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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工作措施

时间:2022-06-14 14:25:32

治超工作措施

第1篇

[关键词]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引言

矿井瓦斯可以造成瓦斯窒息、瓦斯燃烧、瓦斯爆炸、污染环境、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可能造成大规模、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矿井瓦斯灾害号称是煤矿的第一杀手,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必须要严肃对待的对象之一。本文主要针对矿井中出现的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结合笔者自身的经验和教训,从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两个方面对煤矿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作了简要的介绍。

2.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的措施

1)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平巷时,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在第一次执行上述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浅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执行措施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施工,确保执行措施的安全。

(1)超前钻孔措施。采用超前钻孔作为防突措施时要求在煤层透气性较好、煤质较硬的突出的煤层中,超前钻孔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突出情况确定,一般为75mm-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mm的钻孔。钻孔超前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若超前钻孔直径超过120mm,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超前钻孔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到航道断面轮廓线外2m-4m(包括巷道断面内的煤层),超前钻孔数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确定。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必须实测确定,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必须对超前钻孔进行效果检验,若措施无效,必须补打钻孔或采取其他补充措施。超前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备好工作面。

(2)深孔松动爆破措施。深孔松动爆破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深孔松动爆破的直径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深孔松动爆破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1.5m-2m的范围。孔数应根据松动爆破有效半径确定,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突措施,在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m的超前距。孔深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应进行实测,深孔松动爆破孔德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m-6m,每个药卷(特制药卷)长度为1m,每个药卷装入一个雷管。装药必须装到孔底。装药后,应装入不小于0.4m的水炮泥,水炮泥外侧还应充填长度不小于2m的封口炮泥,在装药和充填炮泥时,应防止折断电雷管的脚线。深孔松动爆破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如果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深孔松动爆破时,必须执行撤人、停电、设警戒、远距离放炮、反向风门等安全措施。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mm-75mm的钻孔进行排放。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3)水力冲孔措施。水力冲孔适用于有自喷现象的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在厚度3m左右和小于3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3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应适当增加孔数,孔底间距控制在5m左右,空深通常为20m-25m,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冲孔孔道应沿软分层前进。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和交接班前都必须退出钻杆,并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冲孔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经检验有效后反客采取安全措施施工。若措施无效,不惜采取补充措施。

(4)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以防止工作面顶部悬煤垮落而造成突出(倾出)。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长度再夹0.5m确定,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m~0.3m。

(5)在突出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或其他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若是急倾斜煤层,可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当采用大直径钻孔(直径300mm以上)时,应一次打透上部平巷;如果不能一次打透,应先将已经打好钻孔的部分刷大到规定的断面,加强支护,然后继续打钻。当煤质较软(f

2)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1)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当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倾斜正台阶或掩护支架采煤法。

(2)急倾斜突出煤层阶采煤工作面,各个台阶高度应尽量大,台阶宽度应尽量缩小,每个台阶的脚底应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必须及时维修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保持风流畅通。在突出煤层中,不得使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开采有突出危险性的急倾斜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阶段开采后造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必须掌握上分层或上阶段的卸压范围,以确定其保护范围,使下分层或下阶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这个保护范围内。

(4)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突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松动爆破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2m-3m打一个,孔深不得小于3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措施实施后,必须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方可进行采煤。采用松动爆破的防突措施的超前距离不得小2m。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沿工作面每隔2m-3m打一个,孔深不得小于3.0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流出来时,即可停止注水。注水后必须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煤。

3.结束语

针对矿井中出现的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本文主要从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两个方面对煤矿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作了简要的介绍:对于煤巷掘进工作面,我们可以采用超前钻孔措施、深孔松动爆破措施、水力冲孔措施、前探支架等措施来应对煤与瓦斯突出;对于采煤工作面,我们可以采用倾斜正台阶或掩护支架采煤法,或者利用上分层或上阶段开采后造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对于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简而言之,我们要依据不同的情况和开采条件,采取相对应的防治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第2篇

巩固除四害成果,不断降低四害密度,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全面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

二、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消灭四害,讲究卫生是防止传染病爆发流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主要内容。要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大力宣传除四害的意义。努力营造人人动手,个个参加除四害的氛围。同时健全除四害领导小组,形成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开展好工作。

(二)、除害标准及措施

——灭鼠

1、标准。①平方米标准房间放×20cm滑石粉板两块,共布400块,一夜后阳性块不超过。②室内鼠迹检查,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③外环境鼠迹检查法。鼠迹不超过5处。

2、防治措施。①搞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除“四害”工作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②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要加强防鼠设施建设。③治理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死角,搞好卫生综合治理。

——灭蝇

1、标准。①有蝇房间不超过,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②蝇类孽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

2、防治措施。①缩小与根除蝇类孽生地,彻底解决人粪、垃圾和重点行业的孽生地问题,(搞好治本设施建设。②采用人工、药物等方法,因时因地消灭蛆、蛹,随时随地消灭成蝇。

——灭蚊

1、标准。①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附性率不超过。②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成蚊数不超过1只。

2、防治措施。①控制和消除草生条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防止形成死水,同时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②搞好室内外速效灭蚊,常用ddv气雾喷杀。

——灭四蜘

l、标准。⑦室内有蜂螂成虫或若虫附性房间不超过,平均每房间大脓不超过5只,小婉不超过10/r、;②有活蜂螂卵鞘房间不超过,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③有蜂螂粪便、蜕皮等蜂迹的房间不超过。

2、防治措施。采取环境治理与化学消杀结合的办法,铲除草生源地。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进行封闭消杀,集中治理。

(三)认真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各科室应根据上级除四害的统一时间部署,结合我局实际集中人力、物力进行集中整治,并不整治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我局除害工作的开展,根据县爱卫会总体部署,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月到月,开展春季灭鼠工作。

第3篇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措施的的法律依据在治理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www.133229.cOM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 超限超载 法律依据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出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收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降低物价、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载是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来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措施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现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结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受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穷人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结果去否定违法行为定性的主张显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现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

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思维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措施坚决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坚持主张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必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交通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解决。

上述政策措施将逐渐消除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治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这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理性体现出了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

1、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发布,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治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因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广大车辆用户自觉恢复标准吨位是有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

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等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等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标准,到《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实现了一次飞跃;从《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标准,将实现第二次飞跃;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标准,将完成第三次飞跃,即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就是治超第三阶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

2、强制恢复标准吨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导性”,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配套措施中,车辆恢复标准吨位,何人受益?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现出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机动车的使用者将“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载”的查处;其次,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免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再者,交通执法部门、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部门的执法标准、收费标准统一,减少了执法和收费的纠纷;最后,道路管理机构对多收的养路费尽管要退还给车户,对少交的养路费不予追缴,但减少了支付公路损坏修复费。因此,强制恢复标准吨位政策体现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合理

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收费的规定,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的限制,是实现处罚合理的体现;对超限超载的罚款,规定在24小时内实行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不准两地执法部门重复处罚,这是实现“一事不再罚”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只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传后治理的步骤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这次治理将《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长达1个月的时间来对政策措施进行宣传,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体现出了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的规定,不是为违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实施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根据法理,凡法律规定为“应当”的都是“必须”实施的,但法律规定为“可以”的都是“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的。因此,规定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实现合法性的具体方法。

2、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是对《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3万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恰恰是对公民罚款50元、对法人和组织罚款1000元以内,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实行超限超载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指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执行该法的具体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这就是“异地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方法。

5、不收补偿费是否使国家财产受损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收补偿费依然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该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可以变更,因此决定不收补偿费并未违反法律精神。

6、强制超载车辆卸载的依据

任何行政执法的目的都是围绕保护合法和制止违法而进行的,制止除进行制裁外,采取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的(指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所谓“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公路法》第70条、第76条对违法行为“制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运政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超载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7、超载30%应认定为违法

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前,许多地方规定超载30%才认定为违法,而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载质量规定的就认定为超载,超过30%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多变。事实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原车辆的行驶证载质量失实;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3月1日的《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对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就认定为超载,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8、变卖卸载货物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不超过3天时间,逾期经通知后仍不运走的,将按规定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显然,作为政策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设定处罚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变卖”本身不是处罚,而只是一种措施。在“保管”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方放弃保管物的条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留置”等民事权利,因此变卖是有法律依据的。

9、取消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公告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总数的5%的,对不适合卸载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则尺寸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物品的车辆,登记3次的,要取消从业资格。今年7月1日将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至于该资格的名称是“上岗资格证”还是“合格证”,都是从业资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取消从业资格是有依据的。

10、对生产、改装、维修厂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法学》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许可》作者: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第4篇

【关键词】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

引言

安全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参照。对于煤矿企业而言,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运营的前提和重点,随着煤矿开采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

1、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调查数据显示,煤矿发生的重大事故有70%以上出现在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严苛的安全管理才能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避免职业危害甚至伤亡事,从而保障采煤生产过程的正常进行和工作面的高产高效。

首先,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结合工作面的具体条件编制作业规程,切实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由采煤(区)队长负责制的安全管理体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在采煤工作面形成一个系统完善,保障齐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采煤工作面在安全环境条件下进行生产。

其次,加强工作面支护质量管理,保证支护设备的有效支撑。要认真进行采煤工作面矿山压力监测工作,发现损坏、失效的支护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工作面支护设备的可靠性,使采煤工作面保持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要确保机械、电气设备的完好性,要按规定对机械、电气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证各类设备完好性达到规定要求。如果发现设备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出现带病运转的设备,确保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工程质量还包括回采巷道的支护安全状况。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的管理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非常重要,必须保证两出口的有效断面和高度达到质量标准规定要求;按规定及时进行两巷的超前支护工作,安排专人对回采巷道支护状况进行巡查和维护,保证回采巷道支护完好和畅通,是保证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加强技术创新,推广新工艺新设备。无链牵引采煤机的应用,使工作面的安全生产进入了新的阶段。采煤工作面压力监测系统,可把握支护设备的工作状态与顶板活动的规律,有效进行顶板控制。安全监测系统应用,能防治工作面瓦斯、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瓦斯与煤炭自燃。采用先进的降尘设备与系统,可以降低采煤工作面煤尘和对人体产生的危害。要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设施,提高工作面安全管理的水平,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

2、采掘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开采是在复杂的地质条件下从事采掘工作。煤矿的自然灾害时刻威胁煤矿员工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行为也会造成事故,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是防范煤矿灾害事故的基础。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工作面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煤矿自然灾害事故的防治措施以及机械电器设备安全操作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的生产必须做好以下措施:第一,工作面初采安全技术措施:开切眼支护的方式与要求,工作面支架、运输机、采煤机的安装与运输的安全措施,综采工作面安装铜室的规格与支护要求,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工作面顶板管理措施,加强支护的方法与要求。第二,工作面周期来压防治措施:工作面矿压监测管理要求,工作面矿压的预测预报,来压期间工作面顶板支护管理的措施。第三,工作面支架移设的安全措施:移架前的安全检查和注意事项,移架操作的基本要求,支架推移质量要求,顶板破碎时的控制管理措施,采煤工作面支架的维护与检修管理制度。第四,采煤机割煤时的安全措施:采煤机运行前的安全检查规定,割煤操作基本要求,遇到特殊条件时的安全事项。结束割煤时采煤机应保持的状态,遇到设备故障时的处理方法。第五,特殊条件开采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结合工作面的具体条件,通过断层、中间巷和其他地质构造破碎带的顶板控制与安全管理措施。

此外,要做好工作面的灾害事故的防治,全面落实各种危险隐患:诸如煤尘防治措施、水灾、火灾的防治措施、瓦斯的防治措施以及顶板事故防治措施等的应急方案。

对于采掘机械电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措施,要注意:液压泵站启动前的安全检查要求,启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泵站故障处理和泵站移动的安全措施等;工作面绞车安全设施的配备要求,绞车的固定方法,绞车移动的方法与安全措施等;电器设备检修时的停送电制度,电器设备防爆管理措施,安全控制设施配备及整定值的规定,电器设备故障处理方法等。

3、制定严格的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规范与要求

各综采队应配备三名或者更多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专门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以及验收的工作,技术员负责对验收员进行技术质量要求的较低,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对于顶板管理。第一,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100mm/m(按采高计算);机道梁端至煤壁顶板冒顶高度≤300mm;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支架前梁接顶严密,无浮石。对于工作面支护。支架初支撑力应大于规定值的80%,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偏差不得超过正负50mm,中心距应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偏差不能超过正负100mm;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不大于7°。相邻的支架间不能有明显差错,即不超过侧护板高的三分之二,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的空隙应在200mm范围内。对于安全出口。工作面上下出口的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下顺槽至工作面煤壁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柱完整无缺,高度应不低于1.8m,有0.7m的行人通道并确保通畅。超前支护的单体支柱初撑力应≥50KN。对于移架放顶,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无空载支架。对于煤壁机道,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长度超过1m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20mm,长度不超过1m时,最大突出部分250mm。其次要及时移架,端面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前梁接顶严密。刮板运输机应与煤壁、支架排列保持平直。对于两巷文明生产,巷道净高应≥1.8m。支柱完整无缺、无失效。行人侧宽度应≥0.7m。保证巷道内无积水、无浮渣及杂物。牌板应吊挂整齐,板面干净,填写正确、清楚。材料设备存放整齐,并有标志牌。对于煤炭回收及煤质,回采率达到规程要求。顶底煤留设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查,严谨割顶、割底。对于安全管理。支架高度要与采高相符合,不得超高实用。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支架垂直顶底板,歪斜不超过5°。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要有过桥,小绞车要有牢固的压戗柱或地锚。

参考文献

[1] 吴联文.加强顶板管理 保证安全生产[J]. 煤矿安全. 2002(05)

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和省、市治超工作部署要求为主线,坚持“抓治超就是促经济发展,抓治超就是保一方平安”的理念,始终把治超作为保护公路建设成果的“生命线”工程、“一把手”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狠抓源头治理,严格路面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实施“铁腕治超”,切实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源头有效监管、路面协同查处、盲区治理常态化的综合治超长效机制,努力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监管。交通、公安、国土、工商、水利、交警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清理整顿沙场等货物集散地;强化二类货源地运政执法人员驻地监管责任,确保合法装载、安全运输。

(二)强化路面治理。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联勤联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逃检、绕行等非法上路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一超四罚”和“黑名单”制度,对非法上路的大件运输车辆按照法律、法规实行上限处罚。

(三)强化执法监督。在开展综合治超的同时,认真抓好治超队伍纪律作风整顿,全面强化治超执法监督,对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遮丑、不护短,严肃查处、坚决纠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树立治超工作良好形象。

(四)狠抓重点盲区路段整治。公安、交警、路政等部门,集中执法力量重点整治延眼路和延郭路。

(五)完善农村公路治超体系。在延眼路和延郭路等部分重点路段设置流动检测点,进行长期治理,健全农村公路治超网络,加大农村公路治超力度,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三、时间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至3月15日结束。主要任务是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从2010年3月16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主要任务是按照“春雷行动”实施方案,调配和集中执法力量,对重点路段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掀起2010年农村公路治超高潮,全面遏制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多发势头。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从2010年4月16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主要任务是对“春雷行动”进行总结,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把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不断引向深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春雷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县治超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春雷行动”有效开展,县上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交通局局长、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任副组长,公安、交警、国土、水利、工商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春雷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局,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抓好日常具体工作。

(二)扎实安排部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农村公路治超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这次治超行动顺利开展。

(三)加大宣传引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这次行动,在检测站、农村公路沿线醒目位置悬挂治超专项行动标语,在各沙场悬挂横幅,进行走访宣传,为治超专项行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创新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过去治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出实招,讲实效,推动治超由过去的防御型向攻防结合型转变。要建立信息情报收集传递体系,根据各自实际,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内收集情况,摸清超限来源、去向等信息,进行周密部署,有针对性实施准确打击。要坚持定点检测和流动巡查相结合,依托超限检测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机动灵活地对超限运输行为予以打击。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理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全县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2年起,全县治超工作将由集中治理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对“大吨小标”进行清理、更正,基本杜绝非法改装、拼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境内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使车辆超限率下降到6%以下。

1、建立健全源头治超工作机制。切实把好车辆生产改装关、注册登记关、运输装载关和市场准入关,并逐步完善“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措施。

2、建立健全路面执法联合协调机制。推进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联合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和长期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治超工作责任,建立治超工作责任制,依法追究在治理工作中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4、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遵循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建立健全治超工作例会制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工作成绩,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达到循序渐进的效果。

6、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堵塞、集体闯卡及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突发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到防微杜渐。

7、建立健全超限车辆的群防群治机制。通过召开会议、新闻宣传、加强督办等多途径、多形式地扩大治理治超工作的普及面、影响面,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和监督治超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各负其责:

(一)交通局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超限车辆。

2、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超限车辆数据库及襄樊市联网的超限车辆信息平台。

3、派驻运管人员深入配矿场、矿山企业等站场及货物装卸点,从源头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对货主和矿山企业、配矿场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运管部门联合路政部门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法源头治理。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取封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配合有关部门在路面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二)公安局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违法办理车辆登记。

2、负责“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和换证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参数的更正工作;对“大吨小标”车辆集中清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改装车辆、拼装行为;严把发证关、上牌关,杜绝“大吨小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对擅自加高箱板、加厚钢板、加轴、加胎予以拆卸;对“三无”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3、向境内马桥超限车辆检测站派驻治安警察和交警,负责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对阻碍执法、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4、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严厉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

5、依法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对超标准装载的矿山企业及经营业主,停发民爆器材。

6、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改局、物价局

1、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改装车辆经营场所。

2、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四)国土资源局

负责矿山、经营企业等经营业主的源头治理,严把装载关口,监督检查涉矿企业车辆装载情况。依法查处在公路沿线非法设置驳载场地和配矿场,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上路。对为超限超载车辆装载并放行出场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及生产企业的发货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工商局

审查汽车改装厂家的资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无照经营行为。

(六)质监局

定期检校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厂家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

(七)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多次违规装载屡教不改的企业责成其停业整顿,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矿管办

负责检查涉矿企业车辆装载情况,对违规企业,矿管办停发矿产资源调拨单。规范矿产品检查站,对检查站检测吨位进行监管,检查站对超限车辆禁止放行。

(九)法制办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宣传部

组织协调并及时引导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十一)监察局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

(十二)政府督办室

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治超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参与县治超领导小组对治超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对治超不力的部门进行督导。

四、长效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一)宣传准备阶段

从即日起至5月21日,为长效治理工作准备阶段,从5月22日至5月31日,为长效治理工作的宣传发动阶段,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1、强化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法规、措施,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2、强化路面宣传。各职能部门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3、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相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辖区一些重要的矿、水泥、砂石场等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

(二)长效治理阶段

按照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2012年6月1日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政府领导和部门联动,坚持严格执法,坚持源头监管,坚持责任追究。在此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行为,加强治超工作的源头监管。一是质监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一步深入宣传。督促全县汽车改装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悬浮轴”现象。二是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公告》内容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公告,进一步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参数的更正工作;对到期不更正的,不办理定期检验手续。对于公路路政部门抄告的违法超载信息以及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故意闯关、拒绝卸载的驾驶司机,依法予以处理。三是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发改、公安、质监部门对非法改装车辆企业进行整顿,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加轴以及装载质量等致使重要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采取拆解等措施,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取缔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彻底遏制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运输车辆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四是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的检查,并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等源头地点实行运管人员派驻,加强对货物装载的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超限超载车辆装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及生产企业的发货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要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对于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员,坚决予以曝光,并由运管部门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2、突出路面治理,着力构建全县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一是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路网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干线公路路面治超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流动治超依托固定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检查,对全县所有出入口路段重点防守,在出入口树立大型醒目的告示牌,同时加强全县治超措施的宣传,多渠道加大与临近县、市治理超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采取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将超限超载车辆堵截在县门之外。各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二是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实施卸载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同时还应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予以经济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或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偿。三是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同时对假冒军警车辆要给予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四是治超检测站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每周一次抄报制度,逐步实现数据库的联网。五是县公安局要重点开展治超工作秩序整顿,切实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增加警力投入,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治超执法环境。对阻碍执法、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共同规范治超人员执法行为,坚决杜绝以收费代卸载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同时,加强治超站点规范化建设,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检测效率,要在保证治超的原则下,最大限度的疏导交通,尽量避免因治超造成交通堵塞等现象,做到治超和保畅的有机结合。六是交通路政部门要重点开展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整顿。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防止发生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

3、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建立激励机制。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二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广计重收费。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计重收费的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三是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于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农产品运输费用。

(三)总结、检查验收阶段

综合治超坚持每月一自查,每季一次例会,半年一次检查,每年一小结。到20l0年10月,为总结、检查验收阶段。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县三年的长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充实人员,明确任务,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同志为组长,县政府办、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检查、督办、落实。交通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要将这项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

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成立四个工作专班:一是“大吨小标”恢复吨位专班,由县发改局牵头,按照“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向社会公告。同时,会同县安监局、工商局对全县汽车的相关车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型要责令限期整改。二是非法改装车辆治理和运输车辆无照经营查处专班,由县工商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公安局、质检局、发改局对全县非法改装厂家进行整顿,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运输车辆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路面集中治理专班,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增派人员,坚持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始终保持严格执法的态势,以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开展固定与流动治超相结合,保持交通、公安路面联合治超执法的协作机制。公安部门要确保并加大公安交警在路面治超执法中的人员投入,同时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重点对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进行治理。四是宣传专班,由新闻宣传部门牵头,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建立治超宣传机制,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7篇

市里成立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城建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的工程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陶绪言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工程车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工程车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整治,全面掌握我市工程车运输单位(业主)、车辆及驾驶人和工程施工单位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通过整治,工程车抛撒、超速、超载、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做到工程车安全文明行驶、出门冲洗、平头覆盖。

(三)通过整治,工程车非法营运、擅自改装、不按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以及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实现工程车规范营运。

(四)通过整治,实现许可证、通行证严格审批发放、规范管理,杜绝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控制石料外流。

三、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

1、严格查处工程车抛洒、超速、超载、闯、非法拼组装以及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2、严格审核发放《城区道路通行证》,明确工程运输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

(二)城管部门

1、对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进行审核,不允许无资质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

3、严格查处工程车辆不覆盖、抛撒、带泥上路等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部门

1、督促本市籍工程车辆运输单位(业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2、严厉打击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等行为;

3、严格查处工程车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载物扬洒、不按规定进行维护检测以及无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

(四)城建部门

1、对市区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2、对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及冲洗设施配备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防止施工现场渣土、垃圾随处飘洒;

4、组织“文明工地”评比活动,对施工工地道路未硬化、冲洗设施未配备的工程取消评选资格。

四、整治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辖区内各施工单位、塘口、运输单位、搅拌站,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一封信等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营造整治氛围。整治中,要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随警作战,跟踪报道等方式,曝光一批工程车抛撒、带泥上路、超速、超载、超限、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营运等重点违法行为,教育工程车运输单位、车主、驾驶员遵章守法,督促他们规范营运、文明驾驶。

(二)加强源头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对工程车运输单位(业主)、车辆及驾驶人,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所有工程车号牌、车主、驾驶人、准驾车型、详细地址等基础信息,并逐一登记造册。要加强对工程车辆的检验,坚决杜绝带“病”工程车辆上路行驶。要严格审核工程运输车辆行驶的路线、时间,把好《城区道路通行证》审核关。城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承运)企业建筑垃圾申请条件和运输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检查,对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备配备未达标以及未和环卫保洁等单位签订卫生保洁协议书的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单位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严防无资质车辆上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关一监督”要求,严把工程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管,从源头上督促本市籍工程运输单位建立完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城建部门要对全市各类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地址、面积、工期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并登记造册。要强化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对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不达标、冲洗设施及保洁员未配备的,不予通过安全措施审查和备案。

(三)严查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针对工程车行驶的重点时段、路段,科学调整勤务,集中优势警力,开展突击整治,形成对工程车整治的严管态势,严处工程车抛洒、超载、超速、闯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工程车的日常管理,发现有报废、拼组装工程车上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并按上限对车主或驾驶员进行严格处罚。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涉牌涉证专项整治,加大对工程车辆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城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车不覆盖、抛洒、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减少城市道路污染现象的发生,营造整洁靓丽的城市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运输单位无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运输车辆超限、载物扬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规范工程车营运秩序。整治中,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形成对工程车严管严查态势,确保取得实效。

(四)落实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程车辆是一项关系我市民生问题的长期任务,必须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着力探索和加强对工程运输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和施工单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把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和做法固化为常态化、长效化的管理措施,持之以恒地加强对工程运输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和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始终保持严管严治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行动结束后问题不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开展工程车整治,对提升我市文明形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四城同创”向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开展工程车专项整治作为一把手工程,精心组织实施,要围绕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扎实有效开展整治,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管理合力。整治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主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整治措施顺利推进。各县要成立由公安牵头,城管、交通、城建等部门组成的工程车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由公安和城管部门各配备一辆工程运输执法检查车,每车配备交巡警、交通、建设、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各1人,负责对辖区道路工程车违法行为的检查。

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层层落实,城乡联动”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创建、科学创建、人人创建、和谐创建的基本原则,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综合治理四害孳生栖息场所为重点,以环境防治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采取群防、群治、突击与经常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四害”孳生栖息地进行全面治理与环境改造,杜绝其孳生栖息源头,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内。

二、职责分工与工作任务

除“四害”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片包干、单位负责的原则。为了确保“四害”工作达标,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除“四害”项目要求,熟悉标准,明确任务,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一)各单位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完善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除“四害”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有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的专业防制人员、数量和素质满足工作需要,对除“四害”专(兼)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完整的除“四害”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做好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资料收集工作。(病媒生物防制年度计划安排、检查评比、总结及消杀用药记录,要求原始记录齐全,资料完整)。

(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资金落实到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三)要组织开展“四害”孳生地的生态环境调查和四害密度监测,定期监测“四害”密度并记录工作情况;对四害孳生地进行综合治理,分类制定治理措施,完善垃圾处理,孳生地处理率达到95%以上,治理后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各类场所环境治理设施完善,防护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四)坚持每年春秋两季开展除“四害”集中消杀活动,通过综合防制,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搞好灭前、灭后的“四害”密度监测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五)坚持科学、合理用药,全面开展以治理孳生地为主的灭蚊蝇活动,以环境治理和化学防治并重的灭鼠、灭蟑螂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有成效。重点单位除“四害”工作要突出外部环境的治理,以预防为主,在硬件设施的改造上下功夫,在防治措施上作文章。消杀工作要利用现代新技术,采取科学新方法,达到杀灭“四害”的目的。防止病媒生物杀灭药剂污染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室内垃圾盛装容器蝇蚴虫及蛹的检出率不超过2%,蟑螂防治措施到位,有成效;室内外存水容器、积水中蚊蚴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采集法检查,50勺中蚊蚴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只。

(七)单位食堂、房间有防蝇设施(纱窗、门、风帘、灭蝇灯),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阳性房间中密度不超过3只;冷荤间和熟食操作间、熟食橱柜等加工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防蝇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3%。

(八)有蟑螂阳性房间不超过3%,侵害率不超过3%,有活卵鞘房间不超过2%,阳性房间平均活卵鞘不超过4只。

(九)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孳生栖息场所。坚持防灭结合,配备防鼠、防蚊蝇设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十)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对工作场所、食品加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垃圾和泔水桶要加盖密闭,垃圾要日产日清,不留死角,防止蚊、蝇、蟑螂孳生,诱发鼠害。

(十一)要加强单位内部重点部位的防鼠、防蚊、蝇、灭蟑的设施维修改造。厨房门下缝隙不得超过6毫米并要安装防鼠板,窗户、下水道出入口要有防鼠网,天窗、通风口要有防鼠、防蝇沙网。现场检查食品加工场所不能有鼠迹、蚊蝇和蟑螂孵鞘,重点场所(门窗、下水道、地沟、通风口)的防鼠措施到位,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重点场所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5%。

三、专项任务(疾控中心负责)

(一)认真做好全区“四害”密度监测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有记录、总结。

(二)对城区监测点逐月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及时汇总、上报监测结果。做好集中消杀前、消杀后的“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三)做好消杀药械的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全区消杀工作顺利进行。

(四)定期开展卫生杀虫剂抗药性监测和实际应用效果评价,掌握本地区杀虫剂抗药水平和药物使用现状,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措施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我们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双创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安排,全面部署,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

第9篇

关键词:治理 公路货运 超限超载 措施

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我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纠风办等九部委从2004年就推出了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活动方案,经过几年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从实际治理的效果上看,还未从根本上解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治超成果,彻底消除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保护公路设施,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我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的问题

(一)近年来,由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破坏了道路设施,诱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给公路、桥梁造成了重大危害,严重缩短了公路、桥梁的正常使用寿命,造成了公路路面产生龟裂、坑槽、沉陷、翻浆,使一些桥梁出现了铺装破碎,版体断裂,桥台下沉等严重病害,干线公路连续出现危桥,而且这一情况还正在继续恶化,使维修费用成倍增加。据测算,由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我省公路每年多投入养护改造资金达12亿元,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的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8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二)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仍走不出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怪圈,而在全国有些地方愈演愈烈。一些车辆维修厂家,不顾国家标准,非法拼装车辆,任意改变车辆载重标准,装载质量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大大增加了治超的难度。

(三)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导致了一些运输业户随意抬高运输价格的投机行为,造成了道路运输市场的价格混乱,引起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使道路运输市场更加难以管理。

二、对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宣传力度

坚持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目的意义,治理标准与措施及有关超限超载的治理政策,形成人人皆知的治超局面,赢得社会和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使车主、货主、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懂得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规定,是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维护运输业户正当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好方法,让车主、货主、驾驶员达到不想超、不愿超和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二)构建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是政府行为,而不是某个行业行为。由政府牵头,组成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治超组织,形成以公安、交通、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由省政府牵头,设立专职的治超机构,健全组织,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对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实行问责制。

(三)加大从源头治理监管的力度

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条例》针对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强化了从源头治超的力度。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联合办公,实行联合稽查工作新模式,对辖区内的汽车改装厂家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车辆拼装、改装厂(场)进行摸底调查,从源头上消灭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驶出场站。

(四)加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科技含量

要在源头企业、流动治超车安装使用治超信息系统,利用无线视频传输、GPS定位系统和源头治超监控中心网络,实现治超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实施动态监控,完善治超站点的信息化建设,做到案件信息互相移送。利用定位系统,及时对超载车辆进行矫正。

(五)加大监督与责任倒查追究力度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关键是抓好责任倒查,明确到责任单位,对货源地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进行责任倒查。建立健全监督举报责任追究机制,严明工作纪律,对应管而没有管好的失职人员,应严厉查处和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超限、超载的货车、个人、企业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处罚标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取消经资格。

三、结束语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要以源头治理为主攻点,以长效机制为落脚点,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落实责任,采取联合稽查治超。应用科技手段,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完善治理手段,严格执行处罚标准,遏制超限超载行为,推进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实现规范化、常态化,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运输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强化源头治超工作 保障经济动脉畅通[EB/OP]2010-1-11

第10篇

通过开展百日检查行动,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将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构建我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持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全市煤矿、冶金、道路交通、危化物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重大隐患督办公示、整改销号情况;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情况;交通运输业超速、超载、超限运管情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企业广大职工和全社会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扩大“百日安全检查行动”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自检自改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各单位、企业要广泛发动干部和职工积极参与,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治理资金、保障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加强监控监测,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三)检查整治阶段(6月11日至7月20日):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全市成立11个“百日安全检查行动”专项检查组,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隐患,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百日安全检查行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7月2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五、明确职责

(一)市安监局检查组:重点检查非煤矿山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情况,矿山开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落实情况,防范因自然灾害威胁矿井、采石场及尾矿库整改情况;冶金有色行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关闭情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能耗高和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的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不够的危化品企业搬迁及使用危险品登记工作情况;烟花爆竹企业非法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防止超能力、超定员、超药量违规生产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组织演练情况;开展民爆器材“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及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和安全管理情况及打击“三非”工作情况等。

(二)市公安局检查组:重点检查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公路危险路段隐患治理情况。并于6月30日前督办完成全市道路交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

(三)市消防大队检查组: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情况;“三合一”场所整顿关闭及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四)市交通局检查组:重点检查全市客货运企业、客运站、公路设施、公路建设工程和水上交通的检查工作;公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情况;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超限服役的旧船只淘汰情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并于6月30日前完成省政府挂牌督办的三项重大隐患的整改。

(五)市城建局检查组:重点检查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城市交通建设施工、城市燃气等;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场所“三违”现象的治理情况;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事故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遂道、高大桥梁以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城市燃气设备设施、燃气管线老化及被建筑物占压的治理情况;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六)市水利局检查组:重点检查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水库除险加固隐患治理及汛期安全管理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检查组:重点检查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及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及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只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预防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的各项措施落实及应急预案编制和组织演练等情况。

(八)市农发局检查组:重点检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及其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农机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上路及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九)市质监局检查组:重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十)市国土局检查组:重点检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情况;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情况;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关闭的矿山企业注销采矿许可证情况;矿山等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勘察、设计、预防与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地质灾害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抓好安全作为促进发展的首要前提,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全力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为促进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和《大排查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和关键环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排查范围

煤业有限公司和县煤业有限公司2处矿井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大排查的通知》中所要求排查内容。

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产煤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电雷管在发放前是否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

13.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二)井工煤矿221条自检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所列内容。(见附件)

(三)结合交叉互检、暗查暗访、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我市实际情况重点查处矿井总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情况;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失爆现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假图纸、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排查时限及步骤

(一)企业自查。

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及井工煤矿221条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所列内容,于2020年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从2021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

(二)煤矿监管部门排查。

1.2021年春节前,县局将组织煤矿监管人员对2处煤矿企业进行排查;

2.2021年春节后,对辖区煤矿企业进行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对辖区2处通风排水,停产停工煤矿企业,落实盯守或巡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地、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排查检查,防止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确保大排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改工作,将排查出的突出问题纳入“两个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报送,抓好整改落实。

(三)采取分类处置的监管措施,对技改矿井、停产矿井要落实包保、盯守、巡查责任。

(四)煤矿企业要强化重大灾害风险管控,落实隐患排查和灾害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规程三细则”规定排大灾害风险,严格执行各项灾害等级鉴定相关规定,强化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实行工程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第12篇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本乡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杜绝校园安全事故,杜绝敏感时期安全生产事故。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2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本乡范围内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农机、水利等行业、企业;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

5、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6、近年来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山体滑坡等自然灾;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

1、各单位、各企业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限期完成治理目标任务;

2、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执法,加大打“三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手、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乡安委办督查督办,根据各单位、各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乡安委办组织力量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督查,对重大隐患实行限时制,限期整改落实。

三、工作部署

第—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第二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时期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工程或其它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非金属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1.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伐探、以掘代采、超层越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严格管理火工品,严历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