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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会计论文

时间:2023-01-18 12:19:51

租赁会计论文

第1篇

一、出租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租赁期。租赁期内,出租方收到租金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贷款”账户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确认租赁收入。

2.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销项税额的合计减去购进资产时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出租方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为增值额(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资产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增值税税率17%。“营改增”后,税率由5%变为17%,税率提高了。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中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加上税款,是价税合计数,营业税中的租赁物的成本包括不含增值税的购进价格,也包括增值税,也是价税合计数。若出租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出租方应交的增值税为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增值税征收率3%。“营改增”的结果税率由5%变为3%,税率和计税依据都不同。

二、承租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开始日,承租方选择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计入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收款,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从理论上讲,最低租赁付款额应包含增值税,对照出租方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建议也不需考虑增值税,即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不确认应交增值税这项债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时,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租赁期。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满。租赁期满,若租赁资产转让给承租方,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营改增”后,承租方,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出租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的进项税额增加,应交增值税会减少,流转税税负会降低。承租方,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其增值税税负无影响。

作者:周萍

第2篇

我行租赁准则以“风险报酬”标准将租赁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类,这使许多企业管理者巧妙地利用“两租”分类创造结构化机会以进行表外融资,从而优化财务状况。Franzenetal(2009)证实,在1980到2007年的27年间,租赁表外融资占总负债的比例显著增加了745%。据《2010年世界租赁年报》数据统计分析,2008年全球租赁业交易金额已高达六千四百多亿美元,绝大部分租赁资产和负债却没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表中予以反映。这将显著影响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对利益相关的决策产生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已着力对租赁准则进行研究,于2010年8月17日联合租赁准则的征求意见稿(ED),提出“两租合一”,将租赁从“所有权模型”转变为“使用权模型”,以求解决上述问题。

一、现行租赁准则的弊端

现行租赁准则自实施以来因存在许多弊端,一直被广大利益相关者所诟病。

(一)“风险报酬”标准本身的缺陷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关键在于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这就是“风险报酬”标准,这样的租赁资产处理模型则称为“所有权”模型。从租赁准则实施的效果来看,按“风险报酬”标准进行分类而采用不同的租赁会计政策,并没达到准则的预计目标,反而被认为是低质量的准则之一,其原因在于“风险报酬”标准本身在理论上、逻辑上和现实操作中存在较大缺陷(邵瑞庆、施颖燕,2006)。

在理论上,“风险报酬”标准着眼于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若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则为融资租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人需在其报表中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否则只在附注进行披露即可。这种“二分法”的形式使承租人要么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要么完全没有,没有中间状态。但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取得租金的协议,从物的所有权对持有者的实际效能看,所有权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租赁的本质是出租人让渡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含占有权和处分权。这将导致“风险报酬”非此即彼的思想与租赁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另外,该分类标准还与会计基本理论中对资产的定义不相吻合。“风险报酬”标准强调,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即拥有所有权)时承租人才可在表内对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核算,但从资产的定义“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来看,所有权不是资产的必备条件(葛家澍、林志军,2011),或依据IASB/FASB对资产的最新定义“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的权利的现实经济资源”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因此现行的租赁准则是根据一个与现行会计基本概念相悖的标准来选择会计政策,这在理论上有很大瑕疵。

在逻辑上,“风险报酬”标准也存在很大的瑕疵。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后,其能否进入会计信息系统首先面临的就是会计确认的问题,因此确认时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将至关重要,其正确与否将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而确认在会计核算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环节。承租人租赁业务发生时首先面临的是初始确认问题,此时所选的会计政策应是以会计初始确认为基础的。但邵瑞庆等(2006)认为,从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风险报酬”标准是在探讨会计终止确认的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解决会计终止确认的问题。由此可见,现行租赁准则是将会计终止确认的标准运用于初始确认中,这在逻辑上存在很大漏洞。

(二)创造利润操纵契机

在现实操作中,现行租赁准则过分依赖于一些指导性标准,如75%、90%,这将产生“刀刃会计”(Knife-edgedaccounting),即交易中一个较小的变化将导致较大的区别,“两租”的分类界限太明确,则可操作性大大加强(Biondietal,2011)。利润操纵最常用的手段便是结构化合同条款,为了使资产负债不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从而优化财务状况,承租人偏爱经营租赁,出租人则是偏爱融资租赁,在设计合同条款时,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寻找最优边界,以达到交易双方的目的。如此将导致租赁资产游离在交易双方的报表外,其财务报表不能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而这样的目的通过设计合同利率、担保余值等方式很容易达到,正好75%、90%这样的指导性标准成为利润操纵的堡垒和指南针。

另外,现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交易并没有进行相关规定,关联方在租赁交易中如何定价、如何核算等问题只能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管理层的意图(孙思思,2011)。例如,当集团下的两个子公司所担负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时,关联方通过租赁交易以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因此关联方的租赁交易也为利润操纵创造可乘之机。

(三)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风险报酬”标准中含“远低于”、“大部分”或“几乎相当于”等字眼,不同的会计工作者会有自己不同的主观判断,这将丧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现行租赁准则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较多利润操纵的契机,经营租赁资产游离在账外的现象较严重,使得利益相关者使用财务报表进行投资者决策时必须进一步判断和解读企业的租赁状况,因此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受到强烈质疑,也增加了使用者的信息使用成本。另外,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偏好不一致,可能导致同一项租赁业务分类不一致,缺乏对称性,如承租人为经营租赁而出租人为融资租赁,这将导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将大大降低。因此缺乏可靠性、相关性及可比性的财务信息显然不符合财务报告的目标,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国际新租赁准则新变化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现行租赁准则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IASB及FASB着手租赁新准则的研究,于2010年租赁准则的“征求意见稿”(ED)。ED的主要思想即为“使用权”模型,承租人对所有的租赁资产进行资本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全面、公允、透明地反映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把因租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带来的未来价值变化及走向充分及时地披露出来。“使用权”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因取得一定期间使用某项资产的权利而确认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并在租赁期内进行系统合理的分摊,同时把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应付租赁款),该项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均在承租人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出租方以是否保留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收益为标准,决定采取“履行义务法”还是“终止确认法”。当出租人保留了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时采用履行义务法,即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因需履行资产让与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确认一项负债(金额为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应就其收取租赁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其金额为承租人租赁付款额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总额,而租赁资产继续在其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若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出租人采用终止确认法,即终止确认租赁资产并确认另一项资产(向承租人收取款项的权利)。

ED自后受到各方的热烈的讨论,笔者也将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操作角度对ED提出的租赁新模型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使用权”模型的理论意义

1.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ED提出的“使用权”模型取消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泾渭分明的判断标准,提出“两租合一”,规避了“风险报酬”标准本身在理论上、逻辑上的缺陷和漏洞。

从资产定义角度,IASB/FASB在系统分析现存资产定义缺陷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新的定义“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的权利的现实经济资源”,该定义强调了资产的现实性、排他性及“经济资源观”。最新国际租赁准则把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作为主体的一项资产引入资产负债表,则非常契合资产的定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能排除或限制他人使用该租赁资产,即拥有排他的权利,体现了“排他性”;租赁资产可在租赁期内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其他资源一起产生现金流入或减少现金流出,体现了“经济资源观”;在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拥有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并能排除或限制他人对该租赁资产的使用,体现了“现实性”;现实性、排他性及经济资源有合同或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予以保证,是法律或其他同等方式强制赋予的(成小云、任咏川,2010)。因而在会计基础理论角度,“使用权模型”比“所有权模型”更具合理性,这也说明了利润的本质,即利润来源于企业对资产的使用而不是对资产的所有。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使用权”模型将表外融资业务表内化,减少表外融资机会和外露风险敞口,便于报表使用者全面衡量企业的总体会计风险,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该模型减少企业管理层通过结构化租赁条款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模型统一承租方的会计核算模式,租赁双方的交易处理呈现对称性,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

(二)“使用权”模型的现实操作困境

“使用权”模型在理论上似乎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能推动租赁会计的进一步发展。但至ED以来共收到785个回复,包括美国设备融资租赁协会(简称ELFA)、欧洲设备租赁公司协会联盟(简称Leaseurope)和英国租赁协会(简称FLA)及部分来自中国的回复,其中不难看出“使用权”模型在现实操作层面还存在很多的难题和困境。

1.应用环境的阻碍

“使用权”模型提出,承租方应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与租赁有关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支付义务负债,即将所有租赁都进行资本化处理,将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规模。(1)资产负债规模的增加,在其他财务报表变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将恶化,因此企业财务杠杆增大,提高了企业财务风险;经营业绩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2)新准则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成本大幅度上升,对净利润有重大影响(见表1),这严重影响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推行新准则的积极性。(3)新准则若最终得以实施,金融机构不得不更新评价系统、再造经营流程、收集历史数据、更新管理模式和政策、培训员工等,以建立一套新的、更为宽松的财务状况评价体系以适应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这会极大地增加金融机构的准则推行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改革的积极性。承租人作为租赁交易的关键参与方,其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的不利变化严重影响租赁业的繁荣和发展,也大大增加了“使用权”模型在实践中的阻力,具备较差的现实操作性。这应该也是ED受到多方质疑的首要原因之一。

2.“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

(1)“使用权”模型更适用于复杂、大额、长期、结构化的交易,对于简单的租赁交易,使用该模型进行处理将显著增加企业的使用成本,尤其是对于租赁业务较多的承租人来说可能极具挑战。而由于简单的交易用复杂的核算方法进行披露,租赁交易的经济意义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反应,因此增加信息成本不一定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使用权”模型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至上一报告期以来使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事实或情况,以判断其对租赁期(含续租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的判断)、或有租金、折现率、租金支付义务及使用权资产等造成的影响,从而对其金额进行重估。这将涉及过多的主观职业判断和会计变更事项,将增加投资者分析财务报表的困难和会计人员的工作难度与工作量。企业由于大量的重估工作以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该模型采用摊余成本法代替现行经营租赁的直线法,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提供信息的成本增加,企业积极性受到制约,从而该模型的现实操作性受到严重影响。

3.出租人“履约义务法”的困境

(1)企业可能发生多次转租,则会发生一系认使用权资产和资金支付义务的过程,若每个环节均采用“履约义务法”,则这种使用权资产无异于衍生金融资产,有很大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资产的不稳定性。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如金融危机原理,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2)若出租人采取履约义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由于主要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出租人继续确认该项租赁资产,而承租人也确认了与该项租赁资产相关的使用权资产,因此同一项资产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进行确认,出现重复确认的问题。

(3)出租人采用“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的标准还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这实质上跟现行租赁准则没有多大区别,这种“换汤不换药”的方式还是不能避免“风险报酬”标准自身的缺陷。这将影响新准则的现实操作性。

三、我国对租赁准则新变化的应对策略

现行租赁准则具有诸多弊端,需亟待解决和改善,而IASB和FASB的征求意见稿虽具显著的理论意义,却面临严峻的现实操作困境。然而国际租赁准则的推行在不远的将来将是不争的事实,只是使其如何能更好地反映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还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之中,IASB和FASB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也将在2013的第二季度出炉。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加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这将对中国租赁会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应对租赁准则新变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将是我国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问题。

(一)宏观层面——渐进式趋同策略

在国内租赁业起步快、中小企业融资难、高精尖会计人才紧缺的大背景下,在国内经济处于转型改革的发展阶段、国际经济环境一再骤冷的前提下,若企业过早采用租赁新准则,必将不利于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本土化企业在全球化浪潮中规模化经营并不断发展壮大,并对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租赁准则的制定与讨论,积极推进租赁准则的改革和突破,结合中国国情,制定趋同路线图,采取渐进式的趋同策略。

首先,采取过渡的方式,将经营租赁逐渐从附注中纳入报表,最开始可将经营租赁的附注披露明晰化和标准化,如建立“租赁明细表”,当企业具备表内披露的能力时应积极将租赁资产表内化。其次,国家应大力培养国际化会计人才,以积极参与国际租赁准则的探讨和拟定,充分发挥影响力,以体现广大企业的利益诉求。再次,促进立法部门、税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发展,共同为新准则的推行铺平道路;为解决新准则推行带来的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减弱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评价体系的更新,使企业不因租赁准则变化导致的财务指标恶化而加剧融资困难。最后,“使用权”模型引入了较多的会计估计、主观职业性判断,若缺乏一个稳定和谐的文化约束环境将导致不同的人其估计判断结果多样化,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文化环境会对该国企业财务披露产生重要影响(Jaggi,1975),优秀的企业文化和治理文化能对企业行为取向发挥导向作用,且对管理层和员工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潘爱玲等,2012),因此加强会计文化环境的研究和建设以增强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至关重要,由此将为新租赁准则的推行建立良好的实施环境。

(二)微观层面——积极应对策略

租赁准则的影响最终通过企业表现出来,因此企业的执行态度和热情将对新准则的推行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首先,企业应基于现状评估租赁会计政策改革对公司的影响。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特别是境外上市公司应积极评估租赁会计处理模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对企业融资能力及税赋的影响,把握改革的主动权,紧跟行业发展的步伐。

其次,应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建设。新租赁准则由于多采用摊余成本法,会计确认和核算方面较复杂,企业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员工培养,以满足企业在数据获取渠道、信息管理和报告方式转变等需要。另外,新租赁准则加大了会计估计和判断,要求定期对租赁合同的关键性条款如租赁期、折现率、或有租金等进行重估,企业应升级改造会计信息系统,建立严格的重估程序和内部控制流程,以确保会计估计、判断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并保证新租赁会计准则顺利实施并满足后期的管理要求。

第3篇

一、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

其一,隐式期权。通常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通过协商达成了一项新的合同,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资产。一些学者认为,这种重新谈判的能力构成了隐式期权,应纳入对租赁期的考虑;同时指出,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届满时重新谈判,与其在租赁市场上拥有续租的合同期权是相似的。如果仅仅只考虑合同期权,拥有隐式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的租赁期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然而,有合同期权的承租人确认租赁期时可以包括续订期。也有部分学者指出,有延长租赁期权利的承租人的合同立场,与没有这种权利的承租人是不同的。因此,其不赞成在租赁市场中将有续租期权的承租人与没有相同权利的承租人置于同一经济立场。包含在合同条款中的期权(合同期权)对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合同期权。

其二,期权租赁的确认。如果一项租赁给予承租人延长租赁期的期权,承租人将有在可续订期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但合同中并没有要求这样做。例如,承租人签订一项5年期的租赁合同,包含延长3年租赁期的期权。在这个租赁中,承租人根据合同可以租赁5年,但有可以继续使用3年的期权。这个租赁与8年期且在第5年终止合约的租赁经济形式相同。而在之前的讨论中,理事会初步决定对租赁合同不采用组合的确认方法,而是采用确认单个资产和负债的方法。因此,尽管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合同都符合资产的定义,理事会仍然决定不根据资产使用权分别确认。类似地,在租赁合同的组合方法下,在可选期内租赁合同租金支付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但是,理事会初步决定采用确认单项资产和负债的方法,租赁合同引起的单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应包含可续订期的租赁付款额。对于包含延长或终止期权的租赁,理事会考虑了两种会计处理方式:(1)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来解决;(2)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且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采用确认的方法来解决――即选择一个可能的租赁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通过计量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对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可以采用对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来解决。

[例1]一台租赁期为10年(初级阶段)的机器。租赁合同中包括承租人可以另外租赁该机器5年的权利(第二阶段)。初级阶段和第二阶段每年的租金为100万元。承租人决定有80%的可能性会选择在第二阶段继续使用该机器。忽略贴现的影响,计算结果的期望值,承租人应确认的租金支付义务为1400万元(20%×100×10 +80%×100×15)。出租人移交机器给承租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将引起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基于确认的目的,没有必要具体指明租赁期是10年还是15年。租金支付义务已经产生,且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通过计量得到了解决。这种方法没有导致对续订权的单独确认。然而,续订权及其将被行使的可能性包含在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中。因此,可以说这种方法比方法(2)更好地反应了期权的存在。然而,可靠地预测执行新选择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此外,这种方法可能导致承租人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时没有反映可能的结果。在例1中,承租人确认的租赁付款额为1400万元,符合租赁期为14年的情况。然而,例1中的租赁期仅仅可能是10年或者15年,不可能是14年。

二是通过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如果采用确认解决租赁期的不确定性问题的方法,那么在例1中,无论该租赁期事实上是10年还是15年,在会计处理时直接确认为10年期或15年期租金支付义务的租赁资产。出租人转移租赁资产给承租人是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的触发事件。在这种方法下,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将通过确认来解决。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10年的租赁期,那么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将不包括承租人行使续订权的可能性。同样地,如果承租人决定确认租赁期为15年,租金支付义务的计量包含承租人将行使续订权的假设。这种方法考虑了对作为不确定问题的续订权的估价,该不确定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现实的义务。换句话说,承租人是拥有10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0年租金,还是获得15年的资产使用权且相应支付15年的租金呢?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租赁期一旦确定,期权的存在会被有效地忽略(除非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如果确定例1中的租赁期为10年,在计量租赁支付义务时第二阶段的续订权将被忽略。相反,如果租赁期确定为15年,将忽略10年租赁的可能性。

理事会通过对两种方法的评估,初步决定采用方法(2),关于租赁期的不确定性应该通过确认的方法解决,且承租人应该对具体的租赁期确认租金支付义务(例1中为10年或15年)。理事会指出,这个方法避免了方法(1)中的许多计量困难,更便于会计人员操作。同时,应该对确认类型进行额外披露,以便使用者能够区分包含期权和不包含期权的租赁。此外,针对该方法忽略期权存在的担心,可以通过要求对租赁期进行重估来解决。

其三,租赁期的确定。理事会考虑了三种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租赁期。一是概率临界点法。概率临界点法是指承租人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决定租赁期是否包含续订期。在这种方法下,如果承租人将在续订期执行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可能性大于规定的概率临界点,续订期就应该包括在租赁期中。这种方法与现行会计准则中的方法相似,但有学者批评这种方法使用明显的界限测试来确定租赁期。在现行准则中,通常将租赁期是否包括续订期作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理事会讨论使用不同的概率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期,包括:基本确定、合理确定、不太确定。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会计人员非常熟悉、便于操作,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缺点:不存在概念上完全正确的概率极限值,采用任何一个概率临界点都是比较随意的;部分学者认为确定概率临界点体现了一项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二是租赁期的定性评估。承租人对租赁期进行定性评价,是根据会计人员的判断,在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基础上确定实质的租赁期。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简单――会计人员便于操作。尤其是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估计将使用租赁资产多长时间,并且可通过预算或其他内部目的来评估租赁期;避免了随着概率临界点产生的明确的界限。然而,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将降低不同主体的可比性,相似主体的相似的租赁业务可能确认的租赁期不同;有些学者认为应对如何定性评估提供更多的指导意见。三是最有可能的租赁期。该方法要求承租人根据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来确认租金支付义务。根据定性评估方法,承租人将根据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假设来确定租赁期。然而,在最有可能租赁期的方法下,承租人被明确要求确定出最有可能的结果。

[例2]承租人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房地产租赁。在第一个5年结束时,承租人有权根据市场租金率(续约时)续约5年(在第10年末、15年末和20年末时承租人拥有同样的期权)。承租人认为对房地产等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期是10年。因此,租赁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的概率分别为10%、30%、15%、20%和25%。

该案例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具有新领域扩张的经验(例如一个成功的连锁餐厅)。这个假定反映了一个事实,承租人普遍需要多余5年的时间在这个领域建立投资。然而,还存在承租人愿意承担不延期的费用这种可能性。考虑到租赁资产改良,管理层分析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10年(即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因此,在这种方法下,承租人将决定租赁期为10年。理事会通过对三种方法的讨论,初步决定采用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法来确定租赁期,认为该方法可以避免其他方法存在的问题。但这一方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不能反映以下两者(举例说明)的区别:(1)为期5年的租赁,享有3年延长期权且该期权很可能被执行。(2)为期8年的租赁。这两种租赁下,承租人都将确认8年的租金支付义务。然而,在5年的期权租赁中,承租人可以避免第二阶段的租金支付。因此,很多学者不赞成这一方法,认为只有通过对续约期权定价来吸引承租人选择续签,否则承租人将会选择最短的期间来确定其租金支付义务。

二、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与一些金融期权差异很大(例如买进或卖出外币的期权、买进或卖出股权的工具)。承租人是否行使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期权取决于一些因素,而不是期权的执行价格。因此影响租赁期的因素概括如下:(1)合同因素,可能影响承租人是否选择延长或终止租赁的明确的合同条款,如,任意第二阶段的租金水平(折扣、贴现率、市场或固定利率);任何担保余值的存在及其数额;任何终止罚则及其数额;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返还租赁资产或返还到合同指定的位置产生的费用等。(2)非合同财务因素,决定延长或终止租赁的财务因素(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说明),如,由于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存在,承租人如果终止或者放弃延长期权将会遭受损失;非合同重置费用;生产成本损失;税务后果;采购替代项目成本等。(3)商业因素,可能影响租赁资产的非财务商业因素,如:资产的属性(核心或非核心,专业或非专业,允许竞争者使用租赁资产的意愿);资产定位;行业惯例等。(4)承租人的特定因素,承租人的具体考虑,如承租人的意图,过去的做法等。理事会初步决定在确定租赁期时,应该考虑合同因素、非合同因素以及商业因素,而承租人的意图和过去的做法将不予考虑。

三、租赁期重估

现行会计准则不要求将租赁对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影响进行重估,除非达到了特定的条件(如租赁期改变)。因此,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通常不随着租赁期的改变而调整。例3体现了在延长期权行使前,不需要在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对租赁结果进行重估。在租赁开始时,最有可能的租赁期是5年。一旦行使延长期权,承租人要确认新的资产使用权和相应的义务。

[例3]假设初始不可撤销租赁期为5年,第二阶段续订期为3年;年租金是100万元,期末付款;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10%;在初始计量中,租金支付义务是在预计租赁期内,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贴现得到的现值,资产使用权等于租金支付义务。在后续计量中,租金支付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预计租赁期内摊销,资产使用权在预计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承租人不能在5年期结束前行使续约权。在第5年末,承租人行使续约权。在行使该期权时,承租人将根据修订后的租金支付义务(249万元)的租赁剩余支付额,调整资产使用权。表1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部分。

例4说明了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影响进行重估。最初确定的最有可能租赁期为8年,通常不需对提前终止租赁的租赁期重估,会造成承租人确认一项收益。

[例4]提前终止租赁无需重估。除了例3的假设之外,假设在租赁成立时确定最有可能的租赁期为8年,在第5年末,延长租赁的期权没有行使。表2描述了财务状况表和损益表的相关部分。

提前终止确认的增益是49万元,反映了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小于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这是因为资产折旧的速度快于负债摊销的速度。

由于承租人在每个报告日对租赁期重新估计可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信息,因而建立在数年前假设的基础上估计的租赁期可能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然而,要求重估租赁期对报表编制者来说很可能更加复杂且成本更高。理事会初步决定在每个报告日,根据新的事实或情况对租赁期进行重估。

四、购买期权租赁

购买期权给予承租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之后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这项期权的执行价格可能是折扣价、公允价值或者固定价格。购买期权可以视作续约期权的最大值。提供购买期权与在租赁资产经济寿命内提供续约期权没有差别。因此,理事会认为购买期权的会计处理与延长或终止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应采取如下处理方式:购买期权不应确认为单独的资产;在确定租金支付义务时,承租人必须决定是否将行使购买期权。如果承租人决定将行使购买期权,租金支付义务将包括期权执行价格;租赁期的确定将基于承租人最有可能决定的结果;在确定最有可能结果时,承租人将考虑合同、非合同和商业因素;在每个报告日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由重估是否行使购买期权引起的租金支付义务的变动将导致资产使用权账面价值的改变。在讨论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时,一些学者反对理事会对该期权拟议的方法,认为包含购买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的贴现值可能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因此,包含溢价以及期权执行价格的租金贴现值将导致资产所有权的高估。反对者认为,只有购买期权定价对执行期权产生重大诱因时,租金支付义务中才能包含期权执行价格,这与他们处理延长或终止租赁期权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租赁》准则的修改过程中,IASB和FASB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隐含的期权问题,对附期权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租赁期的重估和购买期权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并得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初步结论,为我国租赁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方向,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实施,还有待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也将是未来两个理事会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租赁会计

一、租赁会计的内涵分析

租赁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一种协议。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习惯上被称为租赁业务。在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租人出租设备等资产,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并收取租金作为报酬:承租人直接借入设备等资产,取得使用权,这相当于获得了一笔信贷资金。可见,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形式,即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租赁通常需由出租人、承租人签定合同,称之为租约。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一般为租赁开始日,它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影响重大,因为它是确定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及入账价值的基准日,也是进行租赁分类的基准日。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我国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从最初的“资产所有权观”到现在提出的“资产使用权观”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我国独立的租赁会计准则出现在2006年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以下简称CAS21)。CAS21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视角规范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

在我国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会计准则》)之前,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都已对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借鉴了一些比较先进的做法,但在《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中还是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承租人通常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这样使得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租赁的分类是这样表述的,当一项租赁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划分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0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其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时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项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我们不难发现,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标准的划分用了许多模糊的词,比如 “远低于”、“合理确定”、“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由于对这些词认识不清,导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租赁划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二、租赁会计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对租赁会计准则的研究主要包括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等方面租赁准则中外对比研究,主要包括中国租赁准则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 的对比研究。刘芳(2001)、阳春艳(2008)分别将中国2001 年租赁会计准则和2006 年租赁会计准则CAS21 与美国租赁准则FAS13 和国际租赁准则IAS17在租赁定义、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租赁准则的优缺点,并为准则完善提供建议。关于国际租赁准则修订的影响,自2010 年《租赁》征求意见稿以来,孙磊(2011)、吕小月,李梅香(2012)、何敬(2013)等均介绍了租赁准则修改的背景、原因和变革内容,并分别从租赁定义、租赁分类、会计确认和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对比,以分析其差异,并分析了我国实施新会计准则可能会面临的困难。总的看来,由于分类在租赁会计准则中的基础性地位,对租赁分类标准的探讨成为现有租赁准则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国外租赁会计的现状及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其对租赁会计规范研究也比较早。SFAS13“租赁会计”准则,是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规范,此后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SFAS13将租赁分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0年了征求意见稿ED19“租赁会计”,1982年9月,IASC正式IAS17“租赁会计”,自1984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4月,IASC了征求意见稿ED56“租赁”,1997年12月,IAS17“租赁”正式,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IAS17是世界上许多现存准则的典范。它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作了根本的区别。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评审委员会于1987年11月颁布了AAS17“租赁”准则。为了促进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PSASB)在1997年7月了第82号征求意见稿(ED82)“租赁”,在充分考虑了对ED82的反馈意见后,AASB于1998年10月了修订后的会计准AASB1008“租赁”。为执行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FRC)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准则趋同的战略指示,AASB于2004年7月正式颁布了一个与IAS17“租赁”趋同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17“租赁”,该准则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取代AASB1008。AASB117的基本内容与国际租赁准则17号类似,但为了体现澳大利亚的特色,增加了带“澳”字的特别说明。

Mark P. Bauman and Richard N. Francis(2011)研究了出租人的会计,从财务报表的角度研究了租赁会计的计量与披露问题。Bruce Pounder, CMA, CFM(2009)分析了经营租赁资本化对EBITDA和ROA产生的影响。现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做了根本的区别,将融资租赁作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经营租赁作为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入账,这不符合IASB概念框架中关于资产定义的控制概念。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一样的,只是租赁合约条款的细微区别,但在会计处理上产生了根本性的区别,任意给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线,使得经营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外反映,融资租赁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应采用增量借款率,除非承租人知道出租人的内含利率,并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率。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还是有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首选应是租赁内含利率,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其首选应是增量借款率。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合同利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现阶段,我国的增量借款率就是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银行是大多数企业选择贷款的对象。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选择次序首先是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合同利率,最后是银行利率。这是由于出租人内含利率反映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筹资成本,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而租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合同利率,这一利率租赁双方都能接受,反映了承租人实际负担的利息水平,所以其相关性也较强。但是如果上述租赁内含利率和合同利率都无法得到,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容易获得的银行利率也是可行的。

(二)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对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型租赁进行了规定:(1)对于销售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构成租赁投资总额的两部分的现值合计数之间的差额应记作未实现收益。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记作销售价格。租赁资产的成本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减去根据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借记当期费用;(2)对于直接融资型租赁,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归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之和记作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与租赁资产的成本之差记作未实现收益。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为应收款。

以上可以看出,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总额法,其特征便是在会计处理中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另一种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代表,采用的是净值法,其特点是在会计处理中不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所以我国的租赁都属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直接融资型租赁,并且由于总额法能提供更多会计信息,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所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的影响

(一)对租赁行业的影响

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无需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这种处理方法支持了租赁业的创新发展。能使企业有效率地实现表外融资。而采用新的租赁会计模式,全部纳人资产负债表中,企业不得不考虑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租赁行业的竞争力。

经营租赁承诺资本化最重大的修改在于。承租人需要将准则范围内的所有租赁都资本化处理.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将增加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规模。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产收益率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加,从而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这种变化对于租赁业务比重较大的航空运输业和建筑业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存在或有租金时,承租人将或有租金确认为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一部分.在后续计量时作为摊销和利息列报,这和现有准则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承租人将在租赁期的早期确认更多的租赁费用。而后期确认的租赁费用较少。

(二)对税务、法律、监管部门的影响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合同法、税法及监管等方面都是按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别对待的.这种分类模式与会计上的现行分类一脉相承。从融资租赁交易内部角度,主要是对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条款的调整,通过调整,打破了融资租赁交易在租金支付、物件选择、中途解约等等方面传统做法,形成一系列新的租赁交易形式;而在融资租赁交易外部角度,主要是租赁公司与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结合,形成新的交易模式。这两个视角,系统化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创新思路,对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创新提供了有现实意义的参考。单一模式的租赁会计处理不得不与法律、监管等方面相协调,否则,必然给整个租赁行业带来混乱,阻碍租赁业务的发展。

(三)对企业内部的影响

首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资产负债规模显著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此外,由于在新模式下,当期发生的租赁费用不再计入期间费用,而是分别作为摊铺和利息列报,因此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EBITDA)将高于采用现行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情况,还会造成业绩波动变大。在现金流量表中.租赁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将计人筹资活动,而不再在经营活动中反映。其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无需对租赁进行分类,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核算程序;但改革使得核算更多的基于公允价值评估、续租可能判断、利率等.会计人员需要运用更多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估计、会计判断,风险和责任都将加大。第三,对管理层的影响。在确认各个报告期的所有权资产及支付租金义务账面价值时需要更多的管理层判断,管理层将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对管理层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采用单一模式进行核算,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保持了交易的内在一致性,将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规避了存在独立的第三方担保余值时,导致的同一租赁资产在租赁双方重复反映或不反映的情况。总的来说,企业财务的核算在运用谨性原则的过程中,其并不是就意味着持有的是保守态度、消极态度。而事实是,在保证均衡,稳定的前提下使地财务的核算更具有弹性,能够更好的更有效地去回避风险和损失耗资,最终促进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通过经营租赁资本化,一直以来游荡于表外的经营租赁被纳入财务报表,从而可能消除企业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偏好。但是,这个结论只是理论层面的,至于能不能有效消除企业的选择偏好还需要实践的检验。另外,即使采纳这种做法,仍然需要对租赁类犁的划分做出判断,而前面论及的判断标准问题还是没能解决。不过我们应该看到,通过减少甚至消除企业千方百计将租赁qk务做经营租赁处理的动机.可以减少其在租赁分类标准上的钻营,那么,租赁分类标准的重要性也就不那么突出,从而使会计准则的规范效力得剑强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租赁会计的探索还在进行。笔者以上的分析和建议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很大程度上只是将表面矛盾缓解了,淡化了问题的尖锐性,而深层次的问题仍然没能得到解决,例如对租赁类型进行划分的尴尬。我们期待将来能够探索出一种有效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也许可以像G4+I组织所倡导的那样,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这需要我们找到合理融合两种租赁类型的会计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 大卫・艾勒曼.经济学、会计学和产权理论.列克星敦马:列克星敦书,1982

[2] 龚光明,陈洁.采掘行业财务会计与报告的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10,26(3):11-15

第5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在日常学习过程中,融资租赁相关知识点一直是学习的难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少学生分不清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关联性和不同点。在2001年,我国在旧会计准则中明确规范了融资租赁相关知识点,比如会计确定、信息披露等。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会计准则。在原有基础之上,不仅提高会计准则的完整性,还增强了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并对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了新的规定,分别站在承租人和出租人角度进行了相关知识点诠释。但是由于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掌握不够牢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容易出现诸多问题。为此,为加深学生对融资租赁相关知识点的了解,提高其会计处理效率,站在多个角度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诠释

(一)标准确认

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融资租赁标准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其一,资产所有权应发生转移,这是在租赁期满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其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具有选择权。在购买租赁资产方面,承租人有选择权。其购买的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其三,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及时展开调整,就会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的期限。

(二)资产与负债

首先,对承租人的相关规定。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初期时间段,承租人应将资产开始日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作比较,在入账时,以最低额度作为入账价值。对于差额的处理,应将其直接纳入未确认部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其性质,可将其纳入手续费、差旅费范畴。另外,在计算最低现值的同时计提含利率。换而言之,分析是否能够取得(租赁)内含利率。假设能够取得,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假设不能取得,应将其作为折现率。一般而言,通过租赁的方式既可以取得资产,还可以承担债务。因此,在取得资产时,承租人将其作为融资额。与此同时,在未来承担履行义务时,直接将最低租赁额作为负债,这样符合融资原则。

除此之外,租赁初始阶段所产生的费用,承租人应将其计入租入资产。在取得固定资产过程中,会产生促使直接费用。在计提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之后使用的期限内,展开摊销。值得注意的是,该部分费用不属于负债部分。

其次,对出租人的相关规定:在租赁初期时间段,出租人在展开入账处理时,需要算最低租赁收入,并核算初始费用。并将两者相加,两者的和作为入账价值。在会计处理时,担保余额应予以考虑和记录。

二、会计处理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确定标准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一,问题分析。确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可能会直接影响主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判断与决定。比如:双方签订一项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时间、租赁价格、担保余额。其期限为三年。每一年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133.1万元租金,担保公司提供133.1万元担保余额,公允价值为460万元。并规定双方按照新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计算折现率。在计算折现率时,不考虑其他外在因素,最终估算为10%。假设这笔交易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直接计算其最低付款:133.1×3=399.3万元,其现值为331万元。现值占据公允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二,小于百分之九十。承租人直接将其确认为经营租赁。出租人取得的最低收款为:133.1×3+133.1=532.4,其值为431万元。出租人将其确认为融资租赁。这样处理的问题在于会计信息中没有反应租赁资产信息。

第二,处理措施。可以采取不考虑第三方担保余额的方式解决确认标准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其最大问题在于出现了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与出租人、承租人关系均无关。担保余额与租赁收款额之间呈正比例关系。余额越大、收款额越大。这就会直接影响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判断,因此不考虑担保余额,就会大大减少租赁收付款,从而有效解决会计核算问题。

(二)初始费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一,问题分析。站在出租人角度,假设将初始费用计提为“应收费用―租赁费用”,就会出现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承租人在计提这笔交易费用时,直接将其作为长期应付款。并没有将初始费用纳入长期应付款范畴。其后果在于:费用不能收回。

第二,解决措施。首先,站在出租角度,发生租赁交易行为之后,获得租赁收益就需要发生相关支出。这是一种典型的资本性支出。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价值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出租人并不能在承租人那里获得相应补偿。其次,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时,应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比如现值、公允价值等。并将初始费用作为资产,形成资本性支出。这样可以在租赁过程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结束语

在现代金融中,融资租赁的作用较为突出,其地位较为显著。在日常学习中,大学生应熟悉和掌握新会计准则相关知识点,重点分析租赁会计处理问题。并加强日常联系,进一步熟悉和了解租赁本质以及会计理论与实务。通过分析问题,了解问题的原因,再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分析,会计处理问题。无论是初始费用问题还是会计确认问题,都需要大学生站在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站在承租人、出租人角度分析,进而提高会计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1]赵馨燕,余冬根.新旧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分析和融资租赁会计核算的疑点剖析[J].财务与金融,2011,(01):43-46.

第6篇

【关键词】 租赁会计准则 发展动向 启示

1.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沿革

租赁作为一种企业常用的经营和融资手段,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阶段会计准则下,租赁一般被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者分开确认、计量、列报。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一直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租赁会计准则如何变更,对于企业以及投资者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于1982年9月首次,适用于1984年1月以后的会计期间。在第一版的租赁准则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全部转移”,而将所有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皆定义为经营租赁。

租赁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 IASC)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行的一次全面审阅中被重新审阅,但因为某些原因并没有进行任何的修改。在当时,IASC指出对于该准则的研究应该定位于“对所得税影响出租人额外净投资的融资所得的确认”。该项评论是基于准则允许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的融资所得进行确认从而反映一致的针对净投资或是净现金投资的期间收益率而做出的。

2003年11月,租赁准则作为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发展项目的一部分再一次被修订,并于2005年1月生效。由于未修订过的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在法律层面上引起一些特殊的问题,此次修订主要关注的是租赁与建筑的分类问题。在此次修改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了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的联合项目,旨在促进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而租赁准则就包含在此项目之中。

2. 租赁准则近年来的发展动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 IASB)在改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IFRS)的过程中,大力推行了以公允价值模式(Fair Value Model)来计量资产与负债的会计方法。而这种方法的采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融资类合同的入账方式,这其中就包括了租赁。

在IASB制定的针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列报的框架中,资产被定义为“一项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拥有的资源,并且与其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将会流入企业”;而负债则被定义为“一项企业由于过去事项而产生的现有义务,并且与其相关的现金流出将会流出企业”。这两个定义将会产生一项不可避免的结果,那就是绝大多是的租赁,包括不可撤销的经验租赁,将会符合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标准。

2006年4月,在IASB与FASB联合举行的会议上,两家委员会联合签署了一项合作项目,此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与租赁相关的模型,主要功能是确认由租赁合同引起的资产与负债,并且在与框架定义和其他相关准则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合理地计量这些资产与负债。

这个项目将建立在1999年和1996年的两份由G4+1组织的两份讨论稿的基础之上。G4+1组织由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准则制定机构所组成,其中ISAC在这个组织中担任观察员。G4+1组织坚持认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间的差异是不合理的,因为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包含由经营租赁所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由于会影响到借款的水平和杠杆比率,这样的处理会带来商业上的影响。同时,G4+1组织认为消除两类租赁之间的区别将会增加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从而在资本化所有租赁中包含的资产权益中引入一种“单一性方法”的做法无疑会提高报表的质量。

这种所谓的“单一性方法”被G4+1组织称为“使用权”模型,即在此模型下承租人必须确认其对于出租物的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在目前国际上对于租赁准则改革而提出的众多方法和模型中,IASB和FASB似乎更倾向于在承租人确认使用租赁物品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的义务的问题上采用“使用权”模型。在这一模型下,出租人仅需要确认他们对于出租物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和在租赁到期后的可回收金额;同时出租人并不需要在同意承租人使用出租物时确认相关义务的负债。

在实务操作中,“使用权”模型的运用意味着租赁期间开始时,承租人需要记录两个事项:使用相关资产的权利的公允价值和合同中所承诺为换取该项利益而支付给承租人的款项。

3. “使用权”模型的应用及其缺陷

根据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目前的会议进程,租赁会计准则修改的讨论焦点主要在“使用权”模型是否符合各国的经济情况以及采纳“使用权”模型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虽然表面上看来“使用权模型”非常符合IASB概念框架下的公允价值精神,但实际上在它距离投入实际使用还有很大一段的距离。在“使用权”模型下,承租人对于出租物所拥有的权利的公允价值通常被计量为最小支付额的现值,除去所有的或有支付款项;而租赁权利的公允价值通常以租赁的内涵利率或是企业的增量借款成本为基础。尽管这两种计量基础都符合IAS17的精神,但是前一种利率在现有经营租赁中很难被确定,而运用后一种比率则意味着权利的公允价值将会取决于单个承租人的借款比率,从而在整体上影响了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另外,在“使用权”模型下确认的租赁负债将会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一项金融负债,会计处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进行。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会反映那些影响到未来预期现金流出的或有支付款项,租赁所带来的资产和负债可能会被记录成不同的金额,而目前还没有关于这种差额的性质或者是处理方式的讨论。由于金融资产(即反映对承租人的应收金额)和残余利益指向不同的风险,出租人将必须把他们作为单独资产列报。

除了上述两项事务操作上的困难之外,G4+1组织同样出具了一份报告,列出了“使用权”模型在采用之后将会遇到的种种困难。这些困难包括那类嵌套在转移资产使用权中的合同的处理方式,例如那些包含双方都需要履行的义务的雇佣合同。另一个主要的困难来源于选项的估价(尤其是延期选项)和或有租金的估价,这些估价将不会包含在基于最小租赁额的权利公允价值中,但是可能包含在租赁带来的负债的公允价值中。主要问题来源于这两种估价均很难找到固有的等价活跃市场,从而增加了计量租赁资产和负债时的不确定性。

事实上,公允价值标准一直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改革后的一个争议焦点。由于租赁合同的特殊性,现行准则之下许多企业都利用经营租赁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规定进行融资或者是售后回租来缓解现金流压力。一旦转换至新的租赁准则(假设使用“使用权”模型),消除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之间的区别,从而所有租赁合同中所转移的使用权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应的资产与负债则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这样操作的直接后果是售后回租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在这项租赁发生之时,基本可以确定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就等于承租人售出资产的价格,或是当时的市场价,从而仍然按相同的金额计入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对当期的财务数据没有影响。但是在出租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前提下,是否能直接按照出售价格直接入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也就是上面提到的最小租赁付款额很难被合理且可靠的计量。因此,“使用权”模型需要在无活跃市场的情况下的公允价值问题上做出更为可靠和实际的改进,否则空有一个使用权公允价值的基础也无法使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租赁业务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反而会给表外融资留下漏洞。

4. 国际租赁会计发展对我国租赁会计发展的启示

随着国际会计准则改革的不断深入,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也逐渐从摸索阶段迈入了实质性阶段。可以说,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将对全球各个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大背景下,这种影响更是深远。

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进程不断发展,在2006年的新版企业会计准则中,租赁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相一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国际会计准则作出修订,我国会计准则也必将作出相应的调整。然而,正如目前租赁准则争论的焦点所指出,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资产租赁市场尚不规范,很多出租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本无法进行可靠的确认与计量。而金融风暴过后,全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价格,尤其是土地与房屋的价格一直处于较大幅度的波动中,这同样是新租赁会计准则颁布的一大障碍。

因此,在现阶段我国还不能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同步修订租赁准则,也是基于上述两个因素的考虑。目前,一方面国内一些中小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往往并不遵循相应的准则规范,而是将其作为经营租赁来处理,导致财务报表最终结果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而另一方面,国内固定资产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使得各项租赁资产很难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公允价值又是“使用权”模型的基础。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从长远来看,租赁会计准则的改革和修订都是必然而必要的。因此,我国现阶段首先要规范各类资产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增强对这类市场的监管,从而达到增加透明度,使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目的;其次需要加强对于财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国内财务人员对于租赁实质的理解,使其可以尽快适应租赁准则的变更。只有做到以上两点,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修订才能顺利有效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参考文献:

[1] 任敬怡:“我国租赁业务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及发展思考”,《中国商界》,2009年第4期.

[2] 吴风奇:“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之会计处理”,《财会月刊》,2009年第10期.

[3] 阳春艳:"租赁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会计之友》,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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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oe Gose, "'Enron effect' lingers over synthetic leases", National Real Estate Investor, September 2008.

[8] Sarah Johnson, "FASB, IASB Begin Re-

第7篇

【关键词】租赁会计 两租合一 会计处理

一、租赁会计准则改革的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依据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从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大基本类型。我国也采取了与国际租赁准则相一致的分类方法。在该分类下,融资性租赁的资产需要列入资产负债表,经营性租赁的资产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这种分类便于租赁合同双方,将租赁业务按照租赁划分标准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在经营租赁下,租赁双方的会计处理简单,特别对于资产较少的承租方,以实现其表外融资的目的。

现行租赁分类也存在某些缺陷。首先,经营租赁将租赁资产和负债游离于资产负债表外,承租方获得表外融资,报表使用者在分析财务报表时,通常需要通过参照附注中披露的信息来重新调整确认因租赁资产和负债所带来的损益,增加其使用成本。其次,现行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过分依赖量化的判断标准,企业可以通过设计结构性租约将租赁业务转化为经营租赁,从而为避免将租赁业务内化在财务报表中提供了方便。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会计准则备受诟病,其中一大问题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导致大量表外融资,使监管机构难以辨明,而经营性租赁仅是一个表外融资项目。2009年3月19日,IASB与FASB联合租赁会计准则征询意见稿(Exposure Draft,以下简称ED),拟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租合一”,其会计处理将不再区分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两类租赁均要计入资产负债表内。

二、ED中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ED为承租方会计处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只要承租方取得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不论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从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承租方都需将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承租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1.承租方确认由租赁合同获得的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一项租金支付义务,并对使用权资产和租金负债采用分离法分别进行后续计量。

2.使用权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为“租赁付款额按承租方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并在租赁期及经济寿命孰短的期限内或经济寿命内(假如预期承租方将获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以摊余成本为基础对该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3.租金支付义务,应以“租赁付款额按承租方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使用“按未付租金的支付义务计提利息的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4.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因续租或续购选择权引起的租赁期变更、或有租金和担保余值的不确定性条款等复杂性租约的各种选择权。

(二)承租方可能的财务影响

ED提出了协调现有的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的框架,取消了经营租赁,规避了设计结构性租约的表外融资目的,将对承租方的财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1.资产负债率将提高。在ED中,承租方需要将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资产和负债均在资产负债表内列报,导致承租方的资产增加,资产收益率降低,资本收益率也可能被降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均增加,营运资金减少,承租方的财务风险加大,资产负债率提高,致使债权融资成本提高。

2.租赁期内,息税前利润将先低后高。现行经营租赁下,租金支出一般是按年份平均摊销,年摊销额固定不变;而在ED修改意见中,租金支出将被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之和替代,在预期的租期内折旧费用一般是按直线法摊销,年摊销额固定不变,利息费用因采用实际利率法而计算将逐年递减。因此,在总租金相等的条件下,ED下的租金支出先高后低,其息税前利润比经营租赁下的净利润先低后高。

3.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将增加。在现行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应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列示;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分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本金部分应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列示,但对于利息部分,是应在经营活动还是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部分列示没有明确规定;而ED建议,将所有租金支出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列示,因此,ED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将比现行准则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

三、ED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在租赁开始日,依据ED,应视出租方是否将标的资产所有权的相关重大经济风险和收益已转移到承租方,而将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分为“终止确认法”和“履约义务法”两种。

1.终止确认法。若出租方将标的资产的重大经济风险及收益转移给承租方,则出租方采用终止确认法。在该会计处理方法下,出租方将标的资产的(全部)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将转出使用权资产视为净投资,作为租赁期间的长期应收租赁款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出租方将转出使用权资产视为净投资,在租赁期间内确认租赁收入。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经济活动。如航空公司向租赁公司租赁一架飞机,假设飞机的经济寿命为25年,租期为20年,租赁到期后,航空公司有优惠的续购权,并很有可能行使续购权,此时可认定租赁的飞机标的物全部相关风险及收益已转移给航空公司。按照终止确认法的思路,租赁公司只需在租赁期间确认相关的长期应收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而标的资产已视同处置,不需再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反映。

2.履约义务法。如果出租方保留了与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则出租方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出租的资产列入财务报表中,收取资金的权利再确认一项资产,相应的,提供的服务、提供资产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租赁经济业务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方标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计量,即出租方在原有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按原折旧政策计提累计折旧。这种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只为取得标的物使用权的短期租赁和租期不确定的租赁经济活动。假设A公司拥有一台暂时不使用的新设备,经济寿命为10年,租赁给急需此设备的B公司,租期为2年,是否续租无法确定,此时可判断该设备的重大经济风险和收益未从A公司转移给B公司,A公司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将设备在资产负债表上按原有会计政策计提折旧列示。

(二)出租方可能的财务影响

ED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IAS17无本质区别,出租方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以标的资产的重大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为依据。ED中的终止确认法与IAS17融资租赁下的会计处理对应,履约义务法与IAS17经营租赁下的会计处理对应。因此,ED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较之现行的IAS17的会计处理,对出租方的财务报表无明显的影响。

四、对“两租合一”的思考

租赁会计分类创新的目标是租赁会计应当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完整和可理解的租赁经济活动信息。在ED中,出租方依据租赁资产的重大收益与风险是否转移,分别采用终止确认法和履约义务法两种会计方法,处理原则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下出租方分别采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原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ED中最大变化之处是对于承租方,不论其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都将采用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使租赁相关权利义务都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即将所有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能否实现租赁会计分类创新的目标,还需要具体分析。

(一)“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可能产生的积极经济后果

ED中“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可能产生以下积极经济后果:

1.将表外融资部分的租赁业务表内化,有助于全面衡量会计主体的风险,将更好地满足外部使用者的需要;

2.对所有租约都采用统一模式进行核算,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通过设计结构性租约达到特定的租赁分类方式的机会;

3.不再使用确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一系列主观的判断标准,简化了租赁会计模型的实务应用;

4.保持了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根据ED,在一项租赁合约中,承租方获得了一项有价值的权利(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该权利满足资产的定义,确认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同时,承租方承担的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确认为一项租金支付义务。

(二)“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可能不能如实反映经济实质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一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经济实质不变,会计方法变更并不改变经济实质,因此,一定要遵循会计真实反映经济实质的属性。

租赁活动形式多样,且并非所有租赁都是以融资为目的。在某些租赁业务中,租赁只是为了增加资产使用的灵活性、减少资产风险(如技术陈旧风险)等。因此,与出租方一样,区分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方一样重要。正如ED中所述,租赁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一种融资渠道,IASB也承认,在ED中,从出租方的角度来看,并非所有的业务都具有融资目的;而对于承租方,是否所有业务都具有融资目的并未详述。对于ED中,承租方需将所有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一刀切”租赁会计处理,这种处理值得探讨,应类比出租方会计处理的思路,依据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而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两租合一”的建议

为了如实反映经济实质,对出租方的处理,ED建议依据标的租赁资产重大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按照同样思路,承租方也应视租赁业务是否以融资为目的,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融资租赁的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非融资租赁的资产不需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和现行的IAS17号租赁准则承租方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处理类似。为了规避现行的租赁准则分类带来的表外融资的诟病,可以从两个方面改善,不需像ED中实行“两租合一”的大变更:

1.修改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与非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在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增加某些新的标准(如租赁业务中附带的服务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租赁业务经常会附带相关服务,服务水平的不同将使同一租赁业务种类也彼此区别);或全面考虑划分标准,不能仅以其中一个标准确认租赁业务性质。

2.加强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完整的财务报表是提供给专业人士,资产负债表披露的信息过少,更多的会计信息应由附注披露,附注才是最相关的。针对现行租赁准则披露,附注披露更重要,以规范长期非融资租赁的表外融资;对于短期租赁,可以增大承租方的披露义务。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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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ASB and FASB:Discussion Paper,Leases,Prelim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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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杜莉,赵盈烨.租赁会计制度创新和我国的路径选择[J].财务与会计,2010(6)

第8篇

融资租赁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融资租赁现已成为美国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作为改革开放的政策产物被引入中国,历经三十余年的沉浮起落,近几年融资租赁公司呈现“井喷式”发展。根据《2013年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已达到603.9亿美元,仅次于美国的2 68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位。但中国的渗透率仅为4.97%,相比于美国21%的渗透率,仍存在很大发展空间。

无论中外,政策都为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租赁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税收抵免制度”吸引了大量投资人进入租赁行业,进而带动了美国租赁业的蓬勃发展。近几年中国融资租赁业的繁荣更是与政策息息相关,上海自贸区、天津东疆保税区及深圳前海自贸区的政策优惠引发了租赁公司的集聚现象。

毫无疑问,我国目前的租赁政策对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两方面还存在改进空间。一是与国外的租赁扶持政策相比,我国在税务、会计、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尚不完备。比如租赁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降低租赁企业税负、政府设立租赁专项基金等均是国外比较成功的政策案例。二是“假外资”租赁公司与“空壳”租赁公司的政策套利问题比较严重。“假外资”公司利用外债额度的优势开展资金通道业务,而“空壳”租赁公司空拿牌照获得补贴,并不开展实际业务。显然,这两类公司的存在使得租赁公司促进设备投资、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大打折扣。

本文即基于政策扶持与规避政策套利两个视角,借鉴国外租赁业的政策经验,以期为中国租赁业提高政策成效略尽绵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方面:

1. 本文从租赁业外延的五个方面(税收、会计、法律、监管及其他)入手分类比较国内外租赁政策,该分类标准与中外租赁专家、学者的观点一致。与现存文献相比,本文除包含税务、会计等财务内容外,也对法律、监管方面有所涉及,因此在政策内容的比较上更为完备、全面。

2. 以往文献只提及了与租赁相关的扶持政策,而对如何规避“政策套利”现象鲜有涉及。本文分析了中国租赁业“政策套利”现象的成因及现状,并对如何规避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 文献综述

目前已经有学者对租赁政策进行研究。比如周英章、金戈(2001)从税收、保险、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分析了国外政府对租赁业的扶持政策,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李刚等(2009)对东方航空公司进行案例研究发现经营租赁的一个动机很可能是隐藏负债和降低资产负债率,进而建议不断健全完善租赁会计准则、正确界定真实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丛林(2015)借鉴爱尔兰发展飞机租赁的政策经验,建议我国政府适度放开融资和资本管制、简化管理并促进关联产业发展;高圣平(2014)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分析了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的现实与法律困境,并提出“应善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尽量减少过时的法律规定给金融创新带来的桎梏”;孙磊(2012)对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改革有利于降低承租人税负,但使得租赁公司的流转税负略有增加。

综上,目前关于租赁政策的研究有些针对具体行业提出建议,有些则针对租赁业外延的某一角度(如会计、法律)。本文则从租赁业外延出发,对中外的赁政策进行全方位比较,希望为租赁政策构建出较为完善、清晰的框架,并对政策如何促进行业发展有所启示。

三、 国外租赁扶持政策与中国政策现状

本文采用史燕平关于租赁业外延的定义,从税收、会计、法律、监管及其他五个方面对中外租赁业政策进行比较。

1. 税收。作为租赁产业的支柱之一,税收制度在美国租赁业的发展初期就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62年美国税法首次提出了“投资税收抵免制度”(Investment Tax Credit-ITC)。根据ITC,在投资者投资设备的当年,其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可以抵扣应纳税额。这一税收优惠措施为出租人节省了税收资金,出租人又进一步通过降低租金的形式将“税收好处”转移给承租人,最终吸引了大量企业涉足租赁行业。1981年,美国推行“经济复兴税法”。该税法进一步扩大了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对“真实租赁”(True lease)与“有条件销售”(Conditional Sale)作了严格区分。除美国以外,英国、德国、日本与澳大利亚等国也实施过ITC政策,对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在2000年也曾对国企实行过ITC政策,规定使用租赁引进设备的国企纳税时可抵消新增利润纳税额的40%。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应纳税额大于等于可抵免税额时,政策才有效;否则政策的优惠效应不能完全发挥。当时我国国企业务亏损,因而ITC政策在较大程度上失效,未能达到期望的政策效果。

此外,降低税率也是一种途径。爱尔兰即为“低税负”的典型国家,其规定所得税率为12.5%,远低于我国的25%的税率。低税率促进了当地飞机租赁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陆续推出了适用于租赁业的多种税收优惠措施,以天津为例,其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出口退税等多个税种。值得一提的是,“营改增”对以售后回租占比巨大的中国租赁业是一记重创,改革后针对营业税的政策或已失效,但在改革之前该类政策确实起到了吸引投资的作用。

2. 会计。在会计方面,美国对租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折旧费用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因此每年的折旧费用越大,当年的税收抵免越多。尽管租赁年限短于法定折旧年限,但税法允许在资产租期内计提足额折旧,这进一步增加了租赁的“税收好处”。

爱尔兰在飞机租赁业占据“龙头”地位,这与其灵活的折旧政策密不可分。在爱尔兰,飞机的经营性租赁允许使用8年加速折旧,且残值为零,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我国并未允许租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当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务折旧年限时,不允许根据最低税务折旧年限对资产计提折旧。该折旧处理方式使我国租赁企业的税负显著高于国际水平。

3. 法律。世界各国租赁业的立法情况不一,有些国家对租赁业专门立法,有些国家则并无专门立法。

对租赁业专门立法的国家有法国、巴西。法国租赁业受《关于从事融资租赁的法律》监管。巴西则在1974年与1981年分别颁布了《6099号法》与《巴西进口租赁法》,两部法规对成立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及资产负债比作了规定。特别地,巴西法律规定国外投资者只能拥有公司1/3的表决权和公司全部股本的55%,以保证本国企业的权益。

对租赁业不实行专门立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英国的租赁业受合同法限制,日本租赁业受民法与商法限制。德国则依据股权结构将租赁公司分类,银行股权比例大于20%的租赁企业受银行法监管。

另外,还存在由专门立法向不专门立法转型的国家,比如韩国。1998年以前,韩国租赁业由《租赁业促进法》管理;1998年以后,韩国取消了对租赁业的专门立法,租赁业由《金融业特别信用法案》管理。

我国并无针对租赁业的专门立法,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合同法,一是物权法项下的担保法。其中融资租赁合同隶属于合同法分论,该分论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参考。

4. 监管。根据世界各国的监管实践,对租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最小资本要求、财务比率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等方面。

俄罗斯、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对租赁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在俄罗斯,主营业务中至少有40%来源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才能获得租赁执照;法国租赁企业的成立则需经由全国信贷理事会的批准;西班牙的租赁企业审批由央行负责。在意大利,业务规模超过5 000亿里拉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意大利中央银行进行注册。

在最小资本和财务比率要求方面,法国规定资本(及自有资金)与长期资产的比例需达到6∶10,资本(及自有资金)与总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1∶20;西班牙规定租赁企业的最小资本为500万欧元,且资本充足率要大于8%;韩国在1998年对租赁业的市场准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以后,租赁企业的最小资本也由100亿韩元增加为200亿韩元。

有些国家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监管。比如日本的租赁公司不能开展房地产、证券及分期销售业务。

我国主要对租赁业的市场准入与注册资本进行监管。设立租赁公司的审批主体有商务部与银监会,其中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租赁公司与外资租赁公司,而银监会负责审批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内资试点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7亿元人民币,外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 000万美元,且外商投资者的总资产不能少于500万美元。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以前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2012年发布的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最低注册资本金降低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了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5. 其他。各国对租赁业的相关政策除上述提及的税收、会计、法律与监管以外,还包括保险与补贴等。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通产省服务产业局、中小企业厅和保险局联合推出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日本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升级起到了促进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通过租赁公司提供低利息的美元贷款,租赁企业通过“武士租赁”改善了日本的贸易收支情况。

我国的租赁业政策“特色”主要体现在:(1)鼓励特定投资人(如江苏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开办租赁企业,广东鼓励小微企业及民营企业等);(2)鼓励特定行业(如天津鼓励飞机、船舶,福建鼓励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医疗设备等);(3)对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发放补贴(上海、天津均有开办费补贴奖励及高管与专业人员补贴)。

四、 租赁业政策套利现象及对策

目前我国租赁业主要存在两类政策套利现象:一是由外资租赁公司借外债政策导致的“假外资”现象;二是由补贴导致的“空壳公司”现象。

在筹资方面,我国对外商投资租赁企业在借外债方面的政策十分优厚。根据规定,外资租赁公司可借外债额度为其净资产的10倍。很多民企变身“假外资”租赁公司,专门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从事外债资金的通道业务。监管层目前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通过规定租赁公司的实质业务、存续期限等打击“假外资”。

为鼓励投资融资租赁业,多地政府均向新开办的租赁企业及企业高管发放补贴。以上海自贸区为例,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注册资本不同,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1 500万元不等。对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租赁机构高管给予每人一次性住(租)房补贴20万元,对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租赁企业高管也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补贴。优厚的补贴政策吸引了大量投资人,但也导致了“壳公司”。一些公司在注册资金到位后套取补贴,空拿牌照而不发展租赁业务。目前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已采取约谈租赁公司高管的方式调查业务状况,说明监管层已开始关注政策套利问题。

其实,政策套利现象在中外均存在,政策制定者应通过一定手段对政策受益主体加以限制。如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为保证受益主体为租赁业,其对“真正租赁”(True Lease)进行了界定,税务局对“真正租赁”与“有条件销售”进行严格区分。我国监管层在监管方式上,可从业务开展、缴税情况、股东背景等多个方面排查“假外资”与“壳公司”。此外,由于资金通道业务大多采取售后回租模式,且回租资产大多为数额较大的旧固定资产,承租人以中小企业及制造类企业为主,监管层应对回租资产及承租人类型予以重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就租赁业外延方面的政策而言,我国在扶持力度上与国外相比尚有差距。表1对比较情况进行了总结。

五、 结论

通过前文对中外租赁政策的对比,我国租赁业政策在以下三个方面尚存改进空间:

1. 进一步加大会计与税收的政策优惠力度。会计与税收的政策优惠可以为企业减轻纳税负担、节省财务成本。我国应考虑加速折旧政策、降低税负等扶持政策,这对于飞机等大型设备尤为重要。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信用风险;风险度量;风险管理

我国金融租赁业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初,目前金融租赁业的风险较多,最主要的有金融价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纯粹风险。信用风险是融资租赁项目中最大的风险,因此本文主要就金融租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一、信用风险的种类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偿还租金,或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使得租金无法收回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面临两种形式的信用风险。(1)来自承租人的信用风险。来自承租人的信用风险是指因承租人或担保债务人不履约导致资金不能安全回收的风险。因此,主要的风险有两类:一是债权风险;二是物权风险。债权风险表现为承租人或担保人不履约可能导致的出租人不能按期收回租金。物权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承租人非法处置本应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资产。第二,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不能行使租赁物收回权利的风险。(2)来自供货商的信用风险。来自供货商的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所有权无效的风险;二是供货商与承租人联合欺诈出租人的风险。所有权无效的风险是指出租人因不能以合法形式取得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而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我国金融租赁企业大多数不是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往往以承租人与设备供应商草签的供销合同置换为自己的采购合同,这就给供货商与承租人联合抬价恶意欺诈出租人提供了机会。

二、信用风险的度量

(1)以资本市场理论和信息科学为支撑的信用风险模型。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资本市场理论和信息科学为支撑的信用风险模型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加上基础理论的重大突破,出现了信用风险计量的各种模型。(2)KMV模型是美国KMV公司1995年开发出的,基于莫顿期权定价理论,其基本思路是:贷款公司的违约与否决定于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如果贷款到期时公司资产市场价值高于其债务(贷款),公司有动力还款:当公司资产市场价值小于其债务时,公司有违约的选择权。换句话说,银行贷款相当于卖出一份欧式看跌期权。所以,金融租赁的违约风险比银行贷款更大。综观国际上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信用风险分析方法从主观判断分析法转向以多变量、依赖于资本市场理论和计算机信息科学的动态计量分析方法为主的趋势发展。

三、信用风险的管理

1.非价格手段。非价格手段主要包括设电抵押条款、提高保证人保证、预收租金、或有融资计划等方式来降低出租方的信用风险。一方面,出租方可以在承租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以补偿其风险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信息甄别机制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不良企业或不良项目。

2.法律手段。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靠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来约束各当事人行为,尤其是承租方行为,因此,法律手段是出租方的重要权益保障。(1)正常情况下。承租方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而出现实质性违约对,出租方可以提前收取未到期的租金、解除合同或要衷进行损害赔偿。出租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以避免遭受更严重的损失。解除合同通常在两种情形下执行。一是在租赁行为开始之前,因承租人的行为而解除合同;二是在租期内承租人出现实质性违约,金融租赁公司无法提前收回租金时解除合同,取回设备。(2)违约情况下。承租方处于破产情形下出现破产违约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行使破产取回权和抵消权。一旦承租企业破产,当实物形态的租赁物存在且为破产管理人占有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租赁物取回权。如果租赁物被承租人或破产管理人非法转让于第三人且第三人并不能以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情况下,出租人通过向第三人行使物之返还请求权期间接行使取回权。

四、结论与展望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行业这几年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大量的风险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而信用风险是金融租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因而金融租赁行业迫切需要建立符合自己行业特征的风险控制系统,以应对风险。

参考文献

[1]Ahmed RiaIli-Belkaoni,Long-term Leasing-Accounting,Evaluation,Consequences,Quorum Books,London.1998

第10篇

【关键词】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融资租赁

一、租赁会计准则

1.中国租赁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于2006年颁布,该准则参照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2001年的准则进行了修订。准则对企业租赁行为的确认、计量、列报等进行了规范,给出了租赁的定义,并规定了适用范围,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时,应当将租赁行为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认定融资租赁的标准为:当租赁期届满时,被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有是否购买被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最终购买价格低于即时被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被租赁资产从租赁开始日到租赁结束,租赁期占被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并且被租赁资产具有特殊性,如果资产不进行大规模改造,被租赁的资产只有承租人才可以使用。 融资租赁中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收益分摊,体现了实际利率法的应用,准则同时还规定了售后租回交易情况的特殊处理及列报。准则规定除融资租赁以外的行为为经营租赁。

2.国际租赁会计准则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于1982年,其间多次修订,1997年更改为租赁准则,2003年再次修订后成为当前执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租赁会计准则”),3个解释公告对准则进行补充规定。准则将租赁定义为租赁协议期间,出租人将其资产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从而得到支付租金的协议,准则规定开始日对租赁行为进行分类,以资产所有权、风险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进行划分,融资业务转移了标的资产所有权、风险及报酬,那么这种租赁行为称为融资租赁,规定指出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行为是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划分,需要依靠交易实据而不是合同。国际会计租赁准则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融资租赁划分标准,当租赁行为结束时,被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行为中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租赁资产,并且购买价格远低于选择权时公允价值,租赁开始时决定选择权,即使所有权转让;租赁期满之前使用年限占绝大部分;资产最低租赁现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当;被租赁的资产具有特殊性,不进行重大调整,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准则还对会计处理及售后租回交易等特殊行为进行了规定。

二、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比较

1.关于融资租赁范围差异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租赁行为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视为无形资产放入《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土地及建筑物的会计租赁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

2.关于融资租赁准则定义的差异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没有对融资租赁行为的开始期、使用寿命、初始直接费、开始日、投资总额等进行定义。中国租赁会计准则将租赁开始日定义为起租日,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将租赁开始日定义为租赁协议日。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最低租赁付款额指承租人要求支付的各项费用,加上关联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对于出租人来说,只有加上独立承租人及出租人,在担保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才可以称为最低租赁收款额。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将承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出租人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区别定义,而是将两者统一都被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

3.关于融资租赁准则分类的差异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强调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被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几乎一致,对“几乎一致”并没有准确的表述,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更加强调公允价值,并且涉及其他可以归为融资租赁情形,而中国准则中并没有涉及。

4.关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

(1)承租人会计处理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为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确认为负债,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租赁期进行分摊。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承租人应当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时,按承租人租赁开始日,以承租人租金支付额的现值,确认承租人资产人账价值。承租人付款时将融资费用,资本化确认为租赁资产金额的一部分,以固定比例进行分摊。

(2)出租人会计处理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并且对未担保余值进行相应的记录,将两者和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进行确认。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现值+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收到租金时,以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以固定比例进行融资收益确认,并且减少本金。

5.关于融资租赁披露的差异

(1)承租人融资租赁披露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侧重点不同及规定不同,从而引起两者的差异。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对于承租人的资产披露,要求对承租人各类资产的资产负债表账面原值、净值及折旧进行披露;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与现值,在未确认融资费用中进行确认,只披露未确认融资费用变动,及现值与总额间的调节,由于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因此,不强调现值。准则规定只需要对资产负债表连续3个年度、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及未来支付的总额进行披露。同时,还应该对未分摊融资费用进行披露。准则没有对不可撤销合同、承租人重大租赁条款的披露进行规定。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更加关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比较,需要对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及总额进行披露,按照1年、1到5年、及5年以上进行反映,并且必须披露出现值与总额间分配的比例。

(2)出租人融资租赁披露

中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对于出租人融资租赁的披露,是以出租人融资租赁收益,以全额递延分期摊销的方法,并且将其单独反映在递延收益中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这一内容余额的变动,出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在应收最低租赁收款的现值与租赁投资总额之间进行相应的调整,那么出租人在资产负债日,只需要对连续三年,出租人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出租人未来各期,可以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进行披露,并且对出租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余额,以及出租人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方法进行披露。

国际会计租赁准则中,对于出租人融资租赁披露,出租人融资租赁收益的确认,应该在出租人收到租金时,以一定的比例,对出租人的融资租赁收益进行确认。因此,对于出租人的融资租赁收益,只能通过出租人租赁投资总额,及出租人应收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两者之间,进行当期收益调节与确认,并且对出租人没有实现的融资收益进行单独披露。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具体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些不同,而这些不同是由于中国国情决定的,中国与国际会计准则间的差异,并不能影响中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中国会计准则正在持续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路线,租赁准则也必将实现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快速趋同。

参考文献:

[1] 段云,李菲. QFII对上市公司持股偏好研究:社会责任视角[J].南开管理评论. 2014(01).

第11篇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互联网融资租赁是指通过搭建互联网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为承租人使用设备提供一整套金融服务方案,并切实保障物权,合理调配、使用资金,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的产物,既保持了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又充分运用了互联网的高效、共享、透明的特点,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多重融合。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互联网融资租赁仍然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须满足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和交易结构(史燕平,2005)。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其基本要素为“三方两合同”。其中,“三方”是指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两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供应商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互联网融资租赁形成了具有互联网特色的创新业务模式。

2.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虽然互联网融资租赁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是短期内,我国出现了一批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普资华企”、“融租E投”、“广金所”、“拾财贷”等。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以融资租赁为标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49家,当月成交规模超9亿元人民币。根据本文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定义,这是融资租赁与互联网在资金方面的融合,具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已经形成的租赁资产债权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转让,最终由投资人通过在线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一方面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资金来源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同时,互联网融资租赁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研究兴趣,郭瑞(2014)在其论文中专门对基于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种模式可以增强租赁资产的流动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还比较单一,主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方式为主,未能充分发挥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色和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不法平台借“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名义涉嫌非法集资集中活动,给投资人造成了直接损失,也给互联网和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本文将立足于融资租赁和互联网的基本特点,重点对我国的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 二、 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发展的机理

1.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产生基础。

(1)快速发展中的融资租赁业,问题日益突出。自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转变以及一系列准入门槛的降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企业数目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幅。截至2014年底,我国各类融资租赁企业数目突破了1 800家,总注册资本达5 800多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万亿元,比2013年底的2.1万亿元增加约1.1万亿,增长幅度为52.4%。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集中度过高,全国90%的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在东部沿海的8个省份,导致融资租赁资源分布不均匀;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单一,其中大部分业务是类信贷的售后回租业务 ,占比高达75%(史燕平、周凯,2015),远高于其他国家。售后回租业务与银行信贷极为相似,不仅无法体现出融资租赁的特色,实质上还造成了大量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影子银行”;三、资金来源比较单一,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一旦遇到承租人集体违约,其面临的风险极易传导至我国金融系统内部,对我国的金融系统造成安全隐患;四、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 很低,不足5%,远低于15%~20%的世界平均水平。

因此,总体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业近年来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我国的租赁业仍处于融资租赁发展周期的初级阶段(Amembal,2007)。

(2)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向融资租赁的渗透。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技术上而言,其模式由2007年以前的等级模式演变到现在的聚合模式,Web从1.0升级换代到现在的Web2.0(Besen & Israel,2013),形成了聚合模式下的Web2.0。这种技术上的升级换代使得用户可以任意时间、任意地域进行信息聚合和交流,极大地提高了用户的参与性和互动性。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也越来越多地向其他细分行业进行渗透,派生出“互联网+”模式,给传统行业增加了新的活力。“互联网+”也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互联网+”行动计划在我国的大力推行,互联网对融资租赁的渗透,形成互联网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2.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特点。

(1)互联网平台可以扩大融资租赁的业务覆盖范围。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尤其是在我国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与融资租赁的对接有助于提高融资租赁向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渗透,发挥融资租赁对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进而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

(2)互联网平台可以提高融资租赁业务开发、业务受理的效率。当业务人员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将现场采集的承租人信息实时传输给公司风控部门,提高了项目信审的效率。同时,后台风控部门可以将资信审查的结果实时反馈给前台业务人员,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受理的效率。同时,对于一些金额比较小且标准化的小微租赁项目,可以通过大数据模型进行在线自动受理、设备投放。这一方面可以简化业务操作流程,将一部分业务通过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处理,节省了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在线受理对业务的申报流程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业务人员主管因素对项目审批的干扰。目前,美国市场已经实现了对小微租赁业务的在线自动受理。

(3)互联网平台可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问题不仅是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同时也给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因此,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兴起则给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已经形成的租赁债权进行转让,受让者是若干互联网投资人;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项目众筹,将募集到的资金投放到租赁项目中。另外,这种方式也给互联网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将社会的闲散资金进行了有效的配置。

(4)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提升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能力。在融资租赁项目完成投放后,虽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是由于承租人长期占有设备并拥有使用权,因此会导致出租人无法掌握租赁资产运行状态的情况,以至于无法及时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通过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可以将资产的运行信息传输至出租人处,降低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于资产运行状态的信息不对称,加强了出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事中管理手段。出租人可以根据资产的运行状态预测承租人的现金流,从而可以采取主动的方式去防范承租人的违约风险。而传统的事后风险管理手段,只能在承租人出现违约后采取补救措施,但是往往还会遇到无法索回租赁物的情况。

(5)通过互联网方式运营租赁资产,构建行业大数据,提高盈利能力。在传统的业务模式中,承租人作为个体独立地运营租赁资产,相互之间比较分散,无法形成规模优势。而出租人通过与供应商的合作,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快速地占领市场,从而可以形成规模优势。出租人不仅可以获得租金收益,还可以以设备的运营状态为基础构建细分行业的大数据,从而获取大数据的增值收益。目前,世界互联网汽车租赁巨头Uber正在积极探索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传统的业务模式相比,互联网融资租赁在业务、资金、风控、盈利模式等多个方面存在优势。这些优势不仅丰富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业态,更重要的是提升了我国融资租赁的竞争力。 三、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创新模式

1. 基于资产运营的互联网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的典型业务模式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并将租赁物投入到生产运营中。可以看出,租赁物的运营不仅是承租人的还款来源,同时也是租赁交易中重要的信息来源,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反映租赁物的物理状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承租人的经营收入状况,而承租人的现金流是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度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在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中可以引入租赁资产的运营,构建一个由资金流和信息流组成的双重回路。

总体而言,这种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租赁资产运营状态的披露可以有效地提高出租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的预测能力,一旦出现租赁物状态异常或者长期停滞,出租人则可以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2)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进行有效管理的抓手,不仅可以实时掌握资产的运营状态,还可以对租赁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实时评估,有助于提高出租人的资产管理能力。

(3)在互联网平台对租赁资产的运营状态进行披露,有助于降低交易过程中的委托代理成本,缓解投资人与被投资标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从互联网产品的角度而言,信息互动可以提高投资人对该产品的投资体验。

(4)资产运营状态的发布,可以提高投资人对互联网平台的访问频率,有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的公信力和平台价值。

(5)租赁资产运营的信息管理也是发展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基础。

因此,租赁资产的正常运营是确保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无论是对于出租人还是互联网投资人,租赁资产的运营信息是其掌握承租人是否能够正常还款的重要抓手。目前,国内的狮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在探索和尝试这种方式。

2. 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互联网融资租赁与物联网、大数据的融合(以下简称“大数据模式”)是对资产运营模式的进一步探索和推广。“大数据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某细分行业的供应商合作,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产品促销,并且对大量的租赁资产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得以充分挖掘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因此,对于出租人而言,除了可以获取来自承租人的租金收益,还可以获取经营数据服务的收益。而这种“大数据模式”的可行性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

(1)随着我国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以及“智能制造2025”、“工业4.0”战略的实施,大量的具有信息收集和发送功能的高端智能设备将会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接受,从而构成了大数据信息来源的物质基础。

(2)融资租赁对设备产品具有明显的促销作用,尤其是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由于具有价格优势,更易于让承租人接受。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设备厂商的合作,易于形成设备产品在某个细分行业的铺货,从而积累大量用户,保障了大数据来源的广度。

(3)由于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的物权,因此从法律上看,融资租赁公司是大数据的所有者,拥有运营大数据进而谋取商业价值的权利。同时也得益于我国近年来大数据领域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使得大数据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多地被企业所重视。

根据以上分析,基于物联网大数据模式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互联网基因”,同时也能凸显出融资租赁的“资产运营特性”。“大数据模式”模式扎根于细分行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形成行业大数据,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与设备供应商合作的方式快速实现设备投放。再通过将租赁设备的运行状态上网,从而构建出设备的物联网。物联网的构建对于出租人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提高出租人对细分行业信息的掌握,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评估承租人和行业的风险;另一方面,大数据服务收益实质上可以由出租人、承租人、投资人分享,在提高了投资人收益的同时,降低了承租人的成本。 四、 总结与建议

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归根结底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需要,是我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需要。本文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透明和高效的特点,对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进行探讨。文章首先立足于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与交易结构,从多个方面对互联网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进行论述,旨在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提高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我国的租赁渗透率不足5%,远低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平均水平,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融资租赁的竞争力,使得融资租赁的特点与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市场所认可,将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在我国设备投资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从而可以提高渗透率,进一步缩小与国外发达租赁市场的差距。因此,只有将互联网与融资租赁的特点进行有机地结合、优势互补,才能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互联网融资租赁产品。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的基础理论研究,只有在充分理解和掌握融资租赁原理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创新,才能有助于提升融资租赁的核心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研究主要是沿袭了国外的研究结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路研(2002)在早期也认为理论研究的不足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原因。

第12篇

关键词:租赁识别;租赁期;可变租赁付款项;增量借款利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6年1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随后我国在国际趋同背景下于2018年12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几乎所有租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该单一会计处理模型避免了实务中企业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类型、掩盖租赁相关资产负债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然而,新租赁准则同样存在不可避免的经济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规模同时扩张,导致资产负债率增大,可能影响债权人、投资者和监管者等利益相关方对承租人杠杆水平和偿债能力的判断。例如,某上市公司在其2019年年报中披露,在2019年1月1日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时,集团层面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分别为1062.81亿元和935.48亿元(二者差异主要由预付租金、复原成本和未分配利润等引起);集团层面的资产负债率从2018年12月31日的58.74%增长到2019年1月1日的66.31%,增长7.57个百分点。第二,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进行后续会计处理时,参照固定资产准则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按照实际利率法对租赁负债计算利息费用。而在实际利率法下,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在前期大于后期,相应的利息费用在前期也高于后期,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之和在租赁期内通常呈现“前高后低”的态势,导致承租人确认的相关费用与其各期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某上市公司在2019年1月1日首次采用新租赁准则,2018年确认经营租赁费为121.96亿元,2019年经营规模未发生显著变化而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短期租赁费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及租赁负债产生的利息费用合计为133.61亿元,二者相差11.65亿元。上述差异使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内部的管理层和业务部门、对外部的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解释说明时产生较高的沟通成本,特别是当承租人为国有企业时,可能会影响其预算执行。第三,新租赁准则也绕不开“成本效益”这一永恒话题。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将经营租赁资本化,无疑加大了企业的使用成本和披露成本,如增加企业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和职业判断,对企业信息系统提出更高要求等。另外,在普遍的集团租赁或关联租赁(如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或物业公司将集团资产出租给集团内其他企业)下,新租赁准则还增加了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账成本和沟通成本。对此,可能有部分承租人不断调整应对新租赁准则的“对策”,努力“克服”和减少新租赁准则带来的经济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做文章”:一是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区分,即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二是租赁期的确定,如一年期租约及其续租和短期租赁的判断;三是租赁合同中选取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根据标的资产的未来业绩或使用状况确定所有或大部分租赁付款额;四是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折现率的确定,特别是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下面就这四个方面如何进行职业判断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区分

新租赁准则要求经营租赁资本化,且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早期相比租赁后期确认较多的成本或费用;而关于资产使用安排的服务合同无需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仅需按照合同约定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确认当期成本或费用。因此,一项资产使用安排被认定为租赁合同还是服务合同,将导致资产使用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且呈现不同的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鉴于此,新租赁准则对租赁进行了严格定义并对租赁的识别提供了详细、明确的评估方法和示例说明,如已识别资产的确定、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等。在实务中,个别企业未严格执行新租赁准则,将明显的租赁合同识别为服务合同,从而采用有偏差的会计处理,获得不正确的会计结果。例如,某上市公司在其2019年年报中披露:“本集团就办公房屋及车辆签订了关于资产的租赁协议。本集团认为,根据租赁协议,资产供应方对办公房屋及车辆拥有实质性替换权,协议未授予本集团改变该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也未授予本集团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本集团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的权利,且本集团未参与设计该资产,因此,该租赁协议不包含租赁,本集团将其作为接受服务进行处理。”该上市公司仅将新租赁准则中的条文作为结论性陈述,并未披露进行相关判断所需的合同细节或事实依据,如资产供应方为何具有实质性替换权及该上市公司为何不能控制已识别资产等。该上市公司对资产使用安排的判断结果与其他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因为办公房屋的租赁协议一般按照租赁合同而非接受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该判断和做法可能未严格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租赁期的确定

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采用类似于原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租赁付款在租赁期内各个区间按照一定方法计入成本或费用。另外,在新租赁准则下,租赁期越长,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金额越大,一般会导致资产负债率及前期承担的费用总和的增加。为适用短期租赁的豁免规定,或者降低资产负债率及减弱租赁总费用“前高后低”的影响,企业有动机设计合同使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租赁期短于其真实意图的租赁期,如承租人与出租人反复续签一年期的租赁合同。在上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般将租赁期约定为1年,同时不约定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如不考虑其他条件,该合同形式上的租赁期为1年,满足短期租赁的定义,但实际上承租人和出租人每年续签一次且续签多年(续签的租赁期仍为一年)。笔者认为,关于上述1年期租赁及其续租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应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并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该租赁合同真实的租赁期:一是财务人员应保证相关合同具有完整性(如考虑承租人业务部门与出租人是否在其他合同中约定标的资产的使用安排,或者双方是否存在抽屉协议或阴阳合同),应结合所有可获取信息判断真实的租赁期是否为1年或是否适用短期租赁豁免。二是充分考虑标的资产的特征及所处的市场环境,如标的资产是否为承租人的核心运营资产及其是否容易被替换,如果标的资产是必要运营资产且不易被替换,1年期租赁合同的真实租赁期可能不止一年;如果标的资产为非必要运营资产且容易被替换,1年期租赁合同的真实租赁期可能为一年。三是承租人对租入的标的资产是否发生了额外投入,如银行营业厅一般要对租入的办公场所装修及增加安保设施。如果承租人将上述额外投入予以资本化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未来若干年内摊销,则租赁期与该摊销年限通常应保持一致。四是该租赁合同是否为集团内租赁或关联租赁。若为非关联方租赁,标的资产属于承租人的必要运营资产并不易被替换,且承租人对标的资产发生了额外投入,但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1年期租赁合同且不含续租选择权,该事项可能属于承租人的内控重大缺陷,应引起承租人内控部门及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师及监管者的注意。若为关联方租赁,则租赁合同约定的1年期租赁期为可假设,财务人员应默认该租赁合同包含无明确限期的续租选择权,并结合前三个方面确定租赁期。

三、可变租赁付款额

由于根据标的资产的未来业绩或使用状况确定的租赁付款额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将其计入租赁负债,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涉及较多的判断和估计并产生较高的编制成本。另外,对于此类可变租赁付款额是否意味着承租人承担了一项不可避免的现时义务存在不同观点,即此类可变租赁付款额可能不满足负债的定义,因此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将此类可变租赁付款额不计入租赁负债,而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为了减少租赁负债和降低资产负债率,与出租人重新设计交易和改变对价的确定方法,即减少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增加取决于标的资产的未来业绩或使用状况的租赁付款额。或者说,实务中的部分承租人倾向采用“固定+浮动”或全部采用“浮动”的对价确定方式,以“应对”新租赁准则租赁资本化的要求。承租人的上述交易设计和会计处理无可厚非,属于会计准则的正常经济后果。投资者和监管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评价此类承租人的杠杆水平和偿债能力时,应正确理解此类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取决于标的资产的未来业绩或使用状况的租赁付款额本质上与其他租赁付款额不存在显著差异;且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理性人时,不同的对价确定方式不会实质性地改变租赁付款额的总金额,也不会改变承租人为获取标的资产使用权而支付对价的义务。

四、折现率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