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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审计报告

时间:2022-03-20 10:59: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任职审计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任职审计报告

第1篇

【关键词】烟草行业;经济责任;审计框架

经济责任是指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行业所属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行业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县级局、物流配送中心等非法人独立核算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期间,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为依据。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期间的起止点一般以人事部门任、免文件发文之日的前月末来确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审计通知、编制实施方案、召开进点会议、开展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上报整改报告、建立项目档案。

1.制定工作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本着“凡提必审,凡离必审,任期内轮审”的原则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制订,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部门拟订审计对象名单以及审计要求,交审计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如因年中临时人事调整导致审计计划调整的,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进行调整。

2.下达审计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应在实施现场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责任人。因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编制实施方案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4.召开进点会议

审计组进点时,由被审计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由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5.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监盘、重新计算、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6.编制审计底稿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主审、组长复核。

7.出具审计报告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负责。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绩效分析、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审计评价等六个部分。被审计责任人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如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书面意见,均视为无意见。

8.下发审计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审定工作并拟订审计意见书,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给被审计单位,抄送被审计责任人。

9.上报整改报告

被审计单位要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审计意见书的要求,对照审计报告和底稿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10.建立项目档案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所有审计资料整理归档。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按“项目立卷、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归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项目,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报告的归属权。

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要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要以审计数据为基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责权限和审计范围,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与审计事项不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审计组对被审计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三、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成果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除向下达审计指令的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外,还要抄报上一级内部审计管理机构并抄送本单位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和整改报告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责任人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纳入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审计部门要对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需在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天内,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传达。

2.各单位要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整改建议,对执行审计意见或整改不彻底,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人事部门要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单位、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问责。

参考文献:

[1] 刘英来.经济责任审计研讨会综述[J]. 审计研究,2006(06)

第2篇

    1.加快审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是与腐败行为做斗争,而审计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审计质量的高低又与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息息相关,因此,首先必须加快审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等综合素质,使审计人员在熟悉政策的基础上高效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新审计方法和技术,从现象看到本质问题,从问题中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以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建设是促进审计规范化的重要举措。首先,相关职能部门要看到新《审计法》的缺失,看到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看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缺失,从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工作标准、操作流程、审计方法、审计责任、审计风险、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次,强化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监控管理,确保会计披露信息的准确。

    3.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将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放在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上,注重监督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权、资金分配权、经济管理权、政策执行权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跳出传统财务报表的框框,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范围,抓住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4.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审计报告与一般的财务报表最大的区别就是审计报告反映的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因此,在撰写审计报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重点审计项目事实的表述进行复核,确保表述的正确,做到阐述清楚、简洁。

    第二,确保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审计报告的撰写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进行公正、客观评价。

第3篇

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规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在原有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的例外情形,即:“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属于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二,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特殊情况的范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待于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时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这里的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一些紧急审计事项或突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审计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是办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的;二是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的;三是其他不宜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的。

第三,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即应当事先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书面的审批手续。

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要求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强调“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本条这几处修改的理由是:第一,将原《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报告”改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相区别;第二,要求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是为了保障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得到审计机关应有的重视,从而保证审计结论更加客观与公正。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同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将审计报告分为两个层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其中,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提出的书面报告,虽然在要素和内容上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一致,但反映的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它是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它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法律文书,是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反映的是审计机关的最终审计意见。因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二者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第二,本条所指“被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了保证审计评价意见的客观与公正,保障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除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外,还应当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的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编审程序如下:

一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签名。

二是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报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

三是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封面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于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机关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包含有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处罚建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又明确告知了被审计单位享有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权利,因此,审计机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环节实际履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告知程序,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不需要再另行发文告知。

四是在征求完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审议。

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从而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法律文书。

本条修改的理由是:第一,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有必要将“审计意见书”改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对外发表审计意见、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建立起我国的审计报告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二,规定审计机关要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是为了进一步督促审计机关要重视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自2006年6月1日起,各级审计机关均不再出具审计意见书,代之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根据本条,结合审计署6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一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二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还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此外,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的,还应当代拟审计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告知程序。

三是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进行复核,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出具复核意见书。

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以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由审计机关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会后,审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4篇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应市场经济对高校日益复杂的理财环境和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的要求,而对高校中、高级管理者实施的以明确其经济责任关系的一种审计行为,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勤政、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维护高校正常经济秩序的一种手段。作为寓监督、检查于服务中的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高校开展几年来,初步呈现出了有共识、有氛围、有合力、有成果的良好态势。但由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自身具有的时间跨度长、层次高、涉及业务范围广、工作量大、审计风险多等特点和受部门领导决策与指令而具有的被动性、附属性、依赖性和局限性等,使高校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笔者拟就此作一和探讨。

一、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高校内审工作的一种探索性实践活动,是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域在新经济形势下的拓展。作为高校内部审计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各高校在具体实施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滞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提拔、调动、辞(免、撤)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工作岗位之前,就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而绝大部分高校都是在组织决定对领导干部工作进行变动后才委托进行审计,造成先离后审的事实,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有一定的滞后性,形成了审归审、用归用,审用两张皮的现象,难以达到审计应有的效果和目的,影响了审计评价的有效性,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2.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高校中相当一部分人对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缺乏思想上的正确认识,大多数普通老百姓认为:被审者都是领导干部,他们的晋升、调任组织已有意向或已作出决定,审计只不过是搞搞形式、走走过场,装个样子给人看罢了;有的教职工缺乏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身意义的正确理解,甚至觉得谁有了经济问题才会审谁。有些被审对象也认为:学校搞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领导干部不信任,进而产生消积、不配合甚至抵触行为;部分审计人员也觉得:被审对象都是领导,高校内部人与人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使审计人员产生畏难思想和厌战情绪,既认真不得,又不能马虎从事。不能不审又不敢认真审代表了相当大一部分特别是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心态。各种不正确的心态来面对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致使一部分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能主动、深入而顺利地开展下去。

3.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实施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以促进加强学校的财政管理、并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无疑是一种制约措施,对此干部群众都寄予厚望,期望通过审计,问题就会水落石出。但由于现实中审计所具有的局限性,特别是面对当前高校经济运行不够规范、信息有失真风险的复杂经济环境,致使有些深层次的问题,审计人员无法查证,加之相当数量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一些问题一时无法查实,造成某些结论失实,由此使群众对审计产生误解,缺乏热情,认为审计是走过场。经济责任审计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4.经济责任审计内涵的加大与审计人员素质低下之间的矛盾。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高校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资源的配置形式愈来愈广阔,高校经济活动日趋频繁,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日益加重。经济责任审计涉及财务、基建、产业、后勤、成果转化、高校收费、贷款、各项资金管理等经济行为,需要对经济责任人的经济管理水平、工作业绩、决策水平、管理能力等作出全面的定量或定性评价,审计业务内容的宽泛与现有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无形中产生了矛盾。现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相关行业的基础知识,虽具有一部分审计知识,但实际发挥能力较差,导致部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因人为因素质量不高,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5.审计评价缺乏标准和依据。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个权威性结论,委托部门和审计对象对此都十分关注。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近年重点开展的新工作,缺乏经验借鉴,而且许多责任人上任期间组织上也没有明确过具体的经济责任和目标,现在定量的评价缺乏规范的指标体系,定性的评价也难以把握。经济责任明晰度低,导致审计评价难以确定。

二、进一步深化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正确认识和定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求高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排除阻力和压力协调校内纪检、人事、组织、财会等部门进行积极的配合与协作,在高校形成领导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教职工正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审计人员支持和积极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形势下,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定位在: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经济秩序、推进干部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上,切实寓监督、检查于服务中,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保驾护航。

2.明确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客观评价经济责任。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从被审者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入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3.规范审计程序,防范审计风险,积极稳妥推进高校内部责任审计工作。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责任大,因此,制定和遵循的、合理的审计程序,对于顺利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都是至关重要的。

审计准备阶段。校审计处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按规定向被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经济资料等书面材料。

审计实施阶段。在审计的实施阶段,通过听取被审者的情况介绍,对被审计单位的机构、人员、资产、资金、经济指标等情况作初步了解;通过各项经济资料和被审计单位的核算程序、资金来源、运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掌握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通过走访群众、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内查外调等形式,收集动态资料,以补充了解在审查静态经济资料中不易察觉的一些;通过对所收集的原始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完整系统的材料,进而认真填制审计工作底稿,为审计报告和处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审计终结阶段。客观、公正地分析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完成审计报告,对被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初稿交送被审对象及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所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审计处审核后向委托部门提出最终的审计报告。经过层层把关的审计报告既是对被审对象负责,也是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负责。

4.建立规范的、可对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由于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经验积累不多,操作性强的、规范可比的评价体系尚未建立,高校应边实践边摸索,尽快探索、和制定一套科学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和,使审计人员的审计评价有可依据的标准,以进一步增强审计结论的权威性。

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业性、政策性很强,审计风险大,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审计知识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更新知识。审计部门应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审和典型案例分析,促进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业务技能,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最新颁布的财经法规、审计法规的,更加准确的把握政策界限,为科学全面的考核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创造条件。

6.实现客观审计方法创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率。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审计,是多种审计形式的复合体。为了提高其工作效率,我们内部审计机构应充分利用内审优势,逐步完善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同财务审计、效益审计,特别是审计调查紧密结合起来,使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在做好事后审计的同时,注重加强经济责任的事前、事中审计监督,以及时发现和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完整、高效运作的目的。

7.建立落实审计意见和正确运用审计成果的有效运行机制。加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把经济责任同对干部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反腐倡廉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成立专门小组,交流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组织协调审计意见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研究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注重加强经济责任后续审计,对审计意见和决定的落实进行跟踪审计,并及时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处理意见反馈给管理层,从而加大审计决定的执行力度,真正将经济责任落到实处。

经济责任审计是手段,运用审计成果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干部队伍素质建设是目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拓宽了干部监督渠道,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对于维护高校正常经济秩序、增强领导干部的财经法制观念、促进高校经济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具有特色的高校内审长期而艰苦的工作,是高校适应主义市场经济极富创举的一项实践活动。探索和完善一条适合高校校情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道路是高校审计工作者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刘昌春。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需把握重点。中州审计,2002(8)

2.王永智等。搞好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干部队伍建设。中国审计,2001(5)

第5篇

【摘要】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 ,简称 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及最有影响力的专业会计师组织之一,也是在运作上通向国际化及发展最快的会计师专业团体。目前已在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设立了分部、办事处及联络处。在160多个国家共设有300多个考点,拥有学生和会员超过二十五万人。ACCA课程全面、完善及先进兼备,现已被联合国采用作为全球会计课程的蓝本。ACCA同时也是许多中国会计人员打算报考的国际注会证书。截至2013年大多数高等学府都开设了ACCA课程或ACCA方向的专业。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至2010年底累计有15.8万人取得了全科证书。随着注册会计师考证热的劲头愈演愈烈,许多准备从事这一领域的人都很疑惑到底是选择CPA还是ACCA作为自己将要攻克的大山。本文重在从两证的适用领域,备考难度,差异分析等角度探讨一下ACCA与CPA谁是你的理想之选。

【关键词】国际注会 国内注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区域性很强,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国际公认的。当然这里的国际公认并不是指证书的通用性,而是指证书持有者的认可范围。举个简单的例子,ACCA是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的注册默认可以在美国使用,但是并没有承认。也就是说去英国周边的国家考ACCA比较合适。而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在北美地区甚至澳洲地区都是比较公认的。如果去北美地区发展考CGA的优势要明显大于ACCA。因此证书你要根据你的预期发展来决定你到底考那个国家的注册会计师。

CPA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由于本土化性质,海外认可度不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暂且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执业如果到国外执业,则所出具的报告仅限用于国内相关部门,在国外出示无效。但就目前而言,中国注会师考试已取得与英国、威尔土等国的互免-----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可互免。在201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 就已双方的会计师考试科目互认事宜举行了签字仪式,这也是中注协第一次和境外会计师协会就部分科目互认达成协议。由此可见CPA的应用范围也在逐渐的扩大当中。目前而言CPA的主要任职方向是国内企业的财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任职。

ACCA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的,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也就是保护本国的会计师,虽然在企业任职可以,在事务所做鉴证业务就不行了,举例:ACCA在中国可以作到跨国公司的CFO,但是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目前为止,能在国内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只有CPA,CPA分为执业和非执业两种,执业可以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企业任职,不过要想进入跨国公司英语水平要达到一定成都。所以如果着重想在国内所工作的话,ACCA较CPA的优势并不明显。ACCA执业人员可在工商企业财务部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财政税务部门、跨国公司、国内境外上市公司等从事财务、财务管理和金融分析咨询工作。很多会员在世界各地大公司担任高级职位(财务经理、财务总监CFO、总裁CEO)。

二、备考难度及差异分析

就ACCA而言,第一阶段:设会计师与企业、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第二阶段:设公司法与商法、业绩管理、税务、财务报告、审计与认证业务与财务管理。第三阶段:设专业会计师、公司报告、商务分析、高级财务管理、高级业绩管理、高级税务、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对中国考生而言,ACCA最重要的特点应该就是用英文考试,另外,考试案例题为主,可能很多中国考生,尤其是刚开始考的,会觉得一下子很难适应这样的考题形式。在考试侧重方面,ACCA考试时其体系注重实际,尤其考试中案例分析题为主。因而,其主导的是让考生养成一种研究问题和解决实际困难的能力,而不是死背书本。这样,往往在实践中有相关经验的考生会对某些考试内容感觉得心应手,而对那些自己不太理解的东西又会有兴趣去学习。

就CPA而言,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在题的难度方面,许多考生认为CPA难度较大,它的许多难点诸如:非货币易,债务重组,利息资本化,长期投资的成本法转权益法等等,大多数的一般会计人员是不可能碰到的;只有作总账(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的人会遇到。因而,给人的感觉是考题很难。沿袭的中国传统的考试方式。是以书本为纲,考生一定要把书上的东西搞清楚才可以考试。。考试也紧紧围绕书本,超出范围的题不多。就这一点而言,习惯了中国的应试化教育的中国考生适应度还是很高的。

三、总结

ACCA进入中国大陆地区较早,因此最初在中国ACCA比CPA的认识程度更高。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更趋国际化,以及中国公司更多的选择在美国发展,CPA在国际的认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京交会”会计服务板块合作签约和新闻系列活动,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指出加快实现注会行业品牌化国际化是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因素。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的CPA发展在向着一个更高的水平发展着,其前景十分可观。因此对于想要出国从业或打算移民的人员ACCA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更多的对于中国的会计人员来说我认为CPA的应用领域及发展力度要更适合。

第6篇

[关键词] 审计组长发挥职能作用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就是服务企业,帮助企业实现目标,为企业增加价值,提高企业组织的运作效率。内部审计项目是审计的基础和核心,审计组是审计部门为完成特定审计任务而组成的临时组织,审计项目是否能完成,完成的好坏,审计组长作为审计小组的负责人,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审计组长在内审项目不同阶段中的职能作用

(一)审计计划阶段

对计划安排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应确定小组成员,组织开展审前调查,组织编制并实施批准的审计方案,并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确定审计组人员岗位分工。

(二)现场审计阶段

审计组长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应检查和督促审计工作进程,审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工作底稿进行讨论和交流。现场结束前,审计组长应主持召开审计组内部会议,归纳分析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重大遗漏,为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做好准备,检查、督促审计组廉政工作纪律的执行。

(三)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组长应根据审计底稿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底稿的反馈意见,组织进行后续调查,组织撰写审计报告,起草审计建议及审计决定。审计组长还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参加审计文书审定工作,负责建立和移交审计档案。

(四)项目追踪和成果利用阶段

在社会审计中,出具了审计报告就意味着审计结束。而内部审计则不同,审计报告出具后,还要对审计项目进行追踪和整改。审计组长应牵头对所审计项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续审计和成果利用。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只有审计意见得以落实,审计监督服务的职能才能发挥,才能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可见,内部审计工作的成败关键在于审计组长。审计组工作质量的高低与审计组长有直接关系。

二、目前一体化体制下,审计组长的职能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石化销售企业在省市一体化体制改革前,各市公司设审计科,归当地公司直接管理,市级公司审计人员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市公司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企业管理漏洞,为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这种体制下,审计人员分散,全省在发挥内部审计整体功能上欠缺。审计一体化后,各市公司审计人员的工作安排归省公司直接管理,审计项目由省公司直接安排,这样整合了审计资源,有利于发挥审计的整体功能。省公司项目负责人撰写审计工作方案,然后下发给各市公司审计特派员,审计分组一般分为三至四个组,省直接任命审计组长,项目审计权完全由省公司项目负责人执行,规定好固定的表格和工作底稿模板,审计过程中发现表格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一般也不允许变动。审计组长在审计项目中扮演的角色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了摆设,只能按照项目负责人的意志“照葫芦画瓢”,没有一点主观能动性,任务式完成审计项目,影响了审计质量和效果。

在现行体制运作下,审计组长在审计项目上担当的职权不明,权责不对等。组长在行政上隶属部门负责人,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组长在审计项目上的职权,审计项目实际上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长则有名无实,有责无权。组长审核过的审计底稿,不能首先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要先报到项目负责人那里接受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才能撤离审计现场。由于项目负责人并不在审计现场,审计组长与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熟悉程度不同,在审计项目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和分歧,对审计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效果。体现为审计范围广度不够,审计内容没有深度,审计重点难以突出,影响了审计质量,同时也影响了内审人员的形象。

组长不仅职权不明确,而且对审计项目到底应承担多大的审计风险责任也难以确定。这是因为审计组作为审计部门派出的工作机构,组长在审计组中的职能也无法正常发挥,导致项目的审计风险责任范围无法确定。组长由于对自己应履行的责任不明确,对审计证据的取舍、审计底稿复核一般不发表而且也难以发表意见,所以通常由项目负责人决定。最后上报审计部门的审计底稿、小组审计报告是经过项目负责人审定后的标准统一的审计“产成品”。因此,对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在反映披露上不够全面,影响了审计力度。

三、如何发挥审计组长在内部审计项目中的职能作用

针对目前内部审计一体化体制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摆正审计组长的位置,从以下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审计组长在内部审计项目中的职能作用。

(一)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建立审计组长奖惩考核制度,更好发挥审计组长的职能作用

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就是在审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内审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组按照《审计业务流程》的规定及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负责,对派出的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项目业务质量由组长负总责,明确组长在审计组中的权限,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审计组长职责,明确组长在审计项目中履行责任的程度。规定审计组长任职资格,对审计组长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实行组长岗位津贴,实现审计组长权、责、利三者相统一。建立审计组长奖惩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组织对审计组长项目质量检查和综合考评,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针对目前省市一体化的审计体制,内审部门应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由省公司牵头,选择符合任职资格的审计人员作为审计组长,由审计组长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与熟悉程度,决定是否开展审前调查,然后审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组成员及职责分工。现场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适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组成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若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的质量、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及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内审部门对审计组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内部审计部门领导应大力支持审计组长的工作,并赋予审计组长一定的权限

一是审计小组内部的用人权。审计组长在考虑知识结构、项目审计工作的胜任情况下,应有选择审计组成员的权力,内部审计部门领导在部门人员统筹调配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审计组长的选择。

二是分工权。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根据审计组成员的组成情况,扬长避短,相互配合、具体安排好全体审计组成员应承担的具体事项,审计部门领导与审计组成员应尊重审计组长的分工。

三是检查、复核权。审计组长除对审计组工作全面负责外,还应有检查、复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的权力,对审计工作底稿上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追加和补充的,应督促编制人员及时修正,审计人员应尊重审计组长的复核意见。通过检查和复核,审计组长检查监督工作质量和审计任务完成情况,以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达到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同时建立分级复核制度,除审计组长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外,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所有复核结果都作为审计组长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

四是对组员的考核权。由审计组长按照组员的工作业绩表现及考勤情况对审计人员进行考核,对审计人员的考核应与审计项目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作为审计组长要不断自我学习,做一个德才兼备的审计组长

审计组长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及方法直接关系到审计组的工作质量,审计组长作为具体审计项目执行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高低起着尤为关键的作用。其素质的高低,能力之大小,直接关系着审计项目质量的优劣。

审计组长要不断学习,把自己打造成全能型、德才兼备的审计组长。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使自己具备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的基本素质和能查、能说、能写、能协调的基本能力。通过学习,丰富知识,开拓思维,增强工作能力。只有自身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更好发挥审计组长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精要》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镇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审计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维护财经法纪,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管理,推进廉政建设,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年审计署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镇委镇政府内设办公室及群众团体、镇属机关行政单位、镇属事业单位、镇组建单位和镇属企业单位、镇占控制地位或主导地位联营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镇政府、镇属企业(包括镇占控制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为其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企业和主要经费由镇财政供给的非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我镇内部审计机构是*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内审组),负责对本镇及下属单位、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梁暖光同志担任组长,姚灿光、陆奕彪、王永权、李谢权同志担任副组长,镇纪检监察办、组织人事办、党政办、农业办、财政分局和会计核算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锦浩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参与审计。

第四条内审组以国家、省制定的各项法律、财经法规和政策、我市制定的有关财政财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我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镇政府和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有关经营管理的方针、计划和目标为依据,依法对我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内审组行使审计职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第六条内审组在业务上接受市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内审组应构建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合理的、稳定的人员架构,配备符合内部审计工作技术要求的专兼职人员。当专职人员力量不足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镇属单位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尚的职业道德;

2、良好的业务素质;

3、丰富的管理经验;

4、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由镇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三章审计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对镇委、镇政府内设办公室及群团组织、镇属机关行政单位、镇属事业单位、镇组建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对镇属企业单位、镇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镇属企业(包括镇占控制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为其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企业或主要经费由镇财政供给的非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对镇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及基建管理的情况实行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

第十五条对上级部门或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行政管理的各项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成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镇属企业的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效益审计,并对其各项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的效益进行评价,促进其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根据镇委、镇政府安排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镇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含派出机构)、镇属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配合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专案审计,协助查处各项违法违纪行为,协助解决群众问题。

第十九条根据镇委、镇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特殊任务,对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村级、组级单位或有关的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条完成镇委、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监督职权

第二十一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内审组和审计人员要求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勘察现场实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抵触、妨碍和干扰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若审计建议和意见的执行落实涉及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同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在审计工作中查出的贪污、挪用公款和财物,隐瞒利润或承包款,截留应上缴款项,设置小钱柜或账外账,单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经营不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集体资产流失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内审组要及时向镇政府如实反映情况,由镇政府对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删改、撕毁会计凭证账表以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内审组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存在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对拒不改正或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内审组可以报请镇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镇政府制定印发的有关财政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收费文件,每年经镇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等文件,同时抄送一份给内审组,为其开展审计提供依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四个阶段。对特殊的审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准备阶段

1、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镇委、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根据镇委、镇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及其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项目。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内容、方式、起止时间和负责人,并据此下达审计通知书。

3、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大纲,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将该审计项目具体分解若干分项目,确定每个分项目的审计要点、进度、审计方法等。

第三十条实施阶段

1、发审计通知

内审组实行就地审计时,应根据审计工作项目大纲确定的事项于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发出审计通知书。实行送达审计时,要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资料、报送时间期限等。

2、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人员应事先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到达被审计单位后,要听取该单位对生产、经营、管理、效益及与审计工作项目有关情况的全面介绍,必要时可到相关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执行财经制度方面的情况,将主要情况填入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表。

3、调查审计内容所涉及到的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查阅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资料,询问及实地考察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状况,填制内控制度调查表,或绘制内控制度流程图,测试其处理程序、相互关系、职责分工等关键控制点是否符合管理要求,执行是否有效,并将薄弱环节作为审计重点。

4、修改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进一步明确审计要点、进度、审计方法、人员分工、分项目负责人等。各分项目负责人还可以制定分项目作业计划。

5、检查取证

按照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的各分项目审计内容,检查有关的票据、凭证、账簿、报表,盘点现金、实物,向有关人员询问,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还可到工地、现场进行调查。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必须取得详细、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包括对有关原始资料的复印、复制,现场拍照、录相,同被调查人的谈话记录,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等。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情况和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记录。

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应进行整理、归类并分析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材料不完整、证据手续不齐备的要予以补齐。要根据国家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价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进行上述整理分析后,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撰写审计报告的依据,也是对审计工作记录和证据进行系统归类的详细说明。审计工作底稿要一事一稿;审计工作事实有依据,并附有必要的审计证据;对问题要揭示其性质和程度;要有分析意见和建议;要经审计项目负责人核签。

第三十一条报告阶段

审计实施完成以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撰写审计报告。

1、起草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组负责起草。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概要、审计范围、内容、发现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定性要准确,意见与建议要切实可行。

2、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以后,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内审组,逾期没有函复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的,内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就异议进行沟通,若不能达成共识的,应如实将双方意见上报镇财经领导小组。

3、向镇委、镇政府汇报审计情况

内审组将相关的审计情况向镇委、镇政府汇报,并征求相关的审计意见。有关的审计意见应作为内审组作出审计决定的参考及决策依据。

4、审定审计报告

内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后,作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并提交镇委、镇政府审定。

5、作出审计决定

内审组根据镇委、镇政府审定的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中需要依法处理的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正式作出审计决定。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向镇委、镇政府另行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触犯刑律的,由镇委、镇政府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被审计单位接到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内审组申请复审。内审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复审期内,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三十二条整改阶段

1、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内审组报告执行结果。内审组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2、内审组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上报镇委、镇政府。

3、经审定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送相关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8篇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________(乡镇村换届业务办公室):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有关规定,我镇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同志在××村担任××村××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就地(送达)审计,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及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

(二)被审村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结果

(一)经济指标及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二)个人及单位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三)任期内的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各项收入、开支的构成及管理情况,村干部在村集体或村级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领取的报酬等情况。

(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主要包括村级集体资产构成及管理使用情况,集体净资产增减情况等。重点内容:一是村级货币资金管理中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出租出借集体账户等情况;二是集体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构成、增减变动及主要原因;三是村集体负债的构成、增减变动及主要原因;四是资产负债率的增减情况。

(五)各类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签订合同、签订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合同标的金额是否及时入账、是否按时兑现等情况。

(六)其他情况

主要包括村级土地征占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民主决策、民主理财、开支审批、票据管理、印鉴管理、财产清查、档案管理情况;乡镇党委政府或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审计的内容以及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审计情况等。

三、总体评价

根据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村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效果,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指出被审村干部在违法违规问题上应承担的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主要包括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审计手段的限制,审计发现疑点但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问题;审计过程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村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六、审计意见或建议

针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意见;对审计查实的被审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提请有关部门做出处理的建议;对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村干部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提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处理的建议。

第9篇

一、契约说

从总体上看,德国倾向于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纳入专家责任的范畴进行研究,大体形成了以契约说为主体、侵权理论为补充的理论体系。在以德国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1.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理论。

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未受第三人的直接委托,也可以间接推断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缔结了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其成立要件包括:第一,信息对受领者有重大意义,受领者意图将信息作为实质性决定的基础;第二,信息提供者认识信息所具有的意义以及将之作为受领者决定的基础这一事实;第三,信息提供者具有该信息的专门知识,并受特别委托提供信息且对信息提供有利害关系。

2.具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说。

这种观点认为,具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不是指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契约债务人有给付请求权,而是指第三人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被纳入保护领域。例如,基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会计师事务所甲向相对人B提供了不实信息,该信息经B传给第三人C,C因信赖该信息而遭受损失。尽管甲与C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甲对第三人C无注意义务,但可以理解为甲不仅向B、同时也向C提供信息服务,应负不实信息所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3.契约缔结上的过失。

这种观点认为,第三人基于对专家提供的信息的信赖并据此进行投资等经济活动,如果因此遭受了损失,专家应对其承担契约缔结上的过失责任。

4.违反良俗的侵权行为责任。

这种观点是基于德国《民法》第826条的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尽管在侵权行为的成立上要求有故意,但从效果上来看,若专业机构因重大过失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向第三人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认识到不实信息使第三人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而仍予以许可,即解释为故意。根据这种观点,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不实信息时,理应认识到有可能使潜在的第三人遭受损失而仍然散布该信息时,应界定为违反良俗,基于这种行为即可确定专业机构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说

在英国、美国,传统上倾向于采用侵权理论,即认为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英国称特许会计师)之间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关系。虽然第三人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合理的可预见性,但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时,第三人是不确定的,因此注册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只能依据侵权行为来提出赔偿。在具体做法上,英国和美国又有所不同。

在英国,长期以来,法院均认为特许会计师只与公司及其所有者具有合作关系,因而特许会计师只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任何第三人不负法律责任。直到1963年,发生黑德利。伯恩公司诉赫勒和帕特纳斯公司案件时,英国最高法院才开始确立对第三人损失的赔偿机制,认为第三人因信赖特许会计师的意见而遭受损失,即使与后者没有合同关系,后者也应该承担职业过失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特许会计师承担的责任。1972年,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专门了一个关于职业责任的法律原则的声明,指出特许会计师在下列情况下要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责任:①在已知或必然预见到第三人将依赖财务报告时,为客户编制报表或签发审计报告;②对客户信用的高低、客户的履约能力等情况做出保证,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证明。20世纪80年代以后,英国最高法院将对第三人的范围扩展为可以合理预见到的第三人。不过,特许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有在特许会计师存在重大过失时才适用。

在美国侵权法中,注册会计师责任与医师、建筑师、律师责任一并称为职业责任。当他们未能履行该领域合理的专业注意义务和达到该领域合理的技术标准时,即可能被认定为失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美国普通法中,1931年的厄特雷马尔斯案确立了一项原则:只有报表的主要受益人,即注册会计师于审计前已经确知其姓名的报表主要使用者,才有权请求赔偿。在该案后,随着专家责任意识的增强、责任保险的推广,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划分为普通过失、重大过失与欺诈,对第三人范围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在普通过失的责任条件下,第三人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少数类,即注册会计师能够预见到这类人员信赖审计报告;另一类是多数类,即注册会计师无法预见到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对能够预见到的将信赖审计报告的少数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注册会计师知道公司打算利用审计报告取得银行贷款,但银行名称尚未确定,以后贷款给公司的银行即可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普通过失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若有欺诈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对所有可能使用报表的第三人负责。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所谓欺诈,是指违背法律责任或未尽需要特别履行的合同义务。

三、职业(独立)责任说

法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既不主张侵权行为责任的法理,也不主张契约责任的法理,而是主张职业责任的法理,追究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将专家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界定为基于职业责任而自动产生的第三种责任。由于业务的特殊性,专家在从事专业性活动时应当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职业上的注意义务,如果其在从业过程中未履行这种注意义务,即可能对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任职期间因工作疏忽或判断错误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发生错误;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错误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注册会计师发生错误的情形为:对账簿和单据查证不足;对管理当局提供的有关资料查证不足;对股东间平等原则的遵循情况查证不足;在特殊报告中出现错误;未能向股东大会揭示违规行为和报表数据不准确的情况;由于账簿和单据不足,未能发现虚假的股息分红;未注意到法令的改变。上述错误导致第三人遭受的损失应是确定的,既包括精神上的损失,也包括物质上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委托的助手或合作者所犯的错误,如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也要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可追诉到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后的三年内。至于有效契约存在与否,专家与契约相对方的关系如何,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一概不论。

日本在立法以及理论探讨中,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专家的民事责任犹为重视,日本商法典多处规定了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同时,日本理论界对专家责任的探讨亦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致力于专家责任的系统性研究。从总体上来看,日本倾向于主张利用侵权法来解决专家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并主张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来解决受害人因为知识不足、信息不足而产生的举证方面的难题。在这个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大体上持相同的主张。

四、对我国的启示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采用侵权说较为合理,理由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契约,没有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

虽然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使用审计信息的第三人存在合理的可预见性,但该第三人毕竟是不确定的,这与契约责任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观念不吻合。另外,我国的契约观念远没有德国发达,运用德国所坚持的契约责任没有合适的土壤。况且,除一些特别立法(如保险法)外,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并没有承认对第三人的契约责任。因此,德国的做法目前在我国不太适用。

2.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不充分。

若采用法国的独立责任的做法,必然会导致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滥诉和第三人的道德风险。近几年来,国内掀起了一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潮。当涉及经济债务纠纷时,无论是由于市场经营风险产生的,还是由于审计失败产生的,原告都会首先复查公司的审计报告,只要发现审计报告的结果与事实有出入,就立即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甚至在有的案件中,出现了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17被告的情形。同时,也产生了会计师事务所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猫鼠游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躲避责任,经常改换门庭,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在公众的心目中,会计师事务所是协助作假、扰乱经济秩序的罪魁祸首。这一点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是灾难性的打击。

第10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领导机制,是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夯实工作基础的首要环节,中央两办《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下发后,我市及时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难以进行评价的审计结果进行责任认定。市审计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萍乡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确定、安排、实施、工作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审计行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实施

我市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这两个实施办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通过制定办法,建立上报和审批制度,完善计划管理,科学组织等有效措施,使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临时委托项目逐年减少,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针对过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出台了《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审计5部门联席会共同研究商讨确定,再由同级审计机关上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拟提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临时提请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委托书,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实施。

二是审前准备阶段注重审计调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风险大的特点,搞好审前调查极其关键。因此,在制度设定上注重要求审计人员把握好三点:首先了解、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线;其次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再次在实施审计之前,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以确定审计重点。

三是审计实施阶段找准审计重点和切入点。我们在出台文件操作规程设计上注重抓了以下审计重点:(一)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及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工商企业发展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三)有关部门的管理情况。(四)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情况。(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根据审计重点这一主线,我们摸索了几个审计切入点:第一从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入手,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综合性测试,找出薄弱环节,从而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第二从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入手,筛选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亲自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作为审计重点;第三从被审计单位干部任期内制定下发的重大经济政策性文件入手,作为检查执行和贯彻国家经济政策情况的切入点;第四从集体和个别座谈了解入手,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经济活动作为审计工作的审计切入点;第五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提供的材料及群众举报线索入手,确定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及廉政规定的审计切入点。

四是审计终结阶段搞好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成果体现,而审计报告又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因此写好两个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

近几年来,我们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直在审计成果利用上反复讨论研究,不断探索创新方法和经验,在今年4月出台的《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审计结果的利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同步出台了《关于在干部选拔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原则,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制度,并单独出台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办法的做法在全省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好评,《中国审计报》、《江西日报》、《审计与理财》对此专门进行了报导。

(一)坚持“凡动必审”,是指对按照《萍乡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办理提拔、交流、调整等任免事项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实行“考审同步”,是指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干部考察工作结合起来,在考察成果中直接体现、利用审计结果。(三)推行“市县联审”,是指对拟提拔为县级领导干部的乡镇和县(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直接派出审计组或派人员指导县(区)审计局审计组对提拔对象进行审计,审计组直接向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做到“先审后提”,是指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需在正式任职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推行“凡动必审、考审同步、市县联审、先审后提”的基础上,对运用审计结果又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一)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肯定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组织部门要把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调整的重要依据。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或存在一般性问题但不影响正式任职的,予以正式任职;问题较严重的,经查实后,取消任职决定,交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对审计中发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四、加大执行力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效显著

第11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 审计 全面性

大型国企不同于中小型企业,其一般表现为企业资产规模大、所涉业态广、企业层级多,每次审计一般涉及到企业3年的经营控制活动,由于安排审计的时间有限,还受到审计人员素质不一等因素的制约,要想准确描绘企业全貌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创新,直接把自然人作为审计对象,审计结果报告将作为组织部门考核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全面反映管理者履职情况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本文侧重于分析对大型国企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性”的把握。因此,如何恰当地为大型国企画好“全身像”,从而客观反映企业管理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是本文关注所在。

一、整体范围特征――全面性目标

1.把握整体,不能“盲人摸象”。大型国企无论其资产量还是经营量,都呈现出较大规模:净资产从几亿到几百亿不等,下属企业多达上百家,企业层级大于三级以上,主要经营业态少则五六个多则几十个,经营链条又错综复杂。这些客观情况,使得把握好大型国企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性就显得较为困难。审计如以局部代替整体,好比“盲人摸象”,查到哪审到哪,审计的全面性目标就成了空中楼阁。笔者认为,把握整体应该是两个层面:一是能反映大型国企在经营发展、政策执行、重大经营决策、资产质量、内部管理、遵守廉政规定等重大方面的情况;二是能从总体上反映大型国企的成绩和问题,不能仅停留于关注某项主营业务、某件重大交易事项等情况就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2.明确范围,不能“画蛇添足”。对大型国企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把审计范围严格控制在经营管理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内。何谓经济责任范围,从长度上看,应关注其具备控制力的下属企业;从深度上看,至少应关注三个层级以内的企业;从宽度上看,应对管理者主要职务、兼任职务、个人法定职责等方面予以关注。换言之,凡经营管理者不具有控制力的下属企业,或者层级非常低的企业,都不属于经营管理者职责范围内的直接责任;如过多关注就成了“画蛇添足”。以偏概全的审计报告只能体现其冗余性,并不能体现“全面性”。

3.凸显特征,不能“画虎成猫”。大型国企由于受主营业务性质、管理模式的不同,竞争环境迥异等外部因素影响,以及企业领导风格、风险偏好等内部因素影响,无论从发展质量、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轨迹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无法以一个标准来评价不同的企业。以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评价为例,一家大型生产类企业要更多关注其自主研发能力;一家大型商贸类企业要更多关注其品牌经营能力;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要更多关注其资金风险指数及持续开发能力和水平等。如果不能抓准这个大型国企发展的脉络和个性,也就不能抓准企业的特征,容易“画虎成猫”。

二、一摸二看三细想――全面性做法

1.勾勒画像先要“摸清楚”。画像的第一步是勾勒出一个轮廓,此时并没有要求做到“嘴是嘴、腿是腿”,但是也要尽量确定“高矮胖瘦”的模样,以便建立一个初步的审计框架结构。笔者认为,对大型国企“全面性”把握的初期要做到三个“摸清楚”。

一是把企业基本架构“摸清楚”。企业总部具体划分有哪些职能部室,各自分别承担哪些职责,管理模式又如何,总部对其下属的控制力,下属单位的数量、层级、所涉行业,总量资产以及运转情况等都需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把部室及其职能“摸清楚”,便于在审计前期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访谈提纲,了解企业运作的基本通道。把企业管理模式“摸清楚”,便于掌握该企业是总部集约型还是事业部制或是多总部管理型,以对企业的管控能力有直观的理解和初步评价。把下属单位数量和层级及其主要行业“摸清楚”,有助于对整个企业的运作规模有直观了解,对下一步的审计选点至关重要。对总量资产以及运转情况的了解,便于突出重点、全面安排。

二是把企业发展战略“摸清楚”。企业发展战略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长至十年、五年规划,短到三年、一年计划,这些都是需要“摸清楚”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是审计赖以评价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标准。标准搞清楚了,就看各项经济活动是否围绕这个大方向来运行,并看相关指标的制订情况如何,利润结构及变化趋势,负债水平及偿债能力等,以此可分析企业经营发展趋势以及经营者的总体经营状况。

三是把企业固有风险“摸清楚”。对大型国企的审计监督是个持续而长期的过程,一般要经历国家审计“三年审一次,一审审三年”的过程。在勾勒企业总体情况时要特别加强对企业固有风险的关注,包括对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初步了解。例如,世博会的召开对本地服务类企业会有较大推动作用;世界金融危机期间,由于有效需求不足或产品生产受到限制等,大型制造业、金融业受到的冲击会更明显等。掌握途径包括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访谈及了解企业的发展进程,判断经营管理者的风险偏好等。高风险的经验管理者属于激进型,可能在资本投融资、业务扩张等各方面呈现出“大手笔”,低风险的经营管理者属于保守型,情况则恰好相反。掌握途径还包括阅读前任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年报审计对已有问题的揭示等,并追问其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效果,还可利用同行工作结果佐证重要交易或事项的风险程度,分析判断对本次审计可能带来的影响。

2.描绘画像要“看仔细”。要画好“全身像”,轮廓勾勒出来后,就要着手细致地描绘了。这个过程通常存在于审计实施阶段,只有在那些关键点、关键环节上再“看仔细”,才能统揽全局、降低审计风险,把握企业全貌,“画像”才能画得像。

一是把企业高风险点“看仔细”。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由于项目所涉金额、性质等不同,所面临的风险点也各有不同。例如,一家大型制造类企业的废料处置收入与其出售产品的主营收入相比并不起眼,但每年累计处置规模可达上千万元,由于废料处置易被管理者所忽视、数量测算不准、行情上下起伏大等特点,反倒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高风险领域。因此,应结合企业行业特点,排查出企业可能面临的高风险点,并予以重点关注。还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者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重大股权及固定资产投资、重大筹资活动、土地等重要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工程建设、重大未决和已决诉讼案件等方面,对高风险点领域给予足够的审计关注。

二是把企业问题所在“看仔细”。这里的问题主要从“点”和“面”两方面来考虑。“点”指的是阐述问题的立足点,要从产生问题的根源来捕捉;“面”指的是问题的普遍程度,千万不能以偏概全。例如,审计发现一项重大投资事项出现了严重亏损,并整体趋势很难扭转。基于这项基本的判断,就要从多方面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可通过经营责任者决策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市场、产品、企业等多方面影响因素,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充分有效,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国家政策鼓励方向等来判断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的情况。如果上述工作都做得周到细致,那么就要考虑是否派专人管理、是否有相关制度约束、是否有定期跟踪检查等投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更要看经营管理者是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是否尽到应有责任,只有把问题所在看仔细,才能客观反映问题本质。此外,不论所发现的问题是个别存在的还是普遍存在的,一定要体现总体与个体的关系,注意覆盖面的清晰表述。比如抽查的100个项目中有1个项目有问题或者50个有问题,对企业整体的风险判断、审计评估都将有完全不同的概念。

三是把企业所处环境“看仔细”。企业发展离不开市场大环境,犹如鱼儿活动离不开水。市场大环境向好,政策面宽松、市场需求旺盛,企业固然受益,各项指标预期良好,这时候审计要注意横向及纵向比较,谨防“一俊遮百丑”,反之亦然。其可以比较的方面包括:一要与企业所处行业的同类企业(一般取上市公司)公开数据相比较,在充分考虑业态规模、发展阶段、主业占比等因素后,作出客观判断;二要与企业前后年度发展情况相比较,追踪连续年度发展走向,判断其属于经常性还是非经常性、持续性还是非持续性,为全面把握企业发展脉络进行客观评判。

3.画像成型要“想明白”。经过画像勾勒和细致描绘阶段以后,画像初稿已基本成型,但是审计报告的披露和画像一样,不仅要形似,更要神似。因此,注意后期的修正工作尤为重要。通过思考和探讨,把对企业的整体报告表述“想明白”。

一是在总体评价中“想明白”。企业发展的每一项决策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因此要把对企业的评价放在客观的历史背景和市场中去考量。对于那些程序合法合规、决策考虑充分、管理有序跟进的失败项目给予一定的宽容;对于那些有创新精神、开拓精神、符合企业发展轨迹的管理者给予一定的宽容;对于那些工作不规范、因为偶然因素而成功的项目给予及时的预警;对于那些在企业发展中固步自封、不求突破的管理者要给予预警,这样的评价才能更为客观有效。

二是在反映问题中“想明白”。反映问题的核心是归类和定性,准确是最基本的要素,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沟通。项目主审既要与分项目主审达成充分沟通,听取他们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对类似的情况采用先反映总体、再揭示个体的方式进行表述;也要和企业达成充分的沟通,给他们辩解的权利,从而进一步掌握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对其性质轻重作出进一步的判断。要和审计机关的审理部门充分沟通,进一步从法规、程序和事实等方面来推敲和论证,使问题表述全面而准确。

第12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现状 完善职能 研究

内部审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产物,并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组织需求的变化而变化。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知识、新技术、新思维对传统的理念形成强大的冲击。电子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的日益发达,对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和生产经营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特别是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和发展,对审计人员、审计技术的要求愈来愈高,使内部审计面临巨大的挑战,当然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

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立足企业需要,服务企业。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监督、管理和服务等职能。

1、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管理层次的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的分散,使各管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即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服务导向”使得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受到了关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要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项目风险的评估就需要内部审计部门来进行。在这时,内部审计主管就需要定期与管理层、董事会就风险和风险管理实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讨论。?内部审计部门为企业的风险评估与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保持盈利性甚至对于企业的持续经营都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帮助各部门树立防范舞弊意识。?公司的控制失控通常会带来舞弊的结果,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进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最终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安然公司等公司都是存在财务舞弊行为才最终导致了企业的破产倒闭都是前车之鉴。

3、内部审计应具有间接管理职能

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强化科学管理,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就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向领导提供信息,对管理控制予以再控制,对管理监督予以再监督。

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健全,独立性不够

内部审计机构是履行独立检查职能的部门,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没有独立性,内部审计就不能取得所期望的成果。从我国目前内部审计的主要模式来看,一种是内审机构设置在财会部门内,在这种设置模式下,内审机构附属于财会部门,实际上等同于财会部门内部稽核。另一种是内审机构虽然独立于财会部门,但仍归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内审人员既是本单位的职工,与本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此同时,又扮演着经济监督的角色,要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这实际上是把内审工作当作一种管理手段,这两种模式的内审独立性荡然无存,无法保证内审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按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而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受经理或其它部门的制约和影响,甚至有的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更有甚者,有的企业根本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还很不合理,监督制度也形同虚设,审计的权威性受到威胁,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

审计师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依次经过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且每一个阶段又包括不同的内容和步骤。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人严格根据规范化审计程序开展业务,具体表现一是审计项目没有制定审计计划,没有关于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具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分工的内容;指令性计划太多,而积极参与的计划太少;二是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不完整、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记录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所发现的全部问题;三是内部审计报告缺少领导审签,审计报告与审计证据不一致,审计报告的撰写缺乏实用价值,建设性不强,缺少后续审计等。

3、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与素质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审计主要受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对于本单位的详细情况如内部控制不太熟悉,法律、信息技术等知识掌握不够,很难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不具备现代内部审计所要求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削弱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此外,在计算机软件方面,较为先进的财务软件开发少,而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低,对于软件的应用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先进的审计技术,在企业中根本没有应用。

4、对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足

在对企业内部审计的认识上,一方面把内部审计定位于“监督导向”。我国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一直是监督与服务并举,但长期占据优势地位的是监督职能,侧重的是对单位内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虽然初步开展了内部控制审计和管理审计,但过多强调的还是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对内部审计的理解还停留在被动的“经济警察”这一监督功能层面,缺乏对审计的管理功能、增值功能的理解,从而忽略了它的管理服务作用。所以,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仍然集中在财务领域,很少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 把内部审计混同于外部审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内部审计的职能的相关对策

1、改革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增强审计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审计部门的设置相对独立,审计机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与其他职能部门分离,以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从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模式上看,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工作作为行政工作内容,要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总审计长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这种组织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最佳模式,它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是企业的主要领导机构,这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规范的可操作性,制定科学、严谨、具体的内部审计执行标准和准则,对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其资格条件及执业行为做出要求,以使内部审计得到客观、公正和顺利进行。 同时,改革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明确隶属关系,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时间上应从事后审计转向事中、事前审计,在工作内容上,加强风险防范,降低风险机率。 从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到终结阶段三个阶段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来严格根据规范化的审计程序开展业务。制定规范的审计计划,包括企业审计的内容范围、程序、审计分工等,让企业内部的每一个审计人员都能积极的参与,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另外,加强审计报告与审计证据的查证、核实,提高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实用性,而不是仅仅把它作为一份数据而已,到有实用性,能够在具体的实践中对审计工作有所总结和指导。

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水平

首先,企业要注意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除精通财务知识和审计技巧外,还应具有生产,技术、法律、管理以及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拥有过强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才能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内部审计水平。

其次,新形势下,企业内部审计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与时俱进,不断了解内部审计的最新标准、最先进的程序和最尖端的技术等,以便于让企业能够最快、最准确的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企业也要经常针对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为内部审计人员创造学习、进修及深造的条件,并且应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建立资格认证制度,促使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素质并达到应有的要求。

再次,由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网络设施的运用,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掌握联机数据库、微型计算机和网络。内部审计部门需要有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可以协助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开发计算机审计软件,同时可以对审计部门其它的审计人员进行计算机方面的培训和学习。

最后,重视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内部审计人员除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外,还应有较高的职业操守,才能尽量减少人为操作错误,争取建立一支业务精、政治觉悟高、思想道德健康的审计队伍。

4、科学认识内部审计的职能,逐步由“监督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内部审计的工作效果。管理当局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检查、鉴证、评价等职能作用。 内部审计人员应转变观念,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促进企业管控效力的提升,真正体现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将内部审计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从客观上促进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重视。

另一方面,传统的以“查错防弊”为主的财务领域的内部审计,已经远不能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尤其在高新技术的冲击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下,面对企业日益增长的各种风险,内部审计由单纯的监督职能向经济监督、评价、鉴证职能发展,更加注重经营活动的事前预测和决策以及风险管理,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内部审计人员应改变以往的对内部审计“侧重监控”的职能定位,积极汲取现代国际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强调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要服务于管理,是企业内部的咨询服务部门。与被审计对象应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而非对立的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是双方的一个合作的过程,一个共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这种审计观念下,内部审计工作方式相应要进行调整,要开展“参与式”的内部审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审计开始时,就对被审计部门抱着信任的态度,与他们讨论审计目标、审计内容、计划采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寻求他们的合作;及时与当事人讨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分析改进的必要性,并探讨改进的可行措施;向被审计部门报告期中审计结果,期中审计报告可以是口头的、非正式的,以便及时解决和改正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提出最终审计报告时,采用建设性的语调,重点放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改进的可能性和改进措施上,被审计部门已经采取的改进行动也应包括在审计报告中,以反映他们对审计工作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