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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著作论文

时间:2022-09-13 13:39: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学著作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学著作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民国;俄侨;文化史

民国时期是中国文化繁荣的重要阶段。其中,西方文化尤其俄侨文化助推了中国文化的繁荣,是民国时期中国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文化研究热的背景下,国内学者对俄侨文化给予了极大关注,出现了一批重要成果。对这些成果进行学理梳理,将有利于俄侨文化史的深入研究。

一、代表成果

迄今为止,国内学者围绕俄侨文化史共出版相关著作和80余部(篇)。现仅就代表性成果分类列举如下:

(一)俄侨文化的综合性成果:李兴耕等的《风雨飘萍――俄国侨民在中国(1917―1945)》(1)、石方等的《哈尔滨俄侨史》(2)、汪之成的《上海俄侨史》(3)、于湘琳的《民国时期哈尔滨的俄侨文化》(4)、李逸津的《近代俄罗斯侨民在天津的文化活动》(5),等等。

(二)俄侨文学:李萌的《缺失的一环:在华俄国侨民文学》(6)、王亚民的《20世纪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研究》(7)、刁邵华的《重放异彩的哈尔滨俄侨文学》和《中国(哈尔滨―上海)俄侨作家文献存目》(8)、李延龄的《论哈尔滨俄侨白银时代文学》和《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丛书》(9),等等。

(三)俄侨教育:李树笑的《哈尔滨俄侨音乐教育史初探》(10)、王琦的《20世纪初俄侨在哈尔滨的音乐教学》(11)、陈晶的《哈尔滨俄侨西洋音乐教育特点研究》和《哈尔滨俄侨专业西洋音乐教育研究――以两所专业西洋音乐学校为例》(12)、何艺;宋立权的《哈尔滨20世纪早期(俄侨)手风琴教育探究》(13),等等。

(四)俄侨艺术:刘欣欣、刘学清的《哈尔滨西洋音乐史》(14)、汪之成的《俄侨音乐家在上海(1920s~1940s)》(15)、高延松的《19至20世纪中叶俄侨音乐家对中国音乐的贡献和影响》(16)、王艳莉的《俄侨音乐家与工部局乐队交往历史新探》(17)、林琳;王艳莉的《哈尔滨早期俄侨音乐活动研究》(18)、孙兆润的《俄侨声乐教师霍尔瓦特夫人身世考据》(19)、王亚民的《创建于中国的世界最悠久爵士乐队――兼忆俄侨音乐家伦德斯特列姆》(20)、牛蕊的《从漂泊的“无根者”到中国早期专业音乐的“拓荒者”――俄侨音乐家嘉祉、托诺夫在华音乐史料述评》(21),等等。

(五)俄侨学术:谭英杰的《解放前俄国人在黑龙江的学术团体及其考古活动简述》(22)、林军的《帝俄在哈尔滨的东方学家协会》(23)、徐雪吟的《俄国皇家东方学会与东省文物研究会》(24)、阎国栋的《俄国汉学史》(25)、彭传勇的《哈尔滨俄侨学者的中国东北研究述论》和《黑龙江地域俄侨中国学研究初探》(26),等等。

(六)俄侨新闻出版:赵咏华的《在华俄文新闻传播活动(1898―1956)》(27)、张慧君的《哈沪之旅:一段特殊的历史―20世纪上半叶俄侨在华出版图书概述》和《一段特殊历史的见证―20世纪上半叶俄侨在华出版报刊概述》(28)、王迎胜的《1898―1949年哈尔滨俄罗斯侨民新闻报刊事业史研究》和《俄罗斯文化曾在这里繁荣――哈尔滨俄罗斯侨民图书事业回溯》(29),等等。

二、主要特点

综观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呈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涉猎领域众多。如上文所述,国内学者对民国时期俄侨文化史的研究领域覆盖面很广,涉及到文学、艺术、教育、学术和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反映了俄侨文化的多元性。

第二,俄侨文学艺术研究比较深入。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国内学者在俄侨文学艺术领域出版了5部著作(含丛书),占俄侨文化史全部著作的5/6,其中文学著作3部,占文学艺术领域出版著作的2/3;发表了大约50篇论文(含学位论文),占俄侨文化史全部论文的2/3,其中文学论文30多篇,占文学艺术领域的2/3。从以上数字可以证明,国内学者在这两个领域尤其是文学上投入了大量精力,研究相对比较深入。

第三,有些问题的研究走在了国际前沿。国内学者在俄侨文学、学术等领域取得的成果站在了国际学术前沿。《中国(哈尔滨―上海)俄侨作家文献存目》[1]是中国出版的世界上唯一一部中国俄侨文学文献的著作。该书是作者研究、整理了解放前俄侨留下来的大量报刊书籍,录存文学作品和文艺论文的篇名和书目,同时又通过俄、美、法等国的学者友人,取得了各该国大图书馆中馆藏资料辑成。《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丛书》[2](2005年该丛书出俄文版)收录了俄侨文学作品约800万字,填补了俄罗斯文学史上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的空白,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便利。《世界文学园地里的一簇奇葩》[3]、《论哈尔滨俄罗斯侨民诗歌》[4]、《论哈尔滨俄侨白银时代文学》[5]等文章对俄侨文学进行了理论构建,提出了中国俄侨文学是“中俄合璧文学”、“半中国文学”、“哈尔滨俄侨白银时代文学”等学术观点。《20世纪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研究》[6]一文提出了“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是中国现代文学的组成部分”的重要论点。《哈尔滨俄侨学者的中国东北研究述论》[7]一文认为中国东北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成为哈尔滨俄侨学者的重点研究对象,并就其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了分类列举,从六个方面总结了其研究特点,肯定了哈尔滨俄侨学者的研究在中俄文化交流、俄罗斯中国学、文化遗产等方面所做出的历史贡献。《黑龙江地域俄侨中国学研究初探》[8]一文首次提出了黑龙江地域俄侨中国学的概念,并进行了概念界定,根据具体的历史环境划分了黑龙江地域俄侨中国学的历史分期,列举了各个阶段的主要代表性成果,总结了其主要发展特点,对其进行了历史评价,认为哈尔滨是俄罗斯域外中国学发展的重要基地之一,最后提出了加强黑龙江地域俄侨中国学研究力度的建议。

三、几点思考

尽管国内学者在俄侨文化史研究上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从俄侨文化史的研究内容上看,俄侨文化史的研究还有极大的研究空间。笔者试就该问题提点自己的几点思考,期待能有裨益于学界。

第一,应撰写出综合性的俄侨文化史专著。

从目前面世的俄侨史著作来看,国内学者既在全国性的俄侨史著作里论及了全国性俄侨文化,也在地域性的俄侨史著作里研究了地域性俄侨文化。然而,遗憾的是,学界至今既没有出版1部全国性的俄侨文化史著作,也没有出版1部地域性的俄侨文化史著作。因此,学界应从地域性俄侨文化史研究着手,尽早出版综合性的俄侨文化史专著。

第二,应撰写出更多专题史著作。

从目前出版的俄侨文化专题史著作来看,只出版了俄侨文学、新闻传播和音乐等领域的著作,这是远远不够的。它不利于撰写出综合性的俄侨文化史著作。所以,学界应在诸如俄侨教育史、俄侨艺术史、俄侨出版史、俄侨学术史、俄侨图书馆史、俄侨博物馆史等专题进行研究,争取早日撰写出更多专题史著作。

第三,在巩固现有研究优势上,其他领域的研究有待深入。

在上文中笔者指出了国内学者对俄侨文学艺术领域的研究相对比较深入,因而相比较其他领域的研究就显得有些薄弱。笔者认为,在继续深入研究俄侨文学艺术的基础上,加强诸如俄侨教育、俄侨学术、俄侨出版、俄侨图书馆、俄侨博物馆等领域的研究。在俄侨文学研究上,进一步挖掘史料,在哈尔滨俄侨文学与东北文学关系、上海俄侨文学与“孤岛”文学关系上给予关注;在俄侨艺术研究领域,应多研究一些俄侨绘画艺术问题;在俄侨教育、学术、图书馆、博物馆研究领域,应系统梳理;在俄侨出版研究领域,应对包括《远东报》、《亚细亚时报》、《东省杂志》等重要报刊进行重点个案研究。

参考文献:

[1]刁邵华.中国(哈尔滨―上海)俄侨作家文献存目[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1.

[2]李延龄.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丛书[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2.

[3]李延龄.世界文学园地里的一簇奇葩[J].俄罗斯文艺,2002(6):8―15.

[4]李延龄.论哈尔滨俄罗斯侨民诗歌[J].俄罗斯文艺,1998(2):28―33.

[5]李延龄.论哈尔滨俄侨白银时代文学[J].俄罗斯文艺,2011(5):74-79.

[6]王亚民.20世纪中国俄罗斯侨民文学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07:141―156.

[7]彭传勇.哈尔滨俄侨学者的中国东北研究述论[J].西伯利亚研究,2011(1):81―85.

[8]彭传勇.黑龙江地域俄侨中国学研究初探[J].黑河学院学报,2013(5):14―16.

基金项目: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国时期在华俄侨学术活动及价值研究”(13CZS041)阶段性成果。

注释:

(1)[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2)[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M].上海:三联书店,1993.

(4)[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

(5)[J].寻根,2008(2).

(6)[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D].兰州:兰州大学,2007.

(8)[J].求是学刊,1992(5);[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1.

(9)[J].俄罗斯文艺,2011(5);[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2.

(10)[J].西伯利亚研究,2001(2).

(11)[J].黑河学院学报,2012(4).

(12)[J].戏文,2005(6);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2010(2).

(13)人民音乐,2010(6).

(14)[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2.

(15)[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7.

(16)[D].哈尔滨:哈尔滨师范大学,2011.

(17)[J].人民音乐,2010(3).

(18)[J].北方音乐,2011(2).

(19)[J].歌唱艺术,2012(5);2013(4).

(20)[J].人民音乐,2012(6).

(21)[J].音乐研究,2013(1).

(22)[J].北方文物,1986(2).

(23)[J].北方文物,1987(1).

(24)[J].黑龙江史志,2010(12).

(25)[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6)[J].西伯利亚研究,2011(1);黑河学院学报,2013(5).

(27)[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第2篇

关键词:著作权;学生作品;权属

一、我国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现状与问题

高校学生作品是指由高校学生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如学位论文、课外艺术摄影作品、竞赛工程设计图等。然而学生的作品除了凝结了学生辛勤劳动外,还会借助学校的物质资料及设备,导师的辅导,以及第三方单位的出资(如课题组、出版社)等。正是由于学生作品在创作中的复杂性,导致了近年来学生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增多。①处理纠纷的关键就是理清学生作品的权属问题。只有理清权属,才能解决作品的利益分配、许可等其他与著作权相关的争议问题。

(一)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现状

高校著作权的权利人一般是教职工和学生,也有可能是高校和其他组织机构,如课题小组或者院系等。但是,不论权利的最终归属是什么形式,作品的创作者肯定是自然人。从高校作品的自然人作者来分类,将高校作品产生的源头分为两类,即教职工作品与学生作品。由于学生作品的创作目的和过程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类。

首先是学生的个人作品,指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不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个人独立创造的作品。第二类是学生的学业作品,指学生为了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日常课程作业、学位论文。第三类是学生的竞赛作品和课题作品,是指学生参与某一课题项目或竞赛项目时,为完成项目而创作的特定的作品。

学生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是我国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此外,教育部还实施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各省(市)、高校也颁布了相关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其中也涉及高校著作权归属的内容。②但学生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迹象。2011年教育部对国内70所高校进行了有关高校著作权的问卷调查。对于学生学位论文的调查表明:99%的高校图书馆(或数字图书馆)在收录学生学位论文(书面或电子版)时并不支付报酬。36%的学校图书馆会将学生的学位论文提交给国内某一专门论文数据库,其中32%的高校图书馆获得金钱报酬,但报酬的多少没有统一标准,其余高校获得其他形式的回报。只有68%的高校在学生提交作品时有权属声明。而只有56%的高校有职务作品的判定标准。可见,高校会将学生免费提交给它的学位论文以特定形式出售给某一论文数据库,而学生也常常会在毕业后将学位或者出版成书。即使56%拥有高校职务作品判定标准的高校,在实际中其因判定标准难以操作而判定困难。因为高校认定标准出自《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而该规定中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和《著作权法》中内容一致。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可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内容较为概括,不易操作,在实际中无法很好的判定学生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因此,谁有权利享有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判定三种不同类型的学生作品的权属是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的核心问题。

(二)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问题

对于学生的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学生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对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做了规定,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可见,高校学生的个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学生独立完成的作品,著作权一般属于学生。高校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无权干涉该学生个人作品复制、出版、发行等。在实际中,高校和学生尚未出现因个人作品而产生的著作权归属或使用方面的纠纷。

我国高校学生作品权属不清,主要出现在学业作品和课题作品中。完成学生的学业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学习任务,并在撰写时会使用学校提供的物质资料或设备。我国没有关于学生与导师对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但有些高校制定了相应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和分享办法,如《**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对于未发表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而言,在实践中,作为学位授予单位的高校一般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学位论文中声明,授予学位的高校拥有或使用一定范围内的著作权。不同的是,有的具有有限使用权,有的则直接将高校作为著作权人。[1]2008年教育部对我国38所高校的调查中,有28所高校规定在学生授权后学校对学位论文有有限使用权,占“985高校”的73.7%,仅有4所高校规定学位论文属于高校,占“985高校”的10.5%。有3所高校规定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单位为学校,学校有一些使用权,其他学校则未声明。如某大学在该学校硕士学位论文尾页的“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中以约定的形式将学位论文的所有权归属于学校,并规定“学校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复制、公开阅览、借阅以及申请专利等权利”。另外,该声明还以学生的名义宣告“我们提交的学位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在这样的语境中,学位论文基本等同职务作品。此外,无论是否存在类似的权属声明,实践中授予学位的高校都具有将学位论文数字化的权利和将数字化的学位论文授予他人使用的权利,各种论文数据库经营者几乎都是从高校,而不是从论文作者手里直接获得学位络传播权。

由此可见,实际中学校在学位论文上享有的是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并对自然人作者的人格权进行了大量的限制,学生作为自然人作者就其职务作品仅仅享有非常有限的权利。导致纠纷的根本问题是将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为职务作品,但却没有高校对这种认定给出明确标准。

学生一般无法独立完成课题作品或竞赛作品,学生作为课题组一员或竞赛小组成员共同创作课题作品或竞赛作品。在以上过程中,学生需要导师指导,并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如学校的前期研究成果、特定的研究设备等。对于此类学生作品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学生依照合同进行创作,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作品权属。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某个或某几个学生为合同而进行某一作品的创作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双方订立的委托合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双方有明确的雇佣关系,因合同而创作出的某作品,委托方就可以根据合同取得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这种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其权属清晰。另一种情况是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即学生创作的竞赛作品或课题作品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人,那么法律依旧是倾向保护作品的实际自然人,即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学生在课题组或者竞赛组中只是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或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这些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学生不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因为这些“工作”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是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三条中“创作”的排除条款。但如何区分“辅助工作”和“创作”,又是一个问题。

可见,不是所有高校学生在提交的论文中都有权属声明,而现行的著作权管理办法中对于学生论文的权属规定各有差异,更重要的是没有权属判定标准或判定标准不明确,这是造成高校、学生之间著作权争议的原因。因此,汲取国外高校对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经验将大有裨益。

二、国外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

国外高校对于学生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常见于“高校的著作权政策”、“高校图书馆论文收录管理办法”中。另外,国外学生的学业作品,特别是学位论文常常依托于某一竞赛或者课题完成。

(一)欧洲大陆――德国、法国、奥地利

学位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180年法国巴黎授予世界上第一批博士学位;而德国是最早启用学位论文答辩制度的国家。通过分析法国、德国、奥地利(主要施行德国教育体制)三国高校关于学生学位论文的政策,以了解欧洲大陆高校对学生著作权权属的态度,即以保护作者和作品为核心。

首先通过对法国、德国、奥地利高校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欧洲高校在解决著作权归属的具体办法。调查的高校包括:德国明斯特大学、德国不莱梅大学、德国汉堡大学,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国的国立高等工程技术学院(ENSAM)、萨瓦大学(Universite Savoie)、法国高等师范大学、法国IPAG大学;奥地利维也纳农业大学、维也纳经济与管理大学、维也纳科技大学、维也纳医科大、维也纳大学等工科、文科、理科学生。调查结果表明:95%的高校图书馆在收录学生论文时,并不会支付给学生报酬。但100%的高校图书馆在校内免费开放学位论文(包括电子版的网络数据库),并可免费借阅或复印给本校学生学习使用。同时高校图可书馆将电子版的学生学位论文提交给国家图书馆(或国家学术图书馆)。60%的高校要求学生在提交论文时,与高校签订授权合同(及规定论文收益分配和等级)。此外,学生和高校图书馆、专门论文数据库之间出现论文收录或合理使用等纠纷,55%的高校是由学生会或者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争议。另外,欧洲大陆对于研究生的学生作品与本科的学生作品的处理方法不同。硕士论文,特别是工科硕士论文多是基于扎实的实习报告,在此基础上稍加整理形成的。因为多数的德法高校(特别是高等技术学校)都与实习单位、学生在实习前就签订三方合同,学生需要到某一企业进行1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实习,参与具体的项目,最终完成实习报告,因而该学生的学位论文的权属、使用及保密性都会在合同里做详细规定。而博士培养更强调因材施教、重视个体培养。博士生跟博士生导师在博士学习阶段开始就签订一对一的不公开的“培养合同”,合同对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待遇及学位论文的发表和收益都等做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而德国文科博士生学位论文一般都要求出版发行。这些做法有效的避免了学生因学位论文产生的著作权纠纷。而德法本科生的学士论文,一般也不会出现著作权纠纷问题。因为学生将通过答辩的论文提交给高校图书馆保存,而高校图书馆只会将论文提交给非盈利性的公共机构,如国家图书馆或国家学术图书馆,而不是给盈利性的商业数据库(商业数据库一般不收录本科论文,主要还是因为一般的本科论文的学术性不强,不够具有商业的购买价值。)

(二)英国

英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不同于欧洲大陆,是以保护商业使用为中心,被称为版权法律制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关于学生作品归属的规定极具代表性。

1. 剑桥大学。首先认为学生并非学校的雇员而享有版权。但有两个因素影响学生对于版权的获得,即有相关的版权归属合同或有相关的科研资助人时,学生作品就相当于特定合同下的雇用作品。剑桥大学详细规定了三种排除学生版权所有的特例:(1)学生的赞助人提供关于相关作品版权归属的协议;(2)创作该作品的学生与学校或者其他第三方有关于作品版权归属的协议;(3)学生的作品是就某一问题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这时就版权问题要另外协商,不能简单的定为学生是版权的首位所有人。[2]

2. 牛津大学。牛津大学对于高校著作权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大学图书馆管理规章中将著作权分为不同种类――版权、作者权利和物的所有权。依据其具体解释可知,版权等同于我国著作财产权部分;作者权是我国著作权理论中人身权利部分;物的所有权是特指图书馆对于自身藏书就其著作权载体所享有所有权。对于学生作品的著作权,牛津大学首先肯定自然人作者作为作品的直接创作人成为版权所有人或者版权第一所有人,但是版权本身可以转让,因此作者会丧失财产权利而仅仅享有作者权利。其次,对于本身属于“受雇佣”期间的学生作品创作,且“为了完成日常工作”,此时作品的所有权归高校。再次,关于学生的学术作品,按照版权法和本校的规章,学术作品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学校,但是在牛津大学实际操作中并不主张权利,默认由创作者行使权利。[3]

(三)美国

美国高校学生作品如果符合雇佣作品的规定,学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在没有其他例外情况,比如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属于学生个人。

麻省理工大学著作权政策对于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很具有代表性。[4]学生作品在不同情形下分别有不同归属:(1)作品来自某项研究,而该研究全部或部分来自学校的资助,学生不论是以工资,薪金,补助或其他资助形式获得资助,则根据协议确定著作权归属,如无协议则著作权属于学校。(2)作品产生过程中,部分或全部使用了学校提供的设备,如果学校因此对著作权有所要求,根据其要求确定著作权。(3)如果学校没有对著作权归属进行限制,学生就对其论文享有著作权,但应该免费授权学校复制和公开其论文。(4)作品中如果含有或披露了某些计算机软件代码、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倘若符合重大使用学校资源的情形,学校是著作权人。

(四)新西兰

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学术委会员对于研究生在其研究阶段创造的智力成果(如学位论文),认定学生拥有所有权。[5]但是对于“充分利用了学校的资源(不包括例行支撑服务,如计算机、图书馆等)”的智力成果,在通过与大学、导师、第三方的书面协议的方式下,研究生事实上转让了自己的著作权。

总之,不管是欧洲大陆高校以保护作者作品为中心的高校著作权政策,还是英美以版权为中心的高校著作权政策,国外高校对学生作品的权属标准的规定相对清晰,考虑了学生论文创作中的三种不同情况,以及不同情况下学生作品的权属的差异。一是学生本人享有完全的作品的著作权,即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学生个人所有。二是作品为“雇佣作品”,雇主(如高校或实习企业)享有著作权。三是学生作品的归属依合同约定而取得,合同里会清楚约定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的分配情况。而在如何区分哪些情况下属于“雇佣作品”,哪些属于学生个人作品的问题上,国外高校的具体做法也给予我们借鉴。首先是考虑创作目的――只要是为完成学校规定或课题、竞赛任务而创作的作品都是雇佣作品,该作品产生的原因是学校或课题的特定要求,版权归学校或者课题组而不是学生个人。其次考虑创作过程――是否主要利用了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配备了专门的学校人员或课题导师直接参与指导,而不是一般泛泛规定于目标责任书中。再次考虑课题组或学校为学生是否提供了专门创作的时间、资金和资源,这种支持超出了学校能给予学生的平常待遇。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作品就会被认定为雇佣作品,而非学生个人作品。

三、对我国高校学生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的建议

通过对比中外高校著作权归属可知我国高校学生作品的类型和国外高校对于学生作品的分类基本相似,只是国外高校著作权政策中的雇佣作品判定标准有效地区分了学生个人作品和雇佣作品,给学生作品的权属做了合理的规定。而我国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对于学生著作权的规定仅起到了宏观的指导作用。因此,各高校在制定各自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时,可借鉴国外高校著作权政策,按三种类型学生作品,结合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差异因素,分情况考虑作品的权属问题。

总体来说,学生对其独立完成的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如学生在课外进行创作的小说、摄影、软件、设计图等。对于学生的学位论文,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其著作权属于学生。但是,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应当依据课题合同的约定决定学生是否享有其著作权。

在考虑学位论文的除外情况和没有约定的课题作品时,要具体分析“职务作品”的判定标准,具体建议如下:(1)如果学生完成的作品是课题的一部分,是其承担课题安排的任务,那学生享有著作权,但课题组可以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学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2)如果学生主要利用课题组(学校)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如大型机器设备或课题前期成果等――学生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属于课题组(学校)。或者,如果课题组(学校)为学生提供了专门用于创作的时间、资金和资源,超出了学校能给予学生的一般待遇,这种使用属于“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行为”――学生享有作品的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属于课题组(学校),该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1)(2)款规定。

最后,制定适合自己高校特点的学生著作权管理政策时,争议解决也可以借鉴国外优先通过校内(如学生会、工会等)协商解决的办法。可以先在高校相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如科研处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学生、高校及第三方之间的著作权争议。在校内解决纠纷,不仅方便高效,更重要的是高校对于何谓“有效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有更为准确的判定。在协调不能解决时,依据著作权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向人民法院请求诉讼解决。

注释:

①主要有何春中的近千名博士硕士万方公司侵犯论文著作[EB/OL].[2011-4-20]..

②主要有《湖北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北京邮电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报告(2008)[R].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9.180.

[2]University of Cambridge, Copyright Information[EB/OL].[2011-8-10]..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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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学论文论唐代的规范诗学

这里使用的“规范诗学”一语,来自于俄国形式主义文学理论中的一个定义。鲍里斯·托马舍夫斯基(1890—1957)在《诗学的定义》一文中指出:“有一种研究文学作品的方法,它表现在规范诗学中。对现有的程序不作客观描述,而是评价、判断它们,并指出某些唯一合理的程序来,这就是规范诗学的任务。规范诗学以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写文学作品为目的。”① 之所以要借用这样一个说法,是因为它能够较为简捷明确地表达我对唐代诗学中一个重要特征的把握。唐代诗学的核心就是诗格,所谓“诗格”,其范围包括以“诗格”、“诗式”、“诗法”等命名的著作,其后由诗扩展到其他文类,而出现“文格”、“赋格”、“四六格”等书。清人沈涛《匏庐诗话·自序》指出:“诗话之作起于有宋,唐以前则曰品、曰式、曰例、曰格、曰范、曰评,初不以话名也。”② 唐代的诗格(包括部分文格和赋格)虽然颇有散佚,但通考存佚之作,约有六十余种之多③。“格”的意思是法式、标准,所以诗格的含义也就是指做诗的规范。唐代诗格的写作动机不外两方面:一是以便应举,二是以训初学,总括起来,都是“以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写文学作品为目的”。因此,本文使用“规范诗学”一语来概括唐代诗学的特征。

一、“规范诗学”的形成轨迹

研究中国文学批评史的学者,对于隋唐五代一段的历史地位有不同看法,比如郭绍虞先生名之曰“复古期”④,张健先生名之曰“中衰期”⑤,张少康、刘三富先生则名之曰“深入扩展期”⑥。言其“复古”,则以唐人诗学殊乏创新;谓之“中衰”,则以其略无起色;“深入扩展”云云,又混唐宋金元四朝而言。究竟隋唐五代约三百八十年(581—960)间的文学批评价值何在,地位如何,实有待从总体上予以说明并作出切实的分析。

唐代是中国诗歌的黄金时代,也是文学批评史上的一大转折。在此之前,文学批评的重心是文学作品要“写什么”,而到了唐代,就转移到文学作品应该“怎么写”。当然,从“写什么”到“怎么写”的转变也并非跳跃式的一蹴而就。下面简略勾勒一下这个转变的轨迹。

文学规范的建立,与文学的自觉程度是一个紧密联系的话题。关于什么是文学的自觉,依我看来,文学是一个多面体,无论认识到其哪一面,都可以说是某种程度上的自觉。孔子认为《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孟子认为说《诗》者当“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⑦,能说这是对文学 (以《诗》为代表)的特性无所自觉吗?《汉书·艺文志》中专列“诗赋略”,这表明自刘向、歆父子到班固,都认识到诗赋有其不同于其他文字著述的特征所在。但其重视的赋,应该具备“恻隐古诗之义”;至于歌诗的意义,也主要在“感于哀乐,缘事而发,亦可以观风俗、知厚薄云”。一句话,他们重视的还是“写什么 ”。从这个意义上看,曹丕《典论·论文》中“诗赋欲丽”的提出,实在是一个划时代的转换,因为他所自觉到的文学,是其文学性的一面。不在于其中表现的内容是什么,而在于用什么方式来表现。“诗赋欲丽”的“欲”,假如与“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中的两“宜”一“尚”联系起来,表达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的要求,似乎也含有一种外在规范的意味。所以我认为,唐人“规范诗学”的源头不妨追溯到这里。

唐以前最有代表性的文学理论著作,允推刘勰《文心雕龙》。《文心雕龙·总术》专讲“文术”之重要,所谓“文术”,就是指作文的法则。其开篇云:“今之常言,有文有笔。以为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文、笔的区分是对作品文学性的进一步自觉,但刘勰并不完全认同这一提法,他认为这种区分于古无征,“自近代耳”。又对这一说的代表人物颜延之的意见加以批驳,最后说出自己的意见:“予以为发口为言,属笔为翰。”⑧ 口头表述者为言,笔墨描述者为翰,这反映了刘勰对于文采的重视。“翰”指翠鸟的羽毛,晋以来常常被用以形容富有文采的作品,这是时代风尚。然而在刘勰看来,用笔墨描写的也并非都堪称作品,强弱优劣的关键即在“研术”。据《文心雕龙·序志》,其书的下篇乃“割情析采,笼圈条贯,摛神性,图风势,苞会通,阅声字,崇替于《时序》,褒贬于《才略》,怊怅于《知音》,耿介于《程器》”,涉及文学的创作、批评、历史等诸多方面的理论。其中创作论部分,又涉及文学的想象、构思、辞采、剪裁、用典、声律、炼字、对偶等命题,部分建立起文学的写作规范,虽然还不免是笼统的。

齐梁以来积极建立诗学规范的,可以沈约等“永明体”诗人为代表。从沈约开始,中国诗歌的音律有了人为的限定,并且要求严格执行。在其“规范”的视野之下重新审视诗歌史,尽管自古以来就有“高言妙句,音韵天成”者,但都是“暗与理合,匪由思至”。而文学史上享有大名的作家,如“张(衡)、蔡(邕)、曹 (植)、王(粲),曾无先觉;潘(岳)、陆(机)、颜(延之)、谢(灵运),去之弥远”⑨。他所试图建立的是一个崭新的规范,了解诗歌的音韵规律成为写作、谈论文学的必要前提。“作五言诗者,善用四声,则讽咏而流靡;能达八体,则陆离而华洁。”⑩ 然而,这样一种有关规范的意见在当时并未能得到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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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俄罗斯文学;教学

就当代中国的文学教育而言,在高校进行文学教育、重视对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要求所有的大学生、研究生都要选修一定学分的人文素质课,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如果一个学理工科的大学生对于文学与文化一无所知,对于论文写作与发表也没有自己的认识与操作性,那他的发展空间就可能非常有限。更为重要的一个事实是,最近一百年以来,世界文学发展史以事实证明,在世界作家队伍中,学理工出身的人员占到了全体作家的三分之一以上,有许多学理工出身的人最终成为杰出的诗人与作家,而真正学文学与语言出身的人从事文学创作而取得成功的,却不是太多。因此,面向全体大学生与研究生的文学教育,是必须的与必要的。

外国文学教育也是文学、语言教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外国文学教育大众化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在高校只是靠教师的言传身教而去实现文学教育的大众化目标已经是不可能了,因为高校的师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传统意义上认为要实现文学教育真正的大众化目标,非有数种以至于数十种专门的文学教育期刊不可。而在当今时代文学教育大众化的真正实现,网络的作用却最为重要。据统计,人类历史与文化科技知识的网络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人类历史上所积累起来的大部分知识,都可以在网络上生存与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这些已经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资源库。一座图书馆的所有藏书,甚至一个国家的所有藏书,都可以搬到网络上,并得到永久性的保存。因此,对于外国文学与文化网络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就成为我们外国文学及语言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俄罗斯文学,特别是18、19世纪的俄罗斯文学是世界文学宝库中最璀璨的明珠之一,这个时代的杰出作家人才辈出,经典作品层出不穷。作为俄罗斯的近邻,通过文学研究与文学教育的开展去深入了解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人文背景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传统意义上的俄罗斯文学研究。现在如果想要了解俄罗斯的经典文学作品,只要到书店查找一下就会发现,大量的俄罗斯文学的译本琳满目,凡是著名作家的作品,甚至是选集、文集与全集,基本上都可以找到;在外文书店的原版作品,也有相当多。在著作本身的获取方式上已经相对容易。因此,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爱好者,只要你对俄罗斯文学感兴趣,那么你就可以获得你所需要的原著书籍。而对俄罗斯文学研究方面的专业论文,现在也可以在多家专业的文学研究杂志和外语学术研究杂志进行查阅、发表。

第二,网络对普通人学习研究的影响。从前我们中国人了解俄罗斯文学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今天我们正处于一个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如果资金有限,买不起那么多俄罗斯经典文学名著特别是原版名著,或者是因为携带不便等原因,学习者就可以通过直接上网的方式,到网络上阅读多种多样的外国文学名著译本、原文。而如果你想对著作本身的背景、作者信息或作品研究感兴趣,可以通过谷歌或一些国内知名的搜索引擎例如百度、搜狗等进行搜索。

第三,网络对俄罗斯文学研究者学习研究的影响。中国权威的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网》中有自1979年开始到现在中国学者发表的关于俄罗斯文学方面的论文;有全国优秀硕士、博士论文文库,关于该方面的优秀论文都可以找到。据悉,现在正在建立“重要会议论文数据库”的论文可以全文下载。国外的许多图书馆、著名的网站,文学作品与研究著作几乎应有尽有。并且凡是著名的作家,几乎都有其研究性的网站存在,内容丰富,形式生动,并且许多也都是免费开放的;如果我们俄语比较好,就可以进行阅读与研究。俄罗斯本国的文学研究也相当深入,几乎所有的作家都有其相应的研究网站,在这些网站上你可以查阅到作家生平、分不同阶段的作品、对不同作品的研究著作、论文等。这些资料虽然比较浅显,但是相对国内较少的研究资料,这些相对比较全面的第一手资料就显得尤为可贵了。

第四,俄罗斯现代文学发展现状及其研究现状。近年来许多文学作品首先是在网络上发表的,许多有名的作家最初也是网络,在中国也是类似的情况。作品首先是以网络写作方式发表的,我们也是通过网络最先了解与阅读的,然后再根据点击阅读量进行纸质的印刷出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具有原创性的俄罗斯文学作品已经网络化。作家作品的传播与阅读已经实现了网络化,文学已经不再只是基于纸质文本的才进行传播的东西。当今的俄罗斯文学研究,不可能离开网络这样一个具有时代性的背景。同时,我们也有必要让自己进入网络时代,也有必要以自己的方式让俄罗斯文学知识的积累与理论的批评在网上进行。

第五,网络环境下的俄罗斯文学教育。在国内的高校里,不论是外国文学的教学大多还是传统的授课模式,通过教师在课堂上的口笔相授来完成知识的传输。但现实生活中高校大多已经建立了校园网,而我国的教育网建设也日臻成熟完善。学生们不但可以通过上课这种传统的面对面的授课方式获得知识,而且可以通过网络来获得大量的作品、作家信息。

外国文学的学习对于外语教学有推动和促进作用,能够在外语教学中起到帮助了解学生的学习内容的背景,提高文学修养等方面的良好媒介,对于文学学习的掌握和应用是促进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桥梁,对俄语的外语教学工作有锦上添花的作用。

俄罗斯文学及俄语语言教学的教师可以通过资源整合进行立体式教学。在课堂面对面教学的基础上同时可以利用校园网络中心的服务器,上传大量的与俄罗斯文学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视听资料,建立起可供学生在网络计算机终端检索查询的俄罗斯文学相关资料的资料库;同时也可以通过上传网络课件、课前课后对学生进行任务要求来促使学生对该方面知识随时进行提取学习掌握,利用网络交流平台与教师进行相关领域的交流等作为补充教学手段。

俄罗斯文学是文学教育、俄语教学必不可缺的重要资源,网络是教育的重要途径与手段。面对新的时代,我们必须有新的思路与新的办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网络在俄罗斯文学教育大众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其他途径与方法所不能代替的。毕竟,我们已经步入了一个网络时代,这是每一个文学及外语教育工作者与文学研究工作者所不能忽略的重要事实。

参考文献:

[1]顾曰国. 网络教育初探[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第5篇

关键词:宋代雅乐的特点;宋代雅乐的评价;宋君臣对雅乐的态度

雅乐一般泛指宫廷的祭祀活动和朝会仪礼中所用的音乐。起源于周代的礼乐制度,用于郊社、宗庙、宫廷仪礼、射乡以及军事上的大典等。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历朝统治者认为雅乐具有“化民”和巩固政权的作用,对雅乐持比较重视的态度。宋朝统治者对雅乐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宋代的六次雅乐改制、宋代君臣对雅乐的态度等几个方面。关于宋代宫廷雅乐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著作、学位论文和期刊论文三个部分。

1 有关著作中及论文中关于宋代雅乐的介绍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金文达《中国古代音乐史》等著作中专门论述了宋代宫廷雅乐,详细介绍了雅乐的特点等,且认为宋代雅乐存在着复古主义和神秘主义。夏野《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和田可文《简明中国音乐史》,介绍了宋代雅乐的乐队等方面,并且也认为宋代雅乐是仿古的。林萃青《宋代音乐史论文集――理论与描述》,[1]主要是对大晟乐做了详细的介绍,分析大晟乐产生和灭亡的过程及其影响、叙述宋徽宗的礼乐事迹及其帝王符号、礼乐符号等。笔者发现近些年关于雅乐的学位论文还是有许多的,其中直接以宋代雅乐为主题的学位论文有五篇,[2]另外一些硕、博士论文中也涉及了宋代雅乐。根据已有研究成果笔者暂将宋代雅乐分为七个部分予以分析。

(1)关于宋代雅乐特点的介绍。著作和论文中介绍宋代雅乐的特点,一般都是从雅乐的应用场合、乐曲内容、乐曲创制及标题、乐律制度等几方面来进行的介绍。韩伟《宋代乐论研究》、邱源媛《唐宋雅乐的对比研究》等这些学位论文都采用了大量的篇幅介绍雅乐的特点。李幼平《宋代音乐艺术实践中的黄钟标准音高》[3]、田中有纪《北宋士大夫的八音思想――陈祥道与陈的雅乐构想》[4]等也有相关介绍。李幼平《宋代音乐艺术实践中的黄钟标准音高》主要介绍了关于黄钟音高的乐论。田中有纪的《北宋士大夫的八音思想――陈祥道与陈的雅乐构想》分析了有关雅乐的北宋士大夫的讨论,特别考察以八音的概念为基础的王安石学派的乐论。

(2)宋代君臣对雅乐的态度。宋代君臣极其重视宋代雅乐,主要与其社会背景和政治目的有着必然的联系。相关著作主要介绍了宋代统治者重视雅乐的原因,如夏野《中国古代音乐史简编》及金文达《中国古代音乐史》。学位论文:初益辰《宋代宫廷音乐机构设置研究》从宋统治者本身和宋宫廷音乐机构对雅乐的重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郑月平《从历史文化学的角度解读北宋之雅乐》分别从北宋各朝皇帝、儒臣乐论等方面强调了宋统治者的态度。

(3)关于对宋代雅乐的评价问题。当今学术界对其持有以下三种态度:首先,持否定的态度。孙琳《唐宋宫廷雅乐之比较研究》、郑月平《从历史文化学的角度解读北宋之雅乐》等分别从雅乐的律吕制作和乐论上、应用场合来强调雅乐的复古性,并具有神秘色彩。其次,持肯定态度的观点。黄炳寅在其《中国音乐与文学史话集》[5]中提到“宋朝学者在追求音乐革新的精神颇值称道,论其治学态度则已脱离旧臼而重视较科学之实验研究”,对雅乐持肯定态度。第三,持部分肯定的态度。李方元在其《宋史・乐志》中说道:“宋代雅乐之所以有超过前代的影响和成绩……不仅使雅乐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恢复,而且还使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都是明显的事实。”寇文娟《关于“宋代雅乐评价”问题的几点思考》,[6]文章通过分析论证,认为宋代雅乐复古成分下面却隐含了很多复兴的因素。

(4)宋代雅乐祭祀中的礼制分析。路佳琳的硕士学位论文《北宋景佑―嘉年间的雅乐研究》和的硕士学位论文《宋代五礼仪式音乐研究》,都对雅乐中的五礼仪式进行了分析,增强了我们对五礼的认识。

(5)对南宋祭祀歌曲的考证和译解。在音乐著作和论文中阐述南宋雅乐的比较少,普遍认为南宋雅乐沿袭了北宋的雅乐制度。林萃青的《古代音乐的跨国跨文化解读――南宋宫廷雅乐》主要是对南宋宫廷雅乐歌曲的音响实体和表演实践方面来加以分析。《宋代五礼仪式音乐研究》,本文选取了《中兴礼书》中的50首祭祀乐歌进行了译谱和分析。

(6)大晟乐的制作、大晟府的成立及其影响。大晟府是宋徽宗时期建立的一个音乐机构,虽然其只存在了20余年,但是其所形成的影响是我们不能忽略的。刘媛媛《宋代宫廷音乐机构研究》和初益辰《宋代宫廷音乐机构设置研究》,这两篇文章均从大晟府建立的雅化本质及其影响、大晟府乐器的雅化性质以及大晟府定律方面的极端雅化等方面做了简单介绍。

(7)新儒学对宋代雅乐的影响。宋朝,新儒学成了当时社会思想领域的主流,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宋代雅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徐小明《宋代――中国音乐艺术的转折期》强调宋明理学的形成是对统治者思想的绝好配合,表现在宫廷音乐上,就是极力提高雅乐的地位。张艺《探源宋代宫廷音乐机构与制度》,认为宋学的兴盛使雅乐得到了重视。关于宋明理学对宋代雅乐的影响这个问题,涉及的只是新儒学的形成使宋代雅乐具有了复古和神秘的特点。

2 反思

现有研究成果集中在了雅乐的改制、宋代君臣对雅乐的态度、大晟府及其影响,以及宋代雅乐和其他朝代的比较这几个方面。另外,认为南宋雅乐由于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基本承袭了北宋雅乐,仅林萃青几篇文章涉及了南宋雅乐。那么笔者认为既然是宋代雅乐,为何只强调北宋雅乐,难道南宋雅乐真的是对于北宋雅乐一成不变的承袭吗?对于宋代雅乐的评价问题,一直颇有争议。对宋雅乐持批判态度主要是从宋代雅乐依照古法制律这个问题上来考量的,另外也有学者对其持肯定的态度。笔者认为应以客观的态度去分析才会得到合理的判断。

宋明理学的形成确实对宋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一些代表人物的音乐思想也对宋代雅乐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但是就目前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只是提出新儒学的形成使宋代雅乐具有了复古和神秘的特点,其实笔者认为应该对一些主要代表人物的音乐思想进行考证,从而使我们对新儒学对宋代雅乐的影响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参考文献:

[1] 林萃青.宋代音乐史论文集――理论与描述[M].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2.

[2] 邱源媛.唐宋雅乐的对比研究[D].郑月平.从历史文化学的角度解读北宋之雅乐[D].孔琳.唐宋宫廷雅乐之比较研究[D].李明明.中国古代雅乐文化分期研究[D].路佳琳.北宋景佑――嘉年间的雅乐研究[D].

[3] 李幼平.宋代音乐艺术实践中的黄钟标准音高[J].音乐研究,2001(2).

[4] 田中有纪.北宋士大夫的八音思想――陈祥道与陈的雅乐构想[J].中华民族专题.

第6篇

    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创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他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类作品,该法第三条第一款即“文字作品”,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是如此,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还是如此,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文字作品是最普遍采用的创作方式,其履盖领域之广泛,创作数量的浩繁,接触人群之广泛,传播形式之简便和成本的低廉,都是其他作品不能比拟的。

第7篇

[关键词]郡斋读书志;子部;集部;类目

一、子部

在古代文献四部分类中,子部居第三位。在四部分类法中,经、史、集三部之书内容非常明确,在现代诸分类法如《中国图书分类法》中都能找到相应的部类,唯有子部之书最为庞杂,涉及内容遍及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子部之子,其最早意义当是指春秋、战国时代的诸子。在我国最早的综合性分类目录《七略》中,即是指诸子略所著录的诸子百家之书,这时候是名实相符的。但随着学术的发展,儒家思想在文化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诸子学术逐渐衰落,使它们失去了作为一大部类存在的理由。加上《七略》有著录典籍“道”“器”不分的先例,造成了四部法中子部类目繁杂。内容包罗万象的局面,使“子”部之名与其实已经不相符。这种做法为后世四部分类法中“子”部的立类提供了理论依据,而魏晋以后学术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子部各类的最终形成提供了现实性和必要性。

《七略》将当时的图分类分为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和方技略。诸子略列于第二。至魏晋南北朝时,西晋荀勖的《晋中经新簿》分群书为甲、乙、丙、丁四部,其乙部,有古诸子家、近世子家、兵书、兵家、术数。将诸子与兵书、数术合并为一类。之后《隋书・经籍志》确立了经史子集四部分类法的正统地位,子部分为十四类,构建了以后历代目录中子部的基本框架。

《郡斋读书志》子部分为十八类,依次为儒家类、道家类、法家类、名家类、墨家类、纵横家类、杂家类、农家类、小说类、天文类、星历类、五行类、兵家类、释书类、类书类、艺术类、医书类、神仙类,通过与其他书目比较,《郡斋读书志》将《崇文总目》的“道书类”、“释书类”改为“神仙类”、“释书类”,于以后诸目录著作影响较大。

道教与佛教于东汉年间发展起来,但是从正统的封建观念看来,佛教、道教是异端、外学,是被排斥在儒家的经、子、集外的。因此,南朝宋王俭的《七志》与梁阮孝绪的《七录》,佛道经典都是附在目录的最后,《隋书・经籍志》也是将其以附录的形式排除在经史子集之外。从《旧唐书・经籍志》始,道佛典籍归入子部道家类,仍不能独立成类。尽管封建正统观念贬低佛道,但也不能不正视道佛的发展,至宋官修《崇文总目》,在道家类之外,另有道书类、释书类,《郡斋读书志》将其改为神仙类、释书类,自此以后,诸多目录因之。晁公武认识到道佛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于古籍目录中单独设类,但他对其采取的仍是鄙视的态度。公武于子部大序曰:

昔刘歆既录神仙之书,而王俭又录释氏,今亦循之者,何哉?自汉以后,九流浸微,隋唐之间,又尚辞章,不复问义理之实,虽以儒自名者,亦不知何等为儒术矣,况其次者哉?百家壅底,正途之弊既息,而神仙服食之说盛,释氏因果之教兴,杂然与儒者抗衡而意常先之。君子虽有取焉,而学之者不为其所误者鲜矣,则为患又甚于汉。盖彼八家,皆有补于时,而此二教,皆无意于世业。八家本出于圣人,有补于时,特学者失之,而庄、老足以亡晋,申、商犹足以灭秦,况二教无益于世,不自附于圣人,若学而失之,则其祸将如何?故存之以为世戒云。[1]

作者认为佛道之学不为正途,迷惑人们的思想,使“学之者不为其所误者鲜矣”,佛道两教对于现实社会无所用,他于子部立神仙、释氏类一方面是源于传统因素,因袭之,一方面是认识到“神仙服食之说盛,释氏因果之教兴”,而最主要的目的是“以为世戒”,可见当时道教、佛教的地位极低。

在《四库全书总目》之前,道家类与道教类是分别立类的,公武于此也有较清醒的认识:

其后学神仙者稍稍自附于黄、老……而神仙之学如上所陈者居多,与道家绝不相类。……凡其说出于神仙者,虽曰“老子”“黄帝”,亦皆附于此,不以名乱实也。[1]

表明了区分道家与道教的态度。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道家与道教逐渐合流,《四库全书总目》将其合于道家类,其类序概述了道家与道教的关系,道教各派逐步依附于道家的源流迁变过程,反映了道家与道教合流的这一历史事实。《四库总目》将道教合于道家类是适应了当时学术发展状况的。

我们通过比较《郡斋读书志》与其他书目子部类目的设置,可以发现,各书目均著有名家、墨家、纵横家类。但是我们深入到各书目中,发现所列的书仅几种,比如《郡斋读书志》名家类下著录有《尹文子》、《邓析子》、《人物志》三种,墨家类仅著录《墨子》、《晏子春秋》两书,纵横家类也仅有《鬼谷子》、《战国策》。因此《四库全书总目》编撰者认为“别立标题”“自为支派”,“为此拘泥门目之过也”,将名家、墨家、纵横家类合并于杂家。

天文、历数、五行等三类,也稍有变更。《隋志》、两《唐志》均为天文、历数(算)、五行类,而《崇文总目》则析之为天文占数、历数、算术、五行、占筮五类。公武认识到《崇文总目》此种分类过于繁锁又将之合并为天文、星历、五行三类,至《四库总目》合而分之为天文算法、术数两类,前者包括推部、算书等二子类,后者包括数学、战后、相宅相墓、占命书相书、阴阳五行、杂技书等七子类,《四库总目》认为算术、天文互为表里,故合为一类。认为术数为易之支派,其分为七类,实则为后人从不同角度阐释的结果;各种阐释,乃“众志所趋”,虽圣人有所弗能禁,而作为现实存在的各种书籍,纵然“其不可通者”,也应存其说,其分类,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来,一定程序上是趋于合理的。

二、集部

在古代文献四部分类中,集部居第四位,而最早出现于目录,是《七略》中的“诗赋略”。两汉以前,无“集”之名,抒情明理之文与辞赋诗歌大都以单篇形式保存在史传中,所以《汉书・艺文志》无集部之设,于“诗赋略”中著录诗赋作品,类分五种。南朝宋王俭在《七志》中,致“诗赋略”为“文翰志”,从类目名称上看当时的文学作品已不仅仅限于诗赋,已经把文章包含在内了。梁时阮孝绪《七录》设“文集录”,分为楚辞、别集、杂文四类,《隋志》以经、史、子、集四部著录图书,于集部分为楚辞、别集、总集。它奠定了以后目录分类中集部类目的基础,后世目录集部的分类,都是在此基础上增损合益。纵观从《隋志》至《四库总目》的历代目录著作,集部子类变化最小,除《崇文总目》、《遂初堂书目》、《明史・艺文志》无楚辞类外(其著作合并至别集类),其他则均设有楚辞、别集、总集类。新增类目,《崇文总目》设文史类,《郡斋读书志》设文说类,《直斋书录的解题》增设文史、诗集、歌词、章奏类,《文献通考・经籍考》同《直斋书录解题》,《四库全书总目》设诗文评、词曲类。

《郡斋读书志》将《崇文总目》文史类中的有关史学批评的书析出置于史部,而在集部设文说类。文说类著录的是历代评论诗文等文学作品的著作,如《文心雕龙》、《金文要诀》、《韩文辨正》等。中国文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趋于自觉,文学批评也随之繁荣,先有三国魏曹丕的《典论・论文》,继之则有西晋陆机的《文赋》。南朝齐、梁时期,出现两部重要的诗文评名著,一为刘勰所撰论文之《文心雕龙》,一为钟嵘所撰论诗之《诗品》。《文心雕龙》是一部从理论上对前代文学创作进行全面总结的文学批评巨著,《诗品》是一部专门品评诗歌创作的著作,对后世的诗歌评论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这之后,文学评论著作日渐繁盛。但是相比较于其他类目数量还是不多,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单独立类的条件还不成熟,只有附录于相近的类中,《隋书・经籍志》便将《文心雕龙》放在了总集类中。随着学术的发展,此类书籍日渐增多,人们开始注意到文学批评之类的书籍,并在集部单独设立。从《崇文总目》之后的各种书目均设有此类,但也只有《郡斋读书志》于此类仅著文学批评类的书籍,这是晁公武颇有见识的一面,古代的文学批评著作也有了最合理的归类。

关于词类,《郡斋读书志》并未设类,也没有著词类的著作,大抵是由于公武认为词乃鄙俗之作,“倚声未技”、“不足重轻”,这种想法代表了当时绝大多数文人的意见,词是来自民间的通俗文艺样式,在宋人眼里,只有诗和散文才是正统的文学样式,宜于反映社会中的“重大题材”,至于来自里巷的“曲子词”则属于“末技”“小道”,是反映一己之生活的。公武此种观念是带有局限性的。但他之后的陈振孙却大胆地设立了歌词类,其后许多书目皆因之,此种做法具有独创性,至清《四库总目》将词曲合在一起,设立一类,列于集部末尾,在目录学上有所突破,但又十分保守。因是词是宋代文学代表,曲为元代文学代表,同样都为一种较大的文学体裁,词与曲应平行单独设立。

诗集类,仅《直斋书录解题》、《通志・艺文略》、《文献通考・经籍考》设立,但此种分类法较纷繁与其他类有重复,故大部分目录学者未从之。

到于章奏类,一些目录著作将之设于集部,显然不合理,应入史部。

参考文献:

[1](宋)晁公武撰,孙猛校正.郡斋读书志校正[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2](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宋)郑樵.通志・校雠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4]姚名达.中国目录学史[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

[5]余嘉锡.目录学发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倪士毅.宋代目录学家晁公武和《郡斋读书志》[J].杭州大学学报,1980,(3).

第8篇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104-01

一、微博著作权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微博内容是否属于作品?答案不是绝对的,属于微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微博作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一条140字内的微博文字想成为著作权法的作品,必须具有思想性,如果单单陈述事实、随便图画,没有倾入智力,很难认定为作品。如“我好饿”“好想家”“又下雨了”等,这类文字没有思想,很难成为作品。

其次,微博文字内容的表达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即独立性和创造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

再者,微博作品必须能以某种形式进行复制。如果作品可以某种方式或某种载体进行再现,一般可以认为可以复制。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方式

(一)微博用户原文转发行为

微博除了关注和收藏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那就是转发,转发行为具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可在显示原帖子内容的同时,还可看到原发帖人的微博昵称;第二,转发不可以更改原帖子的内容,只能完全按原文转发。这种转发行为从法律层而考虑,涉及到微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而从当前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微博用户均对此转发行为持包容态度,认为上述转发行为不侵犯著作权。而理论上对微博原文转发行为是否侵权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微博的原文转发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因为此转发行为并没有改变原作品内容,并指出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所以没有侵犯著作权。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微博的原文转发行为属于微博用户之间的默示许可,转发得到了博主的授权,所以不侵权。但是,如果微博作品作者在作品明确注明“不可转发”,那我们就必须尊重作者的意愿,即使符合合理使用也不可转发,否则侵犯微博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可见,虽然认定转发行为不侵权的结论更符合微博的特点,能够满足用户信息共享的需求,但仍有必要对不同的法理依据进行分析。

(二)微博用户的抄袭行为

所谓的抄袭行为,就是将其他博主的作品内容当作白己的微博内容予以。我们知道微博平台上的抄袭行为包括微博用户平台内抄袭、跨平台抄袭和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复制等二种情况。第一,微博平台上的抄袭就是同一微博平台上不同微博用户间的抄袭;第二跨平台抄袭,就是将原作者在其他平台上的作品照搬到白己的微博上;第二,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复制,就是将以前的传统作品比如纸质报纸上的内容数字化后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

抄袭行为是一种非常明显的侵权行为,在没有征得微博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下使用其作品,即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默示许可,侵犯了微博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对保护微博著作权的建议

(一)细化微博用户注册协议

建议细化微博用户注册协议。将微博范围内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得为哪些行为进行更加明确的约定。例如,明确约定微博用户允许其他用户原文转发自己的博文,但是抄袭的行为应当禁止等。如此,变默示许可为明示许可,可以使得授权明晰,避免纠纷发生。

(二)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在立法层而,对微博作品进行立法保护是行之有效的最好手段。首先,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单行法来规范网络著作权侵权,在此基础上添加章节来明细微博著作权侵权主体、客体、责任承担等有关规定。明确微博内容符合作品的满足条件。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加强有关法律的构建与完善,《著作权法》作为保护作品著作权最基本的法律,应当明确微博作品的法律地位,否则权利人的法权无法确定。

(三)确立后台实名制

后台实名制度不是才流行的制度,在借鉴国外解决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机制制度中相关国外的国家就实行了,回头看国内实名制度的提出大概是在博客广泛被应用的时候,确立后台实名制有利于微博事业的长远发展。首先,从明确侵权被告上考虑,实名制的实施使确定被告不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事。被侵权人不用在担心无法确定被告而担负败诉的风险,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效率,提高便民形象同时也会给存在侵权牟利侥幸心理的用户以警示。其次,从有利于微博服务提供方考虑,通过实名制定准确位到侵权用户,这样就减少了很大一部分微博服务提供商不得不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王荣彬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谢萌.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姜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6)

第9篇

【关键词】小学语文;经典诵读;研究

引言:“经典诵读”是对经典著作的阅读。据研究发现,经典诵读对于提高儿童识字量、记忆力、注意力和人格都有不同程度的正相关或促进作用。小学生处于童年期,单纯无邪,心如明镜,污垢未染,越是这样的心理越容易接受新的知识。文本根据我国目前小学语文教学中经典诵读实践的缺失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的分析,表明经典诵读对小学语文教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观点,并总结了几点小学语文经典诵读的实施方法。

一、小学语文教学现状

语文作为文化载体,决定了语文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殊性。中华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语文。这是时代赋予语文教育、语文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然而在小学语文实际教学中,严重缺失“经典诵读”教学,使得语文教学存在很多的问题[1]。

1.1中国传统文化面临断层危机

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的实施,现在的家庭均只有一个孩子,孩子在家庭环境中被溺爱的程度越来越严重。使得小学生身上存在个人至上、冷漠自私、缺乏友爱、盲目攀比等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小学生对经典著作的阅读变少,而我国经典著作所传扬精神的皆是仁、义、礼、智、信,小学生对道德情操的修养以及素质的培养逐渐减少,个人主义过于强烈,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断层。

1.2经典诵读内容过于陈旧

小学语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传授的经典著作往往停留在课本上,对课本的知识,教师只注重“怎么教”,而对于“教什么”教师处于比较茫然、模糊的状态。然而,小学语文的教学内容,可不仅仅停留在教科书上,经典著作的阅读,可适量在教科书以外进行延伸。语文教师作为文学工作者,可充分利用文学方面的知识,结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与心理特点,改变教学方式,加强对教学内容的研究与建设。

1.3教学形式落后

在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对“经典诵读”的教学形式往往是,一边阅读一边讲解,讲解完之后由学生各自做练习题[2]。教学过程中,教师成了教学的主体对象而非学生。学生缺少对经典著作的阅读量,学生对于教师的讲解并不理解,并对这种“教师讲解、学生练习”的教学形似产生反感,学生在课外时间对经典著作更提不起兴趣,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二、小学语文“经典诵读”的实施方法

“经典诵读”在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符合教育规律,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学生文化底蕴。在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要注重“经典诵读”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2.1以校领导为龙头,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以学校领导为龙头,通过行政渠道进行培训,提高领导及教师对“经典诵读”实验的认知,并知其重要性,从而在“经典诵读”实践上统一思想,形成合力。

2.2保持课题组成员之间的顺畅交流

定期召开课题组成员会议,明确各课题组成员的责任、任务,监督项目研究进度,不断完善课题研究脉络,交流心得体会以及发现的问题。同时建立课题组QQ群、飞信群,确保成员之间能不受时空的制约保持双向沟通,能在第一时间将发现的问题与课题组成员讨论,能在第一时间分享课题研究中的新发现。

2.3提高教师关于“经典诵读”的理论水平

把校本培训当作学校常规工作来抓,与平时的教研活动、业务学习、教师的培养相结合[3]。校本培训每月至少两次,利用周五的学习时间组织开展”经典诵读”的研讨活动,学习经典诵读新思想、新理念,讨论在“经典诵读”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好的思路,观摩课堂经典诵读教学,反思教学行为,同时要做到培训内容具有广泛性,培训形式多样化,使“经典诵读”培训正规化、常态化。

2.4开展针对性的前期调查

谈心主要是通过与学生的平等对话,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成长过程,成长经验,以此掌握学生的特性。问卷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接触经典诵读途径、“经典诵读”选取、家庭有无“经典诵读”教育、家庭藏书、经典诵读内容来源、经典诵读兴趣、经典诵读内容取向、每周经典诵读时间和量等方面。通过这两种不同形式的调查,可以了解学生特性和学生对“经典诵读”的了解程度,从而因材施教,设立不同的“经典诵读”实践计划。

2.5学校制定教学改革措施

在课程设置、教学时间、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确保“经典诵读”实践能正常进行,同时将“经典诵读”实践纳入教师考核中来,与教师效益考核挂钩,并制定具体的考评指标体系,确保教师能保质保量的完成“经典诵读”实践教学。

2.6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理念

首先,坚持“走出去”的学习策略,经常组织课题组成员和教师参与各种与“经典诵读”有关的培训活动、研讨会、报告会等,聆听著名学者对“经典诵读”的见解,学习他们的关于“经典诵读”的先进的理念和成功经验,不断的提高课题组对“经典诵读”的认识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结语

“经典诵读”是组织、引导学生通过“直面经典,多吟诵、多积累”的方式,使孩子们从小就获得经典范文的基本修养和传统文化的熏陶,提高语文素养。让孩子们在享受“与经典为伴,与圣贤为友”的吟诵乐趣中,受到教育和启迪。提高学生的人文修养,积淀他们的文化功底,为孩子打好人生起步的根基。

参考文献:

[1]叶蓉蓉.小学“中华经典诵读”现状调查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03-11.

第10篇

中国比较文学是在20世纪初发轫,20年代后作为一个学科开始孕育。80年代后,作为最具开放性、先锋性的学科之一,得到了迅猛发展。90年代前后,世界更深入地进入全球化,中国的比较文学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1.1初兴阶段

20世纪初,许多有识之士为了拯救民族危亡、唤起民众,在引进外国人文社会科学著作的同时,也翻译介绍了大量外国文学作品,使发轫于欧洲的比较文学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开始被引入了中国,这为比较文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必要的基础。

1.2发展与滞缓阶段

20世纪30年代中期及40年代初,比较文学出现了一个小,先后问世了一批比较文学著作和很有影响的论文。1949年以后的中国比较文学开始进入了一个特殊的时期。1949~1965年,主要受前苏联“一些思潮”的影响,致使比较文学发展处于阻滞状态;1966~1976年,“”时期,整个文坛处于荒芜状况,根本谈不上比较文学研究。

1.3复兴阶段

1978年,中国大地万象复苏,这为比较文学的全面复兴创造了极好的时代条件。比较文学在中国的复兴是以钱钟书的巨著《管锥篇》1979年的出版为标志的,从此比较文学在中国的迅速崛起,揭开了比较文学复兴的序幕。中国的比较文学以惊人的速度在全国范围发展蔓延,其队伍的人数与素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都大大超过以前任何一个时期,中国比较文学学科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壮观局面。

1.4蓬勃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有以下特点:第一,注重理论探讨和研究。我国著名比较文学家曹顺庆等专家积极呼吁建立“中国学派”,并且对“中国学派”的基本特色和方法论体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将比较文学研究推向了一个更新的阶段。第二,我国比较文学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令世界同行刮目相看,在国际比较文学界争得了一席之地。同时,我国的比较文学研究完全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扩大了与国际的交流。

2发展前景

进入21世纪,中国比较文学除了对学科的常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外,特别在以下几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也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

2.1文学人类学与国内少数民族文学研究

中国文学与国外文学关系的研究是当代中国比较文学三十年来发展最充分、成果最显著的一个研究领域。中国现当代学者在治学传统的基础上,结合比较文学影响研究的方法,研究中外文学关系,先后写出不少中外文学关系史、交流史的系列丛书、专著和文章,使中国文学在世界文学坐标中的位置、价值、发展进程都有了更为准确的评价。在以后的研究中必须更加重视活态文学,多元族群互动文学和口传文学,充分发挥其融合故事、讲唱、表演、信仰、仪式、礼俗等的文化整合功能,逐步完成从仅仅局限于文学性和文学内部研究的范式,走向对文学的文化语境还原性研究范式的演化。

2.2比较诗学的新进展

世界进入后现代时期,比较诗学有了根本的改变,新的比较诗学力求突显原创。诗学、国别诗学、民族诗学在理论及美学价值上呈现出来的共通性、普遍性与世界性的同时也要追寻不同诗学的差异性、特殊性与民族性,进行解释学的视域融合,最终汇入到多元化的流动性的世界诗学的潮流之中,形成以本土特色为主体的多元化的新诗学。

2.3海外华人文学与流散文学研究

海外华人文学是世界最大的移民和侨民文学创作群体。“流散”一词原意最初是指犹太人被动流散世界的现象,中国学者将“流散文学”纳入比较文学范畴,并将其视为比较文学研究之新领域。中国比较文学界聚焦诸如华人流散文学的文化身份追寻、中华文化意识及其与当地本土文化意识的碰撞与交融、华人流散文学的边缘性与世界性等的研究,数以百计的著作和大量学术论文提出了有关华人流散文学深化和发展的一系列理论话题。

2.4翻译文学与文学翻译观念的更新

中国是一个翻译大国,中国学者在翻译文学史和翻译文学理论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比较文学的翻译文学研究由于有了译介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入探讨,才使人觉得与传统的翻译研究在对象、目的、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从而可以纳入比较文学范畴,并规范了从文学、文化层面进行翻译研究的途径。文学翻译不只是文字符号的转换,而且是文化观念的传递与重塑,是在两种语言相切的地方,发展本土的语言。

2.5文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

近年来,中国学者从西方学者借用心理学、生理学、病理学乃至物理学等自然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剖析阐发作家、作品、情节与人物形象,从中得到颇多启发。多卷学术辑刊已陆续出版,其作者队伍扩展到宗教学、哲学、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业绩显著。

3发展中问题的解决

在全球文明冲突时代,中国当代比较文学研究虽然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面临着一些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首先,加强理论研究和探讨,指导比较文学研究。虽然我国的比较文学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理论研究缺乏深度。当年的法国学派和美国学派分别以“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著称于世,而当代的比较文学的“中国学派”却没有自己的体系。只有加强理论研究和探讨,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论体系,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的比较文学研究,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文学研究。其次,除进一步深化对传统的影响研究、平行研究、比较诗学研究外,还应进一步拓展比较故事学、东方文学研究、少数民族文学及其文化研究、海外华人文学研究,加快出版介绍华裔比较文学学者的论著及其学术观点。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我们已有一些具有独创的成果,但杰作却不是很多,尤其是在跨学科和跨文化研究方面的杰作更少。再次,加速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学科建设。目前,我国虽然已有十几个省份成立了比较文学研究会,但还没有普及。全国只有少部分大专院校开设有比较文学课,与西方的高校相比,我国高校的师生对比较文学还很陌生。只有加强在高校内的比较文学学科建设,普及比较文学教学,才能培养出更多从事比较文学研究的学者。

第11篇

【关键词】国内;狄金森;研究述评

引 言

艾米莉・狄金森(Emily Dickinson,1830―1886)是美国文学史上最伟大的女诗人。她被誉为“公元前七世纪古希腊萨福以来西方最杰出的女诗人”。她影响了20世纪的庞德、艾米・罗威尔、威廉斯、桑德堡、斯蒂文斯、弗罗斯特、艾略特等一大批诗人,架起了通向现代主义的桥梁。但这么一位死后声名鹊起的女诗人在生前却默默无闻,发表的诗作寥寥无几。上个世纪30年代,狄金森的经典地位才最终确立。随后,狄金森的翻译与研究形成一股难以退烧的热潮。我国的狄金森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学者才开始对其研究。21世纪以来,我国对狄金森研究在前人基础上取得了较大成就。

一、狄金森作品的译介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狄金森的译本相继出现,如1984年湖南人民出版社的江枫译《狄金森诗选》,1986年四川文艺出版社的张云译《狄金森诗钞》等,这些译作都给狄金森的研究创造了基本条件,同时也为新世纪的译本的出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2001年作家出版社的《我们无法猜出的谜―狄金森选集》,2004年上海外语出版社《艾米莉・狄金森》,2008年江枫(译)人民文学出版社《暴风雨夜,暴风雨夜》这是在上个世纪的译作基础上翻译的。2010年北岳文艺出版社《狄更生诗歌精选》,2010年蒲隆(译)译林出版社《狄金森诗歌与书信选集》,这个版本可与江枫译本并驾齐驱。2011年周建新(译)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艾米莉・狄金森诗选》,2012年江枫译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狄金森诗选》,2013年康燕彬(译)漓江出版社《不是玫瑰,如花盛开》等。

二、狄金森作品的具体研究

新世纪以来,关于狄金森作品(包括诗歌和书信)的研究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就。2012年,北大出版社《狄金森与后浪漫主义诗学研究》,刘晓晖在这本书中详细地论述了狄金森在后浪漫主义中起的作用。2006年,在上海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狄金森研究》刘守兰对狄金森生平、诗歌等作了较为宏观的论述。在思想层面对狄金森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的是王金娥《孤寂的风景:论艾米莉・狄金森诗歌中的孤独意识》。研究著作无论是质量和数量都远远超过上个世纪。

上文笔者已列出了部分研究狄金森作品的专门著作,除此之外,据笔者不完整统计,以狄金森为其研究对象的硕士、博士论文有数十篇,这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前人。而同样可观的是发表在报纸期刊的论文有近千篇,核心期刊的有近百篇。这无疑说明中国学者对狄金森作品的研究有所加热。

研究狄金森作品的主要成果是论文,这些论文聚焦于主题思想、艺术风格以及狄金森与其他作家、文化思想的关系方面。

(一)狄金森诗歌主题有思想方面:范春香《美国诗人狄金森创作主题新论》一反“常态”,论述了狄金森诗歌与外面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在此指出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科学技术及南北战争对其诗歌有着重大影响,并且都对其诗歌有着不可磨灭的体现。朱莉在《对艾米莉・狄金森生死心理的现代阐释》中论述了狄金森对死亡的态度:她诗意化死亡的到来,意象化死亡的体验;追真求美追述死亡的意义。狄金森面对的最后时刻,“所做的是让出她在人世间所拥有的一切。”杨甸虹在《爱情・死亡・永恒――艾米莉・狄金森诗歌解谜》一文中指不能简单的将她的诗歌分类,因为诗歌与诗歌之间内容是紧密相联的。傅柳在《神秘瑰丽的大自然的歌手――艾米莉・狄金森自然诗作初探》则剖析了造就狄金森矛盾的自然观的原因。从诗中可获知狄金森认为自然对人类时而慈善友好,时而敌对仇恨,既带给人类愉悦与和谐,又给人类以巨大伤害。而傅柳从社会经济、超验主义思想的渗透、文学的思潮以及宗教文化意识四个方面对狄金森在自然主义诗歌矛盾的自然观进行探索。发表于2009年《外国语文学(季刊)》作者是向玲玲的《论狄金森死亡主题诗歌中的时间观》提供了狄金森死亡主题诗歌研究的一条新思路,具有较大的开拓意义。论文中提到狄诗往往存在着线性时间和循环时间的双维度,并得出结论:狄金森突破了人类时间(线性时间)与自然时间(循环时间)的二分法,且更青睐自主的循环时间。对于狄金森宗教观研究一直是狄金森研究的一个争论点,有的人认为狄金森信仰基督教,还有的人认为狄氏是宗教的反叛者。而顾晓辉在《上帝与世人――试论美国女诗人艾米莉・狄金森的宗教观》中论证了狄金森独特的宗教观――她弃绝了宗教仪式,而以自己的方式保持着。另外,薛春霞《艾米莉・狄金森的女性个体主义》提出狄金森诗歌“反崇高主题”特征,并且推测原因是“因她视传统自然为男性化的产物”。

(二)狄金森诗歌艺术研究:在诗歌艺术这一方面,成果远不及诗歌主题方面的研究,但还是有些许亮点。最值得一提的是刘晓晖这个学者,他的《文体越界与意义空白:解读艾米莉・狄金森的书信》非常翔实地论述了狄金森书信文体越界情况。刘晓晖认为狄金森的书信世纪成了虚构作品,并且指出狄金森“有意隐去相关背景,避免直接挂涉具体人和事。”在《从比喻手法看狄金森的认识论思想》中,刘晓晖论证了狄金森比喻手法与狄金森认识论思想的关系。李玲的《论艾米莉・狄金森的隐晦艺术》以狄金森的隐晦诗学理论为切入点,对她诗中的意象、不规则的语法和韵律、含糊的影射和特殊的修辞风格等隐晦艺术进行了梳理。

三、狄金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方向

新世纪以来,狄金森研究取得了新的成果,但也存在很多不足,而这些不足又是其他研究大问题的恶性种子。

首先,原著的引进和著作的译介存在着致命伤。狄金森诗歌和书信全集早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在美国风行。但是直到今天,狄金森诗歌全集还没在出现在中华大地上,中文翻译的诗作还是少数,全集更是空缺。

其次,研究狄金森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国外。原因可能是研究者与作家地域文化差异较大导致的。未来关于狄金森研究,可以加大国内外研究交流,拓展国内研究的视野,学习国外最新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最后,狄金森研究的资料过于陈旧。纵观国内十多年的研究不难发现国内学者采用的材料绝大部分还是上个世纪的,并且非常局限。未来同样可以加强国内外交流,国内互联网数据库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范春香.美国诗人狄金森创作主题新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2]朱莉.对艾米莉・狄金森生死心理的现代阐释[J].国外社会科学,2009(05).

[3]杨甸虹.爱情・死亡・永恒―艾米莉・狄金森诗歌解谜[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1(03).

[4]傅柳.神秘瑰丽的大自然的歌手―艾米莉・狄金森自然诗作初探[J].南京师大报(社会科学报),2000(4).

[5]向玲玲.论狄金森死亡主题诗歌中的时间观[J].外国语文学(季刊),2009(4).

第12篇

关键词:叶燮 《原诗》 研究综述

清代文论家叶燮的《原诗》,体系完整,论述精到,是继刘勰《文心雕龙》之后的又一座文学理论高峰。自其问世之后,研究者代不乏人,产生了较大影响。声名较著者,国内有朱东润、郭绍虞、霍松林、蒋凡等人,国外有日本的青木正儿、德国的卜松山等人。以上学者功底深厚,分别从文学、史学、哲学(美学)等领域切入,取得了较为可观的成就,为后世了解和进一步研究《原诗》提供了学习的范式。

自21世纪以来,学术界对《原诗》的研究更加细化,同时,由于西方文论的深刻影响,“中西比较”或“以西释中”的方法被引入,从而出现了新的研究热点。总体来看,新世纪以来的《原诗》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关于《原诗》文学流变思想的研究

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以苏州大学李晓峰的博士论文(2006)为代表。该文认为,叶燮的文学史观十分明确和准确,是建立在对诗歌流变进行仔细考察的基础上的,并认同诗歌处在永不停歇的发展运动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一认识决定了叶燮文学史观的发展性和开放性。该文肯定叶燮文学流变的开明性,认为他打破了封闭的诗歌史,为诗歌史走向开放提供了新鲜血液。很显然,这种认识对我们分析叶燮的文学史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与此相类似的论文还有马莹的《叶燮诗学思想基本特质的再检讨》(云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刘浏的《变而不失其正――叶燮论纲》(《华侨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白春香的《叶燮以“变”为核心的辩证的理性主义诗学观》(《晋中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杨晖的《正变思想研究的追溯与反思》(《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等。

除此之外,具有创新性的论文还有李晓峰的《叶燮的矛盾性和现代性的方法论生成》(《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3期),该文对“理、事、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了描述,并且将“现代性”引入到《原诗》的研究中,她认为《原诗》的现代性表现在叶燮学科意识的独立、文学流变观的开明、批评意识的创新以及强烈的反传统的意识中,应该说,这一论断颇有见地。

二、关于《原诗》美学思想的研究

美学思想研究已经成为《原诗》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集中体现叶燮美学思想的,主要是创作论部分。刘晓春《叶燮美学思想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一文对《原诗》的审美主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论述,该文认为,叶燮诗学观中的审美主客体主要有4种关系:“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的对应关系、“含蓄无垠”的认识关系、“倘恍以为情”的体验关系、“虚实相生”的创造关系。

李晓峰《叶燮研究》认为叶燮的主客体关系论是叶燮诗学思想的核心部分,“情”是主客体发生关系的关键所在,在人、物由分离到合二为一的过程中,达到了情理交融的审美境界,从而消解了简单意义上的“情”“理”相对的看法。该文还将“法”这一理论贯穿其中,认为“法”是将“理、事、情”联系起来的重要枢纽,这样就将主客体关系论和创作联系了起来。

此外,刘晓春《论叶燮对审美主客体关系的分析》(《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张兆勇和张彩云的《论叶燮美学思想》(《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4期)、王向荣的《叶燮原诗的“中和”之美》(《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等文章都对《原诗》的审美思想作了分析。但就总体来看,这些论述都没有超越前辈学者的研究。

三、关于《原诗》与其他理论著作诗学观的比较研究

近年来,有学者将《原诗》与其他文论著作进行了比较,这其中也包含了与西方文论著作的比较。洪涛的《、心物接触论的比较――并略论西方文论的相关议题》(《聊城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主要围绕着“触”“迎”“合”这三个方面,将《姜斋诗话》与《原诗》进行了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借助了美国文论家艾布拉姆斯的文学“四要素”概念,论述两部作品在不同层面显现的优缺点。王向荣的《“诗性言说”与“思性言说”――与比较研究》(《绥化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以《文赋》和《原诗》为例,分析了中国文论中的两种言说方式,比较了两者的长处,指出这两种言说方式各自存在的意义。

方汉文的《清叶燮之“理”与柏拉图的“理念”(Idea)》(《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通过对中西文论中关键词“理”的解读来分析和比较中西方文化与思想观念的差异。靳希的《从与看如何正视古典文学――以叶燮与布瓦洛为例》(《芒种》2013年第21期)从批评态度、理论主张等方面对东西方的文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白春香的《叶燮的诗歌审美思想与俄国形式主义诗学之比较》(《延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殷晶波《两种美学追寻的碰撞――试比较贺拉斯与叶燮的美学思想》(《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等都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中西文论的相通之处,但个别论文对于西方文论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相关分析不能切中肯綮。

四、关于《原诗》创作理论及其影响的研究

叶燮认为写诗有“法”,这种“法”就是要恰当地表现“理”,确切地表述“事”,真实地表达“情”。张红玉的《论叶燮中的“法”》(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对叶燮的“活法”与“死法”进行了认真分析,论述了“法”与“理、事、情”“才、胆、识、力”以及“胸襟”之间的关系,认为“法”是贯穿其中的重要因素。“法”作为《原诗》中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原诗》的创作理论。张红玉在论文中还论述了《原诗》的“活法”理论对叶燮弟子及曹雪芹《红楼梦》诗歌创作理论的影响。

刘晓龙《试论叶燮对诗歌理论的影响》(《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年第15期)一文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叶燮理论对《红楼梦》诗歌批评理论的影响,这五个方面分别为:诗歌创作无定法,诗歌内容与形式,主客体的“理、事、情”,诗歌贵在创新,诗人要有形象思维。该文分析了叶燮诗歌创作理论对《红楼梦》诗歌理论的影响,虽然有证据不充足之处,但对拓展我们的研究视野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刘静的《沈德潜、薛雪对叶燮诗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从《原诗》的源流分析、创作方法解读以及影响接受等方面,较为详尽地分析了叶燮理论对其学生的影响以及学生对他的继承与发展。

五、关于《原诗》批评观的研究

叶燮《原诗》的批评观已经成为研究《原诗》的一个重要方面。邓心强的《论叶燮诗学批评的突出表征》(《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认为,《原诗》的批评思想既有对传统儒家思想的继承,又有创新,具有一定的现代性。文章从“破”与“立”的角度,运用“点线面”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叶燮的批评观。樊蓝燕《叶燮理论的“破”与“立”》(《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第14期)从“破”与“立”两个方面论述了《原诗》对诗歌、诗人、批评家的批评。刘铁男的《叶燮批评论中对历代诗学诗歌的批评》(《平原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从叶燮对历代诗学和诗歌的批评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除此之外,《原诗》理论建构的一大特色是大量采用比喻的修辞手法,对于这一点,研究者关注较少。据潘链钰的《叶燮比喻修辞的艺术特征》(《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统计,《原诗》使用比喻的地方多达19处,在全文中所占比例将近十分之一,可见叶燮对于比喻手法的钟爱。该文从叶燮所处的时代背景、学习态度以及特有的思维方式入手,分析了叶燮大量使用比喻的原因,指出使用这一修辞手法的作用。

综上所述,21世纪以来,对叶燮《原诗》研究的领域虽然有所拓展,研究也有细化的倾向,但总体来说,成果并不突出,尤其是对叶燮诗学思想与西方诗学思想的对比研究不够深入,仍存在较大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刘晓春.叶燮《原诗》美学思想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2]李晓峰.叶燮《原诗》的矛盾性和现代性的方法论生成[J].社会科学辑刊,2006,(3).

[3]李晓峰.《原诗》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4]马莹.叶燮《原诗》诗学思想基本特质的再检讨[D].昆明:云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