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0 02:56: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贷款申请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本公司是贵行的忠实客户,也是贵行的重点扶持对象,长年来信用良好。多年来一直从事**加工,经营业绩良好,从商经验丰厚,现流动资金达***万元。
经**县县政府对**产业的多年大力扶持,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并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得作为**县的支柱产业之一的**企业,给**带来巨大发展。
因此,要继续抓住机遇,扩大商机,就需要扩大再生产。这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保证作后盾,就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此本公司需贷款***万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望贵行给予批准。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企业,但__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现向贵行申请贷款作为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由于公司经营项目好,效益可佳,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用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和利息,以此保证贵行贷款的安全性。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年。在工业园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器**台(套),**生产线*条。公司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成为**县**产业的优势骨干企业和“2321”劳务实训基地。本公司经营稳健,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资产负债状况
目前本公司总资产为*元,其中固定资产*元 ,存货*元,应收账款*元,其它资产*元。
本公司在建行贷款*万元,城南信用社贷款*万元,应付账款*元。资产负债*%。
三、公司的经营情况
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注重销售市场的开发与维护。2011年已经实现了100%的订单化经营,完全摆脱了盲目收购的被动经营局面。与**公司和深圳**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合作关系。生产中严把质量关,以优质的产品赢得了众多客户。实行了无毛绒的加工经营策略,目前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发展情况
本公司2012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2013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
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制度,目前现代化企业构架已经形成。注重诚信建设、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多年来管理完善,在市场价格忽高忽低的情况下,始终在稳步前进,在经营过程中严把收售关,密切关注市场行情,灵活经营,再加上风险意识很强,诚心度高,多年来生意蒸蒸日上,越做越大。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已进入一个良好的循环状态,资金运营正常,管理过程有序,发展稳步持续,现已具备了良好的获利能力。
五、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本公司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收购原料。还款来源为销售回笼资金。
我们相信,在贵行的支持下,我公司将会继续作大做强,成为***行业领头军。
特此申请
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
计划
第八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船用复合岩棉板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船用复合岩棉板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的贷款协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纺织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退、煮、漂一步法(棉印染)生物酶处理技术的开发
项目申报资金类别: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
项目描述:
本项目符合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环境保护关键技术”中“清洁生产与低排放技术”。项目针对印染行业污染严重,以减量化(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量)为目标,利用生物酶复配技术,将不同生物酶进行复配,制得具有退、煮、漂作用的复合酶,并研制相关助剂和优化工艺设计,将棉等天然纤维织物的退浆、煮炼、漂白三道染整处理工序采取一步法生物酶处理。项目研制的新技术,将大大缩短棉印染生产周期、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面料品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包括:1)适合酶处理的生物酶相容性技术研究;2)生物酶的复配技术研究;3)棉织物的退、煮、漂一浴加工适用生物复配酶的配套工艺技术的研究;4)生物酶活性检测以及在连续动态处理工序中生物酶含量和活性的检测等技术的研究;5)适用一浴处理设备或专用设备的技术要求的确定。
关键词:投资体制改革;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
中图分类号:U651+.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7
1.认识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实行核限制的范围和权限,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规定。
2.与原审批制的不同之处
2.1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审批制适用于所有项目,改革后的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
2.2审核的内容不同
改革前,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上报的必备材料和审查的对象,以上报告的内容由粗到细,由浅入深,不仅包括港口现状及存在问题、吞吐量发展预测及建设规模、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配套工程、市场前景、盈利能力等内容,还包括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的准入条件等内容;改革后,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上报和审批的对象是《项目申请报告》,其内容主要是: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环境和社会影响分析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政府主要审核“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2.3审核的程序不同
过去审批制审核的程序一般为:(1)企业进行机会研究。(2)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3)企业根据预可研审查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4)企业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立项),开展以下专题研究,进行专项报批:填写申请表,向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上报用地预审申请,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委托编制河工模型试验研究、二维水流数模计算分析、岸坡稳定分析报告以及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占用岸线水域的批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委托编制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向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办理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批复;委托水运工程监测站对工程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获得银行贷款承诺函。说明:专题研究的内容视项目需要和研究的性质、目的而异,它主要是研究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为可研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其成果则构成可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5)企业根据以上专题研究及相关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6)企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岸线、环评等审批文件。(7)企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现在核准制的审核程序一般为:(1)企业委托编制可研初稿,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即人们常说的“路条”。(2)企业办理以下支撑文件报批工作:填写申请表,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完成区、市级用地预审审批,同时委托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获批复以及完成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调查报鉴定报告后,向省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委托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向水利主管部门办理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评批复;(这个环节省去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委托编制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向航道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涉及航道有关问题审查意见的函;委托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向海事主管部门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委托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意见;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批复;上报使用岸线申请,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岸线的批复;办理其银行贷款承诺函。(3)根据支撑文件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4)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发改委申请核准;(5)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在过去审批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申请报告”等审批环节,而在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仅审核企业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直接省略,一步到工程可行性研究,开工申请报告实行同级备案制,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报批效率。
3.核准制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的转变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审查的角度开始发生变化,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更多侧重于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其外部性条件和影响进行审查。具体为:(1)从“内部性”向“外部性”转变:原来关注投资是否可行,现在只关注外部性和公共性问题。(2)从“微观审核为主”向“宏观公共事项审核”转变:从微观企业决策转化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宏观问题。(3)从“技术经济论证”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转变:审核所涉及的层次更高、内容更广,对前期论证提出更高的要求,对项目核准机关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
4.核准制给企业、给政府带来的影响
4.1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拥有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企业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从项目上讲,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从程序上看,核准制只需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从审核内容上看,政府只在"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把关,企业则具备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从时间上讲,项目核准期为20个工作日,这在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改革之后的投资体制的确在多个方面比以往的审批制都有了极大进步。
4.2企业在拥有自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就相当于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使企业在享有更大自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4.3外企、民企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降低
由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行,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等垄断性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国有垄断行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4.4优化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这样一来,就简化了政府的工作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政府可腾出更多地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的监督和管理。
5.存在问题
5.1审核程序并未实现实质性的简化
实行核准制后,政府是只需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书一个环节,但在上报核准申请之前,企业所做的工作与核准前的审批制相比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首先,关于“路条”,在任何正式文件中都未提及,但在项目的核准过程中,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也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否则,支撑文件无法顺利办理;其次,十一大支撑文件缺一不可,并且几乎每一个支撑文件都要委托编制专题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这对企业来说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5.2国有企业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也没有真正解决
对国有企业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资效益低下。改革后的投资体制依然没有建立国有投资的责任制度,产权对投资活动仍不能形成根本性约束。依然难以杜绝各单位为了政绩一哄而上拼项目、上投资带来的投资效益低下问题。
6.结语
实行核准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最主要的一点是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二是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民间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在给港口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简化了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环节,提高了报批效率,缩短了报批时间。改革使企业投资自大大增强,投资活动可以更及时地适应市场变化,自主决策建设了一批投资项目,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要。同时,企业也感受到自主决策的压力和挑战,自我约束有所增强。
参考文献
[1]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科技项目安排,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我局现开始组织申报*6年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主要范围
(一)生物能源。开展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沼气等在内的生物能源产品的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以木薯、甜高粱、秸秆等非粮食原料生产的燃料乙醇,以棉籽、油菜籽、废弃油及其他木本油料植物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以秸秆、农林业废弃物等为原料压缩成型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及利用有机废弃物开展大型工业化沼气生产和利用。
(二)生物材料。开展以生物质为原料生产可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和替代石油基产品的基础化工材料的产业化。主要包括可生物降解的生物质塑料,淀粉与可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共混得到的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单体及聚合物,生物合成高分子材料,新型炭吸附材料等。
(三)生物质原料的高效生产。重点支持边际性土地(如沙荒地、盐碱地、山坡地等)高产作物、植物的育种及新品种产业化,基因工程高产淀粉质、纤维质、油料作物等的品种改造与新品种产业化等。
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原则
为确保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项目实施过程要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注重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相结合,以提高产品的经济性和形成成套工业化生产技术为核心,促进重点技术和产品的新突破。
(二)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扶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的实施。
(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和社会投资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具有较强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三、项目进度安排和相关要求
请各省粮食局积极推荐符合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我局将结合粮食行业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并组织指导有关企业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各企业请于3月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我局,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在试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1号)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资金。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航运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重点企业给予绩效支持、贷款贴息、保险费用补贴、认证补贴及境外推广费用补贴等;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五)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企业和单位可直接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可向其税务注册地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报。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编写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引导资金投资计划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需要提交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举办各类活动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其中,区县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同时,需要提供以下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申报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四)使用引导资金的重点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成果或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市财政局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负责检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以及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生物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国生物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于20*-20*年组织实施生物医学工程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生物医学工程是指综合应用生命科学和工程科学的原理与方法,系统研究人体的结构、功能及生命现象,研发用于防病、治病的材料、植入器械、人工器官以及生物医学信号检测、图像显示和疾病诊治装置的总称。专项根据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的技术发展基础和特点,重点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内外重大市场前景的生物医学工程产品产业化项目,以及产业化相关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重大技术支撑条件建设。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为:
(一)新型医用植入器械及人工器官的产业化,包括:表面生物活化改性的人工关节;表面抗凝血、抗组织增生改性的血管支架、人工机械心瓣膜及其他介入治疗器件;人工肾、人工肝等体外循环人工器官等。
(二)组织工程产品产业化,包括:组织工程骨、肌腱、血管、皮肤、角膜等组织工程产品。
(三)数字化医学影像诊断设备和系统的产业化,包括: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CT)、磁共振系统(MRI)、数字化X射线机、彩色超声影像系统等。
(四)微创诊疗设备和新型肿瘤治疗装置的产业化,包括:新一代多品种内窥镜、微型摄像及介入手术装置、肿瘤物理治疗设备等。
二、专项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专项,加快生物医学工程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形成一批生物医学工程新产品,扭转高端产品依赖进口局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需要。培育和壮大生物医学工程产业,扶持自有品牌,加速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中高档产品比例,提高产业整体水平,提升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产业集聚式发展。引导、推动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大产业规模,促使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在2010年达到1000亿元以上的规模。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专项实施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面向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健康水平的重大需求,推进新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特别是已经具备一定技术基础产品的产业化进程。
(二)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加速发展我国具有技术基础和优势的产业领域。
(三)促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四)培育龙头企业,促进产业集聚。重点扶持具有潜在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项目向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集聚。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或相关生产许可文件。项目应是近3年取得注册证书的新产品,并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市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信产局等部门组成。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每年从*市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并按*市技术改造资金增长比例逐年增加,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的贴息、补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信息化人才培训、优秀项目表彰等,其中用于项目贴息补助的额度不低于专项资金的95%。
四、资金主要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以ERP、CIMS、EC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以“甩图纸、甩账本、搭平台”为标志的信息技术深化应用;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数字化设计、生产、装备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开发和应用。
五、资金使用方式: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安排。投资补助一般用于以自有资金为主、无银行贷款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用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根据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以该项目建设期为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银行贷款的项目,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0%可视作银行贷款,作为补助依据,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六、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生产性及流通性等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并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有一定数量的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七、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项目;
(二)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基本目标,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为出发点,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能使企业取得切实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的项目;
(四)其他符合*市企业信息化建设方向的项目。
八、符合上述单位条件和项目条件的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向*市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材料。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批准意见。经批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市信产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十、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投资额、建设工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更改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十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企业信息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报送资料如下: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竣工验收表;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关键词: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公路工程作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其资料的管理不仅可以加强我国对于公路行业的监管,也可以从长远上帮助我国的企业对公路的建设进行更加全面、客观、公允的分析,对于解决一些老大难的工程,提供数据的支持,对会计的核算提供一个纵向的可比性资料,以及对公路人员的培养上,有一个更加明晰的方向。因而内业资料是我国公路行业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公路工程的内业资料不仅是该行业纵向发展的可靠计量,更是其工程建设、成本控制、施工监理、会计核算的最原始、客观、全面的记录。只有加强对公路工程的内业资料进行有效地保管,才能从根源上掌握公路的发展轨迹,才能在出现技术问题时有第一手资料使我们找到技术支持,也才能在今后的公路建设中,取其精华、取其糟粕,使得公路能够取得更加长足、稳定的发展。
1、内业资料的分类
基本建设单位的将工程划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单位工程(可以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整体工程,如一条公路)、分部工程(也可独立核算,如某层路面)、分项工程(不可进行单独核算,如路边的辅助设施)。
根据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质量要求,有不同的会计核算标准,有不同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概预算,有不同的资金要求情况,有不同的贷款自今年偿还期限。因而,对公路建设工程实施有效分类在长远上,更利于资料的可比性。
2、内业资料的形成
内业资料的形成分三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中间交工检验和交工验收检验阶段。施工准备阶段资料包括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般是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它是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主要附件资料,若内容较为全面详细,包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方法,则在打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时可以简化,可以不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类的附件,但应在该附件项注明:见某某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和报告编号,其他要求的附件按规定不得缺漏。按申请报告的具体分部工程分别归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2.1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批准方为有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较大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
2.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文字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部署,质量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施工平面布置图。
2.3 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计划表;质量目标(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人);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施工节约技术措施;大型桥梁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应有针对单项工程施工需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模板及支架设计、明挖、深挖基坑、桩基人工挖孔支撑设计、降水设计、施工便桥、便线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设计、大型预制构件吊装设计、混凝土施工浇筑方案设计、设备安装方案设计等;安全、环保措施。
2.4 相关法律文件。在该时期国家对公路行业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一些促进某方面发展的规章制度、贷款还款政策、征地优惠措施等文件也应悉数收藏,以求在后期的分析中预测国家对公路事业的一个政策走向,从而使得公路企业能够更好的抓住机遇,得到更好发展。
3、质量检验的评定
评定方法及使用表格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 2004)要求进行,具体分项工程评定方法参考《****桥梁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评定方法说明栏,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按划分表内容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J 相应附表逐级汇总评定得分及等级。
根据不同的工程,应在工程建设设计初期对其可行性研究进行分析评估,对其概预算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进行分析,对工程的成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并且得出在工程初期的文件的质量作出评估意见。在工程建设中,应对工程的施工图纸的进一步修订进行有效统计,存放其修改文件,并且根据施工的进行,及时调整各概预算的分析报告,调整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时间,对工程物资的领用、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内容及时进行归集,登记相关工程进度及成本耗用,登记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范围信息。在工程施工的验收阶段,应对施工整个过程的文件进行进一步的归集,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交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由审批部门对文件的质量提出意见。在工程结束后,应对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政策变动,会计核算标准变动及时进行批注,总结该项目的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并编制总结性文件,交予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备份。
4、注意的主要问题
为使内业文件真实、客观,具有不可磨灭性,并且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加以参考,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4.1 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和复印的表格填写工程资料。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2 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激光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4.3 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 幅(297*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4.4 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上岗的人员。所有的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工程文件的页边距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有效装订。
5、结束语
为了使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路行业内业资料的保存与整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管好了我国公路行业的内业资料,才能使我国的公路取得长远的发展,才能使其质量得到不断提高,成本不断降低,并且减少公路的安全隐患,使得人们能够得到更加便利的出行设施。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条)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本办法配套实施的有《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明确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划分。
第三条《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核准”是指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省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具体核准权限按各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长治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二、建立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第六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需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情况。
2、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技术设备方案、建设地点、投资规模、投资构成、项目法人组建、进口设备清单等。
3、资源条件评价。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化学矿、水利水电和森林采伐等资源开发项目,应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资源的可靠性进行研究和评价,要符合资源总体开发规划、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项目也须对资源耗用和供给状况进行详细说明。
4、节能和节水措施。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并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5、生态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风景名胜等特殊环境。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条件调查,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6、国民经济评价。要按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采用影子价格等国民经济评价参数,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7、社会评价。要分析拟建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协调一致。
8、招投标情况。要提出项目招标组织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等初步方案。
第七条企业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时附上以下附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4、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证明;若使用贷款,须出具金融机构承诺意见;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技术及其他资产权益作为出资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附招标初步方案。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目录》规定,应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审核后报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设计、科研、咨询机构编制(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需具备乙级以上资质,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其中县、市、区项目须经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初审上报。
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指申报该项目的企业,下同)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并向申报单位出具加盖本核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该项工作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项目主要产品是否形成过度竞争或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4、是否影响经济社会安全。
5、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
6、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7、是否影响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时,可要求申报单位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正在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它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所需征求意见时间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对影响深、牵涉面广、投资额大的项目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所需咨询评估时间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按项目核准机关规定时间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并按省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标准收取费用。项目申报单位应配合咨询机构做好调查、材料收集、会议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所需征求意见时间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后,要抓紧衔接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或督促受委托咨询机构尽快出具评估报告。在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咨询评估时间和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期限内),或向省、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意见(同意核准或不予核准,其中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如果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意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文件是项目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免税确认等方面手续的依据,项目申报单位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并相应开展初步设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如自项目核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则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投资主体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报告更改,并说明变更原因、提交相应的材料,必要时须按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重新申报。三、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属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一律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的相关信息,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发展改革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布,实现政务公开、公正、公平并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建设单位可通过各种途径反映建设项目核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做到“一件一登记,一件一处理,一件一反馈”。
第二十三条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同意的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在申报核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此之前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及《目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附: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5年本)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本目录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省属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四)需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见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五)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的核准办法根据省要求另行制定。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立方米-1万立方米以上由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省内100公里以下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区以外和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其它收费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的公路以及县乡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区以外,长度100米以上或者涉及跨市协调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长度100米-50米以上或者跨县协调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省属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钢铁: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矿肥项目及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城市供水:50万吨/日以下跨市调水项目或供水1万吨/日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及危险废弃物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2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房地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类项目以外的省属单位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500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及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限制类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