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1 14:43: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法律法规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
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着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 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 法律责任体系 多元规制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毒奶粉、假燕窝、假鱼翅事件层出不穷,甚至连最普通的馒头都成了威胁生命的“罪魁祸首”。纵观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不难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混乱、交叉造成的,加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和食品安全规制体制的缺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加快统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发展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三大法宝。
本文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线索,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规范,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统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以及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发展提出了建议,以期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引出的问题
农夫山泉作为作为国内著名的饮用水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相当可观。从2013年3月15日开始,有消费者发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不明物。该消费者与农夫山泉联系,农夫山泉坚称产品合格,且未解答其黑色不明物究竟是何物。[1] 4月9日,有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农夫山泉瓶装水的生产标准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质量不如自来水”的新闻不胫而走,一场由农夫山泉引发的关于瓶装水的标准之争爆发,并持续引起关注。
根据调查发现,农夫山泉所所用的标准低于国标和广东省地方标准,但广东省质监部门表示,其对农夫山泉瓶装饮用天然水的监督抽查,依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近两年的监督抽查并没有不合格情况出现。梳理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不难发现,我国瓶装饮用水标准繁杂混乱。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现在实行以国家标准为核心、其他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在瓶装饮用水细分市场上,只有纯净水和矿泉水有国标可执行,而此次爆出标准问题的“饮用天然水”则没有单独的国家标准,各生产企业执行的是地方标准或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而目前仅地方标准就有十余种。[2]冗杂的标准使得饮用水行业所适用的标准参差不齐,加之执标不严的问题,更是造成了现在的混乱局面。
然而,农夫山泉“标准门”暴露出来的饮用水标准问题并不是一个行业个案。食品标准乱象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亟须清理整合;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亟待完善;三是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存在缺陷。这些问题为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少统一规范。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和系统规定。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缺乏统一性和技术性要求,要制定出台符合统一性要求、技术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骤然废止现行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显然会引发巨大的混乱。[3]其次,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因经济利益的影响而变得更杂乱和不合理,对这部分的标准要加快对其清理、整合的步伐。最后,政府的对其投入力度不足,使得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制度与清理工作难以开展。
(一)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整合统一工作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尤其在推进信息公开和加强教育宣传方面,政府要给与大力支持,改善企业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让广大群众参与到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链条中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注重参照现行的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时清理、整合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个别重要标准和部分指标的缺失,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研讨,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来。将我国现行的、科学的且己经形成食品行业一直认可的标准作为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随着食品行业的进步而不断修善和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保证其实效性和科学性,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周期性修改的制度。
(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严厉杜绝企业为自身设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现象,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
近年来食品监管正面临着“系统性失灵”的困窘。从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将此窘境一现无余。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法律责任体系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与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尽管在此种体系中,明确了一些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行政及民事刑事的问责。然而具体的责任规范仍未能体现总则的要求,如市场主体违法成本低、追究机制不健全、部分市场主体爱打“球”“有孔必钻”道德责任难以实现等。加之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过于复杂,各自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责任承担也难以符合快速、严厉、清晰问责的要求。因此,对目前责任体系的突破已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步骤。
首先,可以从民事、刑法、行政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加大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在民事方面,要强化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补偿受害人损失,修正惩罚性赔偿数额之确定标准,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允许消费者主张赔偿其律师费用。目前《刑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规制面狭窄、罪责不适应的问题。建议以‘规制面广、罪刑相当’为指导方针,修改刑法现行规定,实现刑事规制在食品相关产品、行业、环节的全面覆盖,降低入刑标准,并调整刑罚配置。[4]在行政方面,引入行政拘留制度和企业法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的双罚制;增加行政制裁手段等,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
其次,将道德责任法律化,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对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明确提出“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要求。使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对安全的保障责任;关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主地探索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防体系,避免风险的发生。对市场主体可以是经济利益的激励可以是其他利益的激励;对监管主体的激励则应该是政治激励。
最后,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完善问责机制。一方面要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建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真正建立一个综合的监管管理机构,使责任分配更加明确,问责指明对象。[5]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领域的问责法规与条例要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完善。政府部门通过教育舆论宣传等让社会公众了解问责制度,加大问责法律条例的普及力度,通过良好的问责环境的来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
四、探究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已经形成政府规制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和第三部门主体的三元的结构和格局,但三元主体没有形成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规制处于规制主体分散化和规制资源浪费化状态,没有形成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多元规制模式。而此次农夫山泉的标准门事件,多标乱象横生就可看出规制主体的太过分散化,而且地方政府的监管规制也不到位。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则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多元食品安全规制模式。要尽快建立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立法制度。
首先要将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主体纳入法律框架内,以法律形式明确各主体的参与方式、地位和范围等内容,以律形式保障其合法性,规范其监管行为。其次,消除各项法律之间的独立性和部门色彩,加强各主体间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功能的藕合,实现协同运作。[6]最后,完善食品安全各环节相关法律法规,使多元参与主体,特别是第三部门、私人部门和公民等非政府主体参与治理过程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主要开展针对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除工作,对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地方法规制度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并实施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加快补充和完善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7]
(二)建立监督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功能的藕合。
充分利用立法和司法监督、政府内部行政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构建一个完整的、立体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促使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体充分发挥作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始终处于“阳光”下,实现功能藕合,保障公共利益。[8]
五、结语
食品安全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关系到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制作、储销售直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链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影响到最终产品的安全性。通过采取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打破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发展多元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等一系列措施,以期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使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君. 农夫山泉“标准门”说明什么[N].光明日报,2013 ,4(07).
[2] 廉颖婷. 近 7 成人呼吁主管部门终结瓶装水标准乱象[N].法制日报,201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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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姝.建议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N], 团结报,2013,3(07).
[5] 解志勇,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法治化[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4).
[6] 张晓丽.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机制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0, 25-36
[7]颜美雪.论我国食品监管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3
[8]徐敏薇.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体功能耦合机制研究[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2,7(07)[/20
作者简介:
陈学勤(1993―),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
论文关键词 生态安全 立法路径 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生态安全问题已经不容忽视,我国社会人民及各界学者也充分关注生态安全问题。国务院在世纪初颁布的生态安全保护纲要中也明确提出需要对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党的十中也要求将生态安全格局科学合理构建起来,将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推进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生态安全立法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一项工作,需要系统全局性的保护我国生态环境。
一、生态安全概述
现阶段,在生态安全概念界定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在界定生态安全概念之前,需要清晰认识相关概念,且着重考虑法学视域。在我国国家安全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生态安全。安全相对于威胁而言,安全即不受威胁,或者能对威胁有效抵御。
具体来讲,生态安全指的是有效控制各种可能导致及已经导致生态风险的各项行为,促使国家生态环境维持在良好状态,支持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身体健康。可以从两个层次来了解生态安全,首先为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维持在安全状态,动态平衡得到实现,且结构功能稳定得到保持;其次为生态安全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安全,生态系统能够将相应的优质资源提供给人类生产生和生活,同时,生态系统可以及时消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
二、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没有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必然会在较大程度上对环境造成影响和改变。人类如果不依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特点,有节制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就会破坏到生态平台,进而导致自然灾害的发生。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统一规划管理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导致自然资源呈现日益减少态势;没有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加入自然资源核算的内容,且采取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比较粗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与能量,导致出现浪费和污染问题。
(二)传统粗放型生产模式
这种传统生产模式指的是不改变生产要素的质量、结构及使用效率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投入生产要素,来促使经济增长目的得到实现。数量增长为本种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内容。采取本种经济增长方式,具有较高的成本和消耗,且不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与经济效益。本种粗放型生产方式的实施,必然会有严重工业污染随之而来。
(三)没有科学统一管理农药、化肥、转基因产品等
现阶段,我国本方面没有专门设立法律体系,监控难度较大,且转基因产品是新出现的,监管机构较为缺乏,影响到管理效果的提高。国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将防治农药污染及转基因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并实施下去,相关部门方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促使监管目的有效实现。
(四)没有科学有效的监管外来物种
研究发现,外来入侵物种具有较强的繁殖能力、传播能力与生态适应能力,被入侵生态系统的可利用资源较为丰富,自然控制机制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导致原有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三、我国生态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立法现代化转型不够及时
从立法角度上来讲,我国已经将环境法制框架基本构建了起来,但是却没有在环境立法中加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价值观、可持续发展保障观等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我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现代生态环境法体系全面覆盖,还没有涉及到很多的领域,如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育、生态灾害防治等。融合了法律原则性规范及法律实施性规范,原则性规范的整体调整作用得不到发挥,且实施性规范的具体实施行为也受到了影响。
(二)没有构建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机制
在生态安全法律建设中,需要严格依据经济规律,有效平衡生态安全建设及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经济角度来科学评估环境资源价值,通过实证分析,来对利弊得失合理权衡。我国在相关森林法中明确提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国家来设立,但是本项规定的操作实施办法却并不完善,导致我国没有将生态效益的经济补偿机制有效构建起来。
四、我国生态安全立法路径探析
(一)将保护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给完善构建起来
只有将保护生态安全的法律体系构建起阿里,方可以与国内外生态安全形势所适应,促使我国生态环境法制体系得到完善。虽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就颁布了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对我国生态安全环境保护指导思想与目标等全面阐明。但是依然需要完善国内生态环境法制体系,具体来讲,可以从这些方面努力:
首先,要将生态安全法或者实施条例等专门制定出来,以便系统性总体性的管理与规定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制度与体系等。
其次,对现行单项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有机修改和完善,以便与国际形势所适应。如积极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要将国际公约要求充分体现出来,依据更加严格的标准来控制污染物排放;且将国际上所广泛实施的全过程控制、总量控制原则贯彻实施下去,融入污染者治理与付费等原则。在修订土地法、矿产法、森林法等过程中,则需要将资源补偿机制方面的规定给引入进来。
然后,对立法上的空白有效填补,要将人类健康、公共安全产品强制认证、动植物生命安全方面等领域作为立法的填充重点,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积极借鉴过来,严格保护生物安全。通过立法工作的开展,强化化学品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生态灾害防治等内容,对国外潜在的生态侵略有机抵挡。
最后,要将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到生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环境保护立法的实施,需要将环境问题根源问题的解决作为重点和核心,将过去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治理模式逐渐淘汰掉,否则环境治理不但得不到改善,还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因此,需要将预防为主的生态安全法律体系给构建起来,从法律层面上要求制定与实施规划。
现阶段,我国虽然将一系列预防为主的法律制度制定了出来,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但是还不够全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将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构建起来
经济决策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因此,需要将环境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给开展下去。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从战略高度将部分专项规划及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给构建起来,且将利害关系的公众参与评价吸收过来。但是我国在本部法律中并没有将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确立起来,这样就没有有机统一考虑经济决策、国家经济安全与生态安全之间的关系。部分部门存在着错误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制定不够科学的经济决策,会危害到国家安全。
(三)加强生态安全执法
将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之后,还需要严格贯彻实施下去,将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就需要重视生态安全执法。
首先,要对行政机关生态行政执法能力有机强化,紧密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权限,有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生态安全,促使国家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等得到切实保护,对部分过度耗费自然资源,降低生态环境质量的企业严厉打击。
其次,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生态素养有机强化,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开展的效果,现阶段不断出现环境问题,对资源需求不断扩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于生态环保行政管理人员来讲,除了具备一定的法律行政知识之外,生态安全、生态环保等知识也是要具备的。同时,要通过教育、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促使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不断提升,增强知识运用实践能力。
此外,还需要对政府环境责任有机强化,将环境保护责任问责制度构建起来,要在政府绩效考察及考核标准中加入环境保护及生态情况,追求相关执法主体的责任,彻底治理污染问题。
(四)对全民生态安全意识有机强化
生态安全保护,需要全社会人员共同参与进来。因此,就需要将全民生态安全法律意识树立起来,促使人们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得到增强。相关部门需要积极采取完善措施,将公民生态安全意识教育全民开展下去,每一个公民能够自觉改善与维护生态环境。同时,将教育制度、生态培训构建起来,增强全民生态安全意识,培养出更多的生态专家。我国要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公民及社会团体生态环境权利,此外,还需要创新整合生态审计、生态认证、生态保险等。
从生态学角度来讲,环境危机出现的根源是社会性的,因此,为了促使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国家生态安全能够切实维护,需要科学改革和创新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与社会体制,加强法制宣传,促使人们生态安全意识及公众参与意识得到增强;将公民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促使其能够主动参与到各种环保公益活动中来,对生态环境文化大力弘扬,以便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机营造起来。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在道德规范中逐渐加入公民个人行为对生态安全的影响,促使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切实维护。
论文关键词 明星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家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追求经济利益,采用各种手段吸引消费者,其中广告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手段之一。形形的广告充斥于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商家为了达到广告传播效果,不惜重金雇佣名人做代言,明星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消费倾向。但是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愈演愈烈,各种“明星产品”不断出现问题,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引发的产品纠纷事件不断被曝光,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对不负责任的代言明星进行谴责,要求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立法和相关措施不尽完善,明星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总得不到实现。我国亟待完善对明星代言各种产品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本文就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承担及如何完善广告代言制度展开分析。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界定
(一)虚假广告的认定
在我国,对于虚假广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们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推测出来。结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可将虚假广告定义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介绍其商品或服务时,采用欺诈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或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判断的宣传行为。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特征
上文已对虚假广告做出了认定,那么怎样界定何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哪些明星代言行为是违反法律或道德的要求呢?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
虚假广告的主体一般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一般情况下虚假广告行为是由三方共同施行的,或者由两方联合实施。豍
2.内容的不真实性
虚假广告所宣传的内容往往与商品的真实功效不符或者过于夸张商品的某些功能,或虚称商品具有其实不存在的功能。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或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理解,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3.行为的违法性
虚假广告大多采取欺骗的手段,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广告主体在广告中虚构或夸大事实,而明星代言人依然为其代言,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
4.主观上存在过错
代言明星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只要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或应当知道而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仍为其代言,则毋庸置疑构成代言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5.实际引起了损害后果。
必须有相当比例的消费者被欺骗或误导,多人利益都因此虚假广告而受到损害,才可要求代言人为此承担责任。由于造成消费者利益损害的原因是复杂的,若仅是个别消费者被误导,还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有消费者被欺骗或被误导达到一定数量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才能成立。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构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并从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准点出发,我认为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更为适宜,更有利于消费者因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受到损害时得到充分救济。所以其民事责任的构成即可参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实施了代言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明星要为其虚假代言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确实实施了虚假代言行为,他们利用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为其雇主代言瑕疵商品或服务,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反之,若代言人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是由于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则即使造成损害,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二)引起了损害后果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必须引起了一定的后果才需承担责任,若其行为没有引起任何不良后果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则会违反我国民法公平、平等等基本原则。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须是由于相信明星代言的广告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而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只有代言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要求明星代言人承担侵权责任才言之有据。
(四)代言人存在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豏代言人对其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这一要件,即代言人明知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仍为其代言,或者代言人应当预见到该广告虚假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仍旧代言。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普遍的现象。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争相寻求明星代言其产品,而明星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对商家的要求来者不拒。那么对于近年来虚假广告的不断涌现的现象,我国目前有哪些规定来予以规制呢?
从我国《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应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承担责任,然而对于代言人的责任却只字未提。而正是由于这种法律规定的漏洞使得代言明星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进行代言。即使其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也有其他责任主体在其后担着,大可高枕无忧,虽然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对其实际的直接利益并无多大损害。显然,这样的规定远不能达到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目的。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第39条,及《刑法》第220条,都明确的禁止了虚假广告行为,对虚假宣传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制,规定了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却无一涉及到明星代言的民事责任。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到了个人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第55条唯一一次将个人在虚假广告中的民事责任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但是仅仅限于对食品领域内的代言行为加以约束,而未涉及其他领域。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提供广告等宣传”(自然包括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代言虚假药品广告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对代言明星具有巨大的震慑与约束作用。
但是,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追究明星虚假代言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立法上仍然存在以下局限:
1.调整范围较窄
现行法仅规定了虚假代言食品与药品的代言明星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对其他商品或服务方面则没有明确的规范。
2.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食品安全法》虽规定了虚假代言食品广告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但这仅仅是民事责任。除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广告等宣传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他虚假代言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却不明确、不具体、实务操作难度大。
3.救济方式缺乏
即使《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救济方式,但仅仅要求其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并未引入先行赔付和惩罚性赔偿的做法,救济方式过于单一。
总之,尽管《食品安全法》为我们提供了从法律上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先例,但是仅凭这些规定,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中国当前规范广告代言制度的不健全局面。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完善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泛滥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且给国家、集体和社会也带来了巨大负担。但目前法律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就完善明星代言广告法律的规制提出以下构想。
1.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至今为止,通观我国规定广告行为的相关法规,除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法规专门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如在民事法规中明确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加重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明星应为其代言的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代言之前应尽仔细审查、体验的义务。若其代言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应当对因此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明星代言必须有明确严格的归责体制
法律法规必须要求明星代言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设置严格的义务性规定,所以我国在为明星代言广告设立法律规制时,同时也必须明确严格的代言义务。豒可以规定以下义务:代言人须确保其所做广告与产品真实情况相符,保证广告词与其真实意思一致的义务;代言人所声明的产品质量和效果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已经过其审查或试用。同时,还应加大代言人承当虚假广告的责任力度,如根据虚假广告引起的损害后果的大小,可以规定代言人承担停止代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登报公告等多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3.建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虚假广告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一般的过错责任显然不够奏效。代言人如果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仍参与设计、制作、并或推荐的,毋庸置疑构成违法行为。但是,普通消费者想要证明代言人的主观过错何其艰难。所以,我认为应当建立过错推定原则,法律应明确规定明星应负举证责任,代言人如果不能证明其代言广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在诉讼中,应由明星承担证明广告是否为虚假的举证责任。
4.引入先行赔付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使用一些明代言的问题产品后受到损害,但因缺乏资金,得不到及时救治而落下后遗症甚至终身伤残的例子比比皆是。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我建议应在我国广告代言制度中引入先行赔付制度。即在消费者因使用虚假广告中宣传的产品而受到损害时,先由代言人进行赔付,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然后,再追究问题产品的责任应归咎于何方,而后再进一步考虑是否需追偿的问题。
5.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统观现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混乱局面,一般的赔偿制度难以遏制虚假广告的泛滥。可以效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广告法中也规定代言人应对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双倍赔偿。只有加大惩罚力度,使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而付出的代价大于其收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的问题。
6.加强各部门的监管力度。
(1)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如定期对明星代言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一旦发现与广告宣传中的质量便准不符合,要立即进行调查查处。特别是对与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和各种日用消费品的广告,必须列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2)加强我国广告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广告的出现。广告相关部门应自觉、积极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广告审查的规定和程序对广告进行审查。
(3)发挥消费者与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主张权利,政府应鼓励消费者进行监督,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进行曝光、追踪调查等行为。
【关键词】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内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
二、我国民生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从教育看,它已经成为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够、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受教育的机会尚不公平等问题。
从社会保障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像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还有许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国仍存在诸多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如信息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关怀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法治社会具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和措施。尽管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时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规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不允许超规则之外的规则出现,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问题
民生对法制的依赖关系以及法制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的“恩赐”或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祈求”,而没有意识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们将民生具体化,表现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私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会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仍显匮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对权利的运行和实现做具体的规范。经济法中也存在诸多弊端,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可以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规定,从而使环保法律配置给公众环保权的实现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
适时修改不完善和已滞后的法规,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决方案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
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不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法。
第一,对于社会事业方面要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解决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等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宣传民生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抓好重点普法对象来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业经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权益。突出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和农村“两委”成员依法管理村务,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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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教育;意义;措施;大学生
1引言
从人类的发展来看,安全是发展的基本前提,对大学生而言,安全是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保证,同时也是其健康成长的前提。要想保证大学生的安全,使其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与学习,就要在校园内部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实施的措施,具体包括: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以及将安全教育纳入必修课。
2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意义
2.1有利于保障大学生健康发展
对于大学生来说,安全是保证其生活与学习的基础,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中,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大学阶段,学生的生理发育基本趋于成熟,但是其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其次,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基本已经定型,但仍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再次,大学生具有较强的心理需求,但是缺乏足够的经验;最后,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自我防范能力不高。从大学生的群体特点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安全问题仍应引起充分的重视。在高校中,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可以提升大学生的安全素质,避免安全事故的侵袭,从而对其顺利完成学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还有利于学生安全学习环境的创建,对培养大学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1]。
2.2有利于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近年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与外界交往越来越频繁,这就增大了高等院校的开放程度,使得后勤管理制度逐渐趋于社会化。在这一时期,社会问题与学校内部问题愈加突出,治安问题和政治问题逐渐凸显,这些因素都对高校安全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威胁着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在高校发展的过程中,如何预防与消除这些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就显得十分重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高校内部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有助于高校更好地应对不可预见的安全问题,尽量降低安全问题所带来的损失,对校园治安秩序、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的有效维持具有重要的作用,最终实现校园的和谐、稳定。
2.3满足现代素质教育的需要
对大学生来说,对其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可以满足现代素质教育的需要。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逐年增长,对社会、学校以及家庭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通过调查与分析,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校园缺乏安全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学生与校领导没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这与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是相悖的。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十分必要。在校园内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应注重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并加强大学生的自我教育与管理的能力。现阶段,我国许多大学生经历的挫折都比较少,一般都是在家庭的温室下长大的,承受压力与挫折的能力较差。在学校内开展安全教育,不仅可以提升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同时还能促进其抗击打能力的提高,满足现代素质教育的需要。
3实施大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建立健全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更好地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就要求国家制定完善的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高校校园来说,其并不是一个具有绝对安全保障的地方,其中包含有很多的不安全因素。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将会给家庭、校园与社会带来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建立具有安全防范作用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但是,目前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以“通知”“办法”“意见”等形式呈现,这种法律形式不具有权威性,约束性不强。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构建完善的校园安全法律体系,对学校、家长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进行明确,使校园安全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为校园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3.2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对于高等院校来说,要想保证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就要努力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校园安全文化是在学生与教师的长期创造与传承中逐渐形成的,对校园安全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高校应增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视,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学校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并注重对大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加大对大学生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让大学生充分参与到校园安全教育活动与安全文化建设中来,为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与此同时,高校还要加强与中国文化的对接与融合,并对校园安全文化的作用进行有效的利用,以促进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顺利进行[2]。
3.3将安全教育纳入必修课
对于高等院校来说,要想提高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有效性,就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必修课中。此外,高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逃生和急救等演练,并让学生对常见的人身损伤紧急救护知识进行学习,掌握必要的救护技能,还要对生活中的安全知识进行普及,教会学生健身与防身的方法。与此同时,高校还要向大学生讲解必要的防诈骗知识,使其掌握防诈骗的本领,避免被骗。与其他课程的教学方式不同,安全教育的教学方式应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要在课堂上对相关安全知识进行讲授,还要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与急救演练,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到校园内部进行讲座,从多个方面促进大学生安全知识与安全防范技能的提升[3]。
3.4建立一支专职辅导员队伍
在高校中,与学生接触最多的就是辅导员,辅导员的言行举止会直接影响到学生。因此,高校要想更好地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就要建立一支专职辅导员队伍。如果辅导员的思想陈旧、管理水平不高,就无法很好地对学生的个性差异进行了解,也就无法促进学生的成长与发展,甚至会阻碍学生的发展。所以,学校领导层应当对专职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引起充分的重视,通过采取一系列合理的措施,以促进辅导员队伍综合素质的有效提升[4]。首先,学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辅导员进行创新,使其形成自己的管理风格;其次,学校应提高辅导员的准入标准,从根源上解决辅导员队伍素质低下的问题;最后,学校应加大对辅导员队伍的培训,使其掌握足够的管理知识与管理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4结语
总而言之,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大学生健康发展,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同时还有利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然而,现阶段校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不仅给校园与家庭带来极大的影响,还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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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民以食为天,自古以来,食品安全都是关乎民众根本利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指出了风险信息公开的的必要性及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提出行政自我控制的具体措施。的合理利用风险信息公开这把双刃剑来降低风险,保障相关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风险信息公开 救济途径 自我控制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外食品风险信息,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目的,但可能会给相关的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此类型的公开可归类于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也对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运用做了相关的规定。风险信息公开存在错误的,相对人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除此之外,对风险信息的规制过于简约,不适当的利用极易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对于这把双刃剑,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加强行政的自我控制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面对市场交易信息供给的失灵和保障食品安全、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必然选择。
(一) 信息不对称
信息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选择起了决定性作用,而交易双方对信息的占有往往是不对称的。从商品制造者、销售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供给处于失衡状态,造成了消费者对风险的无知,而当食品危害显露、事态严重扩大,这种无知就会演变成社会恐慌。近年来的“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等事件无不证明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来自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自私,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向消费者提品的风险信息。从短期看,风险信息公开将严重损害企业、公司的信誉,导致产品滞销、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伴随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全有全无”的风险是不存在的,对于风险信息的把握需要依赖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且获取信息的成本甚高。目前来看,单纯的依赖市场的自发是无法解决此问题的,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的介入势在必行。
(二) 保障食品安全和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此条款体现了政府有保障公民知情权,将行政监管中掌握的风险信息反馈给消费者的义务。风险信息作为知情权的客体,早在美国的“社区知情权”中予以确认,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产生的知悉需求。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繁荣,而《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即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食品安全监管当中风险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作为行政监管手段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由于其有效性、灵活性,更能体现民主,究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而被广泛的适用。既能解决风险社会市场机制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能成为促进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但相关法制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会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阻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恐慌,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缺失。“海口农夫山泉砷超标”等案件 所引起的社会震荡,使我们不得不审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
(一) 声誉机制下风险信息公开的局限性及危害的扩大化
风险信息公开的效果取决于公众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的目的,但其效果一点也不亚于传统的行政制裁手段。单纯的风险信息公开也会起到一个针对性的威慑作用,由于大规模的公众的抵制,声誉机制能够及时的启动严厉的市场驱逐式的惩罚,有效的恫吓生产经营者为了免遭惩罚痛苦,放弃违法行为,利用公众的威慑力迫使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耻辱刑之类的曝光惩罚是一种政府通过公众来实施的私刑”美国学者Whitman如此形象的形容。 公众往往存在的一个普遍心里即是对于大企业的敏感度远远高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金、技术、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限制,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更多,更需要加强规制。每年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曝光度是非常高的,与公众的重视度却成反比。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信息会产生信息疲劳,削弱其对风险信息的注意力。且随着对公众信息筛选能力要求的提高,并非所有的受众都能有效地把握公开的风险信息。这无疑给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
信息时代的到来,由于信息公布的方式、渠道等因素,并不是所有风险信息都能有效的到达每一个公众,甚至会发生损害风险的扩大化。一则风险信息一旦公布, 媒体就会大肆渲染进行曝光传播,为了某些利益的驱使夸大加工博取观众眼球。在信息量巨大的当今社会,公众往往只看标题不查阅具体内容,鲜艳的标题内容使公众陷入一种错的认识。对于哪些是政府公布的风险信息,哪些是经过加工的信息,孰真孰假,难以分辨,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出现某些时候的过激反应,一些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辜受损。风险信息经过互联网的传播,所引起的危害更加无法控制,其损害很难有效更改且具有持续性。
(二) 风险信息公开规制的不完善
1. 制约与监督的缺失
风险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兴行政监管手段,由于其执法成本低,威慑力强等优势广受青睐,还存在一个原因是其还未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风险信息的条件、形式及程序的具体规定不尽完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规避法律造成权力寻租,对其产生的损害无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的不健全、不成熟也是其产生问题的根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但较于简约,某些规定不具现实操作可能性,仍需完善。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但对于准确、及时、客观却没有标准要求。风险信息公开不仅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制约着生产经营者的命运,如何来确保风险信息的质量,何种情况下可将风险信息公开、何种方式进行公开、是否给予生产经营者陈诉申辩的机会、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渗透到法律的治理当中都是我们要不断完善的制度要求。
2. 缺乏适当的救济
风险信息公开从法律性上往往被认定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对于政府的风险信息可能造成的侵害将得不到有效救济,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损失无人负责。德国对于风险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救济是比较完善,值得我么学习和借鉴的。针对风险信息公开的不同阶段及损害大小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提出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对于可能导致不可补救的危险、通过法律暂时也无法消除危险给予保护的,生产、经营者甚至可以提起预防性停止作为之诉或者预防性确认之诉。
三、 行政的自我控制
为了更加有效的实现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规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为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设定一定的执行标准。实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理性的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真正实现制度设立的社会效应。
首先,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目标,并把目标内化到法律的制度要求当中,缩小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权力滥用。监管部门如未深刻认识到风险信息公开的目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相关社会利益,一味的追求片面或某一阶段的治理效果,不考虑相关权益受危害的潜在可能性,极易造成监管部门在风险信息公开执行过程当中没有压力,没有约束,没有责任的状况出现。而风险信息公开所能引起的社会效果并不亚于其他行政监管手段,甚至有过之而不及。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理性的公开风险信息。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的公开能有效的弥补消费者的认知缺失,同时也存在许多溢出效果,看似不具有惩罚性,实则是一股隐形的强有力的社会要素来推进执法的优化,声誉机制的威慑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容忍度是极低的,风险信息一经公开到达消费者,受到其大规模的抵制,可能会给合法的生产经营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但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是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科技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往往会致使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甚至专家的认知受限,更何况是非专业性的消费者。对于风险信息的质量、公布的主体和方式应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以达到风险信息公开制度设置的目标,保证消费者通过信息有效决策。
关键词:教育安全;辅导员;大学生
一、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认知能力提高
高校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依据,本着以提高大学生全面的综合素质为原则,以对安全知识、对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为教育内容,通过入学教育、日常生活作用和课上教育的方式来提高大学生们自身对安全意识的认知。使其全面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更好的适应当今形式下的大学生活和今后走向的社会。
随着大学校园招生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教育也达到普及化,但是校园内组织的社会活动也越来越多,校园社会化也越来越明显,很好的为大学与社会接轨做出重要的铺垫。但是校园附近与校园内的治安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各种大学校园的治安和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为校园内的学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势必会给这样的大学生带来危险。因此,增强培养大学生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已经引起了社会和学校管理群的共识,学校有必要针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方案。
二、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的重点和内容
(一)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平时加强对大学生门的安全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教育。日常生活中辅导员可以通过平时与学生们的接触制定一些以安全意识为重点的主题班会,对学生开展防火、防电、防盗、等以人身安全为第一位的思想展开教育,增加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的全面安全教育。另外学校相关部门还应该配合辅导员们,以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与应对技能为基础,对学生开展求生训练、安全演习等训连。此外,辅导员也要注意特殊时期的安全问题,比如对新生入学、节假日休息、外出学习或者实习、毕业后离校等都要做好稳定的安全性教育,建议辅导员可以根据学什们的共同兴趣特点来开展多样、有趣的安全教育工作。
(二)为学生建立档案,来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准备。辅导员可以从各种方面了解学生,比如自我介绍、入学资料、入学体检、老师和同学的介绍、宿舍等表现来对学生所了解的情况做归档处理。此外,作为管理员对学生们应该密切关注,还要通过学生们的身体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家庭是否贫困并注意观察是否有违纪、收到处分过和成绩上下波动比较大等方面来了解学生们的心理素质和问题。并且对于有些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通过心理咨询或者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来引导、帮助学生们走出心理阴影。
(三)对大学生们建立并完善安全稳定的应对策略,使其能正确的处理突发事件。辅导员工作能力以及安全教育工作做的好不好的几个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1)将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位,(2)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预警系统(3)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等。辅导员要保证通信方式24小时畅通,争取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情发生情况,事情发生的原因,解决事情的有效措施,将事态发展严重性降到最低。如果事态严重时,辅导员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经过学校管理层联系学生家长,做好事情的善后,但些时候更要处理好此次发生的事情给学生带来的心理及相关的负面影响。
(四)辅导员们要全面提高自身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知识,增加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于此同时,辅导员更应该具备自身的专业素养,熟悉运用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辅导员在平时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面,增强其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等水平。另外,还要强化训练自身的观察力、判断能力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真正强大自己的内心,做到遇危险事物临危不乱,可以做出准确的处理方式。
三、辅导员对安全教育工作的思考与认知
负责和值得信任是学生们感到安全的首要因素,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辅导员都应该提高热情和极强的负责任心理。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辅导员要传递正能量,以积极的心态来对学生们。不要以死板的指导员来教育学生们,可以适当变换角色,作为学生们的姐姐或者哥哥来与他们(她们)沟通来了解他们,进而得到他们的信任。这样可以深入学生们的心理更了解学生,对于学生在生活中和学习中出现问题时能及时给他们带来处理解决的方法,做到发现问题是能及时批评教育、不偏不向、刚正不阿。奖罚分明,要让学生们懂得一个优秀的大学生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还要自身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们热爱大学生活,并维护好校园的健康环境。
另外,学校的安全教育也有期待加强,帮助大学生们提高自身学识的修养,并且提高学生们在问题处理时的应变能力。学校还要对学生们开展全面性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等问题做出培训,可以降低学生们在校期间的安全隐患,还可以通过学生们学到法律法规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身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危机事件的处理解决方式。保证了学生们在今后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时候,可以保持镇定的心理,并且可以果断的处理该事件。
四、 总结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总要保证,但是现在许多高校的处理问题时太大众化、比较死板。所以提倡高校的办学主体和办学层次多元化,开展并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问题。尤其是在高校中的辅导老师起着贯穿的作用,故希望通过我们我们辅导员
的努力,用真诚和热情,将辅导员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更新的层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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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工作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大学生安全知识读本.
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
关键词:餐饮业; 监管; 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S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0-0076-01
1餐饮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餐饮业管理体制不顺,与《餐饮安全法》要求不相适应,影响餐饮业队伍建设。由于我国目前对市县级餐饮业监管局在餐饮监管机构设置上没有一个统一定性,模式多样,不少地方仍然停留在监管局内兼管,工作交叉,职责不清,监管工作上会形成难以落实的困惑,监管工作相互矛盾的问题比较明显。《餐饮安全法》出台后,明确是要加强餐饮业监管,但是基层现有监管体制对加强餐饮业监管工作无从谈起。
1.2餐饮业监管人员不足,业务素质还很低。 餐饮业安全监管科人少且大多数是兼职,面临的是全国无数多家的餐饮单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单位在乡镇无机构,乡镇餐饮业许可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监管队伍力量十分薄弱,人力资源严重不足,承担的监管任务与配备的人员不相适应,监督的力量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餐饮业数目的增加而得到加强,其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很难开展,在基层餐饮业监管无法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更不能保证监管覆盖率的高要求,难以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而且,没有执法服装,非常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而且监管执法人员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机会很少,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很低。
1.3餐饮业监管监督检测手段能力滞后。快检车辆、快检设备短缺,在餐饮业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无相关的检验检测设备,导致一些影响餐饮安全的产品和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和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餐饮问题都是等待解决的问题。
2加强餐饮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2.1应当理顺体制,明确编制制度。根据目前层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格局,餐饮业监管部门将承担餐饮消费环节的全程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这些职责,当前首先要在机构改革中大胆的创新,统一组建餐饮业监督管理机构,划拨、公招人员编制,新监管机构、人员、经费等要得到全面的加强,监管职责、区域管理也要有明确的划分。同时,要明确编制数。建议省餐饮业编委出台有关文件规定,按科学标准对餐饮业监管队伍人数进行核定。从目前情况看,人数远远不够实际监管需求,监管力量明显不足。目前,大量的无证小餐饮店底数不清,取缔不力,餐饮管方面存在不少盲区。从客观因素方面分析,监管人手不够,力量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今后由餐饮业监管部门来承担餐饮业监管任务,建议按餐饮业高标准核编和配备。
2.2应当践行科学餐饮业监管,加强培训,造就精干高素质的餐饮业监管队伍。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安全,要加快推进餐饮,监管依法行政,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成立餐饮监督大队以来,餐饮监督员中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不多,全凭自学和习惯技能开展监管工作,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工作方法的运用、工作程序的运作全凭自身的悟性。由于餐饮安全违法案件日趋复杂,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餐饮业监管干部只有不断的学习先进的监管知识,掌握先进的高科技监管技术,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才能够及时打击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餐饮业秩序。因此,要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餐饮业安全监管队伍。同时,要不断强化监管队伍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做好餐饮业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强化监管队伍的学习意识和法律意识,全面推进餐饮业监管系统依法行政;不断强化队伍的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2.3应当建立切实能适应当前餐饮业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餐饮业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基本配齐所有有关设备,能正常开展重要的检验检测项目,解决我国餐饮业执法无法支持的现状。 作为承担着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的餐饮业监管部门,我们要深感任务的艰巨和责任的重大。我们将秉承“继承与发展相结合,创新和提升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新的谋划餐饮业监管工作,抓好重点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3结语
加强餐饮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从宏观上看,自然与人类的和谐至关重要,这个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人类的餐饮安全问题,也是整个人类同时积极努力才能够遵循的自然法则;从微观上看,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监管部门,乃至企业都应从百姓餐桌无小事的角度出发,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高意识;从个人的角度看,不能只等着国家相关制度的完善等来解决餐饮安全的本质问题,需要自觉环保、自觉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时刻注意树立科学饮食观念,正确地处理好饮食、营养、健康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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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证券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行业。信息安全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资本市场的稳定。介绍了维护好证券行业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分析了行业信息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成为国民经济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老百姓重要的投资理财渠道。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关系着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大局。证券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而信息安全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资本市场的稳定。
目前.国内外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从资本市场看,近年来,随着市场快速发展,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市场交易模式日趋集巾化,业务处理逻辑日益复杂化,网络安全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及水灾冰灾、震灾等自然灾害都对行业信息系统的连续、稳定运行带来新的挑战。资本市场交易实时性和整体性强,交易时问内一刻也不能中断。加强信息安全应急丁作,积极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快速、稳妥地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力减少事故损失,全力维护交易正常,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至关重要。
1 证券行业倍息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行业信息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方面
健全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确保证券行业信息安全的基础。是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中国证监会自1998年先后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其中包括2个信息技术管理规范、2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通知、1个信息安全保障办法、1个信息通报方法和10个行业技术标准。行业信息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初步形成,推动了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虽然我国涉及信息安全的规范性文件众多,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立法主体较多,法律法规体系庞杂而缺乏统筹规划。面对新形势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发展需要,行业信息安全工作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是法规和标准建设滞后,缺乏总体规划;二是规范和标准互通性和协调性不强,部分规范和标准的可执行性差;三是部分规范和标准已不适应,无法应对某些新型信息安全的威胁;四是部分信息安全规范和标准在行业内难以得到落实。
1.2组织体系与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模型方面
任何安全管理措施或技术手段都离不开人员的组织和实施,组织体系是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核心。目前,证券行业采用“统一组织、分工有序”的信息安全工作体系,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
为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水平,根据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参照iso/iec27001:2005,提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体系框架。该体系框架采用立方体架构.顶面是信息安全保障的7个目标(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可审计性、抗抵赖性、可靠性),正面是行业组织结构.侧面是各个机构为实现信息安全保障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方式。
1.3 it治理方面
整个证券业处于高度信息化的背景下,it治理已直接影响到行业各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良好的it治理有助于增强公司灵活性和创新能力,规避it风险。通过建立it治理机制,可以帮助最高管理层发现信息技术本身的问题。帮助管理者处理it问题,自我评估it管理效果.可以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有效管理,保证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应用效果,使有限的投入取得更大的绩效。
2003年lt治理理念引入到我国证券行业,当前我国证券业企业的it治理存在的问题:一是it资源在公司的战略资产中的地位受到高层重视,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二是it治理缺乏明确的概念描述和参数指标;是lt治理的责任与职能不清晰。
1.4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方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网上交易系统功能的不断丰富、完善和使用的便利性,网上交易正逐渐成为证券投资者交易的主流模式。据统计,2008年我同证券网上交易量比重已超过总交易量的80%。虽然交易系统与互联网的连接,方便了投资者。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小马、黑客攻击以及计算机威胁事件,都时刻威胁着行业的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制约行业平稳、安全发展的障碍。此,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成为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证券行业各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相对安全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灾舴备份系统,基木保障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但细追究起来,我国证券行业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及灾备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还存存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缺乏统一的规划;二是网络访问控制措施有待完善;三是网上交易防护能力有待加强;四是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数据备份措施有待改进;五是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信息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1.5 it人才资源建设方面
近20年的发展历程巾,证券行业对信息系统日益依赖,行业it队伍此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2008年初,在整个证券行业中,103家证券公司共有it人员7325人,占证券行业从业总人数73990人的9.90%,总体上达到了行业协会的it治理工作指引中“it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公司员工总人数的6%”的最低要求。目前,证券行业的it队伍肩负着信息系统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的重任,it队伍建设是行业信息安全it作的根本保障。但是,it人才队伍依然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后续教育不足等问题,此行业的人才培养有待加强。
2 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1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
首先,在法规规划上,要统筹兼顾,制定科学的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框架。一是全面做好立法规划;二是建立科学的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和法规体系层次。行业信息安全标准和法规体系初步划分为3层:第一层是管理办法等巾同证监会部门规章;第二层是证监会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第三层是技术指引等自律规则,一般由交易所、行业协会在证监会总体协调下组织制定。其次,在法规制定上.要兼顾规范和发展,重视法规的可行性。最后,在法规实施上.要坚持规范和指引相结合,重视监督检查和责任落实。
2.2深入开展证券行业it治理工作
2.2.1提高it治理意识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it治理理念的教育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会员单位高层领导的it治理培训,将it治理的定义、工具、模型等理论知识纳入到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的内容之中。通过举办论坛、交流会等形式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it治理意识,提高他们it治理的积极性。
2.2.2通过设立it治理试点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
根据it治理模型的不同特点,建议证券公司在决策层使用cisr模型,通过成立lt治理委员会,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制衡的责权体系;在执行层以cobit模型、itfl模型等其他模型为补充,规范信息技术部门的各项控制和管理流程。同时,证监会指定一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lt试点单位,进行it治理模型选择、剪裁以及组合的实践探索,形成一批成功实施it治理的优秀范例,以点带面地提升全行业的治理水平。
2.3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积极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行业监管部门在推动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非常关键.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推动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任务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组织行业的等级保护丁作,为该项丁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行业各机构应采取自主贯彻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行业要求,对照标准逐条落实。同时,应对各单位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在测评环节一旦发现信息系统的不足,被测评单位应立即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实施.且南相芙的监督机构进行督促。
2.4加强网络安全体系规划以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
2.4.1以等级保护为依据进行统筹规划
等级保护是围绕信息安全保障全过程的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制度,通过将等级化的方法和安全体系规划有效结合,统筹规划证券网络安全体系的建设,建立一套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将是系统化地解决证券行业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
2.4.2通过加强网络访问控制提高网络防护能力
对向证券行业提供设备、技术和服务的it公司的资质和诚信加强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根据网络隔离要求,要逐步建立业务网与办公网、业务网与互联网、网上交易各子系统间有效的网络隔离。技术上可以对不同的业务安全区域划分vlan或者采用网闸设备进行隔离;对主要的网络边界和各外部进口进行渗透测试,进行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加固.降低系统漏洞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网上交易方面,采取电子签名或数字认证等高强度认证方式,加强访问控制;针对现存恶意攻击网站的事件越来越多的情况,要采取措施加强网站保护,提高对恶意代码的防护能力,同时采用技术手段,提高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使朋的安全性。
2.4.3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
目前在证券行业内,从业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必要时可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考核,从行业内部强化网络安全工作。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网络安全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2.5扎实推进行业灾难备份建设
数据的安全对证券行业是至关重要的,数据一旦丢失对市场各方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无论是美国的“9·11”事件,还是我国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和四川汶川大地震,都敲响了灾难备份的警钟。证券业要在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自身需要,对重要系统开展灾难备份建设。要继续推进证券、基金公司同城灾难备份建设,以及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等市场核心机构的异地灾难备份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各类相关的灾难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灾难备份系统应急有效.使应急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
2.6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证券行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发展人才的用人制度和机制。积极吸引有技术专长的人才到行业巾来,加强lt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注重培养既懂得技术义懂业务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要促进从业人员提高水平、转变观念,行业各机构应采取采取请进来、派出去以及内部讲座等多种培训方式。通过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评价体系,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科学有效的考评,提升行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技术人才结构的涮整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经济信息安全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化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信息时代,信息资源的占有率已成为影响一国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世界各国对经济信息的争夺加剧。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生产力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文章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与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信息化挑战我国经济信息安全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非常脆弱,对于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国家经济数据的泄露,泄密案件的连续出现昭示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对经济信息的争夺日益加剧
经济竞争的白炽化与信息高速化在推动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业已存在的窃取经济信息活动更为猖獗,无论是官方的经济情报部门还是各大财团、公司都有自己的情报网络。世界各国在千方百计地保护本国经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获取他国的经济情报。目前我国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通过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占泄密法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商业活动中,商业间谍与经济信息泄密事件频繁发生,据业内人士透露泄密及损失最渗重的是金融业;其次是资源行业,大型并购很多,而十次并购里面九次会出现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矿产等领域也非常严峻,很多行业在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上都亮起了红灯。
(二)窃密技术先进,手段多样化
一方面,发达国家及其情报组织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不断监听监视我国经济情报,非法获取、篡改我国信息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波动,以获取经济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术手段,他们还通过商业贿赂、资助学术研究、举办研讨会、派专人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企业简报、股东报告甚至是废弃垃圾通过仔细研究,分析出有价情报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国经济信息。正如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位中国专家认为:“在中国,当前贿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现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费途经洛杉矶或拉斯维加斯到公司总部考察。这种费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营业支出,也可以为官员设立奖学金。”窃密技术日益先进与手段日趋多样化、合法化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经济信息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近年来,每当政府机构公布国民经济运行数据前,一些境外媒体或境外研究机构总是能准确“预测”;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包括经济数据、经济政策等伴随学术报告、会议研讨甚至是一句家常闲聊便被泄露出去;载有核心经济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被随意连接至互联网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有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企业承认出现过泄密现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商业秘密管理所设立专门机构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机构的比例高达36.5%;在私营企业中,这样的情况更加严峻。经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的薄弱已成为威胁我国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二、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缺失
安全的实质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主张。保障经济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时代法律在经济活动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经济信息安全,就要维护经济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经济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仍存在相当大的漏洞。
(一)缺乏对保密性的法律保护
保密性是指保证信息不会泄露给非授权者,并对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护。现行《保密法》对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及分级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主要针对传统的国家安全,有关经济信息安全方面仅出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这样原则性的规定,对经济秘密的划定、保密范围和措施等缺乏相应条款;对于跨国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团等窃取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关键数据等行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可适用的情况屡屡发生。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法律规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统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乱,弱化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与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业秘密”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型、新颖性与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将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的规定不以商业秘密在商业上使用和继续性使用为要件,使不具实用性却有重大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得不到保护,不利于经济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动的加快也使商业秘密伴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对商业秘密侵权威胁(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国尚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泄露或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法》第219条虽增加了刑事处罚,但处罚力度过轻而又缺乏处罚性赔偿规定,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二)缺乏对完整性的法律保护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权的或非预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坏,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确生成、正确存储和正确传输。目前,我国保障信息与信息系统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总体而言层级较低又缺乏统一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条却只规定对破坏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的较轻处罚规定;现行《刑法》第285条也只规定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是说,行为人非法侵入包括经济信息系统在内的其他信息系统并不构成本罪。可见,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侧重于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而忽略了对经济信息安全的保护。
(三)缺乏对可控性的法律保护
可控性是对经济信息的内容和信息的传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够按照权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动。网络的盛行使得经济间谍、商业贿赂等窃密手段的频繁出现而使得经济信息不能按照权利人的意愿流动。面对日趋“合法化”的窃密行为,《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与第11l条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都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缺乏有关经济间谍罪的专门规定;而《国家安全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国家安全整体的法律条文,并且侧重的是传统安全的政治和军事领域,对于经济安全,尤其是经济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新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存在的威胁仍缺乏适当的法律规制。
除了经济间谍外,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经济信息的可控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上。然而,现行《刑法》并未直接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罪行定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虽然规定商业贿赂的对象既可包括交易对方,又可包括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人,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却又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缩小了商业贿赂对象的范罔,将除交易双方以外能够对交易起决定性作用或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畸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2条,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所套取的经济信息往往可以带来高达上百万的经济利益,过轻的处罚完全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特别是跨国商业贿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国经济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经济经济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预防经济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打击各种侵犯经济信息安全的行为,从而达到经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经济主体主观性不存在恐惧的安全状态。因此,维护经济信息安全需要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修订《保密法》,增加保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
《保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强机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内容,总体上得到了专家学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许多值得进一步斟酌与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问题,应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经济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确哪些经济信息属于国家经济秘密,通过明确“密”的界限强化保密意识,维护经济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订《保密法》时,我们可以在保证法律的包容性与原则性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联邦国家秘密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国家秘密的经济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规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过早透露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的包括财政政策、金融信贷活动以及用于维护国防、国家安全和治安的财政支出情况等经济信息包含在内,以具体形象的样态将国家经济秘密明确的归属于法律控制范畴,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确性与可操作性而带来的掣肘。
(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的问题,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应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体例明确商业秘密的内涵。同时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剔除“实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为本行业或领域人员普遍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潜在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信息也能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2)要明确规定各种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一种暴利行为,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却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责任方式提高违法成本便难以遏制其发生;(3)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当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规则(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采取的保护方式,旨在阻止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动为保密性带来的威胁。
(三)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确保经济信息的正向流动
随着信息在经济活动中作用加重,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获取商品销售或购买的机会,通过商业贿赂获取竞争对手经济秘密已成为信息时代非法控制经济信息流动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实现对国内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监管,是堵截经济信息非法流动、维护我国经济信息安全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因此,在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时首先应当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借鉴《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给予相关单位、个人或密切相关者好处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④其次,对于商业贿赂的管辖范围应当适当扩大。根据《经合组织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立跨国商业贿赂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制度,对故意实施的跨国商业行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业贿赂法》要求将我国经营者或该商业活动的密切相关者无论是向国内外公职人员、企业、相关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行为或是收受来自国内外企业、个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优惠的受贿行为都应列入该法管辖范围内,并针对商业贿赂这种贪利性违法行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立法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现行法律中固定处罚数额的不合理规定,采用相对确定的倍罚制,并制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不再具备从事相同职业或业务再次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从而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以确保经济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动。
(四)完善《刑法》,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要领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处罚力度,是维护经济领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证。
首先,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使用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成为影响经济信息安全的关键因素。面对《刑法》对经济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缺位,增加维护经济信息安全的专门条款是当务之急。因此,应首先对《刑法》第285条进行调整,规定凡侵入具有重大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科技价值与政治价值等)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同时,针对目前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却具有知识性或重大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料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中还应增设窃取计算机信息资源罪,对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以窃取他人信息资源为目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此外,在《刑法》还中还应增设财产刑、资格刑,适当提高法定刑幅度,从多维角度预防和制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其次,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应完善相关刑事责任与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现行《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刑罚的表述中并没有详细的划分。纵观国外立法,大多根据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多种量刑幅度。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设置应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威慑力。此外,针对目前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除规定不公开审理外,没有对参与商业秘密的诉讼人员规定保密义务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还应设置相关保密义务条款,在司法解释中也应规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权利人在伸张权利时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会因法律的漏洞而丧失。
论文摘要:调研组通过与浙汀省丌化县商局,药监局,质检委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走访基层,采取随机取样、会议交流与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开化县月前24个乡镇的食品企、超『和商店等的食品安全现状,发现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中存在的‘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的措施,让全社会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年来,由于国际上些地区和国家频繁发生恶性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门:rE式颁布实施,新法在农村的实施普及力度,更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及时做好宣传工作,使《食晶安全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1调研方式、时问和对象
为调查《食品安全法》从实施以来,在农村普及影响力的成果,调研组结合浙汀省开化县]商局,药监局,质检委等相关部门于2009年9月15r]和16日走访了全县24个乡镇,对每个乡镇的食.}安仝示范创建1.作进行了调研和考核验收。调研组在听取乡镇创建1:作汇报后,采取随机取样、会议交流与发放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查看了创建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种植基地、农资连锁店、食品生产加工氽业(小作坊)、食品超市、农村放心店(食杂店)、学校食堂、小餐饮店等场所,并对照《开化县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验收标准》进行了现场打分,调研组组把检查的基本情况做了统计并向乡镇作了反馈。
2食品安全企业抽样检验结果
2 1调研对象、检验项目及结果
抽样检验组对各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食品超l_J、小餐饮店、单位食堂等60个场所的食品货物原料及添加剂如:油类、米类、酒类、水、月饼系列、酱油、饮料类、猪肉产品、鸡加『产品等。通过检验项目如:酸价、过氧化值、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乐果、黄曲霉毒素B2、致病菌、总砷、铅、总酸、氨基酸、蔺落总数、大肠菌群、酸度、铅、_|氧化硫、酒度、色素、甲醇、杂醇油、铅、洒度、沙门氏菌、志贺氏蔺、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致病菌、二氧化硫、铅、铜等。检验结果出现如下:汉堡中检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1合格:鸡类产品中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合格:月饼中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肠道致病菌不合格,其它食品正常,食品合格率为99%。
22食品安全法普及问卷调查
调研组通过采取随机面谈、发放问卷调查、会议交流等形式,走访各个乡镇的普通农民与餐饮食品机构的商家,对食品安全法的普及程度及运用进行调研。下面分别是针对普通农民消费者与商家的不同问卷,在参与普及调查的十五个乡镇中,每个乡镇随机挑选出3O个普通消费者,l5个商家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3调研结果分析
3、1农村食品经营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在农村食品商店检查时发现,些食品在店主进货时已临近保质期或是过了保质期,部分食品外包装上生产厂家、生产口期等标识不清晰、不规范,这些食品来源多是不规范的批发部,一些甚至是从城里商店拆下货柜的食品,也被不法商贩送到农村出售。农村经营户对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安全思想观念普遍存在,放纵了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市场泛滥。
3、2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不够,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普遍不强
目前农村经济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变,但农民的消费水平仍然较低,属于弱势群体。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选择消费品时容易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而先考虑价格。加之,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或者维权成本太大过程负责,这些都在定程度上给制假售假者和违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3、3低端食品低端消费市场大,形成监管盲区
在江浙地区存在了大量的外来务T人员,而他们闽经济收入相对较低,以消费价格低廉的低端食品为主,主要以低档白酒、油炸食品、豆制品、卤味制品等食品为主,加工点多位于城乡结合部,业主以外来人员和本地…些欠发达乡镇农民为主。存在生产条件差、设施简陋、流动性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特点,政府在监管难度很人。
4加强开化县食品行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4、 1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新“j定”方案的要求,牢同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监管部门对于农村食品安全更要要加大督查力度,严惩不规范的批发商铺。为扩大打击范围,监管部门也要鼓励农村百姓和经营业主积极举报到农村市场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商贩,对于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 、2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
让食品商户熟悉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懂得义务向客户宣传,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广泛的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宣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努力使食品商户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了解违法经营将受到何种处罚,并使消费者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广大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使广大消费者明白其享有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途径,为《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3不断完善农村食品质量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各级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商铺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形成统一岛效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