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1 18:0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融券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四)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
考虑到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及其效用的有效发挥是以市场预期机制的形成为前提的,没有一个合理和有效的预期机制,做空机制可能对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破坏作用或紊乱作用要形成有效的预期机制,必须从整体上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创新,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此外,由于市场波动与保证金比例呈同方向变化,保证金比率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具有杠杆效应,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控应成为中国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有效手段。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关键词:融资融券;外部环境;信用评级;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融资融券交易是欧美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我国股票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经历了从禁止到准备,再试点,最终于2010年3月30日,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开始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至此,准备多年的融资融券制度正式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
目前,各个国家开展融资融券的资本市场都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采用了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模式,从国际范围来看,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三大类: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美国凭借其完备的信用体系和高效的金融市场,直接通过证券交易公司,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其市场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日本不是通过证券公司,而是通过由银行控股的金融证券公司,间接的向投资者集中授信。台湾地区则实行双轨制,持有许可证的券商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交易,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进行的是业务。中国香港地区香港的股票融资交易沿袭了欧美的市场化模式,具有特定资格的证券经纪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可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交易。
截止到2014年7月,我国共有申银万国等76家券商具有融资融券资格,涉及沪深两市标的证券710家①。我国目前采取允许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模式。从本质上看,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模式偏向于分散市场信用模式。我国金融创新以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动因偏重于社会稳定,对创新需求的感知能力也不如身处其中的微观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滞后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的市场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随着融资融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扩张,也表现出一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只有构建好良好的外部市场氛围,才能更好的发挥融资融券业的积极作用。
首先,要规范信用评级市场,健全证券信用交易相关的法律和监管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工作中采用的标准与国际上仍有差别,加上不同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导致了不一致的评级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所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级别,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和国际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提高自身能力和竞争力。同时,应当走出去,参与到国际评级市场的竞争之中,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太发达,市场化水平不高,信用制度相对不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有消积的影响。因而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与监督监管机制则尤为重要。
其次,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加强投资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投资者而言,则应加强风险控制能力。随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参与其中的投资机构越来越多,相应地,投资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现至关重要。投资机构应当建立起一套内部授权控制体现,完善对风险的定性判断模型,制定科学的授信流程,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核定信用额度和风险限额;建立对投资池的组合管理,定期制定企业投资风险指引,前瞻性地管理投资信用风险,持续性地跟踪评价投资风险,对主题风险进行检查,及时采取相关行动,以降低损失;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对人才队伍的职业素质培养。
再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我国特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信息系统成本、交易规模特征等因素,顺应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设计。国务院201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应该根据资本市场融资融券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1.制定信息披露制度,专人负责
为规范信息披露渠道,最大限度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专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定期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可以在行业网站等媒体相关信息,使得投资者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动态,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从而有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推动购票市场的规范和完善。
2.实行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并重
诸多财务报告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投资者所需要的相关财务信息,因此,应当要求股票发行人在IPO和增发的说明书中,管理层强制披露可能面临的财务困难、偿债风险、经营风险及已经采取了哪些防范措施,并出具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简明性结论意见。同时,披露管理层就已发行和将要发行的短期债务和或有债务问题做专项说明。
3.增加对影响企业经流动性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影响企业经营的流动性,由于偶然性和突发性,其存续时间短,但长期累积会对企业的信用风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影响发行企业短期流动性的重大事项,企业均应予以披露。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和讯网
参考文献:
[1]王克鸽.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
[2]蔡笑.融资融券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D].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10.
[3]顾海峰,孙赞赞.融资融券对中国证券市场运行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
[4]杨德勇,吴琼.融资融券对上海证券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流动性和波动性的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
摘要: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自此,近年来证券市场期盼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有了实质性动向。如果说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进行的股改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话,那么融资融券则是完善我国股市交易制度的关键,其意义不亚于股改。然而,这一积极意义能否得以有效发挥,融资融券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着重分析当前国际证券市场上几种主流的融资融券模式,并进行详细的对比。结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所确立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双轨制”的基础上形成的。
关键词:融资融券模式;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双轨制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务院总理于2008年4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条例的出台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问题得以解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本文试图就融资融券这一新业务的交易、运作模式作更深层次的探讨。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详细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的一条清晰的运作、交易模式,现下就有关于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
1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集中授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种融资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实施全能“市场化”模式的监管风险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集中授信”模式,设立具有不同程度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1.1市场化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并没有组建专门为券商转融通而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任何机构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美国是全球最开放的金融体系,资金来去自由,法制环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云集,资金供给充裕。
1.2集中授信模式
这种模式又分为“单轨制”和“双轨制”,前一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设立了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现有3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占主导),专门负责办理券商申请的转融通业务,其它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权直接办理。如果证券金融公司需要资金支持,它可向别的金融机构提出借贷要求。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形成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一座桥梁。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首先,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客户不可以绕过券商直接向金融公司申请融借资券,证券公司也不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用交易中所需的证券或资金。因此,日本财务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的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如果某个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额已达到了限额,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其提供资券转融通。融资融券总额度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的。当市场过热时,额度会下调;而当市场过于低迷时,额度又会放宽。从而有利于防止市场的大起大落,稳定市场。这种模式的缺点有很突出:非市场化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双轨制”和“单轨制”十分相似,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在实行“双轨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只有一小部分证券公司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
1.3两种交易模式比较
不同融资融券模式,其实质上的区别并不在于交易的流程,而是在于不同的交易模式设计中,隐含的关键性机构不同。
在“市场化”模式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是绝对的枢纽,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控制的责任,同时也获取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最大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中,证券交易经纪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直接从事再融通交易,所有的风险都独立承担。而市场上能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数量极多,整个业务的风险控制由所有证券交易经济公司共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设立证券金融公司进行控制。因此,只有在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的市场上,才能实现“市场化”模式。而在“集中授信”模式中尤其是采用“单轨制”,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成为绝对的枢纽。所有的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再融通实现,证券金融公司掌控了所有再融通交易,即控制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关键性要素。这样,监管者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能控制融资融券的放大倍数,调控市场。证券交易经纪公司掌握客户资源,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模式能够最大程度的控制住风险,但在便于监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2我国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的模式
美国次债危机已经爆发整整一年了,但其杀伤力似乎有增无减,终于演变为世界性金融危机。
有意思的是,在这场危机爆发之始,A股市场如惊弓之鸟一泻千里,但当华尔街乃至整个世界金融业由于危机加深而风雨飘摇之际,我国资本市场却偶有曙光,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一抹亮色。A股于9月18日曾一度下探至1800点附近,但由于国家宣布印花税单向征收,以及央行调底存款准备金及贷款利率等利好因素的刺激,A股展开一波强烈反弹,即便有10月来的全球“股灾”影响,相对而言我们A股市场的跌幅却显得就相当轻微了。
但现在很多投资者担心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究竟会对我国产生多大的影响?首当其冲的证券行业是否有足够的承受风险能力?本月刚刚的融资融券业务对未来证券行业又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很显然,要回答这些问题,不是几句话能讲得清楚的。至少,在金融行业分析师梁静看来,这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做篇高质量的专业论文了。梁静谈到,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及监管防范措施来看,我国金融系统在世界金融联系中更有其特殊的独立性,并不具有大规模爆发风险的可能,至于金融危机似乎就更谈不上了。在谈到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状况时,梁静认为,我国证券行业主业仍在经纪业务,即便未来创新业务适时推出,其竞争格局也基本稳定,目前优势券商资本相对充足,因此他对行业安全应该是很有信心的。
此外,梁静还建议我们投资者应当重点关注证券行业内的积极变化,如他在8月行业研究报告中指出的“关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扩大”,以及未来将付诸实施的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影响。这是行业以往不曾遇到的情况,同时梁静表示,这也是他对行业的一些新思考。“9.19”反弹中,如行业龙头的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辽宁成大等均有超过50%的涨幅,这也印证了梁静对上述情况的乐观。
我们知道,从今年证券行业的表现来看,行业业绩下滑已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在近期一系列的“利好”出台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其发展趋势呢?券商股大起大落的背后说明了什么?
债券业务成为9月行业中唯一亮点
综合分析后,梁静表示,目前为止证券行业中只有债券发行是个亮点。而券商的经纪业务在持续不断的下滑后,由于政策组合拳的推动而使得交易额短期走高。暂时缓解了大家对行业进一步下滑的担忧。
从刚过去的9月份情况来看,9月份股票基金成交额11,812亿元,环比下降2.3%、同比下降74.9%。日均股票基金成交额622亿元、环比上升8%,同比下降73.5%。权证成交额4644亿元,环比增加34.4%,同比下降44.9%。当月股票基金权证总成交额16,456亿元,同比下降70.3%,环比上升5.9%;日均866亿元,环比上升17%,同比下降68.7%。
再分析印花税单边征对行业影响。以9月19日为界,9月前13个交易日日均股票基金成交额仅429亿元,较上月减少25.5%;但后6个交易日日均则迅速上升到1038亿元,是前者的2.4倍。权证交易额也由日均147亿元迅速放大到455亿元。梁静预计,若第四季度维持这一交易水平,则全年日均股票基金成交额将达1162亿元,但他认为佣金收入同比将降低39%。
除了上述情况外,梁静认为9月月度换手率明显提升是应该引起大家特别注意的现象。有数据显示,9月份全月换手率22.4%、年化换手率为2.69倍,日均换手率1.18%,分别较上月增加17.1%与29.4%。
在谈到券商承销业务时,梁静表示9月新股发行同样令人失望,但与此前观点相同,他对企业债发行创出新高这一现象表示出积极关注。市场大幅下跌使得2007年以来发行的新股已经有51%跌破了发行价,这也迫使管理层明显放缓了发行节奏,中国建筑、光大证券等大盘股也批而不发,目前已过会仍待发的项目达到34家。9月份仅有华昌化工、川润股份、水晶光电等3家小盘股完成IPO,筹资金额仅10.05亿元;且无增发与配股项目,公开发行额环比下降90%;同比来看而由于去年同期基数较高,降幅达到99.3%。而企业债券发行依旧保持强劲势头。企业债发行继7月份后,又迎来一个,发行额创出今年以来的新高。9月份有13家公司发行企业债524亿元、同比增长145%;其中网通、铁道、沪建债的发行规模分别达到200亿元、60亿元和50亿元。另外,有江铜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68亿元、万科发行公司债59亿元。由此,企业债券合计发行651亿元,同比增长136%、环比增长198%。
第三季度或为年内业绩低点
很显然,券商在第三季度的表现很令市场感到失望。梁静认为,第三季度或许是年内业绩最底点。
经纪业务:第三季度环比下降38%,第三季度成交额大幅萎缩。股票基金权证交易额5.94 万亿元、日均94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64.1%和62.9%,环比分别下降37.9%和39.8%。股票基金交易额4.76万亿、日均75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65.1%和64.0%、环比分别下降36.6%和38.6%。权证交易占比19.8%,低于第二季度的21.4%、但仍高于上半年的17.6%,这一因素也将推动佣金率继续走低。
再看交易额变化情况。前三季,股票基金权证交易额26.93万亿元、日均147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9.2%和39.5%;股票基金交易额22.05亿元、日均120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1.7%和42.0%,这一交易水平也较2007年全年低37.8%。
承销业务:股票与债券发行此涨彼落,股票发行规模急剧萎缩。第三季度,股票公开发行额258亿元,环比下降48%、同比下降88.4%。其中IPO为131亿元,同比大幅减少92.5%,环比下降63.7%。前三季度,完成股票公开发行1573亿元,同比下降54.8%。其中,IPO同比下滑31%,但再融资增长8%。市场指数快速下跌使得发行节奏放缓、发行规模也相应缩水直接推动了股票承销业务量的急剧萎缩。
债券承销快速增长并呈井喷态势。第三季度,企业债券发行额达到1283亿元,同比增长172.5%、环比增长111.4%,为2007年来最高峰。除传统的企业债、可转债加速发行外,公司债的发行亦取得较大突破,三季度共发行9只公司债,金额172亿元、同比增长330%,发行规模占企业债券发行总额的13%。前三季度,企业债券发行家数为73家,发行额2575亿元、同比增长161%,较同期股票公开发行规模高63.7%。
前三季度,中信证券在股票公开发行以及债券发行市场份额分别为22.57%以及26.91%,稳居市场第一,并同排名第二的中金公司保持较大差距。发行市场依旧保持较高集中度,股票与债券发行市场前5名集中度分别达64.71%与65.75%。
创新业务将稳步推进 传统业务竞争格局将重塑
创新业务一直以来被众多投资者寄予厚望。梁静相信,作为规范行业发展的必要步骤,中国证监会陆续《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公开征求意见,对经纪、承销保荐以及变更业务范围等进行明确规范,他认为这些法规、尤其是对经纪人、保荐业务的规定,将从根本上改变相关业务的盈利模式和竞争格局、影响将积极而深远。同时,由于资产管理、直接投资、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也在稳步推进中,股指期货推出的预期亦逐步明朗,创新业务的发展即将进入全面铺开的阶段,梁静相信这会给行业带来更为广泛、深远的影响。
政策难改下滑预期 关注融资融券的长期影响
尽管市场对新业务的推出报有乐观态度,但梁静在对证券行业的评估上,并没有对券商股业绩做出更改,他认为诸多政策利好对中长期影响是很有限的。
如前所述,在印花税单边征收、大股东增持等举措助推下,短期内市场指数快速走高、交易额也成倍放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行业的业绩预期会因此而有所改观?梁静认为,市场指数的企稳和交易额的回升将有助于稳定第四季度的业绩预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业绩的继续滑落。但是,经过分析后他认为,在决定市场走向的宏观因素未有根本好转和大小非问题未根本解决的背景下,印花税单边征收等政策组合拳难以改变市场的中长期趋势,其影响也只能是暂时性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以2008年4月份调整印花税为例,尽管调整后1个月内交易额增幅达65%,但1个月以后重归正常。退一步来看,按照梁静对印花税下调的测算,乐观而言,2008年的日均交易额将达到1162亿元、仅较他所预期的高1.04%。他判断,即便是印花税下调效应能够继续维持到2009年,明年经纪业务交易额也将至少有10%左右的下滑。
基于以上判断,梁静认为,印花税下调等并不能改变他对行业的业绩预期,所以他目前仍然维持对2008年行业业绩的关键假设,即: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额1150亿元、股票承销额2500 亿元、债券承销额3100亿元、市场点位在2500点。不仅如此,他对2009年经纪业务表现、乃至行业业绩仍难以乐观。
再看融资融券业务的行业影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0月5日在京表示,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将于近期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近期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审批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这标志着传闻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即将正式开闸。对此梁静认为,相比于印花税而言,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创新业务虽然在短期内的实质性影响有限,但他相信这将对行业的长期影响更为积极而深远。
首先,试点券商数量有限。《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的要求包括:经纪业务经营年限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在12 亿元以上;第三方存管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等7大条件。基于对创新业务稳步推进的政策预期,梁静一直认为,首批最多有3-5家左右的证券公司试点。而净资本、分类情况以及经纪业务实力等都将成为决定首批试点归属的关键因素,上市券商中,他认为居于行业前列的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A类以上券商入选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试点期间融资融券的规模将有限。梁静假设2008年末能够正式开始试点,首批试点为净资本居前5位的券商、他们可以50%的净资本投入;2010年开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如表6);2011年完全放开。则2009-2010年券商可投入的资本规模分别为600亿元、1350亿元和3000亿元。考虑到交易增量佣金收入以及利差收入,2009年-2011年,整个行业融资融券相关收入分别为64亿元、134亿元和219亿元,对净收入的贡献度分别为3%、6%和8%,影响还十分有限。
最后,从单个券商来看,在考虑增量手续费收入的基础上,梁静判断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的增量收入均超过10亿元,对EPS的影响分别为0.15 元和0.10元,业绩贡献较为明显;其他券商的影响则不甚明显。
短期已反应利好预期 维持行业中性评级
在印花税下调等政策组合拳打出之后,大盘短期内最高反弹27.3%,而作为政策推出和市场反弹的最大受益者,券商股成为领涨板块,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涨幅分别为60.6%和62.9%,远远超越大盘同期涨幅。
关键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适当性规则 金融立法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10-02
去年股指期货合约在我国上市,距离1995年我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被宣告夭折已经过去了整整十五年,在这十五年里,金融领域发生了波及范围广、破坏力巨大的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这两次危机不仅使无数投资者损失惨重,也让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受到了负面影响。尤其是次贷危机导致的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不仅引发了香港各界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大讨论,也令我国决策部门审慎推出金融衍生工具的决心更加坚定。在股指期货正式挂盘之前,证监会及各自律组织接连了一系列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范,其目的正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地发展。但现阶段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具体实施情况也亟待加强。
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在诸多金融领域开始实施。在信托领域,2006年银监会针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合格投资者”,1] “合格投资者”不仅要满足一定的投资金额和资产要求,还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2]
银监会于2005年颁布并施行的一部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作出了较高要求。除了规定理财顾问在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要根据其所了解到的客户财务状况,对风险的偏好、认知能力以及承受能力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揭示相关风险外,还要向客户阐释产品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在记录保存方面,商业银行也被要求保存进行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3]2006年,银监会施行《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指引》,出现了“认识你的客户”、“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4]等体现适合性原则的规定。同年6月,银监会进一步通知银行出售理财产品应当强调合理性,甚至对产品设计时的适当性也提出了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特点,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5]2008年4月,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6]
2007年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先提出了基金销售适当性的概念,其第3条规定,“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第13条规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风险7]和基金投资人的的风险承受能力8]进行划分。《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这一条的意义在于证监会实际上提出了对于客户适当性的持续关注,这种持续关注可以防止因客户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随时间变化而导致的新的不适当情形产生。
此外,证监会监管下的集合资产管理、创业板、新三板、融资融券业务也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时,需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资金和来源合法性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客户情况推荐相匹配的集合计划。9]2009年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当年6月30日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这一制度进行细化,成为构建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10]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立即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作为《暂行规定》实施的配套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则进一步为证券公司提供了具体的指引。2010年末,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在交易开通、持续管理与服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交易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对会员作出要求11]。这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共同构成了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我国第一套较为系统且层次分明的适当性制度,为后来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构筑提供了借鉴。2009年新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将参与试点的新三板市场投资主体基本限定在机构投资者,使尚不具备充足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散户被排除在外。12]正在紧锣密鼓准备推出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将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被要求已经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13]
在期货领域,2010年正式启动的股指期货更加壮大了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实施队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以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与一般的证券交易相比,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保证金制度使得投资者可以运用少量资金博取丰厚收益,但同时也可能使他们瞬间遭受巨额损失;而强制平仓和到期交割的制度更让投资者无时无刻不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另一方面,我国在金融期货领域曾经的惨痛教训令决策者在该领域的创新慎之又慎,因而我国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之前述金融产品更显严格。除了对投资者资金、知识和诚信等方面的要求外,中金所还对仿真交易经验提出了量的要求。14]仿真交易是中国期货市场一项独特的服务创新,对仿真交易的次数提出要求使得衡量投资者对新型产品的交易经验更具可操作性。另外,这些规定还将投资者区分为个人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特殊法人投资者,并针对不同投资者的特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体现了投资者分类对适当性制度的作用:一方面保护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减轻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调查、评价投资者实际情况的负担。另据报道,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开始研究建立,?xv该制度一旦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将成为期货行业的一项基本制度。
从上文可以发现,我国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新近推出的金融领域规则中。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则,但从我国的立法趋势来看,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将成为金融领域的一种常态规则,逐渐被推行到各类金融产品当中。15]
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适当性制度必须紧跟形势,根据新的实践积累制定规范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国外成熟市场的相关理论,使是这一制度得到整合,让制度先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注释: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
2]同前注第6条.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
4]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指引第16条.
5]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6]何颖.金融交易的适合性原则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10(2).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14条.
8]同上注第20条.
9]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7条.
10]安飞一.我国投资产品与服务销售适合性监管制度完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11]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第2条.
12]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第6条.
13]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6款.
14]中金所要求投资者应当在申请开户前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第5条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15条.
15]罗文辉.证监会将研究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3月1日访问.
摘 要 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随着管理层对混业经营政策的松动,2001年以后,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政策陆续出台,商业银行逐步出现向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交叉融合的动向。我国商业银行投资业务起步晚,发展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发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对策。
关键词 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业务 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同时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形成了挑战。面临来自国内外、金融市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传统银行业不得不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盈利增长点,以提高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多年来,我国一直实行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逐步松动,2001年以后,允许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政策陆续出台,商业银行逐步出现向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交叉融合的动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其他中小型商业银行也大力拓展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向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现状
从政策面看,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法律短时期不会改变,然而,2001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经批准,商业银行可办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除股票发行、经纪业务外,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均纳入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规定’的出台,给金融业在分业框架下业务交叉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我国银行业实行的就是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交叉融合发展的路子,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均设立了投资银行部,把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今后的主要业务拓展领域之一,国内部分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光大、浦发、中兴等银行也都进入了国内证券市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金融脱媒化趋势不可逆转,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企业越来越多的倾向于直接融资,很多大型优质企业对贷款的需求不断降低,传统银行业务利润进一步压缩;同时,这些优质企业对资金管理、价值链管理、资产管理、融资安排等金融服务需求不断上升。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受其规模小、有效资产少、总体信用水平低、风险管理成本高的特点,一定程度抑制了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银行为规避风险,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也较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随之增加。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民间闲散资金对高回报的投资诉求增加,投资理财需求日益强烈,传统存款业务很难满足客户需要,但理财产品总量很小,根据惠誉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第三季末,中国各大银行的理财产品余额为7.7万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存款总量的10%;与此同时,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又分流了部分居民储蓄,银行资金来源受到影响。
面临来自金融市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传统银行业不得不以发展表外业务的方式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同时银行业掀起的金融创新浪潮,也使得传统银行的功能也随之发生改变,从开始的“融资中介”向“服务中介”转型。总体来讲,国内商业银行在投行业务方面已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在拓展投行业方面已取得突破,投资银行业务品种不断丰富,投行业务收入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逐步增加。在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也出现了经营理念的差异、产品同质化严重、金融创新能力有限、投行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投行业务还难以满足客户日趋个性化、多元化的要求,非经济因素给投资银行市场带来的无序竞争问题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消除。
二、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
首先,产业与金融的融合不断加深,资本市场上融资融券、创业板市场、产业基金、风险投资等新的资本模式不断涌现,成为资本市场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如果固守传统业务,就会丧失发展机遇。
其次,资本市场的专业化不断延伸,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金融需求不断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取代银行成为金融系统的核心。无论在零售业务还是在批发业务方面,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争夺着已为数不多的传统银行客户和市场份额。同时全球化又加剧了复杂性,产生了金融服务的外包需求,并推动了金融价值链的裂变。
最后,传统银行业务专业化分工不断加剧,孕育了新的金融服务,传统的银行定位逐步空心化;专业化的分工使银行经营能力不断上升,而业务分化的本质就是战略转型,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既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商业银行本身的内在需求。国内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后,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但与国外先进的商业银行相比,在产品结构和服务水平上仍存在差距,这直接表现在收入结构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收入仍以利息差收入为主,通过发展投资银行等创新业务,优化收入结构,提高非利息收入比重,是商业银行调整收入结构、加快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
三、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对策
(一)增强综合经营能力。未来国内直接融资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规模将迅速扩大,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空间必然遭受挤压,信用中介职能也将随之弱化。同时从长远看来,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最终方向,为了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应把握投行业务全能化带来的机遇,充分利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实力、客户资源、机构网络、对外声誉以及“集成式”服务等优势,积极开展理财、融资、并购、顾问等业务,抢占市场份额,不断增强综合经营竞争能力,走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道路。
(二)发挥集团优势。上下联动,实施品牌化和多元化战略。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刚刚起步,无论在人才、资金、经营手段和策略等方面都还存在不足和短板,通过集中管理,既可以汇集优势资源,上下联动,又可以有效地实行监督和规避风险,同时在市场发展初期,竞争较为混乱,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领先,就需要树立自身特色的品牌,针对不同客户,开发个性化、系统化的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方案。
(三)完善风险管理。吸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制定投行业务风险管理的整体战略,建立全面的投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业务拓展,风险控制先行,通过独立的风险评估,明晰投行业务和产品风险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策略,完善审批机制运用充足的资本和相关的授信来加以护持,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根据业务和市场的变化对战略进行定期风险评估,通过事中、事后的业务检查,有效控制投行业务和产品的风险。
(四)打造专家型团队。投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项目制管理,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团队的水平和努力程度,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业务发展至关重要,有市场竞争力的激励机制是吸引人才和推动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保证。商业银行应加快投行专业人才引进工作,建立有竞争力的管理团队。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结合商业银行实际,实行有别于传统业务部门的薪酬和激励机制,真正实现收入与项目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
(五)加快创新步伐。投行业务的优势就是不断满足客户日益变化的金融需求,客户需求在变化,产品也在变化。只有持续创新,投行业务才有活力。从当前主要的几家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看,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在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拥有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推出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产品,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才有出路,商业银行应在发展发债、并购、上市、理财等传统投行业务基础上,拓展证券化市场,积极开发证券市场结构性产品,营销证券投资基金、QFII投资、社保资金等金融资产的托管业务;探索投贷联动的发展模式,与风险投资合作创建孵化创新型企业的独特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卞希国.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研究.硕士论文,新疆财经大学.2007.
[2]文娟.我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研究.硕士论文,合肥工业大学.2007.
1.港口经济与港口金融的关系
港口金融与港口经济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经济范畴,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1.1港口经济决定港口金融
港口经济的产生源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无论港口金融发展多快、规模多大,其根本是为港口经济服务,港口经济创造的价值以及实现的价值增值是港口金融发展的基础和源泉,其发展速度和健康程度直接关系港口金融的未来。没有港口经济,则港口金融将无从谈起,即港口经济是第一性的,港口金融是第二性的。根据表1我国港口城市经济与金融的发展状况,可以直观的看出,每个港口都有自己的主导产业,从而形成了服务于主导产业的港口金融。
1.2港口经济的发展需要港口金融的支撑
这首先是由港口经济的资金需求特点和外向型特征决定。港口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船舶制造、航运管理与交易等各方面均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而港口金融中的融资服务能为港口相关产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港口金融中的各种避险工具和保险品种能使港口经济企业合理地规避港口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巨大风险。同时,货物贸易的背后实际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过程。因此,港口经济与金融与生俱来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金融服务业对港口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港口金融已经渗透到港口经济的各个环节,港口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快速发展,离不开港口金融的支持,港口金融通过对资本生产率产生影响,进而对港口经济增长产生作用;通过对金融系统的转化效率产生影响,进而对港口经济增长产生作用,落后的港口金融会成为快速发展的港口经济的障碍。港口金融随着港口经济的持续发展,其相关率不断提高,对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开始发挥促进作用,尤其是在经济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港口金融的反作用力逐渐增强,不仅仅被动的服务于港口经济的发展,而且开始发挥主动引导的作用,港口金融上层建筑通过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丰富的金融资产,集聚引导资金投向,逐步加强对经济的渗透力,加速港口经济增长速度,改善经济活动能力,推动港口经济的发展。通过表2,我国几大港口的金融与经济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金融在推动港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3国际港口发展的金融支持规律
纵观世界著名国际航运中心,无论是以腹地型为主的纽约国际航运中心,还是以中转型为主的新加坡和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以及以提供交易市场和航运服务为主的伦敦国际航运中心,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同时也是国际金融中心。以港口经济中的航运业为例,航运业作为一个技术与资本都高度密集的产业,所需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较长,而且航运产业风险性高,其发展与各国的金融资本支持是密不可分的。透过表2航运中的船舶融资数据我们可以明确看到金融对港口及相关产业的重要性。
2.连云港港口金融支持港口经济的现状
2.1连云港港口金融支持港口经济优势分析
2.1.1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总理视察连云港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连云港发展的号召中一致强调,在发展连云港港口经济中,金融部门应审时度势,积极应对,为港口经济乃至全市经济的大发展提供融资及相关金融服务。连云港市政府先后颁布《2008年金融业支持连云港市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力争通过区域金融经济的纵深发展推动港口经济不断发展。
2.1.2融资渠道渐趋多样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面,连云港港口股份公司已经成功上市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7.2亿元;连云港港口集团2007年通过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一年期短期融资融券10亿元,有效解决了港口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来,港口集团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集团化的企业金融运作,地产运作以及存量资产的运作,为港口建设及港口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1.3易于承受来自高级层金融中心的特殊影响力与辐射力。国际金融中心上海,金融资源层次高且丰富,拥有百余个国家级科研机构,100多所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拥有10万科研人员,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97人,中国工程院院士69人,人才规模大且以复合型金融人才为主;上海金融资源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都与社会经济发展保持高度的相适性,具有很强的金融辐射功能,其中高、中、初档次合理分布的金融资源能够很好的满足连云港港口金融发展的需求。但是,总体看来,连云港港口金融仍然相当薄弱,金融总量小,相对于资金需求量而言,连云港金融业可提供的资金供给不足,尚不能很好的支撑迅速发展的港口经济;处于发展传统业务层面,产品创新不足;金融机构仍然游离于港口经济之外,经济金融适配度比较低,未能与港口经济充分对接,没有形成金融业和港口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结合表8所示的金融服务港口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分析,连云港港口金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2连云港港口金融支持港口经济劣势分析
2.2.1金融集聚力与港口经济发展离心力凸显。连云港金融机构的集聚度、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金融工具的种类与沿海经济发展的离心力凸显。首先,金融机构缺失,金融密集度低。目前连云港市有银行类金融机构16家,保险机构24家,证券营业机构3家,其中股份制银行仅有交通银行一家(浦发银行正在筹划分行),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金融业态势发展不足,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10%,占地区产出总值的4%。其次,县区金融配套服务不到位,金融机构萎缩,分散在各条产业链、各个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困难重重,金融支持力度不够。再次,金融资产总量偏小,尤其是资本市场规模偏小,上市公司4家,融资规模仅为18亿元,无论是从数量、质量、直接筹资还是证券交易量角度而言,都难以满足港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最后,未形成以港口经济为龙头的金融结构布局,连云港港口金融资源布局具有错位特征。金融机构具体分布情况如表9所示:连云港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和资源相对集中在新浦市区,而大力发展的港口经济主要集中于连云区,这使得连云港港口金融资源配置具有很大的区域不平衡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港口经济的发展。总之,滞后的金融业,无法有效满足处于打基础、积后劲、待起飞发展阶段的连云港港口经济。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但是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也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发起人会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垄断证券化操作的信息,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也可能会借用其与发起人的关联关系进行“投资者”误导的宣传行为。可以说有经济行为的地方就会存在不正当竞争,我们必须防止这些不法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融资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稳定金融市场。
市场最本质的东西在于竞争,市场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在金融市场中竞争法则也毫无例外的适用。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年来在我国掀起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是从倚重企业信用进行的融资方式向以项目资产为基础进行的融资。它不仅给发起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那些无法借助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而又拥有优质债券资产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血液,也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高质量、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任何市场的发展都离不开竞争,资产证券化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之间存在着竞争,而利益的驱动性决定了必然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而在证券化自身的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存在
在证券化的一般操作过程中,发起人为了维持证券化操作的连贯性,一般都会制订一套证券化方案,然后在发起人的主导下将资产证券化一步步向前推进。因此,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可能因为权利的过分集中而产生。下面就根据我国已经进行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化试点来分析证券化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当银行作为证券化发起人情况下存在的问题
银行因为其在金融市场的地位,拥有大量的可证券化的应收账债权,如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企业的抵押贷款债权、信用卡应收账款债权等。可以说因为银行在市场准人方面的优势,导致了它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它不仅仅是最了解这些拟将证券化的债权信息而将它们筛选重组归人资产池的人,它们还是将这些资产销售于spv的债权转让人,另外他们还可能是证券化的服务商,担任着向投资者出售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安排人,并承担向债务人收取应收款的义务。银行在证券化操作中一手遮天的地位,是否可能会使银行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而欺瞒投资者并排挤其他融资市场的竞争者?
首先,由于银行进行证券化操作的这类债权都是在银行已经存续了一段时间,银行对它们的违约记录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得最深,并能够对这些债权是否能在为了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有着较为准确的把握,中介机构对这些资产的评估也多是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进行的。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对资产的评估是在发起人组建资产池的时候就进行了,以后在spv购买资产池里的资产时都是根据这个评估来定价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如果银行在这些信息上存在猫腻,就可能误导投资者对这些资产真实情况地把握。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操作要求“真实销售”,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后就将这些资产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spv对发起人就不存在追索权,以实现“风险隔离”。发起人是否会在这个阶段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隐瞒资产的真实信息,再利用“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 原则来推卸责任,就很难说了。其次,虽然现在在央行主导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投资这些债券的投资者被限于只能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存在银行向投资者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但是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角度看,仅仅将证券化的发行和交易市场限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不利于这些债券的流动。扩大投资者范围,统一债券市场势在必行。如果在统一的债券市场从事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就可能出现“银行向存款人提出不公正的债券购买建议,银行也可能利用他掌握的信贷权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购买自己承销的债券或可能发放不谨慎的贷款,以促使企业购买银行承销的债券”。这能否被看做是一种附条件的交易行为,银行利用了其在融资市场的优势地位,强迫这些急需资本的企业或个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从而造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再次,由银行承销这些债券,常常会使一些投资者认为这些资产支持证券与银行存在着某种密切的联系,而无法实现证券化资产与银行资产的风险隔离,当资产支持证券权益偿付发生困难时,银行会不会迫于道德压力,为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而代为偿付,这些不正当的隐性担保也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使投资者在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发生错误理解,进而在危险发生后又不能向发起人行使追索权。
(二)证监会主导的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以中金公司为计划管理人的联通计划看,这不能说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它成功的更大意义在于,“它的发行和交易打破了国内企业债券融资市场的部门垄断,使企业债券的发行不再成为国家发改委或人民银行垄断的市场”。首先,联通网络租赁费收益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资产。
联通计划的网络租赁费收入,是联通运营实体向联通新时空公司支付的、使用后者cdma网络的租赁费用,虽然二者都是独立的公司实体,但他们都是联通集团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公司,这使得这种债权收益看起来像是一个人左手交到右手的东西。传统的证券化项目需要判断证券化资产本身的资质,在联通计划下,投资者更关注的是联通集团的企业信用本身,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实际意义上说依赖的仍然是联通集团作为企业整体本身的信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于那些真正依靠部分资产来发行资产支挣证券的融资企业来说,他们和联通新时空公司不在一个竞争平台上,它们的担保基础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对它们的投资风险的判断也就不同,这种利用隐性的优势地位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其次,传统的证券化项目一般会使用spv作为买人资产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而联通计划采用的是集合计划的形式,它没有工商执照、也没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它是依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专向客户理财”形式,代表联通计划从联通新时空买人租赁费收入的是作为管理人的中金公司,联通计划并没有从法律上拥有这些资产的依据。这种缺乏独立性的“实体”影响了传统证券化项目所依赖的有限责任和破产隔离这样的核心原则,也会使投资者误认为证券公司是买人资产的spv,而在资产发生风险不能偿付投资人证券权益时,投资人根据破产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可能存在的隐性担保反而导致了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在融资市场上形成了相对于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地位。再次,对于证券公司作为这种资产支持汪券的主要构建者,要防止它利用自己在证券市场的中介地位,对投资于它操作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进行变相的融资融券。
二、问题的解决方法
融资模式的多样化表明了金融市场也是一个竞争的市场,从整个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只有维护了公平的竞争秩序,才可能促进资本的正确高效的流动。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就是要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根据各种融资模式的不同来制定相应的监管要求。由于资产证券化讲究经济效益、力求减少融资成本,所以对于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我们在不放松监管的基本要求下,也要根据它本身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
(~)明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铁的规则,资产证券化操作也不例外。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证券化试点工作一开始就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其主要侧重的是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角度来保证在证券发行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而在实际操作中发起人才是掌握信息的第一人,从发起人开始组建资产池起,他就已经掌握了所有资料,对资产的评估也是根据发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的,而且一般为了减少证券化的操作成本大多数证券化的服务商都是由发起人担任的,所以说发起人是最全面掌握证券化操作信息的人,而仅仅让spv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是不切实际的,spv是根据其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因为发起人在组建资产池的时候一般就会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而spv出于节约成本及加快证券化操作速度,都会再聘请这个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所以,我们需要从一开始就抓牢信息披露原则对发起人要求的义务,从而阻止发起人利用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规则来逃避责任而进行不正当的竞争,例如,隐瞒有关资产的真实数据,或与其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串谋对资产进行不合理的评估以欺骗spv和投资人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对发起人有关资产的信息披露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杜绝发起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损害投资人利益。
但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对发起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不能完全照搬证券法对其他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标准,一般的证券监管奉行的是“完全信息披露主义”,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具有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这是出于一般证券法意义上的股票或债券都是以企业的整体信用为担保来进行融资的。但是鉴于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以企业的整体信用作担保来进行融资,它更侧重于资产的组成状况、资产的质量、债务人违约和履约的情况等,如果将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标准适用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身上,一方面可能使发起人不得不公开与证券化资产无关的自身一系列情况@,徒增证券化的成本;另一方面可能使投资者无法准确透彻地了解资产的真实状况。所以资产证券化操作就应该寻求一般证券监管要求下的相关豁免,例如将发起人银行的披露重点放在有关银行资产状况和风险的考察,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记载和公布,来方便银行的证券化操作。
(二)发起人与spv的破产隔离
【关键词】 农业上市公司; 獐子岛;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体系
【中图分类号】 F2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4-0013-05
自2016年5月4日起,獐子岛股票(002069)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变更为“*ST獐岛”。獐子岛2006年9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创造了中国农业第一个百元股,2007年成为达沃斯“全球成长型公司社区”首批创始会员。从农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综合排名(2008―2010年)来看,獐子岛一直处于领先地位[1],时值今日却被ST,追其根源,与其内部控制缺失直接相关。为此,以风险管理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农业上市公司风险特征并结合獐子岛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现状,揭示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对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制约性,以此提出完善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思路。
一、农业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虽然从2008年起财政部相继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从制度和法规层面全面诠释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内涵、评价及审计相关内容,但农业上市公司因其经营的风险性、行业特性等问题,在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中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经营风险上升。为此有必要对农业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剖析,并结合獐子岛的风险现状,对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农业上市公司的外部风险[2]
1.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如干旱、洪涝、冰雹、森林火灾和重大的生物灾害等。农业上市公司自始至终都面临着无数自然灾害的侵袭,企业应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制度,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为最低。以獐子岛为例,在2014年第三季度,獐子岛因北黄海冷水团事件,使存货遭受巨大损失,公告巨亏8亿元。
2.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随着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调整,国家和地方都加大了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大投入、加大税收优惠及补贴。与此同时,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林业企业的乱砍乱伐现象予以限制;将一些重大的动物疫情疾病防控推向市场,使一些农业上市公司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国家对农业部分行业的税收优惠及补贴对其发展影响较大。以獐子岛为例,从2003年起,依据国家公布的《全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渔业和渔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从传统渔业水产品的粗加工向现代的水产品精加工转变,为此得到了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及海域支持[3]。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近年来,我国粮食、蔬菜和食用油等农产品价格持续走高,农业上市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同时农业企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使部分农业上市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产需脱节,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如销售收入、现金流及利润指标波动较大。由于国家对农业行业的保护,使得部分上市公司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一味追求盲目扩张,使市场竞争力下降。以獐子岛为例,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外部市场需求下降,对水产品出口造成巨大影响,同时受国外进口产品的冲击,形成替代品威胁,市场占有率下降,导致市场竞争的风险加大。
(二)农业上市公司的内部风险[2]
1.经营风险。绝大多数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的产品都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直接相关。食品类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对食品安全质量掉以轻心,就可能导致灭顶之灾,如2008年的三鹿事件和2011年双汇集团事件。为此,国家加大了对该行业商品质量的准入及惩罚力度,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监控成本和经营风险。
2.管理风险。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家族企业逐步发展起来的,管理者的个人品质、知识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风格。组织结构多以一股独大为主,集权色彩浓厚。受农业生产周期的影响,投资多,见效慢,同时农产品的附加值偏低,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增长缓慢,使其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居高不下,由此,管理者的经营偏好和趋利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上市公司的发展[4]。
分析农业上市公司外部及内部风险因素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行业特性,为构建符合农业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獐子岛为例
2012年6月,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沪、深交易所截至2012年4月30日A股上市的2 340家公司年报信息的研究显示,随着我国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日益重视,以及上市公司的积极应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呈逐年提高的态势,但总体在低水平徘徊,2011年内部控制总平均值为31.3[5]。
2012年8月,《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2011):制定、分析与评价》课题组用2011年我国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2 036家公司样本数据,对内部控制五要素进行指数评价,研究得出这些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指数均值为不及格[5]。
截至2015年底,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共有85家,占整个上市公司总数的3.05%。农业上市公司依据2008年的《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继建立了符合目前公司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使农业上市公司增加了在内部控制方面的投入,提高了企业发现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机制[6]。
杨海琴[1]通过实证研究,对2008―2010年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综合评价后得出的结论是: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大部分处于中下层水平,内部控制提升的空间较大。
目前农业上市公司尚未有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内部控制体系,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治理结构的缺陷,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显得先天不足,究其原因主要为,农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绝对优势,一股独大的现象突出,同时农业上市公司产业链两极分化现象突出,而上市公司经营活动涉及整个产业链条,一旦发生风险,波及面广,影响深远,从而导致各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冰火两重天[4]。
农业上市公司的典型代表獐子岛,从业绩和内部控制方面来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獐子岛在2008―2015年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均说明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其他监管要求建立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未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但2014年10月30日的“黑天鹅”事件及2016年5月4日的“*ST獐岛”事件充分说明,獐子岛的内部控制暗藏重大缺陷,内部控制运行无效。下面从COSO的五要素出发,分析獐子岛内部控制现状。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企业实现内部控制的基础,是其他要素能否有效运行的决定性因素,其中治理结构是控制环境的中心,对构建有效的控制环境发挥基础性的作用。2014年獐子岛在它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明确指出,獐子岛建立和完善了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通过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达到或实现各项经营管理目标。但实际执行中治理结构混乱,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利失衡,监督不到位,出现管理层收受贿赂被查处事件。
行为金融学的研究表明:在外界经济环境不稳定、信息不对称、个体能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公司高管的管理哲学、个人的心理特征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司人力资源策略,进而引发经营风险[7]。在2007年及2014年间獐子岛高管人员频繁离职,高管团队缺乏稳定性。同时獐子岛政企不分,一股独大,董事长吴厚刚是獐子岛的核心人物,早在2001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吴厚刚既担任董事长,同时又担任獐子岛镇的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在獐子岛,懂技术懂行业特性、具备胜任能力的人才匮乏,同时考核不规范,退出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公司战略目标、经营目标难以实现,并引发经营风险。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并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是风险评估的基础,企业面临的风险瞬息万变,如果不能及时评估风险,就会导致控制活动的风险不可控,严重情况下会致使经营失败。獐子岛自上市以来,海域面积及底播数量快速上升。从2006年的65.6万亩迅速增加到2013年的338万亩。未经充分研究及论证即大幅度增扩海域面积,存货比重数年高居不下,投资支出大额上升,决策过程有重大风险隐患。由于快速扩张,加速了企业资金短缺,依靠借债维持日常的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了高额的债务成本和财务风险的压力。
獐子岛进行的底播范围非常接近北黄海冷水团活动区,但对此风险没有任何评估与披露;同时獐子岛从浮筏养殖到深海底播,没有做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也没进行深海底播的实验。负责采购的人员因受贿被查处(该团队负责采购虾夷扇贝种苗,而正是这批种苗导致獐子岛巨额亏损),但对此风险獐子岛没有任何评估和披露。
3.控制活动。风险评估为控制活动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识别评估了风险,如果没有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即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也不能发挥作用。獐子岛对于存货实物控制的说法前后不一。《第二期短期融资融券募集说明书》中写明:公司每个月组织一次苗种生长情况的调查;而董事长吴厚刚却说“公司每年分别在春天和秋天对公司存货进行调查”。两种不同的说法,说明獐子岛缺乏日常的检测,无法及时有效地监控存货生长情况和数量。在采购环节控制上,自2009年以来,每年的虾夷扇贝苗种底播计划未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履行董事会的审批程序。采购一直由原副总经理吴厚记(吴厚刚的兄弟)负责,未定期轮换,采购来的大量种苗无法逐箱检查,验收时未入库,直接播种,导致账实无法核对,监督缺乏。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过程,其确保信息在企业有效传递及理解。2012年高管吴厚记因被举报有受贿行为而离开公司,同年会计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该事件在当年公司财务报告中并未作任何披露,存货的账面价值也未做任何调整。在2014年10月的黄海“冷水团”事件后,獐子岛并未就此事件向投资者做详细的解释,而是任其发酵,造成投资者内心的极度恐慌[8]。对于渔业企业来说,海域面积变动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当年度内单笔或累计变动海域面积超过上年年末公司拥有海域面积的10%时,需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但獐子岛在年度报告中并未有相关披露,同时对于浅海底播到45米以上深海底播的经营环境事项仅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简单披露,未对相关内部风险进行详细披露及监视,以上说明獐子岛在信息与沟通上存在严重缺陷。
5.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对内部控制要素是否发挥作用的再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说明:公司在獐子岛海域构建了北黄海冷水团检测浅标网,对低层水温变化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提升了海域环境的监控能力。而獐子岛董事长秘书孙福君却说:公司仅能对海域表层温度进行实时监测,通过潜标进行温度监测,电子数据每三个月提取一次,对低层水温完全达不到24小时全天候监测的标准,两种说法两个标准,说明獐子岛在内部监督上存在重大缺陷,既然内部监督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那外部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现状又是如何呢?由于受到特殊行业、环境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只用了三天时间就完成了对獐子岛百万亩海域的监盘,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獐子岛2013年和2014年半年报表都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致使獐子岛内部监督体系形同虚设。
通过对獐子岛内部控制五要素具体现状的分析,看出其在内部控制五要素上都存在重大缺陷,正是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导致獐子岛的内部控制失效、经营失败。那么引起獐子岛内部控制失效的原因又有哪些呢?下面从影响因素探其根源。
三、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分析
(一)内部控制理念滞后
内部控制从公元前3600年以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时期的内部牵制发展到2004年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阶段,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控制理念、控制方法都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农业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停留在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上[4],没有将内部控制的本质理解为是一种制衡、监督和激励的制度安排[9]。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制约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正确处理企业的组织机构和权责分配,从根本上杜绝舞弊的发生。獐子岛的年度报告和融资融券对内部控制的说明和实际内部控制执行状况比较,差距巨大,说明其内部控制只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的要求,内部控制实际运行无效。
(二)战略定位缺乏
战略目标是企业最高层次的目标和内部控制的终极目标,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总蓝图,是实现经营目标的行动指南。农业上市公司虽然在整个上市公司中占比较少,但它独特的战略地位和国家对它的扶持力度,说明农业上市公司战略制定的重要性。从目前农业上市公司战略目标的定位来看,主要关注的是合法合规目标和报告目标。由于缺乏十年甚至更长的战略,所以企业的经营行为短视,导致经营风险的产生。獐子岛虽然打造了同心多元化战略、科技领先战略、纵向一体化战略、品牌战略及五位一体的发展模式[3],但经营过程中盲目扩张,过分依赖短期债务,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显得无能为力,这说明獐子岛的战略管理只是写在纸上的一种管理,没有站在公司战略目标的高度去处理或应对危机,缺乏有效的战略协调机制。
(三)风险防范及应对能力较弱
从农业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风险主要源于外部环境(如经济环境、自然灾害、法律环境等)及内部因素(如公司治理缺陷、内部控制缺陷、经营风险等)的影响。对于外部环境风险,企业无法直接控制,但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内部风险因素,企业可结合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及落实加以防范。通常对于风险的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其次要综合运用多种风险分析方法对风险因素可能性和响应程度进行排序[7]。獐子岛从2006年起海底底播面积逐年增加,对根本不知晓的深海底播这种风险极高的事项没有进行实验、论证就直接实施,导致“黑天鹅”事件发生。同时占总资产比重畸高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一直保持在50%左右,对这部分特殊性能的存货,从种苗的采购、播种、后续监管上獐子岛都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措施而任其在海里自由生长,直到死亡。
(四)内部控制环境不健全
虽然农业上市公司依据现代企业公司治理要求建立了治理结构,但公司董事长和经理两职合二为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家族式管理模式阻碍了公司健康发展,一股独大的现象导致了决策及经营高度集权,风险加大。獐子岛“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股东、治理层、经理层三位一体。獐子岛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成长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内部人控制显然已无法满足企业日益扩大所导致的战略推进、经营风险的防范及企业监管的需要。虽然獐子岛2006年上市时,符合深交所公司治理要求,表面制衡,实质很难形成公司持续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当内部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致时,公司可以发展,但当内部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冲突时,内部人宁愿牺牲公司利益,而保全自己的利益,所以在公司战略发展上采取了一种冒险激进的方式[10],远远偏离投资者所希望的稳健性公司发展战略。在人力资源上,并不是把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正直品格的人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而是任人唯亲。副总经理吴厚记是董事长吴厚刚的兄弟,负责獐子岛的材料采购工作,2012年因举报受贿而离职,2014年獐子岛虾夷扇贝绝收事件,正是吴厚记团队负责的采购事宜。
(五)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不完善
内部控制评价贯穿于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始终,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是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保障。
借鉴陈汉文和池国华[9]的研究成果,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指数来看,风险评估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从行业内部控制整体状况来看,受严厉监管的金融保险业居第一,2013年内部控制指数均值为63.91%;而农林牧渔业排名最后,2013年内部控制指数均值为42.89%。
目前,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年报中披露,一种是单独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年报同时披露,对自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评分均在50%以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持乐观态度,总体自评意见偏高,披露的内容空洞,缺乏实质性的内容[11]。
从2008年起,獐子岛开始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进行披露,主要从评价依据、实施情况、缺陷认定标准、具体缺陷披露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从2012―2015年都未披露相应的内容;对缺陷认定标准2011年、2013年、2015年有定性或定量标准,其他年份都没有;具体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情况从2008―2015年獐子岛均为未披露或不存在重要或重大缺陷,而实际情况是2013―2015年,獐子岛内部控制都存在重大缺陷。
以上分析了影响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内部控制理念滞后、战略定位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弱是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的主要原因。
四、完善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举措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主要是针对生产型企业常见的18种业务内部控制加以规范的。农业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内外部发展环境,亟待设计个性化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通常以战略导向、价值导向和风险导向为切入点设计。战略导向内部控制体系以公司战略为主线,围绕着公司战略目标实现这一中心进行风险防控,并突出控制体系中内部管理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一致。价值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在对企业价值链和价值创造源分析的基础上,将内部控制的价值增值放到战略导向的位置。风险导向内部控制体系是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思想契合到内部控制的实施过程中,从而提高内部控制防御风险的能力,以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12]。综观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结合獐子岛的具体情况,以风险导向为切入点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合理。獐子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产生的原因除了内外部环境因素之外,风险评估缺失是重要影响因素。
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系统,要求董事会和管理者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关键环节,管理层设定的目标要与企业的使命、风险偏好一致。企业应当识别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部事项,区分哪些是风险,哪些是机会,从而使管理层的战略目标不偏离正确的方向。针对以上的分析,完善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以风险导向作为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的切入口,识别及应对风险
农业上市公司因其经营风险和环境的特殊性,应设计针对性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精神,设计符合农业上市公司风险管理目标的内部控制体系。农业上市公司的风险客观存在,具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可将风险按来源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如文中第一部分的阐述),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事项进行风险识别和分析,诊断企业面临怎样的风险,哪些是重大风险,从而制定重大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将风险管理融入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应加强风险的预防性控制即前馈控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根据企业经营风险的特征,构建预警系统,并将风险量化,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同时提高技术和判断,设置预警区间,评价各种风险偏离程度,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和决策层发出警示,以提出应对措施[7]。
(二)在风险导向内部控制体系下,进一步完善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其长远、科学发展
农业上市公司因其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其经营行为短视。农业上市公司股本偏小,流通股偏低,国有股和法人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极易受大股东的操控。加之农业生产周期长、投资大、收效慢、市场风险、自然灾害频发,易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如果企业没有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制度安排,要想长远科学发展是不现实的。为此,企业首先要理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系统得以顺利运行的条件,又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保证。农业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治理结构的制衡失效,管理层道德缺乏。由于利益的诱使,不惜违背经营目标采取短期行为,使制度的执行因为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不应有的弹性,导致内部控制的功能大大削弱。由于治理结构的失衡,违背行业发展规律,缺乏风险预警、识别、评估等手段,导致企业担负沉重的债务成本,为企业长期科学发展埋下隐患。理顺治理结构,应考虑调整董事会结构以弥补内部人控制的缺陷,除了配备具有财经知识的独立董事外,聘请农业专家,以增强决策中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平衡内部人的激进、冒险、盲目扩张的行为。
(三)对农业上市公司单独设计符合其行业特性、极具操作性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从动态的角度看,内部控制可以看作是一个设计、运行、评价的循环体。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都依靠评价的评断,查错补漏,为内部控制良性循环提供保障。
目前农业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普遍出现的情况是:避重就轻,披露的内容空洞、含混,格式五花八门,披露的信息随意性大。为此,有必要依据农业上市公司自身的特点,在内部控制披露上更加明细化、规范化的格式及内容要求。
内部控制评价贯穿于内部控制的始终,良好的评价体系离不开实施的主体。依据其实际情况,在评价主体上可设置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由业务单元对日常业务内控状况进行自评。第二层级由内部独立的评价机构或内部审计进行自我评价,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现状,独立客观地提出评价意见,如出现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发现并予以弥补。第三层级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外部评价,以验证及制约第一层和第二层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有效性[4]。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及披露应主要包括:评价范围、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及防范措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现状及整改情况等。
在内部控制评价中,缺陷认定是内部控制评价中的关键,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农业上市公司应对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诸多事项按缺陷认定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和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标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按照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通过定量和定性方法加以识别和分级。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涉及内部控制的广泛目标,主要从定性方面考虑,如公司高管人员是否有舞弊行为;是否更改过财务报表;新闻媒体是否有负面报道;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结合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将查找内部控制缺陷的范围限定在公司层面、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三方面[13]。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对其内外风险强化预警,在国家法律和内部控制逐步完善的前提下,农业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将日臻完善,因为良好的内部控制向投资者传达着积极可信的信息,也是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断完善的助推器和战略目标实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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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程人才培养应以应用技能操作型为目的,针对地方财经类院校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培养特点,通过分析金融工程专业教育应用性的特征,提出了几点建议,如着重培养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潜在能力和操作技能,加大数理金融建模和数据处理能力的训练。在此基础上,把握好案例分析、实验课的训练和金融工程实验室的建设是提升金融工程人才竞争力的关键,提高专业知识运用和操作能力核心在于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合并实践。
关键词:
金融工程人才;培养制度改革;地方财经类院校
一、引言
金融工程学是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是一门新兴综合叉学科。金融工程一出现,就受到理论界、实务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被称为“金融业中的高科技”,并且正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应用。最早提出金融工程学科概念的学者之一是JohnFinnerty,其在1988年认为,“金融工程包括新型工具与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国际金融工程师学会常务理事JohnF.Mar-shall在1992年对金融工程的研究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新型和创造性有三个层次的涵义:指金融领域中思想的跃进,其创新程度最高;是对已有的观念做重新的理解与运用;是对已有的金融产品和手段进行分解和组合”。目前层出不穷的新金融工具的创造,大多建立在这种组合分解的基础上。英国学者洛伦兹•格立茨(Law-renceGalitz,1998)认为,金融工程是“运用金融工具重新构造现有的金融状况,使之具有所期望的特性(即收益/风险组合特性)”。金融学和金融工程学跟力学和建筑工程学有一定的类比性,力学是规律,而建筑工程学是用力学解决工程的问题,同样,金融学是研究金融学中的现象和本质,是规律性学科,而金融工程是借助于计算机手段、金融模型来解决金融问题,综合性、实践性更强。金融工程学科的涵义,在于综合采用各种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如机械工程用到金属材料与热处理方面的技术,金融工程用到信息处理和人工智能方面的技术),创造出各种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并创造出为设计、开发和实施这些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技术方法。
金融工程的快速发展是与金融创新有关,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对外开放,金融创新发展的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股指期货、ETF期权、国债期货、利率互换、融资融券等创新衍生工具持续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避险和套利工具,但金融工程方面的人才队伍相对缺乏,影响了机构投资者金融创新发展的步伐。目前国内开设金融工程专业和课程的学校比较多,各有特色,随着应用实践型金融人才需求量的增加,对原有的介绍和传授西方金融工程知识体系改革显得非常重要。传统的金融工程课程教学内容相对单一,缺乏实践环节,更为重要的是实际应用方面的教学比较缺乏。大多金融工程教材内容偏重于数学推理,比较抽象,案例分析比较少,结合现实的可操作性更是缺乏,对金融工程战术方法重视不足,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目前地方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金融工程教学很难适应社会对金融工程类人才的需求。一般财经院校在金融工程专业发展上侧重于对理论金融和宏观金融问题,而对微观金融、财务管理等重视不够,财经类院校强调的宏观金融与金融工程的微观实践特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这加大了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难度。金融工程本科生教学与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学改革、课程设置、案例分析、论文写作、能力培养、应用技能、职业素养、就业选择等,本文结合笔者自身近几年在地方财经类大学讲授金融工程专业金融工程课程的经历,结合金融工程专业的特点,从培养应用型金融工程人才的视野,谈一点改革和创新金融工程课程和专业教育方法与手段的体会和思路,同时进行一些心得交流和探讨,侧重金融工程人才的专业能力培养和案例分析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进而提出改革金融工程学生培养模式和提升培养质量的几点建议和看法,以为金融工程教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地方财经类金融工程本科生培养的特点
(一)培养目标应侧重应用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金融工程人才的培养非常关键。日本是一个创新性国家,受到“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战略的高度重视,特别强调实践领域创新人才的培养,强调产学合作。与传统金融学相比,金融工程具有实践性、创造性、数理性和交叉性等独特的学科特点,金融工程人才培养也应当体现这种特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我国金融工程人才的培养不仅侧重前沿性的学术研究,地方性院校更要关注应用型金融工程人才的培养。目前教育部把大学教育分为学术研究性、应用研究性和职业应用技能性,地方财经类院校培养的金融工程人才不同于985和211工程大学培养的学术性金融工程人才,而是以培养应用型技能性人才为主,诸如金融工程产品设计师、期货交易员、基金分析师等。实际上我们知道,专业学术型人才并不是靠培养出来的,而是靠合适的土壤自然发展的,但应用型人才可以通过多种训练来培养,因此,对于地方财经类院校的金融工程本科生培养来讲,选择应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途径可能更为适宜。在培养中,把知识的运用、培养专业技能、胜任金融领域的技术岗位工作作为主要目标,因此学生应掌握金融交易技术操作、金融产品设计与定价、金融市场分析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金融工程专业课程设置应多元化,提升有特色的选修专业课比重金融工程学本科生求学目标不大一致,有的是对金融工程比较感兴趣,有的是为了在金融机构就职,有的是为了将来深造从事金融工程学术研究。因此,金融工程学生培养应因人而异、因材施教,课程设置多元化。根据金融工程实务和理论,在考虑中国特色的基础上,重点设置2-3门专业必修课,包含主要金融工程基础理论和知识,提升数量统计方面的课程比重,加大专业选修课程比重,专业选修课体现了学校培养特色、学生的兴趣意愿及其特长,以满足学生不同的个性需求,为其发展自身爱好及专长提供广阔空间,如将来有从事投资方面的,可以多选修证券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方面的课程,将来从事风险管理的,可以选修风险方面的课程,如此可以提高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操作能力,以锻炼其未来就业的适应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专业基础课程强调的是扎实的经济金融理论知识及数学知识和计算机课程,是培养合格金融工程本科人才的基础,如这方面的选修课包括金融时间序列分析、Matlab、C语言程序设计及数据分析等难度较大的课程,这为金融工程人才打下良好的数理基础,有兴趣的、高素质学生可选择这些课程。金融工程是一门交叉性比较强的学科,在课程体系建设上要兼顾科学性和系统性,地方财经类院校在课程设置、专业建设等方面要处理好金融工程与金融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课程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工程各课程之间的协调性和存在的冲突,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相应知识点不错漏,也不过多重复,特别是要加大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
(三)加强应用型金融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实验教学的力度金融工程实验室是金融工程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和支撑,也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现代化金融工程人才的必要手段和基础手段。金融工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大量的专业训练,需要相应的符合自身特征的金融工程实验室支撑。国内有一批特色的高校金融工程实验室,如“中信清华金融工程实验室”、“国泰安金融实验室”等,这对提升金融工程教学与学科建设水平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金融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可以提供金融计算和建模方面的数据库,这些实验室主要为学生筹建模拟银行、模拟证券交易中心等实验操作平台,通过基本技能模块可以让学生掌握最基本的金融产品操作技术。国家重点高校金融工程专业实验室在风险预测、建模、仿真模拟及决策优化等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相对重点院校,地方财经类院校由于资金比较困难,对实验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金融工程实验教学环节相对比较缺乏,在实验室建设上严重滞后,增强实验教学内容是财经院校推进金融工程教学的重要内容,也符合培养应用型金融工程人才的需求,要为学生创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环境。考虑到诸多地方经济欠发达的院校在金融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上并不尽如人意,条件相对比较差,需要多方筹集资金,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分步骤建设金融工程实验室,加强金融工程实验教学相应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配套建设。可见,地方财经类院校应以实验室为平台,加强和实业界的横向联系,服务社会。实践教学中,在实验室模拟实验是关键,应增加实验课的数量,如数据分析应用软件、期货交易及期权交易等实验课程,使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能在金融实验室中进行外汇行情交易模拟、期货模拟交易等,并进行计量数值分析、仿真模拟等,为创造性地解决各种实际金融工程问题打下基础。
三、金融工程人才培养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应着重培养金融工程人才的潜在能力和素质,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众所周知,金融工程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良好的全方位素质,地方财经类院校金融工程人才的培养更应加强综合素质教育和综合能力,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而应是塑造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学习知识的能力。以往我们对本科生乃至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在授课环节,认为学生只要学好相关知识即可,其实知识是学不完的,现在我们处在一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金融知识更新更快,学校课堂所学习的知识只是一个基础,很难解决学生将来所需的知识,因此,关键是要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和思路,要会举一反三,质疑现有答案,能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可见,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的能力非常关键,会学习是最重要的能力,终身学习可能是金融工程人才将来面临的现实。另一方面,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理性思维及辨别分析能力更是关键之中的关键,对于现有的知识和理论,学生更应该找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学生在众多的观点中要有自己独特的思想和认识,要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辩解是否的能力。可见,培养金融工程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是本科阶段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
(二)加大对金融工程人才数理金融建模和数据处理能力的训练现代金融就是一个金融信息、数据处理加工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培养金融工程人才的整合金融信息的能力,在认识金融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对各种金融信息能力加以识别、处理、整合和加工,剔除冗余信息,得到有效信息和数据,为金融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方案支撑。我们知道,金融工程学的研究方法很多,包括数量计量经济模型分析、预测决策分析、数据处理加工、模拟、应用编程、案例分析等方法,这些方法和工具使得金融工程学具有了科学性和严谨性。对于金融市场的预测,不仅要关注金融数学建模,也要关注投资者的心理行为。正是由于金融工程学涉及复杂的数学建模和数据处理,需要加大对金融工程人才数理建模和数据处理能力的教育,这方面的课程可以加强,或通过专题讲座,或聘请校外在这方面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授课,充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促使学生数据处理能力的提升,进而使金融工程专业学生具有一定的金融分析、数学建模、编程应用和信息处理的能力。
(三)把握好应用金融工程人才的质量关的核心是提升其案例分析和产品设计以及操作能力案例分析和金融产品设计是金融工程人才培养环节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可以说应用型金融工程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实际上是看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产品设计的创新能力,以及相关实务的操作能力,案例分析和产品设计体现了对金融工程专业理论应用的认识能力和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价值,产品设计是否符合市场的需求验证了产品设计是否成功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这方面导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可给学生配备专业导师,具体个别指导。要提高学生金融工程产品设计的质量,关键是要选好产品素材,是何种结构性产品,固定收益类或权益类,一般来说,导师理论视野相对比较开阔,对国内金融产品发展动态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在与学生交流过程中,可以为其明确选题方向,同时在设计思想、定价方法等方面引导学生,这样可以提升其学习能力,锻炼其多元化的思维能力。另外,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一种可能性是来自专业导师的课题,一种是来自导师的交流和学术思想启发,也有是来自多方交流而产生的火花,当然这需要专业导师在平时多与学生交流,多做一些研究,参加相关方面的训练,有利于学生顺利成长。学校和学院可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出台相应激励政策,特别是在高年级阶段,学校可让学生独立选题,然后汇总,在其中优选一些课题进行资助,即“金融工程论文案例设计卓越优先项目”,也可与毕业论文挂钩,挖掘具有应用技术潜力的金融工程人才。当然,学生在学习期间,可有一些高标准严要求,例如参加校内外专题研讨会、鼓励学生进行专题调查等,鼓励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积极参与“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模拟炒股炒汇大赛”、“金融案例大赛”、“模拟期货交易大赛”等与金融工程专业密切相关的科技竞赛活动,从多角度来提升应用技术能力,以促使学生案例设计和毕业论文质量的提升。可见,完善以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应用型金融工程人才评价培养机制,以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金融工程人才培养体系是推动地方财经类院校金融工程金融学院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的关键。案例教学中,可采用情境教学法,教师给定案例情境,让学生模拟股票投资、期权期货交易等,从而使学生把知识运用到于实践中,可邀请校外金融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笔者在地方财经类院校金融工程专业讲授金融工程课程时,对金融工程专业班的学生进行了股指期货模拟大赛,给予学生500万初始投资,在一个月时间里进行实时行情模拟操作,结果在53位参加者里,最终资产在500万以上的有23位,最高的为582.769万元,收益率为16.55%,而亏损的高达30位学生,最高的亏损率72.83%。我们让参赛的各位同学在模拟操作后写一个报告,由3位老师打分平均得到报告分,再根据模拟收益率换算成操作成绩,按照报告60%和操作成绩40%权重平均,得到每个学生的综合评分,只有一个同学在90分以上,85分以上的也只有5个。可见,学生的理论与实践与我们的预期有一定的差距,实践操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升,这样的模拟大赛应该多举办,才能教学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另一方面,应发挥专业导师和授课老师的引导作用,我们知道,人才成长更主要的并不是其所学的知识,而是取决于专业素质和品德修养。因此,老师不仅要引导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应用技能培养,也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学风,培养学生具有开拓进取、团结协作的精神和金融诚信。可见,由于专业导师与学生接触较多,不仅传授专业知识,也要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到言传身教,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品质,影响、启发和勉励学生在道德和专业技能方面都得到提升。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是,金融工程人才应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在人际交往方面具有亲和力,善于同客户、监管部门交往,因此培养学生的人际协调与合作能力也非常关键,这需要专业导师的言传身教,亦师亦友。
(四)提高金融工程学生的专业知识运用能力核心在于加强与实践部门的联合,促使产学研一体化金融工程学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是指其对金融市场敏锐的观察能力、系统的分析能力、较强的操作能力和领悟能力等,可见对于金融工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其关键是要培养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定价,可鼓励学生多到银行业务部门实习,以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技能。当然,在课堂教育方面,应采取开放式办学模式,灵活调整课程设置,聘请金融界专家开设专题讲座,或部分应用课程让金融行业内专家授课,注重务实创新,密切结合前沿理论和金融实务,既开阔了学生视野,也增强了其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知识结构和思想处于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前沿。也可要求金融工程专业学生围绕金融工程热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如理财产品的问卷调查,并结合毕业论文选题和案例设计进行专题考察和调研,参加相关专题会议。可见,在金融工程人才培养改革中,应强调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做到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金融工程人才,加强学生的实践环节,根据学生兴趣和职业生涯要求到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调研和实习,并交流相关社会实践体会,如喜欢权益投资职业的学生可到基金公司实习,喜欢做信贷的学生可到银行部门实习。由于高校老师相对封闭,对金融机构缺乏了解,使得高校教师不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教师教学与金融实际工作相对脱节,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就业前途。因此,需要一方面聘请金融部门的相关人士担任“实践导师”,另一方面也可鼓励老师与金融机构的联合课题研究,也可建立实习基地等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强化校外金融工程培训,在应用型金融工程人才培养中,校外金融工程培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加强校外金融工程实习基地建设,应以金融机构为依托,尽可能地与各类金融机构及企业联合,建立企业、学校“双向互动”的实习基地,多渠道和多路径培养金融工程人才的实践能力。
四、结论
基于金融工程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个性化需求,对金融工程专业学生的教育更多的是创造良好的教学学习氛围环境,促使课程体系改革,加大培养学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而不仅是传授知识,加强案例设计、模拟操作和应用环节的培养,发挥专业导师的引导作用,促使学生到金融部门实习和调研,培养市场导向的应用型金融人才,按照“知识+能力+品德”的目标,探索地方财经类院校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育人模式,从多元化的视野提升金融工程专业人才在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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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纪人;证券公司;法律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证券商是证券市场构成的主体要素之一,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促进证券流转的枢纽功能。各国证券法对“证券商”一词的使用与定义不同。1999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未直接采用证券商这一概念,而规定了证券公司等概念。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类,二者均可从事经纪业务,也就是说,我国的两类证券公司都可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本文暂且将其称为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区别于其他经纪人。
由于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广大投资者很难作出合适的证券投资选择,且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一般投资者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加之作为自然人(以佣金为收入来源的一类证券从业人员)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托于证券公司才能实现其证券经纪的功能,因而,证券公司经纪人便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特点是并不为自己经营证券,而是为了完成委托人(投资者)的最低价购进或以最高价卖出证券的委托,与投资者的关系极为密切。证券经纪人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直接关系到投资风险的承担、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市场秩序的维护等。
二、国外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证券买卖时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又取决于各国相关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而划分开来。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为人,大陆法系则将它规定为行纪人或居间人。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之考察
现代社会,英美文化对各国影响极大,在证券界这种影响更是凸现耀眼,其中尤以美国的证券立法走在世界前列,为各国所效仿。
理论上,英美法认为,经纪人“通常是收取佣金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出卖股票、债券、商品或劳务的人”[1].法律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条第A款第4项把“经纪商”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人,但不包括银行”。该法注释中说明,经纪商“纯粹是代客买卖,担任委托客户之”[2].美国法院将他人买卖了证券,从事了证券业务,收取了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代顾客保管了资金或证券等作为判断经纪商的标准[3].根据英国有关商事法律规定,经纪人是受雇代表他人从事购买或售卖的一种人[4].可见,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人。也就是说,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是投资人的人,证券买卖业务。那么,英美法系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呢?一般意义上的,是由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人(本人)[5].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及人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自成一体,其涉及范围比大陆法系广泛得多。但英国法中的主要是委托,有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很少涉及法定。这是因为英美法中的家庭法律制度及信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大陆法中法定的职能。在英美法中,有关商事都是委托,而且都是有偿的[6].其法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团体成员的内部关系。例如,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人与被人的关系。第二,企业进行交易时形成所谓“企业交易”。企业本身须对其成员自由交易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负责。于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概念,即人不论是以被人名义,还是以人本人名义代被人为法律行为,不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被人,还是间接归属被人,都是。前者就是直接,后者是间接。一位美国法学家曾说:“广义乃是多种法律制度之综合,其所以范围渺无穷尽,自由世界的一切事物无不借此而推进。一个人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出售商品、代表自己接受财产的转让,与他自己亲自进行这些行为具有同样的效力。众所周知,假如没有制度,一切企业都将无法存在。”[7]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是这样呢?弗里德曼说:“任何声称是关系的最终真正及主要主题及目的,都是通过人的行动来构成委托人与外人的直接合同关系。这是的核心。”[8]普通法强调的核心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为了维护这样的确定性质而付出了代价,就是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到漠视,未能取得充分发展。故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广义概念,不仅承认大陆法中的“直接”关系,也承认大陆法中所谓“间接”关系[9],其间接(或隐名)主要指各种行纪关系及商经纪人等在商业活动中与委托人及第三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包括一切非商事性质的不公开人身份的关系[10].理论上,英美法系法建立在等同论的基础上,即认为人的行为等同于本人的行为。没有独立的行纪、居间制度,居间人、行纪人、拍卖人等都处于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义务。经纪人、人、中间人成为同义词。无怪乎,《牛津英汉百科大辞典》将英文“Agent”译为人、经纪人、中间人、掮客等,因此,在广义概念的基础上,英美法系国家将证券公司经纪人定位于人无可非议,完全符合实务。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法律地位的考察
理论上,大陆法系法建立在区别论的基础上,严格区别委任(委托人与人的合同)与授权(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权利),反映在法律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仅指人以被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人,系狭义的概念,学说上称之为直接。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与之应严予区别者,系所谓间接。所谓间接,系指以自己之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人发生,然后依间接人与本人之间关系,而转移于本人之制度。由是可知,间接非属民法上所称之,只可谓为类似之制度而已。关于间接,民法仅于行纪设有特别规定,于其他情形,则依其内部法律关系处理之[11].“证券经纪商系接受客户委托,为他人计算买卖有价证券,收取佣金之许可事业”,“证券经纪商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卖有价证券,乃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记算之交易”,“此所谓以自己名义为之,系指证券经纪商代客于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从事买卖,均以证券经纪商名义为之,而与该相对人订立契约即可。叫2可见,这里的证券公司经纪人不是人。在日本证券
交易制度中,为了贯彻民法典上的狭义制度,将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以证券公司名义为客户买卖证券规定为“佣金”,以区别于民事制度中的“一般”[13],并规定佣金适用《日本商法典》关于行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l5、16条更是明确规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或居间者为证券经纪商,很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行纪人、居间人,而非人,当然,由于英美证券法律制度领导着世界的潮流,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也不免深受其影响,最明显的一例是日本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佣金”人,实质是行纪人,却仍沿用“”人的称谓。
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经纪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一)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论证
确定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同样要从它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入手。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我国理论界说法不一。有观点认为,经纪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关系。有观点认为是证券交易行纪法律关系或证券交易居间法律关系。有观点则认为是信托关系。还有观点认为是经纪法律关系。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和混淆。首先,证券法第137条在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时,条文本身就存在弊病。该条将证券公司经纪人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法律上讲,中介的含义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溯源。如前所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与中介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和中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不同。有人认为中介业务就是接受委托,进行竞价,促成成交,通知委托者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等等[14],这与同为本条规定的业务有何区别呢?如何理解该条中规定的与中介的概念及其关系呢?其次,同为,民法通则与证券法规定有出入。根据证券法第13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客户买卖证券。我国法律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法通则采用狭义的定义,规定“必须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归于被人,则不得称为叫[15].也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以投资者的名义在证交所进行交易,才为。然而,我国证券法第103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经纪人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由此,我国证券法上的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制度不一致。再次,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同实务和合同法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专章规定了行纪和居间制度。这些规定将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为行纪人、居间人,与民法通则的有关概念和规定一致,与证券法的有关内容有区别。如,合同法第4l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从该法草案的原条文”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的规定来看,其中的”商品“包括证券。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经纪人是行纪人。上述种种不同规定导致证券公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应如何定位呢?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梁定邦先生说过:”民法的范畴是证券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没有任何专门的证券法可以孤立存在,所以他们亦要考虑民法及其他关于金融产品的法律的发展叫[16].其言下之意乃在于证券法应建立在民法的范畴之上。我们赞同这一观点。从法制系统工程来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法律概念和词语及其含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将使整个法律体系混乱,给执法者和受法者的执法子n受法造成巨大困难。从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言,虽然特别法优于基本法,但在法律概念上应保持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几种相关制度的比较中探讨之。
1、委托和行纪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为法定、指定、委托。委托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权的。委托和行纪在我国古已有之,民法通则中虽只明文规定了委托制度,但实务对行纪是肯定和保护的。合同法用专章,共10条条文规定行纪合同。就我国委托和行纪的有关规定与实务以及国外立法规定来看,二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身份不同。委托的人无须特殊身份,只要是一般民事主体即可。行纪人是多为具有特定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商号身份,如信托商店、证券公司等。第二,名义不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委托的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第三,行为效果不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委托的行为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人与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均由行纪人和相对人直接承担,然后再由行纪人转移给委托人。日本商法典第552条和台湾民法典第578条也有如此规定。第四,行为的范围不同。作为一般民事制度,委托的范围没有具体的限制,行纪却无此优遇。行纪人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从事的业务。合同法第4l4、419条规定行纪人只能“从事贸易活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等。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对行纪的业务范围有限制。第五,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合同法第4l4条规定,行纪行为是有偿法律行为。
可见,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委托与行纪有明显的区别。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尽管证券交易的最终结果由投资者承担,但证券公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入市交易、清算、交割并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实属行纪行为,不是委托。合同法第419条的规定正说明了证券公司经纪人是行纪人。区别和行纪的意义在于分清当事人及其责任。在行纪关系下,投资人只能与证券公司经纪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不涉及交易中的对方。集中交易时直接交易双方是证券公司经纪人。若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投资者无权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求偿。此种法律关系之弊病在于,如果证券公司经纪人不行使求偿权,投资者则会因不是当事人,没有求偿权,导致无法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避免此弊病,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使交易之效果在涉及民事责任或诉权时归于真正下单之投资人,证券交易法在l977年修正时,在第20条第4项规定:委托证券商以行纪名义买入或卖出之人,视为前项之取得人或出卖人”[17].就是说,将投资者视为证券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有权超越证券商,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台湾地区的这一修正弥补了将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为行纪关系的不足,值得参考。若将二者的关系确定为委托,那么,一旦出现交易纠纷或事故,权利、义务完全归于委托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经纪人无关,证券公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不负任何责任,投资者的利益必将无法得到及时合法的保护,此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实务相谬。我国证券法将二者的关系规定为关系令人费解,似乎采用英美法系之概念,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不符,与我国合同法相冲突,与我们的法律体系不合。2、委托与居间的不同
古今中外,居间早已存在。合同法第23章专章共4条规定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民法通则虽对居间没有明文规定,但实务上一直承认居间。从有关立法和实务上看,委托和居间虽都建立在委托和信任的基础上,但二者区别很大。第一,行为的内容不同。委托人本人与第三人签定合同,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内容,其处理的事物一般具有法律意义。而合同法第428条规定,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直接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其所办理的事物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第二,行为的名义和目的不同。委托人以被人的名义为某一特定主体服务,对被人负责。而合同法第424、425条规定,居间人则是以自己名义从事媒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负有诚实居间的义务。第三,有无偿性不同。委托可以有偿,也可无偿。合同法第426、427条规定,居间是有偿的,但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
可见,委托与居间有着本质的不同。证券法律制度允许证券商从事居间业务,就是说,允许证券商接受委托,为他人报告订约机会,介绍买方和卖方,或为订约媒介促成其成交。我国证券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而是在第137条规定了“中介”二字。《中华大辞典》将中介解释为媒介。因此,我们认为,证券法规定的“中介业务”中实际上就有上述的居间业务。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居间业务为数不少,理应受法律保护。有观点认为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现代各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18].我们认为在一段时间内,随着行纪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全面,可能会大量出现居间人和行纪人重叠的现象,单纯居间业务渐少,似无存在之必要,但长远看来,随着交易制度的完善、交易方式的科技化和市场的国际化,证券交易的方式呈多样化,居间人大有存在之必要。
3、行纪与信托的不同
我国理论界曾经称行纪为信托,因英美法上另有与行纪涵义完全不同的信托制度,为了区别行纪与信托而继续称行纪。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衡平法的用益权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信托是指委托人(信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行纪和信托关系中,行纪人和受托人虽都基于信任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处分特定财产,但二者之间存有许多不同。第一,性质不同。合同法第414条明确规定行纪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信托则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第二,当事人不同。行纪的当事人为委托人手口行纪人,信托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所有权属受托人,利益属受益人,且受益人不一定是委托人,通常为第三人。行纪关系的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均归于委托人,无分离的可能。第三,行为的内容不同。行纪人主要从事代客买卖等业务,而且必须服从委托人的指示。信托人系“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行为范围大于行纪人所能。第四,成立要件不同。信托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行纪则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第五,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19].第六,享有介入权不同。合同法第419条规定,在委托人无相反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受托出售或购入的物品,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购入或售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在信托关系中,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受托人拥有介入权。
可见,在行纪与信托之间,将证券公司经纪人定位于行纪人较为贴切,与我国证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比较吻合。至于信托与委托、居间等的不同,无需赘述。关于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经纪法律关系的观点,其所谓“经纪是指一方(经纪人)接受他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物品的卖出和买入等行为并收取报酬的行为。”[20]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认为,所谓经纪依民法第576条之规定乃是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受报酬之营业。所谓经纪商,依证券交易法第15、16条之规定,乃是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经纪或居间之业务者21.对经纪的这种解释及其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实际上都是对行纪的有关规定,甚至条文中采用的字眼就是“行纪”。我们同意这种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及其即将生效的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经纪法律关系,而是明确规定了行纪法律关系,再无必要规定一个与行纪法律关系基本相同的经纪法律关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麻烦。
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环境下,我国的民法范畴决定了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人的关系应是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应是行纪人或居间人,而不是人。
(二)交易中作为行纪人的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I.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第一,证券公司经纪人向投资者收取委托买卖保证金或者托买证券的价款或托卖的证券的权利。《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41、42、4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这一权利对于保证证券买卖成交后的即时交割,维护证券公司的利益和交易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设的资金账户或证券专户中,仍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和证券,可以不再向证券公司交付资金或证券。第二,收取佣金的权利。证券公司给投资者移交完证券交易的结果后,有权依法定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我国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都规定了缴纳佣金的具体标准,并规定证券公司如遇委托人不交纳佣金的,有权从其资金专户或交保的资金中扣除。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不得收取佣金。第三,有权要求投资者及时履行交割证券或交割代价或受领委托买进的证券。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71、72条的相关规定。第四,解除委托合同,处分委托人所交付的财产的权利。不论在一般的行纪合同中,还是在证券委托买卖合同中,法律都赋予行纪人在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时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对委托人财物的处分权,实质上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交付的资金或证券所享有的质权性质的权利。本权利的适用对象是投资者不按期履行交割义务的违约行为。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5条的规定。第五,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留置权。证券公司经纪人在投资者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与债务有关的财产予以扣留,经过一定宽限期后,投资者仍不履行债务的,证券公司经纪人有就该项财产折价或卖得价款而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留置权。该权利针对投资者的各种违约行为而设置,并且只有在给投资者一定的宽限期之后才可完全行使。《合同法》第422条规定了行纪人的留置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6条规定了证券商的留置权。
2、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义务。第一,忠实地履行投资者委托的事项。证券公司经纪人必须根据投资者的要求,为投资者利益考虑,选择对投资者最有利的条件,及时完成受托各项事项。《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60条和《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2条也有此类规定。这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秩序出发的。第二,向投资者交付为其卖出证券取得的价款或为其购进的证券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l40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71条的规定。第三,向投资者及时报告交易结果的义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69条的规定。第四,对投资者委托的事项保密的义务。《证券法》第38条规定广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第39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2条也有规定。第五,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和证券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经纪人在占有资者进行交易所买入的证券或将要卖出的证券以及相关资金时,负有保管的义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第4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第6l条的规定。
(三)交易中作为居间人的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1、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权利。第一,收取报酬权。该权利是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一项主要权利。证券公司经纪人完成居间事务后,有权向委托人或向双方当事人请求报酬。这是居间的有偿性决定的。合同法第424、426条进行了规定。第二,居间费用返还请求权。证券公司经纪人为完成居间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应该由委托人承担。通常情况下,证券公司经纪人所收费用包括在报酬内,如果所收报酬不包括此费用,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费用。合同法第426、427条予以规定。
2、证券公司经纪人的义务。第一,向委托人忠实而尽力地报告买卖机会或媒介的义务。根据投资者的委托,证券公司经纪人应该将自己掌握的交易市场行情及相关事项如实报告给投资者,以促使双方成交。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之。第二,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证券公司经纪人即负有隐名的义务。在经济交往中,为了保守交易上的秘密,证券公司经纪人对在居间活动中获悉的有关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各种信息、成交机会等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损害赔偿的义务。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证券公司在从事居间活动时,违反自己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总之,我们认为,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行纪人或居间人,其权利义务是行纪人或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对我国证券法将其作为人的规定极有必要予以解释为适用行纪人或居间人的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将《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理顺,保证法律的统一,发挥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规范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
注释:
①吴弘,证券法论[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53、54、55。
②潘金生主编,中外证券法规资料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771。
③张育军,美国证券立法与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99。
④董安生主编,英国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88。
⑤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84。
⑥[10]陶希晋、佟柔主编,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259、265。
⑦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l988.415。
⑧何美欢,香港法(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6。
⑨罗伯特·霍恩等,德国私法与商法[M],1982年英文,226。
[11]王泽鉴著。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M],台北:三民书局,l996.364。
[12]吴光明著,证券交易法[M].台北:三民书局,1996.113。
[13]参见JapaneseSecuritiesRegulation,p.138。
[14]李双元,李晓阳主编,现代证券法律与实务[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199。
[15]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87。
[16]梁定邦:证券法的领域(J)。载中国证监会主编。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
[17]余雪明、证券交易法[M].台北: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90.128。
[18]王家福等,合同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