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6:57: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资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二、公司名称、性质及注册资金、地址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方式
四、集资、出资方式及期限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
七、组织管理体制
八、公司的财务管理
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十、组织机构
十一、期限、终止和清算
十二、违约责任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具体以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四、出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出资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一)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不可转让《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指出“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技能和生产知识的存量”。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代表人物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体现在人的身上,表现为人的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等,综合起来表现人的素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第1条的规定:人力资本是指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最为不同之处在于,人力资本发挥作用时提供的是劳动这种人类所独有的经济资源,因此,人力资本的核心无非就是人的劳动能力,或者说,人力资本是劳动能力所形成的资本。
人力资本的基本特性是人身依附性。因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是人,二者不可分割,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设备的所有者可以将该设备卖给企业获取现金,也可以将该设备作为出资换取企业的原始股份,他让渡了设备的所有权,此后,该设备不再是他的财产,而成为企业的资产。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其知识、技能等劳动能力投入到企业,但其劳动能力与其不可分离,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旦离开企业,其劳动能力也随之带走。货币和非货币性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给企业,但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不可转让,只能属于其载体,正如罗森所说“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仅限于体现它的人”。
(二)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不可转让人力资本的功能在于提供活劳动,人力资本的使用无非就是劳动(提供活劳动),只有人力资本所有者自己才能提供活动。所谓的人力资本使用权转让实质上是受让人对劳动能力使用的外部控制与利用,如规定劳动时间、方式、标准、结果等。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受让人无法直接控制、利用出让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的真正使用者只能是他自己。故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也是不可转让的。
人力资本是一种主动资产,外界的指挥或控制只能起到一种告知作用,使人力资本所有者知道企业需要他提供什么样的活劳动,但是,是否提供、提供多少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要求,而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人力资本必须通过激励才能调度。
(三)人力资本出资交易的性质根据上面的论述,人力资本出资交易不是以人力资本所有权作为出资,也不是以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因为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都不可转让,在人力资本出资交易中企业并没有得到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也没有得到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企业只是预期将得到人力资本提供的未来服务。因此,人力资本出资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用未来一定期限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换取公司原始股份的交易”。人力资本出资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出资形式的特殊性,通常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和非货币性财产,而人力出资是用未来的服务出资,在签约时,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双方一致同意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在未来向企业所提供服务,而企业将给予人力资本所有者原始股份。
(2)交易的长期性,人力资本出资交易是一个长期合同,在签约时,未来服务尚不存在,只有在契约履行过程中服务才源源流入企业,人力资本出资期通常要历时数年。
(3)报酬契约激励性,人力资本所有者获取的原始股份实质是其服务的报酬,只有达到规定业绩或者完成特定期间的服务才可能获得授予的原始股份,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获取授予的原始股份或者为了使获取的股份增值,他有意愿努力工作,这便是人力资本出资交易所内涵的激励作用。
由此看来,人力资本出资交易实质上是~种特殊的股权激励,是一种特殊的股份支付交易,其特殊性在于采用的权益工具不是股票期权、不是股票增值权也不是限制性股票,而是企业的原始股份。
二、人力资本出资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对象的确立人力资本出资交易可归结为一份长期合同,这份合同赋予企业合同权力和合同义务。企业的合同权力就是对人力资本出资者未来服务的索取权,企业的合同义务就是给予人力资本出资者原始股份的义务。对人力资本出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就是对人力资本出资交易形成的服务索取权和给予人力资本出资者原始股份的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该合同权力和合同义务就成为人力资本出资交易的会计对象。
(二)会计科目设置为了对人力资本出资交易进行会计核算,应当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人力资产――人力资本出资。本科目核算由人力资本出资交易形成的服务索取权。
(2)人力资产累计摊销。本科目用于核算“人力资产――人力资本出资”科目记录的服务索取权已经实现的部分,即按照人力资本出资合同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已经提供的服务。期末“人力资产――^,力资本出资”账户与“人力资产累计摊销”账户抵减后的余额为“人力资产净额”,表示企业服务索取权尚未实现部分,也即尚未完成的出资部分。
(3)资本公积――人力资本出资。本科目核算由人力资本出资交易形成的合同义务。在人力资本出资期内,完成出资的部分由本科目转人“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账务处理举例
[例]在第一年年初,经评估人力资本出资价值为40000元,经全体股东协商同意人力资本出资折算为10000股股票。出资期为5年,人力资本出资的检验标准为:出资者连续为本公司工作5年;平均每年每股收益达到1元。这两项要求,只要有一项未达标,则可认为未完成人力资本出资。人力资本实际出资差额=合同约定的出资额×未完成出资的比率。未完成出资的比率,取上述两项指标未完成率较高者。
(1)合同签订日,按合同约定的人力资本出资额40000元:
借:人力资产――人力资本出资40000
贷:资本公积――人力资本出资40000
(2)在第一年年末,假定三项指标按年度都达标,则本年度可
按总额的1/5确认服务成本和人力资本出资,即8000元,转股本
2000股。
确认已取得的服务成本
借:管理费用8000
贷:人力资产累计摊销8000
确认实际收到的人力资本出资
借:资本公积――人力资本出资8000
贷:股本
2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000
(3)人力资本股东完成了五年的出资期,每股收益5年累计为4元,只完成了80%,故需要弥补的出资差额=40000×(1-80%)=8000元。人力资本出资者用现金补足出资差额。
确认出资差额8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8000
贷:管理费用8000
企业收到出资差额8000元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除了会出现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也会在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并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甚至无限清偿责任时,被债权人或受让人提起。因此,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妥善处理该股权转让纠纷的核心问题和逻辑前提。对此问题的分析,传统理论界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多种学说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一是“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绝对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并不存在的或不完整的股权为标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当然无效。况且,如果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这种情况下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将造成受让人的损失。二是“出资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绝对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移转,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有权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出去。 第三种是区别对待说: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依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情况而区别对待。这种观点认为,影响存在瑕疵的股权转让效力的因素并不在于其瑕疵出资本身,而在于该股权转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若出让股东未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的真实情况,因此使善意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最终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让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出让股东构成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但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不完整,仍与对方缔结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不能因出资瑕疵而撤销,因为在此情形下仍选择缔约,意味着受让人愿意承接股权存在的瑕疵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绝对无效说反复强调的出资瑕疵就必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结论,已不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绝对有效说完全忽视出让股东意思表示瑕疵会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的消极影响有违公平正义的要求,二者均有失偏颇。相比较而言,区分对待说更具合理因素,其对存在出资瑕疵的出让股东以其是否如实告知股权瑕疵因素从而决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具体分析,但不足的是,该观点在阐析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细节方面还不够具体,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以上述学说为借鉴,笔者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首先仍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兼顾公司法上的交易效率与安全、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整体性与个别股东等方面的价值平衡等原则。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下,不管是正常未足额出资股权或是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其股权转让协议都应该是有效的。在现行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前提下,出资完整状况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股东未在股权转让时依约交付合格的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除非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应予认可。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来看,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行为,因此认为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应予以肯定,但也要将受让人是否善意作为确定依据。除非受让人明知,否则受让人可据合同法以出让人欺诈为由撤销合同,进而否定该种转让的效力。
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规则主要体现在我国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中,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即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即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现行公司法以区分受让人股东与非股东身份而对股权转让作出相异的规定,对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因其对公司的人合性并无实质影响而基本采用的是自由转让原则,而在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其股权时,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的稳定性,对其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如设置了出让股东通知制度、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制度、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等,体现了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制度设计的进步。
那么,对于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来说,能否完全适用上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呢。笔者认为,就未足额出资股权的转让而言,为避免权利被滥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的基础上,还应适用特别的规则,对其转让程序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如可规定未足额出资股东转让其股权前,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审查,若属于正常未足额出资的股权,可以适用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规则,若属于瑕疵未足额出资股权,则出让股东必须以转让款项先行补足不足出资;若转让股权的款项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不能或不愿继续补足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等。
(作者单位: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
关键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合同;资本条款
一、中外合资合同资本条款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资本条款主要是关于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等关于资本的规定。资本是商事活动的命脉,没有资本,就谈不上设立企业更谈不上经营运转。此外,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和风险,资本条款亦因涉及各方权利和义务而尤为敏感和关键。
资本条款中主要涉及三种资本额:一是注册资本,即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二是投资总额,指合营企业根据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所需投入的基建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投资各方的投资额和合营企业的贷款额决定;三是认缴出资额,即合营各方为建立合营企业同意投人的资本数额。其中出资额又占据资本条款的关键,其决定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和各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多少。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强制使用中国法律的企业类型,关于其合同资本条款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见于:
一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对中资的最低限额,法律未作强制规定,对于"确实需要""使用费"等只做笼统规定。
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条例》的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集中对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币种、作价方式、非货币出资限制、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作细化规定。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鼓励高新技术引进、严格责任与程序三大显著特点,但对命令性条款的法律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增加了瑕疵出资的追责难度。
三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一些零散的地方行政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例如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等地方行政机关曾就合资企业中中方资本的最低比例做出规定,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中外合资法条例》、《中外合作法细则》规定了外资合同的订立内容,但对资本条款的实体内容并未详说。
由上述立法状况可以看出,现阶段对合同的资本规定表述多含糊笼统,原则性的软条款多,可操作性的硬条款少,为外商规避我国法律提供了可能性。对外资的认定与准入条件等应有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导致实践中经常存在着对有的资本应否属于外资从而应享受外资待遇等问题认定不清。从涉外合同法的废止到公司法修改再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日趋完备,但己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密,有的甚至相互矛盾,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因此,在订立合同资本条款时既要符合立法规定,尤其要针对疏漏之处注意防堵,避免损失。
二、资本条款立法缺陷导致的常见问题
基于上述缺陷,中外合资合同的资本条款订立在符合立法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还有很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这些诸多的自治事项既没有规定违法法律后果又没有规定短时有效的救济途径,因而需要通过条款细化、防患未然,实践中订立资本条款时除列明双方主要投资事实外还应由其注意以下可能出现的问题:
1、外资主体与资本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随着开放程度的加强,在吸收合法外资的同时,"皮包公司"、"假外资"公司的投资和境外黑钱也在进入投资领域。出资主体不适格将影响日后行政审批的顺利进行和资本的有效流转,还可能因合同违反强行法牵涉到犯罪行为。此外,各方出资特别是实物和工业产权出资,还必须做到:第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作价合理;第三,产权清晰。
2、投资总额中贷款约定不明导致投资转债务。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含合资、合作企业)认缴的现金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资企业名义贷款作为出资。但在某些合同的投资条款中,外资方申明以贷款或其他外借资金作为投资,还本付息的责任却要合资企业承担。这样,外商投资变成了合资企业的债务,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形式上是合资,实际上是我方"独资"①。有些外资方贷款担保责任甚至需要中方主管部门承担,甚至出现有的"投资"转化为政府债务。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区分与混淆。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有些资本条款的各方出资额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相矛盾,有的把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与注册资本相混淆。在中外双方谈判中要根据筹建合营企业的需要,确定足够的注册资本时,最好使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相符或超过投资总额②,防止投资总额被架空。
4、注重货币出资的时间价值。外方以现金出资时,往往利用时间上的差异来趋利避险。国际汇率不断变化,企业初始资本的多少因外汇比率的变化而变化,合资合同应明确规定投资各方缴款的币种、金额、利率基准日、缴款时间。如果是分期缴款,应将每期缴款的数额、方式及期限详细约定。凡逾期未缴清现金的,应在合同中规定支付延迟利息并赔偿损失。避免类似"如有冲突,协商解决"的模糊条款。
5、非货币出资的出资、评估、验资。合同约定外资方以设备作为出资时应在资本条款中据企业经营范围来明确法条中"适合我国需要"、"显著改善性能"的具体范围和判断依据,坚持在合同中写明具体验资机构、验资时间和定价参考市场,防止签约方低价高报、以次充好、变相销售设备等情况出现,用资本条款的验资、鉴定、作价和现存价值与折旧的计算等条款保证出资的质量和数量。在我方以土地出资时,对土地出让费、土地使用费、土地转让时增值费和手续费应当热别关注,以保障签约方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无形资产出资的保密与保值。由于合资各方均有机会接触到无形资产的详细内容,因而资本条款中的保密条款不能只针对某一方,当发生侵权问题时,由于无形资产的供方是所有者,合同中应规定,由供方负责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③此外,工业产权因为设有保护期限而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减损,但利用其出资所获股权比例却保持不变,这将可能导致在产权失效或公开之后的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以工业产权或专用技术作为出资作价问题,除审核比如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明书、实用价值、有效状况及技术特性、作价协议,特别是权利的存续期限及工业产权失效或者公开后是否涉及增资等长远问题,尽量在资本条款中全部详细列明。另外应当一同考虑问题出现之后的应急预案、赔偿责任和救济方式。
三、资本条款立法缺陷的实务启示
笔者列举到上述可能出现的资本条款之不足,以期给立法者和起草者些许启示,就涉外律师实务而言,资本条款的订立内容是重中之重,没有资本,就谈不上设立企业更谈不上经营运转,资本条款的起草与审核应做好下列准备。
首先,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完善的资本条款离不开大量前期可行性研究,这需要企业、法务和负责律师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合资伙伴的法人资格、资信状况、同业竞争力、产品先进程度、资金链合法性等等,以确定其投资资格和投资能力。前期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对签约主体尤其是外方订约能力和订约资格的审查,注意核对双方订约的名称、地址与原提交的证书是否一致,签约人的授权书、委托书是否真实,防止出资不适格;二是对对方的出资能力的审查,通过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销售报告、经过公共会计组织审计的年度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证明等说明其经济实力的文件,对其债权债务状况、专利数量、资产规模等全面评估,对已资不抵债、虚假繁荣的公司慎重订约,确保资本条款能够被最大程度的全面履行;三是对商业信誉的审查,包括公司的经营历史、经营作风、社会关系、涉诉情况等,以判断对方出资承诺是否可靠。四是对涉约标的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涉约标的的物权归属、工业产权注册情况、商标专利保护期限、土地所有权、国际市场外汇兑换行情、实物出资作价方法等,忌笼统简约,给外商可乘之机。
其次,注重资本条款的义务性规定。资本条款的审查必要时要学会逆向思维,考虑到最坏结果,以防患于未然。资本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出资的内容及价值、出资方式、作价方法,尤其是缴资期限,规定瑕疵出资、延期出资的法律责任。在国外商法中,瑕疵出资责任形式主要有:取消股权④、追缴责任、赔偿损失、资本充实责任⑤、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⑥、利息罚则⑦等形式,由于我国外资合同立法未规定相应责任形式,因此可以发挥商法意思自治,借鉴国外下次出资责任制度,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责任,例如可以规定:"没有及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出资日后延期出资期间应取消其分红权直至足额出资之日为止,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足额出资的除外。"
最后,应注重培养实务人才,提高工作质量。恰当处理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需要严密详实的法律写作思维和精湛的中外文翻译能力,对资本条款(乃至全文)的关键词、关键字避免错译、漏译。还要了解合资客户的需求,了解外方投资者的办事风格及运作方式,熟悉中外文化差异。在考量合同条款时应发挥团体智慧,多方联系资源共享,掌握了信息越多,订约便越详实,出现纰漏越少。当前短时间通过立法解决中外合资合同立法的松散化、笼统化是不可能的,在现行法律下,唯有尽以人事,从细节展现专业水准,以高质量合同文本完善立法的不足。
作为中外合资合同的关键条款,资本条款的订立,既要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要尊重合资双方对其内部问题的自治权,对于争议和缺陷应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合作的精神予以合理修订、补充完善。有关部门亦应加强对企业合同的把关、审批,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予以监督、指导,避免合资合同引发纠纷,使合资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参见杨仁石,李少春.中外合资企业合同条款中值得注意的一些问题[J].
②参见娄观后.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一些问题[J].
③参见贺骁.合资合同关键条款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1996(10):15.
④例如德国《股份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可以确定一个有警告的延长期限,期满后将宣布他们不再拥有其股票或支付款。"
⑤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和可靠,由所有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公司是收资本与章程所定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⑥大陆法发展了股东直索(Durchgriff)责任,要求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⑦例如如德国《股份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分别规定"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并允许章程规定合同罚款。
参考文献:
[1] 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12:50.
[2]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3] [日]志村志美,于敏译.现物出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
关键词:代垫资金;法律关系;性质认定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0-0144-02
在最近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公司法的适用上,在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违法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三部分都包含有相关人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乃至成立后一段时间内因发起人或股东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股东和公司都要不同程度地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如此,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甚至还将责任承担者的范围扩大到了本与公司设立并无直接关系的“第三人”,将“第三人”列为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者。
一、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理解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第三人与发起人约定以代垫资金形式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公司通过验资注册成立后,第三人即将代垫资金抽回,虚假出资的发起人不能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第三人应当在代垫资金范围内对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基础上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当一个具有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一个具有间接原因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重合时,将两个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此时,受害人首先应当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当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或者不能赔偿时,方可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对直接责任人发生求偿权,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其因为承担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这一责任形态适用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时,则表现为在第三人抽回代垫资金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在向虚假出资的发起人追究直接的虚假出资责任后,仍得不到全部赔偿,或者虚假出资人根本不能赔偿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该代垫出资的第三人追究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此举当然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此二者在受到发起人不管是善意或是恶意的不充分履行出资义务侵害时,多了一重“第三人”补充赔偿责任的保障。然而详释其中的法律关系,便会发现这样一种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免有混淆发起人与第三方责任之嫌。
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法律关系之分析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描述,该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表现为:发起人在参与公司设立发起的过程中,并非以自己的实际货币或者使其他享有合法权利并可以作价的非货币财产来履行出资义务,而是以另外一种方式,即与第三人签订代垫协议,由第三人以代垫资金形式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这一行为便使得一种法律关系在发起人和代垫资金的第三人中产生。由于对代垫资金形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以一般原理推断,这种代垫资金的方式可能是发起人与第三人建立的借款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向发起人出借资金以代垫,也可能是第三人实际想以隐名股东身份加入公司的一种意思表示。随后发起人以此种代垫资金形式出资,取得发起人身份,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又取得股东身份,再因第三人原因使其原来的出资变成虚假或者瑕疵出资,根据法律规定以发起人或股东身份承担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这是第二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即设立中的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或者说是成立后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其出资为双方关系的纽带。在实践中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出现,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将其规定在同一法条的同一款中,甚至是不加区分地单方面只规定一种情况。
在上述的第一种可能性中,如果该代垫资金形式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关系,在发起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起的是一种因借款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这种关系应当独立存在,不因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而将第三人转嫁至另一种法律关系当中。从借贷出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与借贷出资相关联的主要有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契约法上的债的拘束效力,及借款人承担在约定日期归还借款的义务,这个债的关系之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其效力不直接影响到第三人; 第二层是出资者与公司之间的股份认购关系。在民法理论中,货币借贷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交付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协议。货币借贷合同分为民间借贷合同与信贷合同,后者的一方为金融机构。然而不管是民间个人借贷,还是金融机构参与其中的信贷,对于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资金用途,都没有严格地进行限制。以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那些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例如为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则应认定为非法债务,不予法律保护。除此之外,不限制借款人甚至是不必要过问借款人之借款用途。当然,不排除借款合同中有借款人以欺诈方式骗取借款从事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但除明知以外,询问借款用途只是借款一方的权利,借款人并没有义务对借款用途作出真实性调查并为此负担上因误解或被欺诈所要承担的责任。同样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从法条本身理解,在签订代垫资金协议时,第三人对发起人所借资金的用途应该是明确的,不过发起人所借用的资金是作为自己的出资用于设立公司,其意图明确且合法,对于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并无任何阻碍,借款合同关系在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顺利建立,双方所负的义务是借出资金以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同种类同数额资金归还,此外可能还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些特别约定,例如还款期限,或是出借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擅自取回借款等约定。而第三人的义务也就仅限于此。
因此,当第三人违反代垫资金协议,提前抽回代垫资金时,其所需承担的责任应以协议为限。第三人所应承担的应该是不履行合同约定时对发起人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独立于发起人和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此时让第三人为发起人不能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而负上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不够妥当。
接下来分析第二种可能性,即第三人签订代垫资金协议若事实上是想以隐名股东身份加入公司的一种意思表示,此时法律关系该如何剖析。学界有观点认为,隐名出资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实际出资,由另一方作为名义出资人将这些出资投入公司,并享受股东权益,实际出资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是通过名义出资人在公司中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间接分享公司的盈余和分担公司的亏损。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也值得探讨分析,但此处不做赘述。我们应将目光聚焦在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上。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协议,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协议隐名投资中,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是投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由法律规定形成,而是根据双方隐名投资协议的约定所形成的。这种合同关系不能对抗公司管理机关和第三人,从法律特征上看它属于合同之债,属于民法的意思自治范畴。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当中,尽管理论界关于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众说纷纭,有四种不同观点,分别是实质要件说、形式要件说、区别对待说和法律规则说,但在责任承担上,大部分学者认为应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此处的善意第三人是指被出资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也有规定:“股东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第三人知情的除外。”这一立法确立了我国公司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中,我们无法确认其中的资金代垫协议是否带有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根据上述假设前提,这种资金代垫协议属于隐名投资协议的话,该实际垫付资金的第三人则充当了隐名投资人的角色,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若该隐名投资人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其出资抽回,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的规定,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在公司验资注册成立后抽回代垫资金的,虚假出资的发起人不能承担不足出资责任的,第三人应当在代垫资金范围内对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妥当的。
事实上,笔者认为,该资金待定协议还存在第三种可能性,即此协议还有可能是第三人与发起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我国《合同法》亦有不同规定,但归根结底,赠与关系也是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其基本的适用原理与前述借贷关系相类似,本文不再陈述。
综上所述,到底签订代垫资金协议的第三人在抽回代垫资金后,是否应该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视该第三人与发起人的代垫资金协议的性质而定。若该代垫资金协议为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借贷合同,则按照合同法原理来处理,第三人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一般合同关系,第三人如果将资金抽回,则对发起人构成违约责任,此时的第三人与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是没有裙带关系的;若代垫资金协议属于隐名投资协议,第三人为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时,则应追究其对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各种具体关系,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价值取向指导下,对其抽回出资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审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时,笔者建议在“第三人与发起人约定以代垫资金形式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规定中,可以对代垫资金形式加以具体描述,避免立法的含糊。
参考文献:
[1] 左传卫.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市(县)X街道(乡、村)X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各合伙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XXX(签字或盖章)
模板二:二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双方的出资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悉数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应付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资金形式赔偿另一方由此直接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方出资合计 元(大写 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 盈余,乙方享有 % 盈余。 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 % 债务,乙方承担 % 债务。
六、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 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七、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甲拥有权限: 义务: 乙拥有权限: 义务: 甲乙双方工作中不得越权操作,且应认真履行应尽义务。
八、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九、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
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发挥各自优势,利用____专卖权,开设专卖分店,统一管理,共同开拓市场。
第二条 经营项目
(1)
(2)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合伙人____ 以____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分批交齐,并对专卖店的财务作相应的处理。。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的现金和实物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财务管理
资金管理:
费用管理:
盈余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内部管理
1.____职责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购进常用货物;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⑤____。
2.____职责是:①对合伙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②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③支付合伙费用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合伙终止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出资的固定资产退回原出资的合伙人;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
姓名甲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姓名乙_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 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____________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一切合理开支,由收据和发票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 需承认本合同。②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 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 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 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 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④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未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 合伙期届满。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一切合理开支,由收据和发票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甲方: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