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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担保

时间:2022-06-15 00:53: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贷担保,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信贷担保

第1篇

1关于“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研究的各方观点

当前农民贷款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多信贷担保方式与农村不相适应,为此我们应该因地制宜,加强创新,找出适合“三农”的信贷担保方式,针对我国“三农”信贷党报方式的现状,国内一些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罗永进在《农村信贷产品担保模式创新现状、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指出“建立多层次的担保体系及多样化的担保方式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关键。为此,各地区、各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目标注重实效研究出来多种信贷担保模式,包括农户联保贷款模式、农村专业合作社担保、土地承包权、林权担保模式以及信用村镇担保模式。曹琦在《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困境与法律对策》一文指出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困境主要有:信贷担保形式单一,信贷担保物缺乏和信贷担保实现困难。并且对这些困境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村信用环境弱化以及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罗城在《农村信贷担保制度研究》中对农村信贷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提出了几点意见:首先,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制度改革发展应该遵循适度干预、法治优先、可持续性和区域差异的原则。其次,农村信贷担保制度的扩展要在专业担保机构,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不能忽视非正规金融机构。此外文中还提出要完善农户联保的制度和推广“四位一体”型农村信贷担保模式,以及完善农村信贷担保监管体系、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分散农村信贷风险和增项农民信用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等建议。李新玲在《农村信贷担保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化解方式-反担保和再担保。通过这两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分担担保人的责任与风险,担保与再担保方式类似于正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转移机制。努力把农村地区的金融体制向城市地区发达的金融市场机制转变将加快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进程。金融领域规范化才能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陈世金等在《“三农”信贷抵押担保新模式》一文中提出了两种较为新颖的担保模式:由政府组建政策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模式和公职人员担保小额信贷模式;同时与反担保方式结合使用农民贷款难问题能够得到很好解决。公职人员担保方式利用家在农村的城市公职人员将农村和城市连接起来。公职人员、农民、信用社三方签订“还款责任书”,在三亚的试点中平均一个公务员可以为4-5户农民作抵押担保,并且该方式在三亚试点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该方式的实施范围有限。各个地区应该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担保创新方式。

2我国“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国家在解决“三农”问题上,采取了很多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措施,并且还把三农问题始终放在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地位,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上半年,全国支农贷款余额达到了80.17亿元,在这之中,农村金融创新类产品贷款余额7.6亿元,比年初的时候增加了3亿元,增长了65%。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农村信贷申请方式中担保方式所占比例仍然很小。目前制约我国“三农”信贷担保方式无法发挥积极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农村担保物产权不明晰,法律机制不健全,法律纠纷频繁。担保物产权明确是担保物进行流转的首要条件。著名西方经济学家科斯在研究社会资源配置问题时就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其核心就是产权明晰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田静婷(2011年)在《从产权视角看我国农村信贷担保融资制度的创新》一文中明确指出“虽然法律为农村产权抵押担仍保留有一定的余地,但是仍缺乏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主要产权和附着形成的关联产权。大多无法实现确权、办证和流转”。—112—(2)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农业生产的风险性造成了农业信贷的高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的发放积极性。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自身财产有限,因此一旦在生产过程中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会损失严重无法偿还贷款,从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在我国现行的“小组联保“担保方式中,小组内成员基本都是同一地区农户,如果遇到冰雪,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则所有农户都无法偿还贷款,这样小组相互担保的作用就消失了。综上,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也是制约我国“三农”信贷担保方式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3)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难度大,农村抵押物流通机制不健全。由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现有的抵押物流通机制一般是针对城市的信贷担保抵押物,农村抵押物不容易流通变现。几年来我国一些金融机构推出“森林权”抵押的担保方式,并且在一些地区发挥了很好的效果,在浙江省丽水市建立了全国首个农村金融改革试点,通过成立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估机构,保证林权抵押担保的实施,截止2012年4月,该试点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7.25万笔,金额50.55亿元。因此,加强担保物流通机制的建设是当务之急。(4)农户可用抵押担保物有限。农村居民财产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分布状态与农村金融机构担保要求错位,贷款人一般接受可交易和市场价值比较高并且容易变现的抵押物。中国人民银行张掖支行的王博和何丽君在《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创新及政策支持研究》一文中提到:“据统计农村居民最重要的财产时房产和土地,分别占农村人均财产的30.72%和43.01%,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分别仅占12.31%、9.13%和6.13%”。张汉坤,方宣文(2009)在《破解农户贷款难的一种担保方式-龙头企业担保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一种创新的担保方式,即公司+农户保证的信贷担保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缓解农户缺少抵押物的困境。(5)抵押物估价市场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有正规的农村抵押物估价与抵押无流通转让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放贷者不知道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出于安全性的考虑,放贷者会选择明显高于贷款发放金额的物产作为抵押物;另一方面,若农户觉得抵押物的价值远远高于贷款金额,农户往往不愿意进行这样的抵押,因为这笔贷款的收益率是未知的。无法估价就无法按价值进行抵押或质押,因此农户也就很难申请到贷款。(6)银行进行贷款监督的成本较大。对于土地,林地等抵押物一般都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并且比较分散不集中,贷款机构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针对该问题,金融机构应该多在乡镇一级设立网点,方便信贷发放者便于监督债务人,减少监督成本。

3我国的“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的创新空间与前景分析

基于我国“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的现状,我国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创新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目前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创新:第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明确担保物类型以及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保证农民贷款的顺利进行。抵押物的产权必须非常明确,不能过于模糊,否则,金融机构一定不会接受法律上有争议的产权作为抵押物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的改进不会是彻底的。第二、在贷款担保物方面,扩大对“三农”信贷的“抵押物”范围,增加适合农村地区的可担保物品。第三、建立健全抵押物流通机制和评价机制,在市场上农户可以方便地找到可信任的担保人和担保公司。第四、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行“三农”信贷的“再担保”机制,降低或部分转移担保人的责任及风险。“小组联保”担保方式实际上就是贷款机构把风险识别的责任的大部分的转移给了相互之间更加了解的潜在客户群体,有利于克服信息部队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第五、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行农业保险机制,降低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活动的风险。第六、大力支持我国农村地区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大力发展以粮食为加工材料的农业制成品或半成品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未来“三农”信贷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贷担保方式上面的变革与创新,“三农”信贷担保方式直接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相联系,适合我国农村发展的“三农”信贷担保方式将会加大的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三农”信贷问题的解决与“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三农”信贷问题的妥善解决将会极大的推动我国的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要加大农村金融创新的力度,探索新型的符合我国农村实情的农村信贷担保方式。

本文作者:王艳歌工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2篇

科学选择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形式

构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应当根据“三农”融资主体分布范围广,融资需求小、频、急特征,充分整合运用金融机构专业运作和党政机关行政推动两大资源,采取省级、市级、区(县)级三级法人治理结构,且通过合适的股权关系建立起三级法人有机联系网络。具体形式可以是由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区县级政府共同出资打造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区县级机构由区县级政府与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共同建立,且区县级政府资金即可直接注入区县级机构(若区县级政府处控股地位,则应通过股权托管确保市级机构拥有区县级机构经营管理权限),也可先注入市级机构,再由市级机构在相应区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理,由市级政府与省级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市级机构。省级机构由省级政府出资建立。当然,若市级政府选择先入股省级机构再由省级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则省级机构由省级政府主导、市级机构参与建立。同时,鼓励省级机构由各省市国资运营机构代为出资,以此确保省级担保机构坚持市场化运作;倡导引进国有背景的涉农商业银行、国有农业投资和农业龙头企业参股,以此优化股权结构和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现代金融和农业技术支撑。此外,鼓励支持区县级机构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

建立适合“三农”特征的现代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树立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经营理念

农业信贷需求主体弱势、业务风险偏大等特征决定农业信贷担保具有很强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毫不动摇的坚持政策性导向。与此同时,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经营管理,否则,若由政府主导运作,则会陷入治理管理混乱、服务低效率低水平和业务风险不断累积等“陷阱”。市场化运作方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商业性业务与涉农业务板块相对隔离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以“三农”为主业的同时,应当通过开展一般类型的商业化项目、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强化资金运作等手段,提高创收创利能力和自身造血功能,做到“以商补农”、持续经营和支农。具体方式上,可参照中国农业银行探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事业部制,将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剥离出来,在信贷担保管理、资本金放大倍数管理、风险拨备与核销、对外投资与运营、会计核算、考核激励约束、财政税收和风险补偿政策7个方面对农业信贷担保事业部进行单独管理,形成一套有别于商业性业务的管理体系,以此支撑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大力拓展涉农政策性担保业务。

建立“风险为本、资本约束”的持续经营机制。要推行全员、全程、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信息化、系统化、标准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依法合规提足风险拨备,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的全流程、全过程。

依法合规是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持续经营的又一必要条件。依法合规除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按根据担保行业特征,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实施资本约束,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得集资或变相集资,不得非法从事资金业务,不得无限制放大杠杆倍数、无限制对外投资,不得对同一控制人或关联企业超集中度担保,不得不经风控程序随意承保,坚决杜绝行政干预、“人情担保”等现象,严防造成风险聚集与承受能力不匹配,导致出现流动性风险,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建立“客户至上、信用第一”的担保服务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彻底用股权投资人的意识替代债权追索人的意识,将承保的涉农项目视为自身投资的项目,形成与客户一同分析市场、一同寻找销路、一同改进技术、一同优化模式、一同强化管理,一同抵御风险同发展、共进步的良性互动局面。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为客户提供高效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时,还应与资金供给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核心在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信用经营。这就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通过扩大资本金规模、提足风险拨备、开发优质项目、降低风险水平等手段全面增强风险应对、防控能力,让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信“顶得住”。同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还应在风险发生时,快速、足额代偿以及代偿后高技巧化解,防止代偿向损失转化,让银行等金融机构“信得过”。

建立“接地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发机制。一是找准农业信贷担保支持对象。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对象应当是农村信贷有效需求主体,应当具备三个要素:真正投资“三农”;确因涉农项目经营管理产生资金需求;所投项目具有较好的预期现金流,能够或者基本能够覆盖融资本息。二是选准农业信贷担保作业模式。农业信贷业务具有地域分布广、主体融资能力弱等特征,要创新作业模式,采取批发、集群的方式开展。三是优化业务开发流程。农业项目小、频、急融资特征决定其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具体可由业务人员、风险人员、合规人员平行作业,共同深入项目现场调查,根据各岗位职责,判断项目是否可承保,做到担保合同要求的核心要素全面、深入了解,其他事项仅作是否承保的了解和参考,以此全面提高效率、控制风险,真正引导金融资源快速流向“三农”。四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涉农担保机构应顺应发展趋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云、物、移、智”一体化的现代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先进信息技术+金融”完美结合。

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核心资源集中配置模式

建立多层级法人结构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应当通过建立核心资源集中配置模式来解决市级、区县级机构独立运作不够专业和效能低下的问题,否则势必重现农村信用合作治理结构残缺、内部管理混乱等“悲剧”,政策效果不可避免产生较大“损耗”。核心资源集中配置重点是做到风控、资金和人力三大要素集中配置。

风险集中管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需要借鉴银行风险管理经验,建立风险集中管控机制。当然,为提高市级、区县级分支机构业务开展效率,可以采取授权审批制度,即:根据不同分支机构业务开发、风险管理、内部管控、人才队伍等实际情况,赋予分支机构一定额度的审批权限。但不论业务金额大小、时间长短,均应实时或定期集中报省级风险管控中枢,以便体系集中掌控风险。

资金集中运作。资金是担保机构的获取收益重要资源和取得银担合作话语权的重要砝码。如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不集中配置体系资源,而将资金分散于各分支机构,势必造成资金不能产生规模效应、难以提高资金供给议价能力、难以取得银担合作乃至争取各项政策(如机构落户优惠政策等)应有的话语权,等等。反之,如将资金集中配置,则可形成资金聚集效应。一是有利于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二是可以分散风险。三是可增强全体系风险应对能力。四是可提高银担合作话语权。

人力资源集中管理。一是对于金融理论、农村经济功底扎实、熟悉国内外金融业务、能够正确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具有较强应变能力的人才,要集中配置到各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层,充实优化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领军人才队伍。二是对于掌握现代金融知识、熟悉农村工作、善于开拓市场和经营管理、通晓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思想道德素质高的人才,要集中配置到各层级业务、风控及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人岗位,逐步建成一支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三是对于懂农村金融业务、会经营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要集中于业务一线、风控一线、管理一线岗位,逐步打造活跃在农村金融一线的高素质金融专业队伍。四是引导人才合理流动,使每位员工尽可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优秀人才,可根据其个人所处的阶段、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人才需求进行调配,还可以推行内部专家顾问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使用价值最大化。

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改革发展多重关系统筹协调机制

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在各级政府强力推动下逐步建立。经验表明,政府主导推进的工作特点是速度快、见效快,但也容易出现矛盾多、后患多等负效应。基于此,要着力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改革发展多种关系的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质量、速度、效益”关系。质量、速度与效益三者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一是严防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短期效益。政府官员进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担任经营管理者,虽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但往往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且他们容易受政绩观念影响,倾向于追求发展速度和短期效益,甚至不重视项目质量、不重视控制规程,肆意拓展业务,造成风险急剧积累,长期经济社会效益难以显现。二是严防过分注重质量。过分克服、惧怕农业信贷担保高风险,缓慢推进业务,甚至不作为,必然带来融资杠杆作用无法体现,致使广大“三农”融资难、融资慢问题难以缓解。三是严防肆意追求效益。既不能为降低风险、提高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而过多开发非农融资担保业务,偏离支农使命,丧失存在价值。

统筹协调“改革力度、进度和承受度”关系。不能让良好的改革初衷,由于改革力度过大、进度过快,超过当事各方承受程度,演变为各方诟病的由头,甚至阻碍进一步改革发展;不能让良好愿景的改革设计,由于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得不到支持而流产;不能让改革只是少数人获益,而大多数人利益受损,偏离了改革的初衷。如:当前要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农村土地收益权保证担保贷款,以逐步发现农村资产价值,实现增强涉农主体融资能力,但步子一定要稳,农房、农地、林地等是农民赖以生存和社会保障的基础,决不能因大力推进农业信贷担保而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再如:当前通过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改进财政支农方式,也不能“一刀切”,对于不具备发展农业产业的贫困主体要继续采取财政直补的方式救助。也即是推进农业信贷担保的任何一项改革举措,都应注重各利益相关方的承受力、接受性,以便把改革可能引发的震动、激发的矛盾等负作用降至最低,实现“帕累托最优”。

统筹协调“政府管理、指导与监督”关系。作为以政策性为导向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其践行宗旨使命、合规合法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正确领导、科学指导及有力监督。相应行政部门要做到管理有度、指导有度、监督有度,切忌“o形的手”伸的过长,制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经营管理自主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如直接推荐业务、安排人事、抽调资金等。作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资人代表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资管理规章制度及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国资管理和出资人职责,做到及时补充、追加资本金,引导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践行支农惠农宗旨使命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定,督导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管理好风险。

健全完善农业信贷担保配套机制

“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累已久,其彻底解决需要进行制度系统设计。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仅能解决融资增信的问题,其作用发挥还需要“一揽子”的配套机制。

探索打造以融资担保为主体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组建农村资产评估及收处机构。“三农”融资难,主要是担保难,农村巨量资产得不到认可。要推动农村资产可抵押,除需政府健全完善确权登记、探索适度放宽法律约束等基础工作外,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还应主动作为,以强化风险管理纽带,前后延伸农村金融产业链,解决农村资产价值发现难、交易难问题,做到既增信又盘活农村资产。如:组建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农村资产管理机构。

二是组建类银行间接融资金融机构。现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强势地位,短期内脱离农村、低水平服务局面难有改观。为此,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撬动金融资源下乡进村、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还需通过自身改革,创新组建供血类金融机构。组建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村镇银行乃至资金互助社等被证明是满足农村金融小、频、急需求特征的有效途径,为此,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以主动作为,向下延伸产业链,组建此类金融机构,逐步摆脱银行束缚。

三是组建类证券直接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是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的产物,随着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农村资产价值不断发现,农业信贷担保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窄。直接融资是金融发展的主流方向,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的满足需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为专业经营管理“双重”高风险的金融机构,决定其在风险管理技术、对涉农主体信息掌握领先于其他金融机构,也即是其向投行银行、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服务商转型具有先天条件。为此,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金融机构,一方面满足涉农主体多样化金融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缩短融资周期,另一方面为转型升级为投资银行打下基础。

完善农业信贷担保财政税收配套政策

一是加大财政直投力度。担保机构核心实力象征就是其注册资本金规模的大小,资本金规模也是担保机构撬动金融资源规模的基石。面对农村巨量的信贷需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需要建立长效注资机制。建议整合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央支农扶贫项目资金、省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适度引进民营资本,形成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持续资本金追加机制,不断增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杠杆能力。

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以重庆某涉农担保机构为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平均开发成本为2.3%左右,暂不考虑风险补偿成本,担保费率只有高于2.3%才能保障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持续经营,但鉴于农业信贷担保的公益性、政策性以及农业信贷融资主体对融资成本的可接受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率往往不能高于2%,甚至需免收担保费。因此,除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通过“以商补农”平衡一部分,还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套财政贴费政策,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

三是加大风险补偿力度。仍以重庆某涉农担保机构为例,其仅收取2.3%左右的担保费却要承担100%的业务风险,收益风险极不匹配,不利于涉农担保业务持续开展。为此,应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信贷担保主体按风险项目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以确保融资担保杠杆作用持续发挥、金融资源持续下乡。这里特别强调一下,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制度设计要科学合理,如应放宽风险补偿范围、缩短补偿时限、简化审批流程,以确保这一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四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如:执行免征营业税,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风险拨备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设计税收优惠政策转入门槛指标体系时,要注重结合“三农”发展和多层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实际,如:探索以全体系作为考核单元,只需全体系业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即可给予税收优化政策;结合现代农业特征,适当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800万元标准,甚至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以放弃金额条件,只要其业务涉农即可。再者,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属政策性、公益性机构,遵循的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其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局限于成立初期(如现行多数地区推行的成立前3年),而应长久执行。

健全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转移机制

一是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当前银担合作中,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银行往往将风险全额转嫁给担保机构,而担保机构往往承担全额风险仅收取2.5%左右的保费,权责利极不对等,同时也极易引发银行因有担保机构“兜底”而产生道德风险。银担合理的合作模式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如:银担按“2∶8”、“3∶7”等比例分担风险,风险分担提前至代偿环节,即项目不能按期还款后,担保机构仅按风险分担比例代偿,以此减轻担保机构风险压力和引导银行强化风险管理。甚至在此基础上,可以探索银担共同平行作业,或推行“见贷即保、见保即贷”业务开发模式,以全面提高双方业务开发效率、降低业务开发成本和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二是建立再担保风险转移机制。借鉴国内外融资担保实践,创新构建和充分发挥再担保机构作用。在构建新型涉农融资担保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同时在省级设立再担保分支机构,通过再担保机构进一步分散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发挥再担保风险兜底职能,促进涉农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兜底机制。发展农业保险是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增加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中间收益、解决“三农”贷款难题的重要手段。在缺乏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开展农业信贷担保,实质上是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损失风险。由于r业生产所面临的巨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办理涉农贷款时都不得不取最为保守的策略,造成了“三农”融资担保难的问题。

四是建立银保担协同管理风险机制。银行、保险、担保作为农村金融风险的相关方,单一机构均有很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但是为节约风险管理成本、提高风险管理质量和效率,三方应加强合作,整合各自资源,探索实施“保险技术+信贷技术+担保技术”风险管理联动模式,建立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甚至共同开发设计金融产品,形成利益联合体,全面提升农村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引导金融资源向农村配置。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是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赖以生存、发展和持续扎根“三农”、服务“三农”的必要条件。当前情况下,要从构建农村诚信教育体系、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全方位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改善和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打造资金“洼地”,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撬动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三农”,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同时,司法支持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关键,也是保障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关键,司法部门要努力实现与农业信贷担保相关法律、规划、政策相对接,为全面推进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创新、开展业务、代偿追偿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第3篇

关键词:小企业信贷;担保策略;选择因素

目前,银行对担保方式的选择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只注重第一还款来源,担保方式无用论;一是见保即贷,注重增信方式而忽视企业实际还款能力。如何适应市场环境,促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小企业信贷风险,担保方式的选择成为重要因素。就目前看,小企业的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四种担保方式。本文从分析具体担保方式入手,对小企业信贷业务中担保方式选择策略提出一些浅见。

1 担保方式选择几点思考

“保证”意味着便捷、高效和更多的选择但同样意味着不稳定和风险;“抵质押”意味着确实、固定和更易掌握但同时意味着担保的单一和贴现的风险。在小企业业务中,如何进行担保方式的选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2 影响担保措施选择的因素

2.1 从企业角度关注的因素

一是费用成本。费用成本是影响借贷双方选择担保方式的直接因素。抵押类,企业需要交纳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和公证环节公正费等,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0.1%;质押类,需要交纳监管费用,一般为贷款额度的2%左右;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需交纳担保费,一般为贷款额度的2%-4%左右。

二是效率。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短、频、急”的特点,效率是企业最大诉求。抵质押类,贷前调查阶段有专业机构协助评估,效率较高;贷中和贷后阶段,办理抵押登记、投保手续,质物的转移交付,监管落实等程序复杂。采用保证,签订合同即可生效,相对而言手续简便,但保证人的调查阶段要求较高,耗时较多。

2.2 从银行角度关注的因素

一是人力成本。银行专业人员稀缺,人力成本是关键。抵押类,由银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行内造价咨询人员进行价值确认,人力成本较低;质押类,由银行进行质量、价值确认,监管公司对数量进行确认,贷后维护成本高,人力成本较高。保证类,需要对保证人和借款人进行调查,人力成本高。

二是风险成本(代偿能力)。银行最关心的就是抗风险能力,包括操作风险和代偿能力。保证类,保证合同的效力只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和保证人的适格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合同成立即生效,操作风险低;抵质押类,抵质押担保合同的生效除必须是真实表示外,还受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登记形式是否完善,抵质押物是否存在及是否具有法律障碍等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同时行使抵质押权流程很长,一般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环节,操作风险高。

担保公司保证,在风险保证金以内,代偿能力较强,一旦超出风险保证金的范围,代偿能力几乎没有。第三方保证,银行不能对保证人处置资产的行为进行控制,无法控制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同时保证人如果与借款人同行业或有业务关联时,容易引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证类代偿能力具有不确定性。抵质押物变现性和其价值将会随使用而损耗是银行面临的风险,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不太剧烈,其价值不会偏离实际的使用价值太远,抵质押比保证具有更高的可预期性,代偿能力更稳定。

3 担保方式的选择次序

基于上述担保选择的因素分析,以客户和银行关注点为中心,运用六西格玛原理,选择费用成本、人力成本、代偿能力和效率等四个关键品质特性,并根据重要程度赋予了不同重要等级(代偿能力是最为关注的品质特性,赋予9分,人力成本和效率较为关注,中等重要,赋予3分;费用方面敏感度不太重要,赋予1分),对担保方式的选择次序进行分析。从得分结果可以看出,担保方式的选择顺序依次是:抵押、信用、质押、担保公司和第三方保证。

4 担保方式选择策略

银行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的是高收益、低成本的利润最大化,对于担保方式的选择也不例外。根据成本――收益理论,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银行希望选择:费用成本低、人力成本低、风险成本低(代偿能力强)、效率高的担保方式,以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对具体的担保方式进一步优化,扬长避短,寻求成本、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4.1 稳固发展抵押类业务 抵押在有效降低信贷业务经济资本占用和信贷业务风险成本率,提高经济增加值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一直是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中的首选。我们应主动运用抵押方式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努力提高抵质押物业务比重,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开拓抵押类的蓝海市场。

4.2 大力发展信用类业务 一是通过进一步推动业务联动营销、加强社区批量化营销、扩大客户数量,形成规模效应;二是加大对企业及企业主信用、还款能力和交易行为调查评价,掌握客户第一还款来源,降低信用风险;三是根据客户在我行的历史合作、产品使用、交易记录、综合贡献等情况,采取灵活的定价和控制贷款额度策略,实现收益覆盖信用风险。

4.3 审慎发展质押类业务 一是借助IT系统,远程能够随时监控和检查质押货物;通过设置的价格警戒点,能够自动跟踪互联网质物价格信息,对质物价值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加强对监管公司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在总行准入的合作单位基础上,优先选择拥有独立仓库的第三方监管公司;要设立保证金或风险池制度,严格控制监管额度。

第4篇

【关键词】担保贷款 风险管理 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担保贷款风险,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贷款受各种事先无法准确预料的因素影响,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是风险的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属性。由于担保贷款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一定的间隔,在此期间内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造成银行贷款不能收回,担保信贷风险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近些年,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人民币信贷总量,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攀高。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高额不良贷款的现象,虽然经过治理,不良贷款的数量较前些年,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减少,但是,不良贷款率仍然成为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的沉重的包袱。可见,保证贷款的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

二、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认识不到位, 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观念。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防范贷款风险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认为担保贷款比信用贷款安全, 风险小, 甚至还存在即使借款人还不了, 还可以追索保证人和抵押物的侥幸心理。在贷款审批决策时, 片面追求担保形式, 放松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 过分强调并依赖担保措施, 一味地在贷款政策上严格限制发放信用贷款。

(二)规章制度观念薄弱

规章制度观念淡薄, 对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查不严, 对担保措施缺乏规范管理,这些具体表现在:保证人主体资格不成立,保证人主体资格不成立,对保证人意愿调查了解不深以及抵(质)押手续不完备等方面。

(三)银行管理薄弱

银行管理薄弱, 责任约束乏力, 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观念不强。依法执行保证人和处置抵押物, 是实现担保措施, 保障银行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银行贷款管理薄弱, 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 加之执法环境较差, 抵押物处置市场不发达等原因, 对大量不良贷款的保证人责任未予追索, 对抵押物也未申请处置, 致使银行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四)执法环境不理想

执法环境不理想, 对保证人和抵押物的执行难度大。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社会信用经济没有真正建立, 地方保护及行政干预情况时有发生,银行依法执行保证人和抵押物以实现债权的难度较大, “司法白条”较多, 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重点考虑项目本身可靠的还款来源

信贷决策时, 重点分析借款人自身的经济效益, 考虑项目本身可靠的还款来源, 而不应过分强调和依赖担保。担保仅仅是为可以授受的贷款提供一种额外的安全保障, 它不能取代借款合同的基本安排, 也不会改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如果银行不得不执行担保措施偿还贷款, 即使是容易执行的担保措施, 也会造成对贷款效益的侵蚀。

(二)合理设置担保

合理设置担保, 为贷款回收提供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合理设置担保的目的, 是为债权银行提供一个可以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 从而增加贷款最终偿还的可能性。事实证明容易控制还款来源的担保方式更为有效, 如质押方式担保贷款不良率通常低于其他担保方式的贷款不良率。因此, 信贷决策时要对担保的可行性与充分性进行严格审查, 尽可能选择对还款来源容易控制的担保方式, 使担保真正起到抵御和化解贷款风险的作用。

(三)规范贷款管理, 加强监督检

规范贷款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贷款担保有效落实。目前, 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大多是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违规操作的结果。因此, 要进一步健全贷款管理的内控制度, 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 建立贷款管理责任制, 加强对信贷审批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防范贷款操作的人为风险, 确保贷款担保的有效落实。

(四)依法加强执行力度

担保贷款中, 保证与抵押措施对抵御、化解贷款风险的作用不明显, 固然有行政干预、 “司法白条”多、担保措施先天不足等多种原因, 但与债权银行的追索意识不强,执行力度不够更有直接关系。因此, 商业银行要牢固树立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的观念, 加强对保证人和抵押物的执行力度,严肃担保责任, 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 要及时追索保证人和处置抵押物。

参考文献:

[1]陈耀武,左凯.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安全的着力点[J].武汉金融,2000,(13).

[2]郭民,何晓蓉.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管理的问题、成因及对策[J].西南金融,2001,(07).

[3]叶毅.担保贷款中存在问题之研究[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18).

第5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创新 精准扶贫 担保 格莱珉模式

当前我国经济差距在逐渐增加,这一方面说明贫困地区缺少资金和技术支持,难以获得有效的发展资源,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当前某些体制对贫困地区的发展难以起到推动作用。对此我国政府提出了“精准扶贫”和“农村金融创新”等相关概念,希望以改革和创新金融体制推动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进而刺激农村地区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

一、精准扶贫战略概述

(一)精准扶贫概念

精准扶贫,指利用科学规范的制度和流程,对贫困地区的贫困群众进行详细的扶贫行动。在行动中,扶贫人员或者单位要根据地区和经济的差异,制定针对性的扶贫计划,加强对于贫困群众的区分和管理,使用动态的机制建设方式,及时对贫困群众的扶贫方式和扶贫力度进行改变,真正实现国家扶贫的一种扶贫方式。精准扶贫既是一个扶贫方式概念,也是一项扶贫模式概念更是一项扶贫改革方向的概念。

(二)金融精准扶贫

金融精准扶贫实际上是一种农村金融改革的应用性称呼。指通过利用农村金融改革的契机,实现金融业对农村扶贫的帮助。由于金融业直面扶贫对象,同时又具备相比于政府更为充裕的资金力量,因此农村金融创新后将迸发出更为强大的金融力量,推动农村金准扶贫的发展。农村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营业模式的创新、资金借贷管理的创新、经营利润要求的创新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的创新。

二、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与困境

(一)农村金融营业网点总量明显不足,金融机构类型单一

我国农业金融的发展起点较低,在农村金融改革以及农业金融对于及精准扶贫的过程中仍然体现出基础较差的弱点,比如当前我国农业金融的营业网点总量和分布数量明显不足,并且地区分布不均衡,这已经严重干扰到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和深入发展。

根据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编写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给出的数据进行分析,截止到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涉足农村金融的商业银行和金融企业总量连续增加,从2010年的85家增加到2015年的873家。但是相对于我国拥有2800余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广袤政权组成来说,总体量明显不足。

在金融网点的类型上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依旧是农村金融构成的主力,在农村金融发展中付出较大的精力,但是对于当前总体量不断增长的社会金融企业,在农村金融的涉足点上并没有发力,占据比重较小。

(二)农村金融担保机制与能力欠缺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其中农业大型化和规模化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的优化方式之一。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业务和无担保业务资金总量较小,要求较为严格,严重束缚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的资金需求。而在农村中,由于缺少专业的担保公司和政府担保机制,对于土地的所有制限制也难以满足金融企业提供大规模资金信贷的操作底线。虽然在当前的农村金融担保机制中,已经存在了农机具抵押、活体抵押、存货抵押和订单农业质押等担保方式,但农村经济的风险性和资金需求都使得农村资金的输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再加上农村地区缺少政府支持的担保机制扶持,使得农村金融担保机制与能力欠缺。

(三)金融产品引导和资金供需不平衡

我国的农村金融创新一直希望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农村金融链条,但是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缺少整体的创新和突破,使得农村金融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十分单一,在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上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性。一方面,当前农村金融产品收金揽储业务只有存款、农业理财等寥寥几种方式,但资金的输出方式却出现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担保抵押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助学贷款、存单质押贷款、棉粮油收购贷款等十几项农村金融项目。

另一方面方面,在农业贷款总量上,农村金融有了较大的突破,具体数据见下图:农村全国涉农贷款总数为30.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较2007年增长301%。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存款数量并不高,而且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存款数量。

(四)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存的差异性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正处在新旧经济结构交接的当口,表现出融合新旧两种经济情况的特点。一方面,政府积极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加快政府由控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步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缺少西方世界的经济发展底蕴,使得经济中各行各业没有应对当前复杂经济形势的经验和能力,又不得不需要政府进一步制定规范行业发展的约束机制。同样,农村金融创新也存在类似问题,政府需要对农村金融的资金来源、盈利模式、利息和金融监管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才能给农村金融创新指明发展方向。但是这样一来就难免与市场上金融行业的自用发展产生碰撞,出现各种问题。

三、基于“三方担保农业信贷”方式,探索农村金融改革对扶贫的推动力作用

对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和精准扶贫战略,笔者认为应该借鉴世界上的优秀经验,再引入、吸收和创新的基础上创造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农村金融机制,突出农村金融改革对精准扶贫的新助力。

(一)“格莱珉模式”的成功与瓶颈

“格莱珉”一次译于孟加拉国,原意为“乡村”的意思。因此,格莱珉银行又被称为乡村银行。“格莱珉模式”是1972年,穆罕曼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经过研究后提出了一种应用于广大农村中的扶贫金融方式。穆罕曼德・尤努斯在研究中发现,在金融界一直奉行的“越有资产,越容易获得贷款”的理念。所以农村由于缺少资金和资源,有没有可靠地担保模式,所以难以获得促进发展的贷款。

尤努斯发其道而行之,设计出一种可以不用担保即可获取贷款的扶贫金融模式,利用3-6人的工作小组,贷出资金获取劳动资源,付出劳动后户的收益,偿还本金和利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格莱珉模式在孟加拉国获取了巨大的成功,格莱珉银行也成功涉足了电信、旅游业、医疗等十几个行业,穆罕曼德・尤努斯更是获得了2006年的诺被尔和平奖。格莱珉模式也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取得了广泛的成功。

“格莱珉模式”1993年登陆中国,但是23年来仅有一项业务取得进展,其余项业务全部夭折,具体发展成果见下图。从“格莱珉模式”在中国的发展路径来看,由于资金缺少担保,使得金融企业难以承担农村金融的风险。由于政府缺少实际支持的而政策,格莱珉模式下金融企业在农村的发展陷入到一种“有规划、无实施”的状态中,陷入了发展的瓶颈。

(二)“三方担保农业信贷”概念与实施

反思格莱珉模式在中国的艰难推进,我们不难发现,制约格莱珉模式进行农村扶贫的重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农村劳动力价格上涨,二是我国农村金融缺少持续不断的稳定资金。针对前者可以选择我国相对落后的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立定点扶贫实验地区;后者则需要借助农村金融改革,创立稳定的资金输入渠道。因此,“三方担保农业信贷”模式的出现就成为农村金融改革与格莱珉模式精准金融扶贫的有力保障。

“三方担保农业信贷”概念主要指借助扶贫互助资金、农村物权、银行担保,帮助农民和贫困户完成资金的担保,提高农村信贷的放款速度,推动农村信贷业务开展的一种农村金融模式。在以往的农村金融中,一方面农村金融企业网点和从业人员数量不足,工作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农村信贷业务资金量小但客户群体众多,放款风险大、催收难度高。没有有效的担保机制作补充难以实现资金的持续输入。 “三方担保”机制利用政府、农村资产做合法的抵押担保,给金融企业带来农村金融盈利的信心,降低金融企业在农村扶贫中的风险。

在“三方担保农业信贷”的实施中,必须进行系统的农村金融改革,将农村精准扶贫与金融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金融企业的资本力量,实现农村的金准扶贫。比如金融企业可以与地方政府合作,利用农村廉价的土地资源,设立金融企业的办事处等机构,发展和推动金融营业网点扩大范围,同时对农村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在资金的担保过程中,形成农村-政府的整体担保机制,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和农村的农业资产作为资金输出的抵押担保,提高乡村血缘等纽带关系在贷款催还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借贷人还款的动力,防止资金的流失。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创新和方向

“格莱珉模式”和精准扶贫的发展需要“三方但保农业信贷”的推动,而“三方但保农业信贷”则需要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科学的金融创新作为保证。

1、明确推广目标,寻找需求对象

对于农村精准扶贫,首先要确定扶贫的目标,也就是对资金输出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劳动力状况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农村金融在选择资金帮扶对象的时候并不是随意的释放资金,而是要根据格莱珉模式的具体要求制定互助小组以及审核资金使用方向,对缺失需要启动资金的群众发放贷款,以最小的风险提升精准扶贫的资金输出。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提高风险补偿

农村金融的创新不仅要建立资金的放贷机制,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的产品设计。设计出符合农村农民实际收入能力的金融理财产品,让农民获取更多的选择。同时还要结合“三方担保”的具体内容,评估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担保资产的实际价值,完善对于金融企业风险的补偿机制。

3、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力量

对于农村金融创新,还是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当前农村金融信贷业务的开展现状,必须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法律,防止金融企业利用农村精准扶贫转变资金信贷的方式,摄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还要提高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城市金融的监管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监管审计体系,但是对于广大偏远农村地区的金融企业的具体业务监管,尚处于空白地带。因此必须对农村金融的监管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利用资金流转渠道控制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强买强卖、高利贷 、非法信贷等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叶兴建.农村精准扶贫:理论基础与实践情势探析――兼论复合型扶贫治理体系的建构[N].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2):26―33

第6篇

1.1小额信贷的定义及性质

由于各国国情和小额信贷模式的不同,国际上对于小额信贷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在《小额信贷问题研究》中提出“小额信贷为贫困、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小企业提供一系列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支付服务、汇款、担保、小额租赁、住房金融和其他非金融服务”。笔者认为,他对小额信贷的定义符合世界小额信贷的现状。

通过对各国现代意义小额信贷的总结可以发现,小额信贷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属于无抵押信用贷款;(2)贷款金额小;(3)以扶贫为首要目标,为家庭创造基本收入以维持生计、帮助企业生产发展,同时也包括对公益项目的支持,如(贫困人口的)医疗、教育。不过,由于各国的经济模式和金融成熟度的不同,现在国际上对小额信贷提品的目的上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小额信贷只用于生产,而不应用于消费;另一种则认为小额信贷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生产型的经济活动,还应包括小额的消费信贷。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小额信贷除了农村扶贫信贷,还应包括着眼于能够帮助自身发展的无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

首先,就小额信贷本身而言,顾名思义,它就是无抵押、金额小的信用贷款。而我国现有的贷款类型中,无论是农村扶贫信贷或是个人消费信贷,无论是助学贷款还是大学生或下岗职工创业贷款都具有前面所提到的特征,都属于小额信贷的范畴。

其次,就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现实国情而言,我国的小额信贷体系在城镇和农村面临着完全不同的状况,我们必须区别对待。

最后,就小额信贷专门法律规制来说,法律本身必须具备的稳定性决定了在制定该法律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如今,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准入资格和营业范围规制问题除了考虑扶贫性因素外,还应考虑商业性因素已经是一个共识。

1.2小额信贷的法律特点

1.2.1小额信贷属于无抵押和担保的类似项目融资的新型信用贷款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以贷款有无担保(或担保的方式)为标准,将传统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小额信贷,不论是扶贫型的还是发展型的,其服务对象都是传统信用评估中信用值较低的人群,因此,小额信贷虽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贷款从表面上看极为相似,但实质却完全不同。小额信贷以无抵押为其首要特征,显然也不属于担保贷款。小额信贷中的小组互助、互保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中的“担保”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属于第三人且必须具有大于借款数额的资产,而小组联保制度中的小组成员则均是借款人,同时也不具备一定大于借款数额的资产。

通过对小额信贷要件和原则的研究,我们发现它实质上与项目融资担保贷款非常类似,项目融资担保是指仅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作为担保。首先,两种贷款中,贷款人对项目本身以外的其它资产和收益都没有追索权。其次,两者所提供担保都是以借款所购财产进行担保,即以将来的财产设定担保,这一特点在农村小额信贷和创业小额信贷中更为突出。第三,虽然原因不同,但是项目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原则在小额信贷中也非常适用。项目融资担保的项目建设多需要大资金,承担高风险,且建设周期长,变现性不良好,因此,贷款人和借款人单方承担风险非常不现实。所以,为保证贷款人的债权,要求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以某种形式在借款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配,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其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这就是风险分担原则。小额信贷虽没有明确提出这项原则,但是其运作却一直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借贷方作为贫困人口,他们的特殊性、脆弱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单独承担风险责任,小额信贷扶贫的目的也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以及为小额信贷提供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估的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它从本质上将小额信贷与传统贷款区别开来。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小额信贷与项目融资担保贷款存在的巨大差别。项目融资担保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减轻政府和担保人的责任,避免发展中国家陷入债务危机的一种融资形式;而小额信贷是以扶贫为目标的信用活动。

因此,小额信贷是一种无抵押和担保的类似项目融资的新型信用贷款。

1.2.2法律调整的相对独立性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小额信贷是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产物,无论信贷产品和信贷方式都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活动。从法律角度分析,它的要件不同于传统贷款要件。因此,小额信贷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为小额信贷单独制定了法律。

1.2.3许可经营范具有广泛性

传统法律理念中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因此传统贷款的许可经营范围是局限在货币金融的范畴内的,而小额信贷的许可经营范围与传统贷款相比更具有广泛性。小额信贷机构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既包括传统贷款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包括传统贷款所不具备的非金融服务,如提供项目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2小额信贷法律关系

小额信贷法律规范应当是调整小额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各种主体之间因小额信贷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小额信贷关系。而小额信贷关系除了包括小额信贷领域内各种相关主体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关系,还应当包括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主体之间的调控和监管关系,即小额信贷管理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讲,小额信贷交易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主体而言,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就客体而言,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或者其他金融或非金融的服务;就内容而言,是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即依法到期收回贷款本息或收取其它服务费用的请求权,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债务,即向贷款人归还本金、利息或对其享有的其他收费服务付费的义务。小额信贷之债和传统贷款之债一样,也是合同之债。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借款合同来确定。

小额信贷管理法律关系则是国家或其授权的监管机关在对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业务及借贷市场实施监管过程中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主体资格的管理关系、对小额信贷业务行为的规制关系以及小额信贷机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关系。由此可见,这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范畴,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7篇

【关键词】 信用担保; 民营企业; 财务风险

一、引言

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系指依法审批设立的、面向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以契约的形式与债权人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与金融机构的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保证承担其债务偿还责任的行为。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在促进宏观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压力和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绩效。由于传统金融体系主要为国有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作为稀缺资源的信贷资金必然流向财务制度相对规范的大型国企和外资企业,从而忽视对财务管理松散的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及政府制定的信贷政策制约民营企业信贷资金获取的根源在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而导致信息不对称风险的主因则在于民企规模较小、产业层次低、市场竞争力差、内部治理失范。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参与信贷,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有效缓解民企融资难问题。但当前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及其财务风险控制尚存诸多问题,故有必要剖析民企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财务风险诸因素,给出其财务风险控制对策,以建构稳健的信用担保财务管理体系,提升民企信用担保融资绩效。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财务风险分析

(一)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法制失范风险

信用担保融资需依赖法制规范以遏制大量骗贷行为的发生。健全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有助于理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申请贷款的民企三方权责利关系,在确保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资本安全的条件下,促进民企依法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当前我国民企信用担保领域的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所需,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担保相关法律存在立法空白。目前我国除《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外,尚无与民企信用担保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文件。其中《担保法》未明确规范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内控、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市场准入等内容;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仅从政策导向层面支持县级以上政府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政策缺乏配套实操条款,未有效降低担保机构运营的政策风险。其二,当前民企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的法律效力层级低,且多以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的权威性和系统性考量不足,不利于构建我国统一的担保市场体系。其三,缺乏与《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民企信用担保法律规范。

(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民营企业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系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契约中的义务而导致担保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民企信贷担保服务存在显著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如下:其一,由于多数民企的规模小、实力弱,在央行征信系统中的信用等级低,缺乏可被金融系统认可的有效抵押品或质押品,因此增加了为其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由于民企的财务信息不完整,并通过贿赂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设立多套账本等方式逃避财税及金融系统的监管,加之多数民企的家族背景有助于企业隐匿关键财务信息,扭曲市场对该企业真实财务信息的识别,从而增加了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其二,非财务因素引致民企信贷担保风险。民企家对市场风险的预估与市场环境实际变动趋势不相符,以致企业运营不善而导致信贷偿还违约,增加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担保机构还应有效识别民企家的道德风险,以避免因其有意打乱信贷偿还计划而增加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担保机构内控风险

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存在如下风险因素:其一,担保机构因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增加其财务风险。众多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内控机制建设上,缺乏规范性操作程序设计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例如担保机构缺乏对担保对象的专业化风险识别能力,为招揽客户而轻率地为各类客户提供担保;在经办担保业务中对经办人权力制衡制度设计缺位,缺乏对审批流程的规范和越权经办行为的惩戒。其二,担保机构因缺乏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而增加其财务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化解机制可以分解为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三项模块。在风险转移机制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未有效实行反担保措施,当债务人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债务违约时,将威胁担保机构通过追偿方式弥补债务人违约损失。在风险分散机制上,金融机构利用自身强势谈判地位将信贷风险推卸给担保机构,导致金融机构无动力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担保机构分散风险,从而推高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在风险补偿机制上,由于我国再担保制度不完善,担保机构的统筹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缺位,使得担保机构内部风险一旦失控,将会增加担保机构破产概率,推高社会担保系统风险。

(四)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中金融机构协作风险

围绕民企信用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面临金融机构协作不利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其一,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信贷担保风险分担权责失衡。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时处于优势地位,金融机构只承担信贷责任,而担保风险基本集中于担保机构。这是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体系偏重于维护现有金融系统的安全性,缺乏对担保机构的有效保护,从而使得金融机构通过收取高额保证金,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以降低自身风险。其二,在授信前对民企资信评估方面,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协作。多数担保机构缺乏对客户的科学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对客户企业资信调研多停留于对财务报告分析和现场访问等形式化方面,未能与金融机构协作展开对客户企业资信状况的综合测评。其三,金融机构偏重于掌握客户企业的信贷资金流向信息,担保机构偏重于掌握客户企业的日常经营动态信息,二者在监控债务方企业的信贷资金流向及其日常经营动态方面缺乏有效合作,不能综合双方信息给出客户企业的信贷及担保风险的有效评估,从而增加信贷和担保双重风险。

三、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模式的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一)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法律体系

其一,完善对民企信用的立法工作,建立与现行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以降低担保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立法工作应当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其二,完善《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结合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实情补充《担保法》中关于担保机构的财务风险内控、行业监管及行业自律、市场准入等内容,细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关于政府对民企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拓展民企融资渠道。其三,完善民企信贷担保的风险防控法制体系设计。管理当局可通过规范担保客户企业资质审核的相关法律来完善担保机构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建立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协同风险分担机制,以硬性规定金融机构在担保业务中的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等指标的方式,来减轻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压力;管理当局还应建立持续高效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为担保机构提供行政管理便利化,为小额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提供财政支持的方式,完善政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以提升我国金融系统安全性。

(二)创新民企担保融资的信用风险监控方法

民企担保机构亟需创新其信用风险监控方法,以适应宏观经济恶化背景下的民营经济风险敞口扩大的现实需要。其一,担保机构应重视对民企资信状况的定性分析,辅之以定量分析。由于民企的财务报表规范性不足,若采取传统的依据财务报表展开定量分析来制定信贷政策的办法,则可能导致对民企财务安全水平的低估。通过对民企资信状况展开深入直接调研,掌握央行征信系统所无法量化考核的民企信用真实水平,并结合民企的财务风险水平制定相应的担保政策,有助于控制其风险。其二,担保机构应重视运用动态分析思维来评估民企的远期担保风险。经营方式灵活,发展速度快是民企的显著优点,担保机构需运用动态分析方法挖掘出有发展潜质的优质客户企业,以获取稳健的担保收益。陈晓红(2007)等借鉴期权定价思想提出的,通过衡量宏观经济的波动对信用转移矩阵的影响而构造的动态信用担保定价模型,对动态分析民企资信水平有借鉴价值。

(三)建立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要点如下:其一,担保机构应通过完善客户征信制度以控制担保业务开办阶段的风险,优化担保过程风险监控制度,建立担保业务事后评估制度的方式,来建立信用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信用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工作系指从民企申请担保业务起始,直至担保终止并给出担保绩效评估为止的担保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其二,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业务关键岗位的权力制衡制度,实施担保业务中诸如担保评估、担保审批、担保执行、担保监督、担保业务记录等不相容职权的岗位分离制度,实现担保业务各岗位间的职权与责任界定清晰,形成权力间的有效制衡体系,以提升担保机构财务安全水平。其三,担保机构应通过制度规范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担保对象、担保流程,提升担保机构的专业化运作水平。其四,担保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担保授信审批制度,明确担保业务审批的流程、方式、权限、责任,严肃查处越权审批行为。

四、构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协作风险控机制

金融机构掌握海量的民企信用信息,而担保机构掌握众多非量化的民企信用信息,双方有建构信息协作机制以控制担保融资财务风险的充分条件和动机。其一,明确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的职能定位。民企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的目的是分散金融体系中的既定风险,而非独自承担风险,以确保金融机构获取无风险的信贷收益。这要求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围绕债务人的信用基础信息及资信评估、担保方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违约责任界定等要件展开诚恳交流与信息互动。担保机构应当制定与客户资信水平相匹配的担保比例,以确保金融机构在合理分担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有动力与担保机构分享关于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其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可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协防民企债务人信贷风险。由担保机构挖掘出难以通过金融机构正规信用评级系统发现的经营机制健康、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民企,并为其提供担保,以增强其获得授信概率。担保机构也有助于优化金融机构的客户结构,分散信贷风险,提升经营效益,增强金融系统稳健性。故担保机构可通过分担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来帮助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提升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健性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志强,邹高峰,左军.欧盟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经验与启示[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300-305.

[2] 林海峰.试论现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经济师,2012(7):191-192.

[3] 玄松.关于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解决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7):36-37.

第8篇

依据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流程,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只能向客户收取贷款担保额1~3%的咨询评审费和贷款担保额2~3%的担保费。但有些担保公司并不满足于依靠正常的担保业务获得的利润,为了达到获取巨额利润的目的,有些担保公司以配套关联公司的名义,利用其合规的融资性担保业务,采用借用借款、股权转让款、增资等形式,在账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从客户处套取大量信贷资金,用于民间资金拆借、境内外高风险投资等。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担保公司套取的信贷资金被严重套牢,使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企业借款,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归还银行贷款,担保风险事件由此爆发。

违规运作的核心

经过对此类违规运营模式的担保公司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发现账外违规运营的核心就是利用关联公司账户进行的两个账外运作。

一是在账外通过关联公司套取控制客户资金,在为客户申请银行贷款担保的过程中,担保公司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关联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指定客户将应付保证金(一般为担保额10~20%)、客户从银行获得的全部或者部分信贷资金、客户其他闲散自有资金汇入关联公司账户;同时,担保公司在上报监管机构的担保台账之外,为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以达到对客户上述资金的实际控制占用的目的。

二是账外通过关联公司调配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担保公司获得客户资金后,通过关联公司账户,以关联公司员工的个人名义,从事高息短资拆借业务,或者直接进行股权投资,通过关联人持股和间接委托持股等方式,在账内或账外投资境内外高风险金融项目等方式对套取的信贷资金进行实际使用,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双重监控

由于担保公司的账外违规运营,主要是通过配套关联公司的账户实现的,使得监管部门现有依托于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担保台账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方式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效力,因此对担保公司的账外运营的监管预防是监管机构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或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担保公司的账外违规运营,一是对资金的监控,二是对人员的监控。

1、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对信贷资金进行严格监控。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关于银行信贷资金监管的规定,担保公司自身无法直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因此利用担保客户从商业银行获取信贷资金是担保公司能够账外违规运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账外经营模式得以有效运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建立了实时监控系统,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运作和资金运用在网络上进行逐笔监控,但对于通过账外违规经营取得资金和对外投资的情况以及其他故意隐瞒的违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风险,是难以通过监管部门的实时监控系统发现。

而作为信贷资金原始提供方的各商业银行,对客户企业获取和使用贷款的合规性负有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的义务以及资金流向跟踪监督管理的责任,各商业银行如果能够正常履行上述义务,很容易就能发现贷款客户使用信贷资金的异常情况。若担保公司监管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能够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商业银行通过信息沟通平台将所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担保公司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互动,担保公司从其客户企业套取信贷资金的模式,很容易被监管部门发现,账外运作模式就很难正常运行,即使已经运行也难以长久持续和扩大规模。

2、完善对担保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9篇

内容摘要: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潜在的汽车消费欲望转化为现实消费需求的可能性。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本文着重探讨了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个人信用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汽车消费国,但贷款购车占新车销售总额的比例尚不足20%,我国个人消费性汽车信贷余额从2002年的2000亿元降到2005年的1600亿元,汽车信贷市场出现了逐渐萎缩的迹象,本文就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做出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不健全。汽车信贷市场的良好运转与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但存在着覆盖面过小、涉及金额过少、项目不完善等问题,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条件下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成为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扩大规模的最重要原因。缺乏适宜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模式,即银行直接面对用户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另一种模式是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模式,即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面对用户,能够提供比银行更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这两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在目前政策约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促进汽车信贷规模迅速扩大。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在我国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质,几大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又自成体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车金融公司还未形成规模,致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不能有效展开,尚未开放的市场体系严重阻碍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但目前房产抵押需由房屋治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汽车抵押需到车管所登记,手续繁杂;依据《担保法》,学校和机关不能做担保,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企业大多不愿意提供担保,私人企业原则上不能做担保,而致使贷款人无法按要求申请银行贷款。购车环境与消费环境不配套。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对汽车消费收费。据调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车辆购置费之外,有23个省级政府在购车落户环节外又加收了各种不同名目的收费,平均收费相当于车价的8。6%,同时在许多城市,由于停车场地少、停车费用高、汽车服务业不发达等原因,经常出现私人汽车不如出租车方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一)健全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应尽快扩大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涵盖面,建议由央行牵头,各级政府部门协助,组建社会认可的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事务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税收、交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合理评价借款人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有效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风险治理机制,加强个人信用风险治理。(二)构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在台前、银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这种模式既可整合资源,又可相互促进,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厂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同时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政策约束,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推进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三)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与风险机制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和车辆抵押的担保方式。对资信较好的客户,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尤其应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的特点,而对信誉一般的客户可继续实行保证保险方式;车辆抵押方式的关键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车信贷机构还可以通过二手车市场、租赁等业务处理违约车辆,以减少其经营风险。(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消费环境现有的《汽车贷款治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治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框架,但还应逐步完善和制定《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抵押登记治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约束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良好的购车消费环境,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参考文献:1。张先锋,单培,尹红。中日汽车金融服务业比较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5(12)2。李静。对困境中的我国“车贷险”业务的现实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5(9)

第10篇

    企业寻求贷款担保,或为别的企业合法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民事关系和经济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企业相互提供担保。但是,通过大量的案例表明,企业不规范的连环互保行为已经成为企业的“定时炸弹”,每个结点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由于担保的存在其受伤的范围将会殃及到其他企业的发展,甚至企业的生命也将就此结束,同时由于企业的负债比例过高,而债务金主要是银行的债务,一旦企业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风险大多转稼至银行,因此银行应时刻警惕企业连环担保所带来的巨大的风险。最新国内。国际金融焦点和专家分析请查阅中国金融网《行长经理内参》。

    为此建议:查阅最全面的金融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一是银行应对担保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更应成为银行审查的焦点。对于此类企业的贷款担保审查,贷款银行的审查要从多方面全方位的展开,特别是对贷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作为贷款银行应及时登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充分了解企业的整个贷款情况、抵质押、担保情况,全面综合企业及担保企业的条件而决定贷与不贷。切实防止因企业还款能力不佳和担保企业过度担保,风险转稼至贷款银行。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应更趋完善,为银行贷款发放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一是系统应增加警示功能,如对于企业的担保超出其净资产某一个比例时系统应予以提示,以此说明该企业已不满足担保的条件,同时也促使贷款银行对其担保企业的贷款进行贷后审查,防止贷款风险的发生。二是积极做好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接口工作,使企业的各种信息及时登记至该系统,从而使系统的作用更好的发挥,为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提供可靠信息支持。特别是在基层,各家银行与该系统不能很好的进行数据通讯,以某县级市为例,目前有六家银行均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依据来办理相关的信贷业务,除中国银行外其他银行均受连接系统方法的限制,出现了不能正常登录或不能及时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更新,甚至出现信息更新出现错误现象的发生,导致借款人信息失真,系统作用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应建立贷款担保预警系统。贷款银行应建立贷款担保预警系统,密切关注关联企业的贷款担保情况,切实防止银行信贷陷入关联企业担保“连环套”,确保银行信贷资金不受损失。

    中国金融网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信贷;担保;公共物品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80-03

一、私人担保品和公共担保品的基本范畴

休谟、亚当-斯密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等经济学家先后从不同角度探讨政府必须提供公共物品的原因。萨缪尔逊强调了公共物品区别于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指出这些特征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原因。从担保品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出发,我们同样可以把农村信贷担保品分为私人担保品和公共担保品。

担保品在最初出现时是私人物品,农村信贷私人担保品是企业、个人为了获得信贷,而提供企业(或个人)拥有的、产权明晰的各种财产和权利作为担保物。私人的担保品是基于产权的私有,依据企业和个人财产能力、信用,向银行提供的私人担保物品。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各种财产和权利,如林权抵押等:二是第三者担保,借款人凭借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包括个人关系、成员身份、社会网络、信任关系等无形资产,获得第三人的担保服务;三是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借款人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支付担保费,从而享用担保服务。

随着农村生产条件改变,私人担保品无法满足信贷需求发展的要求,产生了对公共担保品的需求。农村公共担保品是农业企业或农民贷款共同需要,具有一定“典型特征”,即有完全的或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担保服务:一是政府主导型。政府主导型的公共担保品是指由政府提供,受益范围遍及辖内公共担保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出资设立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为辖内的农民、农业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二是农村互助合作型。农村互助合作型的公共担保品是指通过农村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担保报务,其外溢较小,且受益群体相对固定,社区农户和企业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入股组成担保机构,为入股成员提供担保服务。此外,通过成立农业合作组织并提供担保,也是一种方式。三是企业和个人联合提供。由具有相同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本着“共同受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联合担保机制。

二、我国农村私人担保品的市场供给失效

一般来说,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私有产权得到保护,通过市场来提供私人担保物品会更有效率。如果与现实农村金融体制运作状况相联系,即可发现我国农村私人担保品提供的效率并不高,许多担保物被排斥在担保品之外,无法进行交易。我国农村信贷中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比例偏低,而第三人保证贷款偏高,信用、抵押、质押贷款加起来远低于保证贷款所占的比例,这说明,在农村信贷市场,农户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信用社由物的担保转向了第三方担保,以此来规避信贷风险。

1、抵押物银行认可度低。农村信用社对担保物的选择较为严格,认可的担保物范围比较狭窄,一般在传统的不动产和部分动产上。而对林权、海域权等进行担保贷款的问题上,持谨慎态度。

2、保证人难寻。在农村信贷实践中,银行认可的保证人往往是村干部和经济能人,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担保存在诸多问题,如,一是存在互保现象,不少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保证的情况;二是存在重复担保现象,第三人保证贷款中,由村两委成员提供担保的贷款占80%以上。

3、商业性农业担保公司缺少。从目前农业担保机构类型来看,单纯商业性的担保机构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缺乏生存空间,尚未看到相关的案例。虽然有许多政府背景的农业担保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但主要还是体现了其政策性。

三、农村公共担保品对私人担保品的替代作用

1、基于本地知识的入股成员甄选机制。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农村社区内,成员之间信息是对称的,基于本地知识的成员筛选是公共担保控制风险的第一道屏障,通过甄别将信用不好或是不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农户排除在担保之外。在平常的贷款中,信贷员需要对贷款户和担保人进行逐一调查。信息搜寻成本过大,而且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不能有效避免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公司担保充分利用成员之间熟悉,能及时掌握农村生产动态和农户融资需求的优势,为盈利能力强和信用能力较好的农户提供担保,这一过程可以看作是担保向银行推介优质客户的过程,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得到修正。在签约之后,担保机构还对农户的贷款运用进行监督,降低农户违约概率。协助信用社回收贷款。

2、基于农村熟人社会的非正式制度约束。我国的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社会调整的主要方式不仅有法律,还有各种乡规民约、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领域可以由这些非正式制度来处置。由于农村土地、房产产权是集体所有,农户的房屋和土地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没有抵押和担保价值。农村的林权证、海域权证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确权放证进展缓慢,相关的资产评估、登记部门不健全,难于变现,农村信用社一般不乐意接受这些抵押物。但是在一个村庄之内,这些产权不完整的抵押物能够以契约方式在农户之间转让,具有了担保品价值。也就是说,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的物品,通过公共担保体内部的抵押担保作用,非“合法”的抵押担保物实现了担保价值,进一步转换为合法的担保公司担保,使本来不能获得贷款的农户取得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在一定程度实现经济资源发展的潜在能力,这也是公共担保机构的作用所在。

3、基于社区道德规范的信用约束。农村社区范围很小,比较容易形成一致的道德规范,对每个人都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个人和集体是联系在一起的,不能按时还款的人、违反规范的人在这个社区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将无法立足。在农村信贷活动中,广泛采用第三人担保的方式,但是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能力的第三人,往往是村干部和少数经济能人,造成了保证人重复担保,担保风险集中在少数几个人身上,担保人的经济能力不能与其所承担风险相匹配。采用了公共担保方式以后,村民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利益共同体。同时,公共担保的牵头人一般是村庄中的德高望重者、或有影响力的“经济能人”,得到村民的认同和选择,具有民间权威,这种权威能督促农户及时还款。

4、基于公司制的制度约束。以法人形式出现的担保机构,一般都有明晰的章程和一整套的控制制度,以福建宁德地区霞浦石福担保公司为例,主要有:(1)业务审批实行授权制。霞浦石福担保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长由村民主任兼任,监事长由村支书兼任,村两委成员兼任公司董事。董

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审议批准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不含3万元)。总经理审批贷款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对其成员按照入股资金6倍以内数额的贷款提供担保,并规定担保公司对单个农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12万元,最大5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2)风险分担机制。霞浦石福担保公司小组组长负责甄选参加本小组的农户,并且对本组农户的借款和还款行为负责,对出现代偿的担保贷款进行风险责任分担。具体风险分担比例为:70%由小组长承担,10%由董事长承担,10%由监事长承担,10%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共同承担。(3)反担保机制,要求被担保农户由村内信誉较高的农户进行反担保,或是提供的房屋、经营的海域做为抵押物。当受保农户改变资金用途或可能出现风险,要求受保农户增加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抵押物价值。(4)激励机制。担保公司按担保手续费收入的30%提取奖励金,按照承担的担保责任的大小奖励小组长。

四、完善农村信贷担保的建议

1、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政府部门要加快对林权、海域权、船坞产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住宅等发证确权,努力提高发证率,采取简化办证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等针对性措施,尽快使农民资产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担保手段,为银行创新信贷业务提供广阔的空间。

2、政府积极出资兴办各类农业担保机构。在组建形式上,可采取由政府提供农业担保资金,委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并开展农业担保业务;或成立独立核算的农业担保机构,或者是依托政府某一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地方政府可通过财政预算拨人、财政周转金中提取等多种渠道,逐步增加对担保机构的投入。

3、成立农村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成立再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出资和各担保机构的入保资金。主要职能是: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提供信贷担保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控制和分担各地担保机构经营风险方式,提升各地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增强放大倍数、降低分担比例)。再担保机构为对担保机构再保方式主要有单个项目的再保和总额担保,对单个原担保项目的再担保比率一般为10%以上,最高不超过50%,对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担保余额的50%为宜。

4、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一是农村经济组织的担保服务。农村经济组织一般有足够的资产抵押和担保,金融机构可以其资产或信用为担保,对农户直接发放担保贷款;二是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联保贷款。发挥农村经济组织联系农民的作用,在其内部成员间成立若干联保小组,发放联保贷款;三是以农村经济组织为发起人(股东),吸收内部成员,成立农村互助担保机构,为其内部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四是拓展联保贷款的内涵,开展不同农村经济组织间的联保贷款;五是成立农村经济组织互助合作担保机构,吸收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会员,为会员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5、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融资活跃,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担保体系建设,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担保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允许经营较好的农村担保公司转为村镇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农村担保公司引进一家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入股农村担保公司,地方政府投入资金扶持,招聘引进较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加强管理。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对策

1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1)担保、保险机构产品业务比较局限。

建设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离不开农村信贷担保、农业保险及再保险机构。我国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或担保,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或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他们提供的担保的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很难等同,因此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引进商业担保和保险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

(2)缺乏专门的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批发机构。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规模的专门向小额信贷(零售)机构提供批发资金的信贷批发机构,很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不足且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必然会严重制约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壮大,导致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弱。

(3)咨询、技术服务机构缺位。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专门的小额信贷咨询及技术服务类机构基本上还是空白,这样的任务往往由政府通过组织“科技下乡”等活动提供有限的服务。其深度、广度、服务能力和持续性均值得怀疑,在政府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同时,也不利于在农村形成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力量。

1.2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运作管理不理想

(1)贷款管理模式缺少灵活性。

我国开展较多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小组贷款模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贷款模式)在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不足。另外,由于信用机制缺乏人性化的弹性管理制度,容易导致群众对这类小额信贷失去信心。比如有些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短期内无力还款的农户会被简单地降低信用等级甚至被取消授信资格,不能获得持续的资金支持,影响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不但加大农户的还款难度,还会增加农户主观违约的可能性。

(2)大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对目标客户的选择过于严格。

我国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从创始之初就带有很强的扶贫互质,主要以中低收入者尤其是贫困人口作为贷款对象,涉及面广、量大、单笔贷款额度小。但是。即便是带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也是要求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这是小额信贷与财政救济本质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信贷和由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信贷并无二致,换句话说,这两类机构都不会向没有偿还能力的人群放贷。目前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对于目标客户的选择都比较严格,除了一些包含政策性任务的小额信贷项目外,贷款受益人群往往难以到达一些赤贫人口。

(3)贷款用途大多比较局限。

目前由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小额信贷公司及新三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由于其放贷条件相对严格,其贷款用途规定相对比较宽松,这类贷款除了可以用于种养,经营等生产性用途,还可以被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子女教育、技术培训、婚嫁丧葬、医疗、建房、购买房产等固定资产等消费领域,甚至还可以用于农副产品深加工、运输、贩运等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的产业或领域。然而,由于农村社会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影响,消费类信贷在农村的蓬勃发展还需时日。同时由于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商业银行或小额信贷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对贷款条件的审核也相对比较严格,加上有些机构本身规模原因,不会也不可能大规模地开展消费类小额信贷业务。

(4)低利率不利于小额信贷发展。

在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实践当中,由政府及一些小额信贷组织推动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曾向农民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国家财政利用扶贫款进行贴息。但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部分低息贷款并没有到贫困人手中。由于宣传不到位、贷款发放不规范、执行规定不严谨等原因,在缺乏有效贷后监督手段且违约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小额信贷款项被用作他途的事情常常发生,个别农户在取得小额信用贷款后,有的用于日常花费,有的用于还债,有的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有的甚至用于赌博或缴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有的农户本人暂不需要,但贷后转借他人。人们甚至认为低息贷款是国家的钱,从而造成“低息贷款”就是救济款的假象,还款率非常低,出现赖账现象后一旦没有得力措施制止,就容易引发羊群效应,除了降低国家有限的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外,还有可能会引发等不良社会现象1.3缺乏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

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农业产业受政治,经济环境及气候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加上农村小额信贷一般没有抵押,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业务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没有外部因素的支持(如政府政策或资金的支持),现有提供此类贷款担保业务的机构规模均不大,相当部分的担保和保险业务一般由放贷银行代办,担保和保险费用从贷款当中直接扣除,这些担保和保险业务相对比较单一,担保和保险机构对业务运作也比较谨慎。这种操作方式有其可行性,放贷银行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还可以创新更多的信贷产品;但当放贷、担保/保险业务集中于一家银行的时候,加上有些信贷产品的利息直接扣除,对于贷款用户而言,实际上等于利率在原有基础上大大增加,贷款成本显得更高。即便这样,这样的担保和保险机制对于大的农业灾害或系统风险的抵御能力仍然不强,如果不在制度设计上引入农业风险抵押补偿机制,这类机构生存的脆弱性会随时显现出来。可以说,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保险机构发展缓慢、担保和保险产品设计偏少,与风险抵押补偿制度缺失不无关系。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对策

2.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在农村地区建立构造多层次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只有通过营造具备良性竞争的农村信贷市场环境,才能逐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竞争程度较低、农村金融体系发育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各类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首要选择。在当前农村信贷市场比较利益低下、多数金融机构不愿进入、原有金融机构还在退出的情况下,政府应在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建设和农村金融市场监督手段基础上,通过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相应激励机制等措施,有效促进更多金融资本(包含各种国际资本、民营资本和其他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建立繁荣、规范的农村金融市场。

2.2提高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水平

在我国新的农村发展形势下,农村贫困和相对贫困人口的存在需要福利型农村小额信贷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而先富起来的人群则对信贷产品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商业性农村小额信贷需求的增长给予了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发展机遇,信贷产品多元化是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