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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时间:2022-10-13 22:06: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第1篇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法定性的确立,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要求,已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工作者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虽然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摸索出一些经验做法,但由于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实际工作中不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基本上处于各行其是的状态。下面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仅就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衔接问题作一初探。

众所周知,所谓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手段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从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的概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必然要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但不完全限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范围明显大于财务审计的范围,除财务收支审计外一般还包括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效益性;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有关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个人及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有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等等。很明显,财务审计只是经济责任审计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在某些年份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将财务审计成果运用于经济责任审计,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工作效率也是审计机关应该提倡的。于是一些审计机关对曾接受过财务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审计时,将曾经接受过财务审计的时间段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剔出,只对未接受过审计的时间段进行审计,在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有的将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的“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和决定”部分机械的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其它方面则不再涉及;有的则将已经审计过的时间段只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机关曾对某某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过审计,本次审计指对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未接受过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原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则不再提及。前者将处理处罚依据及决定在罗列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实际已没有意义,后者则通过一带而过的方式将任职期间发生过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隐瞒,而且这两种处理方法均未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的其它涉及经济责任的问题展开审计,其审计结论必然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

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利用原财务审计成果的审计项目在组建审计档案时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对已审计过的时间段将原审计证据进行复印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有的则将原财务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装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档案;当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等审计项目同时进行时,则是同时下达两个审计通知书,出具两个内容基本相同的审计报告,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需要处理处罚的问题下达一个审计决定,归档时有的是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归入一个审计档案;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则不再组档案。总之,实际工作中没有标准和章法可循。

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利用原有财务审计成果是一个非常值得提倡的好做法。但是,利用不能理解为代替和机械的生搬硬套,更不能由此省略必要的审计程序,而必须在审计方案总揽审计方向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原有审计成果,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原审计报告只能作为审计参考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审计证据,并且,原审计项目的目标和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必然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要求存在差异,这就决定了其它审计不能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原审计发现的问题也不能照抄照搬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来,该取证的仍然要取证。

对利用原有审计资料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将原审计报告或原审计证据进行复印作为新的审计证据都是不恰当的,原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一般材料归入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但对审计认定的所有问题,必须实行一事一证,并重新取证。对经济责任审计与有关专业审计项目一并进行的审计项目,笔者倾向同时下达两个审计通知书,并依据各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内容、范围、重点分别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有关专业审计报告,审计取证工作则应一次完成,归档时依据两个审计项目内容的多少,采取随多原则,将两个审计项目的共同审计证据归入审计内容较多的审计项目档案,审计决定亦随审计内容较多的审计项目下达,另一审计项目在组建档案时列明共同审计证据的存放处即可。应禁止多个审计项目同組一个审计档案或有审计项目无审计档案的问题。

第2篇

一、统筹兼顾,坚持原则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撰写审计报告最主要的就是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对其作出科学的审计评价,提出合理的审计建议。撰写审计报告需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报告的内容要真实严肃、实事求是、不偏不倚,要经得起推敲和实践的检验。对于审计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以及由各种原因导致模棱两可、事实不清的问题都不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能让这些问题成为“鸡腿上的麻”。即,制定什么方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不能让审计结论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撰写审计报告必须重事实,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分析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也不能无原则地夸大危害程度,做出错误处理结论。

(二)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审计风险水平,既不能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又不能突破审计权限反映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作出审计评价时,要围绕预定的审计目标和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开展,不能扩大审计范围评价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坚持重要性原则,紧紧抓住关键性的问题,深刻剖析,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意见,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泛泛而论。审计报告的重点要放在影响全局或影响较大、性质严重或情节恶劣、金额较大的问题上。对重点问题要充分展开,讲透讲清,又不能过于冗长;对一般性的问题,能整合描述的就不再一一提及;对于次要的问题,则可简略提及,甚至略而不提。

(三)简洁易懂原则。审计报告要送给当地党委、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审阅的,不宜写得太长,文字措辞一定要“明确、简练”。“明确”就是要让大多数人能看懂,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单位一看就知道怎么做;“简练”就是要主次分明,繁简得体,能短则短,把主要方面讲清楚则可。这就要求撰写审计报告时一定要开门见山,不转弯抹角;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文字要字斟句酌,简明扼要;语言表达要准确无误,切忌夸张或模棱两可。总之,要尽量让整个审计报告通俗化,“接地气”。

二、客观公正,科学评价

审计评价意见是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或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合法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效益性主要是指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审计评价是撰写审计报告的重点和难点,是审计报告的精髓、灵魂和眼睛,在整个审计报告中起着提纲契领的作用。审计报告的可利用程度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审计评价意见。因此,做好审计评价意义重大。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审计评价要有针对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应以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绩效审计要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经济效率、效果的实现程度;经济责任审计要在前二者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划分被审计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审计评价要有全面性。审计评价内容重点围绕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管理是否得力,经济指标是否完成,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以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应负的相应经济责任等等。绝对不能跳过这些内容或者超越审计权限,对其他无关事项进行评价。

(三)审计评价要前后呼应。审计评价常见的问题就是“前矛后盾”,前面肯定过了头,不留余地,而后边又罗列了许多问题及建议,自相矛盾;再就是“虎头蛇尾”,对前面已经审计了的某些内容不作评价和定性,让阅读者不知道对与错。因此,审计评价一定要围绕审计目标和内容作总体概括,使阅读者很快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者建立起总体的印象,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甚至“前言不搭后语”。

(四)审计评价要有理有据。审计评价要注重评价依据,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发表审计评价意见,要让审计评价确实有证可查、有理可依、有据可循。

三、抓主抓重,合理建议

要提出高质量、有价值的审计建议,保证审计建议全面有效落实,就应该抓主抓重,从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入手,认真研究,合理建议。

(一)审计建议要增强针对性。要努力使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指向明确,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是什么问题,就针对这个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整改方案,提出的审计建议不能太笼统,要明确、清晰、全面,要让被审计单位执行起来有理有据。

(二)审计建议增强可操作性。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切合实际,对于被审计单位哪些问题需要改进,哪些地方需要加强,提出明确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促使其内控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有效。

(三)审计建议增强前瞻性。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的审计建议绝对不能局限于财务上,更不能当“马后炮”、“车后卒”。一定要对收集到的各种材料认真归纳分类,站在宏观角度对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项进行系统分析,由表及里,分析出有关事项的发展趋势和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政策制定执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更好、更明智地决策。

(四)审计建议增强灵活性。对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明文规定,属于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问题要根据审计权限直接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不能用审计建议替代法律制裁。对那些利益主体将要受到侵犯或有可能受到侵害,但法律法规不明确,政策界线不清楚的应该提出审计建议规劝其进行整改,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绝对不能“生搬硬套”不符合审计标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3篇

关键词: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对策

作为审计的重要分支,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围绕财务报表展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一般由高校的财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一是审计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审计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某高校长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对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从而完善了校办企业的内控机制和财务运行机制,规范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全面提高了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一、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

(1)对校办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2)对校办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3)对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4)对校办企业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5)对校办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6)对校办企业的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某高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部的校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约定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后,出具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明确了校办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校办企业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等内容,描述了校办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具体情况。同时,披露了校办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尤其是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甚至没有内控制度的现象,往往仅通过口头形式实现相关的流程控制,导致校办企业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管理比较混乱。而且,个别校办企业存在对已制定的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情况。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

(1)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存货不进行及时盘点,或实际进行了盘点但未保存盘点表,或盘点后已发现账实不符、但没有及时进行清理。(2)对账龄较长的往来账目核对和清理不及时,极易形成呆死账,对往来账户名称的记录不清晰,仅有摘要,无具体明细。(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不严,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存在与校办企业名称不符、无明细、无入出库记录及领用手续等现象,在采购办公用品、电话充值卡、加油卡和图书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无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和会议签到的情况也频繁出现,甚至存在“假发票”入账的情况。(4)大额经济往来和超过结算起点的支付不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而采用现金方式收付。(5)合同管理松懈,大额购销业务不及时签订合同,合同签署不规范,存在时间矛盾、重要条款描述不清晰、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而未附补充协议等问题。

(三)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和投资方记载不符

个别校办企业在履行了验资程序和完成工商注册后,出现了高校未将货币和实物尤其是实物实际划转给校办企业的情况,导致校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与高校的投资数额也不符等问题。

(四)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校办企业存在高校在校办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未列入工资成本、实际使用的房屋、场地、设备、能源、材料、成果、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未归入资产账户和提取折旧等无偿占用高校资产和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存在预收款不及时结转收入甚至收入不入账、收入和成本不匹配、未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现象,这都造成校办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导致校办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三、加强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管理的对策

针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披露的主要问题,某高校多次召开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整改工作,分析和明确了问题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制定了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问题整改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工作清单,明确了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总负责人、分工负责人、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并由监察审计室督办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

重新梳理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管理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某高校修订了校办产业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室等职能处室配合,制定和完善了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借款与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审计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提高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质量,规范校办企业的财务行为。

(二)通过机制建设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首先,在校办产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校办产业实行校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其次,在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分别明确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校办产业监督委员会、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财务管理职责、借款与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合同主办制度和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再次,在资产经营公司与校办企业签订的经营管理责任书中,约定校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责任,并将审计结果列为奖惩指标。通过以上措施,引导校办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重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逐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

以《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6]22号)为指引,某高校的大部分校办企业已改制完毕,个别校办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原因未完成改制,而且,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范围还未覆盖所有经营性资产,对此,某高校制定了经营性资产剥离规划,并责成资产经营公司按照规划继续深入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夯实所有校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划转手续.

参考文献

[1]傅嵘.高校校办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J].品牌,2015,(08):183+185

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2011年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x条规定和《xxx人民政府批转xxx局关于xxxx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xx政发[xxxx]xx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6篇

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对审计项目,审计结果所作出的相关连的两种处理形式,是审计机关针对被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或制裁手段,为促使被审单位及个人能够尽快接受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并及时纠正,落实到位,更好地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办事。如何应用处理和处罚,是我们审计人员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学法用法,熟知法规内函,加以理解,正确把握界限,严防两者混淆,杜绝以处代罚。

审计处理就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所采取的经济纠正措施,它是审计机关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其恢复本来面目,依法办事。从适用的法律依据看,审计处理不是行政处罚,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约束。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物;二是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是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是其他处理措施。如《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意见。在审计处理则要区分情况,如对没收财务收支的审计处理,被审单位只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上诉,而涉及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不服的,只能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处罚是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相对的单位、个人进行制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名誉上或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审计处罚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通报批评;三是罚款;四是没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特别是被审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就业等专项款物;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屡查屡犯的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两者可以并举,但审计处罚和审计处理两者不可共存,严格杜绝后患以处代罚或以罚代处的现象。

(作者单位:进贤县审计局)

第7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综合分析

对于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来讲,尽管其同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在审计方向、计划、重点内容、评估模式等方面存在区别,然而,在审计的方法及流程上存在一定的共同性。从本质上来看,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反之,经济的责任审计就是对企业责任负责人履行职能情况的审计工作,同时也对企业的财政收入及支出进行审核。两种审计共同具有确保财政收入及支出合理、合法、高效的监管作用。假如可以将两种审计结合起来,就能够防止重复审核的麻烦,增快审计效率。以下简要论述了两种审计进行结合的相关内容,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及效率,缩减企业审计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经济的责任审计及财政的收支审计内容及目的

对于财务的收支审计来讲,其对财会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相关控制标准的完善、高效性及财政资料的准确性都具有监管与评估的功能。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企业的财产经济及法律标准进行维护,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改进,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收入。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重点在于对企业的整体财务情况进行分析与审核。相对来讲,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主要任务在于公平、客观的对企业管理责任人在工作时的工作状态、工作业绩及相应责任进行评价,为相关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考核提供数据参考。

二、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与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的意义

(一)对年度审计标准进行维护的基础

企业的审计部门在创建年度审计工作标准期间,都会把下属部门的该年财务收入及支出标准划分到审计的范围内,依照审计流程高效进行审计工作。然而,经济的责任审计与之存在区别,因为企业负责人的变更及离职都是由主管部分负责的,因为各种各样因素,审计部门在创建年度的审计标准时,不会将当年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划分到审计范围中,从而导致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企业整体安排审计内容,整合审计资源产生影响。假如可以在年度的财务收入及支出审计工作期间,同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在一起,全面思考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及目的,就能够预防发生重复审计的情况,减少了审计资源的消耗,如果主管人员向审计部门委托对企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能够借用财务的收支审计结论与底稿进行参考,从而加快了审计的速率,增强了审计的效率。

(二)增强审计工作时效及效率的前提

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通常为员工离职的审计,因为审计部门很难对当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确定,同时,主管人员在进行干部提升及罢免时都归属集中时段,经常向审计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很多。同时,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同企业负责人离职的时间不可以间隔过长,不然就丧失了审计的价值。部分责任人的工作时间少则2—3年,多则5—6年,想要在短期内对人员工作期间的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并且确保审计质量合乎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公证、客观的评估,就经常需要审计从业人员将所有的审计内容暂时放下,对审计的资源进行集中,从事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而假如可以在企业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期间就做好该方面的资料收集、底稿编订等工作,就能够全面进行借鉴,从而增强审计工作的效率。例如:对某企业的责任人在工作期间进行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因为该企业的责任人工作时间长达6年,假如依照传统的审计方法,就需要3—4个人耗费近半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完成全部工作。而如果更改审计方法后,审计从业人员就可以先查看该企业6年期间财务的收入与支出审计报告表及审计的底稿,通过分析、探讨,挑选出对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有帮助的内容,然后同企业多年的资产情况、运营指标进行比对、分析,梳理重大的决定及事项,进而在审计从业人员还没对该企业实施现场审计工作之前,就先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全面掌握该企业的运营特征,明确了审计内容的工作重点及范围。进而大大减少了审计前期的调查时间,降低了被审计企业需要出示资料的数量。在进入该企业以后,依据审计的方案有条理的进行现场的审计工作,防止发生重复审计的情况,增强了审计的工作效率。以下是某企业责任人经济的责任审计单独数据及年度财务的收支审计结合生成的审计效率比对表,详见表1。

表1 某企业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及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表

审计流程 没有结合的审计项目 二者结合的审计项目 节省的时间

审计前调查 5天 2天 3天

现场审计 6天 3天 3天

需要审计人数 6人 3人 3人

(三)增强审计结果应用的需求

原企业责任人在离开岗位的同时,也到新企业进行工作,只要保证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没有存在较大的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标准规定的行为,没有在重大事件出现决策错误的现象,没有损耗企业资源或者占主导责任的情况出现,那么,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对责任人在原企业工作的评估就是有效的。而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较为繁琐,不但要同离职的责任人互换意见,同时也要同原企业互换建议,原责任人则以自己离开岗位为由,对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较不关注,经常出现推迟、延期等情况,而新任命的责任人又认为以前责任人出现的问题同自身没有关联,对以往问题的配合度较差,也缺少审计的热情。假如可以在年度财务的收入与支出审计工作中依照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标准进行工作,发觉大型经济问题,因为责任人还没有离开企业,就能够对审计建议进行落实,发挥审计的作用,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三、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同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的方法

(一)在设定审计项目期间二者兼顾

审计部门应全面思考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与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发展需要,进行统一安排,合理组织,将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及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共同划分到审计项目的计划管理内容中。将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尽可能保证一次审计,多种用途,防止出现再次审计的情况。在每年的年初,进行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安排时,同干部管理企业主动商讨,确定当年经济的责任审计内容,将其划分到审计标准中。对部分突然安排的内容,也需要进行重点选取,集中力量进行突破,切不可将力量进行平均。同时,在对财务的收支审计内容进行规划时,需要同经济的责任审计规划结合在一起,依据审计内容的需求,对部分有关企业、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为后续的经济责任审计夯实基础。

(二)设定审计内容时互相融入

审计部门在对财务开展收支审计工作时,应严格遵照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方案进行审计,全面思考将来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的标准及需求。在设定财务收入及支出审计内容期间,将责任审计需求的相关数据,包含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营利性的确定与评估、控制标准落实的情况、行业的发展、领导的廉政等情况,有针对性的书写到审计的方案内。当审计完成后,尽快依照企业创建资料数据库。对被审计企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评估、审计的结果和结论都可以当做以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之一。如果需要对某领导进行责任审计,仅需要对平时没有审计的内容进行审核,再结合历年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即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另外,在开展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时,应重点关注同财务收入与支出审计相关的流程、内容、方法等不同处,创建责任审计同收入审计相融合的标准,找寻一审多用的审计方法。

(三)对审计的资料互相应用

因为两种审计的形式是基于会计有关信息的分析与掌握的检查层面上。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就需要将财务的收支审计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包含审计的报告、审计的建议、审计的决定等,每人创建一个档案,为以后的责任审计奠定基础。想要增强审计的工作效率,减少审计的资源损耗,那么,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就需要同财务的收支审计结合在一起,全面应用以往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但凡收录到财务的收支审计内容中的项目,除了相应的补充以外,不可以进行重复审计。基于当前审计人员数量不足的层面上,进行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时,审计部门应全面发挥企业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的功能。审计部门需要重点做好关键企业的审计工作,而降部分企业交给相应的升级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利用审计的信息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价。还可以将部分企业交由社会自身的审计团队进行审计工作,并给予监督及指导。

四、总结

总而言之,经济的责任审计工作同财务的收支审计工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在现实工作中,相关审计从业人员应对二者的审计方法、模式、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将二者结合起来,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及效率,缩减企业审计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收益,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对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收支审计的结合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徐艳.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J].交通财会,2013(04).

[2]张卉.基于行为科学视角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D].兰州商学院,2013.

[3]杨晓磊.经济责任审计中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与经济责任履行报告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4]李力,闫光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方法[J].湖北审计,2010(03).

[5]于璐.论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8).

第8篇

一、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和行使权限

认真学习国家审计政策、法令,熟悉审计轨制;积极钻研审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审计技术要领;热爱本职事情,忠于职守,耿介奉公,严守职业道德;严守法纪,坚持原则,认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二、做好局本部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掌握公司资产运行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一手资料,今年我每季度对局本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每次审计我都要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应关注的事项,并且做出审计小结,实行动态管理,不仅为领导提供了公司资产、财政的第一手资料,还为以后的经济责任审计积累资料。

三、做好经济责任的审计

经济责任的审计在于加强干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审计对离任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2014年5月份我对农电公司负责人的离任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并写了离任审计报告,通过审计查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方面问题,及时向公司进行了汇报。

四、加大对工程结算审计力度

着眼于规范工程项目管理,防范高估冒算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我从各项工程计划入手,对工程实行严格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对无计划的工程不予审计和提交报告,较好规范了工程项目管理。2014年我对本单位的大修、技改工程很多个工程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签证,有效地对项目进行了规范管理。

五、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第9篇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计准备 审计实施 审计报告

一、审计准备阶段质量管理

1.审前调查。审计组对审计机构安排的审计项目首先要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要根据审计目的要求,对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与掌握。审前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③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④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⑤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⑥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⑦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决定及落实情况);⑧确定被审计单位的风险分布点。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②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③被审计对象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④审计档案资料;⑤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电子数据、业务数据结构文档;⑥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2.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前调查结果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方案要根据不同审计对象的业务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要明确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使审计实施阶段把握重点,有的放矢,节省审计时间。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方案调整时,需报审计机构审批。

3.审前学习。主要学习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部门和系统行业业务特点、审计专业管理办法等。学习审计方案的具体内容,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实行的会计制度、主要的专业管理规定,掌握所需的相关审计技术与方法。

4.审前会议。审计项目实施前要召开审计组会议,要让参加本次审计的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的,知道审计目标。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审计策略、方法。审计策略要比方案细。先干什么,后干什么,哪些做为重点,时间精力投入,如何沟通等,都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做好进点前的思想准备。

二、审计实施阶段质量管理

1.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是审计实施阶段的重要主成部分,是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第一次正式接触,是审计项目实施的重要沟通环节。参加审计进点会人员包括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进点会的主要任务是跟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详细沟通审计目的,取得被审单位的理解、配合,进行初步的审计交底。

2.实施审查与取证。(1)实施审查。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审计目标,实施审计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审计人员主要按照审计方案的分工实施审计。一般情况是关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的真实性、合规和合法性。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按照审前调查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评估,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测评结果,进行详细审计和抽样审计。

(2)取证。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审计证据要满足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有,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时间、效率、成本等原则。

3.审计督导。审计项目实施中,如果审计组遇到复杂问题、重大问题及敏感问题时,可以申请审计机构领导进行审计督导。审计督导可以根据审计现场的具体情况,调整审计方案,加派审计力量,扩大审计沟通范围,论证审计风险,确定审计思路。

4.审计组会议。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要坚持每天召开审计组会议,总结每天审计工作,汇总分析审计情况和信息,适时调整审计力量配置,研究审计线索。审计组会议是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的必要程序。

5.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记录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审计工作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工作记录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需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底稿包括定性、叙述、对规、处理、被审计单位意见等内容。审计底稿对事实叙述要清楚、简明扼要,要真实、准确、客观。定性、叙述、对规、处理要相呼应。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证据要充分支持审计底稿的事实叙述。

三、审计报告阶段质量管理

1.审计组审计报告阶段。(1)审计组复核。审计组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及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资料要进行复核。审计组复核后,由审计组长、主审在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及其他审计资料上签字确认。(2)审计交换意见会议。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后,要召开审计交换意见会议。审计交换意见会议要求审计组全体参加,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在审计交换意见会议上,审计组宣读审计报告,就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2.审计机构审定报告阶段。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其审定主体是审计机构,审定形式是审计业务会议。

第10篇

在回答“无奈的决定”这个命题以前,先看一份不完整的审计决定书。

民政局:

2009年6月10日至6月12日,根据县政府安排,我局对力昌县2007年~2008年低保资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县财政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436万元,其中有411万元未及时拨付下去,属于滞留财政资金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追回,上缴国库。

如果有人告诉我上述审计决定书是真实的,我不会相信。因为上述审计决定事实不清楚。城乡低保资金未拨付下去,资金怎么会在县民政局,制度规定低保资金在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支付,结余留在财政社保资金专户。“县财政配套”提法不妥。该省财政厅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低保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其它资金。城镇低保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筹集资金是县财政部门的职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是当地政府的义务,不存在“配套”之说。从目前现状来说,低保资金大头来自“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结余的资金怎能说是当地财政安排部分,从道理上说本级不足才谈得上“补助”。“属于滞留财政资金行为”定性不正确。应当拨而没有拨才谈得上“滞留”,该县不存在哪个月哪些人没有发放低保金,应该说该县财政局已据实拨付低保资金,留下的应该说是结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要处理的是应当下拨而没有下拨的财政资金,该县账上的436万元城镇低保资金是不需要下拨的资金。从实际情况看,低保工作是一项日常工作,资金有一定结余是必须的,也是各县普遍现象,没有结余才是特殊现象。

如果有人告诉我审计决定书上的日期是杜撰的,该局没有履行任何审计程序,仅有一份审计决定书,我更不会相信。因为审计工作已开展二十多年了,《审计法》也颁布十几年,怎么还会有执法不走程序的事。审计是执法部门,依法审计是审计的灵魂。审计从立项、组成审计组、下发通知书、实施现场审计、草拟审计报告、下达审计结果、最后文书归档,是最起码的审计程序。审计决定书的引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这里面就有程序之说。程序错误或没有走程序,审计决定书就是无效的。

如果还有人告诉我作出此审计决定的是一位老审计,只是受行政长官“吩咐”所为,我不得不感叹:这是权威的胜利、审计的无奈、法律的悲哀。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第11篇

一、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科室众多,财务要求口径不一

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包括饮食安全、物资采购、内控管理、帐务处理、审计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相关业务综合、复杂,涉及面广。在教育主管部门层面,往往根据内设科室的职责范围分别由财务、安全、监审等多个科室负责管理。而财务管理作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内容,贯穿食堂管理工作始终,是各个科室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各科室的管理重点各异,其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而这种要求口径上的差异很容易使得学校在相关工作中产生混淆。

(二)原材料采购不规范,普遍存在“白条”入账现象

当前我们中小学校食堂在采购原材料时,一般都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学校自主选择供应商。校方在选择供应商时往往会因为某些主客观因素(比如交通、价格等)而选择一些相对来说营业规模较小的供应商(如个体经营户)。而这些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规范程度均不高,且无法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从而导致学校食堂的财务账无法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要求杜绝“白条”入账。

(三)学校食堂内控管理不规范

1、食堂内控制度不健全

一些学校对食堂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仅凭经验进行食堂管理。从而造成管理环节上多存有漏洞,管理行为不太规范,甚至由此滋生舞弊行为。

2、食堂内控制度执行不力

首先,有一些中小学校虽然建立了完善的食堂内控制度,但却更多的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非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在内控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而不问实效,使得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大多数中小学校的食堂管理人员基本上都由后勤和聘用人员由成,他们的专业素养不高,培训机会很少,往往无法很好地理解和运用内控相关制度,造成学校食堂内控制度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四)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堂的财务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堂的财务监管工作主要以内部审计的方式展开,但内部审计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学校食堂财务工作中的问题并予以纠正。而且当前我们进行的内部审计大多是综合性的财务收支审计,而少有食堂财务专项审计。综合性的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多、范围广,审计组投入到食堂财务问题上的精力就难免有限,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就难免会有所疏漏。最后,对于我们审计报告所反应出来的问题,学校也往往不太重视,仅对一些重大的问题予以整改。而对于一些普通的问题特别是审计建议,看过之后就束之高阁,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却依然故我。而教育主管部门也忽视了对审计结果的后续跟踪管理,导致审计报告的效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体系的构建

当前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我们所有从业人员群策群力,不但要找出上述问题的症结所在,作出针对性的布署,更应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完善的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体系。而基层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中小学校的直接管理部门则更应首当其冲,责无旁贷。基于此,笔者尝试着以教育主管部门的视角,在现行食堂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改进目前存在的问题,尝试构建一套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系统。

(一)建立食堂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集中所有涉及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有关科室,建立学校食堂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重大事项皆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其他普通的食堂管理事项在实施前先知会参加联席会议的其他科室,确认无异议后再予实施。对中小学校食堂工作的各项检查也统一由联席会议调派人员,以确保检查人员组成的合理性。通过联席会议将学校食堂管理事权和监管力量纳入统一管理,协调一致,有效提高管理效率,避免令出多门,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出现。

(二)制订综合的食堂管理制度

将各级各部门制订的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汇总并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际情况,制订出一部综合性的,涵盖所有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作为本地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制度不但可以使中小学校明确上级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也可以督促学校根据它制订出自身的食堂管理内控制度,规范食堂管理行为。另外它也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的依据。

(三)定期培训食堂管理人员

定期组织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业务水平,并及时将最新的政策方针传达给从业人员。使各类管理人员了解学校食堂管理基本流程,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掌握本岗位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

(四)调整原材料采购方式,提高供应商准入门槛

由基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下属学校食堂的原材料需求,定期公开招投标引入有实力的原料供应商为下属中小学校食堂的原材料需求实行定点配送。通过此方式可以让学校获得长期稳定的优质原材料供应渠道,同时也解决了学校无法获得正式销售发票的难题。对于个别无法实行招投标定点配送的原料,除了交通不便的偏远学校允许其相关供应商在提供详细联系方式后开具领款收据,其他学校原则上都要求去正规商场采购,以合法的销售发票入账。

(五)强化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监管力度

1、对中小学食堂财务收支进行审核

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教育系统的推行,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纷纷成立了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教育分中心(以后简称“教育分中心”),负责对下属中小学校的财务收支业务实行“见单审核”。因此,对于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将中小学校的食堂财务也纳入教育分中心的审核范围,将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管环节从事后审计提前到事中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学校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食堂开支并予以制止。

2、进一步强化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

对中小学食堂财务实行3-5年为一周期的全覆盖轮审制度。审计组不但要根据现场审计情况对被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指出食堂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还要汇总当年所有中小学食堂财务审计整体情况向联席会议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为联席会议就中小学校下一步食堂管理工作布署提供参考意见。同时,也要关注被审学校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成学校上交书面的审计反馈意见书或整改报告,并监督其落实。

3、将“阳光食堂”工作和财务监管结合起来

要求学校食堂将每天的菜单和所有原材料采购信息(包括供应商、单价、数量、金额)都公布于教育主管部门的官网上。教育主管部门在网站后台数据库将各校原材料采购信息按财务要求分类汇总,并每学期与学校报表数据核对一次,确保学校食堂财务账上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与“阳光食堂”公布的采购信息一致。

(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数据的分析和利用

由教育分中心建立一套学校食堂伙食成本组成结构分析的指标体系,根据学校上报的食堂支出报表进行横向(兄弟学校之间)和纵向(不同会计期间)分析比较,指引学校逐步降低食堂运行成本,改善伙食条件。

(六)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考核

第1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审计,包括: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

(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审计。

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乡镇审计,应当有利于提高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乡镇财政健康运行,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乡镇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三)与乡镇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收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五)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以及社会团体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驻乡镇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驻乡镇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审计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

第九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及驻乡镇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的,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金、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挪用的资金;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四)责令限期退还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款物或者其他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五)采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在办理乡镇审计事项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审计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