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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会交流发言

时间:2023-01-19 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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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会交流发言

第1篇

一、实行检察长列席制度的意义

一是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一方面可以防止和纠正法院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曲解或汇报案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另一方面对有意见分歧的案件可以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和法律依据,虽然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通过发言来影响或说服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至少也可以给审判委员会最终决定提供参考。

二是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从被动列席的角色中转换出来,做到对案件、对法律负责。要把列席审委会的讨论过程当成一个“事中”监督的过程。

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一旦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观点没有被法院审判委员会采纳,法院最终审判结果与检察机关的期望相距甚远,存在定性上或认定事实上的错误、量刑畸重畸轻,那么则可尽快研究对策,采用其它途径进行监督,如果审委会讨论研究的是有关其它审判工作,检察机关则也可尽快从中了解法院有关审判工作思路和部署,并以此为借鉴相应部署检察工作。

四是有利于查明案情。针对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前并不了解案情,受办案人执法水平、认识能力、工作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有时汇报材料不能完全反映案情,委员们往往不能详尽地了解案情,以至在事实上影响了决策意见,导致案件的错判。如果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就能够及时对遗漏的案情、检察机关用以指控犯罪的证据进行补充说明、阐明案件定罪、定性、适用法律依据,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实行检察长列席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完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最早是在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原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如果对审判委员会不同意,有权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在此后的1979年和1983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再未提及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反而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在这里,不但没有规定检察长应列席哪些、哪类案件,而且只是说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不是“应当”或“必须”列席。

2、列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相关法条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具体职责,难免使得法院以此而消极应付。

3、缺乏列席的必要程序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检法两院必须密切配合,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由谁决定,法院何时通知检察院、检察长在审委会上发言的内容及次序安排。

4、列席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过程中,法律监督职能如何发挥、发言的地位和作用怎样,对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法院应如何采纳,产生的分歧怎样处理等等都不明确,使由此产生的审判监督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大多还停留在就案论案上,对如何充分利用该项制度,及时了解法院处理有关案件思路和观点,及时发现和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办案和工作中乃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研究总结不够,从而使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效果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5、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情况偏少。一是检、法两院配合不够,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院的密切配合为条件,由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缺乏程序上的保障,法院一般不愿意主动要求检察长列席。二是检察机关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一权利的行使重视不够,缺乏主动性。检察长可能并不了解审委会讨论的时间安排,虽然希望列席但因缺少沟通而错过时机。三是检察机关只注重列席审委会对公诉案件的讨论,而对民事、行政、经济等其他类型案件很少列席,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列席的案件范围。

实践中,为加强两院工作交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少地区的法检两院已达成共识,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和探索。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对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作了硬性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案件,以及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的六类案件,同时,还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

三、完善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思考

1、立法完善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增强法律监督权威性。建议在对现有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与完善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案件范围、列席的任务和列席的具体程序,并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时的发言权和建议权等问题,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以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从实践上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种:(1)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疑难的案件;(2)是合议庭与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定量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是审判委员会或检察长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案件。

2、司法实践完善

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要变被动为主动,凡是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列席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首先,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检察院要设专职人员经常保持与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密切联系,适时掌握法院的审判活动,善于及时发现和预测有必要列席的案件,迅速向检察长反馈情况,以便提前作好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准备工作。其次,要灵活运用审委会的“列席权”,当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审委会时,检察长可以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代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使“列席权”落到实处。第三,在列席审委会时,检察长应代表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检察长可以充分了解案件决议过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作必要的补充。会后,对审委会的错误决定应当提出监督意见,加以纠正。第四,针对目前审判委员会启动程序不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过多,一般案件也提交审委会讨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区别重大疑难案件和普通案件,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启动程序。

对检察长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依法作出不同的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所独享,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性质属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而对于检察长监督的方式,应当在审委会结束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的意见。但作为例外,对于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允许列席的检察长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抗诉,是我国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检察长发表处理的意见,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全面、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公正的裁判。检察长发表意见的时间,应当在各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总结审委会意见前。主要是考虑检察长的意见不应当对委员发表意见产生不当影响,这与院长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的理由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审委会对刑事案件的讨论时,应由刑事案件的公诉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汇报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法律依据,防止案件的主审法官在汇报时,汇报不实或者避重就轻,造成审委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除此之外,在行使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长还应对案件管辖、送达期限、提交程序、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到会人数、审理和表决程序、回避制度的执行等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见应记录在审判委员会记录中。

再次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产生的法律效力:

虽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必须引起审判机关的充分重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不能只流于形式,要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产生分歧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所发表的意见,虽然不能直接否定合议庭或法院承办人的意见,但可以促使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该案件有全面的认识,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还应当记录到审判委员会的记录里。如果检、法两院意见分歧较大,主持会议的人民法院院长应暂时中止审理争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完善证据、收集法理依据,然后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上接第90页)

4、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拓宽监督渠道,不断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用制度来约束各级干部,规范履职行为。加强管理监督,主要是上下级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实行监督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完善举报监督机制,鼓励群众对林业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2篇

【关键词】新课程 高中地理 案例式教学 教学模式 教学论文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21-0107-02

新课程标准明确提出:要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并把科学探究列为具体内容标准的一个主题,就是为了促进学生学习方法的改变,使学生能主动地获取地理科学知识,体验科学过程与科学方法,形成一定的科学探究能力和科学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创新精神。案例式教学并不是全新的理念,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朗道尔教授创立,他在《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说道:“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个原理都来源于众多的案例。”通过案例使学生了解生活实际,让他们更有效地参与探索和研究。地理作为一门综合学科,重在说理,而理来源于众多的案例。案例教学更适用于此,况且新课程标准人教版教材的编写也遵循了这一原则。国内许多教育工作者也就案例教学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了解环境知识、培养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学会分析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地理素养。我们查阅了他们取得的成果,理论性都很强,实践性相对差一些,尤其对我们现行的高中教材的针对性强的少之又少,急需一线教师研究适应于我们高中学生的案例教学法。

地理学教育应该是一个产生知识的探索过程,在探索知识的产生过程中,掌握概念和原理,体验科学探究过程的本质,发展科学探究的能力。而反思高中地理学教育,长期以来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教师强“灌”学生强“记”,被动学习。而忽视或漠视学生的主动探索,影响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通过普通高中实施地理案例式教学,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把新课程理念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运作。通过“案例式教学设计”而形成一条清晰的思路,形成一个体现一定教育思想观念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模式,从而改变我校教师的教学方式及学生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通过两年的新课改实践,我们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普通高中的学生现状的地理课堂教学模式,现总结如下:

〖新授课模式〗

新授课模式分为自然地理教学模式和人文地理教学模式。

[地理教学]

自然地理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经过科学家长期研究和实践得出的结论。理论性非常强,比较生涩难懂,也比较抽象。让学生自己研究探讨归纳总结得出结论是很难实现的,这就要求老师的引导,深入浅出,先把理论讲透彻,再把学生带到案例中进行理解深化,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这是按照一定的知识结构和体系产生的。它的模式一般为:理论提出——特例分析——讨论交流——作出结论——同例推证。具体实施的过程如下:

第一步:出示理论。这一步是让学生自学课本找到地理的基本理论。首先让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加深理解并同时提出自己的疑问。教师进行理论讲解让学生解疑,并对理论加深理解。

第二步:特例分析。这一步是提出问题,通过案例向学生提出任务,同时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探究的兴趣,激活学生思维。可先让学生思考和议论,使理论融于案例中,更贴近生活实际。

第三步:讨论交流。这一步案例探究练习中会出现不同的答案,学生会产生疑问,这时应引导学生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学生已经在讲道理,学生互相讨论后,迫切需要知道自己探究的结果是否正确,这时听老师讲已成为他们的迫切要求。教师讲解火候已到,就转入下一步。

第四步:作出结论。这一步是确保学生系统掌握知识。有些学生会做探究题,可能是按照例题“依葫芦画瓢”,并没有真正弄懂道理。学生是探究活动的主体。因此,在学生练习后,教师还要进行讲解。讲解时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并从学生最困难的地方进行。

第五步:同例推证。这一步是经过学生讨论和教师讲解后,得到了反馈矫正,其中大部分学生会有所领悟。为了再试探学生掌握新知识的情况及把学生的认识水平再提高一步,应该进行同类案例反馈练习,再一次进行信息反馈。

[人文地理教学]

第一步:特例分析。这一步是提出特殊案例,通过案例向学生提出任务,同时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探究的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可先让学生思考和议论,通过案例设置问题,激发学生进行探究。案例的选取采用以下几种途径:(1)利用教材提供的案例;(2)从多种媒体中选取有用的案例;(3)引导学生自己搜集设计案例。

第二步:推出理论。这一步是让学生自学课本找到地理的基本理论。首先让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加深理解并同时提出自己的疑问。学生是课堂的主体、学习的主体,新课程提倡学生参与确定学习目标、学习进度和评价目标,在学习中积极思考,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教师进行理论讲解让学生解疑,并对理论加深理解。

第三步:讨论交流。这一步案例探究练习中会出现不同的答案,学生会产生疑问,这时应引导学生讨论。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更应该成为教学的主体,除案例的提供、课堂结束时的简短总结由老师完成外(也可以让学生搜集整理案例),对案例的分析、讨论、结论都要由学生独立完成,当然教师要积极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和氛围,使学生能充分讨论、争辩,教师要适时地鼓励那些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同学发言。

第四步:举一反三。这一步是经过学生讨论和教师讲解后,得到了反馈矫正,其中大部分人会有所领悟。为了再试探学生掌握新知识的情况及把学生的认识水平再提高一层,应进行同类案例反馈练习,再一次进行信息反馈。通过讨论学习后能运用已经学习的理论来解决现实中的相关案例。

第五步:作出结论。这一步是确保学生系统掌握知识。有些学生会做探究题,可能是按照例题“依葫芦画瓢”,并没有真正地弄懂道理。学生是探究活动的主体。因此,在学生练习后,教师还要进行讲解。讲解时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并针对学生最困难的地方进行。

〖复习课模式〗

复习课型的设计关键是设计好探究题,题型应多样化。如问答题、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填表、填图题和解答题。通过完成上述题型使知识条理化、系统化、网络化,以达到复习巩固的目的。它的模式一般为:出示复习题学生做复习题学生讨论、教师点拨构建知识结构再出示复习题(循环进行)。

〖习题课模式〗

该课型是教师巩固和深化知识的课型。教师在应用此课型时,首先应确定完成的教学目标,然后选择相应的习题,按照由浅入深的原则,注意知识间的相互联系,设计好一定梯度和层次的习题。通过练习,师生评议,达到学会解题,寻求思路,归纳总结,概括规律,理解、巩固、深化知识的目的。它的模式一般为:出示习题做练习师生评议再出示习题(循环进行)。

案例教学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教学目标,教师和学生以案例为媒介,在课堂上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案例所含地理原因进行提升的教学方式。在实施新课程标准的背景下,让学生学会学习,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的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已成为地理课教学的首要任务。案例教学法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将地理课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起来。

本课题研究就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等方面做了一点浅显的探讨,旨在更好地贯彻地理学科新课程标准中提出的理念和要求,推动地理学科教学的深入。由地理的学科特点,借助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平台,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创新思维更重要。经过近三年的教学实践和研究,结合我校地理教学的成功经验,及考虑学生的特点,通过依托地理案例的讲解和应用,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达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学习了地理的理论知识,还学会了科学的分析方法,提高了综合分析的能力,提升了整体学生的地理素养。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