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17:52: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是指针对建设工程的规模、结构、技术、环境特点、危险源与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管理要求、资源配置等因素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的依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他依据等。安全计划的原则包括:目标导向原则;预控原则;系统原则;全过程、全方位原则;动态管理和控制原则;可行性、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原则;实效的最优化原则;持续改进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施工安全计划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策划活动结果的一部分,反映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安全目标;(2)施工安全计划的对象是某一具体工程项目,具有专一性和特殊性;(3)施工安全计划的内容是对特定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资源和活动顺序所做的专门规定;(4)施工安全计划应与安全管理手册规定的要求一致,通常可以参照、引用安全管理手册中适用与特定情况的部分;(5)施工安全计划以文件化的形式来体现。
二、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投资、质量和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部分工程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由于对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造成现场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缺乏有力的监管。
3.施工人员素质不高。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人员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洗脚上田的民工,上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时间短,效果差。造成劳务人员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4.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不到巡查纠错的作用。另外,由于劳务人员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5.成本因素导致承包人减少安全防护措施。在目前竞争十分激烈的工程承包市场中,各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工程施工工程中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三、现阶段施工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要求增强施工安全管理力量。由于我国建设工程规模不断加大,施工阶段安全事故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安全条例》出台和实施之前,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另一种是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但由于长期以来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施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市场行为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一直没有好转.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
2.实施安全监理,是实现建设工程目标系统和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任何建设工程都有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四大目标,这四大目标构成了建设工程的目标系统。虽然《监理规范》中明确工程监理的责任就是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但这三个目标的控制与实现,和安全目标密不可分。
3.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对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有重要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可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安全生产行为,也可以及时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小其不良后果.此外,从近几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来看,建设单位行为的不规范成为了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根源之一。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建设单位影响到安全生产的不规范行为,并提出建议或进行制止,从而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策划,施工安全策划的最终结果是编制施工安全计划,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报企业上级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1998~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05-02-28].stats.省略.
【关键词】厂房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管理;重要性
前言:
具体来说工程造价管理其主要涉及的就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资金的支出以及材料安排等工作。包括,价格管理、设备采购、人力安排等多项重要内容。因此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一般都会采取定向细化的管理方式,针对厂房建设的不同阶段应用不同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此来确保工程造价管理的时效性以及规范性。
1.厂房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1.1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源浪费
厂房建设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一种,与一般的房屋建筑相比较厂房建设其更加侧重的是建筑的实用性以及经济性,因此搞好工程造价工作是厂房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通过对工程造价工作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厂房建设工程造价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施工成本进行把握与控制。而就目前来看,由于缺乏系统并全面的管理,厂房建设工程造价在进行的过程中,经常难以从整体上对厂房建设工程的成本进行控制,进而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或者施工材料的浪费。而对厂房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规范化管理,是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可以使厂房建设工程造价在资源管理以及成本控制上趋于合理化,通过统筹兼顾的方式,使得工程造价可以针对厂房建设的整体需要进行施工材料的安排,人力资源的应用等,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源浪费的可能性,有效的节约了建设成本。
1.2减少建设阻碍,提高工作水平
厂房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整个工程项目中包含了若干个子项目,需要工程施工单位针对不同的施工项目安排不同的施工方式。在这种复杂的施工环境中,如果工程造价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就会造成工程造价的无序以及工程造价的失误。因此对厂房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阻碍,保障厂房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顺利进。为了达到对厂房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化管理的目的,相关单位一般都会制定出配套的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规章条款对工程造价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这对于促进工程造价工作水平的提升有着积极的帮助作用。
2.不同阶段厂房建设工程造价的规范管理
2.1项目立项和决策阶段
厂房建设工程从立项到最终竣工其中间起码要经历四个阶段,其中项目立项和决策阶段是整个厂房建设工程的初级阶段,其决定了厂房建设工程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在进行厂房建设工程立项与决策阶段,建筑单位一般需要对厂房工程建设的各项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从实际支出与收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确定厂房工程建设的实际价值。因此在这一阶段工程造价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厂房建设工程的基本支出进行预估,其中包括厂房的选址、设备的种类、设备的数量、技术的选择、建设的时间以及资金的支出等多项内容。结合这一阶段工程造价的实际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规范化管理应从保障工程造价真实性的角度出发。具体来说工程造价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考察工作,这种考察应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对实际施工过程中的需要进行预估。另一方面则是要对市场进行考察,了解建筑市场的各项行情,其中主要包括施工材料以及施工单位的价格。最后结合建筑单位实际需要以及市场发展情况,对厂房建设工程进行合理的规划。
2.2项目准备阶段
2.2.1初级阶段
厂房建设工程准备阶段主要是为厂房建设工程的施工打基础,在这一阶段涉及到了厂房的设计、工程的招标等多项内容。其中厂房的设计是准备阶段的首要工作内容,设计人员需要结合之前的工程造价内容以及建筑单位的需求对厂房的规模以及形制等进行设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之前的立项决策阶段已经进行了工程造价,但是在设计的过程中由于会涉及到一些之前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厂房设计将直接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所以在这一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人员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控制,确保厂房设计可以兼顾经济性与先进性,避免设计人员过分注重设计内容而忽视施工成本。
2.2.2招标阶段
工程的招标影响着厂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成本的支出等,因此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都会对厂房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造价。这一阶段的工程造价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要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考量,确保投标单位有能力进行厂房建设工程的施工。另一方面则是在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中进行工程造价的对比。这种对比不仅要关注各投标单位工程造价降低的幅度,同时还要考虑投标单位工程造价降低的合理性,避免贪图小利而造成厂房施工质量的下降。
2.3项目施工阶段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是整个厂房建设工程的核心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工程造价工作尤为重要,对于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规范化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3.1注重创新,以人为本
传统的工程造价工作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在灵活性上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此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的对工程造价内容进行调整,造成工程造价实际意义的丧失。鉴于此,在今后工作的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注重工程造价工作的创新,将动态工程造价理念引进厂房建设工程之中,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同时,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各项施工资源都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避免施工资源的浪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从工作人员的角度入手,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让工作人员养成节约环保的施工意识。
2.3.2严格制度,细化管理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工程造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涉及到了厂房建设工程施工的方方面面,因此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工程造价工作出现无序性,有关管理人员需要严格工程造价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目标等给予明确的指示,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的规范性。
2.4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的最后阶段就是工程决算阶段,其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期进行。在对这一时期的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确保工程造价工作的规范性。首先,有关人员需要进行工程的核对,确保厂房建设工程施工与设计图纸相一致,并符合施工标准。同时,在进行核对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还需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其次,对施工过程中涉及资金支出的各项票据以及凭证进行整合并与工程造价设计标准进行比对。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要注重票据凭证等的核对,对于缺乏证明的账目一律拒绝支付。
3.总结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对工程建设的成本控制、工程规划等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在进行厂房建设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提高对厂房建设工程造价问题的重视,将工程造价贯穿于厂房建设的始终,并对工程造价施行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厂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付佳.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探讨[J].管理专家,2012,5(20):13-1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的效力或称法律的约束力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合同这种效力,并不能理解为合同和法律是同等的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它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种预期的法律后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保护的方式就是依靠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要求合同当事人完成约定的行为。由于法律的规范作用,使原来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行为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这种法律的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制度包括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无效问题,在此之间法律规定了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受法律保护”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但法律保护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2、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确定、可行的。对非依法成立的合同,其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无效的,其合同当然也就是无效的合同。因此认定无效合同的标准是: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方面是否有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有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中可能仍有有效条款。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合同成立后双方的主观意志无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法定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订立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又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企业(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债权关系的一种,其效力的界定自然受到《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约束,这些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调整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就多达60余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理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与行政法规中有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有的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了这些管理性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只有违反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才能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目前合同内容合法性原则作为效力性的规范一直是存在的,但为适应市场经济建设与市场主体自主性权利的保护目的出发,已经明显逐步宽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从《建筑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将《合同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用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与第四条以及第五条列举了八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标准承揽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3、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前六种情形依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后二种情形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有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才认定无效,从而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即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返还财产、收归国有、赔偿损失。审理有关无效合同纠纷时应注意的原则1、尽可能使合同有效原则。2、正确区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与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原则。3、正确区分将无效合同责任与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就是施工方将自己的劳动与建筑材料物化成建筑物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施工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是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因此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依据的《建筑法》以及有关行政法律规范都以保证所建工程的质量作为重点,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此建筑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经过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后是否为合格,对适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折价补偿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现阶段我国的建筑行业的进行竣工验收的一般都是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作出的认定(也有部分的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会同监理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后,再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验收)。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具有较强行政行业评定的内容与成分,从现行的行政法规认定角度可看出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强制性以及约束性,是一重要的鉴定结论材料,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理应予以采信并确认其效力。同时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验收质量认定(评定)是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如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确实充分,人民法院是应该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质量评定,委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取的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进行重新质量评定,并根据重新评定的结果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如果直接会同监理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作出的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人民法院也应该作出一民事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经过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包含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过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经过修复以后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中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完成这部分的建设工程以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以后方可进行进一步的施工,这样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过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一般是采取以下折价的补偿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应当按照签订合同当年建筑部门所规定适用的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造价鉴定的方法来确定建设工程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二是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折价进行补偿;三是按照签订合同时适用的清单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四是参照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对施工方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支出进行折价补偿,实际支出应包括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括利润与税金(利润与税金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损失,按照过错原则进行处理)。以上几种折价补偿的方法各自都有利弊:前三种方法由于目前国内的建筑工程市场是属于建设方市场,建设方为了节约建筑成本在签订合同往往将工程款压得很低,而施工方为了拿到该工程往往同意或者自己将承包的工程款也订立的很低,这样使得工程价款常常低于签订合同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按照这两种方法进行折价补偿的话,就可能导致施工方恶意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将会达到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目的,也将造成无效合同获取的工程价款比有效合同所获得的工程价款还要高,既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也不符合建筑主管部门进行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同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致使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第四种方法进行折价处理虽然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真实意思,保护诚实信用并且可节省一笔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但可能会造成建筑市场出现不正当的竞争,同时施工方进行建筑工程中形成的利润与税金,理应由施工方获得利润却被建设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这对施工方是不公平与不合理的,将导致利益保护的不平衡。因此采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比较符合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既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且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的时候是无法计算工程价款,例如出现未完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设计出现大规模修改变化而导致的改变工程量,使其增减较大时,这就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建筑行业规定的标准,一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质量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建设方可以接受该建设工程并在施工方修复后继续使用该建设工程。按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建设方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需要进行修复,具备了验收条件后方可以进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修复费用建设方可以要求施工方予以承担。二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方法予以弥补,该建设工程失去了其使用价值。那么对于没有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采取拆除的办法进行重新建设,施工方是没有权利请求建设方支付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同时依照建筑施工企业理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对于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目前许多建设工程质出现质量缺陷问题是因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如设计方案有问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增减设计内容、建设方追求不当利益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简直材料、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方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肢解分包工程、直接指定分包人,而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按规范施工导致质量有问题等,根据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中有关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的规定,按照当事人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有具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施工方主张对方支付工程价款时,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依据有关法律关于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一律不支持施工方的诉讼主张;二是依据有关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管建设工程是否竣工、是否经过验收,都归建设方所有并向施工方折价予以补偿。这两种方法也有利弊,前者处理方法将使一些经过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过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不到解决,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会激化矛盾产生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虽维护了法律权威性但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后者处理方法因在具体处理时适用的补偿标准不一,如有的以工程造价成本折价补偿;有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有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以评估价格折价补偿,致使补偿结果悬殊较大,同时建设工程确实无法修复建设方对其不具有使用价值,建设方全部承担损失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时建设方是否应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的标准条件,应当以建设工程修复后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修复后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请求施工方承担修复的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方请求建设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返修义务,其费用由自己自行承担。如施工方明确拒绝进行返修或者当事人已经丧失继续合作基础的情况,双方均同意由第三人进行该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时,建设方是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并支付相关的修复费用,这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对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因没有使用价值只能推倒重建,而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理应不予以支持,这既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又规范了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建筑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进行返修,故施工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故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一些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是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方对此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才符合公平原则。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是否支付工程价款上应注意原则,就是要认定建设工程经过修复以后再次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已经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要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建设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可不支付对方的工程价款。如建设方不愿意施工方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而施工方也不愿意继续承担建设工程修复工作的情况,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进行修复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如该建设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当事人双方认为以建筑行业的国家质量要求与行业质量要求来判断认为其存在的质量缺陷可以修复的,就应该支持。由建设方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而施工方负担修复的费用。如该建设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当事人双方有不同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因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并以其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进行修复的重要依据。建设方可以请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也可以向施工方请求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等。综上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后,其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确实无法修复的,不应支持施工方请求给付工程价款的主张。若可以修复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支持其请求给付价款并让其承担修复之费用。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确定的责任原则是施工方承担责任。建设方对建设过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严格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揽建设工程。但建设方为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故意将建设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一些无资质的施工企业能承揽到工程使用他人的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成竞争无序、行为不规范并且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频发,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致使社会不稳定。因此为了打击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理应对建设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以及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借用他人的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其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在审判实际中对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缴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后依据该无效合同的履行而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收缴,对于当事人合同约定取得但实际没有取得的财产,不能够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在审判实践中,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方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应该把握以下的原则。一是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认定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在转包。二是《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对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但没有明确规定那些利益属于是非法所得,可以采用收缴的民事制裁措施。因此应该严格认得非法所得的适用范围。只能对进行违法转包、分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借法定资质给他人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及不具有资质的施工方采取制裁,而非法所得应是对建设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以及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借用他人的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三是尽量避免行政处罚措施与民事制裁措施重复适用。建筑法规对有关收缴的情况也作出具体规定,可进行行政处罚的,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职权已经对违法的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在再作出收缴的民事制裁处罚决定。四是非法所得应该限制在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范围内,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取得而实际没有取得的财产不能采取收缴的民事制裁措施。五是避免采取重复涉及财产的民事制裁措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制裁措施中涉及到财产部分的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外,还可以予以罚款。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已经对违法当事人已经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制裁措施以后,不应再采取处与罚款的民生制裁措施。
一、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策略
1、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意识在当前的形势下,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使施工与管理人员能够有章可循,而且还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事业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践中可以看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复杂、任务繁重,因此还需要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全面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意识。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通过优化人员配置,来提高施工及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才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2、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即图纸设计、施工原材料准备以及部分分项工程施工等,每个环节都要加强质量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①要学会审查工程项目设计图纸,这是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第一环。施工图纸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依据和基础,因此施工之前应当对其进行认真的研究,充分了解图纸设计意图。同时,还要将图纸与会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所谓会审,并非简单地对图纸有无差错进行审查,更重要的是要权衡其会不会对施工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实践中,由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流程非常的复杂,为确保施工质量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可对其进行优化和改进。
②要对施工原材料、成品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加强管理与控制。施工原材料、成品以及半成品的质量优劣,将会对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应当加强监控。实践中,不仅要对进入现场的实物加强监管,而且还要对质保书进行认真的检查,尤其要保证其规格、型号以及性能等,与设计要求一定要相符,并且还要对水泥、钢筋以及各种防水材料进行重复试验,对于那些很容易出现碎裂、潮湿、变形以及受污染的施工产品,在运输、存放以及施工安装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控与管理。
③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管理。水利建设工程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系统的施工建设项目,因此实践中会将其合理地进行分项,通过对每个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个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保证施工原材料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应当放在规程、规范以及规定施工质量控制上,即严格按照施工工序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解决,不可拖延处理。
④对于关键、薄弱部分要加强施工质量控制。水利建设工程的关键、薄弱部分主要决定于工程对象以及施工团队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比如框架结构梁、柱部位以及混合结构砌体的安装等,都是关键部位。所谓薄弱环节,主要是指新工艺和施工技术应用的环节,因为是首次施工应用,所以施工质量控制显得非常重要。同时,对于那些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也应当加强控制,比如轴线或钢筋位移、混凝土施工缝以及渗漏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通病。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因此加强对关键部位以及薄弱环节的施工质量控制,对于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结语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不仅关系着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而且也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管理机制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又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中的一类,是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无尤为重要,本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自身体会对无效的合同做一简要分析。
《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按照此法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共五种,分别是:第一种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实际上就是挂靠;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第五种情形转包。
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建筑施工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提高资质等级,提升自己的建筑施工能力,经常要求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以充实其业绩,提升其提高资质等级申请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这是我们常说的挂靠行为。《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又想从事建筑活动明所以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在小型企业中尤为常见,由于它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故而无法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故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规避了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认定挂靠呢?比如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等。
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的建设工施工合同无效,这体现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的。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两个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一、施工技术管控对建设工程的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充分对施工技术进行管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确保工程质量与科学性,切实开展安全、经济、科学的工程建设,形成良性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在进行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技术管理与控制的具体做法主要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其中主要包括了对技术的参数控制、工程施工中技术测量、工程放样技术管理以及一些相关的技术常见性问题的管理与控制。将上述的相关内容纳入管控范围之内能有效促进项目工程施工的整体水平,项目施工的质量情况得到保障。具体来说,如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沥青路面施工操作时,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在进行方案设计与路段的铺设报告文件整理中,应当对其设计内容进行充分的理解与研读,并在此基础上对于相关管控内容高度重视。尤其对摊铺过程中的铺设厚度、初压吨位以及复压吨位相关技术参数管控情况,还包括在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可操作的参数情况以及支路中的常见性问题管控。除此之外,在项目实施与筹备过程中的技术方案的审核、技术手段的选择以及相关的施工设施设备选择上,也应当进行管理与控制,其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是形成良好技术方案,保障施工工程科学、合理、高效的关键所在。
加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中的技术管理与控制是保障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的关键。随着我国工程施工市场竞争环境复杂性加强,相关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投标过程中不得不以压缩自身的经济利润空间来获得自身的发展与壮大。这种情况会严重阻碍其自身的发展速度。因此,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对其自身的施工技术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能促进其经济效益提高,改善竞争环境优势,控制成本,提升效率。除此之外,施工建设双方单位在进行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还应当对施工技术中的相关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可行性的分析,从根本上对施工单位的效益情况进行保护。与此同时,也应当将对施工技术设备的管理以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纳入施工管控的范围,形成完整的管理与控制系统。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新材料与工艺的使用,真正促进施工技术发展。
二、建设施工技术管理与控制措施
(1)施工机械的管理与控制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施工管理过程中,机械管理控制手段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施工现场必须要保持机械的可使用性、安全性,所以在选择机械上就需要下功夫,一个性能良好的机械能为企业省去很多检修工作,降低了建设企业的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在进行施工机械选择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考虑到可使用性、安全性、高效性、专业性、经济型和通用性。对于可使用性而言,是指机械购进之后能立即投入使用,可以适应当地建设的环境;对于安全性而言,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机械故障的概率较低,要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基础。对于高效性而言,指的是施工机械的工作效率较高,无用功较少,这样的机械能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对于专业性而言,是指施工机械的专业功能较高;对于经济型而言,指的是施工机械的能耗较低,可以节约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通用性而言,指的是施工机械不具有较为明显的环境选择特点,适用范围较广,能适应多种环境。
在笔者看来,机械化的施工作业流程是施工时期的最高作业形式,所以工作人员应当重视机械施工,将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机械设备特点结合起来。为一线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提高施工工作效率,这样能够有效地加快施工进度。
(2)工程资料的技术管理与控制
建设施工技术管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为主,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熟练掌握工程的施工资料,这样才能便于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因此,工程资料的管理也可以称得上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如,检验报告书、工程验收报告、施工测量记录、工程签证、材料合格证书、竣工图纸、工程设计变更材料、隐蔽工程验收单等,任何一项资料都不能出现丢失,如果出现丢失的话,会对工程竣工验收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工程竣工验收都要用到这些材料,一旦发现有一项或多项材料出现丢失的话,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尽快找到丢失的材料,或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办,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竣工。
(3)对施工质量的技术管理与控制
施工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重点环节,一旦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其他环节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甚至出现建设返修重新施工的现象。首先,针对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标准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监管,另外,还要对建设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一方面要让施工技术人员了解本次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框架,应该注意哪些重要的施工环节,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进一步保证施工质量。其次,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工序进行,坚决杜绝混乱施工的现象,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可能由于施工繁忙的原因,会导致施工程序出现一些混乱的现象,会对工程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发现混乱施工,没有按照正常的施工工序进行的,要及时停止施工的操作,回归到正常的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要对施工出现偏差的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避免落下质量的问题。
(4)加强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控制
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注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以保证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企业要注重安全管理投入的增加,通过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用品,为一线员工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和物质保障。此外,在工人从事建设之前,要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使其对安全有充分的认识,从而能够更好的规范自己的施工行为,以保证其自身的安全。同时,要注重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使其对安全管理有更为全面和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的认识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对其行为予以规范,有效地推动安全管理水平的综合提升。这种教育和培训的开展,还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使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建设工程的实时情况,能够对其施工工艺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并且注重不同环节的安全问题,以保证安全管理的整体效果。
(5)重视施工技术相关方案的优化
优秀的施工技术方案是高质量工程施工的前提,施工技术方案的合理与否,正确与否将会对工程施工的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视施工技术及其相关方案的优化工作。在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要学会转变思维,挣脱传统思维模式的约束和局限,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水平。在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优化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的内容和合同以及工程施工现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的综合实力,进行统筹考虑,制定两个或者更多的丝攻方案,并通过适当的评比方法,选出其中最佳的一个。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下,其质量和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了更好的应对不断快速发展国际国内形势,紧跟时展的步伐,施工企业必须加大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与控制,除此之外,还应做好相应的优化力度。只有不断的对施工技术进行优化组合和利用,才能确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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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42(2016)05-0054-04
1引言
“监理人”这一称谓最早出自于2000年正式实施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以下简称2000版监理合同)。这一称谓是由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以下简称95版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演变而来。2012年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以下简称2012版《监理合同》仍沿用了这一称谓。2013年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单位”改成了“监理人”。但是这一改变值得商榷。
2我国监理人内涵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监理行业和相关的合同文版中,有“监理人”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同的称谓及内涵表述,但是存在着职责范围重叠甚至矛盾的问题。2.1监理人与监理单位2000版监理合同定义监理人为: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95版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以下简称2013版监理规范)中相应的名称为工程监理单位,其定义为: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根据以上合同文本及监理规范对“监理人”与监理单位的定义,可以认为,“监理人”指的就是“监理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指的是自然人,则可以表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2.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内涵(1)总监理工程师2012版监理合同定义为: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相关的定义。2013版监理规范定义为: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4)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简称,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该指出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条款中监理人员包括了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本文认为,这种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并列放置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里的监理工程师实际上指的是专业监理工程师。2.3监理人的义务与监理工程师的职责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条款规定了监理人的义务,然而,只有2.3子条款—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是监理人应尽的义务,而其他工作内容和职责都是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畴。譬如监理人的工作内容有10项与2013版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同,包括:①编制监理规划;②主持监理例会;③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④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⑤审查工程开工条件;⑥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⑦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⑧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⑩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等。除此之外,2012版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相混淆,包括:①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②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③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这些工作内容是2013版监理规范中规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监理人与监理工程师内涵是不同的,但是2012版监理合同却把两者的义务与工作职责混为一谈。同样的问题存在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本的矛盾上。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工程师”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消了“工程师”,这一称谓,用“监理人”代替“监理单位”。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原属于“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几乎全都换为“监理人”拥有,除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外。第4.4条款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照合同约定做出公正的确定。这里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原本是“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却绝大部分由“监理人”取代不符合实际,这一点和2012版监理合同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第4.4条款“商定或确定”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总监理工程师的义务,但在在2012版监理合同第2.4.1条款“履行职责”中,是“监理人”的职责。即同样的工作内容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执行,但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由监理人履行。可见,不仅同一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监理人”的内涵模糊,而且不同合同示范文本之间有关“监理人”的职责也相互矛盾。
3国内外相关概念对比
3.1《监理合同》与白皮书我国监理制度的建立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2000与2012版《监理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件-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白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概念相对应。自2000版《监理合同》开始,“监理人”取代“监理单位”,2012版《监理合同》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但是,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尽相同。白皮书中的“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一点可以从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的定义得以印证。该定义叙述:“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专业公司或者个人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即在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即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也能够以个人的名义为业主服务。3.2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新红皮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FIDIC合同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内容改写(以下简称新红皮书)的。“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的概念相对应。因此,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使用“工程师”这一称谓,恰好对应于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直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颁布实施,“工程师”这一称谓被“监理人”所替代。但是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与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同,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指的是由业主命名并为业主服务实现合同目的的人员以及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对比发现,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是自然人,而我国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指的是法人。白皮书中“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既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既是合同的签订者也可以是合同的执行者。新红皮书中的“工程师”(Engineer)仅仅是业主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兼管理人员,而我国“监理人”是法人,是监理合同的签订者,不是执行者。监理合同的执行者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这就是我国“监理人”与FIDIC条件下“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和“工程师”(Engineer)的内涵差异。
4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所以监理人除履行2012版《监理合同》2.3子条款款外,其余工作内容都应该由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完成的。这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相吻合。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监理工作中,监理方对承包人作出的各种批示、审查、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检验等类似行为,都是由监理机构的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下达并签和盖章,包括处理承包人或发包人各中索赔和协调他们之间的争议等,而只有在承揽监理任务的初期与发包人鉴定监理合同时,才由监理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所以,监理合同把“监理单位”改成“监理人”值得商榷。第一,“监理人”的概念不统一:在同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监理人”有时表示企业法人,有时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与《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款相互矛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而2012版监理合同2.4.1条款规定: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同一条款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用“总监理工程师”,而2012版监理合同使用“监理人”。第三,使用“监理人”这一称谓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统一: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2013版监理规范都沿用“监理单位”这一称谓,而没有改用“监理人”。譬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这里的工程监理单位就是指的2012版《监理合同》以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监理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工程监理制有别于国外项目管理制。我国工程监理制的特点之一是市场双重准入制,即监理企业资质准入制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因此,监理工程师不允许个人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将会受到处罚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国外项目管理制允许“咨询工程师”(Consultant)或“工程师”(Engineer)个人执业。根据以上分析与研究,我国“监理人”的内涵不够清晰,与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内涵有重叠,并且他们职责相互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在2012版《监理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监理规范相一致。(2)应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1.2子条款的监理工作内容分别划为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和监理规范第3.2条款监理人员的职责对应。(3)把2012版《监理合同》中第2.4条款履行职责的所有子条款中的监理人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统一。(4)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监理工程师的概念。(5)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加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并把第4.2条款监理人员中的监理工程师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6)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4.3条款监理人的指示改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5结语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明确“监理人”的内涵,理顺“监理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理理论,健全我国的监理体制,提高我国的监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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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社会各行各业得到快速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展更为明显,为了能在激烈的建设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越来越多的建设企业开始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而监理单位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被广泛的使用到建设工程中。同时建设企业也在不断的完善施工技术,提高施工技术的水平,为建设工程质量奠定基础。监理制度和施工技术都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应保证监理单位和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本文主要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发展趋势,同时说明了施工技术管理,从而论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的策略,以促进建设行业发展。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施工技术;相互促进
1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促进了建设行业的发展。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建设企业越来越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目前,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都会采用设立工程监理单位的措施,从而改善建设工不合理的地方,以此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此外,施工技术在建设工程质量提升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施工单位要重视对施工技术的管理工作,以此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提供保障。建设监理单位在做好监理工作的同时,要不断的学习,充实自己,同时注重对自己的工作总结和分析,从而保证自己的工作素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为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奠定基础。
2施工技术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管理程序复杂,所以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需要仔细认真的对待监理工作,同时监理人员要具备较高的工作素质,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质量。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技术管理工作时,一定要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的每一项内容和过程,准确的记录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而保障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要保证技术管理方式的灵活性,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具体表现就是:监理人员要针对不同的施工技术,采取相适应的技术管理方法,从而保障技术管理方法的合适性和可行性。对于综合素质较低的施工队伍,监理人员需要做好施工单位的施工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以此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如:加强对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重视新技术的培训等等,从而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要求和标准,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奠定基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保证监理工作合理有效的结束后,还要配合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工作。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在合理的分析建设施工实际的施工情况的基础上,要及时的发现施工技术不合理之处,同时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监理人员要给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在第一时间有效的处理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此外,监理人员要充分了解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在此基础上保障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为建设工程施工方标记施工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从而在整体上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以此满足建设市场对建设物质量的要求,提升建设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趋势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企业在大部分建设工程中建立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保障。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起步时间晚,发展速度缓慢,但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上建设行业相关单位不断的努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
3.1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目前,我国的建设行业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但是近几年建设行业才开始重视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所以从事监理行业的专业人员数量不多且素质较低。此外,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也在不断的更显和完善,因而对监理人员的须知要求比较高。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为了适应建设市场的发展要求,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3.2逐步优化建设工程施工技术
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优化,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要求建设工程以先进的和科技含量高的技术为导向,促进施工技术的进步。目前,施工人员仍然使用传统的施工技术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降低了建设工程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所以,逐步优化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技术,既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又可以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要求,从而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奠定基础。
3.3逐步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工程监理方向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具有局部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监理人员只重视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而忽视对建设工程总体上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的片面性,由于经济体制的束缚、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随着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完善,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已经成为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发展方向。
4建设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相互促进的策略
4.1建设工程进度控制
建设工程能够在施工期限之内顺利的完工,是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的基础,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保障建设工程能够如期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的质量和水平,是决定施工工期的主要因素,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重视对施工进度的监理工作。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首先要保证施工技术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以新技术和新工艺作为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以此保证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能够满足施工目标的要求,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有效的做好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从而给建设工程带来经济利益。
4.2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从而有效的判断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工程监督管理人员为了确保监理单位工作的质量,需要对施工技术采取合理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从工程质量角度出发,监理单位在对施工技术的监理过程中,需要逐步积累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完整的建设理论,这对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而施工单位在不断的更新和改善施工技术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增强了自身的施工水平和质量,而且施工技术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之一,此外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3建设工程的系统发展
建设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规范和标准的施工技术为建设物质量提供保障,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有效的提高施工技术的质量和水平,在此基础上,促进建设行业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专业性等特点,进而有效的确保了施工技术的水平,促进施工技术质量的提升。建设行业随着施工技术的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社会地位也自然会有所发展。监理单位是建设行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与产物,它的发展与完善,更多的需要依赖于建设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采取监督与管理的措施,不但推动了建设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监理单位的长足发展。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建设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依赖于建设物的质量,为了保障建设物工程施工质量,需要提高施工技术的水平和质量,同时又需要监理单位合理的监理工作为施工质量奠定基础,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而,建设工程施工方要有效掌握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发展措施,合理的分析施工技术的管理,从而选择保证监理单位和施工技术相互促进的策略,进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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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1999版工程施工合同的颁布与施行,对于规范承发包双方的经济行为、处理纠纷以及引导建筑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较大的实际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法律法规逐渐完善,1999版的工程施工合同早已不再与当前的建筑市场状况相匹配、不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适应。而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效解决了这些问题,且在施行过程中必定会对合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2013版施工合同》概述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流行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并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先进性原则、实践性原则以及适度引导性原则。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增添了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与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以及争议评审解决制度等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新增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调整和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进一步对承发包双方的权责关系进行了明确,创新了以监理人为工程施工管理与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切实提高了施工管理的效率和科学合理性。此外,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集中体现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核心思想,对合同价格类型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能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的要求与工程管理实践发展的需求,更加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注重对承发包双方的市场行为进行引导。
二、以新合同示范文本为导向开展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1.加快推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多年的工程施工实践经验为依托,结合了国内外先进的合同要点,同时对合同构架做了全面的梳理,对合同要素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提出了八项具有创新性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施后,相关企业应积极开展关于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培训,不断加快推行新版示范文本的使用,严格防止合同中出现漏项、不平等款项等现象,确保承发包双方在风险责任承担上的公平公正。此外,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做到纠纷事件处置规范化、程式化。2.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提高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办理相关工程质量监督与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之前,应首先做好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各管理机构在某一项工程施工开始之前,必须对已经完成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重点放在合同实质内容上,一经发现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应及时进行清查纠正,不断强化施工合同主题内容的法律性,不断规范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3.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为促进建筑施工市场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严格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出现,应尽快成立专门的组织或机构,对各项工程的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厦门市建筑条例》以及《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为确定监督检查办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应将检查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合同是否已经按照标准办理了备案,是否另外签订了背离招、投标文件主题内容的其他款项和协议,相关工程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工程的进度款以及工人的工资是否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等方面上,确保承发包双方能够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职责。对于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或没有完全履约责任的单位,应及时责令整改。4.完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创新性地增加了双向式担保制度。承包方与发包方互为担保制度不仅能够体现施工合同的公正性、对等性,更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工程在规定工期内顺利完工、保证施工质量以及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发包方应在要求承包方在期限内完成工程、按照质量等级来施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钱款;同样,承包方也要在要求发包方及时支付完整的工程款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以及质量标准来完成工程。5.建立施工合同争议评审制度在国内,各地的法院以及仲裁机构每年都会受理很多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且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究其原因无非是我国以前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在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当中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然而多数情况下不能确保法院和仲裁机构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可能会出现处理结果不合理的现象。而2013版施工合同中创设了争议过程评审制度,这对于国内尽快与国际在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上实现接轨以及减少施工合同诉讼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内的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各工程发包方,一定要仔细理解、切实掌握好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做足准备工作,全面认识合同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应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促进工程顺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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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了很大的进步。但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不断增加,一些质量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为此,采取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策,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是每一个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1、质量安全的规范要求
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的生产生活、日常工作离不开建筑工程,也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用性,是指建筑工程的实用价值,例如住宅公寓类别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人们日常居住方面的标准要求,公共类别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人们往来方面的标准要求;二是可靠性,其主要通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工程设计质量能够得到保证来体现的;三是耐久性,建筑成品最终使用的寿命会受到外界化学侵蚀、外界自然灾害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一个建筑物的耐久性越高,那么这个建筑物的价值就越高;四是经济性,建筑工程经济性需要基于耐久性、适用性、可靠性这些基础上,要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避免施工材料以及人工的浪费情况,积极地引用新型的设备机械、新式的施工材料,提高施工人员施工的工艺水平;五是建筑工程项目要保证人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并且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带来更多的效益。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与时代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不够完善,而且已经出台的质量安全标准的科学性也不够严谨,标准之间的重复、互相之间出现矛盾时有发生,给标准规范带来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标准规范推广力度不大,有的标准规范出台几年内都未得到有效应用,只是为出规范而编写规范。
2.2、施工监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施工监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执行的层次差别大,甚至在有些施工现场是形同虚设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质(安)监站是委托执法单位,对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简易的处罚权,这样整个管理就缺乏落实整改的力度,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留在书面、表面,难以真正落实。
2.3、质量安全监督定位不准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习惯于现场检查、验收、评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做了大量本该是建设施工企业质量员、安全员应做的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性质不很明确,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尽早纳入到公务员序列;另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纳入到中介组织范围。由于性质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自身建设。
2.4、建设工程市场不规范
在建设工程中,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乡镇、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这些工程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导致质量安全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其质量安全是根本、是核心。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缺陷,我们应该以改革为突破口,调整监督管理职能,转变监督管理方式,理顺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
3.1、完善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制
全面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确保把所有建设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推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对低资质企业、重大项目、技术复杂工程和隐患较多的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对建设工程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3.2、加强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应始终做到:遵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搞“三边”工程;遵守合理的质量安全施工工期;不搞“献礼”工程;不抢工期;不肢解发包工程;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协调各参建单位关系和各方相互和谐有机默切配合,督促各施工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根据建设工程技术要求的特点、难点、亮点,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根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确定一个合理的工程造价,不搞最低报价中标;积极应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参加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3.3、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加强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为龙头,建构创优工程的技术基础;二是制定周密、完善、可行的计划;三是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有效制度,例如:工程例会(包括监理例会)和讲评制度、样板制度、检查验收制度、施工质量挂牌制度、施工质量问题追究制度、奖励与惩罚制度、第三方质量检查制度;四是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应采取有效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如防尘措施、控制噪音措施、废水处理措施、限制光污染措施、易燃、易爆等物品管理措施等。
与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安全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和供货商。各检测机构应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人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4、建立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策划、质量目标和管理、质量保证、质量过程控制和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工作。①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重大施工质量重点、难点、亮点监管,落实质量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②设立质量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生产管理人员;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总工、各专业工长和项目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人员;③严格施工工序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与施工同步做好生产相关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
3.5、规范建设市场
对建筑市场的信息库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协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上报和查处,严厉打击一些劣质的施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并制止一些不良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协调各方进行共同监督,从而真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时刻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因此,我们应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并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建立建设市场的监管制度,对其制度进行不断的创新。此外,还要将各项工作的管理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要做到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的管理,这样才能为开展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才能实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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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内容主要由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思想认识的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运行机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二,认真落实管理措施,着重落实对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机械设备、材料消耗、以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注重生产经营管理,把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相结合,以此更好的实现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
2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现状
2.1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管理可以说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的重点与难点,由于施工现场的人员较多,实际管理的难度很大。施工人员若违规操作则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不仅会给企业的信誉带来影响,而且造成企业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的工程建设施工中,对施工人员实施全面并有效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2.2材料管理不利。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与性能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施工质量,而且材料费用通常占据了建设工程成本的较大比重,材料的选用与配置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成本,因此注重对材料的管理非常重要。然而在实际中,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并不重视材料取用制度,材料配置也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这就导致施工现场出现材料浪费及堆放混乱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2.3技术管理不到位。良好的技术是保证建设工程顺利施工和施工质量的基础,因此在现场管理中,对施工技术的管理不容忽视。作为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技术准备,熟悉图纸,根据合同要求与相关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去优化每道施工工序,与此同时,若发现图纸的不合理之处,要及时的提出修改意见。然而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显然不够重视,技术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2.4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都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加之危险的可预测性低,这就存在着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欠缺安全意识,没有充分意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及长期性;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针对性及指导性不强,致使工程施工的盲目性;安全设施不足,安全教育工作没有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的现场常常要多种施工活动同时进行,这些施工活动既相互影响和制约,又是紧密协作的,同时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周边各方的关系、城市法规、环境保护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现场管理是处理这些施工活动及各方关系的关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施工进度与技术效果。一个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能够具体的反映在施工单位的施工面貌、精神面貌、以及管理面貌上,良好的施工现场会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会收获较好的社会信誉。
4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措施
4.1人员管理方面。建设工程得以正常施工要依赖于施工人员,不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组织与管理,激发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高他们的责任感,进而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原因发生的问题。在实际中,要不断强化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施工人员能够正确认识现场管理的重要性,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现场管理人员;其次,应该合理的配置岗位人员,让人员得到优化配置,促使施工人员尽其所能,更好的投入到各自的工作之中,所以,在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中,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人员配置工作,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最后,要制定完善且严格的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应针对安全、指挥、资金等方面编制完善的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正规度。4.2机械设备、材料管理方面。为了有效的利用机械设备及材料,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一定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因此,管理人员要同施工人员进行协作,共同合作完成建设工程现场的机械设备与材料的有序使用和保护,最大限度的避免材料浪费现象,减少机械设备维修的费用,防止由于机械设备损坏或者材料不足因素,导致工程停工、延误工期的状况发生。所以,施工现场材料的规格、数量、尺寸等一定要标识清楚,严禁因材料订购不符要求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材料要分类堆放,按照实际的施工情况合理的购进材料,同时认真做好材料的验收工作。此外,对于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一定要登记造册,严格依照工程的施工进度凭借领料单发放使用,对所发放的材料进行追踪,防止材料丢失和浪费,库管员要定期盘点材料的库存量,注意材料的分类堆放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机械设备而言,要做好停放合理、科学搭配工作,以此来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施工。4.3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重点,是工程得以顺利完工的保障,因此,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预警机制,培养施工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理念,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明确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现场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施工安全意识,使其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注重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采取补救措施。
5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现场管理是一项复杂且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的管理工作,是施工管理的重点,科学完善的现场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进度、以及对工程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的基本条件。因此,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管理的水平,为建设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作者:王彭 单位:苏州顺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优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人们对建设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否、施工质量,为人命关天的大事,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和企业形象等,因此必须通过科学有效的手段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以确保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与功能性。
一、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内涵
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就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运用的一系列系统、程序及其他技术管理手段促使施工质量达到要求和标准的目的,这是一系列复杂的综合活动,因此企业要投入的技术活动也是复杂多样的。一般来说,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技术方案;二是在整个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日常技术管理;三是工程测量管理;四是工程试验管理;五是工程变更管理;六是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施工技术管理涵盖了整个施工前期的图纸审查和方案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质量控制以及施工之后的工程验收等各个领域的技术工作。建设施工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在规定期限内及质量要求情况下,尽量使得施工成本最低化,工程效益最大化。
二、建设施工技术管理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的原则
目前的施工现场管理,仅仅为进度和质量的管理,往往不计成本,很少考虑市场因素,因此形成了单纯的进度与质量控制观点。技术管理单位,仅仅在降低成本、开拓市场上下功夫,而在生产经营管理各种要素中,则很少精打细算,没有做到缩减开支,杜绝浪费等。
(二)、标准化原则
建设施工管理技术,应在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下开展,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技术管理目标。众所周知,在现场管理中,对于影响现场施工管理的因素,如果无一个统一的管理标准,则无法对现场的生产活动开展有效的管理。因此,建立一个规范的、统一的标准,才能做好现场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活动在有序作业下进行。
(三)、科学合理化原则
建设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均可根据科学合理的原则来办事,从而做到现场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符合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实现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得以充分的发挥。
二、常见的施工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的“软弱”
在建设工程中有许多的岗位对于技术操作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要求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要有极强的专业性。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有些工程技术岗位十分混乱,不是一个施工流程由多人负责就是一个负责人都没有,有的施工方还会聘用一些未经专业培训过的操作人员直接上岗操作。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没有相关技术操作的责任规划制度,没有规范、完善的监督管理机构等,这一切都将现行的管理制度的“软弱”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对于施工技术监管的执行力度较差
在建设施工队伍中,由于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施工技术水平也就良莠不齐,因此需要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针对个别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与管理。然而,在整个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几乎没有企业能够做到有如此强的执行力度,甚至有的企业连基本的监督意识都还没有形成,这就使得一些施工人员在操作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者是技术参考书来进行施工。
(三)、没有完善的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管理体系
由于各个建设工程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通用的规范标准管理体系。当前的施工工程中,施工技术在总包和分包单位中的衔接性很差,操作技术也没有按照最初设计的标准执行,以及施工材料的购买、存放和保管等工作都未按照施工要求和预先的设计进行,致使工程不能如期完成,经济上也有较大损失。
三、加强建设施工技术管理的关键措施
(一)、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管制度
虽然我国有关建设施工工程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条例等比较全面,但其权威性较差,使得管理制度“软弱无能”。因此,只有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管制度才能够保证规范条例的执行力度。此外,还应该实现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目前多数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仅停留在施工的阶段而没有系统的了解建设工程的进行,这样是无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起到有效的监管。
(二)、工程施工前的技术管理
在建设施工前,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做好整个工程的重要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明确工程进度、具体要求等,要按照现场施工环境,制定出科学可行的现场施工方案,明确技术核定和变更等的相关技术规章制度,最大程度确保工程在人力、技术等方面协同合作,使工程顺利预期完成。施工前主要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一是技术负责制度的确立。以总工程师为领,至上而下明确每一个级别的分管领导,每一个级别要设立相应的技术管理机构,确立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专职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机构管理者;二是要确定施工技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工作要依章办事才能顺利推进,使得技术获得目标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也明确;三是确定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相关机制和制度。图纸会审是指对工程图纸是否合规合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图纸设计的结构、技术设备以及原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及质量等等是否与要求相一致。图纸会审的最重要目的是要保证图纸准确,因为图纸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如果图纸有误将直接导致施工失误带来严重后果。技术核定则是在施工过程出现调整时,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统一技术、质量和经济等方面的意见,并做好文字纪要以作依据。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技术管理
顾名思义,现场技术管理就是在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活动,这也是整个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关键所在,因为所有的准备工作都是为了现场施工而做的,而后期的验收质量如果也完全取决于现场施工进展如何。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首先是会审图纸并按照图纸施工;其次是确定并不断优化和完善具体的施工方案,并依据方案开展施工;三是要定时检查施工的进程以及计划的执行状况;四是仔细做好施工记录,对隐蔽工程及时检查并记录下来;最后是要对施工所有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核对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加强施工技术监管的执行力度
任何一项建设工程在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时都需要向当地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提交一份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然后质量监督单位就会派遣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建设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在工程正式施工前还应分别审核负责施工和监理的单位的相应资质,以及考察、核对施工单位准备采用的机械设备是否合格、相关技术施工人员的操作能力是否达标等内容,如果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进行工程质量监理的工作人员应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制定一份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要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交叉进行,这样能够提升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尽快进行整理然后通报,之后再将整改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只有将监管制度落实到位,才能避免工程中的违纪行为,真正的保证施工的质量。
结束语
建设工程是一个繁琐、庞杂的工程,因此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管理时,施工单位应采用科学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将其充分落实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过程中,这样不仅能避免许多安全隐患、合理分配施工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还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继而使得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得到增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