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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

时间:2022-04-06 17:57: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1篇

食品QS现在需要更改成SC吗?食品QS********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在多数已经更改成SC*******认证了。从一品一证,改成一企一证

需要企业营业执照正规合法。最少你有公司,也就是企业营业执照,而不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到食品药监部门提交申请,为什么是药监部门,因为已经将两个部门合并成一个部门,叫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好提前电话里联系一下,带齐所有文件,

带的文件有两个需要专业一点的人员制作,食品加工场地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场地各个功能区域的平面图、这个不会做可以到广告公司找一个平面设计的,会CAD的给他几十元就给你弄一个,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这样流程图,最好也在广告公司弄一下。

主要有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封面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加工场地平面图,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具体打电话给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讯。

带上所有证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表,通过后会给你一份通知书,

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到你生产厂房现场审查。通过后就可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2号局长令),为实施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职责分工

(二)省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是:

1、组织开展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的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和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二)各市局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本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的初审工作;

4、省局授权前提下,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局;

5、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6、负责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8、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三)各县(市、区)局(分局)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市局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局、市局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具备资格的县(区)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局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工作。

三、申证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都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并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必须独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也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2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各1份。如企业执行企业标准时,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1份;出厂检验方式为委托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

(二)受理

1、各市局监督稽查处收到本辖区内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有关申报材料统一上报省局监督稽查处。

2、省局监督稽查处接到各市局监督稽查处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企业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工作。如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局监督稽查处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由各市局监督稽查处寄送有关企业。企业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给各市局监督稽查处,并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表,由各市局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查

1、对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如企业现场审查合格的,则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应派观察员随审查组到企业进行工作督查。

2、审查组一般由三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取得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聘请部门指定,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审查组实施现场审查前,应将审查计划上报省局监督稽查处,并将企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提前5个工作日告之被审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市局监督稽查处。企业每个审证单元的审查时间根据工作量来确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个企业多个申证单元应安排统一时间进行审查。

4、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尽快将审查情况上报聘用部门。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每家企业每个申证单元上报的材料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计划表》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01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表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报告发证检验产品抽样单各2份,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一般不合格项通常在1个月(或现场审查期间)内完成改进;严重不合格项通常在3个月内完成改进。验证工作由参加督查工作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完成。

6、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组应对其所有生产厂点都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7、对于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以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但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材料应增加相应的证书和证明。

(四)送样及检验

1、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审查组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发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的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应的标准,按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项目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4份(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2、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五)审核汇总

1、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报告和符合发证的检验合格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局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2、经现场审查,审查组作出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结论不合格的,或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合格,但其产品发证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若

再次提出取证申请,应当认真整改,须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两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

(六)核准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七)发证

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费用

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每类产品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局交付。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由获证企业向省局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2、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审查、公告等费用外,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名义的费用。

五、坚持标准,严格审查

1、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是市场准入工作的关键。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标准,保证审查质量。要注意把握审查细则中的审查关键点和关键项,严格审查企业的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两个月后,才可再次申请。

(六)核准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七)发证

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的工作。

四、费用

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每类产品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局交付。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由获证企业向省局交付。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2、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审查、公告等费用外,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名义的费用。

五、坚持标准,严格审查

1、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是市场准入工作的关键。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标准,保证审查质量。要注意把握审查细则中的审查关键点和关键项,严格审查企业的出厂检验(自行或委托检验)的全面性,几出厂检验(自行或委托检验)缺项的,其审查评定应为“不合格”。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必须有与具备承担委托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签定的委托检验协议,做到批批检验;对存在一定缺陷、又在努力改进的企业,各市(县、区)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和督促企业完善条件,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发证标准,获取市场准入资格。

2、企业自检能力的界定。企业具备自检能力,是指企业具备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所列的“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出厂检验项目里的常规项,即不带“*”项目的检验能力。如出厂检验常规项中有一项(含一项)以上项目不能检验,即定为企业不具备自检能力。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所列的“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出厂检验项目里带“*”项目,企业每年必须检验2次。企业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但不必要求企业必须签定“委托协议”,可在生产许可证年审时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2次检验。

六、严格纪律,保证质量

1、严格工作纪律。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积极为企业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指定企业购买指定单位生产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不得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证企业索取产品、样品、礼品。

2、严格审查纪律。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审查人员不得向被审查的企业提供有偿的咨询活动,收取劳务咨询费和加班费,报销差旅费。不得擅自多抽样品和处理检验样品。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技术机密,不得向企业索要技术资料.对不遵守审查员工作守则的,违犯审查纪律的,一经发现,要坚决

清除审查员队伍。

3、严格检验纪律。承担市场准入检验任务(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委托检验)的各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检验规范,不得超范围检验;不得违规转包检验任务。严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严禁利用检验之便向企业索要钱物。承担企业出厂检验的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委托检验协议,严格出厂检验制度,严禁收钱了事。为确保发证检验的公正性、准确性、科学性,凡承担发证检验的质检机构,不准再承担企业的委托检验。

4、实行审查工作质量调查制度。省局监督稽查处向每家被审查企业发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反馈对审查组工作质量及执行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5、建立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审查,确保发证质量。对企业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查谁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全省通报制度,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监督,规范标注

1、各市(县、区)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对已获证企业,要通过日常监督、定期监督、年度审查、期满换证等方式加强监督,确保企业能够持续保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按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在帮扶企业积极完善生产必备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对既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又不积极改进,到期不提出申请取证的企业,要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提请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或取缔。

2、食品的标识标注要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应当使用标签,或者使用能够表明其产品质量特性的证明材料。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如实标明。QS市场准入标志的标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监督[20*]185号)文件执行。

3、拥有多个获证子(分)公司的总公司获证后,其产品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注:(1)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2)标注总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子(分)公司的名称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3)标注子(分)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4、对于委托力,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标注按照《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规定执行。

第3篇

关键词: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安全

一. 引言

近些年来,国内、国外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这不仅是由于互联网媒体的快速发展让信息更公开,更是由于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和科技进步的结果。国内的镉大米、毒腐竹、三聚氰胺等事件,欧盟的马肉风波、日本的毒大米事件等等,让消费者“谈食色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居民最关注的十大热门话题之一,严重影响了国人的幸福指数。因此,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艰巨的民生工程。本文通过解读我国现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阐述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品安全的积极意义和不住之处,并针对不足之处对食品安全建设提出参考建议。

二.我国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模式

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拟获取和延续获取生产许可的大致流程如图1和图2。

图1拟获取生产许可证流程图

图2延续获取生产许可证流程图

三.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可能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可见食品安全问题已然不是偶然事件,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逐步凸显出来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把食品安全脱离当前社会背景孤立地看待,而应当将此问题置于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是由于不良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生产方式的转变、民众和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政府监督检查机制的失灵。面对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件,不能把问题简单地归咎于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运、检测和消费这条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问题。按照不同环节可能引入的污染,我们把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生产原材料的污染导致食品受到污染。为了提高农牧产品、养殖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已经预防并害虫大规模的现代科技应用到农业、养殖业中以及工业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任意排放,使水源和土壤污染,从而造成很多地方的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副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间接导致了食品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镉大米。

(二)、食品生产供应链中的不良生产者为了牟取私利在食品中加入不利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以达到增加产量、增加口感或缩短生产周期的目的,在知情的情况下人为的影响食品质量。例如:在腐竹生产过程中使用甲醛合次硫酸氢钠,在花椒中添加“罗丹明B”等等正是由于不良生产者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而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人为的影响了食品质量。

(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检测水平却未同步。转基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并逐步应用于食品生产中,但是相应的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等却远远落后于这些技术,因此对食源性病原菌认识的匮乏和从业人员非主动性过失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劣质食品未被发现而进入消费环节。

(四)、在消费环节监管力度不够,市场上存在很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由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侵犯了合法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恶性竞争,从而导致食品质量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假冒伪劣产品本身可能就存在质量隐患。

四.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意义及不足

通过图1和图2可以看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通过对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硬件条件审核和抽取样品检测等手段细化了生产工艺流程、卫生环境要求,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合理合法使用规则,确保了食品质量不受自然环境、加工工艺、卫生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技术层面上能很好的保证食品质量。但是,根据上述对食品安全问题原因的分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只是从某些方面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起到了预防的效果,对于暂时还未识别是否有危害的高新技术和市场监管却鞭长莫及。

五.对食品质量安全建设的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消费者对国产产品的不信任从而导致国家的声誉受到影响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食品质量安全建设刻不容缓,根据上述原因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对生产源头的监督,在注重保持中小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实施适当的行业准入办法,从源头上控制好自然环境和客观条件对食品质量的影响。

(二)、加强商业伦理道德建设和明确添加剂的合理合法使用原则。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惩不贷。

(三)、提高检测机构的检验水平,跟踪国际标准的更新和检测手段的提升,加强检测机构的能力的同时保证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完善在消费环节的市场监管体系。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确保合法生产厂商的合法权益。在确保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的情况下加大抽样频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营造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作者单位:漳州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技术中心)

参考文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2010年3月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2010年08月

[2]余建国,戴劲,张向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卫生软科学.2010,(1).

[3]郝丽峰,柴树峰.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思考[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0,(1).

第4篇

生产许可证的sc意思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的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

县会议后,我镇迅速行动,成立以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学习市、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方案,并与各村(居)、学校、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状。

二、全面发动,大力宣传。

月5日8时,召开镇食品专项整治动员大会,镇三套班全体成员、镇直机关负责人、各村(居)支部书记、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共120余人参加,会议就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作了动员、布署。

三、认真排查,摸清底数。

动员会后,镇组织由工商、公安、农经、农技、兽检、卫生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调查登记,共登记了95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登记率达100%.

四、全面覆盖,仔细检查。

月16日起,由工商、公安、农经、农技、兽检、卫生等单位组成的检查组,在分管镇长的带领下,对辖区内的1个农贸市场、2个超市、6所学校、5个副食品经营户、44个冷熟食摊点和6家饭店、12个食品加工企业、23个农业投入户和5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进行了拉网式检查。

11月12日,我们接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后,于11月13日组织由工商、公安、农经中心等单位人员对全镇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人造板生产企业进行一次重新检查摸底,检查中对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彻底排查,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对不能当时整改的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到位。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加工企业,责令限期到质监局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否则予以停产整顿。检查中发现一家纯净水厂因无生产许可证被关闭,古集中学、小学小卖部因无经营执照被限期整改。

检查中,共发现隐患26处,当场整改17处,9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乐超市出售的22包“三无”月饼,被检查组当场没收。振荣、乐福超市等超市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完善。大徐、华林、胡南、华光4家面粉加工厂,因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责令停产,丰源就业也因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责令停产。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坚持扶优和治劣、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抓好源头和生产环节。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积极引导、推动小作坊规范发展。积极探索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一年时间专项整治,努力实现“创建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目标,完善监管机制,推进长效管理,使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达到以下四个目标:

(一)2009年6月底前关停所有无QS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加工获证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进一步规范,全面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持续保持生产必备条件。打造一批“食品安全放心企业”。

(三)全区生产加工食品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不发生重大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事故。

(四)建立完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梳理分类阶段(*年11月至12月)

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与各镇街场、管委会进行一企一档核对,全面掌握我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完成梳理分类,建立监管档案。

一是对已获取生产许可证的251家企业,结合巡查、抽检等日常监管信息,整理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尚有缺陷的企业作为整治重点。

二是对现有29家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小作坊实际状况,结合《杭州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分为A、B、C三类。

A类,生产条件较好、产品质量稳定,经过推动有领证要求的小作坊。

B类,有一定生产条件基础,通过帮扶和重组整合能够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加工小作坊。

C类,达不到《标准规范》的要求,无领证希望,列入关停目录的加工小作坊。

三是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1月至6月)

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解决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法规意识和质量意识薄弱、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无标生产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按照A、B、C的分类,加大对小作坊整治力度。对A类和进行整改提升的B类小作坊加大帮扶指导力度,积极帮助其获取生产许可证;对不积极整改的B类小作坊和C类小作坊,提请当地政府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依法限期予以关停取缔。

二是加大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管。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尚有缺陷的取证企业加大督查整改力度,限期整改。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不能持续保持生产必备条件的获证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是加强对区域性产品的整治力度,确定酱腌菜、豆制品、炒货、水产加工品、肉制品、粮食制品、菜籽油加工企业等为重点整治产品,严抓市场准入,坚决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7月至9月)

按照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对整治工作开展检查总结,认真总结整治中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找准存在问题,完善加强监管措施和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提出食品质量安全新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加大改造力度。对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和小作坊《标准规范》,规定A、B类小作坊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整改期限,督促小作坊加快整改。出台扶持及转产政策,对菜籽油加工小作坊进行整合提升。

(二)加强培训指导。对业主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相关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相关监管要求等培训,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业主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进一步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证后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加强日常巡查,督促领证企业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原辅料进厂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添加剂备案、检验台帐等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及时纠正违规加工行为。建立明察暗访、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各种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从质量、标准、计量等各方面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指导,夯实企业质量基础,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打造一批“食品安全放心企业”。

(四)实施关停并转。关停未领取QS证的小作坊,未按时自行关停的,由各镇街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取缔。落实回访制度,防止死灰复燃。

(五)抓好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调动各方力量,形成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红黑”榜制度,大力宣传品牌企业和质量稳定企业,曝光抽检多次不合格企业,及时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夯实监管基础。一是加强监管人员的能力建设,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现场观摩、实地考察等方式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提高监管队伍素质。二是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大检测机构装备、人员投入,提高检测能力,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三是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食品不安全隐患排查,预防行业性、区域性、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整治要求

坚持专项整治与“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相结合、严格监管与引导自律相结合、QS领证与无证查处相结合、产品监管与季节性产品突击监管相结合。

(一)领会精神。这次专项整治是区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向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举措,是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各镇街场、管委会、各部门要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整治措施到位。

第7篇

坚持以人为本。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监管原则

正确引导。便于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逐步规范。兼顾就业,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

三、监管职责

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和食品摊贩治理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108号)精神。密切配合。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管。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包装并用于销售。农牧(林业)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兼营或收购各种初级食用农产品。或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经营户(如以来料加工形式从事加工活动的小磨坊、小油坊及果蔬初级清洗、挑选、套网、装袋等)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管。按照一定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以批发、送货为经营方式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食醋、酱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不面向最终消费者。办理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前,以质量安全承诺书代替)

三)食品流通领域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管。对在商场、超市、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有形市场(含城乡集贸市场)等场所内和临街店铺居民区店铺内既进行简单加工制作。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流动性较大的街头卤肉卤菜、馒头馍馍、奶茶冷饮、炒货及其他流动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又在本店内直接进行销售的蛋糕店、馒头店、压面铺、油坊等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及不提供餐饮用具和就餐场所的卤肉加工点(店)烤鸡烤鸭店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食品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管。对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任、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街头有相对固定场所并提供就餐用具的酿皮摊点、麻辣粉小吃点、油炸糕摊点、临时早餐点、夜市餐饮摊点及各类烧烤摊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

五)学校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坚决制止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家庭“小饭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

六)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七)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动员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或开展店铺经营。

八)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规范管理。指定专门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表格。体检表留存监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一要加强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管理工作一直以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直销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函〔201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我省直销企业需提交的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书面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直销产品书面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1.调整直销产品申请书;

2.原直销产品和调整后的直销产品说明(重点是对拟增加的直销产品范围和标准做出说明);

3.调整后的直销产品明细表(商务部新表);

4.《直销企业调整直销产品情况审核意见表》;

5.新增、变更直销产品的,需提品批准文件、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化妆品。产品批准文件:产品是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需提供国务院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企业资质证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产品批准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生产企业资质证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

保洁用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产品是餐具洗涤剂(标明作餐具及果蔬洗涤用的洗洁产品)的,需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保健器材:产品批准文件:①产品是医疗机械的,需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是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给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②产品不是医疗器械的,需提供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证明、检测报告。生产企业资质证明:①产品是电热毯的,需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②产品是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需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小型厨具:生产企业资质证明:产品是压力锅的,需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家用电器:待商务部出台具体细则后,另行备案。

6.变更产品商标的,需提供新商标的注册证明;

7.变更直销产品生产企业的,需提供申请企业与生产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8.直销企业拟从境外进口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产品从事直销的,应提供国内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批准文件。

二、湖南省直销培训员书面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1.直销培训员备案申请书;

2.直销培训员备案表;

3.直销培训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10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管理体系

审核

风险控制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具有高风险性。作为一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特别是审核组长,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审核风险的存在,在审核过程中合理有效地加以规避。以下是自己通过学习,结合审核实践,对如何把握审核风险的一些体会。

1.重视审核准备,防止策划不充分造成的审核风险

首先,做好文件评审工作,初步判定审核风险的大小及风险所在,及时与受审核方和审核机构反馈。文件评审除关注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外,特别应注意:(1)受审核方提交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是否齐全。若企业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就无法保证做到满足法律法规要求而不出现违规。这可能会给认证带来风险。(2)许可证或其它资质证明是否齐全有效。如食品生产许可证(QS)、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XK)等。并应注意许可证覆盖范围是否包括认证申请项目范围。目前,国家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亦实行许可制度。受审核方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明,年审合格证明,这是法规的基本要求。(3)受审核方体系运行时间是否充分。若体系运行时间过短,不够稳定,所能提供的运行符合性和有效性证据不足,这也会给审核带来风险。(4)从提供的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行业抽查报告,或从社会信息及上网查询认证项目有否负面报道。这些可从侧面识别审核风险并加于防范。通过文件评审,了解受审核方的基本信息,最终确定现场审核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合理安排审核计划,减少审核风险。

2.审核过程进一步识别影响认证风险的重要因素,保持记录并加以防范

一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策划情况及影响产品安全关键过程的识别、危害识别的充分性、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制定的可行性,采取控制措施和可接受水平的合理性等等。当存在以下问题且未进行改进和完善时,如:组织的现场不符合相关法规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现场检查和确认不具备相关许可资质;方针、目标的制定不适宜;食品安全小组的组成及职责未确定;前提方案的制定存在问题;产品描述、工艺流程的确定、危害分析、CCP、CL值的确定存在问题;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的制定存在问题;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外部抱怨、投诉尚未处理等等。先不进入二阶段审核以规避审核风险。如发现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不能支持申请的认证范围,应与受审核方沟通确认,同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并及时向审核机构报告。

二阶段审核或监督审核时,应对受审核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适宜性、体系要素控制的充分性,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审核,取得可对体系进行综合、全面评价的证据和结论;应重视对一阶段存在问题的现场验证;应抓住审核重点,特别在体系覆盖产品所易出现的食品安全危害方面,确保专业审核到位。重点审核内容如:实现食品安全方针、目标的能力及实施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内审、管理评审的有效性;前提方案实施的有效性;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及对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监视系统;潜在不安全产品的识别与处置;突发事件准备和响应;内外部沟通的有效性等等。审核过程,审核组长应随时关注各分组审核进度,重视沟通,了解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若由于审核员能力不足,从而造成审核的充分性与有效性不够时,应调整小组资源,充实薄弱环节,及时安排补充审核,防止造成审核发现不能支持审核结论的情况;若出现受审核方不愿意提供充分、必要的审核证据,可能影响审核目的的达成时,应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争取配合;如果由于受审核方提供不出运行有效的证据,不能证实体系有效运行、或不能支持认证某项目时,可通过缩小认证范围或暂缓推荐及不推荐认证,以规避认证审核风险。出现上述情况时,审核组长都要及时与受审核方沟通并向审核机构报告。

3.实际审核过程,注意识别风险,有效规避

以笔者审核的某糕点企业为例,在审核过程,识别并规避风险的几点具体做法。第一、该企业初次申请,认证范围是“面包、蛋糕、西点、月饼、小西饼、年糕、粽子、糖果、饼干的生产”。经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确认:(1)受审核方未取得饼干生产许可证(QS),因此,为规避审核风险,将饼干从认证范围删除。(2)该企业仅生产牛轧糖,因此,将“糖果”具体描述为“充气糖果”。避免由于用“糖果”范围过于广泛,存在不确定因素而带来审核风险。(3)“西点”和“小西饼”所涉及的产品种类不够明确,容易引起歧义。企业生产面包、蛋糕、西点、月饼、小西饼、年糕、粽子等均属糕点范围,提供的生产许可证(QS)的范围是:“烘烤类糕点、蒸煮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企业在危害分析和识别时,也按“烘烤类糕点、蒸煮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归类进行。因此,按生产工艺及许可证范围,将糕点产品进行归类。最后,将审核范围确定为:“烘烤类糕点、蒸煮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充气糖果的生产”。避免由于审核范围的不明确及不符合国家的食品生产许可法规要求(饼干无QS证),带来认证风险。第二、认真召开审核前的审核组预备会议。向每位审核员介绍:文件评审情况;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可能的审核风险;与企业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产品标准;糕点及糖果产品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如糕点常存在微生物指标超标;油脂酸败(酸价、过氧化值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含乳糖果和充气糖果,由于加入了奶制品,容易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等等。以便在审核中能抓住审核重点,避免由于准备不足审核不到位,而引起审核风险;第三、在首次会议上,提醒受审核方如实提供运行过程有关证据,通过双方共同配合降低审核风险。防止由于提供证据不实或不充分而带来审核风险。审核过程中,随时关注各分分组审核情况和进度,重视每天的审核组内部沟通会议,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应对。防止出现审核结束时才发现取证不足而不能支持审核结论的情况。

第11篇

一、危化品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修订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是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而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则从性质和危害方面作了概括的定义,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概括定义的外延远大于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准确判断和掌握危化品的实质,但执法中判断某化学品是否属于危化品的标准仍然是权威机关公布的危化品目录。

二、新条例依据其他行政法规明确了设立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的许可种类

由于旧条例是2002年制定的,其第九条规定了申请人在省级经贸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后持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同时还规定了设立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2004年工商部门依据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登记时增加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义务,2005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颁布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转变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故旧条例对设立危化品企业应具备哪些许可条件的规定已与现有法律体系和执法实践不相协调。新条例自身并没有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设定许可条件,但根据法律体系的变化及时明确了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这样调整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就有机地衔接和统一起来。实践中,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企业设立的前置条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企业设立后从事生产的前置条件。

三、新条例增设了强制措施

旧条例规定工商机关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化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等职权。而新条例在此基础上增设了新的强制措施,即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化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化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这些新强制措施将有利于工商机关加大对危化品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由于危化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相当慎重,既要考虑必要性,也要考虑保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四、新条例增设了安全使用许可

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化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化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即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这里有三层意思,一是使用危化品作为原料但其产品并不是危化品的生产企业只需取得危化品使用许可;二是原料和产品均为危化品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只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三是只有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生产型化工企业才要求办理使用许可。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的规定可知,这种安全使用许可不是该生产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工商部门在登记时不需要审查,监管的职责为安监等部门。

五、新条例明确了危化品经营许可的例外情况

新旧条例均规定了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但新条例作了一个例外规定,即依法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化品,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这与《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相似。此外,新条例还特别强调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如经营成品油除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外还应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提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因此,工商部门对从事危化品经营的,除审查经营许可外还应当注意该危化品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门许可规定。

六、新条例在部分处罚条款上解决了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对于未取得前置条件从事危化品生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都有相应的处罚,且为同一效力层次。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本应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但由于旧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此行为直接设定了处罚,所以实践中工商部门一般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理。而新条例则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作出了调整,在第七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从此条来看,工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是否有处罚权并不明确,要根据新条例所转用的两个条例来确定。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完全没有涉及工商部门,处罚权属于发证机关;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理。据此,工商部门对无证照从事危化品生产行为无处罚权。

七、新条例中赋予工商部门的处罚权限

第1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 探讨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5年)要求对企业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标)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若发现不符合应建议修改企标。笔者长期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发现不少企标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现就企标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可为食品企业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标准提供帮助,或为食品技术人员参与企标评审提供参考。

二、存在问题

1.企标信息不透明,无法核实真实性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事实上目前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很难查到企标备案的文本。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材料上报及发证检验都要求企业提供企标的复印件,未要求提供原件,而企标文本信息无官方查询途径,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像国标或行标等可以通过标准信息查询系统查到,企业所提供的企标复印件是否经卫生厅备案或备案后是否又作修改,修改后的企标是否重新备案无从知晓,这就给了部分企业以投机造假的机会。

2.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

(1)缺少细则中规定的部分检验项目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陆续了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每一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都规定了该类产品明确的检验项目。而有些企标在制定时未参照对应审查细则的要求,导致企标中缺乏细则规定的必须检验项目。

(2)申报的产品申证单位不合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企业申报的申证产品是按28大类分类别申报的,28大类产品每一类产品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制定企标的产品应与所申报的产品申证单元一致。而企标中涉及的产品有的是多种产品放于一个标准中,如有的企业生产米线,米线中有两种调味料包,一种为粉状,一种为酱类。按照28大为分类要求,米线应属于方便食品单元,而调味料包属于调味料单元,不能放在一个单元中。再有某企业生产调味冰糖,备案的企标产品申报的是方便食品单元,而企标中的项目却基本上全是冰糖标准中的项目,与方便食品许可证项目相差甚远。分类的不清晰给许可证发证检验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3.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

企业制定标准时卫生指标应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质量指标应具有科学性。事实上,有些企标指标值和限量值的确定并无科学性,企业通过参照别的企业的同类产品,未考虑自身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具体情况,导致指标值与实测值差距巨大。有的指标值过严无法达到,如某肉制品企标中亚硝酸盐指标值为不得检出。而肉制品自身就含有少量亚硝酸盐,肉类在储存过程中也会产生亚硝酸盐,那么企业将无法生产出符合自身企标的产品来。再有就是企业过分降低产品品质,如某企业制定调味酱汁企标,氨基酸态氮为大于等于0.01/100mL,与生产工艺相似的行业标准《配制酱油》SB 10336 -2000相比,《配制酱油》标准中规定氨基酸态氮要求大于等于0.40/100mL,低了40倍。再有,有些企标引用的检测方法不合理、不适用。如某企业制定的苹果汁标准,苹果汁果汁含量测定方法引用《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而苹果汁与橙、柑、桔汁特征组分的有很大的差异,不适用此方法标准。

4.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

近几年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2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这些新标准实施之前备案的企标未能及时按新颁布标准的要求到省卫生厅重新备案,导致企标中有些项目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再有,有的企标申报的产品中有违禁成分,如人参鸡配方中有人参,代用茶配料中含有银杏叶、 绞股蓝等。这与卫生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相违背,此文规定,人参、银杏叶、绞股蓝是列入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可用于普通食品。

5.未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时发现有些企业未按所制定的企标组织生产,食品生产工艺、原料、配方与企标中的规定不一致。另外还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指标值与标准中制定的值相差较远,如企业生产的盐渍食用菌,企业标准中规定水分小于等于50%,而实际检验值为72%,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三、建议

1.加强人员培训

食品企业标准是企业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依据。为提高企标编写质量、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加快企业标准化工作,必须加强对企标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建议标准化部门能经常举办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修定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标准评审人员及标准备案人员等,培训内容应包括企标制定的目的、意义和标准制定的要求、方法、过程、备案、修订及复审程序等内容,并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标准起草人、评审人、备案人凭培训合格证书从事企业标准的起草、评审或备案等工作。

2.采用多个部门标准评审专家组合评审

企标的制定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企标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而标准评审专家多由企业自行组织,并未结合企业产品特性邀请到各方面的专家。适应食品生产许可要求,建议人员组成由有许可证发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主管、熟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和通则要求的市级以上监控中心人员,熟悉标准编制的标准化部门人员,熟悉企业申报产品生产工艺及配方的食品专业专家等组成参与制定标准,可以从标准制定的全方位进行把关。

3.强制性标准采取直接引用

有些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将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项目列入企标中,如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涉及的重金属等指标,企业在制定企标时将其具体项目列入卫生指标中,而此标准现已被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代替,意味着企标应根据GB2762-2012新标准要求作修改,而有些企业并未及时作出修改,导致发证检验无法通过。建议制定企标时可直接引用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不必将具体项目展开,当强制性标准修订时企标可直接引用最新版本,而不必重新备案。

4.标准备案之前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

企标送审备案之前应委托具有申报产品发证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凭合格检验报告方可备案。有发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熟悉许可证细则和通则,各类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能及时发现企标中项目的不合理或不符合,企业能在备案之前作出调整,避免企标已备案在发证检验时发现有指标不合格或不合理而导致无法及时取证。

5.建立全国性的标准信息查询网络系统

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是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 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建议建立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统一归口于卫生部管理,全国各省市卫生厅将已备案的企标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设立专人负责企标的维护更新,及时公布在网站标准信息查询系统中,方便查询。

企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评审专家、备案人员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制定出高水平的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