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7 19:06: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网络广告内容遍布各个行业,主要分布在IT、网络服务、手机通信、交通汽车、房地产、商业、金融、零售、旅游、娱乐等各个门类。网络广告发展迅速,根据iResearch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为31.3亿元,比2004年增长77.1%。2006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包含渠道商收入)将达到46亿元,比2005年增长48.2%;至201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不含渠道商收入)预计将达到157亿元。网络广告收入已成为各类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
网络广告的特点
网络广告如此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与其自身的特点密不可分。
交互性强:交互性是网络广告最大的特点,能够实现信息的双向互动传播。
灵活:网络广告是一种实时、灵活的广告形式。广告在传统媒介上刊播后很难更改,而在互联网上刊播后,可以方便地根据自身的需要,及时变更广告内容,使广告活动及时有效地服务于营销策略。
针对性强:网络广告的受众是最年轻、最具活力、受教育程度最高、购买力最强的群体,网络广告可以使广告主直接面对目标消费群体中最有可能产生购买行为的潜在消费者。
便于统计:传统的广告无法对广告的关注效果进行有效的衡量与监测,网络广告则不同,可以对访问者进行跟踪,了解访问者的访问次数、访问时间等个人网上行为特征,从而获得各种统计资料并进行复杂的广告效果分析,以获得更有效的广告投放方式。
价格低廉:相对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来说,网络广告的费用低廉得多,目前网络广告是以千人广告费用(CPM)这一指标来反映的,收费标准根据网站的访问人数而定。
尽管网络广告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
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
网络广告飞速发展,只有强化广告监管,才能使网络广告健康、正常地运行。目前,网络广告监管呈滞后状态。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是造成网络广告监管滞后的主要原因。
由于网络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界的,该由哪一级广告管理机关为其核发许可证和执照?其是否适用传统的资质等级标准?怎样确立其资质?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没有现成的依据可循,从而使对传播主体的资质监管出现空白。
从信息传播范围来讲,网络媒体可以穿越国界,覆盖全球。网络广告无地界、国界,确定管辖难、适用法律难、调查取证难、追究责任难。例如一个违法广告的,受害者很可能分布在全世界,如何认定其构成违法?如何定性?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怎样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让人挠头,甚至无可适从。在这种情况下,某一国只在本国内独立完成网络广告信息的监督具有很大的困难。
互联网上的信息交叉性突出,传播的特点是网络广告形式的淡化和信息的泛广告化。由于网民对具有明显强制特性的广告有较强的抵触情绪,所以许多商业宣传都努力淡化广告色彩,信息与广告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也为广告监管带来困难。
与传统广告媒介不同,在网络传播中,人们既看不到对方的样子,也听不到对方的声音,人们可以逃避为自己的语言、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网络传播的这种虚拟性是网络监督的一大障碍。此外,网络媒体的海量信息也为监管带来困难。据最新统计计算,目前INTERNET可检索的网页有8亿左右,这些网页分布在约300万个服务器中,共包含了约15万亿比特数据信息和1.8亿幅图像,并且83%的站点含商业信息。如此巨大的信息量是现行的广告监管模式所无法管理的。
网络广告监管的对策
网络广告是个新生事物,且具有较强的技术特征。因此,如何对网络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是个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开展网络广告监管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加强网络广告监管队伍建设。由于网络广告是近几年出现的高科技媒体,它对管理人员的知识素质以及技术、设备等有较高的要求,因此,网络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网络知识、网上执法方面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对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将一批文化知识高、精通网络技术的高科技人才引进到工商管理队伍中来,并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只有这样,网络广告管理手段才能跟上网络广告发展的需要。
及时完善和修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广告监测体系。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制定出细致而明确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广告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当前,应对《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的范围,并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监测体系,使网络广告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加强对网络广告经营者、者主体资格的资质审定。制定网络广告经营者、者主体资格的资质条件,实行核准注册制度,确定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网络广告没有地域界限,核准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的确认要考虑到国际互联网的存在,与国际规范接轨。
加强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是网络监管部门监管广告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由网络广告经营者通过网络向主管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送电子邮件,网络广告经营者在收到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在互联网上广告。
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需要动员广大消费者对网络广告实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监督制度、网上购物保护制度等,以规范网络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
一、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缺乏监督渠道。外卖订餐消费者与商家不进行面对面交易,因此,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订餐并不能看到商家的详细信息,商家是否拥有经营资格、操作卫生环境是否达标、原材料的来源、质量、品质等信息消费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平台配备的订餐图片有时与实物严重不符,甚至在外卖食品中发现异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消费者看到网络订餐平台的订餐页面往往光鲜亮丽,实体店铺则可能内部环境脏、乱、差。消费者对外卖食品的认知与评价只能通过食品的外观、口味、分量这些肉眼可见、可感知的因素来衡量,对于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缺少了解的途径和监督的渠道,消费者对外卖食品生产、配送过程难以监督,这就造成外卖订餐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2.外卖平台入驻审核不严,日常监管松懈。为了吸引商户、增加推广、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经济效益,现实中一些外卖平台对入驻商户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对其日常经营活动也疏于监管。对于申请入网的商户,外卖平台往往只进行简单的证件、信息审查核对,形式审查过关便可在平台登记注册开店,网络订餐平台入网审核不严格导致无证、套证、假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商家注册之后外卖平台缺少严格制度化的检查监督导致外卖餐饮经营者一经审查登记后,对法律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一些商户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在配送环节使用无标识、达不到安全等级的配送包装,更有一些外卖商户追求利润成为“黑作坊”,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3.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外卖餐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外卖商家数量不断增多且店铺狭小、位置分散,甚至一些外卖商家没有实体店铺,因此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外卖商家的卫生条件、原材料质量、操作过程等一一进行监管。外卖订餐存在线上线下多个环节,尤其在配送环节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现场取证、责任认定难度较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往往采取被动的态度等待消费者举报,主动出击监管不足,缺乏长效监管机制。另外,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设备保障不力、职能分工定位不清、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联动机制等问题,从而出现了外卖食品领域政府监管效力不足的现象。4.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外卖食品行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一个新兴行业,一方面规模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足。尽管目前已经出台《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但相关法律规定条款分散、覆盖面不全、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款操作性不强。外卖食品安全领域存在法律规范不到的真空地带,亟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仅有第62条、第131条涉及对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和相应义务,对于政府监管部门、商家、外卖送餐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均没有提及,且无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该条进行阐释,存在监管漏洞和执行盲区。一些地方也未出台针对外卖餐饮监管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标准,商家也就在法律的空白中找到了“避风港”。
二、完善我国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1.强化外卖平台的监管责任。由于外卖订餐模式造成消费者与商家信息资源不对等,消费者选择在哪个平台上订餐完全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因此,外卖平台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中介”,必须严格履行好第一道准入把关的审查义务。对于想要入驻平台的商家,平台应严把审核关,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对入网商家要进行实地考察,对入驻商家的真实信息要准确核实。对于存在证照不全、经营场所不达标,厨房卫生设施不合规范的商家均不可入驻平台。对入驻商户应加强监督与管理,外卖平台应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评分制度,一旦发现外卖商家操作不规范应强令其整改甚至取消其平台营运的资格。外卖平台要加强对外卖配送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食物在送餐的过程中不被污染。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平台应建立外卖食品安全在线投诉和赔偿机制,对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处理与回复,让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2.提升政府部门的监管效能。外卖餐饮行业属于新兴行业,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适应新情况、新市场,主动作为,创新管理机制,针对外卖餐饮的特殊性强化管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间合作和联动机制,对于外卖餐饮服务业要主动出击,建立网络订餐数据分析监管系统,对各个辖区上网餐饮单位摸底建档,对网络订餐数据实时抓取、分析,有效推动监管精确性和靶向性。针对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增加财政和技术支持,尽快上线“互联网+明厨亮灶”项目,不仅政府监管部门可以监控商家后厨,消费者点餐后也可点击平台上看到的外卖食品加工流程,推动后厨操作透明化,提升监督效能。政府监管部门与外卖平台应不定期展开联合抽检活动,随机对平台入驻商户餐品进行检测,实行线上线下食品安全标准的同质化监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不良商家应严格处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外卖食品安全、卫生、配送问题属实的举报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3.完善外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外卖餐饮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相关法律不仅数量少而且存在滞后性,法律条款规定笼统,法律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很多现实问题没有法律条款可以参照,存在法律漏洞,给监管部门执法带来一定困扰,亟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针对外卖餐饮行业统一立法,将外卖餐饮行业相关主体责任全部明确,尤其是将外卖订餐平台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清晰的责任划分。明确对入驻商户的资质审查和后续监管是平台的法定义务,如不认真履行则应受到严格处罚。在立法中还应加大对不良商户的处罚力度,体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措施。其次,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具体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完善消费者索赔机制,加强对外卖配送环节的管理,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和社会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4.营造社会共治氛围。保障网络外卖食品安全不能仅靠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了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之外,还应该积极宣传网络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监督渠道,引导外卖餐饮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提高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积极参与到外卖食品安全治理中。外卖平台要强化责任意识,发挥好技术支持和行业内控作用,对入驻商户建立信用评分机制和退出机制,保证外卖服务质量。政府监管部门应与媒体加强联系,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外卖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宣传,对不良商家及时曝光,形成舆论压力,在社会中形成监督氛围。
三、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大。尤其对于外卖食品,存在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监管尤须严格,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外卖第三方平台、外卖商家、消费者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分工明确、协调互通、相互配合、共管共治的外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外卖食品“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舒恺,雷欣.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监管问题[J].现代食品,2016,(3).
[2]高珊.外卖“净”是问题,如何吃得放心[N].河北日报,2018-09-11.
关键词:安全价值;网络监管;网络伦理;逻辑延展;信息丰富
自2010年底发生QQ软件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冲突之后,对于网络软件规范的呼声就不断响起。不曾想到的是过去人们曾经一度认为计算机的使用权在用户手里的看法从此将打上问号。那么,让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网络监管的意义、网络伦理的探索。
一、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
在网络处于突飞猛进的今天,给网络立法已经成为了众多法律专家、学者的头等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人的现实外在行为,网络法律面对的是网络行为虚拟性的一面。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将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概括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①”。
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人类的基本价值依然显现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存在更高一层的理念――安全。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②。这也就是说安全应该是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更进一步的可能遭受的风险。同时,安全又是相对的。我们常常理解的安全就是能够处于一个暂时的远离风险的可能。
当安全的概念迁移到网络中时,人的整体概念作为安全的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这时人的一切安全表征都信息化了。这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隐私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盗窃一只手表与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刑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这台笔记本电脑中有所有者的隐私?而且因为盗窃者将隐私公布了呢?结果将会大不相同。亦或者,电脑使用者将自己准备发表的重要电子文件利用网络软件发表到自己的网络空间。然而由于软件的错误,电子文件遗失了,同时作者又没有备份。作者将陷入不能及时发表带来的一系列危险之中。的确,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给人类带来了免于现实交流的不便,但同时没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反而拓展了不安全的范围。你在使用电脑的同时遭受着辐射的侵害,你发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经被黑客截获,你所使用的系统可能已经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补丁而陷入危险中。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设计过程中,关于物理设备、网络结构、系统稳定等因素都是有漏洞的。这些漏洞带来的危险不亚于现实生活中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险。因此,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③。
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明确“安全”这一理念无时无刻地影响着现实与虚拟的生活。在虚拟网络中,即便我们希望构建一种充满秩序、保护权利以及能够自由的分享的世界,首要的因素也应该是让网络用户体验到对其安全的切实保护。
二、网络监管的意义
网络监管,即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以达到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萌芽到繁盛,互联网也不例外。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1987年第一封“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电子邮件到2009年12月底,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中国手机网民则达到了2.33亿人。网络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的显现。
从个人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散布非法言论等。从企业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进行诋毁其他企业的行为等。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外已经有了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案。例如,韩国设立有信息安全署(KISA),负责打击垃圾邮件、钓鱼网站、网络攻击,甚至是网络犯罪。新加坡的网络管理在法律上则更为严格,单从法律条文上看,在新加坡设立任何网站,原则上需要部长签名同意。即使在你建立了网站之后,如果了涉及黄、赌、毒的内容,则会被政府强制关闭。严重情况时,开办网站的当事人也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相对于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网络监管,就是要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网络中新问题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仅是针对个人的网络危害行为,也是针对企业之间由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对用户权益和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危害行为。由360软件与QQ软件之间进行的不兼容事件正是这样的问题。企业在市场占有量上充斥着竞争。因此,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既能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又能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实现尽可能好的市场绩效④。因此,要实现上述的经济增长并不能单纯依靠相对滞后的法律,而必须辅之以政府出台的网络监管政策以及互联网民间协会的协助。也就是说,网络监管本身蕴含着来自网络法律的出台、国家政策的导向以及网络企业间互相监督的综合,而它的根本目的则是共同维护网络中安全、秩序、权利和自由这些价值。
其实,网络经营商之间的竞争直接关系到网络的普及与发展。在此期间,如果没有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网络经营商对网络使用者的免责条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使用中的安全体验。比如,QQ2011 beta版软件中条款“4.2 腾讯特别提请用户注意:腾讯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腾讯拥有随时自行修改或中断软件授权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如有必要,修改或中断会以通告形式公布于腾讯网站重要页面上。”从中可以发现,网络经营商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一方,虽然它提供了对于用户免费的服务,但是它对建立在自己发展基础上而限制用户体验的免责条款的确很不公平。所以,无论是从互联网协会角度,还是政府角度,针对网络经营商的格式条款的监管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三、网络伦理的探索
信息时代的伦理学应该如何建设?“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造福于人类……它也可能损害人类,如果不能明智地使用它,他将朝着这个方向越走越远。”罗伯特•维纳的话给了读者很深的印象――任何技术都要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使用!那么,在不断扩张的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应用与日俱增的时代,我们如何更好的使用网络将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当网络法规的影响力还不足以覆盖所有网络领域的时候,计算机伦理就显得如此的重要。
为什么会存在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的形成来源于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罗伯特•维纳教授奠定的基础。然而,他的工作却被埋没了二十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被重新发现。在发现的过程中,沃尔特•曼纳、黛博拉•约翰逊、詹姆士•摩尔、特雷尔•拜纳姆和唐纳德•哥特巴恩这样一批人的观点重新梳理了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路径,并给出了不断完善的定义。既有曼纳利用传统伦理学的应用的影响,又有拜纳姆对社会价值与人的价值的遵从。在笔者看来,摩尔的理解更加具有开创性和影响力。他认为,之所以产生典型的计算机伦理问题,是因为存在关于应当如何使用计算机技术的政策真空。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
同时,按照摩尔的思想路线,我们可以发现计算机伦理学不能简单的套用常规伦理学去理解。主要是由于计算机具有逻辑延展性,即它们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几乎可以在输入、输出的形式下完成任何工作。因此它们最接近通用工具,这会使我们习惯性的将因它们的使用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与日常的工具不加区分。比如,有人偷钱包,有人偷计算机。二者都是盗窃行为。但是如果放在一个特殊情境下,还会如此么?当计算机里的内容是一份机密文件或是使用者的隐私,结果将会很不一样。也许你会反驳我,钱包里也会有机密文件或是用户的隐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计算机除了存放文件以外,还具有诸多可以利用的方面,如炒股、游戏、交流、甚至科学研究等。而在这些领域,钱包的功能显得狭隘的多。因此,盗窃一个计算机将会比盗窃一个钱包更具有伦理研究价值。
计算机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信息丰富性。这一点可以很好的解释当今日益盛行的网络购物与电子信用的发展。在过去,我们还习惯从银行取钱,然后进行消费。然而,今天一切都不同了。我们可以用装有电子芯片的信用卡进行即刷即购的活动,也可以直接敲击键盘对我们心仪的商品进行线上购买。这种网络连接上的芯片或是计算机或多或少的携带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种买卖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信息交换的情景,这种信息的交换将不再像传统买卖活动那样容易隐藏。然而,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在技术主导的时代,恐怕不是某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信息泄露出去的。另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的例子是百度文库的侵权事件。网络用户将具有版权的资料上传到百度文库,然后所有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都可以免费看到。这将使版权的保护面临更大的困难。
在强调了计算机伦理的特点之后,如何解决则主要分为专业责任和伦理准则。专业责任主要是计算机职业者的责任。他们的责任如果律师、医生、教师和会计人员一样,在拥有与专业身份相称的特殊资格和技能的同时,专业协会和组织是维护计算机职业者伦理的重要因素。因为,单纯依靠技术的专业能力将可能回避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缺失问题已经在最近的“3Q大战”中通过隐私的可能泄露与软件的不兼容而暴露出来。这之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协会草拟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都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和计算机伦理的重视而的。这就说明,无论一款功能上多么有利于用户的软件,都不应该是公然或是隐蔽的违背用户自由使用的意志,即使那是“免费”的软件。当软件设计者在设计软件时,难道只是遵循公司的要求么?试想如果所有会计人员都只是尊崇企业领导的指令而不对会计账簿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那将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何等地影响?当使用者开心的应用着“免费”的软件时,软件设计人员的关于“由软件所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将不会是使用者看都不看就点击“同意”安装软件那么简单吧!所以相对次要的责任将由用户承担。起码是在用户使用软件时候,仔细阅读使用说明的义务。当然,即便是这样分担责任,用户仍然由于其自身固有的技术局限性而受制于软件的“陷阱”。譬如,软件故意留下的“后门”程序,或者是软件自行为用户勾选的合作伙伴的软件下载服务。显然,前者的危害性更大,那就好比家中的保姆随时可以偷走家里的一切财物。虽然现在的网络使用者大多没有形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在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过程中,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的伦理问题将必然包含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这当中自然就有隐私的保护问题。
对伦理准则的强调主要体现在计算机专业人员的伦理原则。正如塞缪尔•约翰逊所言,“诚而无知,软弱无用;知而不诚,危险可怕”。计算机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尊重、诚实、不偏见、专业胜任、适当关怀、公平、社会成本、效率与效果的伦理原则。这里笔者要阐述的伦理原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解决纠纷的强制力;不是完备的伦理框架或算法,发生伦理价值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不是毫无遗漏的清单,不能提供给使用者所要面对的所有重要伦理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在伦理准则的指导下,大多数计算机专业人员才能形成一个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不是在法律强制性的指导下能够生成的。同时,必须强调的是不完备的伦理准则比没有更糟。因为,伦理准则很可能把焦点放在最有意义的伦理问题上,这样可以很好的突出重要的问题。但是,也不能遗漏了其他问题,为其他方面的不道德行为留下余地。因此,在伦理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也要有与时俱进的谨慎思考。
结语
计算机技术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同时,发展计算机技术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然而,我们在对待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与解决它暴露出的问题这两方面上却不能同步发展。归其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计算机所具有的逻辑延展性带来的广泛适用与信息丰富性带来的问题多元化。因此,计算机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制约因素,将为解决计算机法规滞后导致的规范缺失问题提供很好的途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参考文献:
[1] [美]特雷尔•拜纳姆 [英]西蒙•罗杰森 主编 李伦 金红 曾建平 李军 译《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梅绍祖 《网络与隐私》 清华大学出版社
[3] 张秀兰 《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4] 张震 《网络时代伦理》 四川人民出版社
[5] (美)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matthias W. Stecher)编辑 《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注解
① 夏燕 网络法律的法理学分析 《社会科学家》 2008年10月 第10期
② baike.省略/view/4547.htm#sub4547
网络安全的新考验: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三网融合首批试点城市名单,三网融合迎来了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用户数量极大的膨胀、信息量海量的增长,三网融合在带来网络价值增长的同时,内容安全带来的影响也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但国务院公布的三网融合时间表上并没有对监管体制、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融合方案”,如何建立相应的监管模式,特别是如何构建三网融合后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和保障模式,成为三网融合过程中始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三网融合后,随着网络的开放性、交融性和复杂性的不断提高,传统互联网内容安全、手机短信安全以及音视频内容安全将进一步延伸和扩展,融合的网络将面临巨大的信息安全考验。
首先,信息源和信息传播范围的扩大对监管提出了考验。三网融合涉及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及网络融合,但本质是业务的双向进入。目前中国网民数量已突破4亿关口,三网融合后,原有的广电用户也可以很方便地接入互联网,网民数量将迅速攀升,如此大规模的用户数量将成为监管面临的重大挑战。特别是Web2.0模式进一步延伸到其他网络,大量的网民将通过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电网不断地提供信息和创造信息,一旦出现有害信息,其带来的影响和危害将可能是空前的。因此,我们必须思考,监管部门如何应对三网融合后三个网络共同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挑战呢?图片、文字内容和视听节目内容是电信和广电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还是统一管理?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如何对有害信息源和有害信息者进行及时发现并有效拦截?
其次,图片、音视频实时性让监管难度加大。按照相关规划,三网融合后,符合条件的国有电信企业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以及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和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这意味着,网络视频、视听以及彩信图片等新业务将获得更快发展,对公众产生的舆论影响将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有更多的网友将加入到视频制作的大军中,这些音视频业务不再像传统广电时代那么容易控制和管理,它将对信息安全带来极大挑战。特别是3G技术和业务得到普遍应用后,智能手机终端将借助无线网络广泛地传播这些音视频和图片信息,如何区分这些信息是否危害公众利益或国家安全,不仅考验技术的可行性,也考验监管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另外,专家表示,三网融合的最大阻碍来自于政企不分的广电体制层面。中国传媒大学新媒体研究院副院长曹三省就认为,三网融合应该是个惠民工程、公共服务工程,而广电体制改革的滞后,有可能延缓三网融合的进程。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内容服务层出不穷,三网融合后信息安全还可能面临其他新问题,如何在行政监管上跟上和适应新形势新需要,今后监管模式将如何变化,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监管模式的三构想:
——实行分业务监管,这种模式最为可能。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中“加强市场监管”里提到:“广电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安全播出、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管理;电信部门按照电信监管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通互联、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可以看出,国务院目前的总体思路是广播电视业务的内容安全仍由广电部门负责,而电信网和互联网的内容安全由电信部门负责。
这个思路还可以从“加强技术监控系统建设”的描述中略见一斑。方案提出:“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监控技术平台、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作用,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监控能力,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提供技术支持。”然而,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三网融合前的监管模式,它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三网融合中的业务交叉融合问题。
——延续多头管理,这种模式最为现实。三网中信息安全问题最大的是互联网,相比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内容安全管理最为难办。目前互联网的管理用的就是“九龙治水”的模式,电信部门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宣传、公安、安全、广电等部门是互联网的重要内容管理部门,但外宣(宣传)部门又是网络文化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管理部门。那么,三网融合后,问题的根本还是互联网内容管理问题,因此,继续沿用多头管理也是最为现实的一种模式。
另外,推进三网融合的“基本原则”中也提出:“切实加强三网融合条件下宣传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注重社会效益,改进和完善信息内容监督方式,把新技术运用和对新技术的管理统一起来,提高监管能力,加强部门协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因此,涉及意识形态的内容及文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由宣传部门管理,而涉及网络犯罪或国家安全的信息安全内容则分别是公安部门和安全机构的职责所在。互联网这种特性决定了目前阶段网络内容安全只能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成立统一管理机构,这种模式最为有效,但最不容易实现。从国外经验来看,融合监管更具优势。例如,美国和英国都是采取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融合监管。美国的《1996年通信法》以法律形式授权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广播电视和电信业进行监管。英国依据2003年新推出的《通信法》,成立融合的管制机构Ofcom,全面负责英国电信、电视和无线电的监管,极大地促进了网络融合产业的发展。
一、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紧迫性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工商职能的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面对网络监管挑战,已经从研究要不要管、管什么转变为思考如何履职到位问题。
(一)新“三定”方案的职能赋予,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需求
新“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明确赋予了工商部门网络监管的新职能。有了职能就必须履行,履行职能必须到位,否则,一旦发生网络经营严重事故,工商部门将面临“行政不作为”、“问责风暴”等职能风险。
(二)网络经济的飞跃式发展,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现实渴求
据CNNIC(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目前中国网民数已超过3亿人,居世界首位,网络购物人数达8788万;据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调查,2010年中国网购金额将达1.4万亿美元,将成为亚太最大的网上购物市场,大有与传统市场“二分天下”之势。如何为网络经营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秩序。是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扶持新经济增长的应有之义。
(三)网上违法的日益泛滥,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社会诉求
由于网络交易特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网络经营诚信、监管欠缺,网络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网上售假行为泛滥,已形成“网上、网下”的“一条龙”制假售假利益链:网上传销屡禁不止,令成千上万百姓深受其害;网上无证照销售食品、药品现象多发,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网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着市场秩序和百姓利益。网络经营的无序状态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担忧,呼唤着工商部门积极履职。
(四)树立工商高端管理权威,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时代要求
目前,对网络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设立“网上欺诈投诉中心”,澳大利亚及其他国际市场监督网成员合作开展“互联网国际大清扫”行动。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经营的现状,工商部门应顺应现代化管理的时代要求,以积极到位的履职,为网络经济保驾护航,树立工商高层次管理权威。
二、影响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瓶颈
自1999年网络交易平台登陆中国以来,上海、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工商部门即开始介入对这一新经济行为的监管。十年磨剑,工商部门对网络监管的探索主要取得了“三拓”成效:一是从“主体监管”向“行为监管”拓展,目前工商部门的网络监管已涉及广告、消保、合同、商标、市场、办案等多个职能领域;二是从“手工巡查”向“智能巡查”拓展,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创新“以网管网”技术手段,初步实现了网络主体信息“自动搜索”、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违法证据“自动锁定”等功能;三是从“游击作战”向“正规部队”拓展,不断走向监管流程“制度化”、监管机构“稳定化”、监管职能“日常化”之路。但目前从全国整体水平而言,相对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言,工商网络监管的实效依然远远落后于网络市场的客观需求,距离履职“到位”尚有相当大差距,集中体现在四大内在瓶颈和突出矛盾:
(一)结构性瓶颈:监管需求迫切性与人力资源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面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目前工商部门内部对网络监管的整体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偏少、监管实践迟缓,与网络市场的巨大影响力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滞后”:一是观念滞后。目前工商干部对网络监管这一新兴职能,普遍存在畏惧心理、观望心态,大多地方未纳入日常职能履行范畴,理论研究多、付诸实践少。二是机构滞后。尽管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直接进行网络监管。但相对于网络经营的发展现状而言,工商部门整体的网络监管机构、人员配置难相适应。三是人才滞后。目前。工商部门内部缺乏兼通法律、网络的专业人才,缺乏网络监管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影响了网络监管职能的到位。
(二)地域性瓶颈:网络经营无地界与工商履职有地域之间的矛盾
网络经营具有“无地界”、“跨区域”的显著特征,而目前网络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工商部门竞相推出监管新举措,网络监管标准百花齐放,令经营者难以适从。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经营准入标准差异较大,导致“有令难行”。目前,在“淘宝”、“易趣”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经营者遍布全国各地,而不同省市关于网络办照、亮照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同一网站上的经营者要面对不同要求,导致网站异议不断,工商有令难行。如有的地方规定除“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商品,且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个人”外,网络经营均需办理营业执照:有的地方则明确“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站主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无须办照。二是网络经营概念理解不统一,导致逃避监管。网络经营伴生了不少新现象、新概念,而各地工商部门对此认识不一。监管执法标准差异明显。如对“网络广告”,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将搜索引擎链接宣传文字定义为网络广告,有的地方则狭义理解网络广告内容,易使经营者难以适从或选择管辖、逃避监管。
(三)经济性瓶颈:网络监管高成本与监管实践低效能之间的矛盾
网络监管的成本投入和实效产出不平衡,成为制约工商部门网络监管职能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在“人工巡查”模式下,人力资源成本投入高、效能低。不少地方的网络监管依然采取人工网上巡查方式,需花费大量人工成本,而网上违法行为发现率较低、工作效能不高。二是在“电子巡查”模式下,资金成本成为难以承受之重。互联网经营无地界,而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网络监管平台和软件,省市级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也较为少见,而各地开发的网络监管平台设计不尽相同、难以共享;白行开发一套网络自动监测软硬件系统,动辄数百万元,令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难以承受。三是在网络发展态势下,目前的网络监管平台使用范围过窄。当前工商部门使用的网络自动监管系统,功能多限于违法线索搜索,且受开发商限制。与工商业务有
所脱节,实效尚不显著。同时,一些网络经济发达的地区尚无网络自动监管平台,部分网络监管技术先进的地区在全国网络经济中占据的份额不高,难以改变网络监管整体效能偏低的现状。
(四)方法论瓶颈:网络经营复杂化与监管手段简单化之间的矛盾
目前,网络经营日益复杂,各种新型经营形态层出不穷。而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尚处于初级阶段,方法、手段运用较为单一。呈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浅尝即止多、深入监管少。当前,各地对网络监管的整体方向感较为模糊。深入、持续、有效的监管不多。二是单一监管多、综合监管少。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监管,应该是依据法律和职权,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但目前不少地区对网络经营的监管集中在广告监管和违法查处,对其他工商职能领域涉及不多;大多数地方工商部门对占据网络交易总额绝对数量的B2B交易经营缺乏监管。三是事后查处多、事前规范少。总体而言,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偏重于违法查处,柔性指导、警示教育、诚信自律等手段运用较少。对网络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明显不足。
三、实现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工商网络监管职能的履行到位,需做到法律依据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履职行动到位和监管实效到位。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方法,以工商部门的自我提升,服务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以“统一、补缺”为原则,加快网络监管“制度创新”
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监管到位的前提和基础;统一、规范的管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可直接适用于网络监管已成为共识。但一些网络特殊性带来的制度盲区尚需明确。建议尽快结束当前各地为政的局面,以扶持发展、促进规范为价值追求,统一全国网络服务监管规则,通过制度创新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制度创新在内容上要侧重“四统一”和“一弥补”。四统一是:统一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建议从“降低门槛”出发,明确长期、以赢利为目的网上经营者以及涉及前置许可的网上经营者,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以电子版执照副本“亮照经营”;允许以个人住宅作为注册地;对偶尔销售商品的网上交易者,以在网站实名、备案加强管理。统一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制度。立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站自律有效弥补工商监管力量的不足。统一“分类管辖”制度。建议对网站的日常指导、规范,统一由网络平台提供者(网站)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对网上违法行为的查处,则可采取商品(服务)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主、网站所在地和消费者所在地为辅的管辖原则,最大限度实现有效监管。统一网络监管证据规则。明确网络违法行为查处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采证规范,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对网上证据效力的争议和疑惑。一弥补是:积极弥补当前的网络监管立法空白。要在直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将网络特有现象纳入法规体系。如将以网络域名、“埋字串”等形式侵犯商标权等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将一些特殊形式的网络排名定义为广告,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制度创新在流程上可进行“两步走”:第一步,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使网络监管工作统一、有据;第二步,推动国务院进行网络监管行政立法,推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特有违法、特需保护纳入现有法律框架。
(二)以优化配置为基点,加强网络监管机构创新
一方面,要进行机制创新,构建“专业+综合”、“固定+机动”的网络监管立体模式。建议根据网络经营发展程度的不同,采取“分类设置”的网络监管机构形式:在网络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区(县)级工商部门设立网络监管中心。负责网络经营主体的日常综合管理、网上集中巡查监测、统一受理和处理网络申诉举报和违法案件,并视情分派违法线索;检查支队、工商所根据网络监管中心的分派,处理相关网络申诉、举报和违法案件。在网络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可在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网络监管中心,区县根据分派负责相关申诉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处。从而达到网络有效监管和节约人力资源的双重目的。
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打造“专才+通才”、“法律+网络”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可加强对网络知识、经营特点以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经验做法等资料的汇总,编写“工商网络监管辅导手册”,必要时引导干部进行网上购物体验,促使更多干部破除思维障碍,使网络监管进一步从探讨走向现实、从小众走向大众。可采取专家授课、到网站实践、招募专业人员等方法。进一步汇聚懂法律、懂网络、懂管理的“网上红盾”高素质人才;要将网络监管绩效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作责任心、积极性,促进职能履行到位。
(三)以精细、高效为目标,加大网络监管方法创新
只有创新监管方法,才能进一步实现网络监管履职到位。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三种监管,切实拓展网络监管领域,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延伸触角,推进精细化网络监管。建议完善网络经营者的“电子户口”,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客观分析网络交易发展态势、存在问题,确保监管对症下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监管”,从经营主体、商标、广告、市场、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角度,全面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大力拓展网络监管领域,进一步深化传统商品的网络交易监管,探索对网上经纪、网络代购、无形商品等新型交易的研究和规范;灵活运用“分类监管”方法,对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违法问题多发的重点网站,实行高频度巡查;对网上传销、欺诈、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重点监管、大力规范。
二是立足防字,创新柔性化网络监管。除了对网络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外,更要立足防字做文章,最大限度节约行政成本,扶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创新行政指导方法:紧抓“网络平台经营者”这一关键环节,促进网络自律规范:推行“网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网上商品经营者以民事合同形式,约定经营者不售假、不欺诈、诚信保证金等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最大限度防患于未然。加强网上远程指导:借助电子邮件、网上咨询等手段,随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如工商浦东新区分局通过远程指导,平均每月帮助网站阻击违法网络广告50余起,有效促进
了网络市场的规范。
三是巧借外力,探索社会化网络监管。工商部门的力量有限,而人民群众的力量无穷。尤其网络经营具有隐形性、跨地域等特性,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监管无疑将事半功倍。建设“网上红盾维权联络站”,在各主要电子商务网站设置维权平台,及时受理申诉举报,法律法规、警示案例,加强“网上消费者教育”,广开网络社会监督渠道;与相关行业协会联手互动,提前介入行业规则、网站注册协议等文件制订,提前防范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招募和发动“网络监管志愿者”。帮助工商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帮助搜寻网络违法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证据材料,共同维护网络经营秩序。
(四)以共享、联动为追求,加速网络监管技术创新
高科技的网络经营监管,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针对当前各地网络监管平台分散建设等现状,建议适应网络经营无地界的需求,在整合现有平台优势的基础上,开发全国性、统一化的“工商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共享软硬件资源,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能的“以网治网”。
一是直接面向网络经营者,提升“对外管理”效能。网络监管平台应至少具有五项功能:一是网上受理功能。网上受理营业执照申请、核发电子版营业执照。受理网上格式合同备案,网上消费者申诉、举报等。二是网上验证功能。网上验证电子版执照真伪。三是网上指导功能。网络监管指导意见。网上解答经营者、消费者咨询。四是网上教育功能。法律法规、网络消费注意事项、警示案例、诚信信息等。五是自动监测、取证功能。推行统一的“网络经营监测软件”。对网站经营者主体信息进行自动搜索,对网上违法线索进行自动查询和网上取证。
一、网络交易的含义与现状
网络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关于“电子商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服务、资讯、金融汇兑、市场行情、电信、教育、医疗以及娱乐等领域的营销等活动。
电子商务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更多体现的是网络交易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就是通常所说的B2B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的经济效益丰厚。二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运营模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三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等。网络商品交易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五大好处”:一是投资成本低。任何企业和个人无需花费大笔资金添置相关设备,只需在相关交易网站上产品信息。二是加入门槛低。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交易主体登记制度,除经营性网站外,网络商品提供者无严格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交易信息、开始交易行为。三是交易方式便捷。消费者可在线浏览商品,在达成购买意向后,通过网上支付以及网上银行便可以完成购买过程,并且通过便捷的物流服务可以快速收到心仪商品,整个交易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四是交易可互动进行。消费者不单单只是浏览选择商品。同时还可以针对自己所需商品要约邀请,卖家可以根据此信息与消费者达成交易。五是商品丰富多样。以“淘宝网”为例,有800多万种商品在线出售,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难点
目前,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抢注中文域名、恶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网站名称等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公平、有序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依据匮乏,监管缺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实现市场主体准人登记的法律法规,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原因。有很多在有形市场中需要审批、许可的商品或网络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网上处于准人“零门槛”的状态,致使有些交易行为避开网下的审批程序,开展特殊商品的经营行为,对于网下有形商家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一些食品、白酒、香烟等未经审批而进行网上交易的潜在风险十分明显。
(二)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交易欺诈
假冒伪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网上交易中的一种痼疾,它不仅表现为网上卖家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而且在国家网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网上交易平台形成了一种半地下状态的市场。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对网上交易经营规则的歪曲。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网上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网上交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促进了国际间小额贸易的发展。虽然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专门的“全球购”、“海外代购”等板块,但其中混杂着一些商家打着“包税”、“免税”的名义推销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关税的商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围绕信息网络的管理问题,产生了网络安全瓶颈,利用网上交易的某些特征进行诈骗,有些卖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诱骗消费者确认收货实现电子资金划拨,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的信任,模仿购物网站页面“中奖”信息施行诈骗。
(三)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还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与快递公司串通。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而消费者只有交清货款后才能验货。快递公司收钱后,或者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措施一,实施网络监管登记注册制度。首先,通过网店开办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在经营所在地或经营者居住地的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对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身份证明等进行现场核实,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机关日常监管还是接到投诉举报后都能找到当事人。其次,把12315投诉平台与网络经营信用等级相结合。投诉率相当于信用评价中的差评,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业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第三、将投诉率与网络下的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网络监管系统将投诉直接传送到该经营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所找到该业户的经营地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以及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举报时,可以将举报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由该工商机关直接对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二。实施网上工商审核标志认证制度。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其店铺中标示出一个“工商注册登记”的标志,这种认证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拥有工商部门认证标志的店铺放心购物。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网络店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工商部门的认证标志成为网络经营秩序维护者的标志;二是该标志的应用能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工商备案标志的店铺就会受到消费者冷落,这样就可以减少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监管的工作量,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工商监管。
措施三,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信用分类,将一个经营主体的信用划分为实体信用和网
络信用两部分,在网络中建立一个信用评价平台,对交易中的双方进行信用评分。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从现实到网络。网络经营者大多数有自己实体经营店,在网络宣传中用实体店铺信息来表示其经营的长久性,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其经营情况,加入到工商信用监管系统网络信用中,使其网络信用与实体经营店铺信用进行对应,并根据网络交易成果以及投诉情况增减其信用记录,随时刷新其在网络中的信用等级,使消费者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店铺的信用记录;二是从网络到现实。首先。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经营性网站备案库、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市级乃至国家级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应用这个数据库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监控平台,对各种交易网站进行监控,对整个网络的交易以交易成功后的买家评价及投诉增减该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设立“慢升快降”的信誉等级评价原则,对严重缺信的卖家联合交易平台提供商给予封店处理,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也使信誉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不足之处
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P2P进入我国以来,我国不断出台文件对P2P进行规制。在监管立法上,2011年,银监会《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四条红线原则[1]。这是第一次有中央机构文件对P2P网贷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2015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从15年开始,我国正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出台专门的官方文件。2015年7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和征求意见,2016年8月,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P2P网络监管平台的监管主体赋予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级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目前,该协会已经草拟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外征求意见。综上,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呈现出多方联合监管态势。
1.1 监管主体
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权模式。在中央层面,银监会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1.2 监管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来看,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模式。[2]在平台准入上,我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不采用审批制。在准入这一方面,一方面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但是准入制度的放宽,可能会带来P2P行业的混乱,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事后监管,如何拿捏监管力度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银监会规定了“十二条禁令”,为P2P的发展设立了最基本的底线,同时也不会过度妨碍P2P行业的自身发展。
1.3 监管内容
在《暂行办法》中又一次重申了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在最新出台的这一办法中,主要对P2P的业务规则、风险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制。在业务规则中,对P2P网络借贷瓶体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还限定了可以开展线下业务的类型,规避了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平台将资金交托第三方存管,不能自我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借款项目、风险评估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本机构的借贷余额、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和平台风险有全面的了解。
2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
2.1 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效力最高的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在该办法中,对P2P平台的运行规则、风险控制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文件的效力层级比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金融模式,仅依靠一个《暂行办法》是远远不足的,应当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当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2.2 信息披露不充分
金融行业风险本来就大,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而言,其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地点,在双方借贷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交换,若是借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虚假出资,给贷方和借贷平台带来损失;若是贷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平台是否如实披露信息,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均由重要意义。虽然在《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如实披露借款人、借款项目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借贷余额等经营管理信息,但并未具体规定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这也是监管中的一大问题。
2.3 缺少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P2P网络借贷的前身其实就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依靠的是双方间的信用问题,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要求平台有信用评级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同的平台可能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标准,这就会增加平台风险,也不利于P2P网路借贷的健康发展。
2.4 缺乏平台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因优胜劣汰而出现平台倒闭等情况,但是我国在监管上并没有事后监管,即安全的平台退出机制,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借贷双方预留在平台中的资金将如何取回等。这可以说是监管的空白区域。
3 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型金融创新产物,其本质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该借贷模式使局限于地域的民间借贷得到了扩张,为更多的小额企业借贷提供路径,增添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是金融新的典范。正是由于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其规模不断壮大,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注释
[1]“四条红线”是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4月27日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新闻会上提出,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魏鹏飞.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6,07:115-121.
参考文献
[1]张天官.监管主体视角下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J].经济师,2016,08:171-173+176.
[2]中央财经大学《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立法例及解读[J].财经法学,2016,01:5-18.
[3]高宇凡.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16,10:105-106.
[4]尚官青.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商业,2016,08:100-101.
一、网络广告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广告是以网络媒介作为传播手段的广告,即以网络技术手段和媒介和传播品牌、商品、服务、劳务等经营服务信息和广告主形象的广告。这种广告的兴起,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致使监管困难,虚假信息、恶性竞争、强行等违法行为大量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告的单方性,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自主性
在网络广告中,广告者为了提高广告收视率,大多以“弹出式广告”来吸引受众,受众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不仅自己花钱而且还要被动地去看别人的网络广告,广告商强行广告还可省去邮费。从电脑使用者的情况来看,许多用户也许不希望自己的活动被打断,但当你打开网页,或者进入邮箱,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就会向你扑面而来,欲躲不能。根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有62%的被调查者强烈表示厌恶这种“弹出式广告”。这些弹出式的广告叫人难以忍受,不仅会影响受众的正常工作,分散受众的注意力,而且是一种严重侵犯受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众是为了工作和生活而交纳费用使用网络,也就是说是接受网络服务的网络使用者,因而完全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既是电脑的使用者,又是网络中的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看广告或不看广告,以及看什么样的广告的权利,也就是自主选择权。而在“弹出式广告”中,网站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广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广告内容的违法性,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性
在网络广告中,虚假宣传是广告者常用的手段,不仅比例大而且影响坏。虚假广告是指网络广告的者利用网络,对自己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宣传就是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因此,经常夸大其辞,用最佳、最优、国际金奖等用语迷惑受众,不仅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失去了消费者的信赖。
网络广告中除了冒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外,假冒网络域名则是欺诈行为在网络广告中的新发展。域名是网络应用于IP地址的符号体现,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成为区别各网络公司所提供的网站内容及服务的重要标志,具备了相当的经济价值,已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类似商标的新的知识产权形式。[2]由于我国对域名的保护法律不完善,少数违法商家采取恶意的强注域名或者模仿域名的手段,以混淆视听,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出现了假冒银行网站的诈骗行为。
(三)广告监管的失控性,扭曲了市场竞争中的规则性
网络广告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相矛盾,使网络广告的监管处于法律真空之中。既没有明确监管的主体,也没有明确网络广告、审查、监管的程序。因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随意的广告,不仅广告数量十分巨大,而且是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的。这就是网络广告监管的失控性。当然,网络广告监管的失控性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监管上的客观困难。因为互联网没有地域的限制,广告的不仅可以超越一般的地域,而且已经超越国界,传统的监管机构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已经无能无力,由于广告或广告经营者可能在国外,监管机构无法将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国外,这涉及到另一个国家法律所确立的原则。这也是网络广告监管困难的重要方面。网络广告面对管理和规范还不完善和成熟的法制环境,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选择有利于自身获利的竞争手段。
二、网络广告问题成因分析
(一)对网络广告质量的检测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
虽然网络广告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它还是一种新型媒体,它的传播范围也还是有限的,上网人群往往也只是全部人员中的一小部分,这些网民本身又呈现出多样化,收人、职业、文化、心理等都具有分散性,很难形成准确的把握。因而对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也就没有更多的人去注意,国家对网络广告的效果也没有进行质量评估,而且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检测和评估办法。对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基准主要是各网站提供的一些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还有待商榷。这样,广告消费群体就对网络广告的可选用性产生了质疑。其结果是网民不信任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效果越来越差。为了保证收益,违法的网络广告越来越多。由此进入恶性循环。
(二)对网络广告违法的监控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
证据是行政执法查处的关键,但在现有条件下,还没有一套对网络媒体进行全程监控的手段和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不知道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其次是无法取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要想依法查处网络广告中的违法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执法机关不愿涉足媒体广告的主要原因。在无人监管和查处的情况下,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就必然会愈演愈烈。
(三)对网络广告违法者的监管缺乏应有的法定责任
网络广告中虚假与欺诈现象如此普遍,甚至愈演愈烈,也是法律与制度上的缺陷所造成的。传统广告的管理制度中,从事广告业务有一个市场准人条件,即必须通过从事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在这样一种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下,广告行业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行为便于控制,对广告的监管和控制有章可循。但在网络这一虚拟环境下,几乎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非常困难。[5]而且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到底应当由谁监管,对监管不力有什么处罚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执法机关而言,就造成了无职权无责任的状况。
三、网络广告监管改革建议
加强网络广告的监管必须从立法、执法多层面入手,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强化企业自律,从而达到规范网络广告行为的效果。
(一)加强网络广告的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拓展新的立法领域,这是实行网络社会法治的基础。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与网络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对象。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的特点,在其监管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监管部门。这就需要明确各个监管的主体及其职责,避免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互相牵制的被动局面。可以考虑在修改《广告法》时,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网络广告的监管主体,赋予相应的职权。同时规定不同广告由相关部门审批,并规定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以及保持信息畅通的机制。对于监管对象,建议将之定义为“媒体经营者”、“广告者”。广告者是广告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广告的提供者,当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媒体经营者享有对网络广告的审查权和审查责任,违法广告的因其审查不严而负有责任,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其次,明确广告审查和违法行为。由于网络广告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给网络广告的监管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对网站网络广告申请域名,必须规定对网络广告公司和从事域名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保证这些公司自身的素质,争取能够从源头上加强控制,从而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并规定相关广告由相应部门审查。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定时,可在列举违法行为具体表现的同时,考虑到法律的不周严性和滞后性,而违法行为会不断翻新的特点,应当没立对违法广告认定的一般条款,保证新修改的《广告法》的长期适用性。
再次,明确检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要保证执法行为到位,执法机关必须具备相应的执法手段,应当赋予执法机关检查权、复印权、暂扣权、冻结权,当然也要规定行使权力的相应责任。从而保证执法到位,保证执法效果。
最后,明确过错责任和损害原则。在新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违法主体只要了违法广告就是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只要造成受众的损害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不必以明知和应知为前提。这种建议和我国民法的相关原则也是一致的,是对违法者必须的惩罚。
(二)实行网络广告取证的统一监测。当新的《广告法》修订后,必须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首先,建立公平公正的监测平台。由此对网络媒体广告进行统一监测,这个监测系统可以考虑建立在省级广播系统,因为这个系统具有网络管理的专门人才和设施,便于统一监测。必须由国家投资建立一套省时、高效的全程自动监控系统。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确保网络广告监测一个不漏,使每一条违法广告无处遁形。
其次,制定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对各网站广告情况进行定期统一通报,促成媒体间守法经营机制和合法竞争机制的形成。
最后,建立执法结果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可以规定由监测机构将监测结果统一传送到相关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操送相应的检察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到位。对不依法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由检察机关按渎职罪查办。
【关键词】网络广告 监督管理 法律问题
一 网络广告监督管理的困境
目前,网络广告的相关立法、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是相对缺失的,远远跟不上网络广告发展的要求。虽然网络广告在表现形式、功能与传统的广告没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由于网络广告所依托的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超地域性、实时性、互动性、开放性、发散性等特点,导致网络广告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与现行广告法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使网络广告相关主体包括监管主体无所适从,消费者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具体来说,网络广告监管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辖权与法律规定的冲突。网络的无地域性特点,使确定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就很困难,在行政处罚或法律诉讼时确定管辖地较为困难。
第二,现行《广告法》调整范围不明确。网络广告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无法通过现有规范进行解释和适用。
第三,广告活动主体界限模糊。网络本身兼有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传统的三分法很难适用于网络广告的状况。
第四,广告内容审查困难。网络的自由度很高,网络广告的随意性大,这就导致网络广告审查比较困难。广告法规定的审查制度无法落实,自然无法保证网络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行政监管体系滞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传统广告的管理都应接不暇,对数量巨大、来源复杂、互动性强、管理权限不清的网络广告进行监管,基本上是力不从心。
二 网络广告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虚假广告问题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传统媒体中存在这样的情形,网络广告同样如此。网络广告中的虚假行为,较之于现实世界中的虚假广告,危害性往往更大。原因主要有二:网络广告的浏览量巨大,潜在的受影响的受众的数量同样巨大;在网络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其身份的认定和甄别的困难,往往也大大地超过了现实世界中同样的类似行为。
2.通过网络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掠夺定价。即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经营者通过在网络上广告的方法,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贬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指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形式进行销售的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与知名商品相类似的商标或网页设计来误导消费者;通过超级链接技术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内容等。上述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管和纠正,往往会产生很坏、范围很广泛的不良影响,会对守法企业产生不良的诱导和示范效应。
三 解决对策
所谓监管,主要含义就是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为某一特定市场环境提供一个比较清楚、确定的法制背景。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监管的环节中,就目前中国的现状而言,起主要和主导作用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及可适用的法律而言,由于主要涉及到的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其针对网络广告的法律监管,应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应处理好行使自身监管职责与发挥行业自律之间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络进行监管的时候,应同时注意到网络自身的特色,应注重行业自律的作用。从各国对网络进行监管的实践做法来看,基本上都坚持以行业自律为主。我国在这方面也不应例外。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重点问题
在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监管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特别注意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网络本身的特点。由于网络信息的繁杂和网络广告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充分,因此,在对其进行监管的时候,就应抓住重点,而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监管。在目前阶段,监管的重点宜限于最重要、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通过行业自律即可纠正,则应坚持行业自律。
1食品安全监管的网络技术需求分析
2015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再次成为焦点,但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来看,由于传统监管手段的限制,并不能从源头上彻底堵住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且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鉴于此,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现代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了迫切之需,其决定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效果,具体应该满足以下功能需求:
1.1食品安全检测协同发展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检测涉及多环节、多层面、多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多头检测、协调统一,但随着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加,再加之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粮食、食品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不同层级检测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的现象,影响了监管效率。而现代化信息技术、有线或无线网络通讯技术的应用,可以为监管平台和快速检测系统的实时通讯、检测数据的汇集、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以动态掌握各检测部门食品安全检测进度,增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形成了食品安全检测多部门协调配合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为食品安全的协同联合监管提供了可能。
1.2食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进行风险监测,以此减少食品事故发生率,这无疑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时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为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互联网、数据库和网络通讯技术来建设完善信息化、智能化预警应急系统,实现对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的实时监控、采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快速作出反应,并将预警信号传递给监管中心,以便其据此制定应急方案,这既提升安全预警应急能力,也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1.3食品安全数据分析和科学决策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根据实时检测结果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才能够据此作出科学的决策,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及时、精准、 有效的数据支撑。因此,建立集成化的、统一协调的数据库系统成为了关键因素,可以借助于现代信息网路技术,以及数据挖掘、仓储和分析技术来构建科学的数据模型,促进多种数据信息的有效连接,从而实现对食品数据信息进行数据挖掘、数据汇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功能,也为决策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1.4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功能需求
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监测范围窄、项目少,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复杂性,而基于现代网络技术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数据库、食品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食品信息共享系统、消费者信息反馈系统,使得食品安全的实时监控、预警、评估,以及监测数据共享成为了现实;同时,还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内外部的连接、互动和交流,有效的整合了食品监管力量,形成了集成化的网络监管体系,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2食品安全监管中网络技术的应用设计
2.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网络技术应用体系设计
网络技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变革的技术支撑手段,对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集成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在综合运用数据库技术、java语言、Asp技术以及Spring、Struts和IBatis等JavaEE系统框架,采用N层结构来进行监测体系设计的。同时,根据上述功能需求分析,基于网络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应该包含:
(1)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系统。该系统需要配置数字化的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并采用光度比色、酶联免疫技术以及上转发光等专利技术,实现对食品违禁成分、农药残留、甲醛和各类细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测和筛选,并借助于有线或无线网络通信技术将实时监测数据传递给监管中心,从而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后续程序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该系统的设计要求利用网络技术完善风险监测系统,延伸检测范围和项目,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数据库、配套监测设备和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增强食品风险监测数据的传输、分析、评估和处理能力,以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3)食品安全监管追踪管理系统。该系统中将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无线通讯技术、电子标签技术等,实时跟踪食品生产加工、存储、流转等过程,并将相关数据同步到数据库,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查询和监督。
(4)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基于云计算模式,利用现有互联网和网络通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共享中心,汇集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整合、数据查询等多元化功能。
2.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网络支撑技术选择
基于上述系统结构和功能设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网络支撑技术主要涉及:自动识别技术:RFI(D射频识别),条形码技术、二维码技术;GP(S全球定位技术);传感器技术、微博微信通讯技术等。自动识别技术:RFID,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其主要是借助于无线电讯号来读取关联信息。RFID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通过RFID电子标签将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运和监测等相关信息自动录入,并传输至数据库,实现了食品安全的无缝监管。传感器技术,借助专业的无线传感设备,对食品供应链中生产、储存、运输等数据信息进行智能化监测、识别和处理,及时发现风险,并通过网络通讯技术向监控中心发出预警信号,确保食品始终处于安全监测指标内。GPS技术,无线网络通讯技术的一种,其相对比于集群通讯、卫星通讯和GSM而言,在信息获取的即时性、准确性和传输的稳定上具有明显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实时监管,并及快速的将监测信息传输给监管中心,满足了食品监管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需求。微博、微信网络通讯技术可以用来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违规信息,实现监管中心与各系统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
3结语
——以淮安市“淮水安澜”网络论坛为例
江苏省淮安市党委政府及舆论主管部门对当地市民网络论坛——“淮水安澜”上的网络舆情,所表现出的积极关注、给予的正面回应及其产生的良性互动效果,为风险社会语境下做好舆情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可学可用的参考。
“淮水安澜”,舆论监管的地方实践
“淮水安澜”是2004年5月由淮安当地几名网络爱好者联合发起组建的一个市民网络论坛。该论坛自创办以来,注册用户已超过50万人,每天的点击量达60多万人次。从论坛内容设置来看,该论坛主要包括“淮网大卖场”“淮安分类信息”“民生通道”“名城淮安”“淮网文化”“淮网美食”“淮网家居”等板块。2011年以前,在上述诸多板块中,“民生通道”板块最受网民关注,发帖量也最为集中。其中,“民生通道”板块下设的“市直部门”子板块目前发帖总数已突破22万条,涉及与民生相关的各类主题28000多个。2011年以来,淮安市纪委借助淮水安澜论坛平台,在该论坛“名城淮安”板块增设了“阳光纪检”子板块。截至目前,该子板块发帖量已接近50万条,涉及各类主题33700多个。通过上述两大子板块,网民可发表见解、提建议、说问题、吐不快,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区县配备了专职网络发言人,每天对涉及本部门、本地区的网络舆情进行跟踪查阅,并及时作出回应。
论坛运行8年来,论坛版主除对一些明显恶意攻击性发帖加以严格控制把关外,未对网民正常诉求表达加以任何干预。舆论监管部门也未对论坛“指手画脚”,下达强行删帖的指令。相反,正是得益于这一舆论平台,当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得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数万起社会问题和矛盾,切实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一些网民所的带有疑惑性、质疑性的网帖,当地舆论监管部门除及时予以解疑释惑外,还充分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淮安日报》《淮海晚报》《淮海商报》、淮安新闻网等加以正面引导。
来自淮安市对网民所作的最新调查显示,淮安网民对当地舆论环境的满意度高达86.7%。而淮安市民对当地软环境建设的满意度则高达89%。
网络舆论监管要把握好的几个方面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江苏淮安市关于市民论坛——“淮水安澜”所给予的关注、宽容与积极应对及其所取得的成效,只是当前地方政府探索网络舆情监管之路的一种成功实践。有道是,万变不离其宗。做好新形势下网络舆论监管工作,至少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树立科学的舆论安全与监管观念
风险全球化、社会媒体化迫切需要一种全新的传播观念和制度,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承认风险和危机是后现代社会社会生活的常态。要实现帮民富、保民安,首先要切实访民情、听民意,而借助媒体合法地表达公众利益,是听取民声的最佳途径。
树立科学的舆论监管观念,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敦促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以此既为互联网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能敦促互联网舆论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理性认识网络媒体作为民意表达平台的功能
现代风险社会的一大特点是,它与媒介对社会全方位的高度渗透相重叠。在这一层面上,社会事件和社会生活都可能在媒体上被充分展示。个人事件一旦被媒体所关注,“个体人”就变成了极具影响力的“社会人”,“个体事件”也就变成了“社会事件”。当前,我国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阶段,而网络论坛则成为反映民情的重要渠道,调节社会情绪的减压阀。年轻人是网民主力军,他们更乐于对社会、文化、经济方面的话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这些年轻网民中,拥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较多,参与网络话题的热情较高。所以,对网络舆论中不和谐声音一删了之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风险社会的需求。
利用主流媒体,引导社会舆论
Web2.0时代,媒体融合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传统媒体尤其是一些有影响力的报纸已经纷纷创办了旗下网站。一方面,希望借助报纸自身的公信力与互联网的无远弗届的影响力相结合,期望能产生更大的传播效益。另一方面,主流媒体和网络舆论形成的两个舆论场能互相补充,形成舆论共振,促进我国舆论监督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点在对汶川地震的报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只有准确把握网络舆论的传播特点,变堵为疏,才能切实有效地实现对网络舆论的监管,保障网络舆论安全。
这类经营者多为个体性质,通常规模不大但数目繁多,合计起来在网络经营中也占据了不小的份额。据统计目前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超过____万件,去年通过××网交易的商品总额为___亿元。单××一地去年网购消费者也有__万人,合计消费金额_亿元人民币。与此规模相应,消费纠纷也相当频繁。××自行统计每日受理的网上买家和卖家间的投诉纠纷高达____起。××省消保委的数据则显示,虽然尚未对网络消费纠纷的定位做出过明确规定,今年二季度正式受理的网络消费者投诉也有__起。
一、网络个体经营户基本特点
(一)经营场所虚拟化
个体经营户的特点之一便是其经营场所大多不具规模而流动性强,而网络个体经营户则在此之上更进一步。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拥有实体店面,同时进行现场营销与网络订购。但大多数网络个体户虽然将自己的住宅或者租用的仓库用作为商品的存放场所,但现场并没有直接外销。他们通过互联网寻找与联络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或邮政汇款接收货款,通过快递完成商品交付。经营行为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传统意义上经营场所的概念却因虚拟化而显得模糊了。
(二)经营手段网络化
包括个体在内的网络经营户善于利用新型的网络经营手段。他们在广告宣传上基本不依赖传统媒体,而是通过交换链接等手段扩大影响。近来利用著名网站或论坛的浏览量基数,组织消费者或测评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也已蔚然成风。在付款手段上则支持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一些数据流性质的商品(如信息、软件等)甚至直接通过网络交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易。
(四)经营流程分离化
事实上早期的邮购和电视购物已经具备了货款分离的特点,但网络个体经营的门坎更低,卖家的真实身份更难查证,消费者预付的风险更大。不过电子银行业务的快捷性使得第三方中转成为现实。消费者向可信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网站)预付货款,在收验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向经营者交付。这样对于经营者而言是预付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到付,只要选择的第三方诚信可靠,双方都减小了风险。
(四)经营内容多元化
相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网络个体经营户售卖的商品更加贴近生活,但也因此而显得多元化。食品、日用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书刊、音像、家电、数码产品、冲值卡等等,甚至一些因为需求量较小而在日常实体店面中难以买到的小百货,在互联网上都能发现它们的踪迹。这虽然方便了消费者挑选称心商品,但也使得大量质量无法保证的三无产品混杂其间。
二、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难点
(一)主体监管
网络个体经营户和其它经营者一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原则上而言理应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操作上执照主体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却仍有待探讨。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最初只是转让自己不再使用的二手商品,是从中尝到了甜头后的才萌发了营利目的,因而通常在本职工作外的业余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而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网络个体经营场所的虚拟化使得经营户无需顾店,因而使得这样的方式成为了可能。加上网络个体经营户多是小本薄利,这就给区别网络个体经营户(b_c电子商务,商户对顾客模式)和非盈利性网销者(c_c电子商务,顾客对顾客模式)带来了难度。
按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场所。但如前文所述没有实体店面的网络个体经营户用以屯放商品的多为私宅。除了快递发货外的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这些住宅用房并不现场对外经销,自然有别于传统观念的店铺、门市部、摊位。如因商户在上述地点上网之故即将其视作经营场所,虽有一定道理,但住宅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相当困难,而随之水涨船高的各项开销无疑是小本薄利的灭顶之灾。监管固然是加强了,但却扼杀了这种新经济形式的活力。况且对于在网吧上网的商户而言,总不适宜参照上述办法而把他人的网吧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监管者也并非独立存在的。就以网络个体经营户而言,因为其通过网络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所售商品的公开信息,按规定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而一旦成为合法经营者则又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相关部门之间就网络个体经营户的身份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也给监管行为带来了问题。已存在网络个体经营户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却因为税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而又选择注销执照的案例。
(二)经营监管
经营手段网络化和流程分离化也给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带来了诸多难点。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并不谋面,全凭数据联系,本无所谓交易现场可言。数据无形无质,传统巡查势不可行。虽然一些通过正规中介平成的交易会在其服务器留下备案,但因数据批量大而存储空间有限也不能永久保存。况且还有大量由买卖双方直接约定的交易无凭无据,一旦发生纠纷也难以维权。
货款分离则为商品质量保证平添了一道关卡。第三方转付的方式虽可部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但第三方本身的可靠性又引入了不确定因素。再加上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以及商品快递,网络看似轻松的交易环节实际远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繁复。譬如在快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商品损坏或被调换等风险,这也使得监管工作量随之增加了。
网络个体经营户青睐网络媒介来进行宣传和营销,是因其门槛低而效率高。只要具备上网条件和最基础的电脑知识就能够借助中介平台或论坛商品信息,却可以被来自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网络用户浏览。而求购者则借助关键字检索也能够轻松寻到万里之外的出售者。但这种情况也使得网络经营买卖双方的现实地域跨度往往很大,需要工商部门跨市乃至跨联合执法,增加了执行复杂度;另一方面不实宣传广告制作与极为简便灵活,也使得查处难度增加了。
(三)案件查处
网络个体经营户可能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等等,但如上文所述网络个体经营无需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者和商品都隐藏在居民住宅楼房中,藏匿或转移也并非难事,这就给缉查工作带来了难处。
由于网络经营所需环境、设备条件少,只需要能够上网即可开展经营。就算责令中介平台将用户账号注销,再次注册也毫不费力。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封经营场所或勒令停业时,执行难以真正落实;即便商户用以上网的计算机,只要并非专门用于经营(譬如兼作个人娱乐用途)按规定都无法查封。种种情况也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对策
(一)明确概念,健全法制
法制社会下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必须有法有据,但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今年_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某省市工商局则作为试点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某省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但网络个体经营的许多关键概念仍然有待明析。例如网络个体经营户的定性、b_c与c_c之间的明确界线、经营户产品信息必须是许可经营还是只需备案、没有实体店面的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如何认定、宅转商手续可否简化等等,都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新形势,观念上也势必要有所创新。
(二)统一认识,加强联合
有了法规依据后,工商部门在实际监管时也需要不断摸索,积累执行经验。××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和××市在_月份就分别颁发了第一张网络个体经营执照和查处了第一宗无实体店无照经营案件。但网络经营牵涉面广,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省市。为解决异地消费纠纷,两地工商部门势必要统一认识、协同规定、联合执法。这就要求总局立法汇纳多方情况、强化代表性和普适性;分局执法多行直接联系、提升沟通效率。与电信、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间也要确保行政沟通渠道顺畅,通过分工合作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
(三)抓好中介,以大带小
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抓好中介平台或论坛是关键。网络个体经营户不论是网上开户、宣传商品、承接订单、信息反馈,均离不开中介平台的技术支持。而其缉查之难易、惩戒之实效,更与中介平台直接相关。中介平台之于网络个体经营户,就好比消费品综合市场之于个体摊位。对于这些平台自身的营业资格、技术能力和行为规范,工商部门务必要严格把关;也只有取得他们的配合,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才能够到位。譬如说约束中介令其要求商户注册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随营业执照一同颁发的数字证书),就实现了规范市场准入和实名制举措,正本清源。对于他们在业务管理上一些值得肯定的举措,例如买卖双方互评信用等级等等,也可以予以引导规范,并与工商部门的信用信息建设工程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