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1 23:22: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规范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及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录(AnnexonFinancialServices)的界定,保险服务贸易涵盖如下以下一些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商业性活动:[1]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又可细分为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和非人寿保险(non-lifeinsurance)这两类保险业务。
2、再保险(reinsurance)和转分保(retrocession)
3、保险中介(insuranceintermediation),如保险经纪(brokerage)和保险(agency)。
4、辅保险服务(servicesauxiliarytoinsurance),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及理赔服务等。
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上述界定涵盖了现实经济领域几乎所有的盈利性保险业务,至于非盈利性及带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则不在GATS的规范范围内。因为GATS第一条第1款(b)项明确规定,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不在GATS调整的范围内,同条同款(c)项进一步补充说明了所谓“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系指既不是商业性质的,又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相竞争的各项服务。毫无疑问,社会保险业务乃各国政府当局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的公共,其与商业保险并无直接的竞争关系,因而属于“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更何况社会保险具有较强的属地性和属人性,根本不存在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的现实可能性,故GATS金融服务附录将其摒弃在保险服务贸易的内容之外。
根据保险服务的提供者或接受者是否需要在国家间进行位移,可将保险服务划分为四种类型: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均不发生位移,故亦称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在这种服务方式中,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有一定的地域差距,服务的提供方式有些类似于货物贸易或与货物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甲国的保险公司为售往乙国并在乙国使用的汽车提供车辆保险。随着营销水平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不需要与货物贸易相伴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能跨境提供一定的保险服务,如甲国的保险公司可通过甲国当地的经纪人或人在乙国提供保险服务,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如英国的劳埃德公司(Lloyds)可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保险产品的服务贸易。[2]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提供者不移动,接受者发生位移,故又称为“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保险业较常出现的境外消费是当地保险公司为来自国外的游客或商人提供诸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服务。
3、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提供保险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服务贸易方式,表面上看,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并不涉及人员的流动,但实际上由于各国保险服务水平的差异,具有贸易比较优势的保险发达国家在保险落后国家开拓市场,创设商业存在的同时,仅仅依靠雇佣当地人才是难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的,还必须向商业存在注入大量的资本和人力资源,才能满足业务拓展和稳健经营的需要。商业存在与其它保险服务贸易方式不同的特征在于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通过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因此以商业存在方式进行的保险服务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
4、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方式中供应者个人发生流动,而服务接受者不移动,故人们将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保险业中典型的自然人流动如甲国的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到乙国实地提供保险或保险经纪服务。二、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这一行为的管理与控制。GATS将市场准入条款放在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加以规定,表明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对各缔约方而言不是普遍的绝对的义务,而是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只有在谈判达成协议后列入成员国的市场准入承诺表,才对该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险服务贸易自然也不例外。成员方一旦对保险市场准入义务做出承诺并附于该国市场准入减让表中,就必须保证其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在承诺表中所确定的待遇标准。
根据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一成员方一经承诺保险市场准入义务,便不得在保险部门中采取和维持下列六项限制措施:(1)以数量配额、垄断、排他提供者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如以许可证形式直接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开业数量;(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如直接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或资产总金额;(3)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经营总量或按规定的数量单位表示的保险服务产出总值,如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额或保险市场份额做出限定;(4)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保险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提供保险服务所需自然人的总量,如限定外资保险公司从业人数或保险人的数额;(5)限制或要求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如只允许合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展业;(6)采取外国人最高持股比例、单独或累计外资总值的规定,限制外资参与,典型的如不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应注意的是,以上这些否定性义务并非绝对性义务,只要一国在其承诺计划表中予以说明,它仍可以保留其中一项或几项限制措施。
根据WTO《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谅解》)的规定,各成员方在承诺维护国内既有保险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还应承担如下市场准入义务:
1、垄断经营权的透明度要求及渐进修正义务。每个成员方应在其承诺的保险服务时间表中列出现存的垄断性经营权利,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其范围。市场垄断实质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理应加以禁绝,但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发育不全,市场主体单一,国有保险企业的市场垄断受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显然不能采取“令行禁止”的简单做法,故《金融服务谅解》对此给予充分谅解,只是要求成员方执行透明度要求,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市场垄断的范围,从而给了相关国家足够的缓冲期和回旋余地。
2、保险开业权的保障。《金融服务谅解》规定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供应者在其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或进行商业性拓展,包括并购现有的保险企业。成员方可对保险开业和扩展设定一定的附加要求、条件或程序,但这些要求、条件或程序不得构成对保险开业的实质性阻碍或违反GATS项下的其它义务。
3、新保险服务的许可。新保险服务是指在一成员方境内任何保险服务供应者所不提供的保险服务,即所谓的“保险创新”,包括对现有保险服务的实质性升级或更新,如开办新险种。《金融服务谅解》明确规定,对于其它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在本国境内提供保险创新服务。
4、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成员方不得采取措施阻碍保险信息(包括以电子手段传递的数据资料)传递或处理,或是阻碍保险设备的转让。其前提是这种信息传递、处理或设备转让是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正常商业行为所必需。这是与保险开业权密切相关的一项禁止性义务,保险企业的正常开业除了需要一定的资本、人员、场地外,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如寿险的精算资料)和关键的机器设备(如信息处理设备)对保险公司的正常展业都是必不可少的。《金融服务谅解》的这一规定有助于预防成员方以禁止或限制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的方式来变相阻碍外资保险公司的开业或正常营业,从而使“开业权”落空的规避行为。但这一规定并不限制成员方保护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个人记录和金融秘密(FinancialPrivacy)的权利。
5、保险服务人员的临时准入。依《金融服务谅解》第9条的规定,任一成员方应允许正在境内或已在境内设立商业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下列人员暂时入境:(1)对保险服务供应者的保险服务提供、控制与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具有信息独占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掌握保险客户名单的营销主管人员等;(2)保险服务经营的专家,如高级企划人员;(3)计算机服务、电讯服务及保险财务方面的专家;(4)保险精算专家及法律专家。但上述(3)、(4)项人员的临时准入,须考虑成员国境内合格人员的供应量而定,亦即若可在当地觅得充足的(3)、(4)项所列的专家,便无需从境外引入上述人才,实际上意味着成员国可以本国已有充足的相应人才为由,拒绝(3)、(4)项人员的准入要求。保险服务人员的临时准入和保险信息传递处理两项义务分别从人员、信息(及设备)方面保障了保险企业“开业权”的实现。
6、保险服务供应的非歧视措施。依《金融服务谅解》第10条之规定,在非歧视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维持下列措施:(1)决定是否提供各类被许可的保险服务,即保险服务的业务限制;(2)限制保险服务供应者的业务范围扩及该成员全部境内,即保险服务的地域限制;(3)其它一些符合GATS条款,但对其它成员方的保险服务经营者经营、竞争或进入成员方市场的能力有消极影响的其它措施。《金融服务谅解》第11条还规定,上述(1)、(2)项的业务限制和地域限制措施应尽量不影响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在该国境内既得的市场机会和利益。
三、保险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问题一样,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一项具体承诺的特定义务,各成员方仅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根据GATS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每一成员方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或资格给予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标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市场准入是国民待遇的前提,如果一国不承诺给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市场准入的机会,国民待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国民待遇并不是市场准入的必然结果,国民待遇的实施至少受到两项合法限制:一是成员方仅在其具体承诺并列于开放计划表的部门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二是成员方可在计划表中对国民待遇设定明确的限制和条件。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金融服务谅解》的规定,保险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除了贯彻GATS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如下的特殊规定:
1、公共机构保险服务采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虽然有GATS第13条“政府采购例外”的规定,《金融服务谅解》仍要求每一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建立机构的外国保险服务供应商在提供或出售本国公共机构的保险服务方面,应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跨境保险服务的国民待遇。
这一国民待遇要求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任一成员方应允许非居民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中介或本身作为中介,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提供如下保险服务:(1)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保险;(2)运输(含国际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此产生责任的保险;(3)再保险、转分保;(4)咨询、统计、风险评估、索赔等辅保险服务。另一方面,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居民在其它成员方境内购买上述保险服务。
以上保险业务范围与GATS金融服务附录所列的保险业务范围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各种人寿保险被明确排除在跨境提供的国民待遇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这并非对人寿保险的业务歧视,而是由于人寿保险的业务特征所致,就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而言,寿险服务提供者邻近寿险服务接受者仍是寿险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如此,寿险服务提供者才能为客户准确地解释寿险条款,全面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概况,评估风险发生概率和准备金比率,从而既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寿险服务,又可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在目前的保险业实践中,寿险的服务提供者多与寿险的服务接受者在同一国境内,这是基于寿险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保险业中寿险跨境提供的服务贸易水平极低,未成规模,故《金融服务谅解》将其略去,未作列举。
3、支付与清算的国民待遇。
根据GATS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任一成员方应当允许在其境内已设立商业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供应商使用由公共机构运营的支付与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所提供的官方基金援助和再融资便利。但外国保险服务商不享受官方最终资金贷款或清理的权利,因为依据国际惯例,跨国金融机构的最终贷款人和债权债务清理人通常是其母公司或母国金融主管部门,故外国保险服务商不得以国民待遇为理由,要求东道国金融主管部门对进行最终贷款援助或债权债务清理。
4、加入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国民待遇
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在加入或参与保险自律组织、清算机构或别的组织、机构时,其享受的待遇应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当成员方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相关组织成员予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权或优惠时,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也应一体均沾,福利共享。
《金融服务谅解》之所以做出上述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成员国金融当局给予金融企业的特权或优惠,是以金融企业加入相关组织(如保险业的保险同业公会)作为前提的,并且这种特权或优惠往往是通过同业组织间接给予的,在这种情形下,成员国政府实际上可通过限制外国金融服务商的入会资格,来限制或剥夺外国金融服务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本可享受的特权或优惠。故《金融服务谅解》对外国金融服务商加入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国民待遇作了特别强调,以避免成员方上述规避行为的发生。
四、WTO成员方保险服务最新承诺概况及其评价
1997年12月,总共56个成员方(代表70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GATS的第五议定书附于GATS之后。至该第五议定书生效时,做出承诺的WTO成员方已达到102个。有不少成员方对1995年保险服务承诺作了修改,以下便是主要成员方关于保险服务承诺的改进情况:[3]
国家和地区承诺内容概要
玻利维亚第一次在保险服务中作出承诺:对所有的保险服务部门的外资“商业存在”所有权无限制
巴西在1995年的承诺基础上作出进一步承诺:1、取消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巴西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及在巴西保险机构中增加资产比例的限制性规定。2、扩大承诺:(1)船体、船机械和民用船舶责任保险;(2)工作
事故保险。3、未来的立法将允许私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两年内,在相关的法律修改后,将允许设立再保险机构。4、取消外国资本在国内保险经济公司总资本占有比例不超过50%及投票资本不超过1/3的要求。
保加利亚在其加入WTO时作的改进承诺:1、在金融服务承诺谅解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承诺。2、扩大保险中介和辅保险服务。3、自1998年3月31日后,除保加利亚保险公司参与外,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再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塞浦路斯在乌拉圭回合承诺基础上改进承诺:首次承诺扩大再保险服务的开放
捷克改进1995年的承诺:取消强制性的航空运输保险垄断,并表示将取消强制性的车辆第三方责任保险的垄断权。
埃及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1、到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分别允许外资人寿保险公司和非人寿保险公司的股权超过51%.2、到2000年,放宽人寿、健康、人身意外保险的试点要求,非人寿保险则延至2002年。
加纳改进其在乌拉圭回合的承诺:取消政府至少控制20%保险公司资本金的规定,且允许外资合资者控制本国保险公司。
中国香港在再保险服务中增加新的承诺:约束再保险公司和辅保险服务的跨境提供。
匈牙利除少数几项限制外,对保险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1、在金融服务谅解的基础上作出承诺。2、取消或实质性放松保险服务市场准入的限制。3、通过取消自由许可证要求来限制最惠国待遇豁免的应用。
冰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基础上作出的改进承诺:1、对于设立于欧洲经济区内的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类金融服务实行自由化。2、取消在冰岛设立保险机构须储存资产担保的要求。
印度改进1995年承诺:1、撤回在保险服务中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豁免。2、灵活引入海外再保险机构。
印尼改进1995年承诺:1、对现有的外资保险机构遵从“祖父条款”。2、取消对保险机构“人员移动”的试点性限制要求。3、对外资在保险机构的股权比例不加限制。4、到1998年,分阶段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实现全面的国民待遇。
以色列改进其在乌拉圭回合的承诺:对于保险中介和辅保险服务的“商业存在”作出全面的承诺。
牙买加第一次在保险服务中作出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上升至100%.
日本最近的承诺反映了最近的保险体制改革概况:1996年6月,已经取消了保险服务中的一些限制,如:保险过境交易中的空运保险、海运保险的限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零售中的日元支付要求及保险赔付中的日元支付要求。
韩国反映了其最近的改革和自1995年以来的自由化措施,在全面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1995年的承诺作了重大修改:1、放松外资在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上限和获得债券的限制。2、维持1997年8月31日对保险服务市场的准入限制。3、取消设立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保险经纪人和机构的试点要求。4、取消外资资产参与限制,允许人寿保险公司拥有多个外资股东。5、取消来自境外的非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价格的配额限制。6、取消在韩国设立再保险公司的事先批准要求。7、允许设立独立的保险经纪机构。
中国澳门在乌拉圭回合后基于自由化原则作了承诺:完全承诺再保险服务中的“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
马来西亚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1、约束在现有的外资保险公司中,外资股权比例最高为51%.2、到2005年6月30日,允许设立6个新的再保险公司。3、允许外商在马来西亚国家再保险公司和马来西亚人寿再保险公司中拥有30%的股权。
墨西哥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提高外资在国内保险公司的参与水平,从30%提高到40%.
新西兰改进其在乌拉圭回合中作的承诺:1、在金融服务承诺谅解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承诺。2、扩大在人寿保险、保险中介及辅保险服务中的承诺。
尼日利亚改进其在乌拉圭回合中作的承诺:1、在金融服务承诺谅解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承诺。2、第一次在保险服务中作出承诺。3、除了再保险公司外,保证给予外资保险公司“商业存在”的开业权自由。
挪威在保险服务领域作出重要承诺:1、放松非居民保险公司的业务限制。2、放松挪威保险公司的代表委员会的居民要求。
巴基斯坦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1、承诺扩大其非人寿保险的提供。2、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产结构适用“祖父条款”。
菲律宾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1、增加外资在现有或新增保险公司的参与比例,由40%增加到51%2、外资在现有保险公司中的比例超过51%的,允许维持现状。
波兰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1、取消对再保险及转分保必须保留20%保费在波兰的规定。2、约束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服务的“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3、从1999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获得任何保险公司的股份超过15%.4、允许保险基金在境外投资,但份额不得超过5%.5、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最低担保基金不得低于50%的要求。
罗马尼亚改进其在乌拉圭回合中作的承诺:承诺当国内再保险市场不能提供再保险服务时,允许再保险的“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
新加坡改进其1995年的承诺:1、允许外资在本地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上升至49%.2、允许再保险经纪人进入本国市场。
斯洛伐克反映了其国内法规最近的调整情况:取消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垄断权。
斯里兰卡第一次在保险服务中作出承诺:在包括人寿和非人寿的保险业务中,承诺允许设立“商业存在”。
瑞士反映了最近的立法和法规变化:取消新的健康保险服务供应商参与基本保险计划的禁令。
土耳其对1995年的承诺作了部分修改:取消外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理的居民要求。
美国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对外商的新进入和新的经营活动作出约束性承诺:1、承诺对新的保险进入者扩大其现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新的措施。2、在州水平上取消对保险服务和辅保险服务颁发许可证的居民或公民要求。3、附加承诺遵守与日本达成的双边协议中有关保险的规定。
乌拉圭修改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在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中,第一次对三个非人寿险种(车辆险、海运和空运等保险、货运险)及顾问和保险统计服务作出承诺。
对以上主要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承诺情况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大多数成员方积极地扩大了承诺的范围或在既有承诺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其中自然有弱小国家谈判受压而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各成员方均认识到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广泛和优质的服务,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南北国家均可以从保险服务开放中受益:对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而言,保险服务承诺的拓宽与加深将使它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服务市场,赢得更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强者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管理经验和保险产品,历史经验表明,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是落后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更何况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换取有关国家相关服务产业的准入机会亦可获得“共赢互利”的效果。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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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关键词】为招标规范运作 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对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作出监督决定、监督建议或对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监督防止超越制度和程序办事, 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好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政府行政监督、司法机构监督的有力补充。要着重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监督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直接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 明确监督的目的、意义、主体、对象、范围、规程、监督的权利、责任、义务与罚则, 监督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定招标方式、签约机构、组成评标机构、实施资格预审、开展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按规范履行程序, 能够遵循“ 三公”原则。要科学整合招标的监督资源。不仅要通过分级管理、授权监督, 充分调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人员的资源优势, 形成监督合力, 而且要通过企划部门监督设计管理, 法律事务部门加强风险管理, 审计部门加强预算及实施结果管理, 监察部门加强招标程序和执行招标纪律管理, 用户单位加强招标结果管理, 建立多位一体的招标监督体系, 形成企业内部招标监督工作合力。要找准招标监督的工作定位。在招标监督过程中应按照招标价格形成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措施, 做到事前介入, 关口前移, 预控有效。工作中还要防止对监督职权范围把握不当, 避免偏重防范, 但关注企业利益最大化不够; 避免招标监督工作重点不明, 把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混同; 避免只把在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开标和评标环节, 监督工作过于形式化。要切实提高招标监督的科技含量。随着企业管理进步和科技进步, 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实施招标监督。在企业已建立并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系统中, 探索开辟监督窗口, 便于对招标业务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对企业尚未建立或尚未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子系统, 要大力进行推进, 尽快形成必要的信息化监督能力。对正在开发和建设的信息化子系统, 要把监督制约的原则和要求融入信息化流程中, 使招标信息化程序从起步和建设阶段即融入实施监督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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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高校近日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学生论文抄袭风。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学术道德规范,明确规定学生抄袭论文导师要负连带责任;山西大学采取降低论文引用率、外省专家匿名评审等办法提高毕业生的学位含金量。
作为山西省唯一一家“211”院校,太原理工大学出台了《太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定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或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除对学生进行处理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对指导教师给予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暂缓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教师,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中止项目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则要给予降职、解职、辞退或开除等,并要求其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规范》还要求在编的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实验记录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写错作废的张页,不得撕毁。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准以任何方式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专利产品等研究成果。
对有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违反学术道德规定的学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和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论文引用超30%就延迟答辩
山西大学较早地使用了同方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该系统资料库中储存有大量的各学科期刊和论文,在将学生论文输入时,系统就会识别出该篇论文引用内容所占全篇的百分比。山西大学近年来都是通过该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审,如果论文引用率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就会让学生进行修改或延迟答辩。
“对于硕士研究生,一旦发现引用超过30%就延迟答辩,严重者重新开题,取消给学生再次修改、同批答辩的机会。”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张云波说,“这个百分比还要逐年下降。”除此之外,山西大学对硕士论文采用按一定比例进行匿名评审、博士论文全部省外匿名评审的方法,采取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个评审专家提出异议即宣布论文不合格。
张云波说:“这个检测系统也不是判定论文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数据只能从一个侧面来评定论文。不同学科的论文,引用量也不尽相同,例如法律专业,引用所占百分比就会多一些。”
论文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
同山西大学一样,山西财经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将硕士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名全部匿名送往外省评审。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崔满红说:“论文作者和导师不知道论文送往何处,更不知道哪个人评审,这样就能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对待博士论文会更加严格。”
崔满红说:“我们依据国务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现舞弊、作伪行为的指导教师,会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崔满红还补充道:“硕士论文会跟随每个学生一生,未来越有成就,当初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这名学生的影响也就越大。”
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是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改革的一大创新。透过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顺应了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分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高校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必然要求,亦是克服传统学术型论文模式弊端的必然要求。[2]58但从上述分析可知,模式实施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必须深思。其一,缺乏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毕业考核是高校实践教学的关键一环,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规格和目标。模式的创新不仅涉及到考核方式的改革,更涉及到人才培养理念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故模式方案的出台必须极为严谨但至关重要。通过中国知网,设定“篇名”,输入“毕业论文”搜索,共有3802篇关于毕业论文的文章(2013-9-10)。这些文章却基本上都是在传统模式框架下注重从科研能力培养、指导教师、写作时间、具体环节、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讨论,只有季俊杰、李堂洁等几位学者对模式改革进行关注,但仍然缺乏对模式创新的系统讨论。故系统、完整的模式方案的缺乏,直接导致改革缺乏依据和方向,甚至产生质疑。其二,缺乏配套的质量保障措施。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非一两次模拟法庭就能解决的,更不是毕业考核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必须把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培养。而就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来看,课程设置、教材选用、课程教学、师资配备等方面更多是与传统科研型论文配套,整个教学体系的中心仍然是理论学习而非实践能力培养,导致大部分学生和老师都无法适应实践型毕业考核模式。
二、实践型毕业考核的模式创新: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考核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实践性,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文理不同,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是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三、实践型毕业考核的质量保障
毕业论文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模式自身是一方面,高校还应切合自身的实际由教学理念至具体课程教学形成配套保障设施,构建出一套有理论基础,有实践支撑,具有渐进性、阶段性训练特点的毕业论文教学模式。
(一)出台实施细则,模式理论与操作规范化。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成熟,高校应该根据本校法学专业的实际出台配套实践性毕业考核模式的基本要求、质量评价标准,然后进一步论证。操作上,高校也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出台具体的规范措施。如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与实习基地的联系,成立由学院资深教师、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的指导小组,保证指导人员的高素质,确保毕业考核的质量;为了确保案件诉讼的疑难度,规定刑事案件应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应有反诉,行政诉讼应带国家赔偿;为了确保考核的顺利进行,规定模拟审判进行一定学时的演练;一些师资不够的高校新生力量(如独立学院)则可以适当简化答辩程序,每个指导老师在自己指导的成员中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模拟考核等等。
(二)加大改革力度,形成配套教学体系。实践型毕业考核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人才培养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三步骤,导致法学专业学生普遍对法律实务能力缺乏。故“重实践”应该成为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关键,应以实践毕业考核改革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整合教学资源,重构教学体系,让实践能力的培养贯彻整个教学过程。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 适用法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自2010年我国颁布《法律适用法》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些关系十分复杂的涉外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得到了更好的解决。这部不失有很多创新之处的法律的实施与颁布,集合了许多该方面人士的共同努力,也是我国的立法道路上很有意义的一次进步。该法律中对于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是中国的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突破。该法律的颁布让我国的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整、完善。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其在我国的适用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强制性规范的起源和概念
强制性规范是指那些规定当事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因当事人选择或行为改变而有所减少。它的基本特点分为三点:首先,它在适用性上对于任何案件任何当事人都具有绝对性;其次,它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单一性;最后,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具有保护性和公益性。而对于国内强制性规范和国际强制性规范存在以下这些差异:首先,后者的强制性、规范性比前者高;其次,后者的适用范围和地位都要高于或是大于前者;最后,两者所规定的事件的强度也有所差别。
强制性规范的发展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在其周期中作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制度,不断维护着社会以及国家的重大利益。现如今,一些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逐步地进行有关强制性规范的制定。例如,1980年的《罗马公约》到2008年的《罗马条例I》,对于强制性的规定是不断进行完善的,也通过过往的经验不断总结和修改。由以上的例子,和一些其他的具体实例都可以看出,强制性规范在国际和国内都有了其相应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它也正式地作为一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和运用。
近年来,强制性规范的发展,在国际私法、国际条约、许多国家在其国内还有其他一些区域中,都确立了一些基本要求。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以及力度都有所增加,并在未来有着逐渐扩大的趋势。在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确立之后,外国对于强制性规范,也承认了其适用的功能和范围。
我们都知道概念、理论的形成,应是以实践为支撑,我们只有将实践中的每一个步骤都尽善尽美地完成,才有可能构建一个完备的理论体系,而这个体系也会反作用于实践中。强制性规范这样一个理论概念的形成也同样经历了上述的过程。从强制性规范的理论体系及概念的提出,到在运用之中初显其优势和成效,再到它在实践的经验中流畅运用并逐步完善,最终得以在国际社会、国内社会的地位产生很大的提高,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从以上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一多世纪的时间里,强制性规范不断地丰富和提高,最终形成的完整的体系与概念。
解决一起涉外民事问题或者涉外商事问题时,解决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所归类于的法律体系也是有许多种的,因此,将某一事件归结于对哪种法律体系之中去进行分析,成为了学者们和相关人士争论不休的焦点。从单边主义者或多边主义者的观点、立场来看,传统意义上的冲突规范是不需要去考虑该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不需要考虑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内容及在我国的适用类型
强制性规范和公共秩序的关系。在各个国家中,不同的国家有着对公共秩序有着不同的规定以及称谓,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是它们所指的内容以及原则却大致相同。在强制性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的时候,公共秩序往往给了我们一些在此方面的规定,后者的积极部分也会被当做前者来进行使用,近年来,消极与积极的部分区分日益混乱,因此我们亟需要将二者进行分离规定。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共秩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对于对象的否定上的区别;其次,两者所适用的最终范围是不同的;最后,两者表现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规避的关系。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会将构成要素进行人为的改变,使其在法律的效果上对自己有利,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逃避法律的行为,也被许多国家定义为有违法律并且不会生效的。而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规避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适用对象不能严格等价;其次,后者主要是针对国内意义上的。
强制性规范和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与强制性规范相似却不能完全等同,前者具体是由国家加强一些干预手段而形成的。强制性规范和直接适用的法的相同之处要多于不同之处。在我国,强制性规范和直接适用的法中,前者是可以作为后者的基础与规范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强制性规范对于一些类型的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范,综合其特点,我们有一些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我国,法院地法的概念就等同于中国法,而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在我们国家的适用就是其直接适用。但是这时的强制性规范在许多方面是针对于涉外的民事关系的,是不可以仅仅只经过当事人的某种约定就不进行适用的。其次,适用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时,一定要在公益方面做更加全面的考量,由于不论是对于国家还是民族,公益总是一个比较难以去具体形容的概念和意义,也是不断随着时间、社会、人们的思想进步而改变的。最后,文中指出了强制性规范是否具有保护性的一种分析。这种概念在《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I》等一些条例当中都有所涉及,这些规范以及相应的一些举措都是为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着想,不断通过国家的一些强制性的政策来进行更加到位的保护。
当前强制性规范存在不足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事务往来也更加密切频繁,为了在法律层面能有更加公平公正与更加有序的平台,当务之急是将涉外民事关系的相关法律落实到位,并加以维护。2010 年《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我们国家在国际私法的发展长河中关键性的重要事件,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和进步,同时也是涉外立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个关键节点。
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中,我们在对于强制性规范的定义以及规定当中,总的来说有了很大的提高和进步。比如之前强制性规范的一些相关的规定当中,许多的概念都不是非常明确,在界定的范围上也是没有明确的边界。但是在后来的一些规定以及法律方案中也给出了重要的一些弥补,将一些边界笼统以及规定不明确的事宜都做了更加详细的规范。标准和操作的性能也更加强、更先进,但是不足之处依然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不够明确。强制性规定这个概念在分类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与定位,在国际上,强制性规范一般包括两个重要条件:首先,从国内的角度来看,不能仅仅通过私下的一些协定就将国际规则擅自损毁。其次,从国际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将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的完善化。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国际的强制性规范与国内的强制性规范,在内容的界定上并没有十分明确,因此还需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
对于适用外国强制性规范的一些规定,如果界定的范围不明确,将会导致整个体系不完整以及包含性缺失。在国际的角度上来考虑,国际的司法上强制性规范对于许许多多的相关事宜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国外一些涉及到国内事宜的法律事宜,往往会有许多引人争议的地方,也会存在许多遗留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我们之所以未能完全处理这些问题,往往是由于不完整的体系以及不全面的规则,往往会导致以下三方面的大问题。
首先,这些问题应该归结于强制性规范的体系不完整、不完备,因为一个完备的体系应该具有时效性并且在强制性规范层面应该使得国际和国内的条例保持完全的一致性。其次,假如我们国家存在不承认其他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现象,那么其他国家也一定会存在不承认我们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现象,因此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将这些规范和法律法规与国际同步、与国际接轨。最后,承认国际上的强制性规范既是对于礼让原则的一种尊重,也是对于我们国家在国际上进行强制性规范同步的一个必要的步骤。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弥补我们国家的一些体系的不足以及缺陷,不断的进步并与国际的立法、规范相结合。
强制性规范拥有保护性质的内涵。如今对于强制性规范的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这会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是由于在我们国家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占比较大。这种状况在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法律中尤为明显,我们国家利用这样的一种保护措施来从法律的层面上保护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为他们提供更为实在的福利和保护。我们国家在涉外劳动合同里所规定的一些详细信息,也在另一种方面与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于消费者与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其中与国际法中相左的地方我们也要不断进行完善与改进。
强制性规范适用努力的方向
针对上述强制性规范中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将强制性规范的范围设定以及分类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将许多没有指明到底依据哪一个法律来实施,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的问题,都给予明确的依据;二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国外的强制性规范的范围进行界定,对于外国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审慎考虑并慎重分析;三是对于强制性规范的保护给予具体的规定,将强制性规范的优先性完全体现出来。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的立法过程中,强制性规范的确立的比较晚,在运用和实践的许多方面都有一些漏洞,因此强制性规范的逐步完善依然是势在必行的。它的意义在于,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都将我们的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完善地进行下去。
在国际私法中所以出现强制性规范,其目的主要是对于国家以及人民的经济、政治生活,和其他一些弱势群体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强制性规范的形成发展经历了一个世纪之久,期间由经济、政治皆不发达的上个世纪,到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往来以及法律事务的交融也促使了强制性规范的形成。除此之外,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也应该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做出对于国内层面以及国际层面的区分,并把体系中的一些不完整性逐步完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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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邢志华:《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研究》,《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②王雅菡:《论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③刘荟:《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研究》,《苏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5年。
④李陆阳:《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则的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⑤陈晓敏:《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关键词:普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学位管理机构
关于普通高校①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的研究在我国由来已久,从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 [1]开始,有关讨论更加激烈,但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的法律性质仍然比较模糊。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之争
我国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建立至今,其法律性质一直未能明确认定,这使得学者们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组成等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分类。
1.行政性质。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一个机构的法律性质判断,不能仅以该机构的名称为依据,关键要看其组成和功能。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他们会来自不同的学科。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评定刘燕文论文的只有一个相关专业的内行,其余的委员均是外行,他们根本无法对论文中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讨论。另外,从《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2]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委员会答辩后,先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事实上,高校每年毕业学生之多根本无法保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评价。因此,普通高校内部的学术评判机构主要是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是学术管理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组织,是学术行政的一种,并且独立于高校,而不是高校的内部机构。[3]
2.学术性质。
有学者通过对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分析,认为“将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整合为一个统一的主管高校教学、科研事务的组织――学术委员会。”“使学术委员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4]“我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5]从中可以看出,他们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组成部门。
3.学术与行政的双重性质。
高校学位审核授予从权力运行过程来看是以学术权力为基础的不完全行政权力,是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复杂过程。[6]学位授予权的本质是学术权力,但同时具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也有其各自的行使边界。学位评定委员会所获得的权力为管理学术授予工作,并授予受教育者学位的权力,从其权力的本质属性来看为学术权力。但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行政管理事务,因此学位授予权也存在行政权力的属性。[7]
二、三种法律性质的辨析
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高校外部行政组织,那么高校对于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指挥权和命令权,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高校行政当局的下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召集权、议事权、决定权在于委员会自身。[8]司法实践中就可以将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高校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之间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如果以高校为被告,因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高校则可以以评定权力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们的手中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即使判决高校重新评议学生的论文,高校也没有权力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而只能找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但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并不是判决中的被告,无法强制执行。
我国高校决定学位的授予主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术与行政双重性质的机构。在行政方面行使着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事务;在学术方面还行使着学术评定的职责,这不仅可以体现授予机构和国家的学术信誉,而且也保证了学位的严肃性。但是由于性质的双重性,也会使高校内部机构其他机构在地位和职责的划分上出现混乱,甚至由于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当而使学术权力受到制约。同时在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时也会出现矛盾:由于其具有行政性质,表面上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它又行使着学术职责,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需根据其行使职责的性质判断能否作适格被告,对法院来说并不现实。
综上,三种法律性质各有其利弊,认定为行政性质并独立于高校的做法将会导致学位这一本质上具有学术性的称号显得无所适从;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学术机构,又会出现授予学位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使社会认可减弱的困境;而学术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高校较难把握自己的地位,时常出现行政权和学术权不均衡的情况。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及未来选择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问题比较复杂,我国《学位条例》 和《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目前绝大多数普通高校将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为高校内部学位工作的决策机构。首先,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名义上并没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符合高校内部学位机构的特征。就当前总体情况看,普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属于高校内部管理机构比较符合制度现实。[9]其次,从学位授予单位与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单位设立的负责确认和批准学位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学位水平的内部机构,是学位授予单位中的管理机构和批准机构,而不应当是学位的评定机构。再次,从我国法律的设置看,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学位,并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有关学术水平的问题,则应当放手给本学科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10]同时,因其组成上的“外行决定内行”这种不当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学位评定委员会不需要对论文评定,那么不同学科的专家仅根据教务系统作出的学生各项表现的情况以及答辩委员会的意见最终决定授予学位还是科学的。
因此,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行政性质的学位管理机构,不仅可以明确我国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而且没有损害其所决定颁发的学位的严肃性,同时也未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判断形成阻碍。
要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保证学术和行政的协调以及高校内部治理的有序、高效,实现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应从以下方面努力:首先,我国应建立完备的学位法律规范体系。完备的学位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保障高校内部机构分工明确、地位清晰。我国的《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学位的功能和本质也在变迁,因此需要加快修订和完善学位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位法》,有效规范学位评定和授予行为,解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缺乏法律依据的历史积弊。[11]其次,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划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校内部的行政机构,应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二者的职权,学术委员会负责与学术相关的事项,而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即使是在决定授予学位时,也应对学术问题行使形式审查职责。最后,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运行过程中,应逐步尝试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高校学术管理体系,采取学术委员会的学者治校方式,[12]重视学术权力,完善学术制度建设,从而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协调发展,使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能够不断地符合大学治理和发展的新需求。[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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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兵.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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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绵涛.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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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兵.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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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德瑞.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与立法完善[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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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莉.大学与政府――俄罗斯高等教育与国家崛起[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13]邹晓红.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J].社会科学家.2013(11).
开题报告写作方法规范
一、开题报告的写作应包含几的内容:
1、综述本课题国内外,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2、论文的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方法及措施;
4、工作进度;
5、主要参考文献。
二、开题报告的排版要求:
封面为四号宋体,正文为小四号宋体,页边距为左3cm,右2.5cm,上下各2.5cm,标准字间距,标准行间距,页面采用A4纸。
三、开题报告的字数要求:
正文字数少于3000字。
设计策划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一.简述
设计计划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的是如何设计的优良度和高效性,如何设计的展开。在设计需要科学计划概念已现代设计界共识的情况下,我国业界内部对设计计划学的认识与,还跟上设计发展需要的步伐。我国设计教育现状,本书将就该学科的教学,一套科学的行之的设计计划方法。以期为设计类学生理解设计,地设计的方法必要的。
二.学术价值分析
1.选题依据
计划在已逐渐一门显学,大至事务,小至个人日常生活,社会各个领域都离不开计划,大大小小的项目,程度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导入,实施了的计划活动。计划学的兴起是知识经济时代资源整合化的大势所趋。而反映到艺术设计学的领域,可以,计划同样有的发展空间:如何设计,如何优良的设计,这都需要科学的调查,需要精准的分析定位,需要详实的设计依据,需要的组织安排,与通常理解的,风格的赋予的“设计”相异而相成的工作,设计计划的内容。而如何设计计划,着方法论的问题。在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当前学术主流的大环境下,设计计划应该可以打通各设计专业间的藩篱,为的设计行之的方法上的支持。
在设计先进,对设计计划已有程度的。在设计方法,已成熟的结果,了的方法,如技术预测法,科学类比法,系统分析设计法,性设计法,逻辑设计法,信号分析法,相似设计法,模拟设计法,有限元法,优化设计法,性设计法,分析设计法,模糊设计法等。方法侧重于不同的专业设计方向,而设计计划面临不同设计专业,更需要的是整合的灵活的解决问题的计划方法。这就需要计划自身的学科特点,从现成型的方法群中提炼,总结出一套现在情况的设计计划方法来。
2.创新性及难度
本文将参考管理决策方法与设计方法的,试图寻找一套我国设计师来说,可行的跨专业设计计划的方法体系。
本文致力于从简明实效的角度,为设计计划人员易于操控,而且便于和各个专业设计师沟通、交流的方法。要求该方法对专业设计团队的计划环节有用,对个体设计人员的的设计工作也应作用。这就需要我国设计现状,从国内外各学科领域名目众多的方法中精心挑选,安排,科学综合的,出一套高效的计划方法来。国外的业已成熟,但如何在众多不同侧重角度的方法中总结出理想的计划方法,需要对所有已知方法地认识和理解,明了设计各专业的工作规律,以期跨专业的性。
本文的难度。在对计划的理论性分析与中,需要对计划的理解与认识,进而廓清设计计划的概念。接着将在设计计划方法论的上,对设计计划及其方法论。鉴于国内现在并对设计计划有的的系统的,该书内容上属此问题的首次,面临着经验及理论借鉴的景况,需要作者在积累的实践性资料和学科的中总结与深化。
本文最大的难度在于资料的搜集上,国内资料匮乏且本方向的交流的气候,而我院互联网情报系统的不和出于对技术保密的考虑,也很难从互联网上理想的资料。作者只能从书店,图书馆和专业的老师和同学手中求取所需要的信息。当然本方向的直接信息是很缺少的,更多是从其它方向的中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方法的是涉及面很广的课题,也需要从领域分,探索总结。而从学科到另学科的跳跃性,需要迅速转换思维及反复视点,这也对作者的思维技能,思考,学术视野及知识积累等的素质了的挑战。
3.方案的可行性和性
国际设计交流间的局限和我国设计界的特殊情况,是国内设计教育上的某种封闭性和滞后性,我国业界对设计计划方法的认知尚,还一套完整的,在教学和实践中简明且易于操作的设计计划方法。经调查,当前学界内仅几本著作,也仅限于对西方某些设计方法与程序的简单的介绍,很专业地从计划的系统,而市场上连篇累牍的书籍主要是从市场营销和工商管理着手,对设计类诸专业的设计计划,并不具备现实作用。亟待有这么一套专业性较强的设计计划方法及其论著。在某种程度上,本书的将对设计计划门新兴学科,填补教学用书空白的作用。而从技术的角度而言,本书的也有的可行性,在分院近几年来的设计策划课程的教学中,已为之积累了新鲜的实践性,经验性资料。而分院的教育架构,亦为跨专业的项目了的人力物力资源上的。
4.预期
本书预期字数为12万字,分为理论与方法两大版,仅设计计划的内容,更是推出设计计划的概念与方法。所涉及范围主要包括管理学,决策学,认识论,方法论,学,心理学,组织学,人类学,社会学,设计学,史学等诸多学科领域,将一本集科学的方法程序,生动案例及操作于一身的,教学作用的专业书籍。现在本书工作已大致资料收集阶段任务,在下阶段三个月的内,我将就所收资料分析总结,方法程序的工作。
法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论文题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一、选题意义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有较大发展,但同时应该看到同国际组织和各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仍显不足,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如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并无专门立法,有关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也过于粗糙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相当多的问题未得到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与社会实践脱节,由于商业秘密涉及到各种行业,甚至涉及国家经济命脉,本身又是无形的,法律规定上的缺陷无疑会大大增加实践中执法的难度,从而减弱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性。而要改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立法不力的现状,必须明确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命脉,通常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与良好的经济前景,有时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商业价值性、实用性及秘密管理性的特点。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防治亦尚未健全,而现有规定也存在着立法上不够周全、体系分散内容过于笼统等主要问题,不易实际的法律操作,故应加强单行法的制定、加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对网络信息传输中存在的商业秘密予以特殊立法保护。如何给予商业秘密有效保护与防治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二、文献综述
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探索和立法都开始的比较早,发展的也相对成熟完善。1939年美国法律协会制定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或资料索引。”1979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类特定信息,包括配方、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此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反经济间谍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者工程的信息,包括模型、计划、编辑、设计、方法、技术等,但需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所有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持其秘密性。第二,该信息的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来自于其并非众所周知以及不能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不断扩充,界限越来越明确,保护措施也逐渐完善,可以说美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德国法对商业秘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对商业秘密定义如下: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有保密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所有与经营有关未公开的信息。这一界定是比较笼统的,与美国概括列举相结合的定义相比是可操作性较差的,主要取决于法官如何在自由裁量权限内去解释了。
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修订时增加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该法中商业秘密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经营上未被公知的信息。”该法前后经过了七次比较大的修改,对商业秘密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但也是比较概括的缺乏可操作性。
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在此“未披露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这种未披露信息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有此规定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表明国际社会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统一理念及采取行动来发展维护这一认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发展趋势: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20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该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予以界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信息、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看出这一规定是对商业秘密比较完整的概括,分别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商业秘密做了界定。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进步,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这样势必会加快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以上综述对本人的启发:
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尽相同,但都肯定了这几个特征:非公开性、秘密性、价值性。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也都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不可逆转之趋势。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本篇论文以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为理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通过对大量资料书籍的阅读以及搜集一些官方数据,主要运用文献法、资料法,总结出自己的观点。研究内容包括: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三部分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究条件:
以各国法律制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现阶段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诸多学者和法律界的人事对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所做的贡献为载体。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本人学识有限,有可能理论方面的研究视野比较窄,供查阅的数据不够充分使得研究起来有点困难。
五、预期的结果
[本文来自于jyQkw.CoM]通过立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从而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已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
六、论文提纲
一、前言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加之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二)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二、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立法上保护不够周密健全
(三)立法不科学,不利于执行
(四)立法过于笼统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单行法的制定
(二)借鉴外国商业保护法律制度
(三)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立法与实践相结合
七、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1.20XX年11月1日到11月17日:查找相关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20XX年2月21日到3月21日:完成论文初稿。
3.20XX年3月22日到5月1日:完成2稿,并定稿。
4.20XX年5月22日到6月10日: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八、主要参考文献
[1]祝磊著.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研究[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22)
[2]朱兴国.推进中的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J].知识产权,2011,(5)
【摘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微型金融、创新金融,其还处于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该文拟从法律视角分析P2P网络借贷争议模
>>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税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与风险防控 我国现有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分析与风险评估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前景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与风险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监管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面临的风控困境及法律对策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研究 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对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探究 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现状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9/10.
[2]胡蓉萍.放贷人唐宁[EB/OL],http://.cn/2011/ 0910/211047.shtml,20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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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雅萍(1987-),女,浙江湖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案例名称:黄花获奖纠纷案 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 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保 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成创作的作品。
3.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 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人民事活动。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
5.监护的职责是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密切关系。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 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
分析: 1.黄花学画三年,参加全国幼儿园绘画比赛,获奖金 5000 元,符合知识产权法,黄花的 画属于艺术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范畴,黄花的奖金 5000 元属于依法享有财产权。 2.黄花 6 岁,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黄花的父母是她的 监护人,可以对黄花的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黄花的父母没有处分其 财产的权利,在黄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像黄花交付这 5000 元奖金。 3.奖金是对黄花作品的一种肯定,是奖励作者本人的,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老师 作为一个教育者,教书育人是他们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及张老师均无权要奖金。
分析结论: 奖金应归黄花所有,幼儿园、张老师及黄花父母均不应当得到奖金。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拓展:案例分析报告及其范本
(1)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案例分析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性。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须反映案例分析的逻辑关系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术体的正式书面文书,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要求。这种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和逻辑分析线索;因此,案例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标题、摘要、关键词、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按照案例分析论文体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
①标题
一般案例分析报告的标题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标题,采取中性的写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组织名称作为主标题,以案例分析的主题内容为副标题,使读者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例发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内容。
②摘要。作为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分析的过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及案例分析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③关键词。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与惯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个关键词。 ④案例概述。案例正文的编写请对你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的概述(大约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按照案例分析的逻辑线索,案例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内容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案例分析部分要与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应,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对案例正文的基本内容、组织背景和特点、案例的事件及人物关系等信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在问题诊断部分,针对案例正文内容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策与建议部分,根据问题的诊断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最后得出结论。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铺垫、递进的关系,并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整个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对你的理解、问题诊断、对策与建议做出支持性解释、理论支持及经验借鉴等理由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书写的准备与计划
案例分析包括的书写准备与计划工作可以与案例正文编写的准备和计划同步进行。与案例正文编写不同的是,案例分析报告是在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的基础上将讨论交流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所以,案例分析报告的资料和素材多数来自案例分析讨论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查证、理论和经验参考等。在案例分析报告撰写计划中,应该按照案例分析学习的基本步骤和过程,确定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同时在每个阶段要对该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3)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与修改
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工作一般在案例分析的讨论交流活动结束之后开始。按照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基本格式草拟一份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大纲,按照大纲的基本思路整理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基本理论框架,逐步撰写。报告(论文)的草稿完成后,必须要进行修改。修改工作与案例分析再一次联系在一起,主要采取竞争性思维对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进行批判式讨论。如果案例分析的内容能够经得起这种批评式讨论,一一排除竞争性解释,那它就可以站得住了,就具有说服力。一般这种讨论修改需要经过3-5次,最好每一次讨论能够寻找不同的人员参加,可以广泛听取意见,使得案例分析报告(论文)更加严谨周密。
(一)期初任务的设置:分组与论文选题指导为帮助学生在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论文,教师应拟定完整的课程论文实施计划,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向学生布置论文写作任务,说明论文写作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进度要求。同时,向学生说明课程论文成绩的评定方式,要求学生从选题确定、大纲撰写、论文撰写等各环节全程认真参与。
(二)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大纲撰写和论文撰写指导管理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多安排在第三和第四学期,即低年级阶段,多数学生没有写过学术论文。教师应对论文撰写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如果遇到案例和法条使用方面的困难,教师还要进行答疑,帮助并督促学生顺利完成论文。
(三)论文的评价与交流:论文评阅和论文交流论文的评价应注重过程的考核。作者在课程论文中采用的评价方式由分组及小组成员分工得分(10%)、大纲得分(10%)、论文得分(70%)及论文展示得分(10%)四个部分共同组成,占课程总成绩的20%。论文完成后,进行课程论文演讲比赛。各组在论文基础上制作PPT课件,每组演讲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全班同学和老师进行点评。
二、课程论文在管理类专业法学课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改进
笔者在所教授的法律课程中坚持要求学生完成课程论文,并将其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七年的课程论文写作训练过程中,笔者发现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在法学课程论文写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一)论文选题面窄,偏重理论研究课程论文能否做好,选题是关键。学生在论文选题方面最常见的问题是选题面偏窄、选题过大和选题偏重理论研究。对于选题,教师要提供具体指导。可向学生提供参考选题,在布置论文之初就告诉学生课程每部分的重点难点及相关领域还未解决的问题。或者结合当前热点案例,直接提出一些实际问题,交给学生研究,或者结合立法的热点问题,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轻视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从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来看,在内容结构和格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学生仍按高中写作文的模式来写课程论文,不重视研究专业文献,只是写自己的心得体会和感想,缺乏数据和资料的支撑。论文格式不够规范。教师应加强引导,端正学生态度,指导学生正确查阅专业文献,不仅关注论文内容,论文格式也要严格要求,还可在论文评分标准中适当增加格式规范的得分,引起学生重视。
(三)欠缺查阅学术文献的能力,写作能力有待提升笔者在开展课程论文的过程中发现,目前本科学生多数使用因特网搜索引擎查找论文资料,如百度、谷歌等,很少使用专业的学术数据库资源。这反映出学生欠缺查阅学术文献的能力,论文的学术性和专业性也不强。而对于本科学生来说,查阅科研文献的能力是评价其是否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关键指标,教师应在大学阶段有意识地训练学生利用专业数据库检索科研论文的能力。
(四)案例和法条在论文中使用不当法学课程的课程论文写作,鼓励学生在论文中正确引用案例和法条,充实论文内容,突出论文的应用性。案例和法条的使用方法不当是课程论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常见的问题是简单罗列案例和法条,而未结合论文内容进行评述。或者完全以法条代替阐述,全文都是法条的堆砌。为解决这一问题,教师可选择法学方面的科研论文,先让学生阅读和学习。让学生从模仿开始,逐步掌握案例和法条在论文中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随着互联网的使用和普及,学生能够非常容易的通过网络查找到大量的论文资料并直接使用。为严肃学术风气,在确定课程论文成绩前,学校应通过论文答辩掌握学生论文完成的真实情况,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但受大班教学和学时数所限,让全体学生进行论文答辩难以实现。建议教师根据论文完成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课程论文答辩。笔者在实践中通常会选择两类论文进行答辩。一类是写得非常好的论文。此类论文答辩的主要目的是检验学生是否真正做了文献研究和小组讨论。检验各小组成员对论文思路的熟悉程度,判断论文写作过程的真实性。另一类则是可能存在抄袭行为的论文。对于这类论文,在答辩前可要求学生提供参考文献进行比对,并对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标注,在答辩现场有针对性地提问。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对该组成员的课程论文以零分计,学生将没有第二次修改和提交论文的机会。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