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物业维护部

物业维护部

时间:2022-02-19 05:52: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物业维护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物业维护部

第1篇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 路_______弄_______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 路 号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

高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多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楼:______ 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城镇区域内所有居民住宅、非住宅,都必须依照本方案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应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在各自区域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物业所在地社区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须将书面议事内容发至业主,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招标,选聘、续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计划和措施;

(四)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确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服务和内容,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收缴物业服务费;

(六)督促业主遵守业主规约,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督促共用设备、设施和共用场地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县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时,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服务保证金2万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按年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对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的企业给予处罚,处罚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不能自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招标公告参与投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

(二)按照委托管理合同要求,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及措施;

(三)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四)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实施物业管理;

(五)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划分。

新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两个以上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住宅区与周边原有住宅或新建住宅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加以整治可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物业的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提前介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不许超过三年。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图。

(二)公共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业主名册和协议书;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上述接收的资料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无偿提供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无偿提供2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棚按开发建设套室,每户1平方米面积配置。凡物业设施不配套的建筑工程不预验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准办理确权登记。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管理服务,要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服务制度;

(二)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4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

(四)物业服务应设立服务中心,实行12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热线电话;

(五)每年与业主作有效沟通;

(六)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七)建立收费公开制度,按合同约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

(八)按规定合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服务范围:房屋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屋顶、外墙面、楼梯间;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给排水主管道、窨井、化粪池、二次供水设备、电梯、楼区内道路、院面、围墙或栅栏、自行车棚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养护和清掏。

服务标准: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楼梯间和外墙面无破损。供水、供电、电梯、照明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以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道路畅通,院面平坦,路灯完好。

(二)公共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

服务范围:维护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出入和停放。

服务标准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对小区重点部位定时巡查。出入小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对小区设备场所和具有危险隐患的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设施和标志。对火灾、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三)环境卫生保洁

服务范围:住宅区域内的场地道路和楼梯通道的清扫保洁。

服务标准:管理区域内场地、道路、楼梯通道做到每周“三扫、四保”楼梯通道门、窗、扶手每月擦拭;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区域无垃圾、杂物,外观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阻,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绿化管理及养护

服务范围:管理区域内所有规划建设绿地,花池和树木。

服务标准小区内绿化布局合理优美,花草树木栽植得当,小区内绿化率达到规定要求。花草树木无枯死、无虫害,枯死及时补种,虫害及时打药灭虫。绿篱超过平齐线时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造型树木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进行修剪整形,达到观赏效果良好。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保持树木长势良好。

(五)档案资料管理

服务范围:管理建设单位移交的各项工程资料。

服务标准:资料档案编目有序,做到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建立资料档案供阅制度;防止资料档案发霉变质、丢失。

第二十条按照各住宅区建设的规模、配套设施和具备物业管理的条件,划分三级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标准:

一级物业管理服务:应具备楼房八层以上,设立电梯、配电室、二次供水泵、二次供热泵、消防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管理服务条件。达到房屋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电梯、二次供水、供热运行操作;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管理及养护等管理服务标准。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应具备楼区封闭,院面通道硬化,自行车棚封闭,住户60户以上,设专用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管理服务条件。达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管理及养护等管理服务标准。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应具备院面通道硬化,绿地绿化等物业管理服务条件。达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管理及养护管理服务标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买受的物业要科学使用,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设计造成质量事故及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责任,给毗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三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要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把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因装修中损坏楼梯间、楼梯墙面、踏步、栏杆等共用部位的其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需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机的必须按照《县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管理规定》和空调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前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安装手续,方可安装。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部位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各专业管理部门物业维护职责分工

(一)居民小区内住宅楼低压供电设施管理职责:

使用架空线路或地下埋设线路供电的楼房,以电缆进线兀接箱为界,界外(包括兀接箱和计费表)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界限以内至分户保险开关(不包括保险开关)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分户保险开关以内至终端电器,由业主自己维护管理。

(二)居民小区供水设施管理职责:

住宅楼以楼外自来水阀门井为界,界限以外(含阀门)供水管线,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限以内至用户水表的供水管线(不含水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水表至终端出水口由业主自己维护管理。

(三)居民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扫保洁(包括道路、住宅楼房周围及楼内公共部位、绿地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四)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到用户终端。

第二十七条物业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后,开发建设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时,需要毗连房屋业主协助时,业主应积极配合,不准阻挠。因阻挠延误维护造成损失的由毗连责任方赔偿。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格下,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不成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服务价格。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也应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缴纳,不得预收。

第三十条凡我县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时,购房者按购房款2.5%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新建的住宅区,房屋开发单位未按规定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产权登记部门不得确权发证。

第三十三条原有住宅区已经实行物业管理,未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时,由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协同物业服务企业收缴。

对没有开展物业管理的旧楼和弃管楼房,由原开发单位出资整修,没有开发单位的由政府出资整修,达到物业管理条件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案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出,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无顾单方终止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未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应缴金额的0.5%按日收滞纳金。拖欠物业服务费六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讼。

第三十九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_________。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_________物业:_________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_________。

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_________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_________(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_________%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4篇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5篇

关键字:电梯 维护保养 问题

近年来,城市住宅电梯的数量快速增长。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是城市高层住宅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给高层住宅的居民出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但电梯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是居民最为关心的问题,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直接影响着电梯的运行安全。因此城市住宅电梯特别受到老百姓的密切关注。当前,如何加强城市住宅电梯维护保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本文以呼和浩特市为例,针对城市住宅电梯维护保养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城市住宅电梯维护保养提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策。

一、城市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存在问题

1、维护保养经费没有足够保障

据实地调查了解,呼和浩特市住宅电梯维护保养经费不足,经费渠道不畅,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受制于诸多条件,续筹维护保养基金困难,居民自筹维护保养经费矛盾较多等情况一直存在。尤其是高层回迁住宅,物业费收缴率极低,物业公司不能及时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

2、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

城市住宅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维护保养与安全监管涉及广大居民、业委会、物业公司、维护保养单位、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房管局等,而目前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缺乏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一旦出现安全隐患或责任事故,往往容易产生推诿扯皮,使问题或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

3、物业公司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初步调查显示,目前呼和浩特市由品牌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不足20%,而80%以上住宅电梯由中小物业公司管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物业公司从属或者直接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变而来,据统计,70的物业公司属于开发商自办,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成为变相的“父子兵”。其次,物业公司由原政府下属房管站所改制组建。再次,物业公司由社会法人与自然人联合组建而成。中小物业公司人员准入门槛低、流动性大,在持证上岗、电梯定期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编制及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制定电梯维护保养制度规范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同时,由于呼和浩特市高层住宅出租率相对较高,入住居民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较大、因此电梯内部设施、外部结构人为损毁的现象经常发生,使得电梯维护保养难度加大,入住居民住户投诉率越来越高。居民和物业公司往往处于对立面,住户拒交物业费比例相当高,使得电梯维护保养投入更显不足,进而造成恶性循环。

二、城市住宅电梯维护保养的建议

1、维保单位应及时发出书面停梯通知或隐患整改建议,对因未及时发出通知或建议而造成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使用管理者应及时落实维保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梯通知及隐患整改建议,对因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2、政府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社团组织、街道社区配合,加宣传教育培训,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扩大电梯安全教育覆盖面,并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课程,增强群众安全防范以及自觉参与电梯维护的意识。

3、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每年一次定期检验的基础上加大抽查力度,重点抽查投诉热点、人流密集场所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电梯,提升维保质量动态合格率。同时有针对性地拓展检验项目,将检验规则未纳入而在事故、故障、举报、投诉等中发现的影响电梯质量安全的项目纳入检验范围。使用管理者、维护保养单位可在检验规则规定项目的基础上新增委托检验项目。

4、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导的电梯维保体系,逐步建立制造单位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到维保的全过程终身服务负责制。制造单位应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售后服务范畴,指导使用管理者选择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保,并在使用管理者就电梯报废更新、移装改造、维修维保等提出技术咨询时给予指导性意见。

5、建议维保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培训,并把培训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之中,不断强化维保人员社会责任意识。要明确电梯监察人员在检查企业质保体系时,必须把维保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学习一并列为重点检查内容,从而扭转以往只注重技术技能培训,忽视职业道德学习的局面。

6、政府要进一步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帮助解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遇到的诸如电梯每年呈20%的数量增加而监管人员却未增加,监管力量偏少等实际困难。建议政府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每年适时召开专门会议,召集质监、安监、房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管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7、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监总局出台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以及省质监局制定的《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责任,杜绝违规违法的维保行为和使用行为。

总之,城市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安全,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维护保养企业要建立有效的人才开发和培训培养体系,以及坚实的市场诚信体系,紧跟时展新步伐,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使呼和浩特地区的居民电梯维护保养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参考文献:

第6篇

受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租方或业主(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权代表人:

本物业名称:

甲方租赁商铺基本情况:

1、座落位置: 号楼 层 号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用物业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服务达成如下 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和本 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及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法律规定的或双方 合同的其它费用;

4、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负责租赁铺内部清洁,内部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如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7、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将相关文件发放乙方,当乙方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装修工程 合同书》,并对其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8、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暂时停止任何设备、设施的运行以进行维修或例检;

10、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守则;

3、根据本 合同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政府部门允许收取的或双方 合同的相关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应与甲方签订《装修工程 合同书》及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5、商铺使用人须按照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布局要求,合法经营。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 合同;

8、因乙方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物业使用人明白并承诺:甲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承担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及车辆保管责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的除外);

11、不得改变销售合同中注明的房屋使用功能,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产权房屋自用部分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12、 如乙方需变更该商铺用途,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未获甲方同意,或私自变更经营范围或用途,将视同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合同。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周围安装或请人安装报警装置、门铃、摄像机及其他装置。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开展或允许他人开展第三方业务。

15、乙方必须保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开门营业,如一年内累计达到10天以上或连续7天以上未正常营业,甲方将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6、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由乙方自行存放、统一管理;甲方不提供乙方产生的营运垃圾的堆放场所;具体事宜由乙方自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等;

二、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楼梯间、走廊通道 、配电箱 、水泵房、消防监控室等;

三、 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加压水泵、避雷网、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备、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车辆停放地点等;

四、 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五、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垃圾收集;

六、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公共区域内巡查;

七、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八、 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九、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按照《装修工程 合同书》、《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综合管理(商业街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 合同,并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 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 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30分钟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记录;

3、实行值守服务;

4、水、电、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6、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

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

8、雨水污水井、化粪池、排水管网定期检查,经常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9、在接到有关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相关通知后,及时进行公示。

三、绿化养护(对商业街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的养护)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大面积杂草;

2、绿地无改变性质和破坏、占用现象;

3、适时对花草树木进行浇灌、松土、施肥、灭虫、防冻保暖。

四、清洁卫生(对商业街规划红线以内,商户门以外的保洁服务)

1、环卫设备完好,合理设置垃圾桶、果皮箱、垃圾中转点;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公共区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并实行标准化保洁;

3、垃圾每日清理,垃圾桶、果皮箱无溢满现象,各类垃圾容器及时清洁无重异味;

4、小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无明显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雨雪天气及时对区域内路面积水、积雪进行清扫,商业街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6、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灭蚁、灭鼠、灭蝇、灭蚊等卫生消杀工作;

7、对超过国家规定餐饮排放油烟、噪音标准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秩序维护

1、商业街派有专人巡逻,维护公共安全次序;

2、有专门秩序维护人员,实行定时巡逻制度;

3、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停泊管理有序;

4、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5、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消防通道畅通,制订消防应急方案;

6、中央监控室实施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相关记录;

7、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消防器材及商业街的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

8、对于发生在商业街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

1、保障商业街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2、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有相关预案措施弥补。

七、水泵运行维护

1、保证商铺正常生活用水;

2、对水泵定期保养,确保水压共给。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最终以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依据市场行情调整收费标准)

1、据本物业统一开街时间,对本物业全体用户确定统一的交纳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

2、物业管理费标准:

按 元/ m2?月计算;(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季或( )物业管理费为 元整。

商铺水费按 3.15 元/吨(按不同的经营性质进行调整);

商铺电费按 1.15 元/度。

3、甲方与经营人约定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乙方交纳;

4、经营人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及双方 合同的其它费用;

5、交费方式:物业管理费为一季一付(可跨季度),每个季度或跨季度当月5 日前交纳,如遇周末顺延;

6、乙方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壹元人民币违约金。

二、车辆停放管理费

车辆停泊服务费按照物价局审核通过后的收费标准公示;

三、其他服务费:

甲方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甲方制定的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价格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五条 广告牌设置

商铺广告牌设置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商业街风格制作安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 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 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 合同,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 合同,不按本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壹元人民币违约金;

5、 乙方违反 合同,不按本 合同规定缴费的,甲方有权终止物业服务,并保留相关权利。

第七条 为维护公众、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本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 合同内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 合同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一条 本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 合同附件《商场管理规定》与 合同同时使用,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自 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 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签订本 合同前,甲方已将 合同样本送武汉市硚口区房地局备案。

第十四条 若本 合同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所具备的效应。

第十五条 本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物业管理公司商酌后修正。

第十五条 本 合同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本 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户一份。

第十七条 本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第7篇

作业成本法是一种以作业为基础的成本的核算方法和管理制度,在作业成本法核算中涉及到资源、成本对象、作业、作业中心、作业动因、作业成本库等概念。作业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产品会消耗作业,而作业会消耗资源;生产会导致作业的发生,作业会导致成本的产生。在作业成本法下,成本的计算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界定作业并建立作业中心;第二,界定出各类资源的耗费;第三,选择资源动因,将资源追加到作业中心,形成作业成本库;第四,选择作业动因,把作业成本库中的费用分配到成本对象。

二、物业服务企业成本管理理论

1、物业管理的起源及业务特征

物业管理从广义上来说就是泛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租赁、销售及租售后的管理和服务;从狭义上来说物业管理就是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维护特定房屋所处区域内的配套设施、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物业服务公司在八十年代在我国出现,并逐渐由沿海城市向内地扩展,到了新世纪后,物业管理行业也逐步走向了法律化、规模化、市场化。

物业管理企业向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涉及的服务范围较广,如果按业务种类不同可分为:环境卫生管理、治安消防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绿化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和其他公共管理等。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上述服务,给业主带来舒适感和安全感,其在管理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综合性和公共性、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性、无形性、连续性和多样性。

2、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及特点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无形服务,但同样需要消耗成本资源,从成本构成情况来看,物业企业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管理及服务人员的薪资、物业清洁服务卫生费、物业园区绿化养护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维修维护费、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费、国家法定税费、物业公共责任险等。

物业管理的工作项目较多、程序也较为复杂,物业企业服务成本体现出了服务行业的特点,即服务收入很难和某项成本费用直接相关,其特点也可概括为:成本构成点多、间接费用比例上升且成本动因不同、劳动密集使得人工费用占总成本比例较大、固定成本比例高。

3、物业企业成本管理方法

物业成本管理方法是企业计划、协调、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时使用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成本管理方法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预算、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作业成本管理系统构建

1、物业企业应用作业成本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服务行业很少有专利产品,所以其产品本身是很容易被复制的,这就使得成本费用控制成了服务行业竞争的关键环节。目前,物业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长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可以概括为:物业服务成本核算观念淡漠且管理成本不完整、成本管理思路片面、成本管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放、成本管理不利于物业企业贯彻盈利性原则等。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人工费用的上涨和业主需求的不断提高,更是给物业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经营压力。此外,在物业企业服务成本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物业服务费提价却困难重重,这使得企业的利润不断的降低。在外部市场竞争和内部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必须努力控制成本费用,同时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第一,企业要做好常规服务,改进作业流程,以优质的服务换取优价的回报;第二,企业要降低管理成本,将绿化、保洁、设备维修外包给更专业的公司,充分利用社会化分工;第三,物业企业要开拓经营思路,提供差别化服务。

作业成本法主要应用在制造业,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从物业企业服务特点来看也基本具备了实施作业成本管理的要求:第一,物业企业的间接费用在总成本中的比例较高;第二,物业服务企业个性化服务较多;第三,物业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在不断提高。

2、物业企业作业成本管理系统构建

物业企业作业成本管理系统构建应该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成本效益原则、稳定与发展的原则、易理解操作的原则等。物业企业作业成本管理体系的管理主体是物业企业,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过程,成本管理工作应该做到目标明确、业绩考核、进行调节。传统的成本管理重点集中在生产成本,从物业管理企业来看就是重点把控服务过程中各种资源的消耗,而作业成本管理是传统成本管理的拓展,其控制内容包括:物业企业规模的确定、物业管理处的设立、物业资质的定位、各个作业中心的控制等。

物业管理系统是为了满足客户需求而形成物业作业集合,集合中的每个作业都在作业过程中消耗一定的资源,并产出相应的价值。基于作业的物业成本管理系统将作业目标和成本目标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目标成本指标按作业链层层分解给各部门、各环节,最终实现降低和优化成本的目的。基于作业的物业成本管理体系由作业分析、标准作业成本、作业预算、作业成本差异分析、作业成本控制、绩效评价、作业优化等环节构成。物业作业成本管理体系将作业成本法和目标成本有效结合,其具体技术路线为:第一,明确物业成本管理的具体目标;第二,监督物业成本的形成;第三,通过绩效考评及时纠正偏差。

三、物业服务企业作业成本预算

只有将物业企业整个业务流程进行透彻的作业分析,制作出的成本管理目标才能够具有合理性。第一,分析必要的作业,分析的目的是在成本发生前就消除不必要的支出,必要作业指的是作业对客户来说是必要的,或者作业对物业企业是必要的,除此两项之外则都是不必要的;第二,分析重点作业,重点作业就是以组织存在为目的的中心作业,根据重要性原则要对重要作业进行细致的分析;第三,分析增值作业,增值作业是因给客户带来附加值,从而增加企业利润的作业,物业企业应分析作业的增值性,消除不增值作业;第四,分析作业的有效性,效率性和增值性是一个事物的两方面,物业企业对作业的执行情况可从作业效率、作业时间、作业质量等方面进行判断。

物业企业作业预算使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具有可比性,能够将物业成本控制落到实处。作业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包括:确定好预算目标、作业分析与流程优化、确定合适的物业作业量计量单位、确定作业消耗率与作业量、确定资源消耗率与资源需求量、预算资源需求成本与服务成本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作业成本核算

1、成本核算要素

物业服务企业作业成本核算要素包括:第一,成本核算对象,物业管理是一种以合同为中介的信托管理,物业企业的收入使以物业合同为对象,那么将服务合同作为成本对象,则与收入的口径是一致的;第二,成本核算期间,物业企业是依据合同签订的时间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将营运周期作为成本核算期间较为合适;第三,成本核算范围,物业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为业主提供维修、管理等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都应该计入成本费用;第四,成本核算项目,通常来说物业企业的成本核算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费、办公费、设备维护费、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等。

2、成本核算模型

首先,要实施作业成本法就需要对物业企业作业进行合理的界定,物业企业一般设立经营部、财务部、品质部、客服部、行政人事部、工程维修部等部门来保证企业的运转,以及为业主提供服务。确认物业企业的主要生产流程,可划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每个流程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子流程,例如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就可分为日常检查、定期保养、定期维护等流程。企业对作业流程进行界定后,要找出耗用资源较多的活动,继而优化流程,降低成本。

其次,作业确认之后就要衡量各作业消耗的资源,作业成本法不改变资源消耗的总额,只改变资源成本总额在各成本对象之间的分配比例。物业企业消耗的资源项目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成本、能耗费用、材料费、业务费、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再次,作业成本法核算下与某项作业相关的资源应直接计入该作业,如存在一资源支持多作业的情况,应该依据该资源的使用动因将其分配到各相关作业中去。在将资源耗费归集到作业成本库的过程中,应依据成本效益原则、充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及重要性原则,在不失精确度和节约成本的前提下对相关成本动因进行选择。资源分配也要包括归集各成本库费用、计算资源动因率两个步骤。

最后,作业动因是作业成本发生的原因,作业动因的确定非常重要,一旦出现判断失误就会出现成本扭曲的情况。选择成本动因要考虑数据取得难易程度、作业实际消耗量与成本动因分配消耗量之间的相关性、成本动因导致的行为后果等因素。确定作业动因后,即可依据成本动因率等公式将作业成本库中的作业成本,分配给各个成本计算对象。

五、物业服务企业作业成本控制及绩效评价

1、标准作业成本

标准成本是为每个单位作业设立的,反映的是单位作业成本耗费,它是进行成本控制的基础。物业企业在制定标准成本时应该遵循可行性、有效性、相关性、真实性、成本效益性及可控性等基本原则。物业企业的作业项繁多,如果给全部作业项均制定标准作业成本,会耗费企业大量的精力,也会使管理效率降低,所以制定标准作业成本应以是否增加客户价值为基准,不增值的作业如税费、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等费用,虽然其影响利润,但这些费用的支出具有客观强制性,所以其成本标准为零。以作业为对象的物业增值作业成本计算公式为:增值作业标准成本=标准固定成本+标准变动成本。

2、作业成本差异计算及分析

通过作业成本差异分析,企业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和成本改善,标准作业成本差异是指实际成本和标准作业成本之间的差异。完成作业成本差异分析步骤如下:计算差异数额――寻找差异原因――判断差异责任――采取改进措施。

因物业企业标准作业成本是分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及混合成本分别制定的,所以其作业成本差异可分为变动作业成本差异和固定作业成本差异。变动作业成本差异计算公式为:变动成本作业差异=(实际单位变动作业成本*实际作业量)-(标准单位变动成本*标准作业量);固定成本作业差异=(实际单位固定作业成本*实际作业量)-(标准单位固定成本*标准作业量)。

3、绩效评价及作业优化

第8篇

    《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舒适方便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及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住宅小区住户的委托,对住宅小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公共场地、小区绿化、小区道路、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从宏观上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对住宅小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评定等级、发放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年检工作;

    (五)参与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接管;

    (六)组织开展住宅小区达标创优活动;

    (七)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建、交通、环卫、邮电、供电、工商、物价、公安、消防、供水、供暖、燃气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住户有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设施、维护和遵守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住宅小区建设与移交

    第八条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其规定规划设计道路、管线、公共绿地、幼儿园、停车场、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其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开发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建设实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设计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市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及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配户。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入住前6个月,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住宅小区验收合格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小区移交管理手续。

    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办理移交管理手续时,由该小区建设规模大的单位负责牵头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或前期管理单位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一)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房屋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图;

    (四)住宅小区各类房屋清单;

    (五)出售房屋的产权归属和成本核算清单;

    (六)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及公共场地清单;

    (七)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产权人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房,均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自办理移交管理之日起,不再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但经鉴定的建设质量问题及保修期内的房屋、设施,仍由该建设单位负责修缮。

    第三章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住宅小区物业实行民主管理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代表及有关管理部门举行住宅小区管委会筹备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二十条  管委会成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住户代表在管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修缮、服务等重大措施。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住户的意见和要求;

    (五)组织小区达标创优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召集和主持住户大会及有关会议,每年向大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管理机构和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物业管理章程;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开办物业管理企业,须先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批准,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和综合性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对住宅小区实行管理,依法经营;

    (二)管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

    (三)依据房产和公共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止住宅小区内的违章和违法行为;

    (四)以为住户服务为宗旨,为住户提供有偿服务,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定期向管委会汇报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接受小区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物业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小区内房屋、公共设施与环境,不得在小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观,损坏设施、设备及危及房屋安全;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道路等公用部位、乱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及影响住宅小区景观;

    (三)擅自拆改、损毁、占压消防、环卫、电讯等公共公用设施;

    (四)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或燃烧有毒物质等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五)随地倾倒污水、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六)挖沙取土、践踏或占压绿地、攀折花木、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畜、家禽;

    (七)发出超规定标准的噪音,聚众喧闹;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共用水箱、电梯等附属设施;

    (二)维修、养护住宅小区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庭院线以内的道路;

    (三)养护住宅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维护园林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住宅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扫、公厕保洁和维护环卫设施;

    (五)维护小区内交通秩序;

    (六)负责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做好的管理工作。

    前款(一)项中房屋户门以内部位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用属购买商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属房改购买公房的,从住宅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产权人分担。(二)至(六)项中维修、养护费用从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城维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进户线内外的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管线、电信等设施的维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划分维修管理责任。专业管理部门不负责维修管理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内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及维修住宅小区设施、设备时,应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沟通,对因施工破坏的小区环境应在工程结束时修复,否则应予赔偿损失。

    第六章  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立项时,按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该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一次性划转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用于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大型设施的增改,以及为其它建成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按0.5%的比例提取住宅小区维护费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补贴经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向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商服用房,并在管委会成立一个月内转交管委会。小区管委会应将商服用房按民用住房租金标准出租给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经营收入全部用于住宅小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具体标准: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60-8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80-10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120-15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单位自管房屋、市直管房屋和托管房屋,按租金收取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条  住户应按所受物业服务的项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住户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为住户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的外,可自行定价。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办公费;

    (八)法定税费。

    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四十二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维修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各项管理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辽宁省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省、国家级的优秀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9篇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20__年9月1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发展的新时期。为使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建立健全我市物业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就着手成立了专门的《规定》起草小组。经过近两年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我市的物业管理情况并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的立法成功经验,并在广泛征求各方人士意见和反复修改后,出台了我市第一部物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将我市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制框架内,将《条例》的一些原则性条款,根据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的出台为进一步维护我市物业市场的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使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础保证。在我市物业管理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秘站网-

我市的物业管理始于90年代初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实施再就业工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随着沈阳城市建设的快速稳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更为重要。

首先,从沈阳的城市发展来看,要切实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大手笔规划,大规模建设,大力度投入,使城区的环境面貌发生了重大转变。金廊工程、五里公园等一批重点工程的建设,房屋“平改坡”、“楼道整治”、“景观街路粉饰”等一系列工程项目,特别是06年“世园会”的胜利召开,不仅为城市增添了亮点,更提升了城市品位。但是,“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城市规模的扩张和品位的提高,既要靠高起点的规划和高标准的建设,更要靠高水平的管理。物业管理承担着服务居住人群、维护公共秩序、管理建筑物的重要任务,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城市容貌和城市形象,反映的是城市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

其次,从人民群众的需求来看,要切实增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目前,住房已成为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最主要财产以及财富积累的主要形式,同时,他们也把目光从单纯的关注私人房屋状况转变为在关注自身房屋的同时兼顾房屋周围公共环境。房屋的价值不再是一个单一的价值主体,而是与周围环境共同产生价值。物业管理作为住宅小区管理、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重视。因此,物业管理工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为百姓创造环境优美、秩序景然、人物和谐统一的居住环境。

为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都要自觉增强做好物业管理的紧迫感、责任感。

二、认真分析物业管理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规定》的活动

我市的物业管理与深圳、上海等城市相比较,虽起步较晚,但在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下,长足进步,已初具规模,全市登记注册物业管理企业536家,从业人员近3万人;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物业化率达100;244个实行等级服务的住宅小区中,已有173个组建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健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逐步加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但在建设“四位一体”的和谐沈阳的新形势下,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新工作中,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不十分规范,存在着服务不很到位、收费与服务不太相符现象;二是部分规模小的企业、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较差;三是物业管理市场还不够规范、建管之间仍缺乏有效的衔接;四是物业消费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业主重维护权利,轻履行交费义务的现象还部分存在。

因此,我们要以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认真制定学习、宣传《规定》的工作方案和周密的培训计划。扎扎实实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积极通过媒体开展政策问答、以案说法及各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方式,使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在长期内对物业管理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制作《规定》宣传画和宣传小册子,分发到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等社会各个层面;开展“市民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市民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树立典型,以典型为载体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使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活动具体化。

二是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组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在熟知《规定》各项条款的基础上,明确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各项职责的工作程序、法定文书以及工作时限等;举办物业管理企业培训班。主要学习《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中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职业道德、服务技能等;组织举办街道办事处、社

区委员会、业主代表学习培训班,逐步建立起“块块负责、条条保证、上下联动”的工作体制,了解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三是召开学习贯彻落实《规定》的座谈会、研讨会。组织各级政府的有关委办局、新闻媒体进行研讨,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通过研讨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责任的划分及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组织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分别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研讨物业管理新体制中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发挥的作用、物业收费与服务等。

通过学习和宣传要达到以下目的:一是让广大业主了解《规定》所设定的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充分地行使业利,履行应尽的义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协调共同利益关系;二是使物业管理企业认真执行《规定》,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以优质服务、诚信服务取信业主;三是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既要保证行政行为不超越权限,不随意干预民事关系,又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保护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使各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执行《规定》,促进物业管理,维护社区良好秩序。

三、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开创物业管理工作新局面

值此《规定》颁布之机,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和谐沈阳为目标,以创新管理,规范发展为出发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业主依法自律,企业依法经营,共同开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业

为配合《规定》的颁布实施,今年我们还出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沈阳市物业管理企业诚信考核暂行办法》、《沈阳市住宅区物业经理执业暂行办法》四个配套法规,这些法规对《规定》起到了补充强化的作用,但这些法规还不足以含概全市物业管理的所有方面,我们将根据《规定》的实质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编制工作,在做好《规定》与原有相关法规的政策衔接同时,抓紧制定、修订、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法规体系。

《规定》对我市的物业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们将根据其具体内容,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过程中的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运作、小区建设遗留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竞争机制、物业服务的定价、合同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培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是一部运用市场手段规范物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全市各级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精神,把完善市场机制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培育物业管理有形市场,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管好政府该管的事。

(三)履行《规定》职责,强化行政管理

一是加强对业主大会建立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目前我市具有物业管理条件实行等级服务的住宅区244个,随着《规定》的颁布,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的力度,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运作水平,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要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更多的住宅小区进入到规范化的物业管理中来。

二是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今年我市颁布了《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此规定我市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质量有了极大改善,广大业主通过选聘,选聘了自己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今后,我们要在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同时,指导和监督好物业管理的承接验收和移交工作,维护好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使前期物业管理更加规范。

三是严格加强对企业资质审查,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工作。今年我局取消了19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并对12家物业管理企业下发了整改通知单。在这次学习、宣传的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把握物业管理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资质动态管理,把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行为与资质日常管理和年检相挂钩,把年检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对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决不姑息,逐步淘汰不合格物业管理企业,净化物业管理市场,优化我市物业管理行业队伍的结构。

四是理顺住宅小区建管关系。建管问题还是制约我市物业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对广大群众的生活影响极大,也影响了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市244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中,存在112件开发遗留问题,已经解决76件。在《规定》颁布后,我们将首先明确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三者的关系,明确三者各自的责权利;其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坚持“条块结合,以区为主”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解决。

五是做好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从我市物业管理实践看,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划分不清,极易给物业合理使用带来阻碍,给业主、物业使用人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在继续做好维修基金缴存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再投入的良性循环,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是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关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积极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确定具体服务等级和等级收费标准,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统一,理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与服务内容、质量关系,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与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高在互动中前进。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形成物业管理合力

第10篇

为切实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防范电梯事故发生,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1〕19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谐、平安”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各有关街镇、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联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责任分工

区质监分局:负责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等工作环节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封停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积极组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移交物业管理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则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并规范使用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导和监督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办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区广播影视局:负责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电梯安全知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做好“110”、“119”报警电话反映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救助相关工作;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因封停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区物价局:负责合理确定居民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将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

各有关街镇:负责协助区质监部门查找居民电梯安全使用隐患;协调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纳入物业管理;组织和协调相关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运行和更新改造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三、工作内容

(一)督促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居民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要求建立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证居民住宅电梯通讯报警装置有效;严格执行电梯管理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聘请专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定期检验申报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

(二)落实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1.对属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区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其所属街镇督促落实房屋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2.对新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移交物业管理相关手续前,由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物业管理,办理完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后,由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

3.对长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镇会同区房产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

4.对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因物业管理单位更迭或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导致住宅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的,由所属街镇会同区房产服务中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在其过渡期内由所属街镇明确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

(三)建立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和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

1.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

居民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资金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区物价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明确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的比重。各有关街镇应引导、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物业管理费。

2.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

(1)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区房产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其所属街镇,指导和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改造更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仍不足的,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和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2)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所属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分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不足部分,由所属街镇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仍不足的,经区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后,由区人民政府动员原建设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3)对各部门和单位自管或直管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筹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健全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稳定防范机制

区质监部门负责一律封停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在实施电梯封停之前,应提前将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街镇,必要时要通报区、安监、房产等部门。各有关街镇和区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被封停使用电梯的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稳定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限期解决问题。问题难以及时解决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建立由各有关街镇和区、房产、质监、安监、公安及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全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10日—4月1日)

拟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向社会通告,督促电梯使用单位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六落实”制度(责任主体落实、维护保养单位落实、通讯装置落实、人员值班落实、困人救援落实、定期检验落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日—5月1日)

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产权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电梯及时向所在街镇报告,再由相关街镇集中汇总后向区质监分局、区房产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三)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5月1日—7月1日)

各有关街镇、区城乡建设局、区房产服务中心配合区质监分局组织对全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开展隐患排查,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摸清全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数量和办公场所,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摸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的数量,各有关街镇要掌握各居民住宅(小区)地理位置,重点排查已报停注册登记的居民(小区)电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区质监分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隐患整改阶段(2012年7月1日—10月1日)

电梯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达成共识,确定具体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技术方案、电梯制造和施工单位选择、资金预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将具体整改方案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电梯所在街镇、区质监分局、区房产服务中心。同时,各有关街镇、区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电梯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办理住宅电梯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手续,确保电梯维修使用资金落实到位。

(五)整改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

区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梯法定检验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结果进行检验验收,并对电梯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电梯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各街镇、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成立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各街镇要确定相关分管负责人,明确专人,并建立以电梯使用单位为支点的网格化、全覆盖电梯安全隐患报告信息网络,确保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大力宣传电梯安全使用的知识,增强群众电梯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其掌握应对电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变和逃生技能,区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企业;成本核算;作业成本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成本核算的特点

(1)人工成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物业管理行业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业,人工成本费用是物业管理成本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统计数据表明:人工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非常突出,平均超过了60%。在平均人数下降比例较大的情况下,人工成本变化不大,人工成本没有同比例下降,主要原因一是,社会保险等各种工资附加比例不断增长,二是,工资结构调整,专业型、知识型、技术型和管理型人才比例有较大上升。

(2)间接成本的比例越来越大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并不需要生产出有形的的产品,相对于制造企业,其直接材料很少,而且物业管理企业中发生的直接材料往往是在某个物业管理环节中,为了操作的实现、提高操作的效率而产生的辅的材料。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公司内部专业技术集约化管理,小区日常专业化管理交由管理处来完成,其他的由公司内部专业化公司完成,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顾很多个管理处的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指导、专业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工费用的分配明显复杂化,不能直接归集到某个特定的服务合同。

(3)间接成本的种类多样

与一般的服务业相比,物业管理整合了包含清洁、绿化、保安、维修、房屋装修等多个服务功能,还可以围绕客户的需要提供特殊服务,因而间接成本的种类异常复杂,且各种间接成本的性质、成本动因均有很大差别。比如清洁服务是传统意义上劳动密集项目,这部分成本一般认为与人工工时有密切关系,而工程维修服务则主要依靠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这部分的成本有不同的成本动因。

(4)期间费用比例上升

从劳动生产率的角度来衡量物业管理服务实现的全过程,90%的工作量是在管理处完成的。因此物业管理企业职能部门的设置以精干、高效为原则,一般来说管理费用与企业所接管物业面积存在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事实上,为了克服行业高层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强这一问题,管理人员的工资近年增长幅度较大。另外,在物业管理行业竞争加剧的外部环境下,企业为了争夺客户,营业费用也在不断上涨。

二、物业管理公司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传统成本计算模式造成了大量的物业管理“隐含成本”

一般情况下,企业成本核算范围局限于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即营业成本,并不核算作业成本、营销成本、开发设计成本等;在传统成本管理模式中,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都被划为期间费用,直接抵减当期损益,并不作为成本管理的管理范围。这样就没有完全显示各项物业费用,在确认、分类、分析和控制物业成本上都存在许多缺陷。

(2)传统物业成本计算方法提供的物业成本信息失真

由于近年来人工费用价格不断上涨,物业服务产品获利空间一再下降,物业公司在选择订单时,最基本的要求是进行获利能力分析,只有那些能够为公司盈利的订单才是最终要选择生产的,而经过盈利预测分析不能盈利的订单,则需要与客户进行进一步地议价,根据议价情况再做决定。进行盈利能力分析,需要相对规范的单位产品成本信息,但是采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的成本信息并不准确,用于指导公司决策显然也不合适,怎样解决这一难题成了当前困扰物业管理企业的大问题。

(3)传统的成本核算不能提供足够的非财务信息

传统成本信息系统只注重提供财务成本信息,而不注重提供非财务成本信息。它以“产品”为中心,关注的只是与产品有关的数量化指标,所以在选择作业动因时仅考虑单位水平的作业。在成本管理方面仅提品成本数量上的升降变化,却无法说明成本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所实施的成本降低,降低的只能是成本的结果,而不是成本发生的原因,信息本身并不能够使企业管理当局改变作业和经营过程。

三、运用作业成本法,优化成本核算的流程

(一)划分作业中心

(1)保洁作业中心

保洁作业中心是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区域范围内的卫生保洁服务中心,主要作业内容包括日常清洁和垃圾清运,它的作业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保洁服务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部或保洁部具体实施。保洁部一般设部门经理、技术员、仓库保管员和下属班组,其下属班组可以根据所辖物业的规模、类型、布局以及清洁对象的不同而灵活设置。

(2)绿化作业中心

绿化作业中心是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增加绿色植物,提高绿地覆盖率的实施中心,它的作业是美化优化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重要因素。绿化作业中心可以分为两种作业模式:一是专业分包模式,由物业管理企业聘请专业园林绿化队伍负责小区或大厦的绿化作业;二是自管模式,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负责绿化管理。

(3)保安作业中心

保安作业中心是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进行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自然灾害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中心,其作业内容包括日常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保安作业,可以委托专业保安公司进行或自行组织保安队伍实施管理。

(4)工程维护作业中心

工程维护作业中心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保养实施管理的中心,在物业管理中它的作业已经成为极其重要的管理内容,占据核心地位。它的作业好坏直接影响房屋及设备的使用水平,直接反映物业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5)综合管理作业中心

综合管理作业中心主要是由一些为保证物业管理企业正常运转而设置的职能管理部门以及辅助部门,例如总经理室、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后勤部等的活动。由于发生的成本相对而言较少,因此我们认为可采用简化处理的方式,将综合管理作业中心汇聚的成本费用按照各产品的业务收入比例,分摊计入相关产品成本中去。

(二)分析和确定资源

根据作业成本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源划分成以下六项内容:

(1)人工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是物业管理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是企业交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福利费是按规定提取用于职工的生活福利。该项费用归集到作业时,以岗位工资表为分配依据。

(2)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所拥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如各种车辆、对讲机、程控交换机、计算机等,按平均年限折旧提取的折旧费用。该项费用以折旧明细表为分配依据。

(3)动力费。主要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以及物业管理企业自身所耗用的水电费等。通过安装好水表、电表、汽表、液化气表等,达到计量无遗漏。该项费用的分配依据为各种动力明细表。

(4)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该项费用的分配依据为材料领用凭证。

(5)业务费。是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直接耗费的,除材料、人工、动力以外的业务费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等。该项费用的分配依据是业务开销记录。

(6)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培训费、文化宣传费、书报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租赁费等。该项费用可以按统一的办公费记录来分配,也可以按照明细项目分别进行分配,比如租赁费可以按办公室面积分配、邮电通讯费按信息费明细表、办公用品购置费按办公用品领取凭证等来进行分配。

(三)分配资源到作业成本库

物业管理企业的作业中心确认后,要为每一个作业中心设立一个作业成本库。作业成本库是与某作业中心有关的所有成本要素的总和,分配到作业中心的每一种资源就成为该作业成本库的一项成本要素。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以以下资源进行分配:

(1)人工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同工作职能间的工资比例变化很大,例如管理人员、工程人员的工资普遍高于保洁、绿化和保安人员的工资。这种工资水平的差别意味着使用平均工资乘以工资小时数的这种追踪工资是不恰当的,而应根据各职能人数及工资级别进行分派。

(2)动力费。动力费应尽可能通过直接追溯去分配给作业,直接追溯要求计量作业对动力的实际耗用量。物业管理企业要安装专门计量动力表,分析控制设施设备所用动力,还应在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上安装动力表,这样可以通过查动力表,将其直接追溯到作业中。

(3)折旧费。折旧费可以分为与某一个作业有关的直接设备的折旧和该作业占用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直接设备的折旧仅为特殊的作业提供服务,如用于绿化服务的割灌机、用于维修服务的疏通机等,按照设备用途归集到各作业,然后按各作业所拥有的设备价值计提折旧。而占用的其他附属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主要是建筑物等,因为保洁、绿化、保安、工程维护四个作业所占的房屋面积非常小,因此,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这四个作业就不再分摊房屋折旧费,由综合管理作业中心统一进行核算。

(四)分配作业成本计入成本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对象是指需要对其进行成本计量和分配的项目,物业管理的成本对象是以有形的服务合同为载体的,以无形的服务把成本准确地分配至各成本对象,这是进行成本管理和控制的基础。物业管理作业成本计算是将成本库归集的作业成本按成本动因分配到各成本计算对象上。首先可以计算作业动因分配率,这是将各作业或作业中心消耗的资源成本分配到成本目标的依据。有了作业成本动因率之后,即可根据各成本对象消耗各作业成本库的成本动因的数量,进行作业成本库费用的分配。将成本计算对象应分配的各项作业成本加总,就得到了成本计算对象的物业作业成本。

四、结语

物业管理行业作为一个较新的服务行业,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而存在许多本行业的特殊性,物业管理的常规的技术含量低,服务成本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同质化趋势非常明显。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要在成本核算上下功夫,必须从改善成本管理现状入手,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创新成本管理的模式。

参考文献:

[1]丁建平,企业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探讨,内蒙古煤炭经济,2009年第2期

[2]王元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创新中求生存,经济师,2009年第3期

第12篇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购房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 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13、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甲方签定并遵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