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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研究论文

时间:2022-10-20 17:11: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贸易研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贸易研究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中美双边贸易的不平衡问题,特别是中美贸易巨额顺差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中美贸易平衡问题显然已成为中美经贸关系的焦点。对此,该文分析了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成因和相关应对策略。

1中美贸易现状

自上世纪70年代中美建交以来,双边经贸合作不断扩大。据中国官方统计自中美建交以来,双边贸易额增长86倍,年均增长17%。至2005年,中美双边贸易额已由1978年的10亿美元增至211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四大出口市场,美国也已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市场。2007年两国贸易额更是突破3020.8亿美元。

然而随着双边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也日渐凸显。近年来,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不断增加。从1979年到1992年的14年里,中方一直为逆差。此后美国对华贸易开始呈现逆差,并持续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3年中方顺差为63亿美元,2000年中方顺差297.4亿美元,2001年则为281亿美元,2004年为873亿美元。2005年为1141.75亿美元,2006年和2007年分别达到1442.6亿美元和1633.2亿美元。而据美方统计,1979年至1982年美国为顺差,1983年开始出现逆差。1993年美方逆差为3亿美元,2000年为838亿美元,2001年美方有831亿美元的逆差,2004年美中贸易逆差高达1620亿美元。2005年则突破2000亿美元,2006年达到2325亿美元。2007年1至11月,对华贸易逆差也已达2375亿美元

随着中美贸易顺差的不断拉大,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问题也日趋增多。自1980年美国对中国的薄荷醇进行首次反倾销调查开始,迄今美国已对中国产品实施了100多项反倾销措施,其涉及的中国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纺织品、自行车等多种产品。并且中美贸易摩擦正从初级产品向工业制成品、高技术产品转移,从商品贸易向服务贸易转移。贸易摩擦的对象由原来的初级产品转向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又转向资本密集型产品,如化工、轻工、钢铁、汽车等,更进一步向高技术产品转移。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力度最大的国家。

2中美贸易失衡主要成因

2.1双方统计方法和口径不同导致双方统计数据差异

(1)统计方法不同。中美双方统计采用不同的贸易统计标准进行衡量。美方采用总贸易制,以国境作为统计界限,对进入美国境内存入自由贸易区和保税仓库的货物均列入统计;而中方采取专门贸易制,以关境作为统计界限,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不作为统计,因此造成美方统计范围略大于我方,使美方“逆差”加剧。美方因忽视转口和转口增加值而高估了从中国的进口。中美两国贸易的很大一部分是经我国香港转口的。据中方统计,中国对美出口的60%以上是经过以香港地区为主的第三方转口的,而转口到美国的商品额中的29%是在我国香港增值的。货物离开中国后在第三方增加的价值,显然不应计算为中国的出口。而美方的出口统计因忽视转口而低估了对中国的出口。此外,美国还因出口统计不完全而低估了对中国的出口值。

(2)美国确定货物原产地所采用的方法,导致双方统计上的差异。美国确定货物原产地所采用的方法是:对一般的进口货物,通常是根据进口商的申报来判定原产地,被判定原产地为中国的货物被记录为来自中国的进口而不考虑是否实际上由中间方出口或者货物在中间方是否有增加值,因而某些被美国记录成自中国的进口很有可能是应该记录为自其他中间方进口的。

2.2中美两国产业结构不同

2004年我国GDP普查数据显示三大产业的GDP比重分别为l3.1%、46.2%、40.7%。显然我国经济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国家。而2005年美国三大产业占GDP的比率分别为2.8%、23.4%和73.8%,到2005年则分别为23%,22%和75.7%。显然美国经济结构已经转变为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而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具有本地化生产的特征,内需倾向突出,制成品的进口对本国生产、消费结构形成补充,因而进口需求旺盛,加之美国由于是过度消费国家,储蓄率极低,从而导致国内投资和产出或者说供给不足,需要大量进口,而中国又因为自己的资源和劳动力成本优势承接了大量由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地区在产业升级过程中淘汰转移的制造业,并且质量又明显优于墨西哥以及南美等国家和地区,因此美国必然大量进口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中国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家庭最终消费结构难以与之匹配,且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导致国内有效需求不足,进口需求也相对不旺盛。所以由此两方面原因,所导致的两国对贸易产品需求的不对称是造成美对华贸易逆差的长期因素。

2.3世界产业结构调整

2.3.1东南亚国家对华的产业转移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始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把其已经丧失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由此形成了中国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出口到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加工贸易格局。这些国家在向中国进行产业转移的同时,也把他们在美国的一部分市场和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转移到了中国,形成中国与欧美发生贸易顺差,而与亚洲周边国家发生逆差的贸易格局。

2.3.2美国对华直接投资

美国及西欧一些发达国家在其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过程中也逐渐将国内丧失比较优势的产业转移到中国,其中美国跨国公司在华直接销售和向母国返销占据很大份额。有数据显示,中国大量商品的出口是美国跨国公司向母国进行返销,中国对美出口70%以上是加工贸易,产品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和包装物件基本上是美国或其他国家提供的,加上其他运输和管理成本,约占到该产品的85%左右,而中国获得的加工费为数甚微,仅占15%左右。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中国出口商品80%以上来自外资企业以及跨国公司。

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导致各国经济国界日渐模糊,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布局,使得国际贸易已经完全摆脱了传统的以国界划分的模式,以往的原产地统计标准已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问的贸易关系的背景下,美方仍采用以原产地规则为核心的国家贸易统计制度,中美两国在双边贸易统计数据上的巨大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2.4美国对华出口管制造成中美贸易结构扭曲,加剧中美贸易失衡

1949年,出于冷战的需要,美国制定了“出口管制条例”,朝鲜战争爆发以后,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列入全面禁运的国家名单。随着1979年中美建交,美国虽然逐步放松了对华出口管制,但在政策规定和执行过程中,仍保留有许多歧视性规定。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国会在美对华出口管制问题上的压力加大,2001年布什政府上台后,进一步恶意地实施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诸如通过制定相应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颁布出口管制目录(如商业管制目录CCL、美国军用品管制目录USML和核管理委员会管制目录NRCC)、执行许可证审议程序、强化执行机制与惩处力度等手段来管理和控制军民两用物品和技术的出口.

高技术本是美国最重要的比较优势之一,但这一优势并未在中美贸易中体现出来。在高技术领域,美国一直保持生命科学、电子电机、柔性制造以及航空技术贸易上对华贸易顺差,且在电子电机和航空技术贸易上美国对华贸易顺差相对较大。然而在生物技术、光电技术、信息与通讯、高新材料、武器以及核技术贸易上,美国却一直存在着对华贸易逆差。特别是在信息与通讯贸易上,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巨大且呈上升趋势,2005年达了521亿美元,这些举措不仅未消除美中两国贸易之间的不平衡,反而更进一步加剧了中美贸易顺差。

3应对策略建议

3.1加快开放我国服务业,扩大美国对华服务贸易

由于美国在服务产业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并且对中国的服务业市场一直比较感兴趣,而中国服务业根据WTO要求也应逐步开放,因此中国逐步开放服务业,不但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国内服务业市场的发展,还可以减小中美贸易的不平衡。

3.2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目前亚洲、北美地区一直是中国的主要出口市场,而欧洲,以及拉丁美洲、中东地区、非洲在我国出口地区结构中所占比例甚小,这使得我国外贸与北美、亚洲市场的依赖度过高。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额占出口总额一直保持在21%左右,对美国市场的过分依赖也导致了贸易风险的加大,美国国内经济状况直接影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增长。而且由于贸易不平衡和贸易摩擦问题,中国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为改变这一局面,政府必须积极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关系。

3.3对外商投资产业进行积极的调整

如上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很大部分是由于加工、转口贸易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公司或跨国公司。外资的进入虽然有利于国内的劳动力和资源优势的有效利用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那些集中在附加值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的重复投资,不仅不利于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还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压力和破坏。对外商投资产业进行及时的引导和调整,不仅有助于缓解中美贸易之间的不平衡局面,也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3.4推动经济结构升级

加强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我国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产品以及以转口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高附加值产品,从而导致实际获利小而两国顺差大的不平衡局面。我国应当优化国内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依靠科技创新和应用,以政府政策为依托,大力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耗能、低污染企业;加快对相对滞后的医疗、教育、交通、环保、住房和金融服务等行业发展,并且适当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健全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体制,以扩大内需,促进内向型经济发展。

3.5完善人民币汇率体制

在以一篮子货币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基础上,增加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灵活性进;实施“微幅、双向、稳中爬升”的调控;适当放大浮动区间;同时配合其他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汇率水平向均衡水平的调整。这样不仅淡化给予美方在其国内定价过低的不良印象,也有利于我国对外购买力的提升,有助于缓解中美贸易不平衡局面。

参考文献

[1]张燕.中美贸易逆差问题分析及对策[J].北方经贸,2007,(5).

[2]张璐,刘增涛.中美贸易摩擦分析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7,(7).

第2篇

2002年年初,美国政府在众多国家的反对声中做出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8%-30%进口关税的决定。除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南美少数国家以外,美国此次所实施的保护性关税几乎涉及全球各种类型的国家。事实上,近年来国际钢铁贸易领域一直摩擦不断,对于一些小的纷争,人们似乎已经司空见惯。但美国这一次行动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影响国家之多,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究其原因,大概有三个方面是很多人没有想到的。首先,在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在人们开始谈论美国是不是已经从“车轮子上的国家”转变为“因特网上的国家”的时候,在钢铁这个传统产业中,美国似乎没有理由如此地大动干戈。其次,WTO所确立的全球贸易体制业已有十年,有关钢铁贸易的协议也已经实施了近十年。在这个时候,钢铁领域面临的任务应该是全面提高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和水平。然而,美国却逆潮流而动,全然不顾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其它国家可能采取的报复行动。再者,三年前西雅图会议的无果而终,使得人们期望中的“世纪回合”未能开启。经过两年多的讨价还价和相互让步,多哈会议才避免出现与西雅图会议同样的结果。无论是过程中的曲折还是最终的结果,已经说明了人们对纷争不断的国际贸易问题的担忧和对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期待。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意识到,多哈会议上达成的妥协和让步都是很脆弱的,多边贸易谈判的前景是很不确定的,在多哈会议刚结束时就有很多人指出了这一点。在这个敏感时期,美国在钢铁贸易领域挑起全面的纷争,有可能影响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开启。美国为什么能够置这样的风险于不顾?

从表面上看,我们确实很难对这些方面提出一致的解释。就美国的这次行动来说,每个人都可以从特定的角度提出特定的解释,如同面对所有其它的贸易摩擦一样。但如果只是孤立地看待问题,那么,每一起贸易摩擦都会有其特定的原因,这往往会掩盖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渠道之一,贸易摩擦正在这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生。因此,我们首先必须结合这样的过程考虑贸易摩擦背后的根源。同时,由于现行的国际贸易活动是在一个相对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下展开的,所以我们还必须结合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来分析贸易摩擦问题。在本质上,国际贸易领域的任何问题都不会是单边的,任何一个国家的行动或政策都会对有关国家产生相应的影响。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会对其它国家产生影响,进而引发其它国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反过来又会影响前者的政策效力。无论多边贸易体制的形成、运作还是贸易政策的制定、实施,都是众多国家相互谈判、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各国所采取的策略是相互影响的,而且策略本身也是在考虑到这种相互影响之后提出的。因此,这个过程是典型的政策博弈过程。在现实中,考虑到国际经济交往的长期性和连续性,这又会是一个重复博弈过程。各国在特定时期采取的贸易政策是这个博弈过程的结果。作为博弈的均衡解,它受制于博弈过程的条件、特点以及整个博弈过程所处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

二、政策博弈过程:理论和现实的差异

在博弈理论中,一次性博弈往往导致非合作的均衡解,即通常所说的“囚徒困境”,这是从个体理性出发所导致的集体非理性。走出“囚徒困境”的办法是增加博弈的次数。在重复博弈过程中,投机行为会遭致其他当事人的报复。这种报复行为或实施报复的威胁有可能抑制某些当事人的投机行为,从而就可能得出一个合作均衡解。但最终的结果究竟如何,还依赖于博弈过程的条件。对于一个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如果当事人对未来收益的评价足够高,也就是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用δ表示),“任何满足个人理性的支付向量都可以通过一个特定的子博弈精炼均衡得到”。这就是所谓的“无名氏定理”。其中的子博弈精炼均衡,指的是合作博弈均衡。要达到合作均衡,必须存在一个惩罚点。正是由于害怕触发其他人的惩罚行动,参与人才有积极性保持合作,从而避免了非合作均衡解的出现。惩罚点和耐心是当事人进行合作的两个显性条件,除此以外还有几个隐含的条件。要使当事人有兴趣进行合作,合作收益必须大于不合作收益,这是一个激励相容的要求。同时,惩罚还必须是可信的。所谓“可信惩罚”的含义是:给定某一参与人采取了投机行为,其他人的最优选择就是惩罚或报复。具体到贸易政策的博弈过程,要实现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在理论上必须满足上面的这些条件。

以美国对钢铁进口征收保护性关税的行动为例,我们来看看合作所需的条件在现实中能否得到满足。首先是耐心问题,它反映了政府的时间偏好。对未来收益的评价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目标函数,另一方面又依赖于政府所关注的对象本身。如同经济个体一样,政府的理性也是有限度的,它的眼光不可能绝对的长远,对未来收益的评价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很快。在面对钢铁这样的行业时,行业自身的特点将导致政府尤为关注眼前的利益。原因就在于,作为一个传统的夕阳产业,钢铁行业正处于一个深刻的结构调整期。对于这样的行业,当期利益尤为重要,而未来的收益,一方面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这种行业在整个经济中的相对地位是下降的,它所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如就业、产出等)是下降的。因此,在各国政府考虑长期内的总收益时,更加偏重于当前的收益。结果就是“耐心”的下降。美国政府在为其行动作解释时,就曾指出“目的是为钢铁行业的调整争取几年时间”。这就说明了,面对处于调整期的钢铁行业,短期利益尤为重要。此外,每一届政府都要面临换届选举的压力,政治利益是其目标函数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交织在一起时,政府在评判长期中的总收益时,“耐心”会更低。正如很多人所指出的那样,美国的钢铁行业有十几万的就业人员和近60万的退休人员,这些人的选票是任何—届政府都不能忽视的。选举利益具有更明显的短期性,与经济利益交织在一起,进一步加剧了政府对眼前收益的偏好,这就降低了上面所说的耐心或值。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具有了采取投机行为的动力。

在美国政府作出提高关税的决定以后,有关各方都发出了报复的威胁和警告,但是直到现在报复并没有具体实施,同时各个国家都竭力表明这样的事件只是相互关系中的局部问题,都不希望演变成全面的贸易冲突。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是在权衡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做出决定或采取行动的。报复行动能够带来的最大的潜在收益是美国采取合作、放弃加征关税的决定。而报复要发挥效力就必须是“严厉的”。在与美国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中,参与人各自的实力和地位是不对等的,为了使美国的投机行为或不合作行为得不偿失,处于劣势的国家就必须扩大报复行动的作用范围。因为,在单一领域中采取行动,最“严厉的”报复行动是彻底禁止来自美国的这类产品,而在美国出口市场相对分散的条件,这也不会对美国产生多大的影响。为此就必须扩大行动的范围,而这又引发与美国的全面贸易冲突。全面贸易冲突的成本是高昂的,往往超出了处于劣势地位的国家所能够承担的范围。这样的“报复”或“惩罚”事实上是不可信的,因为对于实施国来说,这不是可行的选择。另一个办法就是多个国家采取联合行动,但在这样的联合行动中,由于各国的利益存在差异、利益的大小也极不相同,联合行动同样面临投机行为和交易成本,它的影响只是增加了报复行动的成本,而没有增加收益。在现实中,如果没有特定的制度约束,多个国家统一行动也是不可行的。由于可信威胁是抑制投机行为的必要条件,当美国意识到其它国家的威胁是不可信的时候,它就不会主动抑制采取投机行为的冲动。

现实中的政策博弈过程往往是介于有限次重复博弈和无限次重复博弈之间,如果从政府要换届选举这个角度来看,政府间的政策又会是一个有限次的重复博弈。从博弈理论中可以知道,有限次博弈无法抑制投机行为的发生。再结合特定行业如钢铁行业的特点和威胁的不可信问题,博弈的最终结果通常是非合作均衡。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缺陷:结果对初衷的背离

从上面的政策博弈过程可以看出,政府的个体理性会导致非合作的均衡解,这样的结果不是有效率的。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抑制投机行为,推动合作,最终实现有效率的合作均衡。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以世贸组织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WTO有五个基本功能,它们包括:促进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和运作;为已经涉及的议题或新议题提供谈判场所;执行争端解决机制;执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推动全球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融合。作为国家进行多边合作的机制和组织,WTO本身既不制订任何规则,也不执行任何规则,因为它不具备超越国家的强制力。WTO在本质上类似于一个市场,各个国家在这一“市场”上相互交换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交换的结果是共同的行为规则。WT0的各种规定、制度、协议的演变,本质是为了把更多的国家、更多的领域纳入这个“市场”中,同时在规则和机制上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或“交换”,抑制投机行为。在WTO所奠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小,争端解决机制是直接针对各国在政策博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机行为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比GATT更加及时、自动和具有约束力。它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鼓励成员之间尝试以双边磋商的方式解决争端,WTO可以为这种磋商提供便利;第二阶段是成立专家小组,如果争端方在60天内无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第三阶段是专家小组开始工作并向有关方和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终报告;第四阶段是通过决定,争端解决机构应该在60天内通过工作报告,争端方可以就最终报告提出上诉;第五阶段是执行通过的决定,违约方可以要求一个“合理期限”去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执行,就必须谈判互相都能接收的补偿措施,否则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终止履行对违约方的义务或承诺。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大国不可能阻碍裁决的通过,它的本意是要通过集体或制度力量来增加惩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这自然有利于抑制投机行为。但相对于博弈过程所需的条件,它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首先,针对有关国家的投机行为,其它国家的报复行为必须得到WTO的授权。WTO在给予授权之前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违约方有可能通过影响这些程序而最终影响WTO的授权行为,如否决专家小组的人选。也就是说,违约方可以阻碍其它国家的报复行为。从自主决定报复或惩罚,到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报复或惩罚,其可信性事实上是降低了。其次,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有关国家就争端进行谈判和磋商。在开始时,争端解决机构首先会鼓励为解决争端进行双边磋商,然后才会真正开启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在最终裁决通过以后,争端解决机构也要求有关国家就裁决的执行问题和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只有所有谈判都失败了才会授权方进行报复。由此可以看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竭力想避免报复行为。程序性约束与报复的直接成本结合在一起,降低了采取报复行为的可能性。在违约方意识到这一点以后,报复或惩罚就变得更加“不可信”。我们由此可以发现,从推动合作、抑制投机行为的要求出发,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加强报复和惩罚的可信性和有效性,而事实上,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种程序性安排既增加了报复的时间成本,又降低了报复行为的主动性,这不利于可信性的提高。

第3篇

关键词:贸易摩擦;现状;原因;政策选择

1中印贸易摩擦的现状分析

1.1立案数量多

中国历年来在全球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中,虽然美国和欧盟的涉案金额占大头,但是,印度的立案数位居第一。而在发展中国家当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无论是立案数和涉案金额,印度都是位居前列。自2003年以来,印度每年对我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至少在6起以上,2006年,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为“粗暴”的国家——土耳其立案数不过5起,涉案金额5996万美元;东盟10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总共4起,涉案金额1.4亿美元。而同年,印度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有9起;2007年度截至8月31日印已对我发起7起反倾销调查。

1.2涉案产品范围和涉案金额都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涉案金额超亿美元的大案子

中印发生贸易摩擦的行业比较集中,以往主要是中医药化工产品,在所有案件中占了50%以上的比重。近年来,中国的纺织品和轻工产品也开始逐渐遭遇印度的反倾销调查。2005~2006年,中国丝绸在印度被提起反倾销调查,虽然经过了中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应诉企业的共同努力,最后的终裁限价平均大幅下调了30%,但这是中国在印度遭遇的最大的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近2亿美元。

1.3应诉案件的裁决结果大多令人满意

以往中国出口企业对印度反倾销案的应诉率非常低,即使应诉,胜诉率也不高。在2002年前印度对华70余起反倾销调查中,除了3起方撤回申请,1起印方裁定要求方撤诉,以及1起因中国进口份额较低而结案,其余所有调查都被裁以倾销或损害,最终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反倾销税率最高达1069%。而现阶段随着企业对贸易摩擦认知加强,加之政府和中介组织的大力宣传,我企业应对印度案件的积极性有了大幅提高。应诉企业在政府的交涉、商会的指导和律师的帮助下,在大多数个案中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如绸缎案的裁决对我企业出口的影响较小。

2中印频发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2.1中印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的相似性

中国和印度都属于劳动丰富的国家,两者的比较优势有一定的相似性。就制造业而言,彼此的优势产品均为劳动密集型,所以两国在贸易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关系。①两国都是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出口市场,后者同时也是它们吸引外资的重要来源地。②两国的传统产业都比较雄厚,出口产品结构相似,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纺织品、医药化工原料、轻工产品等是外汇来源的主打产品。相比之下,中国的劳动力素质较高,生产效率优于印度,因而商品的生产成本具有更大的优势,物美价廉,在印度市场受到消费者欢迎。而印度虽然高等教育比较成功,但基础教育落后,文盲率高,熟练技术工人的数量较少,低效率的生产导致产品的价格缺乏优势,质量也较为低劣,中国产品对印度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当地市场。

2.2印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目前中印两国的若干经济贸易政策已经成了双边经贸发展的阻碍,印度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据世界银行报告,印度贸易壁垒在南亚目前居第一位。自1995年以来,印度的出口额稳步上升,2002~2003年一度达到了18%,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中国的22%。同期对GDP贡献也达到了9.4%。而印度在促进出口的同时,其进口政策却是谨慎、保守甚至是防范的,其一直强调运用WTO的例外条款保护民族工业。印度官方长期将300多种进口产品视为“敏感产品”并进行重点监测,只要不是明显违背WTO规则就对其尽可能进行限制。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中国产品频繁遭遇印度反倾销调查就不足为奇了。其次,印度对授予我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上表现消极,2005年以来,印度对我做出终裁的14起案件中,没有一起授予我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2.3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产品”

近年来,虽然印度的GDP和出口增长的势头都很快,但是同中国相比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印度政府认为如果不对中国有所遏制,今后的增长空间有可能受到限制。一些西方学者比较中印的时候,往往会有意无意地运用零和博弈的观点来观察中印的崛起,却很少或不愿考虑两国如何在发展中不断互补共进。在他们看来,中印贸易发展的最终结局只能是一胜一负或两败俱伤。正是由于有着复杂的内外因素,印度方面一直对中国产品存有戒心,对中国出口铁矿石等战略性资源也加以限制,“中国产品”在印度国内甚嚣尘上。

2.4中国出口企业的无序竞争时有发生

中印贸易中,我国出口的商品以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商品为主,因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多,内部竞争激烈,加上企业自律性较差,所以相互压价出口现象比较多。有关调查表明,每当中国产品初入印度市场,只要卖的好,短期内中国企业就蜂拥而至,同类产品铺天盖地,价格愈做愈低。这在纺织服装、低端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等领域尤为明显。另外,中国企业有个错觉,认为印度穷人多,消费水平低,就不注重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这都引起了印度方面的不满,再经媒体渲染后,中国企业形象大为受损。

3减少贸易摩擦的政策选择

3.1挖掘互补性,淡化竞争性

从中印两国贸易的商品种类上看,主要还是集中在初级产品、中间产品等领域。从双边经济结构、商品的构成等因素分析,中印两国的经济互补性较小,但两国拥有的市场潜力尚未充分挖掘,中印在双边经贸交往中更应强调互补性而非竞争性。比如在钢铁、煤炭等能源领域建立合作机制,两国经济都将因此受益。在信息产业的软硬件合作方面,中印也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及潜力,印度的软件技术举世公认,不但人才雄厚且出口优势很强,但是硬件建设不足。中国市场对软件需求量大,而软件业的规模及水平均落后于印度;然而,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硬件生产已经转向了高附加值的生产领域,并且迅速成为全球信息硬件产品的生产基地,其产值仅次于美国。中印两国在制药业、农业如水稻种植、水果贸易等领域都有许多可以相互学习的地方;而在纺织品如丝绸制品、生丝贸易等领域也具有很大的拓展余地。另外,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国的特区经验、基础设施发展经验等,也是值得印度学习的。

3.2创造便利的贸易政策及贸易环境,积极扩大经贸合作

中印两国在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方面截然不同,两国应本着的态度处理双边关系,将寻求共同利益的双赢原则作为发展两国关系的准则。两国关系之所以发展迅速,经济利益的互惠互补是最大的动力。中印两国应进一步加大开放程度,努力创造便利的贸易政策及贸易环境。目前,印度正在进行“第二代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国投资的相关法规,改革金融部门,鼓励外国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在扩大对外贸易方面,印度不断推出新的进出口政策。两国政府应坚定树立双赢观念,加强双边经贸合作。这种经贸合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印双边贸易;二是中印投资环境,提供相应优惠政策。对双边贸易中的不平衡问题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妥善解决由于人为限制引起的贸易逆差,避开贸易争端。

3.3调整产业和市场结构,做到有序出口

在开拓印度市场的过程中,要避免中国企业之间的盲目竞争。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我国出口企业必须理性对待印度市场,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模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增加研发投入的力度,认识到技术创新是产业调整的源泉,摒弃以廉取胜的战略,通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广告、公关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产品档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多发展高科技产品,以出口产品多元化、优质化、美观化来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另外,还应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的多元化战略,力求分散市场,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和降低由此所带来的风险,采取开拓、巩固和扩大外销基地和市场的出口战略。

3.4完善机制,应对摩擦

面对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要建立多层次的应对机制,在实践中,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包括我驻外经商机构、涉案企业、相关商会和律师参与的多渠道的贸易救济措施信息交流网,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企业“四体联动”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应诉反倾销、反补贴大要案的指导工作成效显著。同时,从微观上中小企业也要不断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积极参加商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应诉协调会,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的联系,收集贸易摩擦预警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出口产品预警信息的敏感度,及时向协会、地方商务部门反映本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遭遇的国外不公正待遇,提供准确的信息的资料。此外,中小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为做好应诉工作,在生产、销售、会计等方面要规范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这将有利于在贸易摩擦中保持主动。

3.5加强文化交流,创造协调的外部空间

在一个逐渐开放的体系中,文化交流导致信息的均衡化,对于消除误解和猜疑,达成更多的共识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印两国之间的沟通对双边关系事关重大,这种沟通基于持续不断的思想与经验的交流以及对两国未来长期友好关系的清晰洞察,这体现在印度所提的“包容性增长”和中国所提的“和谐社会”中。两国的教育机构、媒体、旅游行业、政府和商业等部门必须努力缩小双方交流鸿沟。中国和印度同为WTO重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很多方面是有着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都有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良性竞争是二者发展的推动力。中印两国政府应树立长远的目标,加强合作,创造协调的外部空间,实现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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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勇,王磊.中国印度经济发展比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2):69-72.

第4篇

关键词:产业内贸易新贸易理论新Heckscher-Ohlin理论

产业内贸易理论研究上的分歧源自于新贸易理论和新Heckscher-Ohlin理论对产业内贸易性质的不同理解。新贸易理论(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分析方法将产业内贸易定义为相似要素密集度(similarfactorintensity)产品的交换。理想状态下的产业内贸易产品被称为“完全的产业内贸易产品”(perfectly-intraindustrygoods),指在任一相同的要素价格下,贸易产品都具有完全相同的要素密集度(identicalfactorintensity)。新Heckscher-Ohlin理论则将产业内贸易定义为同一产业内不同质量产品品种的交换,而不同质量产品品种的要素密集度却是不同的。本文分别对这两种不同类型产业内贸易理论的观点及争议进行分析。

一、新贸易理论在相似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产业内贸易研究

新贸易理论在产业内贸易研究方面考虑的是产品的水平差异性,即分析相似或相同要素密集度产品在存在水平差异时的交换,其主要原因在于产业内贸易活动主要发生在技术水平、要素禀赋和收入水平都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影响比较大的理论模型包括Krugman(1979)、Lancaster(1980)、Brander和Krugman(1983)等。这些研究的结果认为规模经济、产品多样性、消费者偏好等构成了产业内贸易的基础。

Krugman(1979)将基于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型的Dixit和Stiglits(1977)封闭经济下的分析扩展为开放经济的分析,证明了规模经济和产品水平差异的相互作用是促使国际贸易以产业内贸易形式发生的独立原因。该模型在需求方面假定,每个消费者的效用函数相同,而且所有品种都对称地进入效用函数,即每增加一单位任何品种的消费带来的总效用的增加是相同的,并且消费的品种越多,总效用增加越多。该模型在供给方面假定,只有一种生产要素劳动,产品所有品种的生产函数相同并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每一个产品品种只有一个厂商生产,即厂商数目和产品的品种数相同,每一个厂商也都试图分割市场以形成自己的垄断力量。在封闭经济条件下,每个国家消费者可得到的产品品种种类和规模经济的利用程度都受制于各自国家的市场规模。因此,通过国际贸易创建更大的一体化市场,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产品品种种类,并享受到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从而增进各国福利。该模型认为,在存在规模经济和产品水平差异性的条件下,即使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也能开展产业内贸易活动,并且这种贸易会增进两国的福利。

Lancaster(1980)模型仍以产品的水平差异性为基础。该模型认为,每个产品品种都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品种的特征,正是这些不同的特征构成了产品的水平差异性。消费者对不同的特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只会选择具有其喜欢的特征的品种去消费,而不是购买产品的多个品种。在供给方面,该模型假定厂商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并能以相同的成本生产任何产品品种,而且任一品种的生产在一开始其平均成本递减。该模型以“完全垄断竞争”(PerfectMonopolisticCompetition)描述了均衡时的状况:实际生产的产品品种均等地分布在“光谱”(spectrum)上,每一品种的生产数量和销售价格都相同,每一厂商都获得正常利润,即价格等于平均成本。在引入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进行贸易分析时,该模型具有了一般均衡的特征。Lancaster(1980)和Helpman(1981)共同完成了这一分析工作。模型假定存在两个部门,一个部门以规模报酬不变方式生产同质产品,另一个部门以规模报酬递增方式生产有差异性的产品,劳动是两个部门的流动要素,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定要素,对差异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大于1。当这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开展贸易后,同质产品之间没有贸易发生,但差异化产品按照“完全垄断竞争”的方式在两国共同生产并展开贸易活动。由于开展贸易后消费者得到的产品品种数目比封闭条件下要多,而且有规模经济利益存在,两国的福利因此得以改善。

Brander和Krugman(1983)在双寡头垄断条件下对产业内贸易的发生给出了一种解释。该模型假定所有方面都相同的两个国家中各有一个厂商,他们以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并且两国对该产品的国内需求函数也相同。两国厂商采取的是古诺竞争行为,即每家厂商都是在对方销售不变的条件下选择他对两个市场的销售来获取最大化利润。由于模型存在着严格的对称性,在均衡的时候,每家厂商都将产出的一半在国内市场销售,并将另一半出口,产业内贸易由此而发生。在引入运输成本后,每个厂商从自己国内市场销售得到的价格必然高于他在出口市场销售减去运输成本的价格,因此,Brander和Krugman(1983)把这种产业内贸易也称作相互倾销(ReciprocalDumping)。

二、新Heckscher-Ohlin理论在不同要素密集度假定下的产业内贸易研究

新Heckscher-Ohlin理论在产业内贸易研究方面的代表当属Falvey和Kierzkowski,其重要的假定在于产品不同品种间的要素密集度是随着质量差异而变化的,从而开辟了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的研究领域。

Falvey(1981)首先对垂直型产业内贸易进行了研究,将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与要素禀赋理论相结合,指出资本充裕的国家出口高质量物品、劳动充裕的国家出口低质量物品。Falvey的贡献在于引入产品质量的垂直差异对比较优势理论基本框架进行简单的修正,从而对产业内贸易进行理论解释,同时也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Falvey(1981)在比较优势理论2×2框架内构造了一个关于产品垂直差异的模型。因为这一模型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框架偏离不大,尤其是完整地保留了完全竞争假设,并且得出产业内贸易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的传统论述的结论,因此又被称为新Heckscher-Ohlin模型。以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基础的Falvey模型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其一是说明了在没有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也会产生产业内贸易;其二是每个国家都生产质量上具有垂直差异的产品。同时,和传统的基本框架一样,Falvey模型也假设两个国家(本国和外国)的要素(资本和劳动)禀赋存在差异,其中本国是资本相对丰裕,从而资本的租金比率较低,而外国则劳动相对丰裕,从而工资率较低。Falvey模型得到的结论是,本国会在那些质量高于临界值的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而外国则在那些质量低于临界值的产品上拥有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格局也就由此得以确定。Falvey这一模型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产品的质量取决于生产产品的资本密集度,所以一些学者认为该模型偏离了产业内贸易关于近似生产函数假定的研究方向。

Falvey和Kierzkowski(1987)在Falvey(1981)的基础上考虑了两个部门的情形,其中一个是上面分析的产品存在质量垂直差异的部门,另一个则是传统的生产单一同质产品的部门。这一模型和上面的模型一样,都是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基本框架的基础上,也采用完全竞争假设。这一模型同时产生了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并且两种不同贸易的格局都符合Heckscher-Ohlin定理。Falvey-Kierzkowski模型(1987)表明,在不存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产业内贸易也会存在,即产生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工资较低的国家在生产低质量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工资较高的国家在生产高质量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两国间要素禀赋的变化对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增减具有重要影响。Falvey与Kierzkowski的研究将产业内贸易归因于比较优势,在产业内贸易理论研究方面独树一帜,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产业内贸易活动给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释。Shaked和Sutton(1984)也对垂直型产业内贸易进行了研究,其特点是将产品品种的不同质量和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相联系,在存在规模经济和寡头垄断的条件下,来分析产业内贸易活动的状况。该模型假定厂商要开发一个质量较高的品种就要在产品投入市场之前进行研究与开发,这种研究与开发费用被看作是固定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被假定为不变,或随着产品质量的改进而缓慢提高。假定消费者的偏好相同,对不同质量的产品有着相同的排列顺序,但消费活动受制于收入水平,高质量的品种被收入较高的消费者所购买。假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每个国家在封闭条件下都有两家厂商分别生产高质量和低质量的产品品种。在两国开展贸易之后,由于竞争和规模经济的作用,两国生产相同质量的两家厂商中的一家会退出市场,因为在两家厂商并存的情况下没有一家能够获利。在自由贸易下,一个产品品种只有一家厂商来同时为两个市场生产和提供。消费者会因为规模经济带来的价格下降而受益,也会因为更高质量产品品种的开发而受益。但问题在于,此时无法判断哪个国家的哪家厂商会生存下来,因此也无法确定产业内贸易是否一定会发生。只有当两个国家分别保留下来一家生产不同质量品种的厂商时,产业内贸易才会发生,只是无从确定贸易流向。

三、结论

产业内贸易的理论研究是由经验研究推动的,但产业内贸易理论上过于苛刻的假定条件却偏离现实较远。因此,将产业内贸易区分为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分别进行研究使理论与现实的结合更为密切一些。

第5篇

服务贸易一般以金融、保险、运输、电讯、广告、会计、房地产、商业销售、法律服务等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交易活动为其主要内容。最基本的特点是其无形性,即服务的本身是不能储存的。这一基本特点要求服务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因此,对外直接投资或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成为向外国市场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规或措施。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进行了多边谈判协议,以逐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各缔约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国是该协定的谈判国与起草方,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并作了相应承诺。中国正式加快加入wto的进程,并已与美国在1999年11月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规则,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项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根据gats第2条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待遇必须无条件地同等适用于任何其他缔约方。由于许多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施惠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因此gats第2条又同意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项措施必须列入免除这一义务的附录中。

2.透明度

gats第3条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最迟在该协定生效时公布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习惯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对现行法律措施的任何变更修改,也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3.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主要体现为分别对各个服务部门作出准入的具体承诺,并载入“承诺表”。其具体内容包括:同意外国服务商进入的部门、条件或限制,以此作为准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先决条件。

4.国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在已承诺开放服务部门和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应得的待遇。不过gats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一,各缔约方只是按其承担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外国服务业以国民待遇。其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能改变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应根据缔约方各自的国家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决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根据其发展情况来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2)缔约方应在各个服务部门制定承担其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来实现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并且每一计划安排应详细说明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以及完成承担义务的时间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应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

二、商品零售批发的范围与特点

商品服务贸易是指服务贸易协定所确认的12类服务行业中的销售服务,由商品批发业和商品零售业组成。批发商业是指批发商从生产者处成批购得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其他工商企业的商业销售,这些工商企业一般将所购商品出售给销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这些商品,因此批发商实际是商品的生产制造者和许多商品用户之间的中间商,或者主要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发商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可以从初级产品到复杂工业品,无所不包。商品批发经营不仅指批发销售本身,还包括对所经营商品的贮藏、运输、保养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零售商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销售,其形式多样,既有大商场、联营商店、百货公司,也有彼此独立经营的小商店、杂货店,乃至小摊贩,零售业经营品种多样,应有尽有,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要求我国商品零售批发业的对外开放,因为gats五大原则无一例外都涉及到批发零售业,意味着要接受gats五大原则的制约。

对我国批发零售业来说,如果无条件履行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具体义务,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货物贸易在一国的市场准入,可以通过海关关税、国内税、技术标准与数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则难以通过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调整。商业零售业一旦全面放开,外国资本必将迅速与这行业融为一体,在经营权、经营手段等方面凭借其跨国经营手段,形成对国内商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可以利用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原则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条件,对批发零售业制定有限程度的开放,制定出合乎中国利益的批发零售业开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发零售业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在我国亦称商业服务,包括批发与零售两部分,而零售业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业,往往以本地消费者市场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开始在国外寻求发展空间。进入90年代,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国际化已成为零售业最主要的目标。

2.国外的零售服务业集团纷纷以连锁的面目出现。随着超级市场的发展,为了争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与不景气的批发业以及许多制造厂联合起来,形成了自愿式连锁店,并在零售的基础上发展批发业务。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大的实力,具备了雄厚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连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是连锁经营模式凭借自身优势,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寻求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

3.跨国连锁集团竞相争抢海外市场,因为谁占领了更大的市场,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在连锁经营国际化趋势下,中国市场受到了特别的冲击,外国许多著名的跨国连锁集团把进军中国市场作为今后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批发零售服务行业的特点看,中国有12亿人口,并且经济发展很快,消费水平和购买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连锁集团市场扩张的投资重点。

三、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不允许外商投资于商业领域,只有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作为特殊试点。这是考虑到引进外资会给国内商业带来冲击,要保护国内商业,必须限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其实,引进外资商业将给国有商业带来竞争,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而且引进外国大型零售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商业管理经验。虽然难免给国内零售业带来冲击,但引进一定规模的外资对发展我国零售行业很有必要。零售行业是具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行业,目前国内资金在总体上处于短缺状态,因此引进外资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其次,开放批发零售业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为商业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硬件设施,这对改善购物环境和开发城市新的商业区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外资还有利于促进零售商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人才,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而且,通过利用外资,开辟国内高档消费购物的场所,可满足国内高收入阶层的特殊需要。最后,对外开放零售业可以吸引外资投向城市新商业区的开发,使城市商业布局能够均衡发展。

1.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准入承诺

准许外资进入我国的零售批发业,实际上涉及到我国商业体系中国有商业主导地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在地点上,也限于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同时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现实的障碍。1992年7月以前,中国禁止外商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商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没有将国内商业(零售、批发)列入允许合资经营的范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有条件地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营销网点,自行销售其自己的产品,但不能从事专业零售或批发经营。

根据我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业开放承诺,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并且规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于商业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百货零售业以及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区批发和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但进口商品仅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立法

1995年6月,国务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资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照项目的建设性质,分别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或上海开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1997年2月,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本,其中国内商业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乙类,不允许外商单独投资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25日联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法规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允许外商投资于我国商业领域的批发与零售业。

3.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的形式

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资的形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与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类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必须经由国内贸易部审查合资方的资格,由国家计委批准成立,然后再由外经贸部审批相应的外经贸权,并享受国家试点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经营零售业,均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合作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三类是租赁经营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业将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出租给外方开展零售业务,也是由地方政府批准。

除上述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外,外商还通过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进入零售商业领域。有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利用在华再投资的机会,与中国企业联营举办零售商业;有的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在中国国内开设自销产品的专卖店或专柜,或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零售业领域;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国零售商店的经营权。

在以上基础上,从1999年6月25日开始,我国批发零售业对外开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办理。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4.我国商品零售业市场开放的特点

1992年国务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只许经营零售,不许批发;投资方式可合资或合作,但不准许独资。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中,已批准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团沃尔玛(wal-mart)也在深圳开办了两家商场-沃尔马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同时开业,盛况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营业额达到200多万元,创深圳记录。

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快餐连锁店发展最快,“麦当劳”、“肯德基”、“比萨饼”、“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现已遍布中国的主要城市,并保持着火爆的发展势头。服装行业的“鳄鱼”、“真维丝”、“佐丹奴”、“皮尔·卡丹”等著名品牌的专卖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业区。此外,法国家乐福在北京、上海开出了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并准备一两年内在北京开出10家规模相当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东建立的新世纪商厦是目前亚洲最大的购物中心。至今为止,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共有200多家,外资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这些中外合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集购物、餐饮、娱乐、写字楼、商住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上述19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合资百货商店可在国内市场进行零售,亦可从外国进口货品。

许多在中国设有合资生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均利用他们的内销权开拓内地的零售市场,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资企业与拥有零售执照的国内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鸿翔和伊势丹百货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场地及零售权,而外商则投入资金和管理技术,并负责百货公司的日常营运。其他的一些合资经营零售项目则涉及中外双方合伙人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成后,参与的发展商可以把指定的营业面积出租给经营购物商场和娱乐设施的商户。中国现有的大部分合资百货商场的合资年限为30年,这些百货商店享受国内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据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税收减免待遇。

外资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另一种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货公司内的专柜,或在百货公司内寄售产品,或给予中国零售商特许,以及聘用地区或地方销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鳄鱼t恤,在中国大陆30个城市拥有50家分店。从1999年6月开始,我国又正式将开放范围从零售业扩大到批发业,开放地区也不再限于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5.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外资准入的审批不规范。虽然政府规定试点期间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设立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因而缺乏约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方式越权审批了大量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这些变通方式为外商进入我国零售业提供了方便。据统计,地方越权审批的合营项目10倍于国务院审批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数量,使外资实际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企业数量和业务范围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围。

(2)缺乏严格的引资标准。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国虽然有些政策性的规定,但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降低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在试点的1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两家,其余为中外双方各占一半,合资期限也明显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长期经营,很容易造成外商长期控制我国零售市场的局面,对中国的民族商业形成冲击。

(3)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普遍享受着各种优惠,尤其是税收的优惠,导致我国内外资零售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处于优势而使内资企业处于劣势。实际上,对我国零售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已不需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的激励,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投资环境已经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应该逐步取消零售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在待遇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4)对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的行业管理有待完善。从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资项目规模偏大,建设周期过长,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过50%)的问题。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批发,连锁企业,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准外商独资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实践中存在的以物业开发和参与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入零售商业及大批国外名牌专卖店的设立的做法。其中不少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有待规范。不少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企业的建立没有征求零售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也缺乏合理的规划。如任其盲目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到一批国内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现行政策已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应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实际与此要求相差太远。外资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垄断市场,而合资企业的合资年限过长会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外商投资零售业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资中方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地方或银行得到财政支持,中方也难以控股。为此,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规模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实现。对目前已批项目中外方控股的应尽可能采取中方增资扩股方式来限制外方扩股。

四、我国对商品服务业开放的法律调整

(一)专项法规

由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调整外商投资商品批发零售业的专项法规,其中对外资进入条件、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资格、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外资进入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且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

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量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法定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

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3.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程序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中国合营者向所在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内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试点地区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报合同、章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3)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

-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相关的配套服务。

(2)经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此外,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但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合营商业企业年度商品进口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的30%.

(二)其他法规

除了上述有关外资进入商品批发零售业的政策法规外,外资以中外合资等方式进入商业零售业后,其经营活动也应受我国有关商品流通法律的调整。所谓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调整商品在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国有关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的调整。我国商业组织法就是有关商业行政管理和商业企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商品流通、管理所属商业组织、调整商业组织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工商业活动中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罚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按商品流转环节划分,有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批发商店是负责收购工农业产品,以供应生产部门再生产和供应零售商业转卖的商业企业,也称为批发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应消费者、社会集团和单位的商业企业。

商品市场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市场设立的审批和登记;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对商品的出售、市场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定

有关商品市场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商品批发销售,目前外资尚未进入,今后一旦放开,则必然受其法律调整。

建立和开办各类商品市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办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注册登记。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必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批发市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划、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审批理事会的报告;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通过对商品市场的登记管理,确立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有:审核批准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批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3.商品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商品销售业中的市场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范、被禁止的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行为规范主要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纳税缴费;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严禁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经营者在批发市场的交易中被禁止的还包括下列行为: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易;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未经批准开展批发业务;从事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4.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9种,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假冒行为。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2)限定专购行为。该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贿赂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来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

(4)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低价竞销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确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只有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正当理由,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

(7)搭售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具有市场优势的商品时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从而扩大销售量。

第6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与开发;实践性教学模块。

为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必须对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进行整合与开发。课程整合指的是对课程设置、各课程教学的目标、教学设计、评价等诸要素做系统的考察与操作,即用整体的、联系的、辩证的观点研究教学过程中各种教育因素之间的关系,使分化了的教学系统中的各要素及其成分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课程整合是一个“过程”,所以它的实践形式就是一种教学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依托和丰富的存在形式。

一、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与构建。

(一)“以岗为纲”,设置和构建专业课程。

“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教育思想是一种新的职业观。在常规教学中,大多以大纲规定的目标为尺度衡量教学效果的好与差,所以“以纲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着教育者的思维。“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思想与其相反,它站在职业岗位的角度“以岗为纲”,通过对岗位的共性与个性的研究,制定出与岗位专业技能、专业理论、文化素质完全一致的教学纲目,这样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才能深受一线岗位的欢迎。

1.在教学上对岗位能力四要素的要求是不同的,对知识与素养的要求是了解,然后再理解,对一般能力的要求是掌握,而对职业能力的要求是熟练掌握。

2.正确处理基本素质、一般能力与职业能力三者的关系。从短期看,毕业生的就业竞争主要来自职业技能。但从长期发展看,知识与素质教育是基础,是基本功,基础不牢,专业难精。一般能力,尤其是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是毕业生成长的关键能力。因此,必须长短兼顾,正确处理这三者的关系。

3.国贸专业主干课程体系设置应以提升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综合职业能力是由基本素质能力、业务能力、协调能力、谈判能力、交际能力、口才能力、应变能力及处理法律纠纷能力等合成。合成过程是通过每一门课程内容教学得以完成,但课程本身具有缺乏弹性的特征,即课程有自身的学科知识体系且存在时滞性,须将课程的“刚性”尽可能柔性化,增强课程的灵活性。课程的取舍或更新,都要依据职业技能、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来确定。课程整合不是一个简单拼凑过程,而是要从基础和专业课程中寻求其内在结构、内容等方面的异同点,严格以职业能力或岗位能力为主线进行整合,遵循各课程间递进式关系,循序渐进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专业技能课程体系。

(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设置的思路。

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应以国际贸易行业的岗位对人才的知识与素质,一般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要求来确定,主要包括四大模块:即11国际商务英语,含商贸英语、商务英文函电、英语口语等;21国际市场营销,含市场调研与预测、营销策划、推销理论与技巧、商务谈判、经营管理等;31电子商务,含计算机操作技能、电子商务概论、网络营销、电子单证交换技能等;41国际贸易业务技能,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报检、报关实务、国际货运与保险、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等。这四大模块中各有众多的课程组合,而前面三个模块的课程都是为后一个模块打基础或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增强业务素质服务的。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各模块各门课程之间各自为政的现象,要保证国际贸易专业骨干课程的教学不受冲击和挤占,这就必须对各模块的课程进行整合,打破原学科的系统性,避免各课程内容的重复。可将相关联的课程整合为一门课,例如,“推销技巧”与“商务谈判”就可整合为一门课,电子商务的几门课可整合为一或两门课。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中的“国际金融”课,可采取开讲座的方式,只侧重讲解与外贸紧密相关的内容。“国际商法”课程要打破原学科体系的框框,专讲其他专业课未涉及到的国际贸易法律知识,例如,WTO规则,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关托收、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等,相关课程已涉及到了,没有必要重复开设,可采取专题讲座方式讲授一些与国际贸易业务紧密相关的国际法律知识,这既节省大量课时,又达到扩展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效果。又例如,“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样需要与“国际贸易实务”进行整合,删除与“国际贸易实务”重复的内容,专讲各种业务单证知识和单证制作的技能,把教学重点放到指导学生缮制业务单证的训练,为学生毕业后直接上岗从事单证业务打下扎实的功底。另外,其他的课程也都可考虑进行必要的整合。至于如何对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进行整合,是一项具体而系统的工作,需要分别做出详尽的方案,这里不再赘述。

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的开发。

依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和“以岗为纲”的教学要求,为适应市场对各种专业人才必须持证上岗的需要,国际贸易行业先后出台了外销员、报关员、报检员、跟单员及单证员等资格证考试制度,凭有关机构认可发放的资格证书才能持证应聘上岗的普遍做法,应指导学生积极应试,并通过相关的资格证的考试,这是应用型高校应尽的职责。专业资格证通过率的高低,这是评价一个应用型专业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为此,针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毕业前普遍要求参加有关资格证的考试,学校应组织开发有关资格证考试的“报关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报检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及“单证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等的编写和组织辅导工作,并使这些教材能有效发挥指导学生应试,大幅度提高考试的通过率。这是国贸专业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学院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市场培养大批的合格的应用型人才的急需。

三、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采用“四模块”实践教学模式。

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是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的关键。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主要是通过课程体系实施来实现,课程体系由模块构成。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专业应配置如下四个实践性教学模块:

1.课程认识实习模块,巩固基础知识。

课程实习安排在各门专业课程内和学年中的寒暑假,主要是指专业课程内(也包括专业基础课)的实践环节,目的是使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巩固所学过的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知识结合起来。例如:当讲述国际贸易政策,特别是进出口商品政策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时,为了更好地把理论转化为实践,教师可以指导学生查阅资料,了解中国加入WTO前后的关税变化,说明当前国际经济中“关税壁垒”日益弱化的特征,而非关税壁垒,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收集有关中国企业“反倾销”、“绿色壁垒”等情况的相关数据,分析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非关税壁垒”的现状,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经过这样的训练,理论已经完全转化为生动的实践教学,学生不仅印象深刻,而且学会如何用经济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校内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模拟实习环境。

校内实习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三到五学期,目的是使学生在动手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研究问题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可以分为:

(1)课程实训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调研实训、国际市场营销实训、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报关实务实训、外贸单证实训、电子商务实训等。在《外贸单证实务》与《报关实务》课程中,会有很多进出口贸易的单据,教师在教学中尽量收集企业常用的单据类型提供给学生,使学生获得逼真的实训效果。同时,尽可能贴近业务和实际,收集实际的案例,这样不仅使学生有亲切感,而且非常实用,让学生学得踏实。

(2)考证实训项目。结合“双证书”制,要求学生获得与国际贸易专业相关的报关员、单证员、报检员等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对国贸专业的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考证实训,一方面利于提高学生的考证通过率,另一方面普遍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3)专业综合实训。《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是集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专业基本技能、职业素养于一体的综合实训课程。利用外贸综合业务实训计算机模拟软件系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综合训练,其中涵盖了外贸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市场营销、报检、报关实务、单证实务、托运与投保、国际货款结算等多项专业技能。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的运作和全套单据的制作,让学生掌握从分析市场环境开始,到完成市场开拓,同外商建立起业务关系的整个流程。具体以进出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具体的进出口商品交易为背景,针对进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进出口商品成本核算、出口报价与还价、交易条件的磋商、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单证的缮制、审单付汇,验货收货等主要业务为序进行训练。同时,在实训中要求学生通过因特网去寻找出口的商品和客户,自己设计产品目录、宣传网页和出口营销方案。通过这样集中的训练,学生对三年的专业知识有了系统的认识,强化了前面学过的知识,又通过这种模拟训练,培养了学生在未来实际工作中的职业能力,使学生既具备上岗就可以较好地上手工作,又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3.校外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全真的实践。

实习基地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式的,主要是同外贸企业或工商企业订立实习协议;另一种是非协议式的,主要是到一些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海关、商检局、商务局、港务局、国税局等。一方面,建立几个稳定的协议式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和外贸企业架起了一座共同发展的桥梁,既便于学生对即将从事的工作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也便于外贸企业从中发现和选拔人才;另一方面,也充分利用非协议式的实习基地,如组织或鼓励学生参观港口、码头、仓库、生产车间,让学生看到真正的货轮、火车车皮、大型拖车、集装箱、堆场、货物包装方式、海关监管场地等实物。鼓励学生直接找船运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咨询相关问题。

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也可归入这一模块。毕业实习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实结,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及指导老师的不定期抽查结果加以确定。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六学期进行,由专业老师负责论文的指导、答辩和成绩考核。

第7篇

论文摘要: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汇率是一国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所参照的重要价格指标,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平衡产生重要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之间的关系密切。因此,研究汇率变动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很重要。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汇率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的主要调控手段和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大多数国家都利用汇率作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调节货币流通和发展本国经济的主要手段,它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汇率问题的研究近年来成为了全世界的一大热点。

2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

2.1汇率变动引起的贸易商品价格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

汇率变动可通过引起国内和国际市场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来影响进出口和贸易收支。

本币贬值可降低本国产品相对价格,提高国外产品相对价格,这样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增强,进口商品价格上涨,有利于扩大出口量,限制进口,促进贸易收支的改善。但是贸易收支对汇率变动的这种价格传递和竞争效果,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受汇率变动到进出口商品价格的调整是否存在时滞以及时滞长短影响。在国际市场中,汇率变动引导的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动可在瞬间完成,但其引导的进出口价格的变动相对迟缓,因此本币贬值可能导致本国贸易收支先恶化后再逐步改善,存在一个J曲线效应。J曲线效应在汇率较为灵活的浮动汇率制度国家和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比较明显,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软弱、经济运行相对封闭等往往会使得J曲线弱化和变形。

另一方面,受汇率变动引起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变动程度的影响。现今大部分国际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市场,大部分商品也不是同质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价格变动幅度可能并不等于汇率变动的幅度。由于进口和出口是相对的,将汇率传递定义成汇率变动引起价格变动幅度。但是由于出口商有一定的决定价格和产量的权利,而商品价格的变动必然引起需求弹性的变动,使得本国货币贬值并不一定引起进口商品价格同比例上升,一般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要小于汇率贬值的幅度,这就是不完全汇率传递。一般说,如果市场集中程度提高,进口商品用国内货币标价的范围扩大,则汇率传递系数会降低;若产品同质和替代程度提高,国外厂商相对国内竞争者的市场份额扩大,则汇率传递系数上升。在这主要讨论进出口需求弹性、进口商的讨价还价能力、外国政府的报复、与生产成本有关的投入要素的来源、科学技术发展以及进口国的政策调整等对价格传递机制的影响。

2.2汇率变动引起的收入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

汇率变动可以通过影响国民收入来对贸易收支产生影响。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如若货币贬值的国家存在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资源,则贬值可以刺激国内外居民对本国该种产品的需求。贬值的这种支出转换效应会改善自主性贸易余额,自主性贸易余额的改善会通过凯恩斯乘数的作用,提高一国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增加会相应提高国内支出。如果贬值引起的自主贸易余额改善超过因国民收入增加而带来的进口增幅,即满足罗宾逊-梅茨勒条件,则货币贬值的主要影响仍然是改善贸易收支。

第二,贬值通常会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出口商品价格下降,从而导致贸易条件恶化。若国民收入中支出比进口的比重很高,则贸易条件对支出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在国内货币贬值后,在同样名义收入水平下,消费者只能购买较少的商品(包括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也就是导致实际收入的下降。这必然导致贬值国支出的下降,从而改善贸易收支。

2.3汇率变动引起的价格水平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

汇率变动除了影响贸易品相对价格外,还会影响本国一般价格水平,进而影响贸易收支。在货币贬值后,主要可以通过三条渠道影响国内物价水平。

首先,贬值使得以本币表示的进口品价格上涨。进口品本币价格上升,一方面直接影响进口原料与半成品的价格,进而使得本国商品成本提高,就比如当前的能源价格;另一方面由于进口消费品价格上涨,必然会推动本国工资水平上升,间接影响本国商品成本。这两方面共同导致本国国内价格水平上升。

其次,若贬值在短期内促进了贸易收支的改善,则引起贬值国的出口需求增加,从而总需求增加。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在出口大于进口时,意味着该国总收入水平大于供给国内需求的产品和劳务。在此条件下,国内会由于过度出口造成国内产品供应不足导致通货膨胀。在短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会尤其加剧。相反,在国内需求不足时,出口会缓解通货紧缩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一国尚未实现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只会使资源利用程度提高,更接近充分就业程度。因此,货币贬值导致的贸易收支顺差在两种情况下不会导致物价上涨,一是国内产品和劳务的供给大于需求,二是国内生产要素尚未充分利用。

再次,贬值后出现贸易收支顺差,则外汇储备会增加。外汇储备的增加,将使央行通过购买外汇而投放的基础货币增多。实际上,当国际储备增加时,很可能会导致国内物价上扬。国内价格上升,从两方面对贸易收支产生影响。第一,当名义货币供应不变时,价格上涨使得公众所持有真实现金余额下降。为让真实现金余额恢复到意愿持有水平,公众一方面会出卖有价证券,从而使市场利率上升,投资下降;另一方面会减少消费支出,两方面作用结果是国内总支出下降。这样必然影响贸易收支的变动。第二,假定国外价格水平不变,当国内价格上涨幅度超过本币名义汇率贬值幅度时,则名义货币贬值不但不会引起货币实际贬值,反而会导致实际汇率上升,最终会恶化贸易收支。

2.4汇率变动引起的支出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

汇率变动能够通过影响支出变化进而影响贸易收支。支出变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代表结构变动的支出转移,另一种是代表数量变动的支出改变。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是通过支出转移和支出改变共同完成的。

汇率的变动会引起两国商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本币贬值则本国出口商品的对外价格下降,而本国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上升,所以本国商品相对于外国商品而言更便宜了。这样贬值就会使得国内外支出从外国商品转移到本国商品。支出转移能否实现以及其效果是否显著则取决于国内外商品的供求弹性。供求弹性大时,则汇率变动后通过影响支出转移就可以改变贸易收支状况。

汇率的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不只是通过影响支出转移来达到,还会通过改变支出规模达到。本币贬值则本国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贸易收支改善。但是随着本国出口商品的增加,本国的国民收入将增加,从而本国的支出规模就会扩大,从而就会导致进口增长,这样贸易收支的改善程度将减小。这就是汇率变动通过支出数量的改变进而影响贸易收支的原理。如果考虑回传效应,那么本币贬值后本国的国民收入提高,则本国的支出规模扩大,从而提高了外国的国民收入,反过来又增加了对本国产品的需求,从而扩大了本国产品的出口。这样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就更为复杂。

从以上汇率变动与贸易收支理论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到,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是个复杂的过程,汇率变动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来影响贸易收支:汇率变动引起的贸易商品价格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汇率变动引起的收入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汇率变动引起的价格水平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和汇率变动引起支出变化对贸易收支的影响。另外,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程度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譬如汇率变动的国家的经济还有汇率的传递程度等。所以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很复杂。

3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评价与建议

3.1加大篮子中欧元的比重,并考虑英镑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与欧洲国家的贸易产生的影响比较大,所以我们可以在参考一篮子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加大篮子中欧元的比重,并在决定人民币汇率水平时考虑英镑的影响因素,降低汇率变动对我国和欧洲国家贸易的不利影响的程度。

3.2加强东亚货币合作

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我国与新加坡间的双边贸易收支也产生不小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加大东亚货币区的合作,通过合作来减小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中新贸易的影响。人民币汇率制度从单一盯住美元转变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后,东亚汇率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盯住美元的东亚货币肯定会因为人民币对美元浮动而与人民币汇率关系不稳定,而非盯住美元的汇率和人民币的双边的汇率可能会更加不稳定,这就会影响到我国与东亚国家间的贸易关系我国应该继续积极参与亚洲货币合作。以后要先建立以人民币和日元为核心的次货币区,然后逐步融合,形成真正的东亚货币区。

3.3加快出口产品的产业升级

人民币升值后,由于进口品的价格相对会降低,所以我们应该多进口高新技术产品,从而来提升我国的制造业水平,加快我国的产业升级,而要避免奢侈商品的进口。还要调整外资引进的政策,在引进外资时要重视技术与管理的引进,吸引的外资要能满足我国对技术的需要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国内产业的升级。我国目前出口产品多为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非常低廉,而且附加值较低。因此我们应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的步伐。鼓励企业创建自己的品牌,提升产品档次并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实现出口产品的动态升级。

3.4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

我们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去国外投资,增加能源、资源导向型对外投资。这样可以增强我国企业的经营能力,又可以绕开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扩大出口,同时还可以满足我国能源和原材料依赖型企业对能源以及原材料的需求。

3.5提高风险应对的能力

汇率制度改革后,弹性的汇率制度加大了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企业出口面临更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可以多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来降低出口的风险。而金融系统应该加大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以满足企业的需要。政府则应加大对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推进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引导培育市场主体管理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李俊江,史本叶.论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贸易收支的影响[J].经济纵横,2005,(9).

[2]周毓萍.实际汇率对我国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J].国际经贸探索2001,(3).

第8篇

现今的国际贸易学科,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调整学科专业确定的,属于应用经济学,在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中,它同其它9个二级学科同属应用经济学,在国际贸易学(020206)中指出:“国际贸易学是研究国家(地区)间商品与劳务交换的理论与方法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很强实践性特点的学科”。但是,当今世界已经成为现实的生产要素、人员、知识产权交换及国际间的经贸合作,这些比纯粹的商品和劳务交换更为重要的内容没有包括在内。在业务范围中,指定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实务与管理,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国际贸易组织”。从当今学科发展的实践来看,它注重了理论与政策,贸易的实务,没有指出国际经济合作这个内容极为丰富的领域,业务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指定的博士学位专业课中,指定为“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国际贸易政策研究,跨国公司管理及结合培养方向的其他专业课”;硕士学位专业课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及结合培养方向的其他专业课”。这些指定,一是笼统,二是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贸组织、国际金融、国际经贸法规等类重要课程没有提及。在指出的主要相关学科中,仅列出了“金融学和世界经济学”。而与之关系极密切的国际经济法、企业管理、国际关系等没有提及,比起其他应用经济学的二级学科来相关学科很单纯。

在以上学科研究范围的指导思想下,很多学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设置的研究范围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影响,总体上以文字中规定的为主,领域较小,对我国整个对外经济贸易战略有重大作用的对外投资(走出去)、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引进来)研究较少,偏重于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当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重点院校与研究机构未受影响,影响主要是对一般性大学,它们多局限于以上给出的范围。实际的对外经贸情况早已突破了上述设置的范围,研究外资、外经的文章充满了主要国际贸易学类杂志,但在权威的“指导简介”中没有。

更为不可理解的是,在2006年国家社会学科基金申报填表的学科目录中,在应用经济学24个二级学科里,竟然没有了“国际贸易学”这个二级学科的名称,我们申报表只好填写成“应用经济其他学科”,作为全国最权威的管理和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究竟是如何看待这个学科领域及其地位的,我们不得而知。

学科是指学术的分类,即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专业分支。我国国家标准Gff13735-92将学科定义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学科的划分是遵循知识体系自身的逻辑,它有相对稳定的知识体系,但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一些新的知识也归于原来的体系,这是任何学科都存在的发展规律。划分学科的目的,是为了专于学科的逻辑体系进行研究,以求学科有新的发展,水平逐步提高。(1)从国际贸易最初的知识体系来说,就是直接的出口和进口,后来有了国际投资,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二者可以互相替代(Mundel,1957):贸易障碍会产生资本流动,资本流动障碍会产生贸易,二者具有相互替代性;Bhagwati(1973):过多的引致投资可能带来贸易的“悲惨性(贫困化)增长”。Markuson(1983),Svensson(1984):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具有互补性,如果贸易和投资之间不合作,则出现相互替代关系,如果相互合作,则是互补关系,商品的贸易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将互相促进。还出现外贸对外资的促进发展(陈泽星等,2005);相当多的学者都承认了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投资理论相互渗透发展的现实和趋势。(2)我国实践也证明,外资利用大大促进了对外出口和进口。在经济全球化下,生产要素和人员的跨国流动,跨国投资,它的地位和利益的所得,已经超过了单纯的出口和进口,仅以外贸来衡量利益的大小已经不能反映一国得到的外贸实际利益,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是对外贸易自然的延伸或替代。

无论任何学科,其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我们学习和研究的目的是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总战略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从目前我国主管对外经济贸易的国家职能部门,也可看出国际贸易学应该研究哪些领域:最高有国务院的经贸委,国家商务部,以下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商务厅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以下是市县的相应部门。商务部的主要下属职能机构有近20个,但无论多少,职能业务总体可分为外经贸法规政策部门、进出口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对外投资或对外经济合作部门四大类,当然新设立的商务部增加了管理国内市场和商贸一项大内容,倾向于内外贸一体化,这也是个新的研究点。省级商务厅或外经贸厅的主要职能机构有:没有设商务厅的省暂时不管内贸,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如同商务部:外经贸法规政策(原政策法规处,现为综合处)、对外贸易(有贸易发展处、贸易管理处、贸易促进、机电进出口处)、外商投资(外资处、投资促进处、开发区处)、对外经济合作(外经处、境外处)。对于无形贸易,如旅游、运输、金融、保险的进出口,则属于其他政府部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贸易学,它应该的研究范围是很宽泛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界的生产要素大规模流动成为必然,载体是跨国企业和人员,因此,对跨国企业和人员及其文化的研究是越来越重要了。还有,国际竞争的加剧,多边贸易体制运转不好时,次多边即区域一体化组织,或几个国家的一体化组织,或双边一体化的发展都在涌现,因此,对这方面的研究也应放在一个日益关注的地位。

国际贸易学科研究面较小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学校对纯理论研究较多,应用性对策研究较少,成果鉴定重期刊发表及档次,轻政策对策性研究报告,使我们的理论成果与实际需要脱节,失去了研究成果应有的价值,也抑制了研究面的扩大。

此外,学生,甚至我们个别的同行,也把国际贸易学科的研究范围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内容理解为仅是国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这种对学科和专业的片面或错误理解,导致的负面效应是严重的。首先,它使我们研究领域局限于狭小的范围,不利于开拓应有领域或新领域,使研究水平很难提高,研究成果不能很好地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其次,由于这个专业的热度非凡,我们的学生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是社会上人数增长最快和总量居前茅的,但学生如果仅做外贸单证或坐办公室,跑海关和工商税务局,这种单一的就业面,现已人满为患,中专生、高职生、大专生、本科生,同抢一个饭碗,我们的本科生与他们竞争没有多少优势。这样片面的认识会影响我们全方位、多层次外经贸人才的培养,现在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不能简单地就理解为国际贸易专业,而是一个“大外经贸”专业。

二、国际贸易学科应拓宽的研究领域与方向

(一)拓宽研究领域与方向的指导思想

教育部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中,对学科专业的改革结构调整提出了原则,如提出:学科专业调整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全局性、战略性调整”,“要以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人才市场需求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发展高新技术类学科和应用型学科专业为重点”;“……优先发展适应加入WTO急需的金融、法律、贸易等类本科专业”;“大力开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鼓励高等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的新机制”我们应根据以此指导思想并结合外经贸发展的实际和未来的趋势,拓宽研究领域与方向。

(二)学科研究总体要增加的内容

在对学科研究规律内容的界定中,应增加“生产要素跨境流动与交换”,以补充原来仅有的“商品和劳务交换”,体现当今经济国际化深入发展的现实和趋势。强调应用性、对策性,体现学科特点。在主要相关学科中,除原来列出的“金融学、世界经济”外,应增加“国际法学、国际关系、企业管理”等几个重要相关学科,体现与它的知识体系相关的重要学科。

(三)从整个再生产纳入全球的现实来考虑国际贸易或对外贸易

我们要从经济全球化,生产贸易国际化来看学科的研究领域。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它与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过程,利益的分配也不局限于哪一个阶段。我们可以从国际化生产的整个再生产过程的三大阶段来看:

G--W...P...W’---G’

传统的出口贸易是仅在W’--G’间,纯粹用的是本国的原材料加工生产出口,也叫一般贸易。

传统的进口贸易是G--W,从国外进口来直接消费。

加工贸易,外商用进口的原材料加工出口,则是G--W...P…W’---G’。

如果是在境外国外利用当地原材料生产并就地销售,则是W…P...W’--G’。

这几种方式,都是与贸易有关的,包括了直接出口(传统出口,或自己进料加工出口);直接进口(传统进口);间接出口(来料、来样加工出口,外商要扣除进料外汇);间接出口和进口(跨国企业利用母国的设备、东道国的原材料、人力加工生产后在东道国当地销售,或转销其他国家,或产品返销母国)。

以上表面上是进口与出口,实际上是利用外资来加工生产再出口;对外投资进行生产在东道国销售或转销他国或返销母国。这就是现资、加工、生产、贸易的复杂关系。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说,直接进出口,也就是传统的外贸,这是第一层次的外贸,也是狭义的外贸;第二层次的外贸,是利用外资加工生产后的外贸和国内贸易;第三层次的外贸是到境外国外投资利用当地资源进行生产后的出口(产品到东道国或其他国家)或返销母国的进口。从利益上讲,第三层次的外贸综合利益最大。所以,仅以简单的出口和进口来看国际贸易是远远不够的,没有看到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都是与贸易直接有关的且利益更大。

以上是国际贸易学最核心的内容,可概括为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简言之,即外贸、外资、外经三大领域,我国管理外经贸的政府机构,主要是围绕这三大领域设置的。

(四)从与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知识与理论体系及其相关性来分类细化研究领域与方向

以下研究领域大都出现于外经贸实践中,但从全国各大学及研究机构来看,研究领域总体较小,有的研究虽然有,但不深入,有的没有开拓和创立,应拓展领域和方向。这里并非要每个学校都要面面俱到,而是指全国应有如下研究:

(1)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从古典到当代,各种理论与学说,这是最基本的重点的研究领域,要开拓新方向;(2)国际贸易实务研究:国际经贸惯例、贸易合同、争议与仲裁、物流、运输与保险、信用证等单证运用、商务谈判等,要深入研究,开创新的方向;(3)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研究:WTO规则,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协议,原料生产与输出国组织规则,联合国经济贸易组织规则,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组与协议;(4)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研究:多边经济贸易关系、区域和次多边经济贸易关系、双边贸易关系,要深入或开创研究新方向;(5)国际贸易法规政策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法规,各国政策,要开创新研究点;(6)货物贸易研究:机电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类、农林渔水产品贸易研究、原料与资源产品贸易研究,要深入研究或开拓新研究方向;(7)服务贸易研究:金融、电信、运输与保险、旅游、会展等研究,领域大,行业多,在不断扩展,地位日渐重要,是重点开拓研究的领域;(8)对外直接投资研究:“走出去”战略与政策,投资方式、投资环境等,这是现在和未来都要大力进行并开拓的,是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重点领域;(9)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研究:“引进来”战略,产业政策,招商引资环境、方式,开发区,跨国公司研究,与上面都属国际投资的内容,研究理论多,形式及内容更多,要深入研究,以外资促进外贸;(10)国际工程承包研究:国际承包市场,招标投标,竞争能力等,要深入研究,开创研究新方向,是贸易增长方式的重要方面;(u)劳务输出与自然人流动研究:这是现在和未来要大力拓展研究的领域,是我国服务贸易增长的重点项目,可部分解决我国剩余劳动力,是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重要渠道之一。以上(7)、(10)、(11),是我国重点开拓的贸易增长新领域,必须加强研究;(12)国际市场营销研究:市场预测分析,营销策略与手段,开拓的新领域;(13)国际金融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贸易融资,国际货币体制及人民币汇率,我国资本与金融项目开放与运作,要结合外经贸深入研究;(14)贸易方式研究:、经销、加工、补偿贸易、租赁贸易、采购、期货贸易及电子商务等,要大力开拓、开创研究;(15)国际企业管理:跨国经营与管理,要重点开拓研究,为“走出去”服务;(16)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问题层出不穷,要深入进行研究。

三、国际贸易学科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换名或同名及可否上升为一级学科问题

从以上国际贸易学需要研究的领域和方向看,它涵盖的内容很多,但从字面意思上看,它没有包涵这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的内容差别太大。更重要的是用“国际贸易”这个学科名,容易使人们对它产生狭义的或错误的理解,这种理解,不是少数人,甚至包括了实际在从事这些工作的人。我们在毕业论文封面上写学科与专业名称时,不只是学生写错,而且相当部分老师也是模糊的,其他专业的人,就更不用说是片面理解和错误理解了。这种误解,对学科研究与专业的建设都是极为不利的。为此,不如将学科名称与专业名称互相替换,学科名称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名称定为“国际贸易”。但从“大贸易”或“大经贸”看,专业名和学科名都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更好一些。

第9篇

一、技术缺口理论

比较成本的优势也能从国际间技术水平的高低中产生。基于此经济学家Posner发展了技术缺口理论。他认为,国际间技术的差别会在不同的国家间产生技术缺口,这个“缺口”导致了国家间贸易流的产生。

技术缺口理论还认为,出口往往是从技术领先的国家开始的,这些国家大多是高工资的国家。在企业拥有技术优势时,成本差别对贸易流的走向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当模仿缺口结束后,成本的差别便决定了贸易的流向。因此技术缺口贸易和低成本贸易似乎是对外贸易的两个阶段。从理论上讲,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或者不断进行技术革新跳过对外贸易的第二个阶段。但是由于一流人力资源的稀缺和昂贵,要想越过第二个阶段往往困难很大。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技术缺口理论为我们提供这样的策略思维,那就是,为了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地获得竞争优势,从理论上讲我们应尽可能地延长模仿缺口,从实践上讲我们应重视技术革新,同时也应考虑到成本的因素,以及进口国市场的大小。

二、学习曲线理论

经济学家Arrow认为,一个国家的技术(特别是工艺技术)依赖于这个国家过去生产的产品数量总和。并进一步指出,拥有最大的积聚产品数量的国家通过过去不断的“学习效应”达到最低的成本,因此与较少积聚产品数量的国家相比拥有更好的出口机会。通过比较成本优势这个国家能够成功地出口相应的产品,即使两个国家有相同的资源配置。这个效应越强烈,在模仿缺口存在期间这个国家将拥有越大的国内和国际市场。

国际贸易的学习曲线理论的基本概念是1936年被经济学家Wright在飞机制造的实践中确定的学习曲线。Wright通过实践证明,积聚的产品每翻一番,每架飞机的成本便会有一定程度(例如20%)的下降。但是不同工业部门的“学习效应”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学习曲线也因此千差万别。

由于Arrow的学习曲线理论主要通过对制造业“学习过程”的调查得出的,波士顿咨询公司为此在1974年发展了这个理论,认为所有的成本种类,即销售总成本、研究和发展总成本以及其它各类总成本通过经验的积累都有“学习效应”,并将学习曲线改称为经验曲线。实践也证明,不同成本种类的经验曲线也是不同的,直线的和曲线的都有,当然产品越相似其经验曲线的形状也越相似。

对企业经营者来讲,国际贸易的学习曲线理论提供了这样的策略思维,为了能更快地达到经验曲线效应,从企业的内部来讲,成本、生产和技术是关键的因素;从企业外部来讲,经营者也必需考虑到产品市场的大小和潜力。

三、需求结构理论

1961年被经济学家Linder发展的需求结构理论主要是分析自然资源和工业品的出口。Linder对于自然资源对外贸易的解释是依据俄林和赫克歇尔的要素禀赋理论,因此,需求结构理论仅仅对工业品对外贸易的解释具有创新意义。

Linder在需求结构理论中将对外贸易领域分为潜在的和现存的。对于潜在的出口产品的调查,他认为,产品的国内需求量和这种产品在国内市场增长边界对产品的出口潜力有决定作用。他的理论的出发点是,这种产品首先在国内进行生产销售。对此他给出了三个理由:

1.一个企业想满足国外的需求(这个需求在国内还不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个企业没有关于国外的详细信息。

2.革新和发明通常都与企业所处的环境有关,因此革新首先是在国内进行的。

3.在生产初期,为了获得有效而便宜的信息交流,在产品的试销过程中商品和消费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是必要的。这在国内是最可能实现的。

如果国内的市场已无潜力可挖,Linder认为企业将把它的活动空间拓展到国外。这个时候企业开始考虑产品应该出口到哪些国家?按照他的观点,潜在的进口国主要是那些同出口国有相似需求结构的国家。并且他将人均收入作为需求结构是否相似的衡量指标。他认为,两个国家的需求结构越相似,工业品潜在的对外贸易越有可能。

除了对潜在的对外贸易分析之外,他也论述了对外贸易的现实领域。他认为,工业品现实的出口将决定于以下因素,其中促进出口的因素有:

1.全球范围内垄断性的产品供应结构;

2.与国内和国外竞争对手相比拥有生产要素采购和加工的优势;

3.与国内外同行相比拥有先进的技术;

4.更好的管理水平;

5.通过大批量生产拥有成本的优势;

下列因素阻碍着出口:

1.缺少对国外市场的了解;

2.高昂的交通费用;

3.贸易的限制;

除此之外,Linder也给出来自现实进口国的决定因素:

1.文化因素,例如,语言和气质的不同;

2.政治因素,例如,政治联盟(欧共体、前法国的殖民地区等)。

需求结构理论指出了许多影响对外贸易的发生的因素,同时也给企业的领导提供许多出口战略思维,比如,要想增加出口,同业垄断地位应是企业不断追求的目标。另外从企业内部来讲,在采购方面、生产方面和技术方面的优势以及管理方面的优势能导致成本的优势及规模经济效应;从企业的外部来讲,国内需求的结构及增长边际、进口国的政治文化、关税及贸易限制也影响着企业出口决策的实施。

四、区域内部贸易理论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变得越来越密切,这也导致了技术转移和扩散的速度变得越来越快。因此工业产品的生产条件在各国间也就变得越来越相似。这种模仿效应使得国家之间,特别是各工业国之间的供求结构变得很相似。如果这种发展与实际相符的话,那么传统对外贸易理论所提供的许多解释变量对当今出口战略的实施已失去了策略上的意义。

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经济学家Levitt在1983年提出了一个实现出口的新的解释模型,即区域内部贸易理论。这个理论特别对工业国家之间的贸易的发生具有解释意义。区域内部贸易理论试图解释,在国际间供给结构越来越趋向类同的状况下,各国之间的贸易是怎样发生的。

区域贸易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差异化是贸易产生的原由。国际间产品差异化能通过下列方法达到:

1.产品物理性质和功能的差异,例如,材料的种类、技术设计、质量等;

2.产品美学方面的差异,例如,设计、形状、颜色或者包装等;

3.产品标记的差异,例如,商标及名称;

4.产品其它方面的差异,例如,咨询和售后服务等。

区域内部贸易理论将产品的差异化作为贸易产生的原由。在当今的国际市场上产品的差异化也是企业获得国际竞争力的一个有效而重要的手段,对企业国际化策略的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当然与技术缺口理论、学习曲线理论以及需求结构理论相比,它对对外贸易发生只提供了一个解释变量,即工艺技术。

小结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效应;自由贸易;产业国际竞争力

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又一次激起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的重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使人们更加关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争

国际贸易的开展对环境保护是有利还是不利呢?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自由贸易论者与环境保护论者两派观点。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自由贸易论者

自由贸易论者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认为世界经济的改善应依赖于个人财富的增加,而增加个人财富的最佳途径是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选择追求其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在对待国际贸易与环境问题上,自由贸易论者认为贸易自由化将有益于环境的改善,他们的论证依据如下:(1)贸易自由化能促进经济繁荣,增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源;(2)自由贸易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产生;(3)贸易自由化促使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贸易制度本身不存在不利于环境的因素,而是由于环境政策设计不当造成了贸易与环境政策之间的紧张,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与自由贸易并不矛盾。环境保护论者反对自由贸易,是因为他们对环境政策和自由贸易的实质理解有误,但阻碍自由贸易必将带来全球福利水平的下降。

(二)环境保护论者

环境保护论者关注整个人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强调整个人的共同利益,其中包含个人的长远利益;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个人有时需要牺牲眼前的利益。环境保护论者认为:(1)贸易扩大经济活动规模,增加了对当地环境的破坏,存在越境污染时,自由贸易也使其他国家的环境恶化;(2)贸易规则凌驾于环境政策目标之上,会导致环境标准降低。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在污染产业会具有竞争优势,因而促使要素流动到污染成本支出较低的这些国家,使其成为污染的避风港;(3)危险品国际贸易会危害环境,废物进口国比出口国在废物处理与储存方面更不具有优势,废物出口使这些国家没有动力去制定环境政策来减少废物产生;(4)贸易需要运输,这将增加能源使用,从而破坏环境。所以,环境保护者认为要强化贸易成员国制定环境政策的权利,并主张制定相应的国际环境协议及限制性贸易措施来处理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

两派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上的观点迥异,这是由于他们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在涉及到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过程中,经济学者对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其他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

二、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

环境保护必将影响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学术界对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三种有代表性的理论假设。

(一)“环境竞次理论”

该理论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环境政策强度和实施环境标准的行为类似于“公地悲哀”的发生过程,其逻辑基础是“囚徒困境”,即每个国家都担心他国采取比本国更低的环境标准而使本国的工业失去竞争优势,为避免遭受竞争损害,国家之间会竞相采取比他国更低的环境标准和次优的环境政策,最后的结果是每个国家都会采取比没有国际经济竞争时更低的环境标准,从而加剧全球环境恶化。

(二)“污染避难所假说”

如果在实行不同环境政策强度和环境标准的两国或多国间存在自由贸易,那么,实行较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企业所承受的环境成本较低。由于具有较高环境政策强度和高环境标准国家的高污染企业较高的环境成本,这些企业会倾向于将高污染行业投资到较低环境政策强度和低环境标准的国家,从而造成污染产业在不同环境标准国家间的转移。

(三)”波特假说”

波特等人认为,短期内,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长期内,由于环境压力的刺激,企业在进行环境投资改造的同时,会改进生产技术、管理方法等,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环境条件的改善可以提高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减少疾病的发生,这些积极因素有利于降低环境因素带来的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这些理论假设提供了解释环境保护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分析框架,对构建计量模型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三、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

GrossmanandKrueger(1991)最早对国际贸易中环境效应进行了分析,后来的学者们多用他们的分析方法研究贸易的环境效应,并将其分解为结构效应、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

(一)三种效应的界定

1.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源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在传统比较优势分析中将环境因素包含进来,是指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专业化分工在得以全球范围内进行,原来自给自足的国家会专业化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出口,同时进口其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一国环境来说,如果出口部门生产活动的平均污染程度低于进口生产部门,那么该国将从扩大的出口中获得正的结构效应;反之,如果进口生产部门的平均污染程度高于出口部门生产活动,则该国将从规模缩小的出口中获得负的结构效应。这样,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使得污染产业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重新配置,将污染问题从“清结”产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转移到具有比较劣势的国家。

2.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是指,在生产活动的污染系数和产业结构布局一定的条件下,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扩大了经济规模,从而增加了污染环境的产品产量,增加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规模效应使得国际贸易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3.技术效应

技术效应是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清洁环境的偏好增加,愿意支付更多的货币购买以对环境负责的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促进生产厂商对清洁生产过程的投资,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被应用于生产,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因此,在不存在“政策失灵”时,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各国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法规,降低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促使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环境效应分析

国际贸易活动对环境的最终影响是三种效应综合影响的结果,对这三种效应的分解有利于人们明确哪种效应在起作用及其作用效果的大小。Copeland和Taylor(1994)研究了南北国家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在征收不同税率污染税的前提下,污染工业将向南方国家转移,结构效应使北方国家的污染减轻而南方国家的污染加重;国际贸易促进经济活动扩张,规模效应降低了两类国家的环境水平;收入的增加和两国政府提高污染税税率的行为降低了单位产品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技术效应发挥着作用。如果对清洁环境需求的增长速度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理论上说,技术效应有可能抵消规模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南方国家来说,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它们在污染产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且也因为它们较低的环境标准,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将会超过技术效应对环境的正面影响。因此,贸易自由化减轻了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

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刘力(2005)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效应作了相关研究,综合前人的研究结果将贸易的环境效应解释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收入效应、产品效应和法规效应六个方面,其产品效应是对前人研究的补充,指与产品性质相关的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产品效应与技术效应密切相关,贸易产品本身或其生产技术若是环境友好的,该产品的贸易带来正的环境效应;另一方面,如果贸易增加了有害物质的国际扩散,或贸易产品是濒危物种,就会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政策建议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虽未达成有实质约束力的协议,但此次峰会所激起的各界对环境的关注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她的成功。合理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不仅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顺利开展对外贸易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本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为达到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当前与长期来看,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建立起完善的国际贸易体系与环境保护体系。

(一)加强对发展中及不发达国家的援助

根据1990年Grossman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the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环境污染指数同人均收人之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环境状况逐渐恶化;当达到一定水平后,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是因为,当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人们开始较多地关注对环境服务的消费,且已具备了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和资金,能够对降低环境污染指数有所作为。南方国家的人均收人远低于北方国家,当北方国家已对减少环境污染采取措施时,南方国家却在担心经济增长速度。即使对国家经济增长的关注不是特别强烈,南方国家也普遍缺少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全球环境质量的提高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援助。

(二)加强南北环境合作与协调

由于南北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对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有着不同看法,南北国家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国际环境立法等方面存在对立与分歧,需要南北国家进行环境政策的协调与合作。环境政策必须协调好短期经济利益与长期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创新制度激励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和加强全球范围的国际环境合作。一方面应加强国际环境管理措施的协调,重点是环境管理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标准的协调,减少由于不同环境标准造成的贸易摩擦。当前管理环境的国际措施存在只注重程序,缺乏强制性的缺点。虽然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还面临着如各国对环境协调的概念理解上的差异、协调方式、协调范围和协调的优惠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但是环境管理措施的国际协调已经开始,包括国际范围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ISO14000)、区域内的环境政策协调(如欧盟生态管理及审计制度(EMAS))等。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广泛应用必将带来全球环境标准的协调统一,环境政策的国际协调将成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11篇

关键词:贸易报复;301条款;贸易壁垒调查

贸易报复是指两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一国为迫使另一国改变其对外贸易政策,而采取的一种报复性的经济手段。贸易报复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制裁手段,它主要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以进口抵制的方式迫使被报复国取消贸易保护,打开国内市场。国际间的贸易报复主要是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的,如征收关税、进口配额、许可证制等等。其中加征高额关税是最主要和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下文将首先对贸易报复做出一般性的阐释,然后对中美欧三国的贸易报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贸易报复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贸易报复的合法性问题

国际社会对贸易报复是否具有合法性,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贸易报复迫使他国让渡了部分经济,是一种不合法的经济行为,但是我们确实可以从法律体系中找到贸易报复的合法性依据。贸易报复在某些国家的外贸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美国贸易法中著名的301条款,该条款就授予了美国总统有对影响美国商业的一切不合理、不正当的进口限制进行报复的权力。在国际法制层面,WTO有着“经济联合国”的称谓,它规范着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90%以上的货物贸易活动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的规定,贸易报复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具有了合法性。

WTO体制下的贸易报复应遵循以下先决条件:(1)违法成员的有关行为仍出于非法状态。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裁定有关成员方未遵守对其适用的协议,因而产生了对另一成员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违法成员在一定的“合理时间”(reasonableperiodoftime)内并未履行DSB的建议或裁决。(2)争端当事方未在“合理时间”到期后的20天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协议。(3)请求报复成员(申诉方)获得DSU的授权,而报复的方式也要视报复的作用和效果而定,报复的程度也应当等于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另外,贸易报复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在违法措施已被撤销、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方法、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的情况下,报复措施应当被终止。可见,当WTO的成员间发生争端时,当事方应按照《谅解》的规定寻求争端的妥善解决,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是WTO体制所禁止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谅解》并没有直接使用“报复”一词,而是使用这一术语——“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尽管WTO为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以贸易报复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旨在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要赋予本国私人请求本国政府对另一国家进行贸易报复的权利,仍然需要国内立法。因此,美、欧等国,相继在国内法中设计了贸易报复制度,以寻求通过国内救济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将国内的贸易报复制度和WTO的争端解决程序较好的衔接起来,建立起符合WTO规则的贸易报复制度。

二、中美欧三国贸易报复制度概述

(一)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美国贸易与法律实践中使用报复手段的典型代表。最初,301条款主要作为实施关贸总协定的权利的手段,但后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加了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301条款实质上演变为对贸易报复的授权与实施的法律规定。根据一般301条款的规定,美国主要对以下做法采取报复措施:(1)外国的做法违反国际协定,或否定了美国依据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2)外国不公正的做法(unjustifiablepractices),造成美国商业的限制。所谓不公正的做法是指外国的立法、政策或做法侵犯了美国的国际法律权利或与其不一致,例如外国有违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政策或作法;(3)外国的不合理的做法(unreasonablepractices),造成美国商业的限制。据美国法,如果外国某一特定立法、政策和做法没有侵犯美国的国际法权利或与其不一致,但确属对美国私人不公平或不公正(unfairorunquotable),即是不合理的。(4)外国歧视性做法(Discriminatorypractice),包括外国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在适当时拒绝给予美国产品、服务或投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

根据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采取法律明确授权的措施进行报复,除了法律明确授权的制裁措施之外,贸易代表还可以行使总统在其权限范围内指示采取的其他措施。针对不合法或不公正的外国行为,贸易代表应当采取报复措施,又称为“强制性报复”(mandatoryaction)。外国的不合理做法或者是歧视性做法,贸易代表则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报复。具体的报复措施包括实施数量限制,中止关税减让,取消优惠待遇,与外国签订协定以取消立法、政策和做法或对美国提供补偿等等。

(二)欧盟的《贸易壁垒条例》(TradeBarriersRegulation,以下简称TBR)至于美国在其贸易法中引入了301条款,欧盟也成了美国利用301条款打击的主要对象。欧盟虽对此颇有抱怨,但同时也感受到了301条款的威力和作用。1983年,欧委会向理事会提交了关于《新贸易政策工具》(NewCommercialPolicyInstrument,以下简称“NCPI”)的建议,以保护在第三国市场上遭遇贸易壁垒的欧盟出口产品。但在采纳欧委会建议的同时,理事会努力使NCPI与美国的301条款保持距离,要求欧盟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需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避免体现过强的单边性和攻击性。NCPI最终于1984年9月17日正式颁布,其目标是在遵守国际义务和程序的前提下,回应第三国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并消除该做法对欧盟利益带来的损害;同时,确保欧盟依据多边规则对第三国的贸易做法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但NCPI的实施并未根本遏制第三国实施或维持的贸易障碍,其规定的行动步骤在实践中也被证明并不完全有效。1984~1989年间,NCPI程序仅被启动3次,而同期美国提起的301条款调查案超过70起。

1994年10月,欧委会欲使NCPI在调查和消除国外贸易壁垒方面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了NCPI的最终修改建议,并欲将其作为欧盟一揽子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框架的一部分。同年12月22日颁布了《贸易壁垒规则》(TradeBarriersRegulation,以下简称“TBR”),取代了NCPI。根据TBR,欧盟企业、产业以及成员在外国遭遇贸易壁垒,影响其进入第三国市场或欧盟统一大市场时,可以要求欧委会对有关不公平贸易措施开展调查,决定是否存在贸易壁垒。若存在贸易壁垒,则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启动国际磋商或争端解决程序;(2)接受第三国单边措施;(3)按《欧共体条约》第113条与第三国谈判;(4)采取报复性的商业政策,包括暂停或撤销商业政策谈判达成的减让;提高现行的关税或征收其他新的进口费用等;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政策工具,TBR实为欧盟保护其产业在进入他国市场时不遭受阻碍,而提供的一种进攻型的法律机制,该机制也确保欧盟充分享有其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中的权利,尤其是WTO协定赋予它的权利。

(三)我国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这可谓是中国的301条款,它是符合WTO《争端解决谅解》要求的贸易报复条款。另外,我国还进一步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依据《规则》,申请人可向商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贸易壁垒调查;被指控的措施被认定为构成贸易壁垒,商务部应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进行双边磋商;(2)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3)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申请人须是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产业或企业。《规则》对申请书的内容要求比较宽松,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规定也具有一定弹性。可见,该立法在调查申请方面的指导思想即降低申请要求,方便申请的提出。另外,如果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也可自行立案,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三、中美欧贸易报复制度之比较

综观三国国内法,贸易报复措施均有着一整套完整的规则和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对申请人、受理机关的规定、调查的程序性要求和最后的救济手段等等。一国最终决定是否要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势必要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做出决定。但中美欧的贸易报复制度不论是若干实体问题还是调查程序上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相比之下,我国确实需要取彼之所长,补己之所短。

(一)贸易报复制度前期调查中实体问题的比较分析

1.适用范围。中美欧的贸易报复措施都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等领域,也都适用于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两种贸易形式。下面主要讨论进口贸易的问题。考察美欧的实践,进口救济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是打击外国政府的出口限制做法。如外国(地区)政府实施某些措施,限制特定产品(如原材料)向本国的出口,进而影响了本国相关产业的利益,即发起调查,如阿根廷进出口限制案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另外就是用于打击外国政府对出口本国产品进行补贴的做法。旦三国对进口贸易的规定也有着不同之处。TBR适用于进口救济时,申请人只能以产业的名义而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向执委会提起申请,这就相对减少了申请人的数量;而301条款和我国的《规则》对进口贸易时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与适用于出口贸易时对申请人资格的要求相比较,并不存在特别的限制与不同。也就是说TBR用于进口救济方面只起补充作用,欧共体其他贸易救济工具则起主要作用,而我国和美国的做法则是把救济工具的选择权赋予了申请人。

2.法律依据。在贸易报复制度中,有关机关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对外国(地区)的某一做法进行判断,判断其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并最终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而如何进行判断,也就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对贸易壁垒认定的法律依据问题。

美国的301条款对贸易代表采取强制行动的条件及其例外,以及采取任意行动的条件均做出了规定。从“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构成认定的角度考察,美国贸易代表采取行动的要件也就是贸易代表据以认定外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或做法的法律依据。如前所述,“不公平贸易”做法可进行如下划分:(1)外国的做法违反国际协定,或否定了美国依据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2)外国不公正的做法,造成美国商业的限制;(3)外国的不合理的做法,造成美国商业的限制;(4)外国的歧视性做法。

根据TBR第2条第1款规定,“贸易壁垒”必须是国际贸易规则赋予了受影响的成员对其采取行动的权利的做法,而这种行动的权利要么存在于国际贸易规则明确禁止该做法,要么是指上述国际贸易规则赋予受影响的成员寻求消除该做法的权利。可见,依TBR认定某一外国(地区)作法构成贸易壁垒,其法律依据是“国际贸易规则”(internationaltraderule)。根据TBR第2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国际贸易规则既可以被规定在调整欧共体与第三国间贸易关系的任何贸易规定中,也可以被规定在以欧共体为一方的调整欧共体与第三国间的任何非贸易规定中。但是,无论如何,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都存在明确的国际法义务。从美国和欧盟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都将WTO的各项协议作为认定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为争端解决的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的衔接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本国国民通过国内程序启动国际争端解决程序。而我国认定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第3条,与美欧相比较,我国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从贸易壁垒认定依据的角度考察,我国认定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既可以是国际法上的依据,即外国(地区)政府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也可以是我国国内法,即《规则》第3条第2款所作的规定,即使外国(地区)政府与我国之间不存在上述多边贸易条约或双边贸易协定,只要其做法满足此规定,也视为贸易壁垒。这种立法与301条款相同而异于TBR。第二,将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而非以贸易规则作为壁垒认定依据,这点类似于301条款而不同于TBR。

本文认为,欧盟采取贸易规则,而非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的做法,有其优越性。因为某些被外国(地区)所违背的国际贸易规则完全有可能被规定在一些非贸易条约或者协定之中。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外国(地区)作法虽然违背了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贸易规则,只要这些规则不是与我国缔结的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则不能该规则作为认定贸易壁垒的依据,这显然不利于贸易报复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虽然以规则体系作为不公平贸易做法的认定依据,但是有关“不合理”的做法的认定依据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甚至是存在争议的,我国若借鉴欧盟的做法可能更为妥当。

3.损害的认定标准。损害主要是指贸易壁垒对调查国经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是伤害,损害认定标准的科学性、明确性以及与WTO既有损害标准的一致和相悖,都直接影响着整个调查制度的运转,进而影响到最终是否需要采取救济措施,包括贸易报复措施。

美国301条款规定,外国法律政策或做法满足“不公正”、“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标准时,还必须同时考虑是否对美国商业造成了限制,若不满足后者,便不构成不公平贸易做法。根据“限制”标准,申诉人应当证明对美国进口的增加,或者其在外国失去了市场机会。但是301条款最初的设计就是为了便于美国的私人进入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如WTO争端解决程序而设计的国内程序。所以,当外国政府法律、政策和做法致使美国依WTO各项协议的享有的权利或利益遭到否定时,301条款并不要求申请人证明外国做法给美国商业造成了限制,此时只需证明外国政府的做法违反了WTO协议,或者美国依协议享有的利益遭到否定即可。

欧盟的TBR依据不同的申请程序分别采用了两个概念来表述第三国的贸易壁垒对欧盟产业所造成的损害。在以欧盟产业名义提起申请的程序中采用的是“损害”(injury)这一概念,在以欧盟企业名义提起的申请程序中采用的则是“不利贸易影响”(adversetradeeffect)。根据TBR的规定,“损害”是指贸易壁垒在欧盟市场上在货物或者服务方面对欧盟产业造成或者威胁造成的任何“重大损害”(materialinjury)。“不利贸易影响”是指,贸易壁垒在任何第三国市场上再货物或者服务领域给欧盟企业造成的不利贸易或者有造成不利影响的威胁,并且对欧盟经济或者欧盟境内区域性经济或者经济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materialimpact)。而且。TBR对如何确定“损害”和“不利贸易影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便申请人掌握和执委会操作。具体表现为TBR的第2条第3款、第10条第1-3款(关于“损害”的规定),和第2条第4款、第10条第4款和第5款(关于“不利贸易影响”的规定)。

我国的《规则》涉及损害标准的条款主要有第3条以及第7条,在不涉及贸易条约或贸易协议时的对损害的界定用语为“造成阻碍或限制”和“负面贸易影响”,但并无细化的规定,我国应当借鉴美欧立法对损害的标准予以细化,并尽量给出定义,使《规则》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强。

4.国家或地区利益。根据美国的301条款,整个贸易报复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严格服从美国的国家利益,而并不应当以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判断标准。贸易代表决定是否报复和如何报复时,必须衡量是否适当(appropriate),如果外国已经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或者已经采取行动补偿美国;以及采取301条款的报复措施对美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将大于报复措施所得的利益时;又或者是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将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均不应进行贸易报复。当然在要求行为国提供补偿时,301条款也会兼顾到相关企业和消费者等的利益。TBR第12条第1款则规定如果采取行动不符合欧共体利益,执委会不得采取行动;执委会必须将采取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与它对欧共体更加广泛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影响进行权衡掂量。可见,欧共体利益在调查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规则”并没有直接提及“国家利益”这一概念,只是在终止调查程序时规定到,若终止调查程序不符合“公共利益”,则不能终止调查程序。但公共利益并不等于国家利益,我国应借鉴美欧做法,在立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利益”的概念,以凸显其重要性。

(二)贸易报复制度前期调查中程序问题的比较分析

1.申请者的范围。我国的《规则》第5条规定:“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前款所称的“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是指在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产业。与此相对应的,美国301条款允许任何利害关系方提起申请;而TBR第2条第5款则将“共同体产业”定义为所有共同体生产者与供应者,包括:生产或供应与被诉贸易壁垒设计的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生产商或服务供应商;生产或供应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相竞争(competingdirectlywiththatproductorservice)的生产商或服务供应商;消费、加工被诉贸易壁垒涉及产品或消费、使用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服务的生产商、服务供应商;合作生产的生产商、服务供应商,如果其合作生产量已经在该产业的生产总量中占了较大比例。显然欧盟、美国对于提起申请者的定义范围,远远宽于我国规定的“有直接关系者”。为了便于使有关方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本文认为应在未来的立法中,放宽可提起申请者的范围。

2.有关证据的规定。TBR第3条第2款、第4条和第2款和第6条第2款都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sufficientevidence),包括贸易壁垒的存在及其对欧盟产业或企业产生“损害”或“不利贸易影响”的解释性清单(illustrativelist)。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执委会则不予立案。301条款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要求则相对较低,只要求满足对请求的支持即可。而我国的《规则》第8条对证据的提交予以了规定,“申请书应当尽可能附具下列证据材料并说明其来源:(一)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的证据材料;(二)证明被申请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造成的负面贸易影响的证据材料。”但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对“负面贸易影响”予以具体说明,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对其进行细化规定。

3.申请的撤回。TBR第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执委会可以据此终止程序,但终止程序不符合共同体利益的除外。我国的《规则》第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商务部做出立案决定之前撤回申请”,但是,此时当事人撤回申请可能有违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我国应当增加相应的规定。

4.调查中的专家咨询程序。依301条款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贸易代表向相关的委员会(如贸易政策与谈判咨询委员会、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寻求信息和征求意见是一个必经程序。TBR第7条专门规定了咨询程序(consultationprocedure),要求设立以执委会代表为主席的,由各欧共体成员国代表所组成的咨询委员会(AdvisoryCommittee),并就执委会的行动以及该行动对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的影响发表意见,这也是强制性的规定。但我国《规则》第20条对成立专家咨询组的规定是任意性的,咨询内容的范围也仅限于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但贸易报复等救济措施的采取影响到我国与涉案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事关重大,将必要时的咨询程序规定为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似乎更为慎重。

5.调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制度。在TBR实践中,由于“共同体利益”的灵活性,欧盟委员会等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难免带有政治色彩(特别是在发动调查后采取救济措施时),因此,欧盟法院司法审查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我国商务部对贸易壁垒进行调查的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WTO的要求以及我国加人WTO议定书的承诺,应允许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进而提供相应的救济。因此,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当考虑建立调查过程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三)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和贸易报复措施最终作出的不同规定中美欧均在法律中规定,在调查阶段结束后,若涉及双边或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如WTO争端解决程序),应当依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争端解决机制。不同的是,TBR规定调查结束后由执委会与成员进行磋商决定是否启动争端解决机制,但并没有规定磋商的期限性质,这无疑造成了效率低下的后果。而美国的301条款则规定如果调查涉及贸易协定,并且在该贸易协定所规定的磋商期结束或者磋商开始后150日之前没有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贸易代表应当依贸易协定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要求立即开始该程序。@但我国的规则第29条将双边磋商与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并列作为救济措施,并无先后之分,对于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我国应当进一步予以明确。

对于涉及WTO协议的申请案件,若要对存在贸易壁垒或者实施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其他WTO成员方采取报复措施,中美欧都须获得DSB的授权并接受严格监督。从贸易报复的内容来看,中美欧所采取的报复措施都基本相同,包括中止或撤回根据贸易协定所做的贸易减让、对外国的货物或服务施加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等等。但我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仅就被报复国是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情况予以规定,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也是应当完善的。

第12篇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然而国际贸易融资由于涉及了信用担保和资产业务,不仅存在风险,而且依业务的不同,风险的高低也有所区别,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单据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因此,在扩大国际贸易融资规模的同时,必须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而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方面主要还是沿用传统信贷的模式,即注重企业的财务实力、担保方式、企业规模、净资产、负债率、赢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的考核。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利润、综合现金流、新的负债等。长期以传统信贷的思维和方法来控制贸易融资风险,会产生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1.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的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2.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3.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置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一方面,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二、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1.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帐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将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3.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的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银行还要考察企业本身的信用以及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一旦货物价格波动较大,应要求企业追加开证保证金或银行及时处置质押货物。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4.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

加强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并积极做好与信贷管理、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产风险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努力培养真正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要将客户经理对贸易融资的前期调查形成制度化,同时加强对银行客户经理的国际业务培训,尽快制定考核客户经理国际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办法,提高银行客户经理国际业务专业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