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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通知

时间:2022-07-17 21:55: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事任命通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人事任命通知

第1篇

企业聘任书格式范本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年__月__日

报到时间___年__月__日 上 下午__时__分

报到地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 负责人____

贵公司于_____年__月__日所发录用通知已经收到。本人肯定按贵公司所要求时间报以,保证如约到贵公司就职,上述保证由本人亲属提供担保。

姓名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亲属担保人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聘字第___号

公司任命书格式范本

任命书到手就说明你已经成为这家公司的一员了,我们手握公司任命书,一定要让公司任命书发挥它最大的作用,严格执行工作的制定,认真负责做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员工。在书写任命书的时候,一定要主要书写格式,具体格式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公司任命书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协助总经理完整任务。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

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

以上任命决定自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总经理:

(印章)

年 月 日

在书写工作任命书的时候一定要包括这些内容:任命者、被任命者、任命期限(起止日期)、任命职务、任命日期、任命授权者的签名、任命单位的公章,以上就是一个公司任命书的全部内容。

任命书范文

学院人事任命书范文:

_______主任人事任命书

为搭建青岛职业院校与机械行业企业、校企合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青岛职业院校机械制造类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经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以下简称职教分中心)研究决定聘任: _______为青岛基地主任,主持职教分中心青岛基地日常工作。 本任命书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任命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 特此通知

_______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书范本:

人事任命通知书范本

根据《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经董事会选举并

任命_______同志为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届董事长任期自公司_______成立之曰起_______年。

本届董事长:_______ 董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决议,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新的人事任命,现予以公布:一、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总经理,主持事业部的日常工作;二、任命_______同志为事业部副总经理,负债协助总经理完整任务;三、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事部总经理,主持人事部的日常工作;四、任命_______同志为人力资源部经理,主持该部门的日常工作。以上任命决定自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总经理: (印章) 年月日 其他:任命书 经股东选举决定,现任命_________为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任命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不设董事会的小规模公司用)。股东签名(盖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任书范本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1. 报到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上下午______时______分

2. 报到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聘保证书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负责人聘任书

聘字第______号_______________

贵公司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所发录用通知已经收到。本人肯定按贵公司所要求时间报以,保证如约到贵公司就职,上述保证由本人亲属提供担保。

姓名______________ (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亲属担保人 ______________(签字或印鉴)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兹聘请_________先生(小姐)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职称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此 聘

总经理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发

兹聘请_________先生(小姐)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部 职称________________

在聘期间

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

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2篇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深学实查、立说立行、即知即改,坚持思想认识上不去不放过、听取意见不充分不放过、即知即改不落实不放过,努力把区人大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各项工作引向深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唐周绍和党组各位成员在学习上下功夫,带头研读,带头思考,带头交流,目前已参加各类学习活动6次,每个党组成员交流发言都在3次以上;在听取意见上下功夫,带头深入选区,带头倾听呼声,带头查找突出问题,目前已召开10次累计近百人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电子邮箱、书面等渠道,积极征求全体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即知即改上下功夫,唐周绍同志多次强调:“一开始就要即知即改、小有小改、大有大改,凡是能尽早改的尽早改。”一个多月来,党组和机关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整改,务求见效:

——“五项举措”提升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落实询问常态化。根据区委要求,已明确上下半年分别对教育公建配套、食品卫生等两项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中开展询问,必要时提出质询。增加审议材料时间。已明确提前一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寄送专项工作报告,便于组成人员充分准备,提高审议发言质量。科学安排会议议程。统筹好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和议程,解决审议时间偏紧、发言不够充分等问题。完善人事任免工作。一是扩大人事任免通报范围,在常委会会议前召开有关人事安排通报会的参加范围,已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扩大至全体组成人员;二是给被任命人员颁发“一书两法”,常委会会议对有关候选人投票表决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现场颁发任命书,并赠送《宪法》和《监督法》;三是新任命同志由任职发言改为任职承诺,同时还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任职承诺书”,强化接受监督意识。严肃执行请假制度。明确强调,常委会组成人员除了出席市委、区委重要会议外,只要其当天在本市范围的,都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不得随意请假。同时,参照市人大做法,从4月份召开的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开始,在会议通知后附有上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常委会会议请假报告等制度,切实端正会风,为搞好审议夯实基础。

——“三个加强”推进机关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区委的决策部署,推进区人大机关优化机构和人员交流,安排部分处级和科级干部到基层交流任职,1名青年干部到区委党校学习,1名青年干部到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挂职,2名干部列入新区党外人士储备培养。加强机关制度建设。着手对办公室44项工作制度开展系统梳理,涉及办会、办文、档案、党建等12个方面,将通过修订和增补,形成系统规范、便利操作的机关工作制度;落实办公室主任例会制度,加强办公室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便捷高效的机关运作机制。加强对工委的服务保障。及时采取网络、书面印发、专项提供以及加快文件流转传阅等方式,使各工委负责人更好知情知政;明确在办公室干部选拔时充分听取相关工委的意见建议。

——“三项举措”加强人大宣传。一是整合已有的宣传和联络载体,在《浦东人大情况》开设专栏,深化教实活动信息报道;二是借助“人大信息投稿邮箱”,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征求对党组和机关“”突出问题的意见建议;三是切实发挥“区人大代表信息平台”作用,利用代表邮箱,及时收集代表的意见建议。还转文风、接地气,促进人大信息向基层一线倾斜、内容向民生民情倾斜、写法向生动活泼和短平快倾斜,提高宣传质量。

第3篇

2014年年底,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办公室印发有关通知,决定航天科技等16家企业纳入规范董事会建设范围;至此,国资委监管的112家中央企业中,董事会试点企业户数已达74家。笔者认为,央企董事会试点对促进央企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内部人控制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一个问题是有些外部董事沦为“花瓶”。2004年6月7日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对难实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和确需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大型集团公司,要按《公司法》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是除了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也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实践中,外部董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退休的央企国企高管、或者学者,有的甚至同时担任几家央企的外部董事,他们一般不持股、自身利益与央企发展关系不大;另外2009年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对外部董事的职责义务、失职时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规定,由此外部董事发挥的作用远不如预期,与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样,他们也被一些市场人士认为是“花瓶董事”。去年审计署披露的11家中央企业审计结果显示,这些企业存在包括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巨亏、滥发职工福利、资金违规使用等诸多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有5家已先后引入外部董事制度。

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推动外部董事“职业化”。外部董事只有职业化才能专业化,才能有能力、也有时间用在履职上面。目前,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国资委应进一步完善外部董事的遴选机制、评价机制、薪酬机制、奖惩机制,同时可考虑建立外部董事专门行为规范,引导外部董事勤勉作为,强化外部董事的权责意识。

第二个问题,是央企董事会职权没有依法落实。按《公司法》,总经理应由董事会选聘或者解聘,副总则应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但现实中,不仅总经理由国资委等部门任命,连不少副总也是空降而来,董事会法定权力被虚置,董事会下设的人事提名委员会更是无法开展工作。由于董事会对经理层人事任命缺乏应有权力,不仅影响董事会决策的权威性,有时还造成董事会与总经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不协调,甚至可能形成内斗,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低下。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依法赋予央企董事会法定权力。既然央企要建立董事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然与其他公司一样也要遵循《公司法》等方面规定,央企董事会无疑同样应该拥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力。可喜的是,国资委正在推动央企由董事会直接选聘和管理经理层(包括总经理)的试点,这方面应该尽快取得经验并予以推广。另外,推动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投资主体,自然而然就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经理层等架构,同时明确其职责权限,可以说,央企推动混合所有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是建立规范公司治理架构的一个重要方法或捷径。

第三个问题,央企集团与旗下上市公司治理架构重复建设。一些央企集团公司主业资产绝大部分或者全部注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按《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主业资产若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注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选聘试点集团企业董事要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相协调;这样在上市公司层面和集体公司层面,有两套人员相互交叉重叠的治理机构,有人称之为双层董事会现象。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推动央企集团层面的整体上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目前国有资本监管体系可能由“国资委-所属国企”二级结构向“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所属国企”三级结构过渡。笔者认为,央企集团公司在剥离办社会职能后,所有资产都可进入上市实体,实现整体上市后,原来央企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可通过划拨方式转移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一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接手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多个央企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然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可行使国有股东权利,自行决定派出董事,直接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第4篇

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氛围,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__市__区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相组发〔2007〕5号)、《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相组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中层干部职务任免管理的通知》(相组发〔2010〕7号)的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对我局部分中层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

(二)面试小组(评委)由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区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共5人组成,同时邀请区纪委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次竞争上岗中层干部共1个职位,具体为:普教科(法制科)科长1名。

(一)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或直属事业编制在职工作人员。

(二)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熟悉所报岗位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管理经历,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四)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局中层干部现状,研究提出竞争上岗的工作方案并在局公示栏进行公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凡符合竞争上岗选拔范围和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岗,填写《__区教育局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报名表》(附件2),并明确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三)面试

竞职人员抽签确定面试次序。面试分演讲和答辩两部分,先进行演讲。演讲内容为竞职人员自我介绍、任职优势及上岗后如何履行好工作职责等,演讲时间为不超过5分钟。演讲后进行答辩,限时10分钟,答辩主要考核竞岗者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民主测评

在一定范围内对竞岗者的知识、能力、素质、岗位胜任程度等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为:除竞岗人员外的局机关、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直属学校校长。

(五)组织考察

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竞岗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六)局党委讨论决定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考察情况,局党委集体讨论,投票票决,确定拟选拔人选,并在公示栏公示5 天。

(七)任命

发文任命经选拔的中层干部,任免文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一)面试60分。由各位评委根据竞职者的综合表现,按要求对每个竞职者进行评分,其中,演讲30分,答辩30分。

(二)民主测评40分。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按“胜任”票1分,“基本胜任”票0.5分,“不胜任”票0分计算。具体计分方法为:个人民主测评分=有效票的得分/总有效票数*40。

(一)竞职人员的年龄、任职时间的确认均截止到2015年7月底,其他人事信息由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竞争上岗前确认。

第5篇

(一)招聘工作:

结合我院教改及师资队伍现状,制订了《制定xx—xx学年度人才引进方案》,通过前程无忧、中国研究生人才网、各高校就业网等渠道招聘信息;选择东北五校、山大、山师、山建筑、海大等部分重点高校参加其校园招聘会或举办专场招聘会;有选择的参加了济南、青岛人才市场招聘会。

认真完善招聘流程,一是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简历,及时审阅、筛选简历,对符合要求的简历尽快送用人部门再审核;二是及时组织试讲,尽量减少因时间过长导致的人才流失;三是建立较为完善的招聘工作记录,如各部门收取简历总数、同意试讲/面试人数、合格人员名单等信息均建立了较为详细的档案,以便查询和分析。

截止xx-3-4,我院共收到简历5386份,同意并通知试讲727人,到校试讲276人,同意录用79人,已签协议51人(附表)。招聘任务完成过半。

(二)新进人员接收工作:

为完成学院本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做好新进人员接收工作,本学期主要完成了学院引进人才信息上报;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改派、二次派遣、落户及外地在职人员的引进;全院劳工合同的新签、续订、招工表劳工合同的整理归档四个方面的工作。截止xx-12-29,已办理完毕32位省内外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协议书。

(三)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人事科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同时,进一步建立了教职工个人电子档案。同时,通过多次与学院网络中心沟通交流,人事管理软件开发工作基本结束,基本信息登陆完毕即可使用。

(四)其他日常工作:

第6篇

20__年度,政治部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高院政治部的大力指导下,我院政治部全体人员按照院党组提出“围绕一个中心、突出一个主题、抓好五项建设、争创四个一流、提升一个形象”的工作思路,全面实施“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文化育院、科技强院”的“五院方略”,廉洁自律、开拓创新、奋力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上级部门及院领导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和全院干警的好评。

对照《全省各中级法院政治部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有关内容,我院政治部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层人事工作(20分)

1、领导干部协管工作(3分)

自查情况: 我院能够认真履行协管职责,积极与__*市委组织部和市辖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沟通,不断宣讲《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最高院、省高院有关法院领导干部任职的文件、传真电报等精神,使__*市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委对基层法院班子成员的任职须经中院党组同意得到认可,成为共识。20__年中院未任命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也无任命法律职务的。

自查得分:3分

2、坚持进人审核制度情况(3分)

自查情况:我院能坚持严把进人关,及时呈报需经省院审核人有关人员的材料,近几年来,我院除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干部外,其他进人均通过省院组织的统一招录。在20__年的招录工作中,我市计划招录的43 人,均按照省院的规定,严格程序,细化责任,公正阳光透明,得到省院、__*市委组织部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自查得分:3分

3、审判员任命工作(3分)

自查情况:依法守规,严格按照《法官法》的任职条件、程序和最高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须经省法院审核”的规定,先报请省法院同意后再任命法官职务,认真、及时、准确报送法官等级、警衔有关材料,按时报送初任法官年度报告和汇总表。

自查得分:3分

4、协调落实豫组通[20__]53号文件(3分)

自查情况:一年来,我们积极协调落实豫组通[20__]53号文件,严格人民法庭机构管理,积极协调督促基层党委和基层法院落实法庭庭长职级待遇,20__年__法院为基层法庭解决正副科级40人。

自查得分:3分

5、司法改革工作(3分)

自查情况:我们按照省法院相关要求,在__区法院进行了书记员改革、在西华法院进行了人员陪审员的改革,使人员分类、法官员额、法官助理、书记员聘任制和单独序列管理、法官逐级选任、人民陪审员等项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步。

自查得分:3分

6、人事信息管理、统计工作(3分)及其他工作(2分)

自查情况:认真做好日常人事管理,及时维护更新人事管理系统数据,按省院要求及时上报人事统计机构变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执行公务证、更换刻制印章等材料。

自查得分:5分

通过自查,我院基层人事工作得分为20分。

二、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20分)

1、经常性教育项工作(3分)。

自查情况:一年来,按照院党组制订的《关于开展“素质教育年、作风强化年、形象提升年”活动的通知》要求,通过开展“五个一”学习活动(每周组织一次学习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学习讲评会,每季度开展一次读书演讲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学术研讨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家讲座和英模报告会)、开办“法院大学”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手。与此同时,我们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真正使院党组提出的“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办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地方;办理一个案件,发展一方经济”作为办理每一起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实

实在在的行动,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自查得分:3分。

2、专项教育工作(2分)

自查情况: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法院、市委、市委政法委的工作安排,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讨论活动、“新解放、新跨越、新掘起”大讨论活动、全市法院队伍建设年活动等八项大型专项教育活动。活动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了以中院党组书记、院长__*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为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政治部教育处按照有关活动方案的要求,制订了相关活动实施细则,并坚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确保了各项活动的健康、顺利地开展。

自查得分:2分。

3、表彰奖励工作(7分)

自查情况:20__年,我院我表彰奖励工作,在省法院政治部宣教处的指导下,院党组给予了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开展了“五个一”评比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学科技、用科技、促工作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手评比活动,开展一次多读书、读好书、写好文章的写作秀才评比活动,开展一次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办案能手评比活动,开展一次促和谐、保稳定、重效果的调解能手评比活动,开展一次学英模、创佳绩、争当先进的模范法官评比活动),并制订了相关方案。特别是对先进典型注重培养,并实施政策倾斜,先后推出了全国模范法院__*、全国优秀刑事审判法官__、全省政法工作先进个人__*等一大批在全省法院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同时,在推荐的过程中,院党组、政治部按照表彰奖励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条件,注重实绩,好中选优。严格奖励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荐评选,不搞“平衡照顾”,并及时上报了有关表格和材料。

自查得分:7分。

4、学历升级及司法考试工作(2分)

今年来,我院按照党组提出的“重教、严管、厚爱”队伍管理方针,加大对干警的业务素质的培养,投入十余万元建成了干警电子阅览室、报销干警学习费用,并下发文件,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干警的学习时间,促进了干警学习的积极性。目前,全院干警具备研究生学历和正在攻读研究生学历的占全院干警的60%以上,司法考试仅去年中院就过关10余名,全市法院的过关率为__*政法部门第一名,受到市委政法委领导的表扬。

自查得分:2分。

5、培训工作(6分)

今年,政治部教育处与法官培训中心联合加大了对法官培训的力度,年初依据省法院宣教处有关要求,及时制订了20__年度培训计划,在确保完成省院分配的国家法官学院和省法官进修学院培训分配计划的同时,以院成立的“法官大学”为平台,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担任教员,对因指标限制未能参加国家和省法官学院学习的法官进行统一培训,有力的促进了我市两级法院法官能力、素质的提高。

自查得分:6分。

我院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项工作合计得分为20分。

三、宣传工作(22分)

1、领导重视情况(2分)

自查情况: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摆上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20__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评办法周中法[20__]1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和中院机关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绩效考核,与审判执行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为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组织重大宣传活动10余次,如办好十件实事新闻会,省法院张立勇院长到__*调研,__*法院创新机制建设情况,__*法院时事文化育院战略等活动,进行了集中宣传策划活动。

自查得分:2分。

2、机构及设施配套情况(2分)

自查情况:由于党组高度重视,为中级法院宣传部门配备专职宣传人员5名;购置了必要的专业摄像机,更新了照相机及附属设备,为做好宣传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各基层法院专门设置了宣传机构,配备专业宣传人员2人以上;并且全市法院都有必需摄录器材,有专项的宣传经费,宣传车辆也有保障,为做好宣传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

自查得分:2分。

3、完成发稿情况(8分)

自查情况:截止到11月20日,全市法院发表的稿件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4378篇,被省级媒体采用3793篇,被国家级媒体采用1334篇。其中中级法院发表的稿件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用1210篇,被省级媒体采用286篇,被国家级媒体采用192篇。全市法院均完成了省法院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存在扣分项目。

自查得分:8分。

4、配合上级法院工作情况(2分)

自查情况:第十九条落实情况中级法院积极配合省法院的工作,按照省法院的要求撒谎能够报宣传统计报表,无迟报、漏报。20__年,中级法院向《走进法庭》提供素材8条。

自查得分:2分

5、与媒体沟通情况(4分)

自查情况:市中级法院注重于当地媒体的协调配合,与__*日报联合制作“特别报道”,与__*人民广播电合开办“监督热线”、“法治之声”栏目,与__*电视合开办“公仆与市民”“法官颂”等电视节目,树立法院形象。全市法院没有出现负面报道,并有效地防止负面报道的发生。

自查得分:4分

6、人民法院报发行工作(4分)

自查情况:20__年度,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到学习、宣传、征订《人民法院报》等报纸的作用,积极做好《人民法院报》等报纸的征订工作,为促进全市法院系统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征订工作中,全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干警积极参与,完成任务较好。市中级法院获得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中级法院第一名,项城市法院获得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基层法院第一名。__*中级法院、项城市法院、郸城县法院、太康县法院、沈丘县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的表彰。__*中级法院、项城市法院、郸城县法院、太康县法院、沈丘县法院、扶沟县法院、淮阳县法院、商水法院、川汇区法院、西华法院受到省高级法院的表彰。全市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稿无空白。

自查得分:4分

按照省法院政治部考核办法,我院宣传项工作得分为22分。

四、综合工作和政工部门建设(8分)

1、作风建设及

档案管理工作(2分)自查情况:一年来,我们坚持按照院党组队伍建设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做到了年度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抓落实措施得力,进一步提高了对队伍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了所属干警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在今年的民主测评过程中,政治部位列全院各部门第一名,有6名同志被评为优秀档次。在人事档案的管理上,我们坚持双人双锁制度,严格登统计制度,做到了项工作规范,保密措施齐全。

自查得分:2分

2、附送队伍建设信息情况(3分)

自查情况:今年以来,我院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工作的力度,共向省院有关部门投稿20余篇,较好地完成了工作。

自查得分:3分。

3、机构建设情况(3分)

自查情况:机构健全、各部门分工明确,人员配备齐,办公设施配套齐全。人员精神风气好,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性强。

自查得分:3分。

经查,我院综合工作和政工部门建设工作得分为8分。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我院政治部绩效考核正常分值合计得分为70分。

第7篇

直接下属: 无 间接下属: 无 岗位编制:一人

1.1发运前的确认:内外销产品在生产完工交库、发运货柜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确认客户预付定金或信用证收取情况后向生产部下达发货通知单;内销产品在生产完工交库的前提下,除进一步确认客户预付定金收取情况外,还应确认尾款确已收齐,再向生产部下达发货通知单;

1.3在产品发出后,按售价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冲销预收的客户定金,按其差额计算出应收帐款,转会计编制产品销售记帐凭证;

1.4收到外销客户产品销售尾款后,与客户订单核对客户名称、客户号,确认客户单位后,转会计编制货款入帐记帐凭证冲销应收帐款。

1.5跟据销售业务员的回款通知与瑞捷邦公司进行账务核对,及时从瑞捷邦回收销售货款。

2.1根据人事行政部提供的管理人员出勤天数、工资标准、以及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的绩效奖金和代扣代缴款项等资料,分单位分人员明细计算管理人员的应付工资和实付工资;

2.2根据生产部上报的当月产成品入库统计表,审核当月产成品入库情况,核对准确后按工艺部门提供的产品工时定额计算分车间实际完成的定额工时;

2.3根据各车间实际完成的定额工时,按不同车间的小时工资费用分别计算:成品车间、木工车间、实木车间、缝纫车间、辅助车间的总工时及总工资额;

2.4把各车间总工时及总工资额下发给各车间主任,根据各车间主任上报的工资明细表,核对各车间的工资额;

对本期尚未发生,但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工资、销售提成等费用应正确计提计入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以后支付时分期冲销。

负责登记扣款低值易耗品(工具、工作服等)明细账,按人名登记,按月扣款,月末与其它应收款账核对。

负责原材料入库的金额,数量及时登记,并与供应商月末进行对账。布料采购计划分供应商进行的整理做出下月布料用款计划。上报到上级领导审批后按具体用布时间进行请款。

1.2、培训经历;接受过财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公司产品的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1.4.1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1.4.2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进出口贸易、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

1.5.2具有较强的判断和决策能力、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

2.4因为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勤劳造成的漏洞,给工厂带来重大损失。

2.5不能持续的提出工厂的改进建议,没有工作能动性,没有创新意识,文控资料混乱。

3、销售会计由财务科长提名,报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任命,其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岗位名称:销售会计

所属部门:财务部

直接上级:财务经理

直接下级:

工作联系岗位:销售部、制造部成品库

岗位职责:正确计算产品销售收入支、其它业务收入支、营业外收支,编制主营业务利润计算表。

2、加强产成品核算和管理,每天与库管员一道进行实物盘点,做到账实相符。3、准确、及时结算客户销售折扣;随时清理客户折扣和边际贡献,并对异常情况向财务经理报告。

4、定期和不定期与客户核算帐务,并对有欠款的客户保留书面对帐记录。

第8篇

中图分类号:TD3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6-0184-01

国内发展状况:2014年10月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强涉及民生档案资源建设,将建立起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而早在2007年由国家档案局以档发(2007)12号印发《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至今仅仅7年时间,目前有部分省份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和要求,发展状况不一。高职院校作为高校的组成部分,有着高职院校特有的特点。高职院校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而崛起的教育机构,必然存在建校短,经验不足,信息量少等因素,馆藏不够丰富,具有开发价值的档案量有限,成为高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瓶颈。高职院校民生档案也存在着这样问题。要解决高职院校开发利用档案的问题,民生档案开发利用问题也必须解决。

发展趋势:高职民生档案关系到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也是目前全国关注的热点问题,民生档案在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生档案是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的重点。为了服务民生,民生档案资源建设必须加强。目前,我国的一些城市已进行了一些实践,总结了一些经验,这给民生档案的开发利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高职院校的民生档案中的人事档案的建立,科研档案的开发,学生档案的不断完善,个人信用的建立等等都将成为高职民生档案开发利用的主要工作。也是高职民生档案的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外发展状况和趋势:国外民生档案是由专门的档案机构来管理,一般是由社区来管理,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国内也少有学者引荐。

研究课题的目和意义:高职院校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学校和社会的发展改革作出贡献。本课题的研究是从关系到我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着手,解决民生档案存在的问题,探索和研究我院民生档案开发利用的途径,从而获得具有指导意义的方法。首先,我院民生档案开发利用是科学研究获得成功的重要条件,科研项目具有连续性和继承性,主要是在前人、前次科研的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观测、调查、分析和研究,进行探索,得到新的认识和新的新的理论,从而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民生档案信息起着继承、启迪和指导作用,是科技工作者攀登的科学高峰的阶梯;其次,民生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促进我院档案管理的发展基础。我院档案工作的矛盾,是档案管理水平和学校、社会对档案需求的矛盾,它们始终处于又相适应又相不适应的过程中,我们只有发挥我院档案部门的多功能作用,不断开发利用民生档案信息资源的途径,才能满足日益增长师生员工的需求,反过来也会推动档案工作的发展。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本课题所指民生档案是教职工在教学、科研、教学管理,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真实的历史记录,几乎涉及我院档案的所有类别。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人事档案中的教职工人事任命,职称评聘、工资福利、工龄党龄等;科研档案中的教师的科研活动、项目、获奖情况、获奖论文等;学生档案是学生在高职学习过程中形成的真实的记录,是关系到学生个人发展的民生档案。其中利用最广泛的是录取成绩、学习成绩、学籍变更情况、奖惩记录等。行政档案中涉及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保险、进修培训、组织关系、奖惩等。还有教职工的房产分配、个人信用等问题。特别是整个社会的越来越注重个人信用,我院的民生档案会越来越多,民生档案信息开发利用问题将为档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预期突破的难题和取得的成果:2014年10月,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强调要加强涉及民生档案资源建设。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价值,切身做好社保、婚姻、生育、教育、医疗、户籍、学籍、兵役、就业、奖惩、信用、移民、优抚、房产等问题,建立起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本课题将就我院民生档案涉及的问题进行初步探索,找出我院民生档案涉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发展途径。包括社保、教育、学籍、就业、奖惩、信用、房产、等问题,积极主动的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有效的档案服务信息。建立起有效的服务机制,突破原有的管理模式,让广大师生员工参与进来,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让学生参与学籍管理中,扩大收集范围,以满足我院院校师生员工的利用需求,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本课题将分析高职民生档案利用现状,发现高职院校民生档案开发利用存在问题,搜集资料并撰写相关的论文,参加有关的科研课题研究,积极主动做好我院民生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调查研究,找出制约我院档案信息资源的因素,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利用渠道,扩大利用范围等多种方式,结合高职实际,探究出高职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途径,真正有效为教育教学及广大师生服务,最终形成一个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模式。

本成果对高职院校民生档案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特别是高职院校教师的科研活动、评聘职称过程中有关的民生档案问题以及学生的学籍管理、奖惩记录以及诚信问题,本课题将在研究过程中不断的探索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做好民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扩大收集范围,最终解决好这些问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升档案的管理水平。

作者简介

乔永会,女,1970年3月生,汉族,山东日照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员,大学本科学历,档案馆员,主要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杨保国,男,1968年4月生,汉族,山东日照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主要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9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年11月中编办、劳动部发出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224号)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结合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了劳动监察体制建设,已有27个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近2000个市(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了一批劳动监察员。这些劳动监察机构建立以来,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劳动监察机构尚未建立,少数地区仍存在群众投诉无门、监察不够有力的情况。从劳动监察工作的整体情况看,还不能适应《劳动法》实施的需要。为了实现在*年底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监察体制的目标,保障《劳动法》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各地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同时,应重点抓好建立市(地)、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工作要将建立市(地)、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工作列入今年下半年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建立的期限,实行分类指导,按月进行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尽快建立市(地)、县(区)劳动监察机构。

二、严格按照《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劳动监察员,坚决纠正违反规定乱聘乱任劳动监察员。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在本部门以外任命劳动监察员。劳动行政部门任命的劳动监察员要符合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以及工作年限和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等项要求。为适应工作需要,各地应积极选调符合条件的同志担任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兼职劳动监察员与专职劳动监察员的比例一般掌握在2:l。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争取在*年内建立起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纪律严明、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从组织上切实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的实施。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积极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主动到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实施情况,帮助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还应认真组织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结案单位应达到85%以上。现已设立举报电话的,要尽快通过新闻媒介向社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未设立的地区应在*年9月底前设立。为了保障《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将于今年10月至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检查,请各地提前做好大检查的准备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监察执法活动,落实《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劳动基本标准,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有较大幅度地减少,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实行劳动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有关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我部将对全国建立劳动监察体制和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各地也应对本地区建立劳动监察体制和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五、加强对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劳动监察体制工作列入劳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劳动监察体制建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这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10篇

一、协助党组全面落实好法庭职级待遇

自豫组通(2004)53号文件下发后,我院人民法庭正、副庭长待遇一直没有得到落实。2007年3月,我院新一任领导班子换届成立后,积极向县委汇报请求落实豫组通(2004)53号文件要求,解决法庭正、副庭长职级待遇。经院党组的积极努力,在我院政治处具体履行一系列组织程序后,2009年2月,县委正式下文落实了7个人民法庭共14名正、副庭长的职级待遇。其中,3名副科职级的庭长升为正科职级,4名科员级的庭长升为副科职级,7名科员级的副庭长升为副科职级。至此,在全省大多数法院还未解决法庭庭长职级的情况下,我院尚居前列。

二、协助党组做好机构人事改革工作

在解决院直部门中层干部职级待遇和法庭正、副庭长全部职级待遇后,随即院政治处又积极协助院党组组织实施机构人事改革工作。一是增设机构。按照县编委文件,我院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增编六个正股级单位,即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综合办公室,法警一中队、法警二中队,司法行政管理科,使我院内部分工与管理更加规范并与上级法院归口对接;二是选用本院优秀干部进领导班子。有2名优秀干警被选进班子(1名任副院长、1名任纪检组长),解决了我院领导班子新老交替的关键问题;三是调整49名干警岗位。(1)提拔2名资深法官为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3名法官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2名被免去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2)28个中层正职岗位中:有4名审判员和一般法警被破格提拔进入中层正职领导岗位,有6名中层副职提拔进入中层正职领导岗位,有8名中层正职轮岗交流;(3)15名一般干警被提拔进入中层副职领导岗位;(4)免去7名中层领导职务:5名中层正职和2名中层副职。

在院政治处的充分准备和严格组织下,我院的人事任免请示从法院到县委、县人大公示期间,直至县委、县人大批复、任命,全程无杂音。县委、县人大对我院领导班子机构人事改革,改出和谐、改出形象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协助党组做好人民法庭正、副庭长述职述廉评议活动

为加强人民法庭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提升辖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满意度,院党组决定对人民法庭正、副庭长进行述职述廉评议。政治处接到党组的通知后,立即进行策划设计,制订了评议活动议程、方案、评议内容以及邀请人员的范围。9月2日,我院7个人民法庭13名正、副庭长现场接受来自县人大常委会、县纪检会、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等主管法院人事任免部门和7个人民法庭驻地党委、政府以及全院干警对2009年以来法庭工作10个方面的内容评议。对评议结果差的法庭正、副庭长,采取提请人事任免措施予以制裁。受邀参加本次述职评议的代表对我院首创法庭庭长公开述职评议的新举措给予了高度评价。

通过评议,法庭庭长们,深刻认识到法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摆正了法庭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中所处的地位,深感责任重大,纷纷表示更加尽职尽责地做好法庭工作,真正发挥起潢川法院的“窗口形象”和“前沿阵地”作用。

四、组织开展好三项活动,进一步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2009年以来,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院政治处组织开展了“让人民满意”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等三大政治学习活动。按照党组安排和各个活动方案要求,政治处分别制定了活动的总体实施方案、不同阶段的实施方案以及一系列学习材料和学习日程表等下发到每个干警,确保教育培训不漏一人、规定学时不少一课。对院党组还专门确定了中心组学习内容。同时,还积极创新学习形式,举办研讨交流活动、心得体会展以及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等进一步丰富了学习形式,深化了学习内容。

通过三项教育活动,全院干警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法院工作标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以及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性等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部署的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提高了在学习中解决实际问题的司法能力。:

五、借开展各项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

第11篇

[ 前面的话 ] 国务院以 [2002]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07-06】》,并指出: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虽然[2002]35号是针对国家事业单位的,而国家机关并未“触动”,但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正式拉开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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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由来 ]

[2002]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07-06】》正式下发后,各地开始制定人事争议仲裁的细则(办法)来配合这项重要改革。在之前不少地区已制定出台的,也做了必要的修改。在此期间,也有极少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人事仲裁规则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由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行政机构内,所依据的仲裁规则是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文件所制订的政策文件,人事争议仲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人事争议仲裁完全是政策指导下的行政行为。直到2003年9月5日媒体上公布了并于同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得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有了接轨,人事争议案件诉讼方有法可依。

此时,人事争议仍延用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裁两审制”,似乎问题有了出路。但是,这种接轨是形式上的接轨,而不是实质上的,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接轨。此时出现了仲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变化,各方面依然如故,而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则适用《劳动法》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此时各地不少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有了司法解释,官司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当事人对这种两脱离的接轨可能带来的恶果以及诉讼的复杂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与心理准备,其仲裁申诉往往被人事仲裁委以“不予受理”对待,而当地法院又以“没有受理依据”而不予受理,更有甚者先受理,然后再“驳回起诉”来“封杀”,这些做法让申诉当事人苦不堪言。

出现这样的怪现象,除了部分案件系受理机关与人民法院对个案错误的处理外,没有弄清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之间的区别、共同点以及相关联系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本文试对这类问题作一个粗浅分析,着重引出人事争议案件的管理与受理、法律适用方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解决方式。

本文系人事争议目前存在的现实、现象与问题的纯学理讨论,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性作一次尝试。

一、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共同点:

1、争议常见的起动一方当事人(申诉主体),往往表现为仲裁申诉人均为劳动者。争议当事人另一方(被申诉主体)为企业、单位,往往表现为仲裁被申诉人。应当说,在我国《宪法》保证下,工厂工人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用工、农民工、艺术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企业家等等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他们之间仅仅是从事的职业岗位不同。

2、在相对于企业、单位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劳动者都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现行程序法律均适用“一裁两审制”,即要启动司法程序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争议案件均适用《劳动法》。并且均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基本上是由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来审理人事争议案件。

5、两类仲裁委均设在国家行政机关(劳动主管机关与人事主管机关)内,一般为其处(科)级单位。

6、两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所能提出纠纷争议的事项,可形成诉讼的案件非常多。

二、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别:

1、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企业、单位相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序的权利不平等因素。

2、建立关系的合同的表现形式不同:人事争议与工作人员之间是聘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解决的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那类合同,凡是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范围所包容的争议事项都是非常宽的,故有法官认为“以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来界定人事争议范围太大”。

3、国家实现管理职能的主体以及管理关系不同:人事关系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各类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的一种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关系。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类企业、劳动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

4、由于我国多年的体制,凡属于人事部门下达人事编制、受其管理的是干部;凡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单位的职工均为工人。

5、在我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逐步过渡到全员劳动合同制近20年后的现代企业组织中,一般情形下没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用工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而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情形就比企业复杂得多,其中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有聘用制干部(有称合同制干部,社保机构认为,这类干部应当与工人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工人,类似于国营企业改革前的以工代干的情形。但聘用制干部仍是人事部门下达了编制的人员)、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聘用人员、固定工、临时工等类别,这些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不同的合同关系所联系,其工资待遇、分配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也产生了不同的用人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一般是具有人事编制的人员方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但目前已不是单一的这种情形),其他人员应作为劳动合同关系或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

6、目前事业单位的界线已逐渐变得模糊与不清晰,部分非国家正式事业单位享受事业单位待遇或模式经营的如民办学校,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驾校、民办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笔者注:目前税务、社保机构将律师归入私营企业类管理对待)。一般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核准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照,而原作为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则一直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而无《事业单位法人》证照,但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原属于事业单位,现已不属此列。可以这样认定凡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照的单位均系事业单位,只是这些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制形式存在不同,如学校事业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学校一般称为“公办学校”,而非全民所有制的学校一般称“民办学校”,或“社会力量办学”。而企业均应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颁证根本不存在这类问题,只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称之为“公司”,相对,一般工厂、经济组织则称之为“企业”。

7、劳动争议解决的是由劳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人事争议解决的是人事政策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的部分人事用人及其他关系。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着内部行政处分争议,而企业中一般表现为劳动关系,而不表现为企业内部行政关系。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关联:

1、关于两类争议均适用《劳动法》是否适当的问题。

从宏观上说,本文前述各类人员均为社会劳动者,这点应当没有分歧。而为何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法》会存在困难,有专家学者认为:这是由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区分”不易区分所致,因此他们提出只能“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观点。

这里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也是目前我国从事制度现状的所带来的问题。即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的是劳动法律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业已基本建立。而人事制度中,基本没有一个可供适用的法律,执行的基本上是人事部、厅、局三级的人事政策性文件规定。而这些文件必然与劳动法律法规处于对立、冲突、相悖、甚至是对抗的。解决这一相关问题,唯一办法,在人事制度改革中逐步地、分类地依据《立法法》制定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来替换先前的政策性行政文件。在方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制、工伤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已进行尝试向《劳动法》靠拢,希望能够最终实现统一适用法律的结果,只是聘用合同制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具体规定尚未出台(注:这些规定必须由国务院方为行政法规),由于人事争议往往是劳动者对事业单位适用人事政策性文件所致的结果不服所致,仲裁与诉讼的焦点必然落在对这些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的认定之上,而这些文件必竟不是法律,人民法院认定必然有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感到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中适用《劳动法》非常棘手。 2、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联: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是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实质反映,这一点无法回避。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劳动关系是雇用关系、劳资关系,即劳动者的义务是做工,而权利仅仅是挣钱而已。而人事关系则被认为是一种与身俱来的身份以及这一身份所对应权利与待遇关系。因此,认为“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价值、基本原则上均有所不同”。这里暂且不讨论这种观念的对与错,人民法院的编制、任命由人事部门(当然还有组织部门)掌控,最高人民法院也无他法的现状等因素。但这种观点至少反映出部分人对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这种取向无疑难于保证公正、公平的对待案件与案件当事人。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是事业单位通过国家人事行政机关依据人事政策文件规定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以及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提到“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这里暂且不做出包含劳动权利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的推定,但它至少清楚表明了人事关系中包含了劳动权利与其他非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些权利中的主要部分是劳动权利,这也表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基于劳动权利为基础的必然关联。

从前面对事业单位人员种类现状的分析可见,实际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现已被锁定,除新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等情形进入事业单位外,基本上编制不会增加。不少事业单位在用人问题上基本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来解决人员不足与专门人员需求问题。这类人员与企业用工实质上没有本质或法律上的区别。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凡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争议均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对这类人员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应当是可以的,这实际上突破了“凡具有人事编制的”限制。今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员工之间大致可采用两种合同(即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者表现为“人事关系”到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而劳动合同者反映为“劳动关系”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此时两类仲裁已没有实质区别,近日南京市的一起人事争议案件中,单位是在工商注册的企业,但所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单位到人事局进行了合同鉴证,故当事人只好以此合同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去申诉,这一案例证明了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没有实质区别,反映了两类关系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这一点。

3、劳动法律法规与人事政策文件的关联:

由于人事制度政策依据的现状与下级法院的反映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出台了法函[2004]30号司法解释性司法文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而该文至今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出,《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网》均未刊出,到是国家人事部网站最先最快独家予以刊出,随后地方部分人事信息网站也随即刊出,这不难看出人事部对此司法文件的欢迎态度。

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第一条规定似乎将劳动法律法规与人事政策文件作了一个协调分工,但实质是对其存在的内在关联作了一个分割。 而正确适用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得于正确适用的前提条件,按照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会出现两种有意思的情形:(1)、这里暂不论人事部的人事政策文件是否正确、是否可适用于现在状况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以《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程序运用去保证人事政策文件正确适用。(2)、《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身由程序法律规范与实体法律规范组成,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可适用其中的劳动程序法律规范,那么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范基层人民法院为何会感到“适用困难”,从而得出“审理人事争议一概适用劳动法势必产生问题”的结论而要求“参照”呢。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草者必竟是专家,他们给出了一条变通路子,即“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适用劳动实体法律规范。这样既可以缓解基层人民法院的“困难”,也给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法律适用的路子与法定适用依据,但其中仍带着一个人事政策文件与劳动实体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矛盾。

四、人事争议起诉案件与劳动争议起诉案件在管辖与受理方面的关联:

1、仲裁与诉讼的管辖: 对于这么复杂的管辖,实际不利于当事人申诉,也不利案件今后可能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确定,更不利于今后可能的案件执行。首要的仲裁管辖原则是仲裁机构与管辖法院一致的原则,其次在地域管辖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人事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应贯彻仲裁委无级别之分、起诉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则。

对于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基层法院下发了《通知》,基本采用了这样的模式来规范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30日以 法函[2004]30号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予以确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3]35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对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以后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在其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之前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于2003年9月5日以后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起诉是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式批复前,一律暂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聘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民一庭(原民事审判庭)审理。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2、仲裁与诉讼的受理: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起诉到法院。《劳动法》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对仲裁案件作出的所有对申诉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裁判与决定,它包括裁决、决定或通知三种承载形式。而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仅指《仲裁裁决书》,如果人民法院的具体承办法官有了这样的认识观点,该案必然会被作“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2003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京高法发[2003]356号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也作出了“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以后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在其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的规定。由此可见,而今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起诉受理均遭遇了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与起诉受理之初,完全相同的经历。为什么总在一些过去经历上重复,为什么只是简单重复而不扬弃。

五、解决的办法:

对于上述两类争议案件的现状、存在的突出而尖锐问题以及正确适用法律,尤其在当前的人事争议纠纷处理中,在没有足够、明确、完整地法律规定的人事争议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现状下,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方能有效保障申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诉权。

1、尽快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规范。

要在近期内,国家制定统一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人们善良的奢望,它是几乎不可能的事。虽然广大人民群众不太认同用司法解释来“立法”,来替代法律。但近期内,如果以司法解释作为统一的规范来调整错综复杂的人事争议关系,也是可取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2、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在人事行政机关之外。 3、两类争议案件的处理逐步实现统一适用《劳动法》。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准确讲目前进行的是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内部用人关系、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已发生很大变化,内部管理经营体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逐渐推广应用。如果说,事业单位最终通过民营化、股份制改造得以企业化,加之事业单位逐步参加了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目前正全面推行养老保险过渡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劳动争议案件一样统一适用《劳动法》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对于未改革或未改制的国家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尚需一个过程。

4、规范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规定来看,这本身已不是个问题,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在上述规定实施后,仍有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案件以“人民法院对此案缺乏受理依据,起诉应予驳回”为由将申诉当事人的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起诉驳回(参见:《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权利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一文之案例)。面对基层人民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上级高级人民法院有规定而置之不理,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应当纠正并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

现行的“一裁两审制”的仲裁前置程序制度存在的无法避免的问题实在太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果断取消现行的“一裁两审制”,实行“或裁或诉制”,实行“或裁或诉制”现在出现的管辖与受理问题将不复存在。

本文用语说明

1、仲裁,是专指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而非《仲裁法》调整范围内的仲裁。

2、裁决,是指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与决定。

3、决定,是指仲裁委作出对仲裁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引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决定。决定的载体形式包括《决定书》与《通知书》。

4、仲裁委,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两类仲裁机构均不是民间中介机构(组织),更不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12篇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三章 合资公司各方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七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八章 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九章 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一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十四章 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

第十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章 保险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 语言

第二十二章 其他条款

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_________,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

关联公司是指:

(1)就甲方而言:从事建设业务的甲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

(2)就乙方而言:(i)从事建设业务的乙方的股东公司,在本合同签署时即:_________;(ii)乙方持有股份的任何公司。

适用法律:指任何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中国政府机关颁布颁发的任何适用的法规、法令、政令或其它法律、规章、条例或任何规定、公告、指令或任何执照、同意、许可、授权、特许权或其他批准。

审批和登记机构:指一切根据适用法律确定的具有适当审批和注册级别的负责颁发有关授权和/或办理有关登记的主管的中国政府机关。

联系公司: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指受该方控制、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其他公司,此处控制指(i)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方或其他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和(ii)有权推选该方或其他公司的多数董事,视情况而定,且该等权利的行使无须经任何第三方的同意。

股权:指各方持有或拥有的所有认缴的且已全额缴清的股权或作为向合营公司资本出资的对价而发行的其他形式的权益。

欧元或eur:指欧洲货币联盟的法定货币。

不可抗力:指第59.1条所列之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应作相应的解释。

合营公司: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股权式合资经营公司。

合资法:指1979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合资法实施细则:指1983年9月2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的文本。

营业执照日:指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颁发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终止通知:指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前终止)发出的要求提前终止合营合同和解散合营公司的书面通知。

中国政府机关:指中国政府,或中国或中国任何政治分区内的任何立法机关、部委、部门,或任何性质的司法机关、行政或军事机构(包括任何法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地方政府和由中国的任何一个或数个授权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法人、公共组织、公众信托或其他法律实体。

rmb或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体系:指_________用于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体系。

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第二条 释义

(1)本合同中,除非出现不同的意图,否则,本合同提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a)每次提及的资产均包括财产、收入和权利;

(b)月指自公历月的某一日起截止于下一公历月与前述某一日数字相同一日的期间,但若该期间结束的有关公历月没有与前一公历月的某一日数字相同的一日,则该期间应截止于其结束的那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c)日即指公历日;

(d)任何条、段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某一条、某一段或某一附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e)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亦包括经允许的对本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合同或协议所做的不时修改或补充;及

(f)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2)若上下文要求,词语使用的单数形式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3)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

第三章 合资公司各方

第三条 合营合同各方

本合同各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在中国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邮编: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中国。

_________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家依据_________国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的公司,邮编:_________,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正式被授权签署本合同;国籍:_________国。

第四条 声明及保证

每一方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

(1)该方系为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根据其向另一方提供的、且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其各自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确认其正式成立、权力和授权的正式文件中所述的其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具有全权经营其业务;

(2)该方具有全部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

(3)该方为获准签署本合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行动,经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之后,本合同依据其条款的规定产生该方的有效权利和可对抗该方且可执行的义务。

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该方须赔偿另一方。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成立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成立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资法、合资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适用法律,同意在中国_________市建立一个股权式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营公司)。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及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__

中文名称为:_________

_________商标仍然是乙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仅在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的情况下根据附件二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_________商标仍然是甲方的专有财产,合营公司根据一商标许可协议被授予使用_________商标的非独家权利,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第七条 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适用法律。

合营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享有合法权利及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组织形式

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责任仅以其各自根据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包括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所决定的此后任何增资中各方的出资额。

第五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九条 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

各方成立合营公司的目的在于根据各方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在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领域取得富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以便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盈利,使合营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

第十一条 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在最初_________年里的生产规模预计达到_________元人民币。

上述数字仅是预计。该预计将由合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美元,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71%)。

在这笔数额中:

甲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33%);

乙方认缴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七(67%)。

第十四条 各方的出资

14.1 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甲方:以相当于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人民币现金出资。甲方现金出资时人民币和美元之间所用的汇率应为甲方的银行转帐之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买卖中间价来计算。

乙方:以_________万美元(usd_________)的现金出资。

14.2 在符合下面第14.3条规定的情况下,各方根据下列日程分期并根据上面第14.1条的规定支付其各自的出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15%)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全部付清;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其余部分应当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十八(18)个月之内全部付清;

14.3 各方同意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当在下列所有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或由各方书面放弃之后才能进行:

(1)由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本合同以及各方为合营公司成立和运营而准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审批和登记机构全部批准;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2)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商标许可协议和作为附件三的技术许可协议已经被合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一致正式批准,其形式见附件;

(3)各方在上面第四条中的声明和保证自作出之日起一直真实、准确。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上述每一个文件和批准应当符合各方已经决定的形式和实质。

如果上述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之后三(3)个月之内仍不能得以满足,而且如果各方未能以书面同意:(i)放弃该未能得以满足的前提条件,或(ii)在取决于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该条件的最后期限延长另外三(3)个月,则任何一方应有权通过向其他方送达一份终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其他方(i)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或(ii)向其他方提出索赔,且应当适用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十五条 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的变更

15.1 各方实际缴付的每次出资均须由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收到满意的验资报告后,须向各方颁发由董事长签字的出资证明,以证明各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验资报告的费用均由合营公司承担。

15.2 在得到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的前提下,合营公司可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各方有权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认缴或缴纳注册资本的增资,但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情况除外。

15.3 合营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并依据本合同第30.2条的内容和条件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额外融资

16.1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即_________万(usd_________)美元(以下简称债务融资),相当于投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须通过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股东贷款(以下称为股东贷款)和/或金融机构贷款筹措。

16.2 各方在此同意,为了筹措债务融资资金,合营公司可能需要以其自己的固定资产,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下称担保)。

16.3 除按上述规定以合营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外,各方确认如果金融机构要求合营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则应当根据各方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6.4 若董事会确认合营公司在债务融资之外还需要额外融资,董事会须根据第30.2条通过决议批准注册资本增资并须向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各方依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的股权比例认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

16.5 一经获得全部所需的授权和完成全部所需的备案和登记,各方须立即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他方提供注册资本增资项下的资金。

如果一方未能就金融机构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或未能根据上述第16.4条和第16.5条规定认缴注册资本增资,则另一方应有权提供未能提供方的担保和/或对资本增资出资,而未能提供方的股权须相应减少。

第十七条 股权的转让

17.1 只有经董事会事先批准后,一方方可有权就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地或间接地设置质押或义务(下称质押)。

17.2 在不影响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欲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转移或交付(下称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下称待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以及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批准。任何向第三方的转让须遵守第17.3条至第17.8条的规定。

17.3 若任何一方(转让方)有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方须将其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下称非转让方)和董事会(转让通知)。转让通知须包括以下信息:欲受让方(受让方)的全称和地址,受让方的章程及其经正式审计的前三(3)年的资产负债表;建议价格、付款方式和任何其他与转让有关的内容和条件;受让方不可撤销地书面保证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和条件以及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融资的任何性质的所有协议。

(1)非转让方须在收到转让通知的四十五(4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i)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或(ii)其有意就全部(而非部分)待转让股权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2)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转让方须发出与第一份转让通知内容相同的第二份转让通知。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第二份转让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未作出答复,则所提议的转让应视为已被接受,且非转让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

(3)如果非转让方通知其同意所提议的转让,则该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该转让须按转让方发给非转让方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且须由转让方在上述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后的六十(60)天内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同时提交受让方同意受以下第17.6条提及的所有协议约束的承诺。

(4)如果非转让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四十五(45)天内通知其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方),则该方有权按以下两个价格中较低者购买待转让股权:(i)转让通知中规定的购买价格和(ii)在优先购买权方要求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根据第17.7条确定的购买股权时待转让股权的资产净值。转让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该转让,待转让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按第17.7条之规定支付给转让方。若根据本第17.3(d)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在优先购买权行使通知日或根据第17.7条确定资产净值之日(依何者合适而定)后的九十(90)天内因转让方的原因而未依法完成,则该未完成须被视为转让方的实质违约,且须适用第57.2条的规定。

(5)在任何情况下,非转让方均可要求合理满足其以下要求:股权是以根据诚信原则出售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的,转让价格是转让通知中规定的价格,没有任何折扣、退款或减让。如果不能(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任何相关付款单据等方式)令非转让方在合理程度上满意,董事们应拒绝批准转让。如果转让方未按此等诚信原则实施转让,非转让方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6)任何一方提议的任何转让须以受让方做出以下安排为前提,即:(i)由转让方转让和/或向转让方偿还(依何者合适而定)转让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现有的股东贷款或由转让方所安排的股东贷款和(ii)向受让方转让转让方提供的任何担保。该转让或还款应在任何所提议之转让之前足额完成。

17.4 当乙方有意将待转让股权转让给一家联系公司时,在以上第17.3(a)条中规定的转让通知已正式送达后,甲方须被视为已放弃行使其在以上第17.3条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已作出以上第17.2条项下的同意,且须责成其向董事会委派的董事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批准转让的决议。向联系公司进行的任何转让须遵守第17.5条至第17.9条项下的规定。

17.5 各方同意协助合营公司向审批和登记机构申请批准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

17.6 联系公司或受让方(视情况而定)应接替转让方承担其与待转让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转让方在转让日之前发生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本合同、其附件以及所有以转让方为一方的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和/或融资的任何类型的其它协议中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7.7 任何准备转让的股权的价格应当基于转让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价格)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指定的在中国的国际公认的审计事务所(评估师)确定。评估师应当在被指定后三十(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上述经评估师确定的价格,应当在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转让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转让方。有关评估报告的费用由各方平均分担。

17.8 根据本第十七条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只有在(i)受让方签署本合同及以上第17.6条所述之所有协议,且(ii)审批和登记机构对转让予以批准和登记之后,方为有效。

转让方须在合营公司的协助下,负责在合营公司董事会批准转让之日起三十(30)天内编制并提交根据适用法律在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办理转让审批和登记的行政手续所需之全部文件。

17.9 如果一方依适用法律被宣布破产,且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计划转让,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就该等股权拥有优先选择购买权并可以购买或让其选择的第三方购买破产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该破产方将被视为对此转让表示同意。

该股权的购买价格须根据本合同上述第17.7条所规定的原则基于破产方在合营公司资产净值中的相应比例确定。

第七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各方的义务

合营公司须负责以下各项事宜,但是,下列事项更具体地说是每一方的义务:

18.1 甲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协助合营公司从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取得合营公司成立、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的变更和延展所需的所有批准,且协助合营公司处理与中国有关部门的日常关系;

(3)尽其所有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与合营公司业务所需的场地和其它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各种手续;

(5)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机器和设备的进口海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国产原材料、设备、零部件、化学品或零备件,并向合营公司提供体系的制造、供应和安装所必需的工作和仓储条件,包括合格的劳力、电力供应、水和其它公用设施、通讯设施以及运输工具和服务。所有向第三方供应的内容都应当以最好的价格,所有由甲方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内容都应当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供应。

(6)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协助合营公司聘用合适的、合格的中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7)经董事会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根据第十六条(额外融资)获得中国的银行提供的一笔或数笔人民币贷款;

(8)协助乙方职员和合营公司的外方职员及其家属申请并获得入境签证、居留证、就业证和旅行许可;

(9)在任何情况下均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

(10)协助合营公司在主管建设的中国政府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登记并取得适当的资质。

(11)经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提出要求,在以下各方面协助合营公司:

(a)在不妨碍本合同另外确定的任何更具体的义务的前提下,在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办理以下方面的有关申请:(i)依据有关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或规定获得所有批准、登记和一切适用于或可能将适用于合营公司的外汇管理和税收或其它方面的豁免或其他优惠待遇;(ii)获得与安全、环保事宜有关的必要许可、执照和其它批准;和(iii)本合同规定的、或本合同签署后的合营公司运营必需的其他事宜;

(b)若发生任何中国机构颁布或采取任何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措施、或实施任何商业政策,且对合营公司或合营公司各方造成负面影响,尽最大努力根据适用法律限制或避免此类措施的影响;和

(12)履行甲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且甲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此等事宜是甲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13)协助合营公司将其用于形象和销售的所有相关文件如小册子、技术记录、参考表、网址和其它促销资料翻译成中文。

(14)协助合营公司组织研讨会以便促销合营公司产品。

18.2 乙方的特定义务

(1)根据第六章的规定向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付出资;

(2)选择具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和副总经理;

(3)经董事会要求根据上述第十六条(额外融资)的规定,努力从国外或必要时从在中国设立并营业的外国银行寻找和选择资金来源,为合营公司的融资和扩展提供资金;

(4)尽一切努力协助宣传合营公司的形象、品牌和产品,以便使合营公司产品最优化并被业主和承包商所采用;

(5)协助合营公司以合理价格在国外采购为体系的制造、安装和供应所需的适当质量和数量的设备和机器以及这些机器和设备至中国港口的海运;

(6)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提供专有技术、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7)提供生产设备安装、测试和试生产的合格的技术人员;

(8)要求_________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规定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9)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提出要求,协助合营公司招聘适当合格的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10)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本着符合合营公司利益的原则行事,不从事和避免从事损害合营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

(11)履行乙方特别承担的所有其它工作,按照本合营合同或其附件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且乙方接受了的所有其它事宜,且该等事宜是乙方确认或已经确认负责办理的。

第八章 营销、投标和技术转让

第十九条 项目

19.1 合营公司的目的是在区域内促销体系的使用并制造和安装在区域内承接的项目所使用的体系。

19.2 甲方应当每月通知董事会体系可以安装的任何其它项目,而管理委员会应当负责建立一个详细的项目清单,包括每个项目的下列信息: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地点、主跨度、塔楼数量、投标日期、安装日期、吨位、拉索类型。

第二十条 营销

合营公司应负责通过文件、技术推介、工地访问和推荐单等形式向潜在客户促销体系。任何该种文件应当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标

21.1 管理委员会应当决定是否对任何低于___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发出要约。对于任何超过_________(_________)万欧元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21.2 对于每个项目,为了取得最好的要约,每一方应当按照附件5a中的其自己的工作范围并根据每年预先商定的费率给予最好的价格。对于成立后的第一年而言,参考价格列于附件5b。

21.3 若合营公司就某一项目中标,从而根据有关合同须提供履约担保函,各方同意在合营公司无法提供该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由各方根据其各自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比例分别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不竞争

22.1 各方同意,在区域内,各方将遵守下列规定以免与合营公司发生竞争:

(1)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绞线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决不直接或间接就平行钢丝索发出任何其它形式的要约,但各方以对此书面同意的情况除外;就此而言,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六十八条在其各部门建立保密政策,以确保任何员工,合伙人等不在合营公司以外传播或使用有关技术的信息。所有可能获得信息的人员须签署一保密和非竞争协议。

(2)各方将在任何可能的时候促销体系。游说活动将在投标前阶段进行以便促销规范中的平行绞丝索体系:当平行钢绞线体系为投标时的指定体系时,甲方将不单独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当投标阶段确定数个拉索体系,包括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时,合营各方应将体系作为最好的体系予以促销并进行游说以便取得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项目。各方应当富有诚意地讨论任何其它要约以便增加合营公司的中标机会;当平行钢丝索体系为任何项目在投标阶段唯一确定使用的体系时,乙方将不发出任何其它类型拉索的要约;如有不清、疑问或体系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各方应富有诚意地讨论出解决办法。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其分支机构将不提议将_________斜拉索锚具体系向区域内的任何其他方分销和安装。

22.2 在本合同签署时,指定平行钢绞线拉索体系为唯一体系的潜在的项目有:_________。

22.3 各方另同意,在区域外:

(1)合营公司或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将不直接或间接促销、营销、发出要约销售、安装任何使用或拷贝体系或其任何部分的项目;

(2)但是,乙方同意个案考虑合营公司可能与乙方或任何乙方的关联实体相联系的可能的项目,或者提供部件或者履行可能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该种合作应当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技术转让

23.1 各方同意,乙方应当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合营公司提供其专有技术和技术。

23.2 乙方同意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授予在区域内部分销售、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体系的许可。_________专有的专有技术和体系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

23.3 根据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只要乙方是合营公司的多数股东,乙方应当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授予合营公司_________拉索体系的独家许可,作为技术许可协议的对价,_________国际公司应获得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在_________万欧元以下部分计算的4%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按照合营公司年营业总收入超过_________万欧元部分计算3%的特许权使用费,见附件三规定。如果发生必须由_________预先批准的_________钢绞线向第三方销售,则合营公司应当按照每一米钢绞线_________欧元的费用支付给_________国际公司,见附件三规定。

23.4 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或责成_________国际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技术协助所需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程师。

23.5 乙方应当继续开发本合同有关业务的技术以便向合营公司提供持续的技术优势。

23.6 合营公司应当执行并严格遵守乙方或_________国际公司批准的拉索安装程序和产品规范。

23.7 甲方和其联系公司不应在中国或国外开发或销售即使是部分源于根据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转让的技术的任何其它体系或设备。其判断标准是列于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之中的乙方的或_________国际公司的专利和体系,以及专利没有覆盖的但通过乙方和/或_________国际公司传送的注释、图纸、说明书和工作程序所传达的技术信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专有技术不泄露给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并在与分包商和/或合作伙伴的协议中规定类似的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期限内和之后十(10)年内,甲方和其联系公司或合作伙伴承诺不营销或制造或供应或安装附件三技术许可协议所述的乙方体系的任何部分。

23.8 乙方在此承诺,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7.4条向其联系公司转让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该转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本第二十三条项下确定的技术许可。

第九章 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设备和原材料

合营公司购买设备时,在有关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且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至少同国外类似设备相同的情况下,合营公司可优先在中国购买该等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公平交易原则

有关的当事方与合营公司之间就任何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采购的所有交易,须按照竞争性市场条件进行。

第十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成立

根据适用法律并经中国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应取得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长须在营业执照日起的十五(15)日之内,召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1)名,副董事长一(1)名,其中一(1)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由乙方委派。董事长由乙方委派,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所有董事的任期为四(4)年,若其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若因任何原因董事会出现空缺,须由空缺董事的原委派方委派董事替代。对任何董事的免除或更换只能由原委派方决定。对任何董事的委派或免职(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须由委派方向合营公司及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指出董事的姓名;若是委派,还须另附董事候选人的履历。

出席或被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每一董事拥有一票平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二(2)次例会。无论任何时候,若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认为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是有必要的或合适的,或者经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提出书面要求,应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九条 法定人数和人

至少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出席董事会议方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若在某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一(1)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缺席时或确有理由不能出席时由副董事长)在五(5)天内召集一次新的董事会会议,该新的董事会会议应于召集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十五(15)天内召开。在该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上,二(2)名董事出席或被出席即构成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并可依下述第三十条的规定有效地作出决议。

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可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和传真,指定人。一位董事或人可在董事会会议中代表一位或数位董事,前提是该等董事与被代表董事由同一方委派。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定

30.1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重大事宜。董事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和由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的简单多数投票作出。重大事宜应由董事会不时确定,包括:

(1)批准每一位项目经理的报告;

(2)批准每个年度财务报表;

(3)批准每项超过_________万欧元的财务支出;

(4)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5)决定聘用和解聘任何人员如部门经理、工地代表、会计、工程师;

(6)任命由每一方各派一名代表的管理委员会。

(7)签订合同;

(8)批准合营公司投资和任何承担长期责任的投资;

(9)批准任何金额超过_________万欧元的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但高额大型项目特别授权的情况除外;

(10)经营附件四中财务管理制度所述的收款帐户;

(11)批准任何债券、担保、保险证明签发或合营公司承担此类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

(12)批准由公司或其经理或其员工受益的任何保单。

30.2 尽管有以上第30.1条的规定,以下重大决定须由出席和由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投票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或解散和清算;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股权的任何转让或质押,或合营公司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股权的调整;

(5)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实体的合并或合营公司的分立;

(6)合营公司资产的抵押。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决议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人签署的书面决议,与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僵局

32.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董事会无法做出第30.2条项下的一致决定,则讨论此等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应休会,并应在七(7)天内重新召开。若该重新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仍无法作出一致决定,则须建立一详细讨论记录,未解决的一项或数项事宜须提交各方的上级机构进一步讨论并解决。

32.2 若在以上第32.1条所述的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之日起的六十(60)天内,董事会的进一步讨论及各方上级机构间的讨论均未作出决定,则乙方有权根据第53.1条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终止通知(提前终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举行

董事会会议须在合营公司的场所举行,会议应使用英文进行。经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可在董事长确定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公司须自费安排至少一(1)名合格的翻译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召集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宜作出决定。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经正式书面授权的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在或不能召集主持期间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尽管有上段规定,若董事长(或董事长不在或确有原因不能召集主持会议时,由得到正式授权的副董事长)在收到一(1)名或一(1)名以上董事依第二十八条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要求后的十五(15)天内,未发出特别会议通知,则该特别会议可由提出该等要求的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在此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上述董事中推选出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各方明确同意,按本条规定召集的任何会议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本章的其它规定,尤其是第二十九条有关法定人数和人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35.1 会议通知须在会议召开之日前至少十五(15)天以传真形式发给每一位董事及各方,并随后以挂号信确认(须有回执)。该通知期限可由全体董事会成员于任何时候一致放弃,且此等通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根据第二十九条(法定人数和人)和第32.1条(僵局)重新召集的董事会会议。

35.2 会议通知须:(i)以中文及英文书写;(ii)注明会议召开地点、日期和时间;(iii)明确并详细列明会议议事日程;并(iv)附有会议上讨论的所有材料及文件。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事项在任何会议上均不予讨论,但经两(2)名或两(2)名以上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书面建议的事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纪要的公布

36.1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会秘书。任何董事或总经理均可担任董事会秘书。

36.2 在每次董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会秘书须准备该会议的纪要(英文及中文),包括有关的附件及附录,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提供给每一位董事及每一方。会议纪要须包括出席和被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及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并须由出席和被出席会议的所有董事签署,纪要原件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费用的报销

任何董事均无权因其董事职务从合营公司领取任何酬金、津贴及其他费用,但须明确,董事(或其授权出席会议的人)因出席董事会会议而直接发生的、且有正式凭证的合理旅费、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和支出须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权力

董事长为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董事长因任何原因不能行使其职权的情况下和期间内,由一名经正式书面授权的董事代表合营公司,或若无该授权,则由副董事长代表合营公司。

董事会以及董事长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范围和限度内向总经理授权。

第十一章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一(1)名经甲方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和一(1)名由乙方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的副总经理组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四(4)年,经原提名方要求、董事会批准后可连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合营公司的银行经营和工地帐户由管理委员会根据附件四所规定的规章运行。

涉及供货、投资和人员任命批准的所有运行方面的决定、根据第三十条须提交董事会的所有工作以及就特殊项目任命的工地代表未获得正式授权的、第三十条以外的任何工作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决定。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具体工作描述在合营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

第四十条 其他管理人员

40.1 所有的工地和项目经理均须由董事会任命,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管理,如生产、技术、财务与稽核、人事管理等,处理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甲方和乙方派遣的人员的有关费用和支出(如有),须由合营公司根据各方商定的、并由董事会确认的内容和条件承担。

40.2 如有需要或必要,合营公司应为每个重要项目或每组项目配备一(1)名由董事会任命的工地/项目经理和至少一(1)名基于甲方推荐任命的工地代表以及至少一(1)名基于乙方批准而任命的技术助理。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劳动政策

根据适用法律,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奖金惩罚以及其它事项在由合营公司和职工个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并在每位职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向其提供并由其签署的员工手册中明确。

劳动合同签署后,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可能从合营公司或任一方获得保密信息和/或特殊培训的职工,在其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关于获得的保密信息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保密承诺。

第四十二条 职工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合营公司拥有雇用和辞退其职工和其他人员的自主权。

人员聘用须以个人的资质和能力为依据。人员聘用程序中可包括由合营公司组织的考试。劳动合同中须规定试用期。

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专业资格予以聘用,工作条件与其他雇员相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励和所有其他有关事宜将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公司仅雇用已与原雇用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中国职工。因此,对于合营公司雇用的职工在受雇于合营公司之前由任何原单位欠付的工资、奖金、其它福利和社会保险和费用,合营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如总经理认为合营公司欲有效运营必须增加或减少合营公司职工人数,则总经理有权增加或减少合营公司职工人数。

第四十三条 劳动管理

总经理根据颁布的有关中国劳动法律法规享有所有可能的职权实行先进的管理和质量监督方法,包括有权对违反劳动合同或合营公司规章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纪律处罚,直至解雇。对因故被解雇的员工的经济赔偿和解雇费依劳动合同规定及有关的中国劳动法律和法规办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会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建立工会,工会须代表职工的权益,并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行使其权利。

合营公司须提取合营公司员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作为工会活动基金。工会须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基金管理条例》使用此基金。

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五条 税赋

45.1 合营公司须根据适用法律和适用于合营公司的优惠政策缴纳各项税款。

45.2 在甲方的协助下,合营公司须向有关税务机构申请获得所有现有的或将来可能适用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四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

合营公司职工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颁布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七条 利润分配

47.1 合营公司须根据合资法和合资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须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和适用法律讨论决定。每年提取的总额不超过(扣除所得税后的)年净利润额的百分之十(10%)。

47.2 总经理最迟须在决定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七(7)天前制订一份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和讨论。

47.3 在支付税款并按以上第47.1条提取基金后,董事会须宣布当年净利润。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净利润均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按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对于应付给乙方的红利,应由合营公司在向乙方支付之日以人民币和欧元之间的适用汇率兑换成欧元。

47.4 除非以前的亏损已经弥补否则董事会不应分配利润。

第四十八条 会计规则

48.1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8.2 合营公司的簿记和会计制度须按适用法律执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营公司须采用乙方的操作和财务规则及要求。

48.3 合营公司须使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帐目中使用的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为有关交易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买价和卖价之中间价。

48.4 合营公司根据适用法律采取借贷记帐法。

48.5 合营公司的任何固定资产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须明确,合营公司可以有权(i)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对某些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和/或(ii)享受任何对其更有利的折旧方式。

48.6 所有报表、报告、商业文件和帐本均须同时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第四十九条 审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账目稽核和检查须由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且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结果报告须提交董事会和总经理。

任何一方均可外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财务审查。在此情况下,相关的一切必要费用由该方负担,该等会计师完全有权查阅合营公司的帐本和记录,合营公司和另一方须与任何该等会计师充分合作。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三(3)个月内,管理委员会须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所有此等文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总经理亦负责准备以下文件,并提交各位董事:

(1)生产、成本、利润和现金情况的月报表;

(2)中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一年二次的现金流量表;

(4)解释说明和研究报告,以使董事会对提交到董事会的所有有关问题做出适当决定;

上述文件须按董事会确定的形式和期限,用中文和英文准备。董事会可不时改变上述形式和期限。

第五十一条 外汇

一切与外汇有关的事宜均按适用法律办理。

合营公司可使用在中国合法可行的一切外汇兑换方法,以保证其全部外汇需求。合营公司可申请并获得为使用任何外汇兑换方法所必需的或任何时候成为必需的任何批准。

第十四章 合营公司的期限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期限

52.1 合营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年,但根据本协议另行延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营业执照日为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

52.2 经各方一致同意,可最迟于合营公司终止之日前六(6)个月向审批和登记机构提交延长合营公司期限的申请。

第五十三条 提前终止

53.1 在下列情况下可发出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及解散合营公司的终止通知:

(1)如果在合营公司成立之后的第三年起,合营公司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二(2/3),且合营公司的后备和潜在订单不能使合营公司在以后的两年里有盈利,则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2)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根据第五十九条发出终止通知;

(3)如果一方在中国的全部或主要资产或财产被没收或征用,该方可发出终止通知,或若合营公司在中国的全部或主要资产或财产被没收或征用,则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4)如果一方对本合同或章程实质违约,且在收到实质违约通知后未弥补该违约,则根据第57.3条的规定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的另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5)如果本合同第14.3条(各方的出资)项下的任何前提条件在营业执照日后的九十(90)天内未得到满足,且各方未以书面形式同意放弃或延期满足该等未满足的前提条件,任何一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6)如果依本合同有关规定转让乙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股权在该等授权申请后三(3)个月内未得到审批和登记机构的授权,乙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7)如发生第32.2条(僵局)项下规定的僵局情况,乙方可发出终止通知。

(8)如果合营公司在营业执照日之后在区域内在超过三(3)年中没有取得任何合同,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9)如果甲方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至于该等变化可能构成与乙方或合营公司的业务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则乙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10)如果其他方将要破产、和解、重组(如股份的持有发生重大变化)、重整和清算程序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发出终止通知。

53.2 根据以上第53.1(1)、(2)、(3)、(4)、(5)、(6)各条发出终止通知后六十(60)天内,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通知)甲方和董事会其欲向甲方购买其在合营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提议的转让),在此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第17.7条的内容和条件按股权转让价格出售该股权。在发出出售通知后的一(2)个月内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各方须责成其委派的董事出席或被出席该会议并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决议批准提议的转让,并且在此情况下各方须向审批和登记机构提出相应申请以批准该提议的转让。

53.3 在不影响以上第53.2条规定的情况下,在根据第53.1条发出终止通知后,如果:(i)乙方在终止通知发出后六十(60)日内未根据第53.2条发出购买通知;或(ii)乙方根据第53.2条行使了其购买选择权,但在终止通知发出日后六(6)个月内未完成随后的转让;或(iii)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未批准第53.2条中提及的提议的转让,则应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且各方须责成其任命的董事出席或被出席该会议并投票以使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批准合营公司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解散和清算。

如果上段所提及的终止是由第53.1(2)、(3)、(4)、(6)条造成的,则已经发出终止通知的一方有权直接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而不管董事会是否作出决议。

尽管有以上第53.2条的规定,且在遵守以下第57.3条的前提下,若因乙方对本合同和章程实质违约,甲方根据第53.1条发出终止通知,则乙方无权购买甲方股权,甲方有权直接向审批机构申请合营公司清算。

53.4 合营公司的终止,无论是期满终止还是根据第53.1条规定(提前终止)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而终止,应当导致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立即终止,甲方和合营公司应当立即归还乙方所有由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或合营公司或甲方利用乙方技术和专有技术而发出的图纸、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计算表、软件、电脑档案和产品。

第十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解散和清算

54.1 合营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须按照适用法律执行。

54.2 如果合营公司解散及清算,则董事会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任命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成员,及向审查部门报告。

54.3 清算委员会须由合营公司的所有董事以及一(1)名由甲方指定的审计师或律师和一(1)名由乙方指定的审计师或律师组成。清算委员会主任须由董事长担任。

54.4 清算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均有权就需要在清算委员会会议上决定的事项投一票,该些事项应当由出席或被出席的成员多数投票决定。

54.5 清算委员会的责任是检查、评估合营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形及无形资产、财产以及应收帐款)、债务及其他负债,编制财产清册、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计划(清算计划),该清算计划须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54.6 为制定清算计划,清算委员会须选择并指定一家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且与国际公认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联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并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核查合营公司的所有资产、债务及其他负债并对上述全部资产进行详细估价(清算价值)。清算委员会须在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的三十(30)天内将清算价值通知各方(清算价值通知)。

54.7 任何一方均可在清算价值通知发出后的十五(15)天内通知另一方其拒绝接受部分或全部清算资产的清算价值(拒绝通知)。

若任何一方在上述规定的有关期限内向另一方发出拒绝通知,各方须在该拒绝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就合营公司全部或部分清算资产的修订清算价值(下称修订清算价值)达成一致。

若各方在拒绝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未能就修订清算价值达成一致,或任何一方未在清算价值通知发出后十五(15)天内向另一方发出拒绝通知,则须视为同意清算价值。

54.8 清算委员会须将包括最终清算价值的清算计划报董事会批准,且各方同意责成其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投票赞成该清算计划。

54.9 董事会批准清算计划后,清算委员会须将清算计划报有关审批和登记机构备案,并按此清算计划执行清算。

54.10 在合营公司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须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及应诉。

54.11 任何清算费用以及应付给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均须优先于其他费用支付。

54.12 合营公司的清算完成后,合营公司须向有关机构申请注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返还给有关机构。

第十六章 保险

第五十五条 保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须在获许在中国营业的任一中国或外国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期等均须由董事会按照适用法律决定。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或公司章程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时,须由过失方(以下简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皆有的过失,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各自对违约责任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质违约

57.1 如任何一方未按第14.2条的规定如期如数缴付以上第14.1条规定的该方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或未根据第15.2条的规定(注册资本的变更)如期如数缴付任何已批准的注册资本增资的出资,则不论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每逾期一月,违约方须按百分之二(2%)的月利率就逾期未付之出资额向合营公司缴付利息,作为对本合同违约的违约金。

57.2 以下行为构成本合同所述的实质违约行为:

(1)任何一方(i)未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投票赞成根据第十七条(股权转让)进行的任何股权转让或根据第53.2条(注册资本的变更)进行的任何提议的转让;或(ii)未责成其委派的董事本人出席或委托人出席根据议事日程应作出决定的董事会会议,因而妨碍董事会做出决定;

(2)任何一方超过应缴付之日两(2)个月仍未缴付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

(3)任何实质性违反第二十二条(不竞争)所规定的不竞争义务;

(4)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未能遵守技术许可协议所规定的保密和不传播义务;

(5)任何一方未在第17.3(4)条(股权转让)所提及的九十(90)日的期限内完成任何股权转让;或

(6)一方未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务。

57.3 发生本合同实质违约时,非违约方须书面通知违约方于三十(30)天内弥补该实质违约(下称实质违约通知)。若实质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违约方未弥补该实质违约,则非违约方有权根据以上第53.1条(提前终止)发出终止通知。

第五十八条 违约赔偿

虽有以上第五十七条(实质违约)的规定,如因对本合同的违约致使合营公司或另一方发生费用或支出、负担额外的义务(包括任何付款义务)、或者承受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合营公司和/或非违约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其承担的费用、支出、付款义务或遭受的损失。

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或本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任何一方付款,须使用与该有关方缴纳出资时使用的相同货币,如该方以实物出资,则用评估其价值所用之货币。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九条 不可抗力

59.1 不可抗力指有关方和/或合营公司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或虽能预见但不能避免,且产生于本合同签署日之后全部或部分地阻止或延误任一方履行本合同和/或阻止合营公司实现其业务目标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敌行为、不能归咎于一方疏忽或不当行为的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合营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收入被没收或征用。

59.2 当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各方可在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范围和期间内中止履行其义务并免交罚款地自动延期履行,延期的期限等于中止的期限。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合理实质性证据以及该不可抗力不利后果的持续时间。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也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终止不可抗力对其义务的影响。

59.3 若一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则各方须立即相互协商以便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案并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降低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若各方未能在六(6)个月内找到解决方案,则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应根据第53.1条(提前终止)处理。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