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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考核意见

时间:2022-05-09 00:27: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实习单位考核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实习单位考核意见

第1篇

2. 实习生在完成每个专科的实习计划以后,首先进行出科考试,然后由教研组负责人主持,教学秘书、科室其他负责人(护士长和科室副主任等)及有关带教教师参加,对实习生进行出科鉴定集体评议。

3. 在对实习生进行出科鉴定集体评议时,由各实习生的带教教师汇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情况,各参加集体评议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根据个人对实习生的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

4. 对实习生出科鉴定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5. 实习生出科鉴定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医德医风情况。

5.2 遵纪守法情况。

5.3 实习出勤情况。

5.4 基础理论和知识水平。

5.5 本专业基本技能,包括病史采集与体格检查、操作技能、医疗文书书写等。

5.6 平时考试考核情况。

5.7 有无差错事故。

6. 给实习生的鉴定意见主要包括实习时间、实习过程基本情况、是否完成实习计划和考试、考核是否合格等几个部分。

7. 各教研组教学秘书负责实习生出科鉴定集体评议的组织实施,认真记录集体评议情况,负责汇总整理集体评议意见并为实习生出具出科鉴定意见,在报经教研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作为实习生的正式鉴定。集体鉴定评议记录由科室保存,正式鉴定交给实习生。

8. 各教研室、教研组、任何个人不得单独为实习生出具实习鉴定意见,不得为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接收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不得在实习结束以前为实习生作鉴定。未经本单位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已经离院的实习生补发实习鉴定。

实习生岗前培训制度

1. 为使本单位实习生在正式进入实习岗位前了解有关法规、熟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和单位环境,尽快进入实习生的角色,保证实习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2. 各高等院校派到本单位的实习生,在进入实习岗位以前必须首先接受为期2天的岗前培训。

3. 实习生岗前培训由本单位教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相关部门参加授课。

4. 实习生轮转实习科室,在新到科室报到以后首先接受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或教学秘书安排教师授课。

5. 实习生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5.1 学习思想政治工作文件、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

5.2 学习现代医院管理相关知识。

5.3 了解本单位基本情况、科室设置、设备配置和专科特色。

5.4 了解本单位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医疗安全措施。

5.5 学习本单位对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

5.6 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包括防火、防盗、交通事故防范等。

6.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习工作,必须重新培训,直到考核合格为止。重新参加岗前培训耽误的实习时间在实习期间补回,必要时应延长实习时间。

基本作息制度

1. 为保障本单位实习生的身心健康和实习计划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2. 在本单位的实习生原则上都应居住在本单位学生宿舍内,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作息时间。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居住在院外的实习生,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实习生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2篇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民事和行政案件、非诉事务、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具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据其他法规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3篇

乙方: 专业 班学生 学号

为给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学生本人和家长请求下,经研究决定,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就学生实习或提前离校参加用人单位的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参加实习或者就业;

2、甲方在乙方毕业之前对其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3、在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所有课程学习、考核、实习报告、毕业设计及答辩的前提下,甲方有责任按照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参加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前,必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证明,方可申请提前离校就业或实习;

2、乙方必须按学院离校程序完清所有手续,方可参加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

3、乙方必须认真填写《实习鉴定》或《用人单位用工鉴定表》,并将原件送学院就业指导处存档备案;

4、乙方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后,在校外的工作、生活、安全保障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实习或提前离校就业期间( 年 月 日前)应服从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保证按时返校参加考试,完成毕业设计并按时参加答辩;必须确保学习质量,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学习、实习或就业情况,保持个人、家庭与辅导员、系部通讯联系的畅通,必须保证按时返校参加毕业生信息采集,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及完成学院要求的各项离校工作,方能颁发毕业证书。如不能按时完成上级教育部门及我院、系规定的各项毕业生工作,影响毕业证书发放,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协议按期履行实习或就业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若因学生个人原因违约,学院将按规定给予处理,并且不予再次推荐工作;

7、乙方保证提交证明和所有签字的真实性,若因乙方伪造或找人代签产生遗留问题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

本协议一式二份,系部和本人分别保存一份。

附件:1、家长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同意子女参加实习或提前就业”并留下电话和签名、手印);

2、实习或就业单位接收证明及接收单位简介。

实习或提前就业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电话: 乙方家长电话: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乙方家长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辅导员审核(学费等)意见: 系部审核意见:

第4篇

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实习。通过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充实和丰富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打下基础。下面是小编和大家分享毕业生会计部门助理实习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实习目的

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实习。实习期间,要求学生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实践和调查研究,使学生通过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充实和丰富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打下基础。

二、实习内容   (一) 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1、企业概况、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财务部门职能及企业经济核算体制;

2、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3、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管理循环——筹资、投资、运营资金、成本及利润分配管理,及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财务方面的应用。

4、了解企业财务与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目前与国家财政、税收、投资制度改革的关系。

(二) 全面熟悉企业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

1、深入科室和生产车间,请财务人员围绕实习内容介绍情况,了解实习单位采用的会计核算组织程序及会计工作组织情况,如会计机构设置、岗位设置、规章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查阅财会资料。

2、了解实习单位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3、掌握实习单位会计账户设置、 复式记账法 、填制与审核凭证 、登记账簿 、成本计算、财产清查方法。

4、编制会计报表。

(三)编写实习报告

学生在实习完毕后,结合自己知识及实习内容,以实习报告的形式记录实习情况,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三、实习方式

实习主要采用自愿原则,由学生自己联系校外实习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会计税务事务所),然后上报汇总。

四、时间日程安排

20xx年2月25日——20xx年4月19日:学生校外实习

指导教师要向学生明确学校学院有关毕业实习的要求,要求学生要结合就业方向进行毕业实习,并要加强与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导师或领导的交流,与实习单位相关实习导师共同确定学生实习计划,密切学院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学生毕业实习应结合所学专业和就业方向寻找实习单位,并由实习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与学生毕业实习及论文指导教师建立联系,共同协商确定学生实习计划,共同签字(或签章)确认。20xx年2月25日前交实习计划

五、校外实习要求

1、保守秘密。服务实习单位财务人员的安排,不能随意摘抄会计资料数据,恪守财务和会计的制度,不外传实习单位的财务和会计信息。

2、安全第一。实习阶段注意安全,在厂区内要服务安全人员的指挥,不准随意走动,否则将酌情在实习成绩中做扣分处理。

3、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不准无故旷课旷工、迟到早退,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若有违纪行为,按学校规定处理,对不尊敬老师和现场秩序的学生,视情节严肃处理。

4、虚心向实习单位财会人员请教,尊重领导;注意精神文明建设,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同时与实习单位搞好团结。

5、实习结束时,每个实习生应带回实习日记、实习鉴定,并由实习单位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单位章。实习日记要求手写。

六、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和考核办法

1. 学生按照毕业实践计划完成岗位实践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2、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管理整个毕业实习过程,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事故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中止该生的实习过程,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载。

3、没有完成实习全过程或没有交实习鉴定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学生,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载。

4、正常完成实习的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应将实习鉴定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指导教师。

5、实习考核。实习结束后,20xx年4月25日前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及学生提交的档案资料、实习过程,按照不及格、及格、中、良、优五级分制评分;良≤60%,优≤20%。提交学生上交的实习材料和成绩评定结果。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情况应在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等级评定中有所体现,对未就业、就业方向与实习方向不一致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一般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5篇

【关键词】评价策略 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体系

课程与教学的评价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具有反馈、甄选、调整、预测和导向等多种重要功能,无论哪一门课程,都十分关注课程与教学评价问题的改革和新的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这么说,课程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顶岗实习作为一门课程,也不例外。

目前不少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考核评价仍流于形式,其普遍做法是顶岗实习结束后,要求学生上交实习周记、实结和企业为学生出具的“实习鉴定”等资料,指导老师根据这些资料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学生的实习成绩作概括性的评价。这种评价方法考察的内容过于简单,评价结论失之笼统,成绩区分显得主观,不仅很难科学评价出学生的实习成绩,而且由于指导老师的批阅是事后行为,失去了实际的指导意义,老师根本无法及时指导学生解决顶岗实习期间遇到的各类问题。自实施“2+1”人才培养模式以来,我院对顶岗实习考核的评价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相对成熟的考核评价体系。

一、顶岗实习考核评价策略

(一)校企双方共同考核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已步入社会,企业与校方共同参与了人才的培养,企业在顶岗实习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只有依靠校企双方共同合作,才能最真实地反映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职业素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

校企双方实施考核的指标和观察点不尽相同,企业重点考核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而学校指导老师则依据平时沟通中了解到的情况,着重考核学生平时的实习态度、学习状况及实习结束后对整个实习内容的掌握情况等。

(二)过程考核中融入绩效考核

顶岗实习是一个基于行动导向的动态过程,学校要全程掌握这一过程,首先应该加强对实习过程的考核。其次,纵观各行各业,绩效考核被广泛使用。绩效考核是对企业人员完成目标情况的一个跟踪、记录、考评,它对被考核主体的过去进行评价并对其将来产生影响。顶岗实习学生作为准“职业人”,有必要提前感受绩效考核,因此,在过程考核中融入绩效考核,不仅能够更合理地评价学生的实习效果,激发学生工作的热情,也将更有利于顶岗实习学生快速适应社会。

(三)职业能力考核与综合能力考核并重

经过顶岗实习的历练,学生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以及综合能力均有较大的提高,考核时应采取以职业能力考核与综合能力考核并重的考核办法。学生的综合能力可以从学生撰写的各类资料及学导合作效果体现出来,该能力的成绩评定由指导老师完成。而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则由主要由企业指导老师进行评定。若学校指导老师也能够全程掌控学生的实习情况,则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可由企业和学校指导老师共同评定。

二、顶岗实习的考核指标

学生离开学校进入单位参加顶岗实习,正式成为一名准职业人,因此,顶岗实习的考核内容不同与其他校内科目。具体而言,顶岗实习的考核指标如下:

(一)实习(工作)态度

要求学生严格按照学院的要求落实与专业相关的顶岗实习单位或岗位,开展实习活动;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二)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损人利己,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三)岗位技术(职业能力)

要求学生在参加岗位工作前,认真学习岗位职责和岗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按岗位要求开展实习活动;顶岗实习期间,充分利用岗位工作学习相关专业技能,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联系沟通

要求学生保持与学校的经常联系,每7-15天至少与班主任、指导老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情况,如因工作地点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指导教师、班主任和家长;按要求完成与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的选题、开题及具体设计,以便按期参加毕业答辩。

(五)资料撰写

(1)要求学生每周登录“顶岗实习管理平台”,完成顶岗实习周记的撰写,实习周记中应反映出自己在本周完成的主要工作及收获(具体内容可以包括自己在目前岗位中从事的工作,完成的具体事情,本周印象深刻的事,遇到的困难,解决的方法,取得的收获及体会等等)。

整个学期至少完成40篇符合要求的实习周记,否则顶岗实习课程成绩视为不合格。

(2)要求学生在顶岗实习结束前,完成顶岗实结报告的撰写,对自己的整个实习过程做一个回顾和梳理。实结至少包括四个部分:实习基本情况介绍(交代实习的主要情况,如实习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实习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等);具体成绩、做法或经验(可以针对具体的典型事例逐一、详细地描述你的做法、取得的成绩、获取的经验和教训,也可以从总体上概括你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获取的具体知识或技能等);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今后的努力方向。

(六)书面资料上交

要求学生在顶岗实习结束回校时,上交四份书面材料:实习委托书;实习协议书;实习单位鉴定表;顶岗实结。以上四项内容中任何一项审核不通过,顶岗实习课程成绩视为不合格。

三、顶岗实习的指导与监控措施

为了切实保障每位同学都能认真参加顶岗实习,及时掌控学生的实习进展、了解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正确面对职场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具体问题,我院采取了以下指导与监控措施:

(一)实地走访学生实习单位

学院将定期派出实习指导小组或教师到顶岗实习单位进行检查,通过与学生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同时,与实习单位领导、指导师傅进行沟通,从侧面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征询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电话访问

指导教师以电话访问学生及指导师傅(或企业领导)的形式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三)网上指导

指导教师通过“顶岗实习管理平台”、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等现代网络媒介与学生交流,了解学生实习近况并对学生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尤其是学生上交在“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中的周记,指导老师都会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并认真批阅。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

(一)考核的总体组成

考核分两大块,一是企业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60%;二是学校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40%。

(二)企业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考核

企业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对学生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岗位技术项目分别进行打分。学生的顶岗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相应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顶岗实习考核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学生每更换一个单位或岗位,应尽可能要求企业填写一张签定表,当有多张实习单位鉴定表时,学生的企业考核成绩为各企业考核成绩的平均分。

考核表中各子项目成绩组成为:职业道德、职业素养(20分);工作态度(20分);岗位技术(职业能力)共60分,其中安全生产意识10分,对岗位的设备操作能力及对故障处理和技术创新的能力20分,完成工作任务情况15分,工作质量15分。

(三)学校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校指导教师通过对实习周记的批阅以及电话、QQ、实地巡查等方式掌控学生的整个实习情况,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学期结束时,学校指导老师对学生提交的实结报告进行详细地批阅。依据以上途径中获取的信息,学校指导老师按要求完成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的填写(即针对各个评分项目客观地给出相应成绩),最后按比例算出学生的顶岗实习综合得分。

考核表中各子项目成绩组成为:实习态度(20分),岗位贴近度(10分),学导合作效果(25分),实习周记质量(15分),实结报告质量(30分)。

(四)考核的等级

考核等级为五级制,两部分的成绩先评定为百分制,按比例算出总成绩后折算成五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事实证明,基于校企共同参与、过程考核中融入绩效考核、职业能力与综合能力考核并重的评价策略,具备科学的评价标准,以强有效的指导与监控措施为保障的顶岗实习考核评价体系,是能够有效提高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教学质量,推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学改革步伐,加快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零距离对接的顶岗实习考核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6]16号.

第6篇

1.实习性质

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以后的一次综合性生产技能锻炼实习。

2.实习目的和任务

(1) 综合、巩固和运用所学的全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课程实践,通过参加实际工作,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2) 毕业实习要为毕业设计(论文)做准备、打基础。因此,根据现场情况,充分收集与毕业设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文字、图纸、图表、数据等),为毕业设计(论文)顺利进行打下基础。了解本专业的工作环境,熟悉本专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向一线工程技术人员虚心学习,为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的主要方式

为完成上述实习任务,为了使学生毕业之后能迅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战场的需求,毕业实习的方式包括:现场生产实习、承担生产任务实习、参与老师科研项目所进行的综合实习等形式。此外,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现场资料。

1.到签约单位或工作性质对口的用人单位实习鼓励学生到签约或工作性质对口的用人单位实习,这们既有利于尽快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业务,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全面考察。

2.参加现场生产实习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组织学生参加现场的生产实习,或实际参加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或其中一子项,由现场实际条件确定)。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工程任务、完成工程的方法及过程,本专业的发展概况、科学管理的方法、目前现状以及作为一个工程项目其完整的工作流程。

了解所在项目组的内容、人员配备及分工、组织和管理、采用的技术标准、设备的配备和选型、工作方法、工作手段等。充分掌握工程项目的工作流程与管理方法等。

3.承担生产任务实习

为了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为了使学生毕业之后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可对毕业实习进行了大胆革新,通过承担生产任务和横向技术服务完成毕业实习工作。

让学生直接从事生产任务实习,真刀真枪的干,充分掌握生产项目的全部流程与管理方法,以及本项目组的具体任务、人员配备及分工、组织和管理、采用的技术标准、仪器的配备和选型、工作方法、工作手段等。

4.参与老师科研项目等形式所进行的综合实习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资料收集、项目研究等工作,通过参与科研活动,让学生了解本专业有关科研的科研信息和基本研究方向,锻炼学生科研的综合能力。

三:实习报告编写

毕业实习结束后,要求每个学生必须提交一份毕业实习报告,作为评定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实习报告的编写,应根据自己的毕业实习内容确定,一般要求报告字数不低于3000字,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毕业实习的单位、任务简介,其中包括实习地点、单位、实习项目、时间安排等内容;

2.毕业实习的主要工作总结,其中包括实习的主要工作内容、技术设计成果及技术总结等内容;

3.存在问题和建议,其中包括毕业实习中的经验与教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4. 完成实习报告后,要求填写好一份《毕业实习自我鉴定表》。在外单位实习的同学,鉴定表须经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7篇

关键词 工学交替;实习单位;认同感

一、工学交替培养模式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通常情况下的工学交替模式,指的就是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实习单位岗位实践这两个环节之间交替进行,因此,它把整个学习过程分解为学校学习和实习单位工作两个过程(并且这两个过程是交替进行的)。为了方便对整个过程的管理,同时也可以利用实习单位比较完善的培训体系,将在传统的“工学交替”模式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提升,即学生的实践和学习全部都放在实习单位进行,由专业老师和实习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在实习单位的培训场所进行实施,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在校学习过于强调理论的弊端,并执行以下措施:(1)在学生的日常管理上,坚持实习单位和教师共同管理;实习单位对学生的管理一般通过实习单位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约束,而指导老师对指定的学生进行定期的跟踪和管理。(2)在学生工作业绩的评定上,参考所在实习单位对于新员工的绩效考核标准,但考虑到学生对社会工作环境陌生,适当降低业绩考核标准。(3)在对学生进行定期培训时,以实习单位为主导,学校为辅助,充分体现培训内容的务实性和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的及时性。(4)对于学生成绩的评定,实习单位学校两方共同评价。

二、机电专业学生工学交替实习单位调研

(1)调研对象和方法。本研究以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0级机电专业实习后期的83名学生为调查对象.其中女生3名,男生80名。他们的年龄为20—23岁。他们均参加工学交替在实习单位实习4个月。其顶岗实习单位是广东省佛山市美的制冷有限公司。调研方法主要有访谈和问卷调查法,具体操作是:先根据访谈、开放式问卷调查收集数据,再对学生对工学交替的认识情况进行统计及分析,最后得到本研究的量化数据。该调研共发放问卷83份,回收83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80份,有效回收率为96.4%。

(2)调研结果。从“对工学交替实习目标了解程度”。“对工学交替实习目标完全不了解”的学生占有效参与问卷调查总人数8.75%,“对工学交替实习目标不清晰,但在工学交替实习得到收获”的学生人数占52.5%,“对工学交替目标明确"的学生人数占占38.75%。由此可见,工学交替实习学生在工学交替实习过程中对工学交替实习目标并不清晰。从针对“认可公司的实习单位文化”这一描述,选择“不确定、不同意和很不同意的”学生人数占25%,其余占75%。化认可程度并不高。70%的学生认为自己关注的不是实习单位的发展前景,而是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前途。针对“为实习单位发展提出有意义的建议”这一描述,选择“很不同意”、“不同意”、“不确定”3项的占有效参与问卷调查总人数的32.5%。由此可见,不愿意积极主动地为实习单位工作过程中提出改进的实习学生不少。

三、影响工学交替实习目标的因素分析

工学交替学生的工学交替的目标产生质疑其中最主要因素是实习单位环境,实习单位环境主要指企业文化,它是企业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的总和。它具有引导企业职工统一到企业所确定的企业目标和增强凝聚力功能,其中,企业的管理制度、效率机制、激励机制等是否违背员工所认识的普遍观念和经营思想会在员工那里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企业独特的文化氛围尤其是和谐的人际关系会显著地影响员工对企业的情感认同,企业内部的公平也会使学生产生强烈的企业认同感,从而对工学交替实习产生认同感。

四、从企业角度上提高学生对工学交替认同感的对策

工学交替实习单位的落实一般是学校联系若干实习单位作为学生顶岗实习基地。由学校根据实习单位的名额分配安排,学生和用人单位只能被动接受,这样导致部分学生对实习单位或岗位不感兴趣,工作积极性不高.而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工作表现不太满意也会使学生降低对企业的认同感。因此学校应坚持学校推荐与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学生的实习单位。学校可以组织推荐会安排企业和学生进行双向选择。让用人单位与学生都拥有更大的自和选择空间。凸显他们的主体性和自愿性,这不仅增强了实习的针对性,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实习的热情与激情,增强工作责任感并产生强烈的企业认同感。

第8篇

SP筛选与培训

精神病学专业的SP有别于其他专业,需要SP从感知觉、思维、情感表现、面部表情和外显行为等多方面来表现,一个细小的动作、表情、眼神以及语气、语调都可能蕴藏有某个精神症状的内涵。

这就要求SP对该疾病及其症状有非常充分细致的理解和把握,最好选择具有精神病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筛选和培训。本研究中以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在读研究生和住院医生作为筛选对象,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按照上述SP素质要求进行筛选,筛选后由专职教师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表演的真实性与一致性,是否对考生进行诱导,表演时的依从性、被动性和公正性等标准对SP进行考核,经过专家组考核合格后上岗,正式成为临床技能考核的模拟病人兼评价者。

经上述筛选与培训,共培训出能够6名SP,能够表演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焦虑症、强迫症、恐惧症、疑病症、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癔症等14种常见的精神科疾病,其表演均客观、规范、逼真,并掌握了在考核中设置一定医患沟通障碍的技巧。

OSCE的执行

考核对象为新乡医学2004、2005级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专业本科生。考核分别在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早期干预精神科、普通精神科、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成瘾科设置考站,每站考试根据不同科室的情况设计病例脚本并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然后分病史询问(F1)、精神检查(F2)、体格检查(F3)、初步诊断与治疗计划(F4)、医德规范与诊断技巧(F5)五个模块对学生进行考核。

每个模块按满分100分计,其得分各占考试总分权重的20%。计算公式为:总分(T)=(F1+F2+F3+F4+F5)@20%。由每站的主考人根据评分标准和SP的评价意见对学生进行评分,并把学生的每站成绩计入最终的毕业技能考试成绩。各站考试的成绩都呈现正态分布,总均分在80以上;两个年级的五个模块均分及总均分情况见表1。随着实习的进行,两年级学生的各站考试的总分及模块分呈上升趋势,见附图。上述结果表明OSCE考核反映学生的临床技能随着实习的进行得到了提高;说明OSCE是一种较科学的临床技能考核模式。

OSCE的应用评价

所有参加OSCE的学生均填写了/OSCE考核0意见反馈表,反馈结果见表2。结果表明大部分学生认同OSCE考试模式。在提高学生临床能力,训练学生与病人沟通,加强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临床技能。

总结与展望

传统的精神病学临床技能考核多为床旁考核,由学生面对真正的病人进行考核。随着精神卫生专业学生数量的增加以及病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常常对实习学生缺乏必要的配合,不仅导致了临床教学资源的紧缺,也导致了医患关系紧张,影响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9篇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工学结合;教学改革;税务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步伐,把工学结合作为的重要切入点,积极推行在校学习与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课程教学改革、工学结合”已逐渐成为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发展的新方向。在此方面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工学结合,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探讨课程教学改革。本文拟以《税务实务》课程教学改革为例,探讨基于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相关问题。

一、《税务实务》课程理论教学的改革

(一)调整教学内容

本课程应在学生修完税收实务和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比较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法以及会计相关基础知识的情况下授课。笔者结合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对授课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其调整为三个具体的工作任务。具体为:工作任务一由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以及填开、建账建制以及其他构成;工作任务二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用人单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小税种纳税申报构成,工作任务结构的划分以税种是向国税局申报还是向地税局申报而不同;工作任务三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用人单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小税种纳税审查构成,将用人单位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单列,其他税种合并设计工作任务。三个工作任务都基于工学结合来设计教学内容,以形成学生的岗位能力为设计主线,明线为各个实训项目,暗线为个中穿插的理论知识点。

(二)丰富教学形式

工学结合下的课程教学改革模式,应该采取学校与用人单位紧密合作,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为重点,以就业为导向,利用学校和用人单位两种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条件,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和职业教育规律进行优势互补的紧密合作,采用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有机结合的教学理念,在整教育教学的个过程中将学习与工作融汇贯通,培养具有较高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税务实务》课程实践性和操作性比较强。为了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需要我们丰富教学形式,始终面向最基层的社会生产,积极推进学生的职业素养培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始终作为教学的一个重点,坚持培育学生的“四种气度”,即:尊重劳动,热爱劳动,树立正气;增强技能,重视实训,涵养才气;到生产一线去,到社会上去,滋养大气;知行合一,德能双修,培养志气。在深化工学结合的进程中,将工学结合的教学形式具体化并引入教学计划,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满足学生的创新意识,不仅开发教师的创新性思维,还将带来创造性劳动。

(三)改革教学方法

高等院校要引入用人单位人员,制定学校教学评价体系,制定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科学的质量评价办法,评价办法中应有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要总结提高,完善评价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在质量评价体系中明确用人单位参与,并在评价办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如何评价及评价内容,并选派一线技术人员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评价部分进行基于工作实际的考核、评价。参与校企合作的用人单位承担评价办法中由用人单位完成的评价任务,从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出发,对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提出中肯的意见、建议。

(四)更新教学手段

《税务实务》课程自从开课以来,尤为注重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改革。通过和用人单位深度合作,利用校内人才、设备优势解决用人单位实际中技术问题;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高技能人才,从而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建立校企长期合作机制,保证工学结合的顺利实施。高等院校,要不断总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出工学结合的成功典范。要积极邀请并组织用人单位资深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作岗位(项目)、工作任务、职业能力分析讨论会;对讨论会结果进行归并梳理;明确课程名称,确定课程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开发丰富生产实际案例的教学资源包;编写适合高等教育、基于工作过程的特色专业教材。各专业根据目前师资力量及发展确定专业师资建设方案;引进、培养专业带头人,聘请用人单位、行业专家作为名誉专业带头人及客座教授;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用人单位、行业一线聘请兼职教师,形成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能及时吸纳生产新技术的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目前《税务实务》课程理论教学的改革已经成功申报校级精品课程,有自己的课程网站,学生可以随时浏览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出现问题留言,规定时间之内都会得到老师的回复。

(五)改进考核方式

为了更加贴近实际,《税务实务》课程改革考核方式,引入用人单位人员,制定学校教学评价体系,制定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科学的质量评价办法,评价办法中应有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要总结提高,完善评价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在质量评价体系中明确用人单位参与,并在评价办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如何评价及评价内容,并选派一线技术人员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评价部分进行基于工作实际的考核、评价。参与校企合作的用人单位承担评价办法中由用人单位完成的评价任务,从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出发,对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提出中肯的意见、建议。

二、《税务实务》课程实践教学的改革

(一)加强实验实训室建设

实验实训室是贯彻工学结合理念,开展实践教学的基本保证。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通过一段时间的建设,硬件设备目前已经基本具备《税务实务》课程所需的实践教学要求,但现有的软件系统仍不能完全跟上时展的实际程度,仅有少量和税务实务业务相关的软件,如税收实务模拟、纳税申报等,但是专门的税务模拟软件还是比较缺乏,亟待相关职能科室增加投入。

(二)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税务实务》课程已经建立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有杭州市滨江区国税局、江南税务师事务所等。让师生与时展进步的脉搏合拍,切实感受到社会前进的脚步,学校需要走出校门,走向市场,开门办学,缩短与社会的距离,让师生与生产实践亲密接触,成为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之举。实习指导教师根据《税务实务》课程的特点,组织学生参观了滨江区国税局。现场指导填写税务业务相关的一些重要表单,另外还组织学生到另一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江南税务师事务所参观学习,请事务所业务经理向学生详细讲解税务实务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同时指导学生填写有关申报表等表单。

(三)探索产学结合

虽然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税务)专业的产学结合模式才刚刚起步,但是学院积极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探索产学结合的新模式。一是在教学过程中积极联系学校附近的单位来获取工学集合的岗位和机会,二是积极引导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进行课程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并不一定是从事会计(税务)专业的实习。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税务)专业相关负责人通过和一些专门从事会计(税务)业务的用人单位开展交流合作,将一些有志于毕业后从事会计(税务)专业行业的学生安排进入一些相关单位实习,不仅满足了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税务)专业学生实习意愿,而且促进了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帮助学院会计(税务)专业部分学生实现了自己的职业梦想。

(四)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实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教育理念,结合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全方位体现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并正在指导职业教育进行深刻的变革与实践,社会经济进步极大地拓展了办学空间,为高等教育院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也对高等教育院校的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加强了实习的过程管理,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细则,不断与实际相结合,并采取了多种切实可行的措施:

1.前期管理。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高度重视实习过程的前期管理工作。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了教师外派巡回制度。教师在外派巡回时兼具双重身份,既是职业导师,也是专业导师,同时要求外派巡回的教师自身对于对于工学结合岗位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有比较深刻的了解,熟悉工学结合实训实习所涉及的《税务实务》等相关课程的具体内容。

2.中期管理。顶岗实习生是接受用人单位与学院的双重管理,外派巡回的指导教师通过召开实训实习学生座谈会,进行实训实习经验交流和总结沟通。指导老师在外派巡回的时候要重点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业务技能情况和实训单位综合鉴定意见。

第一,参加实训实习的学生是否全面了解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核算属性、会计岗位设置等。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实习进度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实习生的想法,结合实习对学生进行就业教育,并进行耐心的点评,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第二,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的完成情况。要求外派巡回的指导教师强化对学生在用人单位的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的管理,要求实训学生会计核算基础上对会计政策、财务管理的运用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尽量引导学生发现用人单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一些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巡查教师与实习单位需要交流的情况。外派巡回的指导教师要积极与外训实习单位的管理人员多沟通、多联系、多交流,通过与实习单位的交流,了解教学过程和教学结果的薄弱环节,获得用人单位在资金、实践基地、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支持。

3.后期管理。巡回结束后,学校外派的指导教师在实训实习的后期要根据所了解的学生实习情况,并结合实训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给出学生实习的最初成绩,并以此作为学生实习的基础考核资料。根据实习单位对学生专业情况的期望,以及相关用人的需求,并且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建议等方面的信息反馈,来指导我们的课程设置和今后的人才培养方向。学生在校时,往往对自己缺乏信心,对所掌握的知识没有具体的认知,通过顶岗实习,就能明确已经会操作什么,哪些还有待加强。在顶岗实习学生反馈情况的基础上,巡查教师及时给学院提出建设性意见。比如:学校课程设置和实训的安排等。因此,巡回指导的反馈信息总结对目前在校生培养有很大帮助。二是改进顶岗实习工作模式。巡查指导教师要求填写《顶岗实习巡回指导记录表》。及时进行顶岗实习巡回指导系统管理工作的总结。

第10篇

实习证明

**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 昆明市卫生学校 护理(助产)专业学生________ 于__ 年_月__日至__ 年__月__日在我院进行了为期8个月的实践活动,成绩合格。

特此证明

教学(实习)医院(盖章):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范例二

实践证明

今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护理专业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班学生__________在医院完成______月临床实践.实践临床专科如下:

特此证明.

实习单位考核意见:________

第11篇

我们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每年四五月份,公司都从高校招录一批在校学生到公司实习。实习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实习生通常也和其他员工一样上下班,公司发放60元一天的实习补助。实习生实习满6个月(通常在九十月份),公司与表现不错的实习生签署劳动合同,对于表现不佳的,则结束实习,要求实习生离开公司。

请问:公司在实习生实习满6个月(即毕业后二三个月)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求助者:王女士 行政主管

A: 王女士,您好!

使用实习生是企业发掘新人的有效渠道,也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性价比的选择,因此,很多企业都和贵司一样使用高等学校学生作为实习生。很多企业也都认为,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所颁布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回答您的问题,首先要甄别实习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本律师认为,一些企业认为与实习生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观点有失偏颇,是对“意见”的误读。根据“意见”的规定,“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在校生”;(2)“勤工俭学”。

又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因此,界定“在校生”身份时,需要关注四个方面:(1)依中国有关规定设立的学校;(2)实施学历教育;(3)全日制在读;及(4)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本律师认为:贵司招录的实习生在毕业后,不再符合“在校生”的身份,而是具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毕业后,贵司仍需要继续用工的,从毕业之日开始,贵司就与该实习生建立了用工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贵司在所谓的六个月实习期届满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贵司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虽然,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仍需要提请贵司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有案例认定在校生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个案例中(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不仅仅关注“在校生”的身份,也关注“勤工俭学”的实质内容。该案的裁判要点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也规定,“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Q2:我们是一家从事外汇兑换业务的公司,通常会从高校招录应届毕业生,签署期限为1~3个月不等的实习培训协议,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录用。在实习培训期限内,对于这些实习生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涉及外币的识别、外汇兑换相关技能培训。在此期间,实习完全属于接受培训的状态而不是工作状态,由于工作特性决定若不进行系统培训则无法上岗工作,实习培训期内给予午餐及交通补贴。在HR管理工作中,遇到实习生提出公司仅提供午餐及交通补贴是不合法的,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请问:公司是否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实习生支付工资?

求助者:钱先生 人力资源经理

A: 钱先生,您好!

工资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支付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或依法享有假期工资、病假工资等。

您所提的问题,涉及贵司与实习生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前所述,本律师认为:1~3个月的实习培训期间需要划分时间段区别看待,若实习培训发生在毕业之前,可以视为不建立劳动关系;若实习培训发生在毕业之后,即使如贵司所称在实习培训期间,完全是由公司提供培训而实习生并非处于工作状态,也应视为构成劳动关系。

因此,在劳动关系期间,其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还应当为其缴纳社保等。而在毕业前的实习期内,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此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导性的,司法实务中并不具有强制效力。

Q3:唐某曾是我行职员,系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的。由于其沟通及工作能力存在问题,其主管和HR主管与其约谈后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不久,唐某多次向其主管、HR主管提出要求公司该赔偿其损失,HR主管告知已经支付了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义务再向其支付任何款项。唐某宣称要申请仲裁追究公司责任。近日,我行收到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唐某的仲裁请求为:(1)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4年6月1日到8月1日的工资差额,这60天仅仅获得每天50元补贴;(2)由于第一份试用期合同的期限为3个月,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试用期约定违法,应该按第二份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唐某是2014年6月1日到我行的,在7月底,对其进行培训考核,虽然认为其业务仍不够熟练,但还是勉强同意其进入实习试用,在2014年9月对其进行实习考核,基于其业务能力欠佳延长了一个月实习期,于2014年10月30日转正。双方之间共签署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没有写合同期限,只写了试用期从2014年7月31日到2014年10月30日,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10月30日。

求助者:汪女士 某银行HR经理

A:汪女士,您好!

银行在录用新人时,通常都需要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否则难以上岗开展工作。一方面,这是由银行工作的专门性所客观决定的,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的是,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为上岗而安排的岗前培训也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贵行关于培训考核、实习考核的管理,均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并非贵行单方面认为是培训、实习,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具体到本案而言,在唐某毕业之前,所进行的培训、实习,可以视为勤工俭学,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其毕业之后,将被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关于实习期间、劳动关系期间的报酬及工资应当如何支付,请参看前面的案例分析。

关于是否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问题。本律师认为,第一份合同在适用期条款填写2014年7月31日到2014年10月30日,并未另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只有试用期的合同视为正式劳动合同。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10月30日,这份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因此,并没有违法约定试用期。由于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均约定了工资标准,且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虽然第二份合同的工资标准高于第一份合同的,但由于两份合同都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按相应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是合法的。需要提请关注的是,若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则应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期主持

第12篇

根据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教学计划,实习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并通过实习帮助学生充分消化和吸收在校期间累积的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为学生今后顺利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习方式

实习形式是根据实习单位和学生实际情况以及学校(院)承担的科研任务,采取集中与分散、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原则上统一安排实习单位集中实习,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在完善相关手续以后批准同意单独实习;实习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处理。

三、实习要求

1、服从学校(院)、系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有能力自己安排实习单位的可自己联系)。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规定、劳动纪律和保密制度。敬业爱岗,勤学好问,刻苦钻研。

2、不得随意收受有碍执行公务的任何钱物或赠品。

3、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实习者,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陈述报告,向指导教师和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同意以后方可准假。实习期间请假,应经指导教师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无故缺课处理。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4、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教育批评,经多方教育无效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可暂停其实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校纪校规作相应处理。

5、实习期间应注意安全,保障身心健康。

四、实习领导小组

五、实习时间

1—7周为实习时间,学生于4月2日返校。

六、学生实习注意事项

1、认真落实习计划。实习的顺序可视具体情况作些灵活调整,但规定的实习任务必须完成。在实习中要积极主动地完成承担的任务,加强实际操作能力的锻炼。

2、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同志学习,自觉接受他们的指导。

3、严守相关机密,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借阅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丢失和损坏。

4、认真填写半月一次的汇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寄给指导老师。

5、实习结束后,及时将专题调查报告送指导老师评阅,认真写好个人实结与自我鉴定表,交实习部门与企业单位联合签署鉴定意见。

七、指导老师职责

(一)实习动员阶段:

1.2月16日召开实习动员会,向学生具体布置实习安排。

2.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开展实习前的指导工作。

(二)实习中间阶段:

1.辅导员及指导老师每周至少与外地学生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记录。指导老师每周走访本市学生实习单位一次,并做好走访记录。

2.及时回答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处理突发事件。

3.指导与回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三)实习结束阶段:

1.4月2日学生实习结束,指导老师要及时收齐实习材料,按学院要求填好实习情况统计表。

2.召开实习交流会,负责评定实结成绩。

3.评定实习专题调查报告成绩。

4.按学院要求评定实成绩。

5.按归档要求负责整理好实习全部材料,以备学院、教务处检查。

八、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实习成绩由实习鉴定成绩和实习报告成绩两部分组成:

实习鉴定成绩依据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中指导教师给出的成绩给定,占总成绩的70%;

实习报告成绩由毕业实习指导老师给定,包括遵守纪律、学生自我评价和考核意见等,占总成绩的30%。

九、实习报告要求

在实习结束后必须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毕业实习报告”,根据自身在实习岗位上的工作经历,写出对实习内容的认识、理解和体会。实习报告要求条理清晰,不得抄袭,不能只是简单的工作日报或者有关资料和说明等。

实习报告的格式,整个毕业实习报告分两个部分:标题,正文。

1、标题:主标题,副标题。

主标题统一为《毕业实习报告》,副标题根据自己的工作和体会来定。副标题要求能反映工作和报告的性质或者自己的工作感想体会等。

2、正文:大体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实习目的,减少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及实习要求等;

第二部分实习内容,结合生产实际或以具体工作为背景;或按照学院教师指定课题开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