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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计报告

时间:2022-02-16 06:14: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业务审计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业务审计报告

第1篇

一、案情陈述

A公司是一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由6家股东组成。为了共同转让各自的股权给B公司,A公司于2000年1月,委托S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进行审计,同时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净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自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据审计报告,出具了A公司净资产评估报告。

2001年1月,B公司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全体被告隐瞒重大事项,共同实施欺诈”为由,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将A公司原6家股东列为第一至第六被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列为第七被告,S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八被告。请求第七、第八被告对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1750万元和损失670万元,与前6位被告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B公司诉称,1999年12月,原告与A公司6家股东共同达成受让其所持A公司51%股权的《意向书》。基于充分信任中介机构,原告同意股权转让价格以转让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A公司审计和评估后的净资产值确定。2000年2月,原告与前6位被告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审计报告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以审计报告为依据做出的净资产评估报告为准,确认A公司51%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750万元。原告依此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后,成为A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随即对A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了审查,发现A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严重不实,审计、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主要事实如下:①征地劳动力安置费903万元应作为负债处理,而不应列入资本公积,导致虚增净资产;②1998年末,公司开业仅一年余,违规将420万元存货作盘盈处理,导致虚增利润;③1998年末,公司会计在无任何原始凭证的情况下,违规将一笔应付账款71万元直接转为营业外收入,导致虚增净资产。

上述严重问题,审计报告均未披露,也未作任何调账处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与A公司资产实际价值相差达1800余万元。

二、原告对审计单位的诉权问题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该协议是原告与第一至第六被告所签订,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与前6位被告投资组成的A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据以承担审计业务,这是两个主体不同,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在程序法上不构成共同诉讼之被告地位。况且审计报告明示会计报表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在委托审计业务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客户声明书”明确承诺:“本公司管理当局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所以,在实际处理上,审计单位不应承担当事人在股权交易中应由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

然而,基于以下事实和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恐怕很难摆脱被告的地位。①《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审计报告是股权转让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告是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既然接受了审计委托,出具了审计报告,就应当对其产品--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共同侵权人构成民事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审计职责的,或在业务约定书上明确审计报告将用于股权转让价格的,可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将审计报告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仅是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的约定而未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由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未就委托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原告无力举证证明审计报告将用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约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

三、审计风险,从业务约定书开始

审计单位对客户的责任,包括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委托合同关系上的,由于审计业务不同于其他商业行为,审计业务的委托常常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规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为了保证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合理、无误,该准则第一章、第二章还对签订业务约定书的程序和基本内容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业务约定书是审计业务执行的必要环节和审计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将会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准则中,关于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便查清委托审计的目的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使用责任等案件事实。

在S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把“委托目的”条款变为“业务范围及目的”,条款全文如下:“乙方将根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甲方的内部控制度进行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从文字表述上未清晰反映委托人委托审计的目的。而委托目的的约定,直接到审计报告的用途,判定委托人是否合法、适当使用审计报告,以及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条款中,则约定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四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也未对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条款中关于“使用不当”的责任,也无从区分。由于S事务所提供的业务约定书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按照法律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原告关于审计报告是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依据,审计单位应当承担审计报告失实的民事责任的主张,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报告使用不当的后果与己无关的抗辩,法律可能会向原告的主张倾斜。

由于审计业务委托人,以及审计报告的直接使用者或潜在的使用者对委托目的具体要求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也会千变万化。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重大审计业务或特殊用途的审计业务时,尽量避免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的规定,事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经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后,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并认真签好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对正使用的格式条款约定书,进行必要的审查、修订。这些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有的是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业务约定书》制定的;有的甚至根本不符合准则的规定,但均为格式条款形式;有的规定了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有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这些条款,依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均应认定无效。因此,应当注意到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业务约定书也应该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整。

四、对审计结论认识上的分歧

原告认为经过审计确认的报表,应该是挤干“水分”的。而会计师事务所却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用事后重点抽查的,加上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的会计责任”。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仅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造成A公司资产、负债、收益不实的责任在委托方,自己应当免责,则显得苍白无力,很可能不被法庭所接受。

在法庭上,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其专业知识,举证证明审计是严格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并确实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特别需要举证证明审计人员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和舞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审计计划,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或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的相关。对一些特殊会计业务的处理方法,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对客户选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作出恰当的评价。使法官充分认识“审计固有的风险”。弄清会计信息失真的真实原因。

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抗辩中,应该改变职业思维定势。如果仍以为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谨慎执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审计报告就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而不应该承担由于会计报表虚假而致使审计报告失实的责任。以这样的理由抗辩,肯定将会招致对方律师有力的反驳,亦难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认为:“不真实”是指审计报告的与事实不符,即“虚假”。这也是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思维定势。会计界想在这个问题上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改变法律界的思维定势,特别是要改变掌握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实际,难以奏效。法庭对审计报告的关注,首要问题是审计报告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仅是审计的程序是否符合准则。只要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提供给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据以作出的决策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以恪守了执业准则为由,来主张免责。

从上讲,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能够有效地保证注册会计师在特定的审计成本下取得真实的审计结果。当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了法定审计程序时,得出的应当是真实的审计结果。但是,这并不排除审计固有的风险,以及被审验单位的会计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要证明自己严格执行法定审计程序,没有过错。并假以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论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这样,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也得以充分的展示。反之,如果审计单位不能提供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来证明自己的审计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那么,本身就违反了准则的规定,只能咎由自取。

第2篇

《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有组织的形式(即培训班)和其他形式(如公开发表专业论文等)。继续教育制度对其他形式进行了限制,因此培训班是注册会计师每年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形式。笔者参加了多年的继续教育培训班,观察到很多注册会计师不认真听课,或旷课(外出游玩),或在课堂做其他事(看小说、玩手机等),或干脆叫他人代替参加培训,将继续教育看成是被强加的任务。

二、供需关系视角:提高胜任能力缺乏动力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需求是制约供给的重要因素。本文从需求决定供给的视角和思路来分析注册会计师不重视提高胜任能力的问题,认为只有市场对高胜任能力有需求,注册会计师才会自觉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胜任能力。如果市场对高胜任能力没有需求,委托人不需要专业服务,执业业务对注册会计师没有智力挑战,就不可能激发注册会计师提高胜任能力的动力,也就难以激发注册会计师学习的渴望和热情。

实际情况是,对大多数审计业务特别是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来说,委托人需要的仅仅是审计报告,不是专业的审计服务。在缺少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前提下,市场只需要能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而不是胜任能力高的、能提供专业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企业选择注册会计师的标准是:出具审计报告速度快、审计意见无保留、审计程序少执行(或不执行)、审计费用低。胜任能力与注册会计师招揽的业务量几乎没有相关关系。市场上对胜任能力是低需求的,注?曰峒剖σ簿筒换嵊懈呤と文芰?供给。

很多企业不但不需要专业的审计服务,而且不需要会计服务、会计咨询。例如很多企业本身存在少交税或偷税的行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税收筹划服务要求企业规范账务核算、依法缴纳税费,企业必定会比没有筹划时缴纳更多的税费。多数企业不会以降低违法违规风险为目的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实务中有些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顾问或咨询服务,看重的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而不是真正需要专业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会计服务需求有所增加,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只要低质量需求的审计业务(即提供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即可的业务)大量存在,注册会计师缺失提高胜任能力动力的现象就无法彻底消灭。

三、成本效益视角:提高胜任能力缺少利益支撑

注册会计师是否努力提高胜任能力,也是考量成本效益的结果。提高胜任能力对注册会计师的意义在于保持或增加收益。注册会计师不会单纯为了提高胜任能力而花时间和精力去提高胜任能力。在理想状态下(即注册会计师依靠专业服务的质量进行良性竞争),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越高,专业服务质量越高,就越受业务委托人(企业)的欢迎,业务越多,薪酬越高。此时注册会计师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获取更高的薪酬,只能努力提高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果胜任能力与承揽业务和薪酬没有关系,或者反而起到阻碍作用,注册会计师或者会离开这个行业,或者转而从事恶性竞争。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胜任能力,不但缺少效益,而且往往带来损失,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审计业务承接中的恶性竞争。如前所述,恶性竞争的原因在于企业委托审计时并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因素。恶性竞争表现为依靠权力支持,通过利益交换甚至公开行贿获取业务,例如向委托人的有关人员(例如财务负责人)支付回扣、向业务介绍人支付介绍费;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取指定业务(实际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口头要求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审计、验资、税务鉴证和资产评估等业务)。恶性竞争还表现为以迎合被审计单位不合理甚至非法的要求来保持业务;以简化程序、降低审计质量、快速出具审计报告、隐瞒重大问题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降低收费等方式恶意竞争。恶性竞争导致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不能脱颖而出。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提高胜任能力缺少利益支撑。

(二)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无关或者负相关。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能发现(查出)、纠正或者披露重大错报,但是审计费用一般是根据资产总额确定的,与审计质量无关;查出会计信息重大错报,被审计单位拒绝纠正或者披露时,被审计单位可能会另行委托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坚持原则,保持客观公证,往往会使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敬而远之。注册会计师坚持原则的名声在外,不但难以承揽新业务,现有业务也会流失。除非基于委托人自身需要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高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说是无用武之地。

(三)审计质量与注册会计师薪酬负相关。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制度规定员工薪酬的高低取决于完成业务的多少、收取营业收入(审计费用)的多少。市场缺少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大多数业务都是常规的、简单的业务,是需要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胜任能力低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完成。再加上需要较高胜任能力的业务很费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委派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去完成。因此,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能完成的业务数量和营业收入往往比助理人员和胜任能力低的注册会计师要少,薪酬自然就低。只会机械地执行审计程序、抄账、复印资料、填底稿(在会计信息化下只需复制粘贴),不能解决实务难题的助理人员因为完成的业务多,反而可以拿到高薪。助理人员薪酬比注册会计师高、胜任能力低的注册会计师薪酬比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高,是导致注册会计师不愿主动提高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的措施,使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能获取高薪,注册会计师才有提高胜任能力的动力,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一)增加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需求。市场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再加上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以形式主义为首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审计的规定逐步取消。首先是通过公司法的修订,已经将绝大部分验资业务取消;其次是将内资企业工商年检和外资企业联合年检改为备案,也不再要求提供审计报告;之后国务院又取消了建筑业、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企业资质认定需提供审计报告的要求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非上市企业法定强制审计业务将在不久的将来彻底消失。目前非上市企业审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使用审计报告是出于搭便车的动机(即银行不用承担审计费用),而企业提供给银行的财务报表一般是有虚假成分的,银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是必然趋势。这些法定强制业务的取消,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者克服形式主义,必将倒逼注册会计师提高胜任能力,提供市场真正需要的专业审计服务。

(二)在解决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服务供给侧改革。目前审计报告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较差,审计人员都会写高度标准化的审计报告,体现不出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价值。2016年12月财政部的《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审计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信息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审计报告可以直接体现胜任能力的高低,让胜任能力高的注册会计师有用武之地。笔者期待,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能尽快扩大适用到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

(三)实现审计质量决定审计收费和注册会计师薪酬的制度。建立风险审计收费制度,审计收费包括较低的基本审计收费和较高的审计业绩提成两部分。可以按照审计发现的会计信息重大错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审计业绩提成,归注册会计师所有,以实现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注册会计师薪酬与审计质量的双挂钩。而且这样一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之间形成以提高审计质量为内容的良性竞争,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第3篇

一、内部审计报告的经济权威性

判断单位内部审计报告的经济信息权威,关键在于内部审计的经济权威。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情况下,高校经济活动由单一性向多样性方面发展,经济实力有了较快增长。但是经济发展需不需要内部审计,答案是肯定的。现代经济管理告诉我们,内部审计是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内控制度需要而设置的,也是规避经济活动风险的重要监督环节。因此,如果按照上述认识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其在单位内部的经济权威是毫无疑问的。从另一个角度讲,内审人员看重的正是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而被审对象惧怕的也是审计的权威性。所以,如果要让内部审计报告的经济信息具有价值,首先要规范我们的审计机构,提高审计权威。否则人微言轻,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价值就难以得到体现。

二、内部审计报告的信息质量

内部审计报告和单位财务报告一样都存在一个信息质量问题。我们知道一个单位的财务报告的信息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问题,如果是对外的财务报告信息有误还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与其一样,审计报告中所提供的经济信息真实与否,不仅仅是针对被审计对象的,也不仅仅是是否影响审计权威的问题,关键是这个审计报告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具有多大的价值,信息质量如何。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审计报告所提供的经济信息真实可靠,含金量较高,那么对经济管理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不仅领导会认可采纳,也使审计报告具有严肃性和威慑力。

当然,审计报告的信息质量高低,除了关系到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外,信息质量的评判标准也相当重要。在现实工作中,同一份审计报告,被审对象和委托者对于报告中的经济信息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是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的。但是,对于任何一方来讲,审计报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信息应该是清晰、简明、易懂,应该客观、公正、真实,这是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也容易被大家认可和接受。

对于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评判,审计报告的编制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审计业务中,象财务收支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报告中都包含了众多的有用的经济信息。在审计实务操作过程中,被审对象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审计人员是难以认定其真伪的,这就象上市公司中的造假行为一样,一时是难以发现的。所以,我们希望审计报告内容真实,首要前提是假设被审对象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被审资料真实,否则审计披露的经济信息就没有价值。因此,审计人员应该以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认真加以识别被审对象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这是写好审计报告的前提。

另外,当收集了大量的财务数据后,还有一个确认和分析过程,审计人员出于职业习惯,总希望把所审计内容,以文字加以说明,或以经济数据加以清晰列示,但是这些文字说明和分析确认的数据,一定是要体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行业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或其他相关财经制度原则和要求。只要依据充分,分析严谨,计算正确,那么所构思撰写的审计报告必然会充分反映审计内容,从而就会大大提高审计报告中经济信息的质量,为被审计对象和委托者接受和利用。

三、单位管理者对审计报告的认识有待提高

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有一个成本与效益的关联问题,审计活动也不例外。对于每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几乎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体现的是审计价值和审计成果,精明的管理者是会充分意识到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价值的,他们会听取和采纳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去改进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但是,确实也有不少单位的管理者没有意识到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价值,没有去认真研究审计报告,更谈不上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了,如此这样的局面维持下去,审计自然成了摆设。这些单位的主要管理者所以会在认识上有偏差,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具体原因有:

1.所有者主体缺位。我们知道高校的校长或医院院长,并不是单位资产的所有者,公有经济下的高校和医院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他们只不过是受托经营者,这样的运行体制导致了管理者没有内在的追求效益的动力。就象包装上市的股份公司一样,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没有改变,上市只不过是一种圈钱行为罢了。上市公司暴露出来的众多问题已经说明这种体制下的企业经营就是缺乏追求长期盈利的内在动力。

2.专家、学者治理。高校和医院都是知识密集型事业单位,这些具有高学历、专家型的业务专家,对于教育、医疗、科研的重视和全身心投入远远大于经济管理。这种“差别服务”导致了他们对于经济管理缺乏了解,也缺少资产运作能力,他们整天忙于业务,哪有时间坐下来看你写的审计报告,更不会静下心来分析审计报告中的经济信息了。这种采取行政任命的主要领导当然只能对上级负责了。

第4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5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5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2005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2004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4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4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2004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2003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第5篇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行业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加强内部审计标准控制体系建设

1.建立单位内部审计行为规范标准,涵盖审计计划、组织分工、资源整合、现场管理、审计复核、审计结果公告等方面需要遵循的规范。2.建立单位内部审计技术标准,包括实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整理审计档案所应遵循的格式、内容和方式、技术与方法。

二、以通用审计程序为重点,加强内部审计程序控制体系建设

1.以审计资源为控制中心,针对审计计划、资源整合、现场调控、后续跟踪等审计全过程的审计人员行为,设计内部审计管理程序,合理配置有限的审计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既要避免低风险领域审计过量和控制过量,又要防止高风险领域的审计不足和控制不足。2.以风险识别和分析判断为中心,针对审前调查、综合判断、分析取证、形成报告等审计全过程的技术与方法,设计内部审计业务程序,准确把握被审计单位或事项的内在发展规律,识别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确定重点精确延伸。

三、加强内部审计责任控制体系建设,确保审计控制标准和审计程序得以贯彻和执行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责任制,明确审计各个阶段、所有参与人员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责任,增强审计人员质量意识和责任感。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报告质量检查制度,规范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通过对内部审计报告质量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优秀审计报告,督促不合格审计报告的及时修改,增加审计人员的自我约束与审计风险意识。3.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作为或过度作为导致被审计单位或本单位乃至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严重影响审计形象的审计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

四、加强内部审计项目关键环节质量控制

1.加强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核,提高方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审前调查到位、审计目标清晰、重要性水平分配科学合理、审计重点明确,审计技术方法选用适当。2.切实执行审计复核制度,由审计组组长、业务骨干、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报告并同审计工作底稿、取证资料及原始材料进行逐级复核,重点复核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判断和有关依据是否充分、审计结论是否恰如其分、措辞表达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实用和可操作。要特别重视现场复核和业务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3.形成审计业务会常态机制,在审计实施方案的确定、审计过程中重大发现、疑难问题讨论、审计意见出现分歧、审计报告定稿等关键环节,应经审计组业务会或审计机构业务会集体讨论确定。4.重视并主动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审计过程中,经常性地就管理状况、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特殊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审计报告编制初期,应与被审单位就报告编制与披露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必要沟通;审计报告初稿形成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对象)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将审计采纳情况,特别是不予采纳的理由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对象),以使审计报告更符合客观实际,能被其接受。同时,应就审计意见或建议整改落实的必要性,与其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加强沟通,促使其积极主动整改。

五、以人为本,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执业能力

1.加强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正确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职观,既勤勉敬业、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遵守保密原则。2.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和工作经验,把审计人员培养成为熟悉审计技术与方法,精通审计业务,掌握财务、会计、金融等各类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规、准则和制度,了解内部控制,懂得管理和沟通,实践经验丰富,具备写作与分析、信息技术、外语运用等基础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作者:阳承姣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第6篇

目前,给企业造成的严重攻击中70%是来自于组织中的内部人员,只要攻击者发现了业务系统的漏洞,往往业务系统网络就会被攻破。而随着攻击手段的演变,传统方式对保障业务系统的安全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针对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治理成为业务安全防护的重点。

但是,决策部门如何寻找治理业务系统的决策依据呢?决策部门如何定夺治理业务系统的先后顺序、重要紧急程度呢?决策部门如何寻找制定内部合规性的依据呢?针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报告就承载着这些重要的职能!审计报告正是业务审计系统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起到为制定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作用。

针对业务的审计需要报告的细粒度

从用户需求角度看,需要报告细粒,度事实上,一项针对业务系统的审计产品的评价手段有很多。理论上讲,有从审计精度入手做评价的,也有从审计行为的广度入手做评价的。但无论怎样,我们认为用审计行为的结果――报告来评价是比较科学的。以银行的业务为例,银行的业务主要有银行传统业务、银行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三大类业务。第一类业务是银行传统业务,主要包括会计业务,即主要受理对公业务、面向工商客户、以转账业务为主(比如各种票证)等; 出纳业务,包括受理现金业务等; 对私业务(储蓄) 业务以及授信(信贷)业务等,包括工商客户和个人客户贷款的发放和收回,逾期、呆账、呆滞账务的处理和追溯等。第二类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代收电信公司的各类费用; 代付企业的工资、基金购买、银行承兑等; 第三类是电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他们都是将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心,作为电子商务中资金流的一方。所有的这些业务都有大量的后台IT信息系统作为支撑,需要有强有力的审计报告进行业务审计。

再比如,能源行业主要的业务系统包括: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力营销管理系统、生产监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电力地理信息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等。同样,这些业务的IT系统十分复杂和重要。为此,用户存在着对这些业务系统审计的需求。如果一项针对业务的审计系统能够对这些业务有充分的理解,并且通过对这些业务的理解,能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呈现到审计行为的结果――报告当中来,我们才有理由相信,针对业务的审计系统是“值得信赖”的,这样的报告才能达到管理业务的目的,这个审计系统在纷繁复杂的业务系统才算发挥了审计的作用。

从技术角度看,需要报告细粒度

业务网络审计系统是基于应用层内容识别技术衍生出的一种强化IT风险管理的应用模式,它需要对应用层的协议、网络行为等信息进行解析、识别、判断、纪录和呈现,以达到监控违规网络行为、降低IT操作风险的目的。显然,一个针对业务系统的审计必须承担鉴证、保护和证明三个方面的作用。从技术角度看,审计系统需要审计的信息量大,采集的数据量多,比如对基本网络应用协议审计,如HTTP、POP3、SMTP、FTP、TELNET、NETBIOS、TDS、TNS、DB2、INFORMIX等进行详细的实时监控、审计,并可以对操作过程进行回放,对各类如Oracle、DB2、Sybase、Informix、MS SQL Server等数据库操作也需要审计; 同时,对一些OA操作进行审计。在这些庞杂的信息量下,如果系统呈现的信息缺失、失真或错误,往往会给用户轻则带来决策失误,重则带来安全事件无法追究的窘境。由于报告成为了取证、追查、建立制度的重要依据,报告应该越细越好。

从审计政策角度看,需要报告细粒度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国内许多规范正在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以SOX法案为例,在美上市的中资企业如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等,就面临着该法案的合规性要求; 而商业银行同样也面临Basel协议的合规性要求; 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则有遵循等级保护的合规性要求,等等。实际上,从2001年起,政府、电信业、金融业、大企业等都已经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 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移动集团内控手册》、《中国电信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中国网通集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这些文件的出台,是IT合规性建设的必然发展趋势,让面向业务的审计系统也不得不向“合规性要求”方向发展,这些也促成了报告在审计系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如何实现

报告细粒度

好的网络安全审计系统应该可通过对被授权人员和系统的网络行为进行解析、记录、汇报,可帮助用户事前规划预防、事中实时监控、对违规行为响应、事后做合规报告、事故追踪回放,加强内外部网络行为监管、避免核心资产(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设备等)损失、保障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

此外,一套完善的审计报告查询、输出机制――数据分析模块必不可少,应该满足对审计日志查询、审计事件统计分析、审计报告输出等各种应用的不同使用要求。日志分析与审计报表组件能够对审计事件、会话日志、流量、用户操作日志、SOX报表等5类审计事件进行统计和查询,围绕审计策略设定审计输出报告,使得审计工作人员能迅速精确地获得自己所关注的审计事件信息,将管理人员从繁杂、枯燥的IT内审中解放出来,最大程度上降低IT内审工作的工作量。

以金融机构为例,在银行系统中经常需要对一个应用系统(如存贷系统)业务操作发生的事件进行后台数据调整。这时,为了保证调整过程可以被审计记录以及事后审核,就引发了部署审计系统和数据分析模块的需求。

第7篇

CSR报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有过一段短暂的发展,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相关利益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做法和绩效,加之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公司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英国BP公司的石油泄漏(2010)、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2011)更是在全球掀起了对社会与环境影响的关注。目前社会与政府组织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活动及其影响予以关注,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应运而生(Hopwood,2009),有效的CSR报告和审计鉴证都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沈洪涛,2010)。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财务信息审计鉴证上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开展提供技能支持,而且诸如电子商务审计鉴证、环境审计鉴证等新市场方面的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更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提供更直接的经验支撑。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四大”关于CSR报告的审计鉴证业务市场正在不断扩大,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被鉴证组织、专门的咨询公司以及“四大”专业服务公司所分享。全球范围内第一份CSR审计报告鉴证出现于1992年,毕马威(KPMG,2011)进行了全世界范围的调查,反映有70%以上的G250企业和近65%的N100企业聘请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了CSR报告的审计鉴证,这充分表明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价值肯定和市场需求。与国际上由注册会计师主导CSR审计报告鉴证行为的状况相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领域中的市场份额较低(沈洪涛,2010),CSR审计报告鉴证工作在我国的开展较为迟缓。我国第一份经审计鉴证的CSR报告是中远集团《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由挪威船级社(DNV)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全球契约推进办公室共同为其出具审计鉴证报告(2006),这也拉开了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序幕。2009年上交所、深交所指引,自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现井喷式增长,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十个月了1525份CSR报告,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188份,增幅为14.1%,但仅有171家企业进行了CSR审计报告鉴证,说明进行报告鉴证的企业并没有同趋势地增长。2010~2013年,我国虽然经第三方独立审验的报告数量连续递增,但相对于报告整体数量增幅,经审计鉴证的报告数量增幅则略显缓慢(商道纵横《2012-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年CSR报告虽然在第三方审验方面有较大提升,但仍处在较低水平(《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

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标准

目前在国际上,CSR审计报告鉴证多采用自愿选择的方式,在国家层面上强制要求企业对CSR报告进行审计鉴证的只有三个欧洲国家。其一是法国,自2001年起法国要求公众公司将环境信息纳入年报,并要对这些环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鉴证。其二是瑞典,从2008年起瑞典所有国有企业要公布经过第三方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三是丹麦,从2009年起规模较大的约1100家国有控股公众公司要将可持续发展信息纳入年报或者出具独立报告,且这些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第三方鉴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模式,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这极大地增加了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开展的难度。考虑到专业会计人员对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职业素质与能力的增长要求,许多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都开始或正在制定相应的标准,例如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是全球最早颁布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AA1000AS,2003)的组织,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国际审计与鉴证标准委员会(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国际上G250、N100企业最常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IS?EA颁布的《AA1000审验标准2003》以及修订版《AA1000审验标准(2008)》将审验标准中的AA1000原则独立为一个单独的标准,包含三项原则,即:包容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它是与利益相关者视角最为贴近的国际标准;IAASB的ISAE3000则旨在为专业会计师提供非财务鉴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的程序。此外还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G4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有关可持续发展鉴证的系列讨论稿、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和挪威船级社(DNV)的各鉴证标准。GRI指引第一版于1999年,2006年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的建议,2013年的G4指南中对鉴证提出了更深层次与更具体的要求,建议企业选择外部鉴证。FEE(2002,2006)在其系列讨论稿中认为在可持续发展标准传播的早期阶段,应通过独立鉴证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信度,增强股东的信心。我国目前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时也没有专门的、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但是在审计报告鉴证的过程中除参考国际上通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外,还是应用了诸如《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等呈现本土化特色的审计报告鉴证条款。

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

1.从国外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情况来看,主要有:(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初步界定。Owen等将社会责任审计定义为“一个组织决定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衡量和向公众报告这些影响的全部过程”;CSR报告鉴证可以看做是为缩小报告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任差距”,从而由报告编制者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所编制的CSR报告进行鉴证的一种社会责任审计活动;AA1000AS中“验审”被定义为审验机构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组织公开披露的绩效信息及其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作出评估,以提高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例如主体研究。在目前更多企业倾向于选择第三方独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CSR审计报告鉴证(Simnett,Vanstraelen&C.W.Fong,2009)的大流下,另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是CSR审计报告鉴证主要提供者,因此CSR审计报告鉴证应当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Allegrinietal,2011;Ridleyetal,2011);二是发现存在管理者控制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迹象,导致审计鉴证缺乏独立性,认为必要时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审计鉴证的过程中(Brendano’Dwyer&DavidL.Owen,2005)。(3)从不同角度分析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PeregoP.和A.Kolk(2012)探讨了跨国公司如何采取保证措施来维持和发展企业问责制的可持续性,发现外部制度的压力和内部资源、能力是推动企业进行报告鉴证的基本因素;GaryF.Peters和AndreaM.Romi(2013)研究了可持续性治理特征对CSR报告自愿鉴证的影响,认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存在促使企业进行自愿的报告鉴证,并且多选择内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而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对企业是否进行自愿报告鉴证并无影响。

2.国内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刚刚起步,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界定。《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阐述了验证、保证和鉴证的不同定义,验证和鉴证都是保证的具体形式。在CSR报告—GATEs体系内,CSR报告鉴证是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报告符合《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的程度做出评价,就报告验证的基本过程和结果做出的公开声明,以证明报告披露的信息的基本质量和报告验证的真实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张和平(2012)给第三方审验下了定义,认为CSR报告第三方审验是指由与企业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审验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使用的规范和标准,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信息,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以及报告遵循实质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平衡性等原则的具体情况。(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包括动因(刘钧,2013)、主体(周晓惠、许永池,2011)、模式(赵哲,2011)等。袁蕴(2011)、严培蓓(2011)、张庆龙等(2012)从第三方审验的目标、审验标准、审验的内容、执行主体、程序和技术、验审时限和审验报告等七个方面来构建上市公司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框架。而在主体研究方面,我国不同于国际上百花齐放的观点,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成为CSR审计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黄彤,2012;张和平,2012),主要在于注册会计师可以提高鉴证质量,增强我国CSR报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沈洪涛等,2010)。(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影响因素的探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沈洪涛(2011)的研究显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能提升企业声誉;CSR报告能有效传递社会责任表现的信息,增强社会责任表现与企业声誉之间的正向关系;CSR报告鉴证并没有显著促进社会责任表现对企业声誉的作用。李正、李增泉(2012)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发现,CSR报告鉴证意见具有正向的市场反应,而董事会承诺不具有市场反应。

四、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

20世纪60年代,在研究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的过程中,美国学者首次发现了控制风险的问题,并建立了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Brown,1962)。

1.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目前,对于审计风险的涵义各执一词,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师联合会(2004)则认为审计风险应为“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针对含有实质性错误陈述或重大错误陈述的财务报表不恰当审计意义的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检查风险组成。而就审计模式来说,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审计模式是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因为能够在越来越复杂的业务和审计环境下发现企业资产缺失的问题(Knechel,2001)。近几年来,学者也对审计风险进行了长足的研究,包括审计风险的定义(谢晓燕、黎菁,2013)、成因(岳向黎,2013)、对策(李露璐,2013)等。与此同时,审计业务约定书不规范、风险评估程序未得到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选择不合理(王海燕,2013)等原因造成了很大的审计风险,我们不能单一地看“发表不恰当意见论”和“带来的损失论”(谢晓燕、黎菁,2013),应当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风险意识和谨慎、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来防范审计风险(李述有,2012)。马春英和周允征(2011)以我国环境审计风险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为基础,首次构建了我国环境审计风险模型,认为环境审计风险=外部风险(概念风险、准则风险、政治风险、环境风险)×执行风险(可接受的环境审计风险条件下的重大错报风险、环境检查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风险模式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推行的审计风险模式(2003)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风险检查。

2.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通过实施社会责任审计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心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而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宋娜,2012)。关于社会责任审计风险的研究文献屈指可数,韩晓梅(2006)基于社会责任观探讨了审计风险的演变,即:审计风险=企业社会责任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控制风险×财务检查风险×非财务检查风险×委托人满意度风险;郑晓青(2014)在审计风险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行业环境、内部控制结构、社会责任审计内容、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等五个社会责任审计的风险因子,构建了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模型。范妮娜等(2011)认为应该从审计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方法等方面加强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控制。梁飞媛等(2011)从企业内外部考察社会责任风险的控制路径,认为一方面企业应将社会责任风险控制纳入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做好监管工作。王清刚(2012)基于智能风险管理理念,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从企业内部四个方面构建了风险导向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框架。

五、研究述评与展望

国外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一些欧洲国家甚至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报告鉴证,鉴证发展较为迅速,而我国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也才停留在自愿鉴证的阶段,进行报告鉴证的数量还比较少。国内外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相关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仍是一个较新的、机会与挑战并存的领域。

1.CSR审计报告鉴证现状研究组织与学者齐头并进,研究成果丰硕。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现状方面,各组织的力量占据绝对地位,其中商道纵横和金蜜蜂等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时刻关注我国的CSR报告动态,可以成为各学者研究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重要数据来源。重要的学者诸如沈洪涛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方面成果丰硕,尤其是在CSR报告鉴证研究方面,居于我国该方面研究的领头羊位置,沈教授对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情况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为该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2.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未统一,研究较为表面。国内有关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较少,且较少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CSR报告鉴证标准,几乎都是对国际上的CSR审计报告鉴证各标准的比较研究,并且没有考量我国国情,研究较为表面化。同时,各类国际和国内组织都相继出台了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标准繁多也就意味着会促使各鉴证机构的鉴证依据选择自主性大且不统一,容易导致CSR审计报告鉴证结果缺乏可比性。可见,制定统一的鉴证标准亟待解决,未来应当加大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强度,以期更加有效地引导CSR报告内外部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

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不成系统,概念界定不严谨。CSR审计报告鉴证、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的概念界定是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和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基础,如果对这两项概念内涵定义得不严谨或不清晰,必然会影响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的科学性、可靠性。但是,目前不仅是学术界对该定义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而且各国际机构对其的定义也没有统一。虽然国内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诸如目标、动因、主体、标准及程序等方面都有涉及,但大多浅尝辄止,或仅就其中的某个方面进行重点探讨,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理论框架,突出表现为: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内容方面零散而不成系统、CSR审计报告鉴证观点统一化(如主体)、偏向于从外部因素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等。未来可以加强对理论的整体系统研究,观点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并且可以适当地内外部结合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

第8篇

经济效益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其目的在于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对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做出评价,借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效益审计与由统计、财会或其他管理部门所进行的分析与检查,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活动,而后者则是有关部门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特征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是一种新的相对独立的审计形式,它具有独特的外延和内涵,与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也不等同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归纳起来,经济效益审计主要特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主体具有独立性。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和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在审计中必须保持独立的地位和身份,保持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二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企业各种资金及使用资金的部门,甚至使用资金的计划、管理等各个环节。

三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依据具有规范性。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计算、预算、方案,业务规范、各种标准、技术经济指标及本单位和国内外同类行业历史水平。

四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程序具有独特性。主要表现为审计工作结束后只出具经济效益评价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书,一般不需作出审计决定。

五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方法具有多样性。除常规审计方法外,还包括一些现代经济管理技术。如经济活动分析、管理会计、统计分析、管理咨询、经济预测等领域内所使用的方法和技术。

六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作用具有建设性。主要是核实公共资金的效益,评价经济运行过程及其结果,明确其经济责任,提出审计建议。

七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目的具有宏观性。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率、效益性的评价,以促进企业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三、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基本程序

与其他审计程序一样,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也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但是,在这三个阶段中,经济效益审计所进行的具体活动,与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有所不同的。首先,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在准备阶段要搜集更为全面和内容比其他审计更多、更复杂。其次,企业经济效益审计需要编制更具体和细致的审计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因此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实际操作难度更大。第三,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不采取突击审计的方式,在实施审计工作前,要给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第四,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报告采取详式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审计有较大的区别。审计报告中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系统分析,指出制约经济效益提高的因素,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除了要运用财务审计和财经审计的方法外,还要运用其他方法。专门运用于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工作中的方法包括经济活动分析方法、经济预测方法、现代管理方法等等。经济活动分析方法是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方法,它运用运筹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企业经济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并透过各项指标及其关系,分析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及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评价企业的经济管理状况,拟定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和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经济预测方法是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预测经济效益的状况。此外,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所运用的现代管理方法还有决策管理法、统筹法、价值工程等。

四、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1、总体经济效益评价

总体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是考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取得了预期的经营成果、完成了计划任务等。总体评价主要审查内容:(1)确定已实现的经营成果水平。主要是确定所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社会贡献总额、上缴利税总额、资金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水平。(2)审查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是将被审计单位实际数与计划数、目标数相比较,确定完成程度。(3)与相关指标进行比较,进而总结其成绩并揭示其存在的差距。通过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指标的比较,或者与其它单位、同行业先进水平等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存在的差距与不足和取得的成绩,为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明确方向。

2、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审计

业务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经济效益。业务经营活动的审计主要是将有关指标的实际水平与计划、定额、先进水平等进行比较,作出评价。具体包括:常规经营活动的审计,即对采购、存储、生产和销售等业务的审查。(1)采购业务审计。主要审查采购计划制定的正确性,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采购方式的合理性,采购批量确定的科学性,采购成本水平的变化以及采购费用水平的高低等。(2)存储业务审计。主要审查储备定额制定的科学性,储备计划的完成情况,储备场地的利用情况,仓库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有效性,材料物资的保证程度等。(3)生产业务审计。主要审查生产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及其完成情况,生产任务与生产能力的平衡状况,生产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生产成本水平等。(4)销售业务审计。主要审查销售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及其完成情况,销售方式的合理性,销售费用的高低,销售收入水平等。

3、专项经济活动的审计

专项经济活动的审计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建与改造、新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等活动的审查。

4、主要经济资源利用的审计

企业经济效益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考察效益水平的高低,既要看产出的多少,也要看投入的高低,而经济活动中的投入主要是指企业所占用和耗用的经济资源。所以资源利用效益的高低也是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重要内容。审查资源利用效益主要是分析各种经济活动中所消耗资源的大小,计算资源利用效益的指标并与相关标准进行对照,从中找出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利用资源及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措施。经济资源利用效益审查的内容主要有:原材料利用效益、劳动力利用效益、固定资产利用效益、资金利用效益、能源利用效益等。

五、企业经济效益评价

一是要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确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审计项目后,应结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前调查,了解主要业务的特征、生产工艺和技术特点、管理方式等,在遵循科学、有效、相关、可操作性原则基础上,确立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指标的设置应该简略、清晰,便于操作和考核。指标内容和计算,均力求简单,易于使用。

二是针对不同的效益审计项目,灵活运用审计指标体系。在实施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活动时,可能采用某一项标准,如当期的经营计划;也可能在同一项目或对其中不同的审计事实采用几个不同的标准,如既采用当期的经营计划,又依据历史最好水平,并考虑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等,来评价企业经济活动体现的效益优劣,并由此找出差距,发掘潜力,提高效益。

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时,所运用的考核指标也不同。就某一项具体的指标而言,其运用过程和要求也是有区别的。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时,应注意将上述指标作为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来运用,防止片面地、僵化地运用这些指标。否则,便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为了使评价标准更适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便于将来审计建议的落实,在确立审计评价标准时应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评价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适用程度。在指标的使用上要考虑所使用的指标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紧密相关,要选取那些确实能反映其经济效益水平的指标来进行评价。在数量水平的选择上要具有先进性,同时也要具有可行性。

评价标准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审计人员作大量细致的工作。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要注意经验的积累,积极收集有关经济活动资料,必要时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努力把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资料搞扎实。有条件的内审机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评价标准的测算和建立工作。

三是做出恰当评价结论。根据审计项目所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归集、整理、综合分析之后,就需要对照选定的评价标准,做出各个审计重点或分项目乃至整个项目的评价结论。

审计评价中凡涉及审计结论的重大问题,都要具体说明相关的标准、结果及原因,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也应详细列明理由,便于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和部门领导审阅。审计结果是对履行经济责任的证实或是涉及对事、对人的处理,必须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对不当之处进行修改。但是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不合理、不符合事实的,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维持原有的审计结论。必要时可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与有关审计证据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以供审核该报告和做出处理决定时参考。

六、企业效益审计成果的利用

第9篇

一级质量复核是三级质量复核之中的第一个环节,对于保证审计报告质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一般由项目经理或者项目骨干人员承担。

(一)一级质量复核的基本程序。1.项目组成员整理好审计工作底稿,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根据现场审计收集的充分证据审核工作底稿,并撰写完成审计报告(草稿);2.审计报告(草稿)撰写完毕后,由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负责修改定稿,即进行一级复核;3.项目经理或者骨干成员将电子版审计报告(草稿)打印成纸质审计报告(草稿),并加上“审计报告签发单”,以便逐级审核后签字。

(二)一级质量复核程序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个别项目经理在审计报告还没有真正修改定稿、财务数据和文字内容没有全部核对准确的情况下,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入二级复核程序。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的项目经理错误地认为,后面有二级复核和三级复核环节把关,一级复核是否彻底并不重要。这种情况的出现,既与客户对提供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有关,也与报告撰写人和一级复核人员没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关。第二,有的项目经理于一级复核时,对报告模版要求披露的财务信息模块进行了删除,使财务报告的内容残缺不全;也有个别项目经理应客户的要求,擅自将与客户税收、利润等敏感性数据有关的表格添加到审计报告中,这势必增加审计报告的潜在风险。第三,审计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由同一人承担,导致一级复核程序流于形式。即审计报告由项目经理亲自撰写且自己定稿,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一级质量复核。这是因为项目经理之间没有经济利益制约关系,不便于划分差错责任,组织在不同项目经理之间进行一级交叉复核又存在很大的难度。

(三)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程序的构想。第一,进一步完善一级质量复核的控制办法,加大对项目经理报告质量的考核力度。项目经理是否尽职尽责对于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具有第一位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将审计报告质量等级评价与项目经理的薪酬、晋职、晋级进行挂钩。第二,审计报告撰写人如果需要添加和删去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基本内容,必须事先报请分管合伙人同意,否则就应作为重大差错处理。第三,有必要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增加“审计报告撰写人”一栏,以便撰写人撰写完毕后在其中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时间,然后交由一级质量复核人复核并签字。为防止一级复核程序形同虚设,需规定报告撰写与一级质量复核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和签字。如果是项目经理撰写审计报告,则必须由同一项目组里的另一骨干成员承担一级质量复核工作并签字,反之亦然。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基本内容、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一般由审计部门经理或其委托的复核人员承担,相对质监部来说具有半专业化半职业化的性质。因此,要按照复核的基本内容与要求逐一进行复核,不可“偷工减料”。

(一)二级质量复核的必要程序。1.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做好质量复核中发现差错的详细记录,并在审计报告签发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2.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现有疑问要亲自与项目经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3.项目经理按照复核记录和沟通一致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修改。

(二)二级质量复核的基本内容。1.复核报告主表与附表中的所有数据、比例是否准确;2.复核报告全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错误、遗漏和重复的内容;3.复核报告中的重大财务信息是否准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经济事项调整是否正确等,必要时还需要核对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4.复核报告所有大小标题是否正确、一致;5.复核报告全文的字体、字号和间隔是否符合本所审计报告模版规定的风格要求;6.复核报告各个级次的序号是否正确、连续;7.复核报告所有落款的日期是否正确、一致。

(三)二级质量复核环节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第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产出的旺季(每年1月至4月)需要进行二级质量复核的审计报告数量很多,如果每个审计部门只有一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就难以及时完成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任务,因而影响审计报告产出的及时性。第二,为解决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够的问题,有的审计部门负责人会临时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加入到二级复核人员的行列。而这些审计人员可能没有质量复核的经历,缺乏复核工作的经验,一般难以充分发现审计报告草稿中的各种差错,因此会降低二级复核的差错拦截率。第三,有的项目经理为了迅速出具审计报告而希望简化复核程序,要求二级复核人员只签字、不复核,或要求复核人员只审阅一下审计报告的格式就签字过关。第四,个别项目经理没有按照二级复核记录和与二级复核人员沟通所达成的意见对审计报告草稿进行全面修改,就将审计报告(草稿)移送到三级质量复核程序。例如当项目经理在与二级复核人员对存疑事项沟通达成一致后,仍然将审计报告草稿回归到并不完全正确的报告模版中去。应该知道,再好的审计报告模板也会有文字表述和报表格式方面的错误,质量复核人员和项目经理应当及时发现和实事求是地改正这些错误。

(四)提高二级质量复核差错拦截率的改进构想。第一,对于复核工作量大与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少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予以解决。一是各审计部门可以在审计报告产出旺季多安排其他审计人员参加二级质量复核工作,且要求这些参与复核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二是在同一审计部门内组织项目经理间进行交叉的二级质量初步复核,然后由相对固定的一名二级质量复核人员重点把关后签字。这样,既可以提高二级质量复核效率,又可以增进审计报告质量的稳定性。第二,要在审计报告质量复核的制度规定中,授予二级质量复核人员“发回重审”的权力。即为防止个别项目经理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当二级复核人员发现审计报告问题很多时,有权将审计报告草稿退给项目经理,由其继续修改完善后再进入二级质量复核程序。第三,为了防止有的二级质量复核人员“不复核就签字”的情况发生,可以在报告质量复核制度中规定,将二级复核人员的复核记录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方面可以检查二级质量复核人员是否检查发现了应当发现的差错,另一方面又可以验证项目经理是否按照复核记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三、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主要问题和改进构想

无论是三级质量复核还是第三级质量复核,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实行三级质量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一般有两种三级质量复核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先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包括合伙人、副总经理等)承担第三级质量复核程序并签字,之后再由质监部进行总体质量控制复核;第二种模式,是先由质监部负责第三级质量复核,然后再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会计师审核签字。由于笔者倾向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第二种模式进行三级质量复核,因此选择第二种模式展开论述。

(一)三级质量复核的一般程序。1.项目经理将纸质审计报告(草稿)送质监部登记、分类;2.质监部负责人按照一定的原则将审计报告划分为当期复核事项与期后复核事项两大类;3.对确定为当期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分配给专业的三级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初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初审评分;4.项目经理根据三级质量复核发现的差错记录进行审计报告草稿修改;5.三级复核人员对修改过的审计报告进行终审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终审评分;6.项目经理将再次修改完善的审计报告送主任会计师或者副主任会计师审核后签发;7.质监部在审计工作和报告复核工作的淡季(5月至11月),对确定为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组织力量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差错记录和评分;8.质监部对当期复核事项和期后复核事项的审计报告进行综合评分,并得出全所每个审计部门及其每个项目经理的平均差错拦截率和综合评分;9.质监部对各个审计部门及其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评分情况的通报,并进行奖励与处罚。

第10篇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在内的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报告越来越重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本身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一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目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理论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我们认为,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第11篇

【关键词】审计准则

我在2005年正式注册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开始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指导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最重要的审计准则。根据多年审计经验,我认为做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牢记下列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业务提供合理保证。所谓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当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就获取了合理保证。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审计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合理保证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审计环节主要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者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对评估的风险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当措施,针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从获得的审计证据中得出的结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所有的特征:审计对象适当;比如:财务报表、关键指标、内控有效性认定、生产能力说明文件、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使用的审计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比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合同;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结论;比如:发票、付款单、进账单等等;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比如: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报告;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比如:年报审计、贷款审计、母公司委托审计、清算审计、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审计等等。如果审计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审计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在初步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审计程序: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审计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审计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审计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尤其在确定审计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审计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时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如果识别出的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可能有理由是舞弊导致的,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经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函证即指外部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获取书面答复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

如果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应对措施: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正当性及合理性收取审计证据;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相关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的影响。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地审计证据。

消极式函证比积极式函证提供的审计证据的说服力低,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注册会计师不得将消极式函证作为唯一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将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并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实施消极式函证程序的总体由大量小额、同质的账户余额、交易或事项构成;预期不符事项发生率很低;没有迹象表明接受询证函的人员或机构不认真对待函证。

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就专家拟执行的进一步工作的性质、时间、范围,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如税收、企业年金等方面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果针对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能获取充分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果怀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及管理层或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的机构通报。如果不存在更高层的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不会对通报做出反应,或者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充分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对询问做出的答复相互之间不一致或其他信息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种不一致加以调查。

如果因为管理层或治理层阻挠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并且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认为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如果由于审计范围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规定,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对任何类型的审计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核适用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也负有同样责任。

当审计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偏离某些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比如审计剧毒物品、放射性的、军工企业的产品等。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第12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5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5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1 2 3 4 5 6 7 8 9 10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1 2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 2 3 4 5 6 7 8 9 10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1 2 3 4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1 2 3 4 5 6 7 8 9 10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4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