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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时间:2023-01-25 05:04:48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第1篇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通过租入企业的产品实现,基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取向标准的一致,融资租赁设备的增值税抵扣由承租人抵扣,国家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此类业务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添置的固定资产,可凭供货厂家开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出租人则缴纳营业税。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与会计所得税处理

会计准则中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可见,税法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这种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折旧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涉税会计处理例析

[例]2009年1月3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一套设备。租赁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为510000元,公允价值为510000元,租赁期为5年,合同规定每年末支付租金118708元,期满设备归甲公司所有,租赁内含利率为6%。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假定会计与税法均预计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A公司在租赁谈判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8000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1)2009年1月31日,租赁开始日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18708×(P/A,6%,5)=500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小于设备的公允价值,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为500000元。承租人的增值税,若租入的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是:510000×17%=86700。笔者认为可以一次抵扣,或在租赁期内分次抵扣。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8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935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67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593540

银行存款94700

(2)2009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采用实际利率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如表1: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 118708

贷:银行存款 118708

借:财务费用 3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

2009年折旧从2月份开始,折旧期限是59个月,折旧计算如表2。以后年度支付租金、分摊融资费用并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同2009年相关账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94691.2

贷:累计折旧 94691.2

(3)甲公司相关纳税调整如下:2009年12月31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8000元,计税基础为518000元,二者之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0000元,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设备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518000÷10=51800(元)。2009年会计折旧是94691.2元,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1800元,2009年在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纳税所得额42819.2。2010年到2013年,应调增纳税所得额51527.2元,2013年至2017年,每年要进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比较,要增加递延所得税费用和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该设备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额为0,税前准予扣除折旧额为51800元。企业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1800元。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2009年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以后在每个支付租金的年度,均按会计上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作纳税调整增加。

(4)2013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时:

借:固定资产 508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8000

如果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留购固定资产:

借:累计折旧 508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08000

第2篇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像通过采购、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一样按规定进行抵扣,但前提条件是出租方必须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按国税函[2000]514号文和后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如果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承租方,则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承租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给承租方,则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其所有权由出租方转让给承租方时,才会产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才会产生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所以,本文只讨论租赁期满,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中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大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纳税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总额等于或小于纳税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租赁开始日,纳税人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在租赁过程中,纳税人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按租赁合约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合理方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期满,在纳税人留购租赁的固定资产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及留购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结转“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余额。

其中,“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户余额+留购款)×增值税率。

例:2004年7月9日,A公司融资租入B公司生产线一条,不需要安装,该生产线的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原账面价值550000元。租赁期从2004年7月9日到2007年7月9日,共三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100000元,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租赁期满,A公司以50000元购买了该生产线。

1.假设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会计处理: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000

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

借:制造费用16666.67

贷:累计折旧16666.67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65000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105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

银行存款160500

2.假设A公司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A公司资产总额的40%。

首先确定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

=100000×6+0

=6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000×(P/A,4%,6)

=100000×5.2421

=52421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24210元<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55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2421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550000-524210=25790(元)

会计处理: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24210

未确认融资费用2579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50000

每月计提折旧(直线法):

借:制造费用14561.39

贷:累计折旧14561.39

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直线法):

借:财务费用716.3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16..39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租赁期满留购生产线时:

借:固定资产574210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7615.70

第3篇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购买日,购买人将购买人应支付款项的现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购买人应支付的款项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购买人应支付的款项的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购买人应支付的款项)”。租赁资产的运输、安装费等应当计人购入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购买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等,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租赁资产应当在延期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例1]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从乙公司购入A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合同约定,A设备总价款为21000000元,价款分3年于每年末平均支付。设备交付安装,支付相关费用289000元,设备于2007年12月31日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设备预计净残值为16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假定同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总价款的现值:21000000/3×(P/A,6%,3)=18711000(元)

设备的入账价值=18711000+289000=19000000(元)

来确认融资费用=21000000-18711000=2289000(元)

2007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1000000-2289000)×6%=1122660(元)

2008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8711000-7000000+1122660)×6%=770019.6(元)

2009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289000-1122660-770019.6=396320.4(元)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应计提的折旧=(19000000-160000)/5=3768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各年支付价款和计提折旧的处理相同,只列第一年的分录,其他各年省略):

(1)2007年度:

借:在建工程

18711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289000

贷:长期应付款

21000000

借:在建工程

289000

贷:银行存款

289000

借:固定资产

19000000

贷:在建工程

19000000

借:长期应付款

700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0

借:财务费用

112266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22660

借:管理费用

3768000

贷:累计折旧

3768000

(2)2008年度:

借:财务费用

770019.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70019.6

(3)2009年度:

借:财务费用

396320.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96320.4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初始直接费用及租赁资产的运输、安装费等,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等,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担保余值;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例2]宝安公司2006年12月31日融资租人一台办公设备,不需安装,原账面价值为2300000元,租赁开始日公允价值为2570000元,每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租赁期4年,假定同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45680元。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租赁期满时该设备归承租人,承租人担保余值为600000元,未担保余值为30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最低租赁付款额=4×600000+600000=3000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600000×3.4651+600000×0.7921=2554320(元)

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257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设备的入账价值=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554320+初始直接费用145680=2700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0-2554320=445680(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3000000-445680)×6%=153259.2(元)

第二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554320-600000+153259.2)×6%=126454.8(元)

第三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2554320-600000+153259.2-600000+126454.2)×6%=98042(元)

第四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445680-153259.2-126454.8-98042)=67924(元)

每年应计提的折旧=(2700000-600000)/5=420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各年支付租金和计提折旧的处理相同,只列第一年的分录,其他各年省略):

(1)租赁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

27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45680

贷:长期应付款

3000000

银行存款

145680

(2)第一年年末:

借:长期应付款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借:财务费用

153259.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53259.2

借:管理费用

420000

贷:累计折旧

420000

(3)第二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

126454.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26454.8

(4)第三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

9804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98042

(5)第四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

6792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7924

借:固定资产

27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700000

三、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设备

采用补偿贸易引进国外设备时,应将为引进设备、工具、零配件等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按规定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为引进设备、工具、零配件等国内国外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3]大洋公司2007年1月1 El按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需安装的设备,价款及国外运杂费等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另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零配件价款为5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国内运杂费、关税等共计20万元。2007年12月设备安装完毕。企业准备用所生产的产品归还引进设备,2008年3月10日,第一批生产产品800件,每件售价1000元,成本700元,这批产品全部用于归还设备款。

(1)引入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000

原材料――修理用备件

5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引进设备款

45000000

(2)支付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设备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3)将安装完毕的设备及进口工具和零配件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45200000

贷:在建工程

45200000

(4)以引进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归还设备款时,

借:应收账款

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借:长期应付款一应付引进设备款

800000

贷:应收账款――外商xx公司

第4篇

一、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增加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增加: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增加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同时减少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等。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额等于(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3、折旧期间: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管理费用等同时减少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等4、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1)返还租赁资产: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增加累计折旧、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同时减少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②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增加累计折旧、同时减少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留购租赁资产:①支付购买价款时增加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同时减少银行存款等,②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增加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同时减少固定资产。

二、采用金融工具融资的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工具投资,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对于医院而言,可能会出现租赁标的物无法按期到货使用的风险,也可能出现由于财务规划不合理而造成租金无法按时支付的风险,这将会对租赁双方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建立融资租赁风险控制体系,用制度来防范风险,构建租赁公司、医院、财政“三位一体”的融资租赁组织防范体系。

1、人力资源管理:

为了提高医院融资租赁的有效性,人才培养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应从两方面入手,提高人才竞争实力。第一,融资租赁公司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由于融资租赁的专业性,需要精通金融、投资、法律、财会、等多个领域知识的综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医院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显然没有达到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引进和选拔人才,也可以委托租赁机构组对员工进行在职培训以提高专业水平。

2、风险评估:

①重要性原则:对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报告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对风险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把握住市场需求的实质,兼顾效率和效果,以实现较小的成本取得较好效益。②真实性原则:项目评审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评审的融资租赁项目、可靠、可验证,预计风险和收益的影响。③稳健性原则:融资租赁项目评审中对于项目的收益的确认应持谨慎的态度。融资租赁项目一般为中长期项目,期间由于经济环境、经济政策和市场竞争中经营活动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的。运用《企业内部控制指引》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医院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3、运营控制和内部监督:

运营财产保护控制的措施如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限制接近。内部监控活动应发生在融资租赁活动过程之中,它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持续监控活动嵌入医院日常的重复的经营活动之中,对医院财务活动实施实时的监控,能够动态地应对环境的变化。持续监控活动涉及内部控制各个要素的主要方面。持续监控活动通常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相对于个别评价更为有效。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渠道,对于医院目前的财务状况来说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使用价值,可以作为银行贷款的补充。通过融资租赁缓解当前的资金困境,尤其是建设资金集中支付的压力,是医院可以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5篇

某火力发电公司(甲方,承租人)与上海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明确指出租赁物件所有权原属甲方所有,甲方以融资为目的,将上述租赁物件出售给乙方并再向乙方租回上述租赁物件使用。双方在合同中就相关租赁物的受让价格、租赁期限、租金、手续费、租赁规模等相关条款进行一一约定。且双方明确约定当租赁期届满,在甲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后,甲方以人民币壹佰元整作为名义价格支付租赁物件的协议留购价款(名义货价)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为甲方。承租方对此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发电公司对拟转让固定资产清理,即发电公司将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但进行售后处理时,发电公司规定,拟售后租回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租赁物件受让价格款项(转让价款,也即是融资租赁的本金)之间存在差异的,若拟售后租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转让价款,将差额计入其他应付款(首期租金),若拟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转让价款,将差额计入其他应收款(首期租金)。即: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首期租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其他应付款(首期租金)”科目。

其次,当售后租回固定资产时,其中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仍与该部分固定资产转让前的原值、累计折旧保持一致。未确认融资费用为发电公司租赁期内需向租赁公司支付所有利息费用与回购价款之和。首期租金仍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时确认的金额进行全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为转让价款(本金)与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回购价100元)” “其他应付款(首期租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其他应收款(首期租金)”“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最后,在租赁期内,确认、支付各期租金和利息,但不修改原有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仍按照以前每月计提的折旧金额计提折旧。

二、发电公司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一)售后回租业务本质界定

从租赁类型看,此案例中发电企业和租赁公司所进行的属于售后回租交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甲方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乙方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这种交易模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实现了融资目的;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因此,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使得交易双方各取所需,实现“双赢”。

(二)会计准则关于售后回租融资业务处理的要求

会计作为一门商业语言,用自己的方式对企业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描述反映,最终形成会计信息并通过信息传递发挥影响作用。但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信息的披露。依照会计处理程序,我们应首先界定案例中所涉及业务的会计实质,选择会计处理方式。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笔被认定为融资性质的售后回租交易。其主要依据是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因此,承租人应按相应的会计准则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承租人(发电公司)将拟转让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并对售后回租交易中“销售环节”进行处理,确认“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第二,承租人确认租回资产入账价值,按资产账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将应付未付租息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三,在租赁期内进行租金支付和租息的账务处理,并对“递延收益”进行摊销,即按会计准则要求“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在折旧年度内进行折旧费用的调整”。当租赁期满时,将融资租赁资产转为自有资产。

(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争议及其分析

显然,上述承租方(发电公司)对此项售后回租业务的处理有悖于会计准则的要求,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当原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转让价款不相等时,并未确认“递延收益”,而是通过“其他应收(付)款”反映在首期租金内,这样便于公司以后处理时不用修改原有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仍按照以前每月计提的折旧金额计提折旧。从发电公司角度考虑,此项交易在实际操作中只是缔结出售和租赁合同,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只是形式,实物资产并未实质转移,而企业在整个售后租回的过程中并不间断对租赁资产的使用。若修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相关信息可能会虚增集团的资产、负债、成本、收入等。刘星河(2011)等曾在研究中质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的财务创新性,认为企业通过售后回租模式会对当年及以后年度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从而留下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空间。从这个角度看,上述发电公司(承租方)的处理方式规避了借用“固定资产折旧”来调节利润的空间,有一定的合理性。

此外,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其认定思路如下:第一,从形式上看,售后回租业务通过承租方“销售”环节的处理确实为企业带来了收入,并且所出售商品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似转移;第二,实质上,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且一并计算的,二者关联性极强,资产的出售只是整个交易的部分环节,即出售和租回是同一交易,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的销售业务并未真正完成,且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相关税费。

虽然上述认定得到了理论界普遍认可,但显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针对售后回租业务中“销售”环节的定性和解释,对于“租回”环节却要求当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存在差额时,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延续上述思路,我们试从承租方角度观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整体构建。首先,售后回租业务的真实意图是企业融资,那么企业要承担融资成本的支付,即“财务费用”的发生,这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已有所体现。其次,售后回租业务整体交易完成过程中,承租方所拥有资产的使用权和创造经济利益流入实质并未发生任何变化,通过“折旧费用”的调整带来“年度利润”的变化会影响承租方会计信息的一致性,而且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新会计准则给予企业较大的会计选择空间和自由裁量判断权的背景下,发电公司选择的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方式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利润操纵疑点,亦是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指导下,延续了企业会计信息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有其合理性。

三、关于发电企业售后回租融资模式的进一步思考

(一)发电企业开展售后回租融资业务的可适性

从行业特性看,电力(火电)企业属于典型的投资较大、投资回报率较长的资本密集型企业和重资产企业,发电设备的建造周期长,构成复杂、投资金额巨大,属于发电企业最核心的资产。从发电用途上看,这些资产具有强烈的资产专用性。通过售后回租,承租人可以发挥设备专业优势,拥有自己设备的充分选择权,掌握设备的更新主动权,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当期现金流入。再者,一般来说,以设备作抵押,银行放贷比例为50%―60%,而以售后回租方式融通资金比例更高,可高达100%,接近账面价值。因此,当借款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状况不佳时,选择融资成本较高的售后回租融资方式仍可以发挥充分的比较优势。对于发电(火电)企业而言,垄断地位使其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但利润收益直接与市场煤价相关。尤其当市场煤价过高时,煤电企业受“市场煤、计划电”的影响,经营极易陷入常年持续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困境,此时,售后回租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优势明显。

从政策制度环境看,随着国家“营改增”的推进,在上海等试点地区,出现了大量的资产租赁公司。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动对售后回租租赁双方所带来的影响巨大。从现有的研究文献看,相当部分学者认为由于政策不完善,“营改增”严重制约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出租人的税收负担。其主要原因是财税相关公告认为承租人在“出售”资产时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真正的出售行为,进而无法给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每期收取租金时,即确认收入时,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增加其实际缴纳税负,比例接近17%。这样的高税负将极大侵蚀租赁公司的微薄利润,同时也占用大量资金。但任何一项制度是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得以完善的。在政策试点即过渡期内,财税相关公告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其实质是给予租赁公司财政补贴,降低其税收负担。若租赁公司将这一收益让利一部分给予承租方,其实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租方的融资成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条款明确了租赁公司的销售额,确定了增值税计税范围,减少了税收政策上的模糊性,更具实务操作价值,有利于减少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基于以上分析,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完善,租赁公司可以更容易说服客户使用售后回租方式,实现双赢效果,从而推动这一创新融资模式的发展。这为电力企业充分运用售后回租这一融资模式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第6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措施对策

一、引言

随着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院现有的大型医疗设备往往不能满足医院日益发展的需要,成为医院发展的瓶颈。由于财政拨款有限,本身收支结余不足。许多医院为了克服资金上的困难,通过融资租赁渠道从租赁公司租入得以解决。因此,研究如何健全和完善医院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合理配置现代化的医疗设备,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对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资产是医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应加强各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加以改进。笔者主要分析医院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解决措施。

二、公立医院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重融资租入,存在盲目扩张的隐患。有的医院为了争资金,上项目,做大做强,既没有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也没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造成原有存量设备闲置,融资租入设备不能正常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重使用,轻管理。目前,很多医院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管理人员不闻不问,不管使用成本,潜意识中还当别人的资产管理。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管理风险。主要表现是:一是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没有达到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医院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二是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医院经济利益受损。三是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医院的信誉和形象。

第四,会计核算不规范。对医院来说融资租赁是一项新的会计业务。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医院只将合同价款计入入账价值,并没有把与该融资租赁直接相关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计入入账价值。有的医院长期将融资租赁放在账外管理,形成了账外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期间也是不统一。因此计提累计折旧不准确,对会计核算利润产生了影响,甚至影响管理者对财务报表的解读。

三、措施对策

第一,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医院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国家政策,满足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重点要考虑各科室的临床需要,满足医院医疗技术发展水平。深入群众,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收集信息,满足广大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就医需要。

第二,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根据财政部门、卫生部2010年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大型医疗设备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医院应成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认真讨论,全方位来论证融资租赁大型设备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杜绝盲目采购。同时还要考虑可利用资本的成本,项目的盈利性,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医院应按特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可行性分析,计算有关投资项目的预计收入和成本,预测现金流量,进行本量利分析,经过周密的计算,综合运用各种投资评价指标,如投资回收期,平均报酬率、净现值等方法。只有基本符合理想中的投资回收期,达到必要报酬率,且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才是可行的。

第三,加强融资租赁管理,强化认识。目前,有的医院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存在账实不符,闲置浪费,效率低下,管理不善,方法落后等现象。因此,必须引起医院领导层的高度重视,转变观念,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加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医院要从实际出发,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形成、使用、配置、处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财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科室“三账一卡”制度,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制度,对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流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建立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规范会计核算。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医院应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样的方式正确核算、及时入账、计提累计折旧。医院应按财政部、卫生部2010年修订后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入账价值。按照确定的成本,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长期应付款—某某单位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医院原则上根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性质,在租赁期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当月增加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加强融资租赁合同管理。一是医院与租赁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确保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医院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租赁公司。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二是医院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三是医院应当对订立的租赁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和健全租赁合同会审制度。四是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合同保管保密制度,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并及时归档。五是医院应当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对合同履行实行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六是医院应加强租赁合同纠纷管理。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经双方协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七是医院财会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八是医院应建立租赁合同履行评估制度,每年年末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改进。

总之,医院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全院全员参与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监管、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高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7篇

【关键词】飞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财务影响

航空业属于资金密集、技术密集、风险密集的产业,航空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航空公司运营资金需求量巨大,负债率居高不下,而飞机租赁是航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租赁类型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按出租人资产来源不同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等等,本文中将主要讨论飞机经营租赁和飞机融资租赁两种航空公司在引进飞机时使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方式。

一、飞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概念及特点

飞机经营租赁是指: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租赁公司或生产厂商)支付租金,获得租期内飞机的使用权,不以最终拥有飞机为目的,租赁到期后,将飞机退还出租人的一种交易行为。经营租赁租期较短,同时经营租赁合同可撤销的。

飞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置飞机给承租人使用,租期内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并承担飞机所有权以外的所有经营责任包括飞机交易过程的纳税、使用期间的维修、保养以及保险等,租期末,承租人可利用优先购买权廉价购买飞机的一种完全支付的长期飞机融资方式。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飞机经营租赁和飞机融资租赁对比有如下区别和特点:

二、飞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

航空公司作为飞机经营租赁或飞机融资租赁的承租方,在采用不同的飞机租赁方式下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一)飞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是于经营租赁飞机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航空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航空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是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二)飞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是在租赁期开始日,航空公司按资产的合同(或发票)价格扣除回扣后的净价,加一次性支付的进口关税和租赁谈判及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是航空公司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融资租赁飞机折旧;

三是融资租赁飞机缴纳的预提税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成本、租赁期间支付的租赁管理费、保函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管理费用;

四是融资租赁期满,航空公司支付融资租赁飞机残值后取得飞机所有权,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中核算的由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转入自购固定资产;

五是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六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七是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款额总额。

三、飞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航空公司财务的影响

飞机作为航空公司最主要的资产,采用何种引进方式将会对公司财务结构产生不同的影响。按照我国的会计准则,采用融资租赁的资产作为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租金确认为负债,其成本由飞机折旧和租金利息组成;若采用经营租赁方式,无需计入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租金计入当期费用,其成本为每期租金。如果航空公司以两种不同方式同时引进同一机型的新飞机,从飞机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经营租赁的租赁费用要高于折旧费,且融资租赁的飞机在使用期结束后仍可获得一个较好的变卖净收入。因此,从成本角度出发,航空公司采用融资租赁引进飞机的总成本较经营租赁引进飞机低。

(一)飞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对航空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比较

倘若航空公司采用飞机经营租赁的形式引进飞机,从对报表项目的影响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经营租赁租入飞机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支付租金时将所支付的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会产生影响,只是影响利润表中的费用项目。在支付租金时减少企业的现金和在期末时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项目。

在采用飞机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情况下,航空公司要对融资租赁飞机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所以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融资租赁的飞机使航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增加,从而影响航空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和资产总额项目;融资租赁飞机的租金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长期负债项目,会对航空公司的长期负债总额、负债总额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这几个项目产生影响;融资租赁引进飞机计提的折旧及利息费用需计入损益表的费用项目,影响利润表。

(二)飞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对航空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比较

飞机经营租赁将对航空公司的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产生影响。流动比率即营运现金比率,航空公司对经营租赁的飞机没有所有权,但对飞机有使用权,相当于使固定资产转变成现金,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使流动比率提高,有利于提升效益。在经营租赁飞机运营产生利润后,由于所有者权益保持不变而利润增加,净资产的收益率得到提高。因航空公司对经营租赁飞机有长期使用权却无需计入固定资产,虽不会对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产生直接影响,相比于融资租赁或自购飞机需计入航空公司的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降低资产负债率,获得表外融资的作用。

飞机融资租赁对航空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的影响:一是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与经营租赁相同,提高流动比率。二是融资租赁增加了航空公司固定资产,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与经营租赁相比,降低了航空公司营运能力的财务评价指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与经营性租赁相比,由于航空公司总资产增加,飞机的融资租赁也降低了航空公司盈利能力的财务评价指标总资产报酬率。三是融资租赁会产生长期负债,与经营租赁方式相比,航空公司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上升,使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也更低。

四、总结语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采用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引进飞机对航空公司而言各有利弊。如果航空公司需要在短期内提升运能以满足旺季需求或者需要改善航空公司财务状况,可选择经营租赁。如果航空公司需要扩大资产规模同时缓解资金运营压力则可选择融资租赁飞机更合适,总而言之,航空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产以及经营发展情况对飞机的引进方式进行合理选择,从而保障自身的稳定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帆.经营性租赁飞机与融资性租赁飞机的比较分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8(06).

第8篇

关键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问题分析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改革创新,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热门的服务业,已被纳入为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因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性质有所不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概述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质是一种具备融资性质以及所有权转移特征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购买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1],在合同到期,承租人付清租金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购入有形动产,获得其所有权。出租人最后无论是否将该项有形动产的残值售卖给承租人,都属于一种融资租赁活动[2]。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融资直租,另外一种是融资售后回租。其中融资直租是指出租人运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后再租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3]。融资售后回租是指有形动产原所有权者(承租人)将该资产销售给购买方(出租人)后,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从而获得有形动产的最终使用权。

二、有形动产融资直租会计处理

案例:甲企业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购入一批价值为500万元的电子设备,由乙企业购入设备后再出租给甲企业,租期为3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至止,甲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每年的12月31日需支付含税租金240万元,年利率为12%。租赁期满后,甲企业将以10万元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双方约定乙公司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设甲、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一)出租人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乙企业购入设备时,对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进行抵扣,不计入设备成本。

借:融资租赁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85

贷:银行存款 85

二是在租赁开始日,按照财税制度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日期分次收取租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分期计算。因此,可在“长期应收款”下增设“递延销项税”作为抵减项核算租赁期内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7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500

长期应收款――递延销项税 106.06

未实现融资收益 123.94

三是收到含税租金24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24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40

借:长期应收款――递延销项税 34.8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4.87

四是未实现融资收益和内含报酬率的计算应以不含税金额为基础。根据以上例子,则205.13×(P/A,i,3)+8.55×(P/F,i,3)=500,计算出内含报酬率i为11.86%,2016年末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59.29万元,2017年末分配42.00万元,2018年末 22.65万元(含期满购置收入8.55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9.29

贷:营业收入 59.29

五是租赁期满,收取设备余款:

借:银行存款 1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

借:银行存款 1.45

贷:长期应收款――递延销项税 1.45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55

贷:营业收入 8.55

六是由于会计处理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收入,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而企业所得税按照租赁期内确认的平均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项目\&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合计\&会计利润总额的增加\&59.29\&42.00\&22.65\&123.9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38.46\&38.46\&47.02\&123.94\&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83\&-3.54\&24.37\&-0.00\&递延所得税负债\&-5.21\&-0.88\&6.09\&-0.00\&]

(二)承租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租入设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金额现值=205.13× (P/A,12%,3)+ 8.55× (P/F,12%,3)= 498.59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应按照450万元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此外,应在分次支付租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期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长期应付款”下增设“递延进项税”作为抵减项核算。

借:固定资产 450

长期应付款――递延进项税 106.06

未确认融资费用 173.94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30

二是支付租金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40

贷:银行存款 2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34.87

贷:长期应付款――递延进项税 34.87

三是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90

贷:累计折旧 90

四是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实际的分摊率为18.17%。2016年末分配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81.75万元,2017年末分配59.34万元,2018年末分配32.85万元。

借:财务费用 81.7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81.75

五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对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方式不同,导致各期对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同,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项目\&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合计\&会计利润总额的减少\&171.75\&149.34\&122.85\&443.94\&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207.98\&207.98\&207.98\&623.9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6.23\&58.64\&85.13\&180.00\&递延所得税资产\&9.06\&14.66\&21.28\&45.00\&]

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和租赁期的3年存在差异,因此2年的折旧额180万元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在2019年末和2020年末分期转回。

三、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案例:A企业作为一家仪器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末与B企业达成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约定:A企业将在用的生产线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企业,再将生产线租回,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A企业每年12月31日支付250万元租金,年利率为12%,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期满后,A企业有权取回该生产线。B企业需每年支付与该租赁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20万元。

该生产线是A企业在2007年12月购入,入账价值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出售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570万元。假设A、B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一)出租人B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B企业购买生产线发生的支出。

借:融资租赁资产 540

贷:银行存款 540

二是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每年税收确认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每年收到的租金250万元-每年分摊的生产线购入本金180万元-借款利息20万元=5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42.7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26万元,则生产线出租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750

贷:融资租赁资产 540

长期应收款――应收递延销项税 21.78

未实现融资收益 188.22

三是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确认租赁收入。本例中,实际的分配率为16.58%,2016年末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89.55万元,2017年末分配64.14万元,2018年末分配34.53万元。

2016年12月确认租赁收入和结转利息成本: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9.55

贷:营业收入 89.55

借:营业成本 20

贷:银行存款 20

四是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25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50

借:长期应收款――递延销项税 7.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7.26

五是如同融资直租,对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考虑将对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产生影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项目\&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合计\&会计利润总额的增加\&69.55\&44.14\&14.53\&128.22\&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42.74\&42.74\&42.74\&128.2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6.81\&1.40\&-28.21\&-0.00\&递延所得税负债\&6.70\&0.35\&-7.05\&-0.00\&]

(二)承租人A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A企业销售生产线取得价款540万元,将生产线账面价值记入 “固定资产清理”,与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售后回租损益”,实际为生产线折旧费用差额。

借:银行存款 540

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

二是A企业将销售给B企业的生产线重新租回。最低租赁付款金额现值=(250-7.26)× (P/A,12%,3)=582.82万元,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570万元,应按照570万元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 570

长期应付款――递延进项税 21.78

未确认融资费用 158.22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50

三是每年根据生产线重新入账的价值及“未实现的售后回租损益”应分摊的折旧费用确认生产成本。

借:制造费用 210

贷:累计折旧 190

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0

四是支付租金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7.26

贷:长期应付款――递延进项税 7.26

五是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实际的分摊率为13.32%。2016年末分配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75.95万元,2017年末分配53.73万元,2018年末分配28.54万元。

借:财务费用 75.9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5.95

六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对资产折旧和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方式不同,导致各期对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同,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项目\&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合计\&会计利润总额的减少\&-285.95\&-263.73\&-238.54\&-788.22\&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262.74\&-262.74\&-262.74\&-788.2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3.21\&0.99\&-24.20\&-0.00\&递延所得税资产\&5.80\&0.25\&-6.05\&-0.00\&]

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简化建议

对于中小企业发生简单的融资租赁业务,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增加其工作量,降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建议简化会计处理如下:

(1)对于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子目,仅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不对其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2)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赁款,与实际收到的设备价值或设备销售额之间的差额直接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确认当期损益;

(3)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均采用直接法计提折旧与摊销,对会计利润总额的影响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和确认递延所得税。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国家“营改增”改革力度的不断增大,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如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做好会计处理,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莉.“营改增”企业差额征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联运业务为例[J].知识经济, 2012(08):121-125

第9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税收政策 资金成本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

1、资金瓶颈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国家外管局2005年颁布的第74号文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被允许向国外借入外债。如果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资金雄厚,那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来说资金不成问题。第二类是我国大型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我国的柳工、厦工、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都设立或者控股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筹措资金就成为十分头痛的事情。目前,大部分这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向银行借款。一方面银行贷款利率基本都受人民银行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会比较高。另一方面,银行都会要求厂商提供担保或者回购承诺。比如三一重工于2008年就其与康富国际租赁和招商银行的合作发布公告。其中,招商银行将会对康富国际的融资租赁款办理保理业务,但是三一重工必须承担回购义务。这些担保义务都会使生产商的资产负债表恶化,损害其主营业务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第三类是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租赁公司具有银行背景,但是其融资能力也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都是上市的银行,其向母公司的融资被作为关联方交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所以目前很多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主要靠资本金。虽然按照规定他们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但是需要至少有两年的赢利年度才能申请,所以目前他们无法从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即使将来这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他们也无法获得长期资金来源,因为银行间市场主要是短期头寸的拆借。第四类是独立的第三方的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这类公司生存非常困难,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靠的资金来源。

2、税收政策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财税1999年183号文,国税函2000年514号和909号),经过商务部或者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利差缴纳营业税,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些陆续颁布的税收政策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让融资租赁行业完全陷入了困境。我国的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生产性的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有的增值税均不允许抵扣。经过几年的试点,国务院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增值税条例允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抵扣其含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对所有行业都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却让融资租赁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

按照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如果向银行贷款购入固定资产,那么企业就可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在其销项税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无法抵扣其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同样是融资手段,利用银行贷款就会比利用融资租赁节省17%的成本。

除此之外,在征税实践中,一些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没有十分明确规定。例如,融资租赁的设备如果由于顾客欠租而被租赁公司收回后出售,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属于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是整个租赁行为的组成部分,只需按照原来的租赁交易缴纳营业税。即使缴纳增值税,各个地方的税务局对于税率也有不同看法。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属于旧货出售,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处理的有关规定,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属于企业自行处理自有固定资产,使用零税率。

税务政策不明确使众多融资租赁公司处在税务处理的灰色地带,造成在税务实践中有融资租赁资质企业之间、有融资租赁资质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之间处理同样的融资租赁业务,却出现税种适用不一、税基适用不一、税负不公的混乱局面。税务政策不明确造成的执行差异成为了不同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之一。

3、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束缚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被允许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各个租赁公司凭借其拥有的有限信息来评估顾客的信用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严重削弱了融资租赁公司事先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也失去了事中督促客户按时还款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于以动产作为融资对象的交易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就算汽车等特殊物品有登记系统,也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汽车的抵押登记一般是通过当地车管所进行的,每个地方的登记制度和要求都不同,这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

对于其他的动产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一旦承租人变卖租赁设备,租赁公司很难对抗善意取得设备的第三人。这对于保护租赁公司的权益非常不利。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

第10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流动资金

一、引言

金融租赁业务分为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售后回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依据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售后回租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与直接融资租赁不同的是,售后回租是间接融资行为。直接融资租赁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使存量资产变现,即盘活存量资产。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基本内涵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自有或外购资产对外出售,再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将此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方)租回。在这种业务下,资产卖方(即承租人)一方面可获得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继续使用该资产,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企业运营的一种积极手段,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企业运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为了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方(即承租人)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此资产实物并没有发生转移;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之后的售后回租过程中仍然可以持续使用该资产。购买方(即出租方)只是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并没有拥有实物资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之前其卖出的设备;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利与弊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不改变其对资产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等一些不活跃的长期资产转换为流动资产,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扩张效,在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同时,有效地盘活了固定资产,加速了资金流动。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出售人(即承租方)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优势分析

对于属于表内融资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特别是国有、集体性质的工业企业,国税总局已明确发文可加速计提折旧,因此善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这一财务工具可达成合理避税及有效扩大生产规模的双重目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操作得当每年还可以增加净利润,资产出售人(即承租人)在继续拥有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劣势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使企业资本成本加重。租金通常比银行贷款利息高,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约占到设备价值的30%,同时固定的租金支付会成为企业较重的财务负担。

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

这种融资方式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承租人(即出售人)一方,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确认。如果此业务发生时,该资产的成本或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将此差额确认为损失。

出售人(即承租人)出售资产时,按该资产账面净值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已计提累计折旧借“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原价贷 “固定资产”科目。收到该资产出售的价款,借“银行存款”科目,转销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之后各会计期根据该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费用类科目。如发生损失,则借费用类科目,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租金可以按照内含利息率进一步分解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而且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归还的本金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特别强调的是,这里说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指的是本金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列示。出售人(即承租人)应当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将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分别在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

出售人(即承租人)对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此外,出售人(即承租人)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的有关重要条款。

五、总结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最大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方式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资产的时间计算租金,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是以出售人(即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自身拥有大量生产设备等资产,但是却缺乏资金,尤其缺少流动资产。一般的解决方法是依靠银行信贷解决,但是和银行贷款,时间长,手续繁,限制条件多,利息高,同时大量向银行贷款会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因此目前许多企业将生产设备等资产利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盘活资产变成现金,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承租人为大型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企业信誉良好,但是自身负债相对较高,融资租赁正是提供了一种“以物融资”的全新模式,不需要任何抵质押,可以优化承租人的报表结构,为其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浅谈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问题.《经济师》.2014年第11期.

第11篇

新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作出了很大变更,其中对租赁准则中的两个重要会计科目――1532“末实现融资收益”及270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性质作出了新调整。此二者间既有一定联系也存在差异。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章第11条规定了承租人融资租赁条件下在租赁开始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显然,这只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分录表现,即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而其实际的经济意义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将一项租赁交易确认为融资租赁,意味着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方转移到了承租方,这时对于承租方而言,无论是从会计处理还是从经济实质上讲,都应将此项资产视同为自有资产,可以认为承租方购买了该项融资租赁资产。承租方通过一次交易而达到了既融资又融物的目的。但如果承租方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或借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然后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资产,即通过两次交易也可以同样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采用第二种方式,承租方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因此,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因为融资租赁本身就包含了融资的目的。

与之相似,新准则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18条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对应,笔者在此不再重复阐述其产生实质。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性质的改变

原《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部分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但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长期应付款”项目,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填列。很显然,这里发生了重大转变:原企业会计制度中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应将其余额列示在报表的资产类项目中;而新准则规定应从“长期应付款”项目中抵减,也就是说从报表列示角度看,其应当属于负债类科目。基于此种考虑,新准则未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规定为资产类科目,而是在负债科目列示。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1)科目核算内容方面的原因。“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融资费用。换角度看,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尽管如此,对承租方而言,“未确认融资费用”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需要等到以后期间再进行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因此笔者认为,原制度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不合理。但是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原制度首次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是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在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便使得该项费用在形式上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特征。(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新准则应用指南之所以将其作为贫债类会计科目是由于该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因承租人进行融资而产生的负债。因此,从实质上看,它由负债业务“衍生”出来。笔者认为该原因是“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负债性质科目最关键的原因。

需说明的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虽然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观念下的负债类科目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先计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的含义。基于同样的道理,新准则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由原准则下的负债类科目转作为了资产类会计科目。

三、新准则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负债类性质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人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按债权人和长期应付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准则确定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2)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余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1)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2)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3)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财务费用”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第12篇

金融租赁业务分为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售后回租。《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1号准则)依据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不同,售后回租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与直接融资租赁不同的是,售后回租是间接融资行为。直接融资租赁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售后回租使存量资产变现,即盘活存量资产。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基本内涵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自有或外购资产对外出售,再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将此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方)租回。在这种业务下,资产卖方(即承租人)一方面可获得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继续使用该资产,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企业运营的一种积极手段,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企业运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是为了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可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方(即承租人)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此资产实物并没有发生转移;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之后的售后回租过程中仍然可以持续使用该资产。购买方(即出租方)只是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并没有拥有实物资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之前其卖出的设备;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利与弊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出售方(即承租方)在不改变其对资产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等一些不活跃的长期资产转换为流动资产,使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有效地服务于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资本扩张效,在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同时,有效地盘活了固定资产,加速了资金流动。

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中,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出售人(即承租方)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出售人(即承租方)可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一)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优势分析

对于属于表内融资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特别是国有、集体性质的工业企业,国税总局已明确发文可加速计提折旧,因此善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这一财务工具可达成合理避税及有效扩大生产规模的双重目的。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操作得当每年还可以增加净利润,资产出售人(即承租人)在继续拥有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

(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劣势分析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使企业资本成本加重。租金通常比银行贷款利息高,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约占到设备价值的30%,同时固定的租金支付会成为企业较重的财务负担。

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账务处理

这种融资方式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承租人(即出售人)一方,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确认。如果此业务发生时,该资产的成本或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将此差额确认为损失。

出售人(即承租人)出售资产时,按该资产账面净值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已计提累计折旧借“累计折旧”科目,结转原价贷 “固定资产”科目。收到该资产出售的价款,借“银行存款”科目,转销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之后各会计期根据该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期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贷费用类科目。如发生损失,则借费用类科目,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本质上也是一种债务筹资方式,租金可以按照内含利息率进一步分解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而且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归还的本金部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特别强调的是,这里说的租金不能税前扣除指的是本金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在财务报表的列示。出售人(即承租人)应当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将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有关的“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分别在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下列示。

出售人(即承租人)对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此外,出售人(即承租人)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的有关重要条款。

五、总结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最大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方式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资产的时间计算租金,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是以出售人(即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