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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

时间:2022-10-10 05:36: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计划生育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计划生育证

第1篇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村(社区)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第三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计划生育证明书写要求

一、计划生育证明内容要求

把当事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情况详细列明,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情况(未婚、初婚、离婚、再婚、丧偶),配偶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子女出生情况(含收养抱养,小孩出生日期,政策生育内外属性),节育措施情况,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如果有,则须写清是否处理以及处理地点、日期)。

二、计划生育证明格式样板

[样式一]未婚无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未婚未育,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迁户口计划生育证明》。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二]未婚有生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未婚,于×年×月×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女)孩(有生育二孩的,以此类推),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何时处理。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三]初婚未育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四]已婚生育一孩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属初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是,写时间/否,则不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五]已婚生育二个或以上孩子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属初婚,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注:1、此证明书要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加具意见才生效。

2、如果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地方,不管是一方或者双方迁户口,夫妻双方都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

3、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请到长富社区网站查询(网址/)和大朗镇计生办咨询(电话:83183003)。

[样式六]再婚

计划生育证明

兹有我社区(村)居(村)民×××,性别,×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无则写“婚后无生育小孩”,有则以此类推),于×年×月×日离婚/丧偶,于×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再婚,于×年×月×日计划内(外)生育一女(男)(以此类推),其它情况说明(何时落实何种避孕节育措施;如果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明何时处理;如果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则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市级/县级计生部门 镇级/乡级计生部门 XX村(居)委会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加具意见)

以上样板仅作参考

第2篇

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相关知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承诺书

本人申请办理 ,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 籍 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生育情况: 其他需说明情况: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陈述内容全部属实,且无婚育情况遗漏,无违法生育情况。如本人陈述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本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其他需说明情况指承诺人经历几次婚姻或生育子女后子女死亡,但仍符合登记条件等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请在空白处划斜线。

2.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乡(镇、街办)、当事人各存一份。

猜你想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一)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三)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

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或街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注意事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3、暂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6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补办期间,由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6篇

第二条:县计划生育局为全县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县计划生育局局长为全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县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年度人口计划、报批后实施。

(2)具体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指导协调乡镇及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执行的督导与评估。

(3)负责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组织检查。

(4)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指导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协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药具零售点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检查。

(5)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第五条:县计划生育局为育龄夫妇核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能是:

(1)核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2)经办特殊照顾生育对象报审材料的调查取证,审核报批;

(3)为符合收养条件的对象出具有关证明。

第六条:对符合法定条件,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应严格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七条:当事人申办生育证,而不明白办证程序或缺少相关材料的应耐心指导,不得无故拒绝办证。

第八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依法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生育行为(包括符合条件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处罚。

第7篇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为了提高全所干部职工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们经常利用科主任开会、党员政治学习、职工大会等时间组织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不仅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懂得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觉性,而且增强了作为医务人员的神圣使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领导重视,常抓不懈

所领导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调整成立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领导小组。由所长__x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副所长__x为第二责任人,主抓计划生育工作;计育兼干__、__x为第三责任人,具体办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相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__兼任办公室主任。从而使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具体工作有人抓的工作格局。

所长和分管所长经常到各科室督查、检查工作,今年共召开计划生育专题会五次,下科室督查12次。

三、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为了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单位与科室负责人签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妇产科医生、b超操作人员、药库和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人员签订了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目标管理责任书,将计划生育、打击“两非”工作捆绑到人。对b超仪器执行了登记备案制度,3台均已备案。同时,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州有关规定,我们在相应科室张贴了妊娠13周孕妇超声诊断、妊娠14周孕妇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流程图,制定了《妊娠13周以上超声检查管理制度》、《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程序》、《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等,使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责任明确。

四、认真手术,规范操作

全年来,共接收住院孕产妇1299人,持生育证生育1086人,持证率达85.71%;无证生育181人,无证上报计生部门181人,无证生育上报率达100%;实施终止妊娠手术32例,有效证明32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持证率为100%,其中20岁以下实施终止妊娠手术22人,由计生部门开具相关证明6人,死胎死产4人;门诊孕13周以上孕产妇无证对象登记1602例,无证对象上报1602例,门诊孕13周以上孕产妇无证对象上报率100%;孕13周b超检查人数3343人次,医生双签字3343人次,b超双签字率100%。

同时,加强对所内工作人员及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现有45岁以下育龄妇女数27人,其中上环21人,查环查孕应检24人,实检24人,查环查孕年内两次检查率为100%。目前,所内无一人计划外怀孕,所内无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既是国策,也是我们妇幼保健机构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充分体现人性化,我们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解放群众多子多福思想,为构建和谐__、小康__,努力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第8篇

一、新时期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计划生育思想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

在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计划生育思想工作是其最为基础的工作之一,只有做好企业计划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能确保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但在当前很大一部分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并没有对计划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对计划生育工作认识不全面,觉得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可有可无,由于重视度不够,所以在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相对也较少,这就导致企业计划生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往往是形式主义,从而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传统工作模式与现代规范化管理之间存在矛盾

目前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开始进行应用,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也开始加快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特别是通过HNWIS系统、WIS系统的应用,可以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信息及计划生育工作管量水平进行充分的反映。但在当前我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人员素质、服务设施及工作模式等都无法与现代化规范化的管理进度相适应,传统的工作模式与现代规范化的管理之间存在着矛盾,从而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阻碍。

(三)实际工作水平和考核制度之间存在矛盾

目前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而且所有内容都制定的严格的考核标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计划生育政策及计划生育管理通常都是由几个领导进行决定,这就导致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更多时候做的是表面工作,并没有严格的执行考核制度,实际工作与考核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计划生育指标都是以政策生育率作为核心指标,这也是企业计生工作实际水平的直接反映。但在企业计生工作中,采取硬性的指标来确保任务的完成,对于完不成任务的则会受到惩罚,严重者还会被免职。这就导致企业计生工作为了完成任务而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所上报的数据是一年好过一年,但这与实际工作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二、提升企业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的对策

(一)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

在新时期,企业应该充分的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针对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努力找出计划生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并将其作为以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目前,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面临严竣的挑战,一方面,随着企业的改革,企业的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企业员工的服务需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一些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职工的要求,通常给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企业应该不断的创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方法,不断的摸索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特点与规律,建立科学的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建立全新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方法,把社会发展、环境、资源、人口增长等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此服务于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证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二)推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改革

在当前新时期,社会人口不仅流动性增强,而且开发性也逐渐增加,在这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及人口转变的新形势下,在现代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传统的以管控为主的管理模式已越来越无法当前新时展的需求。计划生育工作应该积极的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以扩大职工的需求为目标,不断的提高服务质量,把育龄群众和职工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当做衡量自身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努力创建企业计划生育事业的新环境。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推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进程,目前,企业常用的管理制度包括育龄妇女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制度。企业通过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来对育龄女职工的生育状况进行掌握,同时根据档案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督促已婚女职工进行节育,并定期对女职工进行检查,有效的避免计划化生育的情况发生。对于育龄妇女,需要保证其能够享受到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企业需要定期组织计划生育主题,动员企业未婚和已婚女职工参加优生培训,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组织企业女职工学习和计划生育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及外出参观学习等,从而使其意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女职工中的育龄妇女,需要从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关怀,做好晚婚晚育及母乳喂养的假期待遇落实工作。

在项目部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通过对企业劳务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卡片和台账,保证所有项目的全面性和清晰性;掌握所有员工的婚姻、生育以及节育情况,不能雇佣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群,对于外来流动职工,应该先检查其是否具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果没有则应该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坚持“社区服务、居民自治、单位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政策,严格的把好企业计划生育关;建立专门的计生部门,计生部门应该协调社会力量,为职工提供生活、生产以及生育服务,帮助职工解决计划生育的困难以及后顾之忧,保证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

第9篇

关键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性;经费管理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农民对计划生育的认识也在逐渐提高,这为我国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一些较为落后地区依然受到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对计划生育有抵触情绪,这不仅不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2004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并制定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并希望能够通过执行这项制度,促进农村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农村的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从而保证农村的稳步发展。在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即是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问题,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何管理这笔重要的经费。

一、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

1.效益整体性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发展相协调,并且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因此,计划生育的效益不是某一地区或者是某一阶段的效益,而是区域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整体效益,其体现了空间与时间上的有效统一。根据当前政府理论的要求,计划生育既能够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效益,同时又为国家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其支出部分也应当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2.决策单向性

尽管国家号召并动员广大群众,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并为之提供相应的服务,但大多数群众都是倡导者和自愿性质。从决策实施过程看,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从上到下采取强有力的行政和经济措施。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共事务,较为明显的单向决策。因此,中央、省、市政府在奖励扶助经费支出方面要占主导地位,以确认此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实惠。

二、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效率的策略

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执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我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创新的举措,同时也是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途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认识,并加强宣传力度、全面审查奖励扶助对象、严格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以便有效发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影响作用,从而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有效性的提升。

第一,强化宣传,使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自身必须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认识,并利用宣传车下乡宣传,向农民讲解奖励扶助制度的相关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从而使农民了解制度的意义所在,并能够树立计划生育新意识,为进一步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奠定思想基础。

第二,全面审查,保证奖励扶助制度的公平性。鉴于我国农村人口组成结构的复杂性,我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中的对象审查工作也必须全面而严格的进行。笔者认为必须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内容,简化认定程序,并开展全面的、细致的、严格的认定审查工作,以保证奖励扶助对象的准确性,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从而也促进此项制度社会影响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三,严格管理,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在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即是对相关资金的管理,只有管理好这笔资金才能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财力基础。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从财政资金的预算、绩效评估等方面加强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力度,以保证资金利用效率的提升。

(1)资金预算管理与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查工作效率有直接关系,工作人员制定适当的标准,将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标准细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奖励资金进行分项预算,从而提高预算效率;(2)资金的绩效评估是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所以,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跟踪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受惠的农民正确理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树立榜样模范作用,以深化制度的社会影响;同时,工作人员在相关制度的指导下,保证奖励资金切实发放到户,并对奖励资金进行科学绩效评估,使奖励资金能够切实发挥其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密切党群关系、调动农民计划生育积极性等作用,进而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并实施了很多的政策法规,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效率的有效提升。但是,依然有一些地区的农民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对计划生育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计划生育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因此,国家提出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期望能够以科学、合理的奖励扶助制度,来深化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从而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影响作用,使计划生育深入人心;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也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进行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相信,随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执行力度的不断增强,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效率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从而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骧东.制度创新,天下善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体系研究[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05).

[2]李小平.加速缓解“三农问题”的人口战略与对策——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说起[J].古今农业,2004(02).

第10篇

*区辖5街4镇,57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32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7万人。全区共有流动人口2.2万人,其中流入人口2万人。近年来,针对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省、市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紧紧抓住社区建设的有力时机,建立了“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制,社区服务”管理新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做为全区计生工作的突破点,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9年,我局被国家计生委授于“计划生育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省、市表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审时度势,改革创新,不断增强计划生育工作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近年来,我区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即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也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企业改革中裁减或撤消了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人员,、弱化了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同时出现大批下岗职工;城市改造、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使人户分离现象加剧;因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带来的离婚再婚、未婚先孕、意外妊娠等现象增多,城市居民更加关心自身的生命质量、生育质量和生活质量,关心优生、优育、优教;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单位的一些职能逐步转向社会,转向社区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传统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此我们充分认识到,只有改革和调整过期作废熟悉的已控制人口增长为主的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从思想认识、工作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才能适应新型势的要求,才能开创我区计划生育新局面。几年来,我们根据计划生育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计划生育自身的要求,立足基层,积极探索,大胆推行了“四项改革”,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进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改革。早在2002年,我区就开展了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试点工作,改变过去行政命令、一刀切的管理要求,让群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节育措施,近年来,我们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区范围内由点到面稳步推广目前,全区已有三分之二的村、社区实行了知情选择。二是一孩生育指标方面的改革。2009年,开始在城市将一孩生育指标审批权限的下放给企业,由企业自主管理,改变过去那种多头管理,程序复杂的领证方

式,方便了职工,服务了社会。在此基础上,2009年我们又开展取消一孩生育证管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来看,达到了“政府指导、单位调控、综合服务、方便群众”的目的。三是进行了生殖健康方面的改革。2009年,我区将《生育证》改为《生殖健康服务证》,突出了科普知识,优生优育方面的宣传服务。变由群众上门领证为送证上门服务、受到了育龄群众的普遍欢迎。四是结合社区建设,进行社区计划生育改革。今年,我们在新组建的社区指导社区制定自治章程,引导社区进行居务公开,面向社区推广优质服务,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通过开展“四项改革”,使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在工作机制上,由单纯以行政管理向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了工作重心下移;在工作体制上,由单纯依靠计生部门向依靠党政领导与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转变,增强了计生工作的群众性;在工作方法上,由注重管少数人向管好少数人与服务多数人转变,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二、依托社区,加强城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为抓住社区建设这一有利时机,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助手,将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切入社区建设之中。在社区成立之初,我们认真学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城市社区建设、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定位和发展思路,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助手。首先,我们根据全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了在社区建设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引起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加强计划生育社区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社区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其次向区委、区政府建议,组织召开了全区城市社区计生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民政、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意见,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二是深入社区,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首先

,指导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普遍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居委会主任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1名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配备了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目前,全区57个社区居委会全部落实了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为了使新上岗的社区干部尽快适应计划生育工作,我们与区民政局连手,统一组织对全区200多名社区干部进行了培训。此外,指导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扩充社区志愿者队伍。其次,指导社区加强服务建设。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指导社区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人口学校、技术服务室、协会“会员之家”等,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搭造平台。再次,指导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社区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指导社区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使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三是,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社区”活动。我们从知情选择、居民自治、综合治理等方面着手,各有侧重地开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在试点的社区取得经验后,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再全面推广,并按照“四无、六好、三落实”的工作要求,规范标准,实行动态考核。在考核中,我们把社区居民自治开展情况和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区57个社区居委会中,有个社区达到了计划生育合格社区的标准。我们通过以上方式,抓点带面,确保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推进。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水平今年是“计划生育法制年”,我们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了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四五”普法,在全区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赛等形式,增强了干部群众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教育各级计生干部树立四种观念,即: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法制观念、权益观念,始终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计生工作的标准,把广大育龄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

执法程序的通知》、《贯彻执行“七个不准”,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通知》等五份文件,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评议和考核制度。与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合同,落实工作责任。镇、街建立了计划生育政(居)务公开栏,设立了服务监督电话10部。实行计划生育“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对象、处罚标准、节育对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计生执法工作透明度。四是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区上成立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四次检查。坚决查假治假,严肃处理违纪违法问题,使为城市计生工作管理逐步步入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四、强化措施,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城市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区上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落实了人员,明确了职责;坚持与常住户一样,实行同管理、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组织协调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总结出了七项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一是推行楼栋管理制度。下发了《计划生育楼栋管理办法》,各楼栋推举楼长全面负责,每单元指定专人管理。二是实行警计联防管理。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公安部门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办公室,建立警民联系点,把计划生育与综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实行双向管理。按照流入与流出并重的原则,双向把关,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双向把关:即规定凡外出经商或做工的人员必须在户籍地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签订合同,确定联系地点,查访时间。同时,将计生情况登记表、合同、计生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孕情通报单及《委托代管协议书》等立卷归档。对流入本地区的人员,一律查验原籍乡镇计生办以上有关部门签发的《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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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出平稳、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加强领导,实施齐抓共管。区级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了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级成立由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逐步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大格局。加强整治,开展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开展了多次针对出租屋流动人口的全面的宣传、登记、查验证专项行动。全区计生干部与民警、平安服务队员及流动人口协管员联合,在白天、晚上分批到各村开展地毯式登记。登记以“村不漏屋、屋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为要求。今年,全区新登记、查验证流动人口15000余人,其中已育龄妇女6099人,并且已经及时录入wis信息,全区进入微机管理的育龄妇女达到20433人,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加强指导,抓好“两个”平台。加强了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使国家和省内两个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自XX年9月21日至XX年8月20日,国家平台全区共接收信息714条,已反馈713条,信息反馈率均为 99.86%。

二、存在问题

虽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

1.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还存在一些死角和漏洞。个别地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没有真正做到属地管理,而是认为流入人口计划外怀孕,赶走了事,流出人口在外地计划外生育按统计口径哪生哪报,不影响计划生育责任状指标完成。现如今流出地不允许收取抵押金,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更有甚者,外来即不办理《婚育证明》又不让你知道去向,即流出地知情不知人,没办法,流入地知人不知情,没措施。从而导致一些偷生人员有机可乘,这严重地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

2.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核发力度以及对违反计生政策人和事进行处理较难。对流入我区各乡镇的人员,大多是家境较贫寒,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进行处罚,即无物又无钱,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无力执行。有的"三无"人员,在你查证时以各种借口搪塞你,又无具体制约措施,让计生工作人员左右为难。对流出人员说话无人听,调查了解无人在,兑现处理好似"纸上谈兵",更有甚者偷偷以外出打工为由,实际是躲生,但怎么调查打听就是不知去向。各地管理规定不一致,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不到位,所以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不回原居住地接受处理,也未受到现居住地处理的现象较为突出和明显。

3.工作要求的不断变化,管理措施的不断推陈出新,个别干部对这一变化仍然很不适应、不习惯。以往的那种"株连政策"已经被废除,现在强调文明执法、正确执法、优质服务。个别人对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不理解,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服务弱化。

4.综合治理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没有真正形成。虽然建立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机制,但是有些部门应付了事,认为我没有义务为你开展工作,还有的部门只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造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空档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宣传,提高各乡镇对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xxxx"重要思想,以公朴意识服务群众。在宣传的形式上一定要推陈出新,在抓好广播、电视、文艺宣传的基础上,还可以办一些贴近社会、贴近生活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青春期教育等专栏,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卫生、劳动、城建等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真正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牢、抓好、抓到位。

2.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划定归属、明确职责。为了杜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沾轻怕重"、你推我争的不利局面,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不断档脱节,推行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以现居住地为依据,划定归属、明确责任与义务,服务管理、情况统计、检查考核一律按现居住地管理口径进行。避免管理主体之间责任的相互推诿,以及对流动人口的重复管理和管理断层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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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所以,我国的人口及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人口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将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对于提高我国计划生育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文从提高人们对计生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入手,并对档案管理在计生工作中的重要性做了详细分析。

[

关键词 ]档案管理;计划生育;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我国也已经进入到了信息时代,档案已经成为各项工作的必备工具,在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已经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这是因为计生档案是各项计生工作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的凭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档案管理不仅对我国现在的计划生育工作有重要影响,还对我国以后计生工作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1、提高对计生工作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自1981年我国成立专门的计划生育机构以来,具有我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蓬勃发展着,我国的计划生育的机制在不断的完善着,计划生育体质也在不断的健全,我国人民的婚育观念也在计划生育教育的影响下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但是人们对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足,不能使档案管理在计划生育过工作中发挥出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因此,应该加强各个部门及各级领导对计生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而使档案管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尽可能的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提高各部门及各级领导对计划生育中的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的方法和途径多种多样。例如,可以通过培训、杂志、简报等各种形式来加大宣传的力度,使相关人员认识到档案管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性,进而加强对计生工作中的档案管理。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对计划生育工作中档案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来对该工作起到鼓励和宣传的作用。

2、计划生育工作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2.1计生档案是计生工作发展过程的重要依据

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都是与档案及档案工作分不开的,尤其是进入到信息时代,档案及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更是突出。计划生育的档案指的就是计划生育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开展各项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的总和。档案工作指的是专门管理档案的业务。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我国的计生工作也开始走向正轨,计划生育的理念也发生了大的变化,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与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统筹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已经由以前的社会制约及行政干预转为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结合,与科学管理、宣传教育相统一的新机制。各种优生优惠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支持。计生档案也又一次记录了我国新时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法方式及思想的转变过程,成为我国计生工作发展过程的重要凭证。

2.2计生电子档案是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在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们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技术也有了越来越高要求。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也跟随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和使用各种信息系统及数据库,使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实现了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水平。计划生育的电子档案大大加快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质量,充分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2.3计生档案对我国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作用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方法及工作思想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也在不断的深入,我国的各级相关的职能部门也都出台针对计划生育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我国在独生子女等的一些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一些不同类型的档案以及一系列相关文件的档案,此外,还包括一些二孩生育证的管理档案等,都已经成为那些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人员的主要的佐证材料,对我国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政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4计生档案可作为我国人才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我国任用干部的相关制度越来越规范化和法制化,各级政府及党委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的过程中都把计划生育作为选拔和任用的重要门槛,把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情况作为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首要条件,对于没有严格按照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生育的人员将一律取消任用和选拔的资格,所以,在相关的资格审查时,审批和办理再生育证的相关资料是十分重要的,计划生育的档案就为政府及党委在人才提拔的科学决策过程提供了有用可靠的依据。

2.5计生档案可以农民致富服务

有了计划生育的档案信息,农民可以通过国家提供的各项服务了解并掌握我国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及我国的一些科技信息,进而帮助农民致富。尤其是在帮助贫困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发展生产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并根据计划生育档案信息向他们传递我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及两个女儿的家庭的优惠及奖励政策,使他们能够在这些政策中获利,进而对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帮助他们致富做出贡献。

3、总结

计划生育档案记录了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新面貌,同时计划生育电子档案的应用也是我国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并且计划生育档案也为我国相关部门的干部提拔晋升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此外,计划生育档案对我国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作用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档案管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是巨大的,我们必须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提高对档案管理在计生工作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使我国的档案管理的思想及方法尽快迈向现代化。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也要充分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及信息管理系统对我国的计划生育档案进行高效的管理,进而提升我国计生工作中档案管理的效率,使档案管理在计生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晓英.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兰台世界,2013,(z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