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2 14:02: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品牌转让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机械转让合同范文1甲方(让出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一致,本着诚实、公平、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合同依法生效后,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本合同规定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
一、甲方将所属物 机一台(编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转让给乙方,成交价为 元(大写: )。
二、乙方付款后,本机械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乙方,与甲方无关。
三、本机证件包括:
四、本机械转让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等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本机械转让以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等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以机械故障、价额过高、未看清楚等要求甲方退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将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如引发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全部承担,并支付违约金贰万元给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机械转让合同范文2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签订如下合同,并商定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自有的 工程机械一台,机身号为 ,发动机编号为 ,生产日期为 年 月 日, 已工作时间为 小时,价格为 元,转让给乙方所有,归乙方使用支配。
二、甲方出售的该工程机械 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工程机械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转让后,乙方所有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甲乙双方一经签订本合同乙方就将总购机款的 %计 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也将机械型号为 ,发动机编号为 ,机身编号为 的工程机械一台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工程机械的同时交付原始购机发票、合格证、说明书、购机资料、随车附件等物品给乙方, 方负责联系合法运输车辆将该工程机械运输到目的地 ,运输费用 元由 方承担,工程机械到达目的地后,乙方于 日内将 一余下的 %购机款 元支付给甲方。
四、甲方必须保证本机属于合法拥有,如属于盗窃等赃车,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保证本机的生产日期、工作小时、原始购机发票等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本工程机械没有进行翻新、更换机身铭牌、修改工作时间表、改换生产日期等等虚假欺骗行为。
五、甲乙双方如有违约必须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并支付20%的违约金;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机械转让合同范文3甲方(卖方):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挖掘机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挖掘机品牌:型号: 机号: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三、甲方承诺对上述转让的挖掘机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给予该承诺购买上述挖掘机。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挖掘机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甲方对出售的机械在 年 月 日之前的任何经济纠纷负有全部责任,且责任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货款付至甲方账户。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七、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___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____________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___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__日至__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__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私营店铺转让合同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酒店加盟甲方旗下网站-中国订房联盟运营平台,乙方向甲方各成员单位提供优惠客房,并成为甲方网络平台的会员酒店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协议价格、合作房型
房间类型门市价结算价建议售价早餐情况
A、
B、
C、
D、
E、
F、
G、
早餐价:元/份加床价:元/床
二、关于客房预订
1、甲方各成员单位,免费为酒店进行客源招徕与必要的推广,乙方负责协调酒店销售部、预订部及前台,配合好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单的落实确认与到店客人的入住安排。
2、甲方各成员单位在客人抵店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销售部预订部,乙方直接按订单上传真号码回传各成员单位确认。
3、对于遇到销售部、预订部休息下班,在无法联系到乙方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甲方各成员将直接发传真到乙方前台,由乙方前台按甲方各成员传真内容先予以接待。总台或商务中心传真号码: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客人不能顺利入住,乙方应负责免费给客人升级或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将甲方客人安排同酒店,佣金应照常返还。
5、甲方客人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时,如客人要求延迟退房,乙方视当天房态情况尽量满足甲方客人的要求。
6、当甲方成员单位客人直接向乙方要求延住时,乙方可按甲方原先的传真预订价格给客人续住,佣金应照常返还。
7、乙方18:00点为正常保留时间,(特殊情况请在预订单上注明)18:00点以后甲方成员单位取消预订客房,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
三、关于付款方式、佣金结算
1、当甲方客户入住酒店时,乙方总台按甲方预订单上(以乙方确认后的为准)的协议价格,直接向客人收取所有房费。房费差价(佣金)归甲方所得。乙方佣金差价税____%
2、甲方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佣金对帐单.(内容包括客人姓名、入住房价、入住日期、离店日期、夜次、及返佣金额)经双方核对确认后,订房佣金由乙方在当月25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汇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3、协议期内所有以中国订房联盟名义预订、并入住客人的佣金,统一由联盟的法人单位: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结算佣金。备注: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只向乙方开具收据,未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提供服务业发票。
全称:******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行。帐号:****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前台应接待好甲方客人,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预订部应做好及时确认,财务部应做好每月结算工作。
2、甲方各成员单位的订房,乙方正常保留当天18:00整(视当日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3、乙方遇门市散客价格调整或推出特惠价格时,应及时以传真形式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要确认甲方业务联系人已收到乙方调价通知。为便于双方特殊情况下的联系,请留双方签约人的手机号码。
4、乙方签约负责人应对总台、财务、预订部等相关部门做好中国订房联盟操作的解释工作,以便双方更好的开展工作。
5、在设置甲方名称时,请统一用“中国订房联盟”名称设置,便于甲方各成员单位客人查找预订信息。
6、双方签约人员如有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原协议有效。
7、乙方若有装修、停业等影响会员入住的情况,务必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客人房费前台自付,甲方不为任何客人和成员单位承担欠款和口头担保。(书面担保除外)
五、关于金牌、银牌推荐酒店
中国订房联盟现已成为全国酒店品牌宣传、直客销售的重要合作伙伴。我们在与全国各酒店合作中,发现有少部分酒店,诚信缺乏、管理混乱,随意拖欠佣金、甚至有酒店法人故意赖帐的现象。为此为了双方合作更愉快,业绩更突出,从20**年10月1日起,中国订房联盟将推行金牌、银牌推荐酒店制度。
A、金牌(2块金牌)推荐酒店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整,具体加盟条件如下:请打∨选择
1、乙方每月准时返还佣金。(第二个月的25日前)
2、乙方网络售价统一,最低佣金不低于40元。
3、乙方门市优惠价不低于网络售价,每天有5-8间普通房型的保留房。(可保留到当天18-20点)
4、乙方正常工作时间5-8分钟内可书面回传确认或使用e-booking确认。非正常工作时间有总台人员可及时确认订单。酒店不使用分机传真,尽量使用自动接收的直线传真。
5、乙方及时通知满房信息和调价通知,调动负责订房中心销售人员及时通知,并留应急手机号。
6、乙方配合做好每天夜审与日审工作,遇到客人增订、换房、换姓名登记应做好记录,夜审与日审及时告知。
B、金牌(1块金牌)推荐酒店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整,具体加盟条件如下:请打∨选择
1、乙方每月准时返还佣金。(第二个月的25日前)
2、乙方网络售价统一,最低佣金不低于40元。
3、乙方门市优惠价不低于网络售价,每天有2-3间普通房型的保留房。(可保留到当天18-20点)
4、乙方正常工作时间15分钟内可书面回传确认或使用e-booking确认。非正常工作时间有总台人员可及时确认订单。酒店不使用分机传真,尽量使用自动接收的直线传真。
5、乙方及时通知满房信息和调价通知,调动负责订房中心销售人员及时通知,并留应急手机号。
6、乙方配合做好每天夜审与日审工作,遇到客人增订、换房、换姓名登记应做好记录,夜审与日审及时告知。
C、银牌推荐酒店:请打∨选择
1、最低佣金低于40元,每天不设保留房,不支付保证金,其它同上。每月订房量不超过10夜次
D、如合作酒店中有以下不作为行为的酒店,甲方将其例入酒店行业黑名单,在网上公布。
1、拖欠佣金--以各种借口拖欠甲方佣金2个月以上。
2、价格倒挂--乙方现行门市优惠价格,低于乙方给甲方建议售价。
3、侵吞佣金--故意隐瞒甲方入住客人信息,以换房型,未入住等手段,侵吞甲方佣金。
六、合作期限、保证金说明
为便于更好的合作,只要双方主体还继续营业,此合作协议期为长期有效。金牌推荐酒店有效期同为2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书1、2、3、6条款内容2次和乙方单方提前终止金牌推荐合作,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作为甲方为乙方宣传推广的费用补偿。金牌推荐酒店有效期到期后如不续签,甲方将在到期后10天内归还保证金。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任何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后做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同等有效。
甲方:***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价格部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结算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手机:
业务负责人手机:
日期:年月日
表达店铺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商铺出租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年月日前将位于商铺{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月租为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店铺,使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盖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元,并支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门面店铺转让协议书参考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门面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一、世纪iPad商标权案件回顾
苹果与唯冠商标权之争可追溯到2000年,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唯冠国际集团台北子公司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集团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册了iPad中国商标,并将该商标应用于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而当时的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推广iPad手机,并计划推出苹果电脑。在进入欧洲市场时才发现iPad商标归唯冠公司所有,为了保持品牌的全球一致性,苹果在英国设立一家名为IP的中介公司。2009年8月,IP公司员工Jonathan找到了唯冠英国子公司员工Timothy Lo,表示希望购买唯冠拥有的全部iPad商标。Timothy Lo告诉Jonathan:我们在欧盟成员国和下列国家针对iPad有商标,越南、墨西哥、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中国……这件事已经达到需要你和我们中国同事直接沟通的阶段,我同事的名字是麦世宏,他负责我们法务部,这封电子邮件也同时抄送给他,从现在起请你们直接沟通。2009年10月22日,自称自己是唯冠法务部成员Hui Yuan的人通过深圳唯冠的邮箱系统给Jonathan发邮件,要求继续谈判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2009年12月1日,IP公司将iPad所有商标包括深圳唯冠注册的两个iPad商标发邮件给唯冠确认,Hui Yuan确认了“附件为所有已注册国家的证书副本”,同时表示交易费用支付给台湾唯冠。同月,台湾唯冠出具授权书,同意并授权麦世宏代为签署商标转让协议,该授权书有唯冠国际董事主席和首席执行官杨荣山的盖章和台湾唯冠的盖章,但只有麦世宏一个人的签名。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跟IP公司签署协议,协议的签署人为麦世宏和IP公司的一个董事。至此,苹果支付了3.5万英镑,从唯冠国际手中买下全球10个iPad商标。然而,由于商标权转让合同上没有“深圳唯冠”的盖章、也没有“深圳唯冠”的签名授权,事后杨荣山自称知道已卖掉台湾唯冠持有的iPad商标(除中国外全球其他国家),但不知道卖掉了深圳唯冠注册的iPad中国商标,而且没有看到自己在转让合同也没有签字,中国内地iPad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的手中。2012年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会,针对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回应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这一表态让苹果在赔偿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2010年4月3日iPad产品开始在美国向公众销售,2010年9月16日开始在中国销售iPad。2010年6月,苹果在深圳中院深圳唯冠,要求确认苹果对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的合法拥有权。然而,2011年12月5日深圳中院作出苹果败诉的判决。苹果不服继续向广东省高院上诉,二审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2011年3月,深证唯冠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提出投诉,认为iPad商标没有转让,深圳唯冠是iPad商标权人,苹果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属于侵权销售。
二、iPad商标权案件质证焦点
广东省高院审理中双方质证焦点有二:第一,苹果和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的商标交易合同是否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第二,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对深圳唯冠是否构成隐名。对此,双方律师展开了连番交锋质证。
针对第一个焦点,苹果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并在一审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子邮件往来即为合同”和“商标集体交易”等主张,IP公司当初的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苹果认为,Hui Yuan与IP公司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往来,就商标买卖范围、价款达成一致,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邀约承诺。这也表明台湾唯冠与IP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IP公司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的交易属于集体交易,其拟购买的是唯冠集团在全球持有的全部iPad商标,Hui Yuan在回复中承诺转让的也是全部商标。唯冠方面认为,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与IP公司就8个国家共10个iPad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对价为3.5万英镑,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唯冠公司麦世宏和IP公司的董事Haydnwood,但交易中的10个商标并不完全属于台湾唯冠,其中在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由深圳唯冠于2001年注册并持有。Hui Yuan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邮箱,但洽谈的却是台湾唯冠的事情,有违常理,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便利的工具,不能被认为是法律上获得授权的证明。Hui Yuan在邮件中有清晰的提示:除非有另行证明或授权,邮件的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IP公司在邮件中也曾多次作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准备书面协议”“准备了简单协议,要求授权签署”等表述,因此将邮件往来内容视为合同违背事实。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以及最终订立合同的只有台湾唯冠,因此驳回了苹果和IP公司对深证唯冠的诉求。
针对第二个焦点,苹果方面认为,台湾唯冠签订的书面协议适用于深圳唯冠,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与债务按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谈判时回复的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对其申请的两个商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杨荣山批示签呈报告不仅是对台湾唯冠商标进行处理,而且包含了深圳唯冠申请的两个商标,隐名在合同事实上非常清楚。唯冠方面认为,间接是指委托人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而由人进行行为。但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规定,商标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能采用实名制,因此不可能通过间接形式将深圳唯冠的商标由台湾唯冠转让给IP公司。并且,中国法律没有集体交易的制度规定,企业集团不能订立合同,只有集团中的子公司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为子公司的台北唯冠,不能给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定合同义务。
三、商标制度与商业伦理博弈论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苹果将退出中国市场或更改iPad商标,苹果公司能否抢在iPad3前解决在中国内地遭遇的商标权纠纷案?一旦苹果将iPad产品与iPad商标切割开,唯冠注册的iPad商标将失去市场价值,对于唯冠而言最优选择就是把手中商标权以双方能接受的最高价格转让给苹果。因此,双方都有谈判的资本,尽管苹果在庭上几番直言,唯冠是在恶意诉讼、敲诈勒索、讹诈,而唯冠亦大声控诉苹果以大欺小,搞不正当竞争,但双方和解可能性还是十之八九。事实亦是如此,历经两年之久的iPad商标权案最终以6000万美元的赔偿和解。
对于苹果而言,其所犯的本质错误是忽视了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冲突,外国公司必须谨慎确定商标战略,尊重中国本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苹果应该咨询中国专业机构或中国律师而不是通过英国律师进行商标权转让,这是苹果及苹果律师的疏忽和粗心,没有合法的商标权而强行进入中国市场,使得苹果iPad商标和解赔偿额成为到目前为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中的最高的。
一、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农副产品运作机制,是正确使用农副产品商标的前提和基础
1.正确使用农副产品商品商标,走“公司+农户”的发展道路,进行农副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副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彻底改良品种,提高品质,实现农副产品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走“公司+农户”的发展道路有几大优势:第一,有资金保障优势,公司可以利用各项优势,进行招商引资或银行贷款。第二,农户可以按定单组织生产,无销售的后顾之忧。第三,公司有人才优势。公司运作农副产品,可以充分招聘任用优秀的企业人才、技术人才、品牌策划人才、市场销售人才。第四,有利于形成品牌优势。公司比农户更有条件对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农副产品的附加值。
2.正确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突出区域优势,充分体现品牌个性化、品质独特化,促进农副产品品牌长足发展,实现农副产品由低技术含量向高技术含量转变。一是成立以农业、畜牧业等为主的行业协会,加强农副产品的品种、品质管理,加强技术指导。在确保农副产品规模、品质不变的前提下,申请注册农副产品证明商标。充分利用农副产品证明商标为发展农副产品服好务。二是成立农副产品特色型工商团体、协会,申请注册农副产品集体商标,提高农副产品的知名度,扩大生产规模,拓展农副产品市场。
3.充分发挥农副产品公司、行业协会、工商团体的资金、人才、管理上的优势,实行商标广告战略,打造农副产品品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克服自然经济时期那种“酒好不怕巷子深”的观念,树立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观念。要用价值规律来调整经营管理思想,要有危机意识,要有开拓精神。要认真去研究、培养、打造有自己特色的农副产品品牌。要敢于宣传自己的品牌,善于宣传自己的品牌。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农副产品商标权的保护,确保品牌兴农战略的实现
1.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优势,加大农副产品宣传力度。要发挥基层工商所的管理优势,积极宣传农副产品使用商标的积极作用,帮助农民转变观念,树立商标意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使用农副产品商标,比如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的登记注册上提供优质服务。
2.发挥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为农副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服好务。一是积极提供项目参考,使产业分布尽可能合理化、科学化:二是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农户”的运作机制从一开始就充分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彻底改变传统的企业运作模式。可以指导建立集团公司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坚持以产权为纽带,将公司同农户、公司同公司、公司同企业集团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充分开发使用农副产品商标,建立起品牌资源有偿共享、资金、人才信息优势互补、充满生机活力的、强大的市场主体群,充分发挥和展示品牌运作的魅力。
3.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农副产品公司的合同管理。一是实行合同解忧工程。加强公司、农户之间的合同监管,提高合同履约率,重点审查公司与农户之间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及时调解合同纠纷,解决公司、农户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强公司供销合同的监管,审查供销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条款的有效性,预防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公司在参与企业合作中的商标管理,正确发挥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四是加强对农副产品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许可、转让合同的管理,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利益。五是指导企业在经营合同交往中合理使用合同担保,建立合同担保制度。
4.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经纪检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商标侵权行为。在农副产品企业中建立打假维权网络,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充分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书一
甲方(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 公司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综合服务佣金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 宗地项目的认购者;
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2-1 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2甲方有意出让 公司的股权,特委托授权乙方,联系协助促成甲方完成对。
3-3 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宗地地块,位于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 地块项目规划如下:此地块用地面积:61670.8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1670.81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 建设覆盖积率4.0
2. 建设覆盖率35%
3. 建设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4. 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
5. 建筑面积:246683平方米
住宅:172678平方米
商业:72005平方米
综合市场:2000平方米
第二条:投资服务方式
2-1 服务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受让本合同第一条1-3条款式所约定的土地,并协助甲方签到定 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成功后,则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 服务金额: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完成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后,甲方愿付给乙方综合服务费用人民币 万元(按建筑面积 /M计算)
2-3 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编号 综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支付项目转让费的同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与乙方约定的综合服务费 万元人民币无条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甲方违约,需另按每天1%拖欠费支付违约金。
2-4 甲方履约支付协定的综合服务费时,需甲方各乙方受益各方同时在场并出具三份合同,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凭乙方各人的身份证解付各自的佣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谈论合同书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的作业内容。
4-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项目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条2-2条款中约定支付综合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收购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给乙方 ,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若此项又有违约,需要另每天1%拖欠费用支违约金。
4-3 甲方在成功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后,必须按约定兑现双方书面协定的综合服
务费用或其它经济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根据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作业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5-2、乙方有权知情整个项目的收购谈判。
5-3、在项目收购成功签约后,乙方有权要求按双方的书面协议由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
用或其它经济权益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违约
6-1、本合同一旦签订,若无协议第七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其它法定情形,双
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以合同约定佣金的总金额全部赔偿给乙方,并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2如双方产生违约纠纷,应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
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7-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时终止。
7-2、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其它条款
8-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三人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乙方三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签于深圳
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书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是在 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有意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2、乙方是在 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丰富的项目施工建设经验和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和商业资源,乙方亦有意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本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商定以项目合作开发、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开展合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履行。
第1页(共8页)
第一条 甲方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概况
1.1本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位于 市 区,东至 路,南至 路,西至 路,北至 路,占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约 亩),土地性质用途为 ,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1。
1.1.2甲方公司于 年 月 日与 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获取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证号为: ,发证日期为 ),目前已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性设计批复、 等报建文件。
1.1.3本项目土地现状: 。
1.2甲方公司概况
1.2.1甲方公司合法成立并至今合法存续,已通过最近一年的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等所有证件合法有效;
1.2.2甲方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权,并已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 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
1.2.3甲方除披露的债务外,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应支付的欠缴税务以及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甲方已完成最近一年的税务清缴审计手续;
1.2.4甲方不存在利用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对外担保(包括为股东担保)以及土地、股权或其他任何资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限制权力等情形。
1.3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合作的项目暂定为 ,规划建设内容为:如集百货MALL、SOHO、写字楼、民族特色商业街、精品住宅、酒店、高档居住小区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计容的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第二条 合作的先决条件
2.1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方同意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后签署正式合同,具体如下:
2.1.1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甲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甲方予以协助全力配合,并同意将乙方对调查报告满意(以调查报告的结论与甲方披露相符作为满意的标准)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
2.1.2甲方出具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本项目地块不存在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或因此被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
2.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乙方调整过的总平面图及相关图纸向规划部门报批并获得批准,并同意将此批复的取得作为本次合作的先决条件。(如项目已获取总规批复乙方认为需要调整时本条款适用)
(如有其它先决条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在先决条件达成后,乙方成为甲方公司新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的股权(根据谈判确定乙方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乙方按
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实现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开发作为合作平台,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股权转让
4.1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并合作先决条件达成之日,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甲方公司 51 %的股权,甲方持有 49 %的股权。
若股权转让因国家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评估产生的溢价而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4.2甲、乙双方按照项目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要求签署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体现前述内容的新章程等股权、管理人员、章程变更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提交各自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后由甲、乙双方提交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管理人员及章程的变更登记。
第五条 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建设
5.1乙方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和开发建设,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开发建设、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且有知情权。当乙方确有重大过错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才可采取合法措施。
5.2本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销售期间,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总规报批及项目配套费减免、项目税费等优惠政策等手续,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报批工作。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3公司应在项目获取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年内竣工完成整个项目,如遇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项目所在地因气候出现超常规天气无法施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则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项目延期的责任。
5.4项目户型设计、总平面设计等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由乙方和甲方讨论同意后进行正式设计。方案设计由甲方负责报批,乙方配合。各类产品售价参照项目周边同类产品价格并考虑本项目实际优势后,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周边同类产品价格,报甲方备案,如果该价格确实偏高导致销售困难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业及其他类型产品价格根据开盘时市场情况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定价。
5.5为保障规划的合理性及竣工顺利交房入住,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乙方指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工程总包价按定额拦标价上浮5%计算。具体内容由双方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八条 项目销售
8.1 项目的销售由乙方负责指派专业营销机构负责,项目涉及到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支付;销售佣金参照市场标准按总销售产值的2.5%结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融资及财务安排
9.1双方约定: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投入,乙方所投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计算;项目报建、营销基本工具(包括售楼部、样板房等)由甲方负责投入,除此之外,甲方所投入成本按地价人民币200万元/亩计算;其他成本双方按股权比例分摊。
9.2双方约定:项目预售款项优先确保用于支付项目建设工程款,项目销售工作
由乙方负责;若遇项目销售资金回笼受阻,甲方同意乙方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以确保项目顺利建设。由于项目融资产生的财务成本,列入项目成本。
9.3甲、乙双方应努力使本合作项目在合法前提下达到税务筹划最优化,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销售及利润分配
10.1双方同意,本项目预售后获取的销售收入,先扣除公司项目应支付的开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征税费并预留必要的开发建设费用,项目销售回款达到90%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公司项目依法形成的利润,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若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另行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合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赔偿乙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1.2 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至项目开发结束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或没有履行项目建设开发之义务导致项目无限期停工或项目开发失败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6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披露的本项目及公司证照、财务资料等所有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联系方式:
乙方:
公章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财产权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主要有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三种立法例。考虑到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我国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并针对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变动模式。具体而言,在知识产权转让方面,著作权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应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应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但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根据内容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权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而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由此可知财产法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确定财产的权属,保护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二是保护财产的流转,即通过对当事人之间商品交换的调整,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作为财产法下位法的知识产权法也应当围绕上述两种财产关系展开。但是,当今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大多集中在静态的知识产权关系,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动态关系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却并不留意,由此造成了知识产权交易当中的诸多困境。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作为规范动态财产关系的主要制度,其立法是否科学攸关财产交易安全与否。研究知识产权交易的基础理论,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当下知识产权法研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内涵及立法例
(一)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内涵
知识产权变动即知识产权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是知识产权之得丧变更在法律上所表现出的一种权利动态现象。知识产权的变动表现的是知识产权的运动状态,即人与人之间对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变化。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财产的直接支配,因此知识产权变动是知识产权主体与知识财产相互关联的变动。从形态来看,这种变动主要表现为创造新的知识财产以及买受和继承(转移)知识财产等。知识产权的丧失,则是因知识财产的灭失(绝对的消灭)、让与(移转)、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消灭时效、放弃等方式而丧失。如果将知识产权出资入伙,则产生共有关系(内容的变更);如果设定质权,则会产生自己不能亲自使用收益(作用的变更)等变更。就广义而言,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知识产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其涵盖了知识产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变动方式;就狭义而言,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对基于合同行为的知识产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因此,狭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内容不涉及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导致的知识产权变动,如知识产权的产生、消灭和继承等。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及其立法模式。因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包括了各种知识产权类型的包容性体系,且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动模式也可能会有所差异,故笔者仅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种典型的知识产权为对象,对知识产权变动模式进行研究。
(二)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
财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具有“区域化”色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或者在不同历史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立法体现,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也是如此。关于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国内学界并无定论。例如,有学者在方法论上借鉴物权变动模式,将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分为意思主义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和知识产权形式主义模式;[1]而更多的学者只是在著作权转让或知识产权质权等具体的知识产权变动问题中提出了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模式。[2]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有关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例,具体表现以下三种模式,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应将知识产权之变动系于法定的公示方式——登记。
1.意思主义模式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知识产权的变动以作为基础关系的合同为根据,即合同生效则知识产权发生相应的变动而无需登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此,对于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登记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不影响其效力。在专利权许可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对备案的法律效力,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不过,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应认定此处的“备案”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当事人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其原因如下:(1)从立法用语上看,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备案;从语义上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备案之前就已生效,因而不存在备案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的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应该属于这种情况,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著作权的转让以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许可都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著作权法”第36-39条关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和著作权质权设立的规定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2.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知识产权之变动原则上取决于作为基础关系的合同,即合同生效则知识产权发生相应的变动,但未进行登记的,则该权利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法国,注册商标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之转让即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4-7条规定:“任何注册商标权的权利移转或者变更,非经在全国商标注册簿中登记,不得用以对抗第三人”;第L.512-4条规定:“任何改动或转让注册外观设计权利的行为,凡未在一个全国外观设计注册簿的公共注册簿中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L.613-9条规定:“所有系于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的转让或变动行为,非经在国家工业产权局设立的全国专利注册簿中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日本对著作权的变动也采取该模式,如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77条和第88条的规定,著作权的转移或处分的限制,或以著作权为标的的质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消亡若不在著作权登记簿上登记,则这些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加拿大著作权法》第57条第3款也规定,如果未能真实告知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任何基于价格因素进行的版权转让或涉及版权利益的许可将会被裁决为无效,除非之前的转让或许可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了登记,而且登记文书记载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所主张的权利。此外,《美国版权法》第204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04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40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4条的规定,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要求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商标许可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3.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登记是知识产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非经登记,知识产权不发生当事人意图实现的权利变动效果。《日本专利法》采用的就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例如,《日本专利法》第98条规定:“下述事项若不进行登记就不发生效力:(1)专利权的转让(因继承及其他一般继承除外)、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处分的限制;(2)专用实施权的设定、转让(因继承及其他一般继承除外)、变更,或处分的限制;(3)以专利或专用实施权为目的抵押权的设定、转让(因继承及其他一般继承除外)、变更、消灭(因混同或担保债权的消灭除外)或处分权的限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统一技术权跨境移转合同必须进行国家登记,不遵守国家登记的要求将导致合同无效,而且是自始无效。[3]《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27条规定,如果向专利局提供了相应证据,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请求,通过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的转让,应当记录在注册簿上,如果权利的转让只涉及商标注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应当应要求缴纳收费表规定的记录转让的费用,如果不缴纳此费用,应被认为没有提出此请求;第28条规定,如果将注册商标权转让或移转给第三方,权利继受者在专利局的程序中,或在向专利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或在就法律问题向联邦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中,只有自专利局收到转让注册的请求之日起,权利继受者才能够要求保护该商标以及主张通过注册获得的权利。由此表明,德国商标法对商标的转让实行登记生效原则。我国现行立法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质权的设立也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0条、《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权和商标权转让中的相关交易人应该向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提出申请,且专利权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商标权转让合同自其被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以交易安全为核心价值的考虑
(一)交易安全:知识产权变动的价值基础
“安全”作为法律的基础性价值之一,有助于生命、财产、自由与公平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4]正如英国学者霍布斯所言:“保护生活、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与平等则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活动的目标”。[5]之所以将安全置于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安全不仅与法秩序密切相关,也是法秩序价值的体现。[6]这种安全价值在经济生活中体现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安全和动态的财产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财产权的权利变动机制。“近代市民法的原则性的权利变动机制是建立在权利确定和意思真实的基础上的。”[7]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表意人的意思可能并不会反映权利的真实状态,而当事人又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意思而为某种交易时,这种善意且无过失的信赖显然有保护的必要。于是,在民法上形成了一系列的信赖保护制度,如表见制度。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现代财产制度往往为其配置了一系列的制度规则,如财产权的表征方式、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等,而财产权变动模式与财产权的表征方式以及公示原则、公信原则息息相关,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当然也不例外。
(二)公示公信:交易安全的实现方式
财产权的表征方式与公示原则的关系在我国学界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以物权为例,我国学者关于物权公示的对象有“享有或者权利说”、“变动说”、“享有及变动说”和“享有、变动及消灭说”等。[8]为了便于论述以及厘清表征方式、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借鉴叶金强先生的观点,[9]将知识产权静态归属的表征与知识产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其公信力加以区分。
1.知识产权静态归属的表征方式与公信原则
在财产交易中,为获得排他性产权,交易相对人必须透过某种信息渠道去了解和落实涉案财产的权利状态,以避免遭受损害。若将此种信息渠道的构建和权利状态的落实完全交由交易相对人,则往往需要通过一步步回溯权源的方式来实现,但这种方式极可能导致高昂的信息成本。因此,现代财产法透过财产权的表征方式建立起一条稳定的信息传递渠道。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该渠道达到识别权利主体、了解权利状态之目的,而这种为法律所承认的识别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即为财产权的表征方式。以物权为例,物权的表征是权利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外人表明其拥有物权的事实和外观,是世人借以判断某人拥有物权的初步依据。因此,物权表征也可以说是一种权利表象或权利外观。[10]在现代物权法中,占有被确定为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而登记则被确定为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因此,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观察交易之动产的占有状态或者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方式来达到获取交易之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状态等信息之目的,以避免因交易信息的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然而,仅仅具有财产权的表征方式显然不足以保护交易安全,于是,现代财产法在财产权表征方式的基础上推导出公信原则,即第三人因基于对法律认可的表征方式所标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而进行某项交易时,即使该表征方式所标示的权利状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第三人也不会因表征方式传递信息的错误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典型就是善意取得制度。“可见,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它有时虽然不免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但这是法律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11]
在知识产权领域,因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产生方式的差异而导致知识产权表征方式的云泥之别。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产生虽然涉及创造性行为、申请行为以及国家主管机关的授权行为三个方面,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权和专利权需要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公告等程序才能获得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登记不仅涵盖权利主体、权利范围以及权利期限等极为详细的权利信息,而且以国家主管机关的名义,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而第三人因信赖主管机关的登记信息而与登记的专利权或商标权主体进行交易时,其信赖利益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此即登记公信力的应有之义。与此不同,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经完成即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不存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行为和权威的登记信息系统。因此,著作权的享有无法通过登记的方式来表征。即使权利人可以通过自愿登记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权利,著作权权属登记也无法与专利权和商标权权属登记相比。这是因为,一方面著作权权属登记为自愿行为,因为受到成本等因素的制约,真正进行登记的作品比例不高,所以不具有普遍性的表征意义;另一方面,著作权权属登记的公信力强度无法与专利权和商标权权属登记相比。不同的权利表征方式推导出来的公信力应有强度差别,其实质是对第三人信赖提供何种程度的保护是适当的。以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为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有与所有权的分离已经成为常态,实际占有动产的主体极有可能不是动产的所有权主体,因而占有表征权利的缺陷会因此而扩大,这就要对动产占有的公信力进行一定的限缩,并要求第三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不动产登记虽然也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但在较为严密的规则体系下并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不动产登记应比动产占有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在著作权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一般不会对登记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以及作品的真实权利状态进行审查,因而登记的信息也就极有可能与作品的真实状态不符;而专利权和商标权权属登记所标示的信息相对而言要准确得多,特别是在权利主体状态的准确性上。因此,著作权权属登记的表征方式及其公信力受到很大限制。同时,由于著作权的主体缺乏具有普遍性的表征方式,第三人也难以确定作品的真正权利人,因此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而在作品上有署名的情况下,形成准占有的正面推定力,推定署名人为作者,进而可以推定其为著作权人,这实际上就是著作权的一种表征方式。因为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与作品的作者是一致的,第三人可以通过查看作品的署名来判断著作权的权属状态。由此可见,著作权权属登记或署名推定原则所引申的公信力强度要低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属登记,而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异也会影响到权利变动模式的选择。
2.知识产权变动中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知识产权的表征方式所针对的是静态归属,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于谁所有。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交易频繁发生,由此也带来新的交易安全问题。而静态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表征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有效确保交易安全,因此要求法律对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给予回应,于是知识产权变动的公示就成为必要。“公示原则之采行,实不仅物权而已,矿业权、水权、著作权、商标权与渔业权等无体财产权亦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12]知识产权变动的公示不同于知识产权归属的静态表征,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种权利变动的公示及其延伸出来的公信原则实际上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第三人而创设的。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所谓公示,乃是将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所谓公信,乃是知识产权交易中潜在当事人对于公示的内容予以信赖。因此,在知识产权变动中,公示与公信原则肩负着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重要职责。
知识产权的对世性、排他性以及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不应仅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为限,其在外部上应该具有更强于物权变动的他人可以识别的表征,以使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得以清晰明确。如果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无此外部表征,那么在交易繁盛、知识产权变动频繁的现今社会,不仅知识财产的支配与权属确定性会受到影响,而且势必害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整个知识产权交易陷于紊乱的境地。物的关系只能对抗因公示而知情的人,[1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也是如此。法律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排他性和权利客体非物质性的特征抽象出知识产权公示原则,然后又按照知识产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建立起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延伸出知识产权法登记的公信原则,具体表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以保护根据知识产权登记簿取得知识产权的第三人。根据登记推定作用,必然会产生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形。与物权变动中存在的借用、租赁等“委托占有”的情形不同,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知识产权的情形在知识产权变动领域主要体现在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变动,也就是在知识产权已经依据法律行为转移给第三人后,交易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导致向第三人出让知识产权的出让人形成“无权处分”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虽然第一手交易的受让人最终丧失了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但第三人也可以依据登记推定取得该知识产权。这样,一项知识产权变动能否发生排他性后果、第三人利益能否得到保护均建立在符合知识产权法法理的基础之上。原所有权人因为有对其财产处分不当的行为,违背了善良管理义务,所以不能追回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只能追回不当得利。第三人因为毫无过错,其利益比原所有人更值得保护,其所得的所有权不受追夺。
三、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基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考虑
(一)交易成本与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这里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维护交易安全的成本和实现交易快捷的成本。实现交易快捷的成本,即为了确保交易便捷而需要支付的各种成本,如人们为追求便捷不进行登记而可能引起的保险费用或者风险折扣等。维护交易安全的成本也就是社会为了确保交易安全而支付的成本,实际上是为了获得排他性产权所需支付的成本,既包括国家或政府为建立和维持财产权交易的公示体系而支付的成本,也包括当事人为公示而支付的费用如登记费用以及为完成公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在知识产权变动中对交易成本的考虑主要在于衡量权利变更登记的交易成本和收益。由于我国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登记体系实际上已经建立,因此国家承担的主要是登记体系的维持成本,如人员的增加、设备的更换等,而这实际上与其确保交易安全和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的公共政策目标息息相关。当然,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也有收益。就国家或政府而言,其收益为通过确保交易安全的方式实现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发展的公共政策目标;就交易当事人而言,其从知识产权登记中所获得的收益则主要体现在交易风险的降低或者规避上,即可以通过查询知识产权权利变动登记的方式获取相应的信息,进而规避或降低风险。而在登记方式欠缺的情况下,交易当事人为维护交易安全,则需要由自己单独完成相应的信息搜寻和权利查验程序,而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成本的发生,如为实现交易而必须了解和掌握各种信息所支付的费用,此即信息成本。此外,知识产权交易本身可能带来的收益大小则会影响当事人进行登记的意愿。在交易可能获得的收益与其进行登记而支付的成本之差额达不到预期时,当事人可能选择不进行登记;反之,则可能选择登记。因此,无论对国家或政府抑或交易当事人而言,知识产权权利变更登记都可能产生相应的成本和收益。
(二)外部性与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登记作为财产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也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理解,“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当有人被强加了非自愿的成本或利润时,外部性就会产生。更为精确地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机构对他人福利施加的一种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影响”。[14]更通俗地讲,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意味着有第三方或者更多方在没有他们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或者承担一些收益或者成本,这就是外部性。[15]外部性通常以多种形式出现:有些是积极的,如收益外溢,称为正外部性;有些是消极的,如成本外溢,称为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给其他人带来了某种收益,但该行为人却不能由此得到补偿;负外部性是社会成员的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失或使其增加成本,收益下降,但该行为人却不必为这种损害进行补偿。[16]
财产权变动登记的正外部性主要体现为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对财产权信息的归档、追踪和管理,如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登记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获知更换后的车主信息、加强管理以及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等;财产权变动登记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为交易当事人的私密性受到损害,如贵重物品的转让登记可能会使得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信息被公开。一般而言,不同财产权的社会属性可能会有所不同,由此所带来的外部性也可能会有所差异。专利权和商标权都为典型的工业产权,一般认为其主要是一种财产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都必须以内容的公开为前提,以此促进知识的扩散和转移。同时,专利权和商标权还涉及大量的行政管理内容,如商标使用的监管、注册商标的撤销、专利费用的收取等。因此,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进行登记,除了能保证交易安全外,还能获得正外部性:有利于主管部门的信息获取和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有意进行技术合作或品牌合作的主体通过查询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信息的方式联系上真正的权利人等。由此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是合理的立法选择。
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有所差异。作品不仅仅蕴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很多情况下还体现着作者或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精神利益。正因如此,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发表权,由其自由决定是否公开其作品。而涉及个人隐私等因素的作品,作者往往会因其内容的私密性而拒绝发表。著作权转让就不得不考虑这一因素。也就是说,若当事人不愿将交易的作品信息公之于众或者不愿将其私下交易公开,则强制登记会导致其私密性受到损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著作权转让的登记生效主义模式有其缺陷。
四、我国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制度完善
(一)知识产权转让变动模式的制度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专利权和商标权之转让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的立法较为完善,不再赘述。而著作权转让的变动模式不以任何公示方式为要件,即登记与否对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任何影响,由此导致“一女多嫁”等现象的出现,著作权的交易安全也就成为著作权市场交易发展的一大障碍。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转让变动模式的制度完善主要就在于著作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从而强化公信力。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一样,著作权客体也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的特点,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不能发生实在而具体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也无需进行“有形交付”,因而著作权是否已经转让不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察知。[17]设置登记制度,可以使第三人通过可识别的权利外观,从外部知晓著作权状况,著作权法律关系据此也得以透明;否则,不仅著作权交易的安全会受到损害,而且也将损及第三人利益,从而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在现代社会,公示原则的适用、采行早已超越了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范围,即便是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商标权等无体财产权,也莫不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法。”[18]以登记作为著作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可以使权利转让由“无形”(著作权客体特性)向“有形”(记载在登记簿上)转化。
在登记的效力模式上,我国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有利于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法律应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到著作权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著作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虽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9]其理由如下:(1)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模式,如日本、美国、意大利等国。(2)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更能体现立法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也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著作权含有更多的人格和精神因素,因此著作权法应体现出对作者及权利人意愿的尊重。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由其在登记的成本与不登记的风险之间进行权衡,进而做出抉择。(3)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要求著作权的转让必须登记方才生效,而在当事人有交易意愿且其作品又具有私密性时,登记将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障碍。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交易与私密性受损之间艰难地做出决断。(4)从交易成本分析,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也更为合理。不同的作品往往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而著作权交易之标的额也可能大小不一。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不论著作权的经济价值或著作权交易之数额大小,都需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这对那些小额交易来说无疑是设置了过高的登记成本,因此可能导致一些人放弃交易,从而抑制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不利于著作权市场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许可变动模式的制度完善
知识产权许可是知识产权权利变动的一种形式。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许可并未设置相应的公示方式,相关规定中的“备案”只是一种倡导性规范而不具有强制性;而商标权的许可则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知识产权许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的利用方式,其本身也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被许可人有独占性地实施专利的权利,第三人甚至专利权人自己都不能实施该专利。可见,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因此,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对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对此,如果欠缺合理的公示方式,则第三人可能遭受不明的损害。例如,在后的被许可人因不知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存在而与知识产权人签订了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则其可能因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存在而不能实施该知识产权。因此,我国应以登记的方式构建知识产权许可的公示体系并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著作权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其理由如下:(1)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足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三人只需尽到合理的查询义务即可获得保护,这也不会加重其负担。(2)我国在商标权许可中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著作权许可、专利权许可与商标权许可之间并无本质差异,因而完全可以将商标权许可的立法经验借鉴过来。(3)交易成本的考虑。虽然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可以更彻底地保护交易安全,克服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其忽视了交易成本。例如,专利许可使用权价值大小有别,甚至差别巨大,在登记成本相对于专利许可使用权的价值而言较高或比重太大时,则当事人可能放弃交易登记。(4)同著作权转让一样,对知识产权许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容易导致对私法自治过度干预,破坏登记的私法性质。[20]
(三)知识产权质押变动模式的制度完善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这也是知识产权变动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登记是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条件,也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过,这一规定混淆了知识产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知识产权质权的产生是基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从逻辑上讲,应是先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再有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就明确区分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与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是知识产权质权设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而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是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结果,但仅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尚不足以导致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还需践行出质登记的手续,亦即出质登记是知识产权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21]因此,知识产权质押的变动是指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须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完成登记公示后方发生权利的变动。
知识产权质押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似乎符合逻辑,然而著作权质押却有其特殊性。著作权质押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存在的问题在于以下几点:(1)登记生效主义模式是否会增加交易成本?(2)本着“同一事件作同一处理”的原则,在著作权领域,权利的取得实行自动取得原则,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尚未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著作权质押又为何要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呢?(3)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在进行所谓的“著作权法”修订时之所以将所有与著作权登记相关的内容删除,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著作权登记可能会让民众产生“有登记方有权利”之误解,扭曲了创作保护主义。虽然这种立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也值得我们反思著作权质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著作权质押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即著作权质押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五、结论
由于知识产权的变动模式是财产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以及外部性等因素。笔者主张,为保障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应建立一套以登记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变动公示体系;在知识产权转让中,鉴于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社会属性的差异,著作权转让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转让则应维持现有模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知识产权许可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知识产权质押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而其中著作权质押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注释:
[1]参见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6-347页。
[2]参见黄玉烨、罗施福:《论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构建——从著作权的“一女多嫁”谈起》,《法律科学》2005年5期 ;刘璐、高圣平:《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4期。
[3]参见张建文:《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创举:统一技术权制度》,《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4][17][20]参见黄玉烨、罗施福:《论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构建——从著作权的“一女多嫁”谈起》,《法律科学》2005年5期 。
[5]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66-267页。
[6]参见丁南、贺丹青:《民商法交易安全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7]孙鹏:《民法上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在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
[8]参见尹田:《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60—261页。
[9]参见叶金强:《物权法第106条解释论之基础》,《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10]参见高富平:《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1]钱明星:《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3][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版,第3页。
[14][美]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15]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6]参见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18]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4版,第77页。
尊敬的董事长,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深秋的凉意袭人,但开元湖畔却暖意融融,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开元湖音乐喷泉冠名权与商业表演权签字仪式。在此,我谨代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签字仪式的举行表示衷心的祝贺!向出席今天活动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和支持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社会各界朋友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从“经营城市”的理念出发,探索开发利用公共资源,吸引社会资金,把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等运用到公益设施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上,使城市资源配置容量和效益最大化、最优化。将开元湖音乐喷泉的冠名权、商业表演经营权面向社会进行招商,就是改变目前我市城市公益设施只建设不经营、只投入不受益的状况,最大化、最优化的维护和利用城市公益设施,从而实现城市资产与品牌增值,达到优化和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提高城市品位的目的,使我们的城市更美丽、经济更繁荣、社会更和谐!
今天,集团董事长与市园林局局长,在开元湖音乐喷泉冠名权与商业表演权转让合同上签约,标志着开元湖音乐喷泉市场化运作的成功实施!这是市委市政府践行经营城市理念的成果,也是集团等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发展的企业努力的结果!
今天的签约,意味着美好的开始。市园林局要以此次签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开元湖音乐喷泉的管理和维护,提升其演示效果和演出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美誉度和影响力,继续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在此,我衷心希望海内外更多有意向、有实力、有作为的优秀企业把握机遇,积极投身到城市建设和经营管理中来。将会为你们提供投资兴业的良好环境和热情周到的服务,双方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共创美好明天!
最后,祝愿集团和与集团一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兴旺发达、蒸蒸日上!祝愿各位领导和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谢谢大家!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200-02
1 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1)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2)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3)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来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会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
2 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1)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2)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3 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旧设备买卖合同范文一出卖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旧锅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标的物
标的物:甲方锅炉房内锅炉本体及所有铺机、管道、阀门、仪表。标的价: 元。( ¥ )
第二条 锅炉资料
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现有的锅炉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锅炉验收
1,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 日内验收锅炉。验收认可后,双方将上述锅炉进行封存,或拆卸上车。
2,甲方仅对锅炉本体质量,以及铺机配件拆卸时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保证原锅炉的完整性。
3,甲方对上车后锅炉的质量不负责任。
4,双方可委托锅炉安装公司对锅炉质量问题进行协调。
第四条 锅炉交付
1,甲方负责锅炉的拆卸及上车,协助乙方在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运输及办理当地特检部门相关手续。
2,锅炉交付地址: 。
第五条 付款
锅炉上车后乙方应将转让款的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经另一方同意,并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视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它约定条款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争议。
第九条 本合同在乙方对上述锅炉验收合格时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 买受方:
代表: 代表:
20xx年 月 日
旧设备买卖合同范文二出卖方: 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受方: 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 】等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第二条 设备资料
甲方向乙方尽可能提供与设备有关的现有的设备图纸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 设备验收
1、乙方应于双方在合同签字盖章后 日内先行验收设备,并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以示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2、乙方验收认可后,双方将上述设备进行封存。
3、乙方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无异议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概不对上述设备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第四条 设备交付
1、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合同价格后 日内向乙方交付已验收的设备。设备自交付之日起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交付已验收的设备后【 】日内将设备自行运走。
2、设备交付地址:【 】,乙方自行承担包装、运费和保险将设备运走。
3、双方应在交付设备清单上签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设备。
第五条 付款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设备的全部转让合同价格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解除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格(如有),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2、 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格(如有),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若乙方逾期付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额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三十日,视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约定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它约定条款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争议。
第九条 本合同在乙方对上述设备先行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之时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
本合同附件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内容,本合同条款效力优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xx年 月 日
旧设备买卖合同范文三甲方(卖方)武汉衡益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 合同标的要求:
1、设备名称、品牌、型号: 。
2、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
3、质量标准:
按原厂质量标准,即以说明书为准。说明书所载明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第二章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条 合同价款:
1、本合同所列 设备 台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
2、该合同价格包括:设备主机价(含200米管件)。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0 %。
第三章 设备验收
第四条 设备的验收程序:
1、设备进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使用正常,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2、设备进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于各种原因,使用不正常,乙方按2.3万每月付甲方一个月租金,设备进场费由乙方负责,设备出场费由甲方负责。
第四章 其他
第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关键词: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5-0073-05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专利许可和专利质押融资制度,在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利信托制度。专利资产证券化既是传统应收款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也是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它源于人们对专利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人和对融资的进一步需求。
1、专利是法律赋予并确认的财产种类。
专利是商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发明成果的保护神。各国政府基于促进技术开发和保护的考虑。纷纷建立了专利法律制度,通过法律赋予专利所有人对所拥有专利的专有专用权。使得专利具有了技术和市场的垄断性。在各国签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序言中即声明,各成员应承认“专利权为私权”,各国的专利立法也均将这一理念贯彻到各国的专利法之中。
2、专利的经济价值。
由于专利所具有的技术和市场的垄断性,具有技术开发补偿性和增效性,对于企业来说,专利就是力量,专利就是财富,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专利为企业创造经济收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间接方式,即专利技术应用到生产中,通过相关产品创造效益,或者是创造品牌效应提高企业收益:二是直接方式,主要是指通过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方式直接获取收益。
3、对专利价值的新认识――专利是一种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一个组织为了创造利润而拥有的财产。从金融资产的角度看,专利是可以或尚未实现未来现金流的一系列权利。现在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将专利视为一种金融资产,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认为:专利符合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基础资产的各项条件。专利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确认的无形财产权。不但具有实用性的经济价值,而且是一种金融资产,可以作为资金融通的基础资产,其在一定期间内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应收帐款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
二、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原理
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架构基本上衍生自资产证券化,得以进行证券化的关键是现金流量以及从创始机构所切割出的专利,此现金流量即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一)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步骤
首先,原专利权所有人将专利许可费收费权转移给特殊目标机构;然后,特殊目标机构将专利许可费收费权汇集成组并转换成证券出售给投资人;投资目标机构将投资人支付的价金支付给原专利权所有人;特殊目标机构将该专利权的使用权授权给有专利权需要者并收取价金,该价金作为投资人的投资孳息。
对于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通常会设计为债券与权益股权复合发行形态,现金流量利息给付给债券持有人后,剩余的现金流量即给付给权益股权持有人。而有关信用增强的机制,实务上通常会设计发行优先债券及次级债券,并搭配超额担保来组成内部的信用增强机制;而外部信用强化机制则会由第三人所提供的财务上的担保或保险来组成。由于专利资产证券化所牵涉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若能搭配相当具吸引力的信用强化机制,不但能提高基础资产之评级等,投资人投资意愿亦将能大幅提高。
(二)专利许可协议的转让
典型的证券化交易中,原创始主体根据“真实交易”。将权利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但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创始主体与SPV的关系较为复杂。SPV可能无条件受让伴随与专利权相关的商品收入的权利金。也可能在专利权组合中有些是有条件的权利转移,甚至与产品收入没有直接关系。
专利许可协议由发起人转让给SPV,实质是债务人、发起人、SPV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很多专利许可协议要求发起人提供协议规定的培训或其他服务,这在实际上构成了发起人的一项义务。如果发起人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被许可人便享有了对发起人的抗辩权。在专利许可收益权转让给SPV后,发起人仍然可以对SPV行使该权力。如果被许可人以发起人没有履行专利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履行不当为由拒绝向SPV支付,SPV将无法收取专利许可收益,投资者的利益必会受到影响。SPV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因被许可人行使抗辩权而带来的风险。例如可以要求发起人购回不合格的资产,也可以和被许可人达成协议,约定被许可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使。
三、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缺失
(一)法律冲突
由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财产、SPV的特殊性,专利资产证券化在设立、功能等诸多方面与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存在一定抵触。
1、与《信托法》之冲突。
从《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信托法是可以实现专利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要求,现行信托制度已经设定了该风险隔离基础。然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被信托的财产似乎还有进一步被置换、赎回的可能性。从纯利润的角度说,该第十四条打破了以被信托资产的“风险隔离”,使其再度陷于破产风险。
2、与《公司法》之冲突。
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信托财产不属于SPV的固有财产。SPV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之列。一旦SPV不幸倒闭,其债权人无权追及信托财产。而作为公司形式的SPV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它一般是个“空壳公司”,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只限于证券化业务,这与公司法对一般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有很大区别。我国《公司法》在一般公司设立中,对公司固定经营场所和法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使得作为“空壳公司”的SPV很难获得公司法中的公司地位。《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以公司形式成立SPV也就只能采取这两种形式。然而。如果专利资产证券化采用公司形式的SPV则存在以下主要问题:①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和繁杂的设立要求会大大增加设立成本。②除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法》要求公司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而这种组织结构对于SPV而言并不必要,且成本太高。③根据《证券法》,SPV不能成为发债主体。④我国法律没有SPV公司税收减免的任何规定,很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推行。⑤《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公司作为SPV远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难度加大。⑥特殊目的载体购买的资产必须与资产原始权益人实现“破产隔离”,即在专利原始权利人破产时,这些资产不能作为清算资产。它们之间的交易应该看成是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交易,而不是“自我交
易”或“关联交易”,因此《公司法》中的“实质性合并原则”不适用于SPV。
3、与《企业破产法》之冲突。
SPV需要和自身破产相隔离。证券的发行和对投资者投资利益的支付都是以SPV的名义来进行的,SPV的自身风险也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安全。SPV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下,仍然没有脱离《企业破产法》的规范。SPV设计上的原意是即使发行人破产,SPV的财产也不能被归入清算财产。SPV与发起人的关系应该是两个独立实体的关系,它不适用《公司法》中的“实质性合并原则”,而这些都与《企业破产法》抵触。
4、与民法、《合同法》之冲突。
专利证券化资产出售、转让的不是所有权,而是债权,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必须将转让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转让才对其有效力。但是,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在债务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流动频繁的场合下,要求每一笔债权转让都通知债务人,会导致证券化的成本大大增加。这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又由于证券交易的获利时机往往转瞬即逝,也会导致延误获利机会,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证券化难以实现。
5、与税法之冲突。
对SPV在各环节中的收入,如在证券发行环节中收到的现金流和权益偿付环节中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应视为SPV的应税收入,课征所得税,而实际上,这些收入最终都会由SPV支付给投资人,SPV并没有真正得到这些收入。
(二)法律缺失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刚刚发展起来的融资方式,而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的实践。目前的法律体系对配合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规定留有很大的法律空白。如专利资产证券化中证券定义、真实销售的鉴定、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如特设载体的法律规范、证券化会计处理等。具体来说:
1、信托受益凭证的适用法律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化市场中,信托发行的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信托受益证券,而我国并没有规定这一金融产品,所以只能发行信托受益权证。根据我国法律,信托受益权证不是证券,只是表示委托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书面凭证。除了《信托法》,其他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法规均无法适用于信托受益权证。这种立法缺失导致现阶段国内信托受益权证书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处于种无序状态。更谈不上对信托受益权证投资者的保护。这种无序状态对以信托模式实施专利资产证券化是很大的障碍。
2、缺乏对受托机构的专门监督制度。
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对普通信托没有约束力。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如要有效推动专利资产证券化,尤其应强化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以取得投资者的信赖。SPV是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信托和其他的商事信托,它是通过信托机制来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因为风险隔离的需要,发起人在信托机制建立以后,就基本丧失了对受托机构的监督和控制。而信托利益的最终享有者――投资者却因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而非常广泛和不确定,他们获得的相关信息较少、资源缺乏、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拥有对受托机构的监督权也根本无法有效地行使,所以,整个信托机制中,受托机构行使受托权利,却缺乏对其有效的制约规定,这样就容易引起受托机构对权利的滥用。对SPV进行监管是必须的,而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处于空白。
3、受益证券发行的法律缺失。
《信托法》上虽然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可以管理信托财产,但对管理信托财产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受托机构如何以信托财产发行信托受益凭证没有作出规定,造成受托机构发行信托受益凭证无法可依。专利资产证券化程序复杂,对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程序规范必须加以明确规定,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应清晰地界定。明确规定发起人的重要义务:对专利的法律状况、质量进行充分披露的义务;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对专利品质的担保:当被转让的专利在证券化期间被诉侵权、无效,特设机构有权要求发起人回购或替换该专利等。
4、专门适用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税收规定缺失。
我国尚没有建立专门适用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制度。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和以该方式融资的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成为证券化的障碍,增加参与者的风险。对原始权利人、SPV和投资者规定的税收待遇,应当在税收中性原则和保持竞争力原则的基础上力求减少征税环节、减轻证券化主体成本。促进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我国在推行专利证券化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明确对原始专利权所有人的税收政策;第二、流转税方面,明确专利证券化证券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征税政策;第三、明确规定对SPV的税收待遇:第四、明确对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第五、明确对专利证券化服务机构的税收待遇。
5、登记制度的缺失。
(1)转让登记的缺失。
专利在被证券化之前,可能存在优先权益,这就需要对被证券化的专利资产的优先权益进行事先登记。而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专门机关负责权益的登记,这就导致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投资者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使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推行中受到阻碍。
(2)对担保权益转移登记的规定缺失。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权益与证券化权利是自动同时转移的。但是对于受让人受让担保权益后,是否还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是否还要缴纳相关的手续费等方面的问题,我国无明确规定。在专利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附属担保权益与证券化权利同时转移且不需要履行其它的手续(如登记、通知、提交申请等)和承担另外的与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成本和税收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每一笔移转均须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或变更手续,这些手续增加的经济成本将降低证券化的经济效益。国外很多国家通过特别立法或修改现行法律对附属担保权益的完善问题作出了有利于证券化业务开展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6、《企业破产法》之缺失。
《企业破产法》中对我国真实出售问题及资产证券化破产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化中的破产风险,是指由于发起人或者SPV进入破产程序而使得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在实现投资收益方面所面临的风险。破产风险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发
起人破产。即因发起人破产引发的SPV被“实体合并”的风险;另一个是SPV自身破产风险。由于涉及证券发行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所以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专利许可必须远离发起人和被许可人,即实现破产隔离。破产隔离的一些功能由特殊目的机构完成,而另一部分则由《企业破产法》来承担。
另外,由于SPV的特殊性,“真实出售”后出售资产在发起人公司报表里的处理――是否计入公司原来报表,是表内还是表外,这些关系到SPV的独立性的问题,我国会计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四、信托型SPV是适合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SPV模式
参照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法律组织模式主要是公司、信托与有限合伙三种,三种不同的SPV法律模式各有其特点。本文认为,信托型SPV是适合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模式,是我国专利资产证券化中SPV法律模式的选择。
温室大棚又称太阳能温室,设计之初就是期望利用太阳的能量,提高塑料大棚内或玻璃房内的空气温度,以满足植物生长的温度要求。那么你知道大棚承包合同应该怎么写吗?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话,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棚承包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温室大棚承包合同书范文1甲方:东营五洲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21号大棚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位置及面积
位于东营区六户镇东营五洲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承包年限
自20_年11月01日起至20_年10月30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
年承包费¥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先交费后利用。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第一年的承包费;以后每年的09月30日前一次交清次年的承包费用。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利用上述土地仅用作种植,且只种植当年生当年收的作物,不能种植树苗等跨年度植物,更不允许在其上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
乙方不得出卖、赠与或与他人交换该土地中的土壤,不得运出或许可他人运出土壤。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该土地。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损坏水库大坝、四周渠道、房屋、大棚、猪圈等建筑物、构建物及树木。
4.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平整、施肥和修建渠道等方面的投入,将被视为短期行为,若甲方依据本协议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对乙方上述方面的投入不予补偿。
5.乙方在种植、生产、看护等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造成乙方本人或其工作人员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完全遵守甲方公司的统一管理。
所种植的作物不得使用任何化学药剂和产生农药残留的药物。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协议的约定。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不予赔偿:
1.甲方或经甲方许可的第三人因清淤、拉土方、搞水利工程等工作需要的;
2.乙方未支付承包费逾期两个月以上的;
3.因法律法规或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因东营市或区政府、胜利油田土地使用政策调整,或因胜大集团重大土地政策调整,以及上述单位开发或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4.因油田勘察、钻井、采油、铺设管线等利用该土地或其部分土地的。
因该项所述土地利用。
5.因东营五洲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整体规划和建设需要改土地的。
(三)乙方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解除本协议的,不退还当年的土地承包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向对方支付年承包费的10%,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之;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交纳承包款项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东营五洲丰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六户生态园
温室大棚承包合同书范文2甲方名称: (承包方)
乙方名称: (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温室大棚转让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承包的用于温室大棚生产的承包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同时将温室及大棚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流转给乙方承包的土地 亩,该土地具置 (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转让的温室大棚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元。(或约定分期支付)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土地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不按时依法交纳有关部门收取相应的税费的。
十、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室大棚承包合同书范文3甲方:
乙方:
为提高有机蔬菜种植的技术水平,保障蔬菜产品安全生产,推行科学种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与20_年10 月 1 日就种植百果坝乡下家坝村蔬菜基地合作。经营范围为蔬菜,瓜果种植等。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农业种植服务,甲方将白果坝观音塘基地大棚40亩承包给乙方。承包费用为: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租金租一年付一年.种植品种主要是瓜果葡萄种植。
三、合作期限为 3年 ,从 20_年___10__月___01__日至_20_年_10_____月___01___日止。
四、甲方为乙方开展服务工作提供方便,并已经前期聘请业技术专家在基地指导农业技术,乙方应认真学习并掌握技术要领,且应具备独立完成种植任务及技艺的服务能力,精心完成甲方指定的各项种植工作。
五、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1、提供详细蔬菜瓜果种植方案;
2、负责棚室蔬菜生产种植工作,严格按照专家的标准方式方法进行全面指导工作;
3、负责有机蔬菜病虫、草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指导,病虫、草害损失率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4、负责蔬菜基地工人管理和日常的流程工作。
5、种植所有的产品达到绿色蔬菜标准。
六、甲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1、负责种植产品所有的物资购买工作。
2、配合乙方的产品的销售业务拓展工作。
3、配合品牌策划推广工作。
4、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乙方的达标的种植产品。
5、乙方可自行销售所种植的蔬菜。
六、劳务报酬及分配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的收益为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七、特别约定
1、如果乙方未能掌握专家授予的蔬菜种植技术、或怠于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补偿,且乙方不享受任何奖励。
2、在合同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单独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相类似的相关项目合作或提供同类劳务行为;
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并双倍返还已经取得的利润等。
3、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双方终止、解除本合同的,在解除、终止合作关系后乙方五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相类似的相关项目合作或提供同类劳务行为;
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伍拾万元并双倍返还已经取得的劳务费及各项提成、奖励等。
4、甲乙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用工关系,甲方无义务为乙方承担社会保险等责任。
5、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八、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或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