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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税论文

时间:2022-06-28 21:02: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品税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品税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商品税的税收职能涉及了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其中,财政收入职能应当是目前主要的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加以限定。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和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在理论上为这种税收职能的限定提供了依据。而在实践中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也有利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限定。

依据税收学的理论,税收的职能可以分为三类,即:财政收入职能、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商品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其税收职能涉及到上述三个领域,但在不同的税收职能间有所侧重。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形成财政收入最多的一个税种,同时由于商品税自身的性质,在发挥其他两类税收职能的时候容易造成效率的损失。因此,在我国商品税的税收职能中财政收入职能是应当被强调的,而其他两类职能应当受到较强的限制。如果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作用,会使得商品税应当被限制的职能没有受到合理的限制,而另—方面,如果单纯从经典的税收中性理念出发,将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与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看成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有损效率的,也是有所偏颇的。

在此,笔者力图通过对商品税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对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发挥作出一个合理的限定,这个限定考虑的是对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这个限定与经典的税收理论的限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又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观念不同。

一、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定位

在商品税税收职能定位的问题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分析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另一类是关于商品税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研究,这两类理论分析分别是最适课税理论和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具体化,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笔者以为,前者与商品税社会政策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而后者与商品税经济调控职能的限定密切相关。按照这两类理论的分析,出于效率方面的原因,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仅在有限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社会政策领域,虽然通过税收实现的再分配主要依靠的是所得税,但是商品税通过消费领域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二,在经济调控领域,商品税依然被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领域中某些问题的有效手段而加以使用,能起到比其他调控手段更好的作用。

因此,商品税税收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在充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应当被限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而这个范围应当是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可以发挥其独到作用的范围。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

最适商品课税理论,是最优税理论在商品税领域的运用,是从微观的角度,在分析了商品税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商品税税收负担归宿问题后针对商品税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出的商品税税制设计方面的指导思想。

英国经济学家拉姆斯首先对最适商品课税理论进行了讨论,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在税收收入既定的条件下做到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课税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所谓的税收超额负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除了一次性总付税以外,任何其他的税收都会通过将消费者的资源转移至政府和通过提高消费品的价格,即课税商品相对于非课税商品的价格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前者属于直接影响,因此只产生收入效应,后者属于间接影响,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相应。由于替代效应的存在,消费者的福利下降超过了纳税引起的收入减少,从而导致效率损失,被称为税收的超额负担。拉姆斯的研究后来被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1971)和桑德莫(1976)等人归结为比例性命题和逆弹性命题。其中,比例性命题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的确定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量下降的百分比近似相等,而逆弹性命题是指最适商品税的税收体系中税率应当与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研究对于商品税制的优化提出了极富意义的思路,提醒我们在征收商品税时应当注意效率损失问题。但是,其结论难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第一,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之上的,现实情况并非完全与之相符;第二,难以对所有商品的需求弹性准确测定;第三,上述结论的适用同税收的公平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二)最适商品课税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现实的商品税税制设计过程中,从最适商品课税角度考虑,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制需要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和对部分商品课税何者更为合适,以及统一的税率和差别税率何者更为合适的问题。根据传统税收理论,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以均等税率对流通中的商品普遍课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效率损失更小。这是因为,以较低的均等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不会影响到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这种税虽然使消费者可以购买的商品数量有所减少,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在商品之间作出的选择,也就是说,以均等税率对商品普遍课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如果是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必然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在减少消费者收入的同时也会改变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从而既产生收入效应,又产生替代效应。因此,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率均等的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对于这一结论还有另外一种证明的方法,即假设对某种商品征收的商品税税率为t,此时,如果将税率降低到t/2,则税率的降低为一半,而税收收入的降低则少于一半,税收超额负担却降低了3/4,由此可见,为了筹集等量的税收收入,对所有商品以相同较低的税率征收商品税比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造成的税收超额负担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就整体而言商品税应当被设计成一种普遍征收的税收,而且是税率较为统一的税收,由此,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应当受到较大的限制。

然而,上述的传统分析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是不同的。按照统一的税率对所有商品课税,使价格等比例地发生变动,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数量的变化并不相同,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大,而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在价格变化后发生的需求量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商品税的扭曲效应依然会出现。基于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弹性反比法则,主张对于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以较低的税率课征 商品税,而对于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以较高的税率课征商品税。拉姆斯的弹性反比法则在理论上为人们所广泛认同,然而在实践中,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离不开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但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难以准确测度的,而对所有商品(或所有课征商品税的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测度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做到。

由此可见,在考虑不同商品需求价格弹性不同的情况下,普遍征收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依然存在效率的损失,笔者以为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这样理解:这种从整体意义上定义的普遍而税率统一的商品税并非绝对不存在效率的损失,因此,商品税的普遍征收与税率统一仅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并非绝对。实践中,最适课税理论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商品税被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税种,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其中包括了普遍性征收的税种,也包括了选择性征收的税种,有的税种适用的税率较为简单,而有的则较为复杂。

在征收一般税所存在的问题方面,除了并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损失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弹性反比法则的实施也会导致对一些生活必需品课征税率较高的商品税,而对某些高档商品课征税率较低的商品税,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尽管与税收效率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对于生活必需品还是应当以较低的税率课税,甚至于不课税。这是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的一个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特定的场合,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制定商品税税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时满足效率与公平的要求,这种同时满足并非通常所说的“兼顾”。我国学者岳树民认为:弹性反比法则虽然在实践中难以实施,但它却说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差别税率是有效率的,这为差别税率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对较为固定的消费领域和范围,这些消费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种外在表现,是其消费中的“必需品”,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消费的数量,而低收入者则极少消费。因此,对这些消费品可以根据弹性反比法则的要求设计税率,即对这些高收入者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税。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弹性反比法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导商品税课征实践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与“弹性反比法则与公平存在冲突”的基本判断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涉及的范围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而后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领域。依据弹性反比法则对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较高的税率课税不但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税收收入职能,而且可以实现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且这种社会政策职能的实现与效率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虽然商品税的社会政策职能整体上应当被限定,但在这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还是值得肯定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最适商品课税领域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单纯从效率角度出发加以研究到效率与公平权衡的过程。由此可见,税收理论的研究应当是将现实的目标加以权衡,而不是从单纯的理念出发。同时,税收学领域中的一些理念是基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些理念的,而这些理念往往又是建立在一些假定的基础之上,这些假定在设定的时候往往是为了抽象出所研究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种相符是大致的而不是完全的。因此,如果将基于严格假定得出的结论在任何场合都奉为圭臬则往往会与现实发生冲突,即使是单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也是如此。因此,对商品税税收职能加以限定不应当将相关的理论,特别是最适商品课税理论的一般研究过分地理念化。尽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毋庸置疑,但在某些场合确实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

三、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的理论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一)税收中性、税收调控理论

税收中性,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税收调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在利用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通过征税与不征税及多征税与少征税等方式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以鼓励或限制、维持其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使之按预定方向与规模发生变化的行为。”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间的关系是: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有各自的作用领域,分别是市场有效和市场失效的领域;另一方面,将二者付诸实践,相互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而需要加以权衡,因为现实当中的情形并非如理论上那样容易区分。

(二)税收中性、税收调控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

商品税属于间接税,与属于直接税的所得税相比较,所得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思想,因为从理论上讲,所得税改变的是私人的预算线,而不是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因此,主要产生收入效应而基本不产生替代效应,而有差别的商品税则有可能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造成效率损失,因此,商品税虽然可以在发挥财政收入职能的同时在二定程度上发挥经济调控职能,但这种职能的发挥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

对于商品税而言,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征收的税收税率应当尽量统一。这里所说的税率尽量统一是相对的,包括税率的档次不应当过多和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之间的差距不应当过大。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进口关税,其税基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都囊括了一个国家中生产和消费的商品的大部分,如果这些税种的税率档次过多,或者差距过大,容易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第二,选择性征收的税收税基应当较窄,且税率一般不应过高。选择性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等,属于非中性税收,虽然有征收的合理性,但如果税基过宽、税率过高则同样会对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产生较大的干扰,严重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其对于消费的调控也会矫枉过正,影响消费者的福利。第三,严格控制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必然会影响基本税制中出于税收中性的考虑所做的安排,造成过多的超额负担。

在通过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主要的税收工具应当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商品税,但是商品税领域内还是存在着一些相关的措施。在一些经济领域中,商品税的经济调控职能确实可以较好地解决某些经济领域中的问题。例如,降低、甚至于取消一些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可以较好地遏制那些只顾个体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影响的经济行为,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应当注意的是,商品税的实施同企业所得税相比,原则性更强而灵活性较小,因此,不应过分频繁 地通过商品税的变动来进行相关的调控,但这不包括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进行的分阶段的税率调整。同时,商品税内部不同的税种其变动的频度在原则上也不应当相同,如增值税一类的税收大幅度改变的情况很少发生,而进口关税中有些税收本身就是以年度为单位执行的,因此,在不同的调控手段都可以达到调控目标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通过那些灵活性强的税收来进行调节。

对于商品税税收职能的限定既要坚持税收中性的指导思想,又要重视税收调控的作用,在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二者之间应当更加强调税收中性。其内涵是:在通过商品税取得税收收入的时候要尽量避免因为对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不必要的影响而扭曲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同时,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和某些社会目标,要通过不同调控手段作用的比较,包括税收调控以外的手段和其他税种的税收调控的比较,确定是否以商品税中的某一个或某些税种来进行调控,对于应当运用这些种类的税进行税收调控的,要注意其作用的机制可能对商品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造成的影响,对下列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1)是否因为这些措施的采用对商品税作用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的影响。(2)是否会因为商品税体系中其他部分的作用而使调控的措施失去作用或者使其实际效果被显著抵消。

四、税收职能限定的实践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之外,在实践过程中,通过一些实践性原则,主要是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财政收入以外的职能的发挥被限制在一个更加合理的范围之内。

(一)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

这里所说的阶段性是指在运用商品税发挥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简单的从一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动,而应当将其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商品税制度上的设计与变更来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做法往往具有比较强的阶段性,相对于商品税在实现财政收入方面的长期占有的首要地位,这种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往往要强得多。

遵守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要注重每一个时间跨度较短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实现长期的稳定发展。在生产领域不能通过相关的税收政策谋求较短时间内不切实际的生产结构升级和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这样做即使在较短的时间内可以维持,但一段时间之后必然会致使经济发展陷入困境。在消费领域,应当根据具体的消费水平来进行调节,如果消费水平提高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收没有适应这种变化,则可能阻碍消费的增长,而消费增长受到制约则可以反过来制约生产的发展。同时,在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贯彻政策目标的阶段性原则应当做到果断放弃那些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而只能获得短期利益的做法。通过阶段性原则的贯彻,使得商品税在实现社会政策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方面的具体措施及时调整,避免不切实际的税收政策或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领域中的现状所造成的损失。

(二)税收职能的分工原则

在商品税中,由于各个税种的税收在微观层面上都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调节可能在从生产到消费的不同环节上都可以实现,但是,由于在不同的环节通过不同税种进行调节有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进行这种调节作用时要考虑到是否会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即在商品税内部,要通过作用机制的比较分析来确定何种税收适合于实现何种税收职能,以及是否需要通过不同的税种实现相同的税收职能,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不同税种之间的合理有效的分工。

通过商品税中不同税种税收职能的分工,可以有效地克制过分强调税收杠杆的倾向,使商品税体系在结构上更为简化,使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更小,同时,也能够使保留下来的商品税税收制度更具效率,将商品税在形成税收收入方面之外的其他职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政策建议

0 引言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其在外贸出口方面,无论是外贸出口的规模扩大方面还是在外贸出口结构的优化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就。但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对广东省的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外贸出口形势骤然紧张,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较为复杂。

1 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伴随我国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增长,截止到2010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27.6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为15779.3亿美元,增长31.3%。与此同时,广东省外贸出口增长速度也在不断增加。1985年到2010年,期间广东省外贸出口总额从33.62亿美元增加到7846.6亿,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26%。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发展,和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是分不开的。

1.1 我国外贸出口优惠政策的调整力度

自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对我国出口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形势骤然紧张,国家为鼓励出口,相互出台了一系列外贸出口政策。首先,大幅调整我国外贸出口退税政策。本次外贸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涉及到了2831项商品,占我国海关税全部商品总数的37%比例;其次,是大力发挥关税的杠杆作用,对纺织、电子产品等等相关行业实行外贸出口减税政策,从而大幅增加了广东省外贸出口增长势头。再次,对加工贸易政策实行大幅度调整,在对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目录进行三次大幅调整以后,到2007年7月再次对此目录进行了调整,在全部海关出口产品的15%比例,1853个10位产品的商品税号得以调整,对于促进我国特别是广东省外贸出口具有特别明显的影响作用。最后,自从2007年8月23日起,改变一些限制类的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所采取的保证金台账管理方式,由“实转”转变成“空转”,但是后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政策并没有进行转变,美国次贷危机对于我国实体性经济的影响虽然速度较慢,但是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却十分明显,对于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影响更为深远,造成了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调整力度和节奏都在加大,从而对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影响。

1.2 国际市场商品价格不断上涨

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国际市场上以初级产品和原油为代表的主要商品价格都出现了上涨的趋势。特别是在2007年12月,国际原油价格同期上涨了44.9%;植物油和谷物价格全面上涨。其中,棉花价格上涨了19.47%,豆油价格上涨了63.39%,小麦价格上涨了87.12%;铁矿石价格在2005、2006年分别上涨了71.5%和19%的基础上,上涨了9.5%。国际主要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对于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强劲拉动作用,从而部分抵消了我国外贸出口政策中的“两高一资”产品紧缩性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但是,国家主要商品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广东省外贸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的成本,从而使广东省一些企业的外贸出口条件都受到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1.3 我国人民币汇率走势影响

自从我国从2005年7月,实行人民币汇率政策调整以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不断上升,累计对美元升值达到了13.31%,甚至在2007年一年的时间里,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就上升了6.9%。人民币汇率上升对于广东省的中小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在其他企业共同享受同样的外贸出口政策条件下,中小企业经常处于非盈利状态,而人民币在大幅升值以后,广东省中小企业产品的成本优势将会面临挑战,中小企业将面临着更大的外贸出口压力。

1.4 我国新劳动合同法对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影响

为了更好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自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全面执行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对于企业员工而言是受益者,但是对于广东省企业而言,就面临着更大的出口压力,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因为在广东省的企业是以外商投资出口型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大多数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其次国际市场上的产品竞争力主要就是成本优势。而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些企业人工成本大幅上涨,从而对于这些企业产品的成本优势产生较大的削弱作用,许多企业因此而到了难以维系的经营状况。

1.5 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广东省外贸出口企业主要市场是欧美国家,而在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中,对广东省外贸出口产生了十分明显的冲击。特别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许多研究学者和机构都认为,美国经济将持续下滑,特别是世界银行在其的一项报告中宣称,美国经济将在2011年增长1.9%,但是美国次贷中的最后一笔债务将在近期结束,美国经济将在近期全面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实现经济的全面回升。对此,广东省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外贸出口将可以提升。受到危机的影响,美国居民收入将下降,虽然对于进口产品需求量同时下跌,但是却加大了对廉价商品的依赖程度。因此,只要广东省继续能够保持其出口商品的价格优势,就可以有效克服美国次贷危机的不利影响。

2 加大广东省外贸出口相关政策

通过对广东省外贸出口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近年来,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世界经济至今仍然

在徘徊期。在此背景下,对广东省外贸出口贸易的影响,往往是由以上几个因素所共同影响的。而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有一些因素是可控因素,例如国家的外贸出口政策;有些因素是不可控因素,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势头。对于如何完善广东省外贸出口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加大外贸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广东省要保持其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势头,就需要能够在国家所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基础之上,加大对出口退税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准确分析税收政策的响应影响力度。例如,在国家2007年所调整的税收政策中,主要是针对那些“两高一资”的产品而实施的,但是也使一些制成品的退税率得到了连带下降,在出口产品成本增加的同时,广东省外贸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削弱。在此条件下,广东省外贸出口企业就要对其出口产品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加大退税率较高产品的出口额,从而不断增强产品在国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2.2 积极实施出口多元化市场战略

广东省外贸出口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亚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欧美市场占据了50%以上的出口份额,因此,广东省外贸出口要能够在巩固已有的欧美市场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因为在欧美等国家,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标准,是反倾销和绿色贸易壁垒设置较多的地区,而广东省目前向这些国家出口的产品中,大部分都是初级产品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高新技术产品在出口产品中所占份额较少,容易遭受这些地区的反倾销或者是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因此,广东省外贸出口一定要能够不断减少初级产品或者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份额,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力度,并能够不断开拓南美、东欧、非洲等其他地区的出口市场,从而降低单一化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2.3 不断提高广东出口企业劳动力素质

目前,在广东省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过程中,劳动力的数量的贡献率大于劳动力素质贡献率,而劳动力素质较低,不利于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广东省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因此,广东省应该不断加大对教育投入力度以及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加大对国际型人才和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避免高素质人才的外流,并且要通过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引进高技术人才。

3 总结

第3篇

清代商税包括盐课、榷关(常关)税和地方商税,简如表十六。

表十六 商 税 单位:万两

年 份 —|盐 课|榷关税|地方商税

顺治九|1652|212|100|

康熙二十四|1685|388|122*|47

雍正二|1724|387|135**|52

乾隆十八|1753|701|459|91

嘉庆十七|1812|580|481|93

* 1686年,* * 1725年。

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新探》、《史》1990年第2期。

盐课之主体引课征自流通过程,但属专卖性质,量甚巨增长亦快,而与市场兴衰无甚关系。如康熙“计丁加引”,增课数十万两,乃为平三藩军费。雍正、乾隆增课多用颁“余引”方式,虽与人口增长有关,但常造成盐滞销,非尽市场需求。嘉庆、道光则更多采取盐斤加价办法,更多出于财政考虑。1841(道光二十一)年盐课收入达747.6万两[1] ,而此时正市场不景气,盐商“消乏”,已如第一节所述。因而,不能从盐课变动考察市场。表十六所列地方商税系许檀、经君健从“杂赋”中辑出之属于流通税部分,即各种商品税和市集落地税,以及与集市贸易关系密切之牙税,牙贴税。尚有少量不属于流通税之地方商税如契税、典当税等不包括在内。表见这项地方商税直到嘉庆都是增长的,可以反映地方市场特别是市镇、集墟贸易的。但其增长速度甚小,1685—1812年百多年间增长不到一倍,必远落后于市场的扩大;此中原因,尚待研究。或者,税有定额、漏报溢额和胥吏贪污有以致之。

无论就经济发展或市场整合来说,更重要的是长途贩运贸易;这项贸易的兴衰可从榷关税收中得到线索。兹将榷关总税收和四大榷关税收简况列入表十七和表十八。原来清财政收入并无标准统计,表十七中1753年数字与表十六不同,乃取舍之故,详见注[2] 。

表十七 榷关税收 单位:万两

1652|100|《清史稿》卷125食货志|1789|328|《钦定户部则例》卷55

1686|122|康熙《大清会典》卷34|1795|846|昭槤《啸亭杂录》卷4

1725|135|雍正《大清会典》卷52|1812|481|表十六

1735|300|《钦定户部则例》卷55|1831|430|《钦定户部则例》卷39

1753|432|《皇朝掌故汇编》卷14|1845|551|王庆云《石渠余记》卷6

1766|540|乾隆《大清会典则例》|1849|470|同 上

表十八 四大榷关税收 单位:万两

淮 安 关 —|浒 墅 关 —|九 江 关 —|粤 海 关

康熙正额|15.1|康熙正额|16.9|康熙正额|15.4|康熙正额|4.0

1725|8.4|1727|35.3|1731|25.2|1727|9.1

1736|48.4|1738|38.2|1739|35.2|1742|31.0

1753|32.5|1753|49.5|1753|35.4|1753|51.5

1773|55.7|1764|54.2|1776|66.2|1765|60.0

1818|44.1|1791|58.3|1801|53.9|1804|164.2

1828|30.2|1818|42.7|1820|58.4|1812|137.5

1831|32.4|1831|39.1|1829|60.0|1831|146.2

吴建雍《清前期榷关及其管理制度》,《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1期,惟各关1753年,淮安关1725年、粤海关1765—1831年均据其他资料补充。

榷关税上按值计征3%左右,实际是按斤、匹、包、件等征银若干。据许檀、经君健最新研究,此项税额有时依市价调整,但只占很小部分,绝大多数商品的税额数十年乃至百余年未曾变动,故实际税负会因物价上升而减轻。法定附加税主要是加一火耗,其他为数甚小,并因时有裁革减免措施,部分被抵消。[3] 至于非法之私征与勒索,无法计量,不过这虽增加商人负担,却不关税收入所代表的商品量。

顺治时有19个榷关,主要沿明万历之制。这时物价高,实际税负颇低,商运活跃。表十七见1652年税收100万两,较明万历二十五(1597)年关之40余万两高150%,这完全是可能的,反映市场兴盛。

康熙增设11个关,包括四川二关及江浙闽粤四海关。1686(康熙二十五)年定户部24关,工部5关之制,以后无大变动(雍正、乾隆仅增广西、蒙古4关)。这年关税收入122万两,较顺治仅增22%。1749(乾隆十四)年有上谕称:“当康熙年间,关差各有专员,恣意侵蚀,不但无盈余,并不敷正额”。[4] 此未实行养廉制,恣意侵蚀不可免,但不敷正额主要还是因为康熙市场不景气,物价下跌,亦即税负加重,贩运商裹足。

雍正初整理财政,榷关之耗羡亦归入正税。上引之乾隆谕称:“雍正间一番清理,于是以盈余报者相属,而缺额从未之闻”。整理有功,但真正原因是此时市场转入繁荣,物价回升,税负减轻,运销活跃。1730(雍正八)年用江西巡抚谢旻建议,所有盈余,连同耗羡除支付公用外亦入盈余,汇总解户部。[5] 表十七1725年之135万两大约仅为正额,1735即雍正末年之300万两则已包括盈余154万两,超过正额了。以后关税之增长主要是盈余增长。

上引乾隆上谕继称:“自朕御极,政尚宽大,盈余岁减一岁,将渐开亏损正额之端”。此事殊费解。据表十,乾隆于1736年继位后江南米价确有几年下降,但旋即复升。又雍正乾隆之际曾发生“钱荒”,银每两折钱由900余文跌至800余文,至1749年即上谕时跌至790文(表十九)。这意味着银货紧缩,不利商贾。又此时财政混乱,胥吏私用,恐怕还是盈余岁减之主要原因,故该上谕继称:“夫盈余无额,而不妨权为之额。当雍正十三年,正诸弊肃清之时,亦丰约适中之会,嗣后盈余成数,视雍正十三年为准,着为例。”这样,1753(乾隆十八)年之关税收入遂达432万两。此后随市场繁荣,关税收入继升,1766年达540万两高峰,比康熙时约增340%。

表十七中,1789年关税收入忽降至328万两。查八九十年代确有一次物价下跌,观图二图三中苏州、广东、直隶、奉天之粮价曲线可知。这年关税收入中,盈余为156万两,占47.6%,盈余比例下降,亦市场萎缩之象。但这种小的周期性市场波动不应影响关税收入如此之大,恐怕主要还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户部则例》统计,包括人地田赋,与《会典》有差距,乃属常见。至于1795即乾隆末年关税收入突增至846万两,可疑。盖礼亲王并不熟悉财政,其《啸亭杂录》仅以“司事者觊久留其任每岁以增盈余”为由,剧加至846万两。因而,我宁以550万两左右作为18世纪关税收入之高峰。

嘉庆朝关税收入下降,表十七及表十八(粤海关除外)均清晰可见。此时有九年的白莲教战争,对四川、湖北、陕西等地经济造成破坏,货运或受影响。但此时国库存银至少减少3500万两,而整个战费支出达2亿两,大量购买力投入市场,不会出现萧条。这时关税收入下降,主要是占关税近半数的粮食长途贩运减少了(回程货也相应减少)。一般认为粮产区因人口增加减少粮食输出,以及运河淤塞妨碍运输。邓亦兵近作《清代前期内陆粮食运输量及变化趋势》[6] 考察了七个榷关的粮运量,颇具功力。其中淮安关于18世纪末开始下降;浒墅关、凤阳关(淮河)70、80年代即见下降;芜湖关50年代已露衰象。夔关粮税一直平稳上升,惟1796年后无资料。

道光关税收入继续下降,显系受市场不景气影响。惟表十七中1845年突增至551万两,可疑。道光曾实行“正赋核实”,然事在1850年以后。表中1849年之470万两已包括五口通商后之洋关税221万两,原榷关(常关)税不足250万两矣。

我在《16与17世纪的中国市场》中说:“以明代钞关税收还原为商品流通额,殆不可能”。清代亦难。盖税额有定,偷漏难详。上引邓亦兵文估计粮食运输按偷漏150%处理,似有勉强。[7] 粤海关有1750—1838年逐年税收记录,但进出口货难有平均税率。黄启臣对粤关研究甚稔,但一律按2%税率摊算贸易值亦受评议。[8]

五、白银的流入流出

清代货币方面有两大问题:银钱比价问题和白银的流入流出。银钱比价波动造成市场失序,当时人即有不少评议和改革建议,今清史学家更有不少研究,我在第一节中也说此事需另作论。然本文篇幅已过长,我只好从略,但将林满红所辑比较最完整的银钱比价变动系列列入表十九,作为观察市场荣枯的,并作为本文常见的银钱折算之用。[9] 下面只谈白银问题。

我曾估计,明代国内白银产量盛时年约30万两,16世纪即见下跌,17世纪早期记录仅数万两,连同隐漏不过20万两。清代银矿有所发展,乾隆后保持30个左右矿厂,惟银课记录过少,亦不像明代银矿有多家研究。所见仅彭泽益的考察,据称1754(乾隆十九)年最高峰时约产55.7万两,以后下降,1800年左右不过43.9万两;道光时屡次密令增产而乏成效。[10] 又1760年代华人在越南开宋兴银矿,年产100余万两;1761年在缅甸开波多温银矿,年产亦100余万两;产银主要运中国,惜为时不久即停产。[11] 这样,粗略看,18世纪国内银产量应不下4 000万两,连同17世纪下叶和19世纪上叶当有7 000万两左右。

表十九 18、19世纪银钱比价 文/两

1721|780|1767|930|1812|1094|1858|1420

1722|780|1768|950|1813|1090|1859|1610

1723|800|1769|950|1814|1102|1860|1530

1724|820|1770|950|1815|-—|-—|——

1725|845|+—|——|1816|1177|1861|1420

1726|900|1771|950|1817|1217|1862|1210

1727|925|1772|950|1818|1245|1863|1130

1728|950|1773|950|1819|——|1864|1190

1729|980|1774|955|1820|1226|1865|1250

1730|950|1775|960|——|——|1866|1420

——|——|1776|910|1821|1267|1867|1690

1731|925|1777|890|1822|1252|1868|1690

1732|900|1778|870|1823|1249|1869|1750

1733|880|1779|850|1824|1269|1870|1780

1734|860|1780|910|1825|1253|——|——

1735|840|——|——|1826|1271|1871|1850

1736|820|1781|925|1827|1341|1872|1880

1737|800|1782|940|1828|1339|1873|1720

1738|755|1783|955|1829|1380|1874|1610

1739|830|1784|970|1830|1365|1875|1660

1740|830|1785|985|——|——|1876|1630

——|——|1786|1000|1831|1388|1877|1510

1741|830|1787|1020|1832|1387|1878|1420

1742|815|1788|1040|1833|1363|1879|1420

1743|800|1789|1060|1834|1356|1880|1440

1744|825|1790|1080|1835|1420|——|——

1745|850|——|——|1836|1487|1881|1420

1746|825|1791|1100|1837|1559|1882|1470

1747|850|1792|1120|1838|1637|1883|1630

1748|775|1793|1140|1839|1679|1884|1720

1749|790|1794|1150|1840|1644|1885|1720

1750|805|1795|1150|——|——|1886|1720

——|——|1796|——|1841|1547|1887|1720

1751|820|1797|——|1842|1572|1888|1690

1752|840|1798|1090|1843|1656|1889|1460

1753|850|1799|1033|1844|1724|1890|1530

1754|850|1800|1070|1845|2025|——|——

1755|850|——|——|1846|2208|1891|1530

1756|850|1801|1040|1847|2167|1892|1530

1757|850|1802|997|1848|2299|1893|1470

1758|850|1803|967|1849|2355|1894|1360

1759|850|1804|920|1850|2230|1895|1250

1760|850|1805|936|——|——|1896|1200

——|——|1806|963|1851|-—|1897|1200

1761|825|1807|970|1852|-—|1898|1200

1762|800|1808|1040|1853|2220|1899|1200

1763|850|1809|1065|1854|2270|1900|1220

1764|870|1810|1133|1855|2100||

1765|890|——|——|1856|1810||

1766|910|1811|1085|1857|1720||

林满红:《嘉道钱贱现象产生原因“钱多钱劣论”之商榷》,载张彬村、刘石吉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五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研究所1993年版页359—360。惟1721年据《大清会典事例》卷220。

区区每年四五十万两的白银生产,显然不能满足清代人口增长和市场扩大的货币需要。这也是在市场交易中银不能排挤铜、从而引起复杂的银钱比价问题的原因之一,时论似注意不足。亦因人口和市场的巨大发展,在19世纪下叶大量发行纸币前,清代对进口白银的依赖远超过明代。究竟有多少白银流入,以及19世纪上叶有多少流出,时贤已有多家估计,而结果悬殊。我愿在时贤研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讨论。下面的讨论分四个时间段,即17世纪后期;18世纪前期;18世纪后期;19世纪前期。须说明者,每个阶段的估计都有不少漏洞,欲求完善,尚有待高明。

(一)17世纪后期

本期白银流入,主要来自中国与菲律宾(马尼剌)贸易和中国与日本(长崎)贸易。我在《16与17世纪的中国市场》中已对两者作过考察,本文作些修正;另增列本期新兴的尚属微弱的中英贸易。中菲贸易仍据钱江精心提供的数据,[12] 但减除台湾来菲船只,因台湾时为郑氏所据,台船运回的白银鲜在清市场流通。又将“水饷银”计入,因此项银虽非商人所得,然清关吏收取的后仍在大陆流通。具体是,设每船载货值35 000比索,在菲出售得利100%,回船载值70 000比索,内90%为银;即63 000比索;减除付马尼剌进口税6%即2 100比索,减除国外销售费用及回船费用按载值15%计即10 500比索,得50 400比索=8 403两,运回中国。此值乘以船数,即白银流入数。

中日贸易,改用岸本美绪估计,她是据岩生成一对长崎与中国贸易提供的数据估算的。[13] 我在前文中也用岩生的概数,而岸本是减除了由长崎驶往南洋和台湾的船只,只计驶往大陆的船只,故比我前文所估为低。

中英贸易,是据H.B.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卷的附录表估计,限于该公司来广州、厦门、舟山、澳门的船。《编年史》所记有不同情况:(1)有些船记有运来白银值,多用镑,按每镑3两折成银两。(2)有些船兼记有运来货物值和运来白银值,从中可计出本时期(十年)白银所占总载值比例。(3)有些船仅记货物、白银之总载值,可从前项比例中计出白银值。(4)有些船既无货物值亦无白银值,当然不会空船开来,因按上三项每船运银的平均数。

以上三种贸易均有逐年的系列数字,为节篇幅,按十年汇总列入表二十。

表二十 17世纪后期白银流入估计

年份|中菲贸易船数|万两|中日贸易船数|万两|中英贸易船数|万两|合计:万两

1650-1659|67|256.9|406|512.5|0|0|769.4

1660-1669|45|172.5|184|544.4|1|0.4|717.3

1670-1679|30|115.0|27|10.1|3|6.6|131.7

1680-1689|77|295.2|—|—|12|29.2|324.4

1690-1699|168|644.1|—|—|5|27.6|671.7

合 计

|

1483.7|

1067.0|

63.8|

2614.5

原来1656年清政府禁海令后,华船出海即减少,但从表二十看,大量减少是在1661年靖边令之后。就中日贸易言,从逐年数字看,1658—1662年从长崎运华白银反而由以前的每年几十万两增至一二百万两,清禁海政策适得其反。日本是清初白银入流的最大来源地,其锐减是由于1866—1867年日本政府禁止白银出口,此后每年来华白银不过万余两,乾隆时并有中国银流入日本。因而我对日本来银的估计就此终止。但日本禁银出口后,据称又有经朝鲜、琉球和经东南亚运澳门的白银流出,苦无资料计量。又17世纪日本金贵银贱,商人尝从中国运黄金到日本换银谋利,据说中国输日货中生丝、丝织品外黄金居第三位[14] ,我未能计及贵金属的净流通。这都是我估计中的漏洞。

表二十均系外国统计,对清政府法令无所顾忌,可见禁海期间(1685年开海禁)白银流入并未终止。当时人如幕天颜将康熙银荒、市场不景气归之于禁海,所谓外国银钱“绝迹不见一文”、“坐弃之金不可以亿万计”,乃夸大之词。再从银钱比价看,康熙最初二十余年禁海期间,除三藩之乱时升至2 000文以上外,都在700文以上水平,无大变动,开海禁后降至600文以上水平。[15] 又从金银比价看,长期维持10换,并无波动。[16] 这可说明,与道光萧条不同,康熙不景气是市场缺银,而非银贵。第一节中,我曾说这时市场萧条与康熙之紧缩政策有关。时无机构,紧缩政策表现为财政节约。康熙曾自诩:“明朝费用甚奢,兴作亦广,一日之费,可抵今一年之用”。[17] 1706年康熙谕:“前光禄寺一年用银百万两,今止用十万;工部一年用银二百万两,今止用二三十万。必如此,然后可谓之节省也”。1710年再谕:“朕每岁供御所需,概从俭约。各项奏销、浮冒,亦渐次清厘。外无师旅镶馈之烦,内无工役兴作之费。因以历年节省之储蓄,为频岁涣解之恩膏”。[18] 户部银库,从无到有,据云康熙时积存达2 400万两[19] ,为过去王朝所未曾有。民间存银,大约30%—40%为银饰、银器和窖藏在物价下跌、白银购买力提高的情况下,这一比例也会增高。是以通货紧缩。

表二十一 18世纪前期白银入流估计

年份|中菲贸易船数|万两|中日贸易船数|万两|中英贸易船数|万两|合计:万两

1700-1709|191|732.3|33|274.0|——|——|1006.3

1710-1719|110|421.7|17|163.8|——|——|585.5

1720-1729|116|444.7|30|262.6|——|——|707.3

1730-1739|127|486.9|38|312.0|28|152.4|951.3

1740-1749|131|502.3|49|455.4|38|164.3|1122.0

1750-1759|139|532.9|71|503.5|39|212.0|1248.4

合 计 —|  3120.8|  1971.3| 528.7| 5620.8

(二)18世纪前期

此指18世纪的前60年,因1760年以后将采取另一种估计方法。本时期,中菲贸易仍在继续,中日贸易微弱免计,中英贸易日渐重要,另加入中国与荷兰贸易。估计结果列入表二十一。

表二十一见第二个十年起,中菲贸易衰落,盖受1717年康熙禁止与南洋贸易的影响。1727年雍正废除禁令,贸易恢复,但已不如往前。本期中菲贸易估计方法与前期同,惟已计入台湾来船,因台湾已于1683年入清版图;但减除了澳门来船(全期共19艘),因它们多属外国船的三角贸易,用银在澳门购中国货,驶马尼剌销售后载香料等返航欧洲。这里的漏洞是,估计所用回航每船载值和载值中90%为白银的假设是根据1662年以前的事例制定的,18世纪胡椒、香料等在中国畅销,运来白银比重恐怕没那么大了。再则,我们一直假定华船驶南洋其他港口的贸易不运或很少运回白银。乾隆以后,东南亚贸易活跃,巴答维亚(雅加达)、越南、暹罗尤繁,有否白银出入,未能详考。

本期中英贸易大有发展。估计方法一如前期。这方法原较精密,但1743年以后东印度公司档案不全,1754—1774年档案遗失,后经马士找到部分档案,补充为《编年史》第五卷,历年船数基本齐全,而载银资料甚少。我参用第五卷补估,以致1750—1759年估计有54船是按每船载银70 909两计出(此时因采用伦敦汇票结算,载银比例大减),有失精确。而另一问题是,《编年史》所统计限于英东印度公司船只,而此时已有不少英国散商或印度商船驶广州。不过它们多系东印度公司委托,甚少自载白银,然终属漏洞。

中荷贸易是采用庄国土的近作,他是取用荷兰学者的著述,论证精当。[20] 荷兰东印度公司早就经营中国丝、茶、瓷器等,但是派船到巴达维亚向华船购货。1728—1734年曾由荷兰直接派9船驶广州,携来白银702 855两,我记入表二十一的第四个十年。1735年荷印公司放弃对华直接贸易,改由巴城派船来广州,每船资本30万荷盾,其中除胡椒、香料等外约半数为白银,即每船携银43 228两。1735—1756年共来广州85船,我以19船计入表二十一的第四个十年,38船计入第五个十年,28船计入第六个十年。1757年起又恢复直接贸易,1757—1794年共来广州135船;平均每船携银82 697两,我以11船计入表二十一的第六个十年。

本时期,主要漏洞是,除英、荷外已有法国及其他欧洲船来中国,1750年广州有法国船4艘,瑞典、丹麦船各2艘,但无法估计它们所携白银数量。此外,如前所说,国外金价略高于中国,外商尝从中国购黄金回国。又因中国银锭成分比墨西哥本洋成分为高,外商运进墨洋换取中国纹银出境,有1%以上的利润,纹银出口大约比黄金流失更大。这些,我都无能作出估算。一般假设是,这时茶叶,丝的利润较金银交易利润为大,加以清延严禁,金银出口不会很多。

(三)18世纪后期

1757年西班牙殖民当局驱逐菲律宾非基督徒的华商,中菲贸易衰落,1760年以后无记录。同在1757年,清延限广州一口通商。我们只好假定1760年以后外贸集中在广州,并假定美洲白银流入中国基本上是通过中国与欧洲的贸易渠道(本时期尚无中美贸易)。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有从1765年起的中国与欧洲各国贸易的进出口值统计,我即以此为根据,方法是出口值减进口值等于估计的白银进口值。惟严书缺1760—1763年的中欧贸易统计,仅有此期间中英贸易统计。查1764—1769年英商在全欧输华总值中占66.5%,在中国输欧总值中占48.4%,即按此比例补估所缺全欧数字。依此法估出逐年白银流入数,再按十年距汇入表二十二。[21]

表二十二 18世纪后期白银流入估计中国与欧洲海上贸易 单位:万两

年份|出 口 值Ⅰ|进 口 值Ⅱ|估计白银流入值Ⅲ=Ⅰ-Ⅱ

1760-1769|3212.0|1361.1|1850.9

1770-1779|4544.3|2045.1|2499.2

1780-1789|6731.5|3242.1|3489.4

1790-1799|7642.8|5892.8|1750.0

合 计|22130.6|12541.1|9589.5

上述已知这时期英国船在欧洲输华特别是在由华输欧贸易中所占比重并不很大,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包括全欧来船,是其最大优点。但缺点是,完全忽视了华船出海贸易。再则,此时陆路贸易颇有发展,尤其是1727年订立恰克图条约后,中俄商贸迅臻繁荣,不过,1858年俄开放银禁前基本上是易货贸易。

(四)19世纪前期

19世纪前期,实际是1800年到1843年6月,这年英东印度公司解散,遂再无可系统计量的资料。下面估计采用《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提出的方法,即在中国与欧洲和美国的贸易中,用中国出口值减进口值,再减去鸦片走私进口值,得出白银流入或流出的估计数。

原来,英商早就向中国输进鸦片,作为携带白银以外抵偿他们对华贸易逆差的一种手段。葡、法、荷船也有鸦片输华。1729年雍正即谕令禁止开设烟馆和贩卖鸦片。但乾隆海关则例,鸦片作药材进口,每百斤税银3两。1782年英国“嫩实兹”号装载1 601箱鸦片到澳门,是那时最大的一批,而在交纳关税和礼金后,海关监督发给执照放行了。因而,“虽然鸦片是违禁的,现在他由英国散商船及悬挂其他旗帜的船不断输入”。[22] 到1799年,粤海关监督奉上级谕令,严禁进港船只夹带鸦片,“如有违犯,即予拿捕,送官究办”。次年,英东印度公司请董事部颁布命令禁运鸦片。因此,我们采取上述估计方法是根据这样一个假设:1799年以前,进口鸦片值已包括在表二十二所列的进口总值之内(Pritchard所作统计包括散商船以及东印度公司船员私人的贸易值),1800年起,英人正式视鸦片为走私,不包括在他们所统计的输华总值之内。当然,这种假设的真实性,尚有待时贤评正。

严中平《统计》第36页有1817—1834年的按照“出口值-进口值-鸦片走私值=白银流入流出”公式所作的逐年估计数。我采用这个估计,但需补充和调整。第一,该估计是采用7月至次年6月的年度,我将它调整为太阳历年度;即每项数字,以一半作为上年7—12月数,一半作为次年1—6月数。第二,原估计从1817年开始,须补充1800—1816年的数字。其中,鸦片走私值因马士《国际关系史》第一卷中有逐年鸦片进口箱数,很易估出。严书第4—5页表中有1800—1806年中国与欧美贸易的进出口值可用,但尚缺1807—1817年数字,无奈,我只得以严书第31页的广州白银进出口统计代替。这样,估计出1800—1834年6月的逐年白银流入流出数,再按5年距,汇入表二十三。

表二十三 19世纪前期白银流入流出估计中国与欧美海上贸易 单位:万两

年份|出口值Ⅰ|进口值Ⅱ|鸦片走私值Ⅲ|白银流入流出Ⅳ=Ⅰ-Ⅱ-Ⅲ

1800-1804|5159.9|4363.7|1355.6|出|503.4

1805-1809|——|——|1603.1|出|665.1

1810-1814|——|——|1745.0|入|468.0

1815-1819|——|——|1507.2|入|668.5

1820-1824|7317.4|3852.5|2931.7|入|533.2

1825-1829|7275.0|4608.5|3725.7|出|1059.2

1830-1834(6月)|6068.6|4108.4|4343.8|出|2383.6

合 计|——|——|17192.1|出|2941.6

表二十三显示,在19世纪的最初十年即有白银净流出,令人怀疑。因为这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上仍属顺差,而在广州白银进出统计上,并无净流出(严书第33页)。然而,在有贸易进出口统计的1800—1804年,以及1805—1806年,贸易顺差确实不像1810年以后那样大,可以抵补鸦片输入而有余。我现在还不能解释这个困惑,但我认为,表二十三中1810年以后的估计,暂时仍然是可用的。

总看以上估计,白银流动状况如下:

17世纪后期 流入 2 614.5万两

18世纪前期 流入 5 620.8

18世纪后期 流入 9 589.5

19世纪前期(1833年止) 流出 2 941.6

总 计 流入 14 833.2万两

这个估计,白银的流入比人们常用的1700—1830年流入5亿元即3.6亿两的概念为小。5亿元的概念是H·B·马士在一次题为“中国与远东”的演讲中说的,并无详细的计算。我认为马士的数字实在太大了,用这个概念来研究18世纪中国经济特别是市场的发展,势必夸大了货币方面的作用,成为贵金属主义者(bullionist)。如果有这么大量的白银流入,也不会出现嘉庆的银贵和道光时那么严重的市场萧条。

嘉道的银贵和市场不景气,鸦片走私和白银外流当然是个重要原因,但也往往被夸大了。按照我的分年估计,在1817年下半年和1818年上半年即有150万两的白银净流出,但以后十年,除1824年有小量净流出外,仍是白银流入。1827年起,变为连续的白银流出,并由每年350余万两升至400余万两,1833年达669万两的高峰。以后情况虽无数据,但从下文可知,1855年以后又有白银流入了。

早在1820(嘉庆二十五)年,包世臣即提出当时银贵钱贱是由于鸦片走私,乃至“散银于外夷者倍差于正赋”。[23] 他说正赋不过4 000万两,则鸦片走私近8 000万两,显然是不可能的。道光初黄爵滋、许乃济称每年耗银2 000余万两,或是按二万箱鸦片的零售价粗估,因按进口价计不到1 000万两。冯桂芬说咸丰初“计每年漏银二三千万两,故银骤贵”,显然是夸大。因为他的“漏银”是指减除贸易顺差后,依我们估计不超过1 000万两。他又说,1855、1856年,欧洲诸国“一年中买(中国)丝至六七千万两,各货及鸦片不足抵,则运银偿之,银遂骤贱,以迄于今”。[24] 今人论白银外流常用晚清名流的论据,也就不免夸大。至于银贵钱贱的复杂原因,我已申明需待专论,也就不再谈了。

注释

[1]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五,直省盐课表。

[2] 1753(乾隆十八)年,表十六作者取《大清会典则例》,表十七我取《皇朝掌故汇编》,因其所计4 324 005两系据奏销册,且与《啸亭杂录》之433万两、《大清会典》卷十六之4 312 153两一致,《会典》且有37个关的详细数字。

[3] 许檀、经君健:《清代前期商税新探》,《史》1990年第2期。

[4] 此上谕见王庆云:《石渠余记》卷六,纪关税。

[5] 雍正《朱批谕旨》第35册,雍正八年三月初一。

[6] 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

[7] 邓亦兵根据晚清冯桂芬《罢关征议》(《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一文:“浒墅关一端言之,运米百石者,关吏教之报三十石,验过则云实米四十石,应倍罚作八十石,仍少完二十石”(罚银半数给胥吏)。问题在各关尤其各时期情况不同,雍正清理权务,乾隆亦多次整顿,晚清腐败最甚。

[8] 参见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研究》1986年第4期;《清代前期广东的对外贸易》,《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陈尚胜:《也论清前期的海外贸易》,《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

[9] 钱文与银两折合率各地不同,但除云南及边区外相差不过一二百文,对本文折合言,表十九可适用。沃哥尔辑有17个省的约200个银钱比价,较详,见Hans U.Vogel“Chinese Central Monetary Policy1644—1800”Late Imperial ChinaVol.8No.2Dec1987.

[10] 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页26—27。

[11] 全汉升:《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册,香港新亚研究所1976年版,页258。

[12] 钱江:《1570—1760年中国和吕宋贸易的发展及贸易额估算》,《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13] 岸本美绪:《康熙年间の谷贱について》,《东洋文化研究纪要》第89册,1982年。数据见岩生成一:《近世日支贸易の数量考察》,《史学杂志》61编11号,1953。

[14] 参见滨下武志:《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中一些问题的再思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15] 据叶梦珠:《阅世篇》卷七。又本书275页所注沃哥尔所辑江苏银钱比价,开海禁前常在1 100文以上,无大变动,开海禁后在900文左右。

[16] 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六。

[17] 《清朝通考》卷三九,国用考。

[18]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纪。

[19] 《清代全史》第5卷,1991年版,页400。时无黄册记录,或称800万两,此数亦不小了。

[20] 庄国土:《茶叶、白银和鸦片:1750—1840年中西贸易结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所据有C.J.JorgProcelain and the Dutch China Trade1982;Kristof GlamannDutch_Asiatic Trade1958。

[21]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出版社1955年版。本文所用为第4—5页和第7—8页表,原书主要据Earl H.Pritchard Crucial Year of Early Anglo_Chinese Relations1750—1800,1936;The Struggle for Control of the China Trade During the Eighteenth CenturyTh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Vol.3,Sept,1934。

[22] 《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二卷,中译本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400。东印度公司于1797年垄断印度鸦片制造,但在印度拍卖给散商或港脚商船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