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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

时间:2022-12-03 16:44:39

大企业税收工作总结

第1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最近,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2010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工作大局。

二、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税收政策

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根据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3 在其他税收方面,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境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研究完善有关的营业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二)加强宣传辅导

1 完善网站建设。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在税务总局网站设立各地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窗口,及时更新包括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税收争议的解决与应对措施在内的有关内容。

2 政策宣传咨询。各地税务机关要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和提供咨询,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拓宽税收宣传和涉税信息的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

3 税收问题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反馈机制,根据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普遍性问题。应在纳税服务热线提供可随时查询到的答案;对于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暂时不能解答的,应尽快研究或报上级税务机关。

(三)规范税收管理

1 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2 掌握基础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为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打好基础。

3 完善征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同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国内和国外的税法遵从风险。

4 政策执行到位。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进出口退税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具体操作规程。增加确定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四)做好协定工作

1 税收协定的谈签。税收协定是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走出去”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各地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应,为税务总局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

2 税收协定的解释。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税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对于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3 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走出去”企业能够在外国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各地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确认、证明的开具和统计汇总工作。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应及时研究解决,以保证“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协定待遇。

4 跨国税收争议的解决。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国民)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对于我国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各地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税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各地税务机关要从税收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部门配合,主动协调。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联系商务、发改委等部门,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将税收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与经营。

(三)不断总结,完善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掌握所管辖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税收风险,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以及税收服务,探索有效服务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

第2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管理 研究

引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种各样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带动了建筑市场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施工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才能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在当前的实际发展中,施工企业项目财务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的问题和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应该得到相应的重视和解决。

1、大企业的内涵界定及涉税现状

1.1、大企业的内涵界定

从国际看,不同国家确认大企业的标准不同。目前,美国以资产作为判定标准。资产超过一千万以上的公司和流通企业为大企业,共有14.5万户,占企业总数0.2%。澳大利亚以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额为判定标准。年销售收入超过一亿澳元的集团或独立经济实体为大企业。集团被作为整体来看待,其子公司不论收入多少,均纳入大企业管理,共有大企业1000户,占企业总数的0.25%。日本以资本总额作为判断标准。资本总额达到一亿日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所有外国企业均被视为大企业,占企业总数1.3%。英国以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综合因素为判定标准。由于其标准门槛较高,因此跨国集团成为大企业的基本构成,并涵盖了银行、保险、建房互助会等业务多、经营复杂的行业,共有大企业800户,占企业总数0.2%。从国内看,目前对于大企业的界定尚无明确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的定义,大企业仅指总局定点联系的45户企业,省局及地市局级大企业的界定,由各省、地市局视自身情况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从总局对大企业的划分情况看,呈现以下特点:税收收入集中,组织结构复杂、跨区域经营,业务及税收事务复杂性强,财务核算集中、有统一的内部制度和管理程序,信息化应用程度高,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的能力强,税收贡献度较大,拥有公司内部税收机构,拥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有较强的纳税遵从意愿。

1.2、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现状

自2008年以来,我国对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开始不断重视。从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到全国各地陆续建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我国逐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针对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探索。目前,相对于探索之前而言,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逐渐向规范化与科学化不断迈进,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管理职责不清等弊端。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制度构建、机构设置、团队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一定摸索与演技,逐渐在形成各具特色、因地制宜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模式。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例如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方向不明确,制度不规范,设计不严密等问题,都对大企业税收征收的质量和效率带来挑战,极大影响了大企业纳税的遵从度。

2、如何管理优化大企业税收管理

2.1、实施税务,提高征管效率

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具备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专业人士为社会上需要协助的大企业纳税人提供一些基本的纳税服务活动,有利于改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征纳关系,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使社会资源能够得到较高效率的利用,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大企业和税务多赢的有利局面,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切实提高大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税务机关可以把部分基础工作交给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来做,这样税务部门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实施收入分析和纳税辅导,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开拓市场,实现更大的企业利润等重要事项。而从事税务的人员,也在此过程中获取经验而变得更加专业,可以进一步节省征纳双方的时间,提高征纳双方的效率,并进一步提升整体的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2.2、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机构

目前,在我国存在重点税源管理机构和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两大机构,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能交叉,易导致资源浪费,并对企业的税收资源征收带来一定不便。因此,为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我国首先需要将重点税源管理机构与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有机整合。同时,由于各省各大企业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故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层级合理且层次相对完整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对部分大企业较多的发达地区,可适当扩展征税层级,对部分大企业较少的欠发达地球,则可以适当减少税收管理机构等。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的层次结构具体设置可根据相关行业进行分类排名,进而分别进行专业化管理。例如美国联邦税务局在管理全国的大企业时,就注重分层分局,从而保证相关税收管理。

2.3、建立高素质的财务管理队伍

财务管理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管理的核心就是财务管理人员。结合施工企业项目财务管理系统化的特点来看,对于财务人员的素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要切实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业务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另外,可以适当提高人员招聘的门槛,招收一些专业素质较好或者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财务管理队伍,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要切实做好财务人员的安排,成立专门的财务结构,对分配到不同项目中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听取会计人员的职业报告,了解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解决,为财务会计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可以增强会计人员对于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减少人员流失的情况。

3、结语

在税收法制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下,大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是税务征收机关和纳税主体必须面临的新课题。为了使企业无限降低税务风险,大企业就必须逐步建立起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将税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纳入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加以统筹、规划与管理,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这对于维护健康规范的税收秩序、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配备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抓好业务骨干培养,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注重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税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活力,保持所得税管理队伍的稳定。

第4篇

【关键词】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合同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自己的特点,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其中,还涉及到很多总包,分包,承揽的问题,因此,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对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

(一)合法性

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当纳税人依据税法作出多种纳税方案时,根据资本市场中人的自利行为原则,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来实施是无可指责的。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二)筹划性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如实现或分配净收益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不动产后才缴纳营业税,其滞后性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可能。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权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税基、税率作出不同的规定,引导纳税人采取符合政府导向的行为。纳税人则可以在其作出决策之前,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三)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金支出。

(一) 通过选择营业税不同税目进行税收筹划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

方案一:建设单位a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b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c, d中标并直接与a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3 000万元,a另外支付给b1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b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100万元×5%=50 000元。

方案二:b与a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3 100万元,之后b将工程转包给c, d,转包金额为3 0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b应纳营业税(3 100-3 000)×3%=30 000元。

这样,按方案二,b公司可以避税

20 000元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选择订立合同的分包企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否则,总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税证明,也就不能按余额纳税,反而增加了税收支出。所以,审核分包人的完税资质,在税收策划中,也非常重要,是控制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通过选择不同的合同订立人进行税收筹划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不动产开发转让中,选择不同的合同订立人,可以节约许多税赋,比如:

a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0亩,价值

2 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a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b房地产公司与a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2 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1 400万元。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b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然后收回预付800万元。随后,b公司经过多方努力与筹划,与有购买意向的c房地产公司谈妥相关事宜,具体条款如下:a施工企业与b公司签订中止原土地转让合同执行的协议,并约定由a施工企业返还b公司预付款800万元;a施工企业与c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2 200万元,并约定由c公司直接支付b公司土地预付款800万元。a施工企业向c公司开具委托付款通知书,明确将800万元转让款直接付给b公司,b公司通过这番筹划,不需要交纳转让土地使用权所需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比直接与c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至少可节约营业税110万元(2 200×5%),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万元。

(三)通过合同合理规避增值税来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分开纳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在建筑施工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例: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公司,2007年4月承建了建设单位b的路桥建设工程,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工程耗用机器设备价值500万元(不含税),由a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

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500×17%=85(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00×3%=6(万元);合计纳税=85+6=91(万元)。

当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时,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没有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的条款,则应就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应纳增值税=(500+200)×17%=119(万元)。

由此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19-91=28(万元)。

(四)利用纳税时间不同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营业税法,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然而,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不应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这样做,可以增加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五、总结

总体来说,在遵循国家法规的前提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都是围绕两个思路来进行的:

(一)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具体的方法有改换营业税税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转换,通过合同改变规避营业税等。

(二)延期纳税

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总之,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研究各项法律法规,把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时刻算好账,算细账,多思考,多探讨,才能真正做好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蕾. 施工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解析. 山西建筑,2007-33(9).

[2] 张艳辉,李冬旭,韩东海.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成本管理[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3.

[3] 宋凯.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税收策划.山西建筑, 2007-33(15).

[4] 李亚.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湖南地税,2007(1).

[5] 陈一杰.关于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探讨.中国总会计师,2006(12).

第5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第6篇

1.与其有关的税收条例内容

(1)扣缴义务与扣缴义务人。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采取分包或者转包的方式进行建筑安装过程中,作为总包单位其主要工作是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同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规定的费用,而总承包人就是扣缴义务人。从国家政府部门之前颁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中看出,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方式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扣缴义务人应为总承包人。若企业是属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工程需要交纳税务的;纳税人处于劳务过程中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或申办临时证件的;税务机关不必顾及到企业工程是否进行分包,应把建设单位、个人判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划定准确的劳务纳税地点。参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容,当纳税人需要履行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该将建筑企业的经营地区划定为营业税纳税地点;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将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纳税地点。

(3)其它业务的税务规定。首先,部分税法的规定,总承包人不单单是需要扣缴营业税,还应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一同缴纳。当扣缴税款结束后,总承包方可以将分包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完税的证明,其中一部分内容属关系到分包人的,分包人按照此开具发票作为凭证交给给总承包方,分包方、总承包能够把纳税发票作为经营过称中资金收入、支付的证据。其次,总包单位仅仅属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务过程中前往税局机关办理发票时,需要出示《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申请表里填写属实、有效、详细的信息,主要包括了: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工程项目的办事部门应该对以上资料进行收集,以作为办理税务证件的有效依据,然后再对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再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出示给向转(分)包人,转(分)包人根据该项目办开具发票,工程项目办事处则可免去相应的税额,并且把《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处理。

2.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时缴纳所得税的地点划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给地区的经济来往给企业业务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很多企业不再仅限于本地区的发展,而是逐渐将建筑业务范围延伸到了其他地区,在外地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对于这种跨地区的安装业务,税务部门应该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细则》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作出处理,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允许外出经营的相关证件,并且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地资料登记。若外出经营时间持续6个月,企业就必须道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证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

(1)对于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其经营范围已经超出相应的注册界限内,此时企业必须要对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证要求,给企业颁发允许外出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润,需要交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征收所得税。如果未能缴纳税务,企业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收纳所得税。按照这一条例的内容看,企业一旦已经完成了外出经营证的申办工作,其在外地经营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应当是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应该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缴纳税务。

(2)当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好外出经营证件后,到达实际的工地进行施工地后,必须要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以及外出经营证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示。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随时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进度以及施工量大小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的纳税手续证件。根据详细地登记资料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收录后需要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后再做登记,无需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企业领到了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后才能展开经营活动。当企业完成经营活后需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将外出经营证上交给原填发税务机关处理。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1.有关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根据有关的税法规定,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的建筑业工程,其扣缴义务人是总承包人。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给别人,这种情况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主要是将工程所有的承包额除去付给分包人、转包人的金额,剩下来的资金余额就是营业额。根据营业额的算法可知,对于出实现工程分包的企业,总承包单位需要用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来进行营业税的计算,分包人的纳税金额主要是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大小决定。在具体的工程结算操作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给发包单位时应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而定,发包单位按照发票金额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而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两者不存在联系,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核算、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对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进行准确的划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将真实有效的总包与分包协议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2.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考虑到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主要是履行税务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分包单位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需要将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准确注明出来。总承包单位在税务缴纳结束后需要把相关的税务证明交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把完税凭证的复印当成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证明,并交由会计做相应的处理。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对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由于总承包单位已经为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额,分包单位无需办理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要将相关的完税证明与资料出示给税务部门即可。

第7篇

(南京图书馆 210018)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法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以及目前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采取的两种变通方法,分析了这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汇算 方法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定义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有公益性的特点。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入,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进一步强化了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此外,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有很大差别,首先在核算基础上就明显不同,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点与事业单位的核算基础是相悖的。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上的种种差异导致了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方面存在政策模糊区域,造成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企业复杂。

一、税法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同时对公式中“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作了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主要包括:(1)工资。(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3)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事业保险基金支出。(4)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5)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贷款利息等。上述支出项目均需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同时,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也作了规定,将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相互配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制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差别较大,导致上述办法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变通方法。

(一)据实扣除法

站在企业角度,将事业单位收支按照企业核算的要求,大致划分出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将事业单位的收入划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该还是比较容易的。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是,在实际支出中,哪些成本费用与应税收入有关,哪些成本费用与应税收入无关,税法无明确标准,只规定了范围,无法准确划分,因而在操作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举例来说,事业单位通常需要通过创收来弥补人员经费不足,从事多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工资如何分摊?即使是专业的税务人员,也常常无所适从。此外,事业单位是收付实现制,收入支出难以准确配比。因此,会计人员通常只能将支出按自己理解简单划分,肯定不会准确。

(二)分摊比例法

税法规定应税收入支出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于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三)对上述两种方法的分析

据实扣除法,这是一种理想的方法,但实际操作上根本无法实现。将应税收支与免税收支分开核算,意味着不仅仅要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建两套账,还要将每笔经济业务按照应税、免税的标准划分。不仅是工作量大的问题,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能划分清楚?

分摊比例法简单方便,但是它的前提是应税收支在全部收支中的比例一致,这显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估算,对单位而言,存在多缴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这不符合会计谨慎要求。

上述两种方法,其实都是估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唯一,缺乏税法的严肃性。就会计学科而言,选用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够严谨。

三、考虑新的方法——以收定支法

以收定支法,简而言之,就是以免税收入确定免税支出,从而倒轧出应税支出的方法。

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以谨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采用合适的方法。对于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分析应纳税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得出新的方法。

(一)应纳税收入总额部分

对于事业单位,通常免税收入比较好划分,也较容易取得免费证明。应纳税收入总额为剔除免税收入后的收入总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 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和免税收入税法已有详细界定,这里就不再赘述。计算应税收入只要根据事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将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即可,这点应该较好理解。

(二)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即公式中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这部分支出就是应税支出,它的定义是“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事业单位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不易划分清楚,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难点。可以重新定义应税支出,得出新的方法。首先从分析事业单位的经费构成情况入手。

1.财政补助收入。目前,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将加大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收入,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这部分收入根据税法定义属于免税收入。

2. 事业收入。目前即使是以往按照老的分类标准划分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也不能全部满足事业单位运转的需求。经费不足主要体现在人员经费上。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创收来弥补这部分缺口。主要的创收收入就是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是以社会公益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因此,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这部分收入收取标准很低,相对于财政补助收入而言,数量有限,只能视为对财政补助收入不足部分的有效补充。这部分收入中大部分是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属于免税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通常事业单位的这部分收入就更少了。其中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免税收入。结合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的免税收入不足以承担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全部支出,超出的支出由取得的应税收入分摊,这部分应税收入包含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将超出的支出与应税收入配比,反映的就是剔除了免税收入影响后,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盈亏情况。如将这部分支出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即应税支出,应该是合理的。

(三)得出新的方法——以收定支法

新方法与税法相比,应纳税收入总额的规定不变,准予扣除的项目定义为免税收入所能承担的支出以外的支出,两者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不变: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免税收入所能承担的支出以外的支出。计算公式为:免税支出= 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应税支出= 支出总额- 免税支出。以免税收入确定免税支出,从而倒轧出应税支出。这种针对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方法,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应该普遍适用。

(四)实际操作

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明确规定各项支出分类科目对应的收入来源,根据税法规定很容易区分各项支出的来源是免税收入或应税收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事业单位预决算相互比对,分科目逐条分析支出,确认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倒轧出应税支出。但是,上述方法仍然很繁琐。

换个角度考虑,事业单位的支出通常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现逐一分析: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项目收入通常全部是财政拨款,支出全部计入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这点应无异议。项目支出根据预算执行,通常不会超支,可能会有结余。基于专款专用原则,结余结转下一年。项目支出全部是免税支出,数值可从账上直接取到。

基本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既然创收收入是为了弥补免税收入不足争取的收入,可以认为免税收入不能满足事业单位运转的需求,免税收入通常全部用完,不存在结余。这时,可以认为基本支出中免税支出等于基本支出免税收入。当然,基本支出免税收入也不排除存在结余的可能性,不需要创收收入弥补经费不足,基本支出结余来源于免税收入。这时,当年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差值为总结余,包括项目支出结余和基本支出结余。已知总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可以倒轧出基本支出结余。然后用基本支出免税收入减去基本支出结余部分得出当年基本支出中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也就是基本支出中的免税支出。当然,如果该事业单位还有额外的创收收入,需在计算基本支出结余中剔除创收收入结余。最后,用应税收入减去应税支出,就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了。

经过上述操作会发现,最终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的是基本支出的盈亏情况。如果数值是正值,与年终决算中转入事业基金数一致;如果数值是负值,则与年终决算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数一致。这也印证了上面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的是剔除免税收入影响后,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盈亏情况。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同于企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有公益性的特点。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以谨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采用适合事业单位的计算方法。以上介绍的以收定支法容易理解,便于操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普遍适用。计算结果唯一,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这种方法应该是切实可行的。

第8篇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9]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19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19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19]160号、京财税[201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第9篇

关键词:税收制度 建筑安装行业 会计核算

在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下,由于建筑安装行业管理上的特殊性,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与一般的纳税企业会计核算具有差异,其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不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就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面临着如下几个挑战:首先,前期运作复杂,导致施工前投入的成本较高。此外,部分项目经理本身并没有资质,而是挂靠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工程承包,从而施工单位并非是真正的中标企业;企业进行的物资采购,部分为个体私营单位,其提供的发票不完整,不及时,导致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原始单据;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的时间与工程进度或工程结算收入确定的时间也存在差异,建筑工程决算报告相对滞后,工程尾款不能及时回收,在多个项目同时施工的情况下,将未完工程成本计入已完工程成本,“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及“配比原则”得不到贯彻执行。其次,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实行以物抵账和应收应付账款互抵等方式进行结账,造成不开票或少开票,甚至部分工程收入不入账,从而形成少交税或不交税。第三,地区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不一致,税负不公。最后,异地施工的,虽经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证明,待工程完工后,施工队伍退场,税务方面没有相应的税控跟踪系统,部分异地实际工程收入并未在公司注册地企业报表中进行汇总,造成企业所得税计税基数减少。这些都给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影响了税收征管。

二、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建筑安装企业适用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就根据合同成本能否回收进行会计核算,可能会产生过多的预估成本,同时,与税务部门有关标准出入较大,导致企业在税务申报中,调整事项过多,从而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不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在查账征收的企业中,完工百分比法仍较为常用。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依照有关的工程清单,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工程的经营收入需要经过业主的确认,从而保证估计收入的可靠性。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工程总收入=业主已确认收入+合同清单内已完工未计量收入+合同变更收入

业主已确认收入=业主确认合同收入+已确认变更收入+已确认奖励收入

当期确认收入=业主已确认总收入-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工程总成本=账面工程成本+预计发生成本(实际已发生,票据未到,暂未结算)

当期结算成本=累计应确认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业主确认总收入/工程总收入)*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

三、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普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虽然该种方法可以较为真实的反映工程收入情况,但是依然存在这样几个问题。首先,财务账面能否真实反映预计成本。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现行税收制度下,如果账面真实的反映了预计成本,则可能导致部分成本无正式发票,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相关成本的情况,企业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麻烦。但是,如果财务账面没有真实的反映预计成本,则可能隐瞒企业的对外负债,同时还会导致成本转结过头的问题,不利于纳税征管。其次,完工百分比以施工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在现实中,工程款的到账时间与进度并不完全一致,无形中让企业提前承担了各种税费成本,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四、现行税收制度下建筑安装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的优化

鉴于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存在的种种不足,需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通过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核算的优化。

收入的确认:以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对确属预收工程款的在预收账款中反映,工程结算成本按结转收入占计量收入百分比为结转比例,总成本以计量总收入对应的成本为总成本

业主已确认收入=业主确认合同收入+已确认变更收入+已确认奖励收入(业主计量支付证书)

当期确认收入=累计开票收入-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结算成本=累计应确认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累计已确认成本

=(业主开票收入/业主确认收入)*工程总成本-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

工程总成本=账面工程成本+预计发生成本(实际已发生,票据未到,暂未结算)

账面工程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用+支付的分包进度款

年度成本结算时,预计发生成本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凭证并在分析中提供详实的预估依据。

通过以上会计核算优化,可以减少纳税调整因素,尽可能的减少纳税申报的时间性差异,减少税务稽核风险,有利于企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五、现行税收制度下,完善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及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明确税收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对挂靠单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挂靠单位作为纳税对象,进行所得税的征缴。

(二)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密切税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断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企业的自觉纳税意识。同时加强金穗工程建设,保证涉税资料信息的共享。

(三)对于异地经营的项目,由承接项目的公司向公司注册地申请外出经营证明,由项目所在地进行联网核查,将工程税务方面的信息传递给公司注册地的税务局,避免外出经营证明办理完,没有项目跟踪过程。

(四)严格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统一规范建筑安装企业票据的使用,严格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加强接受发票方的检查,对购销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跟踪调查。

(五)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内部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为了避免管理成本的重复计算,要求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会计核算方式,从而更加真实、有效的反映企业的管理成本,加强企业成本控制的建设,更好的促进建筑安装企业的科学发展。

(六)鉴于日常成本核算工作量较大,为满足税务对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预交的要求,可以以季度作为一个结算期进行成本结转,按实际开票收入进行工程完工进度确认。

第10篇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共产党员,要自觉勇立潮头,用热情谱写人生华美的乐章,用行动为党旗增添光彩。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优秀共产党员就是这样一位忠诚的实践者。从年起,他连续年被评为市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市劳动模范;连续年获得“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勇攀登,孜孜以求,勤业精业成就收税状元

年,刚过而立之年的,被派往石化驻企组负责石化总厂、化纤等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任务,他以厂为家,一驻就是十八个年头,每年征收的税款占全分局国税总收入的以上。

为了尽快熟悉企业情况,从最基本的业务学起,不仅学习税收政策、法律条文,还专心研究企业财务和经营策略方面的知识,常常废寝忘食。为了将学到的理论应用于实践,他和同事们就骑着自行车,顶着烈日,迎着寒风,一个分公司一个分公司地转,一个车间一个车间地熟悉,功夫不负苦心人!经过勤学苦练,细心钻研,他很快便成为驻企工作的专家。他设计的《“两税”实现情况表》等七种科学分析表格和总结出的《驻企征收管理条例》等做法,使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入库率都在。他也成了闻名全市国税系统的收税状元,得到了省、市局的高度评价。去年月,他还在全省征管工作会议上作了驻企管理工作的经验介绍。

老黄牛,埋头苦干,用真心唱响奉献之歌

驻企管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整天面对的是枯燥的数字,生活单调,一干就是二十年。某年,作为全市最大税源的石化提出了“二次创业”的口号,企业的经济构成情况与产品结构日趋复杂,税收测算和税源监控有了更大难度。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变化,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日,在厂子里一呆就是两个多月,深入企业搞调查研究,上网查阅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经常工作到深更半夜。在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频繁波动的情况下,和同事硬是凭着坚忍不拔的劲头,靠着数不清的加班加点,对各类油品分税率作出了精确分析,准确掌握价、量变动对税源的影响,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科学依据,确保了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去年他征收的税款首次突破了亿大关。

大胆探索,锐意创新,是工作有起色的关键。他结合多年的驻厂管理经验,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摸索出了一套科学准确的行业涉税指标峰值,定期开展纳税评估,稍有异常,就能发现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如石化企业的生产设备都是大型成套设备,如果不熟悉企业的工艺流程,很难鉴别,都能迎刃而解。每年他经手审核出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就达百万元。

“要当一名好税官,首先得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从事驻企工作二十来年,不接受纳税人的吃请,不在企业拿福利,不接受别人送来的礼品或红包,不找单位报销费用。据不完全统计,拒贿百余次,金额十余万。妻子下岗在家,一些企业主动提出帮忙安排,都婉言谢绝了;儿子考上大学,他背着朋友同事,凑齐学费悄悄地把儿子送走;去年,老父亲病故,正值组织收入的关键时刻,他强忍悲痛,匆匆料理完后事后,就一头扎进工作中。

重服务,情系纳税人,真情铺就税企“连心桥”

“经济决定税收”。在驻企管理中摸爬滚打二十多年的对这一点理解得更深。在做好税收征管的同时,还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他把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竭尽全力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去年石化总厂为了更好地参与市场竟争,决定实行主辅业分离。但是一开始就遇到了阻力,这时,了解到国家有鼓励主辅业分离的税收优惠政策后,主动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终于争取到了税收优惠,使企业员工吃了“定心丸”,企业的改制也顺利进行。去年,国际油价大幅攀升,石化的生产面临空前的压力。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他冒着炎炎酷暑,连续一个多月没日没夜加班加点,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挖潜促效,协助企业从天津市争取到一套延期催化装置,使企业的深加工能力大大提高,石化总厂因此也渡过难关,实现了销售收入过百亿的佳绩。近几年来,他还利用自己懂政策,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帮助企业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写出了万字的调研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余条,帮助企业上报审批弥补亏损、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达万元,被企业誉为“企业的贴心人,征纳的连心桥”。

对待企业是如此,对待弱势群体更是有着一颗火热的心。每到逢年过节,他总是和同事们一道带着慰问金,到市福利院看望孤寡老人,帮他们打扫卫生,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他们中间。妻子下岗,儿子读大学,经济本来就比较拮据,他仍带头参加捐助贫困儿童、救助伤残人等活动,与管辖企业的财务人员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利用驻企组微机管理化水平较高的优势,给他们开设电脑辅导班,免费送去教材、软硬件设施等,极大地改善了企业办税条件。

第11篇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共产党员,要自觉勇立潮头,用热情谱写人生华美的乐章,用行动为党旗增添光彩。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的优秀共产党员**就是这样一位忠诚的实践者。从1993年起,他连续11年被评为市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市劳动模范;连续7年获得“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

*,孜孜以求,勤业精业成就收税状元

1986年,刚过而立之年的**,被派往石化驻企组负责**石化总厂、**化纤等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任务,他以厂为家,一驻就是十八个年头,每年征收的税款占全分局国税总收入的70%以上。

为了尽快熟悉企业情况,**从最基本的业务学起,不仅学习税收政策、法律条文,还专心研究企业财务和经营策略方面的知识,常常废寝忘食。为了将学到的理论应用于实践,他和同事们就骑着自行车,顶着烈日,迎着寒风,一个分公司一个分公司地转,一个车间一个车间地熟悉,功夫不负苦心人!经过勤学苦练,细心钻研,他很快便成为驻企工作的专家。他设计的《“两税”实现情况表》等七种科学分析表格和总结出的《驻企征收管理条例》等做法,使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按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入库率都在100%。他也成了闻名全市国税系统的收税状元,得到了省、市局的高度评价。20*年5月,他还在全省征管工作会议上作了驻企管理工作的经验介绍。

老黄牛,埋头苦干,用真心唱响奉献之歌

驻企管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整天面对的是枯燥的数字,生活单调,**一干就是二十年。*年,作为全市最大税源的**石化提出了“二次创业”的口号,企业的经济构成情况与产品结构日趋复杂,税收测算和税源监控有了更大难度。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变化,**放弃了所有的休息日,在厂子里一呆就是两个多月,深入企业搞调查研究,上网查阅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经常工作到深更半夜。在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频繁波动的情况下,**和同事硬是凭着坚忍不拔的劲头,靠着数不清的加班加点,对各类油品分税率作出了精确分析,准确掌握价、量变动对税源的影响,为税收征管提供了科学依据,确保了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20*年他征收的税款首次突破了7亿大关。

大胆探索,锐意创新,是**工作有起色的关键。他结合多年的驻厂管理经验,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摸索出了一套科学准确的行业涉税指标峰值,定期开展纳税评估,稍有异常,就能发现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如石化企业的生产设备都是大型成套设备,如果不熟悉企业的工艺流程,很难鉴别,**都能迎刃而解。每年他经手审核出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就达百万元。

“要当一名好税官,首先得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从事驻企工作二十来年,不接受纳税人的吃请,不在企业拿福利,不接受别人送来的礼品或红包,不找单位报销费用。据不完全统计,拒贿百余次,金额十余万。妻子下岗在家,一些企业主动提出帮忙安排,**都婉言谢绝了;儿子考上大学,他背着朋友同事,凑齐学费悄悄地把儿子送走;20*年,老父亲病故,正值组织收入的关键时刻,他强忍悲痛,匆匆料理完后事后,就一头扎进工作中。

重服务,情系纳税人,真情铺就税企“连心桥”

“经济决定税收”。在驻企管理中摸爬滚打二十多年的**对这一点理解得更深。在做好税收征管的同时,**还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他把企业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竭尽全力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20*年石化总厂为了更好地参与市场竟争,决定实行主辅业分离。但是一开始就遇到了阻力,这时,**了解到国家有鼓励主辅业分离的税收优惠政策后,主动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最后终于争取到了税收优惠,使企业员工吃了“定心丸”,企业的改制也顺利进行。去年,国际油价大幅攀升,**石化的生产面临空前的压力。**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他冒着炎炎酷暑,连续一个多月没日没夜加班加点,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核算,挖潜促效,协助企业从天津市争取到一套延期催化装置,使企业的深加工能力大大提高,**石化总厂因此也渡过难关,实现了销售收入过百亿的佳绩。近几年来,他还利用自己懂政策,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帮助企业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写出了5万字的调研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40余条,帮助企业上报审批弥补亏损、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达7213万元,被企业誉为“企业的贴心人,征纳的连心桥”。

对待企业是如此,对待弱势群体更是有着一颗火热的心。每到逢年过节,他总是和同事们一道带着慰问金,到市福利院看望孤寡老人,帮他们打扫卫生,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他们中间。妻子下岗,儿子读大学,经济本来就比较拮据,他仍带头参加捐助贫困儿童、救助伤残人等活动,与管辖企业的财务人员开展“一帮一,结对子”活动,利用驻企组微机管理化水平较高的优势,给他们开设电脑辅导班,免费送去教材、软硬件设施等,极大地改善了企业办税条件。

第1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国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单向性的税收特质使得税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税款一旦缴纳就很难退回,这无疑是企业的一种沉没成本,因此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流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节约税收支出等于增加企业的净收入。从纳税人角度出发,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得节税利益,这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符的,因此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的避税行为。税收同时又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杠杆。税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着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面对不同的纳税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而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是实现国家税收调控职能的必要环节。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只是不同税种的税负弹性大小是不同的,这主要取决于各税种的不同内在要素:a.税基;b.税收扣除;c.税率;d.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不难看出,从税种来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较大,因为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从行业和企业类型来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照顾、鼓励发展的一些行业可以获得较多的优惠政策,筹划的相对空间也比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从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入手,结合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和企业的经营规模,对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通过合法地选择取得所得的时点,或是转移所得等方法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纳税义务、减少纳税义务,或是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的税收政策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2.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的,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的问题,尤其是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筹划

3.1合理安排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所得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3.2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付”,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个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4.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从自身经营需要出发,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应首选国产设备,以达到减税效应。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加大产品的研发力度,保证研发所需支出。这样既可使企业推陈出新,在竞争中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同时又使企业所得税支出减少。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应考虑投资企业所在的行业,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国家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应就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企业组织形式及筹资方式等的不同导所税收负担的不同,充分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企业整体税负的优化。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但实际上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都会使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多样,因此还要从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筹划等方面进行。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影响,行业竞争也日趋公平和激烈,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提高效益减轻税收负担,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目前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盈利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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