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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履职报告

时间:2023-02-03 12:07:22

车险履职报告

第1篇

①、当大厦出现停电事故后,电梯维修人员应先手持应急照明设备第一时间到达中控室查看电梯位置。

②、电梯维修人员到达电梯所在楼层时首先确定电梯的准确位置,然后判断是否可以放人。

③、当电梯离地面80公分以上时不可以放人,需要盘车到平层位置后才可放人(盘车放人操作方法见电梯困人救援应急预案)。

④、当判断电梯位置无法放人时,应先安慰乘客:“请您耐心等待,您在轿厢内最安全”。

⑤、当放出被困人员后,应引导客人走消防通道离开大厦。

⑥、电梯维修人员应到机房断掉所有电梯的总电源,以防止电梯恢复后大电流冲击电子板。

停电应急预案二1.在接到停电通知的情况下,管理运作部应事先将停电线路、区域、时间、电梯使用以及安全防范要求等情况通知每个住户和商户,并在主要出入口发布停电通告;同时,工程物料部应做好停电前的应变工作。

2.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突然发生停电的情况下,工程物料部应立即确认是内部故障停电还是外部停电。如若系内部故障停电,应立即派人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若系外部停电,一方面要防止突然来电引发事故,一方面致电电力局查询停电情况,了解何时恢复供电,并将了解的情况通知管理运作部。

3.保安部立即会同工程物料部派人分头前往各楼检查电梯运行情况,如果发现电梯关人立即按照电梯困人应急预案施救。

4.管理运作部立即将停电情况通知小区内住户和商户,并在主要出入口发布停电通告,必要时启用紧急广播系统通知住户,要求住户保持冷静,做好防范。

5.若突发停电时,正值晚上商场营业,保安部应协助商场维持好秩序,指导商户启用应急照明灯、蜡烛等备用照明,疏散顾客,并要注意防火,防止发生火灾。

6.安排员工到小区各主要出入口、电梯厅维持秩序,保安加强保安措施,严防有人制造混乱,浑水摸鱼,必要时关闭大门。

7.派人值守办公室、值班室,耐心接待住户和商户询问,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防止与住户、商户发生冲突。

8.详细记录停电事故始末时间、发生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造成的损失。

9.突发停电的预防措施:

1)工程物料部应经常检查应急照明和紧急广播系统,确保正常。

2)管理运作部应提醒写字楼住户、商户备置一些应急照明灯或蜡烛,以防停电。

3)保安部、工程物料部除配置巡逻、检修用的电筒外,还应配置手提式应急照明灯,并时时充电保养,保持完好。

停电应急预案三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司值班人员处置全厂停电中断时的应急能力,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厂用电中断,并最大程度地缩短厂用电恢复所用时间,使各动力设备及时投入运行,恢复正常生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保障全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

1.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xx﹞6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

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市政府其它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1.4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而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完善体系,快速响应: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实施救援。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视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切实做好预防、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与其他专项预案关系

本预案为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应急预案。而在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使用。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生产副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行政正职、当值值长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相关工作。

2.2.2迅速了解公司职工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危机状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分析应急资源需求,评估现有应急能力。

2.2.3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应急通知,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应急程序进行。

2.2.4组织、协调公司内人力、物力,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首先确保机组安全停运,待条件许可后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2.2.5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及趋势,解决好应急各项工作。

2.2.6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

主任: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副主任:安健环管理部经理

中心组员:生产技术部安全责任人、运行部安全责任人、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行政部安全责任人、安健环分部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熟悉指挥机构编制和通信情况,掌握灾情及动态,上报情况下达指令,部署协调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主任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全面履行其职责。

2.4生产保障组

组长:运行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运行部副经理、生产技术部副经理

成员:生产技术部、运行部人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调度的联系,组织处理事故,采取措施稳定发电设备运行,协调运行与检修工作,避免扩大事故。

生产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亦由第一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5灭火行动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公司志愿消防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指挥部的联系,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易燃易爆物品和物资,并要指挥消防队员控制火势,积极投入灭火战斗。

灭火行动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6疏散引导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

成员: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组织并指挥各班组长按照疏散路线引导人员及物资进行疏散工作。

疏散引导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7设备抢修组

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经理

成员: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员工

职责:负责协调检修人员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设备抢修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8医疗救护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

成员:行政部员工、党群工作部员工

职责:负责组织抢救、转移伤员,做好饮用水、食品等后勤供应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9安全监督组:

组长:安全总监

副组长:安健环分部负责人

成员:安健环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安全专责

职责:负责监督应急工作所涉及设备、设施和人身安全的状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统计汇报。

安全监督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0治安保卫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公司保安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公司内治安管理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防止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司内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投入制止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暴力活动和参加抢险救灾的战斗。

治安保卫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1后勤保障组:

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备件分部主任

成员: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员工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后勤供应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2善后处理组:

组长:人力资源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成员: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管理人员

职责:负责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生产,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善后处理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3.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危险性分析及事件类型

机组全厂用电全部中断,导致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有可能引发事故扩大,造成汽轮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损坏或全厂停电。

3.2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2.1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可能导致汽轮机飞车事故。

3.2.2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

3.2.3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

3.2.4交流电源失去后,网控室控制中心盘失去电源可能造成110kV#1、2站系统的刀闸动力电源全部失去,不能进行电动操作,只能手动操作。

3.2.5交流电源失去后直流设备负荷的增加将造成蓄电池放电速度加快,电量若储备不足将造成。

4.事件分级

针对全厂停电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二级。全厂停电可能使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导致汽轮机飞车,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润滑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但未发生飞车、烧瓦大轴弯曲,列为二级;当全厂停电时,处理不及时,容易发生飞车事故,可能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同时润滑油可能会泄漏至汽机的高温部件,引起烧瓦、大轴弯曲,机组不能安全地停运,引发设备事故或火灾,列为一级。

5.预防与预警

5.1预防措施

本公司针对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的危险源和危害因素,采取二种办法实施监控。

5.1.1第一种配套设计、建设自动监视设备和安全、环境、卫生控制措施(设施)。

5.1.2第二种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设备管理标准、缺陷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检工作。

5.2预警行动

响应启动发生Ⅰ、Ⅱ、Ⅲ级响应,由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在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查清输、变电设备损坏情况,组织抢修队伍,调集抢修物资,立即开展设备抢修自救恢复工作。

6.事故报告与信息处理

6.1公司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2675618。

6.2公司接收的上级有关部门信息,应急预案办公室负责立即下达至各部门。

6.3公司接收的应急信息,由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人向上级应急预案办公室报告。

7.应急响应

7.1响应分级

针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厂用电中断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和Ⅱ级响应(部门级)两级。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一般性厂用电中断事故实施Ⅱ级响应,由运行部组织进行应急处理。当厂用电中断事故有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被迫全部停运、对重要设备和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立即实施Ⅰ级响应。

7.2响应程序

7.2.1事故发生时,值长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事故的程度,可提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申请。

7.2.2事故初发期,在应急救援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前,值长负责生产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并有权调用现场一切人力资源(包括运行值班人员、保安、消防人员和检修值班人员等)和救援设备、车辆等,迅速进行抢险,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发展。不服从调度的人员依照规定给予严格考核,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3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得到事故发生信息后,按照事故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指挥调度物资、车辆、人员和工作组等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人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履行职责。

7.2.4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值长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并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7.2.5事故可能对厂区内人员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有组织地紧急疏散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

7.2.6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友邻单位人员)安全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7.2.7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本单位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厂区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7.3事态监测与评估

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发展势态及影响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借助现场人员的报告、现场查看和运行监测,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当值值长应及时将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厂用电中断事故救援的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8.应急救援措施

8.1先期处置

8.1.1有关部门接到全厂停电事故的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并安排有关人员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8.1.2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和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在立即组织抢险、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110或119报警,或向120求救。

8.2应急处置

8.2.1当值值长确认能否用旺洲甲、乙线倒供厂用电,若线路失压暂时不能恢复,则使用一二期联络电源恢复厂用电;如此时一二期联络电源也不能使用,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恢复#1、2机组380V厂用母线。

8.2.2在机组厂用母线用柴油发电机恢复供电后,启动保证主机安全的重要辅机,如交流油泵、顶轴油泵、盘车等,严格按照先起重要负荷,后起次要负荷的原则,不能同时启动多个负荷。启动负荷时(特别是电动机)要密切监视电压、电流、频率等的变化情况。

8.2.3及时恢复外线对公司110kV母线、启备变的供电,及时恢复机组的正常供电。

8.3警戒与治安

事故发生后,治安保卫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障抢险、救护车辆畅通,加强对事故重要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及时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现场人员将完成情况及时报指挥部。与救援、抢险无关的人员,未经应急人员同意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8.4人群疏散与安置

如发生汽轮机超速飞车事故规模扩大,人力无法控制时,应组织人员紧急撤退和疏散,对撤出人员应及时清点人数。

8.5现场恢复

在现场恢复的过程中往往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触电、受损建筑倒塌等,所以应充分考虑恢复现场过程中可能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的程序,防止恢复现场的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并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在充分评估危险和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8.7信息发布:事故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发布。

9.事故善后处理

9.1恢复生产:

抢险救援结束后,善后处理组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9.2事故调查:

公司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9.3抚恤工作: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的抚恤工作,赔偿个人损失,并安抚其亲属。

10.应急保障:

10.1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队伍为全体生产人员、各值班人员、各部门人员、保安及消防人员,必要时请求应急专业人员队伍和社会救援资源。

10.2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司根据生产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因素,合理配备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的各种救援工具、物资和设备,如设备备品、备件、起重机械、通信器材、消防器材、交通工具、照明装置、抢险救护装置、急救药品、防护物资等。

11.培训和演练

11.1培训

员工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计划应在公司的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中详细列出,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健环部协助开展。

11.2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分部门级和公司级演练,具体计划由安健环部在每年1月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编年度演练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2.预案管理

12.1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南方电监局等政府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备案。

12.2维护与更新

12.2.1救援器材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养,处于常备状态。

12.2.2预案随国家及上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要求、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及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缺陷,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完善和改进。

12.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运行部拟编并解释。

13.奖惩

13.1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3.2对瞒报、误报事故(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工作的人员,发生或扩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14.应急预案实施

第2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级道路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道路,是指本县境内的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它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村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要成立由乡镇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村和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每年与村(居)委会签订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各村(居)委会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认真开展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调查研究,对危险路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危险路段档案并提出治理意见,对已治理的危险路段,及时开展整治效果评估;

(三)制定辖区村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级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含拖拉机)、机动车驾驶人逐一进行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当地公安、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

(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划,定期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

(六)落实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经费,做好未列养村级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七)其它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干部,与村民小组长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村民小组长或居委会干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半年、年终目标考核;

(二)及时排查村委会主干道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作台帐,按照道路养护等级及时报告。属于村委会整改的,筹集资金、组织劳力加以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组织人员抢修、设置警示标志等临时性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台帐,督促车主及时办理牌证和保险,对村民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或驾驶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四)加强恶劣天气、学生放假、村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组织人员上路巡查、说服、劝阻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六)完成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交警部门是各类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承担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连带责任。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各类机动车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挂牌上户;

(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农机部门是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普查登记、建档和驾驶人的考核发证工作,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依照法规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二)要深入开展农业机械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道路危险路段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按照道路建设通行标准配设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整治危险路段。

第十三条交通运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强力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制定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定客运车辆通行、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县乡村营运车辆、营运线路审批,对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车辆、线路要坚决停运;

(三)对交通事故高发、驾驶人员违规现象严重的运输企业,经限期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输资质;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突出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做好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校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教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教育活动,促进师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三)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管理,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究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宣传、广电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报道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县直其它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道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教育、交警、运管、农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执法公正、文明、高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负有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管辖范围内存在车辆不符合营运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客运业务,或驾驶人员无从业资质营运的;

(三)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辖区内存在货运汽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客;未取得客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载客营运;客运车辆超员、超速、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

(四)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七)阻碍、干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第一次,责成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第二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从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同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3篇

CSR Europe近期公布《职业生涯再思考》,报告总结了欧洲人口结构持续变化的特征,分析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应对举措并给出中短期的改进建议。作为“企业2020”倡议的合作成果之一,该报告得到法国燃气、英特尔和欧洲老龄者平台的支持,历时两年完成。

报告认为,欧洲企业需要做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准备,优化员工雇佣和人力资源政策,同时注重开发“银色经济”相关的产品与服务。

2012年起欧洲劳动人口开始减少,60岁以上人口年增200万。2030年,全欧劳动人口将减少2080万。但CSR Europe的调研发现,只有37%的企业真正关注老年人消费者群体,推出特定产品与服务。

安赛乐米塔尔网页版CR报告

安赛乐米塔尔集团日前企业责任(cR)报告。为履行公司透明治理的承诺,报告首次以网络互动的形式登于集团官网。此前,该公司对外宣布要提供易于获取和访问的履责信息。

其官网“企业责任”一栏收录了这份名为《钢铁:构建可持续的增长》的CR报告。访问者可以浏览任何核心履责议题,如利益相关方参与、职业安全、环境、社区和治理等。公司2012年各部分绩效均有详细描述,过往年份的数据也可溯及。部分报告结果还可以输出为“响应表格”,供浏览者下载或分享至社交媒体。大众在华发起环境倡议

2013上海国际车展前夕,大众汽车集团宣布,在华两家合资企业将于2015年以前新增超过98亿欧元的投资,2/3以上的投资将用于研发高能效产品和采用资源节约型生产设施。

公司管理董事会主席马丁·文德恩表示,“我们将启动中国汽车工业史上最大规模的投资项目”。投资相关的绿色倡议包括:从2014或2015年起,推出装配电气化动力总成的车型;2016年以前,实现大众(中国)11%的能耗降低目标;新建涂装车间节能70%,节水90%。

嘉吉资助加纳首批受训农户

3900名加纳农户在接受完嘉吉公司培训后,获得了首期三个月种植可持续可可豆的资金收入。这项培训旨在帮助当地农户掌握可持续可可豆的生产技巧,得到来自政府和私营部门的有力支持。进入可可豆收获期后,农户们还将得到更多的收入。

嘉吉公司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提升可持续农业实践,承诺今后三年继续培训15000名农户。第一阶段的种植户培训后,加纳农场布局将会被重新划定,以实现更高的收益率。下一步,培训还会扩展至更广泛的社会议题,如儿童教育和艾滋病认知等。

欧盟观察

欧盟着手“绿色产品单一市场倡议”

欧盟委员会(EC)已着手实施“绿色产品单一市场倡议”,以创造出环境信息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制定共同标准。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达标途径,以解决企业在欧盟不同国家间交易绿色产品时遇到过多规制的问题。相关措施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产品“绿色证书”,制定绿色政府采购标准,确立生态设计规范等。

不仅企业,消费者也很困惑于众多的绿色标准类别。48%的欧洲民众认为其得到的环境信息是混乱的。该倡议将给出两种办法用来衡量一件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绩效。EC每年将定期在成员国间推进这项工作,并且参与国际绿色标准的统一协调。

巴斯夫获EWS黄金级认证

巴斯夫成为首家获得欧洲水资源管理(EWS)黄金级认证的化工企业。根据EWS标准,巴斯夫位于西班牙塔拉戈纳的工厂使用了高效的水资源管理系统。第三方认证机构团队评估了该厂所有水管理环节的绩效,从源水提取到放归下游水体。

EWS是由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发起的独立组织。应用EWS标准,旨在降低用水量,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在超过50项指标的专业评估后,企业才能获得为期三年的认证。鉴于其20%的生产场地处于水资源紧缺地区,巴斯夫承诺未来显著减少所有这些工厂的用水量。

媒体资讯

“责任消费观察联盟”成立

“责任消费观察联盟”在《2012责任消费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之后,于西班牙正式成立。《2012责任消费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关注的是消费者群体。联盟发起者包括西班牙大型商业联合组织Club de Excelenciaen Sostenibilidad、毕马威和零售商艾罗斯奇董事会主席等机构和个人。

该联盟聚焦消费者意识议题,根据内部咨询委员会的商议,提供给消费者真实、透明的信息(如生态标签)。联盟首先会密切关注那些倡导责任消费的企业,总结相应的实践信息,同其他企业行业分享一些优秀的生产、消费理念和模式。同时,联盟还将推出报告书,涵盖这方面指南和商业建议。

CSR风险测验工具推出

荷兰企业社会责任咨询机构MVO Nederland开发出一款新型互动工具(程序),用以快速简捷地评估国际商业运作所涉及的社会责任风险。

五分钟内,这款免费网络工具会分析出企业国际商业投资和贸易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工具名为“CSR风险测验”,意在帮助企业家预估供应链和海外运营的社会与环境风险,避免涉入一些风险领域,如雇佣童工,污染和商业腐败等。

“CSR风险测验”罗列出的社会责任风险涵盖国别、产品和原材料三方面,分别进行了细分。使用者只需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就可得到包含风险信息和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在内的评估报告。出版物

欧洲晴雨表:企业外部沟通待强化

4月底,民意调查机构欧洲晴雨表披露了一项有关商业影响的公民认知调查,公布于欧盟委员会网站。27个欧盟国家及巴西、美国、中国、印度、土耳其和克罗地亚等国民众参与抽样。

调查显示,非欧盟国家更加正面地看待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欧盟国家则多保留“怀疑”态度,持正面看法的只有52%。巴西民众的看法最为积极,正面比例达80%。欧盟公民对中小企业的看法更为正向。

该项调查的核心发现在于企业履责实践的受众印象。尽管79%的欧盟民众对这些行动感兴趣,但仅有36%的欧盟民众真正“感受”到。调查认为,企业仍要做出更多努力,让公众获知其开展的履责实践。

富时指数100基准研究公布

第4篇

1999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间,原告阮保珠由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豪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开设的莞城至谢岗的专线公共汽车(车牌号粤S——04360),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是黄江镇。上车后,原告坐在车后第二排。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原告的裤袋欲偷窃,原告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至黄江镇江海城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原告即时下车,并于当日下午贝时许到黄江镇黄江派出所报案。被告方的公共汽车行车至黄江车站,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谢岗站,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到黄江派出所报案。事件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并于同年10月8日向东芜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委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法达成协议。原告阮保珠于1999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1.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及误工费共1218元: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原告于10月2日以“阮宝珠”的名义到黄江镇黄江医药公司江海城药店购买了一些药品和医药用具,花费102元;于10月 6日至16日到东莞市黄江医院门诊部就诊,共花费医药费546元。黄江医院于10月6日对原告作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10月9日作出建议原告继续全体10天的病假证明书;原告在来往黄江至莞城处理该事中共花费交通费192元。

法院认为,原告阮保珠乘坐被告的公共汽车,井交付了3元车票款,双方己形成了客运合同,对该合同双方应严格信守履行。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客运服务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其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时,有法定的义务救助有危难的乘客。在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予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如迅速报警或救助等)。但原告在乘坐被告方的公共汽车时遭受两名小偷的殴打,而被告的司乘人员发现后未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亦不履行救助义务,其行为违反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使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是两名小偷殴打所致,两名小偷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积极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两名小偷故意伤害原告。原告的受伤害与被告的违约责任亦有关联。鉴于被告在客运途中对发生的暴力事件是救助责任。故被告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受伤前的工资情况证据,故误工费以东莞市月平均工资620元为依据,按原告受伤的实际情况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治疗及休息时间共18日,误工费为378元;交通费有单据的为192元;有医院开出的收据的医疗费为546元,合计为1116元。原告提供在药店自行购买的药品及用具的102元单据,由于无医院的证明及其他直接证据证明用于其疗伤,故法院不予认定。原告阮保珠认为其在接受被告方服务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的规定,被告方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法院认为,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是两名小偷所致,并非被告方所为,被告未采取救助的行为,并未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为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了宏扬社会风尚,维护社会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293条、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判决:

1.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阮保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1116元的30%,即335元。

2.驳回原告阮保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本人认为,欲对该案作出评析,应明确问题:

1.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何种义务?违反此种义务须承担何种责任?

2.原告依债务不履行责任请求被告为损害赔偿,其赔偿范围是否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应如何适用法律?

3.原告能否解除合同?有何法律根据?

4.被告与加害原告的第三人在法律上是何种关系?被告以“伤害系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为抗辩事由能否成立?

5.原告能否依侵权责任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此项责任应如何构成?

6.原告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主张能否成立?

(一)客运合同上附随保护义务

1.客运合同上承运人义务群。[22]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客运合同”的规定,客运合同上承运人的义务,可图示如下:

值得讨论的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性质上究竟是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的保护义务?有人认为客运合同的给付内容并不仅止于单纯的运送行为(场所之移动),还包括了乘客的人身安全,如因交通事故损害乘客生命、身体,则运送人违反的是给付义务;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客运合同系以狭义的运送行为为其给付内容,则上述情形债务人违反的乃是保护义务。[23]其实,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附随义务只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在个别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并且在任何合同关系均可发生,不受特定的合同关系的限制。[24]因此,本文认为,不能笼统认为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义务是主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而应当分不同情形加确定:

(1)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是主给付义务,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

(2)因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为附随的保护义务。如乘客在运输过程中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等承运人须尽力救助,以及依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安全注意义务,如保证车门性能良好不至于夹伤乘客、车上锅炉无瑕疵以免爆炸伤害乘客等。

2.附随保护义务的具体化:合同法第301条的解释。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这是关于客运合同中附随保护义务的明文规定,也是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要得到妥当的法律适用,必须有妥当的法律解释。合同法第301条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尽力救助”义务,并列举了“救助”的三种情况:急病、分娩、遇险。“急病”、“分娩”含义确定,并无疑义。然而,如何理解“遇险”,则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遇险”中所指的危险可以来自多方面,既包括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危险,如火灾、地震、狂风、暴雨、洪水、冰雹、雪崩、泥石流等,也包括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如杀人、伤人、盗窃、抢劫、强奸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文的“遇险”仅指遇到来自自然灾害造成的危险,不包括因违法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的危险,因为从法律上要求承运人负有必须与逮徒作斗争的义务是为不合理的。

日本民法学者加藤一郎认为,法律规定犹如一个“框”,但不是一般的框,而是一个中心浓厚而愈向边缘愈稀薄的框,法律所规范的事项如在框的中心,则甚为明确;愈趋四周则愈为模糊,以至于分不出其框内或框外。其文义如在框之朦胧之地,则将发生复数解释的可能性。[25]在本案中乘客遭遇小偷殴打发生的人身危险就是这样一个边缘案例(borderline case),因为这一人为危险究竟是否属于该条文规范的范畴,有两种不同的解释,颇费斟酌。因此在这一模糊区域内,法官须作划界工作,判断“人为危险”在合同法第301条的界内还是界外。为此,不能仅依字典上字义来决定,而必须对其作目的解释和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

(1)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阐述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实践立法旨趣为其基本任务。[26]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该条的立法目的显然在于保护旅客的安全。因为在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上,一旦发生突发的情况,则旅客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必须得到救助。而基于保护旅客安全的目的,自然的险情和人为造成的危险并无区别。

(2)利益衡量

在本案中,法官须考察衡量以下三种情况,来判断乘客方面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地位,且对此种地位的保护是否会限制承运人的自由及不合理的加重承运人责任。

第一,乘客的自救能力。在客运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乘客进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一旦遭遇到他人侵害,受环境限制,无法逃避及报警,自我防卫能力大大下降。

第二,承运人的救助能力。在大型运输工具上,如飞机、轮船、列车等,常备有保安人员,承运人对突发情况及乘客的人身危险具有救助能力,自不待言。即是在小型运输工具,如公交车,出租车等,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司乘人员)对遭遇人身危险的乘客也有相当的救助能力。比如,在不危及其他乘客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劝说、阻止、试图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行为人,及时停车使遭遇人身危险的乘客得以逃避危险,以最快捷、有效的的方式报警等。

第三,承运人分散风险的可能性。乘客在运输工具上无故遭受殴打,凶手扬长而去难以寻觅,则乘客无辜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衡量乘客与承运人各自情况,显然乘运人更有能力负担这一损失,因为承运人多为大公司,财力雄厚,且能通过责任保险,提高价格等手段将这一风险分散。

因此,综合考察上述因素,乘客在遭遇人为的危险时必须得到救助,而承运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的救助能力,而这也不会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同时依据合同法第301条的立法国的,本文认为,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遭遇到的人为造成的人身危险负有“尽力救助”的义务。承运人是否适当履行该义务,一要看“是否救助”,即是否劝阻,及时停车及报警等;二要看“是否尽力”,即在不危及其他乘客和自身人身安全的限度内竭尽其救助能力,这须由法官在个案中依具体情形加以判定。

3.附随保护义务的不履行及其合同上责任。

(1)附随保护义务的所关联的利益

传统民法将与债务有关联的利益分为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前者即为履行利益,后者包括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履行利益,又称期待利益,是债权人基于债务履行所期待取得的利益。信赖利益是指债权人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而受到的损害的利益,主要是以缔约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及契约的机会利益。这两种利益与合同之债的关系尤为密切。

固在利益,德国判例学说上称“完整利益”或“维持利益”[27],是指合同当事人人身或自有财产上利益。它是合同当事人自身所有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与合同关系较为疏远甚至无关。但是,合同关系作为当事人之间一种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依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自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债务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对债权人履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尽到维护义务,此即债务人负担的附随的保护义务。

(2)不完全给付及其法律效果

第一,不完全给付的成立

自德国民法学者Staub于1902年提出“积极侵害债权”以来,学说上多认为,合同上附随义务的不履行,构成不完全给付(积极侵害债权)[28],而可以成立合同责任。因违反附随保护义务而成立不完全给付须符合以下要件:(1)债务人违反合同关系上的附随义务;(2)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3)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与固有利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9]在我国民法,不完全给付尚无特别规定,但作为债务不履行的一种,可依合同法第107条成立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司乘人员须负担客运合同上的所有义务,包括应尽力救助遇险乘客的附随义务。而司乘人员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致乘客遭到殴打造成人身伤害,构成违约。依合同法第121条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即表明,债务人须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担保责任(无过失责任),[30]因此本案中被告须对因司乘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法律效果

1.损害赔偿

债务人由于违约行为致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适用可预见性规则。[31]即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依照这一规则的限制,本案原告则不能请求交通费及误工费的赔偿,因为这是在合同订立当时无法预见到的损失。

但是,本文认为,附随保护义务的不履行构成加害给付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其损害赔偿范围不应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于此场合,其赔偿范围须结合相关法规的目的来判断。[32]可预见性规则的目的在于对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稳定的预期,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而加害给付的目的则是注重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补偿,具有浓厚的侵权法的救济色彩,因此可预见性规则不能适用,而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其赔偿范围。

因此,在决定客运合同上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应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则,适用“客运合同”中的特别规定,即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处所指的“损害”,应理解为实际发生的损失。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可以基于合同法第302条请求被告赔偿因其违反附随义务行为所生所有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II.解除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附随的保护义务,债权人能否解除合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承运人在乘客遭遇人身危险情况下,“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依上文的解释,已违反了合同法第301条规定的“尽力救助”义务,构成违约行为。由于承运人的这一违约行为,使得乘客人身安全不保,合同的基本目的即安全运输到达约定地点已不能实现。在这一情况下,乘客要求下车,即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依合同法第97条要求“恢复原状”,即请求被告退还车票费。

4.不真正连带债务;小偷的侵权责任与承运人的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所受伤害是由小偷殴打所致,小偷对原告负有侵权责任;同时,被告对原告负有客运合同上附随的保护义务,没有尽到“尽力救助”义务,被告对原告须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被告与小偷应如何承担其各自的责任?被告与小偷在法律上是何种关系?被告能否以伤害主要是由小偷造成为抗辩事由?

分析本案需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客观上具有同一目的,本于各别的发生原因,[33]对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的债的关系。此类债的关系,债权人能够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为一部或全部债务履行的请求,在形态上与连带债务十分相似。只是债务人之间并无主体牵连关系,与连带债务仍有不同,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甲委托乙保管陶器,乙未妥善保管,致为丙不慎踢毁。此时甲基于债务不履行可请求乙赔偿损害,并可基于债权行为请求丙赔偿损害,乙、丙对甲即为不真正连债务人。[34]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我国民法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可借助学理上解释来确定:

第一,对外效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能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履行。因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各别法律关系偶然竞合,债权人当然可就各别法律关系请求债务人为一部或全部给付。

第二,对内效力:实质的使债权人满足的事项,如清偿、提存、抵销等,就一债务人发生时,他人债务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为侵权行为人与债务不履行人时,如债务不履行人已经为损害赔偿,则可以要求债权人让与代偿利益的请求权,向侵权行为人全部求偿;而如果侵权行为人已为赔偿,则无求偿权可言。[35]例如前例如乙已经赔偿,则对雨可以全部求偿,反之如丙赔偿则对乙并无求偿权。

本案中,小偷用刀片划破原告的裤袋欲行偷窃,后又殴打原告,系故意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基于客运合同对原告负有遇险时的“尽力救助”义务,被告的履行辅助人在原告遇到殴打时未出声制止,未及时停车,也未及时报警,从而违反了合同上附随的保护义务,被告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小偷和被告分别基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向原告负同一目的的给付义务,从而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因此,原告有权对小偷与被告同时或先后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在本案中,由于小偷难以抓获,原告当然可基于合同责任请求被告履行全部损害赔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以“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是由小偷的不法侵害造成的,并非被告提供的运输服务造成”为其抗辩事由并不能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事后小偷被抓获,被告则可基于赔偿利益让与请求权向小偷为全部债务的求偿。

(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雇用人责任

尚须探讨的是,本案中原告由于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能否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这涉及到不作为侵权行为及雇用人责任等问题。

1.不作为侵权行为。

依通说,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及不作为。前者是“有所不为而为之”,后者则是“有所为而不为”。因此,不作为要构成侵权行为,必须以其在法律上有作为义务为前提。所谓在法律上有作为义务,不仅指法律有明文规定,而且包括依公序良俗,由法律全体目的及精神来看有作为义务的情形。一般认为,作为义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基于法律之规定有作为义务:

(2)基于服务关系而有作为义务;

(3)基于契约关系而有作为义务;

(4)因自己先行行为所生之危险而有防止的义务;

(5)有防止危险的机会,依公序良俗之观念有防止危险的义务。[36]

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1)行为人须在法律上有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违反作为的义务而有不作为;(3)须有损害的事实;(4)不作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由上述分析观之,本案被告,依其与原告所订立的客运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其负有在原告遇险时的“尽力救助”义务,这一义务性质上系作为义务。司乘人员作为客运合同中承运伤的履行辅助人,当然也负有这一作为的救助义务。但在本案中,司乘人员却未尽力劝阻,也没有及时停车及报警,违反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使原告无从逃避自保而遭人殴打,造成原告身体上伤害,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具有违法性;而且,司乘人员如果尽到作为义务及时劝阻或停车,则原告可以下车逃避小偷的殴打而不会造成身体的伤害,因此,司乘人员的不作为与原告的身体伤害间有因果关系,同时,司乘人员应当预见而且能够预见如不作为(不加劝阻和及时停车)可能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明显具有过错。因此,司乘人员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原告可以基于侵权责任向司乘人员请求损害赔偿。

2.雇用人侵权责任。

但是,原告能否向司乘人员的雇用人即被告主张侵权责任?从理论上讲,依自己责任原则,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之际,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他人权益时,被害人只能向受雇人请求赔偿,但是,受雇人资力通常较为薄弱,向其请求,恐怕有名无实,而且,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也应随之扩大。因此,现代各国民法莫不规定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时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37]

关于雇用人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民法尚无专门规定,在性质上系法律漏洞。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则一般依这一原则来处理。[38]然而,关于雇用人责任的性质,学说上颇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雇用人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兼采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3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雇用人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40]由于雇用人责任系法律漏洞,要求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进行漏洞补充。在此,法官可借助比较法的方法加以补充。[41]

本案中,无论采过错推定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告欲向被告主张雇用人侵权责任,则须证明以下事项:(1)原告受有损害;(2)原告所受损害系由被告受雇人司乘人员的行为造成;(3)司乘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4)司乘人员的行为成立侵权行为。

3.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成立

被告因其受雇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须负侵权责任;小偷则因其直接侵权行为须对原告负侵权责任。二者主体并无牵连,但给付具有相同目的,故被告与小偷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为全部损害赔偿之债的履行。

本案中被告与小偷就各自的侵权行为,使原告蒙受同一损害,并不成立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之间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因其各自行为相互结合,而至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其法律效果是各行为人就其过错程度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负责。[42]而在本案中,小偷的作为与被告的不作为偶然竞合,从而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小偷的行为与被告的行为是两个单独的行为,并非相互结合致原告损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为全部损害的赔偿,被告不能以“伤害主要是小偷造成”为抗辩事由。本案判决“被告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成”似乎难以成立。

(2)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前段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原告可以基于此条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第5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和《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营运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要求,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证件齐全,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或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乡镇(街道)学校根据车主申请,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保险单和租车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初审后,由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直学校需接送学生的,由学校初审后持上述有效证件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验合格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恶劣品行记录。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监督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接送学生车辆畅通行驶。

第九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申请手续的审核,建立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档案;

(三)督促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

(五)每年年初,与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负责对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的年终考核。

第十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申请证件的审核,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审查驾驶人资质,严格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建立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并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接送学生车辆路上行车监管,加大对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违规车辆上路行驶;

(四)监督学校在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施划人行横道线;

(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车主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

(六)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从事班线客运和出租客运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配合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城区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乘车学生所需车辆的调配工作。

第十二条县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全部免除接送学生车辆的县内收费。

第十三条县安监部门职责:

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教办职责:

(一)督促学校落实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五)每学期开学前,与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负责乡镇(街道)接送学生车辆调度,严格控制车辆的增减,为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服务;

(七)负责对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的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班主任、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作为第一监管人,对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二)根据乘车学生人数,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和乘车学生,保证一人一座。

(三)建立落实教师跟班接送学生值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上学、放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上学、放学安排专人清点乘车人数,从源头上杜绝超员现象;

(四)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适时开展紧急情况安全演练,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等违规车辆;

(五)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检查,制止超员、驾驶人酒后驾驶等现象的发生,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接送学生车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七)学期初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责任书,与车主(驾驶人)签订接送学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六条车主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办理各种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件进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加强对驾驶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对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

(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非专用车辆在车身内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六)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统一标志牌和有关证件等;

(七)在接送学生车内配备有效灭火设备和敲击锤;

(八)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要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九)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人,保证乘车学生一人一座;

(十)不参与规定接送学生期间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驾驶人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相关条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四)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五)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六)按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核定的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确保行车安全;

(八)配合学校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

(九)加强学生在途管理,照看乘车学生上、下车并清点人数,确保车辆无遗漏人员;

(十)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学生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乘车学生家长职责:

(一)按照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

(二)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地点接送学生;

(三)按时交纳乘车费用,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确保学生不乘坐超员、违规、报废车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安监、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检查接送学生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驾驶人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所包车辆必须符合接送学生车辆有关规定,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包车手续,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主动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接送学生车辆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告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学校。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第二十五条租用车辆的学校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而接送学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并对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接送学生车辆超速驾驶的,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按审批许可程序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吊销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

第三十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需依法扣留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并协助转运学生。

第三十一条车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没有保障,应当停运,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人未履行职责,应当终止驾驶接送学生车辆资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教办、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安监、财政、物价等负有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8篇

    [案情]

    2007年10月21日19时,被告刁某驾驶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联合收割机与原告余某驾驶的苏HPF64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原、被告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双下额骨骨折、口腔颔面部多发性损伤,花去医疗费11720.28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费以12周为宜、需二次手术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300元、义齿费2400元、营养费1000元。被告已付15000元,余款没有达成协议,故诉请判令被告再赔偿原告28683.39元(不含已付1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上述规定看,刁某的农用联合收割机虽上路行驶,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并未规定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联合收割机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文要求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应将刁某农用联合收割机纳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畴,判决刁某按照交强险规定承担余某各种赔偿费用不妥,本案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在公路上行使,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比照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赔偿限额为8000元。原告医疗费等费用为13724.28元,被告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8000元,余款5724.28元,原、被告各承担50%,即为2862.14元,医疗赔偿费用被告应赔偿合计10862.14元。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残疾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限额为50000元。原告的残疾赔偿费用合计为31217.23元未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应由被告全额赔偿。被告合计赔偿42079.37元,余款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酌定以1500元为宜。判决:一、被告刁成波赔偿原告余永雷各项损失42079.37元(已付15000元),余款由原告余永雷自己承担。二、被告刁成波赔偿原告余永雷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刁成波负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上述规定看,上道路行驶的联合收割机应作为机动车对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二、联合收割机是行走式农业机械,不能离开拖拉机单独工作,只是拖拉机的配套机械,刁某的联合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判决刁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责负担,亦符合有关规定。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2007年3月23日农业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强调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各保险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刁某系投保义务人,刁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刁某不管是负同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余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责任原则,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第9篇

纪检干部四述报告一: 

20XX年,在局党委、局长室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我与处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目标必成意识,细化任务、强化落实、跟踪推进,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先后被省厅党组授予百个先进堡垒党支部、省运管局授予五项执法先进单位,连续两年荣获兴化市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

一、坚持行业自律,围绕防腐拒变,将反腐倡廉深入化

参加廉政警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利关。通过找、防、控三个环节,从审批、许可、处罚等方面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预防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督机制,筑牢廉政制度防火墙。

二、坚持规范执法,围绕法制治运,将依法行政常态化

坚持月度学法、季度案卷研讨,组织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知识竞赛,开展执法人员技能大练兵。以文明科室队、执法明星评比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五项执法行动,着力构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阳光执法、智能执法、文明执法运政执法环境。

三、坚持目标必成,围绕便民利民,将履行职能精细化。

实施城市公交政府回购。完成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编制、组建公交国有公司。按照5年行动方案,跟踪车辆购置、线路设置、场站建设等事项。首批新购30辆公交车顺利投入运行,新辟2条公交车线路核查、加密6条线路客流量调查、19对新建站亭、15对港湾式站亭改扩建及上方寺、开发区沙庄两处首末站建设,正按照计划推进中;

四、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破解难题,将读书学习制度化

围绕制约发展难题,分岗位选读书籍,结合所读书籍,就如何更好的发挥岗位职能,加快客运市场资源整合、构建现代物流体系、营造驾培维修诚信服务环境、强化市场秩序整治,推动运输市场科学健康发展,每月开展读书学习心得交流,共组织学习交流12次,完成交流材料36篇,调研课题16篇。

实施镇村公交客运通达。采取新辟、延伸等方式,投放14辆公交车,开通6条线路,完成昌荣、沙沟两乡镇镇村公交通达;

客运综合枢纽功能逐渐完善。目前,进客运站经营客车450辆,日发送班次近1200个,始发公交线路5条,进站经营出租车日均100余辆,基本满足群众零换乘出行需求;

货运市场资源整合稳步推进。市兴航船务有限公司被评为全省10家质量信誉物流企业,阳山等5家物流已入住城西物流中心,林湖镇等3家水运企业资源整合重组已达成共识;

运输市场秩序平稳有序:深入推进六打六治活动,每月分8个小组开展安全检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43份;开展打黑、出租车专项整治活动,发挥多部门执法优势,强化私设驾培点、非法维修摊点清理,全年共查处违章案件972起,其中:非法载客黑车95辆,违规经营出租车76辆;圆满完成春运、十一、菜花节、学生高中考等运输保障任务。

纪检干部四述报告二: 

根据《关于开展今年水利厅系统纪委书记四述工作的通知》(川水文纪监17号)精神,现将本人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德行修养。

坚持四个强化,固本强基,提高德行修养。

一是进一步强化政治学习,增强党性修养。自己作为党委、行政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道德修养、行为举止、业务能力以及处事哲学等,在职工中会成为一种取向、一种示范,为此,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一种行为习惯、一种生活常态,努力做到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在抓好水文基本建设与管理、水文执法业务学习的同时,深入学习,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政治素养。

二是进一步强化廉洁意识,增强防腐拒变能力。用和纪律给自己照镜子,时刻反思的危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特别是作为纪委书记的身份,我注重从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等方面时刻注意自身形象,做到谨慎交友,冷静交友,从善交友,择廉交友,保持清正廉洁。

三是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增强工作实效。把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与实现自身价值、自我追求结合起来,坚定为民服务宗旨不动摇,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想事情,认真研究现实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谋划、推进工作,强化工作预见性、前瞻性、时效性和程序性,推动水文基本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创新发展。

四是进一步强化主观世界改造,增强宗旨意识。不断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把服务水文基层、服务水文职工作为不懈追求,真正把职工放在心里,把事业扛在肩上。

二、勤勉努力,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之责。

一是坚持干成事、干好事、不出事,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落实力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抓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机制和一岗双责的工作体系,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与水文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每年初,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结合全省水文工作的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好每位班子成员、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行包片分工合作制和层级负责制。同时,为强化实施力度,还与直属各单位签订了《廉政责任书》,明确了省、市水文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任务和责任担当。总的来看,通过实行廉政责任分级负责制,不仅强化了水文基层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推进了全省水文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是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制定了《中共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党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方案》,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省水利厅正风肃纪九条规定、省水文局正风肃纪十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截至2014年10月30日,省水文局机关三公经费支出59万元,同比下降38.2%;会议费支出3万元,同比下降89.8%,公车费支出56万,同比下降11.2%。

三是加强反腐昌廉宣教工作。其一是根据驻厅纪检组、厅直属机关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为班子成员征订了《领导干部从政道德警示录》,组织省水文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和部分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共140余人观看了教育片《阳光下的黑幕》。加强了重大节假日的廉政警示教育工作,在班子成员中传阅了省纪委《关于深入落实作风纪律规定强化五一重要节点执纪监督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陈少宏等三人违反外事纪律的通报》,并印发直属单位班子学习,进一步筑牢了我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其二是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党员组织生活会、专题学习会、正反警示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学习全国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和省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并通过中江专题学习会方式,集中讨论在水文工作大局中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实意义,不仅对促进水文各级班子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清醒头脑、理清方向、明确重点发挥了及时雨作用;还强化了水文各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了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四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方面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纪委书记责任,对班子和成员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截至目前,我局班子和领导成员,在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执行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政治坚定、立场鲜明;作为领导干部个人能身体力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领导集体善于倾听各方面意见,从善如流,决策民主,自觉接受监督。总体上看,系统内的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上的危机意识、履责上的风险意识普遍很强,敬畏法律、规章、程序,自觉自律、清正廉洁。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分管工作中,特别是水文工程项目中,注重制度建设,对水文基本建设规划立项、水文工程实施技术标准的采用和资金使用管理设立程序规范,进行风险控制,使自身和分管领域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违规、不逾矩。同时,还注重利用下基层进行水文业务工作检查的机会,督促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反腐昌廉工作的落实。

五是加强受理,认真查办违纪案件。全年共受理事件5起。其一是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及时根据绵阳市水务局纪委依据群众举报的核查事实,针对绵阳水文局班子成员蒋勤同志女儿结婚违规宴请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一事,给予蒋勤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处诫勉谈话、责成做出深刻检查;同时依据绵阳水文局局长杜后奇在该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责成其做出深刻检讨,并对绵阳水文局班子集体诫勉谈话。其二是针对达州水文局少数职工实名反复就达州水文局原局长吴敏的相关问题进行上访事件,局党政和纪委高度重视并加强了工作力度,与涉事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超过6此的3+1谈话,即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集体约谈当事人;对达州水文局现任班子进行了1次集体诫勉谈话;与举报人进行了2次促膝沟通。目前,被举报人重点关注的吴敏同志爱人何炎涉嫌的双工资问题,已经解决,我局也及时将处理情况函告了达州市检查院。其三是核实了雅安水文局职工无记名反映有关领导利用宝兴水文站水毁资金40万投资现代农业至今未还一事,经查:从1997年至2004年,宝兴水文站并无专项资金支出;事业费这一块,自1998年至今,雅安水文均未曾使用事业费借给省水文局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资。其四对匿名反映省水文局干部公车私用的问题,经查:水文局公车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办法,Q5属应急的机动车辆,班子议定钥匙确由办公室主任掌握,主要用于公事应急和公务接待,不存在私用情况;至于兼职驾驶员的车,不管是周末还是重要节假日,如非当值,一律入库。因此,举报人反应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其五是对匿名举报南充水文局卢小明申报高级职称作假及在办公室主任任上在房屋租赁中拿回扣一事,经查,举报人反映的事实亦不属实。

六是推进两深,强化能力建设。其一是组织系统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了厅组织的干部轮训,系统内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参训率达100%;有效改善了纪检监察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了纪检监察业务技能。今年还重点结合中小河流水文监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活动的开展,制定了在纪检监察干部中开展读书学习活动方案,以自学为主要方式,组织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征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规执纪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其二是践行六项承诺。全系统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作出了六项承诺的保证,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工作,把监督干部和保护干部结合起来,把专项工作和常规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了身正令行。目前,没有信息反映系统内纪检监察干部有为人不正、为行不端、执纪不严的情况。

三、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一是从严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忠于职守,对水文事业负责、对职工群众负责、对理想信念负责。坚持做到公道正派、坚守原则、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自觉维护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倡导艰苦朴素的作风,个人未有人情消费和职务消费行为;没有配置公车,也没有公车私用;未配备秘书;未享受过福利房,更未违规占用住房。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把个人的追求融入党的事业之中,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的利益第一;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在生活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不追求享受。

二是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三是配偶子女情况。本人配偶为人民教师,女儿为中学生,家属和子女没有经商办企业,也没有其他亲属在自己分管的业务领域内从事经济和商务活动。

四、单位及个人需改进的一些工作

就我局机关和全省水文系统来讲,还需要从以下几个反方面加强有关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要继续针对水文主要工作范围拓展的实际和新时期廉政风险呈现的新特点,认真查找和梳理履责和行权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并对照风险点进行制度建立和程序设计,做到防控措施无遗漏、监督无缝隙。

第10篇

1、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矩,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创造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2、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违背交通规矩或产生事故,由驾驶人累赘,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允许将校车借予他人应用。

(2)违背交通规矩,其罚款由驾驶人累赘。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产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巧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累赘。

(5)产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丧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累赘一半。

3、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掩护作业,以干净、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请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机动,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耽曲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别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批准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载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诉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4、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请求司机在沿途增长停源码下载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达到停车点,若提前达到应断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5、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干净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订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成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批准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容许其他人(包含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背交通规矩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干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6、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国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矩。

(2)司机应爱护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重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干净。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创造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创造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创造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容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别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必定要遵守交通规矩,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成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屈服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履行任务时,遇特别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阐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成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成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嘉奖。

7、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巧,熟悉控制车辆的技巧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屈服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质、工具等的保管和应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丧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丧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丧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别情况可机动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捏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主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转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措施处理。

(10)严格履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捏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持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动等。

8、司机会投诉事项处理

(1) 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源码下载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凝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产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诉队长。

第11篇

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河南省消防条例》

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4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5、内容

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5.2组织管理

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2.3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5.2.4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

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5.3消防安全责任

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3.2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

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3.3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d、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协助办公室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工作;

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

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

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

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已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已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

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3.5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5.4明火管理

5.4.1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总经理办理《动用明火审批表》,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

5.4.3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

5.4.5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公司办公室应与其签订《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5.5电源电气管理

5.5.1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

5.5.2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5.5.3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

d、车间内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设备零部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

f、严禁在电线、电缆上方堆放原辅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消防器材管理

5.6.1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办公室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5.6.3管理要求要点:

a、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5.7消防安全检查

5.7.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7.2公司办公室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集团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等安全隐患;

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

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

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7.3办公室每次检查后,应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表》及时通报,并发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报送办公室验证、存档。

5.8发生安全事件响应

5.8.1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员工在发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5.8.4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

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

b、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

c、,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

5.9激励

公司将对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的;

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

6、记录

6.1《消防安全责任书》《动用明火审批表》

6.2《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

6.3《消防器材管理台帐》

6.4《消防安全检查表》

6.5《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

7.其他相关文件

7.1《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7.2《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7.3《化学危险品仓储管理制度》

第12篇

为强化“一岗双责”落实,做实监督全覆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公司持续深化,公司党政领导对职能部门及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了“一对一”廉政约谈。围绕约谈工程分公司提出的问题,分公司形成落实整改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工程审计与结算管理中,由于缺乏岗位廉洁从业意识,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导致审计工程量缺失、工程金额出现偏差、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等廉政风险。

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中,由于缺乏对外部协作单位的有效监管,容易造成协作单位工程质量和行业作风存在较大问题。

3、在物资领取与退回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后材料和拆旧退回工作程序进行。由于贪欲,容易造成利用职务之便,在领取物资时,私下做交易,多发冒领物资,个人拿好处。

4、车辆管理中,由于日常监督不能做到全程全范围管控,个别驾乘人员假公济私,打“擦边球”。

二、整改举措及完成情况

1、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履行好“一岗双责”,作好表率,确保把廉政工作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环境,开展电力工程全过程审计。

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环节多、周期长的特点,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电力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同时,在工程流程管理中,杜绝无工程施工图纸、未到施工现场,便提出审计意见的现象发生。

2、按照内部管理要求,严格外包单位的合同管理和业务管理,绝不降低施工工艺标准、规范,加强考核和监督,推行准入制和淘汰制,保质保量;向外协施工队伍派驻工作负责人,坚持“同进同出”,真正实现“双负责人”工作制,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防范和作业流程关键节点的重点管控。同时,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打造远程施工现场监控室,实现了“现场时时有监控”的目标,实行反违章“日通报、周小结、月分析”制度,压降投诉,文明生产。

3、严格执行公司的材料管理流程,把好审批手续,杜绝出现舞弊行为。生产管理人员定时、定项目进行抽查材料的使用情况;同时告诫不得随意变更材料计划。各施工队严格按照设计院出具的退料清单,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退料,仓库人员做好记录,一式多份,施工队、库管员、主管部门等各执一份,以备核查和后期追溯管理。

4、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杜绝公车私用。严格履行车辆抢修、待用审批手续。

三、下一步工作思考

一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分公司党政负责人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份内之事、应尽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自觉接受监督,用铁纪护航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反腐败工作全覆盖、零容忍、无禁区,用好廉政约谈、警示教育、进现场进班组等监督方式,持续优化廉政生态。

三是把党支部建成坚强战斗堡垒。细化职工职责,层层传导压力,不断增强党员和员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廉政意识。

四是突出抓“小”抓“早”抓“常”,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诫勉谈话,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党政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