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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诊所课程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1-0031-02
一、引言
当前,在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界,如何一方面继续传播和运用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方法,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全面开展,另一方面推进诊所法律教育向专业纵深发展,是做强、做大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中的重要问题和主要课题。然而,从近年来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研究的现状看,研究领域主要涉及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进程、一般理论和国内外的做法与经验等方面,少有刑法、民法等专业领域内深入、细致的研究成果。可以说,如何引导和促进诊所法律教育向刑法、民法等专业领域深入开展,是今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正如学者所言:要加强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使之不再是人们眼中的雕虫小技,而是有自己一套完整理论体系、知识结构、应用价值的大学问[1]。然而,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起步不久、经验不多、研究不深,资源有限,如何结合不同的诊所主题开展工作,有待继续探索,不断深入。学者指出:在这个没有教材、甚至没有多少参照模式的全新课程里,教师该怎样组织教学,怎样指导个案,怎样运用个人魅力、专业技巧引导学生,是一个需要长时间探索总结的问题[2]。刑法学是一门根基深厚、原理精致、体系完整、概念严谨、实践性极强且与相关学科紧密关联的部门法学。在刑事诊所中,只有基于刑法学的以上特征,同时考虑到诊所课程的一般要求以及办理刑事案件的特点,构建起体系完整、理论深入、内容丰富的诊所课程,才能将刑事诊所做出特色,做出品质,做出成效。笔者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研究,也在本校的相关主题诊所担任指导教师。以下就深化刑事诊所课程内涵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谈谈自己的初步想法和观点,以期抛砖引玉并求教方家。
二、深化刑事法诊所教学的主要路径
在笔者看来,深化刑事法诊所教学,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路径。
1.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法律研究是诊所法律课程中的一个基本内容,问题性或批判性审视现有法律制度是法律诊所特别是高质量法律诊所课程的目标追求之一。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研究及实践往往注重于一般法律执业技能的训练提高,而对法律研究这一方面有所忽视。因此,如何在诊所法律课程中重视法律研究这一环节,在训练提高法律执业技能的同时提高专业理论水平,是深化诊所法律课程内涵、推进诊所法律教育深入开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在刑事诊所课程中,这就首先要求提高课程内容的刑事实体法理论水平。笔者注意在这一方面进行尝试。如在一次涉及监狱管理人员私自打开监狱大门的单纯脱逃行为责任认定的案例分析课中,笔者结合此案阐述了中外刑法理论中的责任理论及法律制度并进行比较。通过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刑事责任理论在国外刑法中地位重要、独特,学界就刑事责任的基础、本质、内涵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斐然,值得肯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今主流的刑事责任理论已经从心理责任论发展到规范责任论,也即认定刑事责任除了存在故意或过失(即罪过的心理要素)外,还要存在期待可能性(即规范要素)。这是一个蕴含人性关怀、体现刑法谦抑价值的责任理论发展。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地位,学界也没有对其展开细致、深入的研究。这就导致我国刑法中的责任理论存在单薄空虚、陈旧僵化的缺陷,不能充分满足定罪量刑中个案公正的实现和人文关怀的体现。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单纯脱逃是在他人打开监狱大门时实施的单纯、非暴力、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的行为,如以犯罪论处似乎有背人性常理,难免牵强。本案如以我国传统的责任原理处理则难除其罪,如适用规范责任论可排除责任。这样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刑法理论的深入分析和比较研究,使同学们生动地了解到责任理论的新发展,理解到与心理责任论相比较,规范责任论更具人性关怀,更符合刑法公正、人道、谦抑的价值追求,因而更为合理,值得借鉴。可见,将深入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原理运用到诊所课程当中,在课堂中有利于提高学生进行法律分析、研究的能力和水平,也为他们今后在法律实务中拓展视野,提高个案的办案水平乃至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奠定基础。正如美国学者洛佩兹所指出的:诊所不仅要培育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更应当塑造能够改进“法律乃至法律职业本身”的法律人[3]。
2.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贯通。诊所课程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贯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何在诊所课程中结合真实或模拟案例,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融会贯通,既是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也是衡量刑事诊所课程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大陆法系国家有刑事一体化的学术和法律传统,这样在学术上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研究相互协同、促进,在立法上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立法规定匹配协调、避免冲突和矛盾。在我国,传统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理论上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研究还不够重视,立法上还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不够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缺陷。这就更加需要进行刑事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通。近年来我国有学者提倡加强两者的一体化研究,值得重视。我们在诊所课程中同样注重这方面的研究、探索。以刑事诉讼中的不和免于制度为例,理论上认为,不和免于制度是刑事法律中富有刑事政策意蕴的制度规定,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背景下尤其值得重视运用。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看,为了使不和免于制度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上应当就其适用的原则、条件等作出较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在我国,由于实体刑法中没有比较具体可操作的配套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和免于规定的适用标准不一,实际运用很少,难以发挥这一制度积极的刑事政策意义。有鉴于此,刑事诊所课程可以做相应的内容安排,以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会贯通。笔者曾在诊所课程中以盗窃天价葡萄案为例,在介绍认识错误处理的理论研究状况和中外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认为考虑到此案的特点,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认定为无罪,或者应当按不或免于处理。这样同学们不仅理解了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和免于规定的具体适用,同时也认识到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不具体、不配套、不协调的疏漏缺失,从一个案处理中明白了诊所课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贯通的意义和价值。
3.刑事诊所课程对司法改革的回应。诊所法律教育以注重实践和培养实践技能为特色,自然应当关注和回应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由于社会的变迁、观念的调整、法律研究特别是刑事政策研究的展开,司法改革日益向前推进。当前,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关于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的特别处置等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已经展开。刑事诊所课程应对此予以关注、回应和支持。以下以刑事和解为例说明。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者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4]。刑事和解是一个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理论基础的具有刑事政策意义的新型制度,在国外正日益得到重视和运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可以研究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该制度。从程序法角度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不制度,具体有法定不、酌定不和证据不足不三种。刑事和解可以从酌定不切入到现行制度当中。当然,从应然的立法完善看,可以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建立刑事和解不制度,有学者提出了这方面的观点[5]。从实体法方面看,刑事和解可以作为犯罪后的犯罪情节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认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作为酌定不的适用条件。基于以上,我们在办理一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考虑到该犯罪性质及情节情节较轻(数额不大的盗窃的从犯),且该犯罪的未成年人成长于离异并且疏于管教的家庭,犯罪后积极全部退赃等情节,且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和解。本案中我们运用刑法原理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运用犯罪学的原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等说服法官,获得法官认可与支持。此外,通过此案,我们还与检查官、法官探讨了完善我国的不制度、构建刑事和解不制度的问题,拓展了与司法工作人员交流的深度和视野。不难看出,刑事诊所课程对司法改革的回应,促进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结合,也能在推动司法改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4.刑事诊所课程中规范学科与实证学科、政策学科的联动。作为规范学科的刑法学与作为实证学科的犯罪学以及作为政策学科的刑事政策学之间有着重要的密切联系。从西方刑法思想史看,以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策略为特色的刑事近代学派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立法的发展,因而在刑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从现实制度立法看,西方许多国家刑事法中的规定如假释、缓刑、人格调查制度等的产生发展都与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学研究有着直接联系。从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开拓与立法的完善看,也有必要加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鉴于此,刑事诊所课程设计中也应当考虑这种要求,在课程内容中融进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理论知识。如刑事诊所教师可以结合个案进行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分析,这既有利于科学地分析案例,正确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有利于问题性地审视和完善现有制度立法。笔者比较注重在诊所课程中对案件进行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分析,也注意介评国外有关的立法制度如人格调查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少年刑法制度、保安处分制度、环境犯罪惩治制度等,探讨司法公正和立法完善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甄贞.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实和未来A].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2007.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王立民.也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J].法学,2007,(11).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源于美国,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新兴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诊所式教育借鉴了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临床医学教学法,是一种法律理论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克服了传统法学教育方法脱离实际的不足。学生通过参加法学院设立的“法律诊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接受当事人的案件咨询和委托,替他们进行诊断,开出“处方”,在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丰富理论,同时在实践中学习律师执业技巧和律师职业道德。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这7所大学在法学院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选修课程[1]。自此,我国法学院引进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开辟了一条新路。经过几年的实践,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作为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创新和突破,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收到良好的效果。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以其独有的特色凸显其优点:
⑴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分为两个部分: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在课堂教学方面,主要涉及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论,诉讼、司法文书的写作,会见当事人、证人及谈判、调解、调查取证等技巧的学习。而在实践训练上,主要是由学生组团案件,具体工作主要是接待当事人的咨询、法律宣传以及实际的案例等,这个过程是在诊所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在实践训练阶段,学生所接触到的案例,都是真实的案例,避免了课堂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⑵有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诊所式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身临其境的教学环境,学生亲自办理真实案件,不仅锻炼了学生随机应变、处理不同种类法律问题和应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能力,而且锻炼了询问、解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同时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加深了对原有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因此,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有助于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有助于造就一批既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⑶有助于学生主体意识的形成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位置。这种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学生和教师是平等的参与者。学生从以往的接受、认同,转变为开始独立思考,并学会质疑和独立行动[1]。这种教学方法使学生主体意识形成,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潜能。
3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理工科院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以哈尔滨理工大学的教学实践经验为例,阐释理工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⑴经费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需要的费用远比传统法律教育方式要高,费用支出主要用于以下三项:首先是办公场所的费用。诊所式法律教育除了课堂教学所需要的教室之外,在实践训练过程中还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用于接受咨询、会见当事人等。其次是必要的办案经费。学生在案件时,需要支付包括案件过程中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复印费及办公场所中办公设施费用等一系列的经费。最后是诊所教师的报酬。从目前来看,诊所教师除了正常的授课和科学研究之外,尚需要承担诊所教育任务,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无偿的或得到较少的报酬,这些配置和费用支出是传统法学教育所不需要的,这些资金来源于何处?成为各个院校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理工科院校,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作为理工科院校的非重点学科,法律诊所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经费问题,则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各种渠道共同解决。
第一,学校的支持。虽然法学的发展不是理工科院校发展的重点,学校要给予尽可能多的支持,将诊所课程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之一,并拿出相应的经费(以课时费或实习经费的方式),以保证基本的经费需求。这一过程可采取课程的整合方式,比如将原有的一些选修课程,如《民法实务》、《刑法案例分析》、《律师实务》、《司法文书》等课程整合到法律诊所课程中。
第二,社会资源的支持。要争取与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系,获得政府的支持。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既可以弥补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解决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来源,这是一个三赢的措施。除此之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解决其案源和资金问题。[3]
第三,通过舆论宣传的力量,让社会认识法律诊所的作用和社会价值,在增加案源的同时,能接受到社会的捐赠及各种基金会的支持,解决法律诊所的经费问题。
⑵师资力量缺乏
首先是诊所教师的数量不足,从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来看,普遍存在诊所教师数量投入不足的问题。如北大的法律诊所设立时只有指导教师6名,其中还包括2名外聘的法律工作者;武汉大学的法律诊所担任教学与指导任务的教师只有5名;清华大学有4位教师担任法律诊所指导老师。这些高校的法学院,每个年级的人数均在300名以上,而每级能够接受诊所教育的学生却只有30名左右[2]。这样一种现实情况严重影响了学生参与法律诊所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法律诊所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其次是诊所教师的整体水平需要提高。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师需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理工科院校的法学院多是后期(2000年左右)建立的,其法学院的教师以年轻教师为主,实践经验缺乏,甚至有很多教师没有任何法律实践经验。最后是时间、精力问题。诊所教学相对于传统教学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第一,解决法律诊所教师的报酬问题。改变传统的教学教育体制,设置诊所课程较一般法学课程更多的学分,保证诊所教师与从事一般教学工作的教师享受同等的待遇。第二,建立专职诊所教师与兼职诊所教师并存的教师队伍。在理工科院校,年轻的法学专职教师司法实务经验相对不足,而由长期在司法第一线工作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兼职教师就有助于学生在实践训练方面的快速进步。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加强与法律执业者的合作,是能够解决这个难题的。如早稻田大学的难民法律诊所,他们为了实现教学中理论与实践指导的并重,其教师队伍的设置都是由一名法律学者和一名法律职业者共同组成,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1]。
⑶学生的时间和精力问题
基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能够参加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一般来说是大三以上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学生在校的时间仅为四年,在大三的时候让其参加法律诊所学习,会面临准备司法考试、考研和找工作的压力。这些都会牵涉到学生的时间和精力问题。另外,学生能够进入诊所学习的时间通常仅为一个学期,这和所的案件通常耗时较长相矛盾,学生通常是无法完整的完一个案件,这样就使案件的不能形成连续性,影响了法律诊所学习效果。
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第一,整合诊所教学和传统教学,将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内容如实习、模拟法庭等纳入到法律诊所教学中,减少其他课程对学生精力和时间的占用,将法律诊所学习的时间延长为一年,适应民事审判的需求。第二,为法律诊所课程设置较高的学分,吸引更多的高年级的本科生甚至是毕业后尚未找到合适工作而愿意参与实践的学生加入到诊所课程的学习,形成两者互动的协作团队。
关键词:诊所教育;教学方法;目标
一、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的法学教育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因而在课程设置方面,学生首先应当学习的是基础理论课,如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其次应当学习专业基础课,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课程;专业核心课是教学的重点。同时,上述课程的教学,基本上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员然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过程也有毕业实习环节,但由于疏于管理,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教学作用。为此,这种课程设置的最大弊端在于它在进行法学理论教学时,几乎没有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过少的实践课程不但不利于学生们消化所学的法学知识,而且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要让学生尽快消化所学法律知识,让学生实际操作与创造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就应该改革传统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把法律职业化教育置于教育目标的首位。并在此基础上,将诊所法律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之中。因此,教育界要支持诊所法律教育,除了更新教育目标以外,还应当具体的从课程设置着手,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让学生拥有更多的实践课程和实践机会。
二、教学方法方面
老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记,这种讲座式教学方式(或称课堂讲授法)仍然是我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模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教师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授大量知识,并能合理有效掌握课程进度。缺点也很明显,即给学生灌输知识,限制了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而法律诊所教育强调老师带领学生参加实践,同样要避免老师在这个过程中搞“一言堂”。因为对于学生来说法律实践仍然是陌生的,需要老师大量的指导,所以这个时候老师要注重让学生自由发挥和独立思考,明确自己的指导地位。如果不注意这个方面,可能又会出现和传统法学教育一样的让学生死记硬背的情形,这样法律诊所教育就不能实现改革法学教育方式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与法律诊所教育相配套的学生评价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像原来一样用试卷的分数去评判,这就需要学院的老师设计一种多角度的成绩评判方式,即能对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的表现做一个客观总结,也能激励学生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诊所课程的学习中。同样也要对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工作量做一个合理的评估。
三、师资力量方面
我国法学院的老师基本是由大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中产生的,而且一些有副教授、教授职称的老师都是长期工作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或从事法学课题研究的。一定程度上这会与社会的法律实践有些脱节,而受传统教学思维的影响,他们也难以理解社会上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更难以适应法律诊所教育高强度的实践教学。这就需要法学院在建设法律诊所课程时引进一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之类的有具体法律执业经验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果在引进这方面的人员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可以考虑请在职的法律职业人员进行客座讲座,也是给学生一个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而从事具体教学工作的老师除了自身要有实践经验外,更应有责任心和精力投入到繁琐艰巨的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四、毕业实习制度方面
毕业实习是我国法学院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让学生将所学知识具体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以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然而,日前的毕业实习制度却呈每况愈下之势,显得十分的不规范。法学院学生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的培养下,实践能力是十分低下的。虽然会一些基本的法学理论,掌握了常见的法律条文,但在信息时代下这些书本上的知识的作用很低了。而法学院学生的实习单位一般都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工作第一线的重要单位,往往希望来到岗位上的人员能迅速适应工作的需要。很明显传统的法学院的学生离这样的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基本不能胜任任何实际具体的工作。因此,实习单位接纳实习学生,更多的是倾向于将他们当作缓解工作压力的助手,通常做些琐碎的杂务工作,很难得到操作具体业务的机会。因此对学生毕业实习的疏于指导和监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削弱了毕业实习本身所应该具有的教学价值。可以说,传统的实习制度在为学生提供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法律诊所教育则不同,通过重视在实践中让学生体验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亲身处理真实的法律问题。这样学生的实践能力大大提高了,也能很快胜任实习单位的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能改变实习单位对法学院学生的传统的看法。假使各法学院在组织教学活动的同时,融入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必然会取得教学上的重大突破。因此,全面改革法学院毕业实习制度,吸取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新契机。
五、司法实务方面
关键词:法学;诊所;模式;创新
项目来源: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项目编号:2013Z040)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法学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建构和创新
收录日期:2014年5月6日
法学本科教育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大学法学本科教学应该顺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之后,在社会科学领域法学专业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围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任务,针对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将目标定位在: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中国深度介入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需要相当数量的精通法学理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法律人才。在有限的课堂教学环节和教学实践环节,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实现既有目标,无疑需要在教学模式上推陈出新。根据既有的教学模式,结合我校本科法学教学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将诊所式教学模式类推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
一、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现状分析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鲁法学院所采纳,发展演变成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最具活力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中国首批高等院校开始尝试运用这种教学模式在大学本科教育环节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
(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优势分析。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培养法学人才、构建法学人才库,“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因子。传统的理论分析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等只能单纯“书本式”理论分析或者简单机械化分析实践案例,当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势运用这种模式培养的法学学生都不能适时灵活分析处置。这样有悖于培养真正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
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通过诊所课程学习、诊所教师指导带领学生实际运用法律事件,成为新形势下活力教学模式。
1、法学教学目标明确化。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两大基本要素。
(1)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素养。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是教师通过课堂教学环节传递信息,这种信息由于课时、教师职业技能等各种因素不可避免带有狭窄、主观性等不利影响。再加之学生认知水平局限性、不一性,那么这种被动学习模式吸收信息量学习理论知识就毫无疑问的显现出学生无目标的盲目学习的劣势。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以培养实践性律师为首要目的。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社会的实践性,注重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评判问题、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学生在清晰自己学习目标、方向的前提条件下,有的放矢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
(2)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传统法学本科教育注重书本理论教育,学生应试教学严重脱离实践环节。这种情势使法学四年本科的法学毕业学生只知道应试期末考试、司法考试,对毕业后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而言,专业技术面临的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以外可能会面临的情势束手无策。事实上,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是教会学生怎么做,而法律职业道德教会学生为什么这样做?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规则意识:途径一:通过诊所课程的教授,具体内容包括诊所法律工作要求和工作规范、接待来访、法律文书写作、事实认定和证据调查、诉讼和非诉讼案例、庭审技巧、团队合作、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在课堂上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途径二:老师带领学生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检察官、法官的“面对面”接洽,参与案件进展的各个阶段,在实践中将诊所课程灵活运作。
通过上述两种途径,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的规则意识,为日后成为真正德行兼备的法律工作者夯实基础。
2、法学教学方式多样化。诊所式法学教学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因此,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主要的教学方法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第一类:课堂内教学:主要通过诉讼角色模拟训练,即让学生分试当事人、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角色,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律的实践运用。除此之外,还包括互动式个案指导、分组式诉讼场景训练等其他新型教学模式等。由学生互动评价、由带队老师客观评价,学生成为课堂的真正主体;第二类:课堂外学生在带队老师指导下亲身参与真实案例,有的放矢的理论联系实际,并且案件各方主体对学生的实际表现真实、客观地作出评价,让学生在这种竞争环境下积极主动学习。
学生只有在客观真实的情势下,发挥学习主观能动性,并且接受除教师外的同学、案件参与者评价,最终实现学生能够思考问题,提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分析
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是美国舶来品。从本世纪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传入中国,在为数较少的一本高校以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为模式,施行“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随后的近15年时间,各省市法学百余所高校在任课老师的主导下纷纷试行法学公选、专业基础课程诊所式改革,但更多的是课程教授中多设置些实际案例分析;组织学生每学年多开1~2次庭审模拟;组织学生任职实习、毕业实习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在“诊所课程”开设中由本校老师或者特聘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其中,庭审模拟已经成为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诊所教学方式。但是,事实上,我们如何将美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更好地“本土化”,将其精髓被我国法学教学模式吸收并创新,这就是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必要性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制度瓶颈。美国法学教学奉行“精英”教育,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高,而我国法学教学面向“普法”教育,面向日益增长的法学本科学生,采信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学生层次相对较低;美国法学“精英”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高,而且通常是“双师”身份,而我国法学“普法”教育配备的指导教师不仅师生百分比低,而且通常是纯理论的“学到教”理论型人才;美国法学实行的“职业化”教育,而我国诊所式法学教学现阶段是形式掩盖下的理论教育为主;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系国家的代表,案源丰富、案情多样复杂,审判程序是律师主导下“抗辩式”的庭审过程,中国是法典本本主义,审判是由审判员、检察官主导下的“纠问式”庭审过程。
(二)我国高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瓶颈。我国高校在对诊所式法学教育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我校在实践操作中的一些经历为基础,认为可将这些问题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资金来源。“精细教育与成本控制”是教学改革不可避免的重要问题。教学模式建构和创新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些经费使用需要在师资培训、人员聘请、资源平台搭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办案必要经费等,而这些单纯依靠学校财政拨款是无法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第二,案源获取。在校大学生通常没有司法职业证书,所以根本无法从实践中获取案源,只能由带队老师将自有案源和学生共享。但这势必会涉及到教师、当事人等隐私、商业机密等各方面问题;第三,带队教师配备。从配备教师要求上看,大部分教师都是学术型人才,“双肩挑”具有辩护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人数并不多,法官、检察官工作实践经验高校教师不具备;第四,学生自愿投入。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需要大量自愿者学生投入相当精力到实践中去,这对于接受传统教学听课、评教模式的广大学生而言需要从根本上改变观点,自愿接受这种相对较新颖的教学模式,在实践中掌握自我学习和领悟的方法,理解法的深刻内涵,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
三、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案例式教学法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结果,诊所式教育是还原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那么,如何将这种具有实践性、自主性、亲验性和启发性特点的舶来品变成符合中国国情法学教学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对这种发展至今近十五年的教学模式不断探索,建构和创新。
(一)探索教育部门与公益机构、司法机构结合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国家财政预算每年都会有大量资金投入教育,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但是,“质量工程”面对的是全国高校本科教改工程,对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投入远远无法满足诊所式教学模式所需的各项财政支出。
我国诊所式教学模式原本就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启动的。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宗旨是:接受和管理资金以用于科学、教育与慈善目的,“一切为了公众福利,此外无其他目的”。我们也可以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等,愿意投资教育改革、促进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合作。多探寻资金来源渠道,彻底解决资金难问题。
我国司法机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而法学诊所式教学改革必然需要得到司法机构在师资、学生实践、案例庭审等各个环节指导和协助。司法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全力以赴、无资协助。
(二)送法下乡,把诊所开到基层。带队老师将自有诉讼案源提供给学生进行实战分析、司法机构将受理案件提供给学生进行学理分析。这种案源渠道会受到案源数量问题限制,更会受到当事人保密质疑。那么,由学校出面联系,由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在基层开设诊所,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协助,面向基层定期、不定期举行法律讲座;面对面和村民、居民就有关法律问题交谈;接受一线村民、居民咨询、问疑,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诊所课程知识解惑。这样真正落实理论联系实践,由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和当事人接洽、学习面对各种实践问题灵活运用所学知识予以解决。最关键的一点,这会是最为有效解决案源数量问题的途径。
(三)带队教师数量、质量全面提升。从配备教师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最佳比例为1∶7,但很多高校带队老师和学生师生比例平均比例大多都有1∶20。这样容易造成教师由于精力问题无法全面掌控学生实践学习情势。从从业教师结构上看,高校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是纯理论的研究型、学术型人才,这对培养实践型、临床型诊所式教育的教师要求本身就背道而驰。如何彻底解决这个困境?
1、教师“走出去”:投入资金,资助教师兼职各类诉讼案件、委派到司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实习,加强带队教师自身实践作战、临床诊断的能力。
2、司法人员“请进来”:邀请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到学校担任客座教师,定期举行讲座,并由他们担任校外指导教师,亲自带队下基层参与诊所实习工作。
(四)加强学生学法方式观念的转变,重新制订评价体系。大一大二学生应该加强理论学习的任务,并在教授中指导学生“法学是实践性学科”。动员学生应该灵活掌握所学理论知识,适当带领学生直接进入“基层诊所”,让他们亲临感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大三、大四学生中,转变开卷、闭卷这种笔头评价学生学习的方式,实践中由村民、居民的评价;带队教师的评价;同队队友的评价占学科成绩的大部分,而纯理论的笔头考核方式仅仅占很小一部分。
这样转变观念、多样化评价方式将法学本科学生逐步由被动转化为主动接受诊所式教学模式,客观上逐步提升学生临床经验,让其成为“卓越法律工作者”。
四、总结
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定位等基本的、理念性的问题,仍然是主要的、较具争议的话题。在中国启蒙、发展至今的“本土化”十余年中,面临了许多问题。务实的结合各地、各校、各专业特色进行诊所式教学模式探讨并逐步提升效果,将我们国内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为真正意义的法律工作者。
主要参考文献:
[1]左卫民.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与多元化探索[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
[2]杜承铭.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实验教学模式探索[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定位
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1]54-57目前国内法律诊所的运行除了课堂内的模拟教学之外,主要教学内容也是指导诊所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在这个意义上,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天然特征。在美国,促进社会正义被认为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价值,[2]这一点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过程[1]54-57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以来,在职业技能训练功能之外,其职业道德培养、人文教育功能也是大家所推崇和强调的,[3]263-269而职业技能培训特别是职业道德培养又是在诊所学生案件、亲身推动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实现的,因此,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从社会效果来看,诊所法律教育体现出明显的公益价值:免费弱势群体参与法律诉讼,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促进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公益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特征。[4]157-158
(二)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
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都体现出其公益价值,并决定了其目标的公益性。反过来观察,通常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也是实现其公益价值的一般途径:一方面,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诊所学生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感受人间疾苦和社会的不公正之处,培养其追求社会正义的信念,塑造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那么,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是否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答案是肯定的。在公共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背景下,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正在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热点,[5]94-96诊所法律教育应当也可以在公益法的实施特别是公益诉讼中发挥作用。虽然公益诉讼的理论特别是原告的主体资格还存在比较多的争议,[6]7-17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也还比较欠缺,但从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考察,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并不比其他主体存在更多的障碍。简单来说,参与公益诉讼、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可以成为实现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另一条可行途径。相对于通常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法律诊所参与公益诉讼的根本特征在于直接性,即主动、直接推动公益法的实施,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或者特定区域人群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7]21-25诊所学生当然可以以公民身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促使公益法律的实施。
二、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
上述思路的结论是,公益诉讼可以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手段,为学生提供直接参与公益法实施的机会,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反过来,法律诊所也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推动力量,为公益法的实施做出贡献。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效果。
(一)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基础
首先,目标的一致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还未达成一致,[6]7-8但大家在界定公益诉讼时,无不以公共利益和行为的违法性为核心,[8]63-72例如有学者将公益诉讼界定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9]53-54公益诉讼的首要特征是目标的公益性,即保护公共利益、恢复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正义。[8]63-72而公益目标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在公益目标的追求上,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一致性,这也是二者可以相互借力、共同发展的基本前提。其次,形式的同一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外在条件。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虽不限于诉讼,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0]9和精华所在。正是通过为弱势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参与诉讼,才能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实现正义目标,因此参与诉讼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形式。而公益诉讼本身是一种诉讼的类型,是一个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过程,诊所学生可以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实现与案件过程同样的培养目标。因此,就都需要通过诉讼这一形式实现各自的目标而言,公益诉讼具有与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整合的形式基础。再次,主体的兼容性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的主体性,要求诊所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并以“准律师”身份参与案件办理。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成为教学活动和案件办理的主动参加者,成为真正的主体而不仅是教学活动的对象。一般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社会团体或者检察机关等,特别是公民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讼。[8]63-72那么,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诊所学生作为公民以原告身份将是顺利成章的。目前,虽然由于立法和现实的障碍,实践中出现的法学院师生以原告身份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受理,①但其做法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可。同时,如果可以找到与受损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例如居住在污染影响范围内,那么诊所学生以原告身份提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可行的。因此,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主体上的兼容性,诊所学生可以以公民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这是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主观条件。
(二)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完全可以相互依赖、互为手段、共同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将法律诊所教育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在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完成诊所教学的目标,并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结合是双向的。一方面,公益诉讼是完成诊所法律教育的途径。在诊所学生主动提起或者当事人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诊所老师进行指导或者参与,教授学生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巧,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完成诊所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另一方面,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推动者。法律诊所可以组织学生主动发现公益诉讼的诉由,并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或者支持特定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解决纠纷、保护实体权利、纠正不当行为的一般功能以及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创设或扩展权利、制约公权和促进社会变革的特殊功能[11]65-68,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公益诉讼与诊所法律教育结合的组织形式即设立公益诉讼诊所。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组织形式,是由主体、制度、课程、场地等要素构成的组织体,是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载体。目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系都设立综合法律诊所,受理各类案件,也有法学院系按照部门法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知识产权诊所等,受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果以公益诉讼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类型,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或者公益法律诊所,国内已经有公益法律诊所的实践。[12]307-311当然,形式上也可以与相关的部门法结合在部门法诊所或者直接在综合法律诊所开展公益诉讼,具体的模式留待下文讨论。①
三、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
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价值意义,即拓宽诊所法律教育公益价值的实现途径,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二是操作意义,即在法律诊所教学的课程安排等具体问题上,公益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也具有不少的优势。具体来说,设立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包括以下方面:
(一)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通常体现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比较而言,公益诉讼诊所可以从以下方面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首先,直接推动公益法律的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弱势群体诉讼直接维护的是被人的私人利益,在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意义上具有间接的公益性。而公益诉讼通常较少涉及私人利益,主要以直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公益诉讼诊所在更全面、更直接的意义上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其次,增强诊所学生的公益意识,塑造有责任感的公民。弱势群体诉讼时,诊所学生体会到的是当事人的艰辛,再由同情而生责任感。而公益诉讼要求学生本身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敏感性,参与公益诉讼本身就体现了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从而在直接意义上塑造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
(二)便于开拓法律诊所的案源
目前,由于社会影响力、地理位置、案件选择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院校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十分有限[13]261-270,特别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普遍面临案源不足的难题,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公益诉讼正在成为我国法律实践的一个热点,虽然还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公民为公共利益提讼的案例已有很多,[14]64-68并且随着立法的完善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公益诉讼的特点在于主动性,即诊所学生可以寻找与特定公共利益的某种联系、直接以公民身份提讼,也可以寻找利益受影响的当事人、支持其提讼,从而获得案源,这对于案源不足尤其是新开设的法律诊所完成诊所教学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三)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
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学生的主体意识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依赖心理强,习惯于听从指导老师安排而不是主动完成工作;二是自我中心和自我迷失的矛盾,距离有能力承办案件、有意识承担责任的法律职业者还有一定差距。相对于普通的案件,参与公益诉讼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使其成为合格的公民和法律职业者:首先,公益诉讼要求诊所学生主动发现和参与案件,甚至直接作为当事人提讼,这相对于被动接受弱势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更直接地让学生感受到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其次,案件的处理过程可以更少受当事人的指示和约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由诊所学生自由发挥,从而感受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人所承受的压力。再次,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加直接地影响诊所学生而不是普通中的委托人,这可以更直接地促使学生总结成功的经验、分析失败的教训,从而更好地提高其责任意识。
(四)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机会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和现行法律依据的不充分性,公益诉讼案件对诊所学生的理论功底、实践能力和公益意识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重要的是,与弱势当事人参加诉讼相比,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还具有如下优势:首先,公益诉讼的后果主要不是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案件风险小、更适合学生办理。由于一般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将案件交给学生“试验”往往有顾虑;而公益诉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公共利益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性小,而且一次不成功,一般也不影响其他人的权利,因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学生来说压力更小,可以放开去发挥。其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避免或减少诉讼费用支出。一般认为,为了鼓励公益诉讼并防止滥诉,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灵活收取,符合条件的由公益诉讼基金或者其他奖金来源予以资助,或者由法院减免原告的诉讼费。[8]63-72实践中,已经开始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的尝试。①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申请基金的资助或者诉讼费减免,降低案件办理成本。再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更容易获得社会资助。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多在不同程度上面临成本和经费问题[15]270-274,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从各类基金会等途径获得社会资助是解决法律诊所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限于影响力等因素,国内诊所目前获得的社会资助并不多,而公益诉讼一般容易获得社会的关注,并得到公益基金和热心人士的资助。法律诊所办理公益诉讼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从而缓解诊所经费紧张的局面,为诊所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五)便于法律诊所教学流程的控制
法律诊所受理弱势当事人委托的案件要受到案件办理期限、当事人意愿的约束,往往无法与教学的进度安排相一致。例如,在一期诊所课程开始后还无法接到合适的案件,或者案件还未完成但学生的诊所课程学习已经结束等。但是公益诉讼具有时效性、地域性不强等特征,作为教学载体更加便于法律诊所教学的流程控制,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收到更好的培养效果。首先,公益诉讼的时效性不强。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公益诉讼对时间的要求更加宽松:一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持续性。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具有持续性特征,例如违法排污行为通常持续很长时间,如果没有诉讼等遏制力量的出现可能长期持续下去,而在持续期间和结束后一定期间内都是可以提讼的。因此,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不存在超时效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利益要求的非迫切性。如果私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当事人一般急于寻求救济。但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公众更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使受到一些不利影响,也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护权益。因此,公益诉讼案件一般没有来自当事人的时间压力。这样,诊所就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提起公益诉讼的时间,与诊所的教学进度相协调。其次,公益诉讼案件的选择范围广。一方面,公共利益辐射的地域范围和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并且主体的“不特定多数人”是与地域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的,[8]63-72因此,为维护同一公共利益,通常有很多主体有权、多个法院有权管辖,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的地点等。另一方面,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相对宽松,只要找到合理的连结点,普通公民都可以提起。这就便于法律诊所选择在类型、系争利益、处理的难易等方面都相对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提讼,更好地为诊所教学服务。
四、公益诉讼诊所的模式
从拓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出发,结合诊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上述优势,试就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收案、办案等具体问题设想如下。
(一)独立设置与合并设置:公益诉讼诊所的设立模式
目前国内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系是设立一个综合诊所还是设立多个专门的诊所,主要考虑学生规模、师资条件、办公条件、案源多少等因素,公益诉讼诊所是独立设置还是合并设置也要考虑这些因素,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在于:将模拟课程的内容与公益诉讼结合起来,为诊所学生参与公益诉讼做好理论和经验的准备;指导老师可以集中精力于公益诉讼的研究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指导效果;可以对外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快速获得社会关注和认可。因此,条件具备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诊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但是限于诊所规模等条件的限制,多数院系并不具备设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诊所的条件。那么,将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法合并,设立部门法诊所也是一个选择。例如,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16]49公益性是环境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环境法诊所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收案范围,兼顾普通的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使在综合诊所内,有意识地拓展公益诉讼案源也将具有积极意义。
(二)发现案源与受理案件:公益诉讼诊所的收案模式
公益诉讼诊所在案件来源上以主动发现和发掘案件为主,这一点区别于普通法律诊所的收案模式。公益诉讼诊所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特点,鼓励学生主动出击,积极寻找公共利益受损害的事实,研究其可诉性和诉讼途径,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这应当是公益诉讼诊所收案的主要模式。例如,很多地区的环境污染长期存在,但出于各种原因无人提讼,诊所学生就可以寻找合适的理由,选择合适的被告和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普通法律援助虽然也可以主动寻找受害人,但核心问题的决定权仍然在当事人,而公益诉讼基本上可以摆脱当事人的约束,发现并创造案源。当然,在有公民或者组织愿意提起公益诉讼,但需要法律帮助时,公益诉讼诊所也可以派学生以人身份参与公益诉讼。这样的收案模式就与其他法律诊所没有大的区别,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诊所辅的案源渠道。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C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146-02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现状的分析
中国法学教育一贯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即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这是由于传统法律观点认为:法律是独立存在的规则体系,如果人们能够对它进行正确理解和运用,便可以达到解决复杂社会问题。在此思想指导下,法律教育便采用首先是条文的法律,接着是对法条的注释,最后便是通过案例的分析,以使同学们能够运用。在此模式下,国际经济法教学现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教学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1.同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缺乏统一性。国际经济法不仅是为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必修课,而且也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为不同专业学生开设的“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却不同。
2.其他相关课程部分内容重复。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广、涉及内容多,其中有些内容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内容有所重复。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内容与经济法有所重复;其他内容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也有重复现象,使得有些内容在不同的课程中重复讲授,既造成教学资源的大量浪费,也使学生产生厌学心理。
3.教科书内容陈旧和版本差别大,跟不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有的教科书出版时间较早,部分内容陈旧。有的教科书注重理论部分的研究,对国际经济法的实务问题则较少涉及。有学者提出“借鉴美国国际经济法教科书体系,确立国际经济的公法定位,适当分离国际商事交易法和国际经济规则法,打破传统国际经济法教科书模式,阐释跨国经济公法的公法原理,贯通国际经济法问题流程,构建权威的跨国经济公法教科书体系。”
(二)教学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缺乏创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基本上还是采用教师讲授、学生记录的传统方法,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这种主要围绕课程的基本理论、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有关概念的构成要件、特征、性质及相关学说等内容进行讲授的教学方法长期以来一直为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者所采用。一般认为,以此方式所传授的知识比较系统、全面,层次分明,便于记忆。不过,由于其存在考核重点不是学生的应用能力而是其记忆能力,不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而仅仅使之习惯于被动学习,形式刻板枯燥而缺乏创新活力等问题而饱受诟病。
2.教学方法中工具使用不够充分
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主要还是依靠黑板教学,较少使用投影、录像等现代化教学工具。有的教师虽然使用了多媒体技术授课,但课件制作比较简单,没有起到多媒体教学的目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内涵和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涵
诊所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教育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法律诊所”中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1999年,诊所法律教学项目开始在我国酝酿,2000年秋季,7所重点院校的法学院共同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截至目前,国内至少11所高校开设了此门课程。法律诊所教学也从一个教改项目正式成为法学院的一门选修课程。短短8年的时间,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截至2008年3月27日,已有79所法律院系参加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诊所式教学方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四种:角色模拟教学、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以及综合运用前三种方法。在课堂上,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种情况,如庭审辩护、上诉辩护、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在这些课程中,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站在不同角度上去分析、理解或就不同的角色进行扮演,并通过思辨,激发灵感,提出创造性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在模拟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会频繁地提出作为一名律师所必须面对的诸多复杂的问题,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学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以角色模拟教学、单独指导教学、合作学习教学、反馈教学评估教学、阅读教学等方式为主要教学方法,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途径,将教学活动置于社会实践的背景之下,通过在实践中的互动式学习,达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结合。”
三、角色模拟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设计
(一)角色模拟教学法的内涵和特点
角色模拟教学法是“体验式”或称“情景式”教学理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体现。模拟是“在假想环境之下真实行为的能力”。角色模拟教学法是让学生按不同角色置于某一虚拟的或真实的场景之中,通过角色的处境、背景,在设定的、可供控制的场景、情节中给学生以实际锻炼的机会。
角色模拟教学法的特点主要就是参与性和合作性。其一参与性要求角色扮演者充分了解情况,在各自的立场上据理力争,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听取他人意见的习惯,展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态度。这种方法是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其二合作性学习是角色模拟的又一个显著的特点。建构论倡导者布拉菲认为:“合作式学习过程中学生之间的交流起着主要的教育作用,一个人通过加入、联合和批判性地考察别人的观点来学习,通过互动有可能产生各种新的见解”。
(二)角色模拟教学法具体实施设计
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被告和法官、仲裁员、WTO专家组专家等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种角色扮演法有利于向学生揭示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要求。
实施这种方法的一般步骤是:
1.选择案件素材。首要的任务是案件的选择,案件的选择应当与授课内容和授课目标紧密结合,应当具有现实性、客观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提供资料但不预设答案,为学生提供充分发挥的空间。案件可以是虚拟的、精心设计的,教师结合专题需要进行案例设计,也可以是真实的、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WTO有关最新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等)。
2.组织材料。由于模拟中有不同的角色,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指导教师需要准备角度、立场、特征、内容不同的材料。材料组织工作应当严密、细致、完备,很多WTO案件是以英文为载体的,需要教师对其关键词认真校对,还可以准备一些与案情相关的背景文件、证明材料等。
3.分配角色,合作团队意识的训练。根据案件的情况,角色进行分配,特别安排学生观察员角色,主要是观察和记录,并在角色模拟之后对各方的表现做出分析和评价。角色的扮演者可以由教师指定,也可以通过推荐、抽签或根据个人意愿等方式确定。
4.进入场景。学生以自己的角色开始演出,此种演出不同于戏剧,无需事先排练,是每个参加者以其角色的立场直接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在学生扮演角色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某种原因使扮演过程暂停下来,这时教师要及时引导、指导,并更换学生,这样既可以使更多的学生参与,也可促使学生交流体会。
5.反串角色。每个角色在准备自己的论点时,须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因此,反串角色可能使讨论的问题更加全面、深入。
6.总结。教师要以仲裁者的身份,总体上分析模拟活动中的问题。在分析时,容许学生继续以自己的角色立场适当提出异议,教师解释。总结的目的是使学生从切身的体会出发,活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达成一定的共识,而实现教学目标。
四、结语
关键词 法学 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加快了民主法治的建设,对法学人才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各个高等院校都对法学教育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总结,深入研究实践教学。然而,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依然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革新和完善。
1 我国现行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1.1 培养目标不正确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研究生以及博士等教育的规模与日俱增,甚至出现了市场饱和的状态,投入过剩。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时由于社会各个阶层对法律人才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法学本科毕业生只会机械地背诵法律知识,而不能处理复杂法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乃至解决法律问题,他们早已不是法学高级专门人才,法学培养目标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缺乏时代性。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制度成为衡量法学学生的标尺,很多高校过分重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毕业走向工作岗位以后实践能力差。
1.2 教学内容偏重规范知识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都是以传授规范知识为核心,教学内容侧重法律理论,教师授课也局限于对法条含义的解释。法学教材通常比较固定,而法律法规却是不停地制定修改更新,教学内容经常滞后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及时地反映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教学内容轻实务、重理论,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学校没有重视人文知识的重要性,大多数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家司法考试上面,而其他知识的学习比较少,难以培养具有人文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以事实知识为主导地位,很少关注法律价值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者的人格修养。
1.3 教学形式拘泥于课堂灌输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主要是讲授式的班级教学方式,研究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还比较少。课堂教授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始终,虽然有利于学生快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但严重制约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单一的教学方法造成学习资源、学习方式等方面的片面化,不仅导致学生在法学学习过程中的枯燥无味,而且无法适应个性化的学习和多样化的培养目标的实现。而且现代的法学教学模式都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师生之间缺乏互动和交流,学生很难与教师之间产生共鸣,教师也不可能满足每个学生的需求。
2 法学教学方法的革新
2.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现代高校普遍采用的法学教学方法,而且也是比较流行的实践教学方法。学校可以在第四或者第五学期开设模拟法庭课程,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修够学分。学生要将自己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充分运用到模拟法庭中,了解法庭庭审的程序和基本要求,熟悉庭审规则,及时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互相讨论和学习。通过自身的实际演练,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模拟法庭实验室的投入和建设,为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营造法庭氛围,进行真实演练,让学生切身体验到庭审过程。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根据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型来选择案件,让学生掌握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
学生在模拟法庭准备阶段,应该根据自己的特长选择角色,合理分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认真设计案件过程,法庭辩论等环节,在正式的模拟庭审时中,指导老师不能打断学生的模拟程序,让学生独立完成演练,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模拟法庭庭审结束之后,在场旁听的学生可以对学生团队的表现进行评价,最后由指导老师对各个团队以及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打分和总结。参加模拟的学生也应该根据老师的点评和自己的感受进行总结,理论分析,写出心得体会,巩固所学知识。模拟法庭的考核就应该是学生代表和评判教师的综合评定,对模拟案是否专业性、模拟者是否思路清晰、组织工作是否恰当、模拟者的衣着、语言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定。
2.2 假期实习
假期实习是学生深入法律部门,接触现实法律问题,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学生有机会接触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了解和熟悉基本的法律案件流程,了解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深化对实体法的理解和掌握,加深法学理论的学习。由于我国大多数高校安排的实习都是毕业实习,不仅造成学生毕业时的就业压力大,无心参加实习,有的甚至不参加实习,忙于找工作;也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发生冲突,实习单位在短时间内不能接受大量的学生参加实习,严重打击了实习单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校也无法提供充足的实习岗位,很多实习单位没有发挥监管和培养责任,影响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因此,学校应该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和资源,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联合校外各单位共同建立教学基地,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去学习和锻炼。同时,学校应该改变传统的集中实习的做法,按照不同的阶段和计划提供实习岗位,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实习时间,分阶段实习。实践教学不能间断,连续安排在每年之中,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最后,还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测评体系,对分散实习加强管理,定期考核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表现、实习日志等方面,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完美地结合起来。
2.3 法庭旁听
法庭旁听也是开放式的实践教学方式之一,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程序,旁听结束后,学生与法官、指导教师以及同学之间进行交流,写出个人心得体会,并提交法庭旁听报告。法庭旁听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法律训练,学生在旁听过程中,可以领略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官、公诉人等各个角色的表现,加深对庭审程序的了解,增强学生对司法审判的感性认识,提高对法律学习的兴趣。学校可以在当地的法院建立实践基地,加强与实践基地的沟通和联系,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和课程需要,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选择适当的案件,组织学生参加旁听。学校要及时公告案件开庭审理的信息,这样一来学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来选择旁听案件,避免枯燥乏味。当然,法庭旁听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指导教师应该将旁听规则提前告知每一名学生,遵守庭审纪律,认真旁听,分析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法庭审判程序上的优缺点,撰写旁听报告,并将旁听纳入到期末考试的考核范围之内。
2.4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及时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比较晚,法律援助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支撑,应该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的事业中去,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法科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而且有助于他们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培养职业道德。高等学校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招聘志愿者,深入社区,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服务社区居民,锻炼志愿者的社会实践能力。同时,法律援助可以与“三下乡”活动相结合,在乡下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了解农业、农村、农民。此外,校园开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适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案件,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诉讼能力,还可以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学校可以在校内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实现无偿公益服务,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列入教学计划,学校也要提供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基地正常运转,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参加法律援助的学生应该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任务,热情对待当事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并对学生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考核。
2.5 法律诊所
法律诊所是20世纪5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学方法。法律诊所的理念就是把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相结合,以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为基础,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亲身经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由于各方面的因素限制,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还处于萌芽状态,高校没有足够的经费来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师资投入也十分不够。笔者认为,法律诊所教育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它应该包括角色模拟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等。学校首先应该建立校内真实诊所,接待真实的当事人,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教师承担最终的责任。其次,学校可以建立校外真实诊所,依托一定的法律机构,学生在法律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进行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法律诊所课程可以安排在第五或者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法律案件中去,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培养自己的法律操作能力。
3 结语
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我国的法学教育通常侧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法律实务方面的培养,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满足社会生活的发展需要。革新法学教学方法,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我国法学教学的发展方向,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韩颖.大学本科法学教学方法剖析[J].中国冶金教育,2013年增刊.
[2] 徐晓玉.法学教学方法初探[J].三江学院学报,2010.6(3).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要明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硕教育的关系,必须弄清两者在培养目标和要求上的异同。
(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提出来的[1];同时,该计划也是在现有法学教育已具规模、但质量急待提升的大背景下推出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类别的增加,法律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问题日趋明显,如法律人才培养与实际工作的联系不足,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2];法学教育的大众化难以适应法律职业日益精英化的要求,……适应国际化要求、能处理国际纠纷和跨国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奇缺[3];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低端法律人才供过于求,高端人才却相当短缺[1]。基于这一背景,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1]: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探索“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进教学方法改革。从该计划的这些内容、背景和相关资料来看,其主要目标应在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所谓“高层次”指本科以上层次;“高素质”强调德才兼备、综合能力强;“复合型”强调多学科背景和适应特定行业需要的能力,如从事医事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医学学科背景,从事专利法务的应具备一定的工科背景,从事涉外法务的应当具有很好的外语交流能力;“应用型”强调实践能力。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要求一般应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高层次”,教育部虽未明确提出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也能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1]等,都将“卓越法律人才”定位在硕士层次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定位关于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4];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5];在职法硕———“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实践型、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务人才”[6]。比较这些规定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目标与要求,不难看出,两者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7],只不过后者更加明确强调分类培养,即强调根据不同实际部门的需要培养各类卓越法律人才[2]。
总之,笔者认为,法硕教育应该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当然,这一计划也应当将本科阶段的教育纳入其中通盘考虑。
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培养的实践审视既然法硕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与要求的主要载体,那么目前高校法硕教育离该计划的目标与要求有多远?下文将结合湖南省几所高校近年来法硕教育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法硕教育的状况第一,办学已具规模。迄今,湖南省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有四所,即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2008-2010年各法学院法硕招生总数分别是:湘潭大学504人、湖南大学590人、湖南师范大学383人、中南大学379人[8]。根据各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师资队伍情况,具有指导法律硕士生资格的高级职称教师(限全职,下同)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5名[9],湘潭大学54名[10],湖南师范大学43名[11],中南大学29名[12]。2008-2010年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法硕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4.4个,湘潭大学3.1个,湖南师范大学3个,中南大学4.3个。如果算上每个导师每年指导的法学硕士生,这些比例将会发生变化。仅从2010年各法学院招收的法学硕士生来看,招生数分别是:湖南大学60人,湘潭大学171人,湖南师范大学91人,中南大学59人;高级职称教师与该年法学硕士生的比例分别是:湖南大学1∶1.3,湘潭大学1∶3.2,湖南师范大学1∶2.1,中南大学1∶2。这样总体来算,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每年人均新增指导的硕士生数均在6人左右。三个年级的硕士生加在一起,各法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人均指导的硕士生在18人左右,考虑到每个教师每年还要指导本科毕业生或博士生,应该说,指导数量已基本达到教师精力的极限。如果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各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师生比。第二,分类培养模式初显[13]。
目前,各法学院除了针对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的不同情况,设定了不大相同的研修方向和课程外,尚未制定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和模式。但值得一提的是,湘潭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14],中南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15]和“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16],湖南大学开办“IT法律与知识产权”培养项目[17],推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整合校内学科资源,以期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对三类法硕生的培养上,中南大学和湘潭大学根据法律硕士的不同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研修方向,如中南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等六个方向,为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商事法务等方向。湘潭大学为法本法硕设置了刑事法、民商事法、行政与经济社会法等方向,为非法本法硕设置了金融财税法、中非法律合作、知识产权等方向,为在职法硕设置了司法与行政方向律师实务等四个方向。两校为不同的研修方向开设了不完全相同的选修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择业方向确定研修方向,选修相应课程。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则在选修课中提供了可供学生选择的学位方向课。第三,“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已具雏形。各法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聘请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等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硕生的校外导师,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为每个法硕生安排校外兼职导师,并明确其职责,定期组织他们召开座谈会、见面会等。二是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如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选派教师到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挂职锻炼,中南大学也将选派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三是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中南大学还对全日制法硕生实行了较为特别的“双导师制”[18],即“学习导师+论文导师”制,第一至第四学期,为每个法硕生安排一名学业导师;第五至第六学期,学生可以另选论文导师。之所以要为全日制法硕生安排学业导师,一是让他们尽快进入学习状态;二是让他们与法学硕士生平等享用教育资源。第四,实践教学环节全面展开。目前,各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实践教学:一是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二是模拟法庭训练;三是校外司法认知实习;四是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五是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各校实践教学途径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各校实践教学学分要求不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践学分与总学分的比率分别是:10∶65、18∶62(知识产权方向的为12∶63)、15∶70、6∶54;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对在职法硕选修实践课程的学分要求分别是8与15,而中南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在职法硕生没有选修实践课程的要求。二是各校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时间要求不大一样,如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湖南大学对全日制法本法硕学生要求的实习时间分别是4个月、6个月、2-3周。三是对模拟法庭训练和校外司法认知实习的要求宽严不一、规范程度不一。实践中,有的法学院还采取了一些特别的做法加强实践教学,如中南大学法学院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共同选择一些有教学意义的案子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司法实务的校内平台[19]。
(二)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我省四大法学院虽然在法硕教育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仍然有一些差距。一是分类培养模式不够明确,办学特色不够明显。各法学院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三类不同的法律硕士,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并且有的法学院进行“学院与学院共同培养”模式的尝试,但总体而言,在针对不同行业法律事务的需求、结合各自学校学科优势,制定实施各有特色的分类培养模式方面,仍显不足,使得各法学院办学特色还没有充分体现。如有的法学院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但在法硕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充分利用本校的工科优势设置相应的课程,聘请本校相关学院的教师授课;有的法学院虽然与本校其他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研究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但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培养相应方向的卓越法律人才,具体方案还未明确。另外,各法学院虽然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但在与特定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联合培养上,还没有找到切入点。这些使得各法学院的法硕教育还难以“生产”出“品牌产品”或曰“特色产品”。二是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尚待增强,校外导师兼职授课的制度尚未形成。目前,从各法学院师资的整体情况来看,校内教师实务经验存有不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各校都非常强调教师科研[20],发表文章、获得课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教师的职称升等和岗位津贴的多寡,形成了不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的倾向,使教师必须将主要精力用于学术研究,无暇积累实践经验[21]。各法学院虽然派了或将派一些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但能获得这种机会的教师毕竟很少,所以对教师队伍整体实务经验的积累作用目前尚不明显。同时,虽然各校也大都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员做兼职教授或兼职导师,但由于对他们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缺乏相关制度,兼职教授的作用仅限于偶尔作个讲座,兼职导师的作用仅限于提供实习机会,鲜有校外兼职教师定期讲授特定实务课程的情形,因而对各法学院整体师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作用目前还不大。三是实践教学制度有待完善。各法学院虽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硕生制定了不同的实践教学方案,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司法认知实习,由于法硕生一般都是自行联系、分散实习,但由于指导约束机制不到位,学生实习与不实习,随意性较大,实习效果并不理想;更主要的是,由于对实习内容、方式和目标等的要求不够明确,校外导师的责任心不强,有的学生没有得到应有的锻炼。另外,法本法硕生在现有实习模式下进行司法认知实习与本科阶段没有什么区别。关于各校法律援助中心的诊所教育,由于缺乏经费、指导教师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还难以发挥其促进实践教学的应有功能。四是教学方法难以适应需要。目前,各法学院法硕生每门专业课的课时一般都比本科生相同专业课的课时少,教师要在更为有限的时间内讲完相应课程,必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由于各法学院不少教师要同时给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硕士等不同类型、层次的学生开设课程,限于精力和现行的教学科研考评体制,他们往往难以针对不同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本科生来对待,使用相同的教案,不善于利用学生多学科背景、社会阅历较丰富以及自学能力强等优势进行教学,结果只能通过减少教学内容以“完成”课程教学。有的教师把法硕生当成法学硕士生对待,仅仅讲授课程中自己深入研究过的内容,使得法硕生难以获得系统的专业训练。在授课方式上,有的法学院法硕生的专业课程基本上都是大班授课,学生相对较多,教学班人数最多的超过百人,因而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无法进行有效交流与互动。上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硕教育质量的提高,法硕生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离“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全日制法硕毕业生,一方面,其法学功底可能不如法学硕士生深厚,甚至不如法学本科生;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比法学本科生也没强多少,而他们专业复合型的优势由于没有得到很好地培养与开发,一时还难以体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制度的完善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完善法硕教育制度,实际上就是这一制度本身在其原定目标下的改革、提升与完善问题。结合我省法硕教育的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法硕教育,强化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各法学院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有逐步收缩的趋势。同时,在当前和今后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教育的双重挤压下,法律本科教育难以继续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法硕教育地位凸显应是大势所趋。有专家也曾指出,应逐步压缩法律本科和法学硕士教育,扩张法律硕士教育,使其成为我国今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2]。截至2010年,我国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已从1996年的8所增至131所,高校之间法硕教育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争夺有限优质生源,各法学院应进一步调整办学思路,高度重视法硕教育,将这一教育作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考虑,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二)明确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三种类型的法硕教育即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和在职法硕教育将同时存在,考虑到这三类法硕生的知识背景不同,各法学院校可以在加强与实践部门、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培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培养模式,突出培养特色。同时,应结合各校学科优势、资源优势,在培养适应不同行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方面下大功夫。对于非法本法硕,建议进一步借鉴美国J.D.(Jurisdoctor)教育经验,在三年基础学制的前提下,前两年半时间用于法律专业课程学习,压缩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为半年,甚至可以取消毕业论文写作,将三年时间全部用于法律课程的学习,这样可以促使他们花更多的时间夯实法学功底。同时,结合他们的本科专业尽可能多地开设不同选修课程供他们选择,使他们向专业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发展,如对本科学金融的,设置金融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计算机的,开设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本科学医的,开设卫生法、医疗事故鉴定等课程供他们选择。对于法本法硕,在两年基础学制的基础上,建议第一年时间用于在本校其他学院如医学院、软件学院、金融学院等选修相关专业课程,再花一年时间选修相关法律专业方向课程即可,不必写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既充分利用了所在学校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培养适应各类实际部门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避免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混同。对于在职法硕,应重在法学理论素养的提升。
(三)鼓励校内外教师双向流动,锤炼“双师型”师资队伍法学教师尤其是部门法学教师应该像临床医学、土木建筑、软件开发等应用性很强的专业教师那样投身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笔者在美国访学期间,所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70余名教师大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的经验来源于两种途径:一是在成为教师前,在法院、律所、公司、政府机关等单位已有较长时间的法律实践经历;二是在成为教师后,由于有学术休假制度和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在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同时,学院还聘请了法院、律所、公司等实务部门中的160余名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讲师(part-timelectur-er),并定期承担特定的课程教学任务[23]。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适度淡化目前的科研“高压”态势,鼓励教师兼职从事实务,促使教师从教学科研型向教学实务科研综合型转变。同时,要用好用活校外兼职教授、导师制度,严格校外聘请制度,宁缺勿滥;协调、理顺与校外兼职教授、导师所在单位的关系;明确校外导师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他们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
近年来,国外备受青睐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走进中国,在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逐渐推广。诊所法律教育(Cl inic alLeg alEduc at ion)是在吸取案例教学法精髓的基础上,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诊所形式,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这种模式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其自主学习的意识,引导其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①它始创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现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改革趋势之一。新闻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新闻每天发生,日新月异,新闻报道随时可读、可听,采写编播中无不要求记者要有法律意识、尊重他人人格权等合法权益的意识,生活中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例随时可以成为新闻法教学中的典型案例,甚至学生在平时的新闻写作训练中、在BBS论坛上都会涉及新闻法的问题。所以,完全可以在新闻法教学中引入诊所法律教学的理念,借鉴其方法改进我们的教学。
在借鉴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基础上,针对新闻专业学科和本专业的实际情况,笔者在新闻法教学中引入其重案例、重实践的教学理念和问题诊断法,对新闻法教学进行改革,以案例教学、课堂辩论、模拟法庭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开展多样化教学,采用大脑风暴、角色扮演、法律查错以及小组专题讨论并报告等方法,引导学生从实践中学习,培养学习兴趣,强化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这里,对笔者应用这些教学方法的实践及思考做个介绍,以就正于方家。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softe a ching)始创于哈佛法学院,通过个案分析学习法学理论,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了解诉讼原则和程序。
案例分析,一般要讲透新闻法基本原理,如新闻法律关系理论、新闻侵权的责任与构成理论,然后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加深学生对抽象理论的理解。案例分析法着重解剖典型案例,将抽象的新闻法概念、规则、制度等基本理论具体化,不限于就事论事。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要求学生以法律理性人的身份解剖案情,不能带感彩混同于案件当事人,从而影响分析判断的公正性。②
一般情况下,由老师先剖析个案,课后由学生分组搜集案例并讨论,并在课堂上按老师的要求进行剖析。被剖析的案例,要求讲清案由、案件的发生经过、法院的判决意见。新闻侵权案件最好能找到引发纠纷的原始材料,再根据法律规定和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案情,所有材料都以PPT的形式呈现,小组在报告的同时,教师和学生可随时发问,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评价。
例如,笔者在讲到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时,先为学生们分析了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此案从讲解案件起因、点评涉案文章开始,然后介绍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的意见和以抽样调查进行举证的诉讼技巧,再从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具体分析此案是否侵权,最后讲解法院的判决意见,并对法院借鉴沙利文案引入公众人物的先进司法理念予以点评,分析中国在处理新闻侵权纠纷中,司法理念的进步。课后,布置学生分组查资料,分析广州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报》案、张铁林诉周璇及《成都商报》案、湖南株州擦鞋作家案,并要求分析个案时要与中国第一、二次新闻侵权浪潮③中的一些典型个案进行对比(如李谷一诉汤生武及《声屏周刊》案、海灯法师案),通过这一系列的分析,“新闻真实、公众人物、公正评论、微罪不举、特许权”等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跃然而出。
进行案例分析法,首先应着重引导学生对新闻法律理论和司法理念的理解,使学生在理顺新闻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新闻事件或纠纷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准确适用法律。其次应着重引导学生理解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把握解决权利冲突的价值取向,寻找解决权利冲突的平衡点。最后,应着重引导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形成法律思维习惯,养成公平、公正分析新闻事件或纠纷的中立作风,并在分析过程中增长案例分析的技巧,促进新闻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角色模拟法
角色模拟法也是国外诊所课堂中常用的教学方法之一,它通常设计一些复杂疑难的情节,把学生带入一个虚拟的假定情景中,让学生直接去面对问题和冲突,独自去处理、解决矛盾。这种方法做起来的难度比较大,对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很高。
这种方法通常有两种形式:模拟辩论赛和模拟法庭。
当前新闻法制很不健全,争议点较多,所以可以将理论界正在争论的某一问题交给学生辩论。例如,隐性采访能否合法化的问题、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问题、转载媒体是否该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等。讨论分正反两方,分组对抗,各自阐述己方的观点。采用分组对抗法,要提前公布讨论内容,根据学生意愿分组,让学生有较充分的时间查阅资料、分析问题、形成观点和设计方案,做好充分的准备。
学生对法庭往往具有神秘感,因此,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能让学生体验实战的感觉。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书记员、律师、证人、记者。由于出庭的人数不能多,各组只能派代表出庭,其余学生庭审前参与本组的案情分析与讨论,开庭时只能坐在旁听席上。记者组的学生要负责采访,模拟撰写法制新闻报道。
角色模拟法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使学生在角色模拟过程中把抽象的新闻法理论具体化,在角色模拟中清楚地认识到新闻法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用处、表现和在不同情景中的特定含义和意义。这种方法,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缩短教学情景与生活实境的差距。
三、法律查错法
查错法是笔者受“发现法”的启发,并针对新闻专业的学生而设计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锻炼他们的法律思维。“发现法”作为一种严格意义的教学法是美国认知主义心理学家杰罗姆•S•布鲁纳(Jerom e S.Bruner)在《教育过程》一书中提出的。这种方法要求学生在教师的认真指导下,通过自己主动的探索和学习,“发现”事物变化的因果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形成概念,概括出原理或法则。在这个认知学习过程中,学生能够同时体验到“发现”知识的兴奋感和完成任务的自信心。这种兴奋感和自信心可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
查错法首先要求学生发现问题。教师要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兴趣,引导学生讨论这一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另外的问题或学习其中的知识点。为此,笔者在开课初就给学生布置下作业:要求同学们平时带着法律意识和批判的眼光读新闻,从新闻报道中检查法律错误,在期末结束前,每人至少查出一个问题在课堂上与大家分享。
刚开始,很多同学对这种查错法有畏难情绪,但享受到其中的快乐后都很踊跃,课堂气氛也很活跃。比如,有同学指出:2006年1月11日某报一则标题为《非法驾培遭罚不服两度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判决》的新闻标题中使用了“两度上诉”一词。这个用词犯了法律性错误。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上诉的判决不能再提起上诉。第一次称“”,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还有同学发现,一些媒体甚至在法治时评中也会犯法律常识的错误,如把“拘留”说成“拘役”,把“扣留”说成“拘留”,把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说成“学习”,把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称为“罪犯”,把“罚款”写成“罚金”,“缓刑”写成“缓期”,“侦查”写成“侦察”,等等。
在查错的过程中,往往能带出一系列的法律知识,老师可据此做进一步的解析。
四、追问法
追问法是笔者在“提问法”基础上的拓展与强化。“提问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向学生提出问题,在提问中促使学生思考问题、回答问题。“追问法”则要求学生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力求分解问题,并把握关键问题,从而发现新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是老师继续提问,也可以是学生发问。老师应鼓励学生提问、反问、互问,让学生在回答问题或互问互答中分析问题的疑点、难点,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追问过程中,教师必须针对学生的问答情况,引导、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背景思考问题,引导、启发学生对同一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思考,使问题在多维思考中被反复强调,问题的难点、疑点也在多维思考和回答中清晰起来。
2006年7月初至9月3日,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侵权案在中国由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案演变成一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笔者及时组织学生对此案进行讨论。我们首先在课堂上讲解案情经过和影响,然后从各个不同角度为专题小组学生设计论题,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资料、分组讨论,并在下一次上课时接受老师和其他同学的提问和追问。在这次讨论中,事先设计的问题有:富士康案的报道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报道?法院在立案、查封财产上有没有错误?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律规定有没有瑕疵?第一财经报社申请参加诉讼可以吗?法院可以追加报社为诉讼主体吗?如果可以,报社应该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是被告还是第三人?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恶意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富士康案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滥用诉权……小组同学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台下不时还有同学继续发问。
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也是讨论问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形成良性互动,学生成为教学环节中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老师在这一过程中相当于主持人的身份,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引导问题的讨论方向和角度,将一个问题演化出几个甚至几十个有关联性的问题组、问题群。在这种相互交流的气氛中,可以培养学生在追问的压力面前保持冷静的心理素质,有条不紊地问答问题的表达习惯,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及当众表达能力与多维思考能力。老师对学生的各种见解,即使其观点或方案不合理,也不要轻易否定,而应及时表扬其独立思考的精神,尊重其独创性,并鼓励其大胆讲出设计思路,并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认识问题的性质、确定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同时,在这种讨论的过程中,学生大胆的假设和敏锐的思维常常也会给老师很多启发,老师可以从中体会到教学相长的快乐。
五、文献检索法
作为一门课程,新闻法的实际授课时间很少,一学期的时间不可能教会学生今后所需要的所有法律知识,而且当前的新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现在学习的法律知识远不够今后复杂的新闻活动所需。掌握法律文献检索的方法,就能够迅速了解最新的法律信息,掌握法律资源。因此,很有必要向新闻学院的学生讲授法律文献检索法。
检索的法律文献范围包括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属于检索的范围。学生要了解法律信息的分类和常用文献检索工具的类型、结构及其使用方法,特别是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索引、文摘、书目、年鉴等。通过文献检索法,学生可以熟练查找法律资源库和各种网上的法律信息,提高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
六、社会实践法
新闻传播专业的学生毕竟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也没有必要要求他们大量参与法律实践,所以,我们往往通过组织他们亲历开庭现场的方式参与社会实践。
在旁听开庭过程中,学生能感受到法庭的庄严和法律的尊严,感受到抽象法律的具体化和神圣化,强化学生对程序正义的理解。这种对法庭和法律的直接体验,是课堂和书本无法替代的。学生在法庭上不仅要感受这种法律氛围,还要锻炼自己以一个新闻记者的身份和眼光观察法庭上当事人及其人或辩护人、法官、书记员、法警、旁听者的表现,了解庭审程序和秩序,记录诉辩内容。在允许的情况下,庭审结束之后,我们还常常邀请法官讲解一些诉讼程序问题,接受学生的提问,或让学生模拟采访。
除了旁听法庭审理,还可组织学生对社会的一些案件进行采访报道,以此提高学生对新闻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和运用。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注释:
①杨宗科:《立法诊所项目教学法的探索》,省略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编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国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