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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时间:2022-07-01 20:23: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部门考核鉴定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第1篇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和人事部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面向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各类职业学校中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这将意味着,越来越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时,不仅可以取得学历文凭证书,还可以取得就业的通行证-职业资格证书。这对于拓宽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目前,“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全国每年大约有500多万人参加近千种职业的职业资格考核,累计已有3500万人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2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联、工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并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单位的名单告知民政部门。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工授精的人员,必须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等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妇女、孕产妇、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卫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人员的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减免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准备结婚的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者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定期到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批准医疗保健机构设立婚前医学检查点,方便群众就近检查。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及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建立婚前医学检查档案。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书面意见。

    对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及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告知受检查者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并根据确诊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等孕产期保健服务。

    非本省户籍的孕妇在本省暂住的,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母婴保健保偿合同,约定提供孕产期、婴幼儿保健等服务的项目,以及保偿的范围和赔偿金额。

    母婴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或者有其他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第十六条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严重遗传性疾病者施行结扎手术,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接受前款规定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和休假。其费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母婴保健事业经费,单项列支。

    第十七条  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实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征求同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或者其他医疗诊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提供有关胎儿性别的信息和意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施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因医学上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医学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施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应当住院分娩,实行重点监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加强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建设和人员的培养。

    第十九条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有缺陷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并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为婴幼儿健康成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单位负责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营养员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证书。

    儿童凭健康证明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入托、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应当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行医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新生儿疾病筛查、医学技术鉴定、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

    (三)擅自出具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

    (五)伪造、变造、出卖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合格证和有关证明的;

    (六)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七)擅自向当事人提供胎儿性别信息和意见的;

    (八)擅自对孕妇施行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办园。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婚姻登记,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篇

    第二条  《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八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年以上;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条  市鉴定所的职责范围:

    (一)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所有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含责任分摊、修复费估价,下同)。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省、市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搬迁房、建筑施工工地周边房屋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四)其他技术难度大、复杂项目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五)当事人委托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区级单位所有房屋、直管房和私房的安全鉴定或责任赔偿鉴定,包括:区级单位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区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有异议的,可在鉴定意见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市鉴定所未发出鉴定书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书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检查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

    征地拆迁范围内已房屋拆迁公告的房屋安全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安全检查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约定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或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对其房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应在每年11月5日前完成。

    如发现危险房屋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所有人,由区房管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或有关人员向市鉴定所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下统称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检查单位须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七条  申领《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

    (二)从事房屋管理工作并领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房屋安全检查人员3人以上。

    第十八条  申领《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一年以上;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房屋发现有乱拆、乱改、乱搭、乱建、超负荷使用房屋或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当做好记录,告知房屋所有人,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规定》第十五条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应按照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归档、装订、管理。

    房屋安全档案资料应有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建筑、结构施工图和地质资料,历年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的记录、普查表、鉴定文书,房屋用途、装修变更资料,以及扩、加、改、翻建、维修和白蚁防治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建设项目或对相邻房屋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在其施工区周边(一般为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由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房管部门发出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十六条所称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承重墙、柱、梁、板及其他构件。

    明显加大荷载的是指在原有房屋内部插建阁楼或屋顶加建房间,增设水塔(池)、冷却塔、广告牌,以及安装单机3匹以上功率空调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十七条所称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是指房屋用途由住宅改非住宅或办公改商业(含文化娱乐,下同)、厂房(含仓库,下同)或商业改厂房,或其他房屋用途改变后使用荷载大于原房屋设计荷载的。

    第二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后,房屋的险情明显发展,房屋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申请,组织人员对险情发展进行监测。

第4篇

问:农民工培训怎样分类?

答:针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外出就业技能培训;针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针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针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

问:农民工培训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可以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同时,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问:对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各中心城市或县(市)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问:对农民工培训的结业考核和发证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提高培训质量,《意见》要求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问:各部门如何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答:针对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多头投入、多头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在管理中容易出现漏洞等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问:如何提高企业在加强农民工培训中的参与度?

第5篇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因出现向委托人出具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不符合约定或鉴定程序违法时,可能遭受损失和承担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这些风险可引起当事人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声誉受到损害,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何正确认识、控制、管理与防范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重大挑战。研究、探讨、分析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有效地防范司法鉴定执业风险,是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业发展的必要手段。因此,我们对规避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本文通过查找引发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因素,分析产生风险因素的原因,探求规避风险路径,提出一些看法。

一、现实:风险因素不可忽视

近些年,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现实司法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引起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隐患,成为司法鉴定业发展的瓶颈,对此,我们不可忽视。

其一,执业环境优化跟不上。一是司法鉴定管理与有关部门、行业互动不够。一些部门和行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体现自身“权威性”的不合理考虑,仍然存在着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象,致使现实中无法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的部门内设鉴定机构违背不得面向社会服务的要求;有的部门搞鉴定市场垄断;有的行业在鉴定使用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部门行使委托权不规范,超越法律另搞一套;等等。这些,削弱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掌控面,影响到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竞争,也带来了无法控制的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二是不正当竞争的影响。随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不断发展,业务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执业风险意识低下和法制观念淡薄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是把鉴定质量放在第一位,靠良好的信誉拓展业务,而是单纯追求赢利,采取回扣、放宽鉴定等级、降低收费标准等手段拉业务。这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独立、客观、公正性,扭曲了司法鉴定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鉴定业务质量,加大了鉴定执业风险。三是“权”、“钱”、“情”、“恶”的左右。在鉴定实务中,时常受到权力的干涉、金钱的诱惑、情感的摆布、恶势力的威胁,有的鉴定人经受不住考验,极易降低或加重鉴定标准,增大了鉴定执业风险。

其二,工作管理力度跟不上。从上级的要求、形势的需要、群众的期盼看,司法鉴定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大,关口把关有待进一步从严。目前,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如何实行科学管理研究不深,其责、权、利有机联系不紧;有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鉴定机构在利益上存在着联系,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现的问题“和稀泥”,处理不严;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不严,对业务质量、工作程序等方面缺乏有效控制,导致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意见执行力度不够,对审查、受理、回避、鉴定文书出具等关口把关不严,必然会大大增加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其三,程序制度落实跟不上。重实体轻程序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程序制度不健全或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鉴定程序违法。一是两名或多名司法鉴定人共同鉴定制度落实不够。有的鉴定意见虽有两名鉴定人签名,实则一人鉴定签名,另一人只是形式上的签名,违反程序,造成鉴定意见不合法,可能直接造成风险的发生。二是鉴定审批流于形式。不少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并不是业务上的专家,在受理、出具鉴定意见等环节审批中,缺乏专家介入,在业务方面把关不够,只是履行形式上的手续,造成潜在的风险。三是程序意识不强,不注重按业务流程办案,带来一些隐患。由于程序上的违法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或误被采信,造成了鉴定执业风险发生。

其四、人员素质要求跟不上。一是业务素质缺陷。有的鉴定人员不具备与其职业需求相适应的能力,难免有过失或无意误判的情况出现;有的虽有一定业务理论基础,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平时又不注重加强业务学习,业务素质很难保证,鉴定意见难免出现差错。二是职业道德缺陷。有的对鉴定工作缺乏敬业精神,不谨慎、不严谨、不勤勉,不注重客观检查;个别甚至不顾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鉴定事项;有的对一些似乎是细小和微不足道的细节缺乏风险洞察意识;有的以放松鉴定标准满足委托人要求,追求短期业务量的增加。以上问题加大了鉴定执业风险。

二、探究:存在深层次原因

针对存在的问题,经过慎密思考和认真分析,在主观和客观方面从深层次查找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鉴定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造成鉴定能力水平离工作要求还有差距。鉴定经验是司法鉴定人拥有的一种重要技能,但鉴定经验是有限的,面对重大、疑难、复杂司法鉴定不一定能适应,也不一定能完全把握,且鉴定经验也有误判的时候。

二是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认真。鉴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要求鉴定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科学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鉴定基本技能,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判断能力,对鉴定工作高度负责,严谨认真,并能做到公正与效益、质量与速度的有机结合。但并不是所有鉴定人员都能达到上述要求,这就不可避免地限制了鉴定工作的开展,影响到鉴定质量。

三是纪律观念淡化,法制观念不强。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有些规矩不是不晓得,就是不按规矩执行。

四是风险意识不强。对案件产生的执业风险大小和防范措施评估判断不够。有时只顾眼前,未考虑长远。

五是团体力量发挥不够。层层把关不严,包括我们的辅助工作也做得不够。由于存在各自为战的情形,一个人所犯的错误难免被其他人重复,这不仅损害了个人声誉,而且造成了所在鉴定机构乃至整个行业声誉的损害。

六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摆得不正。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是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只顾经济效益。这样做虽然得到了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不理想。

三、未来:在措施上下功夫

在今后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如何规避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笔者认为要坚持以司法鉴定质量为生命线,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1、以优化执业环境为基础。只有创优环境,才能更好地落实司法鉴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控制能力。一是充分利用开展大型活动时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社会知名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加强同新闻服务媒体的联系,通过媒体开展司法鉴定宣传和司法鉴定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正面典型宣传。二是进一步协调好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发起单位、司法鉴定机构的关系,形成合力抓司法鉴定工作。三是改变被动适应执业环境的局面,主动改善执业环境。要密切执(司)法 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法律服务工作者及业务网点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不断拓展司法鉴定社会影响和业务领域。同时,通过协调,使与司法鉴定有关部门、行业在司法鉴定使用方面规定与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保持一致。四是积极营造合法、合理、公平、有序的司法鉴定法制环境,保证司法鉴定工作正常运转。

2、以提高人员素质为根本。一要强化风险意识教育。要通过开展风险意识教育,使司法鉴定人认识到鉴定风险的广泛性和危险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维护和保持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保持职业胜任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减少鉴定风险。在每一鉴定案件受理之前应当对受理后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大小和防范措施作一个基本评估和判断;在受理疑难案件后,要组织开展分析讨论;在案件办结后,对所办案件进行总结,并通过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评判鉴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确定办案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和责任大小。二要强化纪律制度。要通过教育司法鉴定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强化工作纪律,加强廉洁修养,促进廉洁办案。要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树立敬畏意识,使司法鉴定人对事业敬畏、对人民敬畏、对法律敬畏、对惨痛教训敬畏,常怀敬畏之心,做到关键时刻不越雷池一步。四要强化工作责任制。鉴定机构内部要有明确的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要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制度,严格把好审查、受理、回避、协议签订、鉴定、文书出具等关口,主要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在案件受理方面看用途合不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对司法机关委托才能受理的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才能受理;严格按照规范文本签订协议,并明确鉴定风险提示;在鉴定中主要解决不严谨、不认真问题;出具文书要保证规范,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清楚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五要强化整体能力发挥。要层层把好关口,特别是要抓好案件复核。六要强化落实风险金制度。要通过建立风险金制度,狠抓落实,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增强应对风险能力。

3、以严格落实程序为保障。要从受案、鉴定委托、签订鉴定协议、收费、鉴定等方面不断完善程序制度,严格按程序操作。从受理案件开始,就要有风险意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坚决不受理;可受理的业务,严格按程序办理。在进行具体鉴定时,要充分认识按程序办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每宗业务,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要建立鉴定程序制度,坚持专家会诊、机构鉴定人集中会诊、县局组织鉴定人集体会诊、联络专家远程会诊四道程序防线,确保鉴定客观公正。

第6篇

第一条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

第四条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二章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市属企业高级工的评价工作由市及义乌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无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

第七条高级技师的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省部属企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第八条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向隶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工作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试题来源以及有关事项说明。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其中,高级工评价不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按下列方式进行鉴定:

(一)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可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

(二)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专家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以及鉴定考核试题,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理论考试应结合岗位实际,可由企业实行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三)倡导企业按职业功能分析法,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采用模块式考核方式。其模块可按主辅结构划分为基础性模块、主体性模块、辅模块或基本技能模块、岗位技能模块、日常技能模块;也可按职业领域或工序划分模块,如维护、修理、安装、调试等模块;生产线各岗位之间联动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采用独立操作型、助手配合型、模拟口述型等模块;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特点,灵活划分为各种考核模块,以全面真实评价职工的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考评员、专家组人选由企业提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委派。

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选派质量督导员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各占100分,分别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之一有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考试(核)成绩两年内本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审时有效。

综合评审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投票决定,同意票占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论文答辩成绩是综合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考评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直接认定

第十五条直接认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直接认定评审机构的设立:

(一)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为7-1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各专家考评组的工作;

2、召开评审会,对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条件并完成考评程序的人员进行评审。

(二)专家考评组。专家考评组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建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院校组建,主要由相关职业(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组成,一般为3-7人,在考评前15天组成。考评组的专家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申报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技能操作考核或组织面试;

3、确定参加评审资格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申报直接认定为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二)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八条申报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二)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九条参加直接认定申报者应提交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直接认定申报表、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各项获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或在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单位综合推荐材料等。

第二十条直接认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组织。企业根据年度直接认定工作要求,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者参加直接认定。

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须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专家考评。专家考评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内容,对申报材料、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核考评。根据审核情况由专家考评组进行投票,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报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资格确认。结合审报材料及专家考评组考评情况,由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同意票率在50%以上的为通过。通过评审的申报者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被聘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7篇

为规范对全市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委**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省科委颁发的《**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我委制定了《**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四月七日

**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和《**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委主持或授权委托县(市)、区科委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解决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产品等。

在成果应用、推广或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以及国家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等)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有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的财务部门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并提供技术水平证明

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专利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

申请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效益证明,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后生效。

视同鉴定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鉴定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第十条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没有组织鉴定权单位组织的鉴定为无效鉴定。

第四章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按照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确定,分别采用以下形式

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须在市技术监督局备案),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出具测试证明和测试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少数专家参与咨询、评价。

验收鉴定:由组织验收单位邀请少数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测试、验收,作出评价结论;

通讯鉴定:对不需要进行现场测试,能用书面材料反映研究全貌和技术水平的成果,可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提供学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鉴定结论。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以上四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查,对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规定的格式,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函审专家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

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小组和函审专家组是受组织鉴定单位的委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取得组织鉴定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十四条采用会议鉴定时,鉴定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五条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第十六条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选聘专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或者函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第十八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被鉴定单位或个人质询成果的未详情况,要求复核试验或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如实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意见上签字。有权向组织鉴定单位反映对鉴定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鉴定委员会应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主任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鉴定委员会在对科技成果的审查和评价中产生不同意见时,可按多数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同时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意见中注明。

第六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鉴定的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②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义和权属争议;

③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④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规定和时间的试产、试用考核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能证明成果的成熟性和具备推广条件。

⑤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2、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

①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的评价等。

②软科学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总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比材料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效果的证明材料等。

③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比材料,后被引用情况等。

对填补国内或国内外空白的科技成果,应由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项目,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组织鉴定单位收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作出如下决定:

1、不同意鉴定,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同意鉴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内容包括: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名单和鉴定日期等。

第七章鉴定内容和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数据准确性、设计科学性、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对应用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创造性、先进性和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进行正确的评价;

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不写明摯嬖谖侍鈹和摳慕饧麛的鉴定意见,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签署同意鉴定意见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鉴定专家小组、函审组补正。

第二十六条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科技行政机关确认科技成果通过鉴定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正式鉴定证书不超过二十份。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科委及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鉴定质量。对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文件要认真审查。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尚不够鉴定条件的,不能同意鉴定,也不能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与市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第三十一条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鉴定单位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抑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组织和主持鉴定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鉴定会不能与企业产品介绍、推销、订货等其他内容的会议合并进行。

参加鉴定会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直接纠正或有权责令市科委委托主持鉴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科技成果鉴定中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以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有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办理。

第三十七条市科委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若,给鉴定工作造成损害的,市科委将酌情停止对其的委托主持鉴定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

第8篇

赣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参照本)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性别:民族:学历: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原身份:职称(职务)

根据《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岗位工作。岗位性质职级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其中:年月日

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三、岗位职责要求

乙方的岗位职责:

四、基本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3、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及各种社会保险;

4、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5、按有关规定,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乙方

1、有参加业务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按规定获得工作报酬和享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4、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五、工资福利及待遇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按月核发工资

(二)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待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统一办理手续;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制度、公休假期、女工保护、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3、甲方单位变更名称的;

4、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5、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乙方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退职的;

5、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乙方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其它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市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七、保密要求

(一)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应将所有权归甲方的技术成果和技术资料交所在甲方归档。

(二)乙方离开用人单位年内,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八、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一)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付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标准为:

(二)甲方依照《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另: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合同鉴证

()鉴字第号

经审查,本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予以鉴证。

鉴证部门(盖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续订聘用合同

根据甲方工作(岗位)需要和乙方要求,双方同意续订聘用合同。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经协商,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如下: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合同鉴证

()鉴字第号

经审查,本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予以鉴证。

第9篇

政治考核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招生办公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式样)(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给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公室,由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公室印发到有关中学并组织志愿报考军队和国防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及其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并提出考查意见。县(市、区、特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本县报考军队和国防生院校考生的政审组织协调工作,对考生所在学校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的鉴定和考查意见进行审查,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如实填写《政治考核表》。政治考核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自带《政治考核表》到省军区参加面试,同时上交《政治考核表》。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特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政治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招生考试院监督。

面试工作人员由总政治部指定的军队院校、驻普通高校选培办选派,省军区抽调部分人员参加。

省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1∶4的比例确定各招生院校的面试体检控制线,并于7月2日前将面试分数线通知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由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负责通知上线考生到贵阳面试,面试按地区分批次进行。

面试时间:7月3日—7月5日

面试地点: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中国第四十四医院五官科住院部六楼

批次划分:7月3日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

7月4日六盘水市、黔南州、毕节市

7月5日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市

面试主要内容:报考动机、语言表达能力、形象气质、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行为反应能力。

第10篇

为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05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保留的,要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简化手续。

二、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中介服务必须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职介中心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求职登记提供职业介绍实行免费服务(不含公共职介机构举办的招聘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核定经费,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考核、鉴定机构要坚持考核、鉴定标准,不得将参加培训作为考核、鉴定的必须条件。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参加技能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其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公安、劳动、农业、卫生、教育、纠风、人口和计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乱收费。

六、在市、区县公共职介机构,以宣传栏、宣传海报等形式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民宣传进城必备的城市生活知识、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市卫生局

**市教育委员会

**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第11篇

关键词:中美高校;教师聘任制;比较;启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向深层次推进,实施聘任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国际化,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举措。教师聘任制的实行为中国高校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美国等国家,高等教育发达,教师聘任制度较为完善,研究其教师聘任制度及其基本规范,借鉴其成熟及合理的做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快建立适应我国特色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是发挥后起国家制度建设上的后发优势的主要途径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拟对中美两国高校教师聘任制作一比较研究,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全面实施。

一、高校教师的聘用

(一)美国

1、任职资格。在美国,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承认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教师资格审查一般由州教育厅负责,审查内容包括学历与学位、教学技能、测验成绩等。大部分州都有自己的教师资格认证标准,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必须达到所规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有的州在教师资格认证标准的基础上设计了教师资格考试,教师则需要通过考试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一般来说,要进入美国大学任教,首要的条件是必须有博士学位(艺术、警校除外)。除此以外,多数大学还附加其他条件,包括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不是本校的应届毕业生等。如马里兰州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的条件规定:须是美国排名前5位的大学毕业的博士,并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其次是在美国另前5名大学工作3―5年以上。贝勒大学教育学院助理教授必须有教育博士学位,并且有教育行政或普通学校工作经历。为了鼓励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防止近亲繁殖,美国高校规定不从本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教师。对于自己培养的应届毕业生,不管是硕士还是博士,也不管成绩有多好,能力多强,毕业后都要离开学校。如果毕业生想在本校任教,一定要先去其他学校或部门奋斗数年,获得了教授级水平,再与别的应聘者一样,同等地来应聘。

2、招聘程序。美国大学招聘教师有着严格的条件。大学必须在两家以上公开发行的英文报刊上刊登招聘广告,招聘广告上注明标准和申请的截止日期。招聘委员会必须是独立的,即该委员会不是由系主任或院长和校长组成,而是由校和系资深教授担任。招聘委员会收到应聘申请后,评估每个应聘者的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学术奖励等,在此基础上请应聘者到学校做公开学术演讲,由招聘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签署意见。递交系主任过目和签署意见。然后招聘委员会再把招聘委员会和系主任意见交到学院一级,由学院招聘委员会审查有没有违规操作,还需补充哪些信息,再由学院院长分别独立提出意见后送学校一级,由大学的招聘委员会重新审查。美国的大学在招聘时还要考虑学生的意见,比如,纽约大学拟聘的教师在条件合格后,还要求分别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各上一堂课,请学生给打分。学生认为教学不好的教师,学校一般不聘用,宁缺毋滥。

(二)中国

1.任职资格。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如果要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招聘程序。我国以前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下,来校工作的教师主要由国家分配。即高校申报用人计划,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将毕业生分配到各高等院校,单位与毕业生无需见面,也谈不上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高校聘用教师一般都采用双向选择的方法。除了招聘刚毕业的学生,也通过报纸、网络等渠道招聘信息,招聘更多的人才,但主要是教育系统内部的流动。

对待应聘的毕业生或教师,高校的招聘程序一般是这样的:先是各院(系)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向学校人事部门申报聘任教师的计划,学校人事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公布招聘岗位或在各类人才招聘会上进行招聘。对应聘人员,先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审查应聘者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家庭等方面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对应聘者的条件比较满意,则约定应聘者到校试讲,然后由院(系)委会等相关人员讨论是否聘用。如果同意聘用,签署本院(系)的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晋级

(一)美国

美国高校教师职务设置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三级。教师一般都沿着助理教授、副教授、正教授的顺序晋升,但物理和数学专业个别杰出人才拿到博士学位后可直接跃为正教授。从助理教授到副教授,从副教授到正教授的晋升都要经过个人申请和系里评议。新聘任的助理教授,签订1―2年的任职合同,合同期满根据鉴定结果延长或解除合同。从助理教授到副教授,一般要6―8年,期间要多次通过鉴定合格,合同的多次延长。教师中约有50%的助理教授能晋升为副教授。副教授任职合同可长至6年,合同到期后若想留校继续任职则要申请延长或提升。副教授晋升教授,要有良好的鉴定,平均约需7年时间。从聘任助理教授,经过副教授,最后再升到正教授,至少要10年时间,平均是13年。美国的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都分成很多等级,所有教师都还要面对某一职称内部的级别提升问题,如加利福尼亚大学把助理教授分为6级,副教授分为5级,正教授分为8级。

(二)中国

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级。毕业生进校当了助教以后,就沿着讲师、副教授、教授的阶梯晋升。教师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5.具备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从低一级职务晋升到高一级职务有年限限制,但我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方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晋

升讲师要担任2年助教,从讲师晋升副教授需要2―5年,从副教授晋升教授需要5―8年。

三、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美国

1.教师的管理。美国高校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教师。教师聘任一般都包括两份合同:一份是由教师工会与学校董事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以此来构架教师聘任的一般条件;另一份是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个人合同,这是一种契约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对教师的工作要求、生活待遇、工作年限等都有明确规定,到期如不续签即自行解约。。合同中的每一条都必须征得聘用者的同意,一些诸如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条款双方还可以谈判。但是,合同一旦签署,就具备了法律效力,违约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和个人的关系是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受法律保障的聘用关系,聘任合同明确规定教师的职务、工作量、任教学科、任教年级、工资报酬、聘任期、就职日期、有关问题的法律程序及责任合同。每一个教师都非常清楚自己的责、权、利,真正做到了“能进能出,能聘能辞”。在美国,教师的解聘或辞聘程序合理,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在正式下达辞退通知之前,学校会给即将辞退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还会给教师提供必要的听证程序保护,让教师有自我辩护的机会,从而使得辞退更加合理、科学,增强说服力。

2.教师的考核。美国高校每年都要对教师工作进行鉴定,评定教师科研、教学和服务三大任务的完成情况。科研鉴定主要依据是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和杂志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申请到的科研经费。教学鉴定的主要依据是所教课的门数、教学时数、学生数量、课后学生的意见和评语及对教学法的贡献。服务鉴定主要依据是参加校内各级委员会的数目和贡献,在校外各团体中的贡献。

鉴定办法为:每个教师按任务的三个方面写好自我总结,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系主任。系主任对每位教师做出优、良、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并写出总结报告。连同教师自我总结报院、校长审查留档。教师若不同意对自己的鉴定可书面上诉。

(二)中国

1.教师的管理。我国的教师管理主要是通过聘任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来进行履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作为教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并与晋职、收入分配等个人利益挂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高校并没能打破“终身制”的藩篱,造成了教师聘用只能“进”不能“出”的局面,这是目前高校人事制度存在的普遍问题。学校一旦与教师签订合同,就意味着二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是终身的。只要教师不犯重大错误,就是端上了“铁饭碗”,而合同上订立的年限也只是一个摆设而已。这样的用人制度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教师职业的稳定性,让教师有一个比较安定的心理环境和外部环境从事本职工作,但是其弊端也是很大的。

2.教师的考核。我国高校每年都要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简称“德、能、勤、绩”。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主要是指教师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所具备的工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绩主要指教师在本职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及作出的贡献,主要包括工作量、教学效果、科研成绩、论著成果等。考核后,根据优劣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这项工作一般是各院(系)组织进行,先由教师作出总结,填写有关表格(包括上课门数,课时,科研成果等),然后各系按比例(优秀的不超过10%)进行评定后报送校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收到后进行整理、归纳、存档。教师考核的结果一般都是称职,极少有教师不服或写反驳书信上诉。我国高校教师考核的结果与教师的聘任联系不是很紧密,教师考核只要基本称职以上就可以,因此不少高校在考核教师时有“走过场”的现象,这也会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四、启示

(一)增加教师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教师招聘工作的透明度是美国高校教师聘任制的一个显著特点。美国高校一旦决定招聘教师,便会向其他院校及有关专业学会发出征求信,同时会在全国专业报刊上刊登招聘广告,面向全社会广泛筛选。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聘任是缺乏公开性的,尤其是聘任程序不够公开化,因此应该规范聘任工作的具体程序,教育主管部门有必要制定一个基本的招聘程序模式,供各高校参考,以便统一管理与监督,这同样也是对教育法相关规定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指出:“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可是却一直没有相关文件出台,这就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我国大多数高校教师的招聘仍停留在“自产自销”的状态,特别是中高级职务的聘任,几乎很少接纳外界人才,这是一种封闭、狭隘的用人观。吸取美国教师聘任面向社会广泛筛选的先进经验,我们国家也很有必要从政府、学校到个人都树立起这种意识并付诸实践。这样做将有利于学术交流,为学校增添新鲜血液,而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合理的高校人才流动模式。

(二)高校的人员聘任制度要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体制

美国高校教师的聘任已经制度化,当前主要是致力于创建完善组织与学者之间的竞争体系,以业绩及附加价值的实绩作为考核标准。美国高校教师聘用避免了“近亲繁殖”,建立了较好的竞争机制、淘汰机制、激励机制,教师队伍保持了适度的流动性。但这是与美国高校面临的外部环境如社会保障环境、人才市场环境和教育政策环境等都相对成熟和有利密切相关的,推行人员聘任制度的外部障碍比较少,教育领域内的高层次人才在观念上也已经接受了聘任制的基本观念。在我国,教师聘任制度仍处于探索过程中,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师聘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在实践中我国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存在着一些过急或过于简单的做法,或者在借鉴的过程中对形式的照搬多于对实质的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推进进程。这种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和发展环境上的差别,决定了我国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到现有制度环境的相互关系,而不能贸然超越阶段的特点。中国与世界发展趋向的接轨必须是建立在国家在未来竞争中自身利益的维护和发展之上,必须考虑到民族文化的人文传统的承传发展和在全球性经济体制中的自身利益与民族独立意识,在设计适合我国国情、校情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时,需要从我国包括学校的具体状况与条件着手,既保留自身的优势,又吸收国际上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中一些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而不是简单地移植国外模式,盲目地追求与国际接轨。

(三)科学设岗,以实现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美国高校的招聘是“按职位设岗”,即只有当教师

岗位出现空缺时,才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而且教师聘任的条件及考核程序都相当严格,必须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这样不仅保证了教师的质量,而且控制了教师的数量,从而保证了高校具有较为合理的师资结构和师生比例。

我国高校在实行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也必须处理好教师队伍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在扩大教师队伍规模的同时,高度重视教师队伍质量的提高。这就要求在推行教师聘任制时要由过去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岗位设置时不能因人设岗,而应坚持因事设岗的方针。可以根据高校的实际编制情况,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基础,按照国家、地区规定的教师职位合理比例,科学规划教师岗位,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在岗位设立之后必须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各职位应承担的工作量、科研任务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并将所有内容分为若干类,量化成不同分值,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作为每年对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同时将这些内容写入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

(四)促进教师的正常流动

第1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农业机械质量,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机试验鉴定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农机化管理重要职能,直接关系到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装备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关系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农机装备结构改善和优化,关系到农机企业技术进步,是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就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大对农机推广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努力促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基本原则

要按照立足公益、依法鉴定、科学高效、公正廉洁的基本原则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坚持公益性职能定位,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坚持依法鉴定、依法监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坚持科学管理,创新方法,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坚持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不断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素养,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三、不断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能力

各地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按照保障重点、调整结构的要求,不断完善提高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当前要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试验鉴定能力,优先发展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50-70马力节能环保型水田拖拉机、高地隙拖拉机、多功能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甘蔗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大中型动力机械配套机具等试验鉴定能力;加强节水灌溉、精量播种、高效植保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机化技术配套机具的试验鉴定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机具试验鉴定能力;加快发展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小型机械试验鉴定能力。进一步优化全国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结构,统筹部省两级鉴定能力建设,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鉴定能力分布格局。积极推进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引导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全国农机试验鉴定规划,完善基础设施,提高鉴定能力,承担部级鉴定任务,促进鉴定资源优化整合。各省级鉴定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区域性农机装备试验鉴定能力,满足当地农机化发展需求。

四、大力推动农机试验鉴定科技进步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不断加强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农机试验鉴定评价方法研究,不断改进完善试验鉴定方法,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要组织实施好《农业机械适用性评价技术集成研究》、《农业装备可靠性检测技术试验方法研究》等行业科技项目,确保取得成果并促进成果应用。加快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为农机试验鉴定提供科学依据。要提高大纲制修订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农机试验鉴定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评价特色,保证大纲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协调一致。不断完善试验鉴定手段,改进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推动自动化、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在试验鉴定中的广泛应用,提高试验鉴定质量、效率和科技水平。

五、继续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程序,切实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完善上岗考核制度,做到检验员和审查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推广鉴定大纲和通则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坚决杜绝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鉴定内容、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措施,完善企业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进一步推动省际间推广鉴定工作的有序管理。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在受理外省企业产品鉴定或其他省区委托鉴定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受理,不得放松要求或提高受理条件。

六、认真开展获证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机使用者质量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对在用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重点检查。有关质量调查和重点检查的计划和结果,要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并按程序向社会。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农机产品,要及时督促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整改,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遵循“属地管理、首问负责、就近处理、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方便农机用户投诉。按时汇总和认真分析辖区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信息,并逐级上报。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有效解决的,可对其证书予以撤销。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重点农时季节、产品旺销季节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推动补贴机具质量不断提高。

七、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认真贯彻《农业部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以推广鉴定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制定工作为重点,围绕权力运行,对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梳理,逐一排查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并对风险点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制定完善防范措施,形成完整的防控体系,构建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廉洁自律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