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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买卖合同

时间:2022-12-10 08:34:3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介买卖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介买卖合同

第1篇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甬(县、市、区)---中介年第号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卖方(甲方):,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买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卖房/乙方买房/丙方中介事宜,订立本合同。

当事人情况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间】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人/】姓名,国籍,邮政编码,联系电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人/】姓名,国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经纪资格证号,联系电房地产状况

房产情况: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权证号,共计套,房屋地址,设计总层数层,本房屋所在层为层,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

其他设施

。附属用房有【自行车库/汽车库/】【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制条件等应当说的情况

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权证号,其他情况

中介服务内容

第一条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

卖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

买方居间,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费用及支付

第三条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总计人民币元。

其中房屋价款元,房屋装修、设施等价款元(详见备注栏清单)。

乙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时限约这如下:

1.银行按揭:

2.一次性付款:

3.分期付款:

第四条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丙方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甲方承担中介服务费元,由乙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乙方承担中介服务费元,由甲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收费标准其中:住宅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6%计收,超出部分按0.9%计收,两者相加;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甲/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1、预收税费元由甲方承担,于年月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买卖管理费元;评估费元;营业税元。

2、预收税费元由乙方承担,于年月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契税元;印花税元;买卖管理费元;

土地转计费元;评估费元;房产证工本费元。

第六条丙方代办有关手续的收费项目(含代缴税费)、收费标准,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代办过户费每套元,由乙方承担,于月日付清按揭服务费元,由乙方承担,于月日付清公证、保险等费约元,多退少补,由乙方承担,于月日付清。

房屋交付

第七条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设施/物/证件/】的交付约定如下: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

2.其他:

第八条上述房地产交付前所发生【水/电/物业/电话/有线电

视/】费用的结清及时限约定如下:

如甲方交房时不能结清上述费用,则交给丙方元作为保证金,待结

清后提交有效凭据并经乙方认可,由丙方退还。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所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证件合法有效。

第十条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丙方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了解,并已实地察看,且已核查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时,丙方应到场协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三条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补偿,并追偿因甲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回定金给乙方。

丙方的中介服务费、代办费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行到补偿,并追偿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已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中介服务费和代办费由乙方承担,不作退回。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合同签约受害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得到补偿,并追偿因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

1、丙方故意隐瞒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关重要事实或向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并按约定中介服务收费额的%补偿合同受害方;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机会,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向合同受害方退还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3、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合同签约他方利益的,按本条第1点约定处理;

4、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或履行义务失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将约定提供服务的履行情况及时告之服务对象(即甲方/乙方),服务对象对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签约之日起日内应丙方要求提供相应证件。

服务对象有权对丙方履约情况进行查询、督促。

丙方未征得服务对象书面同意,将约定提供的服务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

丙方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所增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履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签约方,征得其他签约方同意后,各方在约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新的情况且本合同未作约定的,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房屋据地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房屋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机构确权面积为准。

相关事宜说明

第二十条本合同约定牟房地产中介服务事项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附件共页,有以下几件:

补充

1、如按揭审报金额未能足额批准,则乙方

须在按揭批下后天内补足首付款。

2、如遇节假日,则涉及房地产、财税

银行等有关手续可以顺延相应日期。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1份/乙方2份(其中1份作申领产权证用)/丙方1份】。

若签双方合同时,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的合同。

备注:乙方不能按期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乙方,每逾期一日支付对方元整,逾期十日,作违约处理。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章):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章):

或负责人:

第2篇

老百姓买卖二手房时,通常都委托专业的房产中介进行在这期间,无论是买房者还是卖房者都需要签署大量协议,这些协议往往都是房产中介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由于其条款细则复杂、专业程度高,中介的解释又往往含糊其辞,甚至对某些关键条款故意不做解释,一旦买卖不成,中介很有可能根据条款中的某些约定向委托人索取佣金或违约金

在这些协议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俗称“定金协议”)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最关键的两份文件,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买卖双方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能实现交易时,是否需要向中介支付佣金的关键,在于中介公司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居间义务,而判定的标准主要是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非《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但还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类定金协议通常由中介提供,中介的收费又与交易的成功与否直接关联,因此在制订定金协议时,中介往往已经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其中这类定金协议很可能在将来的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双方的本约(即与正式的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本约,违反定金协议的一方或者被强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但要承担定金损失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对方的其他损失,如房价波动产生的全部差价损失也就是说,在签订了定金协议而未最终签订买卖合同时反悔,虽然可能不需要支付中介费用,但如果对方不愿就此罢休,违约方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在协议上签字前都应尽量要考虑周全,避免将来后悔的情况发生。

理财金手指 楼市迷茫期谨慎出手

后期调控政策如何继续虽然尚不明朗,但老百姓对楼市的关注热情依然很高,这边厢,房产大佬潘石屹和任志强时房价究竟会下跌多少而大打博客口水仗;那边厢,上海楼市8月又出现量升价涨的格局。这究竟是楼市调控政策发挥实际功效前的“回光返照”,还是新一轮“越调越涨”的开始,真是让人摸不着头脑在楼市又一次走在迷宫十字路口之时,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心里其实都没有底――卖家怕自己卖低了,买家怕自己买高了。此时,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就要格外谨慎,免得中途反悔,产生额外损失。

第3篇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代签合同时如果操作不当,常常会带来风险,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应该小心为是。但业内人士表示,代签合同的方式比较常见,在房价平稳时期并不会出现问题,不过在房价波动时如上涨或者下跌,代签往往会成为终止合同的借口,甚至被心怀叵测之人所利用。代签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并没有错,而且为法律所允许,只不过要求交易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方能避开风险,做到安全交易。

代签合同较常见

当上海的吕先生收取买家3万元定金之后,突然因公事需要到外地出差,为了不耽搁交易,他让太太代为处理,以自己的名义出面跟买家代签房产买卖合同。当然,在他出差之前,他在附近的公证处对委托书做了公证。

记者了解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代签合同的情形。据了解,在一般情况下,亲人之间委托代签形式最为常见,如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等等,当然也有朋友之间委托。除了上述提到的定金合同、房产买卖合同之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还可委托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还贷、退保、变更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支付相关税费等诸多事宜,都可实行代签方式。

代签风险要当心

代签合同必须谨慎对待,因为稍有粗心大意,很有可能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告诉记者,由于代签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被人认为人无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刻意规避违约责任。

而在现实中,的确也有人得逞。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在2009年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由代签引起的官司,违约在先的卖家居然不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陈姓夫妇将一套共有房产出售给全先生,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只有陈先生一人到场,虽然根据中介的要求陈先生在买卖合同的附件中注明妻子同意出售该房屋,但随后不久他便以妻子不同意出售房产为由而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后经法院判决,交易合同无效,同时只需退回先期所收定金,而不必按照事先约定的“退一赔一”条款来执行。

对此,王展提醒说,对于代签合同的形式,尤其是房价处在波动期间,一定要谨慎行事。原因就在于,代签合同如果操作不规范,会给买方增加巨大的风险,万一发生纠纷,买方事后很难证明出卖方本人与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四招规避风险

专家表示,规避代签风险看似简单,其实并不容易。比如稍有法律常识的都知道,出售共同财产时,需要所有产权人都到场签订买卖合同,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至今还有不少人认为丈夫或妻子可以代替对方签字,但一旦产生纠纷,这种代为签字的做法却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在此,法律专家认为要真正规避代签风险,一定要做到防范于未然,即提前做好预防工作。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解析。

当然,在交易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房屋的产权归属,仔细审核房产证,必要时要向当地的房管局或建委查询,看房屋是否登记为共有产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比如有时尽管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但其系已婚,而且结婚的时间早于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通常为其夫妻共有,转让时必须征得其配偶同意。因此,买方还应审核或查询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婚姻状况与结婚时间。

第一招:委托书必须公证

毫无疑问,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这样其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案例一]北京的李先生购买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妻子因故不能到场,虽然中介出具妻子同意出售的证明,但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之后才与之签约。

[解析]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刘桂林律师表示,李先生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实在是无法到场签订合同的,那么一定要求委托人提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签约后,对方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签约后可在合同中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方提供上述委托书之前或房屋所有权人补签之前,合同不生效,且不支付任何价款。

第二招:权限需明确

对于授权委托书而言,不但要辨别其真伪,还要了解其详细范围。

[案例二]上海的朱女士在买房时,因为卖家不能亲自到场而由卖家的父亲代为签字。朱女士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详细了解了人的权限。

[解析]渠福琴表示,买家一定要了解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人范围包括签订定金合同、买卖合同、收取定金、办理产权转移、支付税费、交房等十一项内容,买家必须要了解清楚,人的权限有多大,同时,其时限有多长。当然,对于授权委托书公证的真伪情况,买方可以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具体核实。对于境外人士而言,必须由领事馆出具的公证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招:非常规做法要当心

对于部分中介公司采用的一些非常规做法,一定要当心。

[案例三]杭州的迟先生稀里糊涂地听信了中介的说法,到头来吃了亏。他购买了一套共有房产,对方在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与之签署了买卖合同,随后因共有人反对而导致交易流产,耗费了不少精力不说,房价上涨致使成本增加。

[解析]王展表示,目前有不少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先让买卖双方签约,并声明其他所有权人都同意出售,随后让房产所有权的其他人来对交易进行追认。不过这种做法风险在于,如果房价上涨,其他所有权人可能会故意不进行追认而导致交易中断,并致使买家利益受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而言,买家要么暂缓签约,要么签约之后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文件。

第四招:保留证据很重要

即使对方没有提供委托文件,但只要保留相关证据,也有可能做到利益不受损。

[案例四]一个电话录音,让苏州的玄先生赢了官司。去年秋天,卖家的女儿葛小姐与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葛先生也曾在电话中告诉玄先生同意女儿代签买卖合同,该电话被他录了音。随后卖家反悔,但电话录音让卖家难逃违约责任。

[解析]王展表示,虽然卖家没有出具委托文件,但因为产权人原因造成买方相信人具有权,比如房主将房产证、身份证以及账号等交给人,或者亲口承认已委托他人,从而形成表见,这表明行为有效,如果违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需要买家保留相关证据来证明已经形成表见,如前文中提到的电话录音、存放在中介公司的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

第4篇

签了购房合同后房子没买成,还要付中介费吗?

问:在中介的介绍下,我与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然而,就在签合同当晚,父亲病重住院,跟王某沟通后,王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中介依然要我支付中介费。房子没买成,难道也要付中介费吗?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什么是合同成立?就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你和王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合同成立,而且是中介的原因促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好,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也罢,你都应当支付报酬。至于后来因情势变更,你和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这只涉及你和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影响中介费的支付。

糊涂中介张冠李戴,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问:我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中介带我看房后,买到手的却不是看过的东北朝向的房子,而是西北朝向的房子。我能解除购房合同吗?

答:房产中介是卖房人与买房人之间的中介,其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传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因自己的失误给卖房人、买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你要购买东北朝向的房子,签订合同到手的却是西北朝向的房子,东北朝向与西北朝向,一字之差,房子的实际位置、实际价值却相差甚远,给人的心理感受更是完全不一样。中介“一时糊涂”张冠李戴,对你来说形成重大误解,你可以撤销合同。至于因此受到的诸如误工费等损失,以及卖房人的有关损失,糊涂中介应当为他的糊涂埋单。

买房被骗,中介应否担责?

问:在中介公司运作下,我与一名叫伍仁的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预付了20万元房款和1.2万元中介费。然而,伍仁只是3个房主中的一个,另外两人根本不同意卖。事情黄了,我找伍仁退钱,伍仁却不知去向,我又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也被拒。请问,买房被骗,中介应否担责?

答:中介公司应否担责,取决于中介公司在居间中介的过程中有没有过错;而中介公司有没有过错,取决于其对卖房人的所有权限是否有查实义务。你买的房屋,有3个房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伍仁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无权擅自出卖整套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中介公司查清卖房人的权限是基本义务,他们的失职,导致合同无效,给你带来了损失。对此,中介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银行贷款购买二手房,中介要求收取担保金时怎么办?

问:我通过中介,看中一处二手房,但有11万资金缺口。中介提出可以帮忙联系贷款,于是在合同上增加一项补充条款“如须贷款另给中介4000元担保费”。后来,我想亲自办贷款,省下4000元担保费,可“担保费”毕竟已写在了合同上,如果中介据此索要,我该怎么办?

答:购房贷款是以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中介不是保证人,也不是为该项贷款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人,所以,中介向你收取担保费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收取担保费没有依据,但中介帮忙联系贷款事宜也不是无偿劳动,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中介索讨4000元担保费不成,就可能以担保费实质上是劳务费为由,转而向你索讨4000元劳务费。要避免这4000元的费用,关键就是要完全撇开中介自行办理贷款事宜,那样,中介收取劳务费便没有事实依据。还撇得开中介吗?“如须贷款另给中介4000元担保费”是一个附条件的条款,并没有委托贷款事宜,只要中介尚未采取实际行动,你都可以将办理银行贷款的权力收回。

委托卖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第5篇

读者问:

我通过中介公司与伍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了20万元房款给伍某,付了1.2万元中介费给中介公司。可事后得知,伍某只是3个房主中的一个,另外两个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我找伍某退钱,却发现伍某不见了踪影。我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中介公司称其只负责居间介绍,我买房被骗和公司没有关系。请问,买房被骗,中介公司应否担责?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420条规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因此,房屋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买房后,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在买卖双方之间斡旋,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双方签订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所购房屋有3个房主。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伍某作为其中一个房主,是无权擅自出卖房屋的,其自作主张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的签订和你的损失,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仅应当退还中介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检察日报》)

子女放弃继承权也应尽赡养义务

读者问:

我小儿子先前声明放弃继承,此后一直是大儿子对我进行赡养。今年我因交通事故致残,现在生活困难,我能否向小儿子索要赡养费?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这种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所以即使你小儿子放弃继承权,您也有权要求他对您尽赡养义务。

(据《京华时报》)

离婚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读者问:

婚后,我因与女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近我们双方打算离婚,还约定如果离婚就将房子给孩子。请问:如果双方协商离婚不成,真打官司离婚的话,女方对房子反悔怎么办?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据《法制文萃报》)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吗

读者问: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纠纷,因为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能一助到底吗?

律师解答:

第6篇

1、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

2、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买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在房地产市场兴旺蓬勃的今天,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和合同纠纷是非常不可忽视的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通过研究这个案例,能够给予我们关于居间合同和“跳单”问题的更深刻认识,并通过此案例,启发出笔者对房产中介公司如何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案情简介

(一) 案件概况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陶德华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宝萍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宝萍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美娟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二) 法院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2.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笔者主要探讨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及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效力的效力如何?

原告上海中原公司在11月27日与被告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这一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陶德华有没有构成“跳单”,即构成违约?

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陶德华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而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这样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

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 《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及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

1.居间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法律概念引入

对于居间合同和格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均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具有居间合同属性

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义务是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居间报酬或佣金。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居间人上海中原公司的义务是向委托人陶德华提供房源信息,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而委托人的义务是对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报酬。因此根据上文所引的法律规定,这一合同具有居间属性,①而不属于合同等其他合同。

3.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本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这一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该条款是为防止买方陶德华利用上海中原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原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是有效的。

(二)被告陶德华有没有构成“跳单”

1.客户构成“跳单”的要素分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开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因此,确认客户“跳单”的要素就显得很有必要,笔者认为认定客户构成“跳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有效的禁止“跳单”条款。即在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中,具有不违反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禁止“跳单”条款的存在,这是确认客户构成“跳单”的法律依据和大前提。

第二,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即房产中介公司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房源信息,带领客户看房等等,并留下了相关证据。

第三,客户在看房后的合理期间内“跳单”。对于房产居间合同如本案《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的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里面约定了看房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跳单”。本案中的约定是6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周峰和李兴认为3个月比较妥当,②此3个月的期限从看房完成之日起开始算,而不是从居间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四,客户“跳单”时是恶意的。比如为了逃避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间报酬,自己或者利用第三人与卖房人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故意透漏信息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卖房人签约,等等。而如果卖房人将同一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买方选择了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的中介公司,这符合民法的契约自由精神,此应为善意,与前面所说的恶意相对应,不应构成违约。

2.本案中被告陶德华并无违约

该案中,被告陶德华虽然与原告上海中原公司有合同在身,合同中也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中原公司也提供了房源信息、带领看房的居间服务,但陶德华是通过正当途径对多个中介公司的对比,善意的选择了价格更优惠的另一家中介公司,此做法并无不妥,符合传统民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判罚非常准确,被告陶德华并没有构成“跳单”违约。

四、本案带来的一些思考――房产中介公司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如火如荼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各种各种的房产纠纷数不胜数,该案中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就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存在。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它的判罚彰显了社会主义法律以人为本的思想,但在间接上也使中介公司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高。因此本人针对中介公司如何应对“跳单”的法律风险有一些思考和建议。

第一,房产中介公司人员应加强对“跳单”违约的法律认识。房产中介公司的相关人员,应该认真学习和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指导性案例,理解“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的深刻含义,从法律思维上武装自己,以便在日后的中介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避免犯错。

第二,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自己的合同和相关条款。一般来说,房产中介公司都有自己一整套的合同或者协议文本,这些文本都是事先做好,可重复使用的,也就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本指导性案例虽然认可了禁止“跳单”条款,但并非条款无懈可击。比如本案的格式条款规定“看房后6个月内禁止跳单”,笔者也认为期限偏长,如果改为3个月左右,避免出现加重买房人责任、排除买房人权利而被法院认为是无效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同时,关于格式条款中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在该案例中,如果陶德华恶意“跳单”,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交易价格的1%向

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的标准不是1%而是超过了国家法定的房产居间报酬标的如5%或更高,那么该格式条款同样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应非常注意。③

第三,房产中介公司应注意适时签订文件并做好证据保留。在买房人前来中介公司寻求服务时,建议签订《房屋求购委托协议》之类的文件,标明居间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期限,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要求看房人出示身份证件,做到实名制。④在带领买房人看房时,要求看房人签订类似本案的《看房确认书》,在确认书中列明带领看房相关工作人员、所看房源的基本信息、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等等,这些都是防范恶意“跳单”的有效办法。在居间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必须非常注意证据的保留,以免在对峙于法庭上时,因缺乏相关证据而败诉。

此外,由于该指导性案例间接导致了房产中介公司之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更好的法律风险,房产中介公司除了上面所说加强法律思维培养、完善合同文本和格式条款、注意保留证据等法律专业方面之外,还需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如代办证照、代办产权过户、代办贷款等⑤),努力争取质优价廉,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注释]

①李金升:《最高人民法院的“跳单”指导性案例对房产中介公司的现实性影响分析》,《上海房地》2012年第2期。

②周峰,李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跳中介”现象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1年第10期。

③李金升:《“跳单”指导性案例对房产中介公司的现实性影响分析》,《上海房地》2012年第2期。

第8篇

一、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签订两份及其以上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阴合同”体现的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一般一式三份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分别保管。而“阳合同”则根据需要的不同、政策背景的不同签订不同的版本。目前市场上“阳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通过填写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为降低买卖合同标的,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另一种是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银行,达到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的目的。还有一种是在有些需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的城市,将虚高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其目的是减少未来房屋的成交差额以期达到减税的目的。为此,同一宗房产交易却签订了多份成交价格不同的合同,而且各份合同还各有“妙用”。

“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盛行,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二手房交易中的巨大利益驱使,因阴阳合同差价可规避部分税金或骗取银行过多贷款。例如,某套购买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实际交易价在220万元(阴合同),而在交易中心备案上的房屋成交价为160万元(阳合同),差价达到了60万元。按规定需要交纳营业税附加5.6%、契税3%、个税1.5%,共计10.1%,则阴阳合同避税达到了60×10.1%=6.06万元。在利益面前,买卖双方、中介纷纷下水,凭借“阴阳合同”分食本该属于国家财政的税金。申请贷款时,另提供给银行的买卖合同上的房屋成交价为280万元(阳合同)。若贷款比例为70%,可以多骗取42万元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履约时,这无疑会给银行增加经济损失,而在房价下降时,银行的损失会更大。

其次,当事人双方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阴阳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在民事关系上,无人代表国家作为受害人来追究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家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再次,现有房屋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和房价评估操作的复杂性、随意性造成“阴阳合同”现象禁而不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但上述规定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执行起来难以做到百分百客观公正。

相关主管部门对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价格申报有一套评估制度,例如请评估机构或依托计算机评税软件系统,对房地产市场中发生交易的二手房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有时会因追求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造成对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公正。而采取机评手段时,税务主管部门往往为避免过多纠纷,将统一的房屋评税系统标准制定得过低,在二手房过户时,因合同价高于计算机估价,以合同价为征税基准;低于计算机评估价的,以计算机评估价为征税基准,即“就高不就低”,这就导致了投机者有机可乘。

二、二手房阴阳合同的危害及风险

“阴阳合同”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实施。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数据,是国家和相关部门了解市场和出台相关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数据越真实,相关部门对市场的了解就越真实,出台相关调控措施时就会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效果。阴阳合同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动态反映失真,不利于国家对房产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

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恶果。由于存在不同版本的合同,买卖双方交易的凭据也缺乏唯一性,容易产生纠纷。从卖家看,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从买家来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要再次进行交易,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低于实际成交价,故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有“省”多少钱,甚至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算盘”。从双方来讲,一套房屋交易,两份合同,而且都有双方的“签字画押”,谁的合同“更”有效力?从相关法规上讲,应当以备案转让的价格为准,登记备案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种登记备案的证明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但登记备案的合同未必全是真实的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是合同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签订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就是这些成了引起纠纷的焦点。另外,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被有关权力机关查实,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二手房“阴阳合同”的防范与对策

要杜绝交易过程中“阴阳合同”的产生,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司法部门应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以法律法规约束各方交易行为,从制度上消灭“阴阳合同”,也为管理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增大违法成本,让二手房交易各方认识到“阴阳合同”的危害,自觉抵制“阴阳合同”的产生。未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提供法律保护。

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阴阳合同”,主要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专门处理这种情况的有关条文,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房产纠纷,法律上有可能承认那份有中介见证的合同,纳税人对“阴阳合同”的合法性有恃无恐,这也导致了“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泛滥。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补充条文,针对这种“阴阳合同”,只承认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各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统筹合作,杜绝“阴阳合同”的产生。例如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建立完善的二手房网签系统,对一些有资质、信誉好、实力强的中介开放网签系统,让其可以在门店中签订买卖合同。对于一些无资质,不规范以及参与策划签订“阴阳合同”的中介坚决予以曝光与抵制,不允许其开展二手房签售、代办、评估等业务。同时建立完备的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税务管理部门及时更新基准价格数据,因为纳税的多少是“阴阳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房地产交易价格是动态变化的,这样就可尽量避免发生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差距过大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纳税人这种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在二手房交易中被查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而偷逃税者,除了让其补税之外还应该处以重罚,让其得不偿失。虚报房价并发生偷税或“超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刑事犯罪处理。

最后,各有关部门应联合起来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将“阴阳合同”存在的问题、危害、法律责任公之于众,提高老百姓的自我保护与法律意识。逐步实现契税、房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联网,从根本上杜绝“阴阳合同”的产生,维护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凯.浅析二手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商业文化.2012.23

第9篇

俗话说,空口无凭。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经常会在口头上答应买家(或卖家)提出的条件,殊不知这种口头承诺与空头支票无异,轻信只会让自己处于被动境地,甚至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记者在跟一些法律人士交流时得知,他们也经常会碰到有购房者因为轻信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而致使自己买房不成反而损失钱财的情形。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海波表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产中介为了说服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往往会开出很多口头承诺,一旦买卖双方轻信,则有可能会让自己面临巨大的风险。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也表示,在有关房产中介的投诉中,也有不少是专门针对中介公司不兑现口头承诺的情形。

有关人士表示,对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一定要谨慎对待,最好的办法是变成白纸黑字写进居间协议或者购房合同中,这样,一旦出现变故之后,才有利于自己维权。

轻信口头承诺被忽悠

近日,记者接到北京读者方先生的电话,他在电话里非常懊恼地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买房经历,并反复强调这样一句话,“就怪我轻信了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

方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朝阳公园附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看房时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而此时方先生的妻子已有身孕,他想赶在小孩出生之前买好房安顿下来,见到这种情形之后,他准备放弃而另外再找。但中介极力劝说方先生将这套房买下来,并在口头上承诺愿意帮方先生出面解决此问题,甚至承诺承担部分违约费用。方先生听信了中介的劝说,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要求继续承租,还指责前业主和方先生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其有权主张方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方先生找到房产中介,要求其帮忙解决承租人搬离的难题,但拿到佣金之后的房产中介先开始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干脆抵赖不认账。方先生最后以承租人侵害其房屋所有权为由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认定,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方先生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本来打算早日安顿下来的方先生,只有等到承租人期满之后才能满足这个心愿了。

许海波表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往往会轻易做出各种各样的口头承诺,以便尽快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自己也能赚取到相应的佣金收入。在他看来,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风险往往就隐藏在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中,如果轻信了他们的口头承诺,很有可能会由此遭受损失。

白纸黑字立字据防上当

其实,在二手房市场上,类似于方先生因为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而上当的情形并不少见。如何防止房产中介开“空头支票”?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变成白纸黑字,写入居间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

其实,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会不断抛出一些口头承诺,那么,哪些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呢?记者根据其轻重厉害关系,发现主要集中在涉及到产权、交易资金等方面,在此结合具体案例来一一分析。

“产权有问题我负责”

案例:张某拿着房产证原件在一家房产中介挂牌出售自己位于上海徐家汇附近的房屋,购房者许先生缴纳定金之后,房产中介在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调查之前,便撮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家许先生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但在产权过户时却发现该房产已被司法查封,交易无法继续,而许先生的30万元首付款已被张某交给银行,无法退出。虽然房产中介曾承诺过“产权绝对没有问题”,但并未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所以许先生向法院应追讨房产中介的相关法律责任时,并未得到支持。

应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产权不清导致的纠纷,因此王展建议购房者不妨要求房产中介在居间协议中做出如下承诺:中介方对产权人身份以及产权证都与原件依次进行过核对,如果因产权人身份以及产权状况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买方损失,中介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书为当面签署”

案例:上海购房者夏先生碰到一件窝心事。他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上海南站附近的二手房,卖家称自己是帮身在国外的哥哥卖房,并出示了委托书。夏先生对这份委托书不放心,但中介表示不必多虑,为了打消他心中的疑虑,并出具了一份所谓的鉴定书。而在夏先生支付了25万元首付款之后,卖家便消失得无影无踪了。事后发现这份委托书是卖家伪造的,于是夏先生将中介告上法庭,认为其鉴定书误导了自己,但法院认为中介并无责任,因为中介仅凭肉眼是无法分辨其真实性的。

应对:王展表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些交易是通过委托别人来完成的,因此对委托书的真实性必须进行确认,以确保交易安全。他建议买家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做出如下承诺:委托书是产权人当面签署的,其真实性可靠。如因此导致买家遭受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我保证资金安全”

案例:杭州购房者钱先生最近非常郁闷,因为卖家拿到首付款之后,便去了澳洲,至今杳无音信。钱先生在今年年初看中一套位于黄龙体育馆附近的二手房,卖家尚有50万元的按揭贷款并未还清,对方要求钱先生出资先归还贷款,解除抵押之后再行交易。房产中介让钱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50万元给卖家。钱先生对这种交易方式提出异议,认为这笔首付款应直接打入银行解除抵押,以防止卖家拿到钱之后挪作他用,而中介表示没有必要,并口头保证资金的安全。钱先生听信了中介,但没想到自己的担心却变成了现实。此后钱先生找到房产中介,但中介并不承认自己曾做出相关保证。

应对:许海波表示,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非常重要,不能掉以轻心。对于卖家尚未还清按揭贷款的情形,他认为如果要以首付款提前还贷来解除抵押,为了资金的安全,最好不要把钱直接给上家,而是与卖家、中介一起,直接前往银行归还贷款。如果中介认为可以直接交给卖家,那么买家应该要求中介对其安全做出相应保证,如:中介方负责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如发生卖家挪用情形导致买家利益受损,中介承担相应责任。

“搞不定银行是我的责任”

案例:广州的姜先生因为轻信房产中介,吃了一个“哑巴亏”。他看中一套总价120万元的二手房,但手中首付款不足,房产中介承诺能帮他贷到八成,于是他交了两万元的定金。但在办理贷款是,审核无法通过,只好作罢,当他前往中介公司准备取回定金时,对方却告诉他,因为是他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定金已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卖家了。

应对:王展表示,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应该了解目前的贷款政策,而不要轻信中介的说辞。有时候中介看到买家首付款不足,会想一些变通的办法来完成交易,如做高房价,以便获得更多的贷款,但成功的概率很小,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者应该与中介约定:如果申请银行贷款无法通过审核,解除买卖合同时互不承担责任。

“如隐瞒实情愿认罚”

第10篇

注销购房合同范文一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 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 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 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 证 : 身份 证 :

年月日

注销购房合同范文二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致: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先生/女士:

本人与贵公司做为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1月5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4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4层 号和 号房),但截至20xx年月 日,贵公司不能向我交付房屋。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现本人正式函告贵公司:

1、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贵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请贵公司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3、对于贵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制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如果贵方拒绝我方的要求,我方将启动法律程序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及时处理!

业主签名: 业主电话:

20xx年月 日

注销购房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原所签订的期为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均表示同意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已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年 月 日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过多而提前解除。截止到此,乙方所欠的租金为。

二、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前,自愿退出该租赁房屋,并核算清所欠甲方的所有应缴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

四、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后,退还房屋给甲方时,原有水、电及消防等设备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屋内设施和原有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办理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缴清所欠甲方的一切应缴费用,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缴清所有欠款的,甲方每月按全部欠款的5%加收滞纳金。

六、如因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办理完退房手续,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用向乙方要求赔偿。七、鉴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同意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给予乙方不超过天的搬迁及清理时间。如乙方不按时退场的,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有关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但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九、乙方退租后,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退租前,产生的任何损失和经营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十、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裁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第11篇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拥有位于北京市 区 的房产,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并向甲方交纳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该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剩余房款以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费用及全证过户代办费:

1. 丙方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签定本合同时 方按出售房屋价格 %的比例向丙方支付费(大写) 元整。委托事项完成后(以新房产证下发为准)剩余费同时一次性由 方支付丙方。

第3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迟一日乙方按延迟交付价款万分之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迟超过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并由乙方付丙方全部费用及权证过户代办费。

第4条 甲方在收到全部房款之后三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予乙方。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交房义务,应将已收房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 利率计算并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支付丙方全部费及权证过户费。

第5条 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屋资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国家及徐州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若违反国家及徐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发的一切法律或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丙方全部代付款方式为: ,乙方支付首付款(大写) 2. 甲乙双方各向丙方交纳权证代办费人民币以壹仟伍佰元整。理费用及权证过户代办费。

第6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50个工作日(以丙方通知为准),持本合同和相关证件共同到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由 方支付。

第7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三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

第9条 丙方在甲乙双方备齐过户及贷款相关资料后,有责任在5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 本合同签定后如甲乙方擅自解除合同,主动解除方应支付丙方全部费及权证过户费。

第1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乙方: 丙方:

人: 人: 经纪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二

甲方(房屋出售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房屋购买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丙方(中介服务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承德市丰宁县相关规定,本着自愿、

公证、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成交房屋的基本情况

1.1 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

付乙方时的实际装修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

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 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经做了充分的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 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_种方式付现。

3.1 现金支付

第一次支付,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第二次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支付

第四次支付

3.2 贷款支付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贷款方式( 按揭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购买该房屋,

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

第一次支付: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次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次支付

如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__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补齐房款。

3.3 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保证,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第五条: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的所需全部真实、有效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与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2 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逾期交房的,接每日50元收取违约金。

5.3 在双方交接钥匙前,应先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采暖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由甲方结清相关费用。

5.4 甲方应于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甲乙双方交易的房屋,逾期迁出的,按每日50元收取违约金。

5.5 丙方应甲乙双方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物业交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签定后,如甲方违约不卖此房屋,需赔偿乙方定金的双倍及中介费,如乙方违约,定金、中介费不退。

6.2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 ,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房屋成交价格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本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房屋成交价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4 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双方一致同意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因此而导致如有一方的损失,由所损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甲乙双方谁的责任谁承担居间服务费。

第七条: 房屋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丙方责任

8.1 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8.2 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第九条:中介服务费支付

9.1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自愿,独立做出的决定。

9.2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如发生贷款小于等于15万:3000元宗,大于15万:贷款额大写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交易不成功或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丙 方:恋家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经纪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房屋居间买卖合同范文三

卖房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丙方(居间方):铜梁县 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铜梁县巴川街道 私房一套卖给乙方,面积约面积以房屋产权为准,字号和土地使用证号: 字 号或两证合一后的房地产权证号 房地证 字第

二、房屋总价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小写人民币¥ 元整)。总价款含部份家具家电、固定装饰、防盗门、铝合窗、防盗网、灯具及附属设施在内。

三、房屋设施包括

四、定金支付:

甲乙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 元整。(小写: 元整)

五、现金支付:剩下的购房款 元整(小写: 元整)。由乙方在 年 月 日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或公证委托时一次付清。

六、按揭付款方式:

1、预计按揭贷款额为元整(小写:元整)。按揭贷款额以最后银行审批的贷款额为准,差额部份的首付款乙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以现金方式补足。

2、甲、乙双方于日前提交相关银行按揭所需资料,银行初审按揭资料通过时,甲、乙双方必须按银行规定办理相关按揭手续。

3、在银行办理房屋按揭手续时,乙方应付清购房首付款写: 元整),并同时付清按揭所需费用(包括保险费、评估费、担保费、手续费等)。乙方付清各种手续费后,甲、乙双方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时已付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4、若乙方在办理按揭手续前改由全额现金支付,甲、乙双方应于年前办理两证过户或委托公证手续,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

七、过户费用:经双方协商,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或公证委托的一切费用,以及过户所产生的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天然气、闭路、电话等过户费用由 方负责给付 %, 方必须按房管局、广电局、天然气公司规定提供完毕的过户所需手续配合办理。

八、交房时间: 年 月 日前(甲方收到银行按揭款后再交房给乙方)。

九、交房时,甲方结清水、电、气、闭路、电话、宽带网、物管等一切费用。交房以后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违约责任: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必须将此房以协议价格卖给乙方。甲、乙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必须按本协议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上述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赔偿守约方违约金 元整(小写: 元整)。并且违约方应支付该套房屋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责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各付中介成交总额的1%作为中介佣金,签合同时支付,双方签字生效,中介成功,一方违约,中介费概不退还。

十二、若该套住房由于甲方某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地房局冻结以及在银行被抵押贷款所造成不能正常过户及过户后乙方不能正常拿到房产证,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于 年 月 日甲方必须将此房屋的户口迁出。

十三、此协议一式叁份,三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特别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12篇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经纪人: ,经纪证号: ; 经纪人: ,经纪证号: 。

乙方(买方/承租方):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介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独家】【非独家】中介服务,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为乙方提供【购买】【租赁】【住宅】【写字楼】【商铺】【工厂】【其他 】的中介服务。

甲方促成乙方签署【买卖】【租赁】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提供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租赁登记】【其他 】手续的中介服务。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权甲方代为【预约办理】【申请办理】 公证。

其它

第二条 乙方需求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乙方需要【购买】【租赁】的房地产为【住宅】【写字楼】【商铺】【工厂】【其他 】。

2.房地产地址: ;建筑时间 。

3.房地产【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 。

4.房地产以【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范围内,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范围内。

5.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范围内。

6.乙方同意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 】。

7.税费缴交方式【各付各税】【税费全部由买方/承租方支付】【税费全部由卖方/出租方支付】。

8.其它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有权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或要求乙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甲方根据合同开展中介活动,为乙方寻找可【购买】【租赁】的房地产对象。

3.甲方应当核实介绍给乙方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并如实告知乙方,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甲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带乙方察看可供乙方【购买】【租赁】的房地产。

5.促成乙方达成【买卖】【租赁】合同。

6.为乙方提供房地产交易及房屋租赁方面的咨询。

7.甲方必须如实将交易进展情况通报乙方。

8.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资料。

9.其他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交易进展情况,甲方必须如实告知,不得隐瞒。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支付甲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甲方根据合同规定条件为乙方找到【出售】【租赁】的房地产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约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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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

第五条 中介服务费、协办手续费给付

甲方促成乙方主签署【买卖】【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合同生效之日】【其他 】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整作为中介服务费。

甲方促成乙方签署【买卖】【租赁】合同后,乙方需要甲方代办房地产【交易过户】【入住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租赁登记】【其他 】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 )作为协办手续费。

其它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乙方可以随时取消委托或变更出售、出租条件,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通知甲方取消委托或变更出售、出租条件前,甲方已为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

第七条 法律责任

1.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 。

2.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 。

3.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欺诈,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因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签署【买卖】【租赁】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但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5.乙方与甲方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其它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中介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2.

第九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人: 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