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9 14:58: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学知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连论文摘要]殷顿的知识社会学范式代表了20世纪中期美国知识社会学界对知识社会学的标准解读。其内容包括知识的存在基础、知识的类型、知识生产与存在基础的关系、知识的功能等。
一、知识社会学的发展历程
知识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19世纪初期社会学一般理论转向专门研究后出现的学科,总体上与哲学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社会学的出发点是把知识当作一种精神现象(知识生产)、认识活动、思想方式来研究。它把精神活动及其成果(思想范畴与知识体系)归结为某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最早将社会发展的阶段与知识发展的阶段对应起来加以考察,开辟知识与社会关系研究之先河的是社会学家孔德。纵观科学发展的历史,科学体系中每一门学科的发展既依照一定的逻辑顺序,也与历史的顺序相对应。到19世纪中、后期,创立了唯物史观,区分了知识类型,研究了知识的社会功能,对知识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马克思是知识社会学研究的先行者,其观点直接影响了舍勒和曼海姆建构的知识社会学。
二、默顿知识社会学范式形成的背景
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年一2003年)是美国著名的知识社会学家。在默顿生活的时代,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角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发生了快速的转变。
从知识论角度来看,科学与知识的内涵逐步走向具体。知识完成了从追求确定性的不懈努力到不确定性不断凸显的过程。“在知识‘不确定性’凸显的历史过程中,我们所看到的是从逻辑上排除错误而寻求不容置疑的确定性知识形式的越来越不可能性,它实质上揭示了人的思维能力建构确定性知识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从哲学领域中分化出的科学哲学研究逐渐摆脱传统的哲学思维而步入社会学领域。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社会学对知识问题的研究和解释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知识社会学伴随着社会学的产生而产生。知识社会学理论经历了不同的范式转换的曲折过程。尽管作为一门学科它还在不断探索自身的发展方向,但与知识社会学相关的基础环境却在悄然发生变化:知识、科学与科学知识范畴分化,社会学分析方法的思辨性与经验性分野。知识社会学经历了哲学和社会学的探讨及反思之后,呈现出现展的局面。
三、默顿知识社会学范式的主要内容
1945年,默顿发表了《知识社会学范式》一文。这篇论文是默顿知识社会学思想的理论总结。论文对当时知识社会学在美国得到发展的社会基础进行了回顾,归纳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分析了知识社会学发展的未来走向。
默顿在对各种知识社会学研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指出,知识社会学研究领域存在诸多不利因素,研究基本上处于杂乱无章的状态。他发现,马克思、舍勒、曼海姆、迪尔凯姆、索罗金等学者对知识的分类存在巨大差异,各种理论的阐述不尽相同,学科概念以及研究变量急剧增加,研究方法也多种多样。这无疑给知识社会学的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此,“为了给出现在这一领域中杂乱无章的种种研究的可比性提供一个基础,我们必须采取某种分析图式”。于是,默顿形成了他的知识社会学范式,其主要内容包括:
1.知识的存在基础。默顿分析了马克思、舍勒、曼海姆、迪尔凯姆、索罗金等不同理论家的观点后,将知识的存在基础概括为两种:社会基础与文化基础。社会基础包括社会地位、阶级、职业角色、生产方式、群体结构等,文化基础则囊括了价值观、精神特质、舆论趋向、时代精神、世界观等。默顿认为这是社会学的中心命题。讨论各种理论的存在基础是为了使对知识社会学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形成共识。由于各种理论对这种存在基础的论述有很大差异,一旦涉及存在基础的本质时,各种理论的本质诉求便显示出多样化。“存在对知识的影响相对于知识的认识论地位的意义这个持续多年的问题,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热烈的争论”。
2.知识的类型。社会学对知识领域的分析涉及诸多方面,默顿认为,涉及“道德信仰、意识形态、观念、思想范畴、哲学、宗教、社会规范、实证科学、技术等等”。不同的知识社会学家对知识分类问题有不同的看法。默顿认为,知识社会学者对知识分类的多样化划分,是建立在其不同的社会学基础之上的。他依据不同学者的著述,分别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曼海姆、舍勒、迪尔凯姆、格拉内、索罗金等人的知识类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分析内容包括各种理论关注的焦点、抽象化程度、概念的基本内容、验证方式、思维活动的对象等。虽然在分析家看来,各种理论都有一定的破绽,但是要真正否定其中之一二,从客观上来说,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默顿对各种知识观偏重综述,仅对其中个别类型的划分方式表达了个人看法。
默顿特别重视马克思的知识社会学理论,认为“是知识社会学风暴的中心”。他分析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知识类型的划分。马克思“明确地将自然科学与其他意识形态区别开来”,把知识划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型。其中,自然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它是人对自然界的客观反映。在默顿看来,自然科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不同于其他知识领域和信仰领域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的。
舍勒是较早提出知识社会学名称的思想家之一。“他提出了关于知识社会学的广泛的纲领计划,既从内部的逻辑关系考察思想知识,又从外部的社会功能与条件的角度考察思想知识”。舍勒在对世界观进行体察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知识类型学说。舍勒认为,知识“按照人为的程度”可以分为7类:“(1)神话与传说;(2)隐含在自然的民间语言中的知识;(3)宗教知识(从模糊的情感直觉到一个教会固定的教义);(4)各种类型的基本的神秘知识;(5)哲学—形而上学知识;(6)数学、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实证知识;(7)技术知识。”舍勒区分了各种各样的知识。但默顿认为他并没有提出知识划分的标准问题。因此,这种假设的收获并不大。 3.知识生产与存在基础的关系。在知识与存在基础的关系问题上,知识社会学家的见解更是各具特色,而其结论却让后来者无所适从。因为在同样的问题上,马克思主要探讨的是“观念与经济基础之间的某种因果关系”;舍勒探讨的是“观念与存在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曼海姆是在知识社会学领域中论述最多的学者,但是他的论述却集中在“思想与社会的联系”上;索罗金构造的是“社会与主导文化的有意义的整合”,并将其研究的可信度建立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
因此,默顿认为,要描述知识社会学的范式,必须从细节人手,重新采用一种分析图式。他认为,知识生产与存在基础相关联的方式或途径有两种:一是确定因果关系或功能关系。如决定、原因、对应、必要条件、制约、功能上的相互依存、互动、依赖性,等等。二是明确符号关系、有机关系或意义关系。这是由知识的功能决定的。
4.知识的功能。默顿认为,知识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如“维护权力、促进稳定、确定取向、剥削、掩盖现实的社会关系、提供动力、引导行为、回避批评、转移敌意、提供保险、控制性格、协调社会关系”等。他认为,“这些功能大概可以用来说明知识的持久性。尽管默顿没有花太多的笔墨去论述具体的功能涵义,但是他认为这种分析将是很有意义的,他说:“功能分析并不旨在说明一个社会中的特定的范畴系统,而是要说明存在这个社会所公有的范畴系统。在知识社会学学者中,马克思、迪尔凯姆对知识的功能研究较为用心。马克思没有把知识的功能归结为整体的社会,而是归结于社会中独特的阶层。迪尔凯姆则认为,范畴是社会的产物,有社会功能。
当然,默顿也认为以上几点并不能完全概括知识社会学范式中的内容,要使分析研究得到深化,还需要另外一些范畴。
四、知识社会学的局限性及发展趋向
通过对1945年左右知识社会学研究的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和深入考察,默顿对知识社会学的特点进行了归纳,梳理了不同学者的基本观点,评介了知识社会学诸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知识社会学的局限性,特别是其研究范围上的缺陷。默顿指出:以往的知识社会学侧重利益与经验在知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把暂时性假说与无可置疑的教条相混淆,标志着它的早期阶段的十足的思辨见识现在正受到日益严格的检验。
论文摘要: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并迅速产生了国际性影响。科学知识社会学流派中发展最为成熟、最具代表性的爱丁堡学派有以下主要理论观点:一是其理论核心“强纲领”,二是其说明模式“利益理论”,三是其建构方法“有限论”。
爱丁堡学派是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Scientific Knowledge,简称SSK)中发展最为成熟、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巴恩斯、布鲁尔、早期的皮克林。爱丁堡学派的思想渊源可直接追溯到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迪尔凯姆、舍勒和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库恩的科学革命理论。爱丁堡学派的基本观点主要有:理论核心“强纲领”,说明模式“利益理论”,建构方法“有限论”。
一、理论核心:强纲领
最能代表爱丁堡学派观点的著作是布鲁尔的《知识和社会意象》,他在这本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强纲领”。何谓“强纲领,’?即主要理论取向是对科学知识的成因进行社会学说明。社会学说明虽然也可以说是一种学理性说明,但是与传统的理性主义所认为的学理性说明相比,在客观性、确定性、精确性、可重复性方面都大打折扣。在科学知识社会学产生以前,人们在从传统的理性主义角度对科学知识的成因进行研究和说明的过程中,对社会因素与不合理的因素是同等看待的。爱丁堡学派则认为,各种社会因素不仅始终存在,而且对于知识的形成过程来说是发挥决定性作用。正如布鲁尔本人所指出的那样:“我之所以称之为‘强纲领’,是为了使它与(相对来说比较)弱的,仅仅对错误作出说明、或者仅仅对那些有利于知识的一般条件作出说明的目标形成对照。有一些批评者认为,‘强纲领’之所以被称为‘强’,是因为它体现了下列主张,即知识‘纯粹’是社会性的,或者说知识完完全全是社会性的(比如说,就像知识根本没有任何来自实在的、感性方面的输人物那样)。这完全是一种误解。隐含在‘强’这个语词之中的‘力量’所指涉的下列观念,即所有知识都包含着某种社会维度,而且这种社会维度是永远无法消除或者超越的。
那么,强纲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呢?布鲁尔在《知识和社会意象》一书中提出了它的四个信条:其一,它应当是表达因果关系的,也就是说,它应当涉及那些导致信念或者各种知识状态的条件。其二,它应当对真理或谬误、合理性或者不合理性、成功或者失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其三,就它的说明风格而言,它应当具有对称性。其四,它应当具有反身性。从原则上说,它的各种说明模式必须能够运用于社会学本身。
布鲁尔和爱丁堡学派其他成员所坚持的,就是由因果性、公正性、对称性和反身性这四个信条组成的强纲领。概括地讲,强纲领所主张的是,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在内的所有各种人类知识,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建构过程之中的信念;所有这些信念都是相对的、由社会决定的,都是处于一定的社会情境之中的人们进行协商的结果。因此,处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群体、不同民族之中的人们,会基于不同的社会意象而形成不同的信念,因而拥有不同的知识。
在这里,因果性信条所规定的实际上是对进行这种研究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要想研究知识的社会成因,就必须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去研究究竟是哪些条件使人们形成了特定的信念和知识。它要求社会学家应当把包括科学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和信念,都视为社会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公正性信条是因果性信条的深化和具体化,要求研究者不仅对任何知识和信念都要解释清楚其产生的原因,而且对于任何知识和信念的正反两个方面也都要同等地解释清楚其产生的原因。对称性信条是对公正性信条的补充和深化,意思是对于真理与谬误、理性与非理性、成功与失败这些对立的双方,不仅都要给予解释,而且解释的时候应当对等,不应用两套标准。反身性信条意思是,对于科学知识社会学来说,它用来研究科学知识社会的一切理论和方法,应当同样适用于它自身,因为它本身也是一种知识。
强纲领的中心是公正性信条和对称性信条。为理解科学知识的生产,研究者对所有对立的论断应该保持着一种中性的立场。这种方法论原则被称之为对称性原则。对称性原则是理解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建构主义的核心,目的是使人们所熟悉的客观性概念等认识论依据失去效力。强纲领的相对主义倾向主要体现在,它坚持认为一切知识都是相对的,由社会建构和决定的,随着社会情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就这种观点而言,它不仅像以往的相对主义观点那样强调知识的形式(概念、范畴、表达方式等)的相对性,而且还主张对知识的内容进行具有相对主义色彩的说明。就整个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而言,这种倾向居于主导地位。
二、说明模式:利益理论
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研究方法。从研究的视角和场点不同,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工作形成了不同的研究纲领,如,行动者网络纲领(实验室研究)、利益分析纲领、经验相对论纲领、批判编史学纲领、话语分析纲领、反身性纲领等(这些纲领都可视为强纲领的亚纲领),其中,利益分析纲领就是爱丁堡学派从宏观上侧重于在结构水平上对那些影响科学知识内容之建构的社会环境因素进行经验分析的一种纲领,通常被称之为爱丁堡学派的“利益理论”。
“利益”是爱丁堡学派的一个主要概念,也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多义的概念。这里所说的“利益”,可以是经济、政治或宗教利益,可以是认识利益或专业利益,也可以是职业利益。同时,利益作用于科学知识的方式是千差万别的,可以因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
爱丁堡学派的利益理论是与它的经验研究引人自然主义的方法论,以贯彻强纲领的公正性和对称性原则一致的。自然主义尽管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中有不同的用法,但其最典型的涵义是,所有的人类活动都可以被理解为完全自然的现象。巴恩斯说:“社会学家所关注的是对那些被认为是知识的东西的自然主义理解,而不关注对什么东西值得被作为知识进行评价性估断。在他看来,利益就是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的自然动因,它并非总是导致伪的、非理性的或失败的知识。这样,利益说明就可以与科学知识的增长联系起来。
爱丁堡学派的利益理论还表明如何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因果性。传统实证主义的观点把个体的人看成一个对外部刺激作出反应的空洞的木偶,这种因果观点只涉及到个体的外部条件。这无疑是错误的,因为因果解释肯定不能仅仅涉及到外部的影响,其行为必须涉及到认识主体的内部状态。另外,传统的因果解释在逻辑上被认为与人类的自主性相矛盾,与个体的能动性、判断、决定与自主行为能力的观念相矛盾。那么,在科学活动中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原因是什么呢?爱丁堡学派的回答是:科学家的社会目标与利益。“在科学活动中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原因是目标和利益,这些目标和利益被那些按照这种方式而不是按照那种方式操作的活动所推进。在数不清的各种方式中,相似性和差异性彼此对抗,但是在特定的目标仅有一种实现方式的特殊的情境下,可以认为一种行为可以基于任何的目的进行。……在所有的实际情境中,目标和利益总是与科学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成为建构科学研究整体的系列科学活动实际运行的原因。目标和利益有助于解释作为目标导向或利益行为的特定结果的特定变化。……更进一步,每一个行为都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有原因的行为,无法想象一个行为会有某种另类的‘没有原因’的形式存在,无法想象如果科学家是‘无私的’,没有目标导向,‘理性本身’就会赋予某种行为以这种方式。巴恩斯也指出:“如果科学家没有利益,或者说没有一种目的导向,研究就无法进行。这一目标完全是为了解释科学家的理性活动,这样的活动应该被理解为有目的与有导向的,导向性的目的引起了这一种活动而不是另一种活动。
三、建构方法:有限论
谈到爱丁堡学派时,大家对“强纲领”、“利益理论”较熟悉,而忽视了它的另一个核心思想—“有限论”。可以说,有限论是爱丁堡学派社会建构主义的一种方法论。有限论是关于概念的本质和概念的应用的一种学说,它是建立在分类基础上的。我们要理解有限论,首先要看爱丁堡学派是如何理解分类及分类的基础等问题的。
爱丁堡学派的主要代表巴恩斯等人认为,我们只要谈论事物就是在谈论某一类事物或某一种事物。关于分类,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我们可以想象一个个体对自然对象和事件进行考察,把相似的汇集在一起,把不相似的彼此分开;一种是我们可以思考一个个体在看其他人在做什么,或者在看老师在做什么,并且像他们一样以相同的方式把对象汇集起来,像他们所做的那样进行分类,用他们使用的语词确认所产生的类别。在第一种情形中,分类的基础是对经验的意识;在第二种情形中,分类的基础是对一种传统实践的意识。这两种情形似乎都捕获到分类所包含的一些东西,但二者的关系如何呢?答案是:经验本身是科学活动的基础,我们用我们的语言形式描摹个体事物之间的显而易见的差异和相似;传统则仅仅是传递这种标准的描摹,并且很快使后继的一代人获得这种描摹。当人们进行分类时,人们几乎总是求助于因袭的概念和分类,并且运用这些已经存在的概念标记他们遭遇到的新的对象和实体。
布鲁尔等人系统地列举了有限论的核心主张,包括:概念的未来应用是开放式终结的;没有任何一种分类活动是永远正确的;所有的分类事实都是可以修改的;对一种概念的连续性相继使用并不是孤立的;不同概念的应用并不是相互独立的。限论认为,“一个概念的先前应用并不能决定这个概念的后继应用。这一点也许还可以换一种方式表达,每一次的概念应用行为都是全新的和创造性的过程。就是说概念本身对概念的下一次应用不会产生既定的内容。偶然性无处不在,每一次的概念应用行为在原则上都是实用性的。这里,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有限论的含义:第一,它意味着,当要作出一个关于概念正确运用的决定时,我们不可能求助于概念的内涵或正确使用的规则。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根本没有与概念密切相关的东西存在,如含义或内涵;二是不存在概念正确运用的规则,因为每一种情况都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每一个概念运用的例子都是新的。第二,一个人或一个社会中所具有的先前的概念或知识的运用并不能清晰地或非常正确地决定新情况下概念的正确运用。因此,关于何谓概念正确运用的决定,最后总还是基于运用场合中的特别判断,或者用巴恩斯的话来说,“会涉及到一系列的现场的判断过程”。第三,人们不可以在同一概念被运用之前就可以决定那种现象符合或超出了这一概念的外延,恰恰是在运用情况中我们才可以决定一种现象是否被包括在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有限论并不建立在世界万象自然分类这样一种前提上。相反,有限论的前提是,任何被任意选择的现象都会在同一时间与其他现象有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关键词】 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社区;可视化分析;现状;进展
【中图分类号】 G23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2)05—0029—07 在学习科学的最新研究中,学习的建构本质、社会协商本质和参与本质越来越清晰地凸显出来[1]。突显学习社会性的学习共同体(learning community)由此备受关注。目前,国内相关的文献繁多,研究人员只能对其感兴趣的某方面深入研读,如何快速地对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现状进行总体了解,并对其研究进展有一个简要判断,是本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了解一个领域的进展现状,实际上就要对该领域已产生的和新产生的知识有一个全面的把握,文献资料中蕴含着某个研究领域的丰富知识,因此,有必要将这些知识从文献中挖掘出来[2]。为此,本研究借助于科学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技术对十多年间(2001年~2011年)国内已有的学习共同体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从而对该领域的研究热点、前沿方向和进展状况有一个总体把握。
一、研究过程
(一)研究样本的选择
由于学习共同体的研究范围较为广泛,在教育、社会学、计算机与互联网等领域均有涉及。因此,国内关于学习共同体的文献量非常大,刊登该研究领域成果的期刊种类也较多,且比较分散。为尽可能保证数据分析的全面性,本研究使用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AJD)、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获得相关文献的信息与全文。
(二)研究文献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方法
Community的中文译法通常有“社会”、“共同体”、“社区”、“社群”等,最常见的是“共同体”和“社区”的译法,同时与community有关的复合词汇也有多种不同的译法,如本研究关注的“learning community”就有学习型社区、学习共同体两种不同的译法。因此,本研究在检索时,使用以下控制条件“期刊年限(2001~2011)+来源类别(核心期刊),内容检索条件为:主题(学习共同体)或者包含(学习型社区)”对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进行文献检索,获得期刊文献725篇(检索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同时使用控制条件“期刊年限(2001-2011),内容检索条件为:主题(学习共同体)或者包含(学习型社区)”对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得到博士论文66篇,对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得到硕士论文628篇。最后,依据中国知网提供的文献信息依次进行文献信息采集。
在文献数据信息处理方面,本研究主要采用中国医科大学医学信息学系开发的数目共现分析系统Bicomb v1.0[3][4],以及美国德雷塞尔大学陈超美博士研发的信息可视化统计软件CiteSpace 3.0.R2[5][6]两款数据统计软件对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其中,CiteSpace软件可有效探索学科知识领域的演进与研究前沿,进行可视化分析,使得文献计量学分析易于实现历时性的动态化[7],该软件内嵌了国内学者刘盛博编制的CNKI(RefWork)格式转换程序,具备将CNKI数据转换为可处理的格式的功能。但受CNKI数据采集选项和中文文本处理功能的限制,CiteSpace仅可有效处理CNKI数据的专业术语和关键词分析。因此,笔者同时选用Bicomb软件、UCINET软件,甚至人工统计的方法对文献信息进行补充处理与分析。最后,依据统计结果对学习共同体的研究进展状况进行分析和评判。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成果产出分析
笔者按年度对2001至2011年间的国内期刊论文和国内硕博论文进行了检索和统计(2011年截止到笔者检索日期10月15日),国内各年份的论文刊发与学位论文数量情况如图1所示。由图分析可知,期刊论文和硕士论文的数量整体上呈上升趋势(2011年仅能检索到10月份),特别是近三年来,期刊论文数量一直保持在100篇以上,硕士论文也从2007年开始保持在85篇以上,这可能与国内教育界对建构主义、学习的社会性等与学习共同体相关理论的关注力度加大有关,从而引发更多的国内学者对该领域进行研究。如果单从博士论文数量上看,则相对比较稳定,近三年来一直保持在十篇左右。总体上看,国内学者对学习共同体的研究趋于上升趋势,有更多的学者开展该领域研究。
(二)载文期刊与研究机构分布
用Bicomb软件对2001~2011年间关于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的、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献进行载文期刊分布进行统计,载文量大于等于10篇的期刊有21家,结果见表1和图2。其中载文数量在前10位的期刊的载文量占到了全部文献的41.89%。仅就载文期刊关注领域来看,学习共同体研究还主要集中于教育领域。
为有效反映研究论文的机构来源,本研究使用Bicomb软件对期刊论文和硕博论文的研究单位或授予学位单位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无论从期刊论文数量还是硕博论文数量上来看,华东师范大学均是学习共同体研究的一个重镇。如仅从期刊载文量来看,华南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也对学习共同体研究做了较突出贡献。但若仅从硕士论文上讲,首都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学校的学位论文数量较多。为此,我们对各单位不同类型的发文量进行对比(图3),发现了一个现象,即:有些单位核心期刊研究论文较多却少有相关的硕博学位论文,但有些单位核心期刊发文量较低却有特别多的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前者还比较容易理解和解释,即该校有相关研究,且做出了较为突出的成绩,但没有引领研究生跟进该领域的研究。但后者所反映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即研究还没有得到业内广泛认可(表现为没有在该领域的核心期刊或较少),却指导了非常多的硕士论文研究。
(三)学习共同体领域研究热点与前沿分析
1. 研究热点分析
关键词是文章主题的高度概括和凝练,通过对高频关键词进行统计与分析,可以挖掘某一研究领域的热点。本文使用CiteSpace 3.0.R2,以关键词为节点,时间分区为1年,阀值为50Top per slice,采用最小成树算法,利用国内期刊文献绘制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热点知识图谱,共得到节点366个,连线294个,结果见图4和表3。而对国内硕博论文绘制高频关键词共现网络,得到节点321个,连线315个,结果见图5和表4。
根据陈超美的介绍[8],分析由CiteSpaceII生成的期刊热点知识图谱(图4)的关键节点分布可知,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领域热点可以确定为: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社区、社区教育、共同体、学习型社会、教师、教师专业发展、终身学习、网络学习共同体、专业发展等。而根据硕博论文热点知识图谱(图5)的关键节点分布可确定学习共同体研究热点领域为学习共同体、教师专业发展、虚拟社区、协作学习、网络学习共同体、专业发展、知识建构等。
由表3可知,期刊高频关键词频次排序中,学习共同体最高,因此其节点年环明显最大。从节点的中介中心度看,学习共同体的中心度同样最大,因此其节点的紫色年环最大,即中心度最高,占核心地位,紧随其后的是社区教育、共同体、学习型社会、教师、教师专业发展等。若从硕博论文高频关键词中心度和频次统计角度分析(见表4),对策的研究频次最高,专业发展排其次。但教师专业发展、虚拟学习社区、协作学习、学习共同体、网络学习共同体等的中心度相比前两者更高,占较为重要的核心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知,从期刊论文来看,关于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社区的研究最广泛,而社区教育、共同体、学习型社会、教师、教师专业发展等是相对突出的研究热点。从硕博论文分析,学习共同体隐去了其中心位置,教师专业发展、虚拟学习社区、网络学习共同体等主题凸显出来。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社区的研究频次最高是易于理解的,但无论是期刊论文还是硕博论文都显示与教师专业发展、网络学习共同体相关研究热度较高,这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对学习共同体,人们不仅研究它的概念、内涵、基本理论和形成机制,更关注它的具体应用。教师专业发展在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然而强调教师知识提升的理智取向的专业发展范式,虽经多年研究与实践,成效却不尽如人意。学习共同体所提倡的学习的社会文化观和分布式认识观适应了人们对学习观的转变,特别是它强调的知识建构的社会性、文化场域依存性、多元主体互动性等适应了当今人们对学习的理解,正好适应了教师专业发展观的实践-反思取向(教师主要不是通过“接受”知识,而是通过“反思”以更清晰地理解自己、理解实践,并实现专业发展)[9]、生态取向(教师专业知识和能力发展并不能全然依靠自己,而应将其置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人际关系中,有效利用各种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实现专业发展;将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提升到教师教研合作能力和教师群体整体专业发展水平的高度)[10]。学习共同体所倡导的理念、实践形式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先导和实践指导。因此,在学习共同体研究领域,关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被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为了进一步了解其研究现状,本研究以“主题(学习共同体)并含(教师专业发展)”为检索条件对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检索发现,2001~2011年间国内学习共同体领域教师专业发展方向研究文献呈快速增长趋势(见图6)。2003年,顾小清在《教师专业发展:在线学习共同体的作用》一文中对学习共同体与教师专业发展的关系、如何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构建教师在场的学习共同体以及学习共同体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这一领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逐年增多。
而以“主题(网络学习共同体)或含(网络学习社区)或含(网络学习型社区)”为检索条件对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检索发现(图7),国内网络学习共同体的研究是在近年来才逐渐被广泛关注的,这一转变与Web2.0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广泛应用恰好契合。Web2.0的六度分割理论、利用集体智慧与学习共同体理念相似,同时,Web2.0及其相关技术为组建学习共同体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网络共同体及其相关问题逐渐成为该研究范畴所相关。
对研究热点分布做进一步的时间线图分析,结果见图8和图9。从图8来看,现有的研究热点主要出现于2005年之前。2005~2010年间,虽有新的研究热点出现,但研究频次和中心度相对不大。而从图9来看,形式也基本一样,知识热点和出现时间稍有区别,最为突出的是教师专业发展、网络学习共同体的出现时间和关注程度稍有差别。从二者的整体时间分布情况来分析,2005年以后,新的研究热点出现较少,主要是对以前研究热点的继续深化。总体看来,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各研究方向逐渐成熟化,呈现静态稳定趋势。
2. 研究前沿分析
CiteSpace软件选择突变专业术语类型(burst term),利用其词频探测技术进行研究前沿术语分析。期刊论文得到突变专业术语366个,硕博学位论文得到321个,分别对视图布局进行精简合并,形成结果见图10和图11。综合分析这两个图,显著的索引专业术语主要有: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社区、共同体、社区教育、学习型社会、教师专业发展、专业发展、网络学习共同体、虚拟学习社区、知识建构、学习社区、协作学习、对策、Web2.0、学习环境、知识建构、网络课程、建构主义、教师培训等。
对这些词语进入深入分析,可将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领域的前沿方向概括为以下三类。
(1)理论深化类
以“题名(学习共同体)或含(学习型社区)”为条件对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再检索,将数据导入Bicomb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和人工鉴别发现,随着学习共同体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关于对原有概念和理论不断反思、修正和深化的研究内容相对较多。同时,人们不再停留在早期的学习共同体概念界定、阐释和区别上,而是从不同视角对学习共同体理论进行丰富、充实。这种深化表现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表现在对学习共同体理论内涵的深化,即:更深入地研究学习共同体的基础理论、哲学基础、文化基础,主要表现在从生态哲学、后现代哲学等视角研究学习共同体,同时还表现在从社会建构观、分布认知理论、知识论、学习的实践论等角度对学习共同体的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挖掘。第二个层面表现在对学习共同体外延的研究,该方面的研究表现在对学习共同体不同实践形式的理论深化,包括对网络学习共同体、课堂学习共同体、学校共同体、专业学习共同体、课程学习共同体等领域的深入研究。
(2)具体应用与组织形式类
该方向致力于将学习共同体的思想、理论及其方式与具体的实践领域相结合,发挥其优势,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师培训是教师教育领域愈久弥新的问题,学习共同体的出现不仅为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培训开启了新思路,提供了新方法,还提供了新的实践范式。学校、课堂与课程是教育的主阵地,然而这些主阵地却历来备受诟病,甚至把“只具有工具的理性,而缺少价值的关怀[11]”的现代人所具有的共性特征也归结为教育问题。改变现状、促进人类发展是每一个教育研究者的理想。因此,与学校、课堂和课程等相关的学习共同体组织形式都是未来的研究方向。教育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包括现实社会、网络社会等)等非正式场合教育,可见,与社区、实践、网络虚拟世界等领域联系的网络学习共同体、虚拟学习共同体、实践共同体等组织形式也将成为该领域的未来研究方向。
(3)构建策略类
学校共同体、课堂共同体、课程学习共同体的构建与策略研究是一个必然趋势。时至今日,网络已在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因此,与网络相关的学习共同体、虚拟学习社区构建必然成为学习共同体研究的又一趋势。Web2.0作为更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的网络组织形式,正吸引更多人选择数字化、网络化的生存方式和学习方式,迎接共同参与、共同创造、共同分享的全民织网时代。如何利用Web2.0及其相关技术构建网络学习共同体或虚拟学习共同体必然成为该研究领域的又一增长点。
(四)研究学者合作网络与机构合作网络
1. 研究学者合作网络
将采集数据导入Bicomb软件,以作者为关键字段进行提取、统计后,选取频次≥2的86名研究学者(频次累计百分比为9.5861%)数据,生成Excel类型共现矩阵文件。将Excel文件输入UCINET软件,输出##h类型的数据集。然后,导入UCINET集成软件[12]进行可视化分析。对合作网络去除非主成分并进行布局优化,生成结果见图12。从图12可以看出,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领域学者合作较松散。为进一步研究各位研究者在本领域的重要性,我们引入了社会网络分析中的度数中心度和中间中心度(如果一个点处于许多其他点对的捷径上,我们就认为该点具有较高的中间中心度)概念(见表5)。在权衡以上两者的基础上,我们对作者研究情况进行人工文献阅读与排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3个合作密切的研究群:钟启泉为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学者,主要关注学校共同体、课堂共同体以及知识社会与文化催生等;王陆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学者,从网络交互、教师专业发展等角度对网络学习共同体进行了研究;时长江则更多地关注了课堂学习共同体和教师专业发展。从中间中心度上看,佐藤学、时长江、郝志峰在合作网络中的影响程度较高,是合作网络中的重要人物。
2. 研究机构合作网络
对研究机构合作网络的研究,选取频次≥2的研究机构共26个,频次累计百分比达22.3529%,采用与作者合作网络研究的相同程序。对合作网络去除非主成分并进行布局优化,结果见表6和图13。可知,机构间的合作也比较松散。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西南大学教育学院、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等在整个网络中的度数中心性最高。而从中间中心度上来看,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同样是合作网络中的代表机构。
总之,国内学习共同体合作研究相对较为松散,研究者之间相对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合作,分散了研究力量。如果仅从文献研究者所属单位上推理,研究者间应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合作可能。这也许要归因于国内论文署名习惯,许多研究成果可能是多名研究者合作进行的,但因为各种因素,文章最后只署了一个名字。
三、总结
本研究利用科学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技术,从研究论文数量、载文期刊与研究机构分布、研究热点、研究前沿、研究学者合作情况和研究机构合作情况等方面分析了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进展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从研究论文数量上看,国内学习共同体领域研究发文数量较大,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发文数量逐渐趋于平稳,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该研究领域逐渐趋向成熟。
第二,从发表文献的载文期刊分布来看,主要期刊有:《中国远程教育》、《成人教育》、《中国成人教育》、《全球教育展望》、《电化教育研究》等。
第三,从研究单位分布来看,期刊论文主要集中在华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而硕士论文主要集中在华东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
第四,国内学习共同体研究热点基本可以界定为:学习共同体、学习型社区、社区教育、共同体、学习型社会、教师、教师专业发展、终身学习、网络学习共同体、专业发展、虚拟社区、协作学习、知识建构等。
论文关键词:古代知识观;现代知识观;后现代知识观;高校人文教育
教育的发展不仅受到政治、经济、制度、文化的影响,还具有一定知识论的基础。然而,大部分的教育改革偏重社会政治、经济的因素以及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很少顾及知识的变化。教育教学活动本身就是一项关于知识的活动,人们对知识的不同态度与观点势必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发展。本文从知识观的角度探索其演变对高校人文教育的影响。
什么是人文教育,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被世人公认的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文教育进行了具体的解读。笔者在阅读了这些不同的释义之后认为,人文教育应该是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通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创造人文示范、开展人文实践等途径使其内化为学生的人格、气质、修养等,从而达到丰富学生的文化底蕴、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感、树立学生的人文精神、唤醒学生的人文理性的目的。
一、古代知识观的演变与高校人文教育
古代的知识观大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形成于整个奴隶制社会,并在封建社会中得以完善。由于受到当时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结构的影响,古代的知识观展现出了自己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对当时人文教育的兴盛起到了推动作用。
1.古代知识观
古代知识观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寻找知识的起源上,以揭示世界“本体”的知识为真正的知识。在古希腊,哲学家们认为世界是由“火”、“水”、“数”等一些最基本的元素组成的;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们也致力于沉思构成世界的基本元素或根本原因,提出了“天”、“地”、“仁”等主张。(2)在知识的获得上,理性方法得到强调,认为知识是人们排除干扰的思维成果。苏格拉底通过“产婆术”引导人们发现真理。柏拉图提出“知识即回忆”的学说,认为一切学习都不过是回忆而已。亚里士多德则把“沉思”作为理智活动的美德。(3)在知识的价值上,关注知识的人文价值,重视知识对于道德完善、思维发展的功能。苏格拉底在与美诺的对话中得出了“美德即知识”的结论,确信知识的学习有助于养成至善的性格。柏拉图则相信知识使人洞察实在,趋向真理,有助于优秀公民的培养。在我国,六经的教育价值备受推崇,教育家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六经的道德教化、政治作用展开了深入的阐述。
2.古代知识观下人文教育的兴盛
西方的人文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社会,当时以“自由七艺”(即语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为教育内容,目的是培养自我完善的人。到了中世纪,欧洲处于基督神学的统治之下,当时许多大学受教会的控制,以神学课程为主。然而一些世俗大学,尝试着在神学之外增设人文学科,并且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强调学习古典文献,这些大学是以人文教育作为办学基础的。之后受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影响,西方高等教育为了体现人文主义精神而把人文教育放在了核心地位。高校普遍设置了语言学、修辞学、历史、哲学、法律,尤其是设置了研读古希腊、罗马文化典籍的课程,以此使学生获得心性的纯洁与智慧的高扬。在中国古代,由于受到人贵物贱、天人合一等思想的影响,自孔子起,中国历代思想家都特别重视人文教育。尤其是创建于宋代的书院教育更是把人文教育放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此种教育威力体现以德育人的人文精神,而把“明道”、“传道”置于教育的首位。
二、现代知识观的演变与高校人文教育
现代知识观的建构起源于17世纪,但主要是在现代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以及实用主义是其理论基础。虽然这些理论在获得知识的途径和方法上存在不同,有时看上去其观点是截然相反的,但它们都将知识与真理联系在一起,而与谬误、假象、偏见等相区别。求真是它们知识观的核心追求。正是这种过分的求真、过分的追求知识的客观性、普遍性而导致了人文教育出现了衰落的现象。
1.现代知识观
现代知识观以知识的客观、普遍性为基础,认为知识是中立性的知识、等级化的知识以及积累性的知识。(1)知识的客观、普遍性。真正的知识必须是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镜面”反映,这种反映不以时间、地点为转移;也不以个人的兴趣、爱好、价值观等为转移。这种知识的陈述也是超越各种社会和个人条件限制,是可以被普遍证实和接纳的。(2)知识的中立性。中立性又称为“价值中立”,即知识来源于纯粹的经验和理智,只与认识对象的客观性和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有关,而对认识主体的性别、种族、意识形态等不予考虑并对其进行搁置。(3)知识的等级化。等级化是指在整个现代知识领域中,不同的知识按照其本身价值的大小被划分成三六九等,构成了一个具有等级化的知识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什么样的知识可以传授给世人是由这种知识的价值来决定的。(4)知识的累积性。累积性是从增长方式的角度对知识进行分析的,这是一种线性的增长方式,主要靠学科知识的积累,等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产生突破,从而促进知识的发展。
2.现代知识观影响下的高校人文教育的衰微
在现代知识观的指导下,人们一致认为只有科学知识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中立性的特点,才是最有价值的知识。而对于人文知识而言,人们认为它们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客观的知识,是不可以得到证实的知识,是没有实际用途的知识,因此,以科学知识为核心内容的科学教育占据了高校教育的主体地位,而人文教育出现了衰落的态势。人文教育的衰落并不指人文教育失去了影响,而是指人文教育不再作为高校教育的主流而存在。这种衰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文学科在高校中所占的比重下降。随着科学对社会进步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巨大,科学知识的教育迅速占据了高校的主导地位,人文学科的比重不断下降。在高校中,有些人文学科如大学语文只对文科的学生才开设,理工科的学生根本就接触不到这些学科。随着所设人文学科的选修课的增加,学生接触人文知识的机会逐渐增多了,但这些又受到学分的制约,因此学生很难把自己真正融入到人文知识的学习中去,更谈不上人文素质的培养、人文精神的提高。(2)重视专业教育甚于人文教育,以致人文学科教育的专业性甚于人文性。高等教育毋庸置疑是专业教育,但过度强调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从而忽视了高等教育同样也是宽口径的素质教育,以致忽视了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对于人文学科的教育只是局限于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授,以为将来就业做准备,而忽视了人文教育价值,使学生们在人格、精神和德行上出现了很大缺陷。(3)教授人文学科的教师处于尴尬境地。这些老师的人文课程研究经费短缺,薪水与科学学科的老师比也处于劣势,并且在学校的地位也越来越低。
三、后现代知识观的演变与高校人文教育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知识的客观性、普遍性以及中立性提出质疑,并进行反思与批判,认为这种现代知识观本身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而这种缺陷所造成的消极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显著。因此,学者们转向了一种新的知识观,即后现代知识观。这种知识观的出现给人文教育的复归带来了指导和希望。
1.后现代知识观
后现代知识观强调知识的文化、境域性以及价值性,认为知识应该是类型化的知识、批判性的知识。(1)知识的文化、境域性。知识不再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不再是对世界的纯粹的客观反映,而是内化于人的,是由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自己的经验而建构起来的,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假设或假说。所有的知识都产生于一定的时间、空间,都会受到相应的理论范式、价值体系、语言符号等文化因素的影响。(2)知识的价值性。随着知识文化、境域性的凸显,知识的中立性也遭到了质疑。后现代主义者认为知识具有“价值性”,所有知识的产生都是一定价值的体现,尤其是社会知识和人文知识的产生。因为这两种知识是由价值建构的事实,是在一定价值立场指引下的观察,是在一定历史文化中形成的独特概念和范畴。(3)知识的类型化。这是指人们不再按价值的等级来评判知识,是对知识等级化的解构与废除,而强调按知识的类型来判断知识,不同类型的知识之间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具有同等的地位。(4)知识的批判性。这一点是从知识的增长方式上来说的,是一种非线性的增长。它虽以学科知识的积累为基础,但它更强调对知识的怀疑、猜测、争鸣与反驳,借此深化问题,促进知识的发展。
2.后现代知识观下高校人文教育的回归
从上述后现代知识观的特点可以知道,这种新的知识观批判并解构了知识的客观性,使人们认识到人文知识并不是“次一级的知识”或“不成熟的知识”,而是一种有着不同认识对象、认识方式、表达方式以及人生与社会价值的知识。这种知识重视的是人内在的理解与塑造。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实用主义以及功利主义在社会中的大肆蔓延以及人类缺乏应有的人文精神,从而使社会陷入了困境,如出现了伦理观念、道德意识的滑坡;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使生态失衡。面对着这一系列的问题,学者们纷纷开始重新审视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大声疾呼人文精神的回归、塑造完整的人格。如永恒主义者认为真理存在于西方伟大文化传统中,这些文化精粹是造就完善人性、培养理性的最好素材。因此,他们特别推崇西方历代尤其是古希腊和罗马伟大思想家的伟大著作,极力倡导阅读古典名著;存在主义教育哲学家们也高扬人的“自我完善”,认为凡有助于人的自我生存和解放的知识才最有价值,强调开展人文学科教育,反对教育的过分专门化。依此,人文教育的回归成了高校进行改革的必然措施之一。
当今,人文教育的回归首先出现在发达国家高校,然后逐渐形成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潮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美国。在美国大学教育中,通常采取通识课程的设置来加强人文教育。哈佛大学通识课程的设置最具有代表性。它的两所本科生院校的课程涵盖了历史研究、文学艺术、科学、外国文化、伦理思辨、社会分析等六大领域,其中人文课程(美术、音乐、英文、古典作品、语言和文学、哲学、宗教等)占全部课程总数的40%,社会科学课程(经济、政治、区域研究、历史、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占全部课程总数的31%。在该校,即使是理工科的学生也要按照学位计划修习占总学分25%的人文学科课程。②与此同时,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高校也纷纷进行通识教育,加大人文学科在学校课程的比例。在我国,各高校也积极探索如何加强人文教育。例如,山东大学把构建“文化素质”与“民族精神”一体化教育的大学公共课程体系作为实施人文教育的一个切入点,召开相应研讨会,编写《中华民族精神概论》等教材,并开设相关课程。武汉大学自2000年8月实现合校重组后,通识教育,特别是通识教育中的人文教育显得格外重要。先后开设了50多门通识教育指导选修课和200多门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并创办了国学实验班和中西比较哲学实验班来促进学生人文素养的提高。
论文摘要:本文概括了德国、美国和中国技术哲学的历史发展,揭示了当代技术哲学研究的自觉意识,并进而提出,现阶段技术哲学研究的关键任务有两项:其一,面向技术,进行技术创新研究;其二,面向社会,进行技术启蒙。
一、技术哲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技术哲学”研究起源于德国。1877年,德国哲学家卡普(E.Kapp)发表《技术哲学纲要》一书,这是德国系统地进行技术哲学研究的开端。在这之后,基默扼(E.Zschimmer!和德韶尔(F.Dessauer)分别在1913年和1927出版了各自的《技术哲学》专著。从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哲学家胡塞尔(E.Husser1)、舍勒(M.Scheler)和海德格尔(M.Heidegger)从现象学和存在论角度对技术作了大量研究。近30年,德国的技术哲学研究又经历了持续的、系统的增长,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成果是德国工程师协会人文与技术委员会的研究。该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会员中有德国当代最杰出的技术哲学家胡宁(A.Huning)、伦克(H.Lenk)、莫瑟(S.Moser)、拉普(F.Rapp)、罗波尔(G.Ropoh1)、萨克塞(H.Sachsse)、塔克尔(K.Tuche1)、兹默理(w.C.Zimmerli)。迄今,该委员会的技术哲学家们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伦克的《技术时代的哲学》(1971)、《论技术的社会哲学》(1982);罗波尔_的《系统技术:基础和应用》(1975)、《有缺点的技术》(1985)、《技术启蒙》(1991);拉普的《分析的技术哲学》(1978)、《现代世界的动力学》(1994);胡宁的《工程师的创造力》(1974);萨克塞的《技术人类学》(1978)等等。
从整体上看,经过百余年发展的德国技术哲学,虽在学术界逐渐获得了承认,但仍属于哲学的边缘领域。德国技术哲学研究呈现以下特点:…其一,该领域的智力结构是多种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和标准化的。大致有经验主义、存在主义、实用主义、人类学等不同的研究视角。其二,与技术社会学、技术经济学和技术政治学等相关的研究联系密切,彼此的界限不甚分明。其三,技术的伦理、生态和资源问题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有突出的现实主义转向。技术哲学研究由过去的玄思转向现在的实践导向。
就世界范围看,德国技术哲学首先在法国、荷兰和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和日本有所呼应。20世纪60—70年代始在美国兴起。1975—1977年,美国哲学与技术学会(sf,r)成立。1978年开始出版技术哲学年鉴,1981年开始了每两年举办一次的SPT国际研讨会,1995年创办学会期刊(Techne)。近30年,美国技术哲学研究发展迅速,出现了一批知名的技术哲学家及其优秀的学术专著。如:米切姆(c.Mitcham)的《技术的思考:工程和哲学之间的道路》(1994);伊德(D.Ihde)的《技术与生活世界》(1990);费雷(F.Ferre)的《存在与价值:面向建设性后现代形而上学》(1996)和《认识与价值:面向建设性后现代认识论》(1998);勃格曼(A.Borgmann)的《技术与当代生活特征》(1984)、《坚持实在》(1999);温纳(L.Winner)的《自治的技术》(1977);费恩伯格(A.Feen—berg)的《追问技术》(1999)和《改造技术》(2002);杜尔宾(P.Durbin)的《科学、技术和医学中的社会责任》(1992)等。
从整体上看,美国技术哲学研究的特点是:其一,美国技术哲学研究有了迅速的乃至可说是突飞猛进的发展。近30年中,美国技术哲学研究的发展,与相关的科学哲学和技术社会学研究的发展相比,毫不逊色。l2J这一点主要表现为高水平文献的增长,而研究队伍并没有扩大。SPT的规模始终保持在成立之初的水平,成员不足300人。其二,美国技术哲学研究的范式是多元的。在SPT内部有杜威主义者、埃吕尔主义者、者和海德格尔主义者。其三,美国技术哲学研究中技术批判研究占有突出的比重。在哲学领域中,技术哲学仍处于边缘。由于许多SPT成员对技术持批判态度,SPT前会长皮特(J.Pit)认为美国技术哲学研究负荷着意识形态框架,其核心是敌视技术。由于不能全面、公正的对待技术的所有方面,皮特认为,美国技术哲学研究,特别是SPT的研究,存在着“智力诚信危机”的问题。
我国技术哲学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在学科建制上已成立了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技术哲学委员会,已有几个以技术哲学为主要研究方向的科学技术哲学博士点和硕士点。从研究成果上看,1999年陈昌曙先生出版《技术哲学引论》,这是我国第一部标有“技术哲学”书名的学术著作。从总的看,我国技术哲学研究还少有人系统地进行,在哲学大家族中也处于边缘地位。
二、技术哲学研究的“自我反思”
综上所述,技术哲学研究虽然经历了30年左右的系统努力,但仍处于无统一范式、无哲学地位的困境中。与此同时,人类社会更急剧地步入技术社会,而技术,特别是当代高技术,更尖锐地激起一系列亟待研究的哲学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识和进行技术哲学研究,便成为当代技术哲学家们思考的主题,从而产生了技术哲学研究的“自我反思”。
关于技术哲学的性质。技术哲学是否是一个新的独立的哲学分支,研究者们曾进行过争论。拉普认为,技术哲学既不是工程科学的元理论;也不是社会学或历史学等独立学科的一部分;更不能归结为某一个哲学分支。它与认识论、社会哲学、哲学人类学、历史哲学和形而上学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从属于它们。鉴于技术的认识论、伦理学、文化、社会和形而上学问题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拉普认为有必要发展一个新的哲学分支——技术哲学统一地加以研究。拉普的这个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学界的认同:技术哲学是一个新的独立的哲学分支。作为一个独立的哲学分支,米切姆指出,技术哲学就是关于人工制品的制作和使用的哲学反思。陈昌曙认为,技术哲学大致上可视为自然改造论,主要是对改变自然的穷根究底的反思。
关于技术哲学研究的内容。通常认为,技术哲学要研究技术本体论、技术认识论、技术价值论、技术社会批判论等等问题。而其中哪一类问题是当今技术哲学研究的核心,哲学家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张华夏和张志林等先生认为,技术的认识论和逻辑结构问题是技术哲学研究的核心。他们呼吁“技术哲学要转向技术知识论和技术逻辑的研究”。陈昌曙和远德玉先生则认为,技术与科学相比,具有更直接、更鲜明、更强烈的价值性,鉴于此,应当把技术的价值论作为技术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在美国,许多学者主张技术哲学主要是对技术进行伦理的、政治的分析;而皮特坚持认为,“技术哲学的首要问题是认识论”。他说只有从认识论问题着手研究,技术哲学才可能容身于主流哲学讨论之中。应该强调,在讨论技术认识论和技术价值论研究孰重孰轻时,不要忽视了两者的密切关系,特别不要把两者对立起来,两者都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哲学所不可或缺的。或许,洞察在特定情景下技术哲学应研究的特定问题更有实际意义。拉普认为,今日技术哲学研究的当务之急是研究技术变革的动力学,关键是要明确在“技术决定论”中人们可能的作为。
关于技术哲学研究的方法。由于没有特定的强大的历史传统,技术哲学研究缺少公认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手段。从实际来看,米切姆辨别了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或传统,一种是由工程师和技术专家自己创立的工程技术哲学,这种哲学着重研究技术的内在结构;另一种是人文学者创立的人文技术哲学,这种哲学着重研究和阐释技术的意义,对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种种后果进行反思。工程技术哲学倾向于分析的和赞成技术的,而人文技术哲学则更倾向于解释的和批判技术的。从理论上说,技术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现象,仅局限于从认识论、方法论的角度,或仅局限于从思辨的、“纯形而上学的”角度研究技术都是不够的,而应当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性研究。如伦克和罗波尔所说:“跨越陈旧的系科和学术边界,尤其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与技术科学之间的边界,进行富有成效的和现实主义的合作,在今天技术哲学研究中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在技术哲学研究中,处理好理论思辨和经验研究的关系极为重要,“唯理论”或“经验论”的方法都不可取。针对“唯理论”,拉普指出:“不能无视具体的经验证据,只根据对技术的逻辑的、不变的本质的思考,演绎出技术的现实特点。为了防止任意的和不可信的思辨,哲学分析和思考必须以有条件的事实为依据。从这一点出发,才能进行概括。”而针对“经验论”,拉普则指出:“技术哲学解释必须利用并努力整合于哲学传统之中。形象地说,哲学传统是任何哲学解释得以生长的土壤,不利用这个基础,为技术哲学研究重新发明‘轮子’是愚蠢的。”应该说,拉普的这个意见是非常中肯的。
关于技术哲学的研究方法,费雷基于几十年的教学、研究和思考,形成了自己的四个信条:其一,技术哲学应联合西方主流的哲学传统思考技术;其二,应用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学、美学、宗教哲学、科学哲学、社会哲学等学科的范畴,能够阐明技术现象;其三,技术哲学在理解何为合法的哲学方法时应该采取多元化的策略;其四,一种全面的、批判的、多元的技术哲学研究方法对认识技术和制定有关的社会政策是有益的。
关于技术哲学研究的未来走向。从技术的文化环境看,随着冷战的结束,20世纪90年代以来,技术的文化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果说过去人们蜷缩在防空洞中,那么现在人们畅游在网络中。伊德认为,技术哲学研究必须应对这种文化环境的变化,反思当代技术世界的新问题,而不能仅是继续研究与埃吕尔、海德格尔和马尔库塞相同的主题。从技术自身看,随着全球电子媒介基础设施及其文化的发展,米切姆认为,现代技术(与背景分离化)正在被一种新的“元技术”(meta—technology)取代。元技术正以虚拟的形式重新使分离的世界连接成一个整体。在这样的情况下,米切姆指出,“过去二十年,技术哲学努力思考我们做的技术,下一个二十年必须努力思考我们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元技术。”从认识与实践的关系角度,杜尔宾则呼唤行动主义。杜尔宾说,虽然需要理论的进步,但更需要的是在解决技术社会的现实问题上取得进步;虽然理解技术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围绕它们的有关的社会问题做些什么。为此,他呼吁学院的技术哲学家们走进行动主义的领域,加入到解决实际问题韵行列中来。从根本精神看,无论技术哲学研究将怎样发展,陈昌曙先生提出,技术哲学研究必须要有自己的学科特色、基础研究和应用。他讲,技术哲学研究“没有特色(学科特色)就没有地位,没有基础(基础研究)就没有水平,没有应用(现实价值)就没有前途。”
三、技术哲学研究之关键:技术创新研究与技术启蒙
基于上述的技术哲学研究的“自我意识”的考察,本文以为,技术哲学研究在走向繁荣之途中至少有两项的关键任务:其一,面向技术,进行技术创新研究;其二,面向社会,进行技术启蒙。
进行技术创新研究的理由至少有以下三点:其一,从历史实践来看,技术创新始终是人类社会的轴心,技术哲学研究只有牢牢抓住这一社会轴心,才能向社会“敞开”,与社会现实相切近。在古代,这个社会轴心是隐含着的,这可以从史前各种传说中窥其踪迹,如《易·系辞》讲中国先王伏羲作八卦、网罟,神农作耜耒,黄帝尧舜作舟楫、杵臼、弧矢等;在现代,这个社会轴心是显在的。种种事实显示,技术创新是现代企业和社会的活力之源,是经济发展、生产率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驱动力。可以说,技术创新正作为第一生产力、第一竞争力、第一战斗力,成为世界各国企业家、政治家、军事家头等关切的主题。所以,研究技术创新,密切技术哲学研究与社会实际的联系,从而促进技术哲学的发展和实际社会问题的解决。
其二,从理论逻辑来看,技术创新是技术成为技术的过程,技术哲学研究只有牢牢抓住这一技术形成的过程,才能向技术“敞开”,与技术现实相切近。通常认为,技术归根到底是一种实践活动,而技术创新又是一种最基本的技术实践活动,因而,技术哲学研究若要反思技术就必然要首先研究技术创新。技术从构思到社会的实际应用,是一个复杂的创造性的技术一社会过程,其中,技术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文化的和自然地理的诸多因素相互作用,最终产生与社会相适应的技术。这个技术产生的过程,这个技术成其所是的过程,被称之为技术创新。所以,技术哲学也只有研究技术创新,才可能切实知晓技术是什么,它何以可能、何以产生、如何产生、产生什么。超级秘书网
其三,从技术哲学自身发展看,技术哲学研究之所以分裂为工程的和人文的两个对立的流派,主要是因为各自偏执于一端:工程的技术哲学,如德绍尔等以技术发明为研究对象,只关心纯粹技术是如何可能的,而忽视了技术与整个社会的复杂关系;人文的技术哲学,如埃吕尔等以技术的社会影响为研究对象,只关心从人文社会的角度评价技术,往往对技术持敌对态度,而忽视了对技术自身的全面认识。由前所述,技术创新是技术成其所是的技术一社会过程,技术哲学研究技术创新,既能向技术“敞开”,又能向社会“敞开”,因此,研究技术创新可以在工程的技术哲学与人文的技术哲学之间架起桥梁,实现两者的融通,从而为建立一种健全的、连贯的、一致的技术哲学奠定基础。
技术创新哲学研究至少要包括技术创新实践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等内容。技术创新实践论,是研究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本质、特性、类型、结构和形态。技术创新本体论,是研究技术创新实践的“本原”或“本体”,是寻求技术创新成其所是的“最高原因”。技术创新认识论,是研究技术创新认识的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技术创新价值论,是研究技术创新的价值标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等问题。显然,这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是相互依赖、融会贯通的,比较而言,技术创新实践论是其它研究的基础,由它们共同组成的技术创新哲学研究,实质上可以被视为广义的技术创新实践论。
关键词 图书馆学 研究范式 转知成慧
分类号 G250.13
DOI 10.16810/ki.1672-514X.2017.04.009
Abstract “knowledge into wisdom” embodies the cultural attributes of research paradigm of library science, and presents the essence of the concept value of library scien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hift of library science research paradigm, the paradigm foundation of dialectical materialist view of practice, the theory expression of humanistic value and the paradigm choice of “knowledge into wisdom”, etc.
Keywords Library science. Research paradigm. Knowledge into wisdom.
自库恩提出“范式”这个理论名词以来,图书馆便开始于实在论范式的推演与发展过程中。实在论范式秉承本质主义的规范性逻辑要求,通过探寻客观本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来阐释问题。然而,实在论范式在图书馆知性探究中,建立了“实技主义”的操作标准,实在论范式的选择及其背后的理论阐述,实际上是把某一被视为正确的、同时也是和图书馆相契合的“合理性”理论运用于图书馆实践中。这种旁观式的研究方法只是通过“客体之物”之研究代替“主体之人”之研究,消解了现实中人的价值存在,使得图书馆学研究成为“看不见人”的学术游戏,这是图书馆学,尤其是现代图书馆研究中的桎梏与不解。在当下,图书馆学研究范式的智点应选择“人的发展”,主动实现由实然到应然的转变,我们必须反思,失去“人的参与”的实在论能否体现图书馆的“真实”?“转知成慧”的社会诉求及图书馆的现实意义是对人的价值取向的展现,在现实社会的背景下,图书馆所谓的实在论范式被以体现人的主观价值为根本的价值论范式所取代,已是顺理成章了。
1 图书馆学研究范式转变的反思
对图书馆本质的追问使我们深信图书馆现象背后本质的存在。图书馆界学者大都相信:“图书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以研究对象为主要关注点,有关图书馆学基础理论的文章或著作大都首先确立研究对象,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图书馆学的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1]“在图书馆理论研究的体系框架中,其理基础包括的哲学基础最终由研究对象来体现,其基础理论最终由研究对象来概括,甚至其研究范式与方法,最终也由研究对象来决定。”[2]基于对图书馆本质的这种客观实在论的认识,是源于19世纪初欧洲工业化对社会知识理念的重组,图书馆学的学术背景则是欧洲启蒙运动所推动的科学理性在学科领域的延伸。在图书馆具体工作中,必然追求细节的确定性和过程的稳定性,对工作内容的结果强调标准化。这就明确说明图书馆学者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阐释无论在历史维度上还是在现实社会中,都与本质主义的哲学范式原理不谋而合。本质主义“是一种先在地设定对象的本质,然后用此种本质来解释对象存在和发展的思维模式”[3]。本质主义的构思,使得对图书馆的研究是从现象归纳本质,再从本质演绎理论、原则与方法,这成为了图书馆研究的理论范式。图书馆学中不同理论内容的研究,对图书馆存在本质都持有肯定的态度,不同的只是对图书馆本质究竟“是什么”认知不一样。图书馆本质的内在理解和阐述是“为道屡迁”,只是存在研究对象的不同认识,实际上本质观的认同缺乏必要的正当性。有关图书馆本质的众说纷纭、迄无定论,让人们怀疑图书馆本质是否真的存在。无疑,中外图书馆学者们对图书馆本质自信的爆棚性的认识,只不过是对图书馆本质片段的深刻回顾,并没有触及到本质。
随着图书馆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图书馆学理论研究的本质主义思维必将受到强烈质疑。这是因为,对图书馆本质进行不断追问成为合理性的研究方法时,不可避免地陷入研究手段和研究内容的同质化境地,忽略了图书馆现象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从而将“全色彩”的图书馆现象圈定在单一色彩的论场内。在图书馆事业繁荣发展的当下,应主动摒弃探寻图书馆本质并谋求本质研究的实在论范式,解构图书馆中某种“预设物”的先在性存在,彻底消解先验的“给定”对人们的思想束缚。笔者认为,对图书馆本质的追问不能仅仅停留在图书馆自身范畴的解构与建构上,应把图书馆应然取向落定在社会、教育等伦理价值取向上。读者利用图书馆是为了求知的需要,但这仅仅是表面的利益需求,更为深层的是知性作用下的道德和德行的提高。知识论视阈下的图书馆本质观,不可能成为内涵准确、外延完备的“全等”图书馆概念。在当下,我们力争以一个未知探索的、复杂的、多样的图书馆概念取代已定的、实在观的图书馆概念,不能局限于做图书馆本质“修修补补”的后缀,而是要把对本质观的执着追求转为面向当下的图书馆纷繁、复杂的图书馆现象,从而使图书馆事业显现出多元的、突出社会成就的价值观和价值实现。
2 辩证唯物实践观应是图书馆学研究及其学科建设的范式基础
实在论范式的研究方法是理论形式的,可以通过理论描述来阐释图书馆,但不能给图书馆带来任何改变。在现实改造的意义上讲,实践论范式把图书馆学研究从理论观念上的文本叙述导向了现实实践创造行为和创造力。实践论范式是把社会文化理念的交往作为知识信息组织化实施的背景,从文化创造与发展的角度审视知识组织的图书馆运动。因此,从文化构建与建设的社会意义上来讲,实践论范式充分体现了图书馆内构中文献编码与解码之间文化互动的实践主体的存现,促使文献编码与解码由各据一方的对立关系转变为互为知己的连带关系,从而全面实现了理念结构与现实文本的沟通。图书馆不是人的直观对象,而是通过人的社会交往实践活动而构建的文化物质性机制。在这种文化生产、传递的有机体内,人作为文化理念认知的主体,也必定是实践的主体,不仅创造图书馆信息内含的精神食粮,也通过文化内质的特性成分传达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理论诉求。人若缺少这种创造与传达,在图书馆功能运转上将无任何存在的意义。
我们认同有关物质存在决定意识意向的理论判断,这使得我们能够充分有理由来理解作为具有社会意识的图书馆学研究范式特征。然而,反思图书馆学实在论范式,并没有形成图书馆学研究的理论学术自觉。一百年来以信息传递为主要功能的图书馆学研究,一直处于图书馆内部自身的循环自证,社会体系始终被图书馆界认定为外生变量,没有被图书馆学作为一种本质演化的实质性因素。然而,实践观范式形成了图书馆多元化的价值取向,迫使文本式的研究模式逐步丧失理论市场,日益受到怀有实事求是态度的学者的质疑与抛弃。其实,图书馆对读者实施有效的知识受益协助是一个社会学问题,是社会协作解决的一个对象,不可能仅仅靠图书馆单一力量能够解决。作为社会体系中一分子,图书馆与社会的切实关系就像生态学进化论所描述的那样:“进化系统中某一子系统产生变化时其他子系统保持稳定性是不可能的”,说明图书馆的演化必然随着社会伦理建构和文化传承等子系统的变迁而进行。美国学者威甘德曾批评以往图书馆学研究过于注重“有用的知识”,忽略了“场地”和“阅读”在图书馆中的重要性,其结果是妨碍了对图书馆的社会与文化要素作进一步理解。这无疑说明,图书馆学研究需要更为深层地进入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去思考和理解自身的发展。
一是经济发展全球化导致社会文化和价值取向多元化,形成了复杂、丰富的文化生态境遇和价值选择。而图书馆自身独特的文化特征和价值个性却是由具有统领意义的社会文化背景、信念、认知方式等大环境所决定的。不同知识背景和文化背景的图书馆员、读者在文献信息交流过程中的行为表达、价值理念等存在明显区别,甚至在文献传递与利用的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导致图书馆在使命坚持、本质属性、开放方式上具有深层次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图书馆学要设置在社会这个大环境的规律下进行研究与阐释,尤其是关注社会生态系统中的相互关系。二是从学理上讲,图书馆学理论是社会大环境运作与演绎的产物,为此把图书馆确定为社会教育机构更具内涵性和包容性。我们把制度、文化、伦理这些来自于社会的元素作为图书馆运行发展的变量,图书馆不仅有了作为本行业性质的相同点,也具有了作为背景存在的社会大环境的差异点,图书馆学需要强化图书馆行为规范与社会体系环境之间互为关系的分析研究,对图书馆与社会进行广泛性的融交与评议。三是图书馆学研究立足于社会这个大环境,就是立足于人类活动的实践。图书馆运动,在包含一般性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行为的基础上,还存在伦理、道德、文化、法制等社会层面上行为。这样,图书馆学研究既包括以文献信息收集、整理、传递与利用等实践效益为主导的研究模式,也包括技术性、人文性和哲学性的思想阐述和方法论。为此必须以具有多元性、复杂性的图书馆现象为现实基础,摈弃原子论的机械模式,以价值理性的高度建立图书馆学理论研究范式。可以说,基于社会大环境的图书馆学研究范式将是现代图书馆价值最优化体现的代表性的潮流。
3 人文价值色彩应是图书馆学研究范式的理论表达基础
在科学研究领域,新观点、新成果并不能运用单一理论方法进行彻底解释,像图书馆学理论研究中涉及到的人和人之间的活动。可以说,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指定只在图书馆学与情报学之间相互作用的轨迹下才被理解。图书馆学传统理论中被绝对化了的实际性和绝对性,必然受到人文理念的“中和”,尤其是当学科研究进入理性知理的世界,借鉴一些人文的观念与方法对现象表现进行解释和说明。在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无法解决和管理的图书馆问题,实际上就是信息社会与人的问题,也是现实的实在方法论所最难处理的问题。由此可见,图书馆学人文范式研究势在必行。
从哲学意义上来看,图书馆学人文主义范式与传统的实证主义范式存在着相对的状况,但是两者并不是不可通约的,两者间存在着一种持久性的张力,这种张力是时展的表F,也是图书馆学现代化发展的表现。从哲学的角度分析,意义性的解释和逻辑性的说明虽然是不同角度的两个问题,但在图书馆学理论理解上两者存在先后研究范式的关联。意义性的解释关涉到如何理解图书馆现象,关涉到人的主观意义和价值评判效果,应该说在评价图书馆基于关系的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构建“认知观”“问题间性分析”等人文精神的研究范式具有普遍性意义。在人文主义范式下,“人的活动”导致了图书馆学理论话语的转向,人成为了图书馆学解释的主角。人文主义研究充分反省了由于理性的过分释放忽略人的主观情感以及伦理价值观的不正当性,强调了人在社会中存在着的个体差异性,这样,“现实形成的客观规律”在图书馆内被人文精神所取代,作为主体的馆员和同样作为主体的读者间的融合才有可能成为图书馆意识形态表现的主流,并能够达到满足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需求效果。
在图书馆学研究范式向人文主义方向转变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价值观的诉求表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图书馆理论家们从展望某种终极目标或理想愿望出发,希望把理论所指的愿景变成图书馆现实。这种理论研究范式的确定或者理论表达是基于主观的价值理解,可谓一种价值思维的主观动,有价值存在与现实存在发生冲突的危险。当明确价值主张并促成现实图书馆达到这个价值目标的同时,要考虑到过程中的各种干预和现实条件,要承认构建理想所付出的现实性代价。在社会个性突出的今天,对图书馆学理论价值的判断总会带有一定的个体性。当个人价值理想成为价值真理时,其价值理念的正确性是无法检验的。若把作为图书馆主体的人的个性化需求作为服务的基点,必须强调规范化的严肃性,只有通过规范标准才能发挥个性化服务的效益[4]。对于图书馆价值的鉴别,不能通过明确是非的二元逻辑判断,因为价值本身并不存在真、假或正确、错误的区分,无论是对问题的真伪性判断,还是对价值观的真值性判断,都必须通过现实对象为参照才能得以达成。
4 “转知成慧”是当今图书馆学研究范式的智点转择
在社会学中,人对人生的感悟确定了事物性质的目的,即智慧确定所奉承的“德性”,同时人也会通过思考与判断择取一定的手段来实现目标,即智慧是达到目的的方式或手段。在图书馆学研究范式的定式中,由于提升人的智慧是图书馆履行职能和实施义务的核心价值目标,完全可以把智慧作为图书馆学彰显作用和能力的精神面向和理念导向。在实施知识服务的基础上,实施智慧服务,在学科面向上,把“转知成慧”作为图书馆学研究范式的智点。自图书馆学产生以来,先后形成面向工作、面向机构、面向职业的学科体系,这些面向的真实轨迹是知识传递、智慧展现等关键问题的解决和表现。我们在借人类社会文明之“风”吹动图书馆之“帆”之时,社会所关注的图书馆学唯有“面向智慧”才能通向人们的心灵深处,助推人们以“转知成慧”的方式“安心立意”。从本质的角度来讲,图书馆是社会的,图书馆学是人类的图书馆学,其研究范式的转向必将更为人性化和智慧化。同时,智慧形态为知识传递的最高级形态,培养智慧是人类知识获取与传承的最后归宿。以知识服务为中心的图书馆在理念价值导向和理论研究中更应具有“转知成慧”的精神追求。“转知成慧”体现图书馆学的人文理念,也是图书馆学研究范式所面对的最高的“学科导向”,建立智慧导向的图书馆学是现代图书馆发展的必然之路。
现实充分说明,迄今为止,图书馆在启迪人类智慧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若说还有不足的地方,那是至今尚未建成人世间知识精华的整体信息时空,尚未充分发挥“竭尽所能”的效应效果。达到图书馆“竭尽所能”目的的前提条件是图书馆最大化发挥功能效应,也就是图书馆在通过揭示人类实践的历程与经验的过程中,启发人们开创性的实践行动,以达到图书馆更高的“易行之通”和人的“果然”之自由状态。图书馆“转知成慧”的建设历程是艰难却又十分优雅的“核心能力飞跃”,将标志着图书馆从此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 1 ] 柯平,王平.基于知识资源论的图书馆学基础理论体系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2):9-14.
[ 2 ] 金胜勇.图书馆学研究对象析论[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1):4-7.
内容提要: 法律方法论是法学的综合性学科,即各个分支学科都要涉及方法论的问题。由于法律方法论中的方法也是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因而这一学科与哲学、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解释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法律方法论近年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但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不注意读者及“市场”需求、不注意研究的背景、没有问题意识以及不注意经验与技术的结合研究,这些弊端已经显现出来。法律方法论不是纯粹的理论,我们应该结合中国的问题意识展开研究。
法律方法论是对法律如何被运用的一系列解释、论证和推理的技术、技巧、规则、程序、原则的系统思考。从法学家的愿望以及研究所展现的成果来看,一般都认为法律方法论的专业性很强,似乎描述的都是职业法律人才能看懂的东西。但实际上因为法律的运用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太紧了,从而使法律方法论成了人人都可能做出贡献的学科。不管对该学科有没有研究,都可以凭着感觉说这一学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似乎对法律方法的评说无须论证。论说许多的批评是学科发展的动力,但零星的说狠话式的批评多少伤害了研究者的“自尊心”。一些愤青怒吼的无用论、废话论肯定是建立在没有仔细研究的基础上的。因为,如果仔细研究的话,会指出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而不会是没有任何铺垫的全面否定。在很多法律方法的研究者看来,这一学科也许是法学各学科中最细腻的学科,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细致的研究,很难对学科是否完善评头论足,虽然这并不影响在诸多判断上发表“高见”。长期以来,其他学科的发展似乎很少能干扰法律方法论学科的孤寂性,学者们基本都是在围绕着法律规则展开自己的言说。然而最近有一些学者看到,近百年来法学的发展已经冲出传统法学的封闭状态,进入了和其他学科相互交融发展的时代。
在交叉学科的研究中,有些人特别是一些所谓的专业法律人士更愿意把法律应用技术化,这就走向了极端;还有一些学者更愿意把相当狭窄且技术性的法律问题当成广泛社会问题的缩影。如从反垄断案件中提出政治自由问题;在合同法中提出人的自主性问题,即在技术性的法律方法中融进了很多的政治理论和社会学理论。有些人甚至提出“形式服从效果”的口号,搞所谓的结果决定论。实际上,这种观察问题的方法属于本质决定论,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形成专断的理论基础。对此实用主义法学者波斯纳说:“这种广义理解反映出兴趣的拓展,而这恰恰是法律学术的特点。”[1]我们注意到法律方法论有两个方面的进路:一是根据规范的逻辑分析;二是在逻辑分析中的修辞论证。法律的逻辑运用一直支撑着法治在部分领域的实现,起码使人们的理解活动逐步接近法治。但由于西方近代的法治实践,出现过度依赖逻辑的问题,误导很多人的思想,他们把法律直接当成逻辑,因而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命题。自此以后,法学之术在于论辩的主张甚嚣尘上。传统的修学理论虽然没有得到发展,但实践和理论中却出现了修辞的滥用。人们注意到论辩少不了修辞,但修辞却具有两面性。对同一个行为既可以说成是谦虚,也可以说成是虚伪(还有鲁莽与勇敢、老实与窝囊、粗鲁与豪爽、傲慢与自信、聪明与狡猾、慷慨与挥霍等等) 。修辞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幻使得修辞方法声名狼藉,因而借用修辞进行论证的法律方法论在其不成熟的时候就呈现出危机。人们讨厌法律人的善辩,认为没有他们世界可能更太平一些。这就提醒我们必须防止过度修辞。修辞论证实际上应该有道德因素、政治因素、审美因素,但更应该看到它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工具。法律中的修辞应该与法律方法论的使用结合起来,过多的修辞可能会使人无所适从。我们必须注意到,法律论证的方法如果离开逻辑的约束就可能是随心所欲的。在坚持逻辑规则及其相应法律规范的同时,修辞学中强调的“修辞修其诚”还是值得提倡的,虽然在完全的意义上这是做不到的,因为情绪与价值、利益与情景、前见与当下都会影响我们的思考。方法论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人们思维的路径,而不是思维的全部(对修辞的一些认识得益于高万云教授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第64期)上的演讲。高万云教授认为,人们不可能完全诚实修辞,但我认为这恰恰是倡导“修辞立其诚”的原因之所在。如果都诚实地进行修辞,讲究这一原则的意义就会失去。)。法律方法论与逻辑学是血缘关系,而与修辞学(语言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亲缘关系。虽然法律方法论离不开这两个方面,但是这两个方面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却都不是系统的,只是以一些零散的观点影响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法律方法的研习不仅要修炼善于言辞,更主要的是要长于逻辑,提升简化复杂事物与行为的思维能力。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一、法律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市场”问题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似乎不用关注市场需求的问题。这倒不是因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属于畅销品,而是说这些研究成果从来没有真正进入过“市场”。一部分学者除了迎合政党、政府的宣传要求外,还关心研究成果是否被政府采纳。当然还有一些学者的研究似乎是为学术而学术,把研究成果当成小圈子里自我欣赏、陶醉和完善自我的过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买家”的单一性,以及研究方式的自言自语使得研究者很少关心市场需求以及读者的忍受力问题。现在,多数的研究者也许最为关心的是发表刊物的级别,转载率、引用率,以及在评职称评奖项的时候能否用得上。而这些东西有都与个人的待遇、学校和研究机构的评价紧密联系,思想的创新与文化的发展被丢到了一边。于是,社会科学的所谓科研成果竟成了自我完善、同行欣赏或批判的对象。人文学科如果是这种情况还是有情可原的,毕竟他们担负的是文化积淀与传承的任务。但是像法学这样的实用性学科也都成了这个样子,就不能不让人感觉到悲哀。法学研究尤其是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不能为迎合某种宣传的需要或者把宝押在被领导采纳上,如果是那样的话研究的成功概率太小。我们不能仅仅把研究的定位放到领导关心的视野,而应该与司法实践的需求结合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用理论解决问题。法学研究的课题,从开始到结项都应该考虑市场的需求问题。看对什么样问题的研究是有出路的,什么样的表述能赢得读者,最好是能够使成果研有所用,对实践有启发意义上的指导或至少是有某些参考价值。美国学者埃里克森说:“尽管法学研究成果的市场很难完美,但是我认为它可以运行优良,至少比Edwards法官和其他一些批评家们所想象的更好。这个市场的分析人士们不能仅仅将眼光局限在供给方,而供给方确实包括难以尽述的情愿自我沉迷的教授。在需求方来说,这些供给者所面临的有经验的人并不乐意遭到欺骗。尽管一些法学院的教职人员可能偶尔屈从于一些无价值的潮流,但是市场的趋势最终会惩罚他们。从长远来看,最为可靠的学术成果的监控方法是那些消费法律服务的顾客们的需求,以及大学对于那些赢得同行赞誉的教职人员的需求。”[2]用市场的观点来看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我们会发现大家都在忙着引进西方成果,这一方面凸显了西方法学研究的“前卫性”;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赶上西方提供知识储备。这可以说赢得了中国的学术进步的需求,但是问题在于,这种研究缺乏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从较为普遍的角度看司法界对此不甚领情。原本西方的法学研究就不是针对中国司法实践的,缺乏中国问题的针对性和对策性研究。我们把它拿过来除了增加知识量以外,对中国实践的影响似乎微不足道。
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应该是围绕着法律文本的应用而展开的,理论研究成果一方面要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看司法实践中是不是真的有市场需求。另一方面还要接受理论的检验,看研究成果是否经得起逻辑的检验。任何想从法律文本中获取意义的都应该经过方法的拷问。这种拷问是一种理性的、运用逻辑的反思。“法学只有在具备了反思意识与反思能力以后,才会产生法学方法论。”[3]可以说,法律方法论文章的影响力并不完全取决于同行的引证率,而是对司法决策者思维的影响程度;它的水平还取决于法学家对法律解释结果与过程的反思能力与水平。当学术都是在用引证率、转载率等来说明自身价值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还要做点别的什么?布莱恩·辛普森的话对法学研究者也许是有震撼意义的。他说:“文学往往是鼓励法律进行改革的推动力,公众对法律秩序的不满,往往只反映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才能上达当局。当狄更斯着力描绘当时司法部的不公和拖拉作风时,他的声音简直使当局不得不听。他对司法界、诉讼程序、衡平法庭、债权法和监狱所做的尖锐批判,有助于形成公众的改革呼声。”[4]司法部之所以不敢不听,是因为他的作品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法学研究要想获得更大的影响力,需要学习文学的表述方式,应该打动听众,在逻辑基础上做好修辞,给读者提供简明扼要的、有问题意识的对策性研究成果。辛普森的话是在告诉我们,研究成果应该面向读者,作品一旦有了较大的读者面,就会产生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决策者。在历史的紧要关头,文学作品中的简单修辞也许比长篇大论的理论文章更能影响社会。这提示我们的研究者,我们不仅需要逻辑严密、层次分明、详细论证的成果,也需要简明的修辞来表明我们的立场,有时还得需要借助文学的手法来表达我们的思想。也许对法律方法的论证应该是细腻的,但结论一定是简单的。法谚早云:“简洁乃法律之友。”[5]简洁而明快的法律结论很可能形成法律人的信条,影响法律思维和决断。
除了研究表述方法的改进外,我们还需要有一种学术独立与自由的立场。我们看到,由于法学家没有政治上的权力,因而只能尽力用其学问对当权者施加影响。这就使得法学家们很容易心甘情愿地为当权者服务,成为当权者的奴仆和工具。当然,有时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有很多学者忠于自己的良心,执著于对学术的追求,正是因为他们的努力才使得学术传承没有断流。我们需要把市场看得宽泛一些,不能走极端。这种极端包括,要么把心思全用在迎合权力者的想法,要么完全割裂与社会的联系,孤立地搞纯粹的学术研究等等。我们要看到“法学家虽然有时候不可或缺,但并不真正地受宠于统治者,因为没有人知道他们是在卖弄学问、艰涩难懂以及钻牛角尖的书卷中,将做出什么样的结论。他们一般也不受公众的欢迎,因为他们的言谈高高在上,并喜欢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6]。这个警告虽然不一定是现实状况,但具有警示意义。在许多场景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学家被鄙视,一些材料显示英国人特别不喜欢法学专家,认为有些“喜欢卖弄学识的法律博士们,他们只懂得把那些被奉为名言警句的东西引来引去,这些引言或者来自千年历史之久的书籍,或是来自其他同样把法律知识埋葬在沉重坟墓中的博士们,他们的理论充满了矛盾,并只会把普通人引向歧途”[7]。一位历史学家曾说过:法律人士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任何法律问题上,他们总会站成意见相左的两队[8],总是喜欢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在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用行动和全新的成果改变对法学家的这些看法。一要面向读者,找好市场(消费市场在哪里)之所在、社会的需求之何在,读者群在哪里。二要找市场需求的问题在哪里,对那些纯粹理论没有使用价值的命题,要在研究中予以淘汰,而对那些有现实意义的对策性研究应下大功夫进行。三是我们需要用什么手法予以表述,不要把理论总搞成灰色的,理在事中,我们完全可以在对事实的描述中展开理论,而没有必要都搞成是从思想到思想的印证。“问题和方法是任何一项研究的两个基本元素。没有真问题便没有文章,没有适合一定问题的科学方法便没有好文章。而问题和方法又可以从各种角度进行划分,形成各种可能的‘问题———方法’组合。”[9]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法律实证分析的方法元素可以归结为经验的研究方法,与这种研究方法有关,法律实证主义的元素又必然以一定本土实际为选题资源,当然,关注实际并非尾随实际、复制实际、更不是粉饰实际,而是用科学的方法去发现、描述和解读实际。”[10]由于在国外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是一种风尚,所以用这种方法研究中国的实际问题,实际上是用世界的方法研究中国的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用实证主义的方法进行研究。这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与研究的目的有关系;二是与研究的案件是否具有共性有关系。
二、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学术背景
在中国进行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应该注意到自身的学术背景。这个背景从大的方面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传统中国文化沉淀到今天的影响;二是西方文化不断地在中国的传播,并且还将继续扩大范围和深度的趋势;三是中西方文化的结合在中国所形成的新传统。在充分挖掘国学精粹的口号下,西方文化也出现中国化的趋势。这都是研究法律方法论必须注意的大背景。在历史上我们有律学的解释传统,但近百年来已经在形式上丢失了,活着的只是一些片言只语。在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以后,中国文化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起码在形式上我们在追随着西方。法律和法学的形式基本上已经西化,只是还用汉字表达。虽然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学者说,中国人骨子里还是流淌着龙的血液,中国文化的精髓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近百年来中国学科的变化对中国人思维的影响,虽然我们不能把什么问题都集中在文化上,让其承担社会进步缓慢的挡箭牌,但是也不能忽略文化的变异对中国社会变革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
近年,我们开始意识到了国学的重要性。于是很多学者开始关注国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试图用国粹来解决一些现代性文化解决不了的问题。这多少有些复兴传统文化的意味,是对近一百多年文化断裂的愤满。我们看到了很多学者对传统文化丢失的呐喊,认为传统已经逝去了意义,但是传统自有进入当今的途径。现在,我们已经不再阅读四书五经,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完全消失。即使我们研究手段、对象以及问题意识等已经发生了大的变化,但是我们还是要注意传统与今天的关系。法学研究近百年来实际上有很多是重复的问题,这很可能是没有历史地总结经验,只注意眼前的问题与资料造成的。我们不能忘记历史,否则会招致历史的惩罚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一般来说,问题意识的观念是基于哲学角度的考虑,但在不同的学科和文化背景中,问题的内涵以及面向是很不一样的。比如在德国讨论很多的硫酸是不是武器的问题,窃电是不是盗窃的问题,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中国人思维的整体性缺少细腻的分类要求。因而只要有简单的归类,就不会对过于细致的问题提出质疑。所以,我们很容易接受硫酸就是武器,盗电就是盗窃的逻辑。还有在美国被广泛探讨的爱默尔继承案,在中国也不是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有谋财害命行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的道德中对此早都有明确的要求。这都是由于文化背景不同对问题的不同筛选。问题虽然是共同的,但对问题的理解是有文化背景的。我们不仅要注意我们的现在,还要熟悉自己的过去。比如,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优先以及价值判断正确就不需要方法的观念。如果不对此类判断进行反思就会使一些正确理论发挥不出效用。当我们引进了很多现论以后,如果不注意与传统的衔接就会使它的作用大打折扣。传统对现代的消解使得我们很难搞成像样的法制建设,不顾及传统使得现论成了纯粹的呼喊。我们不能排斥各种优良的价值,但应该为价值的实现提供理性的工具。这种思维工具并不像有的人说的是普遍性的。思维规律虽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也具有相当的地方性和时代性。在传统思维中,对方法的忽视已经使中国的哲学显得不那么完整,在本体论、认识论之外缺乏方法论。方法论的缺失使得我们的科学研究长期停滞不前,特别使得我们的研究深入不下去。这既是历史传统铸成的,也是我们今天必须注意克服的。我们注意到,近年从西方引进的自然科学以及思维方式,多少打破了中国人不讲逻辑的思维,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对大的问题的看法上,或者说在意识的深层里对方法论的漠视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并没有在现代化的呼声中消失,在法律方法论研究中我们时刻应该注意到它的存在。这对建设适合中国人思维方式的法律方法有积极意义。
(二)新的文化传统的影响
这种所谓新文化传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近百年来基于革命思想传播所形成的新传统;二是对西方法学的盲目追捧。关于革命的思想对中国现代的影响是深刻的,对我们今天研究法律方法论也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看就是当代法治建设的阻力。法治实际上是对现有秩序的守护,是对现存社会的点滴改良,但我们不时能够发现,很多学者在谈论法治的时候依然坚持的是革命思想。革命思想与法律思维很不合拍。满怀革命热情很难搞好法律方法的研究和法治建设。法治要求我们应该在理性的基础上注意要以克制、保守、权衡、宽容与冷静的态度对法律的意义以及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但革命要求我们对秩序进行彻底的改变。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新的传统。哈佛大学的曼斯菲尔德在总结了西方现代史后认为,在激进的革命思潮结束以后,现在人们似乎普遍地缺乏男子汉的气概。这并非是男性不争气,而是与现代法治社会对人的要求相关:讲究理性控制,每个人都很职业,不轻易发怒。因而骑士的时代已经结束,接下来是诡辩家(包括法律人) 、经济学家、算计者的时代到来了。商界缺乏男子汉气概是因为商业是物质主义的,满足于获取而非获胜,满足于权衡而非正义。商业活动拒绝牺牲,立足于算计收益,当今的体育运动员也是如此。他们更关心挣钱,很难与古代的角斗士相提并论。如今什么都讲究方法与技艺,充满男子汉的气概的那种勇敢的又是带有莽撞的正义,已经被智慧与理性所代替,我们这个时代对方法与技能的渴求超越了革命时代的激情。这正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研究环境,也是实施法治所带来的人格变化。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需要这种背景。法治的实现需要多种因素促成,制度的完善、对法律的信赖、市场经济的需求、权力分离的政治体系,独立的职业法律群体以及法律方法论的支撑等都是条件。然而就法律方法来说,“颇有意味的是, 20世纪以前的法学家们很少怀疑自己是否拥有适当的方法,他们相信,以法学的基本要求为准,他们确信的方法较之于其他学问的方法毫不逊色。尤其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他们从不谈论‘方法’问题,因为他们明白,如果一门法律科学不得不谈自身的方法论问题,那么必定出了什么问题”[11]。到了20世纪初年,法学家们开始在反思法律的疑难问题中对所谓概念法学的弊端,开始为法学的健康考虑,开始系统考虑法律方法论问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早期的时候就把关注方法问题称之为病态。我国的很多学者竞相引用,信其为真。但我们认为,对这种修辞性比喻的盲目追捧是有问题的。因为方法论的问题并不是所谓与学科“健康”必然相联系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各个学科相伴而生的元问题。在方法论较为单一的时候,关于方法论的争论较少,人们似乎感觉不到各种方法论之间的争宠。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科的发展就是健康的,法学不是生物学,法律也不是生物有机体,拉德布鲁赫的比喻并不恰当。当法治本身没有出现难题时,人们感受不到方法论的重要性,或者换句话说对方法论的需求不是很高。就像现代中国的简陋法治,不需要精深法律方法理论。精深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对初级阶段的法制来说是一种奢侈品。但未雨绸缪,我们的理论必须为未来的细腻法治做好准备。
谢晖在其《法律哲学》一书中谈到了我国法学研究中方法长期缺席的问题,认为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没有自身独立的方法,都是借用其他学科的方法;二是能够代表独特法律方法的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席[12]。其实,法律方法有没有独立的方法问题,似乎不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而仅仅是一个逻辑性的理论问题。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几乎很少有所谓符合学科专业属性的独立的方法,在很多领域人文社会科学是互相联系的。“法学思考的公式化可能是个陷阱,它在特定的情形下会表现为可怕的司法擅断甚至司法专制。”[13]当今社会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学科及其方法渗入其中,并没有改变社会思维的混沌状态。各种学科的划分仅仅使人们的思维逻辑更清楚了。因为各种学科及其方法都是根据不同的逻辑标准所进行的人为的划分。这其中虽然有发现的成分,但基本都带有人工秩序的成分。几乎没有一个学科不是交叉研究的结果,孤立的学科是不存在的。或者说除了满足认识论划分的需求外,社会中原本就不存在独立的学科与方法,能够存在的也许只有独特的方法或者相对独立的方法。虽然历史上存在过所谓封闭的法学与法律体系,但那多少也有些夸张的成分,毕竟封闭的法律也必须向社会开放,否则它就不能调整发生在立法之后的案件;即使封闭的法律也必须向解释者开放,否则就不能获得与时俱进的生命。所谓封闭也仅仅是一种姿态而已,什么样的学科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封闭。当今的法律方法论不属于传统的规范法学,而是一种以规范法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因为它不仅要把规范性的法律作为判案的依据或者说法律思维的根据,而且要把应然的价值变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把现实生活的事物的本质、规律以及人们思维的理性融入对法律判断的思维中去。在以规范分析为主的法律思维中不能割裂与人类价值追求的联系,也不能把社会独立于法律之外,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不是规范法学的缺席问题,最主要的是缺少守望规则法律职业群体。谢晖说:“规范实证,其本质是权利与义务分析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可以视为规范分析方法中的技术之维。”[14]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法理学和民法学里面的通说。几乎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要受这种学说的训练。我们存在的问题是这种观念贯彻不到对实际问题的分析中,反而出现了权力、权利绝对化趋势,即有些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权力不讲职责。这是规范法学引进中国值得分析和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法治不可能健康发展。
(三)西方法律文化继续渗透的现实
当受西方法学的影响中国法学也出现流派化趋势的时候,各种具体研究与应用所固守的方法成了划分流派的标准,这一方面加剧了对法律认识的相互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各自方法论的缺陷与优点也就显示了出来。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仍然在新形势下固守自己的信念,但自从法律社会学出现以后,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出现了分野。法律社会学更多的是对法律现象的描述,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的规范作用在社会法学的叙述方式中弱化了。法学似乎更加科学化了。早先关于法学是一门实用学科的概念被法学是科学的概念所取代。虽然我们还能看到:法律人像医生一样,是靠对法律娴熟的运用和其他人所掌握不了的技艺来从事职业活动的。在运用法律时的逻辑与论辩能力是法律人赢得市场的主要手段。但我们也能看到,现代的法学家也像科学家一样用理性的方式,冷漠地像对待物质世界一样在研究着法律。价值热情被科学精神所取代。我们发现法律社会学出现以后,对事实的关注与研究,扩展了法律研究的视野,成了法学研究的主流,有关法律方法和法律的解释技术反而退居次要地位。现在,西方法学的大量作品都是围绕着法律规范的基础而展开的,法律规范的运用与解释的方法反而没有受到法学研究者的重视。在西方法学界几乎要出现传统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危机,几乎所有的理论都在攻击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如对司法三段论的批判、对法律意义确定性怀疑、对法律解释客观性丢弃等。在西方,这种理论上的危机多少会波及法治建设,但并没有改变法律运行的整体情况。然而在中国,由于我们对当代西方的法学理论与制度极力推崇,这就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危机。一方面中国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法治所需要的思维基础和职业群体还不成熟,法律人还不能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基本上是在一种被称之为跟着感觉走的思维进行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在跟着西方法学在痛批传统的法治建设初期所需要的法律方法论。这是很危险的。原本我们的文化中就没有坚固的法治理念,尤其是缺乏严格法治的精神。在每一个规则之外都有一千个理由不服从规则,几乎所有的高尚道德和时兴的政治大词都可以成为改变法律含义的理由,如社会效果、和谐社会建设、人民的意志等都是法律需要让步而不需论证的理由。在缺乏中国问题意识的情况下,我们的理论却跟着西方法学的主流径直进入了后现代,开始了对法治以及法律方法论的批判性研究。西方传统法学的悲剧在于:他们过度讲究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解释法律,以至于使法律的运用出现了僵化;而中国法学的悲剧在于我们文化的骨子里看不起方法,而过度迷恋于自己的整体性理解、对价值优先的固执和对政治影响力的偏爱。方法没有成为阻止专制与任意的工具,在处理问题的关键时刻法治的严格多少被淡忘了。
法律方法论研究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基础理论研究与部门法研究的分裂问题。实际上现在的部门法研究多半可以归类到知识论的范畴,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与解释来解决案件时,部门法学更像法律解释学,无论是教材还是专著都大体如此。虽然我们的文化是整体性的,但部门法的研究几乎是在缺失宏观理论指导下的研究,因为多数部门法几乎是完整地从西方搬来的学科。中国的学者虽然能从零星观点中谈出自己的看法,但还没有能力建构自己的体系。部门法学和法理学之间的相互指责与误解随处可见。西方法学所讲的法学是一种封闭的学科大多指的是对法律的这种部门化的专业性研究。无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生多大的变化,这一学科的基本教义都不发生大的变化,研究者采取的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所以法学的发展与进步是缓慢的,知识量的增长也是被动的。没有其他学科的逼迫,规范法学几乎不会自己发展。我国有些部门法学者不仅拒绝来自其他学科的影响,而且也拒绝来自法学基础理论的反思。很多人公开以不看法哲学、法理学的文章为荣,一些人的口头禅是“法理学那玩意我们看不懂,也没有什么用,无非是把简单的问题搞得越来越复杂”。这种拒绝思维启迪的做法,强化了法学的封闭性。他们只知道从西方贩卖所谓前卫的理论,而对本土学者的反思持蔑视的姿态。法理学确实存在一些故弄玄虚的作品,但也不都是这样,所以我们没有必要一概否定,况且即使否定的话也存在鉴别力的问题。实际上一些口出狂言的人士并不见得有多少真才实学,只是充当着口无遮拦的愤青角色。在中国法学中,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分裂还表现在,法理学队伍中对规范法学研究进行持之以恒研究者较少,政治法理学、法律社会学、价值法学的研究者较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有可能与规范法学封闭性和专业性有关系。规范法学的研究需要较强的专业基础,弄不好在部门法学者面前会说外行话,被扣上法盲的帽子,而规范法学以外的研究则无需像规范法学那样谨慎,他们可以尽情地不顾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进行忘法、枉法的演说。尤其是一些所谓的法哲学,只要你拿着哲学的话语随便套到法学上几乎很难找出毛病。我们现在很多研究者奉行的“敢嘲笑法律者,方为真法学家”的观念是有问题的。这表现出有些学者对法律权威的蔑视,也暴露出法理学、法哲学的研究也像法律语言学一样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懂语言学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语言学,结果搞出来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使法学家和语言学家都觉得有问题,难以发挥学科交叉的优势。现在法学研究似乎也是这样,理论法学越来越哲学化,部门法学越来越专业化。基础学科的人认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没有品位,部门法学的人认为法理学者多是法盲。现在看来,不仅是外部交叉,即使法学内部的交叉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更应该注意学科的交叉,而不能一味地偏向哲学和逻辑学。
三、技术与经验层面的研究
魏德士在其著作《法理学》德文版“前言”中讲到,本世纪法学和法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只有那些对法的基础和作用方式以及对可能法适用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对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职业的领域内尽到职责的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他们的行为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对此他们必须认识到其行为应遵守法律,此外还必须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联系。波斯纳也谈到过此类问题,他说:“自苏格拉底以来,一直就有些有影响的思想家怀疑,法律推理能否提出某些有理由称之为‘真理’的东西。”[15]波斯纳提到了一本由耶鲁大学法学院弗雷德·罗德尔写的一本书《该你们受罚了,律师们》,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所有从事法律的人都应该定罪,应该用技术专家委员会代替法院。“分析哲学和法律推理在方法上的主要方面是一致的,都主张细致区分和界定,要构建并考察设想的个案决定在逻辑上是否一致,就要把深藏的假定提到表层,要把问题分解成容易驾驭的许多小问题,要精细地发掘对手论点中的隐含义等等。实用主义者认为,分析哲学家和法律推理家都太容易夸大逻辑的领地,太容易把分歧等同于错误。并因此过于急切地反驳对立观点;与此相联系,分析哲学家和法律推理家就支持这些观点的经验性证据兴趣不足。实用主义特别怀疑的是,能否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及其孪生姊妹法律推理来确立道德责任和法定权利。”[16]
我们相信魏德士所讲的是有道理的,因为他说的是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这并不是否定技术与方法的意义。而只是告诫我们在法律运作和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将纯粹的技术,而应该把技术,文化经验、道德价值、历史与现实和现行法律一起作为理解法律的前见因素,全面地、历史地、文化地和有价值考量因素来理解和运用法律。结合当前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思维水平的现状,我们认为起码有一部分人应该集中精力研究法律的技术以及隐含在经验中的技术。因为方法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所缺乏的,也是我们现在法制建设所需要的。然而很多学者对此并不以为然。黄宗智对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现状做过如下评述:“有的人因不满意识形态而摒弃理论,把自己限定在纯经验与技术性的研究,但是我们相信,理论是任何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上没有能够垄断真理的理论,追求绝对真理只能陷入意识形态的泥沼。”[17]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恰恰是黄宗智所说的经验与技术研究。但这是不是就不牵涉理论或者意识形态了呢? 我看问题没有那么简单。社会的焦点和现实问题是躲不掉的,纯粹的技术性研究也是坚持不下去的,关键是我们该如何在研究中处理这一问题。
第一,研究司法的经验与技术是法治建设的需要。“当下中国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隔膜仍然相当明显,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之间也往往凿枘不投,冰火两重天。”[18]理论联系实际,实践联系理论,基本上都是一厢情愿的呼吁。很多法学家们热衷于立法活动,至少是从立法的视角观察问题,对司法实践理论不是十分关心。“这种双向的漠然既妨碍了通过具体个案进行试验从而纠正社会政策错误的可能,也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无法形成。”[19]理论与社会的隔离,导致了法学家的想法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想法差距越来越大。这虽然成就了法律的专业化研究向深度发展,但也阻碍了法律向公众意识的渗透,导致了法学家与社会之间的隔膜。虽然有些理论家反对在法律适用和解释过程中讲究纯粹的方法与技术,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法治的实现需要方法与技术。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对专断的限制,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程序和规则这些形式化的规定,对规则和程序既不能死板地遵守,但也绝不能丢弃,而应该在尊重其权威的前提下积极使用,使其成为限制专权栅栏。然而在我们新近形成的辩证法影响下,把科学的任务界定成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似乎成了最重要的,形式性的东西都被视为形式主义。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几乎都是通过形式来实现的。没有形式性法律规范、程序以及运用技术与方法,就不可能有法治的实质性功能的发挥。“依据明确的法律(大前提) ,事实(小前提) ,法官得出一个确定不移的法律决定(结论、判决) 。这一理论基本是18 ~19 世纪欧洲理性主义的产物。典型代表是罪刑法定。就刑法而言,这一理论的实践追求尽管有后面分析的不现实,却很有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无理扩张,维护了公民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20]在此法治理念下,围绕着三段论展开的方法成了各种法律方法的主流。法律方法还只是理论,不是法律的现实,但很多人忽视这一点,因而引发了很多人把逻辑世界的法治当成了现实的法治,造成了一部分人对法律的误解。如果把逻辑世界当成法律的现实,实际上忽视了法律作为经验的存在。法律经验是人们能够全面理解法律的前见。仅仅看到形式主义的方法论,而没有理解者对经验的把握,就会被理性主义的方法所蒙蔽,就会相信法律方法就是法律。“随着人们从概念分析日益转向经验材料,更多地观察司法行为,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还迷信这些观点,理由就不充分了。看似为了守护法治理念,实际是拒绝现实地理解司法和法官,拒绝那些有助于深入理解司法和法官的新信息和知识。也正因为此,我概括地称其为法条主义和形式主义司法观。”[21]在波斯纳看来,对法条主义之外融入法律的因素是为了超越法律,但我们认为对经验的把握更主要的是为了更正确地理解法律,法官应该奉行法条主义,但实际上他们却抵挡不住自己的价值偏好、政治立场的偏见。但在多年的法律生涯中,他们也不可能我行我素,职业群体的思维也会限制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几乎本能的思维,而司法克制主义则需要理性的谨慎与谦抑。
第二,研究法律方法的经验与技术是发展与完善学科的需要。对法学学科来说,如果没有自身的研究方法,就不可能哪怕是相对独立的存在;如果没有应对纠纷的解决方法与技术就会失去实用学科的属性。贺卫方在一次讲座上谈到,我国的法学内部的知识与方法还处在一个比较脆弱的状态,现在又不断地引进其他学科的方法来拓展本学科的视野,这是件好事情但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因为这可能危及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这是应注意的问题[22]。我们过去的法学教材以及研究倾向重在知识的介绍,对法律的运作方法研究很少,以至于出现了虽然学习掌握很多知识,但实践动手能力不行的情况,或者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的现象。对历史敏感的人会意识到,离开历史、传统、经验去研究裁判方法的学者,无论在技术层面论述得多么精巧都无济于事,法治落后与司法粗糙往往是并发症。所以我们应该把对经验与方法的细节研究结合起来[23]。一个学科不应该仅仅是纯粹形式化的,还应该是把理性、经验与历史结合起来才能比较完善。对经验的重视实际上就是要把对形式主义方法的过度关注,转向到对人及其经验的关注,以弥补法律方法研究主体性的缺失。法律确实不完全是逻辑,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是由人的思维和行动构成的活生生的法律。只有在对法律逻辑与经验的把握中,我们才能全面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法律方法论与本体论的法学不一样,应该是以服务司法实践为中心的理论体系,所以不能仅仅关注理论体系的完善,更主要的是要研究如何帮助法律人在具体的审案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成熟或不成熟的经验,但我们现在的法学作品对此的关注与研究却很缺乏。苏力发问:“太多的法学研究脱离了或正在脱离司法实践,只讲正确的原则甚至是法律常识,完全不理解法院和法官的问题,或司法上无法操作。这样的法学还是法学吗?”[24]
第三,对经验与技术的研究是形成良好法治文化、积淀法律智慧的需要。形式主义法学敌视经验,而实用主义法学则敌视理论。这两种极端的思维都不利于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波斯纳说:“实用主义者们希望法律更具经验性,更现实,更符合真实的人们的真实需要。但是如果从此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说法律科学者都应该抛弃理论,那也是一个错误。事实和理论并不相互对立;科学,包括好的社会科学,都是事实和理论的统一。”[25]正像波斯纳所讲的,法学研究者应该抛弃糟糕的理论,也应该抛弃糟糕的经验性研究。但什么是糟糕的理论和糟糕的经验性研究呢? 近百年来,我们不断引进西方的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但这些都是基于西方的文化土壤而产生的,比如,在普通法系“律师会馆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精巧结合,习得技艺与生活经验相得益彰,普通法的发展融合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专业智慧。”[26]然而,如果我们仅仅从西方学习他们的理论与经验,就会使中国法学像水上漂浮的浮萍一样缺少根基。无论我们怎么研究都难以逃脱西方人所设计的框架,只能跟着他们的步伐爬行。因为我们一些人文化先进的标准都是西方人制定的,然而法律甚或是法学都是地方性知识,只有和地方的文化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找到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根基和适应于自身土壤的法律方法。所以这里的经验主要是指本土的经验与智慧。外国的经验与智慧已经通过理论的形式传输给我们了。我们要做的是把他们所谓普遍性的东西作为启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导向,把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维方法建构好。
第四,对经验与技术的研究是提升法律方法论回应实践能力的需要。纯粹的逻辑理论可以锻炼思维能力,但动手能力的提升则需要经验成分的加入,这里的所谓经验主要是指法律人的经验,通过对判例的研究可以获得更多的司法经验;通过对历史与文化的研究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经验,而这些都使理解能力获得更大提升。“要善于总结中国的经验,而不仅是拿外来做法来批评中国。要把那些还不完善的、过于粗陋的甚至有错的中国经验提升、概括到理论层面,使之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中国司法经验,进入中国法学理论。这需要开阔的理论视野,求实的态度,更需要法学人对中国法律人的智慧和实践的根本自信。”[27]我们所学的法律方法不是固定不移的方法, 明白这一点才能解悟方法的真意[28]。面对多种多样的方法,实际上在运用的时候始终存在着选择问题,怎样才能进行恰当地选择?这不是理论所能决定的,很多法律人遵循的是经验法则。我们看到,法学院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以及最重要的法律判断力,从而在追求正义中服务公众。但是,“现在的法学毕业生能够熟练地掌握后现代文学理论,却不会起草一份文件。他们学会了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却不知道如何依靠它来谋生”[29]。在我看来,出现这种情况与对法律经验的掌握不够有联系。因为关于法律的经验在大学里面不可能全面展开,这主要是因为在短期内更主要的是学习理论知识。其实理论也都是加工提炼了的经验,但其中的经验一般性太多,而个性太少。所以,为提高理解法律的水平,法律的研习者应该有意识地把一般理论与具体经验结合起来。
注释:
[1][15][16][25][美]理查德1A1波斯纳. 超越法律[M]. 苏力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原文序) 1, 2, 10, 23.
[2][美]罗伯特1C. 埃里克森.“法律交叉”研究成果的市场[A]. 冯玉军. 美国法律思想经典[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46.
[3]萨维尼.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M]. 杨代雄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译者序言) 1.
[4][英]布莱恩辛普森. 法学的邀请[M]. 范双飞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219.
[5]郑玉波. 法谚(二)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81.
[6][7][8][比]R. C. 范1卡内冈. 法官、法学家与法学教授[M]. 薛张敏敏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153, 148, 151.
[9][10]白建军. 法律实证主义研究方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导论) 14, 14 - 15.
[11]雷小政. 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2.
[12]谢晖. 法律哲学[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2 - 4.
[13][23]熊静波. 为法律思维设路标———评《裁判的进路与方法》[EB /OL]. http: / / chinale2galtheory. com /Article _ Show. asp? Article ID =1803. 2009 - 08 - 16.
[14]谢晖. 法律哲学[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19.
[17]黄宗智. 为什么要建立一个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EB /OL]. http: / / lishiyushehui. cn /.2009 - 08 - 16.
[18][19][26]汪庆华. 迷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J]. 文化纵横, 2009. (4) : 74, 74, 76.
[20][21][24]苏力. 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A]. [美]波斯纳. 法官如何思考[C].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译序) 1, 3, 14.
[22]贺卫方. 法学方法论的困惑[EB /OL]. http: / / 360doc. com. cn / content/090121 /22 /69630_2379935. html. 2009 - 08 - 16.
[27]苏力.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 中外法学, 2009, (1) : 109.
关键词:文学理论;解释学;逻辑模式
解释、理解的目的在于促成“意见一致”,并从而达成对话和交往的顺利进行。哈贝马斯认为:“传统语境的武断不仅一般地受语言客体性的支配,而且也受种种抑制力量的支配,也就是这些抑制力量使同意本身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形,并一贯地歪曲日常交往。”“真理只能以那种意见一致来保证,即它是在没有控制、不受限制和理想化的交往条件下取得的,而且能够长久保持下去。”{1}阿佩尔也指出,解释学的理解同时也能导致批判地探明真理,只要它遵循这一调整原则:设法在解释者不受限制的共同体的框架内建立普遍的意见一致。{2}走向没有控制的意见一致是解释的目的,也是批判的目的,批判为理想化的解释趋向开辟道路。
在我国20世纪文学理论话语体系中,许多理论范畴没有达到一种较为理想化的“意见一致”,我想,其中重要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理论没有自觉其为理论,有些人没有能够自觉地按照理论自身的逻辑来看待、来思考、来理解理论,理解主体没有和理论主体一起站在理论的平台上进行有机地沟通和对话,有机的主体之间的联系没有真正确立起来;其二,是理论的解释者或应用者对理论的理解被某种“目的”或“利益”所局限或控制,从而使“意见一致”成为某个倾向集团(或利益团体)的“意见一致”,而非普遍的“意见一致”。因此,我们要达到理想化的“意见一致”,一方面要做到理论的自觉,即知道自己是在探讨或思考理论问题,要自觉按照理论自身的方式来理解理论;另一方面要尽量排除外在于理论的种种功利目的因素对解释主体的控制,以使对理论的解释大体建立在不受限制的基础之上。
一、理论与理论的解释
什么是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我们将对理论的解释与对其他类型对象的解释剥离开来的基础。乔纳森·卡勒在探讨“理论究竟是什么”时得出四点结论:“1.理论是跨学科的——是一种具有超出某一原始学科的作用的话语。2.理论是分析和话语——它试图找出我们称为性,或语言,或文字,或意义,或主体中包含了些什么。3.理论是对常识的批评,是对被认定为自然的观念的批评。4.理论具有反射性,是关于思维的思维,我们用它向文学和其他话语实践中创造意义的范畴提出质疑。”{1}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这四点,即理论是一种对现象所进行的综合性、反射性(即反思性)和超越性的解释的话语。
综合性即是指理论的“跨学科”性,理论不可能单纯依靠某一学科来完成,也不可能只就某一单纯对象来完成,借鉴与综合是建构理论的必由途径。文学理论的建构也是如此,它必然地要借鉴、综合哲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等方面的知识,其对象也必然不会仅仅局限于文学作品,而是会扩展到社会、文化、心理、语言以及其他艺术形式等等。所谓“反射性(即反思性)”,也就是卡勒所说的理论“是关于思维的思维”,是对一种思维现象进行的再思考,对于话语实践来说,它则是解释其意义或概括出某种普遍性原则的“工具”,用卡勒的话说就是理论能够“提供非同寻常的、可供人们在思考其他问题时使用的‘思路’”{2}。超越性是指理论对常识的超越以及理论话语对日常话语或话语的日常意义的超越,当然也是指理论化解释对日常化解释的超越。理论话语不象日常话语那样,“它不能一望即知;在诸多因素中,它涉及一种系统的错综关系”,其“主要效果是批驳‘常识’”,“理论常常是常识性观点的好斗的批评家。并且,它总是力图证明那些我们认为理应如此的常识实际上只是一种历史的建构,是一种看来似乎已经很自然的理论,自然到我们甚至不认为它是理论的程度了”③。理论话语的深刻性、错综性体现了理论思维的抽象层次较高的特征。
对“理论”这一范畴的理解是理论的解释的基础,理论的上述规定也规定着对理论进行解释的原则或维度,即综合性原则、反射性原则和超越性原则。首先,我们不能把理论局限在单一学科与单一对象上来理解,理论是通过借鉴与综合而逐步建构起来的,我们也只有由多个层面、多个视角来观照才可能会看得比较清晰全面。而如果只从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角度来理解理论,就必然会陷入片面性解释的误区。其次,就理论所具有的“反射性”来看,理论就是“再思维”,就是解释的一种实现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对理论的解释也就成了“解释的解释”。对于“解释的解释”而言,揭示意义(或内涵)已经不再成为解释的主要目的,而对原解释得以确立或形成的语境、条件、逻辑与规则的揭示则开始居于主导地位,它不仅要考察理论内涵形成或变异的历史,而且还要考察使这一理论得以存在或实现的时空场域特征。这样,很明显“解释的解释”的实践性追求更为增强了。再次,理论的超越性也要求对理论的解释要本着超越性的原则,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对日常化理解的超越,或者是对仅从字面来解释的超越。比如对“反映”的理解就是如此,字面上看,或由日常经验来看,“反映”就是“照镜子”,而从哲学的层面来理解就迥非如此了。理论解释的超越性原则其实就是要使理论回到理论的层面,也就是要站在理论的层面上来探讨理论问题(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讲“内行”话),这样就可能避免在不同的解释层面来解释理论所带来的歧异。
对文学理论的解释与对其他学科理论(比如“法”)的解释一样是要凭借“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来达到对于解释对象的客观性认识的{4},对这两个方面考察也同样可以发现作为解释的理论本身所达到的客观化程度。理论也带有主体性特征,理论主体的目的性、功利性常常内在地决定着理论判断,当然理论主体性的特点也决定于主体性形成的客观的社会环境,所以主体性是从微观来讲的,宏观上看主体性也是有条件的,是客观化了的。就我国现代文学理论的发展来看,理论的主体性由膨胀走向式微、客观性由边缘走入中心是一条基本的发展脉络。文学理论中“反映”概念意义的变迁就表明了这一点,为了强化文学对于社会、对于现实的影响力、对于民众的启蒙效果,20世纪初的知识分子大力张扬“文学是时代(或现实、生活)的反映”这一理论命题;20世纪中叶,出于革命的热情而把“真实反映”的观念转移至“正确反映”的维度,由强调“真实与否”转向强调“正确与否”;20世纪的80、90年代,人们对“反映”概念的讨论使“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发挥了主导的作用,人们对“反映”概念的认识的客观性大大增强了。我国20世纪文学理论中,对“文学与政治之关系”的认识也是如此:由目的、功利或价值主导逐步转向由逻辑分析与经验验证为主导。文学理论为何生成、怎样生成、生成什么样态是对文学理论进行解释的中心环节和问题。通过这种解释使文学理论找到恢复自身理论面目的途径,最终使理论成其为理论。
在我国现论界,常常见到“泛理论话语”的现象,这里所谓的“泛理论话语”是指学科理论话语的使用或理解越出规范的限度。比如“反映”作为哲学范畴可以运用到学科理论的“理性的根据和开端”层面,它解决的是文学理论中属于哲学的部分;所以把“反映”运用到“实证”的方面就是“泛理论话语”了。说“文学是现实的反映”是在“理性的根据和开端”层面,而说“《西厢记》反映了封建社会中青年男女为争取爱情自由对礼教观念和门阀制度的斗争”,“《威尼斯商 人》……反映了西欧上升期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的斗争”{1}则是在“实证”方面使用“反映”概念了,也就是说,在这里“反映”概念成了“泛理论话语”,其实这里的“反映”一词如果用“体现”、“描写”、“显现”甚至“表现”来代替,则更符合文学作品的具体实际情况。“泛理论话语”的存在严重败坏了“理论话语”的纯洁性,这是“理论话语”理论性淡化,“理论话语”走向“日常话语”的症结所在。我们要做的理论的解释就是使理论回到理论自身层面,从而使理论的探讨真正成为可能,使“意见一致”向理想化状态迈进。
这里,值得一提的还有理论和对象(或现象)的关系问题,在这组“我(理论)—你(对象)—它(对象)”对话中,作为“我”的理论和既作为“你”同时又作为“它”的对象(或现象)应该是处于一种互释(或“互文”)关系,理论是对对象的“你”、“它”双视角的理解或解释,即既重视对象与“我”的共时存在关系,又重视对象与“我”的历时存在关系。比如,“我”阅读一部文学作品,被其中的意蕴深厚的意境或触及灵魂的情节所感动,从而与之发生了强烈的共鸣,这种“共鸣”性的理解就显现了“我—你”的共时性存在关系;而如果“我”对这部文学作品的写作时间和所由发生的主客观语境进行考察,从而理解到文学作品所要传达的原初命意,这样的理解或解释就体现了“我—它”的历时性存在关系。对文学理论文本的解释也大致是如此。
在作为解释的文学理论对于对象的作用或功能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文学理论一般并不直接帮助创作,所以要求理论直接对创作有“用”或者要求以理论指导创作也都是不十分确切的观点,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对理论的误解。理论对创作起作用要通过“文学批评”的中介。这也是我们真确理解理论所必须注意到的。我们可以由理论的角度来理解“反映”概念,而不应该从“现象”自身去理解。因此,“反映”应该只用在本质层的探讨中,在文学理论体系的具体“创作论”或具体“作品论”环节也使用“反映”去描述或说明就常常是不恰当的。严格说来,只有“本质论”才是真正的理论;“创作论”和“作品论”中可以称为理论的内容的,其实都是文学“本质”的要素,都是在不同方面对文学本质的探讨和补充。“创作论”与“作品论”中更多的具体方面其实可以归属于文学批评。文学理论对于其对象来说的主要功能是“知”,而非“行”,强调前者文学理论才会获得一种理性的逻辑分析系统,才会具有理论性;而如果过于强调后者,那么,其内在的主观欲望和道德激情也就不会得到适当的控制,从而,使文学理论的理性和独立性的生长可能受到不应有的局限,乃至于泯灭或丧失。
二、解释的秩序与日常思维阻碍
秩序意味着稳定性和已完成的体制,意味着权威和规则的控制;稳定性和已完成的体制是体现,权威和规则则是秩序内在的支持因素。权威和规则一方面是目的性的规定,一方面则是逻辑性的规定;因此,解释或理解的秩序也一方面是目的性的,一方面是逻辑性的。{1}目的性和逻辑性之间有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纠结关系,当目的性控制逻辑性时,就会导致价值取向主导的秩序生成,当逻辑性控制目的性时,科学性主导的秩序就可能产生。理想状态的“意见一致”应当是目的性和逻辑性、价值取向和科学性的契合与统一。其发展的过程或趋势大体上是由价值取向主导发展到科学性主导再到二者的契合与统一,当然,这一过程实际的情形是相当复杂而曲折的。
我国现代文学理论体系的建构也正是如此,20世纪初比较先进(或者说先锋)的文学观念,比如“文学是时代(或现实)的反映”,其目的并非是探讨文学是什么,而是着眼于文学对于时代、社会和人生的作用,着眼于文学实际的功效。对文学理论的实践性质(或者说“有用性”)的过分强调,把理论或知识的范围和要素同现实或实际的范围和要素相混淆,这样,就势必会导致文学理论秩序由价值取向一方来规定。对文学理论概念的理解也是在这一秩序中被规定好了的。逻辑是观念发展成理论的必然要求,也是秩序得以确立的内在质素,在价值取向支持下的理论秩序中,逻辑退居次要地位。所以,20世纪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在对像“反映”这样的理论概念的理解就往往会难以达到逻辑起决定性作用的“学理”化阐释的层面。在这样的语境中,“你—我—它”不再处于“互文”状态,而是以“我”代“你”、以“我”代“它”的“我”中心主义态度。具体表现在很多层面或方面。比如,在“中—西”理论话语间这对阐释关系层面,就有学者曾正确地认为:“中国现代文学意识的形成,并不是所谓的盲目崇拜西方,导致与传统的决裂。崇拜是有的,但是却并不是盲目的,相反,人们对外来文学的注意、理解、阐述和接受,都有着明显的选择性和倾向性。”{2}这种选择和倾向的依据就是“为我所需”,是“有用”。这就形成了类似对“反映”概念的解释(赫胥黎对“进化论”的阐述也是如此)这样的现象,不去从学理上细究理论话语的原义是怎样的,而是根据当下现实的需要来理解,甚至是曲解。这种“我”强行占有“你”,而置“它”于不顾的情况严重地阻碍着理论“自主性”的确立与实现。当然,这里还有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在我国的本土知识中已经存在着蕴涵西方理论观念的方面或土壤,“一定社会在科学上也决不是在把它当作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③,理论观念,甚至是通过翻译产生的理论观念,也都是如此,它在本土文化中必然自在地存在着相关的因子,只有这样,异域的理论观念才有在本土得以成长的可能性。
对理论的研究在学术体用层面的分野上也体现出了这种“逻辑主导”或“价值主导”的倾向,以“体”为目的或以“体”作为“权威”的理论研究是逻辑主导价值的,而以“用”为目的或以“用”作为“权威”的理论研究则是价值主导逻辑。正像“逻辑”不能以“价值”来衡量一样,“体”也不能够以“用”来衡量。在我国现代文学理论语境中,对“反映”概念的研究或解释有不少是在“体”的层面进行的,比如把“反映”观念视为能够强烈促使文学影响现实社会的思想武器就是如此(当然也有人把在文学理论中是否坚持“反映论”看做是是否坚持某种政治倾向,这就是更具体的“用”了),如果这一状态走向极端,就会造成理论话语的失序状态。这是典型的对理论的实用主义的理解。对于这种理解来说,“掌握真理,本身决不是一个目的,而不过是导向其他重要的满足的一个初步手段而已”{1}。而真正对“反映”概念作出深刻理解的则是在完全“学术”的层面上进行的,在这一层面,“掌握真理”本身就是目的。当然,也会有这样的情形,由于长期以来受以“用”的方式理解“反映”概念的影响,使人们对之产生了一种惯性认识,即仿佛一谈“反映”,就是功能化地去理解文学现象,这就会使人们产生逆反心理,这也给恰当而深入地理解“反映”概念含义带来了一定困难。也可以说,这是传统解释对后来者的“前理解”的一种倾向性规约。
真正能够给人们逻辑地理解“反映”概念、逻辑地解释文学理论开辟道路的是人们在主观上摆脱了价值“目标”的控制,在理论研究上更趋于理论自觉或学术自觉的倾向,逻辑开始在理论话语中成为秩序的真正主导性要素。
另一个决定着解释的逻辑秩序的重要方面是思维,作为思维的产物的对象不同,思维方式也就不同,理解它也就必须按照它本身的思维方式来进行,否则思维就不能够真正地进入对象。文学理论作为理论是理论思维的产物,解释或理解文学理论也必须按照理论思维的方式来进行才是可能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及“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认为,理论思维有两种方法{2}:第一种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所达到的范畴是简单范畴(即“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③);另一种方法{4},即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所达到的范畴是具体范畴(即“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5})。马克思认为:“简单范畴是这样一些关系的表现,在这些关系中,较不发展的具体可以已经实现,而那些通过较具体的范畴在精神上表现出来的较多方面的联系或关系还没有产生,而比较发展的具体则把这个范畴当作一种从属关系保存下来……比较简单的范畴可以表现一个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或者一个比较发展的整体的从属关系,这些关系在整体向着以一个比较具体的范畴表现出来的方面发展之前,在历史上已经存在。”{6}“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前存在,但是,它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充分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而比较具体的范畴在一个比较不发展的社会形式中有过比较充分的发展。”{7}
“反映”概念在西方的发展也是如此,早期是简单范畴,到黑格尔时展成具体范畴,那么其后在理论上对“反映”概念的理解达到具体范畴的高度才应是充分和深刻的。中国20世纪的理论界(当然包括文学理论界)对“反映”概念的理解也大致经历了一个由简单范畴到具体范畴的发展。然而这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制约这一发展的主要是别种思维方式(即非理论思维方式),尤其是日常思维方式,时常对理论思维方式的阻碍、干扰甚至是取代。马克思在论及理论思维时说道:“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1}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四种思维掌握世界的方式,简言之,也就是四种思维方式,即理论思维、艺术思维、宗教思维和实践思维。上面论及的那种要把理论也当作文学作品来写的想法,其实就是要以艺术思维方式代替理论思维,这必然使理论走向非理论。而就我国现代文学理论的发展来看,尤其是就人们对“反映”概念的理解来看,以“实践思维”对“理论思维”的潜在冲击为最大。
“实践思维”也就是“日常思维”,其基本特征是思维附着于日常生活实践经验,它依赖于日常体验和感知,基于此,匈牙利学者阿格妮丝·赫勒(Agnes Heller)分析了日常思维与科学思维的差异,她说:“日常思维作为日常活动的一种功能,可以被视为不变量。然而,它的结构和内容则各异,它们的变化速度也极其不同。日常思维结构的变化极其缓慢,它包含着完全停滞的方面。它的内涵的变化相对迅速。但是,如果我们把日常思维同科学思维作一比较,甚至日常思维的内容也倾向于保守和具有惰性。”“由于日常思维的内容……植根于基本上是实用的和经济的结构之中,因此,将它们同那些超越纯粹实用性的思维结果相比,在根本上具有惰性。这一对实用性的超越可能发生于科学(哲学)的间接知识(intentio obliqua)之中,即发生于对某些问题情结的发现之中,对这些问题的认识理解,同在日常‘个人’的实用方法和需要或者利益之中获得的以人类为中心的情感背道而驰,不管这一‘个人’是特性的还是个体的。”“就超越日常性的制度化或迄今是异化的其他对象化而言,日常思维的实用主义与这些对象化相对而作为‘天然的常识’,作为正常状态的尺度而出现。然而,就这些对象化代表了与类本质的更深的关联而言,日常思维的内涵是作为成见的体系而出现的;‘常识’获得了否定性的评价印记。”{2}
理论思维是对象的抽象和综合,而日常思维则“从人的日常经验中直接进行推导”③。在我国现代文学理论上,将“反映”视为“镜子”般机械或被动反映的,一提“反映”就想到镜子的,都是以日常思维取论思维的表现。那些要求文学理论要能够具体地帮助创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用主义地对待理论的,也都是由于没有摆脱掉日常思维的模式所致。“反映”概念发展到黑格尔就已经经历了所有的意识形式,应该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4},而要把握这一点,离开理论思维是不可想象的。在理论思维过程中不剔除日常思维,其抽象性和超越性就会被严重遮蔽。日常思维的逻辑被日常生活现象所牵引,它的“证明和反驳”,也通常只“与事件的事实有关”{5},通常的解释或理解方式是打比方——用“镜子”来喻“反映”,以“瓶子和酒”来喻内容和形式等等,这样就不能解释“反映”涵义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因为“瓶子是酒”或者“酒是瓶子”这样的命题表述是会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
语言是思维的直接实现,理解首先也是对语言的理解,因此,把握理论语言的性质也是对理论思维的进一步理解,同时也是理解作为话语形式的文学理论的必要前提。我国有学者把科学语言分为三类,即实证科学语言、哲学语言和文学艺术语言,认为实证科学语言是严格的规范语言和正指谓值语言{6},哲学语言是规范语言{1}和负指谓值语言,而文学艺术语言则是变异语言和负指谓值语言。{2}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包括文学理论)语言显然更接近于哲学语言,因此,人们在理解或解释理论时,就既不能象理解正指谓语言那样机械地为其概念寻找在现实世界的对应物,也不可象理解变异语言那样去发掘其心理或情感的意义或功能。与日常语言相比较,理论语言跟其他科学语言一样是超常语言。由于适用领域的广泛,日常语言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与日常语言不同,“科学语言符号更加具有规范性,或更加具有变异性;所包含的负指谓值语言符号更少,或所包含的负指谓值语言符号更多”③。就理论语言来看,就是更加具有规范性、所包含的负指谓值语言符号更多。人们在理解上往往更易于从日常语言角度出发来理解理论话语,这样也就往往会步入理论解释的误区,也就是说,理论的超越性和抽象性不仅体现于思维上,也同样体现于作为思维的直接实现的语言上,因此,在解读理论语言过程中批判、剔除日常语言的“当然性”理解也是确当地解释理论话语之重要前提。
三、文学理论解释学的构想
对理论进行有效解释是使理论回归自身,走向理论自觉的重要途径,本文之所以要建构起文学理论解释学,其主要目的就在于探索并最终建立起“理论解释”或者说“理论走向自觉”的有效途径。那么什么是文学理论解释学呢?简单地说,文学理论解释学就是通过对理解或解释文学理论的现象(主要是文本)进行分析和研究,探究影响或决定对文学理论进行恰当解释的诸种因素和条件,从而建立起来的旨在规定如何对文学理论进行有效解释或理解的原则或理论系统。
那么,很显然,依据对文学理论解释学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论文中的文学理论解释学在性质上是属于方法论的活动,而非哲学活动。{4}英国理论地理学家大卫·哈维(David Harvey)对哲学活动和方法论活动做了区分,他说:“前者关心的是理论思索和价值判断,以及什么值得和什么不值得的内心质疑。后者主要关心解释的逻辑,和保证我们的论证是严格的,推论是合理的,以及我们的方法内在联系是前后一贯的。”{5}这样的界定就可以使我们摆脱作为哲学的解释学立场的羁绊,而强调解释学的独立于哲学之外的方法论特性,它可以为持有任何其他哲学立场的研究者所利用。或者可以换句话说,人们也能够在其他的哲学立场上来建构自己的解释学。
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基本设想,笔者认为初步的工作就是确立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研究对象,确立起最基本的文学理论的解释原则,并把握到文学理论解释的基本模式(或模型),并在此过程中建立文学理论解释学的一些较基本的概念或范畴。
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文学理论的解释现象,也就是文学理论中的“事”{6}。金岳霖指出,知识的“事”的成分,“一是知者,一是被知者,一是二者底关系”,“假如我们要对得到知识这样的事有所了解,我们不能忽略这三者之中的任何一成分”。{1}同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地说也是这样的三个方面:解释者、被解释者(文学理论)、解释者和被解释者的关系。“知识论要在事中去求理”{2},文学理论解释学也是要在“事”中求“理”。金岳霖认为,作为知识论的对象的知识的“理”,“是独立于我们底理。独立两字非常之重要;一思想结构或图案给我们的真正感要靠对象的理底独立”。③文学理论的“理”也要求是独立于人的,因此,文学理论解释学在“事”中求“理”的同时,也要求对那些控制“理”、并从而取消“理”的独立性的“事”进行批判。文学理论解释学应该是对于文学理论中的“事”的批判性研究。
围绕对文学理论中的“事”的批判性研究,我们就可以确立起一些文学理论解释的基本原则。
文学理论的解释首先要澄清的是历史和历史性{4}问题,并由此建立起文学理论解释的历史原则。谈历史原则显然离不开,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学派比更注重历史,创始人指出:“历史就是我们的一切。”{5}“历史”是他们研究或解释任何问题的前提和出发点,恩格斯在解释歌德现象时说:“歌德在德国文学中的出现是由这个历史结构安排好了的。”{6}列宁也强调:“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7}
伽达默尔的看法表面看似乎与的观点相近,比如他也认为:“历史并不隶属于我们,而是我们隶属于历史”{8},“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是属于被理解的东西的存在。”{9}人不能超越自己的历史,理解者只能站在传统之内而不能站在其外去思考,理解有赖于前理解,判断有赖于前判断,历史决定着理解的可能性及其限度。{10}按照伽达默尔确立的历史性原则,我们就可以对他所理解的解释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作出这样的判断:解释的主观性是历史性的主观性,因为解释者本身即是历史性存在,“历史地在先给定的东西……是一切主观见解和主观态度的基础”{11};解释的客观性也是历史性的客观性,它“只能靠对把认识的主体及客体连在一起的效果历史的语境进行思考才能获得”{1}。
但就理论的实质来看,伽达默尔所建立的解释学的历史原则与的历史原则有着根本的不同。的“历史”是一个“能动的生活过程”,是一个“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它既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2}恩格斯认为,人们可以客观地认识历史,并能够通过对历史的客观认识来理解观念的东西,在他看来,历史是认识的对象,同时,历史也是认识的依据和前提。③而伽达默尔的“历史”则是被理解的“历史”,是文本的“历史”,他说:“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4}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其实是把客观的“历史”变成了主观的“历史性”,他以此来克服历史客观主义和历史主观主义倾向,认为历史是主客的交融和统一。然而,正像伽达默尔所意识到的那样,“这里经常存在一种危险,即在理解中‘同化’他物并因此忽略它的他在性”{5}。对“历史”的这种读解方式,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并不处于这处境的对面,因而也就无从对处境有任何客观性的认识”{6}。伽达默尔的“历史性”只是一种控制因素,它限定了认识或解释本身的客观性,却放弃了它们对于对象来说的客观性,这显然是缺乏现实感的、“半截子”的、很不彻底的历史观。
那么,我们在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时如何处理历史和历史性问题呢?本论文认为,我们要以的历史观(即唯物史观)作为我们的哲学基础,作为我们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指南,而将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作为具体的方法论层面的原则来加以借鉴。这样我们就既可以确立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客观性原则、历史原则,同时,又可以确立起具体文本解释过程中的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历史性”原则。
文学理论解释学应该确立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它还必须具有批判性立场和功能,尤其是意识形态批判的立场和功能。 “意识形态批判”就是“从否定性角度研究意识形态”{7}。文学理论本身是意识形态形式,其意识形态特性或功能往往会造成文学理论的权威化、体制化,当人们由政治立场的层面来看待文学理论中的“反映”概念的时候,即使是对“反映”的极其扭曲的理解也就成为不可摇撼的“真理”了。当作为意识形态权威的理论观念无批判地进入到文学理论教科书中,“教育者使得那些借助于权威而在受教育者头脑中形成的偏见合法化。教育者与榜样的同一性创造了权威;规范可能深入人心,即偏见可以稳定化,借助于这种权威,偏见本身是可能取得的认识的前提”{8}。因此,意识形态批判立场就成为维护解释客观性的不可或缺的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文学理论解释的历史性也就是“批判的”历史性,当然,意识形态批判也是“历史性的”批判。
“批判”立场的主要功能是控制,通过“批判”控制解释的非客观化、非科学化的倾向。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er,又译波珀)认为科学陈述的客观性就在于“主体间相互批判”,他说:“科学陈述的客观性就在于它们能被主体间相互检验。”{1}而“主体间相互检验只是主体间相互批判这个更一般的观念,或者换句话说,通过批判性讨论进行相互理性控制观念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2}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在学问之领域,无所谓绝对的权威存在,无不可讨论或批判者。任何主张,任何见解,无不可秉此‘学问上公开’之性格;容许各方讨论或批判,反复辗转为之,始可逐渐提高学问上之认识,以提高其客观性。学问之与‘教条’不同,其理由即在于此。”③我国现代文学理论发展史上的“现实主义”的讨论,“形象思维”的讨论,“文艺与政治之关系”的讨论,“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质”的讨论,以及关于“文学反映”概念的讨论等等无不显示了“批判”在文学理论解释中的重要意义。弗雷格提出的在研究中“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要时刻看到观念和对象的区别”,{4}要做到这些,所需要的无异也是“批判”。可以说,如果没有“批判”性的立场,客观主义就可能是形式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就可能是虚伪的,真正自觉的文学理论的解释也就根本不可能发生。
当然,应该注意的是,“参加讨论或批判者若不依循‘一定之标准’提出讨论批判,将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无异在不同的层面上各说各话,其结果,客观性之目标仍无由以达”{5}。对于文学理论而言,就是只有在同一的理论话语层面、理论思维层面、理论的方法论层面来探讨问题,才可能产生真正的对话和交流,或者说他们的对话和交流、他们的探讨才是有效的,客观性也才会实现,才会有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可能。我国文学理论中对于“反映”概念的解释就有着这些方面的诸多问题,有学者从哲学层面来认识,有学者从实证层面来认识,有的从日常经验做判断,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去解释等等,这样的交错讨论就不会使彼此的观点“相遇”,因而也就是无效的争论,并不能使理解在某一个方向上深化下去。
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的第三个原则是要把握文学理论的动态性,把握其运动的特点和性质,从而为文学理论的解释提供原则性参照。
我国文艺理论家杨晦在其《论文艺运动与社会运动》一文中,曾以地球的“公转律”和“自转律”做比况来论述文艺的运动规律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他说:“要是打个比喻来说,文艺好比是地球,社会好比是太阳。我们现在都知道地球有随太阳的公转,也有地球的自转。其实,就是文艺也有公转律和自转律的。文艺发展受社会发展限定,文艺不能不受社会的支配,这中间是有一种文艺跟社会间的公转律存在;同时,文艺本身也有自己的一种发展法则,这就是文艺自转律。”“大概在一个社会正在发展,走着上升路线的时候,文艺活动也就最为活跃;而且是,虽以文艺活动的姿态出现在社会活动里边,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一种社会活动。自然,也跟地球的同时有向心力和离心力一样,在文艺活动里,文艺工作者也因为社会关系的不同,有着彼此甚至相反的倾向,同时都在活跃着。不过,这时候的文艺发展和社会发展却是相应的。在一个社会正在急激变革的时期,文艺活动往往为社会活动所淹没或者掩蔽,只剩下一些搁浅在沙滩上的离伍人物,才在那里自弹自唱,或是自鸣得意,或是顾影自怜。”“至于社会发展一时停滞起来,或是在一种社会形态停滞过久了的那种社会里,文艺自然跟社会有了距离,成为一种游离的状态,文艺只是在一种习惯或是传统的支配下,继续它的存在与活动,于是,自然就陷在一种所谓形式主义的框里边去,也就跟哲学上的唯心论结下了不解之缘。就社会说,这是一种危害;就文艺本身说,难免要由空洞而走入枯竭,成为一种衰落的现象。”{1}
文艺的运动有“自转律”、“公转律”,文学理论的运动亦然。文学理论在社会、经济基础的支配下的运动是“公转”,而自己的独特(注意是“独特”而非“独立”)发展则是“自转”;地球可以自转,但离开公转它将不复作为地球存在;而公转当然也不能代替自转。文学理论离开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样也将不可能作为文学理论而存在,当然,文学理论自身的运动也决不能够为其对社会和经济基础的某种依赖关系所遮蔽或替换。同地球的运动类似,文学理论的运动也是有“向心力”和“离心力”的,虽然许多作家是一个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代言人,但是伟大的文学却是能够超越某一流行的意识形态之上的。{2}文学理论家也是如此,对于当时的主流社会来说他们往往可能同时具有“向心力”和“离心力”。文学理论所具有的这些运动特性,就要求我们在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时,既要注意到那些对文学理论受社会制约的方面(即“公转律”)的理解,又要注意到那些对文学理论自身运动(即“自转律”)所作出解释的方面;既要注意到对文学理论适应、肯定社会现实或观念的一面的理解,还要注意对文学理论批判、否定社会现实或观念的一面的理解。
文学理论的“自转”和“公转”、“向心”和“离心”的运动规律,也表明了文学理论的“界限”。“石头不会思维,因此它的局限性(Beschranktheit)对它说来不是它的界限(Schranke)。但石头也有自己的界限,例如:它如果‘是一种能够发生氧化作用的盐基’,氧化性就是它的界限”。“如果磁石也有意识,它就会认为自己的指向北方是自由的(莱布尼茨)。——不,那时磁石会知道空间的一切方向,并且会认为仅仅一个方向乃是自己的自由的界限、乃是对自己的自由的限制”。③所以,对文学理论来说,宏观来看,文学理论的运动规律也就是它“自主”或“自由”存在的“界限”,对文学理论的解释不能逾越这些规律,否则,它就不会再作为一种意识形式而存在了;微观来看,文学理论自身的规定性就是其“界限”,超越这一“界限”文学理论就不再是文学理论了。
建立或确立起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方面,考察文学理论解释的基本逻辑模式(或模型)是建构文学理论解释学的另一方面。
综观我国现代文学理论中的解释话语,主要有如下几种较为基本和较为常见的解释逻辑模式或模型:第一,因果模式。因果原则的一般表述方式是:当且仅当A发生时,B一定因此而产生。大卫·哈维指出,因果概念“深植于语言中”,像“决定”、“支配”、“招致”、“控制”、“产生”、“妨碍”、“引起”等一类词语都“倾向于隐含某种必要的因果联系”。“解释的整个观念本身,常被看成是与‘确定某事物的原因’同义”。{1}因果模式是文学理论的解释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模式。“文学是现实的反映”、“文学源于生活”、“诗缘情”等等都是暗含着因果模式的理解,它表明文学一定因“现实”或“生活”而产生。“内容决定形式”的命题(这里我们且不考虑这一命题的真伪),“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文学”的命题,从解释模式上看也都是因果式的。因果解释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其“不可逆性”,即如果由A推出B,那么就不能由B推出A。对于上面的命题来说,也就是文学因现实生活而产生,而现实生活却不是因文学而产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将因果模式和决定论紧密相连,并从而导致对因果模式的怀疑和批判,其实决定论和因果是不同的,“决定论本质上是一种工作假设,它象征着‘一种决定从来不满足于未经解释的变化,而总是力图在较广泛的普遍性角度中取代这类变化’”;而因果则是“一种逻辑结果”,而非一种“普遍的经验假设”,我们在逻辑地讨论因果的时候应该抛弃那些“决定论的一般形而上学问题和常与因果的使用相联系的自由意志”,从而明确“因果是一种重要的逻辑原则,经验分析可依靠它得以实施”。{2}
韦勒克、沃伦在他们的著作《文学理论》③中把文学研究分为外部研究和内部研究,其实文学理论解释的因果逻辑模式也可分为外部因果模式和内部因果模式两个方面。外部的因果模式就是“外在于文学文本的何种因素导致了文学”,比如可以说生活导致了文学,或者说文学家导致了文学,文学是作为“何种因素”的特征性结果而存在的;内部的因果模式则是“文学导致了内在于文学文本的何种因素”,比如按照什克洛夫斯基的看法,文学“使那些已变得惯常的或无意识的东西陌生化”{4},“何种因素”在这里成了文学的特征性结果(即“陌生化”)。这样从因果模式的视角来重新考察文学的外部和内部研究,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它们各自的话语逻辑特征或策略。
文学理论解释的因果模式还具有发散性,具体体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是指一个结果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而是由多种原因合力推论而出。文学理论著作在分析作家之所以成为一个作家的条件时就常常认为,作家这一“果”是由经验因(作家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情感因(多情善感的心理或气质)、能力因(审美及语言运用的能力)等多个方面促成的。王梦鸥在其《文学概论》中说:“从这原形式上看来,我们可以知道譬喻法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不同的二个对象,A与C;第二、A与C必须有B使之相牵连;第三、这个B必须是AC共有的某种价值。例如‘有女如花’,‘女’与‘花’是不同的二对象,而二者所以‘如’,是因那‘如’含有二对象所共有的某种价值。”{5}这也是典型“一果多因”、“由果溯因”的因果逻辑模式。而“一因多果”则是由一个原因推出多个结果,与“一果多因”在形式上正好相反,不再赘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将因果模式和决定论紧密相连,并从而导致对因果模式的怀疑和批判,其实决定论和因果是不同的。决定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假设,它追求的是一种从普遍性角度出发的解释;而因果模式的蕴涵则是一种逻辑结果,并非形而上学的假设,我们在逻辑地讨论因果模式的时候应该抛弃那些决定论的一般形而上学问题和常与因果的使用相联系的自由意志,从而明确因果是一种重要的逻辑原则而非其他。在本文的论阈内,我们只是从逻辑的角度或层面来看待“文学是现实的反映”、“内容决定形式”等文学理论命题,而不是在决定论的意义上来看待这些命题的。
第二,时间模式。时间在这里不是指物理的时间,也不是哲学的时间,而是逻辑上的时间性,它表示逻辑具有一定的顺序和方向,具体表现为“过程”。解释的时间模式也就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向对经验所做的理解或描述。在文学理论的解释中把文学视为一种活动,就蕴涵了时间性于其中,就是解释的时间模式。从通常文学理论体系的设置来看,往往是从创作论到作品论再到接受论(或鉴赏、批评论);用“眼中之竹”、“胸中之竹”、“手中之竹”来描述整个创作过程;用“言”、“象”、“意”来展示文学接受过程的三个阶段,或者以之来分解文学作品的结构层次,这些都是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的体现,它们都呈现给人们一种顺序和方向。时间作为“继续”、“流动”、“变化”等的表征,以之为模式的解释很容易勾画出理解过程的运动性、连续性和活性——这是它作为一种文学理论中的基本解释模式的重要特点和优点所在。
和因果模式一样,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也可分为外部时间模式和内部时间模式两类。美国文学理论家艾布拉姆斯认为,文学作为一种活动总是由作品、作家、世界、读者等四个要素组成的。{1}如果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存在于作家、世界、读者这三个维度,或者这三个维度与作品的关系中,那么这时间模式就是外部时间模式;只有存在于对于作品本身的理论阐释中的逻辑时间模式才是内部时间模式。就此而言,也就是说,在文学原理、文学概论类著作中,只有作品论部分的时间模式可称为内部时间模式,而其他诸如创作论、鉴赏论等中的时间模式则都是外部时间模式。
作为一种顺序的时间模式,有时是变动的,这体现了人们理解上或者解释观念的变化。比如人们对于文学的社会作用的理解, 1980年代出版的以群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中认为文学有认识作用、教育作用、美感作用。该著认为,思想(即认识作用)是文学作品的灵魂,教育作用和认识作用紧密结合在一起,文学的认识、教育作用通过美感作用来实现。{2}而2000年出版的顾祖钊的《文学原理新释》中则把文学的社会作用叙述为审美作用、认识作用、教育作用。认为文学的审美功能是首要和基本的功能,是文学作品“最早”发挥出来的功能,文学透过对社会生活的审美把握而具有了特殊的认识功能,在审美、认识功能的基础上产生了文学的教育功能。③时间的逻辑模式在这里无疑是受到了作为一种权力的现实需要的制约,也体现了时代的历史变迁——当一个时代以主体人群的物质生存作为首要追求目标时,文学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就具有了优先的合法性;而一个摆脱了主体人群以物质生存为首要目标、转而重视观照其精神存在的时代,文学的审美作用也就具有了超乎其他功能类别的优先地位。可见,文学理论解释的逻辑模式并非超越社会和权力的“自然史”的模式。
文学理论解释的时间模式往往还是延伸的,它随着人们认识阈的拓展而拓展。就西方文学理论研究对象的变迁——从主要研究作家到主要研究作品再到主要研究读者——来看就是如此,这也可以说是文学理论逻辑模式的历时性展开。而我国20世纪中期以前的文学理论著作也大都关注的是文学与时代(或现实)、文学与作者、文学作品三个方面,很少有关注读者的鉴赏和接受的。1959年出版的巴人的《文学论稿》也只是分为“文学的社会基础”、“文学的特征”、“文学的创造”和“文学的形态”四个部分,其中根本没有读者文学鉴赏和接受的位置。{4}那时,即便有些文学理论著作简略地谈及了文学批评,也不是自觉地、独立地从读者的角度来进行阐发和论述的。{5}在我国,直到1970年代末以后,自觉的、独立的读者角度或领域才被逐步发掘、开拓起来。这一进程显然体现了时间模式所具有的发展状态与延伸性质,并且这种状态或性质本身也呈现着文学理论解释本身的时间模式。
第三,功能模式。功能分析的主要目标是“展示行为模式对于维持和发展它发生于其中的个体或组群所起的作用”。“功能分析寻求认识行为型式或社会文化体制,根据它们把一定系统保持在适当工作秩序中,并因而将其维持为运转着的事物时所起的作用来认识”。{1}所以,功能模式是通过考察或研究作为系统组成的要素在系统中的影响与作用,或者说作为系统组成的诸要素在系统中的相互影响与作用来进行或完成解释的解释模式。比如文本要素系统中,内容和形式的相互作用;文学创作要素系统中,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在接受或阅读要素系统中,读者和作为阅读对象的文本的相互作用等等,都属于功能模式的解释类型。功能模式重在强调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影响,是把要素作为一种维持某种秩序而起作用的因子来理解或解释。当然,文学理论也可以把文学作为一个整体放到社会的大系统中来做功能性的考察和理解,乔纳森·卡勒说:“从历史的角度看,文学作品就享有促成变革的名誉,比如哈丽特·比彻·斯托的《汤姆叔叔的小屋》,在那个时代就是一本畅销书,它促成了一场反对奴隶制的革命,这场革命又引发了美国的内战。”{2}这就是通过文学和社会变革的关系来理解或解释文学了。文学理论史上对文学和政治关系的探讨也是如此。
上文提到杨晦先生曾以地球的“公转律”和“自转律”来论述文艺的运动规律及其与文艺的关系,这里的“公转律”和“自转律”恰到好处地体现了文学理论解释的功能模式,太阳和地球之间的相互功能模式不是作为主观的想象性的存在,而是一种作为客观的逻辑性的存在。文学理论对于文学与社会的关系的解释所遵循的也正是这样的一种功能逻辑模式。如果在这里也区分出外部功能模式和内部功能模式的话,那么,显然“公转律”范围的功能模式属于外部功能模式,而“自转律”范围的功能模式则是属于内部功能模式。很明显,在本文论阈内,功能模式的解释仍然是一种逻辑主导的解释,而非价值主导的解释,这一点也许会因为“功能”的字眼而使人们发生误解。价值主导的解释当然也会有自己对对象功能或作用的认知,但它是源自于一种信念或主观目的,而不是源自于逻辑。比如在我国20世纪的不同时期,人们认为“文学是宣传的工具”,“文学从属于政治”,“为人生而艺术”和“为艺术而艺术”等等观念,在当时大都源自于某种信念或主观目的。从功能模式上说,文学当然可以是宣传,但如果称其为宣传的“工具”,就显然是对文学的一种主观利用;同样,文学和政治之间也需要功能模式的阐释,但说文学“从属”于政治,那么,主观信念或目的性就会对正常的功能模式的解释产生扭曲力,逻辑的功能模式就演化为价值的功能模式了。
以上,我们主要探讨了三种文学理论解释的逻辑模式及其各自特征,实际上,文学理论解释的模式不止上述三种,并且,这些模式也根本不是单一地存在于文学理论的解释现象之中的。现实地看,文学理论解释模式或形态更多地是上述诸种模式或形态的综合性存在。随着人们思维的复杂化、细密化和全面化,单一的解释模式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了。董学文、张永刚在其著作《文学原理》中分析环境与人物的关系时说:“环境对人物活动及其性格的形成发展起决定作用,但是人物性格一旦形成,便会对环境施加改造影响,使之按照顺己意愿发展。”③这里就既有时间模式——从最初人物被环境支配到人物性格形成再到人物支配环境;又有功能模式——环境与人物的相互作用;同时也隐含着因果模式——环境支配人物表明环境是人物之因,而人物支配环境则表明人物是环境之因。正是这些逻辑模式的存在决定了文学理论阐释的有效性或可靠性。可以说,逻辑本身的性质决定了逻辑模式的存在是使文学理论解释或推理变得“中立”和客观的重要保证。文学理论解释的价值模式,促成了文学理论的人文性的一面;而文学理论作为“思”的科学性,则主要是在于其解释的逻辑模式的结构与支撑。因此,我们探讨文学理论解释的逻辑模式对于理解文学理论的科学性,并进而建构科学化的文学理论无疑都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今后人们对于这一阐释维度的探索的深入也是可以预期的。
生活经验与标准分歧:相当因果关系
本体论上的因果关系是经验实证意义上的,是把前因与后果当作一种自然界的关联现象来观察,这是认识论的问题,是价值中立的认识。正如有德国学者所主张的,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存在的因果关系概念可以应用到刑法中来,条件的总和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所有条件都具备时结果才会发生,因此所有条件都是同等重要的,都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必不可少的因素[3]132。条件理论也告诉我们,因果关系所承担的功能是有限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结果由哪种行为所引起的问题,至于该结果是否可以归责于行为却是归责理论所承担的工作。主张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采用相当性的学者基本上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必须依社会的经验认知进行具体判断,如果能认定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均足以造成该结果,那么就可以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仔细观察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运用可以发现,在判断因果关系时,所谓相当因果理论严格来说不过是因果关系理论中条件理论的补充,是以条件理论为先决判断而加入的价值分析,如果没有条件理论作为判断的依据,则无论是哪一种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都将面临没有判断客体的窘境[17]128。相当性判断中涉及对主体选择性的价值判断,而既然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定位为价值中立的经验判断,那么应该以条件理论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早期的客观归责论者就曾经指出相当因果理论不是因果关系理论,而是一种归责理论。既然承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就应该承认因果关系的事实判断性质。判断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要确定行为是否要为结果负责,因而是归责的问题。由此而言,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最佳发展途径就是区分因果关系与规范归责,把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重点放在不断完善基于科学知识的判断规则上,目前条件理论的许多修正补充规则把在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因果关系放在归责的范围内解决。可以认为,相当因果理论虽然是对条件说的一种修正、补充,但它并不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实用的归责解决方案。客观归责理论比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更胜任归责的任务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归责理论是不充分的,因为它的作用范围主要局限在排除不寻常的因果过程中的归责。换言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虽然可以剔除不相当的因果流程,但是无法剔除相当的因果流程,相当理论更无法解决那些处于行为人影响范围之外的完全相当的、遥远的因果关系的案例。因为在描述禁止规范时,不可能将次要的风险考虑进去,所以这种本身完全相当的因果流程对于刑法上的归责而言是不重要的[22]。也就是说,虽然相当理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一些案件中它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如果禁止规范对于阻止结果的发生不是有用的工具,那么基于侵害禁止规范而启动刑法对结果加以处罚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对刑法的结果归责而言,相当因果理论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客观归责理论具有存在价值,不是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是多余的”。正如日本刑法学者山中敬一教授所说,新的客观归责论对于只是不完全的、某种程度萌芽的前形态的旧的相当说而言,是彻底的进步。并且这个新的客观归责论不只是局限于处理异常的因果经过,它提供多数的阻却归责或归责的基准。这些基准是全部传统理论工具无法达成的,这些基准是对客观构成要件的适当的限定[23]。相对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以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客观归责理论以不被容许的风险作为判断归责的基础,形成了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三大基本规则,为结果归属于行为的归责过程提供了实体规则体系,这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客观归责理论不仅明确法律的规范评价,而且是作为一个逻辑层次进行分析,并且以规范的保护目的进行整体衡量,以危险的法定容许程度作为具体尺度,较之相当因果关系说,其解决问题的方法更加具体、明确。客观归责论的许多基本规则是根据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件或者虚构的教学案例提炼出来的,多数不是正面判断而是采用排除性法则,而且判断规则之间是存在先后逻辑顺序的,先判断是否制造风险,再看是否实现风险,最后考察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客观归责理论使得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最为人所诟病而且违背罪刑法定主义精神的“相当性”标准的空洞性弊端不再出现于对因果关系的探讨中。客观归责学说从事实联系上的因果关系出发,归结于刑法规范上的评价,因此,客观归责学说的体系不仅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也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恰如其分的定位。虽然学界关于客观归责理论与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之间的关系有着不同的主张,但基本可以承认的是,客观归责理论是以条件理论所确定的引起结果的各种条件为判断的基础,然后结合三大风险规则及其下属的各种具体衍生规则进行规范的价值评价来考察能否将现实发生的结果归责到行为上。学者们大多承认,条件理论所确定的事实基础是客观归责理论发挥作用的前提。客观归责理论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发现,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已经超脱了因果关系理论的单纯事实属性,也在承担证明客观可归责性的任务[24]。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条件说是真正的因果关系理论,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都是实质上、价值评价意义上的归责理论[2]228。
归因与归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功能界分
(一)归因与归责的区分体现了刑法评价的逻辑需要原因问题是一个归因过程,它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存在论范畴。而责任问题是一个归责过程,它是一个评价问题,因而属于价值论的范畴[25]。事实层面的判断具有形式性的特征,是以归因为中心的。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因果关系是对已经发生的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客观关联性的一种事实性质的考察,这就如同诉讼法中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一样,是一个根据自然法则、逻辑经验来分析的问题,是一个在司法活动中被调查的案件事实,它不是一个规范评价的问题[26]。其次,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之后,才能对行为进行规范评价。这也符合犯罪论体系判断的一般规律,即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先类型化判断后非类型化判断,先一般判断后具体判断,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之所以将归因与归责区分开来、分两阶段来判断,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要以方法论为指导,其中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就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将归因与归责区分开来,分不同阶段判断,由此可以克服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的缺陷。其次,归因与归责的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是不同的,因果理论相对单一、平面化,归责理论相对复杂、立体化,归责理论所包含的内容与承载的功能都超过了因果理论。再次,社会分工的快速发展与工业化进程所带来的机械力量的广泛运用,使得现代社会中法益遭受风险侵害、威胁的可能性大大增强,风险社会已经到来。风险的数量与质量的变化都要求刑法的反应更加谨慎、精确,这些都对规范归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归因理论的单纯逻辑判断无法承载筛选风险、分流评价的任务[16]29。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范畴,不能认为二者是等同的或者是重合的。即使不进行客观归责的判断,也能对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我国台湾学者许玉秀教授、日本学者山中敬一、町野朔教授、德国学者Otto都有着类似的主张。许玉秀教授认为,在客观归责理论发展过程中,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因果关系理论,但是其出发点都是将因果关系等同于结果归责,如重要性理论认为筛选出重要的条件作为原因、解决了因果关系理论就可以处理好结果归责,这些理论努力是值得赞许的,但是却抹杀了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的区别[27]。又如日本刑法学者町野朔教授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因果关系不要论”,也就是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排斥因果关系理论[28]。周光权教授也认为,没有客观归责理论,我们仍然可以对于刑法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判断[6]119-124。如果强行赋予因果关系以事实性与规范性,那就是将归因与归责混为一谈,将两小步合并为一大步,是走不好的。我国学者在不明确区分结果原因与结果归责的情况下,将各种规则标准纳入传统因果关系进行价值评价,导致在原有因果关系理论尚未廓清地基的情况下,又进行了归责作业,带来了理论与实践的一系列困局。我国已有学者指出,在一次思维过程中无法完成行为可罚性的判断,应当区分为两个位阶的思维过程,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性的归因判断,它是在因果关系范畴下所进行的一种形式判断,它所做的是为刑法上归责判断提供客观材料。客观归责理论是在行为与结果具备条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于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进行一种实质的、规范的评价,它明确地将结果原因与结果归责加以区别[1]70-86。因果关系判断与客观归责判断二者所属的范畴界线清晰,逻辑先后顺序明显。因果关系是客观归责的逻辑前提,属于“前置程序”,不能误认为二者同属一个体系,一个范畴。某行为后发生某结果是一般的、相当的还是异常的,属于只有在确定了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会产生的归责问题或者构成要件该当性问题。(二)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角色定位在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界分的基础上,应当以更为直观的含义来理解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应当将因果关系回归到其本来所具有的事实性关联的含义,因果关系所要证明的是事实关系的存在。对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如果人们认为有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也就是默认存在这样一个前提:这两个事实是前后发生的,也就是所谓的先行事实和后行事实。因果关系的探索即是探讨两个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间是否有所联结,也就是先行事实是否就是后行事实的原因,当两个事实被确定为存在的情形下,要认定两者间有因果关系,就必然要借助于某种经验法则。申言之,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是就事论事,就具体个案中发生的事实判断前后关系的存在,而是就类型化的先行事实与后行事实之间,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的经验,能否得出某种叫做“因果关系”的现象的存在。因此,因果关系的判断不是事实真假的判断,而是一种经验法则上的判断。关于个人行为的结果责任,必须按照其特殊的规范标准来决定,这就是客观归责中的核心内容———结果归责。结果归责是以结果原因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进一步检验这一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具体结果是否要归责于行为的评价。通过结果原因与结果归责的区别,不法(Unrecht)的原因也因为价值的介入而从不幸(Unglück)的原因中被分离出来,这个不法的原因才真正是刑法所需要的对于行为的归责判断。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关于因果关系的定位已经很明确,即在客观归责体系中结果引起(Erfolgsverursachung)与结果归责(Erfolgs-zurechnung)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线[3]133。因果关系理论的功能在于描述可能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行为引起某种结果的因果历程,它所阐述的是一种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在这种描述、阐述的过程中不应加进规范评价的分析论证。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有有或无、是或否的回答。然而在结果归责中,则是对于由因果法则所得出的结果原因进行评价判断,这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表达。结果原因与结果归责概念的分离,是客观归责理论形成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该理论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三)客观归责理论是具有实用性的归责理论刑法学科带有很强的应用性,如果不是单纯追求思辨的快乐,提出一项理论应当是在符合逻辑性的前提下具备实用性。在客观归责理论的思考方式中,事实与价值是二元界分的,由此,结果原因与结果归责是完全不能模糊的两个层次。在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过程中,先在事实层面上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再结合相关规范规则进行价值层面的判断,这种内在结构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客观归责理论也因为建立了精致的规则体系而具备了实用性,改善了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具体规则指导而很难讲理的局面。在区分结果原因与结果归责的基础上,该理论采用合法则的条件理论界定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然后通过检验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是否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及其下属的各种规则和排除法则对结果原因作出限定,最终确定该结果能否算作行为的“杰作”,归责到行为主体上,从而该行为也就具有了客观可归责性。客观归责理论是符合刑法需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归责理论。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混淆,抹杀了归因与归责的区分,甚至以归因代替归责,以为完成经验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就实现了刑法上的规范归责,这是将因果性与归责性相等同,难免越俎代庖,造成理论定位的错误。例如,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一种实质上的归责理论,却陷于因果关系的视野中难以突破,是一种自陷囹圄的悲剧[29]。归责判断是不同于归因判断的,我们要对某一事物作出评价,首先必须有评价的对象及其范围,在评价犯罪行为过程中,我们必须从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联系中抽出可以进行不法构成要件评价的对象及其范围,再对这些对象进行价值判断,排除那些虽然具有法律意义但不需要进行归责的情形,最终确定需要归责的情形。
学习借鉴与功能定位: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
(一)我国学者已经关注客观归责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产生于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一些刑法学者近年来对该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专著如许永安的《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吴玉梅的《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张亚军的《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王扬与丁芝华的《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比较有分量的论文有:陈兴良的《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客观归责的体系性地位》(《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周光权的《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刘艳红的《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于改之与吴玉萍的《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陈璇的《论客观归责中危险的判断方法》(《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冯亚东与李侠的《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吕英杰的《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等。我国学者虽然对该理论进行了研究,但是否引入该理论,以及如何与我国现行理论对接,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如何在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基础上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可归责性创设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找出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才是我国刑法学者应当做的。(二)客观归责理论解决了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困惑众所周知,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逻辑性、实用性方面存在不少弊端,如果将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客观归责论引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于理论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相对粗糙,习惯于以哲学因果规律分析刑法现象,根本没有建立独立的、自我的规则标准,既不能有效解决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不能完成归责评价的功能。而客观归责理论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使我们看清了因果关系的本来面貌。为了促使因果关系回归到事实判断的功能定位,克服我国因果关系理论模糊虚幻的弊端,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和理论体系,不断引介客观归责理论,吸纳该理论的具体判断规则,促进我国归责理论的发展。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抓住了现代社会风险日益增多的特征,以理论发展回应社会现实,以不被容许的风险解决归责问题,是法律离不开社会、生活促进法律发展的典型理论模式。它先以条件说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关联,从而建立刑事责任的最低界限,之后再采用规范性、价值评价的标准逐步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最终说明了结果归责于行为的合理性。客观归责理论强调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认定犯罪中的重要意义,相应地,也使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弱化。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刑法客观主义得到倡导的一种表现。我国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一种事实性质的联系,它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它,认识不认识它,因果关系都是一种客观存在。我国传统刑法教科书也主张,应当立足于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全面考察案件的全部事实,来判断已经发生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存在。既不能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引致的结果的认识为依据,也不能由司法人员根据部分事实进行主观推理[30]。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刑法学者对因果关系性质的认识也更加深刻。首先,我们应该按照事实与价值二元界分的视角来理解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些重要范畴。事实与价值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事实与价值存在区别,是二元界分的,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另一方面,价值评价离不开事实,价值评价必须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其次,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因果关系的归因与行为的归责问题。(三)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并不排斥客观归责理论应当指出,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体系与客观归责理论并非水火不容,完全可以把客观归责理论引入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客观归责论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理论,它的判断规则对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也具有适用意义,对构成要件理论发挥机能也起到重要作用。客观归责理论的最大特色是提出了检验实行行为的标准,即对从一种危险的实现和结果的造成中推导出一个制造法所禁止的风险的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概念。这样,行为概念不再是形式上的,而是从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中得到实质的内涵,使客观归责论成为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2]239。如果我们把客观可归责性看作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通过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以及这些原则下属的衍生规则进行整体的考察,就会更有利于犯罪构成体系发挥作用,更利于刑法规范评判机制的运行。我国一些学者在引介客观归责理论的同时,逐渐认识到该理论的优势,进而主张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为客观归责论寻找安身之处。现在的多数观点似乎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有其理论优势,应该学习借鉴,问题是如何使该理论与我国目前的相关理论作衔接。客观归责理论是在大陆法系三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背景下产生和运行的,而我国目前占“主流地位”的传统犯罪论体系仍然是平面式的四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体系,我国四要件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在体系和方法论上存在巨大差异,将客观归责论引入我国理论,可能会带来水土不服的问题。这是学者们担心最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者主张对我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进行改造[31]。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发现客观归责论与犯罪论体系并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引入客观归责论不以改造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为前提。事实上,上述担忧是立足于一元化的犯罪论体系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客观归责理论的移植问题,而没有看到多元化犯罪论体系在许多国家是普遍存在的。如在研究犯罪构成体系相对深入的德国,并非只存在三阶层的体系,也有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四阶层体系,以及不法与责任的二阶层体系,即使在三阶层内部,具体是哪三个阶层也存在分歧。在一个国家里多个犯罪构成体系的时代并存是正常的,不同体系拥有不同的研究学者,各个理论派别相互争论,不断修正观点,最终推动了理论研究的提升。不管人们有没有认识到,我们国家多元犯罪构成体系的时代已经到来,现在已经不是四要件体系一统天下了,我们引入、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并不需要去改造、“完善”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实体规则与逻辑方法: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大于实体意义?
客观归责理论除了带给我们判断归责的实体规则,也许更为重要的是,该理论为我国学者研究刑法提供了研究方法与思维方式的参照。我国有学者指出,尽管我国学界对于是否移植客观归责理论还存在着分歧意见,但是客观归责论适应现代社会进入风险时代的要求,体现了思维方式逐渐系统化、类型化的趋势,对于刑法理论特别是犯罪论的逐步规范化、体系化、实质化将产生重要影响[32]。(一)客观归责理论具有细致的实体判断规则客观归责理论围绕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这一核心概念,立足于法律规范层面,逐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完整、逻辑清楚的理论体系。通常认为,客观归责理论包含下列三个检验基准[33]:(1)行为人是否对于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此强调行为的风险性。降低风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风险,因此不能将结果归责于此行为。此外,容许风险的行为并没有制造风险,所以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容许风险范围内的行为。(2)是否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即不被容许的风险是否导致特定的结果发生。风险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检验三点:风险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是常态关系;行为如果升高了风险,是否应将结果归责于这个行为;风险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在规范的保护目的内。(3)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且应由行为人自我负责。如果行为制造了不被容许的风险,而这一风险也导致某一结果的发生,还要进一步观察,这一风险与结果间的关系,是否是构成要件的效力所掌握的范围。如果是肯定的,那么结果的发生才可归责于风险行为。而其中最主要的概念是自我负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替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由第三者或被害人自己行为介入所发生的结果,先前的行为人不负任何责任。主要处理以下问题: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同意他人的危害[34]。总之,客观归责理论在规范保护目的原则的指导下,形成判断归责的一系列标准与规则,这对于因果关系领域解决一些特殊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方法,如介入型因果关系、假设的因果历程、择一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等[19]276。尽管客观归责理论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基本上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可行的规则体系。早期客观归责理论着重讨论如何排除偶然事件的归责性,如今则把注意力限缩在结果归责上,即法益侵害或是危险的可归责性上。一般认为,一个由人的行为所招致的不法结果(Unrechtserfolg),只有当该行为所制造的结果发生的风险是法所非难,并且这个风险事实上也在具体的结果招致过程中实现时,才能算是客观可归责的[35]。即只有当行为人以法律上受非难的方式制造了一个风险,而这一风险也已实现的情形,这个通过特定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才可以被归责于行为,才有可能算是充足了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明确地区分归因与归责,分两步来限定刑法处罚范围,这与一些因果关系论者的观点有相似之处。有些因果关系论者为了限制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在条件关系判断之后,再以相当性(重要性等)限制理论进行判断。这与客观归责论者在因果关系判断的基础上再进行客观可归责性的考察并不矛盾[36]。客观归责论的这种逻辑思路与英美刑法上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同构性。这种区分阶段、先后内核、先事实后评断的逻辑方法有利于因果关系这一要素在构成要件中得到正确应用,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也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对于审判者正确发挥自由裁量权具有规范引导意义。(二)客观归责理论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客观归责理论并不是一个制度的创新,而是一种思维方式的精细化、精确化。作为一种教义刑法学上的论证体系,客观归责论所产生的方法论价值也许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更有启迪性、开拓性意义。客观归责理论除了其犯罪成立方面的意义之外,在理论建构方面也显示出方法论的意义。客观归责理论以目的理性为基本原则,其从经验论的实证主义到价值论的理性主义的逻辑路径既反映了刑法的规范属性,也展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既保护了值得尊重的法益,也最大限度地规范司法权,保障人权不被刑罚所伤。客观归责论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指针建立的规范体系,既满足保护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也在规范适用解释上照应生活现实[3]260。这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尽量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满足刑罚适用的正当程序要求,符合人们正常法感情的合理期待。因此,客观归责论的精细化、科学化论证是富有启示性的。客观归责理论与因果关系理论的关系的争论,本质上涉及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方法一元论与方法二元论等研究角度和深度的差异。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导致的结论自然就不同。从方法一元论的立场出发就会认为现实中包含着价值关系,法秩序能够从现实生活秩序中直接导出,那么在对事实作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就会得出规范的评价,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就会重合在一起,所以会得出客观归责判断与因果关系判断相互包含或等同的结论;从方法二元论的角度出发就会主张规范是独立于现实之外,和现实毫不相干的体系,现实是无法直接理解的,必须经过概念体系加以转换,那么对应于现实世界的因果关系判断与对应于价值世界的客观归责判断就是相互独立的[29]38。前者针对的是事实判断,而后者针对的是价值判断,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这就是客观归责判断与因果关系判断相互独立说的根据。然而,正如许玉秀教授所言,表面上看方法一元论与方法二元论是截然不同的,但是,二者是可以调和的,二元方法论中所谓价值不能从存在中引申出来,只能从价值中引申出来,是目的层面的方法论,而存在决定价值是手段层面的方法论,方法一元论与方法二元论能够互为辩证地存在[27]123-152。客观归责理论的宗旨,是在结果归责问题上摆脱自然科学、抽象哲学的桎梏,建立刑法学科独特的规范性判断的概念分析工具,在知识论上廓清刑法学科与自然科学、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分野。客观归责论的发展清除了人们对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不正确认识。条件理论只用来解决事实关联问题,不负责解决归责性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明确地将归因与归责问题相区分,它只是在条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试图以笼统的相当性标准筛选归责的前提材料,在借助一般人认识或者行为人认识的过程中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混淆,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因果问题。客观归责理论则明确区分事实性关联与规范性关联,在承认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跨越事实审查的方式,进入规范审查的阶段。正如我国有学者形象地评论到:客观归责理论在承认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条件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就此结束事实性判断,独立地迈入规范性思考阶段,这种从事实到价值的清晰转轨,保持了刑法学专业性思考的特质与尊严[37]。
作者:孙运梁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