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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时间:2022-07-10 07:21:43

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第1篇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xx〕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 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二节 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十条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复审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商标、商标注册人、请求认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文日期、签收日期、材料名称、份数等内容。

对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在相关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条 商标局可以就涉及拟申请著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和相关技术性等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局局长主持召开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局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六条 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形成符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对拟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商标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调查审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审定与核审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的规定对商标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会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由商标局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审定拟退回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商标局根据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意见,按照相关公文办理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二十条 商标局对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审查、评审、审定、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根据省工商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中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法人)继续列入著名商标帮扶计划,及时指导其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或续展认定的申请资格。

中介代理机构向申请人表示或暗示其代理行为与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向申请人承揽代理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 商标局和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受理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著名商标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商标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著名商标认定时,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情况和意见应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从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到期续展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质检局)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定。奖励资金及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安排,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总规模为500万元/年。

第四条为做好全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推进工作,成立**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凡参加评选的产品,应在申报前2年内通过自治区级以上鉴定验收或登记备案,并己投产半年以上,按以下条件分为一、二等奖:

一等奖:获得过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市场潜力大,社会经济效益高,在同行业处于高盈利水平。

二等奖:获得过新疆名牌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的产品。市场潜力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较高,在同行业处于较高盈利水平。

对通过最终评审的新创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同一驰(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由名牌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区(县)经计委(经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经委申报,按要求填写《**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加有关材料:相关证书及奖牌、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彩色12寸产品照片、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二)各区(县)经计委(经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资料汇总后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议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一、二等奖须经到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其中一等奖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得出初评结果,将推荐获奖名单及审查情况报送**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二)获奖项目自新闻媒体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原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经委。

第八条奖励办法:

(一)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等奖35万元,二等奖20万元(如果某等级奖无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该奖项可以空缺)。

(二)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精神,对开发有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各有关单位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子处分。

第十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行为,收回政府奖励给企业的奖励证书和奖金,3年内停止该单位**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申报权。

第十一条获得**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产品,原则上2年内不予重复奖励。

第3篇

一、培育驰名商标的重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名牌效应越来越显著,名牌带动战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据统计,2005年,广州新增工业产值中约有44%来自名牌产品企业创造,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35%以上。

驰名商标是实施名牌战略的核心武器,因而驰名商标的培育是推动企业品牌成长、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一是企业可以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利,从而得到市场竞争的优势。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对享有驰名商标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事务免等候、营业执照年检免审查、执法监督免巡查,这就为企业经营和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社会声誉,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开拓市场和持续发展。二是培育“驰名商标”,实施地区名牌战略,确保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最根本取决于其市场综合竞争力:而市场综合竞争力在于这个地区是否形成特色经济和特色支柱产业,是否具有可以带领支柱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企业。目前,各地大力培育“驰名商标”,目的就在于鼓励企业创名牌、走名牌之路,以发展更多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企业,形成地区的特色经济,带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可以说,驰名商标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突出表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主管部门,在履行好商标权行政保护职能中,也要承担起“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助推区域品牌成长”的重要任务。

二、培育驰名商标的难点

截至2006年上半年,广州拥有注册商标约9.8万件。从拥有注册商标的数量上来说,广州列居全国十大城市的第三位,是一个商标大市。但从驰名商标发展的状况来看,广州仅拥有“黑妹”、“虎头”、“白天鹅”、“珠江桥”、“珠江”(钢琴)和“珠江牌”(啤酒)、“天源长寿村”等7件驰名商标,远远落后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在广东也仅居第三,逊于深圳和佛山。这与广州两千年商埠历史及其在全国、全省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为此,广州市工商局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听取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找准了驰名商标滞后的难点:

(一)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不足,缺乏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首先,企业的商标管理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企业领导层的商标意识不强,无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还是驰名商标的社会效应均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导致企业缺乏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不少企业对以驰名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充分发挥驰名商标在品牌经营中的作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许多企业在经营思维和策略上都存在“重功利、轻理想;重眼前、轻长远;重战术、轻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以驰名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发展,导致企业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不多。据统计,自2004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出台以来,广州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只有12宗,仅占广州拥有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总数的6.8%,广州市著名商标的2.5%。

(二)缺乏符合条件的个案诉求,企业难以掌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最佳切入点”

很多企业由于打假维权的人力、财力有限,在日常管理中不注意保存企业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档案,不注意收集企业商标被侵权的证据,甚至有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途径完全不了解,从而难以掌握符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条件的个案诉求,无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据统计,广州市现有“南方高科”、“白云机场”等21个品牌被列入“2004年中国品牌500强”,但仅有“珠江”(钢琴)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80%以上的企业难以找到符合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个案诉求。

(三)缺乏商标专业人才,制约了驰名商标的培育和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广州市200多家知名企业中,仅约16%的企业对商标管理人员进行过专业培训,企业普遍缺少商标管理、尤其是商标战略管理人才。自商标机构资格前置审批取消后,涌现了许多新的商标组织和商标人,但缺乏行业协会的监管,商标人的水平参差不齐,商标战略发展职业经理人严重不足,商标机构服务水平差异较大,起不到商标中介组织在商标发展战略和策略中应有的作用。

(四)政府职能部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扶持引导力度不足,影响了企业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积极性

在对驰名商标的扶持、引导方面,广州仅限于市政府的奖励金,以及工商部门的“三免”优惠政策和字号全行业保护政策,缺乏在融资、科技、税收等方面的引导和鼓励措施。

三、大力培育驰名商标的对策

(一)深入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大力提高全社会商标意识和品牌观念

以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通过出版宣传专刊、现场咨询、举办有奖问答和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对我市驰名、著名商标的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实施名牌战略的良好氛围。一是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上出版商标宣传专刊,宣传我市运用名牌战略打造“商标强市”和商标保护维权的成果,以及“富力”等多家著名商标企业的形象。二是与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在《广州日报》上举办三期“天源长寿村中国驰名商标知识有奖问答”,引导社会公众学习商标法律法规。三是参加“保护知识产权、弘扬自主创新”表彰倡议大会,在活动现场设立咨询点,向市民展示50多种侵权假冒商品样品,详细地介绍真假商标商品的辨别方法,积极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并现场受理市民的商标侵权举报。四是举办两期“驰名、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培训班”,组织全市100多家有意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并邀请广东省工商局领导讲授驰名、省著名商标申报程序,受到广大企业的一致好评。

(二)积极打造“广州品牌”,努力塑造“品牌广州”

一是召开“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源长寿村驰名商标新闻会”,协助广之旅公司举办“广之旅获认中国驰名商标”新闻会,增强驰名商标的社会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培育打下坚实基础。2006年9月初认定了92件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延续认定105件商标为市著名商标,使广州著名商标总数增至472件。此外,积极指导市著名商标企业申报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3月,广东省工商局认定我市48件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57件商标延续认定省著名商标,我市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总数增至219件,数量位居全省第一位。

(三)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品牌战略的实施排除障碍

2006年,广州市工商局组织多次全市性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101人次,累计检查批发零售市场212个、大型商业购物中心64个、星级宾馆20个,经营户14049档,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964宗,其中涉外案件850宗,案值达1775.8万元,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第99、100届广交会举行期间,组织越秀、海珠分局近20名执法人员参加驻场执法,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438宗,有力地保护了“LACOSTE”、“HELLOKITTY”、“帆船”等国内外高知名度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了国内外客商的一致好评。

第4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政〔〕18号),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月**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落实《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试行)》,规范加快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条件

⑴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单位均可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⑵申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凡列入国家、省“861”计划和市“1346”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直接进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它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市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并通过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评审,即可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申报列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可在每月10日前,由企业和单位将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

2、申报、受理与审核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⑴申报时间

按季度申报的有:

①工业项目前期费用的补助;

②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③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④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

⑤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

其它奖励政策均按年度申报。

按季度申报的,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按年度申报的,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时,企业或单位将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受理与审核

企业和单位的申报材料齐全后,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审核,2周内一次性审结,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拨付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2周内将应兑现的政策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均须由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4),并提供必备和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选择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

1、申报投资工业项目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⑷项目进度情况说明;

相关证明材料:

⑴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证明材料;

⑵项目前期费用协议(含环评批复)及付款凭证;

⑶项目在建工程明细帐(复印件);

⑷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⑸工业用地出让同,购置设备和厂房及辅助设施建设工程的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凭证;

⑹购置循环经济综利用专用设备和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⑺投资总额6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凭证。

2、申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⑵本年度和上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⑶对主机企业引进和培育的新办配套企业,由主机企业提供配套企业名录、证明材料和配套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⑷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奖,国家或省级新产品,商务部或省出口名牌,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通过“三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工业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新建立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⑵新购买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或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及费用支出凭证,产业化投入与产出凭证,以及成果产业化新增增值税缴纳凭证;

⑶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证明材料及该产品增值税缴纳凭证;

⑷新列入国家或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信息化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

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证明材料,以及培训费用收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加快开发区、产业园区发展奖励政策应提供的材料

统一申报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

⑴城区产业园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及上缴国家和省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⑵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协议和贷款付息凭证;

⑶新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厂房建设实际投资凭证;

⑷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外工业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⑸城区产业园区新引进市内外资作工业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和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⑹新落户其他开发区、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证明材料和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缴纳凭证。

三、其它

1、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政策。申报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3、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编制的符《**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政策条款第4条执行。

4、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业用地、厂房、工业辅助设施以及设备投资。

5、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投入产出比达到1∶2~1∶3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30%专项补助;达到1∶3~1∶4的,给予40%专项补助;超过1∶4的,给予50%专项补助。

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新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可比照政策条款第20条执行。

6、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包括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

7、列入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技术水平需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8、各开发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建的三层及其以上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扣除代征道路面积)的,每宗土地上所建厂房全部竣工后,按厂房实际建设投资(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的30%补助给开发区、产业园区,但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享受30%补助政策扶持的厂房,五年内各开发区、产业园区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将追回补助资金。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年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区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实施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题,尽心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以商标争创为主线,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目的,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和正确使用商标,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和品牌带动战略,促进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主要任务: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工作;依托商标交易平台建设,盘活商标资源;对镇域内规模以上企业、高科技企业、涉农企业和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经营业户重点培育,扩大名牌产品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引导出口企业注册涉外商标;举办驰名商标论坛;建立老字号、知名品牌保护名录,完善打假维权网络和企业协作网络,维护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措施

(一)继续帮助企业注册商标、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力争年争创驰名商标1件,省著名商标3件,新注册商标10件。对此开展以下工作:

1、加强宣传

一是做好与区电视台、电台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宣传活动;

二是举办一次驰名、著名商标论坛和商标知识讲座;

三是向镇域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拟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有商标注册意向企业、单位、村及个人发放宣传材料。

2、加强调研,对全镇规模以上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千方百计扩大名牌产品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把名牌做大做强。通过调研,制定出我镇年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新注册商标实施细则,制定每个企业、村的争创计划。

(二)引导企业积极办理商标注册

1、加强商标宣传,除在电视、电台宣传外,向镇域所有的生产企业、村、个体工商户发放宣传资料。

2、组织商标事务所到企业、村、个体工商户中开展商标注册下基层活动。

3、加强农产品商标注册。对镇域农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研,宣传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好处,引导农民注册农产品商标。

4、加强涉外商标注册,对镇域出口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调研,组织商标事务所到企业帮助注册商标。

5、加强镇域内老字号的调研,建立镇域内老字号保护名录。

(三)完善商标信息录入和商标交易平台建设。对商标录入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商标录入准确和全面。要加快步伐,力争年内依托建成的商标交易平台,让更多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等方式,盘活现有商标资源,实现无形资产的再利用。

(四)加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1、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办下列案件:

一是严厉查处侵犯食品、药品商标案件。重点查处发生在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和药品等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二是严厉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案件。重点查处发生在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农用机械等商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三是严厉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涉外商标案件。注重建立与涉外企业的沟通机制。

2、规范商标印制行为。结合企业年检,对镇域印刷企业进行普查,进一步探索建立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工作机制和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3、针对各类市场中各种假冒的品牌专卖店、假冒商品较多的现象,计划实施“品牌备案”制度,即品牌经销商要提供品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相关证件,经工商部门核实后,将在市场中设立公示牌,对备案的经销商进行公示。

(五)对镇域市场中驰名商标及国外知名品牌进行调研,建立知名品牌保护名录。向在镇域市场中的涉外商标商品、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生产企业或办事机构,发出联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信函,了解涉外商标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商标保护情况,建立涉外商标、驰名商标保护档案,促进对涉外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确保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齐都镇成立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贸委、农委、工商所、税务所、土管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度协调。

第6篇

(一)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的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1、评选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规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2、评选条件:①优秀企业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三年以上(含连续在几个企业担任正职累计满三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所领导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在全县排名前10位,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②优秀创业者:所领导企业成立满两年,不满五年;企业前两个年度(含当年)产值均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均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排名在全县前10位。

3、评选程序:被推荐人所在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申报,提供有关事迹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推荐单位的有关指标和被推荐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4、相关指标说明: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年终核算结果为准;税收贡献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社会公认度以测评结果为准(采取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职工代表进行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

(二)入库税金纳税增幅十强企业的认定范围、依据和程序

1、认定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

2、认定依据:入库税金纳税增幅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年终统计的数据为准。

3、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提出十强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成长型企业和位次上升最快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1、认定条件:①成长型企业: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被认定为规模企业,或已纳入规模统计且近三年产值逐年增长,增幅排名在前10位;所处行业为国家鼓励或重点扶持行业(建筑业除外),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②位次上升最快企业:从当年产值较上年增幅排名前10位,纳税总额增幅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选取5位。企业产值增幅以县统计局提供的统计结果为准;纳税总额增幅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品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关奖励指标认定依据和程序

(一)认定依据

1、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分别以国家名推委(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名推委认定,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质量管理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结果为准。

2、驰名(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省著名商标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结果为准。

3、各类体系认证: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ISO9000体系和HACCP认证以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认定结果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为准;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后的数据为准。

(二)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通过审核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有关指标认定标准、奖励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项目建设主体认定: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建设单位须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建成投产,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依据: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果以国家或省工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鉴定结果为准。

(三)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认定意见。

四、加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指标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当年省、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认定程序: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供资质材料,经审核无误的,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鼓励企业吸纳剩余劳动力有关奖励(补贴)发放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大学生及下岗职工认定标准:企业所招大学生应为国家统招应届或往届未就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下岗职工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所招录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二)企业申请时限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须在与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程序:采取联合审查的办法,县工业发展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就招聘双方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县工业、人社部门联合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每招聘一名大学生(下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并对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金进行全额补贴。

(四)奖励(补贴)资金划拨方式及期限:企业招录大学生或下岗职工的奖励金给付期限为一年,一年合同期满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付。企业按规定为招录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年度核拨,且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奖励返还办法

(一)新增产值、入库税金认定依据:新增产值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县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奖励返还数额及程序: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申请奖励返还比例为50%;返还方式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依照国税、地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及奖励办法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申请条件:企业为县境内零售类企业,且直营门店数量在3个以上(门店数量认定以县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省级企业名称或以集团形式登记申请办法:注册资本等条件符合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省级企业名称或集团登记;批复同意以集团形式登记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联合审查,县财政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县境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认定范围及依据:认定范围为县境内各金融机构,贷款对象为县境内中小企业、涉农和重点项目;贷款增量以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及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奖励标准按照(泾发[]1号)文件执行;县工业发展局依据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按照贷款总量、贷款增量两项指标,对排名前两位的金融机构提出奖励,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九、初始型创业活动税费限额返还办法

(一)认定范围: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的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人员,均为鼓励扶持对象。

(二)认定依据:以县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三)返还程序: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缴纳税费收据等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返还。

十、国家发明专利认定依据、奖励标准及确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国家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所有人创办科技型企业达产达效或将专利转让县境内企业并达产达效的,应具备新产品开发备案、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标准:给予专利所有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若专利系多人或法人享有,则以集体名义受奖,且奖励总额不变;专利所有人创办实体或将专利出让并达产达效的,最高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确定程序:专利所有人或受让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一、新办企业职工技能免费培训申请办法

(一)申请条件:新办企业应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岗位及国家初、中、高级职业标准确定培训内容。

(二)申请程序:企业须在开班15日前,向县人社局提出免费培训申请。通过审核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员工在县人社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等相关证书。

十二、支持工业发展先进镇和优秀部门的认定办法

(一)先进镇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随机选取镇辖区10户企业和10个县级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满意度在80%以上,且上年度工业与民营经济半年、年终考核结果均在全县排名前5位的镇中确定先进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优秀部门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分企业对涉企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从测评结果排名前10位的部门中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三、企业申请设立警务室程序

由企业直接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设立警务室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县境内企业家和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企业家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厂长、经理等领导;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县境内各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待遇标准:享受标准参照企业所在镇居民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

十五、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范围、程序以及申请临时住房的条件、程序

(一)认定范围:与县境内非公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企业研发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一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且从事工种与本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二)认定程序:企业与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县人社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认定。

第7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把我市打造成“**工业强市,**宜居城市和长江经济带强劲增长极”的目标,全市经济发展呈现出快速增长、效益提高、项目增多的良好趋势。但是,与全市人民的期望比,与周边同类县市比,与冲剌全国百强县市的目标比,我市的发展还是不够好。无论是从发展速度、发展质量,还是发展后劲看,都存在一些不足,如市场主体偏少、支柱龙头不多,主体发展潜力不够等。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部门,如何发挥职能,运用高效、优质、快捷的服务方式,促进市域经济科学发展,是我们工商部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结合工商实际,通过亲身经历和深入的走访调查,本人认为在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前提下,在共“渡”全球金融危机的大气候下,大力发展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服务城市形象建设是促进市域经济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 突出“量”的增加,大力发展市场主体

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规定的,全面放开市场准入。以更大的力度,有效落实服务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51条、促进全民创业的26条意见和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18条措施。实行“九放宽三允许”,促进全民创业。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和使用限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放宽经营范围选择、放宽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限制,放宽主体资格条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中小企业出资期限、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限制、放宽股东出资方式限制;允许出资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对其他公司增资、入股;允许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人可以以科技成果、经合法取得的荒山、滩涂、私域使用权、采矿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允许股东以债权作为出资。全力支持姚家港工业园、白洋装备工业园规划和建设,对拟入驻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实行“项目筹建登记”和“分期缴资”等优惠措施,促进其快速落户。对重点扶持创业对象实行试营业制。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残疾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六个月。结合我市市场主体登记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报送市场主体发展等数据情况及分析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突出“质”的提升,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工业立市、开放强市战略,立足职能,大胆创新,全力配合支持政府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优强企业倍增工程”,重点扶持酒业、三宁、华润、迅达、省化、中冶重工、奥美、今贝等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在继续支持“两酒”扩规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引进油脂、水产、畜禽和果蔬加工项目;支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质方式融资。支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吸纳关联企业为成员,组建企业集团;对重点龙头企业、高科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投资高新技术新兴行业的,其名称中可使用“高新技术”、“科技”等字样。

三、突出“牌”的培育,推进商标品牌战略

大力支持和引导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企业和产业,发展农产品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在全市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农产品商标品牌,扶持“百里洲”申报地理标志。促进提升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引导扶持“三宁”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力争年内完成申报工作。做好省著名商标申报和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引导企业使用著名商标标志,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占有率。推进商标质押贷款,加强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商标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引导企业以商标质押形式获得贷款、作价出资或投资入股办理企业登记,促进企业盘活资金,加快融资。推动闲置商标转让,盘活商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支持鼓励定牌加工企业在出口商品上使用自有商标,指导重点出口型企业进行商标境外注册。以保护涉农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为重点,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食品、农产品、药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靓”的特色,服务城市形象建设

围绕发展**支柱产业,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支持相关产业广告投放,在打造名优品牌的同时壮大广告创意产业。支持广告从业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提升我市广告企业创意、设计水平,美化、亮化城市。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大力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加快发展港口物流业、仓储物流业、工业物流业及综合类物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建设商业特色街区、专业市场,规范完善机动车销售、五金、金属加工等专业市场,配合五柳树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公园路装饰建材市场、团 结路电脑一条街、雅畈木材市场改造等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年”建设,大力整治小街小巷、流动摊点及无照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五、突出“实”的举措,真情扶持三农发展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个体工商户、各类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纪人,进一步综合运用法规、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市场规范等多种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促进和规范农产品流通和农资流通,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创建”活动。深化“百企联百村,共建新农村”活动,注重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村企共赢。突出优势农业资源和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争取涉农商标申请和注册量上个新台阶。加大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和参考文本推广应用力度,切实增大“订单农业”的成果,帮助农民规避风险,稳定增效。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进一步探索农资经营主体发展和监管的新路子,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推进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农资长效监管机制。

第8篇

发展商标战略,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营造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现就__区商标战略发展做如下调研分析。

一、__区商标品牌的现状

__区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东端,幅员面积5081平方公里,全区辖9镇38乡,总人口98.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8.5万人,是甘肃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区,是国务院1986年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对外开放城区。__区是个农业大区,工业基础薄弱。近年由于__区的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工业得到较快的发展。目前, 全区有各类企业1839 家,其中工业企业210多家。近几年来,武威市工商局__分局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作为己任,把帮助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重要举措,积极引导企业创牌、树牌,促进了企业做强做大。到目前止,全区共拥有各类商标447件,其中生活资料商标占很大部分,农副产品商标55件,并且拥有甘肃省著名商标12件。企业商标品牌战略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周边县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商标品牌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显现。

二、__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自身创牌、树牌意识不强。近年来,尽管企业的商标意识、创牌意识有所提高,但总体来说,企业的创牌意识不是很强,创驰、著名商标的意识更不强。许多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商标品牌对企业发展的作用,还有“好酒不怕巷深”的观念,舍不得花本钱创企业牌子,宣传企业品牌。虽然全区注册商标数量占整个武威市商标总量的81% ,全区的甘肃省著名商标12只,占全市15只的80%,但是相比其它经济发达的县区,商标数量比例明显偏低,而且很多商标都是在工商部门的引导下才注册的,有的即使注册了商标,也没有很好宣传、使用、保护商标,发挥好企业商标品牌效应。

(二)企业品牌效益淡薄,影响企业的创牌积极性。__区是农业大区,工业基础差,工业发展起步晚,发展的时间短,上规模、上档次的企业不多,龙头企业更少。目前,全区虽然已基本形成了以纺织、酿造、淀粉、建材、化工、机械、食品、造纸、印刷、制革、机制纸、亚麻纱、白砂糖、花岗石板材等20__多种规模,但是由于全区企业整体规模不大,实力不强,企业对品牌的投入不够,发挥品牌的效益不强,客观上给全区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造成一定难度。

(三)政府实施商标品牌的扶持力度不够,影响了企业创牌积极性。由于区财政比较紧张,区政府对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虽然还比较重视,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扶持措施。目前,省内已有很多地方政府对商标注册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弛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奖,或者实施其他政策优惠。但__区政府还没有制定出对创牌企业具体的奖励措施。

三、__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几点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创品牌意识

商标是企业的品牌,品牌是企业的形象和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生命,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一是通过举办企业主商标知识培训班,向企业主宣传《商标法》以及商标知识。二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商标知识及企业创牌经验。三是通过走访企业上门宣传《商标法》及商标知识,同时,发放一些书面宣传资料。通过这些措施,使企业主了解《商标法》,明确商标品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切实树立起创牌、树牌的意识。近年来,经过工商部门的宣传,已有部分企业提高了商标品牌意识,而且尝到了品牌甜头。如农产品加工企业已意识到,农产品没有注册商标就进不了大型超市,就打不进大城市市场,产品价格就上不去。我区“甘青”牌面粉,自获得省局著名商标后,商标的价值大增,品牌效应十分明显。近年来,尽管:请记住我站域名各地面粉企业多,但是“甘青”牌面粉照样畅销,而且价格比一般面粉高很多,“甘青”面粉已成为成为上档次的面粉。

(二)深入企业、农村,帮助培育品牌

每个企业要取好商标名称,既要叫得响,又有吸引力,还不得相似,确非易事。这就需要我们业务部门深入企业,指导他们商标取名、图案构思、申请注册,给予全过程的系统指导。这些年,我们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宣传、指导,已帮助、指导企业注册了20多件商标,许多企业正在策划注册商标。同时我们深入农村,了解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情况,指导农民及加工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培育农产品品牌。如发放的辣椒、清源的羊羔肉、洪祥的大蒜等都是具有一定特色和规模的农产品,有较大的创牌潜力,我们就重点培育和引导。前几年我们已帮助企业成功注册“天梯山”人参果等农产品商标,今年我们继续指导一批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

(三)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创立名牌

一个企业创牌重要,创立名牌更重要,因为名牌更能为企业带来效益,更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在帮助企业培育品牌的同时,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企业创立名牌,加大力度帮助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创名牌意识,使企业能积极创造条件,主动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号。二是要深入企业,指导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商标品牌的宣传投入,提高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同时全程指导企业准备材料,按程序申报。三是积极争取政策倾斜,为企业创名牌创造条件。由于我们__区,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在全省都是比较落后的县区,为此,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的难度就更大。这就需要我们在指导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的同时,加强上下协调,积极争取省、市的政策倾斜,为我区企业申报省、市著名商标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品牌声誉

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 为,是我们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我们要坚持打护并举,多管齐下,花大力气做好护牌维权工作,切实开展好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活动。这些年我们会同公安、武威市天梯山人参果协会,多次开展反侵权假冒、保地方名优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查处商标印制企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印制企业完善各项制度,把牢商标标识、包装装潢印制关,从源头堵住商标侵权;加大打击假名牌、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为企业创牌、树牌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五)全程服务,着力提升企业品牌效应

产品质量优,品牌名声响,是企业的灵魂。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我们努力为企业提升品牌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建立商标信息数据档案,以直接、及时掌握全区商标的静态状况和动态趋向。采取跟踪管理和对口服务的办法,持续不断地对企业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给予指导,以确保商标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如及时指导企业进行商标的续展、变更,指导企业如何宣传自己的商标,千方百计扩大商标影响面,全力提升品牌效应。今年以来,我们共向企业发放商标使用指导提示函60多份,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受到了企业好评。如去年我们帮助武威市__区张义面粉厂 “延年”商标评为甘肃省著名商标,今年我们又多次上门,指导企业在如何正确使用省著名商标、如何宣传省著名商标、如何提升品牌效应上做了大量工作,使“延年”的知名度在全省,甚至在全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公司的产品产量和市场占有率也明显提高,“延年”面粉在__几乎是家喻户晓。另外,我们去年帮助甘肃皇台股份实业有限公司的“__皇台”商标评为甘肃省著名商标,今年又通过档案检查发现其公司的54件商标已到续展期,为此我们及时发放了商标续展提示书,通知企业办理续展;同时我们对其拥有的重点商标进行指导培育,指导其加大商标宣传力度,提升品牌效应,争创国家驰名商标。为坚决克服“重注册轻使用,重创牌轻保护”现象的发生,维护品牌信誉,我们要定期不定期指导和督促企业善于运用商标,及时掌握企业商标使用情况,帮助处理和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因故闲置的几百件商标,要引导企业进行有效转让,盘活闲置商标,继续发挥品牌作用。

第9篇

知识产权加盟代理商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加盟代理商,委托乙方代理代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成为乙方的加盟代理商,将其下属客户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宜,委托乙方全权代理代办。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每月有____元/个,其他项目结算价见附件。___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合计为___万元,乙方每月逐笔从保证金中扣除当月注册及代理费用;每月___日前,甲方补足保证金数额;如果当月保证金余额不足支付注册费用,甲方须及时补充保证金。

2、甲方正式委托后,交纳注册保证金。

3、在加盟代理期内,甲方可以使用“______”商标开展业务,但不得以乙方公司的名义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乙方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的责任,不承担甲方与客户之间约定的责任。

4、甲方须保证提供之注册申请材料证明的合法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审核期内,甲方之委托客户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没有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甲方委托客户无法收到相关通知及文件,乙方概不负责。

6、本协议从____日止,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年_____日起到_____月_____年_____日。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议一方未履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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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知识产权的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第10篇

汉仪公司荣获2011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专家特别提名奖

2月16日,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参加了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举行的2012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在此次年会举行的2011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年度评选颁奖典礼上,汉仪公司荣获2011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专家特别提名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向汉仪公司董事长陈彦颁发获奖证书并合影留念。

2012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由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主办,是我国版权领域最权威、最公正、影响力最大的著作权人展示和推广平台。此次汉仪公司能够在众多申报企业中脱颖而出,获得2011 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专家特别提名奖,表明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评选专家、评选委员们对汉仪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肯定。

两项包装国际标准新工作提案已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作为ISO/TC122/SC4中国秘书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近日提出了《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和《包装 包装与环境 标识和材料识别》两项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这两项提案申请已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ISO/TC122/SC4联合秘书处征求各成员国意见。

这两项国际标准拟参照我国国家标准GB/T 23156《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和GB/T 18455《包装回收标志》以及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加以起草。其中,《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涉及包装与环境领域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包装 包装与环境 标识和材料识别》涉及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和包装组分的材料识别标志及其标示要求。

2011年我国印刷设备和器材进出口总额超过54亿美元

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印刷设备、器材进出口总额为54.9452亿美元,较2010年的49.4832亿美元增长11.04%。

2011年我国印刷设备、器材进口额为35.8514亿美元,较2010年的32.5474亿美元增长10.15%。其中,印刷设备进口额为25.3955亿美元,同比增长10.64%;印刷器材进口额为10.4559亿美元,同比增长8.98%。印刷设备中,印前设备的进口额下降5.40%,辅机和零件进口额下降13.43%,但印后设备进口额的增幅却高达68.05%,这主要由高档切纸机的大量进口所致。印刷器材中,油墨进口额的增幅为1%,胶印版材和制版软片的增幅均在10%

以上。

2011年我国印刷设备、器材出口额为19.0938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12.74%。其中,印刷设备出口额为12.5100亿美元,同比增长14.12%;印刷器材出口额为6.5837亿美元,同比增长10.20%。印刷设备中,辅机和零件出口额有较大下滑,幅度达21.80%,其余两三项均呈两位数增长。印刷器材中3个商品的进口额均呈上扬态势。

第11篇

大家好,我叫魏伟,现任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股长,2015年以来,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严格按照省、市局各项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局党组要求,积极开拓进取、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和双打专项行动,现将今年上半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简要述职述廉如下:

商标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实施商标兴企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我商广股工作人员先后数次深入企业宣传、申报创名牌商标的目的、意义,并为企业送去了申报著名商标的指导性文件和表格,指导并协助河北冀胜电务器材有限公司、饶阳县绿科蔬菜种植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跑办著名商标新申请,帮助饶阳县华阳肉类制品有限公司、饶阳合伯炮厂、河北东照线缆有限公司跑办著名商标延续,帮助饶阳县慈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河北冀胜电务器材有限公司跑办衡水市知名商标。

二是以4.26知识产权日为契机,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股于4月份认真组织开展了以保护知识产权,创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大型超市及人流密集地区设立咨询台,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商标专利申请、商标专利维权和商标认定策划等咨询服务,并向群众发放《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资料5余份,现场受理商标侵权咨询15起,咨询群众1余人次,并就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专利维权知识做了说明,结合双打专项行动,积极履行职能,公开我局举报电话。

三是积极做好涉农注册商标的培育发展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对全县较有影响的农产品进行了排查摸底工作,并积极引导他们注册各类商标,壮大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鼓励他们走农产品产业化和品牌化的经营之路。依法指导企业正确做好商标注册及商标规范使用工作,帮助企业进行商标申报注册、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工作。今年新增注册商标12件,其中涉农商标4件。

四是继续施行一所一标、四书两帐工作。我股对辖区内企业的商标使用情况利用多种形式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如企业年检、走访企业等途径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全面掌握、了解辖区内企业的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辖区商标注册情况登记台帐和辖区企业商标联络员登记台帐,并积极发放《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管理提示书》、《争创驰名商标倡议书》、《商标轻微违法告诫书》,对于有轻微过错的企业及时纠正。我股开展此项工作,旨在更好的为商标注册企业服务。深入企业进行引导和动员,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帮他们注册具有特色的产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由此来扩大市场的影响力。

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今年,根据市局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文件精神,把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以媒体宣传、户外广告、期刊等广告载体为重点,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抓整治,开展虚假违法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同时,更要发挥工商服务职能,大力扶持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我股对药品、烟草、医疗、房地产等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行动。今年,我股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件,罚款金额1.5万元。通过整治,有效的规范了我县违法广告行为,维护了我县的广告市场秩序。

廉洁自律,保持党员本色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国家禁止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七条文化部负责制定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全国音像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音像市场健康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发行国产音像制品;国家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农村建立发行网络,销售音像制品。

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十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可以在原批准的批发经营场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十二条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七)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不得以连锁方式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采用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的经营方式。采用特许连锁方式的,应当具有从事直营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并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门店均由连锁总部全资或者控股开办,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

特许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者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配送中心以及直营连锁门店的名称中应当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特许连锁门店经其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直营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需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凭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特许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但应当备齐本单位《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

(三)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四)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五)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六)其他违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进货。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以备查验。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应当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二十四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应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应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应当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

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音像制品展览、展销、订货等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票据等材料,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制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点,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受理音像制品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精通鉴定业务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出具音像制品鉴定书。

音像制品鉴定书应当载明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称、载体、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等主要特征,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以及鉴定结果等。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第三十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本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变更地址超过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音像市场法规政策和鉴别违法音像制品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一)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的;

(二)停业整顿期间擅自营业的;

(三)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经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第三十八条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