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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生理学论文

时间:2023-02-02 17:47:17

动物生理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感于物而动”;“虚静”;“神与物游”;“妙悟”

一、“感于物而动”与古代文学创作发生论

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创作极为繁富,源远流长。在长期的文学艺术创作中,众多的文学家、文论家不断总结积淀,对于文学艺术创作的发生、文艺创作的心态、文艺创作过程中的想象等方面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言说。

中国较早对于艺术创作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阐释的是儒家经典之一的《乐记》。《乐记·乐本》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乐者,志之所之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感于物而后动。”《乐记》认为,音乐是“由人心生”的,而“人心之动”乃“物使之然也”。音乐的产生是人心“感于物而动”的结果。因此,音乐生成的根本原因,乃在于“人心之感物”。由“人心之感物”而导致“人心之动”;“人心之动”进而“形于声”,于是音乐生成。《乐记》此处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艺术发生命题,即“感于物而动”。这一创作模式也适应于文学艺术创作的发生。因为文学艺术也是“由人心生”的,而“人心之动”也是“物使之然”。“人心之感于物”是文艺创作的前提,“心动”是“感物”的结果,也是文艺创作发生的动因,文艺作品因之而成。

“感于物而动”的命题确立了中国古代艺术创作发生的基本框架。其后,许多文论家、文学家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总结和探讨。《诗大序》所持诗论与《乐记》“感于物而动”的观点即有相通之处。《诗大序》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诗大序》指出诗的创作发生乃在于“情动于中”,由情而心动,故形于言,而后“永歌之”。“情动于中”是创作主体诗歌创作的动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文学自觉的重要时期,很多文论家、文学家围绕文学创作的发生提出了自己的论断和言说。陆机提出了“瞻万物而思纷”、“宣之乎斯文”的观点,萧统在《答晋安王书》里谈到“睹物生情,更向篇什”,这些观点基本体现了《乐记》“感于物而动”的思想,其文学创作的逻辑过程即物情文。无论是“瞻万物”“思纷”“宣之乎斯文”,还是“睹物”“生情”“更向篇什”,基本呈现出“感物”“心动”(情)文学创作的逻辑过程。

刘勰的《文心雕龙》是我国古代文论的集大成之作,他在《文心雕龙》里提出了很多文学创作的观点,其中有些论述充分体现了“感于物而动”文学创作发生原理。如《明诗》云:“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这个创作过程即“应物斯感”“七情”“吟志”。“感于物而动”是文学创作发生的重要前提。《诠赋》篇云:“盖睹物兴情。情以物兴……物以情观。”也指出了睹物兴情,感物而动的观点。《物色》篇云:

春秋代序,阴阳惨舒;物色之动,心亦摇焉。盖阳气萌而玄驹步,阴律凝而丹鸟羞;微虫犹或入感,四时之动物深矣。若夫珪璋挺其惠心,英华秀其清气,物色相召,人谁获安!是以献岁发春,悦豫之情畅;滔滔孟夏,郁陶之心凝;天高气清,阴沉之志远;霰雪无垠,矜肃之虑深;岁有其物,物有其容;情以物迁,辞以情发。

刘勰在《物色》篇里比较详细的阐述了文学创作发生的原理,即物情辞,由“感物”而“心动”,“心动”导致了“辞以情发”。这些观点基本体现了“感于物而动”的文学创作发生原理。刘勰之后,还有很多学者对于文学创作的发生提出了类似的理论观点。如钟嵘《诗品序》云:“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由“物之感人”而“摇荡性情”,最后“形诸舞咏”。孔颖达《诗大序正义》云:“感物而动,乃呼为志。志之所适,外物感焉。”认为人心之志,乃外物所感而成,心有所动而生。《毛诗正义序》云:“六情静于中,百物荡于外,情缘物动,物感情迁。”这段话鲜明论述了情与物感的关系。情缘于物动,物动有感而情有所迁,即感物动情。梁肃《周公瑾墓下诗序》云:“诗人之作,感于物,动于中,发于吟咏,而后形于事业。”白居易《策林第六十九》云:“大凡人之感于事,则必动于情,然后兴于嗟叹,发于吟咏,而形于歌诗矣。”两人不约而同地指出了诗歌创作,大多是“感于物(事)”,“动于中(情)”,而后“形于歌诗(事业)”。这些观点,大都指出了人心感物而动情,而后文学创作的文学艺术发生原理,这对我国古代文学艺术的创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当代的文学创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神思”“妙悟”与古代文学艺术想象论

(一)“陶钧文思,贵在虚静”

“神思”是指艺术想象发生时作家头脑中思维的跃动,具有极大的超越性。对于“神思”刘勰认为,其核心内容即是“神与物游”与“贵在虚静”。他说:“是以陶钧文思,贵在虚静,疏瀹五藏,澡雪精神”(《神思》)这就是说,作家在酝酿文思、文意时,最重要的是虚心静气,排除杂念,使精神澄澈,不以成心而妨碍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不因成见干扰对问题的深入思考。

“陶钧文思,贵在虚静”的思想本源于老庄。庄子在《知北游》中引老聃的话说:“汝斋戒,疏瀹尔心,澡雪尔精神。”老子是主张内心修养的,认为人们如果过多地参加社会活动,思想就会被纷乱的外物所蒙蔽,从而辨不清事物的真相,只有向内修养,安神静意,排除一切成见,才能正确地认识外物。老子的此一思想被刘勰在《神思》篇中引用,成为艺术创作心态的典型话语。

“陶钧文思,贵在虚静”的观念为中国古代的许多文学家、文论家所秉持。陆机说:“镜无蓄影,故触物则照,是以虚已应物,必究千变之容;挟情适事,不观万物之妙。”(《演连珠》)意谓只有内心纯净,偏离杂念的干扰,保持虚静的心理状态,才能探究客观万物的奥妙。司空图在《诗品·冲淡》中要求作家“素处以默,妙机其微”也是强调作家在创作时要处之以默静,只有在虚静的心态中才能省察到外界事物的本质与变化。

相反,如果作家在创作活动中不能进入虚静状态,被“成心”所蔽,杂念所扰,就不能敏锐地感受生活,观物取象、立象尽意。宋代的理学家朱熹曾批评当时的一些人,之所以写不出好诗,原因就在于这些作家心不虚静。欧阳修也强调了虚静对作家孕育形象的重要意义。他说:“处身者不为外物眩晃而动,则其心静,心静则识明,是是非非,无所施而不中。”(《非非堂记》)所谓“不为外物而动”即是不因外界的干扰而心绪杂乱,要心安气定,思想专一,这样才能深刻地思考问题,明辨是非,这是成功孕育文思、写出优秀文学作品的前提。

(二)形在江海之上,心存魏阙之下——神与物游

“形在江海之上,心存魏阙之下”出自刘勰的《文心雕龙·神思》,彼文云:

古人云:“形在江海之上,心存魏阙之下。”神思之谓也。文之思也,其神远矣。故寂然凝虑,思接千载;悄焉动容,视通万里;吟咏之间,吐纳珠玉之声;眉睫之前,卷舒风云之色;其思理之致乎!故思理为妙,神与物游。神居胸臆,而志气统其关键;物沿耳目,而辞令管其枢机。枢机方通,则物无隐貌;关键将塞,则神有遁心。

此句的意思是说艺术想象不受时空限制,具有变化莫测的特点。这里,“神”指变化迅疾莫测,“思”指心思、想象。“神思”作为一个词组,是以“神”形容“思,即心思、想象的特点。刘勰在《神思》篇中,以创作主体的精神活动为中心,多方面地论述了想象在创作构思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他界定了“神思”的内含。他在篇首就云:“形在江海之上,身存魏阙之下,神思之谓也。”这本是庄子的一段话。《庄子·让王》记载:中山公子牟身在江海而心却想到宫廷。刘勰从想象的角度加以引申发挥,意在说明,艺术创作中的想象,可以身在此而心在彼,不受时空的局限,超时空自由地驰骋,此即简要说明了想象的含义。

其次,刘勰论述了想象在艺术构思中的作用。构思是作家创作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构思中始终离不开想象。对于这一点陆机早有论及,刘勰更加强调说:“文之思也,其神远矣。故寂然凝虑,思接千载,悄然动容,思通万里。吟咏之间,吐纳珠玉之声,眉睫之前,卷舒风云之色,其思理之致乎。”刘勰在论述了想象的自由驰骋之后,进而强调它是“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这就充分肯定了想象在构思中的重要作用。受刘勰的影响以及众多艺术实践的体验,许多作家、理论批评家也都探讨了想象在创作中的重要性。萧子显认为作品中的事,出于艺术想象,而艺术想象能“感召无象,变化无穷”,所以是“属文之道”。胡应麟认为写七律诗,必须“荡思荒,神游万古”。王夫之以具体诗歌为例,一方面阐述了想象与联想可以使毫不相关的事物、景物、情感联系起来,转化成饱含思想感情的诗歌形象,另一方面也指出诗人应该用想象来虚构形象和意境。清人刘熙载认为如果能“凭虚构象”,那么“象乃生生不穷”。刘熙载从诗歌应该“神游象外”的观点出发,强调了用想象虚构形象在诗歌创作中的重要作用,与刘勰的“神思”一脉相通。

第三,刘勰论述了艺术想象的特征。不同于一般的想象,艺术想象并非脱离具体物象的冥思空想,艺术想象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物象,刘勰称之为“思理为妙,神与物游。”即心与物相接,想象伴随着物象而展开,“神与物游”即是当下创作论所说的形象思维的过程。

第四刘勰论述了“神与物游”展开的契机。认为“神与物游”依“志气”和“辞令”展开。他说:“神居胸臆,而志气统其关键,物沿耳目,而辞令管其枢机。枢机方通,则物无隐貌,关键将塞,则神有遁心。”刘勰认为一方面“志气”在艺术想象活动中统领着关键,即作家的思想感情对艺术想象活动的展开起着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作家的想象活动又与物的表象结合在一起,而物的表象需要语言建构,“物沿耳目,而辞令管其枢机”,“枢机方通”,则“物无隐貌”,即艺术想象必须依赖语言。

可见,刘勰深刻地阐述了艺术想象活动的展开与创作主体的心理状态、创作主体思想感情以及语言间的关系,形成了对艺术想象体系化的论说,把文学创作中的想象论提高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加深了人们对创作特征和艺术规律的认识,无论对于中国古代乃是当代的文学理论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古代文学创作论与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建构

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论是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论的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文学理论为指导,构建具有民族特色的,体现民族精神的文学理论。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论的很多观点对文学普遍规律都有深刻的揭示,是文学理论史上的瑰宝,是中国传统文学理论的宝贵遗产,将其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相结合,是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重要任务。

在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论中,“感于物而动”的艺术创作发生论、“神思”“妙悟”等古代文学艺术想象论,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文学观点。比如“感于物而动”的文学创作发生论揭示了我国古代文学创作的基本规律,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它对于我们深入探讨古代文学创作的发生原理,指导当代的文学创作都有重要价值。“感于物而动”的观点首先指明了文学创作离不开客观生活。物是情动的根源,离开了客观世界的物,创作主体的审美情感就是无水之源,情无以生,也就谈不到文学创作。只有感物、观物,情动于中时,才有了文学创作的产生。因此,无论古代还是当代的文学创作,都离不开生活,离不开对现实生活的体验,只有对生活,对客观世界的有了感触,感情萌动时,才会有文学创作的冲动,这种文学创作也才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这种以物为本的文学创作发生论,对于我们当代的文学创作是很有参考价值的。“感于物而动”的文学创作发生理论还指出了情在文学创作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万物,如果不是让人动心,让人感物生情的话,这些物也是没有价值的,不会成为文学作品之物。只有心与物合,情与物接,作家才会在感物心动的基础上,缘情创作,从而产生摇荡性情的文学作品。文学创作不能脱离作家之情。这说明我们在文学创作中要用心去感应万物,体会生活,当心有所感时,自然会有创作的动机。在文学创作中,要重视情的重要作用,情是文学创作的根源“物”与文学作品的不可或缺的媒介,离开了“情”这一审美载体,文学作品也是难以完成的。无论感物还是动情,文学作品才是文学创作的根本目标。文学作品的产生,离不开情的作用,也离不开物的引发,因此,文学创作既要多观察,又要善感,其后才是构思创作。如果作家没有善感之心,心灵麻木,即便万物直于前,也未必会有创作的发生。“感于物而动”的文学创作发生论内涵丰富,这对我们当代的文学创作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神思”“妙悟”等古代文学艺术想象论,揭示了艺术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规律,与当代文学创作的思维方式和规律具有共通性,也是建构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可贵资源。文学创作离不开艺术想象,“神思”“妙悟”都属于纯粹的精神活动,但这些抽象思维活动又离不开“物”这一艺术表象,“神与物游”是“神思”、“妙悟”的基本特点。神思”、“妙悟”要借助“物”这一实体的艺术表象才能展开,将审美情感寓于艺术表象之中。离开了艺术表象,审美情感缺少了载体,“神思”、“妙悟”也就无从展开。“神思”“妙悟”虽为古代的概念术语,但两者所揭示的艺术想象规律同样适用于当代的文学创作,因此也是建构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文学创作论的有益养料。

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论内涵丰富,是中国古代优秀的文学理论遗产,其中有些理论观点至今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充分汲取古代文学创作论的精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成出新”,真正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体系,繁荣中国的文艺创作。

第2篇

关键词:进化 进步 达尔文主义

1959年,美国著名遗传学家h.j.穆勒在纪念达尔文《物种起源》发表一百周年的一次会议上,针对百年来人们对于达尔文进化理论的简单、片面的理解,以及进化理论发展的迟缓,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一百年来没有达尔文也是一样的”。[1]时间又过去了37年,我想, 如果穆勒在天之灵有知达尔文主义和进化理论在当前中国的状况,他还会发出相同的感叹。

姑且不论中国当前对于达尔文主席和进化理论的研究、教学方面的忽视〔1〕, 就是对于达尔文主义和当代生物进化理论的理解和接受方面,我们也远远落后于欧美。再具体一些,对于什么是进化这一进化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不少人的认识和理解依然停留在一百年前的水平,其中当然不乏误解。《自然辩证法通讯》1995年第4 期上的“论恩格斯关于物质形态进化的学说”便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例证(以下引注此文时,只注页码)。然而,正如我们下面将要看到的,在中国目前有不少人持有与该文作者相同或相近的观点。因此,我们就进化问题的讨论便具有了普遍性的意义,它不是针对某人,而是针对问题本身的。

“论恩格斯关于物质形态进化的学说”一文中提出,“进化与事物的革命性变革、上升发展、相互转化等概念是一回事”。并且认为这“首先是客观的事实”,“所以,从语义学上讲,‘进化’者‘前进变化’之简谓也”。(第23页)

从汉语的语义学角度看,“进化”确实能使人产生“前进变化”的联想。但是这样理解显然是望文生义。因为“进化”(evolution )是一个纯粹的外来语,又有译作“演化”的(笔者认为,根据现代的进化生物学,“演化”是比“进化”更贴切的译法),它的词根“evolv ”的拉丁语含义是“滚动”的意思。据《牛津英语辞典》,“进化”一词于1670年首次使用在生命科学中,但直到19世纪初叶,“进化”这个词基本局限于胚胎发生学中,大致用来表达胚胎发育中潜能的“展露”(unfolding),即表达胚胎的有机发育。〔2〕

这也是为什么拉马克、达尔文这两位科学进化理论的创始人很少使用“进化”一词的原因之一,因为容易与当时人们熟悉的“进化”用法混淆。 在表述生物的进化时, 拉马克更多更明确使用的是“转形”(transformisme ), [ 2] 而达尔文则经常使用“带有饰变的由来”(descent with modification)。([3]、[4],p.34)

在达尔文时代,使用“进化”一词最响的并不是达尔文,而是赫伯特·斯宾塞。不过斯宾塞的“进化”用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达尔文理论的含义,而是带有前进变化的含义,并且主要通过他,“进化”一词被广泛用于社会科学中。[5]

即使从理论的内涵上看,拉马克和达尔文的进化理论也并不完全含有“革命性变革、上升发展、相互转化”的意思。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革命性变革”或“革命性变化”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生命科学领域中有其特定的含义。灾变论的创始人乔治·居维叶正是使用“革命”(revolution)这个词来说明地层中脊椎动物的不连续性,说明地质史上生物的灾变。([5],pp.106—112)。而拉马克和达尔文理论很少的共同点中就包括他们都明确反对“灾变”(或按当时的用词“革命性变化”)的观点,他们都信奉赫顿的箴言“自然中没有飞跃”,达尔文则更是一位坚定的“均变论”者。[6] 而恩格斯的“自然界完全由飞跃所组成”的观点表明他并没有汲取当时的最新科学成果来看待自然变化的连续性与间断性。〔3〕此外, 拉马克和达尔文从未提出过生物的进化是“相互转化”的观点。试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按照拉马克、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哺乳动物起源于爬行动物,如果进化是相互转化的话,也就意味着,哺乳动物中还会发源出爬行动物。自然界中根本就没有这种相互转换的生物进化例证。至于生物进化是否是“上升发展”的观念,在拉马克的理论中确有这样的含义,在达尔文的进化理论中则几乎没有。

现代主流的科学进化理论秉承达尔文主义的传统(即综合进化理论,又被称作新达尔文主义),结合了现代的遗传学、系统分类学、古生物学、胚胎学、生态学、动植物地理学、动物行为学等成果,对于生物的进化有了更新更透彻的理解。无论按照综合进化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迈尔所下的并且被广泛使用的“进化”定义,“进化是适应的改变和生物群体多样性的变化”,还是按照许多遗传学家所坚持的“进化是群体中基因频率的变化”的“进化”定义[7]pp.162—163),“进化”的科学含义中都不存在“革命性变革”、“上升发展”或“相互转化”的意思。亦即,从语义上看,“进化”不等于“前进变化”。

“论恩格斯关于物质形态进化的学说”一文中提出,“在这个〔指达尔文的〕进化学说看来,生物的变化就决不只是种类和数量的简单变化,即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前进发展过程。……‘进化’概念的科学含义,就是指事物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演变、转化、发展”(第23页)。持有相同进化观的人在中国为数不少。这一点,仅从十几年来的几本高校自然辩证法教材中就可以看出来。1979年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自然辩证法讲义(初稿)》中就指出:“进化论用大量的事实……揭示了生物……从低级到高级发展变化的自然图景”(22页),动植物都经历了“从低等到高等的发展”(71页);1984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舒炜光主编的《自然辩证法原理》中也说:“在生物进化的过程中,是经历了从低级向高级的方向发展”(478页); 而东北大学出版社最新出版的(1995年)陈昌曙主编的《自然辩证法概论新编》中依然认为生物的进化存在着从低级到高级的方向性(80—82页)。此外,在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自然辩证法论文集》中我们看到,即使象方宗熙这样从事多年生物进化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也从低级和高级的角度看待生物的进化(258页)。这种观点显然是对达尔文进化学说的曲解。

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具有很丰富的内涵。[8] 他将生物的进化看作生物(确切地说是物种)的趋异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物发生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结果是生物多样性的增加。达尔文认为生物的进化是一两个阶段的过程。第一阶段是随机(不定向)变异的产生,这完全是一个偶然性的过程。第二阶段是自然选择的作用,结果使适应的变异保留了下来,而不适应的变异被淘汰([3],pp.80—81),这个阶段可以视为定向的和必然性的过程,但衡量的标准只是生物的适应。在达尔文看来,适应是生物进化最终结果。在这样一种理论柜架中,偶然性与必然性真正达到了统一。现存生物以及人类的出现是生命演化长河中无数偶然性,以及每一阶段、每一特定时间、特定环境中自然选择作用的结果,并非“物质的本性”决定了必然“发展出能思维的生物”(《自然辩证法通讯》1995年第4期第25页)。同样,对比之下, 恩格斯所谓“太阳系、地球可能要毁灭,但还会重新出现新的集结运动过程,星球、生物、人类还会重新出现”显然缺乏事实和理论依据,只能算是幻想。此外,按照达尔文的进化理论框架,生物“从低级到高级的前进”进化观也显得毫无必要。再者,“低级”,“高级”、“前进”都是人类中心说的判定标准。达尔文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中彻底的唯物论内涵,包括完全抛弃人类中心说的判定生物是否进化的标准。这也正是达尔文理论与前人的进化理论及西方传统观念的一个明显的区别,[9]同时也是他迟迟不发表自己进化观点(推迟了20年)的顾虑所在和他的理论最终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所在。([4],pp.21—27)

生物,乃至整个自然界,存在着低级与高级之分,这种观点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并且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从而形成“自然等级”(scala naturae)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界中的万物根据其质料因和形式因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等级,并构成静止不动的自然等级。在这个等级中,无机物是低级的,有机物是高级的;而在有机物中,植物是低级的,动物是高级的,人类则是最高级的。这种观念在中世纪后期与经院哲学和世俗的社会政治理论结合了起来,成为基督教教会和封建贵族解释社会等级差别的理论依据。到了17—18世纪,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等级观念被改造成为“存在的巨大链条(the greatchain of being)[10],并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个链条之间的环节并非固定不变的。到了18世纪后期,存在的巨大链条不是静止不动的,其中存在进步(或前进)变化的观点已广为人知。[10]、[11]

拉马克的进化理论正是按照这样的理论框架形成的。拉马克承认自然界中存在从低级生物到高级生物这样一个等级序列,其中人类是最高级的。但拉马克认为这样一个序列并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存在着进步(或前进)式进化变化,即链条的每个环节都会发生本质性改变,明确地说,物种本身会发生改变,变化的趋势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2],p.60)。这是不同于莱布尼茨等人观点的重要地方, 莱布尼茨等所提出的生物潜能的展露并不涉及生物的本质变化。在谈到生物进化的机制时,拉马克提出,除了环境的作用、获得性遗传、用进废退、自然发生外, 还有生物内在的向着完善的驱动力(intrinsic  drivetoward perfection)([12],pp.222—250)。应该指出的是,19世纪下半叶流行欧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中就包含了许多拉马克理论的成份,如获得性遗传、环境对生物变异的直接作用、用进废退和生物具有向着完善进步进化的内驱力等。([5],pp.266—274)恩格斯关于物质形态进化的观点显然受到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很大影响。[13]社会达尔文主义也随着进化论在上个世纪末传播到中国[14],加上带有浓厚拉马克主义色彩的米丘林、李森科等前苏联学者的进化观在中国的广泛宣扬,至今在一些国人的进化认识中,依然存留着拉马克主义的痕迹。

达尔文以其坚定的推论和丰富的依据,为人们展示了一个全新而严谨的理论体系,更加合理地解释了生物的适应、和谐、地质史展示的生物变化与差异,从而带来科学史上的一次革命。[9]

达尔文在其进化理论形成的早期(1837—1838)就认识到不能用从低级和高级的角度来解释生物的进化,“当我们谈到高级时,我们总会说到智力上的高级——但是当我们面对覆盖着美丽的大草原和森林的地球时,很难认为智力是这个世界的唯一目的。”[15]以后他更加明确地告诫自己“绝不使用高级和低级这些词”。([7],p.251)这一思想被现代的绝大多数进化生物学家所继承了。确实诚如现代著名进化论者古尔德所说,“假如阿米巴象我们一样适应生活的环境,谁又能说我们是高级的生物?”([4],p.36)倘若不以人作为参照标准, 低级与高级就更难划分了。比如,软骨鱼出现的历史早于硬骨鱼,按照拉马克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所展示的观点,会认为软骨鱼是低级的,硬骨鱼是高级的,但是不论从适应环境的。角度,还是从食物链上位置的角度,都很难认为作为软骨鱼的鲨要比作为硬骨鱼的鳕鱼低级所以认为进化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前进发展过程”,既不是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又不是现代的科学成果,只不过是被达尔文理论所替代的拉马克进化论或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的乐观主义进步论而已。

诚然,达尔文在谈到生物进化的用词上,并没有完全脱离他那个时代。他在《物种起源》中10次使用“进步”(progress),123 次使用了“完美”(perfect, perfected perfection)。[3]但他在使用这些词时,很少带有人类中心说的色彩。他在使用“进步”一词时,并不指生物向着完善的定向发展和前进,而是指时间的进程。([7],p.240)在《物种起源》中,只有一处在谈到“高级”(即地层中晚出现的)化石动物群可能取代其他类群时,达尔文使用了带有发展改善意思的“进步”一词,但他又说:“我找不到检验这种进步的方法”。([3],p.337)在使用“完美”一词时,达尔文主要用来说明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生物更加完美地适应所生活的环境,并不是等级上完美的意思。(〔3〕 第六章,〔7〕,pp.240—241)斯宾塞等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在使用“进化”、“进步”、“完美”时,与达尔文的用法有很大的区别,其中含有以人类或智力为标准而指称从低级向高级上升前进、不断完善的意思。 [5][16]恩格斯在使用这些词时,其中的含义更近似于斯宾塞的用法。 这类用法的“进化”概念,并不是严格意义的科学进化概念。

19世纪中叶以来,“进化”概念从生命科学中传到天文学、地质学、物理学、化学以及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在这一传播过程中,“进化”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已不同于达尔文在说明生物变化时的原义了。今天,“进化”一词被广泛用来说明人类历史的变化、政治的变化、经济的变化等,但其中的含义基本上是事物随时间的改变,而且是单向性的,甚至有些进化是可以预先确定方向的。而生物的进化除了时间上的变化外,它还不是单向性的,而是分叉状的,另外生物进化的方向并不是预先可以确定的。([17],p.5)换句话说,到目前为止, 科学界关于物质形态的进化还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其实,即使在生物学界,在生命进化本身的看法上也没有达成共识。如此看来,上面所引述的且被目前许多人所认同的恩格斯的关于物质形态进化的统一学说就显得过于乐观和缺乏依据了。

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无疑是奉献给人类的无价财富,继承这笔财富的最好方法是利用时代发展所取得的精神、文化成果(包括科学的最新成果)去丰富它,而不是恪守其中已经过时的教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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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作者:李志艳

根据这些地方的地理情况,“昔后稷封斄,公刘处豳,太王徙岐,文王作酆,武王治镐,其民有先王遗风,好稼穑,务本业,”下结论说:“故《豳诗》言农桑衣食之本甚备。”⑩地理的认识论方法呈现出浓郁的唯物主义色彩,它打破了历时性认识论方法的单一性,并且以空间的象性变化程序与系列显现出时间的轨迹,更能凸显认识论之本体与征象的统一。最后,在中国古代,人-地及其关系并非单纯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而是一种圆融的弹性机制。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国古代的人-地及其关系是在宇宙统一论的情况是提出的,《老子•四十二章》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瑏瑢人与万物拥有着同一性构成、运动、发展规律。《庄子•齐物论》亦云:“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瑏瑣。第二,在类同性、本体同源论的基础上,人-地及其关系体现出明显的相生性、对话交融性和交互性。一方面人作为“三才之一”,能够在诚心至性的基础上参与、推动天地运行规律的完成,《中庸•右第二十一章》有云:“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能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瑏瑤另一方面,“山能使人澹,湖能使人阔”瑏瑥,地理环境亦能反作用于人的物质生活、思想情感,从而在对话、互动的基础上,相互为参,回归于“道”统与圆融。第三,人-地及其关系的可移动性与想象态。在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后,人-地及其关系由客观的物质关系逐渐向以物质关系为基础的精神关系转化,人-地及其关系所构设的空间也呈现出物态和精神态的混融体。陆机的《文赋》早就出现了在天人一统的存在论体系下人-地及其关系的可超越性与运动无滞碍化,“其始也,皆收视反听,耽思傍讯,精骛八极,心游万仞。”瑏瑦刘勰在《文心雕龙•神思》中强调了人-地及其关系的情感精神态的可高度契合性:“故寂然凝虑,思接千载;悄焉动容,视通万里;……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瑏瑧人-地及其关系的多重性和精神化意味着该关系本身的生命有机性,它指向两个维度,一是人-地及其关系折射的本质就是宇宙生命的存在与运动发展方式;一是该关系自身机制的可协调性、和谐化、圆融态的生命能力与生命征象。可以说,人-地及其关系构成了文学地理的内在肌理与外在征象,唯有在基础上讨论文学地理学的构成才能获取其学科成立的哲理依据,建构其学科内属的方法论问题,乃至最终完成学科体系建立。人-地及其关系的系列属性为其递变为文学地理奠定了先决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地及其关系就等同于文学地理。文学地理是人-地及其关系的文学化实践,而真正将文学地理与他类人-地及其关系区别开来,并标示着人-地及其关系彻底完成文学化转型,主要集中于文学活动范式中文学系统与人-地及其关系存在着的高度同一性与相互转换性,人-地及其关系给养着文学,反过来,文学又不断塑造着地理,促进着地理的物态发展与精神建构。

首先,文学地理与文学审美经验。艺术的本体就是审美经验,艺术创作的任务是“恢复作为艺术品的经验的精致与强烈的形式,与普遍承认的构成经验的日常事件、活动,以及苦难之间的连续性。”由此,“文艺美学的中心问题应该归诸于审美经验”。在中国古代,审美经验的产生源自于人与自然宇宙的同构与交感。一方面,由于人-地的同源性与同构性,《淮南子》卷七《精神训》说:“有二神混生。经营天地。孔乎莫知其所终极。滔乎莫知其所止息。于是乃别为阴阳。离为八卦。刚柔相成。万物乃形。烦气为虫。精气为人。是故精神。天之有也。而骨骸者。地之有也。精神入其门。而骨骸反其根。……夫精神者。所受于天也。而形体者,所禀于地也。”审美经验在哲学本体上依然是道、气、阴阳的一种运动存在,表征出规律的同一性。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的审美经验存在方式首先在于天-人-地空间状态中的运动态,并以运动态的表象显现的变化态及其连续性来表征时间向度。在此条件之下,审美经验的发生和获得,只不过是立足于人-地及其关系、遵循道气运行法则,以交感而主要表征方式的自然发生而已。《文心雕龙•物色》云:“春秋代序,阴阳惨舒,物色之动,心亦摇焉。”钟嵘《诗品序》云:“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瑐瑢从而“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并烛照现实情况,“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毛诗序》)瑐瑣审美经验复归于“地”,在这其中,“物”、“形体”、社会政治情况等又以“地”为母体和根本,是“地”的表征,成为人之精神的载体、运动空间和显现形态。可以说,人-地及其关系构成了审美经验赖以形成的核心维度,它不仅形塑了审美经验的运动场域、时空向度,乃至征象显现,并且在本体论上表现出与审美经验的同一性与去界限化。在这个基础上,人-地及其关系在人属经验基础上的情感化和审美化就是审美经验,它内涵于文学作品的整个文学创作程序及其作品之中,构成了文学地理的主要内涵与形成方式。其次,文学地理与文学表意方式。中国的文学表意方式中,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是思维方式的象性机制,如《文心雕龙•神思》中云:“神用象通,情变所孕。物以貌求,心以理应。”情感是神思运行的动力,思想需要物态化的载体来呈现,心物之间在感应与表达上实现一种高度契合,构成意义表达的核心机制与实践性原则,即“不知一切景语,皆情语也。”其二是讲究“活法”的创作理念,吕本中在《夏均父集序》说:“学诗当识活法。……盖有定法而无定法,无定法而有定法。”瑐瑦严羽认为诗歌创作“所谓不涉理路,不落言筌者,上也。”“活法”的目的在于对规律的学习与超越,即在以表意为核心主旨的情况下崇尚创新中心论,统筹着整个文学表意方式,显现为文学文本呈现与创作理念的复合与统一。其三是语用学意义上的“赋比兴”实践技法,钟嵘《诗品序》云:“故诗有三义焉:一曰兴,二曰比,三曰赋。文已尽而意有余,兴也;因物喻志,比也;直书其事,寓言写物,赋也。宏斯三义,酌而用之,干之以风力,润之以丹彩,使味之者无极,闻之者动心,是诗之至也。”这些技法的使用不仅是象性思想机制的具体化与实践化,更是中国古代追求语言意义呈现出的委婉性与意义弥漫、延展的无限性,折射出美学境界与人格理念的一体性。其四,功用目的上的讽谏说与教化说。顺承上述原则,文学表意的基本原则与目的在于“主文而谲谏”(《毛诗序》)瑐瑩,追求“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汙”、“惩恶而劝善”瑑瑠,最终实现文学创作美学魅力与社会功能的统一。在这一言意系统与机制中,“活法”是统筹,“象性”思维是承转中心、实践枢纽,“赋比兴”是实践技法,功能是文学与社会的实践关系的再构建。比较之下,“象性思维”乃是重中之重。而从中国古代文学理论和文学创作来看,“象性思维”的运用主要呈现于两个方面,一是“物”象,即“托物言志”、“咏物抒怀”,这在诗歌文体中频繁出现;一是“事”象,即通过特定的事件及其叙述方式来实现特定的表意目的,或者说是表意的多重性,它经常出现在叙事文学中,当然在诗歌中或作为特定典故、书写对象,或是创作的特定语境出现等等。刘熙载在《艺概》卷一《文概》中一方面认为“文学本诗”,一方面觉得“叙事之学,须贯六经九流之旨;叙事之笔,须备五行四时之气。‘为其有之,是以似之’,弗可易也。……叙事有寓理,有寓情,有寓气,有寓识,无寓则如偶人矣。”瑑瑡无论是“物”象,还是“事”象,都以一定的人-地关系范式,在文学化实践中呈现出:第一,文本构成要素。它们都是文学作品构成的主要要素之一,是文本与客观世界的联系纽带,这意味着它们都能在地理环境中找到自我原型,并且以个体体验性和文化复合性的方式成为文学创作与现实关系的集中表征。第二,美学空间。它们不仅承载着创作者直接或间接的审美经验,并且以其特定的物理条件制约着文学作品的审美内涵和想象维度,它源自于地理,并且又以数量的累积和时间的叠加形塑成文化,复归于地理,由此构建起文学想象的底蕴、容量,乃至运动向度。第三,评价标准。地理以其“物”象和“事”象的方式和形态构成文学创作对象、现实基石,同时以其文化的形态成为文学创作的母体、深度,甚至是评判标准,这条标准指向文化与地理的统一性,具有裁决文学的权能。第四,地理的被创造与可超越性。“物”象和“事”象所蕴含的思维模式和“活”法原则,都是基于地理意义之上的审美创造,它们以地理为根,同时折射出文学创作的现实基础、创作法则以及美学理念,反过来又在塑造地理,并最终超越地理的物理性空间和时间,成为艺术的本旨,表征人类存在的方式与状态。

在这样的条件下,文学地理外化于文学表意程序,内证于文学思维模式、创作理念、评判标准等,完成了文学地理与文学审美经验实践化呈现的本体与征象的统一。再次,文学地理与文学接受。该问题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作家所处的语境及其审美经验问题,即作家都是处于特定的地理环境之中,是以地理环境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的产物,“文章者,所以表天地万物之情状也。”但由于其主体性与能动性的存在,意味着作家及其审美经验受制于人-地及其关系的同时,又显示出超越性,而人-地及其关系也在主体意识的流动状态中呈现出原始地理环境的越域能力,并随着这种文化能力与心理能力的积累与发展,维系着人-地及其关系的膨胀系数和辐射范围。这在前文已有论述。其二是文学的传播过程,文学传播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作家出生、身份地位,作品艺术成就,社会文化习俗,政治经济科技因素等等。但在中国古代,地理在所有因素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王兆鹏就曾以柳宗元、元好问的诗歌创作情况为例论述到:“文学传播接受的冷热,与创作主体的生存状态、地域环境、人文地理也有相当的关联。”瑑瑣关于此,梅新林《中国古代文学地理形态与演变》(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尚永亮《中唐元和诗歌传播接受史的文化学考察》(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都有过翔实而系统的论述,并且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和古代文学研究新方法论建构的逻辑起点。其三是接受实践,刘勰《文心雕龙•知音》论到了文学接受程序:“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观文者披文以入情,沿波讨源,虽幽必显。”瑑瑤文学艺术是情感的文字显现,进入艺术世界的途径主要在作者-文本之间的关系程序中展开。对于作者维度而言,则包括作者研究和相应地理空间、历史时间的研究,《乐记》中云:“夫民有血气心知之性,而无哀乐喜怒之常;应感征物而动,然后心术形焉。”瑑瑥《吕氏春秋》卷一《孟春记》云:“物也者,所以养性也,非所以性养也。”瑑瑦以此为基础和研究限域,还应该囊括以地理为中心的政治、文学风气等,刘勰在《文心雕龙•时序》中就在论证建安文学兴盛的原因与气象时显现了此关系范式:“自献帝播迁,文学蓬转,建安之末,区宇方辑。魏武以相王之尊,雅爱诗章;文帝以副君之重,妙善辞赋,陈思以公子之豪,下笔琳琅;并体貌英逸,故俊才云蒸。”而对于文学作品,一方面要重视文学作品所处的地理文化语境,如清代黄图珌《看山阁集闲笔后识》就曾谈到:“《琵琶》为南曲之宗,《西厢》乃北调之祖,调高辞美,各极其妙。”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文学作品背后基于地理为中心的创作语境,杨湜在《古今词话》中谈到:“韦庄以才名寓蜀,王建割据,遂羁留之。庄有宠人,资质艳丽,兼善词翰。建闻之,讬以教内人为词,强庄夺去。庄追念悒怏,作小重山及空相忆云……。”还更应该在文本与地理现实的关系相互为参,达到文学接受的广度和深度。如叶燮就不仅强调文学接受能够“呈于象、感于目、会于心”,更在论到《夔州雨湿不得上岸作》中“晨钟云外湿”句说:“不知其于隔云见钟,声中闻湿,妙悟天开,从至理事实中领悟,乃得此境界也。”在论到《摩柯池泛舟作》中“高城秋自落”句云:“而曰高城落,则秋实自高城而落,理与事俱不可易也。”强调在“事”、“情”、“理”相互为参、互文见义的程序中通达文中之“不可言之理,不可施之见,不可径达之情”,实现“理至、事至、情至”瑒瑠的至高境界。是以在文学接受领域,文学地理在文学创作、文学传播与文学接受整个生产环节都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它形塑了文学基本活动程序范式,并在恒定性中突显出不可或缺的文学理论建构维度。综合来看,地理不仅指向客观物态的、空间可感的地理地貌,是一个限域性的物理空间,更包含着以前者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生活、文化、经济、宗教、政治等人类一切社会实践形式,具有强大的主体性与自我超越性。而文学地理作为人-地及其关系的文学实践化,在征象上表现为文学活动程序中的系列地理因素和地理现象,在本体论上就是人对地理的情绪体验之后的审美意识形态,包含着:(1)文学地理的哲学根据依然是历史唯物主义;(2)文学地理在存在论上指向以人-地互建为中心的一切文学活动的恒定存在范式;(3)文学地理所开辟的研究视角是将传统研究的时-空范畴转化为空-时范畴;(4)文学地理有着自身的结构体系,它以运动论上的人-地同一性为系统原理,贯穿着文学的文本结构、文学活动范式、文学本体论思想,具有着从微观到宏观的程序性与发展性。目前学界对于文学地理学系统结构还少有研究,邹建军的文学地理学批评的十个关键词“文学的地理基础、文学的地理批评、文学的地理性、文学作品中的自然意象与人文意象、文学的地理空间、文学的宇宙空间、文学的环境批评、文学的时间性与空间性、文学地理空间的限定域与扩展域、文学地理批评的人类中心与自然中心”瑒瑡为此奠定了基础,结合上文研究可以发现,从文学地理的研究来探讨文学地理学的系统结构,具有学理可行性。原因在于文学地理不仅具备了人-地及其关系的基本属性,并在整个文学系统中参与着文学本体性构成、文学文本结构理念,以及文学生产活动关系论和程序运动论。这意味着文学地理学研究的是以地理-作家-文学-地理为核心活动范式,在此互动程序与影响关系中研究文学理论的基本问题,它构成了从文学地理来建构文学地理学系统结构的充要条件和学理基础。首先,微观文学地理学,它主要针对的是文学文本。文学地理首先意指的是人-地及其关系在文学文本中的客观呈现,是文学地理在文学文本中的媒介构成,包括直接性和间接性两个部分,前者是指客观地理空间与时间的明确标示,比如地理名称;后者是指以与地理相关性的物象和事象来间接实现的地理表征,比如说风土人情、服饰、人物、叙述语言、事件、特殊的动植物等等。它们拥有着特定的符号载体,在文本充任着题材、人物、场景、意象、事件、情节等,暗含着比兴、象征等修辞方法和一系列叙述技巧,并以此为基础满足作家的表意需求和文本的意义播撒。因此,微观文学地理学也就集中在文学地理在文本中的物态化显现研究,这一研究贯穿着文学地理在文本中的显现方式和形态、充任的角色和成分、发挥的意义功能及其突显的表意原理等。其次,宏观文学地理学,它主要针对的是文学活动。

文学地理的第二层次表征的是人-地及其关系的类属概念,宏观文学地理学也集中体现为文学地理在文学内部、外部、二者间性系统中的运动,乃至运动机制的研究。在地理-作家-文学-地理的活动程序中,文学地理体现为以客观地域环境为中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物质态和精神态的审美化总和,它们有着特定的地理中心论,但同时又以这些总和要素的系统性运动向外扩张,从而以其特有的移动属性和权力属性形成地理板块之间的对话、交融,乃至重新分割。不仅如此,由于人的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地理力量的不断强大,地理对于人的建构能力也就越强,那地理的符号化程度相应就会越高,它就越能表征出对客观地缘的超越,发展为精神的归宿与象征。此种条件下的文学地理以作家-读者为双核,在创作、传播、接受、再创作的生产流程中形成全面性与层次性影响。这种影响呈现为文学作品的想象空间、文化底蕴、美学内涵,甚至一系列的社会功能,都以反思和追问的方式暗含着对地理的寻根与依托。它显现着作家的个体独创性,但更在类属性上得到放大、突出和影响力。这直接确定了宏观文学地理学集中于文学活动论研究,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特定地理区域为中心的纵向时间序列变化研究,是特定文学版图的史学性研究;一是局部与局部间的文学版图的横向空间运动研究;三是以前两者为基础,将此二者进行综合性研究,从而在更广阔的文学地理视野中来考察各系统结构部分的空-时运动及其规律。因此,宏观文学地理学作为一种空-时研究,它以空间的视野,以时间的序列,来实现文学研究视域的突破、批评范畴的新发掘、文学史的新撰写,以及由此进一步达到文学理论之本质论、创作论、作品论、发展论、批评论乃至文学史研究的革新。微观、宏观文学地理学显示出的系统结构规律是:第一,文学地理承载了人-地及其关系所显示出来的方法论是一种空-时性质的历史学和唯物论,以及文学之审美经验的显现方式、积累储存、现实关系、个人体验以及集体印痕等,它在文学文本中得到集中体现,成为文学地理学一切研究的起点和核心对象,是以文学地理的文本状态成为微观文学地理学的核心内容,包含着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建设的可能性与合理性。第二,宏观文学地理学以微观为基础,其依持的理念是文学地理构成的集体概念,以及经由人-地及其关系所凸显的文学活动程序思想,它将微观地理学拓展为文学内系统、文学外系统,以及文学内外系统的结构、关系研究。以此为基础,宏观文学地理学凸显出显著的理论建设性,一方面它以文学地理所折射的人-地及其关系的哲学同一性、统一性和互动性为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又着眼于文学地理版图的实在运动以及规律,是基于整体性与局部性之间辩证统一的文学地理学全结构、多层次考察,并由此实现文学理论的革新和文学史的重新撰写。第三,文学地理学建构的核心原则是文学地理的结构构成、显现方式和运动规律,具体又细化为(1)文学地理学的研究方法是由文学地理所决定的唯物论与历史观;(2)审美经验的地理属性;(3)文学文本的地理构成;(4)文学生产的地理依托;(5)地理的固定、漂移与去地理化的统一;(6)文学版图的地理运动;(7)地理变化时间序列所支撑的文学史发展。第四,文学地理学所显示的活动范式与艾布拉姆斯(M.H.Abrams)的四要素,后又加入传播的“五要素”瑒瑢相比,更加强调地理对于文学活动存在的先在性、文本构成的实在性、影响关系的原生性,这也构成了文学地理学系统的基本恒量,而其变量则是由文学地理在文学活动的演化形态、量度增加所串联起来的自我与他系统的关系函数。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文论资源并没有对文学地理学进行直接的建构。然而,通过对文学地理的认识、理解和论证,中国古代文论资源间接的建构了文学地理学的主体内容以及系统结构。从对当今世界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光电时代的到来导致了空间的被同一化与时间的并置性,然而乔治•里茨尔(GeorgeRitzer)认为:“位于或靠近那个总括序列的实在一端的现象,很可能与本地的各个地理区域有着牢固的联系,而那些位于这个序列虚无一端的现象则没有多少这种联系。”“实在”指向“内含本地环境丰富的复杂性和独特的实质性”,“虚无”则指向地域现象的“一般性”和“集中化”瑒瑣。也就是说,当代社会存在地理问题特殊性与一般化的两个层面,二者一体两翼,相生而又相争,并以此维持自身的位置、身份认定,发展轨迹,乃至全球化和地方化的并行模式。基于此,文学地理学的学科兴起与建设,其意义就远远的超越了文学、文学理论,在全球化与去全球化的世界进程里,它必然将以“中国身份”对整个学界产生重大影响。

第4篇

[论文关键词]进化论;文学达尔文主义;文学批评

20世纪后期日益明显的重要学术趋势是从学科界限分明的文学研究发展为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即对于文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为人类意识形态之一的文学并不是孤立的存在,作家的创作活动,文学的发展历程,文学研究的进行,都与人类知识活动的其他领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为了更好地把握文学,跨学科文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在“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的研究中,文学与科学的关系成为学者们瞩目的焦点。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文学注重创作与欣赏的过程,在方法上主要诉诸于想象和虚构;而科学则具有中立、客观、以事实(而不是主观意识)为根据等含义,是一种工具理性,主要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且更注重成果。由于拥有各自的领域和功能,文学与科学的关系貌似遥远,但是作为构成人类文明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联系是不容切断的。在文学发展漫长的历史中,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对文学观念、创作手段及研究视阈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生物科学中的达尔文主义即进化论学说便是一例。

一、达尔文主义对于文学创作的影响

英国生物学家c.r.达尔文于l9世纪中叶创立了以自然选择为中心的生物进化理论,即通常所指的进化论。他运用大量地质学、古生物学、比较解剖学、胚胎学等方面的材料,令人信服地证明了现存多种多样的生物是由原始的共同祖先逐渐演化而来的,揭示了自然选择是生物进化的主要动因,从而使进化论真正成为科学。

英国生物学家a.r.华莱士与达尔文同时提出了类似思想,并于1889年第一次把达尔文的学说称为“达尔文主义”。

达尔文主义冲破了支配生物学的“上帝创世说”的精神枷锁,彻底地击毁了科学思想界中的宗教统治,开辟了自然科学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进化论的影响又远远超越了生物科学本身,它把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从神创论和形而上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突破了宗教神学宇宙观的禁锢,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具有巨大的哲学意义。它用自然选择的进化学说合理地说明生物的多样性和适应性,从而有力地打击了唯心主义的特创论和目的论利用生物的多样性和适应性长期宣扬的上帝有目的地创造生物的观点,这是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伟大胜利。

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评价达尔文的进化论,并把它引为自己学说的自然史基础。唯心主义者则试图利用达尔文主义宣扬他们的哲学思想和社会政治观点,产生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庸俗进化论等流派。围绕达尔文主义所展开的哲学斗争,一直延续至今。因此达尔文主义的重要历史意义不仅在于它推动了自然科学的进步,而且对于人文科学及社会科学的发展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达尔文在其著作《物种起源》和《人类由来》中明确地把人类纳入生物系统中,将人类视为生物进化链中的一环,这一观点的产生随即撼动文学世界。许多作家将进化论的观点融入到自己的创作中,产生了大量的自然主义作品。法国自然主义作家左拉是第一个把人类当作动物(而不是像动物那样)来对待的现代作家。在左拉看来,人即是动物,或善或恶由环境而定;动物性是人类的基本特性。此种人类兽性观就是19世纪达尔文主义影响下欧洲普遍的人性观念的反映。在《》及《戴营丝·拉甘》两部小说中,左拉试图把当代科学融进文学,将达尔文的生物中心主义和机能主义浑然渗透于其中。

英国批判现实主义小说的重要代表托马斯·哈代对达尔文主义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并把它运用于自己的文学创作中。正如聂珍钊教授所评述的:“哈代的进化论思想并非表现在个别作品里,而是渗透在他的全部创作中。从小说到诗歌,哈代似乎都尽力按照进化的学说进行构思和思考。哈代以生物进化的科学思想为观察点,运用全新的世界观、生命观、宇宙观和方法论描绘和强调社会进化的规律”,对于达尔文主义的中心理论——“生存竞争、适者生存”这一自然法则进行了翔实的文学阐述。

最早将进化论思想与文学创作契合的形式是左拉的自然主义创作,它虽始于欧洲,却在遥远的大西洋彼岸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是欧洲文化的传承者、发扬者。自然主义文学贯穿于整个20世纪的美国大众意识之中。威廉·迪安·豪威尔斯、哈姆林·加兰、斯蒂芬·克莱恩、弗兰克·诺里斯、杰克·伦敦以及西奥多·德莱赛,这一连串闪光的名字给世界带来极目绚烂的作品:《一个孩子的城镇》、《破碎的偶像》、《红色英勇勋章》、《凡陀弗与兽性》、《马丁·伊登》,《嘉莉妹妹》以及《美国悲剧》,其中很多都是描写生存的小说,表达了作家们对于达尔文主义的理解。此后,在美国现代派作家多斯·帕索斯、黑色幽默作家冯尼格特以及后现代作家德里罗的著作里也都继续传承这种“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生物学理念。除小说之外,达尔文主义也同样活跃在美国戏剧舞台上:尤金·奥尼尔的《琼斯皇》、《毛猿》,田纳西·威廉斯的《玻璃动物园》、《欲望号街车》,亚瑟·米勒的《推销员之死》以及萨姆·谢泼德的家庭悲剧三部曲《饥饿阶级的诅咒》、《被埋葬的孩子》和《真正的西部》,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在不同程度及不同角度上都得以体现。

西方众多的文学创作者通过这些传世佳作对现实生活进行文学阐释,进而印证了达尔文主义的正确性。他们重塑文学观念、聚焦新的“真实”,记录下社会价值观从理想化和人文化到物质化和工具化的变迁,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心理本质,即生产欲望和消费欲望的社会化过程,再现人们的情感行为和物欲追求一体化的动物本性。

中国的现代文学也同样深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巨大影响。1897年,严复翻译出版了赫胥黎全面阐述达尔文学说的《天演论》,把“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观念引入中国思想界,唤醒了国人救亡图存的民族意识,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文学观,推动了五四的文学革命。当时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三种刊物《新青年》、《新潮》和《少年中国》都大力宣传“文学进化”的观点,为五四新文学奠定了人道主义的科学根基,成为一代文人学者进行文学创作和研究的主导观念,也成为中国现代文学中新的小说、诗歌、戏剧类型得以产生的一个理论前提。如果没有进化论的影响,中国现代文学也许就会是另一种局面。达尔文主义对于文学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文学创作方面,它也为文学批评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达尔文主义对文学批评的影响

在西方文学史上,文学研究大致经过这样几个阶段:在17世纪以前,文学研究主要采用古典主义一人文主义的模式,研究者把古典作品作为衡量一切文学作品的尺度,凡事成功地模仿古人的都是上乘之作,凡破坏传统,不模仿古人的均被视为劣品。18、19世纪,由于自然科学中新思想、新方法的影响,文学研究转向了历史主义一实证主义的模式。这种研究对作家的生平传略、思想发展过分偏重,对于作品的处理也比较机械。第一次大战后,文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历史主义一实证主义的模式被美学一形式主义的模式所取代。研究者认为,作品本身是一个自足的、封闭的系统,文学研究的根本是对作品在内的各种因素作审美的剖析和判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批评界开始重视读者的参与作用,将读者对作品的理解、反应,阅读过程对创作过程的积极干预,以及产生各种不同反应的社会的、历史的和个人的原因纳入其研究范围。此后,文学评论界更是空前活跃,产生大量“离经叛道”的文学批评理论。美国著名学者布赖恩·博伊德(brianboyd)和著有《达尔文进化心理学、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一文的美国学者约瑟夫·加洛(josephcarrol1)以及《特洛伊的掠夺——重读伊利亚特》一书的作者乔纳森·高舍尔(jonathangottschal1)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文学达尔文主义,即将生物学中探寻生物体的发展模式运用于探寻文学作品中人类行为的内部机制,将达尔文主义与文学批评研究相结合形成文学达尔文主义。

首先,对于文学存在的目的,文学达尔文主义本着科学实用论的观点做出论述:第一,随着人类进化,智商日益增高,对于未知世界探索的猎奇心理日益增强,需要文学作品为人类插上想象的翅膀。某种程度上讲,是文学作品满足了人类早期的精神追求。第二,文学作品为人类构设了训练“适者”去“生存”的场景,从而使人类获得了难能可贵的经验。第三,文学作品能够满足作家创作时的性幻想,是作家想取悦一位或多名假想中心怡悦异性的手段。第四,文学作品是文化整合的工具。进化心理学家认为,随着文学作品的广泛传播,人们的心理呈现出趋同之势,形成“基因一文化共同一进化”(gene—cultureeo—evolution)的文化大同局面,从而进一步促进人类社会共同繁荣发展。第五,文学作品始于宗教,并最终归于宗教,是人类精神领域永恒的慰藉。第六,文学作品中丰富辞藻的绚烂魅力使得它成为人类愉悦身心的法宝。

其次,对于文本的分析评论,文学达尔文主义则立足于生物进化论的科学观点进行解读。传统文学理论通常把文本视为在某种特定社会环境中的产物,而解构主义的创始人雅克·德里达则更为极端地认为,文学作品只不过是各种文本的交相印证,他曾指出:“文本外无他物”。因此,在文学达尔文主义者眼中,传统的文学批评研究不外乎在文本中寻找某种研究者所青睐的理论印记罢了。例如,受弗洛伊德主义影响的人,读小说是为了找出小孩想与双亲的暗示;而马克思主义者要寻找的肯定是经济与阶级的冲突。对此,文学达尔文主义者强调指出传统文学批评深受人的动机与认知偏见的影响,他们强烈呼吁文学批评中人性本质论的必要性,他们相信,文学所反映的是自然选择下的普世人性本质,因而,不能探微而要跳出文本,要从动物性的择偶、遗传基因、血亲关系及适境生存等角度来对文本进行宏观解读,要去分析人类各种行为的根本动因。

在解读英国著名女作家简·奥斯丁最受欢迎的一部小说《傲慢与偏见》时,文学达尔文主义者不去考虑辞藻的优美、情节的曲折及艺术手法的巧妙等细节因素,而是更注重在阅读中去检验特定文化生态下形成的基本生物倾向。小说以“凡是有钱的单身汉,总想娶位太太,这已经成了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开篇,以“班纳特太太两个最值得疼爱的女儿出嫁的那一天,正是她做母亲的生平最高兴的一天”结束删,通篇无人能摆脱择偶及遗传基因等一系列生物问题。高贵而浪漫的伊丽莎自·班纳特(elizabethbennett)与达西(darcy)的结合便是以社交的优雅隐藏生殖需求:她一定要找到有权势的配偶以保证她繁衍后代;而他一定要找到年轻貌美的配偶以使得他的基因良性遗传,这便是人类择偶的生物进化标准。尽管在奥斯丁的描述中班纳特太太总是傻乎乎的(invariablysilly),但是文学达尔文主义者却认为,她想方设法要把女儿嫁出去的根本原因是要完成她的生物进化使命——遗传基因。只有她的女儿出嫁、生子,她的基因能得以延续,而基因延续则是一切生物体的终极本能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生物意义上的)人类将不惜付出任何代价。对此,英国伟大的生物学家荷尔登(j.b.s.haldane)曾做出这样的评述:我可不愿为救一个兄弟而牺牲生命,但如果换成两个兄弟,或是八个表兄弟我便死而无憾了。

当我们耳边再一次响起哈姆雷特的踌躇话语“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时,我们头脑中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是:或许寻求复仇的机会还不够成熟?或许俄狄浦斯情结使他犹豫再三?又或许是丹麦王子自身赢弱的性格缺陷使之裹足不前?然而,文学达尔文主义者则将其犹豫不决的原因归咎于个人既得利益与基因延续的生物利益之间的矛盾:是要杀死自己的叔父进而继承王位呢(既得利益)?或让母亲与叔父的后代——同母异父的兄弟继承并延续他3/8的基因(生物利益)呢?我们姑且不谈这种解释的合理性尚有几分,但文学达尔文主义为文本分析提供了新的模式却是不争的事实。

文学达尔文主义总是选择通过生物学而不是政治学或记号语言学的理念来研究文学,以自然法则为最高指导原则,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作为理论基石去解读文学作品,将文本中的人类一切行为内在动因归结为三点:后代的繁衍、资源的获取、竞争与合作。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立法选择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理论界一直未达成共识。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物权行为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学者主张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却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持怀疑态度;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它历经弥久而不衰的生命力,这一理论对我国物权理论的建构同样有借鉴意义。笔者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解析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理论,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内容

物权行为概念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萨维尼将交付视为独立契约,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后经法学家发展形成了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是,无论民事主体因何种原因而进行物权的变动,他们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均成为独立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各自没有关联。从上述思想出发,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三个重要原则:

1.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德国法学家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拟制,而是客观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法上的义务: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国法上,原因行为就是能够产生请求权的负担行为,而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是处分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即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现物权独立意思的最好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但是因为物权的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故在登记与交付之外也可能有独立的物权意思。比如,一个不动产交易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如果出卖人把土地使用权证书交给对方当事人,这种行为本身就可以表示出卖人关于交付所有权给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既然这个意思可以依法成立.就可以依法确定所有权已经移转给对方当事人。但是.动产的物权变动意思只能由交付这种行为来表示,除交付外,法律不认可其他的意思表刀。

3.无因性原则。也称抽象性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行为.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移转物权的履行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正如萨维尼认为:物权行为应与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将原因行为“抽象“出来,使物权行为无因化。如一物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却以为是赠与而取得,双方当事人的错误也不能否定他们所缔结的物权契约的有效性.也不能否认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权移交的结果。简言之,“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变动是物权意思表示的结果,如果物权法上的意思没有撤销.物权已发生移转,只能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解决债权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引起的后果。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只有三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功能。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

1.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一些学者指出,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如果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依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的立法观念.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买受人如果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属于无权处分。基于“任何人都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于他人”的古罗马法原则,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反之.依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的立法例,则第三人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承认,这些学者已经恰当地看到了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作的贡献。

然而.反对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最大缺陷在于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依物权行为理论,买卖契约即使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买受人仍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只能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地位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降为普通的债权人,不利于对出卖人利益的保护。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真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吗?我们可以分别以契约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进行分析。契约未成立,不存在按照契约进行交付的情形;契约无效如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订立一个电视机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交付。由于该买卖合同中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同样根据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由于意思能力欠缺,其所为的交付行为也应无效。当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分析与之同理。本文在此想强调的是,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成立、生效与否也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正因为如此,那些认为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会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不仅没有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而且特别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维护正常民事流转关系、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不论是赞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还是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都不会否认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方面的积极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的公示公信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使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建立了完善的对第三人保护的规则.这也符合了当达的市场经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便于法律适用和节约社会成本。依物权行为理论.现实交易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契约,一个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另一个是物权契约。两个契约完全分开,概念清楚定位准确。每个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十分容易判断,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比如:甲与乙签定了一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也按合同支付了价金,双方约定在某一日期到汽车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就在汽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前一晚,汽车被盗,于是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果该案按照否定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形:首先根据汽车买卖合同未登记,甲乙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甲应该将价金返还给乙。其次又由于乙将甲的汽车丢失.于是又发生债的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本来按照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简单的案件弄的十分复杂。按照物权行为理论审理,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甲乙之间的物权契约也已成立,并且完成了交付,该合同也已经生效。甲乙只在各自的范围负责,从而大大节省了社会成本。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在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方面的意义显著。

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我国物权立法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权行为理论从实践上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而且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节约社会成本。所以从客观上说物权行为理论是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律规则提出更高要求的集中反映。而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经过长期探索.我国把市场经济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市场的发达促使众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所以我国存在着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条件。

1.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规范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和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物权法以为建立良好的财产流通秩序提供可靠的基础为宗旨,必须应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和强化市场主体严守契约的法律意识。在私有经济长期运行中以信誉求生存的经营者已树立起严格履约意识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以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立法确实表现出了先进性和可行性,但它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我们要制定的物权法,虽不能独自完成制裁违约行为的重任“登泰山以小天下”,但决不可让违约者肆意妄为。这就需要在物权法中引人物权行为理论,使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实现有效的分离,在物权行为无效时,赋予债权行为在债权法上的效果。

2.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继承我国本土化的法律文化传统

1929年,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采纳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并在我国台湾地区一直施行至今。该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本条所称法律行为即系指物权行为而言。第761条第1款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本条让与之合意,亦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大陆已为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于建国初期明令废除,但法律条文的废除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文化的废除。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国文化具有割不断的传统,存在着无法抗拒的继承性。法律文化同样不可能因一纸明令即可废除。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不能不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能不考虑物权行为理论。

3.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不存在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协调的困难

第6篇

关键词:物理学;人文文化

物理学是一门最基本的自然学科,它是探讨物质结构和物质基本运动规律的学科,所以人们往往认为物理学只是包含一些枯燥的理论公式,而忽视了物理学中包含的人文因素诸如人文哲学思想、美学、道德等方面。实际上,物理学在产生、形成、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不是为了物理学而研究物理学,而是为了有助于人类、社会以及个体人的发展而研究物理学,所有这些都涉及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些关系中都蕴含着丰富的人文文化。

著名物理学家吴健雄曾指出:为了避免出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危机,当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是消除现代文化中两种文化,即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之间的隔阂,而加强这两方面的联系。没有比大学更加适合的场所了。只有当两种文化的隔阂在大学园里加以弥合之后,我们才能对世界给出连贯而令人信服的描述。所以我们有必要去讨论科学文化中的人文思想。

下面从文化角度去剖析物理学中的人文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物理学中的唯物辩证法思想

物理学在古代被称为自然哲学,物理学作为一门精密的学科进行研究是从1687年牛顿发表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开始的。随着学科的发展与不断完善,物理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形成独立的学科,但物理文化中蕴含的哲学思想是不会被分离的。

1.1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物理学是实验科学,物理实验既是建立物理理论的基础又是检验物理理论真理性的方法。杨振宁教授说“物理学是以实验为本的学科”,物理学上很多理论都是通过实验检验论证的结果,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观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2 物质是普遍联系的

物理发展史上,很多地方体现了物质是普遍联系的观点。比如人们曾经把电和磁孤立起来,物理学家奥斯特接受自然力统一的哲学思想。坚信电和磁之间存在某种潜在联系,经过多年研究,终于发现了电流的磁效应,并由此开创了电磁学的新纪元。把电和磁联系了起来,这正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特征——物质是普遍联系的。

1.3 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人们对物理现象及其本质的认识是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每一种理论的建立过程都体现了“实验(事实)——理论假设——实验(新的事实)——修正理论”,遵循着辩证唯物主义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比如在整个光学的发展史中对光本质这个问题的认识,先是牛顿的微粒说;再是惠更斯的弹性波动说;接着麦克斯韦提出电磁波动说;到20世纪爱因斯坦提出光量子说。最终人们认识到光具有波粒二象性,人类对光本性的认识就正是遵循着“否定之否定”认识规律的反映。

1.4 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辩证关系

物理学中为了方便研究问题,经常抓住物体的主要特征,忽略物体的次要特征,而抽想出一些理想模型。如“质点”这个理想模型保留了实际物体的质量和存在的位置,而忽略了物体本身的大小形状,体现出辩证唯物主义中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

1.5 运动的相对性和时空的相对性

近代物理学的一大理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中涉及的哲学问题很多。最突出的就是相对运动和相对的时空观念。相对论指出:相对性原理的本质在于运动的相对性这一事实,而不存在绝对运动。相对论否定了绝对运动的存在,就否定了绝对时空的概念。它通过不变的光速把时间和空间联合为一个整体,由洛伦兹变换建立起各个惯性系之间的时空关系。

可见,不论是物理文化知识本身,还是物理文化形成、发展的过程都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维方法,对人类的自然观和哲学思想有重大的影响。

2 物理学中的美学文化

2.1 物理理论的美学特征

2.1.1 简单深刻美

在一个艺术家眼里简单是一种美。自然现象错综复杂,物理学则力求用简单的方程或定律去概括自然规律,但其反映的内在规律确是非常深刻的。如能量的转化和守恒定律反映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能量的转化,牛顿的三大定律更是概括了宏观低速条件下各种机械运动的规律,麦克斯韦电磁方程组将复杂的电磁现象统一其中,爱因斯坦相对论中的基本原理简单凝练,但其中内涵确是丰富而深刻的。

2.1.2 对称守恒美

对称是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也是人们很乐于接受的一种美学形式,物理学在对自然的表述中处处显现出了这种对称的美:引力和斥力,“电生磁”与“磁生电”,粒子与反粒子,物质与反物质、圆孔或单缝衍射图样的对称、无限长直导线周围磁场的轴对称等等。物理定律对某种规范变换的不变性、守恒性更是贯穿于整个物理学的一种对称形式,物理学中有许多守恒定律如:动量守恒、机械能守恒等等。实际上,对称性已经成为当代物理学家研究物理理论的一种方法。

2.1.3 统一和谐美

物理理论的和谐统一美实际上是自然界和谐统一美的理论形态。如麦克斯韦电磁场理论把电学、磁学、光学统一了起来,量子力学把波动性和粒子性统一了起来,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把时间、空间、物质和运动统一起来,把经典物理学都包容在他的理论框架之内,创造了程度更高范围更大的和谐统一理论。

2.2 物理学家与美学思想

世界著名物理学家狄拉克认为:让一个方程具有美感要比符合实验更为重要。法国科学家彭加勒曾说:“科学家研究自然,是因为他从中能得到乐趣,他之所以能得到乐趣,是因为她美”。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曾经说过:“物理学的原理有它的结构,这个结构有它的美跟妙的地方,而各个物理学工作者对于这个结构的不同的美跟妙的地方的感受,有不同的了解,因为大家有不同的感受,所以每一个工作者会发展他自己独特的研究方向跟研究方法,形成他自己的风格。”

许多著名的物理学家都有感知美的奇异本领,美学思想在许多物理学家创立与评价物理学理论时起着重大的启发与指导作用。追溯人类科学源头,科学美始终被作为一种人文理想而追求,成为科学家们献身科学、潜心研究的直接动力之一。

3 物理学中的科学道德精神

3.1 对未知的好奇与探索精神

好奇心是一种情感,是一种人文精神,也是最重要的科学精神。科学进步的真正动力是许多物理学家对了解未知事物的欲望。牛顿看到苹果落地,就去想苹果为什么会从树上掉下来,从而想到了万有引力;阿基米德从浴桶洗澡中得到启示,发现水面上升与他身体侵入部分体积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到了鉴别金质王冠是否掺假的方法,产生阿基米德原理,发现浮力定律等。这种对未知的好奇与探索精神,对物理学的发展与人类的文明有很重要的作用。

3.2 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实事求是认知的基础,而创新则是科学精神的核心。20世纪物理学的革命告诉我们:科学的发展道路上科学家要创立一种新理论的时候,都必须要有敢于向已有的旧理论、旧思想提出质疑的勇气。例如:伽利略正是因为对亚里士多德“力是产生物体运动的原因”的怀疑,才建立了正确的力和运动的关系。以至于后来的牛顿运动定律的产生。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和李政道正是因为敏锐的觉察到了从未被人怀疑过的宇称守恒定律的适用范围,大胆提出了弱相互作用中宇称不守恒的论断,才使物理学理论有了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3.3 合作与宽容精神

第7篇

一、劳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和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和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和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新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新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探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假如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新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新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新问题”③,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新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新问题进行了探索。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猜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新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

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价值的形成和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功能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功能,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功能——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功能。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新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和生产资料相结 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功能,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功能时,将劳动能力量新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和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钱伯海教授在此文中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即先进设备的使用产生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创造价值的条件。这就造成了既认为物化劳动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条件,又认为它创造了超额剩余价值,这显然是有新问题的。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自何方呢?

唐国增先生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⑧(以下简称唐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恰恰来源于那些没有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力非凡低的个别资本中的劳动”。其理由便是生产力低的企业创造了价值,却在市场上实现了较少的价值。可见其理论前提是先要区分劳动创造和劳动实现,由此推出了生产力高的个别资本实现的价值要多于它本身创造出的价值。但其有关价值的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有的学者对价值规定有不同理解,认为“产品只有在交换或市场中才会变成商品,才会有价值”⑨。可见大家对于价值规定有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说,唐文的理论前提是有争议的。

马克思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来自企业内部的工人的较高生产率的劳动,这种较高生产率的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加强的劳动,可以引起价值的增加。但随着科技发展,直接生产工人进行的可能是比以前还要简单的劳动。那么怎么解释超额剩余价值呢?许多学者用马克思的整体工人理论来解释这个新问题。杨继国先生在《论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⑩(以下简称杨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认为由于科技进步引起的增加的剩余劳动的价值是科学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是马克思整体工人理论的延伸。

杨文认为,科学劳动是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产品”科学理论被“创新劳动”环节及技术创新部门“免费取用”,而当技术商品物化到先进设备,而先进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中,其中科学理论的成本始终没有被包括进去。但产品出售时,其中却包含着一直传递下来的但不反映于成本的“理论劳动”的价值。这也就是在一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超额利润”的真正来源。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比较合理,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重视科学理论探究。而现阶段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智力性劳动,从而应该重视教育,重视知识劳动者。而这一思路也符合现实。美国在1980年入到科学探究的资本很多,从而在1990年代享受到了前期投入的成果。但是在近些年,有统计表明,美国在全世界来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还是领先的,可是和其自身比,却比1980年代的投入少了很多,也许美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此不无关系。

注释:

①钱伯海,1998:“价值创造和按要素分配”,《经济学动态》第3期。

②③丁建中、解强,1994:“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三元价值论’及其意义”,《江汉论坛》第8期。

④汤在新,1996:“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

⑥付廷臣,1999:“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功能——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请记住我站域名/论之争”,《南都学坛》第2期。

⑦钱伯海,1998:“科技生产力和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第2期

⑧唐国增,1994:“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

第8篇

进入21世纪以来,关于动物研究的论文、专著等各种研究成果迅猛增加,形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热潮。仅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就有60种相关书籍出版,其中2012年出版了3本直接由“动物研究”命名的专著。与此同时,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创办了动物研究的专门学术组织,比如美国的“动物研究学会”(InstituteforCriticalAnimalStudies)和“动物与社会研究学会”(AnimalsandSocietyInstitute),英国的“动物研究网”(BritishAnimalStudiesNetwork),澳大利亚的“动物研究组织”(AustralianAnimalStudiesGroup)以及新西兰的“人与动物研究中心”(NewZealandCenterforAnimal-HumanStudies)。美国的密西根州立大学、科罗拉多州立大学、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加州州立大学等众多高等学府都开设了人文学科领域的动物研究课程,而哈佛大学、纽约大学、达特茅斯学院等老牌名校也不甘落后,于近两年纷纷加入这一队伍,使得全美现有超过100门本科以上的相关课程。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和密歇根州立大学等还设有人文学科动物研究方向的博士学位。

二、动物研究的特征及核心思想

动物研究具有很强的跨学科性和跨文化性。除了文学、文化、哲学、历史、伦理学、社会学等人文学科以外,人类学、心理学、考古学、医学、生物学、动物学、法学等众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均在动物研究的理论建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动物研究者对欧洲文明中关于人与动物的二元论思想普遍持批判态度,而他们在东方文明、美洲印第安文明以及非洲文明等古老文明中获得思想灵感,为建立新型人与动物的伦理关系寻求文化范式。同时,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学者从各自文化传统视角参与讨论,使得动物研究从一开始就形成了文化间的对话与杂语。此外,虽然动物研究的核心是人与动物的关系,但它的辐射面非常广泛,涉及动物在人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作为食物的动物、作为实验品的动物、作为宠物的动物、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动物园动物、水族馆动物、马戏团动物等。同时,动物与人的关系也体现在众多方面。在密歇根州立大学动物研究中心提供的长达139页的“动物研究参考书目”中,上千条文献被分为14大类,包括作为哲学及伦理学研究主题的动物、历史中的动物、作为象征符号和伴侣的动物、作为娱乐与景观的动物、科学、教育、医疗中的动物、文学和生态批评中的动物、女性主义和生态女性主义中的动物、宗教、神话、民俗中的动物等,足见动物研究角度和方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笔者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把作为文学批评理论的动物研究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动物的哲学、伦理学研究,也可称为动物伦理学(animalethics);另一类是关于动物的文化再现批评研究,也可称为动物批评(zoocriticism/animalcriticism)。前者主要关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动物,为动物的福利和权利进行论争,具有很强的论战性和行动主义特征,也为动物批评提供了哲学和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后者则更关注人们头脑中的动物,包括作为文学意象和文化符号的动物,意在考察动物性及人性在人类历史文化中的建构,追问动物在人类社会所处边缘地位的思想文化根源,进而揭示人类社会中各种压迫、剥削、暴政本质上的相互勾连,据此寻求解决阶级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物种歧视的文化出路。如上所述,动物研究的角度和方法纷繁复杂,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传达的思想也不尽相同。笔者经过认真比较、梳理、提炼,总结出如下3个方面,作为评介动物研究核心思想的切入点:

(1)伦理拓展主张;

(2)物种歧视主义批判;

(3)动物再现反思。

1.伦理拓展主张

所有主张动物福利的哲学都有一个共同的诉求,那就是把动物纳入人类的道德共同体,把传统的人际关系中的道德准则延伸、拓展到种际关系。他们首先批判肇始于亚里士多德、由笛卡尔推向极端的人与动物的等级观和动物工具论,特别是笛卡尔提出的动物机械论和人/动物二元论。动物伦理主义者认为,动物是具有独立品格的生命体,不是专为人类利益存在的资源和工具,不应被视为可由人任意宰割的低等生命。伦理学流派之间的分歧主要存在于以何种标准判断动物的伦理身份,以及伦理范畴可以扩大的程度。这突出体现在3个流派:动物解放论(animalliberationethics)、动物权利论(animalrightsethics)和生物中心论(biocentriCEThics)。辛格所代表的动物解放论以17世纪哲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为理论基点。功利主义认为,快乐是一种内在的善,痛苦是一种内在的恶;凡带来快乐的就是道德的,凡带来痛苦的就是不道德的(杨通进,2007:94)。因此,在决定一个生命体是否有资格得到伦理关怀时,要考察的不是“他们会思考吗?也不是,他们会说话吗?而是,他们会感受痛苦吗?”(Bentham,2007:9)。功利主义哲学强调感受力(sentience),认为动物同人类一样,有感受苦乐的能力,因而应该享有和人同等的道德地位。以此为基础,辛格提出“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主张,认为我们应该把适用于人这一物种的平等原则扩展到其他物种身上,赋予动物以同等关怀。为避免误解,辛格特别强调“同等关怀”不同于“同等待遇”,比如,我们不需要赋予动物以选举权,因为这对于它们毫无意义;但是,当人类利益和动物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想当然地把人类利益凌驾于动物利益之上,而应给予同等考虑(Singer,1995:2)。辛格认为,为满足人的口腹之欲而屠宰大批动物或为确保人的安全健康进行动物活体实验都是不正当的,是严重的物种歧视主义,应该禁止。雷根是动物权利论的代表。他认为,从功利角度为动物的伦理地位进行辩护无法真正实现动物的解放;只有接受“动物拥有权利”这一观点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类对动物的残害。他把伦理问题分为两个方面,即道德主体(moralagent,一译“道德代理人”)和道德病人(moralpatient,一译“道德顾客”)。道德主体是指具备各种复杂能力的个体,尤其包括自主进行道德判断的能力。道德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一般来讲,正常的成年人是典型的道德主体。道德病人则不具备“令其能以对自己行为负有道德责任的方式控制自己行为的条件”(雷根,2009:128)。婴幼儿、精神错乱或智力障碍的人、动物都属于道德病人之列。他们没有能力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也就不承担道德责任,但是他们是道德主体的行为的接受终端。这样,雷根就动摇了洛克、休谟、康德等人基于理性、自觉性、能动性等能力缺失而将动物排除在伦理范畴之外的传统伦理思想,解决了虽然一些动物与某些人群在智力水平上相当,却不能享有这些人享有的道德权利的伦理学难题。

雷根认为,道德病人和道德主体具有平等的固有价值(inherentvalue),都是生命主体(subjects-of-a-life)。因此,“从严格的正义角度看,我们应该平等地尊重拥有平等的固有价值的个体,不管他们是道德主体还是道德病人,(如果是道德病人)不管是人类还是动物”(雷根,2009:222)。雷根的动物权利主义和辛格的动物解放主义虽然在主张上有所不同,但二者都把伦理关怀停留在有感知力的动物范围内,而那些现代科学认为没有感知能力的软体动物、昆虫等低等生物则被排斥在伦理视域之外。保罗泰勒(PaulTaylor)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他继承了施韦泽(AlbertSchweitzer)的“敬畏生命”思想(reverenceforlife),在《尊重大自然》(RespectforNature,1986)等书中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生物中心主义”。在他看来,所有的生命体,包括人与非人类动物、有感知力的和没有感知力的生命体,哺乳动物和昆虫以及单细胞原生动物,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teleologicalcenteroflife),都指向一个目标:实现有机体的生长、发育、延续和繁殖。因此,所有生命体都是拥有自己的“善”的实体(entityhavingagoodofitsown),也就具有天赋价值(intrinsicvalue),是值得我们尊重的独立生命体。生物中心论还特别提出,人是地球生命共同体中的普通一员,并不比其他生命体高贵;所有物种,包括人类在内,都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系统中的一部分;所有生命个体都以他们自己的方式追求各自的善(DesJardins,2006:137—139;杨通进,2007:104—109)。这样一来,泰勒就突破了辛格与雷根的局限性,有效地打破了所有的物种界限,把伦理原则拓展到整个生物圈,实现了以尊重生命为原则的平等主张。而且,生物中心主义关于整体观、联系观的论述也使得动物伦理学与深层生态学、生态中心主义、整体主义等环境伦理学理论产生了交集,成为当代生态运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主义者不满于辛格等男性作家过度强调动物伦理的客观、理性本质,把道德与情感、态度、喜好等主观的、“感性”的成分剥离开来的做法。她们指出,这种重理性、轻感性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导致动物低劣地位的传统思维逻辑的翻版,暴露了男性批评家们意识深处的歧视倾向。与此相对抗,她们强调同情与关爱在动物解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关爱伦理”(ethicofcare)。

玛丽米奇里在《动物之所以然》中指出,人类天生具有顾及他人感受的特殊能力,同情心与好奇心是一种人类所具备的幼态延续(neotany),而且这种同情心和好奇心会突破种际界限,延展至人类世界之外,包括有生命的动植物和无生命的岩石、沙粒。这意味着,关心其他物种是人类保留并付诸实践的一种重要本能,而不是后天养成的(Midgley,1983:119—120)。这一论断说明伦理拓展不仅合理、必要,而且可能。琼瑟芬多纳文则挖掘出西方哲学中包括休谟、亚当斯密、叔本华在内的不以理性、而以感受与同情为基础的伦理传统,指出情感在道德体系建构中必不可少。人对动物的同情心是一种深刻的、基本的性情,只是在强烈的社会规约面前才受到压抑、隐蔽。屠宰场和动物实验室里所进行的一切之所以要远离公众视线恰恰表明人们对这些残酷行为的不安与负罪心理(Donovan,2011:284)。她认为,“同情先于公正”,“道德由同情而生”,我们对动物怀有的同情心使得它们成为我们道德大家庭的一员成为可能(Donovan,2011:285—286)。从动物解放、动物权利,到生物中心主义,再到关爱伦理,关于动物伦理的论争不断拓展伦理关怀的范畴,检视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物种的关系,揭露人们习焉不察的残忍行为、虚妄态度和不公正的价值观念,对西方伦理传统表现出惊人的颠覆性。同时,动物伦理也为文学及文化领域的动物批判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石。

2.物种歧视主义

批判动物研究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它为其他伦理拓展主义思潮,譬如女权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少数族裔研究、性别研究、儿童研究等,提供了一个交流、对话、融合的平台。这一平台就是对物种歧视主义的批判。物种歧视主义(speciesism)一词由英国动物解放主义者理查德里德(RichardRyder)在1971年首创,辛格在《动物解放》一书中对该词加以进一步阐释、推广,使之成为一个广为接受的词汇。物种歧视主义的基本含义是,一物种基于本物种利益的考虑对其他物种持有的偏见或歧视,以及由此导致的虐待和暴行。在动物研究语境下,物种歧视主义特指人类对其他动物物种的歧视和压迫。众多学者发现,物种歧视是隐藏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阶级歧视等背后的深层思想根源。在人类社会中,压迫者为自己的暴行惯用的辩护往往是:被压迫者是没有进化完全的人类,或者说他们更加接近动物,因此不值得同等的道德关怀。比如,支持奴隶制的人认为非洲黑人是没有完全进化的人,因此可以“像猴子一样”占有或买卖他们。在《可怕的对比》(DreadedComparison,1988)一书中,玛卓丽斯皮格尔(MarjorieSpiegel)通过大量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对比了黑奴和动物在实验室、拍卖场、囚笼、压货车等场景下触目惊心的遭遇,让我们看到种族歧视和物种歧视在道德逻辑和表现方式上惊人的一致性。同样,认为女人是二等公民的人也认为女人“没有灵魂,就像鹅没有灵魂一样”(Simons,2002:129)。当1792年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发表《女权辩护》时,剑桥大学知名哲学教授托马斯泰勒对该书的嘲讽就依据这样的逻辑:如果女人也要求享有权利的话,有朝一日我们也得赋予动物权利了(转引自Singer,1995:1)。

二战中,德国纳粹也是在种族优越论的旗帜下对犹太人进行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大屠杀。他们重新定义了“生命之链”,让雅利安民族高高在上,而把犹太人与耗子、跳蚤归为一类,使得600万犹太人惨死于集中营(Kete,2002:30)。由此不难看出,一旦权力一方把被压迫群体与动物联系起来,他们的压迫与掠夺便似乎变得合情合理了。西方文化长期以来对物种歧视的默许和纵容使得压迫者们可以堂而皇之地歧视、虐待黑人、原住民、穷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不消除物种歧视主义,人类社会内部也就很难达成真正的平等共存。因此,辛格说“动物的解放也是人类的解放”是毫不夸张的。动物研究学者普遍认为,人类基于物种的差异而对非人类物种施加暴力、压迫、统治的行为是没有道德基础的。边沁早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9)中就指出,如果一个人不能因为黑色的皮肤而遭受暴君的任意折磨,那么一个有感觉能力的存在物也不应因为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脊骨终点的位置而遭受折磨(Bentham,2007:9)。雷根也于1979年写道:“就像黑人不是为白人、妇女不是为男人而存在的一样,动物也不是为我们而存在的。它们拥有属于它们自己的生命和价值。一种不能体现这种真理的伦理学将是苍白无力的”(转引自杨通进,2007:69)。从逻辑起点上看,物种歧视与种族歧视、性别歧视、阶级歧视具有同样的非正义性,都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压,是对生命尊严的区别对待。人对动物的等级观念会导致人对不同于自己的群体的等级态度。“基于物种身份的道德划界潜藏着邪恶。它以最可怕的方式复制着基于身份的论调,这些论调使得对其他人类群体的歧视、不公、暴力、屠杀合法化”(Lynn,1998:288)。因此,要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平等和谐,就必须改变人对动物的等级观念。正如国内学者王晓华所讲,“要走出现代主义自我反对的困境,就必须将解放的对象全称化,承认所有存在者的主体性”(王晓华,2007:243)。只有当人类能够尊重所有生命个体,实现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所有生命体的主体间际关系,真正的人类和平才会到来。

3.动物再现反思

英国学者斯蒂夫贝克在《描绘野兽——动物、身份及再现》(PicturingtheBeast:Animals,IdentityandRepresentation,1993)一书的序言中声明,该书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表意的动物”(signifyinganimals),即长久被视为“文化他者”的动物在建构人类身份过程中的重要象征意义,但是他同时声明,其研究的原动力是要去发现这些文化再现与现实中活着的动物所受待遇的关联(Baker,1993:x)。这一学术立场几乎代表了所有动物批评的研究模式。同动物伦理的学者、动物权利活动家一样,动物批评家们深切关注现实生活中动物的生存状况,不过他们寻求改变的途径是反思动物在文学及文化再现中的象征性、修辞性、表征性功能,因为他们相信,“人们对活着的动物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观念中的动物在通俗文化中的象征性运用”(Baker,1993:25)。换言之,动物批评者一方面关注文学作品中对人与动物的关系的刻画,另一方面探究作为隐喻和修辞的动物意象背后的伦理、文化及政治蕴含。后结构主义理论为动物研究提供了思想源泉和方法论支持。德里达对二元对立体系的消解和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批判、福柯关于人的主体性的去中心化论断等都成为动物研究的重要理论参照。动物研究者普遍发现,西方文化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人与动物二元对立的思想。但是他们认为,人与动物的二元对立关系并非天地使然,而是近代人文主义以及工业文明兴起的副产品。在早期人类社会,动物的作用不可或缺,甚至占有神圣的中心地位。即使在狩猎或祭祀过程中,人对动物也充满敬意,不会滥杀无辜。英国著名学者约翰伯格如此描述这一关系:它们“被驯服和崇拜,被养育和祭祀农夫喜爱他的家猪,也乐意腌制它的肉”(Berger,1980:5)。在伯格看来,这种态度看似矛盾,但体现了工业社会前人与动物直接、真实、亲密的关系。但是,自从人文主义兴起以来,特别是笛卡尔把动物比喻成“没有灵魂的机器”之后,动物逐渐远离了人类体验,在19世纪工业革命之后更是变成了原材料。

“作为食物的动物像商品一样被加工”(Berger,1980:11)。人与动物的关系从原始时代亲密的情感关系转向压迫性、掠夺性的经济关系。动物被不断商品化、工具化、符号化;它们或者在自然界濒临灭绝,或者在动物园被陈列观赏,或者在屠宰场任人宰割,或者在实验室成为人类科学研究的牺牲品,或者是被当作肉、蛋、奶的生产机器、或者在家中作为宠物由主人以任意的方式(而不是按动物自身的需求)宠爱、虐待、抛弃。动物更多地出现在类似“动物世界”的电视节目中、教科书和科普读物里,或者仅存留于我们的语言文字中,成为僵死的文化符号。作为现实世界活生生的个体,动物被不断边缘化,逐渐远离我们的视线。伯格对此作出了精辟的概括:“动物总是被观察的对象它们是我们不断延伸的知识的目标,我们关于它们的知识是我们力量的标志,是将我们与其分离的标志。我们知道的越多,它们离我们越远”(Berger,1980:14)。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如同“女人”、“自然”等概念一样,“动物性”也是一个文化建构的产物,是人类在界定“人性”的过程中设置的必不可少的参照物。“人们使用动物是要明确区分他们自己是谁,以及他们与自然界,特别是与动物的区别在哪里”(Franklin,1999:12);“动物是我们认识自身的工具,承载着以人类为中心的象征性投影”(Malamud,2003:4);“‘人’是一个只有在差异中才有意义的范畴:那些所谓规定人性的内在品质——思想、语言、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只有通过动物才可理解:也就是说,它们需要动物来确立其意义”(Fudge,2002:10)。动物就像一面镜子,只有通过它们我们方能知道“我是谁”。我们之“是”依赖于它们之“非”而产生意义:我们文明,它们野蛮;我们高级,它们低级;我们依理性行事,它们靠本能生存;我们有语言、懂情感,它们无言无语、无情无义。“人之于动物就好比天对地、灵魂对肉体、文化对自然”(KeithThomas,转引自Baker,1993:79)。为了映衬人作为“万物的灵长”、“万兽之尊”、“天之骄子”的高贵身份,动物的身份被降低、压抑、扭曲,成为那个没有灵魂的陌生他者。鲍德里亚的论断被多次引用:“动物是随着理性和人文主义的发展才被降格到非人性的地位的”(Bleakly,2000:30,Malamud,2003:4)。贝克指出,西方文化中塑造的“幸运牛”(LuckyCow)、“可爱猫咪”(CuteCat)等刻板形象实际上是罗兰巴特所说的“自然化”过程,是扭曲动物形象的政治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持人的身份、中心地位以及优越性的幻象”(Baker,1993:29)。

也就是说,即使作为文化符号,动物也是人类为实现表意目的而进行掠夺的自然资源,它们自己的主体性被完全抹杀或者忽视。事实上,自达尔文以来,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及人类经验表明,语言、思维、情感并非人类独有,很多动物也表现出惊人的相关能力。因此,人与动物的分界是一个单方面确立的边界,是人类为了统治、压迫其他动物所虚构的一条鸿沟,并非亘古不变的客观存在。很多伟大的文学家都曾在作品中质疑、消解、跨越、打破这一边界。人与兽之间的转变是文学中常见的修辞手段,而人性与动物性的流动与交换也是文学中的重要主题。动物批评者关注到这一现象,深入研究了文学/文化再现中“拟人化”(anthropomorphism)和“兽形化”(theriomorphism)以及人兽变形(transformation)等动物修辞手法。他们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将动物描述成具有人的特征(anthropomorphism),还是把人比喻成动物(theriomorphism),或者二者之间发生变形,实际上都暗示着同样的人类经验,那就是人性与动物性之间存在共性和流动性。这样一来,“何为人”便不再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命题。“后人类”(posthuman)、“后人文主义”(posthumanism)等新概念开始出现,生态视域下关于动物的研究与人文主义危机下关于人的研究在此交汇。可以说,动物研究中关于人的讨论有破有立,为自尼采以来饱受诟病的传统人文主义打开了历史性转变的突破口。在《诗性动物与动物灵魂》(PoeticAnimalsandAnimalSouls,2003)一书中,兰迪马拉穆德力图建立起文学中的动物美学。他指出,动物诗需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动物在艺术中为何重要?动物的文化再现和真实的动物有何关联?艺术家与动物主体有何伦理关系和责任?关于动物的艺术如何成为我们在真实世界中与动物互动关系的隐喻、试验场或微缩宇宙?他继而提出动物诗的5条生态美学原则:

(1)鼓励读者欣赏动物,但不伤害它们,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

(2)在动物自己的场域下欣赏它们,不以人类的需求为标准;

(3)进行动物教育,尽可能地帮助读者了解它们的生活、情感、本性;

(4)倡导对动物的尊重,并且不因为它们能为我们做什么或对我们意味着什么才尊重它们,而是因为它们自身;

(5)认识动物,对它们的知识不追求全面但尽量丰富。进一步概括以上思想,优秀的动物文学作品应具备这些特征,即突破人类中心主义,尊重动物的主体性,倡导人对动物无条件的了解和关爱,营建人与动物平等、和谐的主体间际关系。

三、结语

第9篇

[关键词]建构主义;物权法学;信息化;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6-0050-04

一、建构主义理念下的教学设计

20世纪末以来,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影响中国教育界的主要教学思潮。 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来源于建构主义认识论:科学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知识是个体建构的,知识的积累建立在共享或协商的基础上,依赖于人际良性互动。知识的形成通过两个连续体完成,一是“外部输入―内部生成”连续体。知识是人的心灵与外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学习过程是主动建构的过程,是对既有的知识体系不断进行再创造、再加工以获得新的意义、新的理解过程。二是“个体―社会”连续体。主客体的交互作用是知识形成的基本机制。[1]在建构主义看来,学生是知识认知的直接主体和知识意义上的主庸菇ㄕ撸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环节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只是对学生的知识建构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信息时代催生高等教育的革新。建构主义学习论在新常态时代背景下为教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创新式的教学思维方法。换言之,“以计算机为媒体的交往”引领了教学领域的革命,加速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教学领域的运用,引起了教学价值观深层次的变革,促进了课程信息化的发展。教学设计是完成建构主义教学模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当通过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让学生在学习理念上实现“五变”:第一,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第二,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教学信息资源并重”;第三,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第四,变“以知识为中心”为“知识与能力并重”;第五,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

二、建构主义下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信息化教学设计是在综合把握现代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科学地安排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为学习者提供良好的信息化学习条件,实现教学过程全优化的研究过程。”[2]高校课程信息化的教学活动是教师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教材内容,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工具,通过编辑教学信息、创设教学情境等方式有机整合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整体性、目的性和学生的主动性,并重视信息和互动协调、学习反馈,这对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是高校课程信息教学的第一环节,教学设计的安排是否科学、创设是否合理,这关系到整个课程教学的效果。

“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物权法学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基础科学,是规范社会财产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学科,也是法学专业课中最为晦涩的基础课程。如何让法科学生掌握物权的基本原理,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物权法教学,这是法律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因此,在对传统物权法教学模式进行变革时,非常有必要在建构主义理论下探讨物权法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教学目标的界定

中国历来缺乏物权观念,“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设计难以将复杂难懂的物权法原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呈现出来,难以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目标应当通过教学设计让学生了解物、物权的内涵,物权的基本权利,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基本理论,让学生“亲历”物权知识的理解和形成过程,不断提升学生学习物权法的兴趣和热情,从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教学情境的创设

物权法学课程的情境创设需要根据物权学科特色融入教育者的智慧、热情与创新,吸纳教育者的认知、协助、配合与参与,并渗透物文情景。物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物权法体系是围绕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构筑起来的。物权法不是规范物与物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在教学设计中贯彻物文理念。物文理念是指以物或财产为课程设计中心,围绕财产观念与财产流转关系为主线,融财产观念于教,寓物概念于学,实现在财产观念下教与学的和谐统一。换言之,将物文理念与认知过程结合起来,做到以物权之“境”促物文之“情”,以物文之“情”促主动之“学”,以主动之“学”促自觉之“思”。此外,课程信息化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应当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依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情景,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丰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活动的多元化。具体来说,课程设计应以动态网页为依托,将每章的教案、课件、教学图解、图片展示、案例分析、视频资料、音频资料与物权法知识点以超链接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将教学信息资源以形象化和生动化的方式展现出来,呈现出色彩斑斓的界面设计和独特的课件风格,指引学生领会物权法理论。同时,通过物权知识的情景创设,可以陶冶学生的物文情操,净化学生的心灵,提升学生的人格,让学生在物权情景中享受物权知识的魅力与乐趣。

(三)信息资源的设计

传统的物权法学教学环境是以教材为中心,主要依靠教师在课堂对物权法原理和法条进行解读,教学资源基本就是教材和成文法律,这样简单的教学信息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教学信息资源是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础,是教学设计最重要的环节。这需要课程在信息化的创设上按照教学目标和课程理论体系有组织地构建,需要教育者将物权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联系依整体性、系统性和灵活性进行科学整合,实现教与学的良性互动。

首先,应遵循学习规律系统地构建信息资源。应根据法科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特点,遵循学生“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学习规律,通过教师理论讲授、学生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实践训练、学生再理论深化与自主测试、再由教师解疑等教与学的互动形式进行动态地创设信息资源。网络课程的源目录设计应由课程介绍、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实践、模拟法庭、物权法前沿、物权法名家、司考题目、网上考试以及网上答疑、网页链接等十一项信息资源组成(见下图)。

其次,依照物权法体系有序地构建信息资源。物权法学是依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逻辑体系构建,因而,教学设计应当按照物权法的结构顺序予以创设,这样有利于学生掌握物权法的思维框架。物权法包括五编,第一编是物权法总论,第二编是所有权,第三编是用益物权,第四编是担保物权,第五编是占有。教学信息源应有顺序地根据物权法体系构筑,有效地对物权法学的内容和教学资源进行合理设计(见下图)。

最后,信息资源应兼顾质与量的关系。信息源的量是基础,信息源的质是关键。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尽量扩展课程的信息源,并遵循因材施教的规律,有机地摄取信息源,使课程信息源在教学情景中得以有效利用。在收集这些网络教学资源的过程中,教师应努力按照物权法的结构体系有机整合,并通过网络导航将其呈现在网络教学平台上,使学生能获取最丰富、最新的学习信息,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独立思考与知识建构,以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具体来说,应在教学设计中建立富有特色的教学信息数据库,编排详细的目录,保证学生能够方便查找和利用。具体来说,物权法课程信息资源至少应当具有物权素材库、物权法律法规库、物权案例库、物权法律文书库、题库和文献资料库等六大类资源库,其中素材库包括了物权法课件、物权图片库、物权图解库等部分;物权案例库涵盖了案例简介、分析与评价、案例视频等内容;题库包含了历年物权司考题、每章节练习题、强化练习题、模拟测试题等资源;文献资源库囊括了物权法立法前沿、物权方法论、著名学者的重要文章、物权名家讲座视频、经典名著和教材目录等资料。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构主义强调问题情景、真实任务、协作学习等方式的教学设计,以成就知识构建意义。自主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借助教学信息资源的支持主动学习,推动自身对理论知识的主动建构,自觉成为主动汲取知识的主体。交互式学习和协作学习是增强学生学习能动性的良好途径,是学生自我塑造、自我纠正与自我完善的信息加工过程。

在自主学习上,在物权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中,学生根据资源库的案例分析、视频资料、物权名家著作、法学网站链接等不同途径搜集资料以获取知识,这能有效地拓展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理解。在协作学习上,教师通过“问题创设―共同讨论―论证分析―师生共享”的方式,促进知识意义的协作构建。在信息化的设计上,教师将物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力解决大多数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会办案的通病,通过富有实效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在线答疑是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和师生学习互动的良好渠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地创设物权法的理论问题,指引学生收集相关资料。教师也可以选取适当的物权理论问题和典型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让学生都能参与进来,开展会话交流。这既能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又能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模拟法庭是协作学习的有效手段,教师应当选取有争议的物权法司法实践案例,并附上案卷材料、法律文书等资料,将学生分成审判合议庭、原告及人、被告及人三个小组,开展模拟法庭训练。在组织学生参加物权案例的法庭旁听活动中,在开庭前教师应将主要案情介绍给学生,将争议焦点交由学生分组讨论,然后组织学生到现场旁听法庭庭审。这样可以为学生创造生动、直观的教学实践氛围,增加学生的真实感受,达到素质教育与法律思维相结合,创新能力与适应社会能力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目的。

(五)学习效果的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是教学活动的目标和重要环节之一。建构主义认为,“评价应该关注知识的建构过程,运用各种评价方法衡量学习者的成长过程以及思维能力的发展”[3],这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主动学习、建构学习、有目的地学习、真实学习、协作学习的总体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估。[4]建构主义的评估设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的简单机械式评估。在主动学习的评估上,学生利用教学资源上的物权法司考题目和网上考试,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进行有目的地训练,以达到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网上答疑的方式,可以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从而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效率。同时,在讨论式学习和协作学习过程中,教师通过学生的发言和讨论结果,可以有效地进行点评与分析,有意识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从而能动地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反馈,让学生及时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及时改进。综合评估学习效果是对学生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考量,这也有利于教师意识到教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以提升教学效果。

三、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实例

理论是抽象的,实践出真知。在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中贯彻建构主义理念,还需要从实例上进行分析,这样才能真正领会先进的教学理念。下面以物权法学第九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按照以上四个环节探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现代都市社会小区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小区物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知识。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所蕴含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教师通过对小区物业纠纷案例、小区物业图片、知识图示、相关文章及网页链接,让学生自主学习并浏览相关教学信息资源,从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处理小区物业纠纷的基本技能。这其中的重点、难点是专有权及共有权、管理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情景

教师首先应当引入真实、直观的物权背景资料,创设相应的情景语言,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话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随着一幢幢小区及高层办公大楼的图片展现在课件上,教师开始讲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意义。随后,教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案例。

案例:开发商A公司出于促销目的,承诺凡愿意购买某住宅楼顶层房屋者,将获赠该楼的楼盖(天台)。某在华外籍人士B购买了该楼的顶层房屋,同时获赠该楼的楼盖。B在楼盖上安装了一个可以盛水3吨的大浴缸,每天在浴缸内游泳。该楼其他居民了解此事后,以浴缸过重威胁楼房安全为由要求B拆除浴缸。B以楼盖系其所有,其享有支配权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两者的争议如何解决?

然后,教师讲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进而分析上面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并以图示的形式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蕴含着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内容,以及高层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见下列两图)。

在分析专有权时,通过设计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以此来引导学生学会对相关知识进行比较,激发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同时,以专有权知识净化学生的人格理念,让学生懂得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不得危害建筑物,不得妨害其他住户的安宁、安全及卫生,应平等地行使共有权,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在讲授共有权与管理权时,通过随意搭建小区公共绿地变身“私人花园”、小区公共车位之争、小区物业收费与利益之争等案例视频,让学生深刻地理解共有嘤牍芾砣ǖ哪诤。

(三)教学信息资源

在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教学信息资源上,除了要在课堂上展示课件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理论知识、案例导入、图片、图示、漫画、案例视频)外,还应通过超链接信息技术将法条链接、司法实践、在线测试、网上答疑、法学论文、网页链接等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教学资源与课件连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以深化其对知识的理解,让学生充分享受自我认知的乐趣。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在网上搜集一些央视的《今日说法》或省级卫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视频,一些物权法名家和律师讲解的案例视频,将课件与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网及中国司法网等网站链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例如,在司法实践上设计有下列一则房产开发商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的法院判例。

案情简介:2006年,被告A在某县城开发一小区物业。2015年1月15、16日,四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小区第一幢A单元601室、D单元701室、D单元401室、A单元301室商品房。双方约定同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被告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2015年7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2015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检查认定,该小区商住楼项目建筑占地面积超66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超过1.99,建筑密度超6.99,未设置绿地。当年10月,被告补交了城建规费并接受罚款。

法院认定及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侵害了四原告等业主的合同权益,原告方诉请被告拆除5间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办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拆除在某小区西南角所建的5间车库。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点内容比较多,理论较深奥,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课外自主学习。教师应设计有争议的理论或案例问题,让学生相互协作以探求知识。教师应指导学生充分运用教学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指明中国民商法网有许多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文,诸如李建华《论商铺业主经营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冲突的司法处理》,杨立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等等,学生通过网上搜集相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动态与学术论文,能更深刻地了解理论知识。再有,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让学生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进行协作学习。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网上答疑或QQ聊天的形式解答学生在自主学习和课外协作学习过程中的疑惑。

(五)学习效果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应由学生课堂思考题发言、协作学习讨论和课外学习、网上测试及期末考试等形式组成,由教师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价。教师可以通过课件设置如下思考题让学生解答,以检测学生领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能力。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的同意

在设计网上考试时,应当按照由浅入深、渐进式的学习规律,将网上测试题分为基础练习、强化练习和物权司考题,由学生在网上自测,并通过信息技术设置练习答案和学生自测分数,以此作为课外学习的成绩考核依据。

四、结束语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大学教育承载着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时代使命,是引领社会进步潮流的方向舵,是构筑中国创新社会的助推器。建构主义为大学专业课教学模式的革新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在大学课堂中推广应用建构主义的教学理念,乃是落实培育学生创新观念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物权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贯彻建构主义是造就法科学生主动学习、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这需要教师领会建构主义原理,并在教学环节中因材施教,灵活运用,总结经验,让建构主义落地生根、开花。推而及之,如果中国大学教师都在实践中创新探索专业课的教学改革,未来创新型社会人才必然不断涌现,中国创新型社会的铸成也就指日可待。

[ 参 考 文 献 ]

[1] 张华.教学设计研究:百年回顾与前瞻[J].教育科学,2000(4):25-29.

[2] 常向东,赵丽新.高校专业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5):74-75.

第10篇

摘 要:《文化生活》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观点、理论及应用要求,与《生活与哲学》中的概念、观点、原理及方法论要求有着较大的相似性。实际教学中不少教师存在着模糊两者界限的做法:模糊地解读概念、观点;模糊地理解理论;模糊地推断应用要求。通过理清区别、把握联系及充分发挥哲学指导作用等举措,可以有效地清除这些模糊性错误,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文化生活知识和哲学知识,实现自身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生活》 模糊性

纠正策略

作者简介:褚宝福,男,浙江省嘉善高级中学,中学高级教师。

《文化生活》教材中有许多内容不仅在表述上和《生活与哲学》中一些相关概念、观点、原理很相似,如“文化”与“意识”、“文化的精神力量”与“意识的能动作用”、“社会实践与文化创新的关系”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等,而且在理论知识的应用要求方面也和《生活与哲学》中部分哲学原理的方法论要求相似,如正确对待文化的作用,既要看到“先进健康文化促进社会发展”,又要看到“落后腐朽文化阻碍社会发展”,这与矛盾普遍性原理要求“一分为二”全面看问题的方法论要求很相似。为此有部分教师在实际教学时往往会无视它们间的差别而犯三大“模糊性”错误:将《文化生活》中的一些概念模糊地解读为哲学概念、将《文化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理论模糊地理解为哲学原理、将《文化生活》中理论知识的一些应用要求模糊地推断为哲学原理的方法论要求。对于这些错误做法,我们需要加以纠正。

一、对基本概念和观点的模糊解读及纠正策略

于《文化生活》教材中一些基本概念,如“文化”、“先进文化”、“社会实践”等概念分别与哲学中“意识”、“正确的意识”、“实践”等概念相似,因而有些教师在《文化生活》模块教学时,会模模糊糊地做出下述两方面的错误解读:一是将《文化生活》教材中的相关概念直接等同于哲学概念,如将“文化”等同于“意识”,认为“文化”就是“意识”,将思想、理论、信念、信仰、道德、教育、科学、文学、艺术等丰富的文化形式等同于意识本身。二是基于上述错误解读而产生一系列新的错误性观点:将“精神活动和精神产品离不开物质载体”解读为“物质决定意识”;将“文化是一种社会精神力量,先进的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落后的文化阻碍事物的发展”解读为“意识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促进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事物的发展”;将“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影响”解读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对上述误读,我们需要从下述三方面加以纠正。

第一,明确概念、观点间的区别。《文化生活》中的概念、观点与《生活与哲学》中的概念、观点,分属于不同的学科,其内涵存在着严格的界限,不能混淆。一般而言,哲学中的概念、观点最为抽象,而《文化生活》中的概念、观点,是具体学科领域内的知识,和哲学相比,两者应该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如《文化生活>中的文化,相对于哲学中的意识,是个具体的概念,其中的优秀健康文化、落后腐朽文化、传统文化、当代或现代文化、区域(民族)文化、世界文化、时尚(流行)文化、经典文化、大众文化等,都是意识在文化领域内的具体表现形式。意识是相对于物质而言的、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它来自对各种领域内各种具体意识表现形式相同共性的抽象和概括。

第二,正确把握概念、观点间的联系。《文化生活》中的概念、观点与《生活与哲学》中的概念、观点虽然有严格的界限,但却因为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所以教学中可将哲学概念、观点与《文化生活》中的相应概念、观点巧妙地联系起来,将它们理解为抽象理论与具体表现形式间的关系。这样既可立足于相对具体的事实对哲学概念、观点有形象化的理解,又能站在哲理高度对《文化生活》中的基本概念、观点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如对“精神活动和精神产品离不开物质载体”的理解,可将它解读为“意识依赖于物质而不能离开物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对“文化是一种社会精神力量,先进的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落后的文化阻碍事物的发展”的理解,也可将其解读为是“正确的意识促进事物发展、错误的意识阻碍事物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还有对“文化与经济相互影响”的理解,同样可将其解读成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反作用”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等等。

第三,以哲学概念、观点为指导,更深入、更全面地解读《文化生活》中的基本概念、观点。哲学知识体系中的概念、观点,往往具有丰富的内涵。所以还需要根据哲学概念、观点的丰富内涵,指导《文化生活》概念、观点的教学,从而使学生对《文化生活》概念、知识有更加全面的理解。如依据哲学中意识概念内涵的三个主要层次:“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是客观存在人通过生活和实践的环节进入人脑”,对“文化”这一概念做出更加深入、更全面的解读:“文化是在一定经济、政治等客观实际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种文化形式源于具体的经济、政治、地理等客观因素,是它们长期发展的产物”,“人们经过各种生活和实践活动,在与各类客观存在的现象相互作用过程中,使它们进入人脑,并经过人脑的不同加工改造,最终形成各种不同的文化”。

二、对基本理论模糊理解及纠正策略

《文化生活》教材中一些重要的理论知识,如“社会实践与文化创新”理论知识与《生活与哲学》中“实践与认识辩证关系”原理很相似。因此,有不少教师在《文化生活》模块教学时,同样会模模糊糊地产生下述两方面的错误理解:一是将《文化生活》中的理论知识与某些哲学原理简单地等同起来,即将《文化生活》中的理论知识直接当作哲学原理来教学。如将“社会实践与文化创新的关系”这一理论知识直接等同于“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二是在上述误读的基础上,产生出一些新的错误理解,如将“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源泉和动力”解读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将“文化创新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解读为“认识对实践有反作用”,等等。对上述哲学误读,我们需要从下述三方面加以纠正。

第一,明确《文化生活》理论知识与哲学原理间的区别。《文化生活》教材中的理论知识,毕竟不同于哲学原理,它们是相对具体的知识,局限于对文化生活领域内的重要现象和问题的认识和阐述。而哲学原理则是抽象程度最高的、是认识整个世界的理论性知识,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因此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如“社会实践与文化创新”强调的是在文化领域内,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源泉和动力、是文化创新的根本途径,文化创新也推动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强调的是当我们面对主客世界关系时,从一般意义上来认知实践决定认识的。

第二,正确把握《文化生活》理论知识与哲学原理间的关系。《文化生活》中的一些理论知识,我们往往能找到它们所依赖的哲学原理,事实上,它们也是这些哲学原理在文化领域内的运用或表现,两者同样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教学时,特别在《文化生活》理论知识的复习教学时,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关系展开,这样既可更加形象化地理解哲学原理,又可提升对《文化生活》理论知识的理解。如将“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源泉和动力”解读为实践决定认识原理内容中“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动力及目的”的具体形式之一,将“文化创新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解读为实践决定认识原理内容中“认识对实践有指导作用”的又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以哲学原理为指导,更深入、更有逻辑地解读《文化生活>中的理论知识。哲学原理往往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各层次内容间又存在着严密的逻辑,以哲学原理为指导,开展《文化生活》理论知识的教学,就需要对其进行更加丰富、更富有逻辑的解读。如根据“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这一哲学原理涉及的“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等四个层次内容,对正确对待“文化创新”可做更加丰满、更具逻辑性的解读:第一,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源泉,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根本途径。第二,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动力,正是由于社会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要求,推动着文化的创新与发展,文化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第三,社会实践是检验文化创新的唯一标准,文化是否创新,归根到底要由社会实践来检验。第四,社会实践是文化创新的目的和归宿,文化创新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回归社会实践、指导并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

三、对理论知识实际应用要求的模糊推断及纠正策略

《文化生活》中许多理论知识在阐述基本理论内容后,都有实际应用的说明,如在阐述了“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的作用”理论知识后,就指出“先进健康的文化会促进社会的发展,落后、腐朽的文化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发展先进健康有益文化,坚决抵制和依法取缔落后、腐朽文化”。一些教师在《文化生活》教学时,同样会模糊地做出下面两方面错误的推断:一是将《文化生活》中的一些应用性要求直接等同于哲学中的方法论要求,如将“先进健康的文化促进社会发展”和“落后腐朽文化阻碍社会发展”,直接等同于“一分为二、全面看问题:既要看到优点,又要看到缺点”。二是基于上述误读而产生出新的错误推断,如将“发展先进健康有益文化、坚决抵制和依法取缔落后腐朽文化”直接等同于“树立正确的意识,克服错误的意识”。此类教学中的应用性错误,是违背思想政治课教学本意的,必须加以纠正。

第一,严格区分《文化生活》理论的应用要求与哲学原理的方法论要求。哲学原理的方法论要求,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要求,不同于具体某一领域内的具体的应用性要求。如唯物辩证法中的“一分为二”的方法论要求,不是具体意义上的、仅仅要求区分出优劣好坏,而是源于矛盾哲理的一种一般意义上的方法论原则。它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由两个对立面构成,而且相互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属性,双方是相互依存、共同存在、不能分割,所以想问题办事情要求做到全面。而《文化生活》中一些理论知识在应用时的要求,只是局限于文化领域中,如对“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力量”理论的实际应用要求,只是具体地要求做到:将文化分为优秀的文化和落后的文化,既要看到优秀文化具有的积极作用,又要看到落后文化具有的阻碍作用。

第二,正确把握《文化生活》理论知识的应用要求与哲学原理方法论要求间的关系。哲学原理的方法论要求与《文化生活》理论知识应用要求间的关系,同样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前者存在于后者之中并通过后者表现出来,后者以前者为指导、是前者在文化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因此我们在《文化生活》知识教学时,完全可以以一般哲学方法论要求为指导,展开相关《文化生活》理论知识应用要求的教学。如以“一分为二”全面看问题的方法论要求为指导,开展。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力量”理论应用要求的教学:阐明文化的作用不是唯一的、单向的,既要看到有可能起到积极作用的一面,又要看到有可能起到阻碍的消极的一面,还要考虑这两方面同时存在、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可能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对《文化生活》理论知识应用要求的教学,进一步增强学生对哲学原理方法论要求的理解和把握。如通过对文化作用的两面性的认识,认识到树立起全面看问题的方法论意义。

第三,以哲学原理的方法论要求为指导,更深入、更准确地理解《文化生活》理论知识的应用要求。如矛盾及其普遍性原理要求我们坚持用矛盾观点看问题,做到“一分为二”,寻找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以此为指导,理解《文化生活》中“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精神力量”理论知识的应用性要求时,就能更深入、更准确地明白:文化具有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要求我们既要看到文化对社会发展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的一面,又要看到它还具有消极阻碍作用的一面,要具体分析和揭露不同性质文化给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并设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同样,意识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指导人的实践活动,促进事物的发展,而错误的意识则将人的实践活动引向歧途,阻碍事物的发展。以此为指导,理解《文化生活》中“文化与生活”理论知识的应用性要求时,就能更深入、更准确地明白:先进健康的文化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落后腐朽的文化则危害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所以我们要鼓励、支持和大力发展先进健康的文化,坚持抵制、依法取缔落后腐朽的文化。

第11篇

在我们居住的地球上,生长着绚丽多彩的生物。它们种类繁多、形态各异,但都有生命,即有生殖、发育、遗传、变异的能力。这些形形的生物是怎样来的呢?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基督教的《圣经》上说:全能的上帝用六天时间创造了天地和万物,之后又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这就是所谓的“神创论”。“神创论”的个别说法虽然也有某些合理的因素,如认为创造的顺序是先有天地(宇宙和地球),后有植物、动物和人类等,但总的来说,是属于唯心主义的妄说。在很长一段时期里,“神创论”被人们奉为经典,占据统治地位。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在实践中不断认识真理。很早以前,不论在中国和外国,都有人提出生物是可变的,各种不同的生物源于一个祖先。希腊人阿那克西曼德(公元前610—540)认为,人是由鱼变来的。1759年,德国人沃尔弗(1733—1794)提出,生物体内各种组织和器官都是在胚胎发育中从原始的组织发展而来的。这些都是生物进化思想的萌芽。真正提出比较系统的进化论观点的,是法国的生物学家拉马克(1744一1829)。拉马克根据他对地质学、古生物学和现代生物的初步研究,认为,①生物有适应自然环境的能力,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器官就发达,不经常使用的器官就退化,这种“用进废退”的变异是可以遗传的;②生物有适应环境的能力,生长在不同自然条件下的同一物种,会产生不同的体质形态和生理机能,环境的多变性决定了物种的多样性;③因此,生物是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内,由简单到复杂,由水生到陆生进化而来的。进化论象一个晴天霹雳,从“神创论”紧紧控制的堡垒中冲开了一个缺口。但是,在拉马克时代,科学还远没有掌握充分的材料,还不能对物种起源问题作出完整的科学答案。因此,他的学说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过分强调了外因的作用,错误地提出动物器官的变异是由于动物本身有一种向上发展的欲望,他的一些假说得不到科学试验的证明等。

拉马克学说发表后,立即受到了当时法国著名古生物学家居维叶(1769—1832)的激烈反对。居维叶研究过巴黎郊区保存有哺乳动物化石标本的地层。他已经看到:在不同的地质年代的地层里,埋藏着种类不同的化石;地层的年代越早,保存的化石的类型就越原始而低等;地层的年代越晚,保存的化石类型就越进步而高等。但是,他所研究的巴黎郊区地层,有过沉积的间断,即地质学上所说的一种不整合现象。这只是地质变化的一种情况。由于他是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头脑被“神创论”象缠头布一样束缚着,因此他认为,这种岩层的沉积间断表明整个地球上发生过灾变;各个不同的地质年代的地层里所以有不同类型的化石,是因为地球上曾经发生过多次大灾变;每次灾变后,上帝又重新创造新的类型生物;物种是不变的,上帝创造过多少,现在就有多少。这就是所谓的“灾变论”。“灾变论”是根据局部的客观事实作出的错误推论。但是,居维叶是生物学中比较解剖学和古脊椎动物学的创立者。他对脊椎动物的器官的形态、结构进行了解剖研究,从多方面阐明了脊椎动物各

个类别间的系统进化关系,并指出器官的构造同生活条件的关系。居维叶的这一研究成果是正确的,实际上为生物进化论提供了有力的论据。尽管如此,当时的欧洲,自然科学还牢牢地被禁锢在唯心论的“神创论”的枷锁之中,不仅居维叶没有看到他的“灾变论”与自己的解剖学研究成果有矛盾,而且许多生物学工作者也都相信居维叶的“灾变论”。拉马克的进化论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

过了二十多年,英国著名地质学家赖尔(1797—1875),研究了大量的地质现象,他根据新的观察材料指出,地球是持续不断地缓慢地变化着,现在看到的地球表面的状况,是逐步变化而来的,并不是经过灾变后,上帝再创造的。他还指出:灾变论的错误在于把一千年作为一百年看待,或者把几百万年误认为几千年。赖尔把万物皆变的进化观点带进了无机自然界,把进化论带进了地质学,给了“灾变论”致命的打击。起初,赖尔把有机自然界和无机自然界割裂开来,认为只有无机界受自然规律支配,而有机界受超自然的力量一一上帝的控制。因此不同意物种是变化的。后来,他又深入研究了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遗迹——化石,承认有机自然界也是逐渐变化的,生物是在漫长的岁月中逐渐进化的。恩格斯说,只有赖尔才第一次把理性带进了地质学中,因为他以地球的缓慢变化这样一个渐进作用,代替了由于造物主一时兴发所引起的突然革命。

在自然科学史上建立了完整的进化论思想体系的,是英国的生物学家达尔文(1808—1882)。达尔文生活的时代,正是英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时期。当时,在农业和畜牧业中,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培育优良品种的活动,这为生物学研究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在植物学和动物学领域内,都积累了大量的观察材料。达尔文结束了大学生活之后,跟随“贝格尔”号军舰进行了五年环球旅行,收集了大量生物标本,进行了多方面的观察,又经过多年潜心研究,于1859年发表了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著作《物种起源》。在这本书中,达尔文通过解剖学、胚胎学、生物的地理分布、化石等方面,全面论证了生物是进化的观点,并且阐明了“自然选择”是生物进化的主导力量。达尔文指出,生物经常发生的细致的不定变异,通过累代的选择作用,比较适合当时外界环境的个体可以生存,并且逐渐积累有利的变异,发展成为新种;比较不适合的就不能生存或不能传种。尽管达尔文主义还有不足之处,如受了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影响,错误地认为生存竞争是生物进化的决定性因素。但它毕竟是为生物进化论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因此,不仅在科学界,而且在整个思想界起了巨大的反响。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达尔文给予了高度的评价。马克思写信给恩格斯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自然史的基础。恩格斯在马克思的墓前演说中,把达尔文发现生物界的发展规律和马克思发现人类社会的规律相媲美。当然,进化论思想还要继续发展。恩格斯指出,进化论本身还很年轻,进一步的探讨将会大大修正现在的关于物种进化过程的观念。

从进化论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科学的理论决不是一蹴而就的。起初,科学的假说仅仅是以有限数量的事实和观察为基础的。随着新的观察材料的不断发现,使这些假说逐渐纯化,取消一些,修正一些,直到构成比较完整的科学定律和体系。因此,每一种科学理论,每一个科学家的认识,都要受到时展进程所提供的认识条件的限制。即使是一个伟大科学家提出的正确理论,有一些错误的结论夹杂其中,也是难免的。英国科学家、唯物主义创始人培根曾经说过:“要认识真理,先要认识真理的条件。”因此,我们后人在研究和评价每一个科学家——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的理论时,不仅要研究分析他的结论,而且要认真地历史地研究分析他们所以会得出这些结论的客观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吸取其真理性认识,抛弃其错误,并作出科学的评价。我们青年在学习科学——不论是自然科学或革命理论中,都应该学会运用这种历史的分析方法。

第12篇

[关键词]建构主义;物权法学;信息化;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7)06-0050-04

一、建构主义理念下的教学设计

20世纪末以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成为影响中国教育界的主要教学思潮。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来源于建构主义认识论:科学是一个创造性的活动,知识是个体建构的,知识的积累建立在共享或协商的基础上,依赖于人际良性互动。知识的形成通过两个连续体完成,一是“外部输入—内部生成”连续体。知识是人的心灵与外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学习过程是主动建构的过程,是对既有的知识体系不断进行再创造、再加工以获得新的意义、新的理解过程。二是“个体—社会”连续体。主客体的交互作用是知识形成的基本机制。[1]在建构主义看来,学生是知识认知的直接主体和知识意义上的主動构建者,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环节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只是对学生的知识建构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信息时代催生高等教育的革新。建构主义学习论在新常态时代背景下为教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创新式的教学思维方法。换言之,“以计算机为媒体的交往”引领了教学领域的革命,加速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教学领域的运用,引起了教学价值观深层次的变革,促进了课程信息化的发展。教学设计是完成建构主义教学模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当通过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让学生在学习理念上实现“五变”:第一,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第二,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教学信息资源并重”;第三,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第四,变“以知识为中心”为“知识与能力并重”;第五,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

二、建构主义下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信息化教学设计是在综合把握现代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科学地安排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为学习者提供良好的信息化学习条件,实现教学过程全优化的研究过程。”[2]高校课程信息化的教学活动是教师针对专业课程特点,结合教材内容,以计算机技术为主要工具,通过编辑教学信息、创设教学情境等方式有机整合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整体性、目的性和学生的主动性,并重视信息和互动协调、学习反馈,这对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课程信息化的教学设计是高校课程信息教学的第一环节,教学设计的安排是否科学、创设是否合理,这关系到整个课程教学的效果。

“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物权法学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基础科学,是规范社会财产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学科,也是法学专业课中最为晦涩的基础课程。如何让法科学生掌握物权的基本原理,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物权法教学,这是法律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因此,在对传统物权法教学模式进行变革时,非常有必要在建构主义理论下探讨物权法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教学目标的界定

中国历来缺乏物权观念,“以教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设计难以将复杂难懂的物权法原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呈现出来,难以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的教学目标应当通过教学设计让学生了解物、物权的内涵,物权的基本权利,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基本理论,让学生“亲历”物权知识的理解和形成过程,不断提升学生学习物权法的兴趣和热情,从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与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教学情境的创设

物权法学课程的情境创设需要根据物权学科特色融入教育者的智慧、热情与创新,吸纳教育者的认知、协助、配合与参与,并渗透物文情景。物是物权法的核心概念,物权法体系是围绕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构筑起来的。物权法不是规范物与物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在教学设计中贯彻物文理念。物文理念是指以物或财产为课程设计中心,围绕财产观念与财产流转关系为主线,融财产观念于教,寓物概念于学,实现在财产观念下教与学的和谐统一。换言之,将物文理念与认知过程结合起来,做到以物权之“境”促物文之“情”,以物文之“情”促主动之“学”,以主动之“学”促自觉之“思”。此外,课程信息化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应当以学生的学习为中心,依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情景,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丰富教学资源,实现教学活动的多元化。具体来说,课程设计应以动态网页为依托,将每章的教案、课件、教学图解、图片展示、案例分析、视频资料、音频资料与物权法知识点以超链接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将教学信息资源以形象化和生动化的方式展现出来,呈现出色彩斑斓的界面设计和独特的课件风格,指引学生领会物权法理论。同时,通过物权知识的情景创设,可以陶冶学生的物文情操,净化学生的心灵,提升学生的人格,让学生在物权情景中享受物权知识的魅力与乐趣。

(三)信息资源的设计

传统的物权法学教学环境是以教材为中心,主要依靠教师在课堂对物权法原理和法条进行解读,教学资源基本就是教材和成文法律,这样简单的教学信息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教学信息资源是信息化教学设计的基础,是教学设计最重要的环节。这需要课程在信息化的创设上按照教学目标和课程理论体系有组织地构建,需要教育者将物权知识点之间的相互联系依整体性、系统性和灵活性进行科学整合,实现教与学的良性互动。

首先,应遵循学习规律系统地构建信息资源。应根据法科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特点,遵循学生“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学习规律,通过教师理论讲授、学生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实践训练、学生再理论深化与自主测试、再由教师解疑等教与学的互动形式进行动态地创设信息资源。网络课程的源目录设计应由课程介绍、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实践、模拟法庭、物权法前沿、物权法名家、司考题目、网上考试以及网上答疑、网页链接等十一项信息资源组成(见下图)。

其次,依照物权法体系有序地构建信息资源。物权法学是依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的逻辑体系构建,因而,教学设计应当按照物权法的结构顺序予以创设,这样有利于学生掌握物权法的思维框架。物权法包括五编,第一编是物权法总论,第二编是所有权,第三编是用益物权,第四编是担保物权,第五编是占有。教学信息源应有顺序地根据物权法体系构筑,有效地对物权法学的内容和教学资源进行合理设计(见下图)。

最后,信息资源应兼顾质与量的关系。信息源的量是基础,信息源的质是关键。教师应当根据课程内容尽量扩展课程的信息源,并遵循因材施教的规律,有机地摄取信息源,使课程信息源在教学情景中得以有效利用。在收集这些网络教学资源的过程中,教师应努力按照物权法的结构体系有机整合,并通过网络导航将其呈现在网络教学平台上,使学生能获取最丰富、最新的学习信息,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独立思考与知识建构,以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具体来说,应在教学设计中建立富有特色的教学信息数据库,编排详细的目录,保证学生能够方便查找和利用。具体来说,物权法课程信息资源至少应当具有物权素材库、物权法律法规库、物权案例库、物权法律文书库、题库和文献资料库等六大类资源库,其中素材库包括了物权法课件、物权图片库、物权图解库等部分;物权案例库涵盖了案例简介、分析与评价、案例视频等内容;题库包含了历年物权司考题、每章节练习题、强化练习题、模拟测试题等资源;文献资源库囊括了物权法立法前沿、物权方法论、著名学者的重要文章、物权名家讲座视频、经典名著和教材目录等资料。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构主义强调问题情景、真实任务、协作学习等方式的教学设计,以成就知识构建意义。自主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借助教学信息资源的支持主动学习,推动自身对理论知识的主动建构,自觉成为主动汲取知识的主体。交互式学习和协作学习是增强学生学习能动性的良好途径,是学生自我塑造、自我纠正与自我完善的信息加工过程。

在自主学习上,在物权法信息化的教学设计中,学生根据资源库的案例分析、视频资料、物权名家著作、法学网站链接等不同途径搜集资料以获取知识,这能有效地拓展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理解。在协作学习上,教师通过“问题创设—共同讨论—论证分析—师生共享”的方式,促进知识意义的协作构建。在信息化的设计上,教师将物权法学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力解决大多数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会办案的通病,通过富有实效的实践性教学方式,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汲取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在线答疑是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和师生学习互动的良好渠道。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地创设物权法的理论问题,指引学生收集相关资料。教师也可以选取适当的物权理论问题和典型案例,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让学生都能参与进来,开展会话交流。这既能增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又能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模拟法庭是协作学习的有效手段,教师应当选取有争议的物权法司法实践案例,并附上案卷材料、法律文书等资料,将学生分成审判合议庭、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三个小组,开展模拟法庭训练。在组织学生参加物权案例的法庭旁听活动中,在开庭前教师应将主要案情介绍给学生,将争议焦点交由学生分组讨论,然后组织学生到现场旁听法庭庭审。这样可以为学生创造生动、直观的教学实践氛围,增加学生的真实感受,达到素质教育与法律思维相结合,创新能力与适应社会能力相结合的法学教育目的。

(五)学习效果的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是教学活动的目标和重要环节之一。建构主义认为,“评价应该关注知识的建构过程,运用各种评价方法衡量学习者的成长过程以及思维能力的发展”[3],这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主动学习、建构学习、有目的地学习、真实学习、协作学习的总体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估。[4]建构主义的评估设计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的简单机械式评估。在主动学习的评估上,学生利用教学资源上的物权法司考题目和网上考试,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进行有目的地训练,以达到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网上答疑的方式,可以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从而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效率。同时,在讨论式学习和协作学习过程中,教师通过学生的发言和讨论结果,可以有效地进行点评与分析,有意识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从而能动地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反馈,让学生及时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及时改进。综合评估学习效果是对学生理解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考量,这也有利于教师意识到教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以提升教学效果。

三、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实例

理论是抽象的,实践出真知。在物权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设计中贯彻建构主义理念,还需要从实例上进行分析,这样才能真正领会先进的教学理念。下面以物权法学第九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按照以上四个环节探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现代都市社会小区物业纠纷日益增多,小区物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知识。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够理解、掌握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所蕴含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教师通过对小区物业纠纷案例、小区物业图片、知识图示、相关文章及网页链接,让学生自主学习并浏览相关教学信息资源,从而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处理小区物业纠纷的基本技能。这其中的重点、难点是专有权及共有权、管理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情景

教师首先应当引入真实、直观的物权背景资料,创设相应的情景语言,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话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随着一幢幢小区及高层办公大楼的图片展现在课件上,教师开始讲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意义。随后,教師导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案例。

案例:开发商A公司出于促销目的,承诺凡愿意购买某住宅楼顶层房屋者,将获赠该楼的楼盖(天台)。某在华外籍人士B购买了该楼的顶层房屋,同时获赠该楼的楼盖。B在楼盖上安装了一个可以盛水3吨的大浴缸,每天在浴缸内游泳。该楼其他居民了解此事后,以浴缸过重威胁楼房安全为由要求B拆除浴缸。B以楼盖系其所有,其享有支配权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两者的争议如何解决?

然后,教师讲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进而分析上面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并以图示的形式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蕴含着的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的内容,以及高层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见下列两图)。

在分析专有权时,通过设计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有什么区别?以此来引导学生学会对相关知识进行比较,激发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同时,以专有权知识净化学生的人格理念,让学生懂得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不得危害建筑物,不得妨害其他住户的安宁、安全及卫生,应平等地行使共有权,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在讲授共有权与管理权时,通过随意搭建小区公共绿地变身“私人花园”、小区公共车位之争、小区物业收费与利益之争等案例视频,让学生深刻地理解共有權与管理权的内涵。

(三)教学信息资源

在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教学信息资源上,除了要在课堂上展示课件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理论知识、案例导入、图片、图示、漫画、案例视频)外,还应通过超链接信息技术将法条链接、司法实践、在线测试、网上答疑、法学论文、网页链接等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教学资源与课件连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以深化其对知识的理解,让学生充分享受自我认知的乐趣。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在网上搜集一些央视的《今日说法》或省级卫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视频,一些物权法名家和律师讲解的案例视频,将课件与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网及中国司法网等网站链接起来,让学生在课外浏览。例如,在司法实践上设计有下列一则房产开发商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的法院判例。

案情简介:2006年,被告A在某县城开发一小区物业。2015年1月15、16日,四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小区第一幢A单元601室、D单元701室、D单元401室、A单元301室商品房。双方约定同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被告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2015年7月,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2015年9月,县政府办公室通过检查认定,该小区商住楼项目建筑占地面积超66平方米,建筑容积率超过1.99,建筑密度超6.99,未设置绿地。当年10月,被告补交了城建规费并接受罚款。

法院认定及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5个车库,侵害了四原告等业主的合同权益,原告方诉请被告拆除5间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办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拆除在某小区西南角所建的5间车库。

(四)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知识点内容比较多,理论较深奥,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课外自主学习。教师应设计有争议的理论或案例问题,让学生相互协作以探求知识。教师应指导学生充分运用教学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指明中国民商法网有许多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文,诸如李建华《论商铺业主经营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冲突的司法处理》,杨立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司法对策》,等等,学生通过网上搜集相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动态与学术论文,能更深刻地了解理论知识。再有,教师可以通过创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让学生通过讨论、辩论等形式进行协作学习。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网上答疑或QQ聊天的形式解答学生在自主学习和课外协作学习过程中的疑惑。

(五)学习效果评价

学习效果评价应由学生课堂思考题发言、协作学习讨论和课外学习、网上测试及期末考试等形式组成,由教师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价。教师可以通过课件设置如下思考题让学生解答,以检测学生领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能力。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的同意

在设计网上考试时,应当按照由浅入深、渐进式的学习规律,将网上测试题分为基础练习、强化练习和物权司考题,由学生在网上自测,并通过信息技术设置练习答案和学生自测分数,以此作为课外学习的成绩考核依据。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