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1 11:15: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巴黎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全球气候治理结束“无政府状态”
《巴黎协议》对改善全球气候和能源治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由于各方争执不下,气候谈判陷入僵局,全球气候治理陷入了某种无政府状况。
此次《巴黎协议》提出,所有国家都要对减排和资金情况进行汇报;各国要定期提供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等信息;所有国家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做出灵活安排;除了最穷、最小的国家外,各国必须每两年汇报一次;对提供资金和减排情况,会有第三方的技术专家审评;督促发达国家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鼓励其他国家自愿提供这种资助。
这些具体规定有助于推动各国减排和全球气候治理的透明化,并大大增强各国和地区在气候问题上的协调和合作。如果未来这些透明化措施能够得以执行,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将更趋完善。但是,这些纸面上的协议能否完全落实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此前发达国家曾经承诺在2020年前,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这一承诺还未能履约。要真正落实《巴黎协议》、完善全球气候治理,还需各方以各尽所能、合作共赢的思维战胜功利主义、“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以实际行动落实雄心勃勃的目标。
《巴黎协议》提出的减排目标和机制,对推动能源转型意义重大。化石能源消费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特别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而二氧化碳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约70%。因此,要实施减排目标,势必需要在节能和优化能源结构两个方面做文章。以北京的大气污染为例,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在2015北京能源论坛上透露,北京空气中PM2.5的2/3和温室气体的3/4来自化石燃料。化石能源的生产、运输过程等同样也对土壤、水和大气带来了污染。
经济发展的目标在于让人们享受更自由更富足的幸福生活,以牺牲环境和人们的健康为代价换来的高速增长绝不是理想的结果。为了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人们生活的品质,全球必须尽快从煤炭时代进入油气时代,进入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相结合的能源清洁利用时代。
可再生能源短期内难以撼动
化石能源的主导地位
《巴黎协议》将推动节能和能源结构的转型,全球能源结构必将更加清洁低碳。在《巴黎协议》达成后,绿色和平组织全球总干事库米・奈都表示,《巴黎协议》要求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并在本世纪下半叶达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这意味着化石能源的历史最早可能在本世纪终结。
巴黎气候大会达成的协议,无疑会进一步加快清洁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进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次大会后,全球能源消费会立刻进入清洁能源时代,能源结构的转型仍然需要一个较长时期。
英国石油公司(BP)的统计显示,在2014年全球能源消费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能源形式,它占一次能源使用增量的1/3,它提供了世界能源需求的3%,而10年前仅为0.9%。2014年全球来自能源使用排放的二氧化碳只增长了0.5%,这一增速跌至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的最低点。
尽管可再生能源增长较为迅猛,但由于可再生能源往往还存在分散性、间歇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发电大规模接入电网后,给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一定技术难度。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接入还有待微型电网、储能技术、智能用电管理等技术的成熟。同时,近年来煤炭、石油价格的大幅回落,也使得等热值的可再生能源相对价格较高,经济性难以显现。由于全球能源消费增速已大幅放缓,即使可再生能源在增量中占有较大比重,短期内可再生能源还是难以撼动化石能源的主导地位。
人类的能源消费大致经历了薪材时代、煤炭时代和石油时代,总体的趋势是能源越来越低碳,能源的密度越来越大。短期看,由于天然气是相对清洁的化石能源,日益受到各国重视。同时,页岩气革命以及海上天然气的开发也为各国扩大天然气利用创造了条件。作为仅次于石油和煤炭的第三大能源消费品种,天然气消费的比重未来还会持续上升,人类会进入一个油气并重的时代。从长远看,随着新能源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约束的增强,风能、太阳能、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或将成为能源消费的主导。
《巴黎协议》 对中国影响几何?
至于协议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我认为,从短期和中长期看都不会对中国经济增速产生显著冲击。今年6月30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
尽管我国提出了较高的自主减排目标,但只要通过努力,我国实现上述目标也是有基础和条件的。随着产业政策的推动以及经济技术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中后期,对减排形成了有利条件。2013年,我国服务业在三大产业结构中占比首次超过制造业。今年前三个季度,我国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达到51.4%,超过了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产业结构优化有助于单位GDP排放的显著降低。而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的发挥,特别是节能技术和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减排。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已占全球总量的24%,新增装机占全球增量的42%。中国是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
种5000多亩地只要3个人
从巴黎市中心往东北方向走大约60公里左右就是布雷日镇。这里受北大西洋暖流影响,气候温暖湿润,具备种植欧洲冬小麦的天然条件。沿途平整的大片土地上是绿油油的小麦和其他作物。两层农家小楼散落其间。这一带聚集了不少大农场。农场主雷米先生的甜菜地和小麦地一望无边。
在小麦地边,雷米先生介绍说,他今年50多岁,和弟弟共同经营农场,他们是家里第七代务农的。农场有约5250亩土地,一半是兄弟俩向母亲租的,一半是从其他土地所有者那里租的。雷米还说,他和弟弟在大学都是学习农业与农艺专业的,弟弟全日制管理和干农活。他一半时间在农场,一半时间在一个参股经营的糖加工厂和面粉加工厂。农场雇了一个全日制的工人,月薪1500欧元,并为他交纳40%的社会保障金。
在农场粮食仓库外,我看到了几辆农用机车。印象深刻的是红色的大拖拉机。这种拖拉机在中国农村很少见到,轮子直径大约1.8米。驾驶室就更是高高在上了。雷米先生笑着说,别看这拖拉机个子大,它可有最好的GPS全球定位系统,能引导工人精确驾驶,帮助翻地与播种。
合作社提前收购
我问雷米:“今年国际市场上农产品价格多次创下新高,您会因此增加产量吗?”雷米说:“我不会大幅增产,因为粮食价格的波动风险很大,我不会头脑发热。”
“那么,你们如何避免粮食价格波动的风险呢?”雷米先生透露说,首先,农场主与当地的农业合作社签好协议,把2/3的产量按照协议离岸价出售给农业合作社,农场主签订协议马上就可以得到一笔现金,用于经营管理的各项资金周转和补充农机等用品。如果届时农业合作社出售的价格高于协议价,那么,农场主还可以与农业合作社“分账提成”。其次,农场主通常还会把产出的1/3留下存储,既可以机动出售,也可以为自己的面粉厂提供原料。
不羡慕城市生活
参观完农场,雷米先生邀请我到他家看看。雷米的家是一座面积大约400平方米的两层小楼,不豪华,但是很温馨。雷米先生的书房里放着电脑和打印机。他告诉记者,每天农场使用的农药与肥料剂量都是通过电脑记录的,每天的劳动都做技术记录,便于随时查看数据和进行分析。
雷米夫人给我冲好了咖啡,并送上饼干。我问他们:“你们喜欢在城市还是农村生活?”他们笑着说:“当然是在农村了。除了农忙季节要每天连续工作12小时外,我们平均一周工作40小时。这里环境好,安静,互联网等都非常方便。生活的成本比巴黎低,享受和巴黎城里人一样的各种社会保险,只是退休后养老金比城里人少一些而已。每年的1月初,我们都有10天假期。在8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我们都到外地度假。”
小镇有医院,距离小镇27公里处,还有个规模较大的地区医院。整体医疗水平和巴黎差不多。一般当地人都是就近看病,除非有特别严重的疾病,他们才会去巴黎的医院。
大巴黎改造欢迎中国投资者的参与
阿兰・维达利斯透露,这项规划包括巴黎交通设施的改造和大规模的市政投资。目前这一项目已经完成了决策层的商讨,进入了研究规划阶段,预计在2017年开始动工,2025年完成。
这一以扩建巴黎地区地铁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新大巴黎计划”是法国总理埃罗于2013年3月宣布的。
根据“大巴黎”的改造方案,巴黎将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投资320亿欧元,其中250亿欧元将用于改造巴黎的地铁设施――新建200公里的地铁线,将总地铁里程拓展到400公里,同时巴黎将新建72个地铁站。与此同时,经济核心区的港口和机场也会升级。另外70亿欧元将用于对现有高速轨道交通的扩建和现代化改造。
巴黎还将新建3个商业区,5个大学城,以及9个物流服务中心。大规模的城区改造计划包括100个多功能的链接交通枢纽的创新型社区、新一代火车站,以及大规模住宅项目。新的住宅项目每年会新增7万所住房。这些规划实施之后,巴黎将成为一个创新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区域。
这一重大项目的实施,将改善巴黎地区公交状况,方便巴黎市民出行,创造就业,缓解住房压力,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除了投资交通领域外,巴黎经济首都组织主席、巴黎工商会名誉主席西蒙告诉记者, “大巴黎改造计划”包括七个产业级,即交通、生物技术、综合高新技术(如纳米科学等)、智能城市相关产业、航空航天、会展、创新产业(包括时装、设计、电脑游戏、奢侈品等)。这些领域都非常欢迎中国投资者能够进行投资。
“巴黎的GDP占法国全国GDP的30%左右,巴黎的经济发展对法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巴黎改造计划’将为法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进一步加速巴黎的经济增长。”他表示。
据西蒙介绍,“大巴黎”的改造计划投资包括巴黎交通设施的改造和大规模的市政投资,除在地铁改造项目上的270亿欧元政府投资,剩余资金将由私营部门投资。预计大巴黎规划总投资额将达到一千亿欧元。
“我们与中国的企业家共同认为,现在是投资巴黎最好的时机。”西蒙说。
加强中法交通领域合作,共同关注低碳出行
阿兰・维达利斯此次访华行程包括成都、天津和北京。他告诉记者:“此次访问中法双方达成了一个合作协议,将通过一个框架文件,记录、规划法中两国在航空、海运和陆路交通,尤其是铁路交通等方面的合作方向。中方同意我们开始协议的制定工作。”
目前,中法两国在高铁技术领域展开了很多合作。维达利斯认为:“法中两国都是高铁技术领先的国家,现在很多国家都没有高铁网络,世界上有的地方甚至连整个大陆都还没有高铁,未来高铁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因此,除了加强双边合作,未来法中两国将在交通领域共同开拓第三国市场。尽管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合作先例,不过法中双方原则上达成了一致,之后会对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推动两国企业进行这方面的合作再做具体说明。”
关键词:专利强制实施许可 巴黎公约 trips协议
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规定
强制实施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专利法对强制实施许可规定了三种情形:
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与实施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与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所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一般是指战争、社会动乱、自然灾害等情况。
从属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也称作交叉许可。是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取得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第5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关键在于理解这一制度设立之初的理念,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发展
强制许可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第5条(2)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该条(4)规定: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期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期间届满以前,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其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强制许可的申请应当予以拒绝。这种强制许可不应当是排他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部分或商誉一起转移外,不应当是可转移的,包括以授予分许可的形式。
对比巴黎公约中的规定和我国专利法的内容,我国专利法中的第一种方式——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正是依照巴黎公约中的规定而制定的。并且在具体环节有了更加详尽的阐述,使这一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在科技交流与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应该说这是强制实施制度的最初起步。然而巴黎公约的规定只是一个概括式的,对细节没有很明确的阐述,就给各个国家在制定国内法规的时候留有很大的空间,因而也导致了各国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不一致。特别是在“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中“实施”的解释上有很大的差异。发展中国家主张专利权人有义务在授予其专利的国家实施专利,“实施”包括制造和使用该专利产品或者方法;而发达国家则担心自己的专利权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强制实施制度的应用而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主张严格限制该制度的实施条件,特别要求把“进口”专利产品纳入到实施的范畴。他们认为只要其将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出口到授权国,就应该视为已经实施了专利。在这一点分歧上,双方一直没有真正达成共识,也给专利发展的国际化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障碍。
直到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trips协议,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接受的协议之一,而成为了当代最重要的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国际公约,至此,有关专利强制实施的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在trips协议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以及产品系进口或者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也就是说,该协议中对于进口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而得到的产品,就被认作为实施该专利,而不得以此为由而实施强制许可。
同时,trips协议中对专利的强制实施制度的内容有了很大的扩展,除了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实施以外,又增加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专利交叉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的内容。在trips协定31条中规定:只有在使用前,要求使用的人曾经努力用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专利权人给予许可的期间内这种努力没有成功的,才能授予强制许可。只有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极端紧急情形,或者在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形下才能授予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只有与第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明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声称的发明包含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意义的重要技术进步,并在第二专利的实施依赖第一专利的实施时,才能授予依存专利强制许可。在第二专利权人取得使用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的情况下,第一专利权人也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交叉许可使用第二专利权人的发明。半导体技术授予强制许可只能限于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违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
trips协议中对专利强制实施的规定不论从内容的广度和立法的严格性上都比巴黎公约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矛盾的协调。
同时比照我国的专利强制实施制度,我们也不难看出,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是完全依照了trips协议的规则而进行的。特别是2000年的修改使我国法律制度与入世要求有了进一步的贴近,这为我国能够更好地利用国际规则奠定了基础。在专利强制实施方面,我国已经可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了国际的要求和标准。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立法理念
通过前文理解了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现状之后,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制度,下文将就这一制度的立法理念进行分析。
专利(patent)原意指国王亲自签署的带有国王玉玺印签的独占权利证书——“敞开的证书”,没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来看,也就是说这种证书的内容是公开的,这两个特点也就构成了专利的最基本的特点:“垄断”和“公开”。这是一种依照法律的强制力所给予的公开技术的排他性的保护。作为权利人之所以愿意公开自己的技术,同时以保护年限期满后成为社会共有的财富为代价,就是因为有法律这样一个最具约束力和制裁性的方式予以保护。“垄断性”也就构成了专利制度生命力的基础,专利制度的核心和本质也就是授予专利权人这种垄断权。也就是说法律是站在发明或设计人的角度上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给予他们必要的保护以满足他们在人身和财产上双重的收益,从而达到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但是法律作为最有力的上层建筑之一,它必须要有自己的社会基点,即法律最终要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是社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障,所以法律必须在所保护的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建立起平衡关系。任何一项权利的赋予都要有相应的权利限制作为协调,以均衡各方面的社会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体现比较明显的是任何知识产权权利都具有时间上和地域上的限制。在保护期内的垄断权和保护期过后走向公有领域而成为全社会的共有财富是并存的,也是互为基础的。这一点也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相平衡的体现。
1、剧情简介:“出生于碾米店家的三女儿”,这就是金三顺(金宣儿饰)名字的由来。29岁的剩女,既不漂亮,也不苗条,也没有可炫耀之处,但这不是她的全部,她有着顽强、堂堂正正的好奇心,以及不管水深火热勇往直前的精神。
2、三顺还有个一般人没有的资格证,就是巴黎传统糕点学校考取的糕点师资格证。为了考取此证,她日以继夜地打工。在巴黎,她得到的不只是资格证,也遇到了没有料想过的帅哥,和一场甜蜜的恋爱。但这仅仅是好奇心惹的祸吗?男友渐渐地厌倦,突然宣告分手,三顺的开场白就是从跟踪闵贤佑开始。与女人一起上酒店的男人,突然开启的房门,尖叫的三顺。
3、失去男友、求职失败的三顺十分失落地回到无业的状态。可正当那时,命运敲响大门,与27岁餐厅老板振轩(玄彬饰)的姻缘就此开始,就是这么一个有着白净的脸,却毫无半点慈祥、温馨的男人居然对自己说恋爱,还是协议恋爱。虽然不清楚理由,但正值钱荒期的三顺就以借钱为条件接受了协议。可这是怎么回事?以前的男朋友纠缠不清,振轩和前女友又有心痛的回忆,复杂的事件,三顺能否成为这些矛盾的解决者?
(来源:文章屋网 )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TRIPS)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和,它第一次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同时又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这个知识产权协议的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本文试图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特别是TRIPS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进行简略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进程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100多年的,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此后国际又先后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并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专利权、商标权国际保护体系及专利国际审查和商标注册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代表的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为了更有效的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niation,简称WIPO)。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该组织也于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有效的协调和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①
以上述众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为基础,以世界产权组织的工作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面临挑战和发生动摇。传统的国际贸易已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的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贸易标的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服务行业向技术转让转化。知识产权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得到体现和提高,而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表现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处于现今世界条件下,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出现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义务主体不定。只有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才有义务遵守,且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并不尽相同,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甚至由于签约国的局限性而没有实际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护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约未能建立起约束各国所提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共同的保护准则,而各国由于各自、经济、文化发展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措施和权利救济程序或途径以及权利限制等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可能使同一公约的缔约国对同一知识产权主题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三)整体保护水平不高。这些公约制定于一个世纪以前,不可避免的滞后于迅猛发展的国际贸易形势,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如集成电路、生物工程。
(四)保护机制不全。现行公约普遍缺乏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一旦发生争议,必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再通过国际法院诉讼解决。
二、 TRIPS的有关内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机和经济萧条席卷全球。以美国、欧共体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回首检视其日益衰退的国际竞争力和现存资本,才猛然发觉知识产权正是其大宗尚未动用的资源。而发展家尤其是“亚洲四小龙”正处于利用欧美的知识产权以创造其经济财富的转折点上。这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组织渐生抱怨。80年代中期,这些国家另辟蹊径,求助于关贸总协定,力求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在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中,将其正式列入谈判议程。“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七载,形势一波三折,时晴时阴。美国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从利益关系上态度明显相左。巴西代表则认为,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犹如把病毒置入机一样。1991年12月18日,谈判各方初步达成了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签定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在TRIPS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运作,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纳入多边贸易体制。②
TRIPS共分为7个部分计73条,另加协议正文前的序言,与以往有关国际公约相比,TRIPS不仅例举了各国应当遵守的原则,而是有相当详细的实体法规定,它还规定了各国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协议的序言明确了谈判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要达到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和公约的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范围和适用的适当标准及原则;针对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使用有效、适当的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来多边防止和解决各国间争议;为了使谈判结果有广泛的参加者而进行的过渡安排。谈判的目标是通过多边程序达成强有力的协定,以解决此方面问题的争议,从而减少紧张局势。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TRIPS许多规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和基本原则,其中第3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应背离缔约方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所产生的现存义务。第一条还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本国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第二部分是整个文件的核心,分别对版权、商标、专利、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许可证协议中反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第四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关于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关于过渡期安排。第七部分关于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着重TRIPS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内容:
(一)、TRIPS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
1、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TRIPS第8条第一款、第27条第2款等条款中又进一步作了明确和强调。
(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TRIPS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在TRIPS第13条、第16条第1款、第17条、第24条第8款、第26条第2款、第30条中分别提出对版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权利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相对独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
(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这是在伯尔尼公约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强调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则有:
(1)最惠国待遇原则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深远的,这条原则来源于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T)原则,列于TRIPS第4条。
(2)透明度原则:这是在TRIPS中第63条规定的原则,来源于GATT第十条贸易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
(3)争端解决机制:即确认GATT原则运用于解决知识产权
争端的原则,这是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4)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TRIPS明确对
于知识产权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第62条第5款),或者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第41条第4款)。
(5)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的前言中明确提 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二)、 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
1、TRIPS对专利权的的规定:
TRIPS对专利保护对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除了医疗和动植物外,都应授予专利。协议规定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及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不少于20年。各国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长短不一,这样规定,即使某一成员在其国内法中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较短,但其他成员国的专利在该国内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护期限。
协议规定对新的或独创、非因技术或功能原因而产生的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其权利包括生产、销售或进口带有外观设计的标的物,保护期至少10年。
协议对专利许可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条件,家为防止专利权滥用,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发达国家则持否定态度。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作了较大让步,最后TRIPS一方面规定各成员国可以实行强制许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的使用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件。
2、TRIPS对商标权的保护。
TRIPS与《巴黎公约》不同,给商标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15条规定:任何标记及其组合只要能够将一的商品或服务区 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就构成商标。即必须要具有“识 别性”。此外,各成员还可以将“视觉可感知性”作为商标注册 的条件,只有在视觉上可识别的标识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以听 觉、味觉识别的标识不在此例。每项商标注册均应公告,成员
提供合理机会以备他人就此提出异议和申请撤消。《巴黎公约》中没有此类要求。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TRIPS比《巴黎公约》更进了一步的 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商标的服务商标;第二,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第三,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作了原则性的简单规定。该协定在1993年修订文本第84条中,以“未穷尽”的例举方式,指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四条标准,即:有关商标在消费者大众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步定为驰名;在德国,则为40%左右);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的广告或其他宣传传播的范围;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产、销状况。由于这一例举是“未穷尽”的,所以还可以辅之以更多的其他标准。
TRIPS对各成员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员规定的有关贸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碍商标的正常使用。
TRIPS例举了几种常见的特殊:如要求将注册商标与另一商标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册商标,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损于辨别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等。以往的关于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几乎见不到对贸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条款。TRIPS作出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该协定是从贸易角度规定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
3、TRIPS对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TRIPS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除了第六条之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扩大了《伯尔尼公约》的适用范围,凡是WTO的成员,无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其规定(除第六条之二);增设了机程序和数据库的的保护制度。计算机程序受版权法保护的,至今还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宾首开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订《伯尔尼公约》时,由于计算机保护程序的版权保护尚未引起各国重视,所以没有规定此内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员对计算机程序给以版权保护,丰富了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另外,TRIPS还补充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出租权。作品的出租是获得利益的重要途径,TRIPS要求各成员国对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权给以保护。TRIPS规定:至少在有关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方面,每个成员都应当保护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的出租权。
TRIPS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重申了《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护的新规定:第一,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以法律保护。《罗马公约》中没有此规定;第二,延长了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年,但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仍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
TRIPS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应采取的措施
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并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要客观的认识这一距离,并采取措施弥补和完善,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二)、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四)、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五)、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新形势,我们应采取对策:
(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顺应国际大趋势,又要坚持主权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对于个别国家将知识产权“意识形态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搞“双重标准”的做法,我国应坚持立场,当仁不让。
(二)、自觉吸收外国法的“合理内核”,完善我国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终将汇入世界法制发展的洪流,主权者应当按照我国发展的需要,自觉吸纳外国法律中的合理成分为我所用。
(三)、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理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保护,同时还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其依法行政;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应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提高业务水平。此外,我国审判机关应加强同国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达到更高的水准。
(四)、健全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机构。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商标、专利、著作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加速知识成果的产权化和商品化进程,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④
:
① 赵生祥 《WTO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法学》 2000年 3期 P131。
② 丁丽英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 《厦门大学学报》 1998年 1月 P54。
一、背景
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
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但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另外,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
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
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Trips协议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1-0187-03
[基金项目] 2006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WTO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批准号:Fx0614)
[作者简介] 付慧姝,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2005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商法。(江西 南昌 330031)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e)是一个已得到广泛承认的术语,在我国台湾法中称为营业秘密,在WTO的Trip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被称为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与西方各国的立法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首次作为法律术语使用是在199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商业秘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较明确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从保护范围上看,我国商业秘密在十几年间经历了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的发展过程;从构成要件上看,可概括为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商业秘密从种类上看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理论上说均可得到保护,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地位存在着不平等,人们对技术信息的认识与了解要远胜于经营信息。表现在法律方面:在立法上无论是措辞,还是术语的使用,都是从技术信息的角度来界定商业秘密的。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第757节评论b在说明如何确定商业秘密时提到的6项要素,主要围绕技术信息。《统一商业秘密法》有关评论在说明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手段时,借用的也主要是技术信息的语言,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甚至在有些国家经营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一度成为有关商业秘密案件的主流。这主要是因为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相比,财产特征更明显,更不容易受到经济理论、市场竞争理论的影响。然而,随着科技与社会的发展,经营信息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人们的关注。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经营信息,可促进经营创意不断更新,使不同的经营者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客户名单就是经营信息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种。
二、解读Trips协议第39条
尽管国际商会1961年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合国1974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然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则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创造性地将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中加以保护,反映了当代科技、经济全球化的特点,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与上升为各国的外贸政策的重要内容,成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组成部分,其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Trips第39条对未披露信息的明文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这是国际公约上的第一次,虽然它采用的是“未披露信息”的措辞。其具体规定如下:
1.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该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应该依照以下第3款保护向政府或者政府的机构提交的信息。
2.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者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的信息:
――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是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3.当成员要求提交未披露的实验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用化学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努力,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有保护公众的必要,或者已经采取措施保证该信息受到保护免于不正当商业使用,否则成员应该保护该数据防止泄露。
Trips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首先,界定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有关商业秘密权的属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而有关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中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财产权说、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全新的权利类型说等。上述学说、理论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的各个阶段的成果,虽然在权属性质的认定上学者们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但各种学说恰好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揭示出商业秘密权的特点,只是各有侧重。但TRIPS协议创造性地将商业秘密权纳入其调整范围,无疑是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知识产权,这一界定是基于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的考虑,不仅符合法理,更体现了一种务实的态度。鉴于世贸组织的成员方已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而TRIPS协议又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各国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内容,这一界定平息了理论界的纷争,为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提供了统一的理论基础。
其次,强调了巴黎公约的基础地位。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国民提供有效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虽然其规定只要求各成员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义务和应特别禁止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单独提及商业秘密概念,但《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却成为以后几个国际公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准性法案。Trips协议第39条在第1款中就规定了应确保巴黎公约中有关规定的实施,明确了其基础地位。
第三,归纳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第39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所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上述内容可概括为三项,即新颖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从这三项要件的关系来看,是彼此紧密联系的。新颖性将商业秘密与一些公知信息区别开来,其商业价值性正来源于新颖性,而保密措施反映的是权利主体对待这种信息的主观态度,有时对于信息新颖性、商业价值性的认定也是有影响的。
第四,第39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公共管理的作用,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Trips协议第39条第3项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企业不仅在日常商业交往中有泄露其商业秘密的危险,而且,在与政府打交道中间同样有这种危险。在许多情况下,企业要按照法律要求向管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提交商业秘密,而此间其商业秘密泄露,就会损害其竞争优势。这种提交包括申请审批时的提交,调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提供的信息等等。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主要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形。实际上在技术转让领域的公共管理问题,涉及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限度和权利冲突问题,相当复杂。TRIPS协议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为成员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基准。虽然,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其目的是给成员方以自由,让成员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实施规定。但对于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还未对商业秘密实施法律保护的国家而言,Trips协议第39条的规定都是一个很好的起点。我们也注意到,Trips协议第39条没有规定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这意味着这种知悉商业秘密的方式可以作为正当的竞争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承认反向工程权无疑是高效率的。对于技术上的后进者而言,是切合实际的。这种权利可以赋予竞争对手发现和使用非专利信息的能力,但条件是,必须通过花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进行工程和设计上的努力。从总体上看,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允许反向工程,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有好处的。
三、入世后中国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立法,企盼《商业秘密保护法》尽早出台
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就受委托成立了《商业秘密保护法》起草小组,先后拟出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可是立法何时能完成还不得而知。虽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正在向纵深发展,但在实践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纠纷也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不断上升,案件复杂性日益增强的趋势。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的分散立法的模式已无法适应实践的需求。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实践和理论的一致需求,也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兑现承诺,履行入世义务的要求。
(二)厘清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明确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
虽然说,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基本上与国际趋势保持了一致,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上的要求还是要严于美国等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郑成思先生曾指出:“在商业秘密领域,合格的受保护信息并无‘实用性’要求,是Trips明文规定的。”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应“具有实用性”。实用性的标准要严于价值性的要求,它有可能将尚未完成最终研发,但价值性已确定的信息因为无法具备实用性而被挡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在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应作相应修订,使之与Trips和国际通行法律规定趋同。在已经起草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中已经反映了这一点,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送审稿的规定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变更为“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有关商业秘密权的定性问题,之前曾在理论界引发争议,但从周延地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恰当的选择。在诸多国家的立法、众多国际法律文件都将商业秘密权明确界定为商业秘密权的背景下,将商业秘密权认定为知识产权也是现实的选择。
(三)填补立法空白,规范政府或政府机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从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上看,必须承认,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尚存在立法空白,只在国家工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正如上文所述,有关信息转让的公共管理问题相当复杂,问题的实质涉及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保护边界问题,触及商业秘密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对此问题的理论研究,尚待深入。但至少,关于公共管理的内容,应该在将来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商业秘密之所以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其给予充分强调,是与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来临直接相关的。在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革新者从其技术革新中获取充分的收益,这是至关重要的。入世给我国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不仅限于货物贸易领域,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冲击恐怕更大。为此,我国必须把握各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发展的总体趋势,深刻领会WTO各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构建起既符合WTO法律文件要求,又能适应我国发展需求的科学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以应对挑战。
参考文献:
[1]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孔祥俊.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以实穿风格对抗萧条经济
把纽约风格的实穿美学与创想推荐给金融界,或许足以应付目前纽约经济危机的沮丧!纽约风格,一直以实穿性为主导,贯穿休闲感。纽约的设计师们在这样的前提下,借助一种低调却时髦的气质,总能把那些看似简单的物件,天马行空地与街头、运动、未来等元素结合,将精致、时髦的纽约时尚美学,以轻松的态度来呈现。虽然全世界都面对巨大的经济压力,但是纽约时尚的这种乐观、充满创意的精神依然值得我们学习!难料的世事,紧张的生存环境,你在扮演什么角色?面对枯燥和乏味,你为自己做了什么?用自己最大的限度去充当生活的创想家吧。
总统为时尚喝彩
奥巴马竞选的时候,纽约时尚圈竞相投靠奥巴马的名人风头,他和他的夫人早在去年就双双被评为《名利场》杂志年度最佳着装人士。米歇尔1月21日晚间出席华盛顿会议中心舞会时的礼服,是一袭白色雪纺曳地长裙,操刀这袭晚礼服的是华裔设计师吴季刚(Jason Wu),年仅26岁,台北出生,并不出名的他从米歇尔身上展现了自己的才华,同时让米歇尔赢得了全世界的喝彩。她领跳第一支舞前,奥巴马还向嘉宾打趣说:“第一件事,我太太漂亮吗?”迅速惹来全场欢呼。两人的时尚风头,一时无两。
纽约时尚创造经济力
2009年2月5日,纽约市长Michael R.Bloomberg宣布一项协议,把纽约市一年两次的奔驰汽车时尚周活动迁至林肯中心Damrosch公园。IMG时尚与林肯中心公司达成协议,从2010年9月开始,时尚活动由Bryant公园迁往林肯中心Damrosch公园。在此之前,时尚周活动将在Bryant公园举行,包括2009年秋季(2月13日开始)的时装秀活动。新的Damrosch公园时尚活动场所将由林肯中心管理,中心为奔驰汽车时尚周提供大约87,000平方英尺活动面积。IMG时尚与林肯中心签署的协议有效期为5年。纽约市Bryant公园的时装秀活动始于1993年,当年举办了大约35场时装秀,以后每年大约举办70场时装秀,纽约时装秀为知名的美国和国际设计师提供了展示平台。去年,两场年度盛事吸引了232,000人,参观者的直接消费达到4.66亿美元,对纽约市的综合经济影响达到7.73亿美元。纽约时尚工业创造175,000个就业机会,每年创造税收为16亿美元,工资总额为100亿美元。纽约市有800多家时尚公司总部,是巴黎时尚公司总部数量的两倍多,巴黎是纽约最直接的竞争对手。
品牌识别
提到华伦天奴就不得不追溯下其他两个华伦天奴品牌。
1908年,云仙叟・华伦天奴(Vincenzo Valentino)在意大利那不勒斯创立华伦天奴品牌。自此,华伦天奴成为意大利皇室贵族及社会名流的拥戴品牌。
1954年,华伦天奴家族第二代继承人玛丽欧・华伦天奴(Mraio Valentino)设计的珊瑚凉鞋在法国版著名时装杂志VOGUE封面作隆重介绍。该凉鞋作为20世纪工业设计的典范之作,陈列于瑞士鞋靴博物馆。
1956年,华伦天奴的第三代子孙卓凡尼・华伦天奴又创立以“Giovani Valentino”命名的全新的华伦天奴品牌。这一品牌在中国构建了皮鞋、皮具、男装、女装、内衣五大专卖体系。以会员制消费模式全力满足追求品质、品味生活的各界精英的需求,并于1997年进入中国市场。
为了让这些华伦天奴品牌不产生矛盾,1978年,华伦天奴家族和华伦天奴・加拉瓦尼达成协议,两方将采取分兵而治,华伦天奴・加拉瓦尼在服装类产品上拥有华伦天奴(Valentino)商标专用权,玛丽欧・华伦天奴在皮鞋以及皮具类产品上,拥有华伦天奴(Valentino)商标专用权,而由于卓凡尼・华伦天奴成立品牌时是在这个协议产生以后,因此他既可以生产鞋类皮革制品,也可以生产服装,但是产品必须用商标全称卓凡尼・华伦天奴(Giovani Valentino)。
品牌风格
富丽华贵、美艳灼人是华伦天奴品牌的特色,华伦天奴喜欢用最纯的颜色,鲜艳的红色可以说是他的标准色,其做工十分考究,从整体到对每一个小细节都做得尽善尽美。华伦天奴是豪华、奢侈的生活方式象征,极受追求十全十美的名流忠爱。
华伦天奴的设计讲究运用柔软贴身的丝质面料和光鲜华贵的亮缎绸,加之合身剪裁及华贵的整体配搭,展现了名流淑女们梦寐以求的优雅风韵,赢得了杰奎琳・肯尼迪、玛格丽特公主、美国前“第一夫人”南希・里根以及大明星Julia Roberts、Nicole Kidman、Liz Hurley的青睐,她们甚至被冠以“Val's Gals”(Valentino的女人) 的称号。华伦天奴成为上流社会社交生活的制造者,既是设计师,同时更像一名社交界的大明星,这是他成功的一大原因。
创始人
华伦天奴・加拉瓦尼1932年出生于意大利伦巴第,早在上高中时,就已表现出一种超前的艺术气质,他选择了时装设计和法语课程,以便为自己将来移居时装与文化之都――巴黎做准备。17岁时便去了巴黎,就读于巴黎服装工会学校,一所法国传统高级服装定制学校。之后在Jean Dessès与Guy Laroche共事中磨炼了自己的鉴赏力和与生俱来的才华,60年代初,他回到罗马,创立了第一家工作室,1960年在罗马成立了华伦天奴公司,1962年在皮济广场上发表了令人难忘的发声之作,1965年被《Women’s Wear Daily》誉为“罗马最富明星色彩的设计师”,1967年又荣获“时尚界的奥斯卡奖”――Neiman Marcus Award。
1962年,华伦天奴开始登上国际舞台。在意大利的时尚之都――佛罗伦萨的Pitti宫殿举办的首场时装会异常受欢迎,年轻的设计师被纷纷飞来的外国购买者的订单和新闻媒体热情洋溢的评价包围了。到1965年,华伦天奴已成为意大利时尚潮流的领导者。
2024奥运会在哪个国家举行,2024年奥运会是第33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2024年奥运会在哪个国家举行_2024年奥运会举办地点,欢迎阅读!
2024奥运会在哪个国家举行2024年奥运会主办城市是巴黎
第33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又称2024年巴黎奥运会,将于2024,年8月2日到2024年8月18日在法国首都巴黎举办。
2017年7月11日,国际奥委会一致投票决定同时产生2024年和2028年夏季奥运会的举办城市,通过谈判来决定巴黎和洛杉矶哪个城市先举办奥运会。
参加当天全会的国际奥委会委员一共有83人,大家一致表决通过了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之前作出的决定,那就是在申办2024年奥运会的城市只剩下洛杉矶和巴黎的情况下,将2028年奥运会的承办权授予落败的城市,有利于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稳定、持续发展和长远的利益。
整整100年后,1924年-2024年,巴黎再次举办了奥运会。
巴黎也成为继伦敦之后又一个举办过三届奥运会的城市。
巴黎是法兰西共和国的首都,法国最大的城市,欧洲第二大城市,法国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商业中心,位于法国北部巴黎盆地的中心,隔塞纳河相望。
举办奥运会的条件是什么?第一,国家必须有举办奥运会的经济实力。
第二,国家必须政治稳定,社会稳定。
第三,国家一定是体育大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
第四,国家必须有举办大型运动会的经验,能够办好这个盛会。
第五,国家必须有举办奥运会的设施。
举办奥运会的权利是指举办某届奥运会的权利。奥林匹克奥运会是由这座城市主办的。过去,一个国家的几个城市可以同时申请主办某一届奥运会。现在国际奥委会已经修改了这一规定:申请举办奥运会的城市将由该城市的官方机构提交给国际奥委会,并得到国家奥委会的同意。当几个城市同时申请时,国际奥委会将举行一次会议来选择其中。这种会议必须在非候选城市的国家举行,这些国家通常至少在六年前选择。
如果奥委会发现选定的城市不适合举办奥运会,它可以签订临时协议并改变其地址。
举办奥运会对一个国家的意义:一、是提高城市品位。
对主办城市来说,北京通过奥运会,将大大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整个北京的现代化水平。中国、北京、香港、青岛、上海、天津、秦皇岛、沈阳等六个奥运会主办城市受益于筹备工作,为全国其他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二、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蜂拥而至,对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导致消费市场迅速扩大。大量国内外游客的到来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奥运经济形成的巨大商机将吸引众多投资者寻求合作机会,形成巨大的投资市场。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是促进经济和产业发展。
据测算,从申办奥运会到2008年,奥运会的直接经济效应将占到全国GDP增长的0.3%-0.4%。奥林匹克运动会是目前最大的全球性活动。
为确保其成功,我们需要投入最优质、最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产品,促进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升级换代。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将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彰显大国实力。
任何国家都不能报道奥运会,奥运会需要强大的力量作为后盾。作为一个古老的东方文明和大国,报道奥运会显示了国家的实力。
五、增加就业机会。
奥运会直接带动的城市建设,将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城市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
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围绕申办奥运会,一大批以爱国主义、资本意识、集体荣誉为核心的宣传工作,将进一步激发全体市民爱国爱北京的热情,开创和谐互利的人际关系形成新局面,锐意进取、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精神,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凝聚力。就是这样。
七、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素质。
在体育发展方面,迎接奥运、讲文明、建新风、普及英语等活动提高了北京市民的文化素质,这是不言而喻的。
八、促进中西文化融合。
西方文明强调一切竞争,而中国文化则更强调谦卑,甚至对立等等。在当今社会,两种文化都有相互吸收对方文化的必要性。如果东西方相互吸收有益的元素,就会创造出更高水平的世界文化。
九、促进外交发展。
举办奥运会无疑对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了中国对外交流的速度和深度。
美国近期通过的一套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
金融保护两大核心,着重推进了诸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等七个方面的改革 措施。
获得2010年男篮世锦赛最有价值球员的美国篮球运动员。
美国执行联邦储备体系政策的银行,包括控制货币供应及监管会员银行。共分为12家地区银行。
一个自由、免费、内容开放的百科全书协作计划,参与者来自世界各 地。这个站点使用Wiki,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编辑维基百科中的任何 文章及条目。
巴黎证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师。
商业银行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
保险行业里常用到的一个词,特指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一套系统, 中国人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的地方。
曾是华为最年轻副总裁的李一男创办的网络公司,后来反被华为收购。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一种合作方式,通过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前一阶 段被叫停。
一个衡量银行安全性的关键指标,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比率。《巴塞尔协议III》规定该比率将提至7%。
《天方夜谭》中非常著名的故事,讲的是打柴为生的贫穷兄弟哥哥高西 睦和弟弟阿里巴巴遇到强盗的事。
是指和国内或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的行业。大宗原材料(如钢铁、 煤炭等)、工程机械、船舶等,都属于此类行业。
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 金的活动,是二级分配的一种手段。
指某一时刻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
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 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 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横向
中国第一大世界第三大海港,位于香港岛和九龙半岛之间的港口和海域。
平均实际回报和平均预期回报的差额,该系数大于零,表示一基金和股票的价 格可能被低估,建议买入。
英文名称是niche market,指那些高度专门化的需求市场。
再次卫冕今年美国网球公开赛冠军的“妈妈选手”。
央行最新研发的标准化跨银行网上金融服务产品,8月30日正式上线。
今年美国网球公开赛男单亚军。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最近对该协议再 次修订,推出第三个版本,这是金融危机后最重要的改革银行业的措施之一。
法律上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 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法国最大的商业银行集团之一,总行在巴黎。它创建于1864年5月,全称为“法 国促进工商业发展总公司”。
近期被广泛质疑的一位“神仙”道士。
近期引入的一部美国大片,让观众游走于梦境与现实之间,被定义为“发生在 意识结构内的当代动作科幻片”。
也称资信评级。由独立的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 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 符号表示出来。
美国杜邦企业提出的一种财务分析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将财务指标作为一个系 统,将财务分析与评价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全面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营运能 力、盈利能力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衡量企业资产管理效率的重要财务比率,在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中具有重要地 位。这一指标通常被定义为销售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