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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医保论文

时间:2022-07-06 09:45: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工医保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工医保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农民工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含义。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城乡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国际比较。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一)德英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日本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三)美国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关系及转移接续的紧迫性和改善对策。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第2篇

论文摘要:通过 文献 资料分析等方法探讨

 

一、当前我国新型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俗话说:“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国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医疗保障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建设,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构架,其主要标志就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 农村 地区也逐渐建立起了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经突破1亿人,但从总量上看,医疗保险覆盖面只相当于2001年城镇就业人口的42%,在三大社会保险中是参保率最低的一种。从结构上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 企业 、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 

 

(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成效并不显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 

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是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医疗卫生体制包括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问题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问题。就一般的意义讲, 医院 补偿机制就是指医院获得收入的方式。随着市场 经济 体制的确立,政府对国有医院的补偿政策也有所变化,补偿的规模逐渐降低,医院以经营收入为主,追求经济效益成为医院的经营动机。为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政府允许医院从他们销售药品中获得15%~30%的价差作为补偿。在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 医院 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 发展 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 教育 、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 法律 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 经济 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 企业 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第3篇

关键词:推拉理论;理性人;民工荒;企业文化;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78-03

一、理论探讨

(一)“推拉理论”与“理性人”假设

“推拉理论”(push and pull theory)是研究流动人口和移民的重要理论之一。赫伯拉(Herberla)在1938年、米切尔(Mitchell)在1946年分别提出了这一理论。他们指出,原住地基本生活设施的缺乏、农业生产成本增加、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不佳等构成了原住地的推力,这些因素促使人们向其他地区迁移;同时。迁移目的地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工资、发达的基础设施等形成了目的地的拉力。吸引人们往该地流动。迁移就是原住地的外推力与目的地的内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将“推拉理论”系统化的则是唐纳德・博格(DJ.Bogue)。他于20世纪50年代末在原有基础上加入了对个人因素的考虑,即在同样的推力和拉力条件下,为什么有的人选择流出原地而有的人选择留在原地。博格首次划分了影响迁移的因素,并将其分为“推力”(push factors)和“拉力”(pull factors)。他认为,在市场经济和人口可以相对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人们之所以选择流动,是因为可以通过流动就业来达到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于是,在流入地中那些能使生活条件改善的因素就成为拉力。而流出地中那些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就成为推力。人口的流动就是在这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

其实。人们选择迁移与否是基于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的一种选择决策。因此。本文同时借助了微观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由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人”假设是微观经济学的基础。但是应当认识到。在斯密的观点中。其“理性人”的概念是基本等同于“经济人”的,因此也有学者称之为“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假设是指人们在做出某种决策时总是理性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理性人”假设则认为人们在进行某种决策时并不仅局限于追求金钱之利,在对待其他事物。比如工作环境、人际关系的协调程度、获得教育培训的机会等方面时,都会进行理性的思考。以期做出更加合理优化的决策。也就是说,本文中“理性人”概念的范畴要比“经济人”更加宽泛,前者完全基于行为科学,后者则主要局限于经济学。从本文研究视角出发,对于沿海地区的民工荒现象,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种农民工对工作地低工资的不满,而应该综合起来评判。

(二)文献综述

翁扬(2008)借助“推拉”理论,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民工荒现象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和其他成本,而收益包括货币工资收益、福利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结合推拉理论,分析了成本收益对农民进城务工所产生的推拉作用,认为导致民工荒的原因主要来自城市的推力、农村的拉力、区域经济发展的拉力以及农民工主体变化导致的推拉转移等因素。舒圣祥(2007)认为民工荒现象的出现。表明我国劳动力市场提前到达“刘易斯拐点”。这预示着我国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即将结束,“人口红利”已经逐渐地消失。“刘易斯拐点”是形成一个健康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的良好契机。包小忠(2005)、孙立梅等(2008)、许腾辉(2010)则对基于“刘易斯拐点”的我国民工荒现象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直接套用“刘易斯模型”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低工资只是导致民工荒的一个表面因素,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民的净收入下降了;是低工资与制度短缺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民工荒形成的制度根源。朱忠文等(2006)认为民工荒是劳动力供求变化的结果,是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劳动力价格与价值偏离的结果。更是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必然结果。张国玉等(2005)认为民工荒现象是市场经济进程中必然经历的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吸附资本的本性和资本有机构成增长的规律,使得随着资本的增加和积累,资本会越来越少地吸引工人:另一方面,周期地按新的构成再生产出来的旧资本,会越来越多地排斥它以前所雇用的工人。

事实上,目前国内对于民工荒现象的研究尚未借助更多有说服力的理论工具,而是单纯地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阐述的居多。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对民工荒现象的深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借助“推拉”理论和“理性人”假设,分别从农民工务工城市所产生的“推力”和农民工家乡所产生的“拉力”两个视角进行深入剖析。

二、“民工荒”现象的背景

我国“民工荒”现象的报道首次见之于2004年7月15日的《南方周末》――《中国遭遇20年来首次“民工荒”》。反映了福建、珠江三角洲等许多地方出现劳动力短缺、企业招不到民工的现象。随之有关“民工荒”现象的报道陆续不断。自2009年8月以来,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很多中小企业的订单大量增加。但是却招不到工人。来自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显示。这个接纳全国近1/3农民工的地区。每个求职的人有至少1个以上的岗位虚位以待;而在温州,2009年8月份该地区职介中心的用工缺口达70%多。一度仅在个别企业、地方出现的用工短缺正波及国内多个城市和地区。并引起和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

农民工做为一个既不同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人的特殊群体,必然有着不同于这两者的理性思维。在当前民工荒问题的研究中,居于主流观点认为,民工荒是用工企业的薪酬普遍偏低所致。也就是说,农民工在企业工作的收入不能达到收入预期。促使他们选择离开企业。这种分析从表面而言似乎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随着农民工的需求、动机在城市生活的实践中不断地调整变化,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上一代的目标追求,这种解释已经显得苍白无力。做为“理性人”的农民工而言,工资水平并非他们所唯一考虑的。

三、“民工荒”现象的成因

(一)推力

1.工资收入低下。工资低、待遇差是导致民工荒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了少数具有一定技能的技术农民工外,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都和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接近,难以满足他们赖以生存的各种消费需求。农民工的生存成本包括住宿、吃饭、购物、就医、交通费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货币支出。对于工资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工来说,这无疑是一笔难以承受的开支。农民工医保体制的缺失,一旦生病就医。高昂的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更是不堪负重。

2.社会保障缺失。在城市里。与其身份“边缘化”相对应的则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边缘化”。在养老保险方面,

虽然目前我国有不少城市实施了面向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各城市的制度推行情况并不如意。出现了“低参保率、高退保率”的现象。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和企业双方承担,累计缴费一定年限,退休以后才能拿到养老金。对于吃临时饭的农民工来说。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而不同城市和地区之间的社保制度又没有有效对接,一旦农民工离开所在城市,之前参加的社会保险就无法接续。只能选择退保。就医疗保险而言,农民工基本属于自费医疗。大部分的农民工生病仗着年纪轻、体质好。硬撑过去。而且,许多企业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之后。常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拒绝支付工伤赔偿,从而导致农民工根本无法享受到工伤劳保待遇。这无疑会使得农民工对所在城市和所从事的工作产生反感。做出更换企业或者返乡的选择。

(二)拉力

1.减税惠农政策。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愈加重视,众多惠农政策陆续出台。农业收益有了实质性提高。2005年农业税的取消,使得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性补贴,更是增加了农民的纯收入。

上表数据直观地反映了2000-2009年10年间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的现状。且从表中可以看出,农民工外出务工收入即工资性收入在家庭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已小于自身经营性收入。国家反哺农业政策的实施,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使得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在不断增加。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积极性不断降低,使得很多在城市处于边缘地位的农民工选择返乡。

2.内陆开发政策。近年来。随着国家陆续出台的内陆开发政策及扩大内需政策,使得大批内陆城市具备了重新发展的大好契机。像成都、重庆、武汉等南方内地核心特大城市。无论是城市建设、特大型企业数量、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等,都已经和沿海特大城市相差无几,加之沿海加工企业和台资、外资劳动密集型企业逐渐内迁。就业机会增多,使众多的农民工更加倾向于选择前往内地的城市务工。农民工在内地城市寻求工作时。也逐渐意识到这些离原籍地不远的城市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逊于沿海城市。在内陆城市工作一年所得到的收入并不比沿海发达城市的收入相差多少,且生活所需的支出又相对减少。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家乡有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和人文文化,加之家乡就近的浓厚亲情乡情与原先生活要忍受的孤独、边缘形成鲜明的反差。促成了农民工选择返乡或就近工作的巨大牵引力。

四、结论和建议

做为“理性人”的农民工,在城市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承受着边缘化的很大生存压力,这对农民工产生一种外向的“推力”;与此同时,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社会保障的逐步建立。加之家乡就近城市就业机会的增加与收入状况的好转,从而形成一种“拉力”。在进行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权衡后,一些农民工做出返乡决定,进而造成“民工荒”。所以,从农民工的自身行动而言,他们的流动是经过理性的选择而做出的明智行为。许多农民宁愿到工资不高但工作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也不愿意到就业岗位较多但生活和就业风险较大的地区和企业。

出现民工荒现象的地区和企业。应该认真反思并全力清除对农民工造成的“推力”。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即“拉力”。从而缓解直至解除企业用工紧张的问题。

(一)树立正确的用工思想

民工荒现象的直接受损者既是农民工,更是企业。员工的短缺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维持生产,进而影响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企业应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既要体现人文关怀。又要显现规范的管理规章,使农民工切身体会到不断从企业效益的实惠中实现自身收入增加的喜悦感和满足。同时,企业也应积极改善民工们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对因工受伤和治疗赔偿等问题应事前有明确的协议和妥善的解决方法。企业应该更新用工理念。崇尚企业文化,充分认识到新生代农民工年龄轻、文化程度较高、自我保护意识强等特点。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二)健全合理的保障制度

由于农民工大多在环境艰苦的岗位工作。因此。在社会保障方面,应重点建立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立健全一种较为灵活的社会保险方式,做到社保随着民工走,不应因农民工更换劳动区域或企业而导致的原有社保无效。

“人文关怀”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立足之本。一个成熟的企业,尤其是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应该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应以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经济效益、健全的管理和规章制度、满意的社会保障体制。吸纳更多优秀的社会人力资源,而力避民工荒现象的再度发生。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唐日松等译,国富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孙立梅等,民工荒与中国“刘易斯拐点”的关系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08,(13)

[3]许腾辉,“刘易斯拐点”难以解释“用工荒”原因探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17)

[4]张国玉等,“民工荒”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北方经济,2005,(11)

[5]包小忠,刘易斯模型与“民工荒”,经济学家,2005,(04),

[6]翁扬,基于成本收益的推拉作用看待“民工荒”问题[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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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9、杨国栋,蔡世玲.关注农民工保险问题[J].河北农业,2004(9).

第5篇

论文摘要: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是着重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目标是发展社会事业和保障并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是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只有完善农村社会保璋体系,才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障水平。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1.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在国外是没有服务型政府的说法,而是国内学者在研究新公共服务理论时,逐渐演化出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执政理念。所以,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学术界并无统一的定义。

    张康之教授在其所发表的((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即“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的语言表述就是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刘熙瑞教授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文章经过综合理解,概括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服务型政府涵义:从经济层面来说,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订公平的规则和加强市场监督,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政治层面来说,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市场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来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1.2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

    美国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和珍妮特·v·登哈特在所发表的《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文中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以公民为服务对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协调运作和有序发展。这一理论为我国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公共服务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观点:一是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政府逐渐转变职能,即帮助公民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需求,同时集中精力与公民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二是政府的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人必须促进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也即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三是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富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务员和公民能卑奸地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并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四是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可以通过集体的努力与合作过程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负责任的实施。五是承认责任。公务员不仅应该关注市场,还应关注宪法、法律、政治规范、职业标准、社区价值观和公民利益。由于这些都是政府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所以政府就得为其行政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对于公务员而言,利用基于价值的共同领导来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不是试图控制或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七是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效率。如果公共组织及其所参与的网络基于对所有人的尊重通过合作和分享领导权的过程来运作的话,那么它们就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2.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人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有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现行的农村保障体系难以为继,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农村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目前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社会保险五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目前政府已经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并已建立了一些初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整体的制度设计,甚至有些地方已经终止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行。

2.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大。就目前看,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而且在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也巫待更新完善。②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法律缺失或有待完善。诸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需要政府关注。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尤其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多数问题尚在探索阶段。③社保资金的筹集困难和筹资方式单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短缺问题在历史上就一直特别严重。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致使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④农民参保意识薄弱。受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农民养老一直是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为核心,靠子女赡养作为自身保障;部分农民收入较低,也交不起参保费用;而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也比较淡薄,并不了解社会保障政策。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改善了城市的人口结构,但同时也迅速地加快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极易陷于贫困,而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缺失。

3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措施

    ①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灵活弹性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一般地区普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鼓励农民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加快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条件成熟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失地农民及其他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在摸索中。所以,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抓紧制定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法律,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通过系列立法来监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③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创建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财政投人能否足额并及时到位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要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人。同时出于社会公平起见,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也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另一方面,鉴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对中西部省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对东部省份的贫困县、经济发展较慢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也应加大支持力度。

    ④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农民参保的意识普遍不高,对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落实形成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报道、宣传工作小组实地宣传、乡级政府宣传等形式来扩大政策的影响,以转变农民的“以儿养老”等传统思想,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度。

    ⑤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城乡差别客观存在,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显著特点,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尝试城乡统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⑥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绩效评估机制。“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中,绩效管理都是欠缺的”。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一套长久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所以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也必须用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来检验其落实的效果。这就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分级运营的核算管理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评估。

第6篇

论文关键词:贷款呆滞坏账特点成因对策

论文摘要: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迎面袭来,冲击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尤以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影响更甚,放贷借贷出现一些新动向、新情况。资金回笼缓慢,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本文集中对8笔贷款呆滞坏账进行归纳分析,得出坏账的产生,有客观、主观多方面因素,但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还贷意识薄弱,主观因素酿成。文章针对借款人欠贷存在的“拖、赖、逃、抗”不良现象,提出对策: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确保国家贷款发放好,使用好,回笼好。充分发挥货币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由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袭击全球,中国也未能幸免,波及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各类银行的信贷机构受到的冲击更甚,发出的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本人去年暑假期间,在某县级市的工商银行实习锻炼了一个半月,从该行信贷部主任处了解到,截止2008年底,该行贷款呆滞坏账较往年急剧增加,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为了闯过当前金融危机的难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采取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公民、法人申请借贷用款的热情空前高涨。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积极行动,挖潜力,加大了投放贷款的力度。货币、资金起着火车头的作用,资金雄厚,贷款准时回归,良性循环,盈利水平高,就会拉动经济,实现保增长、保平稳、保赢利的目标。可是多笔、巨额贷款到期不能回笼,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持续、有序发放贷款,势必对经济形成瓶颈制约,人为地给经济快车道设下障碍!这确实是一个不可忽视、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新情况。为此,本人特在那位信贷部主任介绍的贷款呆滞坏账中,选出8件,详细询问了解,仔细做了记录,进行综合分类分析,从中看出一些带规律性的问题。本文着重从特点、成因和对策几个层次,对银行呆滞坏账进行初步的论述,并提出粗浅建议,以供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参考。

一、特点

这8笔呆滞坏账本金和利息累计933万余元(注:未算上余额,下同);4年期1笔,3年期4笔,2年期3笔;有4位借款人交付了8个年度的利息,计34万余元。本金、利息加上违约金,损失的金额大致要达千万元。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县级市,这显然是一个很惊人的款项。

从8位借款人所办的公司属性、贷款的使用过程、贷款方催收还贷的艰辛和放贷还贷后面的隐情,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1、8位借款人全系民营个体老板。

这8位借款人都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他们对市场行情的洞察力及前景的预见性,有一定的局限。赚钱心切,急于上项目,大量投入,对于如何科学合理使用贷款,考虑得少,谋划较差。片面追求投产速度,忽视产品质量,缺乏特色品牌,市场竞争力很低。因而他们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一般社会信誉不高,导致钱不生钱,贷来的巨额款项,发挥的作用不显著,恶性循环,无法偿还。

如丁某(注: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代表借款人的姓,下同)开办的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原有并排两个铺面,主营中药材和中成药。前些年,城乡医疗保险不大普及,国家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制度不够完善,投入资金不足,出现了百姓乐于求中医、吃中药的风潮。丁某的生意非常红火,上门买药的人络绎不绝。他敏锐地察觉到发财的时机到了,对邻近三个区县进行了调查,摸行情,看见各处的中药铺都挤满求医买药的人,惊呼“中医中药的前景无限光明”。这期间,恰逢中央和地方都齐心着手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鼓励和推动中医中药大发展”。他当机立断,申报注册了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主营中药材和中成药,迅速在临近的三个区县设立了12家中药材、中成药分店。在此基础上,他以总店两个铺面和住房产权加上12家分店货物做抵押,并由其做汽车零配件生意的妻弟担保,一次性向银行借贷150万元。大量采购中药材,扩大总店和12家分店的销售业务。营业人员由原来的5人增加为50人,还添置了大货车,运货送货。开初的两年,经营顺利,收入颇丰。丁某按照约定,准时交付了两年的贷款利息计6万余元。随着城乡医保的普遍推开,很多老百姓自然地倾向于看病找西医、吃西药,也有底气住大医院了。丁某的生意日益冷清,销量大减,货物积压,盈利甚少,加上营业人员工资及店面日常开销,不堪重负。丁某渐渐债务缠身,12家分店倒闭,巨额贷款限期到时,根本无法筹集资金归还。他用作抵押的铺面连着住房,涉及他家人的正常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方不可申请法院查封或拍卖。丁某囤积的大批中药材价值甚少,而给他担保的妻弟也因生意难做,早已人去楼空。这就是丁某盲目上项目,不善谋略,使150万贷款及利息成为呆滞坏账的恶果。

2、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贷款合同中的条文中明确规定,贷款要专款专用,必须投入到发贷方确认的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上,不得改变用途,另作他用。而一些借款人却有一种误识,以为借贷得来的款项掌握在自己手中,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谁也管不着,不愿意接受发贷方的监督。8位借款人都或轻或重存在乱用贷款的不良行为。

如戊某开办的旧物回收再生有限公司,是一个带有超前性的环保新兴产业,很时尚,符合振兴地方经济的大潮流。得到了当地政府的资金扶持。戊某持政府出资扶持的文件作证明,在银行获得100万元的贷款,期限3年。他立即把一部分贷款投入新产品的开发试制,历时数月,第一批产品生产出来投入市场后,却因质量不达标,难以打开市场销路。几经反复,仍未有新的突破。钱投进去了,却赚不回来,眼看还贷期限过半,他心中十分焦急。在未告知发贷方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戊某就擅自转项目,与一家生产水泥的公司签订购销1000顿高标号水泥的合同,预付部分货款,余下售后再付,做起了水泥生意。他没有深入了解同类标号水泥的市场批发价格,自行确定的较高的吨位售价,搞批发,有少部分建筑商购买了几吨。因这种标号高、价格贵的水泥,一般民用建筑用了不划算,大批量购买的商人逐渐减少。戊某随即变换销售策略,单包出售,结果还是购买的人甚少,造成大批水泥压仓。恰值酷夏,水泥久置发酵结砣变质成废品。他一面欠着贷款,又一面差着货款,两头作难。卖方多次催要货款未果,便以合同诈骗向政府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逮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以诈骗罪对其判刑,投入监狱服刑。他生产的厂房是租的,里面的机器由于无人管理,闲置未用,锈迹斑斑;库存的大批废旧物资,贷款方无力组织再生产。单独变卖机器和储物根本得不到多少钱。由此,戊某借的这笔本金加利息计106万元贷款,分文未还。

3、催贷收款受到政府官员干预。

一些从事公务的官员与借款的个体老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民营企业里面谋求利益,投资入股,明里暗里关照借款人。贷款方在放贷收款业务活动中,常常遇到一些官员不是“过问”就是“打招呼”,干扰频繁,这从一个侧面增加了催收还贷的难度。

如乙某注册登记的建筑有限公司,由他开办汽车零配件的兄弟担保,贷款150万元,期限3年。乙某用这笔贷款投资,承建了一座当地城郊镇政府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房,高8层,砖混结构。双方约定,房屋竣工后,政府将工程款连同工人工资一起支付。施工期间,乙某按期向贷款方支付了两个年度的利息9万元。房屋竣工后,经建筑质监专家评估,符合质量要求,政府方面接收了房屋。此后,政府却未能按约定支付房款,一拖二推,历时两年。贷款期限已到,发贷方出了书面通知催要。乙某尚欠民工工资,身后整天跟着要钱的人,弄得他焦头烂额,无计可施。他不得不到政府相关负责官员办公室讨要,不给钱就不走,于是政府官员出面给发贷方“打招呼”,希望能暂缓乙某归还贷款的期限。碍于情面,贷款方两次同意缓期。尽管如此,乙某与政府和贷款方之间形成的三角债,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4、贷款方收款催贷耗去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文中提到的那位信贷部主任,曾很形象很生动地讲:“催贷向借款人说的话,可谓千言万语,付出的劳动,更是千辛万苦。”据该信贷部粗略估算,从2005年到2008年底,收款催贷,打座机、手机用掉的电话费,出车花去的汽油费,人员公差开支的差旅费等,达百万元之巨。特别是那几个赖账、躲债的借款人,藏到南方城市,无法联系,贷款方派人多方打听寻找,一去就是十天半月,还常常落空,无果而归。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

二、成因

产生8笔贷款呆滞坏账,有诸多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是借贷人贪图一己之利,还贷意识淡薄,主观方面的因素酿成。他们不能清楚认识到,金融机构的贷款属于国家资产,即使拿到他们手里,也只有使用权,不能侵占,在未完成还贷任务之前,始终是公家的。由于他们在认识上的含混,行动中就出现偏颇。他们欠贷的招数,概括起来就是4个字,即“拖、赖、逃、抗。”

1、拖

借款人惯用的手法,是常在贷款人面前唠叨“经营困难”、“市场疲软”、“赚不到钱”.以表面的“诉苦”掩盖暗地里拼命赢利。不说真话,不讲实情,为拖欠贷款留下“伏笔”。有时候信贷部门暂时资金吃紧,与一些生意顺畅的借贷人商议,要他们提前归还部分贷款,他们态度冷漠,不屑一顾。有的即使有能力支付年度贷款利息,也叫苦连天,一拖再拖。8位借款人中,有4人连一个年度的贷款利息也未交付。临到交付年度贷款利息的日子,他们便编造种种理由推脱。发贷方上门催贷时,他们往往承诺,来年一定将所欠的年度贷款利息和违约金一起交齐。到头来,说话不算数,丝毫不兑现,一直拖欠。

如庚某办的化肥生产销售有限公司,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由同行业一家化工企业老板担保,贷款100万元,期限2年。该公司生产的化肥,在当地农村很畅销。贷方得知庚某得利丰厚,派专人与他协商,希望他能提前归还部分贷款,以缓解信贷部门流动资金短缺的矛盾。而庚某一再抱怨生意难做,没能赚到钱,无能为力。事后,贷款方才了解到,庚某却把钱投去建立销售网点。当年的贷款利息,他本来有能力交付,也未能履约。他的好景不长,生产的化肥质次,销售困难,不久后公司倒闭,给他担保的企业也面临破产。庚某所欠的贷款本息和计104万元,根本归还不上。

2、赖

有的借款人总是讲客观原因,把自己无力还贷的责任推给第三人,埋怨是第三人使其公司面临倒闭,甚至蛮横地要求贷款方直接向第三人收款,很不讲道理。

如甲某开办的页岩砖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以3层400余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贷款150万元,期限4年。该厂生产全机械化,规模较大,产出的页岩砖质量好,价格合理,城乡都愿意购买,连续两年赢利。甲某如期交付了两年的年度贷款利息计12万元。生产进入第三个年头,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检验该公司附近空气和水的质量后认为,制砖产生的污染超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核准,责令其限期将公司及厂房迁入他处。甲某不服,与当地政府机关发生诉争,久拖不息,生产停滞,投入的资金收不回来,处于困境。于是他向贷款方提出申诉,认为当地政府违法行政,致使其公司陷入逆境,所借150万元贷款及利息应由当地政府赔付。贷款方严肃指出:贷款方与借贷人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权利义务明确,而甲某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纷争,系官与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不能混淆。贷款方与他们的纷争毫无关系,由第三人来替他归还贷款,于法无据。甲某赖账的企图未能如愿。贷款方本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房产予以查封,但到实地查看时发现,3层楼房共用一条通道,无论查封哪一层,都会影响他家人的日常生活,只好暂时作罢。

3、逃

为逃债,有的借款人东躲,居无定所;有的竟然跑到沿海城市隐匿,音讯全无;与贷款人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

如丙某开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两辆汽车和铺面作抵押,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打招呼,贷款100万元,期限3年。专门推销本地出产的一种新品啤酒。他在3个县的城乡设立15个销售点,派其亲友驻点收钱管物,生意兴隆。他按期交付了两个年度的贷款利息计6万余元。到第三个年度,因啤酒质量下降,消费者普遍反映口感不如从前,且价格较高,不再买来饮用,大量买主还上门退货。这种情况下,丙某不是积极向生产方提建议,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啤酒质量,摆脱被动局面,而是找到贷款方要求重新计算贷款的年利率。贷款方应其要求,当着他的面,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两次核算,均准确无误。丙某并未提出异议。过后他却散布不满言论,拒不交付第3个年度的贷款利息。贷款方向他追要,他不给,开着小车在公司下设的15个销售点转游,一天住一个地方。他还让销售点的亲友给他通风报信,一听说贷款方来人了,立马就离开住所。

4、抗

蔑视法律,不把法律当一回事,是表现在8位借款人身上的通病。他们不按合同行事,违背承诺,甚至连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不执行。

如己某开办的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生产预制件厂房作抵押,贷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生产的预制板质量差,无销路,造成亏损,负债累累,公司倒闭。两年的年度贷款利息,他未交付。还贷期限临近时,他提前隐匿不见踪影。贷款方多方寻找,才从他的老乡处得到确切信息:他在南方某城市与人合伙做服装生意,有一定还贷能力。于是,贷款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经审理查明,己某已暗自离婚,将抵押的厂房,转至其妻名下。遂作出民事判决,责令其限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己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耐心对其教育,动员他定出还款计划,积极筹款,分期归还,他仍拒不执行。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逮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投监劳改。三、对策

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产生8笔贷款呆滞坏账有客观、主观的复杂原因,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凑效。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和政府、政法、社会团体、公司和企业等通力合作,各方努力,多管齐下,确保国家贷款安全,提高贷款优良率。

1、广泛宣传法律

涉及贷款与借款、债权与债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得很明确,8位个体老板,似乎一无所知,有的甚至是法盲。应当把相关法律条文深入宣传,让公民与法人学习、熟知、践行。在此,重温下有关法律条文,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更有说服力。现列举如下: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上述条文是指导借贷活动,处理经济纠纷的强大武器,金融机构应当把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文汇集成册,或者印制成广告式的传单,发放贷款前给借款人人手一份(册),逐条讲解,耐心宣传,切实运用。借款方有什么弄不清的问题,还可当场提出,开展讨论,把疑点解决在发放贷款前。通过学习法律,统一认识,借贷双方互相多一些理解合作,少一些误会分歧。这样,借贷活动就会在法律轨道上有序进行。

2、讲求诚实守信

诚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公司和企业的基石;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声誉,更是无形的资源。讲诚信,生意才会兴隆,不守信用,出尔反尔,言行不一,就会被孤立,自断财路。本文中那8位借贷不还的人,社会信誉缺失,有的再难从金融信贷部门贷到款项,缺乏资金,上不了项目,只能游离于经济大潮之外,观望叹息;有的从昔日的大腕老板,沦为狱中囚徒。他们的衰落就在于背信弃义。有些金融机构通过电视、报纸媒体发出公告,把诚信还贷的公民、法人挂牌,大张旗鼓宣扬,把欠贷逃债者曝光,给予诫勉,可以说是一个好形式,值得推广。

3、完善法律

经济生活中,对于借贷不还,造成损失巨大的人,缺乏强制手段,法律条文中存在空档。上述提到的借款人戊某,拖欠了厂方的水泥款,偿还不上,厂方便以合同诈骗罪举报,最终戊某被判刑入狱;而他欠下的巨额贷款,逾期未归还,贷款方却不能从刑事诉讼的角度举报,对他束手无策。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现行法律还不够完善。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确立了骗取贷款罪,规定“以期骗手段取得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九十条还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五项分款。可见对骗取或诈骗贷款罪的处罚非常严厉,打击强硬,国家保护贷款安全的决心十分坚决。但是对于干扰妨害贷款秩序的行为,刑法却出现空档,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一条“干扰妨害贷款秩序”的罪名,用刑罚手段予以惩处。还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相同内容的条文,由公安人员介入,视情节后果,对欠贷逃债者给予治安拘留、训诫等治安处罚,这会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4、健全金融机构的放贷制度。

8笔贷款呆滞坏账,也暴露出信贷机构的一些漏洞和不足。两位借款人的抵押房屋、铺面与住房同用一条过道,家人吃住的正常生活搅在一起,不符合查封、拍卖的法定要件,处于被动。对于如戊某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这种事情,如果贷款方能及时跟踪督查,及时纠正,也会减少一些贷款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队伍,增强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放贷收款的制度和纪律,堵塞漏洞,改进不足。

⑴在放贷前,要认真审查核实借款人提供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作出评估,看其价值是否与借款数额相当;要进行实地考察,仔细研究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不能仅凭借款人交来的房产证就轻易下结论,拍板发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