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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议书

时间:2023-01-09 17:28: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京都协议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京都协议书

第1篇

碳金融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是指所有与碳减排有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与低碳能源项目相关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担保、咨询服务等活动。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Kyoto Protocol)。《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997年通过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变化的里程碑,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京都议定书》设定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①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如果这三种机制根据所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来源分,碳金融市场可以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配额市场所对应的交易机制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配额市场目前最具有代表性就是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及配额交易政策框架(EU-Emission Trading Scheme,英文简称EU-ETS,),EU-ETS减排机制下配额分配,首先是由欧盟委员会设立一个总配额,分配到每一个国家,然后再由每个国家设置自己的分配计划,具体分配到每一个受限排放企业,每个受限排放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就是“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Allowances,简称EUAs),欧盟规定EUAs在排放贸易机制中是允许借贷和储存的,这就使得企业间国内或者跨国的“碳交易”非常活跃。有多余配额的企业可以出售配额这种“碳资产”用于套利,而配额不足的企业可以购买配额,由于交投活跃,EU-ETS迅速成为配额市场中的主导者,2008年,EU-ETS交易总量为919亿美元,占配额交易市场比重达到99%,占全球交易总量比重为73%。

项目市场的交易几乎完全是由《京都议定书》设立的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的,根据不同的履约机制,项目市场又可细分为JI市场和CDM市场。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是《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确立的附件I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具体来说,就是指附件I国家之间通过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进行合作,通过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或具有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如植树造林),将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义务;同时从转让这些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的发达国家的“分配数量”中扣减相应的数量;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立的,允许附件I国家为实现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I国家进行项目级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非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可持续发展和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最终目标的实现,从而达到附件I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从而履行这些发达国家自身的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的机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配额,或者依靠自身努力减排的成本比较高昂,而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低廉。因此,CDM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达到了低成本减排的目的。而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项目合作中,获得资金和技术的支持,由此发展本国经济,促进国内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碳金融发展状况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逐渐创造出各种基于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全球的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99亿吨跃升至49亿吨,增长五倍之多;成交额达920亿欧元,比2005年增长近九倍。目前,国外碳金融发展主要特点有:

1. 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制度已初具成形,并且全球交易平台开始运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碳交易所主要有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英国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的澳洲国家信托(NSW)。同时,各国先后以立法形式对碳交易和碳金融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如欧盟颁布了《排放交易指令》,德国制定了《节省能源法案》(2002)、美国颁布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2009)。而且为了解决市场分割问题,2008年2月18日,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 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共同建立的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蓝色未来(Blue next)开始正式运作,这是《京都协议书》碳排放配额的首个交易平台。

2.市场交易较活跃,市场参与主体广泛,特别是金融机构的介入做大市场规模,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国际组织、公募基金、交易所、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企业甚至个人都参与到碳金融交易之中。世界银行专门成立了碳金融业务部门,各国政府也通过设立碳基金的方式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交易所在提供碳排放交易平台的同时,积极创设金融衍生产品,围绕碳减排权,欧美金融机构在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创新试验,一些金融机构还针对私人投资者,推出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和追踪EUA期货的零售商品。被称为“碳资产”的减排项目也成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投资重点。投资者以私募股权(PE)的方式在早期即介入各种减排项目,以高风险期待高额回报。国外金融机构,包括私人资本的参与,加快了碳市场的流动,扩大了市场容量,使碳市场日益成熟。

3.金融创新较发达,开发出种类较为丰富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国外比较成熟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天气衍生产品、绿色贷款、环保期货、互换合约、环保基金、巨灾债券、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碳交易保险、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等。如巴克莱资本于2006年10月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在2007年推出了与欧盟碳配额期货挂钩的理财产品。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并不需要承担义务,所以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基于CDM项目的交易。2001年,内蒙古龙源风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投标荷兰政府的CERUPT减排购买计划,拉开了国内参与碳金融的序幕。目前,国内为了适应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积极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2009年6月18日,北交所与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逐步发展,2006年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首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IFC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则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为止国内惟一一家“赤道银行”。北京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也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以研发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项目的绿色信贷产品。国家开发银行等也探索出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各种创新融资方案,如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

但是,总体而言,与国外碳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碳金融发展还比较滞后。一是碳金融制度和碳交易场所刚刚建立,基础设施很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且基于项目的交易,尚未开展标准化的交易合约和金融服务,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主要体现为绿色信贷对低碳产业的支持和对高碳产业的限制。二是碳金融的参与主体不发达,与碳排放规模不相适应。我国碳基金数量有限,规模较小;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认识肤浅,分析、评估、控制低碳项目风险的能力较差;中介市场不发达,缺乏从事CDM项目的评估和开发机构;企业对碳金融的认识和需求较少。三是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滞后,种类和数量较少,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因此,争取在全球碳金融领域的主动权已是刻不容缓。

(一)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制度

首先是加强交易平台的建设,培育碳交易市场体系,完善我国低碳交易市场建设。要让碳排放这种稀缺的资源体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市场。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几个地区性的交易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这种状况导致碳交易偶然性很大,价格低、数量少,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碳交易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其次是制定交易规则,完善市场结构,扩大市场规模,不断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适时推出碳交易衍生工具,逐步增加交易主体和产品种类。最后是要积极培育中介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碳交易,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的功能。

(二)推动金融创新,丰富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

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三个层面:项目层面、商品层面和碳金融市场层面。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而中国碳交易市场还停留在项目层面上。碳金融发展的不足及其相关产品的缺失,不仅使得我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上定价权旁落,而且造成相关企业利润流失,并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加强碳金融研究,鼓励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设计各类标准化交易合约,开展碳掉期交易、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开发碳金融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碳信用证交付保证、风险对冲产品和各类联动衍生产品。提供碳经纪人、CDM顾问、财务顾问和行业资讯等金融服务。培养中介市场,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资低碳行业,鼓励民间资金投资和孵化作用。设立专门的生态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和低碳行业。

第2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会计;CDM项目

一、基于CDM项目的原始碳排放权概述

(一)碳排放权交易

因为有了《京都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各国的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碳排放权交易也就是碳减排购买协议,合同一方通过支付获得二氧化碳减排额,用于减缓二氧化碳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且标。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分为两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我国由于主体交易市场尚不具备而进展缓慢: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排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此类典型的交易为CDM项目交易。执行CDM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核证减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级市场进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权交易。随后与核证碳减排量挂钩的碳期货、碳期权等碳排放权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也相继面市,形成了与碳一级交易市场挂钩的相关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本文仅就前者进行探讨。

(二)CDM项目

《京都协议书》构架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碳减排”贸易机制(ET)。其中CDM机制建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CDM项目的碳减排交易。据统计,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2 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的58%以上,居世界首位。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能够成功注册一个CDM项目,就意味着能够通过出售减排量而获得额外的收入。 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一个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并且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告、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的签发等主要步骤。由此可见,CDM项目通常投资回收期较长、初始投资额大、交易成本难估计、风险较高等特点,这都给参与CDM项目的中国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会计核算难题。

二、基于CIB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确以与初始计量

对于中国参与CDM项目的企业而言,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这一资源由于CDM机制的实施具有了价值,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又由于其获得会付出各种代价而具有价值,因而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一)碳排放权的经济性质

在CDM机制下,企业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被称作商品可买卖的是执行CDM项目所产生的经核实减排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即CERs,它既不是有形产品,也不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既不是技术转让合同,也不是货物买卖合同。因此文章认为企业由于投资CDM项目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或企业的存货。

1 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存货

工业制造企业进行一般的项目投资是指生产性资本投资,是企业投资生产活动所需的资产,如机器设备等,其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是生产产品以备出售实现价值,因此一般项目投资生产的产品在会计上确认为存货(即库存商品)。存货的特点一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二是存货为有形的实物资产。

企业投资CDM项目是企业为获得CERs而投资的,如同存货的库存商品一样,CERs是为了出售。但CERs与存货不同的是CERs没有实物形态。因此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2 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拥有的目的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碳排放权是CDM项目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与无形资产类似。但是对于我国参与CDM项目的企业而言,与发达国家购买CERs不同,其持有CERs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出售,这与无形资产不同。因此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操作建议 借鉴“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会计处理,投资CDM项目的企业应独立设置“碳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碳排放权。由于CDM项目能否或者何时能够给企业产生预期未来经济利益,以及成本能否可靠计量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CDM项目的成本费用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才能够确认为“碳资产”,否则应该当期费用化。

1 确认为“碳资产”的条件

CDM项目在先期投入进行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后。须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然后由联合国交易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核查,得到许可后才有资格将经核实的碳减排额CERs进行交易,在企业与CERs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后才能实现CDM收入。因此,企业只有在CDM项目通过EB注册后,方可证明碳排放权的价值,只有能够给企业带来收入的碳排放权方可确认为“碳资产”。

2 设立“CDM项目成本”科目 在CDM项目投资过程中交易成本可能高达20-25万美元,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如项目搜寻、估计减排量、准备技术文件、东道国批准、环境评价等;还包括监测费、核查核证费、调整收益分成(每年CERs收入的2%)、管理收益分成等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同时我国规定企业的CDM项目收入国家获得65%的收益。企业只获取35%的收益,因此对于企业的CDM收益目前国家实行免税优惠。因此对于CDM项目的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

企业可设立“CDM项目成本”科目核算CDM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发生CDM成本费用时,通过借记“CDM项目成本”进行汇总,相应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会计科目。若CDM项目在EB注册成功,则CDM项目的成本应该资产化。全部转入“碳资产”;否则CDM项目的成本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三、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由于当期我国企业投资CDM项目主要进行的是原始碳排放权的交易,受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环境的限制,企业大都采用的是固定定价合同交易方式(中国发改委规定CERs的最低价格是8欧元/吨),因此与发达国家进行碳衍生品交易不同,不适合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由于碳排放权的稀缺性以及人类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碳排放权的价值有自然增值的属性,因此文章认为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和后续摊销等后续计量问题。

四、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碳排放权有关的下列信息:CDM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信息、CDM项目的相关成本费用、CDM项目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CDM项目的收益、外币折算方法、CDM收益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第3篇

如果一百多人在漏水的船上讨价还价谁该往外多舀水,那是明摆着的蠢,事实上没人会这么干,连船土那最自私最的人,也会拿出最大公无私的精神拼命舀水的。

但是事情如果再复杂一点,就会有新鲜的现象了。如果船上的人算计一下,在这条船沉没前,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安全抵达港口,危险属于下一船乘客时,有很多人就会停下来安静地欣赏海景了。

哪怕这条船在抵达港口前的确会沉没一部分,比如灌满一个叫“马尔代夫”的船舱。其他舱室的人,基本上都会无动于衷。

更复杂的是,如果这条船超重,需要乘客们把身上的金银细软抛下船的话,扯淡就来了。穷人们说,富人钱多经得起糟蹋你先扔,至少得再扔40%;富人则说穷鬼你那堆破烂儿又沉又不值钱你先扔;穷人说我扔也可以,但你富人得拿出年收入的0.5%~1%,即3000块补偿给我,还得教会我发财致富的秘诀;富人说你做白日梦吧,老子已经一年白给你100块了,多了别想,你救的不是我是你自己。

穷人说老子才刚坐这船没两天。你们富人坐好几年了,生生把新船坐成了破船,现在多出点血是天经地义的;富人说以前天杀的知道这船是会坐破的,再说如果不是我们富人天天捣鼓这船,你这帮农民今天还在刨地球,能懂航海术、看西洋景?今天这船要沉了也是我们发现的,要不你们这帮穷人淹死了都不知道咋回事。

淡还没扯完,眼见船越来越漏得厉害,于是船客们聚到“日本房间”,穷人们靠着人多强行通过了一份《京都协议书》,要求富人赶紧扔东西,穷人却可以不扔。最富的富人米利坚说,这是明显的仇富嘛,天下哪有这道理,俺不玩了。穷人说你一家最重,负担就占了全船的近1/5,你不扔谁扔?米利坚说我的东西是最重,但也最值钱。俺以全船1/4的值钱物件才占了1/5的重量,凭啥我扔?你们看看那叫发展中的穷鬼,以不到3%的价值也占了近1/5的负担,为啥不让他多扔?

发展中一听急了:穷兄弟们别听他的,这船是大家的,你米利坚就是东西最多最重,这船也属你坐的时间最长次数最多,看啥?凭啥?你凭啥?

为了尽快把淡扯完,船客们最近又在一间叫“丹麦”的房间开了一个会,最重大的成果是形成一份《哥本哈根共识》,这份有所有船客签名的共识说:“我们都发现并且承认,这船在漏水,而且是会沉的。”

这份共识发表后,船客们纷纷接到恭喜电话,表扬他们表现出了高超的政治智慧,并且坚定地捍卫了国家利益。

选自《视野》

第4篇

发展绿色金融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属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对绿色金融的内涵和作用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外绿色金融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绿色金融;碳交易;环境保护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和作用

(一)绿色金融的定义目前绿色金融的定义在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践看,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其投融资决策中,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来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产业调整,以实现良性发展。

(二)绿色金融的作用绿色金融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加快金融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改善环境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1.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绿色金融能为发展绿色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有助于引导公众投资行为和社会资本流向,推动企业从事绿色生产经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使得经济发展方式从过去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向技术创新、结构优化转变,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加快金融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绿色金融也有助于推动金融业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推出有助于金融机构实现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由于绿色金融重点扶持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企业为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优惠和政府部门的财税优惠,就需要满足绿色金融的节能环保要求,加大环保技术创新力度,改进生产条件和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和废物排放,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因此,绿色金融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和设备升级,引导企业更多地投资于绿色节能产业,有效规避环境风险。4.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一方面,绿色金融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企业;另一方面,以节能环保为融资条件,客观上可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的环保行为。以绿色信贷为例,银行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并实施优惠利率,对高耗能、污染企业实施贷款限制或惩罚性利率,通过差异化企业融资成本,调节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

二、国外绿色金融实践及经验

在国外,更多的使用“碳金融”这一概念,是由《京都协议书》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京都议定书》共形成了三种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ER)。

(一)形成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又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前者为管理者在市场中对排放配额进行分配,市场参与者买卖配额;后者为买方从卖方买入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获得碳减排额。碳排放市场衍生品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衍生品的多样性增加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满足了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是全球主要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体系,主要包括以期货为主要交易品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和以现货为主要交易品的欧洲能源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首个北美地区自愿从事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交易机构,目前已覆盖航空、交通、电力等十个行业。

(二)拓展金融机构业务目前国外绿色金融产品种类主要包括:个人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投资产品、环境融资租赁服务、提供直接融资支持、绿色信贷政策等。其中,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源于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指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相关政策,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制定的一套金融行业基准,旨在管理和评估与项目有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表1反映了国外代表性银行的绿色信贷的具体表现。

(三)制定法律法规国外在绿色金融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准则不断完善。1980年,美国出台“超级基金法案”,要求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促使银行关注和防范因信贷投放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2001年,英国制定《气候变化法》,成为首个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入法律的国家;澳大利亚在2007年加入《京都协议书》后,制定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和《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成为绿色金融法规中的典范。

三、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的理念逐步得到实施与推广。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已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但均只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引导绿色金融长期发展,规范社会行为和各方权责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二)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较低,金融主管部门的政策目标也主要集中在限制对“两高一资”和促进节能减排等短期目标的实现上,而金融机构本身也尚未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其业务经营中,还未建立起与绿色金融相配套的制度,对企业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也大多浮于表面,缺乏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同时,对绿色金融业务缺乏经验和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

(三)信息沟通机制不畅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客观上要求有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2007年,我国已文件,要求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从目前情况看,央行征信系统所涵盖的企业环保信息范围还很窄,且由于环保信息与企业获取贷款挂钩,企业存在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使银行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

(四)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实践主要依赖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较少,从而影响了绿色金融发展。银行在发展绿色金融实践中缺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且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不够,进一步延缓了绿色金融发展速度。目前,绿色证券、保险、信托的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难题,相关的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也没有切实具体的政策可供参照执行。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由于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众,环境管理涉及环保、能源等部门,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有效落实环境责任,建议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在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相关法律,要求金融机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对信贷企业环境风险通过信息披露、口头问询、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处罚力度。

(二)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应包括绿色信贷市场、绿色股票市场、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基金市场和绿色中介服务市场等。针对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扩大市场参与主体。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深入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二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特别是加大对衍生品的研究和实践的力度。三是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为绿色金融提供服务。

(三)建立绿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发展绿色金融,需要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建立绿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包括政府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企业环境信息、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企业贷后行为信息等,通过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保障绿色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天大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财贸经济,2011,(10):38-46.

[2]张藏领,王小江.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瓶颈期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5,(24):58-61.

[3]翁智雄,葛察忠,段显明,龙凤.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对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6):17-22.

[4]易金平,江春,彭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4,(5):81-83.

第5篇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温室气体;碳会计;发展;评述

一、引 言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国际机构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1997年12月通过的《京 都议定书》则是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里程碑之一,该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人类历史上首次 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其四种减排方式的选择、“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 三大机制等一系列成果为今后各国减排承诺的顺利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针 对2012年 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后京都”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 化大会产生“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 明确议程;[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在丹 麦首都哥 本哈根召开,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3]其中,我国第一次以 约束性指标的方式 宣布,到 2020年,中国单位GDPCO2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除此之外,其他国家也纷纷公 开了其减排承诺或方案。① 由上可见,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自然灾害的频发,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 注的核心。也逐渐引起了会计学界对京都协定书框架 下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碳排放与交易等特定环境问题之会计处理规范的重视。特别是政府 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4次会议公报的和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召开,[4] 使得国际会计学界对碳会计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期。

二、全球气候变化下的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理论探讨

(一)排污权会计与碳排放及交易会计

温室气体中的主要成分CO2,作为全球气候变暖的首要因子,已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 相关机构的关注。但是,就目前国内外环境会计学的研究进展来看,虽然在公司社会责任( Lantos,2001;Matten and Crane,2005;Shank,et.al.,2005;PJCCFS,2006)、可持续报告(EC , 2001; GR,2004;Amalric and Hauser,2005; KPMG,2005; GRI,2005; FEE,2006; Mock,et.a l., 2007)、环境会计(Mathews,1997 and Adams,2004),以及环境报告和财务业绩(Wadd ock and Graves,1997; Orlitzky,2001; Hopkins,2005; Jones,et.al.,2006)等方面皆有 大量文献和著作可供参考,但除政府(DPMC,2007; DEFRA,2007;EC,2007;IPCC,2007)或相关 非营利组织的报告外(NGOs such as CCE,2007; ISO,2006;IGCC,2006;RGGI,2007;WBC,2007) ,目前尚无专门学术期刊对京都协定书下企业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需求、会计处理及风 险披露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在会计学术界,如ICAEW等专业团体也开始在考量NGOs的相关研 究成果,但是其却未能对CO2信用证等在资产负债表内的确认进行研究。

因此,最初关于CO2排放配额的处理主要通过排污权的排放交易机制来实现,②即一 开 始就被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进行探讨。而对排污权会计规范而言,欧盟、美国及日本等国 均出台或过相关的草案或指南,故实务界对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处理也主要是依照排污 权的不同属性分别进行资产或负债确认并入账。其中,又以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 2003年的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和IASB 2004 年的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最为典型。[5]前者试图为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全面 的会计规 范模型,但由于其草案可能影响到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排污权收益及遵循成本确认等原 因,最终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2007年2月,FASB了排污权会议声明,提出了一个解决 排污权交易会计的全面指南,包括初始确认与计量、利得确认和递延、报告主体的使用意图 的影响、购买排污权、费用及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成本分配、列报及披露等方面。从内容上 看,FASB已跳出了FERC委员会文件的束缚,和IASB观点相接近;后者试图规范总量-交易模 式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但是,IFRIC 3存在着先天性的致命缺陷: ①资产(排污权)和负债(排污权支付义务)的成本计量基础与IAS 38不一致;②递延收益 (政府补助金)和费用(排污费用)的计量基础存在差异;③在后续计量上存在着复合计量 和报告模式,收益和费用不匹配等问题。因此IASB不得不于2005年6月废止IFRIC 3。 吸取 教训后,IASB在新项目中与FASB通力合作,重新系统设计会计准则,旨在提出包括CO2 排放在内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模式。[6]可以说,这些草案或规范的出台,有效 地促进了 各方对包括CO2等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及管理上的规范,为单独碳会计规范的奠定 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理论进展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了一些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外,现有学术文献 还极少提及其会计处理及财务报告等问题。但随着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及披露的日益关注, 有学者开始指出,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碳会计事项不应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框架内 ,而应同时设置一个类似于社会责任会计中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确认和计量; 有学者将碳固及鉴证也纳入其中,认为企业的碳账户在排放市场中进行交易前,须由胜任的 第三方进行独立鉴证;[7](697-717)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将CO2排放与交易会计理 解为碳经营会 计(Carbon Business Accounting),即在全球温暖化的趋势下,企业如何进行成本管理、 风险回避和确定碳排放交易的战略发展方向。[8]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将 与碳排放 、交易及鉴证等一系列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CES Accounting),正式标志着 其作为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环境会计分支受到国际会计学界的关注。

从国外文献的最新研究进程看,碳会计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与 交易相关的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与交易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与交易相 关的信息披露、与碳排放与交易相关的成本管理和战略发展等。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 会计主要涉及碳汇(Carbon sink)的资产确认和碳源(Carbon source)的负债确认,对此 ,国际会计准则等皆可提供指导依据。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 ,碳排放与交易会计有必要针对其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损失作出反应。这种或 有事项或不确定事项,需要会计人员在概率估算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以负债或其他方式 在报告内客观及时反映。事实上,相关机构和行业已经开始积极地披露其相关风险,全球最 大的投资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碳披露项目(CDP)旨在促进机构投资者和企业管理 层就气候变化开展对话。[9]与此同时,气候公告标准理事会(CDSB)也了气候 公告标准 理事会报告框架公开草案(修订版)及结论基础。此外,随着ISO 碳生态足迹制度的标准化 、日本温室气体排放计量、报告及披露制度、英国查尔斯王储发起的可持续会计项目的推进 ,[10](488-498)从而使得企业日益关注于表外碳信息披露问题,其非财务信息逐 渐向财务信息方面展开,并逐渐形成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除碳排放与交易事项在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确认、计量及披露外,对碳排放与交易成本的核算 、管理及战略决策也十分重要,因为它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财务业绩、股东价值及经营战略。 对此,Ratnatunga、Balachandran 等教授提供了两种可进行成本核算的工具。[11] (499-534)其一, 从环境成本会计角度提供一个合理的核算框架,即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废弃物成本及 循环利用成本中,对与CO2排放交易相关的成本予以分离,然后再归类累计;其二 , 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成本核算方法也可对其进行准确计量。当然,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会对企 业财务造成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有必要对其进行成本效益的综合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

同时,Ratnatunga and Balachandran 教授进一步指出,在企业环境经营管理过程中,除碳 排放的成本管理以外,其应将CO2排放、交易与企业战略成本管理(SCM)和战略管理 会计(SMA)结合起来,以形成一个更有效的CO2排放与交易综合管理框架。[12 ](333-355)随着CO2排放及交易事项的扩展,使得碳会计与其他相关会计基准的关联也愈加紧密。 其一是碳减排认证和CO2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如在京都议定书的CDM框架内,各国 企业纷纷制定CO2排放削减计划。如COSMO石油公司通过CO2吸收证书等对碳排放 削减量进行认证,并在企业年报内予以反映;还有企业通过海外植林的方式,从而获得CO 2排放权(碳权)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而获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业务不仅与碳会计 相关,更与生物资产会计准则相挂钩,因此,专门会计规范的缺失使得企业对该事项又难以 准确和合理。其二是与再生能源相关的碳会计处理规范。随着绿色电力认证制度、RPS法案 制度及再生能源制度的导入及推广,与其相关的碳会计理论规范和实际处理的影响也日渐增 大。以英国施行的RPS制度为例,新能源的每年度交易价格不断变动,导致RPS所对应的削减 成本也不断变动。对此,英国排污权交易组织(UK-ETG)在其讨论稿和英国会计准则13号中 对此作了初步规范。由于RPS证书与CO2交易之间关系较为紧密,但 由于RPS证书流动性较低,与碳权交易在账户开设、信用额转移及账户信息披露等方面又具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RPS证书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开始受到欧美及日本等国的重视, 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范出台。

三、评述与借鉴

梳理当前研究文献,笔者认为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规范及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碳排放和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一方面,AASB 141、EITF03-14、FA SB 153及撤回的IFRIC 3等规范对其均有所涉及,但实务中,公司并无完整有效的规范可以 遵循;另一方面,目前虽有较多国际大公司对CDP作出积极反应,但在信息披露上仍存在较 多问题,特别是在认知度和价值维度方面;[13](719-746)(2)如何将碳排放和交 易会计规范与其相 关的准则进行协调?例如,树木等因碳固(Carbon sequestration)职能被认为是碳会计中 的重要资产之一,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生物资产,又与IAS 41、AASB 141等会计准则相挂钩。 因此,如何与其他准则的协同则十分重要;(3)在现有会计体系下,如何进行碳排放与交 易的有效成本管理和战略决策?目前大多数企业仍采用传统成本会计体系,对碳排放和交易 相关成本的剥离难度较大,因此,如何在现有会计体系下采用某一合理手段对其进行核算和 比较分析则十分关键;(4)市场对公司碳披露与碳管理的反应如何? Johnston et al.等 研究者发现美国SO2排放交易机制下,市场对公司的排放配额具有价值正相关性,[1 4](747-764)表明 对投资者而言,其更多的是将排放配额视为一项资产。鉴于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有必要深入 了解公司在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碳排放交易机制时的价值相关性,因为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而言,相关实证成果可更好地为高质量的碳会计标准出台提供借鉴和基础。

从前可知,国际会计学术界对碳排放与交易会计的研究发展很快,已逐步在形成概念框架, 而我国还刚刚开始此方面的研究。从另一角度来看,面对2020年的减排承诺,我国的减排任 务十分艰巨。因此,国内会计学术界应积极 规划,及早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在探究碳排放与交易会计规范时,须着重解决三个方面 的问题:(1)加快实现环境财务会计体系与FASB/IASB的逐步趋同,为我国碳排放与交易会计 体系奠定相关基础;(2)培育碳排放与交易会计所需的公允价值准则规范及其市场环境;(3) 着眼于准则体系的前瞻性,积极研究与碳排放与交易会计规范相关的配套准则,提高各个准 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显然,这一切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研究者而言,皆任重而 道远。注 释:

① 美国:温室气体减排17%;欧盟:排放量减少20%;德国:2020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 0年减少40%;日本:将排放削减25%;俄罗斯:减排40%;印度:温室气体排量较2005年减24 %;巴西:排放量在预期基础上减少36.1%至38.9%;澳大利亚:比2000年减排25%;非洲国 家 :拒绝讨论碳排放交易,寻求650亿美元环境赔偿;岛国联盟:呼吁发达国家提高减排至45% 。

②其机制主要分为排污信用交易(Credit Trading)和总量-交易机制(Cap&Trade)两种。 前者旨在提供排放者一个自动减量的诱因,允许参与者将所达成的减量卖给其他需要减量的 排放者,其排放削减信用(ERCs)可用于交易或储备。如美国得克萨斯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 制等;后者通过政府在一定区域、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的污染源设定排放上限(Cap )及削减计划时间表,由此通过设定排放总量和分配额度让参与其中的企业或机构自由交易 。如美国SO2排污权交易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等。

主要参考文献: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R/OL]. [1998].

[3]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R/OL]. [2009-11-26].

[4]IPCC. IPCC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Climate Change 2007[R/OL]. [ 2007-11-17]. ipcc.ch/ publications_and_data/publications_and_data_re ports.htm.

[5]IASB. IFRIC Interpretation No.3, Emission Rights[R].2004.

[6]IASB. Emission Trading Schemes, Latest Revision[R]:04 June 2008.2008.

[7]Jan Bebbington,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 Carbon Trading:Accountin g and Reporting Issues[J],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 2008.Vol17,No.4.

[8]Janek Ratnatunga, Stewart Jones. An Inconvenient Truth about Account ing: TheParadigm Shift Required in Carbon Emissions Reporting and Assurance[R], Americ 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 Meeting, Anaheim CA.2008.

[9]ISO. ISO 14064-3:Greenhouse Gases--Part3: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 e for th e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Greenhouse Gases Assertions[R], Geneva.2006.

[10]Anita Engels. The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An exploratorystudy ofhow companies learn to account for carbon[J],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 ociety,2009,(34).

[11]Larry Lohmann. Toward a different debate in environmental accountin g: The ca ses of carbon and cost-benefit[J],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2009 , (34).

[12]Janek T.D.Ratnatunga and Kashi R. Balachandran. Carbon Business Acc ounting: The Impact of Global Warming on the Cost and Management Accounting Profession[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Finance,2009, Vol24, No.2. [13]Ans Kolk et al., Corporate Response in an Emerging Climate Reg ime:T 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Commensuration of Carbon Disclosure[J],European A ccounting Review,2008, Vol17, No.4.

[14]Derek M. Jonston et al., The Value Relevance of Greenhouse Gas Emis sions All owance:An Exploratory Study in the Related United States SO2 Market[J],Europ ean Accounting Review,2008,Vol17,No.4.

The Accounting Issues on CO2 Emission and Trading unde r Global Climate Change: Development and ReviewZheng Ling, Zhou Zhifa ngAbstract:Due to massive CO2 emissions, it makes the issues ofglobal climate change more severely now, and also presents a significant financi al impacts and accounting problems to enterprise.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ati onal accounting academia, relevant agencies and associations take theoretical re search and practical discussion about accounting treatment guideline of CO2 emis sions and trading, and made a series of progress. This article not only describe s the accounting and transaction processing, related efforts and the latest rese arch achievements of CO2 emissions and trading by current international researchinstitutions and researchers, but also lists the

第6篇

构建企业绿色物流,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从理论上看,开展绿色物流,一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需要构成危胁的人类活动过程。早在1987年国际环境与开发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有的未来》的研究报告中就提出,当代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有利于下一代环境的维护及其资源的持续利用,因此,为了实现长期、持续发展,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我们的自然环境。由于物流过程不可避免的要消耗能源和资源,产生环境污染,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相违背,于是绿色物流便应运而生。绿色物流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构造了物流与环境之间相辅相成的推动和制约关系,可在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环境与物流共生。二是实现经济与生态平衡发展的需要。物流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它既包括物质循环利用、能量转化,又含有价值转化与价值实现。因此,物流涉及经济与生态环境两大系统,理所当然地架起了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联系的桥梁。传统的物流管理恰恰没有处理好二者关系,只是片面注重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从而导致社会整体效益的下降。经济效益主要涉及目前和局部利益,环境效益则关系到宏观与长远利益。绿色物流的提出,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以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生态学为基础,深刻揭示了经济行为、经济关系与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内在联系,为谋求在生态平衡、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条件下生态与环境的最佳结合及协调发展开辟了途径。三是生态伦理学的客观要求。生态伦理学要求人们对物流过程中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反思,从而激发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义务感。为了自身更健康地生存与发展,为了千秋万代的幸福,人类应自觉地维护生态平衡,这是时代赋予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人类对自然应尽的义务。绿色物流正是从生态伦理学中获得了有力的道义支持。

从实践上看,构建绿色物流,是企业获取发展新机遇的重要平台。其一,它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绿色物流的本质在于保证企业物流活动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日益恶化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要求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放弃危害环境的生产经营方式,建立包括绿色物流在内的绿色生产经营方式。只有如此,才能被社会所接受,才能为公众所认可,在市场竞争中才能超越对手。反之,必然被淘汰。其二,它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塑造良好的企业形像。如今,人们对企业的认可和评价已不仅仅凭借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而越来越关注企业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对资源的利用状况,对环境的保护程度,正在成为影响企业形像和声誉的重要因素。其三,它是入世后我国企业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的重要措施。随着资源的日益紧缺和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为了保护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与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议,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1992)、《工业企业自愿参与生态管理和审核规则》(1993)、《贸易与环境协定》(1994)、《京都协议书》(1997)等。这些法律、法规、协议要求企业必须对自己生产造成的污染负相应的责任,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加入世贸组织后,世界市场大门已向我国敞开,但“绿色壁垒”却增高了。我们只有构建绿色物流体系,使出口产品达到进口国的绿色标准,才能被国际市场所接受,也才能真正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权利。

那么,如何实现企业绿色物流呢?

第一,选择绿色供应商。物料采购与供应是物流的始端,其绿色状况,对后续环节影响极大。因此,构建绿色物流体系,须首先控制住源头,选择绿色供应商。绿色供应商的主要标志是:供应的物品在使用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用后易于回收、复用,采用绿色包装,通过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

第二,开展绿色运输。具体方式有:(1)开展共同配送。共同配送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员、物资、资金、时间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消除多余的交错运输,取得缓解交通,保护环境的明显社会效益;(2)采取复合一贯制运输。复合一贯制运输是指吸收铁路、汽车、船舶、飞机等基本运输方式的长处,并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商品运输的一种方式。由于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可以减少包装支出,降低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货差;它克服了单个运输方式固有的缺陷,有效地解决了由于地理、气候、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种市场环境差异造成商品在产销空间、时间上的分离,促进产销之间紧密结合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效运行;(3)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由供需双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方式,可以从更高的角度、更广的视野寻求物流合理化,简化配送环节,减少运输车量,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废气和噪声污染,是有旺盛生命力的现代物流方式。

第三,推行绿色包装。绿色包装是指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包装。其主要途径有:(1)努力做到包装模数化。这有利于小包装的集合,便于利用集装箱及托盘装箱、装盘。包装模数化若与仓库设施、运输设施模数化结合,将大大提高商品货物的运输和保管效率,提高物流合理化水平;(2)实现包装大型化、集装化。它有利于实现物资在装卸、搬运、保管、运输等过程的机械化,加快作业速度,减少单位包装物耗,节约包装材料和费用,提高安全系数;(3)提高包装的复用率。如采用通用包装,减少包装物的回返现象;采用周转包装,使包装物能长期使用;开展包装物的梯级利用,即一次使用后可直接转作他用或经简单处理后即可转作他用。

第四,实施绿色加工。(1)变消费者分散加工为专业集中加工,以规模作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如饮食服务业对食品进行集中加工,以减少家庭分散烹调所带来的能源和空气污染;(2)集中处理消费品加工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以减少废弃物污染。如对蔬菜集净化后销售,可大大减少居民垃圾丢放数量和涉及的空间范围。

第五,加强废弃物流管理。一是做到对废弃物净化处理,无论是焚化销毁,还是掩埋,都应该符合环保标准,不污染空气、水源和土壤;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流量。为此,需以废弃物的再使用(回收后再用)、再利用(回收处理后转化为新的原材料)为前提,建立一个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的废弃物回收利用系统。要达到这一目标,企业不能只考虑自身物流的效率化,而应从整个产供销供应链的视野来组织物流,且随着这种供应链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废弃物的循环物流。

参考文献

[1]曾国平 谢庆红《绿色物流:未来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主流》(《经济师》2001,11)

第7篇

【关键词】碳金融;清洁发展机制

一、我国加快发展碳金融产品的紧迫性

随着近年来人类社会的快速进步,大量使用石化燃料所产生的CO2对全球气候影响越来越大,气候变暖、冰川融化、自然灾害频发等严重后果已经给人类发展敲响了警钟。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京都协议书》规定了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金融是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手段,使碳减排成为一种商品,从符合国际认证标准的项目中产生并交易。中国作为最大的碳卖家,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可提供的CDM项目占世界总量的50%以上。然而,目前碳金融市场主导权主要在欧美等国,包括碳贸易中的定价权,及碳金融相关产品的匮乏,导致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上只能将减排下了的碳权以低价出售给国外碳金融机构,无法取得应有的补偿。而在未来中国如果面临碳排放限制时,将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碳金融产品。因此,加快发展我国碳金融产品的迫在眉睫。

二、国外碳金融产品研究

(1)碳贷款。碳贷款指符合低碳标准或节能减排标准的项目贷款,此种贷款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在国外碳金融产品发展的过程中, 政府部门一直是倡导碳减排计划与推动碳金融产品发展的先驱, 通过推出一系列政策支持, 为碳金融产品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其中包括对于符合低碳相关标准或节能利用标准的房屋,购买或支出具有灵活性相关条款。(2)碳基金。国际碳基金是由商业银行、政府机构、私人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类私人参与者通过多种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投资于碳交易所产生的信用证或直接投资于GHG(温室气体)CDM(清洁机制)和JI(联合履约)项目,收益形式为这些项目所产生的碳排放指标或者现金。(3)碳项目融资。碳融资指碳交易的买方通过碳交易而实现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活动。目前国际碳融资是以CDM(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项目为主的融资项目。判断一个项目是否符合碳项目融资包括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要求、项目是否符合CDM项目要求及项目的实施与监测来确定。目前国际上碳项目融资主要有低碳项目融资、风能融资项目、生物能源项目融资等。(4)碳金融衍生品。碳金融衍生品指价格依赖于碳交易及碳金融产品价格的金融工具。碳金融衍生品形态各异包括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但与传统金融衍生品一样具备信用、套保和价值发现功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分为交易所市场和交易所外市场或柜台交易(OTC)。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是规范标准化的碳期货或期权合约,OTC 交易的是买卖双方针对碳产品的价格、时间、地点等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的碳衍生品的合约,如掉期(SWAP)碳金融衍生品。

三、我国碳金融产品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快完善碳金融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和天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但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主要以CDM 及合同能源管理为主开展的业务,业务品种单一、规模小,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碳金融体系。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体系可借鉴EUETS等成功经验,由高能耗行业企业、碳排放权企业、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能源审计等机构参与,在政府监管下构建包括碳金融交易所、交易所外市场。从发展碳现货到逐步建立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体系。(2)推动商业银行大力开展碳权质押贷款业务。我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众多,包括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多个领域,由于处于新兴阶段,未来前景较好,但存在较大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对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良好地企业设计碳质押权贷款,即以CERs(企业清洁发展机制减排单位)收益权质押给银行申请贷款。对于企业提供贷款后,高度关注企业CERs收益实现形式,从而控制风险。(3)积极发展碳基金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积极开拓碳基金市场,包括针对特殊目标客户根据他们需要开发的专项投资基金和面向普通公众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由于CDM 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审批流程较复杂,风险较大,因此,这类理财产品的期限较长,一般应设计为2~3年,给客户提供的回报率应比同期的存款利率高出20%~30%。(4)发展和完善碳期货、期权产品。期货、期权具有价格发现、分散风险的作用。碳期权是赋予碳购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选择是否以特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碳金融产品或碳金融期货的权利。碳期货、期权产品的推出,不仅可以活跃碳排放权交易,而且可以在分散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的碳排放权价格风险。

参 考 文 献

[1]孙力军.国内外碳信用市场发展与我国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10(6)

[2]汤小明.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现状[J].金融财会.2009(11)

第8篇

内容摘要: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为切入点,阐明了生态危机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和消除生态危机与工业文明道路的路径冲突,提出应构建与生态危机相呼应的生态文明,并尝试绘制了相应的生态文明蓝图以探究生态文明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生态危机 科学发展观 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是生态危机应对与消除的必然选择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会议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出席峰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协议书,这个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生态危机,我们必须以长远的眼光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原有、已有、固有和现有的思维和发展模式,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一) 人类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生态危机

新技术革命以来,人类逐渐掌握了强大的科技和物质力量,改造着旧世界,创造着新世界。跨入21世纪以来的头十年,综观全球发展,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与此同时,人类的生存环境也为此做出了过多的牺牲,而使其千疮百孔。其中人口激增、生态失衡、自然资源短缺等引发的“生态危机”,已对人类的生存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人口激增导致了生态系统的压力增加。人类在地球上生活了三百多万年,在开始的岁月里人口发展非常缓慢;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口增长速度越来越快,迄今已超过60亿。人口增加必须要开发更多的土地、森林、草地和渔场,开发更多的水资源、能源和地下矿藏,从而加剧人类对生态系统的压力。人口问题反映出的人口数量与环境容量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自然资源枯竭性消耗导致生态系统不可逆的“空洞”。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作为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源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自然资源按其物质属性可分为再生性和非再生性资源二类,而 “资源危机”主要表现在非再生资源的污染、短缺、枯竭以及可再生资源的锐减、退化、濒危,其中土壤资源、森林资源、生物资源、矿物资源等问题尤为突出。人类对植被的消耗加速了土壤沙漠化速度,土壤退化和土壤资源流失导致世界人均耕地面积急剧减少。据统计,目前全球大约有30%的陆地发生沙漠化现象,平均每年有600万公顷的土地沦为沙漠,因沙漠化和土壤退化而丧失生产力的土地每年就有2000万公顷(黄顺基等,2004)。当前,全球森林面积每年正以惊人的速度从地球上消失,人类大规模砍伐热带雨林,加速了生物物种的灭绝。据资料记载,石器时代物种灭绝速度为每1000年1种;19世纪工业革命时代,物种灭绝达到每年1种;20世纪中叶发展到每天一个物种灭绝;现在每6小时就有一个物种灭绝。1850年以来,人类已使75种鸟类和哺乳动物绝种,使359种鸟类和297种兽类动物面临灭绝的危险;目前全世界有2500种植物和1000多种脊椎动物濒于灭绝的危险。生物遗传的多样性即所谓基因库,对人类的长远利益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每消失一个物种都将是一个无可挽回的损失(黄顺基,2004)。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已使矿产储备近于枯竭。现代工业国家消耗的矿产资源主要是燃料矿物和金属矿物。矿物资源是属于非再生性资源。这些矿物是经过千百万年的地质运动在地壳中形成的,其数量有限,在人类生产发展的短暂历史时期,它们不能恢复。

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导致了生态系统的急剧恶化。目前,全球最具规模的环境污染主要为酸雨蔓延、臭氧层耗损和温室效应。酸雨不仅腐蚀建筑物和文物古迹,加速金属、石料、涂层等风化,降低林木抗病虫害的能力,还造成湖泊、河流酸化,导致鱼类等水生生物数量减少甚至灭绝;臭氧的减少使更多的紫外线射入地面,导致人类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增加,降低人体免疫系统的保护功能;温室效应引发全球变暖,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据有关部门研究称,如果温度升高超过2.5度,全球所有区域将遭受不利影响,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如果气温升高4度,全球生态系统则将遭受不可逆的损害,造成全球性的经济重大损失。

(二)应对与消除生态危机必须走生态文明之路

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克服负面效应、完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协调、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与和谐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刘延春,2003)。只有生态文明才能够彻底应对与消除生态危机。

第一,生态文明不同于工业文明,它能更有效地应对与消除生态危机。生态危机是工业文明的“衍生物”,工业文明只能使生态危机加剧,人类社会的发展受到生态的制约。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它追求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它追求的是生活的质量而不是简单的满足,它所实现的是人、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与全面发展。生态文明代表着新的文明形态,它意味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价值、结构的重要转变,与工业文明相比,生态文明显然更能有效地应对和消除生态危机。

第二,生态文明不仅能应对与消除生态危机,而且还能促使生态系统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旨在实现人、经济、社会、环境的高度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它能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可持续发展。首先,人类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不断推进生态系统的更好更快发展。其次,人类的和谐、可持续的生态观已日臻完善,并自觉实践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依靠工业文明应对与消除生态危机是不可能的,生态文明建设才能使生态危机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文明蓝图

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生态的保护相协调,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发展不仅要与现存的自然条件相适应,也要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我们保护好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且要求我们通过发展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平衡,实现更高层次的“天人合一”。简言之,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即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是其组成部分(俞可平,2005)。

科学发展观为生态文明提供了根基。科学发展观强调人、自然、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生态文明的制度保证,为生态文明提供法律支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物质支持;加强生态道德建设,使人们的生态道德水平和生态意识不断得到提高,自觉走生态文明之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这就构筑了生态文明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换言之,科学发展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基,只要我们在根基上施加有用的“肥料”,就一定能使生态文明“开花”、“结果”。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绘就生态文明蓝图。纵观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的关系,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绘就一幅多彩的生态文明蓝图。这幅蓝图追求更高层次的“天人合一”,使人、经济、社会、环境真正达到平衡、统一、和谐,人类文明的内涵将更加丰富。人类把追求和平、和谐、发展、生活的质量、环境的质量作为人生的目的。人类自觉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基于自然的承载能力和净化能力,平等地进行有效的生产活动,更加重视资源的代际公平、代内公平,构建全球共享已有资源的道德体系和观念体系。人类在与自然的和谐中实现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实现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统一与生态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的实现途径探究

生态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而要实现生态文明,应当着重从以下途径入手:

构建高品位的生态社会。要着眼于人、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铸造出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天人合一”的生态追求。不断推进社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道路,逐步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构建支撑整个生态发展的格局与模式,逐步提高生态系统整体水平,加强人类社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及生态产业,激发生态系统的整体活力,培育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人文环境建设,提高生态及文化品位,形成人居环境优美、安定祥和的生态文化氛围;启动智能化生态管理系统,加强生态保障设施建设,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经济高效、生态文明、环境优美、人与自然高度和谐、健康安全、社会永续发展、适宜创业及生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品位生态社会(吴凤章,2006)。

构建生态文明的制度保证。只有用制度才能使生态文明的道德与法律地位得到充分的保障。其一,为生态文明立法。发挥立法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约束作用,形成系统性、法规性的文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其二,要出台相应的政策,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生态建设。其三,设立生态与环境保护基金,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其四,构建全民参与、监督、评价的舆论体系。

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低碳经济”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新的产业模式与经济增长点。低碳经济不仅涉及技术革命,还会影响和牵动经济社会变革,并且将是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我们对现有的低端制造产业和产品通过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以及新技术的采用,减少污染排放,提高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产业,达到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产业取代传统低端制造业的目的。

构建有序有力的生态恢复系统,实现生态系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代际平等。我们要自觉进行生态恢复,以保持生态环境与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积极构筑生态恢复系统,使生态及时得到恢复,以构建和谐、有机的生态氛围(叶进等,2008)。

构筑通力合作、共同承担生态责任的观念与措施体系。现有的生态环境已不再是一个人或一个国家所能改变的,为此需要与国际通力合作,构建生态综合治理的“生态链”,从而相互制约,互相合作,共同促使生态环境优化,从而实现高度的“天人合一”。我国率先提出了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届时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此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了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加强生态道德建设,培养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自然观。在全球生态危机下, 生态道德教育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生态道德建设,必须破除“人类中心主义”。首先,要培养崇尚自然,热爱生态的道德情操。采取有效措施将人们的爱美情操转移到生态自然方面,从而使人们逐渐形成崇尚自然,热爱自然的道德情操。其次,在人们的道德良知中增添关爱生命,善待生命的内容。保护生物,不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杀无辜,不断培养“仁爱”情操,使生物的多样性得以保存。再者,要节约资源,勤俭节约,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汲取传统文化的精髓,继续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使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与发挥(刘延春,2003)。

面对生态危机的严峻挑战,依靠工业文明是不能彻底应对与消除生态危机的,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生态危机相呼应的生态文明,才能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顺基主编,陈其荣,曾国屏副主编.自然辩证法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刘延春.关于生态文明的几点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3)

第9篇

一、美国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

美国于1990年修订的《空气清洁法》中规定了,可交易排放许可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美国环保总局(EPA)无偿赠予企业;企业从美国环保总局(EPA)或市场拍卖或者购买;鉴于之前的减少排放美国环保总局(EPA)给予奖励。这体现了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通过分配排放权的方式控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1993年3月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根据《空气清洁法修正案》在《统一会计系统》(USofA)首次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文件(CFR18),这份报告主要是针对SO2,报告列举了排污权分类、价值计量、费用的确认以及排污信息的披露等做了详细规范,但由于企业免费分配的排污权无法在历史成本下处理,根据FERC提出的会计与报告程序,可交易排放许可权应该按照企业的使用目的选择不同的确认项目。FERC首先认为如果可交易的排放许可权是用作补偿当期的污染排放,那么该项许可权应该记录为“存货”,当确定可交易排放许可权用来投资的情况下应该将其计入“其他投资”。FERC指出企业生产产品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污染物的排放。按《清洁空气法案》的要求如果企业要排放污染物就必须拥有有效的可交易排放许可权,这样看来可交易排放许可权的就构成了生产产品的成本必要的一部分。由此推断企业拥有的用于当期排放污染物的可交易排放许可权是企业的一项存货。尽管可交易排放许可权并不具备实物形态,但是具有类似于银行存单的“有形”形态,可以像银行存单存取,许可权确实代表一定数额的未来经济利益。假设没有可交易排放许可权的赋予,企业就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直到1996年Jacob R.Wambsganss和B Rent.Sanford对这份公告做了修正。

200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US))下的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紧急问题工作组EITF(Merging Issues Task Force)对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草案(EITF03-14)进行讨论,希望能够建立一套全面的会计规范模型。工作组集中讨论两个问题:总量――交易机制下排污权是否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是资产,那么资产的性质又是什么?由于这项草案可能涉及到有关事项的会计核算,排污权交易的收益及相关成本确认问题,最终没能将排污权会计处理问题列入议事日程。2004年SFAS15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后,美国排污权交易市场不同有效期排污权交易出现了,FASB成员对其应按公允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争议,实务界也对此提出了异议,2007年2月,FASB不得不再次启动排污权会计项目的讨论,目的是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指南。美国产权法中甚至赋予可交易排放权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并允许其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

二、欧盟各国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

2002年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通过一项会计法规,要求在欧洲联盟(欧盟)国家上市的公司(大约9000家公司),从2005年起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其合并会计报表。EU将IASB在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翻译成欧洲文字,以供欧洲各国讨论使用,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至今没有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各持己见。2002年4月英国天然气/电力市场监管局推出“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并允许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买卖。国际排污权交易协会(IETA)和英国排污权交易组织(UK-ETG)在其讨论稿(Accounting for Carbon under the 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2002)和英国会计准则13号《衍生和其他金融工具:银行和类似机构的披露》中对此交易作了具体的规范。英国查尔斯王子推进可持续会计项目,企业日益关注环境会计相关的披露问题,其非财务信息逐渐向财务信息方面展开。法国企业运动联盟(MEDEF)在对IFRIC作出的《关于排放权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做出回复时认为:IFRIC没有把可交易排放许可权作为存货处理,将无法准确反映可交易排放许可权。之所以将其归入存货的原因在于:可交易排放许可权是可以价值计量的,而且是大批散装并不可记数的;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每项可交易排放许可权都表示若干吨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排放的期限;是在生产过程中将被耗用的。MEDEF认为,可交易排放许可权完全符合存货的定义,而不能仅仅因为这项许可权不具备实物形态就认定为无形资产。

欧洲各国对于排污权会计的研究也十分深入,欧盟各国对于排污权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会计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见解,见表1。

三、日本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

2004年11月日本企业会计基准委员会(ASBJ)发表15号实务对应报告《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2006年7月《ASBJ 9存货评估的会计基准》和《ASBJ 7企业分离的会计基准》的公布,使得《ASBJ 15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不得不进行修改(ASBJ,2006)。修改后的《ASBJ 15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以《京都议定书》为依据,将排污权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按金融商品会计基准处理。ASBJ将排污权按照持有的目的不同分为:以交易为目的持有排污权和自用为目的持有的排污权两种,由于持有目的不同,两者在核算的时候也不尽相同。以交易目的持有的排污权在取得的时候如果是从市场上购入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将排污权计入存货科目,如果是投资者作为出资投入的排污权则按金融衍生工具来处理。在持有期间分别按存货和金融资产的处理方法核算,在会计期末均要进行减值测试,作为存货的排污权按成本与预计售价孰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是金融资产按照金融资产的减值进行测试及处理。处置时,分别按照存货和金融资产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以自用为目的持有的排污权在取得时如果是外购所得按实践支付的价款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或其他投资,投资者投入的排污权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外购所得,如果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平时计算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期末分别按无形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减值测试。处置时按无形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核算。无论如何确认都是将排污权视为一项资产来处理,由于选择不同的项目反映这一资产一方面会影响资产的分类,也会不同程度的影响损益表。在减值测试的时候活跃市场和不活跃市场之间不同也会对核算结果产生影响。

随着《京都协议书》的生效、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哥本哈根峰各国政府的承诺的实践,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数量和规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放大,目前世界各国会计界对这一交易有着不同的理解,会计处理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可供应用的准则和实务操作指南,排污权会计处理是当前环境财务会计领域中前沿。IASB和FASB等机构出台一些排污权交易会计的内容,试图对其相关内容做一揽子的规范,但可行性还要进一步实践加以论证,面对新的情况出现还有待进一步修订。IFRIC 3被撤销后,欧盟、美国、亚洲等企业在实务中的处理各持己见。2008年,美国《财富》杂志从全球500强企业中随机抽出符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行业种类条件的80家公司进行分析,结果如下:38.75%的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了排污权信息,42.5%的公司在管理报告、环境报告、经营讨论与分析等相关的报告中予以披露,剩下约20%的公司并未披露。信息主要集中在会计政策、无形资产、存货和金融资产等项目中披露。从行业角度分析,披露的信息的企业较多集中在能源及电气等行业,主要原因是这些行业与排污权的环境规制密切联系;从地区角度分析,欧洲、北美披露信息的公司较多,主要原因是欧盟EU-ETS,美国SO2排污交易制度、市场较为成熟,而东亚地区的公司不倾向于在表内披露排污权信息,如日本的8家公司中的只有2家公司在F/S、附注中披露。世界各国在探索解决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时候历经挫折,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出炉时间也是一拖再拖,主要是由于排污权会计准则制定是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最终会对不同参与方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排污权会计处理矛盾的焦点是:排污权应该归属于哪一类资产?存货、无形资产亦或是金融资产?(排污权是否应确认环境负债,环境负债与资产有什么关系,资产和负债的如何去计价,后续计量的处理。

参考文献:

[1]周志方、李晓青:《关于国外排污权会计的最新发展进程述评与借鉴》,《经济经纬》2009年第5期。

第10篇

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协议书》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排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减排的目标。由于不同企业的排放量、减排成本不同,一些持有较多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排放权不足的企业。可见,碳交易是实体经济中的排放企业将其碳排放权根据减排成本不同进行的交易,碳交易将原来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气候因素纳入企业的会计体系,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

碳交易支付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或实物交易(如提供减排技术)。因此碳交易实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碳交易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产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与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基于碳排放权的标准的金融工具及衍生产品,于是碳排放权逐渐成为一种金融工具,其价格依赖于金融市场。因此,对于我国参与CDM项目的企业而言,碳排放权应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一)碳排放权的确认原则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本文认为,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但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属于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规定,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如果企业签订的碳排放权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则确认为权益工具;若企业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总规定,企业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确认为权益工具;否则企业应将签订的碳排放权合同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

由于碳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制于发达国家完成所承担减排义务的难易程度,完成减排义务越难则排放权的价格会越高,而一旦发达国家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得以调整,减排义务不需要通过CDM来完成,则碳排放权的价格会降低,因此价格指数所反映出来的市场价格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充分考虑了节能经济发展与未来减排空间的关系及其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该市场价格即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

(三)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适用的会计科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衍生工具”科目可核算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本科目为共同类科目,核算企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或衍生负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碳排放减排指标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按CDM项目的实际支出项目贷记相应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货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相反的分录;CDM项目实际产生碳减排量核证后,终止确认衍生工具,此时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规定进行处理。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实例

[例]欧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与新世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五年内新世界公司实施小水电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向欧洲碳基金转让,转让总量约为5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9美元,实际指数价格高出合同价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享,按年结算。新晨

2006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10美元。

2007年11月1日,项目实际产生温室气体减排量经核证为10万吨,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11美元。

新世界水电开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美元)

(1)2006年11月1日

借:衍生工具450

贷:CDM项目有关支出科目450

(2)2006年12月31日

借:衍生工具25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5

(3)2007年11月1日

交易价格为9+(11-9)/2=10美元

借:银行存款100

贷:衍生工具95

投资收益5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

第11篇

【关键词】进出口贸易;碳排放;广东省

1.引言

近些年来,由于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对于能源的消费迅猛增加,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为了整个地球的未来,国际社会先后召开了“里约会议”、“京都会议”、“哥本哈根会议”等多次全球性气候会议,签订了《京都议定书》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力图找出协调世界各国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利益平衡点。

与此同时,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能源消耗的快速增长以及国际贸易量的迅速扩大导致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急剧增加。如何协调经济增长以及二氧化碳排放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已经成为我国政策当局面临的重大挑战。中国是进出口贸易大国,大规模的进出口贸易一方面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产值和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的能源资源消费和碳排放,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如今中国被誉为新“世界工厂”的情况下,进出口贸易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如何、关系怎样,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文献综述

在有关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的关系问题上,现有的研究集中点都在考察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曲线上,以期检验“环境的库兹涅兹曲线假说”(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是否成立。“EKC假说”是指,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质量的恶化程度就会逐渐加深,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搞得以后,环境的恶化程度就会开始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减弱。贸易会影响库兹涅兹曲线的斜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库兹涅兹曲线也反映了对外贸易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

我国对环境库兹涅兹曲线的研究起步较晚。范金和胡汉辉(2002)对EKC运行机理进行了数学证明,并建立了中国城市EKC。吴玉萍等(2002)、杨凯等(2003)、陈华文等(2004)、高振宁等(2004)和高蓓蕾(2009)分别考察了北京、上海和江苏等省市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EKC关系,李飞等(2009)则运用全国30个省级数据验证EKC关系。任力等(2011)将我国分为东、中、西三大区域,分区域研究了对外贸易密度、人均收入与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几点改进:第一,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量和环境质量差异较大,并不适宜将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而广东省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大省,同时也是碳排放量的大省,更加适合用来分析二者的关系。第二,由于我国统计年鉴中没有提供明确的碳排放数据,所以本文计算出广东省的碳排放量,以克服以往没有单列碳排放量的问题。

3.数据分析

3.1 广东省碳排放总量的计算

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1990-2010年《广东省统计年鉴》中广东省历年的原煤、原油以及天然气的消费量,并且这些数据都已经折算成标准煤。具体的碳排放量公式为:

其中,C为碳排放总量,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量,为第i种能源的一次能源消费量,为第i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的取值见表1。

表1 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①

项目 原煤 原油 天然气

(吨碳/万吨标准煤) 0.7559 0.5857 0.4483

由表1及广东省统计年鉴可计算出1990年-2010年碳排放量和进出口总额的相关数据②。

3.2 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

由于两变量属于时间序列数据,所以对它们进行单位根检验。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显示,二者满足一阶平稳条件。用Johansen检验法对其进行协整检验,结果也显示它们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二者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最后,本文进一步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来确定两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③。由于样本数据小于30个,格兰杰检验容易出现低估,所以本文采用较高的显著水平系数0.2。结果显示,进出口从滞后4期开始对碳排放产生显著影响,而碳排放对进出口贸易始终没有影响。滞后多期的原因可能是从生产到出口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较长时间,这种影响在当期甚至近期都不可能得到全部的反应。

4.进出口与碳排放关系的模型估计

4.1 模型的构建

关于EKC的研究,国际上常用二次多项式和三次多项式(可以包括常数项或时间项)这两种形式做简化研究,根据二次式或三次式中各系数的大小推断出EKC的形状。由于进出口对碳排放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因此本文将分别基于二次多项式和三次多项式构造两个进出口与碳排放关系的方程,以考察进出口对碳排放的影响。

基于二次多项式的方程为:

基于三次多项式的方程为:

其中,代表碳排放量,代表进出口额,代表影响碳排放量的其他控制变量。由于技术进步会使得旧的技术为清洁技术所替代,从而减少碳排放量,因此,本文选择了科技投入与进步作为控制变量,并估计它与碳排放的关系是负相关。由于数据的可得性,我们选择广东省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用ky表示)来间接衡量科技进步对碳排放的影响。

4.2 估计结果

模型估计结果如表2和表3:

表2 估计结果(基于二次曲线)④

lnexim lnexim^2 lnky

-2.5274 0.1048 0.0490

(-5.4702) (6.2369) (0.9180)

调整后的 0.9788

表3 估计结果(基于三次曲线)

lnexim lnexim^2 lnexim^3 lnky

38.6781 -2.8742 0.0713 0.1451

(2.9480) (-3.0310) (3.1020) (2.7383)

调整后的 0.9861

表2中,该方程,即进出口量与碳排放之间呈现正“U”型曲线,说明随着进出口量的增加,碳排量也会持续增加;表3中,,即进出口量与碳排放量之间呈现“N”型曲线,且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N”型曲线反映出碳排放随着进出口量的增长先恶化——然后得到改善——最后又进一步加剧恶化的关系。从拟合优度来看,三次曲线方程的拟合优度也更佳。因此,基于三次多项式的方程模型相较于基于二次多项式的方程模型更为合理。但在两个方程中,科研经费对碳排放的影响都不显著,说明二者之间不存在二次曲线关系以及三次曲线关系。

5.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得到以下结论与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碳排放量与进出口总额呈现正“N”型的特征。这说明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温室气体的排放在一段时间的减少之后,又趋于上升,这与广东省在经济发展与对外贸易发展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与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不(下转第144页)(上接第111页)够重视是密切相关的。另外,广东省经济发达,国际加工代工产业繁荣,但资源匮乏,也会使得生态系统超负荷运转。

第二,科研活动经费的使用对碳排放量没有显著影响。广东省大多数对外贸易都属于外包加工代工业务,处于产业链环境污染严重以及碳排放量较大的下游。这类企业通常在生产过程中缺乏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对环保以及控制碳排放问题投入的科研力度及经费有限。另外,对于碳排放治理与环境保护的科研活动并不是全部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只是总科研经费的很小一部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广东省应该在科研的结构和方向上给予环境保护以及控制碳排放量更多支持,以期经济增长与对外贸易增长更加绿色健康。

第三,通过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加速经济增长以期超越EKC假说倒“U”型曲线临界点,并不是控制碳排放量的最优政策选择。一方面,治理碳排放及污染的成本会随着碳排放量的增加和环境的恶化而递增,另一方面,环境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人类的经济活动会受到环境的限制,环境治理力度和能力的提高也无法再让环境恢复,经济增长也就很有可能无法持续,人们的收入与福利反而会下降。

注释:

①来源于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2006 IPCC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1.1 introductions。

②具体数据如读者有兴趣,可向作者索要相关资料。

③如读者对检验结果有兴趣,可向作者索取相关资料。

④括号内为t统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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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一、碳银行业务特征分析

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

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是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京都协议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国际碳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和自愿交易的发展。配额交易规则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碳交易服务,而自愿交易规则为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进行碳交易服务,以实现其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配额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类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核证减排量(CERS)碳交易。

京都协议促进了欧洲碳金融中心的建设,推动了欧美日碳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2006年以来,国际投资银行瞄准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CDM市场,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碳减排权售价低于欧洲市场价格,欧洲减排权又处于卖方市场,CDM机制的套利机会显而易见。从CER与ERU比较来看,CER具有审批速度快、成本低、手续简单、市场运作较为成熟、投资回报率和流动性高等优势,倍受欧盟投资者青睐。

从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中可见,除世界银行、政府、碳基金组织之外,投资银行数量开始增加。英国标准银行、德意志银行、荷兰开发银行、汇丰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等已经进入我国CDM市场,进一步证实了碳权投资具有以小博大和责任倒置等优势。

CDM项目投资具有以下特点:(1)产生减排量之前,银行不承担减排支付责任;(2)因欧盟碳权需求旺盛,银行获得减排权后即刻转手二级市场交易,体现了高流动性特点;(3)因中国的碳市场制度滞后,国际银行可以无障碍地直接寻找碳项目投资;(4)CDM机制与IET、JI相比较,具有碳投资高回报率特性。

近几年,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表现为:(1)“赤道原则”签约方数量逐步增加。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赤道原则”协助借款人和金融机构解决项目融资中可能遇到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形成了低碳经济项目融资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截至2009年6月,包括荷兰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以及中国的兴业银行等69家金融机构自愿采纳“赤道原则”。(2)利用传统融资方式支持绿色信贷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成立低碳基金或环保基金,直接贷款支持低碳产业的发展。(3)围绕现行的碳排放权配额和自愿交易体系进行融资、碳金融产品创新。以及碳金融咨询服务。

我国碳银行业务仅限于对低碳项目的融资和绿色贷款、环保贷款,体现了我国碳金融发展与国际间的失衡现象。因此,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应当包括:低碳经济的技术和项目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银行理财产品开发、碳贸易产品服务、CDM业务咨询、配额项目型CER和自愿型VER碳权交易等。只有在述及的碳银行业务方面有所创新,我国的碳金融发展才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碳银行CDM项目经营管理

《京都协议书》有三种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IET机制是附件一工业国家之间的碳权交易机制,如:IET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Scheme,EU ETS)中减排补助金(European Union EmissionsAllowances,EUA,或称欧盟补助金),分别在联合国框架和欧盟框架下产生的碳排放标准;CDM机制是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JI机制是附件一国家的投资者对附件一另一国家进行的项目投资减排标准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约定,IET下的AAU、EUETS下的EUA、CDM下的CER、JI下的ERU,以及自愿减排框架下的VER(Volunteer Emission Reduction)均可以作为减排数量进行交易、兑换和减排核销。我国是在CDM框架内开展国际碳贸易。

了解CDM方法学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CDM业务的基础。设定基准线方法学、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监测方法学等内容,构成了CDM项目经营管理的四大组成部分。为确保CDM项目长期的、实际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量,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透明的和可操作的CDM方法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CDM执行理事会(Ex-eeutive Board of CDM,EB),理事会建立了12人方法学委员会。

EB中的12人方法学委员会是联合国CDM项目审批的核心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制定和颁布CDM实施细则、方法学和技术标准;审批和监管CDM项目;委任经营实体等。具体职责包括:决定批准、注册CDM项目并签发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根据缔约方会议的决定和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CDM实施细则;提出小型CDM项目的简化规则;审查和批准CDM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制定委任经营实体的规则,组织审查和委任经营实体并报缔约方会议批准;提出和拟定CDM的各种政策并报缔约方会议批准等;研究涉及CDM项目执行的具体方法学,并负责向CDM执行理事会推荐适合的方法学。 (一)CDM业务申请流程

1.项目识别

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判断项目是否能成为CDM项目。最重要的判别标准是一个项目是否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并且能带来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测 量的长期环境效益。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合理的基准线参考情景排放量相比较。CDM项目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应用已经获得CDM国际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方法学,包括:基准线方法学(Baseline Study)及监测方法学(Monitoring Plan)或者开发新的方法学。

2.项目设计

根据项目资料,完成项目概念文件(Project Idea Notes,PIN)的编写。PIN用于向CERs买家或项目投资者书面介绍项目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够进行分析评价,初步了解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是否可以开发为合格的CDM项目、减排量大小等。通过谈判,最终与买家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ERPA)。在该阶段,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选择适合的CDM咨询公司,以EB适用的方法学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PDD)。PDD主要包括:基准线设定、项目减排额外性的论证、项目边界的合理界定、减排量的估算以及监测计划;项目所在地各相关方面的评估,项目符合主办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优先领域,且通过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项目设计文件是为获得项目东道国CDM主管机构(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y,DNA)批准和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EB)登记注册的基础文件。通过DNA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 Entity,DOE)负责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核实(validation),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资料等等。

PDD和PIN内容区别点在于:PDD关注技术和方法学层面,PIN关注收入、风险等商务层面。企业在进行CDM项目开发中,必须用PIN向投资银行或者碳权买方描述业主项目,以有效吸引买家的眼球。不同的买家对PIN的格式内容要求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PIN。这些工作应委托经DNA授权的有资质的CDM咨询公司、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等制作。项目业主应重点关心减排额采购协议(ERPA)的签定,因为ERPA既是一份明确买卖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商务文件,又是一份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ERPA有固定的核心条款,如:交易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方式、免责、惩罚等。

另外,考虑到计算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异,PDD中计算出的减排量不能全额计入ERPA文书中,项目业主应为实际碳权的交易留有余地,避免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项目业主认为碳权收入额外的,在开发CDM项目时怀疑CO2是否能出口,只要有买家上门认为胜券在握,仓促签约,对价格或者付款条件等考虑不周,最终交割受到限制,造成项目业主蒙受巨大损失;另外,项目业主认为CO2能变现,将PDD预测量全数转入ERPA,最终造成核准减排量无法承诺,交割无望而造成巨大损失。

PDD、PIN、ERPA等设计是碳银行业务咨询服务的基础,也是CDM业务咨询的核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CDM执行理事会经常更改PDD方法学,造成项目PDD等送审资料与EB审核要求不一致,导致CER申请失败。因此,商业银行开展CDM咨询服务,必须时刻关注执行理事会的方法学修订和更改,第一时间获得CDM方法学最新信息是咨询服务的关键。

3.国内报批

准备相关材料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申报时提供的主要材料:PDD、CDM项目申请函、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参与CDM项目合作的资格、CDM项目PDD文件的技术质量、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价格、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可持续发展效益分析等。

CDM项目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出资方、业主名称、类型、地点、预期进度、融资、技术、障碍、环境等十项内容。

4.审核认证及国际注册

合格性审定是经营实体(DOE)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对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根据CDM规则的要求,项目业主应与指定经营实体签订合同,然后经营实体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附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包括:参与各缔约方资格审核;征求和汇总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核;环境影响分析文件的审核;项目活动的额外性减排量分析;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报告审核。基于审定结果和其他意见,指定经营实体对该项目活动的合格性做出评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向执行理事会(EB)申请登记。

5.项目监测

根据监测方法学进行严格的监测,如CO2漏损的可能性,核定CERS的正确性,防范CERs损S失风险等。

6.减排核证

DOE作为减排核审的主体,对项目进行周期性核审,根据企业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数据进行减排核证,证明企业减排监测的合法性。计算减排量并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CERS。

7.签发CERS

EB作为CDM的国际主管机构,审查减排核证报告,签发与核证减排量相等的CERS。

(二)建立基准线

基准线是合理地代表无拟议CDM项目活动时出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情景,是在东道国的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下,可能出现的合理排放水平。确定基准线情景、项目额外性、计算项目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一渗漏)是基准线方法学的核心。通过项目边界内议定书附件A所列的所有气体、部门和排放源类别的排放量,确定CDM项目减排量的基准和进行减排增量成本计算。基准线必须是准确、可靠、低成本和可操作。因此,基准线方法学是CDM项目的核心。 (三)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

项目边界是指地理范围和位置,包括:项目参与者控制范围内减排、渗漏数量可观测并符合CDM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渗漏是指发生在CDM项目界限之外的,由于项目影响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是汇储变化等。

碳捕获与收储(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方法学认为:渗漏主要是由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引起的。上游排放主要是捕获CO2需额外能源引起的,捕获和压缩CO2需要大量的能源,可能相当于10%~40%能源投入,涉及到界定项目边界,如果CO2源不在项目边界内,捕获C2所需能源产生的排放应当作为渗漏。如在统计期中发生渗漏,被监测到的渗漏就会作为项目排放而报告,并从当年的基准线中扣除该 渗漏量。如渗漏发生在统计期后,则为了保证CDM项目的环境整体性,就涉及到相关权责的分担。统计期以外的渗漏核算应适当、透明和简单。计算方法:按设定的折扣率酌减可能的渗出量,如发生渗漏,则取消或更换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或发放暂时核证的排减量。另外,为可能的CO2渗漏设立补救基金和保险,以此分散CO2渗漏风险。核证的排减量持有者应当承担渗漏风险,核减CER数量的责任,或通过市场将责任转手交易。

(四)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

减排量价值关系到CER核准准确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人民币标价的“碳货币”量化分析细则或技术指标,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统一的价值尺度。“碳货币”的流通特性说明,如果CO2减排量不发生市场交易,则CO2减排财务评价价值为0:如果发生CO2交易,则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证的减排量”(CERS)合同指导价格进行计算,目前CO2减排价值为8~12欧元/吨。因国际碳市场价格波动和环境的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不同,CO2交易价格有所波动。参考国际碳交易价格、实施碳资源税征收和国家发改委指导价格等因素,进行CDM项目效益计算是项目业主财务考核的主要因素。无论能否实现市场交易,节能项目产生的C02减排量均具有环境价值。

(五)监测

监测方法应当合适、明确地点、灵活、经济和有效。监测的时限:CDM项目在统计期后发生的渗漏可能导致碳信用的失效,监测应当延长到项目活动的注入和统计期以外,并且在封存点关闭后,项目参与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监测。监测时限和技术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并能反映新的检测结果。

三、CER价格相关性分析

CER、AAU、EUA、ERU、VER价格无套利均衡特性是投资银行涉足碳银行业务的本质。关注CER价格波动规律,是我国碳银行业务客户经理需要关注的焦点。在此,我们采用ECX(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的CER期货价格,并利用EXCEL-VBA进行分析。

通过对2009年ECX的CER日交易期货价格与国际原油、黄金、美国股票市场成分指数、欧美股指,以及我国沪深300行业等日交易指数进行相关性分析,从中探索CER价格相关性变动趋势,为我国碳银行业务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CER与国际原油、中金黄金价格的相关性分析

从相关性数据分析,2009年CER的价格变化与布伦特原油期货(IPE Breut Crude Futures)价格成正相关性,与OPEC价格成负相关性,与西得州轻质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WTI)成弱正相关性,与中金黄金成正相关性。见表1。

(二)CER与美国股票行业指数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CER与S&P500I、DJA65C、DJA30成正相关,与ISharesNYSECI(ETF)成负相关关系。见表2。

(三)CER与国际主要股指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CER价格与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东京、香港、沪深等股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CER价格与道琼斯指数成正相关,与伦敦金融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弱正相关,与恒生、法兰克福指数成弱负相关关系。见表3。

(四)cER与我国沪深300行业成分指数的相关性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CER价格与材料、地产、公用、资本品等成正相关关系;与生物制药、能源、零售、软件服务成负相关关系。从而可以看出,CER对能源价格有制约作用,同时将带动新材料、地产、公用事业和资本品的新一轮发展。

(五)相关性分析结论

CER价格对Brentoil、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I)、道琼斯指数30工业指数(DJI)价格变动成正相关关系,且较其他价格指数敏感;CER价格与沪深300一级行业指数相关性表现为:新材料的开发有助推CER价格的作用,公用事业的均衡价格将决定CER价格的正相关性走势。因此,积极开展新医药和新能源开发,有利于平抑CER价格的特性。

四、碳银行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1)应收碳排放权的碳货币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有些ERPA条文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2)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并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边际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3)套利交易工具。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AA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与s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4)保险与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风险,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风险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5)碳信用储蓄和流通。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

行”计划,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碳积分,用碳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准碳货币”形态开始出现。

五、碳银行业务经营管理

(一)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是商业银行探究碳金融业务效益分析的有效方法。(1)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碳交易、碳衍生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2)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3)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4)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 Social Resoonsibility)等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基于Ceres认证机构对注重环保行动的评级、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UNFPFI PRI(The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FT Sustainable Awards等国际性评估带给股东等投资家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开展“碳货币”业务创新

“碳货币”体系的形成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碳权是低碳经济中的特殊商品,碳权的“碳货币”支付、储备和流通等功能正在逐渐形成。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当依据“碳货币”特性设计碳金融系列产品,通过CDM项目咨询服务、碳权交易、零售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为客户和DOE提供CDM项目全流程服务,提升低碳项目绿色贷款、碳基金账户管理、低碳贸易融资和担保、自愿减排VER碳零售基金和碳理财产品创新等,为商业银行、公司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提供发展契机。

(三)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碳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Board Over-sight)、实施能力(Management Execution)、风险控制能力(Risk Management)、投资产品开发能力(Investment Product)、零售产品开发能力(Retail-Produet)、排放权交易能力(carbon Tr-ading)等进行分析。监视能力表现为:是否具备项目监测体制,是否及时掌握EB方法学调整信息;实施能力体现为:银行应对气候变动的项目尽职调查和动态跟踪能力,及时跟踪配额和自愿减排市场的方法学研究和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内容:对气候变动风险所采取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对社会环境的改善能力评估,与DOE的检测与PDD设计是否一致等;投资产品开发能力内容:气候变动方面投资产品开发,包括碳项目证券化、气象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远期碳权交易和期权产品等投研能力的提升;零售产品开发能力:与气候变动相关的零售战略和碳基金产品开发;排放权交易能力:排放权交易的便利程度,如配额和自愿市场的交易制度、市场规则的认知能力等。

六、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1._政策环境创新对策。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税率、延长免税期,对碳银行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碳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加快完善碳经济金融等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向可持续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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