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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安全健康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定,出口,影响,政府监管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Donna Reberts and Laurian Unnevehr: Trendsin Food Safety Regulation and Their Impact on Trade Disputes[J],2002(4)
[2]陈东星:欧盟食品安全法及其监控体系——兼评我国对欧盟食品出口的借鉴[J] 新疆社会科学 2003 ,1
[3]梁小萌:对外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政府规制[J]探求,2003,6
[4]王兆华 雷家: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对策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1]蒲民等著:《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分析》,《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9一20页.
[2]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22页.
[3]石扬令等著:《我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我国农业出版社,2004,5(30).
[4]颜景辰等著:《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第10期.
[6]张小勇等著:《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市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9):35.
[7]李凯年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解决任重道远》,载《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过20万人》,http://.cn.
[9]罗丽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载《中国公共卫生》2001.
[10]贾敬敦著:《中国食品女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
[11]钱贵明著:《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场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
[19]孙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凸现。三鹿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激素门”、“小龙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遏制非法经营,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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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成为衡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对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对推动我国刑法的完善和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当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食品安全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问题界定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将其界定为:“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豍”。学界对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按照食品原来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产生是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根据这些不同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生产、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进行,不得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导致消费者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危及消费者本身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独立的罪名,而是学界提出的关于新兴经济犯罪的类型,是对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形态的统称,主要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规制力度进一步强化。豏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发展角度分析,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是我国形势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宪法确定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相契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群众基本生存权,这为推动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提供了法律前提和支撑。而我国刑法遵循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刑法是对抗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的有效规范和手段,对涉及千家万户健康和发展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其次,从食品安全问题现状角度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三聚氰胺事件到皮革奶,从硫磺馒头、地沟油到甲醇白酒、毒豇豆、毒韭菜,暴露出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各个食品生产环节和领域,而食品生产环节的非法添加和恶意添加,瘦肉精、防腐剂的滥用等问题已经使国人脆弱的神经不堪重负,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犯罪已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这一,侵害者我国市场经济的机理和经济发展。进一步推动刑法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关注的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体系,但这从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和刑法规制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仍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
1997年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与食品安全犯罪直接相关,这是我国构建刑法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基石。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食品卫生修订为食品安全,将第144条卫生标准改为安全标准,删除了拘役刑和罚金刑的上限,并进一步增加食品监管渎职罪,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单独予以规定,这些措施无疑都提升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度。然而,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适用条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适用性条件,这显然降低了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侦查、调查局郑的难度,即便犯罪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额度等角度同样可以确定存在严重情节的要件,从而实现对该类行为的规制和处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探索上分析,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
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较为狭窄。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范围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相关犯罪,但对食品加工、运输、包装、存贮等中间环节均未涉及。当然,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还涉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等,但这也并未涉及除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犯罪的其他类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进一步拓展至加工、运输、包装和存储环节,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法律规定,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但与食品经营相关的“采集”、“掺入”等实践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并未涉及,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还缺乏对过失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食品进出口造成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规定。
其次,刑法设置合理性不足。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采取了无限额罚金制,没有规定最低和最高罚金额,这与比例制罚金刑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刑法修正案八的无限额罚金制的设置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罚权威和威慑力的弱化,而且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从而导致罚金刑的不方便操作。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难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刑法规制过程中,还存在资格刑缺失的不足。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实践角度分析,推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资格刑设置能够更加有利于强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仅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和驱
逐出境两种资格刑,较为单一,而且后者还仅适用于外国人犯罪,显然这种资格刑设置无法发挥资格刑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制度价值。并且,当前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设置并未对从事特定职业活动的资格进行限制,无法有效遏制行为人犯罪后再次进行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
当然,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还存在与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衔接不紧密等问题,这都不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全面打击。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对策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化,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大门,迈出了较为关键的一步。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针对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从而推动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
食品安全犯罪层面的整合和完善应从拓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范围的角度进行,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对掺入行为进行规制的覆盖。由于食品生产掺入等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等问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添加剂、转基因、掺入等问题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合理体现,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但这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造成同类型犯罪行为的不同判决结果。所以,应该在刑法规制中增加相关独立罪名,以强化对该类型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最后,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拓宽食品安全犯罪规制范围,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具体而言,可将因进出口食品引起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走私罪中进行规制,通过立法解释进行扩容;但在量刑上应考虑食品安全的危害性特点,要比一般走私犯罪从中处罚。将过失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参照过失犯的量刑方式和标准,在食品安全犯罪量刑幅度内从轻设置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设置的完善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主要是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
首先,从财产刑角度分析,可以配合罚没财产的方式弥补当前财产刑存在的不足。这对当前罚金刑设置的不合理问题,可以在不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革的情况下通过适用并处没收财产等方式进行弥补。进一步强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增加对单位进行罚没财产的规定。如果说作为财产刑的罚金适用于单位犯罪较为恰当,那么作为财产刑的没收财产却没能成为惩治单位犯罪的刑罚是令人遗憾的。”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确定罚金刑的罚金额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管;执法活动
一、引言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着紧密的联系,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他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因此,探讨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履行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履行的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需要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1.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经营主体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检查食品经营场所,如果各项指标合格,则下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再审核其他经营条件,如果合格,就颁发《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才能成为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如果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则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擅自进行食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应该做好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流通领域内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该责令召回。对于出现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该立即进行处理,以降低社会危害。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在行使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建立应急机制,以妥善处理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有权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检查经营者持证经营的情况,对于食品经营者,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应该具备;检查经营者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应该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不能超出经营范围;检查经营者食品质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检查经营者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情况,保障商标使用不违法。广告宣传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仿造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商标的专利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欺诈广告宣传进行查处,以促进广告宣传的健康发展,维护有序的食品经营秩序。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现状
1.现状。从1982年开始,工商部门便具有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食品监管的需要,保证食品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工商行政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不断完善。2008年,国务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在机构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商品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被得到肯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进货台账制度,加大取缔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保证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第一,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的数目把握不清,一些经营者没有登记入册,一些小摊小贩的经营地点经常变动,难以全面排查,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不系统。对于抽检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专业知识缺乏,检验人员水平较低,对于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对食品进行封存和对经营者进行罚款,忽视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三,对食品经营的监管不科学。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忽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造成有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对于边远地区的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难以有保障。第四、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不规范。执法人员重罚款,轻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执法现象,办案缺乏相应的工具和经费,使得食品监管不能落到实处。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对策
为了应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是更好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握好市场准入这一关,才能使得食品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为人们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的准入,另一类是食品的准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这二者必须齐抓共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规范市场准入,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健全抽样检验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抽检行为,发挥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抽检,避免重复抽检情况的发生。建立起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经营者送检机制,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的食品经营场所,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验。此外,检验机构应该具有检验资质认证的专业机构,对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应该进行检验。
3.深化食品经营行为监管。重视日常巡查和监管,并做好巡查的记录工作,对于信用度较低的经营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对于超市、批发商、农村集贸市场等等,根据其经营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另外,由于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食品监管,例如,推行所村挂钩监管模式,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等,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
4.严格规范执法活动。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要对行政执法办案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的合力,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五、结束语
总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认识到当前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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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分析 比较行政法
近期,中央电视台推出“舌尖上的安全”系列报道,对食品安全乱象进行跟踪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又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新闻网2013年6月17日报道,实施四年的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改,治乱用重典,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此次修法过程中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邻国日本长期拥有“食品安全的神话”,鉴于中日文化的相似性和法制的传承性,日本的成功经验或许可以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纵观各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都是在规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进行风险分析的情形、风险分析的具体程序等等,这些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本文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比较研究中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描述风险特征,并在参考了各种相关因素后,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的过程。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由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作为风险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第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食品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法,通过大量的科学研究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它以科学为基础,每一环节都是依据科学研究结论,而不是某个人的主观臆断,具有显著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医学、农业、食品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为了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科学客观,很多国家都实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相分离,提高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则由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从而使风险分析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诞生的,很多国家也是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这就要求它不仅要从客观上保障食品的安全,还要从心理上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非常强调分析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公众加强风险交流。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现状
在风险评估方面,农业部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风险评估的最高学术和咨询机构。卫生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2011年10月13日,筹备三年之久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成立,该中心是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机构。
在风险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体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国家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风险交流方面,我国对其重视不够,相关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如《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根据现行法律,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举办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个机构性质和职责相似,人员结构基本一致,但却属于不同的部门。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影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进行。
2.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合一受到质疑。我国现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大多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使得其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管理者意向影响的嫌疑,加之风险交流工作滞后,使公众对风险评估结论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质疑,从而缺少了公信力。
3.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协调性差。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由卫生部、农业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承担。但是现实中各部门沟通协调性较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尴尬局面。
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落后。尽管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要求加强风险交流,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依然落后,此前关于乳品安全标准的争论更证明了这一点。卫生部2010年3月颁布的乳品安全标准要求每百克的蛋白质含量大于等于2.80克,生鲜乳菌落总数允许每毫升200万个,而此前的1986年标准分别是不低于2.95克和不超过50万个。难怪媒体惊呼“一夜倒退了25年”,更有人认为乳品新标准是以保护奶农为借口,被个别大企业绑架的标准。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卫生部只解释道: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引发人们强烈不满,更突显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落后。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考察
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保障食品安全,日本政府引进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修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
(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
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发展需求,在2003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了制定与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的基本方针是采用风险分析手段:第一,风险评估。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当对食品本身含有或加入到食品中影响人体健康的生物、化学、物理上的因素,进行影响人体健康的评估。第二,风险管理。为了防止、抑制摄取食品对人身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应考虑国民饮食习惯等因素,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第三,风险沟通。为了将国民的意见反映到制定的政策中,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国民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为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促进相关单位、人员相互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
为了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制定于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重要法典,对几乎所有食品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食品、添加剂、器具和食品包装的标准和规格等。此外,日本政府还对《农林水产省设置法》进行部分修改,把风险管理部门从产业振兴部门分离出来,并予以强化,成立产业·消费局。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管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在内阁府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隶属于内阁府,是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职能是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劝告和监督。厚生劳动省作为真正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主要对进出口及国内市场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另外,随着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立,厚生劳动省的职能已由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并举转变为单纯的风险管理。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对生鲜农产品的监管,它与厚生劳动省的区别在于侧重对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阶段进行风险管理。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现状的分析,对比邻国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的经验,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一)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过于分散,不利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整合成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门负责监督、审核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实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
在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改革,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的分离。由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工作,把风险评估机构从风险管理部门分离出来,直属于国务院,以提高其地位和独立性。
(三)强化各风险管理部门的协作
由于我国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因此,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以免出现监管漏洞或交叉重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监管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次,在各部门设立专门沟通窗口,建立相互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关键词: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现状,原子荧光,免疫分析
前言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从而引起了人民对食品安全的极大关注。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是就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来看,人民对新的食品安全的认知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消费者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贫乏,生产者为追求利益,不惜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和分析检测技术的水平低等导致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1、食品安全的概论
1.1食品安全的认知
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安全的定义是: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在我国,食品安全一般理解为食品(食物)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活动中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后代的隐患。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必需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2、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2.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形成的原因
人们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不够重视,我国人民日常的饮食安排,存在着一些缺陷。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滥用食品添加剂、化学成分,使用劣质原料。这些并不是因为科技落后,而是因为部分生产者素质较低,卫生意识淡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生产规章制度来执行等,都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3、食品分析检测技术
3.1微波消解(辅助萃取)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怎样准确测定食品样品中的微量或痕量元素呢?关键是样品的前处理,因样品的前处理直接影响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微波消解法,它结合了高温消解和微波快速加热两面性能。此方法具有加热速度快且均匀,无滞后效应,消解时间短只需几分钟至几十分钟,溶剂用量少且没有蒸发损失,一般只需5-10ml,避免有害气体排放,样品采用密闭消解有效地减少了易挥发元素的损失等优点。
3.2食品分析中常用的检测技术
3.2.1近红外光谱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近红外光是指介于可见光和中红外光之间的电磁波,波长范围是700-2500nm,一般有机物在该区的近红外光谱吸收主要是含氢基团(OH,CH,NH,SH,PH)等的倍频和合频吸收[7]。近红外光谱常用的测量技术有透射法、漫反射法和反射透射法,近红外光线可以穿透许多透明材料,因此,无需打开玻璃瓶盖,可以直接对玻璃瓶内的物品进行测量,极适合于生产过程和恶劣环境下的样品分析等等。
3.2.2生物酶法和免疫分析技术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
生物酶不仅在食品发酵工业中应用广泛,而且还在食品检测技术中有着一定的作用。如在国际果汁市场中,苹果汁是仅次于橙汁的第二大果汁产品,苹果汁中添加苹果酸是比较常见的掺假象。免疫分析主要是利用抗体能够与相应抗原及半抗原发生自发的、高选择性的特异性结合这一性质,通过将特定抗体(或抗原)作为选择性试剂来对相应待测抗原(或抗体)进行分析测定的方法。
4、结论
就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来看,食品安全存在着如下问题:消费者对食品营养卫生知识的认识不够;生产者对《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不够重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检测技术水平落后等。
基于这个问题监管部门采用一些新的检测技术是必要的,如近红外光谱、原子荧光、免疫分析技术等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新的检测技术缩短了分析时间、提高了分析的灵敏度、实现了在线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多种组分同时进行分析等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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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认证;问题;策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2.1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人为地将安全认证食品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割裂开,导致安全认证食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同时,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不完全相同,且它们之间是平级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2.2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认证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在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的普及程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认证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严重缺乏,缺少对申请认证的农业企业和农户在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二是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认证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联系,认证过程不能充分体现第三方认证的客观公正性[3];三是专业技术和人才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对认证人员的培训不足,人员认证能力较差,难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队伍;四是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能力不强。安全认证食品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差,认证的结果不能得到国际认可。
2.3市场准入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
2.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3.1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3.3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3.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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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正明,吕林,李秋.食品安全的开发与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关键词:我国 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4-0045-02
三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这些热搜词提醒我们食品安全正在受侵犯,告诫我们重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新西兰恒天然“肉毒杆菌”乌龙上演、沃尔玛“挂驴头卖狐狸肉”、台湾牛奶被检含避孕药这些食品安全大事件警醒我们进口食品市场堪忧,告诫我们重视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1 进口食品等相关概念
1.1 进口食品的概念
进口食品是指非本国品牌的食品,通俗的讲就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包括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在国内分包装的食品。
1.2 进口食品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均收入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的消费档次由原来的温饱型逐渐转化为健康型、营养型、休闲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各种进口食品以其独特的地域文化、精美的包装、先进的生产工艺带给大众从物质到精神的享受,因此进口食品也获得从学生到青年工作者等不同层次的青睐。
1.3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食品安全具体含义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可持续安全。
1.4 食品安全检验
主要是检验食品和饮料的营养成分,应对致癌物非法掺杂,筛查食品中不明污染物达到或超过农残分析的新兴监管要求等检验。
1.5 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进口食品安全关乎消费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人生安全,没了健康的身体就没有了一切;进口食品安全关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口食品会增大购买力、繁荣市场,达到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双赢局面;进口食品安全关乎世界各国的经济全球化进程,进口食品会促进资金的流通、加强各国的经济往来。
2 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
2.1 食品检验的方法
(1)感官检验,通过眼观色泽、鼻闻气味、嘴尝口味,手摸触感等方式判断食品的色、香、味等方面,感官鉴别不光能发现食品宏观上的变化,还可以鉴别出发霉、杂质等微观上的变化,感官检验作为最直接最简便的检验食品的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2)理化检测,运用物理方法、化学方法检测食品的成分和含量。这是个复杂的检验,食品检验的指标不同,检验方法也各异。除了常规的分析方法外,用仪器分析法来检验食品卫生,包括有机成分分析方法和无机成分分析方法;用色谱法鉴定化合物分离混合物。这种检验的针对性较强,要具备专业知识。
2.2 我国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措施
(1)制订并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并建立了相关实验室加强对进口食品残留检测。(2)为了防止境外的有毒物质流入境内,先后了多个进出口食品风险警示通告,如《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将有毒食品拒之门外。(3)《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规章对进口食品的加工厂实施有效的卫生注册登记,严格遵守卫生注册登记标准,只有达到资格,才能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3 我国进口食品监管面临的现状
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收入提高,市场潜力巨大,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和我国合作,向我国提供出口食品。所以我国的进口食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区域发展不平等,加上有些技术的相对落后,食品安全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进口食品的不断增加,面临的挑战也与日俱增。国际疫情的复杂多变、企业的唯利是图、社会责任感的流失、检验机制的不完善、检验技术的相对落后、卫生标准不够完善、法律不健全、风险预警以及快速反应机制较差、监管方式的缺陷等一系列挑战。
3 对我国进口食品监管的建议
(1)提高人民个人的防伪技术。针对进口食品,人民群众不能盲目跟风地购买,应该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可以以社区为单位,科普知识定期进社区,为老百姓宣传进口食品的辨别知识,提高老百姓的辨别能力。(2)从源头上进行监管。从种植养殖的生产第一线开始监管,从源头解决问题。比如监管农田少打农药、监管种植业的疫情,这样就不会让有问题的动植物流入市场。(3)企业内部鼓励制度。鼓励企业之间、企业内部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发现有辱企业形象的个人就举报,这样可以有力打击没有责任感的企业和个人。(4)创新。创新是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企业永葆活力的源泉。借鉴外国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优秀成果,提高自身科技水平,创新出适合自己的最佳的监管方法,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4 结语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我们需要国家的严格检验,但是我们自身也应该提高自己的鉴赏水平,学会简单的检验方法。
参考文献
[1]虞家琳.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在京成立[N].中国食品报,2010-04-27(001).
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直接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但是就目前来说,出现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事件越来越多,造成了一定的民众恐慌出现,因此必须要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下面本文就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进行简单探讨。
论文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 适用理念
社会转型期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都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外在影响冲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社会矛盾也会集中的爆发,这对人们正常的进行生产生活活动一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消极影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成为时下最受百姓关注的一项民生犯罪,就此笔者认为在对其进行司法认定时应当坚持三个适用理念。分别是始终坚持风险刑法理念,将关注的重点从实际危害转移到对危险自身,进行认证时应当加强对行为人在已经知道风险以及风险预见性的审查;秉承行政刑法理念,将重点放置在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上,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认知程度。第三应当贯彻有限刑法理念,将刑法制裁效果科学进行发挥,确定形式判断在行为人是否犯罪上的关键意义,应当将客观判断作为此罪与彼罪的首要参考。下面本文就对其一一进行探讨。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限刑法理念
刑法一直被认定是处理案件时最具备威慑力的制裁手段,它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各项活动能够有秩序的进行,在保证国家顺利运作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危害食品安全罪在现实生活中给社会大众带来了诸多的困扰,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其作为一项典型的民生犯罪,不可避免的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系统中所重点制裁的对象。然而,如何有效的控制好刑法处罚的度,保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能够在客观、冷静的规范下有条不絮的进行,笔者以为应当遵循以下两点。
(一)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时,应当更加注重形式判断
与传统的犯罪类型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更加容易受到公共政策的影响,这样的现实背景促使刑法规范难以有效的防范风险、分配风险,要顺利的进执行相关规范时需要受到社会政策等的支持。因此政策之类实质判断在影响定罪量刑上依然是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判断必须根据行为人罪状进行形式判断之后才可以进行。否则,在进行具体犯罪认定时,除了在伦理上无法获得强有力支撑外,最终结论的合理性也会受到质疑。基于此,在进行评判时,必须始终坚持形式判断处于实质判断之前的原则,这样才可以尽最大的可能避免将无罪的行为误判为有罪。因此,具体工作中,首先需要判断的是行为人在具体行为、行为对象等不可转移的客观要件作为判断重点,其次,才可以给出是否侵犯特定犯罪客体的结论。
(二)将客观判断归为罪行的区分的首要参考
在具体定罪过程中,司法机构还需要明确的问题还包括对不同罪名之间的划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将轻罪的犯罪人员判定为重罪。判断行为人应当被如何量刑、属于哪一种罪行过程中,社会舆论的干扰通常会影响到法官定罪的轻重,这是我国法律系统中已经屡次出现的现实,严重的挑战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客观性。司法人员必须明确,对于行为人进行罪行判定时,所依照的标准必须主要参考客观标准,而非人们主观认知以及社会公众的干扰,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举例说明,在进行罪行认定时候,一旦行为人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了非法活动,那么就可以对其适用本罪的权利就相应的被排除,这样的犯罪事实下,司法部门也就不需要浪费时间对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犯罪进行评价。笔者坚信,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销售环节中出现向食品中掺加非食品原料,都可以认定为主观罪过形式。在对其进行罪行判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为,行为人产生该种行为是基于报复社会还是为了谋得非法的经济利益,从而在进一步的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风险刑法理念
以往进行刑罚处罚注重的是行为人对社会带来的实际损害,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向前推进,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促使风险刑法应运而生,该种更加注重行为人主观、行为的法律理念,已经越来越受到法律系统的重视。在我国2011年进行的刑法修订中,立法机关将刑法风险正式引入到法律条文中。举例说明,我国刑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判定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的最终评判依据已有以前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转换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种规定便是对风险刑法的现实应用。但是也需要注意,在风险刑法理念中,虽然说已经对危害食品安全风险预防进行了强调,但是并不能够只要有这种客观行为的存在,就能够确定为客观危险,并将其定位为犯罪。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只需要司法者依照其具体罪状表述,同时对其具体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实施认定即可,如果是在一些特殊场合,则就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进行充分的考虑,同时确定这种刑法风险是不是属于是不可预见风险,以能够有效的避免把非犯罪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之内。其中在风险刑法执行过程中,应注重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加大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审查力度
明知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两条标准进行考察,这一过程中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明确行为人是否明知。就食品生产、销售来说,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其具体行为人在该方面的认知程度通常来说要比一般人熟悉很多,他们知道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从哪种渠道获得的、制作流程也十分熟悉。然而与专家相比,他们的认知准确程度依然是不可靠的。如何进行评判,目前通行的标准为“外行的平行评价”,指的是,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行为人的认知只要与公众的一致,他们判定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标准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不需要完全了解食品添加物质的具体化学性质以及毒性,并且能够对自己做出违法操作后的后果有起码的认知,就可以作为判定内容。其次,需要认定行为的明知的水平。也就是说,需要判定行为人对不法经济活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是一定会产生的危害还是可能会引起的危害进行判定,毫无疑问,行为明知违法行为会造成对公众损害的违法程度要比可能会造成危害的违法程度要大得多。建议在对明知程度进行判定的时候,可以对“根据经验法则从前提事实合理地推认推定事实”进行分析,不用说行为人对其刑法危险所具有的认知程度,一定是在明知内容知晓上建立的。如果行为人对食品安全知识具有一定的知晓能力,那么对其生产、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必定会有所重视,不会不具备一定刑法危险的可能性认知。
(二)加大对刑法风险的可预见性审查力度
鉴于当今社会卫生检查力度以及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参差不齐,如何判定刑法风险的可预见性是相对比较困难的,就现今情况来说,评价行为人造成的风险遵从的是“允许性风险”判定方法,该种方法的原则是行为人接受判决时,可以嘱托律师将自身没有风险的可预见性作为法庭抗辩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该种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前提是行为人可以十分明确地给出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规范,否则行为人将无权进行抗辩。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理念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刑法适用理念上的应用规则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在行政刑法中,就必须要对行政执法的一些基本理念进行遵循。行政刑法,指的是国家在运作过程中,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那些涉及到触犯行政法规范以及违法刑律的行为进行相应行政法律以及刑法处置的专门法律体系,违反此类法律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一旦发生十分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行政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其进行认定必须考虑到相应的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加大对空白罪状的重视程度,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两方面下大功夫。
(一)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需要将行刑衔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现实生活中,主管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他们主管的内容为从行政领域查处生产、销售中与食品安全法相违背的活动,一旦发现行为人的危害程度已经触及犯罪的标准下,公安机关才能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接手,并据此开展相应的立案侦查。这就使得同一桩案件先后设计到两大系统,如何有效的进行衔接,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遵循行政程序有限的原则。基于以下原因:最初设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便是希望能够有效预防其对社会造成的潜在风险。因此,该程序更加的灵活、主动。不仅仅如此,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卫生行政执法的专业化程度与刑事司法人员相比,也更加专业。该种处理模式为刑事司法部门进行后期调查提供了十分便利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行政规范变化频繁的条件下,加强对认定罪责的科学性认知
与刑法相比较,行政法律规范的变动是十分常见的,这就会造成补充规范与刑法本身经常会出现冲突。从法律层面上将,补充规范自身是属于隐性的罪状,它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必然会干扰到定罪量刑,在处理时应当秉承“从旧兼从轻”的方针,是处理行政法律规范频繁变动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不可避免的会进一步增大,只要刑法自身还是以前的内容,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依然需要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近年来,食品安全危机在中国频频爆发。这些危机体现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引起了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注意,同时也促进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这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然而必须注意到,在这些危机当中,有的企业的确有部分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但也有许多企业被假冒产品或者被媒体的不负责任报道连累。食品关系着公众的人身健康安全,如果此类危机处理不当,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诸多企业因食品安全危机而损失惨重甚至一蹶不振的事例比比皆是。许多食品企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越来越重视危机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着眼于食品安全危机,通过对危机传播中各种影响和制约因素的分析,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举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制约因素影响的指导原则,使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危机传播。
危机传播过程模式建构
危机传播着眼于危机之前到之后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沟通过程,是企业面对危机时所采取的旨在维护企业形象和减少危机损害程度的信息传播行为和沟通策略,其目的是为了影响大众对组织的印象与认知。①笔者认为,传播学学者关于态度的定义“关于某一社会对象的正面或反面的评价、情绪的感觉、支持或反对的行为倾向构成的一种持久的系统”②可以表征大众对组织的印象与认知,因此可以将大众对企业的印象和认知视作“态度”。由此可以将危机传播视作企业的“说服”行为,其目的是影响公众的“态度”。
McGuire③提出的信息处理理论将说服视作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分为6个阶段:1.说服性信息得到传播;2.接收者注意到信息;3.接收者理解信息;4.接收者接受所陈述的观点;5.新接受的立场得到维持;6.期望的行为发生。
笔者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建构危机传播过程模式。考虑到对于“新接受的立场得到维持”和“期望的行为发生”这两个阶段的研究较少,难以进行分析,而“接受和服膺”又与行为的发生具有比较强的联系,笔者假设:(1)说服的过程止于被说服者接受所陈述的观点;(2)可以通过被说服者的行为来衡量其态度,也就是说服的效果。在信息处理理论基础之上改进后的危机传播过程模式如(图1)。
食品安全危机界定
FAO/WHO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将食品安全定义为:“消费者在摄入食品时,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质,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应或潜在疾病的危险性。或者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④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参考我国学者胡百精⑤对于危机的定义,将食品安全危机定义为:由于企业的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可能破坏正常秩序、规范和目标,要求企业在短时间内决策,调动各种资源,加强沟通管理的一种威胁性形势或状态。
由食品和食品安全的定义可以看出,食品安全之安全的主体为消费者。因此食品安全危机的发生所危及的就不仅是企业的利益,还包括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一点对于以公众为传播对象的危机传播意义重大。
食品安全危机传播的制约因素分析
公众的负面态度:阻碍危机传播的整个过程。在有些危机中,企业可能获得民众的支持,这意味着企业虽然遭受危机的损害,但是有民意作为其后盾。但在食品安全危机中情况并非如此。食品安全危机的发生可能危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企业在这类危机中难以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大多数情况下,公众一旦得知危机的情况,就立刻认定企业在危机中有过错。
现代心理学已经证明选择性注意和选择性理解现象的存在,即个人倾向于使自己接触那些与已有态度一致的大众传媒,也倾向于使自己按照既有的态度对信息进行解读。所以企业的危机传播信息是否与公众已有的对企业的态度相矛盾,是公众是否接受该信息的关键影响因素。公众负面态度的影响作用于危机传播(即说服)的各个阶段,这为企业的危机传播造成了很大障碍。
媒体的干扰信息:分散注意力。由于食品安全危机的主体是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提高,公众越来越关心食品安全问题。这使得食品安全危机具备了较高的新闻价值,媒体对其高度关注。为了快速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公众,媒体往往会从企业之外的其他新闻来源甚至是一般民众寻求信息,有的时候媒体甚至比企业早一步获知重要信息,并加以报道。这种信息很可能是错误或不准确的,但却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力。
专业词汇:造成理解障碍。对于食品其内在品质必须由专业人士来确认。专业人士的鉴定既可以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工具从而引发企业的危机,也可以成为企业证明自身清白的依据。但是企业凭借专业鉴定进行辩解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一些专业词汇和术语。专业词汇往往超出普通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容易对危机传播造成障碍。
综上所述,公众的负面态度、来自媒体的繁多的干扰信息、专业词汇的使用三个因素分别作用于企业危机传播的不同阶段,构成了食品安全危机中企业危机传播的制约因素(如图2)。
食品安全危机中企业危机传播的指导原则
笔者结合上文的分析,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举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食品安全危机三个制约因素影响的三条指导原则。
“说真话、立即说”――遏制干扰信息。如果企业自己主动披露危机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公众得知危机的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危机话语的主动权,成为媒体的消息来源;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公众心目中形成诚实坦率的形象。
选用合适的危机反应策略――避免触犯公众态度。危机反应策略是企业在面临危机时所使用的符号资源,这些策略具有的抵御性不同,根据危机诱因的不同,企业应当运用不同的反应策略,才能在澄清事实的前提下避免触犯公众态度。如下图所示:图中企业的责任归因沿着危机情景轴线自左向右增强,而对应的危机反应策略的反抗强度渐减。根据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原因的不同,危机传播的实务人士可以参照图3对反应策略进行选择。
慎重使用专业词汇――帮助公众理解危机传播信息。企业在进行危机传播时,应当慎重使用专业词汇。当不得不使用专业词汇的时候,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守则:1.首先应当对专业词汇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或提供一定的背景知识;2.使得专业术语尽可能多地被公众接触并熟悉,以消除由陌生感而产生的恐惧。
结语
在这个大众传媒力量越来越强大的时代,危机传播之于危机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传播学理论分析食品安全危机传播中的制约因素,对企业的危机传播方式和策略提出改进建议,使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危机传播。
本文假设危机传播是一个单向的“说服”过程。但事实上,大部分“说服”过程都包括被说服者的反馈,危机传播也不例外。在日后的研究中,笔者希望能够继续考察加入反馈过程的危机传播将发生何种变化。[本文的基金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基金项目(70503024);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论文、院长奖”科研启动专项基金(KJ21102500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项目(08CTQ006);本文得到中国科技大学“985工程”二期哲学与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的支持]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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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是接连不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却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无助无奈之民众的神经,也屡屡挑衅着政府高层之忍耐力的极限。五月初,总书记在天津考察时强调,要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5月5日至13日,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在京举行,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人以及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分管负责人,省区市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部门官员等共92人与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在研讨班结业式上指出,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要重典治乱。针对食品安全的如此高规格的研讨班,副总理如此严厉的措辞表态,体现了政府高层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政府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决心。
决心和重典还远远不够
问题食品、黑心食品的泛滥直接威胁着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动摇摧毁着作为和谐社会之最基本的心理基础的安全感,也极大地威胁损害着以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为基本职责的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在今年这个“社会管理年”,政府高层要打一场“餐桌保卫战”的决心可以理解,其诚心也不容置疑。问题是,这场“餐桌保卫战”该如何打,靠谁来打?
首先当然要靠政府部门。维护公共安全是政府的责任,以保卫食品安全为目的的“餐桌保卫战”当然也就不仅要由政府来发动,还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展开和实施。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这场“餐桌保卫战”能否最终打赢?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根本的解决?笔者不怀疑,在“重典治乱”的决心下,在高层的严厉督责和雷厉风行的行动下,短期内,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可能会有所好转。但是,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打赢这场“餐桌保卫战”,实现食品领域的长治久安,单靠政府高层的决心,单靠政府出重典,恐怕是不够的。
事实上,我国有关食品安全之“典”,已不可谓不严厉。据统计,我国针对食品安全有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但是,从《食品安全法》出台,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内容,所有这些严刑重典都未能清除餐桌上的乱象,都未能禁绝屡屡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为什么?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这里且不去分析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密切相关的道德沦落、伦理滑坡、诚信崩溃,单从食品安全的治理结构,或许就可以约略看出何以两百多种法规典章,却依旧管治不好一张餐桌的原因。
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毋庸讳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经费需求还有很大缺口。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
让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问题食品、黑心食品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广大普通民众,这就像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一样,就此而言,普通民众应该享有参与治理的积极行动权利。但是,在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结构下,广大普通民众实际上被排除在了治理结构或者说治理权责之外,而政府部门则基本上独揽了、或者说垄断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权责。如上所述,笔者不怀疑政府高层所显示的强化食品安全治理的决心和诚心。但对于有些地方政府而言,可能就要另当别论。
且不说有些食品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可能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人员有这样、那样的利益瓜葛,单以GDP是官员政绩的一个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指标,从而也是获得升迁的重要资本而言,则只要能提升GDP,那么,毒奶粉――只要不被发现――也能给地方政府官员带来政绩。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全力投身“餐桌保卫战”的动力不能不大打折扣。确实,“GDP至上”如今已受到了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但无须讳言,在许多地方,GDP依旧是官员升迁的一个重要依据。几年前因毕业论文涉嫌剽窃而引起争议的某省最年轻市长,不久前再获升迁,其被特别提到的政绩,不就是说他任内GDP增长快嘛。在此场“餐桌保卫战”中,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一些省市,如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推行了县区长负责制,民众餐桌将关乎官员的乌纱。但笔者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治理从政绩看基本上是一个“无功有过”的事(即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是“过”,而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只是“无过”而非“有功”),因此,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其结果究竟更多的是提升地方官员加强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还是进一步促使他们在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上“欺上瞒下”,还是一个值得担心的事。
因此,笔者认为,要想真正从根本上打赢这场“餐桌保卫战”,实现食品领域的长治久安,必须改变目前的食品安全治理结构,要允许、鼓励、动员作为问题食品、黑心食品之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广大民众参与到食品安全的治理中来,要使问题食品、黑心食品一出现便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要实现“人人喊打”,则首先必须要让每一个人都能喊,并能传出自己的声音,也就是说,要赋予每个社会成员作为公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的、自主自发的行动能力和权利,并为这种参与创造各种现实的条件和渠道。一言以蔽之,捍卫食品安全的“餐桌保卫战”应该是一场“人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