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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

时间:2022-09-30 07:38: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高管理任职报告

第1篇

论文摘要: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意义重大。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二是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四是提高档案管理科技水平,实现资源共享。

人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风险当前,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对于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发生,提高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提高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现实要求。

一、抓住关键,正视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对银行业发展的作用

以人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励金融创新,确保各种行为的诚实守信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总的趋势一作为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和决策者,其高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银行机构风险防范和经营发展的效果,关系到银行机构的生存

(一)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贯彻现代银行监管理念的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对每一家银行机构的监管,无论是合规性监管,还是风险性监管,实际上是对人的监管。对人的监管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对全部人员的监管,即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执行状况的监管,一种是直接对高管人员监管,并通过高素质的高管人员对其内部人员实现管理,以达到规避风险、获得良好效益之目的。显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监管当局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的合理选择。银监会成立以后,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为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构架后,通过一级法人加强对下属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行为的管理,防范人为风险,以管好法人来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现代法人治理规则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风险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所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这种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构,在内容上和实质精神上还没有达到要求,而且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仍未得到有效渗透与贯彻,影响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应当是产权方的代表,是最大股东派出的董事,银行行长应当是由董事会选举、决定或聘任的。在现行银行体制下,总行级高管人员的产生,是由组织部门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级高管人员是由其上级考核任免、地方组织部门备案的,均有行政级别。行政任免高管人员往往又要受到各种关系的制约和左右,用人往往成为平衡关系、巩固权力的杠杆和珐码。这种高管人员的产生环境和方法与现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规则及国际惯例有着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引起关注的是城乡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监管问题,由于城乡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独立法人,在经营与管理上较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级管理人员对机构经营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更是远远大于银行分支机构。城乡信用社虽说都建立了“三会一层”,但其职责划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员也是组织考核与任免。这种体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健全,也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管人员的市场准人和日常行为监管,使之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显得尤为迫切。

(三)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弥补当前银行管理体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长享有在辖区支配人、财、物等资源的权力。虽然总行一级有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上不断加强集中控制,但是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战线长、机构多、队伍庞大、各地情况不一,在分支行行长的权力控制过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现实情况下,一些分支行在执行上级规定、按章办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钻,内部控制在执行时就容易变成内部人控制,影响了总行风险控制的效力。这种缺乏有效约束的权力为其违规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与分支机构权力过大有关。与此同时,如果主要负责人带头违反法律制度,基层员工就会上行下效,从而导致内控机制全线崩溃,“破窗效应”无限放大。特别是目前银行机构内部人员监督与举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员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和解决。因此必须加强对高管人员经营决策等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关键环节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带来的管理漏洞。

(四)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国内外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因素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屡见不鲜。2004年银监会系统共依法取消244名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建议各类银行机构处分违规人员4294人。而2005年以来,又接连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骗贷案”等一系列银行大案。分析案件频发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员不能依法按章履职、内部控制不力而导致内部人作案。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无论什么样的业务,什么样的经营策略和规章制度,最终是靠人来做的,受到考验的首先是人。具体到每一个银行员工,都是社会中的一员,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思想变化。一旦银行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被金钱所控制,个人利益的驱动就会使他们敢于违规操作、火中取栗,最终把手伸向国家的口袋。因此,从内部管理层面上讲,银行业务的稳健操作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只有经营管理水平高、执行政策能力强的高管人员才能不断严密内控制度,把制度落实到位,并以制度规范全员行为,这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由于政策法规素质、经营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异,不同的高管人员在同一个机构的经营管理成效也会不同。一个没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员群体,必然导致有制度难落实、内控不力等问题,为内部违规操作、内部人作案提供风险隐患。因此,加强对高管人员品德素质的考核和履职能力的监管是防范操作风险、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权威和监管有效性的需要。

当前,国有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但中国几千年的官本位体制造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银行机构传习,高管人员往往只对任免他的组织部门或上级机构负责,以行政级别博弈监管部门,以在地方政府的影响博弈监管权威。一个典型的现象则是,基层行社高管人员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后,其上级单位将其调人不受资格管理限制的部门任负责人,行政级别不变,待遇不变,变的只是任职的位置,这样做的结果就可能把风险带到一个新的部门。又如在包头亿元骗贷案中,农行包头分行的高管人员不是将精力放在整改上,而是去监管部门“斡旋”,要求挽回“形象”。其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相关领导责任意识不强,其实质是同银监部门博弈,向监管权威挑战,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手段不多,监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能不能形成威慑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抓住对高管人员监管这支利剑。

二、把握现状,重视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加强了对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权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的有关政策法规没有随改革进展及时跟进。

银监部门分设后,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了《商业银行法》部分条款,但在高管人员监管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管理办法。目前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是沿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银监会仅以文件形式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出适用性修改,但由于执法主体与文件规定不一致,权威性上受到质疑。特别是在涉及行政处罚方面,沿用人民银行原来颁布的文件规定,不能“名正言顺”,具体操作中仍有难度。

(二)现行法规体系对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规定不够完善。

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动态过程,包括其对市场准人、任职行为以及市场退出等的监管。目前的法规体系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等方面的监管,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弹性大,难操作,形成了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间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对银行机构违规行为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同时,由于目前监管者与被监管高管人员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动态的行为监管,难以控制高管人员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导致部分高管人员为了追求业绩在任期内存在短期行为,或不尽职、疏于管理而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等。监管部门一般在发现违规问题时,才约见其高管人员进行谈话,后续监管缺少连续性。一旦发生道德风险,监管部门只能“救火”,损失也难以挽回。由于直接触及高管人员任职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大,对履职情况没能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使得银行监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预防高管人员职务犯罪、道德风险也是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监管部门往往依据银行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判定,即使进行现场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准确地评价,其结果难以保证经资格审查合格的高管人员在品行、能力等素质上的合格。同时,对银行机构提供的组织材料的真实性,目前缺乏有效的问责,也为高管人员市场准人的审核留下了缺口。

(四)档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资源共享困难。

高管人员的档案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资源,它载明了高管人员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监管部门关注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前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由于档案不随人走,也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因此难以全面连续地记录高管人员的各项信息,这不仅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而且也使监管的有效性、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以人为本,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督,是规避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防范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必须构建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确保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规体系,实现人本监管。

依照现代银行监管理念要求,大力实施人本监管策略,把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纳人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约束法人的行为。针对目前管理现状,建议尽快出台有关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期间行为监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加大对高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对出现风险和案件的银行机构,既要有人及时问责,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责任人,迫使高管人员不仅仅是对任命他的组织负责,而且要对其任职的单位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

(二)抓住关键环节,加强行为监管

为加强对高管人员连续、系统、规范、完整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议试行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制度,在监管环节上抓住市场准人关,在其履职时“查好岗”,对其行为“问好责”一是实行市场准人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出具拟任人申报材料的银行机构,准确评价拟任人的品德、学识、能力以及任职硬条件,对材料失真的申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实施任职资格审查的监管机构,要在严格审查任职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实行任职资格现场考试制度、实地考核制度和准人前公示制度,将品德差、能力弱的拟任人拒之门外,对符合资格的高管人员颁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源头上选准“当家人”。二是实行对履职行为的四项监管制度。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从建立科学的经营指标考核体系人手,对高管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系统的量化,通过实施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监管情况,考核其实际工作能力,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管人员给予一定程度的处罚,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经营行为。

(2)定期或不定期约见谈话制度,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管人员咨询、诫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掌握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思路和思想动态,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把高管人员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密切关注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赌博、不正常交友等问题和现象,促进其自我约束,力求消除各种案发隐患。

(4)离任审查监管制度,在高管人员离任前,对其上级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问题仍未查清的机构,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原高管人员不允许离任的监管意见,并督促进一步查纠落实。对发现高管人员履职或个人行为有严重问题的,按照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这样,通过多环节的日常监督,把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序时记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管理档案,约束和激励其自觉主动地守法合规经营,规避风险,以促进银行机构稳健运行。三是严格问责制度,增强监管效果。对银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对机构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加大对责任人特别是高管人员问责力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监管原则,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对银行业发展造成破坏的高管人员要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并收回高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对高管人员行为监管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机制约束。

防范高管人员道德风险的“治本”之策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快体制转换,彻底打破官本位,取消行政级别,按照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要求,明晰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上下级之间的授权范围,让各级高管人员明白自己任职的责、权、利范围。二是监督各级高管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使其各项行为均能在透明有效地监控之下,从而解决权力过度、弄虚作假和内控不力等弊端。三是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激励分配机制,消除制度缺陷,使得违法违规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从内部机制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四是坚持日常监管中的提醒,促进高管人员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进而促进其主动加强机构内部控制与管理,认真执行内控制度,查处纠正违规问题,约束下属,规避风险,全力实现工作目标。

第2篇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这是我国继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之后,第二批开放的城市。

据统计,到2002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81家,其中45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477.97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385亿元。央行规范银行业竞争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了《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或馈赠物品;坚决撤销各种对存款进行单项考核和奖励的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央行公布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有四种情形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扣留的假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四种情形包括: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含)以上;属于新版假币;属于连号、重号假币;有其他制造贩卖假币线索。央行规范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办法》规定,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收取方法由双方约定。央行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正业务市场准人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因公出国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上调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宣布,上调因公出国供汇标准,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正常用汇需求。

此次调整标准为,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外汇管理局也相应调整了供汇标准。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首次获批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日前宣布,经外经贸部批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摩根一斯坦利投标团将成立第一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

该合作公司从华融接收部分不良资产,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不吸收存款,不进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也不从事华融公司从事的特定的债转股业务。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在外汇、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港金管局与欧洲结算系统联网

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2002年11月25日与欧洲结算系统直接联网。这项完全自动化的即时联网安排启用后,香港及亚洲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本身在中央结算系统所设的账户,持有在欧洲结算系统内的国际性债券。

此次直接联网安排,将大大提高亚洲投资者与国际性证券及交易伙伴的联系,并可在安全稳妥的环境下,以即时券款对付的方式结算国际性证券。上证所规范场内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2年12月2日起正式推出《场内日常交易指南》。

此次推出的《指南》在对场内交易大厅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设计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涉及到交易大厅的业务咨询、场内席位、应急备份、交易员注册及管理业务等。同时,该《指南》进一步增强了服务内容,提高了月盼质量,月艮务层次也大大提高。证监会与三国同行签约合作

近日,中国证监会相继与南非、荷兰、比利时的监管机构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至此,中国证监会已与19个国家(地区)的20个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双边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这些监管机构在信息分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合作,促进双方市场的健康、健全发展。证券来协会分析师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2002年12月13日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证券分析师委员会正式成立。

本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明确2003年要积极协助协会制订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规则,草拟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标准,积极推动和参与监管部门制订有关投资顾问管理的法规。投资银行业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近日成立。它是继证券经纪业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后设立的第三个专业委员会。

投行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并确定2003工作计划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通道制、规范行业收费标准、改善行业业务结构等专题进行研究。逾70家会计师事务所获证券业务许可证

截至2002年12月2日,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71家。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比较集中地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地。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化步伐

上海期货交易所日前宣布,已获准正式加入国际性同业组织期货业协会(FIA)。此外,上海期交所还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交换业务及管理人员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协议,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将在公司治理、市场监管、技术系统、金融品种和衍生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投资人教育与培训、市场推介与市场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培训。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日前了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工作规范指引。根据指引,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应包括: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报告、报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免试的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聘任事项决议原件、从业经历证明、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和推荐意见等16项内容。保监会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首批取消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审批、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额度审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等。首家车险新条款费率获得批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日前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人保新的车险条款体系包括按照客户种类和车辆类别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汽车条款,按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附加险,同时还设定了单独的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体现了差异化经营思想。保监会加强对航空意外险规范管理

中国保监会近日提出一揽子关于航空意外保险的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改革方案中,各保险公司可联合制定航意险的条款、费率,共同使用;财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准也可经营以往由寿险公司经营的航意险。此外,保监会还鼓励开发定期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险种以替代航意险。《反倾销、反补贴规定》出台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02年10月1日《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另外两个重要司法解释。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将推行

据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透露,从2003年1月开始,中国将全面推行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具有两个显著特点:进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的录人工作由原来的各发证机构承担改为进出口商品的配额主管部门办理;各发证机构无须再驻留发证程序及发证数据,只需通过互联网浏览器的方式进入许可证系统界面,即可按照操作程序签发许可证。境外投资2003年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

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从2003年起全面开展年检和绩效评价工作。外经贸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开展年检和绩效评价,旨在保障我国境外投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今后,国家将逐步改变现行管理手段,减少行政审批,向登记备案制度转变,从而建立起宏观监管体制。2002年国债共发行5929亿元

第3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挑战;监管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挑战

    尽管我国立法目前尚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以明确定位,但我国事实上已存在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加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是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在金融机构增资扩股中,产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类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以及泛海系、爱建系、东方系、德隆系、万向系、希望系、金信系、农凯系在内的家族。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同时,为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003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但这种安排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存在监管空白和盲区。首先,尽管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但是对事实存在的以实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无法监管,造成监管盲区;对其他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在控股公司整体风险方面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其次,分业监管这些金融控股公司时会产生许多问题,如不同的子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易出现重复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会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资产,以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再次,现有的监管机关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

    对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中信为例,按照我国现在的监管模式,中信旗下分业经营的金融子公司各自接受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但中信控股公司不是一级被监管的机构。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对其整体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更是缺乏,如控股公司负责人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任职资格的监管,形成监管真空。在这种监管真空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就不能被监管者和投资者所了解,其透明度也较差,而且也会出现资本重复计算、财务杠杆过高、内部交易等问题,集团的违规操作就可能无法纳入到金融监管者的管辖范围之内。另外,在这种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缺乏协调,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进行评价,对其整体风险缺乏认识和控制。

    对以实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德隆集团,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各自接受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的相应监管,而对于集团本身,在目前的机构监管模式下,无法对其进行监管,造成严重的监管缺失和风险。德隆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

    应建立一部专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法规。但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相关法律的重大调整,因此可借鉴国际经验,如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即先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适用的法规《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随着金融基本法及其他经济法律的修改,条件

成熟后再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这样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法律制度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同时,也减轻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现阶段,建议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和定义,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内部交易、审慎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同时,修改和完善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条款,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向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过渡。

    (二)确立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牵头监管模式,即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在多个监管机构中指定一家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整体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功能监管。如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第二种是统一监管模式(也称一体化监管模式),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业。如日本、英国等。第三种是分业监管模式,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层面暂未监管,而是对控股公司内部各金融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上述监管模式有各自的特点。一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是政治、经济、金融、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很难说哪一种监管模式是最优的,而应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进行选择,才不失为明智之举。

    首先,我国目前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实施统一监管所必要的一些信用制度、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统一监管的需要,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金融业尚未达到能够适应统一监管的水平,因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时机尚未成熟。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和特点,同时具有多种金融功能的实现手段,而且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信托投资子公司、保险子公司或证券子公司也可能同时具有实现某种金融功能的手段,己很难用传统的纯粹的机构监管方式对金融创新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了。金融业务创新使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在此情况下,传统的机构监管方式有可能出现监管空白。而采用功能监管方式,由于金融功能是相对稳定的,尽管金融功能实现方式互相组合、千变万化,但是只要金融监管方式随着其金融功能作出制度安排,就可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功能监管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有利于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更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跨行业感染与积聚。

    再次,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功能监管的基础上,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的风险不可小视,必须明确对其的牵头监管者,负责对其整个公司层面的业务规范、风险控制,以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安全和健康的方式运行,防止其经营状况威胁到关联存款机构的生存。同时,负责牵头完善监管当局的相互沟通的机制、方式和内容,建立协调机制,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因此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上,可借鉴美国模式,采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层面上由牵头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则由各监管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牵头监管机构可确立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将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方式和内容。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和规模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金融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在现实需要、理论认证充分的时机,将监管模式由牵头模式过渡到“一体化监管”,如英国、日本模式。

    (三)明确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内容,应充分考虑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借鉴巴塞尔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及欧盟的最新指引,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应确定市场准入的标准和要求,如股东适格性、最低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等。并建立

市场退出机制,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变更、重组和终止事项、退出程序等,对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援救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并规定当子公司的危机可能殃及母公司、或海外子公司被当地政府收购时,应作破产处理。

    2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

    在对其下属各金融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一是要解决资本重复计算问题。在计算存款机构本身的资本充足率时,原则上应将其对控股公司内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从其资本中扣除,并规定哪些投资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哪些应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在计算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时,应在并表基础上进行,未并表子公司的投资应从总资本中扣除。二是应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并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三是建立有效的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评估机制。

    3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

    内部交易不仅是导致风险传递从而威胁存款机构安全的最重要因素,而且是引发利益冲突、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因而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严格规范,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种类、交易条件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对存款机构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限制,以及对存款机构在与集团成员共享资源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对由利益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的控制;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量上的限制。

    4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集中度的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并不是单个子公司风险的简单叠加,而是存在相互对冲和相互加大的效应,为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上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些特定交易对象、地区、部门和金融市场,应对其风险集中度进行控制,建立风险集中情况的分析和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同一国家、同一地区、同一业务、同一客户、同一币种、同一市场等进行风险集中度的测量。并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交易对象的总的交易金额进行控制,规定此类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控股公司总资本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比例时需向监管当局报告。同时建立内部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过度聚集。

    5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错综复杂的资本结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信息、商誉等的共享,极易导致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并可能进而将风险蔓延至其他金融机构,影响金融稳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一是建立法人防火墙,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二是建立一般防火墙,如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制度等。在防火墙制度设计上,应结合我国目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以适度从严、着力于风险防范、分类设置和重点保护存款人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原则。

    6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建议以“适当适宜原则”为基础,结合现有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品行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人员相互兼职加以适当的限制。同时对在不受监管的其他子公司的任职的、但同时对整个集团或受监管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高管人员予以关注。

第4篇

在2011年12月26日召开的证监会2011年第290次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被否决上市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七名董事五名新面孔

根据该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华致酒行上市前董事会成员共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吴向东、谭志强、陈臻、彭宇清、李大海、李响、张迎昊为董事,王一江、施天涛、余应敏、吕本富为该公司独立董事。此外,该公司的10名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总经理谭志强,副总经理彭宇清、陈舒羽、郝岚、黄飞、舒曼、晏卫国、朱力,财务总监贺会锋和董事会秘书陈臻等。

该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道:“现任董事谭志强、彭宇清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在公司工作时间超过36个月,系因业务需要聘任为董事(其中谭志强在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曾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现任董事陈臻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系公司因业务需要新聘任的董事;现任董事张迎昊、李大海、李响系因股权变动,代表股东履行职责而担任董事。”

这就意味着华致酒行董事会成员构成中,7名董事中有5名为最近3年内的“新面孔”,再加上4名独立董事,则在报告期内该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发生变化的比例高达81.82%。

三名董事突击入股

其中张迎昊、李大海、李响3名董事的履任更直接相关于饱受争议且备受监管部门重视的PE机构突击入股现象。

根据招股说明书董事个人履历信息披露,张迎昊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响为KKR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大海则为邯郸豪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2010年8、9月间,新天域旗下基金(Pullock和新远景成长)、KKR亚洲有限公司和中信产业基金关联基金(CV Wine)三家PE以12亿元合计获公司20.38%股权。其中,Pullock和新远景成长分别持股2.67%、1.05%,KKR亚洲有限公司持有7.50%,而中信产业基金关联基金持有8.71%。这就意味着这三名董事都是伴随着PE投资机构突击入股而履任董事会的。

华致酒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持有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在开曼群岛发起并管理了境外股权投资基金CPEChina Fund,L.P.,并通过这家机构持有中信产业基金关联基金70.52%股权(见文后资料介绍)。但华致酒行却称:“CPEChina Fund,L.P.的运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范进行,经营决策独立,不受其他商业性机构的支配和控制,CPEChina Fund,L.P.以及CV Wine不属于中信证券的重要关联方。”这显然又涉嫌隐瞒关联方信息的问题。

同时,华致酒行招股说明书中,针对4名独立董事的任命原因披露为:“因完善治理结构聘任”。

此外,针对该公司5名高管变动,招股书的解释为:“其他5名高管人员陈臻、陈舒羽、晏卫国、朱力、郝岚分别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运营管理三部、酒行开发部(副职)、市场部和人力资源部,其中,陈臻、陈舒羽系公司报告期内因业务需要新设岗位聘任,晏卫国、朱力、郝岚系公司报告期内为强化部门职能引进的专业人才,并非公司人事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但是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晏卫国曾在湖南醴陵检察院等单位工作;朱力先后在北京葡萄酒厂、保乐力加酿酒有限公司、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任工程师、生产部经理、营销总监等职;郝岚先后就职于联想、大唐、简伯特、IBM 等公司,三人现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对于三人的聘任原因,该公司只备注“报告期正常聘任”,无其他更为详细的说明。

如此纷乱复杂且背景耐人寻味的高管人员变动,超过八成且伴随着PE投资机构突击入股现象的董事会成员变更,自然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证监会在给华致酒行下发的行政决定报告书中叙述道:发审委注意到“你公司共有董事11名,其中董事长吴向东过去3年未发生变化,彭宇清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9月兼任董事,其余人均为2010年9月-11月任职。10名高管中,副总彭宇清、财务总监贺会锋任职时间超过3年,舒曼、黄飞一直在公司任职,2010年1月任副总经理,其余高管均于2010年任职。申请材料及现场陈述中未对上述董事、高管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

华致酒行并非独行者

事实上,从2012年初的几个月里,证监会披露的一批IPO反馈意见来看,发审委对于拟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稳定性关注度正在提高。与华致酒行相类似的,还有在2012年1月9日上会被否的高威科电气。

根据高威科电气招股说明书披露,上市前的一任董事会成员中,除独立董事外还包括有6名董事成员,在最近三年内除实际控制人张浔和刘新平两人未发生变化之外其余4人均为新进股东。由此计算再加上3名独立董事,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的比例也高达77.78%。而且与华致酒行类似的是,高威科电气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也是伴随着饱受争议PE突击入股现象,因此被发审委否决也便非意外事件了。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介

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业务的专业公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于2008年6月设立。中信产业基金旗下目前管理着四支基金,即规模为90亿元人民币的中信股权投资基金一期(绵阳基金)、规模为9.9亿美元的中信股权投资基金二期(美元),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的中信股权投资基金三期(人民币),以及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的中信夹层基金一期。

(来源: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CPEChina Fund,L.P.基金介绍

第5篇

关键词:人力资本产权;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

20世纪90年代的亚洲金融危机引发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问题的全球性关注,人们开始认识到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这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的兴起。商业银行作为知识经济时代中具有高技术含量的特殊企业,其核心价值主要取决于经营者人力资本的价值创造。在这一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人力资本正由被动资本转变为主动资本,人力资本价值的提高引发产权归属要求以及人力资本治理结构的变迁,引入人力产权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迫切要求。

本文试图从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的影响入手,结合国内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行情况,将市场治理机制指标纳入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中进行评价,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本产权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构建了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有机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实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整体提升。

一、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对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的影响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是对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整合的设计,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通过对内部治理与外部公司治理各因素的作用影响到整个评价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市场化进程中产权主体的变化及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进程中产权地位的实质变化对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现有的制度改革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国有控股的多元产权化模式,但经营者持股将使国有控股下“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更加复杂。股权结构变化影响到“三会一管”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相应指标设计应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予以指标的细化及功能的强化,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指标中应将指标的设计由他激励的功能转变为自激励与他激励并重的功效。由于制度上“内部人控制”的因素存在,利益相关者和信息披露方面也要求进行相应的规范化及透明化调整。

第二,外部市场治理机制方面。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有更严重的趋向,因此外部机制的控制与约束成为有效制衡的重要力量,对市场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一般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应该强化监管机制的真实作用。现有的监管对国有商业银行给予的是更多的保护而非来自外部的约束,金融体系的全面开放将使得这种保护弱化。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应该关注这方面的变化,使得监管指标的约束作用动态地反应出来,成为市场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此外,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控股的基本股权模式的改革基调的存在,机构投资者也应该作为市场治理机制的重要指标纳入到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中来。债权人相机治理指标有了评价的依据,但要特别关注国有持股的机构投资者区别于中小储户对债权人市场的作用及相应的评价指标的增加。

第三,评价指标权重及关联度影响。评价指标权重随着指标设计及指标标准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随着经营者持股,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原来纯粹意义上的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转变为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股东)共同对经营者进行控制,这使得股东及股东大会及其相应的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力制衡结构设置中也有了经营者的成分。他人激励与自我激励、他人约束与自我约束同时存在的状态使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复杂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中指标的关联性增强。这种关联使得原本错综复杂的治理更加复杂,这必然要求研究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复杂性以提供相应的支撑来进行评价。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是对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综合评价,应该注重内部治理指标与外部治理指标的综合选择。根据人力资本产权的影响和指标获取的现实可能性,商业银行内部治理评价主要是以商业银行“三会一管”的治理结构为依托,从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等六方面的指标来反映内部治理结构及机制的评价;外部治理机制评价主要是以市场为中心的研究,从市场化程度、债权人市场两个大类方面的指标反映外部治理机制的评价。

第一,股东及股东大会。股东是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影响因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是作用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因素。我们主要从股权结构、股权均衡度、股东大会及股东权利等三个方面来设置评价指标。其中股权结构的评价指标主要选择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管人员持股比例,它反映的是国有股的地位和作用、所有权结构以及高管人员的“内部人控制”情况;股权均衡度评价指标主要选择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它反映的是前几大股东之间名义上与实际上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本身的控制权及制衡关系;股东大会的评价指标主要选择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参加人数(出席率)、股东大会规范情况、股东参与程度,它反映的是股东权利执行与保障的体现(此处的股东既包括物质资本股东也包括人力资本产权化所产生的人力资本股东);股东权利的评价指标主要选择股东投票权、股东提案通过率及是否建立中小股东积累投票权,它反映的是股东权利的具体体现。

第二,董事与董事会。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决策和监督结构,处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关键是看董事会是否发挥作用。我们主要从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运作、独立董事制度及董事会激励与约束等四个方面来设置评价指标。其中董事会结构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数量;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高管董事构成;兼职董事占比;领取薪酬董事占比及额度;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是指各利益主体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分布、内部董事所占的比重);董事会的运作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董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董事会权利行使、董事所提建议的采纳情况(即报告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策的信息;独立董事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人数及其占比、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激励;董事的激励与约束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董事的选择及人事更替程序(即董事任免程序)、董事薪酬确定程序、董事薪酬结构与水平、董事薪酬形式、董事薪酬与业绩的关系。

第三,监事与监事会。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专门监督结构,它既包括高管人员和公司的经营活动,又包括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监督。监事会是确保银行治理结构均衡的重要保障因素。我们主要从监事会结构、监事会能力、监事会运作等三个方面来设置评价指标。其中监事会结构的评价指标主要是包括监事会规模和监事会的构成;监事能力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监事资格状况、监事会主席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监事会人员专职程度、监事会中是否有外部监事;监事会运作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监事会专项检查、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监事是否与独立董事的职能重叠。

第四,高管人员。“内部人控制”是我国银行治理的重要问题,对“内部人控制”的制衡成为贯穿经理层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中的一条主线。实行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后这一问题将更加复杂,合理的高管人员的制度保障与激励约束机制是实行人力资本产权的保障及内部治理改善的关键。我们主要从高管人员结构、任免制度、执行保障及激励与约束机制等四个方面来设置评价指标。其中高管人员结构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高管人员的规模及构成、高管人员持股情况、五分开情况;任免制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高管人员的选聘方式、行政度、高管人员的变更程序;执行保障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决策支持、经营控制、内部人控制、CEO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薪酬结构与水平、薪酬形式、薪酬与业绩的关系、职务消费制度。

第五,利益相关者。银行由于特殊的行业特性,监管者、政府部门和社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的绩效产生较大影响,债权人和客户对银行的公司治理作用则很小,但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这一部分的作用也在增强。我们主要从外部环境支持、员工参与度等两个方面来设置评价指标。其中外部环境支持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监管者对银行的影响、政府对银行的影响、社区对银行的影响;员工参与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员工持股度、员工意愿的表达程度、员工对银行决策的参与程度。

第六,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上市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主要从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等三个方面来设置评价指标。其中整性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财务制度的完整性、公司治理情况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与地位、披露内容、披露质量;及时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定期披露、不定期披露。

第七,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重要的外部体现,它是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的外部保障,通常用流通比率指标来表示。流通比率指标是指已上市流通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重,反映了银行股东自由买卖股票即“用脚投票”给银行带来的激励约束程度。一般来说,流通比率越高,市场化程度越高,“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就越可行。

第八,债权人市场。债权人是一种重要的外部力量,债权人市场是债权人控制能力和控制意愿的现实反映,债权人市场是否发挥作用除了要考虑一般的债权人外,还要特别考虑特殊的债权人――机构投资者。我们主要设置了次级债的发行、资产负债率、长期负债资产率等三个评价指标。其中次级债的发行指标是指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发行情况及发行数量及相应的机构投资者,反映了机构投资者行使债权人监督职能的积极性;资产负债率指标是指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它反映银行资产中由债权人所提供的百分比;长期负债资产率指标是指长期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它反映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机构对公司治理的关注程度,长期负债资产率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主要是长期负债特别是对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应付次级定期债务的关心程度,适当地关注银行的经营并监督借入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从而使外部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谢英姿.刍议以人力资本产权为中心的公司治理[J].经济论坛,2005(19)

2、李维安,曹延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3、潘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一个基于银行业特征的理论分析[J].金融研究,2006(3).

4、杨向阳.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人力资本产权安排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下),2009(8).

5、侯晓辉,张国平.银行竞争、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激励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J].当代经济科学,2007(4).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融资;投资回报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4)03-0051-01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流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流程开发商经常表现为:首先要“看地”,向规划部门了解该用地是否符合地区用地总体规划,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出让取得的土地,经合法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证)抵押将出让所得土地全部抵押给银行办理金融贷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及支付前期开发投入的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承建单位交纳施工保证金(实际是垫资施工),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总体投入资金到达25%以上符合商品房预售规定可以预售,根据2003年6月5日央行出台“121”号文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开发商整合购房户个人资料在银行按揭贷款,以房产抵押方式取得资金。完成收益周期,这样开发商不需投入大量资金,就可以完成整个开发收益周期。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需要有一定的方案,首先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名称、开发的背景、具置以及开发的规模,同时需要有规范性文件支持,如主项批复,“五证”取得,也包括主项的定位,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何特点、有何优势。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需提供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申请书,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融资所提供的担保,该项目“五证”复印件,土地来源资料尤为重要,包括土地审批、土地出让金交纳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保证。

有当年期的工商年检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介绍,公司验资报告,近三年会计(审批)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本中期财务报表及附注,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董事会通过的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相关决议。公司资信状况(贷款情况与对外担保情况)与申请贷款项目有关的基础需要说明及项目的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的心理因素

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因素,是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权属情况、收益情况、资金成本、担保情况、土地情况、在建工程公司股东状况、奖金监管等诸多因素。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的法律风险

项目融资者既要对开发企业的信用风险了如指掌,也要对购房者的信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对建筑企业项目完工、交工、延期风险有充分认识,也要对项目超支风险,甚至项目放弃风险有所认识。

对开发项目企业资金不足造成的风险有充分的估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能源和原材料涨价也有所了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风险也要有认识,要了解该项目经理是否在同一领域内有充分的经验和个人资信状况,项目经理是否对该项目有个人投资及获利要需求状况以及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完工后的利润奖励和节约成本奖励。

对市场购买者的风险意识有所掌握。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项目占有资金利率变化和汇率变化的影响。政策发生变化也会导致项目失败,项目信用结构改变,项目债务偿还能力改变主。环境保护风险是项目风险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负债风险使项目本身甚至使公司价值降低,遗留诉讼和仲裁也使公司价值下降风险增加。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的法律尽职调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是根据融资者的想法及目的而由中介机构根据融资者的委托,按照公认的行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被调查对象的情况进行了解、审查,并进行了专业分析、评价和判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7篇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最新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政办字〔〕122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金办〔〕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试点原则。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已有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认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目前,我市仅有的五家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实现了四县全覆盖,但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事业日益迫切的融资需求,增加试点数量、扩大试点范围非常必要。

(三)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综合指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组织县、区政府、开发区(含园区、工业聚集区,以下同)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凡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县、区和开发区都必须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审、申报、监管等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分管副县(区)长或管委会主管主任担任,成员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办)应当设在金融办或政府办、管委办,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考核等各项工作。市金融办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领导小组联审会、协调会等会务组织及有关文件起草等日常事务工作;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把关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负责办理试点申报、审批、备案相关手续;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审计;健全并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试点办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汇总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督导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正确安全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预核准等有关工作,并按省、市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优惠,积极研究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核把关、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

(一)严格落实组建基本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在字号后注明“科技”字样。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和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且均为法人或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8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拟设立公司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择优选择主投资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在已具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选择拟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规模更大、股东结构更加合理、管理层更加优秀的机构。

(三)严控股东和高管准入资格。要坚持“让有实力的好人办公司”的原则,严把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关。市、县(区)、开发区试点办要对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的资格严格把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风险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任何单位任何工作,且必须经过市金融办进行任职资格确认;必须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和大专以上学历。董事、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经营范围。各县、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且只能在本县、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开发区为市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范围内经营;开发区为县、区政府管理的,只能在该开发区及其所在县、区范围内经营。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超出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短期、小额、分散”的原则。严格执行放贷比例规定,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严禁超比例放贷。严格执行放贷利率规定,严禁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低于0.9倍放贷。严禁私自设立分支机构、兼营其他业务和对外投资。严禁向非法领域放贷。严禁碰触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暴力收贷“四条高压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高管打着公司名义私下开展贷款业务。经营过程中,确保每笔业务及时、准确登记在册;谨防不良贷款和贷款人逃避等风险。

(三)认真执行经营信息报送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务于每月5日前向市和县、区、开发区试点办报送统一制式的经营情况汇总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正确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经营信息录入登统有关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一)加强经营人员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审核备案期间,主要高管人员必须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管人员任前诫勉谈话。市金融办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高管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培训,开展职业操守、法规政策和风险防范教育,提示股东和高管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责任,提高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试点办对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的全员培训,加强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

(二)健全监管制度。要始终把监管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实行“现场巡查+非现场监管+专项审计”的复合监管模式,严格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月报送,省、市季度巡查督导和年度审计考核等监管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有效监管。市试点办要按时向省金融办报送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汇总表、监管工作总结及年度审计考核工作报告。各县、区、开发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日常监管日志,每月对所辖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配合省、市试点办做好巡查督导有关工作,并每半年对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管,每年年中、年末对全县(区、开发区、园区、工业聚集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监管工作报告报市试点办。

第8篇

第一条为坚持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辖内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方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市农行属辖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必需依法守规、稳健经营。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券的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四季要本预案所指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是指:

1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

2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谋杀等各种经济及刑事犯罪案件。

3金融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4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非正常离岗造成负责人岗位空缺的事件。

5其他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处置原则

第五条依法实施。处置金融机构风险。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格遵循法定顺序处置。

第六条党委领导。处置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与银监、人行以及上级行等多方联动防化风险渠道,同时建立与当地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七条分类处置。对尚未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水平,实行区别对待,分别采取自救、救助、接管、机构重视、撤销等分类处置措施。

第八条维护稳定。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广泛宣传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公开许诺保证个人储蓄存款合法本息的兑付。同时,相关责任部门全面进入处置金融风险及突发事件顺序,实行24小时待命,以维护辖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第九条加强失密。参与处置的人员要对处置决策、方法、方式、方法等信息严守秘密。

第十条审慎操作。参与处置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操作顺序。确保数据真实、情况清楚、判断准确、决策科学。

第十一条及时演讲。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每日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以及相关部门演讲风险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反馈渠道疏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法操作、违反失密宣传纪律、违反工作纪律。

第三章对有潜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日常监控措施和程序

第十三条监控要求:分级负责。重点防范,确保稳定。

第十四条重点监控对象:营业网点。

当第十五条重点监控时段:每年的岁末年初。特别是元旦、春节前后存款到期高峰时期的现金流量和经营变化状况。

第十六条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和同业救助预案》突发性支付风险演讲制度》突发性支付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分行和当地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坚持风险演讲制度。辖内金融机构在出现第四条所列举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市分行必须在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银监分局、人行中支及上级部门呈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专报》当日营业终了后。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必需迅速提供各自处置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监控措施

(一)强化监控

实施定人定责重点监控。对有支付缺口的金融机构实行头寸资金5日报监控分析。

(二)业务限制

对出现第四条所列举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可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状况,督促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对局部可能加剧风险的业务品种实行临时性限制。

第四章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挤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条风险特征

已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资产流动性差。头寸资金不能满足客户取款要求,众多客户同时提款,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被挤兑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一条处置措施

经自救、救助有望化解风险、恢复信誉和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对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要立即组织自救,并督促各有关方面按本《预案》要求采取救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

2职责:统一组织和领导金融机构的自救或救助工作。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落实各项救助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一新闻宣传口径,研究处置自救或救助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救助措施

1自救性措施

成立自救领导机构,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风险处置和同业救助预案。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风险,加强对自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责令出险金融机构采取稳存停贷、责任清收或依法清收债权、股东单位筹资和偿还贷款、同业拆借、资产置换、出售资产、增资扩股、加强内控管理等措施,组织自救方案的实施。

2救措施

发放紧急再贷款援助。按法定顺序向人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处置顺序及步骤

1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后。弄清风险状况和走势,迅速向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汇报。

2督促该金融机构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人行报送申请求助的文件。

3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和兑付计划,实施自救、救助工作。

4调查被救助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发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5加大宣传力度。向储户许诺保证个人储蓄存款合法本息的兑付。

6迅速筹措资金。对大额的个人储蓄存款要与储户签订兑付协议,分期进行兑付。

7加强平安捍卫工作。疏导群众,疏通交通。

第五章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处置措施

强化内控管理,督促发案金融机构最大限度挽回损失。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置顺序和步骤

1金融机构出现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后。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损失等情况,及时向省分行报告。

2成立现场检查组。找出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界定案件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3对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市分行。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4依法对负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呐衣据权限取消其一定期限或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重大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处置措施

督促和协助受灾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机构歇业、机构迁址、恢复数据和凭证、帐册。

第二十八条处置顺序和步骤

1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针对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分行。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严重受损后。将所有业务就近并入其他机构代为,待修缮后恢复营业;对不能修缮重新对外营业的要采取机构先歇业后迁址或撤并方法进行处置。

3金融机构由于凭证、帐册毁灭和数据丢失影响对外营业的要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弥补措施。恢复期间要做好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离岗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条处置措施

督促金融机构按岗位职责AB制分工落实人员自动替补空缺岗位;或依照组织顺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条处置措施和步骤

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立即向市分行、人行、银监部门报告。并由市分行查实情后,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和银监部门报告。

2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潜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

3高级有管理人员在未料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责AB制分工。出现高管人员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时。由其他岗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岗位AB帛的分工,自动履行空缺岗位的工作职责。对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已确定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则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要求,向银监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委员会申报。

第八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处置措施

增强其工作信心,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及时同新闻媒体联系、沟通,消除负面影响;始终在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同其他部门一道,消除各种对金融机构有利的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处置顺序和步骤

1市分行派员到金融机构了解事件情况及缘由。

第9篇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引发了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而这其中各家银行不约而同选择了将人才作为核心竞争力,寄望于人才队伍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来提升内力,保持长盛不衰。一方面银行需要从千军中觅得良将,另一方面银行精英期盼从万马中脱颖而出。如何减少伯乐相马的搜寻成本,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用呢?制度使然,别无它法。西方有句谚语:好制度使鬼变成人,坏制度使人变成鬼。上个世纪九十年生的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日本大和银行的巨亏事件无时无刻都在警示我们要重视人才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用人制度可以发挥聚宝盆之功效,将人才洼地变成人才高地,提高银行竞争实力。基于此,本期《银行家》月度论坛邀请多位业内专家,共同畅谈中国银行业人才制度建设,本次论坛由高广春主持。(按嘉宾发言顺序编排,其观点仅代表本人,与所在单位无关。)

伍旭川: 对中国银行业人才的思考

目前中国银行业如何定位人才?

首先从专业的角度来考虑,一般国际部门引进的人才都有特别的专长,而业务部门对人才提出的标准是业务要精、外语要好、国情要晓。最近几年的金融系统引进了大量人才,但是人才的流动性也很大。尤其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出的高额年薪等优越条件吸引了来自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人才。人才的标准一定要定位清晰,包括从基层业务部门到中层管理部门再到高管人员,而且在工作中考核的标准要有所不同。

其次要健全人才挖掘的各种机制。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各金融机构纷纷招兵买马,人才竞争空前激烈。有时一家银行招聘十几个员工,吸引两三万人报考。如何将最适合岗位的千里马选,这就涉及到选聘机制的制订和完善。目前各家银行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采取自己培养的模式,这增加了人才的可塑型,可以更好适应自己的银行文化与业务流程。另外银行内部的培训要充分重视。尤其是很多大银行都有自己的培训中心,甚至好几个,除了休闲娱乐之外,更要发挥充电之功效。做好培训的前提是要有一整套的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力量,对口的课程。引进人才机制不可或缺。尤其最近几年华尔街风波,导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破产增多,许多人员包括硕士、博士等面临国外竞争压力回到国内就业,这就要求我们的人事部门能够尽量多出一些伯乐,发现这些千里马。

最后就是人才的考核、激励、约束。合适的岗位、合适的工资一定要与优秀的人才匹配,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考核目标,个人目标,公司目标,团队目标,包括企业文化理念的建立都很重要。关于美联储的人才引进机制及国外的金融机构用人标准,可以和我们政策研究室及战略发展部进行更多的交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王 飞:监管制度与外部环境

从监管部门和营造外部环境的角度看,商业银行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将可能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通过推动商业银行健全现代企业体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奠定银行核心人才梯队建设的根本制度基础。当前,我国大型银行改制已经基本完成,各地中小银行蓬勃发展,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却还步履蹒跚,“形似神不似”,与现代企业的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此,监管部门持续通过窗口指导、董事高管谈话、列席会议等方式,发现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今后,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督促银行厘清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股东大会的职责边界,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指导银行做好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和核心人才梯队建设。

二是通过市场准入“管高管”来推动银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管准入执行“三考”和“三承诺”。“三考”,即考试、考核和考察。通过考试看高管人员是否具备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考核个人职业经历、履职表现看其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有无不良记录;通过考察面试看其综合素质和职业潜能。“三承诺”,即董事、高管人员在履职前要书面作出的三项承诺保证,承诺没有未清偿的个人债务,承诺诚信守规、履职尽责,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监管部门正着手编写高管、董事任职资格考试试题题库,其中很注意人才梯队的问题,按层次区分难度和覆盖面,讲究循序渐进,各有所专,这对全行业都会起到很好的“指挥棒”作用。

三是通过解决当前存在的薪酬问题,合理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银行人才队伍建设。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管理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国有商业银行无论是高管薪酬还是职工薪酬与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存在较大差距;银行内部收入差距拉大引发使得内部矛盾加剧;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导致薪酬的激励作用不足;薪酬激励与风险挂钩不足,偏重短期激励,缺乏长期激励。这些问题不仅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争议,也给银行长期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风险隐患。为此,监管部门加强了商业银行薪酬监管,在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我国薪酬管理的基本现状、现有的政策法规要求以及顺应国际先进理念与趋势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成为第一个规范我国银行业薪酬机制的重要文件,将对银行的人才队伍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四是通过推动银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转变业务模式,推动人才队伍建设。近年来,监管部门也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动银行实施业务模式转型工作,其中人才建设就是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要改革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人力资源效用,为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型奠定智力基础。逐步建立科学用人机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逐步打造优秀人才队伍。建立复合型的职业培训体系,持续提高员工的岗位技能,同时建立中高级后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国际化后备人才团队,加快引进战略性紧缺人才。

五是通过加强外部监管,特别是对人的监管与处罚,加大责任约束,强化责任追究,从而影响银行的人才梯队建设。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银行人员,特别是高管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很多事项都开始与“帽子”、“位子”挂钩。例如,对于案件的防控,明确责任在总行和省分行,要做到人员该开除就开除,案件该移送就及时移送,且责任上追两级。这些势必会对银行的人事任免、考核、培训以及纪律、风险教育产生很强的外部约束。

总之,人才是银行生存发展的根本,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做好银行核心人才梯队建设意义深远,也符合我们的监管宗旨和导向,应继续花大气力抓实、做好!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张春子: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商业银行战略转型支点

核心人才梯队建设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也非常及时,以下谈几点个人看法。

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巨变

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银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过去几年,中国的商业银行顺风顺水、高歌猛进,两三年总资产就翻一番,净利润更是几倍的增长。到今年一季度末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00万亿元人民币。这一方面说明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地提升;另一方面也与良好的经营环境有很大关系。

但必须看到,银行业经营发展正面临一系列重大挑战:一是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减排压力增大、贸易保护主义和债务危机肆虐背景下,中国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日益严峻。从国内来看,“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经济结构失衡、收入分配差距增大、通货膨胀上升等问题都使经济增长面临巨大压力,这对银行是很大的挑战;二是监管标准大幅提升。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逆周期缓冲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时间和内容规定,这对于中国的商业银行未来经营发展是一个巨大鞭策和压力。

强化核心人才队伍建设是商业银行应对新挑战的战略选择

突破经营发展的困境,走向科学发展的新时代,是国内商业银行共同思考的重大问题。银行是一个知识技术和资金密集型金融服务企业。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创新纬度越来越广,信息技术、法律、心理学等各方面知识运用越来越多,这不再是一项传统工作,更不是简单的“烟酒”交际操作就可以做到的,需要综合型人才来支撑。

过去我国经济发展好,利差比较高,只要能喝酒、懂交际就能完成很好的业绩,成本就是营销费和员工的身体健康。但现在资源越来越紧张,客户越来越挑剔,信贷闸门越收越紧,为明天银行的利润做准备,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一环。怎么打造一支核心人才队伍呢?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要更新人才管理的理念。传统人事管理主要管人,包括给你发工资、奖金,然后考核、评价,而从未来银行业竞争发展的视角来看,应该从人事管理向战略性人事管理转型,要综合考虑银行战略发展对人才的各方面需要,进行科学的超前性管理。

第二要差异化的管理。人才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人才对各方面能力需要是不一样的,比如高管层需要的主要是战略管理,对市场和监管政策的把控能力,形成理念和思想的能力,这一点非常重要;对中层管理人员来说,主要是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能够上传下达,按照上层的指令组织基层开展有效的工作,这是对中层干部或者中层管理人才的要求;第三个层次是操作性的专业人才,比如说开展理财业务,要有广博的金融、法律、心理学、行为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对不同人才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金融机构对人才管理要差异化。

第三要有长远的核心人才规划。作为一个银行来说,它要永续经营,甚至打造百年老店,这就需要围绕银行长远发展做出相应的人才规划。银行的人力管理部门要了解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愿景,市场定位,业务经营策略。搞清楚到底需要什么人才?需要多少这样的人才?然后评估现有的这种人才储备能否达到这个要求?达不到应该怎么办?是自己培养还是招聘?怎么招聘?这些都是需要做一个详细的规划。

第四是“不拘一格降人才”。要处理好内部人才和外部人才的关系,这非常重要。任何企业都可能存在这样的思维定势,外面的人是人才,而企业内部的人,由于天天见,对其长处熟视无睹。另外人才招聘以后一定要给他一个非常好的环境,包括待遇、有效沟通、各方面管理和关心,这需要全面的思考。

第五是强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一要加强人才的业绩管理。比如使用EVA、标杆考核等方式;二要优化组织架构。不管体制机制怎么变,运行体制和操作流程的还是人,特别是一些核心人才,因此在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的同时,在体制机制的变革上也要考虑员工特别是核心人才的期望。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研究规划部)

方 容:核心人才管理突破的方向

从某种程度上说,引入不良的人力资源要比一笔不良资产严重得多,核心人才的定义不能简单局限于学历、资历、经验的要求,它必须围绕银行战略来定义。每个银行都会基于对自身现状的客观认识、对市场机会的判断、对客户需求的把握,来制订差异化的银行战略,这种差异化就会决定不同的银行对自己核心人才的标准各不相同。同时,银行的战略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不同层级的理解,比如我们民生银行提出民营企业、小微客户和高端客户,这三个并列层级的战略,他们在某个角度上又相互联系,这就对核心人才的把握提出更大的挑战。

我认为核心人才的管理要实现大的突破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公司治理。

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董事会这个层面上我们经常看到战略的规划、风险的规划、业务的规划,但真正突出人力资源管理规划的并不多,这需要有一个过程,从最高层面意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之间的关系。此外,经营层一定要加大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必要时可以建立超越人力资源部门之上的委员会机制,它能够在全行层面上形成一个共识,很多时候不仅仅是人力资源部一个部门的认识就能够落实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共识是一个重要基础。

第二是更新理念。

这个理念不仅仅是针对公司战略的贯彻和执行,还包括对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解,覆盖的范围很广,包括我们分支机构班子、中层甚至基层员工的理念。他们既是人力资源的被管理者,也是人力资源的管理者,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管理者的责任,机构越庞大,人员越多,形成一致的认识和行动就显得更加重要。

第三是体制上的突破。

首先是培养机制。如何从外部招募转换成一个核心人才的内部培养机制,这需要有长远的核心人才梯队建设规划。我们曾经去香港分行调研,其人才的市场化机制非常明显,每年约有20%的人在商业银行中流动,一个稳定的内部培养机制能够让我们在市场化条件成熟时,主动应对核心人才流失的问题。

其次是激励机制。我们要重视全面激励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不能只着眼于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只是全面激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当一家银行只依赖物质激励来留住其核心人才时,到一定阶段,边际效应是要逐渐递减的。核心人才往往关注的还有职业发展、充分的信任和授权、专业培训的机会、荣誉激励、企业文化等过个层面,针对核心人才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全面激励体系建设,是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

最后是管理机制。“人是最具有能动性的无形资源的载体。”我们需要在核心人才的选、用、育、留上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挖掘核心人才的潜能、激发他们的热情去为银行的战略服务,包括创新的意识、学习型组织构建等等,实现客户所看重的真正价值。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

石丽萍:我们构建人才队伍的经验

我行作为一家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银行,无论是业务经营、风险管控,还是企业文化建设,这几年发展都很快,品牌知名度也大幅提升,这与领导班子的带动、全体员工努力地工作、品牌的上升是分不开的。业绩在逐年上升的同时,员工的幸福指数也在不断提高。

市场竞争的核心就是人才竞争,什么是人才?我觉得只要是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就是人才,能促进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就是人才。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层面、不同的环境都需要不同层次的人才。对于我们来说,怎么构建人才队伍,这是一个关键。我们的做法有三点:首先是实施校园招聘,这几年来招聘的都是本科以上的高学历的毕业生;其次是实施社会招聘,从当地的国有银行引进;第三是自己培养人才。不论是招聘也好,还是引进来也好,都要进行培养教育。从培养的角度来说,我们分为许多层面,包括操作层面,业务层面、管理层面等。我们请北京理工大学等大专院校专家对全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管理能力、业务营销、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系统的讲授。针对操作层面的人员我们开办夜校,并且要求各个分支机构确定了每周的业务习练日。在柜员招聘中,我们以派遣制的方式从当地的职业技术学院招聘一些形象好、服务优、综合素质高的一些柜员。在人才选拔中,我们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竞聘的原则,无论是哪个岗位,会计主管也好,中层干部也好,我们根据岗位需要确定选拔条件以后进行报名,审核,公开竞聘,笔试面试。请市外的院校出题,请相关部门来监督,请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关于薪酬激励,我们也是在探索过程中。我们聘请了专家做了薪酬改革方面的工作,并已开始试行。

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我们确立了以“创造幸福,携手成功”及“忠诚/智慧/团队/阳光/审慎”等企业使命与核心价值观。以创建幸福银行为目标,对外让储户感到幸福、让中小企业客户感觉到幸福;对内让股东及员工感到幸福,员工的幸福指数不断的提升,公正公平的环境促使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做好一个企业,不是为了追求一个短期的利益,而应该是怎么样让这个企业能够基业常青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就是培养人才,给员工创造最大的平台,让他们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何义尊:核心人才是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最核心的竞争力

人才是铸就事业腾飞的支柱。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从开始的关系营销,靠客户经理维系客户关系,到现在的产品营销、服务营销,依旧是依靠人去研发产品、提供服务。北京银行在过去十五年的发展中一直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紧紧围绕全行战略发展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建设方针,实施国际化人才强行战略,建立起以“赛马”为核心、以“育马”为基础的开放竞争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着力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环境,构建人才成长长效机制,打造德才兼备、忠诚敬业、团结协作、专业精湛的员工队伍,初步形成了一支国际化、年轻化、专业化的高素质金融人才团队,成为业务持续发展、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支撑。同时,我行品牌化、国际化、综合化发展战略的推进,也为优秀人才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现阶段银行发展速度迅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环境,构建一支具有竞争力的核心人才队伍是商业银行的立命之本。核心人才如何准确定义,如何有效筛选核心人才,有没有把最适合的人放到相应的岗位上,是每个商业银行都面临的人力资源管理挑战。

我个人认为,核心人才管理应从三个维度考虑,即战略化、体系化和全员化。

首先,核心人才管理要有一个战略性的高度。核心人才的管理要与商业银行的战略发展相匹配,将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获得高层管理者的支持与推动,才能更加更好地为业务发展服务。企业文化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最高境界,战略性也表现在企业文化的宣导方面。作为一家区域化、国际化发展的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北京银行已在全国10大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在我国香港地区、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代表处。核心人才的管理要结合地方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现企业文化的完美落地,真正成为业务发展的有力支撑。

其次,核心人才管理要有一个体系化的概念。从选、用、育、留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以我行为例,根据业务运作模式与战略发展对各类人员专业化要求,为员工设置了多条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严格的任职资格管理体系,从员工入行开始,严格考核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并与薪酬激励机制挂钩,形成“能力导向、业绩核心”的职业发展体系。

最后,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尤其是核心人才的管理,这一定是全员化的行为。人力资源管理绝对不简简单单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各个层级的领导都需要有深入的理解和统一的认识,才能真正把核心人才的管理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

田效勋:完善银行人才制度

银行仅仅是选准了人还不行,还要建立一套用人制度。人才制度的竞争甚至比人才的竞争还要根本,因为制度和环境好,自然就能留住人、吸引人。人才梯队建设也一样,作为银行高层,要着力建设一套确保人才辈出的制度和机制。人才梯队建设的目标是保证人才层出不穷、源源不断,形成一个人才池,各个层级都有相应的梯队。这就像鱼塘里养鱼,人才梯队实际上就是让这个鱼池子里的鱼很多,而且符合要求。养鱼首先就是寻找鱼苗,实际上就是我们初级人才好苗子的选拔,有潜力后备的选拔;其次是鱼苗放在鱼池以后不能任其自己成长,要喂好鱼,这就是人才培养。鱼喂大以后就要吃鱼,对于企业来讲就是我们要选拔出合适的人才使用。另外,还要确保养鱼人有积极性养鱼,这就是如何调动各用人部门单位重视人才开发的问题。

为什么关心核心人才呢?银行的资源是有限的,要把资源集中在影响战略的事情上。按照美国康耐尔大学斯奈尔教授的定义,核心人才是价值高、又稀缺的人才。所谓价值高,就是指和战略的关联度高。因此,重视核心人才梯队建设,就是一种战略举措。

选拔核心人才苗子,不能光看业绩,更要侧重能力评估。自从2004年以来,我们就开始将评价中心技术用到银行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上,跟踪了这么多年,觉得效果不错,是传统组织考察方法的有益补充。评价中心技术的核心是情景模拟技术,就是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情境设计为考试题目,如文件筐、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等,对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候选人进行测评,考察其系统思维、领导能力、管理能力等潜能。

在人才培养方面,有个“721”原理。70%靠岗位锻炼,如重要任务安排、轮岗等;20%靠上级和导师的指导;10%靠系统化的培训课程。银行核心人才的成长是有一定规律性的,有些岗位需要多类别、多层次的实践锻炼才能成材,不是靠培训就能解决问题的。因此,要培养核心人才,就需要进行职业发展规划,要在组织层面进行系统设计,引导人才主动谋划自己的发展,并和组织的发展结合起来。

如何鼓励用人部门培养人才梯队呢?除了从人才使用上进行要求之外,要把人才培养纳入绩效管理体系中来,从制度上确保用人单位重视这项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风险管理 现状

我国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与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还很落后,主要原因状况是硬件设施落后、人员素质较低、服务手段单一、经营风险较高。总体来讲,我国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一)内控制度的制定缺乏全面性和实用性

信用社的规章制度虽多,但不健全,存在一些内部控制的“盲区”。内控制度没有覆盖全部业务活动和操作环节,缺少能统率各项内控制度的处罚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内控制度不配套,一些内部控制制度在部门与部门之间是割裂的,有些甚至相互抵触。另外,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制度,很多是由人民银行颁布的,无法全面考虑到各地信用社的具体情况,这使得一些内控制度缺乏实用性。一些过时的、不适应新形势的制度却还在执行。

(二)内控制度建设落后于业务发展

信用社的业务种类、范围在不断扩大,对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对一些新开展的业务,信用社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是先开办新业务再建制,没有做到内控先行,致使新业务监管不到位,形成新的风险。当前,计算机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信用社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比较薄弱,对计算机的风险防范不完善。

(三)制定的内控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如会计、出纳、信贷等操作岗位关键控制点的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替岗、代岗、代人签章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会计出纳操作岗上,对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临柜人数等都有严格的管理控制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因岗位缺员或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制约而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在信贷工作中,审贷分离、贷款三查制度是重要的安全措施,但由于某些领导的私下融通或信贷员的营私而没有得到执行。有些信用社一味强调“存款立社”,盲目扩大规模,吸收资金用于放贷:有些信用社违规办理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增加了信用社的风险。另外,由于内控力量的薄弱、内控人员的素质等因素,实际工作中不重视内控检查工作,缺乏严格的、经常性的检查。这使得检查往往是被动的,等出了问题才去检查,并且没有严密的检查程序。

(四)控制手段落后

依赖于指标控制、行政授权、逐级审批等手工方式多,运用科技理论,通过计算机等自动控制的很少;对经营中的风险,事后发现、补救的多,事前预警、事中控制的少。如计算机帐务系统的安全没有严格的保证,有时出现内、外部人员非法侵入系统篡改数据的案俘。

(五)信用社对违反内控制度的行为处罚不到位

目前大部分信用社还没有制定针对内部控制伟踱的管理、处罚制度,导致目前在内控管理和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时,没有处罚的依据,只能根据其他一些相关制度进行处罚,但处罚力度大大减少,或者干脆就不进行处罚。这使得一些错误的做法不能得到及时就职,甚至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大多数情况是问题查出后向上级汇报,由其做出处理,但这种处理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不能保证内控检查的公平和公正,严重影响了内控部门的权威性和内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一)内部资信评级体系不完善

由于缺乏公认的独立的评级机构,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不健全,导致许多中介机构在实施评价或评估时存在道德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起自己内部资信评级体系。但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分析、管理能力、财务状况、项目行业背景、产业政策、发展趋势、竞争能力、宏观经济环境的分析不够深入。已有的客户评价和项目评估报告,主要利用的是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和中介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其他信息资源利用得很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环境和法律环境的软约束,客户和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使得很多数据缺乏真实性,而银行由于信贷责任制落实得不好,信贷经营人和审核人受水平和精力的限制,往往假定他们获得的数据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信贷风险管理问题较多。农村信用社要想减少信息的不对称,避免在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借款者的道德风险,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信评级体系。农村信用社不仅要分析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发展能力和潜力,还要结合产业政策、行业背景、宏观经济环境、竞争能力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分析评级。

(二)很少采用风险模型进行信贷风险分析

农村信用社对于国际上流行的ZETA模型、KMV模型、CreditMetrics模型的应用还处于初始研究阶段,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一是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二是贷款档案记录不全。

首先,信贷人员缺乏信贷风险计量模型所需的知识与能力。现代的信贷风险计量模型需要使用者不仅掌握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信息科技手段。因为信贷风险计量模型的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需要使用者不仅有效地使用它,而且需要使用者通过自身的从业经验和素质,不断地对它进行修正。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在九十年代的盲目扩张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现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部门竟然聚集着一批连电脑都不太会用的从业人员,所以,信贷人员“换血”或“换脑”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但是,现在农村信用社为追求近期利润,基本不让员工出外接受新的培训,所以,只有走“换血”一裁员的同时大量招聘新人,这对员工的刺激很大。

其次,贷款档案记录不全和贷款信息系统的不存在或虚假存在,导致信贷风险计量模型所需的数据无法获得。贷款档案制度的建立和信息系统的构建是定量分析模型的建立基础,也是管理手段提高的要求。用于风险分析、贷款定价、预期贷款风险损失、坏账准备金的计提等所需要的历史数据,由于贷款档案记录不全,保留时间短,很难进行定量的风险分析与构建定量风险分析模型。

(三)呆帐准备金经常被乱提

由于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部分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迫于当年业绩考核压力,故意少提或多提呆帐准备金。当上方业绩考核以风险为主时,管理层就故意夸大贷款资产的风险等级,从而达到多计提呆帐准备金的目的:相反,当上方业绩考核以效益为主时,管理层就故意降低贷款资产的风险等级,以少计提呆帐准备金,降低费用,从而达到虚增当年经营利润的目的。

(四)信用衍生产品市场没有形成。我国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创新意识还非常弱,所以,可以转移信贷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基本没有形成。

以上几方面因素导致我国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其分支机构的信贷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比较落后,甚至是简单的手工劳动,无法适应信贷风险管理的新形势的需要。

三、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监管问题

(一)外部监管环境仍有待进一步改善

良好的银行业监管的外部环境是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外部环境包括稳健和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发达的公共政策基础设施、高效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和提供适当系统性保护的机制等。尽管这些前提条件远非监管当局所能左右,但这些方面的缺陷却会削弱监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管的能力。当前,我国信用社监管外部环境缺陷表现在: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定性尚不准确,商业化、合作制、服务三农等目标互相难以统一,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仍较多,客户群体特殊,无法进行正常的抵押担保,而地方司法部门对信用社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又往往保护不够。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日益把触角伸向农村的其它商业银行,作为信用社的竞争对手,信用社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二)行业管理与外部监管的矛盾

省联社成立以后,无疑对信用社的管理逐步加强,但省联社管理越位问题却又日渐突出,以简单的行政管理代替行业管理,严重干涉了县信用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过于分散的股权使得社员代表并不真正关心信用社的经营,使得信用社高管人员仍只是对上级负责,不是对社员负责、对信用社前途负责。如某县联社,一笔几百万元的存单质押贷款,只因省联社未及时审批,县联社竟然怕担责任而拖了半个多月,最后丢掉了这笔低风险业务。县级联社高管人员如此经营,信用社又如何能发展?省联社对县联社高管人员随意调动任职、党委任命监管事长分管业务、信贷实行授权审批、财务开支实行审批等等,都和银监部门的法人治理改革和监管要求相矛盾>中突。更有甚者,一些省联社为了体现改革的政绩,临时增加存款任务,不按国税局和银监会要求进行财务决算,通过随意少提拔备来虚增利润等等,搞得基层信用联社常常无所适从,甚至被迫造假,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第11篇

关键词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在《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中提到:“内部控制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绝大多数操作风险事件都是与内控漏洞或者与不符合内控程序有关的。”我国金融企业应该适应形势,转变观念,从内控的三大目标出发,检查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能根据决策层制定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等,以谨慎的方式进行,这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

1操作风险定义的发展

1.1广义定义

广义概念把操作风险定义为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世界银行在1999年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行为或外部事件引起的信息、交流、安全设置、业务连续性、监管、交易程序、清算系统和程序,以及执行法律、信托、指责出现故障,造成损失的风险。

1.2狭义定义

狭义的操作风险概念认为,只有金融机构中与运营部门有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即由于控制、系统及运营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而可能引致潜在损失的风险。其他的操作风险,如名誉、法律、人力资源则或者交给一个全面风险管理机构管理,或隶属于某个特殊部门。瑞银华宝在1998年12月将操作风险定义为:遭受由于人为的、系统的错误而引起的内部控制缺乏或信息系统信息不足所导致的不可预见的损失风险。该银行将操作风险细分为信贷与清算、市场、业务运营、筹资、法律事务、IT、税收、暴力与犯罪、制度执行等。根据这一定义,操作风险涉及的内容被定位在后台管理部门。在银行实践中,该定义方法的优点在于把每个后台部门的管理重点集中到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上,缺点是没有将在以上分类以外的细分操作风险纳入管理。

1.3战略操作风险概念

介于广义和狭义之间的操作风险观念认为:这种界定首先区分了可控制事件和由于外部如监管机构、竞争对手的影响而难以控制的事件,将可控制事件的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对应另一类事件的风险也就是“战略性风险”或“营销风险”。在众多定义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这一概念基本上覆盖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线,侧重于操作风险形成的原因,涵盖了银行内部很大范围的一部分风险。该定义率先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并且要求金融机构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水平。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

2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几年有加速暴露的态势。就已披露的案件看,大案要案令人触目惊心,如2003年发生的工行广东南海支行冯明昌74亿元骗贷案、2004年发生的交通银行锦州分行2.21亿元核销不良贷款作假案等。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案件只是银行业操作风险中的“冰山一角”,大量的损失金额较小的操作风险还没有充分暴露。据银监会披露,2003年银监会共查处违规经营机构1242家,直接或责令有关单位对

3251名违规人员进行了处分,其中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处理违规机构242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1928人;从2004年,银监会共派出现场检查组16700次,检查各类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74911个,提出整改意见58247项,处罚违规机构2202个,处分相关责任人4538人,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244人,发现涉嫌案件274起,全年共检查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金额5840亿元。我国银行业已经进入金融案件高发期,金融案件正在朝着“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三高三多”趋势发展,并呈现出“同类案件屡次发生”的特点。

从业务部门来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分别占到了74.65%和18.31%(见表1);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单笔损失金额巨大,因此其总的损失金额在各部门中占比更高达97.6%。从损失事件类型来看,损失事件发生的类型主要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其频率分别为57.75%、21.13%(见表2)。

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

3.1内部控制定义的比较

美国权威机构COSO委员会在其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对内部控制提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当局亦及其他成员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规的遵循这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制定的《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以COSO报告为基础,提出了新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定义。它针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进一步把内控制度的三大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内控制度五大要素的内涵,并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内控的检查和评价,把它作为内控的不可忽视的内容。根据该框架,银行内控制度的内涵应该包括三大目标和六大要素。表3列出了《银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对银行内控制度内涵的分析,并与COSO报告对内控制度的理解进行了比较。

3.2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反思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控制的不足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仍存在重大缺陷,例如:内控意识薄弱、内控优先理念缺乏;激励机制不合理、逆向激励问题严重;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内控措施不完善、有效措施缺乏;关键岗位及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缺乏;内控的电子化水平较低;信息交流渠道缺乏等。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将资本约束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导致国内银行业的发展观念中重规模、重速度,内控意识和风险理念却严重缺失,内部控制建设让位于业务发展,原有内部控制缺陷未得到改进,新形势又对内控突出更高要求。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与落后的内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进一步恶化了国内银行业原有的内控失灵的问题。

3.3通过内控改进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首先,内控对人员操作风险的控制。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部控制基本原则》中提到了内控的13条原则,其中涉及人员方面的有3条。银行加强人员内控应做到:加强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对业务风险的识别能力,弥补银行因流程缺陷而导致对操作风险控制力的不足;提高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树立理性经营、稳健经营、审慎经营、合规经营的理念。

其次,信息系统是银行进行日常交易的基础设施,也是操作风险高度集中的地方。通过内部控制来防范银行信息系统的操作风险,一般有三种途径:提高系统的技术性能,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系统的荣誉备份或多重控制,应付突发风险;规范日常操作管理,减少操作差错。

银行对人员和系统方面控制的标准和要求一般大体相同,但是流程方面却差异很大。引起流程差异的原因既有银行业务产品的差异,也有经营管理上的差异,还有风险偏好方面的差异。控制流程操作风险的基础是人员和系统的风险水平,银行人员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平差异、信息系统性能高低,决定了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流程来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也决定了银行在业务流程方面实施内控的方法和特点。人员技能水平的高低对银行有效控制业务处理流程的操作风险有重要影响。对于一项并联结构的业务处理流程,如果人员技能水平和道德水平较低,则人员所在的业务操作环节的错误率较高。按照风险概率的计算方法,银行要降低该项业务的操作风险,需要通过增加人员和处理环节的方式来实现。降低单一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概率,有两种方法:①通过高价聘请更高素质人员或在人员培训方面加大投入,提高该岗位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②增加复核环节和复核人员。但这需要人力费用增加一倍,同时业务处理的效率也有所下降。

系统性能对流程操作风险的影响体现在:银行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增强,大多手工操作风险集中到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往往会影响到整个银行的业务处理;信息系统有更大的脆弱性,且易受到病毒等外部攻击;信息系统对于变化的业务和环境缺乏识别和应对能力。随着手工操作日益被信息技术取代,银行信息系统对于防止业务流程中的操作风险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不仅取决于流程中各环节人员和系统操作风险的大小,还与业务流程的整体结构密切相关,这在银行业务管理流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即使单个环节人员操作风险水平相同,而流程结构不同,则业务流程总体操作风险水平的差异也很大。因此通过优化流程设计,调整内部控制的结构,在人员操作风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也能大幅降低业务流程总体操作风险的发生。

古人云:“防微杜渐”、“亡羊补牢”。“防微杜渐”就是要求银行在内控体系建设中通盘考虑,不放过任何细节并注重风险管理研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早作准备,以确保内控体系的健全。“亡羊补牢”则要求银行对自己或他人发生的案件举一反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确保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得到持续发展。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完善才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成俊.银行操作风险控制及成本收益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王宏冀.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5)

第12篇

(一)产融结合的优势

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寻求经营多元化、资本虚拟化,从而提升资本运营档次的一种趋势,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间的资本联系、信贷联系、资产证券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力资本结合、信息共享等等的总和。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必然会有一个融合的过程,这是社会资源达到最有效配置的客观要求。这种融合,宏观上有利于优化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效果,微观层面则有利于产业资本的快速流动,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产业直接投资金融,既可以获得融资便利,还可以更好地满足集团产业服务的需要。产业集团可以利用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状况、金融需求的信息相对优势,提供更具个性和特色的金融服务。反过来,金融公司利用主业部门拥有的市场声誉,可以提升金融产业的信用级别、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还可以利用集团的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相关金融服务。另外,产融结合也是企业经营多元化的需要,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产融结合的具体操作方式

除单独设立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外,我国产业资本进入金融业以直接投资为主,具体分为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如首钢设立华夏银行、招商局设立招商银行;二是通过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入股,如中石化参股交通银行和南京银行;三是通过二级市场股份交易进入,如中粮投资兴业银行,使产业集团对金融机构运营具有较强影响力。除参股14家银行外,央企投资的19家证券公司、24家信托公司、32家保险公司均以控股为主。

二、产融结合的潜在风险和问题

(一)产融结合协同效应不明显,盲目投资较多

目前,我国多数产融结合企业持有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较低,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小,产品结构单一、竞争力不强。而且不少产融结合企业仅仅以降低融资成本或获取较高利润为目的参控股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而不是出于产业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这种做法也许能获取短期利润,却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尽管在产融结合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发展较快,但企业金融业务的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占集团整体的比例一般在5%以下,与发达国家产融结合成功案例存在一定差距。大部分企业集团通过新设、参股等方式进行产融结合后,相互之间并不能很快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无法在产业发展、客户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协同效应的作用。

(二)对金融业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

与发达国家金融业已经进入增长趋缓、盈利不高的成熟期不同,我国金融业正处在上升周期,总体来看“赚钱”比较容易。但对于金融业蕴含的高风险,以及对专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高要求和高难度,不少产业集团明显估计不足。同时,由于我国企业风险控制体系落后,缺乏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和信息披露体系,监管机构甚至企业自身都无法有效识别内部交易的真实情况,金融子公司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执行者,聚集了大量风险,很容易成为集团提款机,导致产业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的可能性增大。

(三)内部化和关联交易可能引发风险的交叉传染

产融结合往往伴随着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产业集团可能通过对下属金融机构的控制来对实业子公司的一些冒险行为进行支持,甚至出现“补窟窿”的现象。虽然问题能暂时掩盖或缓解,但风险不断积聚,一旦某个子公司或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产生连锁反应,从而影响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造成风险在实业和金融业之间相互蔓延。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大部分机构的第一大股东股权占比都在20%以上。股权集中,再加上产业资本股权比例相对过高,两者共同作用更容易出现大股东内部控制甚至操纵的现象,增加了内部交易和交叉传染的风险。

(四)国家层面对产融结合的监管存在缺位

目前,我国产融结合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资委,它从国有企业的角度,对央企投资金融业纳入非主业投资进行管理,包括企业合规性和投资比例等方面;另一类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它们分别从金融行业监管角度对企业参股、控股本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种双线审批导致各监管机构在产融结合企业的监管上责任不明,并且缺少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造成了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对产业集团设立、控股或参股银行,没有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导致产业集团进入金融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五)专业性与专业金融机构差距较大

很多产业集团投资金融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与专业金融结构相比,专业人才缺乏、经验不足。从管理体制上看,缺乏对金融风险的必要认识和基本金融管理经验,使得产融结合的经营管理风险较大。同时,受到国资委参照工商制造业特点制订的考核激励体系的监管大框架下,央企控股的金融企业往往难以与市场上的专业金融机构竞争人才,导致缺乏竞争力。

三、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建议

(一)产融结合应当以服务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为核心

中央企业在发展金融业务前,首先要明确金融业务的定位,这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基础。要综合考虑集团的需求及资源状况,服从集团整体战略定位;同时应明确金融业务的发展方向,即中长期定位,决定发展的节奏、途径及资源。产融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产融结合提高产业及集团的整体竞争力,降低金融行业的高杠杆高风险性。因此,中央企业应当做好清晰的产融结合规划,牢牢树立产融结合服务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发展思想,逐步实施产融结合,最终通过渠道、信息、技术、服务等的有机融合,实现产业与金融之间的业务协同、资本协同、战略协同。

(二)认真做好产融结合可行性研究分析

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的第一步,应当做好研究,认真分析是否具有发展产融结合的条件:一是进行产融结合应服务于集团整体战略、服务集团主业发展;二是产融结合应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的相关政策相适应;三是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等方面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四是要具备充足的金融人才储备。已经开展产融结合的中央企业要防止产融结合盲目扩张,保证产融结合在规范的监管制度下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优先发展与主业协同作用明显的 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从中央企业已成立的财务公司运作来看,财务公司不仅为中央企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了金融服务和资金保障,也极大地推动了集团主业发展:一是财务公司为集团搭建了资金统一运作与管控的金融平台,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二是有利于增强集团总部资金运作和调控能力,加快企业集团化进程;三是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紧张、融资成本过高的矛盾;四是有利于寻求贴身金融服务,实现战略协同;五是财务公司为产业集团搭建了金融人才培育与储备的平台。因此,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应优先从成立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入手,先开展旨在服务主业发展的金融业务,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升金融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实施产融结合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

(四)谨慎进入与主业关联度较小的其他金融企业

中央企业在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运作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集团自身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金融企业进行参股或控股投资。但前提是要认真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量力而行。可以通过与外部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租赁公司、VC、保险公司等)战略合作的机会,投资参股或控股相关金融企业。初期应将金融业务与实业业务相对分离,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金融业的投资,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同时积攒一定的金融行业经验。从长远来看,控股金融企业应逐步融入集团的业务,发挥协同作用,最终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五)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构建完善的风险隔离机制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保障金融业安全运行的关键。中央企业实施产融结合应注重完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管理层的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资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一层三会”的作用,保证其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相互制衡。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控制集团成员之间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利益输送等行为,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和预警系统,对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表监管、定期报告、加强抽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对重大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隔离、早处置”。同时,还应注意对产业集团董事及高管在关联金融机构任职的限制,在人事安排方面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六)加大对专业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增强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