事件未能按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则应在当日上班后二小时内用电话通知主管部门经理,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为有效。然后在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4.12.3审批权限(略)

4.13医疗

4.13.1员工因病就诊,除急诊外,一般在公司指定的xx医院就诊。

4.13.2员工因病住院,凡参加医疗保险的,按《xx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公司关于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员工门诊医药报销比例为挂号费+医药费的60%,个人自负40%。

4.13.4员工报销医院凭医院费发标,并提供病历卡,经办分室审核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4.17独生子女(略)

4.18生活设施(略)

4.19附则

4.19.1本章的福利政策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度的。

4.19.2当上级政府部门的福利政策同本公司目前的政策不一致是,先按本公司的政策规定执行。

4.19.3为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公司将定期修订、补充和完善本公司的福利政策。公司向当地政府指定机构的有关保险公司为员工办理以下保险项目;

5.1养老保险

员工退休、享受国家社会保险部门制订的养老保险待遇。

5.2待业保险

员工失业时,可依据国家规定劳动管理机构领取待业救济金。

5.3住院保险

员工生病住院,办妥政府规定的手续,可获得国家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一定数量的医疗费。

5.4人身意外保险

如果员工在公司内上班时,或业务出差时的意外伤害,可获得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5.5公积金

根据政府部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公司为城镇户口的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手续。为员工购买商品房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5.6员工有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的产交6员工有养老保险、待业保

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的产交缴,公司按政府部门所规定的比例,在每月工资发放中代为扣缴。

6.1绩效评估(略)

6.2考绩标准(略)

6.3升职、加薪(略)

7.1奖励(略)

7、2处罚

7.2.1纪律处分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保证维持有效的有序的工作水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1)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的清楚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应明确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遵循的规定,应具有基本的道德规范;

(4)员工对纪律处分有上诉的权利。总经理可对纪律处分作终裁定。

7.2.2本公司员工纪律处分有五种: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书面严重警告;

(4)无薪停职检查;

(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7.2.3员工处分累计升级制。员工在第一次处分后,12个月内如仍再有处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分,如:

(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2)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书面严重警告

(3)书面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第一次处分与第二次处分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则不按累计升级计。

员工可以将功抵过,如果说在处分后12个月内获得一次奖励,则可酌情取消一次或数次处分。

7.2.4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进行处罚: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罚款50元;

(2)进入生产车间不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

(3)进入生产车间不穿工作服者,罚款50元;

(4)进入车间不佩戴上岗证者,罚款50元;

(5)在生产岗位上睡觉者罚款100元;

(6)在上班期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纸、杂专者罚款50元;

(7)考勤不打卡或代人打卡,将作旷工一天处理;

(8)无故窜岗、离岗或干私活者罚款50元。

7.2.5可以立即解雇的情况;

(1)上班时酗酒或任何时候使用;

(2)伤害其他职工、主管、同事或客人;

(3)任何种类的偷窃;

(4)伪造公司文件;

(5)在求职申请或其他已签署的文件中提供资料;

(6)故意进行危害公司或其他职工安全的行动和事宜;

(7)故意给公司的设备、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

(8)故意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

(9)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

(10)暂时或长期精神错乱(医疗期除外);

(11)被判任何刑事罪或受严重纪律处分

7.2.6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违反公司制度,一经查实,将受到根据过失程度而执行不同的纪律处分。下面所列举的过失行为并非包括所有的应采取纪律处分的过失。

(1)擅自不按规定出勤上班,擅离职守、岗位;

(2)工作懈怠,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无理拒绝的工作安排、指令;

(4)收受任何种类的贿赂;

(5)利用职权贪污,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

(6)伪造和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7)未经领导允许,擅取公司的任何数据、记录或物品;

(8)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

(9)弄虚作假,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

(10)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不利;

(11)疏忽职守,使公司财务、设备等遭受不利;

(12)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他人安全;

(13)擅自出借公司的场地、物品、设施;

(14)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15)擅自从事公司以外的第二职业;

(16)利用职务营私舞弊,损公利已;

(17)偷盗公司的财款、资源;

(18)遗失经管的财物、重要文件、数据等;

(19)侮辱、恐吓、殴打同事、主管等;

(20)在公司赌博、酗酒或出现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21)其他违反公司政策、程序、规定的不良行为。

8、安全与健康

8.1本公司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的首要之事。公司依照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和政策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建立整洁有序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8.2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安全操作程序、维护工作场所及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并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灾害。

8.3生产设备或生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修理。

8.4不得在灭火器、消防栓前堆置物品,随时保持畅通。

8.5员工应遵守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开车者要按规定使作安全带。

8.6在公司禁烟区内禁止吸烟,在车间设一固定吸烟点,供员工吸烟。

8.7员工应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将钱包等私人贵重物品放在公司的工作及公共场所。

8.8任何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处理,统一由办公室和经管部负责对内或对外。

8.9员工违反安全卫生规定,依照公司惩罚规定处理。

9、基本守则(略)

10、备注

(1)本手册规则未尽事宜,均按政府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的规定处理。

(2)国务院、地方政府或本公司如有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手册则相悖时,以前者为准。

第5篇

哪些“兼职”风险要规避

“兼职”用工的特殊性就在于“灵活”,即与“全职”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固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的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企业应当对“兼职”与“全职”用工模式有清醒的认识,如果操作不当将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2006年2月,李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送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送奶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具体时间为凌晨3∶00-6∶00,每天送奶份数约220份,劳动报酬为小时工资,每月的1日、16日两次发薪。劳动报酬中包括法律规定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方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2010年10月21日早上5点,李某在单位送奶的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受伤后,李某因不能继续从事送奶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由于该公司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未支付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因工伤等级鉴定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尽管兼职用工形式最显著的特点是灵活,包括订立合同的方式、工资支付周期、工作时间、劳动关系的解除等都与全职用工关系存在较多区别,但是全职用工关系和兼职用工关系均属于劳动关系。因此,除了特殊规定以外,兼职用工还是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兼职用工中,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员工应享受的相关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需要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避免产生全日制关系及相关的风险。尽管兼职用工劳动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证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所以一定要用证据把双方的关系和工作时间明确下来,这个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和双方认可的考勤记录等。

避免未缴纳工伤保险带来的风险。因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为兼职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很多地方明确规定,兼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避免工资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风险。各地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普遍高于全日制用工,如上海2015年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折算下来平均小时工资只有11.61元。另外,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至于兼职用工下的加班工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兼职用工与全职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上限,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哪天工作一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兼职用工一般不存在平时工作时间延长和双休日加班的问题。但是,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兼职员工加班,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的特殊性,仍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易被忽略的民事关系兼职风险

所谓民事聘用关系并非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的概念。主要是指由于一方不符合《劳动法》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不按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特殊关系,有时也称“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民事聘用关系主要是针对两种人:在校学生和退休返聘人员。此外还有与原单位未完全脱离劳动关系,又在其他单位上班的员工,包括下岗职工、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其他形式的放长假人员等。传统上,这类人员与用工单位也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但是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建议对于这些人员的聘用应当谨慎。

2010年12月27日,沈某以实习生身份至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当日,该公司(协议甲方)与沈某(协议乙方)签

订了一份《实习协议书》,实习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如毕业时间延误,则本协议自动顺延)。2011年1月15日,沈某毕业。

2011年2月18日,沈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并因此一直休息至2011年6月20日。2011年6月21日,沈某返回该公司上班。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2011年9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2月,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裁决,确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二审后,仍维持原判。

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沈某在取得毕业证书前与该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之后,沈某于2011年1月15日取得毕业证书,因此,双方均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为沈某身份已由一名在校大学生转变为一名劳动者。沈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同时根据双方之前达成的合意,双方劳动关系自沈某毕业之日起建立,沈某可以享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案例中的公司之所以败诉,其原因在于其对沈某的“实习生”身份缺乏审查,因此错误地约定了“实习期”(约定至毕业后)。而实习生毕业后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动法》的全部约束。公司将存在“未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等诸多劳动法上的义务,特别是未缴纳社保可能将导致工伤赔偿的风险。

风险提示

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风险。根据教育部及财政部于2007年所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这里所称的“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因此,实习生须具备四个要素:(1)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学校;(2)实施学历教育;(3)全日制在读;(4)学生。实践当中也不乏有人处于非全日制学习阶段(如广泛存在的在职研究生、函授教育),此时不应界定为实习生。如使用这类群体,用人单位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义务。由于司法实践中“主张实习生”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就应当要求实习生提供相应的证件予以核实并合理确定实习期,不能轻信“实习生”的单方承诺。在实习期满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避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及相关的风险。

除“实习生”外,退休人员也极易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常说的“退休人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然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聘用前一种人员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聘用后一种人员则有争议,返聘前应审核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退休待遇相关手续。

避免人身事故伤害导致赔偿。由于在校实习学生和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侵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般也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实习单位和返聘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实习或工作场地,因此他们可到法院,请求判令有关单位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其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因此,为实习生和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有助于化解用工单位的赔偿风险。同时应当加强对他们的安全生产教育,进行相关工作流程、生产流程的培训并安排他们签字确认。这样一则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二则即使因他们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也

可以适度主张其自身过错,从而降低赔偿的额度。

避免构成非法用工。根据2013年9月1日配套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均构成“非法用工”。

谨慎使用已达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工作上限年龄尚无禁止性规定。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实践中应尽量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员工“兼职”,管理别大意

为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兼职加以限制。比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员工兼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不能一概而论。

王某在创开公司担任测量员工作期间,又成为谐创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创开公司存在相同之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严禁在外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或任何其他经营活动”。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创开公司的规章制度,创开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承认成为谐创公司的股东,但只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但未提供证据。王某要求创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即原则上劳动者不应兼职。但是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此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当慎重,还是应当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情节上的区别。要看兼职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当然,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及劳动纪律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本案中王某清楚未经允许从事第二职业是违反创开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王某的陈述,王某是于2010年3月成为谐创公司的股东,但只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只因缺乏有效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才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提示

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约束员工在外兼职行为。相关《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须符合法律规定之民主公示程序,为法定生效之规章制度,以保证公司对员工的纪律处理合法、合理、有效且证据充分,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6篇

第一条为深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型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高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常发[2005]22号)的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机关部门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务聘任制作为选贤任能的方式之一,是指聘任单位依据岗位条件和工作需要,打破人员身份和性质的限制,采用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直接选聘等方式,通过发放聘任文件、签订聘任合同的办法,聘任各类人才在规定期限内担任一定职务的制度。受聘人可以是区内机关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也可以是区机关以外的高层次和优秀人才。

依据本办法进行职务聘任的受聘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第十六章所指通过职位聘任担任机关职务的聘任制公务员。

第四条聘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聘任工作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建立和实施部门领导干部聘任首提责任制,部门正职可对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拟聘人选进行推荐提名,部门副职可对内设机构负责人拟聘人选进行推荐提名。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规推荐或因重大过错导致推荐提名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七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

(二)有志于高新区开发建设事业,服从组织安排;

(三)具有聘任职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团结同志;

(五)身体健康。

受聘领导职务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能用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显著;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能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五)能坚持和拥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

区机关以外的受聘人员,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受聘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受聘其他职务的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区内急需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其年龄和学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职务一般应当逐级聘任,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聘任。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九条职务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聘任

(1)产生拟聘人选。根据拟聘职务的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分别采用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直接选聘、民主推荐或领导个人署名推荐等方式产生拟聘人选。

(2)组织实施考察。区党工委组织部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可根据拟聘人选产生的不同方式及拟聘职务的特点实施差额或等额考察。

(3)拟定聘任方案。区党工委组织部在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拟定职务聘任的建议方案,提请区党工委集体讨论。

(4)区党工委集体讨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组织部提交的职务聘任建议方案和聘任理由,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5)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区党工委集体讨论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发聘任文件,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需任前公示的,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区机关部门副处级职务的拟聘人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职务的聘任

(1)拟订聘任计划。区机关各部门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拟定职务聘任计划,明确聘任职务、聘任人数、受聘人员的专业和条件等,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产生拟聘人选。对于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根据拟聘职务的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直接选聘等方式产生拟聘人选。对于区机关以外的人员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个别区内急需的专业性较强、社会通用性较差、应聘人选来源较少的岗位报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也可通过直接选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具体岗位目录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另行。

(3)组织实施考察。区机关各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本部门拟聘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拟定职务聘任方案。对区机关以外的拟聘人选,须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聘任单位实施考察。

(4)部门集体讨论。区机关各部门召开部门党工委会议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本部门的职务聘任方案,确定聘任人选。部门中层副职的拟聘人选须事前征得区党工委组织部的同意。区机关以外的拟聘人选,须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5)办理聘任手续。根据部门党工委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聘任手续。其中对聘任为内设机构副职的需颁发聘书。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第十条受聘人员必须与聘任单位签订《职务聘任合同》。各部门领导职务(含由部门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聘任,按照职务类别分别由区党工委、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各部门内设机构处长、副处长及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聘任,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各部门内设机构一般工作人员职务的聘任,可由部门负责人授权或委托内设机构处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式三份,聘任单位、个人各存一份,区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一份。

聘任合同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任的职务及职责要求;

(二)受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三)聘任的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和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职务聘任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原则,原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有身份和性质不变。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受聘人员中,属于上级组织调动、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高新区机关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原身份予以保留;其他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其人事关系挂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第十二条聘任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受聘人员为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同一聘任周期内,聘任合同的终止日期应统一,如订立聘任合同的起始日至本次聘任周期终止日不满一年的,则延续到下一个聘任周期终止日。提拔担任区党工委管理的领导职务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区内机关以外的受聘人员其聘期可由聘任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聘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原聘任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

(二)受聘人员退休、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变更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影响极坏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五)无故旷工一周以上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七)由于经济、生活作风等问题,影响极坏的;

(八)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九)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十)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被组织责令辞职的;

(十一)违反区规定的五条禁令的;

(十二)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四)因所在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而岗位不存在的;

(五)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聘任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聘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聘任合同,聘任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单位,聘任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聘任单位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因干部交流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发生职务变动的,应及时办理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与聘任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处理: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受聘人员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因身份问题未能进行公务员过渡的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参照本款执行。

(二)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受聘人员与聘任单位,可按照受聘人员性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聘任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合同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任单位要加强对聘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可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职务升降和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具体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聘任期满,应按规定对受聘为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实施职务聘任后,原区机关在编在岗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其原有身份予以保留,由聘任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分别给予转岗、待岗、降职、降级的处理,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其他受聘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由处分决定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聘任人员受聘期间,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生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待遇根据人员性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区机关急需引进的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受聘人员被降职、降级、转岗的按照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一般为半年,待岗期间,其岗位津贴和目标考核奖减半发放。待岗期满后,经批准同意继续上岗的,按新聘任岗位确定待遇。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今后如上级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聘任作出新的规定,统一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7篇

上半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省人事工作会议、县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七大战役”目标任务,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筑牢“xx”开局之年人事人才工作基础,为推动泰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现将上半年来工作情况总结

一、围绕服务民生,扎实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就业调研,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上“广探索”。加大调研力度,积极探索就业渠道,从毕业生报到、实习、求职等环节入手,构建形式多样的就业平台。组织人员深入11家重点企业走访摸底,调研征集毕业生见习岗位26个,上半年共招聘岗位72个,求职登记146人次。二是认真抓好专场招聘,在就业政策上“广宣传”。2月份,会同县劳保局、团县委等部门组织召开毕业生专场招聘会,32家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300余个就业岗位,180名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与县劳保局、科协等部门联合举办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发放岗位需求和就业政策宣传资料600余份,进行求职信息咨询及人事政策法规解答130余人次。3月中旬,派员参与市局组织的招聘团赴西安、兰州、西宁等地高校招聘我县xx年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共11名高校毕业生与我县文化、卫生事业单位达成初步就业意向。三是全面推行聘用制管理,在人事服务上“广覆盖”。根据《泰宁县人事局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的通知》(泰人〔xx〕83号)规定,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签订《泰宁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人事合同》,同时针对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才难进难留的问题,为有意向到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建功立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寄存、办理档案工资、转正定级、职称评聘、继续教育等全方位人事委托服务。半年来,为我县36家非公企业招聘单位办理人事242人,办理人员交流手续85人。四是加强就业政策引导,在基层志愿者服务项目上“广实施”。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等实施办法要求,做好政策咨询和岗位征集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先后实施了“三支一扶”、选调生、选聘生、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和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等就业项目。共征集上报“三支一扶”岗位16个,实际到位10人。同时,招募3名毕业生到社区服务,招募选调生2名、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人员6名到基层工作。

二、围绕服务大局,积极推进人才强县战略

一是贯彻落实各类人才政策“不动摇”。加大对《泰宁县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泰宁县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泰宁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在全社会着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下派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会同财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出台试行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的评选管理办法,强化政策导向,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教育、卫生系统确认学科带头人各12名,业务技术骨干分别为33名和22名。牵头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及农村实用培训等54个办班计划报审工作,今年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远程教育人数达1980人,占应参训人员99%,为历年来报名人数最多的一年。二是抓好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不松懈”。编制《xx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列入该指导目录专业毕业的以及国家“211”工程高校毕业的本科学历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继续采取免于笔试、直接面试、考核、体检的方式进行招聘。今年拟引进临床医学、考古学、精细化工等专业人才16名。三是深化引智工作“不遗力”。主动将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融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以福建汉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为契机,加强对外国专家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强对引智专项补助经费的跟踪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推荐上报了福建陶金峰高岭土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四是创新引才工作机制“不停滞”。继续鼓励县陶金峰高岭土有限公司和胜达化工有限公司建立博士实习工作站,目前吸引3名总工程师及在读博士在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围绕优化引才环境,着力解决我县引进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和新录(聘)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安置问题,积极向县政府建言献策,努力推动人才公寓建设。

第8篇

近年以来,××广播电视台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做强做大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目标,依靠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全面推行人事人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激烈的媒体竞争,人事人才工作显得更为重要,进一步深化人事人才机制改革刻不容缓。

一、人员队伍建设现状

××广播电视台现有人数557人(含内退和其他人员、不含部门和栏目聘),在岗人数516人,其中在岗的事业编272人、企业编65人、台聘179人。

从业人员学历:研究生6人(均为党校在职研究生);本科218人;大专173人;大专以下119人。

专业技术职称:高级20人(其中正高1人);中级94人;初级179人。

年龄:30岁以下128人;31-40岁229人;41-50岁119人;51岁以上40人。

二、制约广电事业发展的人才瓶颈

××广播电视台拥有三个电视频道、三个广播频率和一个网站,内设21个部门,涉及记者、编辑、导演等十多个岗位,自办栏目共有30多个。随着节目栏目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了更高标准,从而出现人才匮乏、事业发展受阻的现象。剖析当前我台人才结构,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制约因素:

(1)人才专业结构不够合理,高层次人才年龄结构偏高。我台大专以上学历约占全台人数的71.3%,整体素质正在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这些人员中大多数是非广播电视相关专业毕业的,有许多一线记者、编辑是专业不对口或没有专业技术职称,制约了节目质量精品化;

(2)专业性强的高级人才缺乏,高层次广告经营人才、高级文艺编辑、非线编优秀技术人才、大型节目撰稿人、大型文艺晚会主持人等方面人才空白。电视新闻男播、男主持已空岗两年多,这在全国省会城市台实属罕见;

(3)专业技术人员的总量不足,占总人数的52.6%,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比例偏低,仅20人,且45岁以上占多半,不少同志已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中正高职称的只有1人,这在省会城市台中是少见的。并且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合适的专业技术人才放在合适的技术岗位方面考虑不多,做得不够;

(4)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考核、竞争、流动的机制和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解放思想,建立科学的人事人事人才管理机制

广播电视人才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播电视宣传和舆论引导水平;直接影响到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食粮;直接影响到能否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全面提高广播电视新闻宣传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媒体市场竞争力显得十分重要。

1、要创新观念,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

要突破“有高学历、有高职称才是人才”的局限,重新认识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把凡是能够为广播电视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的人都视为必需的人才。对有较高知识水平、创造能力强的拔尖人才和有丰富实际经验、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对新生人才与传统人才、在编人才与台聘人才都一视同仁。按照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岗位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才而用,用其所长、挖其所能,实事求是地善待人才,合情合理地使用人才,使职工个人的发展目标与组织的目标统一起来,职工个人的利益与单位集体的利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树立起台兴我荣、台衰我辱的思想观念和敬业爱岗、以台为家的主人翁精神,为建立科学的人事人才机制奠定思想基础。

2、要完善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健康科学、行之有效的人事人才制度体系

人事人才管理依靠制度来规范。多年来,××广播电视台注重人事人才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创新,在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建立总工程师负责制,相关栏目推行制片人制,重要节目(栏目)实行首席记者、责任编辑和主播制度,优秀主持人实施年薪制,行政管理方面也实行了主管制。在广播旅游频率(广播95.4频率)试行总监负责制运营,下放权力,总监对节目质量、广告效益、人员调配等负总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为人事人才管理迈出了关键一步。下一步要积极稳妥地根据广播电视知识密集、智力密集、技术密集的特点,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将通过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与创新,取消原有的工资发放渠道,积极推进二次分配,实行岗位管理与收入分配相挂钩,同岗同工同酬,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以质加薪,搞活内部分配,打破传统分配模式,逐步建立起积极畅通、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局(台)对工资收入实行总量上宏观监控,微观操作上下放分配权限,鼓励能实行目标量化管理的业务部门实行第三次分配,收入上不封顶,下保最低工资(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准),对优秀人才、关键岗位人员和作出突出贡献者进行分配倾斜,做到政策留人,待遇留人。

3、要科学评价和使用人才,积极推进评聘分开和聘用合同制管理

要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竞争机制的改革,不断提高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扩大干部竞争上岗的层次和范围,允许台聘人员竞聘中层干部,把工作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通过公开竞聘选拔优秀中层干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要实行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增强职称评聘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动员更多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培养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改变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级技术人才过少、技术含金量低等局面。同时,专业技术职称聘用要与岗位管理有效结合起来,科学设岗、按需设岗,唯才是用、唯能重用,通过公开竞岗,让合适的人到合适的岗位,对于高学历低能力或高职称低水平的同志要实行“低聘”,对能力强、业务精、业绩突出的底学历或低职称人员实行“高聘”,彻底打破光看学历和职称、不管水平能力的传统模式。

为了使干部使用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进入长效的科学发展轨道,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团队合作精神,配套建立分配制度,做到职务职称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激活人才使用机制。要全面实行聘任制,《劳动合同书》签订率努力达到100%,确定双方的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实现由身份管理和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度,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安全感和创造力,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4、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激烈的时代,作为传播文化、传授知识的广电人,就必须与知识同步、与科技竞跑,不被时代抛弃。首先是人人都要树立终身教育的思想观念,每位职工不仅要自觉学习政策理论,更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业务知识,不能以工作忙为借口或者认为现有水平能应付工作的满足心理来抵触学习,要增强危机感,营造学习氛围,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各种培训活动,坚持每日读五份报纸、每月看一本书活动,勇当知识的主人,充实自己,提升自己。其次要单位主导、部门组织,以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胜任本职工作为目标,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为重点,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主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短期强化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要认真做好新进入人员或调岗后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使之适应和胜任新工作。再次是拓宽培训渠道,选派业务骨干到中央台或先进兄弟台进行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重点培育德才兼备的干部、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技术骨干、采编播高级复合型人才。

第9篇

1、运动天赋型人才及其人事档案

1.1、运动天赋型人才

运动天赋型人才指具有一定体育天赋,经过系统的竞技体育训练,参加过国内外大型体育赛事,并获得一定名次,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体育人才。他们是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系统层次结构中的高级人才,而世界冠军是其中的顶尖人才,是我国竞技水平的最高体现者和运动天赋型人才中的杰出代表。

江苏省是我国体育大省,也是体育强省。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4年12月,江苏省有104名运动天赋型人才在参加奥运会、世锦赛等国际大赛中获得世界冠军,其中有20名获得奥运会军。如,江苏省羽毛球运动员孙志安于1979年6月杭州第一届羽毛球世界赛上获得男双金牌,成为江苏省首位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天赋型人才;再如蔡振华于1981年4月在前南斯拉夫获得第36届乒乓球世锦赛双打和团体两个冠军,成为江苏省首位乒乓球世界冠军。又如著名的击剑运动员栾菊杰于1984年7月在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上获得女子花剑个人金牌,成为自1896年以来第一个载入奥林匹克运动会击剑史册的亚洲人。他们是运动天赋型人才中的杰出代表,体现了当时世界竞技体育的最高水平。为此,本文选取了江苏省百名世界冠军为运动天赋型人才研究对象。

1.2、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

运动天赋型人才档案是指运动天赋型人才在训练、比赛、工作、学习、生活、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图片和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原始记录。这类档案是运动天赋型人才人生轨迹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了运动天赋性人才人事档案、涉及或针对他们的文书档案、名人档案、私人档案等内容。笔者选取了江苏省100名世界冠军进行了档案工作调研与考察,限于篇幅,本文内容仅针对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

2、江苏省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情况

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收集与管理的运动天赋型人才资料。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2.1、档案建立时间

体育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运动员进入优秀运动队开始为运动员建立人事档案。初始档案是他们进队过程中形成的试训协议书(表)、试训审批表、选招测试评分表、招收运动员审批表、聘用合同书、入队诚信承诺书、政审表、体检表等资料。

2.2、档案管理者

2008年以前,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由各个训练单位保管。2008年开始新进省队运动员人事档案由江苏省体育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所以目前江苏省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有的在训练单位,有的在省体育人才交流中心。而进入国家队试训或正式队员,其人事档案不转入国家队,有的在原训练基地,有的在省体育人才交流中心。世界冠军退役待安置、出访、因私出国等期间,其人事档案保持原状态。只有到新的单位或岗位后,人事档案随即转递到新单位。

2.3、档案内容分类

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内容分类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分为十大点。一是履历表材料,主要有“运动员登记表”和“退役运动员登记表”两种表格;二是自传材料,这个几乎是空白,没有发现有“运动员自传”等材料;三是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主要是历年的“年度考核表”,还有个别运动员上学期间“在校现实表现”材料;四是学历、培训、专业技术材料,主要有运动员上学形成的“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学位表”等和“运动等级材料”;五是政历审查材料,主要是进队和入党的政审、更改或姓名认定、工龄认定等情况材料;六是党团材料,主要是入党、团组织材料;七是表彰奖励材料,主要是记功登记表、奖励审批表、新突击手表彰人选申报表、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审批表 劳模审批表、年度考核优秀审批表等;八是违纪处分材料,没有发现有处分材料;九是任免、出国、工资材料,主要是历年工资变动审批表、试训运动员审批表、试训运动员协议书、招收运动员审批表、运动员选招测试评分表、聘用合同书、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协议书、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审批表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备案表)。这部分内容占得分量最大,信息量也最大;十是其它参考材料,主要是进队体检表、进队承诺书等。

3、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3.1档案的信息含量与质量有待提高

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是从人事管理的角度建立与收集的,多年以来都按照十方面内容进行收集与整理,虽然收集内容基本满足了人事管理的需要,但还存在档案材料缺失、信息含量与质量较低等现象。一是归档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材料缺失。缺失较为严重的是学历、学位材料、运动等级材料、入团材料等。如履历表中填写学历是研究生,但档案中本科、研究生学籍材料缺失,甚至没有任何反映学历的材料。二是有些材料信息含量和质量均较低。如履历材料中,存在照片、经历、本人签名、填写时间等内容的缺失现象,不同的表格中填写的出生年月不同。从材料上来看,以年度考核表为例,每年的考核表所填的内容大致相同,组织鉴定栏的内容也只是给予考核等级的评定,缺少综合性的鉴定意见,还有的年度考核表是他人代填的,不能真实反映运动员的个人实际情况。

3.2、档案内容体育、人才特色没能充分体现

一是相对于运动生涯,建档时间较晚。运动天赋型人才是经过层层淘汰选拔、多年训练培养而成的。在他们进入省优秀运动队之前往往已经从事体育训练比赛数年甚至多年,经过业余训练、体校训练等阶段,在省、市级别比赛中取得过一定的运动成绩。但是他们的人事档案建档时间是被选入省优秀运动队之时,初始档案以进队形成材料为主,进队以前的内容几乎没有。这与他们的职业生涯不相符,这些内容不能全面体现体育人才的成长经历。二是“冠军”、“体育”特色不够明显。反映体育成就和体育专业技能的材料较少,运动生涯中的辉煌成绩内容几乎没有反映。如有的运动员几次获得世界冠军或者奥运冠军,但是人事档案中没有获得冠军的具体时间、成绩等内容的专门材料,充其量能在其受劳模等表彰表格材料中查询到有关的间接记载,只能看出其拿过世界冠军。再次,反映体育人才流动的材料少。运动天赋型人才交流(转会)、入选国家队或从国家队转回省队或者到国外交流等内容几乎没有,尤其是省际之间交流的运动员材料缺失现象更为严重。三是体育人才人格权的使用与保护等材料反映较少。作为公众人物,运动天赋型人才的人格权利使用较为频繁,但是他们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使用材料几乎没有。如有关单位使用其肖像的“肖像授权书”等没有在档案中反映。

3.3、人档分离、弃档现象较为严重

运动天赋型人才被选拔进入国家集训队或者交流至其他地区或国家,或者他们在何处上学深造等等情况,管档单位往往知之甚少。由此造成了“人档分离”现象的大量存在。而有人出国定居或在外工作几十年,但档案依旧在原训练单位,因而出现了“弃档”的现象。这些现象将会随着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而将有所改善并加以解决。

3.4、档案管理系统化、数字化管理需要加强

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已经实现了计算机目录管理,各训练单位,如江苏省体育人才交流中心等用excel表格或word 进行目录输入。但是只限于目录,没有系统化管理。数字化管理还没有开始尝试,只是个别单位在档案转出前将认为重要的少数资料扫描备查,这明显与大数据时代不符。

4、加强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工作的措施

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有这类人群特殊性、人事管理制度的局限等多方面原因。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强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4.1、增强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信息含量和质量

提高运动天赋型人才档案形成者的档案意识,一是人力资源管理者提高人事档案意识,提高人事档案工作的积极性,需要归档的材料要严加审核,把好归档入口关。二是对组织运动天赋型人才填写履历、考核等材料中,强调要求他们认真对待,填写完整、准确。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认真填写,从而避免个人经历、本人签名、填写时间等内容的缺失现象。三是要归及时档,根据运动天赋型人才档案的形成渠道多、人员流动性大等的特殊性与规律性,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收集。如针对他们的“长学制”特点,及时把握其学习情况,有针对性的跟踪收集学历、学位材料。四是在人才交流时,要对这些特殊人才档案把关,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查看补充档案材料。

4.2、制定专门的针对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收集范围,体现运动天赋档案特色

运动天赋型人才人事档案的收集范围是套用普通人事档案的范围规定而形成的,没有针对性。现行传统的收集范围无法全面、完整地反映世界冠军的真实面貌。为不影响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动态性和完整性,一是要明确建档时间。应该从开始训练起建立包括学习、训练的人事档案,有的跳水等项目人才从幼儿园开始建档。二是改革与突破“十类”内容限制,根据运动天赋型人才特色增加体育特色档案内容建设,将训练、比赛、伤病、保险、活动,人格权(肖像权)材料等纳入归档范围,充实档案内容。如可以填写《运动员入市队前比赛情况登记表》、《运动员比赛成绩登记表》、《运动员年度或季度训练情况表》、《运动员伤病情况登记表》、《体检表》等。三是可以尝试建立适应运动天赋型人才特色的人事档案分类,如可以按照他们的训练、比赛等特征将人事档案划分为以下类别:一类是自然情况;二是各类集训、进队、转会、注册流动合同、协议等;三是训练、评价材料;四是各类保险、伤病、体检健康材料;五是各类工作、津贴奖金等工资福利材料;六、参加各类运动成绩表、表彰、授奖材料;七、训练、考核、评价材料;八、退役安置、自主择业等材料;九、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兼职以及各类人身、人格权利、义务等材料,如不同形式的承诺书、授权书等等。

4.3、加强档案资源整合,开发、利用体育人才信息

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大“数据”时代,运动天赋型人才信息量规模巨大,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与工作内容。摆脱传统、封闭式的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人才档案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开展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档案人员可以利用友好的操作界面来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人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设运动天赋型人才档案信息中心,实现人事档案库与名人库与文书档案库共建共享,最终实现运动天赋型人才大数据资源整合。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体育人才档案资源变为可方便利用的“活信息”,在不涉及个人隐私情况下充分利用人才档案信息为社会服务。

第10篇

一、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获得历史性突破

为全面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我们积极组织业务骨干赴温州市局及兄弟县市取经学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并以市府办名义予以转发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扩面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工作措施等;在大张旗鼓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合作,摸清全市各被征地村的被征地面积和人口等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参保对象的思想工作,逐一核定各被征地村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数,并通过各乡镇将参保名额落实到各被征地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两期《督查通报》,对各乡镇的扩面进展情况进行专门通报;9月份市政府出台《〈*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20*年以后被征地农民政策进行补充完善;完成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信息系统;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因素,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截止12月底,全市共有37948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障5639人,生活补助32309人),比上年净增34673人,增长率达到1059%,完成目标任务数2.6万人的146.0%。已有18188人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历年雷击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11973.9万元,累计支出2216.14万元。

(二)工伤保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深入贯彻《*市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现工伤保险在我市全民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全覆盖。出台实施《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畅通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渠道。根据销售额、行业特点及从业人数等状况,对全市1万多家企业的应保人数进行测算,以签订责任书及发放核定通知书的形式将温州市下达的全年净增12万人的任务全面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及企业。通过督促各乡镇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开办业务培训班、深入企业讲解政策法规、在各项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在《*日报》上刊登工伤保险知识问答等措施,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全面营造良好的扩面氛围。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乡镇及企业的扩面参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拒不参保的单位,开展工伤保险专项劳动监察。截止12月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26655人,比上年净增128127人,完成温州下达任务数12万的106.8%。1-12月份基金收入1113万元,支出247万元,本年结余866万元,历年累计结余2292万元。同时,扎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面对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案情及成倍增长的案件量,我们一方面及时抽调人员,集中力量,切实提高工伤认定效率;另一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规定,严把工伤案件审理、调查认定、待遇审核关,积极做好来访群众及用人单位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逐步建立以工伤补偿为主体,向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延伸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转变。全年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863起(其中11-12月份受理184起),已作出工伤认定563起,不予受理的案件93起,受理后主动撤回的69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285起247万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面实现全覆盖

为实现20*年底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的目标,在乐成等五大集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基础上,针对五大集镇与其他二十六个乡镇不同的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强化督导,全面实施:对五个集镇存在发展不平衡,有些社区(居委会)人员结构老化、管理松散、服务形式和内容过于简单等问题,除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流程》,健全专人值班、走访慰问、会议、学习、文体活动等制度和台帐,督促乡镇调整机构、配齐人员、落实场地外,以规范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和丰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力所能及的社会化服务活动,真正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为全市其他乡镇树立学习典型;对其他二十六个乡镇,通过召开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全覆盖工作现场会,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督促各乡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强化考核验收,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场地等措施,使26个乡镇及其社区(居委会)快速进入角色,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11月底,我市31个乡镇的企业退休人员已全部顺利纳入社区(居委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100%。

(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6月份报请市政府出台实施《*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稳妥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过渡。认真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在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11608名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部调整到位。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继续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力度。截止12月底,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为153414人,与上年底相比净增19*5人,完成温州下达任务数8800人的216.3%。全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为36042万元,支出19063万元,本年结余16979万元,历年累计总结余7**万元,支付能力达44.3个月;全市12302名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待遇,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着重抓好查漏补缺工作,截止12月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达28179人,其中在职参保职工22588人;全年共收缴养老保险基金11378万元,支出11715万元,本年结余-337万元,历年累计结余1*08万元。5591名离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医疗保障体系取得长足进步

出台《*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灵活就业人员和老年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我市“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调整参保人员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扩大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切实提高我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认真做好企业医保证历卡的换发工作,并组织医疗专家对33名申请慢性病和122名特殊病种确认的参保公务员进行鉴定,对其中核定的27名慢性病患者和122名特殊病种患者发放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方便医保患者及时就诊。增加北白象、芙蓉、白石等三家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联合市卫生、财政部门对全市8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促使其进一步加强服务质量和提高管理水平。按照“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狠抓非公企业医保扩面工作,正泰等几家深具影响力的民营企业率先实现了全员参保。截止12月底,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64700人,比上年底净增2*32人,完成温州下达任务数1.7万人的119.6%。全年医疗保险各项基金收入14828万元,支出8023万元,本年结余6805万元,历年累计结余20019万元。此外,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工作,全年共支出公疗费用2082万,有21位符合条件的抗战前机关离休干部的配偶、遗孀相继纳入公疗体系,继续推行每双月14-17日直接上门为离休干部提供住院医疗费报销服务的举措。

(六)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跃上新台阶

由于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信息化程度较低,致使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隐形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偶有发生。为此,我们于10月即着手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信息系统的建立工作。经过近半年的研究论证和调试后,于12月份率先在温州地区(除市区外)建立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切实做好非公企业的失业保险扩面和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截止12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74305人,比上年净增19356人,完成温州下达任务数1.45万人的133.54%。1-12月份基金收入2656万元,支出946万元,本年结余1710万元,历年累计结余6931万元。共为对符合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的1881人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等797.26万元。

(七)生育保险工作保持平稳推进

认真实施《*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完善业务档案,严把待遇支付审核关。在做好政策宣传和实施的同时,扩面工作继续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截止12月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30204人,比上年净增15001人,共核定生育保险待遇168起支付99万元。全年基金共收入302万元,支出99万元,本年结余2*万元,历年累计结余393万元。

(八)社保基金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健全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除做好基金的自查及对各社保所银行帐、现金帐的检查等工作外,按照上级要求,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了我市200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项审计工作,并对社保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抵费资产、代管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自查,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

二、大力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

一是贯彻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等各种扶持政策,全年共为10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万,共为41人次发放2006、20*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14.58万元,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已核准(公示期内)5人。二是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通过开发各种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手段对其实施再就业援助,全年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共24人。三是春节期间,对全市457名下岗失业特困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45.7万元。四是3月份在柳市盛金客运站内举行*市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提供岗位5384个,进场求职应聘2320人,达成意向413人。五是分别于4月份和8月份开展“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调查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基本情况,制定有效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六是举办失业人员再就业指导培训班,全年共举办12期再就业指导培训班,有318名失业职工参训,完成目标任务数100人的318%。七是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10月份组织举办第四期职介机构资格认可培训班,共有56名职介人员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职介人员的业务素质。现有职业介绍机构41家,其中分支机构5家,全年职业求职登记48311人次,介绍成功23550人次,成功率达48.75%。八是建立市外来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中心,会同市公安部门出台《*市外来机动车驾驶人聘用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外来机动车驾驶人聘用管理和就业服务。九是为改制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全年共接受档案2808份,切实解决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后顾之忧。

据统计,全年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8152人,完成目标任务数5800人的148.2%,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58人,完成目标任务数500人的131.6%,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2*人,完成目标任务数150人的135.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02%。

三、切实规范劳动用工综合管理,劳动关系协调能力进一步加强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今年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劳动执法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为期40天以清欠工资为重点的“春雨”行动,重点检查了北白象、虹桥等乡镇生产密集型企业,并对慎海头盔业、白石橡胶业、北白象及磐石服装业、湖头胶木压铸业、北白象标准制造等家庭作坊进行重点排摸。共检查用人单位347家,处理案件82起,清欠工资63万元,清退押金6.1万元。二是3—4月份开展对全市劳动力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的“春雷”行动,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行为不规范、超标准收费、超范围经营、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当场责令整改。共检查了27家职业介绍所,取缔无证职业中介5家,并对4家存在违法问题的职介所进行处罚。三是5-6月份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为重点的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企业。共检查用人单位200余家,对47家未办理用工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当场受理企业职工投诉案件29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4万元。四是5-7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对近2000家用人单位报送的上年度劳动保障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和审核定级。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档案。五是6月份开展摩托车头盔业劳动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共检查企业167家,同时对35家企业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检查期间现场处理投诉案件15起,追回被拖欠的工人工资11万,清退押金3.5万,查处童工3名。六是8月份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362家(其中小砖窑、小矿山51家,小作坊和其他企业311家),查处童工4名。七是12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全面摸底排查。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纠纷较多的建筑施工、装饰装潢、餐饮服务和服装、头盔、橡胶制品生产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以及生产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重点监控;对农民工反映的工资拖欠等问题依法从快处理,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方案。截止12月底,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3715家120519万名职工,发现存在拖欠工资现象的用人单位18家,涉及职工人数336人,涉及金额132.3465万元,共为251名职工清欠工资共91.15万元。

据统计,全年共受理投诉案件1230起,结案1191起,结案率达到96.8%,涉及劳动者3641人,为务工者追回工资326万元,查处童工24人,清退押金16.1万,较好地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关系,促进了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2.加大劳动争议办案力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做到操作规范、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全年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406起,已结案404起,涉及经济标的780.5万元,劳动争议处理结案率为99.6%。

3.加大劳动用工管理力度。大力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召开实施动员大会、举办业务培训班、深入用人单位讲解、印发劳动合同书样本、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和开辟专版专栏等措施,大张旗鼓地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从而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全年共签订劳动合同23.67万份,合同签订率达92.6%;7月份在大荆铸造行业率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14家会员企业的7600多员工实行“同工同酬”,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5-7月份对全市部分企业的工资情况开展调查,并公布我市2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依据。继续做好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决算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伍军人公开招工工作;做好10名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四、重视职业技能人才开发,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氛围进一步形成

一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2月份会同市委农办组织经过培训的优秀选手参加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大赛;4月份与市教育局联合举办了第三届“培英林立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能竞赛,全市职业学校计算机、电子电工、机械、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等六个专业373人参加了本次比赛,共有170名学生获奖,并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选手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三等奖的选手颁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8月份开始与总工会联合筹办“*市首届技能运动会”,设立团体奖和个人奖,共有300多人报名参加,共有200多人参加比赛,对个人奖前6名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前3名授予“*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是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农村劳动力及区域经济的特点,以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导,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培训资源,在全市各乡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截止12月底共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6510人,转移就业4010人,转移就业率达61.6%;4-5月份协助温州市局做好我市200多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报名及初审工作;9月份举办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线务员、机务员培训班,共64人参加;继续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服务行业进行拉网式的技能提升培训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培训人次分别达3358和820人(完成目标任务数800人的102.5%),社会反响良好。

三是加大技能鉴定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继续做好面向职校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及面向社会的通用工种及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进行鉴定。截至12月底,共鉴定考核8517人次,完成目标任务数7000人的121.7%,发放职业资格证书7240个。

第11篇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教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6-0255-03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益主体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岗位与就业形式多样化日趋明显,“四个多样化”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特别是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一些人面对各种利益诱惑,背弃诚信,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使传统的道德教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严峻的挑战,导致社会诚信出现危机,并迅速影响到高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目前在大学生中存在的严重诚信缺失,已成为高校德育的突出问题之一,对大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已成当务之急。

一、大学生诚信缺失主要表现

大学生诚信缺失,体现在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各个层面。表现为诸如从抄袭作业到考试作弊,从撒谎到奖学金评选弄虚作假以及毕业求职中制造虚假履历材料,等等,反映了当前大学生令人担忧的思想道德状况,同时折射出当前高校德育的积弊,其中较为典型的大学生诚信缺失有以下几种。

1.考试作弊现象。近年来,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力度,但仍难杜绝。据某高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显示:在考试前曾有过作弊动机的高达48%,预谋作弊和随机作弊的各占12%和36%。作弊的手段也从传统的偷看书本、传纸条、交头接耳等“低级”手段发展到今天使用通讯工具遥传信息等“现代”手段。考试作弊不仅仅是一个违纪问题,更是一个缺乏诚信品质的问题。

2.求职履历造假现象。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一些大学生为找到一份好工作任意更改学习成绩,甚至伪造荣誉奖励等材料。比如有的学生把别人的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改名换姓复印,变成自己的荣誉和成绩,放入自己的求职材料中交给用人单位,这些行为严重损坏了高校大学生的诚信形象。

3.毕业生违约现象。高校毕业生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每个学生都有一份协议书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网上协议,其实质是一份合同书,它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但大学生任意变更,撕毁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据统计,每年都有大量的违约纠纷发生,大部分原因是大学生不遵守协议及契约观念不强造成的。违约现象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形象,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大学生诚信品德荡然无存。

二、大学生诚信缺失归因分析

1.市场经济“双刃剑”负面效应的冲击。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成熟,诚信的保障机制未能建立,受经济利益驱使,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违反经济运行伦理和运行法则的经营行为,从而销蚀诚实守信、公平互利的经济伦理法则,妨碍经济生活正常进行。这些不良社会环境不可能不对校园产生影响,腐蚀大学生的灵魂,对大学生的价值观念、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不良刺激,从而导致大学生诚信滑坡。

2.高校德育偏颇带来的问题。长期以来,大学德育虽有两课教学,但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共性、轻个性的现象,教育过于简单化,教育方式、手段单一,忽略了学生的品德养成和学生个体道德的完善。衡量一名学生仍然以学习成绩论高低,评优评奖同样也以学习成绩这把尺子衡量。因此,大学生们认为,只要把学习成绩搞上去,至于品德、诚信如何则无所谓。

3.高校诚信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高校管理上的漏洞给大学生不守诚信以可乘之机,诚信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客观上助长了大学生诚信缺失。高校对学生平时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缺乏详细记录,更没有建立起学生诚信档案。在学生年度品德评语中,往往是几乎适用于每一位学生的“套话”。从而造成学生在思想上对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不够重视,在遵守校纪校规及行为规范方面的表现令人不太满意。而学校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约束措施也不够有力。应该说,大学生诚信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是导致大学生诚信教育实践上知行相离、效果难以奏效的关键因素。

4.现实中失信成本偏低。当前,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固然很多,而失信成本偏低则是最直接原因。学生不遵守信用,得不到应有的惩戒甚至免于惩罚,于是导致学生无所顾忌,铤而走险。

三、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要建立和健全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1.在理念上注重人本化。应把教育视点从原来的关注道德规范本身转移到着眼于人才的成长上来,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注入人文精神,使之培养出的人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时展同步。

2.在内容上体现现代化。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使得人才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而“诚实守信”则是国际化人才的共同特征之一。因此,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重新对大学生诚信教育内容进行审视,在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上要进一步深化、拓展、创新,不断朝现代化、国际化迈进。

3.在管理上实现制度化。我们必须在大学生中建立一套信用制度,把大学生在校的诚信表现用制度加以规范。如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大学生的诚信度。把个人信用档案当做大学生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和走向社会的通行证。

4.在方式上体现生活化。陶行知说,“生活即教育”。大学生诚信教育必须讲究课堂教育和现实生活的一致性,把诚信教育生活化,将大学生的诚信思想体现在具体的生活细节之中,使大学生在大量生活细节中培养诚信行为,铸造诚信精神,从而构建一种“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生活”的良性互动的诚信教育方式。

5.在载体上建立网络化。当前,大学生诚信教育必须在传统的媒介载体上,引入现代的多媒体网络工具,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互相补充,共同渗透。通过网络化的教育载体,搭建大学诚信教育平台,塑造诚信文化,使网上网下互动,培养诚信品质,造就诚信人才。

6.在评价上强调科学化。要对大学生的诚信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就必须将诚信纳入学生评价体系之中,制定诚信评估方案,明确评价指标,统一标准尺度,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对学生的诚信状况进行科学的评价。

(二)根据以上原则,主要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一是要大力宣传诚信的内涵和重要性,宣讲“信任危机”的危险性;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可采取发倡议书、举办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以及通过校报、广播台、网络等宣传阵地,倡导诚信的行为规范;三是开展各种以“诚信”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如辩论赛、演讲赛、社会实践等来辅助宣传,还可以把每年的某个月定为“诚信月”,每年都利用固定时间来宣传诚信。在这样一种舆论力量作用下,大学生自然会受到一股无形力量的约束,并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2.倡导“自律”精神,提高大学生自身修养。高校要积极倡导“自律”精神,让学生认识到,面对诚信缺失,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原因,推卸自身责任,而是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认识,从我做起,努力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自控能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日常生活中,不轻诺,时刻牢记“言必行、行必果”。

3.建立约束和惩罚机制,把教育与处罚结合起来。对个体诚信品德的建构除了教育外,还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建议给每个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基本情况、品行、学习态度、学习成绩、日常行为以及奖惩等各种信用状况都进行跟踪记录,使诚信档案成为大学生个人的无形资产。要通过建立健全大学生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大学生信用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机制,增强大学生诚信状况的透明度。大学生的信用档案不仅是高校作为其入党、保送研究生、评优奖先、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依据,而且也是用人单位是否聘用、是否让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对缺失诚信的学生要进行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要给以惩罚,如,不能参与评先评优,不能担任学生干部,情节严重的要给以校纪处分等。学校还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如对考试作弊、违反毕业协议、恶意欠费等问题的处理制度等,把这些制度纳入整个诚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让硬制度和软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从而营造一个“人人知诚信,人人守诚信”的良好氛围,让守信者受鼓励,不守信者受惩罚。要让学生认识到,“失信”是要付出代价的。

参考文献:

[1]郭兰成.大学生诚信现状的反思与对策[J].中国高等教育,2007,(2).

[2]蔡秀磊,周顺.大学生诚信现状调查与诚信教育研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5).

第12篇

二、中小学生严重辍学,不熊接受和完成九年义夯教育,进入劳动者行列,过早职业化,这将对我市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兴业战略,实现县域经济突破,加快绿色食品生态城建设,确保进位争先,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当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市直部门、中小学校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出发,切实提高“三个认识”、转变“三个意识"、做到“五个结合”,增强抓好“控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赢得社会和家庭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提高“三个认识”:一是认识到学生辍学将会严生新的文盲、科盲,制约金市经济发展的后劲;二是认识到学生辍学将导致教育投入的巨大浪费;三是认识到学生辍学多,社会的闲散人员就多,将会助长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转变“三个意识”:一是转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存在“辍学生难抓”的畏难意识,增强“控辍”工作的紧遗感;二是转变中小学校领导“辍学生难管”的畏难心理,增强“控辍"工作的使命感;三是转变中小学校教师“辍学生难教”的畏难情绪,增强“控辍”工作的责任感。“五个结合”一是将“控辍"工作与小康村建设相结合;二是将“控辍”工作与科技扶贫相结合;三是凌将“控辍”工作与改革农村初级、中等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四是将“控辍”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五是将“控辍”工作与乡(镇)领导、校长、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

三、“控辍”工作实行“三级负责,双线包保”责任制。“三级负责”,即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和调动相关部门狠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辍”工作作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双线包保”,即乡(镇)政府(办事处)干部包衬(社区),村(社区)干部包屯(居民组),屯(居民组)二f部包学生家长;教育局干部包学校,校长(主任)包年级,班主任(专任教师)包学生。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一定的“控辍"目标。

四、“控辍”工作实行属地目标化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控辍”负有主要责任。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当地“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控辍”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五、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要全面领导和协调好当地的“控辍”工作。乡(镇)、办事处要对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所属相关部门,层层分解责任,落实“控辍”职责,建立覆盖全乡(镇)、办事处的“控辍”工作网络。

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当地“控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保证当地辍学率每年都有所降低。要从行政、经济、法律方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全面领导和实施好区域内的“控辍”工作。要支持学校搞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允许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要坚决取缔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为目的的各种单项评比和奖励行为。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及《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一百元罚款,并强制其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按乡(镇)、办事处的部署,采取具体、灵活的措施,抓实、抓细、抓好“控辍”工作。

九、教育行政部门在“控辍”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教育局局长是本部门“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负有直接工作责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管理,全面领导和监管好学校的“控辍”工作。

十、中小学校是做好“控辍”工作的主体,对“控辍”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校长是学校“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控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一、学校要建立健全“控辍”领导组织,实行“控辍”包保责任,学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任课班级的学生。

十二、学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度,做到每个学生都有人负责,如有学生辍学,有关教师、学校中层领导、校长要负相应的责任。要把“控辍”工作与学校领导、教师的任用、业绩考核和评职晋级挂钩,凡是中小学巩固率未达到要求的,学校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校长不能评为先进个人,班主任不能评为优秀教师。“控掇”工作排在末位的学校领导,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三,学校领导、教师,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家访,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特别是要做好有辍学苗头的学生的思想工作。

十四、学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坚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要减少考试的次数,特别是各初中学校不允许搞学生入学考试。各校不允许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准搞以片面追求升学率特别是升入重点高中率为目的的单项评比奖励及排名次等活动。

十五、学校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实施“分层教学”,体现教学围标及内容的差异,保证每个学生都学有所长,学有所得,要重视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德育、体育、艺术、科技活动,发挥和挖掘每个学生的特长和爱好,增强对学生的凝聚力。

十六、学校要积极改挚评价观念,实施发展性评价,充分发挥学生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注重帮助学生发现和发展自己多方面的潜能和优点,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七、学校要严格按照《德惠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杜绝人、籍分离现象,防止因学籍管理不善造成学生辍学。

十八、乡(镶)政府(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规范“控辍”工作行为,严把“八关”,即调查摸底、学生注册、辍学认定、走访动员、学校报告、送达通知、行政处罚、依法强制。确保学生入学率,提高巩固率。

十九、要强化“控辍”制约机制,建立、完善“六项制度",即跟踪调查制度、报告制度、双线承包制度、包教保学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按各项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操作,科学实施,提高“控辍”工作效率。

二十、要保证“控辍”效果,采取“八顶措施”,即实行扶贫助学“希望工程”,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初、高中办学规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质量,强化学籍管理,净化教育环境,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督查考评。通过以上各项措施解决辍学生的就读困难,为辍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使之顺利地完事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十一、要实行“控辍”工作“五书制”。学生入学前向家长送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同时盖章的《义务教育通知书》;初中学生入学时由乡(镇)政府(街道捋事处)组织中小学校进行交接,填写《交接书》;学生入学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签订《保学合同书》;学生辍学时向家长送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限期复学通知书》;家长不送辍学生返校时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二十二、要实行“控辍”工作例会制度。乡(镇)、办事处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规划“控辍"工作,研究、解决“控辍"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控辍”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总结和部署“控辍"工作。

二十三、从学校到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形成完整的“控辍”工作报告制度,对学生辍学的控制和报告应遵照以下流程:

1、学生辍学——学校动员——学生返校——巩固措施

2、学生辍学——学校动员——动员无效——向(教育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再动员并限期复学——学生返校——巩固措施

3、学生辍学——学校动员——动员无效——向(教育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动员并限期复学——再动员无效并确认辍学——执行处罚决定

二十四、各乡(镇)、办事处、各学校每年都是要集中一段时间,由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领导及学校领导、教师共同组成“动员辍学生返校工作队”,深入到村(社区)、屯(居民组)、户对学生辍学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宣传教育法规和读书的重要意义,并全力动员辍学生返校。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随时做好辍学生的返校动员。学校要妥善安置好返校的辍学生,使他们按自己的意愿重新选择年级,由学校安排班级就读,保留原年级学籍,承认其学时,不影响其毕业及升学,也可以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分流班学习。

二十五、乡(镇)、办事处及学校都要建立完备的辍学生档案,从辍学生姓名、家庭情况、辍学原因、动员工作情况、辍学后去向等方面全面、准确地掌握情况,做到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两级负责人及学校校长、主管领导对当地辍学生情况“一口清”。

二十六、继续深化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要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化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实行多样化的教育形武,满足不同受教育者的学习需要。通过实施“绿证教育”、分流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不断增强农村初中教育的服务功能。学校一定要按市场需求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学生的兴趣,选择教学内容,切实解决学生学得好、用得上的问题。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要从基地建设用地、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每个乡(镇)、办事处至少要建好一处实习实践基地。

二十七、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我市职业教育要坚持灵活学制、降低就学费用。实行“订单”培养的办学形式,坚持以学生.就业和培养“科技星火带头人”的绿色通道。要将职业教育向农村初中渗透,把金市农村初中变成职教中心的分校,实旄职业预釜教甯,开展职普对接工作,允许农村初三下学期学期提前进入职业教育学习,重点将没有希望升入高中的学生确定为培养对象,为农村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服务,以增强农村初中办学的实用性。

二十八、努力提商普通高中普及率。要坚持规模与效益统一、数量与质量并举、加大对普通高中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普通高中的发展,不断扩大普通高中的建设规模,提高普通高中的普及率,让更多的农村初中毕业后接受高中教育。

二十九、全面落实《德惠市扶贫助学工作实施方案》。

要做好省、市各项扶贫助学资金及城市外兄弟单位对我市扶贫助学资金及物质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要进一步开展我市范围内的科局、企事业单位的扶贫包校工作和广大党员、干部资助贫困生活动;要开展教育系统内部的城乡对口支援、扶贫助学献爱心活动;要建立德惠市扶贫助学基金会,所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用于对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书本费等的资助。通过这些措施,既改善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又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努力实现我市“没有一个学生因贫困辍学"的工作目标。

三十、“控辍”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控辍”工作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三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和个人申请开业和变更登记时,要严格监督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聘用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

三十二、劳动部门不得批准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就业,严格查处城乡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文化部门应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禁中小学进入歌舞厅、台球厅、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场所,并对学校周边的娱乐场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四厅一吧”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十四、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校的各项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坚决制止来自各方面的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三十五、公安部门要对在学生中非法传播黄色书刊、物品,毒害学生心灵,诱使学生吸毒、赌博的行为,对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对青少年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做好对违法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

三十六、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家长和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十七、卫生部门在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办理免学、休学或退学手续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出具真实反映学生健康状况的有关医学诊断证明。

三十八、共青园、妇联、关工委等组织要继续向辍学生伸出友谊之手,广泛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活动,要积极发挥“希望工程”的作用,救助贫困儿童、少年完成学业。

三十九、新闻媒体以及社会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家长认识到支持子女上学,是法律规定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加强每识就是财富、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的宣传教育,使学生家长切实认识到读书不只是农村孩子、走出农村致富的主要出路,也是在家务农发家致富的主要出路,从而调动家长支持子女读书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十、市政府负责对全市“控辍”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控辍”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肩负着对“控辍"工作的支持、配合等连带责任。

四十一、实行督查考评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把控辍保学纳入政府督查考评工作之中,与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考核标准,对各乡镇、办事处“控辍”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督政、督学的作用,对各乡镇、部门、学校的“控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导,向市政府及对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每次工作开展完后,要发督导通报,及时向乡镇政府(办事处)、学校反馈督导意见。

四十二、实行“控辍"工作奖惩机制。各级政府、中小学校要制定出年度“控辍"工作目标,并要逐级考核,加大奖惩力度,把奖惩激励机制贯彻到底。对完成“控辍”工作任务突出的乡(镇)、办事处、学校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控辍”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办事处、学校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