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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正义论文

时间:2022-04-24 06:48: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态正义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生态正义论文

第1篇

最近,山东省一官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一事成了公共事件。先是清华大学的同学质疑,同班同学从未见过此人上课;当清华大学出面澄清,称该官员是“论文博士”,公众又开始质疑这种“论文博士”会不会变异为权学交易的通道。

“论文博士”的真正发源地是日本。但实际上,日本对论文博士的要求,可不是“只要弄篇论文通过就行”,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就一流大学而言,论文博士从申请之日起到获得学位,年限不得少于课程博士。如果提供的是合作论文,则一般要求有6篇为第一作者。超一流的东京大学要求更高,要8篇。相比之下,课程博士一般有3篇就差不多了。

198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为了尽快开辟一条培养具有高水平的实际工作者获得学位的渠道,要扩大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试点”,其中就包括“论文博士”,条件是“凡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作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向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论文博士’”。

事实上,“论文博士”并非不经任何审核考试,门槛也远没有网友们想得这么低。据中央教科所所长袁振国介绍,“论文博士”也要通过部分考试。即使在试点之初的1986年亦不例外。资料显示,1986年,清华大学招收的第一届论文博士是组织了入学考试的。事先由导师负责调查或审阅材料,考查其业绩、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然后由3到5名专家教授组成考试小组,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考查其业务水平。对于外语水平,允许通过其译文或用外文撰写的文章、报告等考查。

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认为,“‘论文博士’本身是好事,但目前社会追逐学历蔚然成风,高校已经无法独善其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杨德广亦曾公开坦言:招收部分“特殊学生”,确实可能带来资金和项目。

事实上,对于这一现状,教育部早已觉察。在“论文博士”试点12年后的1998年,教育部学生司2号文件明确指出,我国目前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形式只有三种,即正规入学考试、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论文博士”并不在内。因为少数研究生招生单位不顾及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把“论文博士”变为“人情博士”、“权力博士”和“金钱博士”,把招收“论文博士”工作变成了降低要求的代名词。

相比之下,“论文博士”这一“舶来品”在原产地(国外)则一直保持着“原生态”,申请人大多在教学科研领域成绩显赫,其科研学术水平已超过普通博士生。比如日本,“论文博士”专门为在职人员设立,要求极其严格。东京大学对此制定了17项条例,并要参加考试,“考试必须以论文为中心”。

“论文博士”沦为“论人博士”,折射出高校功利主义的抬头和大学精神的迷失。南开大学原校长毋国光曾说,办大学最重要的就是办一个氛围,让社会看起来,这里是一个纯洁的学术殿堂。如果大学里都充斥着“假”与“虚”,混杂着权权交易、权钱交易,那社会还有什么信任可言?谋求论文博士的官员、富人们的庸俗化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学的庸俗化。包括论文博士在内的目标设计良好的制度在执行中屡被异化,必然导致弄虚作假的泛滥,导致社会道德感、正义感和崇高感的麻木,这比制造出可以用数据统计出来的“论人博士”不知要可怕多少倍。

“设立‘论文博士’是为了鼓励在实际岗位上作出贡献的人,把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的好办法”,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袁振国认为,“但审核必须严格。”■

(本刊综合)

第2篇

论文摘 要: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是当前德育研究过程中两个容易混淆的名词,它们在概念、内涵、实质、依据和意义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必须正确合理使用。

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是当前德育研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两个新潮名词。在有些研究论文中,存在着混用的现象。同时,德育生态也是“德育工作生态模式研究”课题的核心概念,能否准确把握其概念、内涵与实质,直接影响研究的路径、方向和成果。因此,辨析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之间的区别,正确合理使用这两个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认为,德育生态与生态德育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不同

生态德育是近年来德育研究的热点之一。人们关于“生态德育”这一概念的解释,尽管表述各异,但并无实质性差别。著名学者刘惊铎等认为,生态德育是指“教育者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生态观出发,开发、引导受教育者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更好地享用自然、享用生活,养成关心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保护意识、思想觉悟和相应的道德文明行为习惯,它要在受教育者思想上树立一种崭新的人生观、自然观,合理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意识地调控人对自然的盲目行为。”[1]许多研究者指出,生态德育是“一种新型的道德教育活动”,[2]或“一种新型的德育活动”,[3]是“一种新德育观”,[4]或“将一种新的德育观渗透在德育活动中”。[5]生态德育是传统德育在内容上的拓宽,在领域上的延伸,显然属于德育的本体论层次。

目前学术界关于德育生态的研究还不多,尚未引起研究者的足够重视。我们认为,所谓德育生态,是指德育工作者从改进德育工作方式,增强德育效果出发,借助生态学、教育生态学的原理与方法,遵循道德品质养成规律,消除德育工作中的各种不和谐因素,创造一个和谐、快乐、自然的德育生态环境,维持德育生态系统的平衡协调,促进学生道德品质的自然生成。德育生态概念的提出是对当前学校德育工作生态失调失衡的反思的结果,是德育方法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属于德育方法论层次。德育生态强调,德育工作一定要有生态观、系统观,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体,遵循学生道德生成的规律,协调好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社校关系,一切为学生的道德成长服务。德育生态重视的是德育的方法,关注的是德育的效果。

2、内涵不同

2.1生态德育的内涵

生态德育作为传统人际德育和社会德育的拓展和扩充,其主要内涵包括生态善恶观、生态平等观、生态正义观、生态义务观四个方面。生态善恶观就是以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为善;反之,就是恶。生态平等观认为,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人类应该尊重一切生命,即尊重从动物到植物、从有感觉的生命到无感觉的生命。人类必须自觉约束自己干预自然的能力,不能只顾自己不断膨胀的物质需要,而不顾其他生命的生存需要,应该允许各个物种的生存与进化,以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生态正义是指个人与社会集团的行为原则符合生态平衡的原则,符合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生态义务观要求,人是大自然的一员,也应该履行爱护自然、热爱自然的生态义务。人们在占有和享用大自然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既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6]

2.2德育生态的内涵

有学者提出,德育生态应以提升学生精神生命质量为其时代使命,以学生个体与所在集体的共生为其作用机制,以策略、措施、技术三个层次的工作方法为其整体构建思路。[7]也有学者认为,德育生态主要包括德育的自然生态、社会生态、文化生态和心理生态等方面。[8]他们为德育工作的生态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有价值的探索,对于我们更新德育观念,改进德育方式,提高德育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德育生态的主要内涵是:德育是一个具有生态性功能的教育系统,德育生态即德育的生态环境必须有利于学生道德品质的自然生成和自动提升。德育生态环境的建构、德育生态功能的发挥,都要遵从和符合学生道德品质生成的规律,反映和满足学生道德生长的内在心理需要。德育生态环境主要由学校、家庭、社会和网络四大环境构成。就学校德育而言,学校的自然人文环境是德育生态的内环境,家庭、社会、网络环境是其外环境。学生的道德品质是在各种内外环境的相互作用下生成的,要求以学校德育为核心和主轴,家庭德育、社会德育、网络德育积极配合,形成德育的合力,共同营造学生道德发展的生态环境。

3、实质不同

生态德育是传统德育在内容上的拓展和延伸,也是改善人类生态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生态德育的实质就是要求人们以道德理念去自觉维系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9]谋求人类自身价值与自然价值的统一、人类发展权利与自然生存权利的统一,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0]

德育生态是对传统德育非生态或反生态或生态失调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其实质是借鉴自然生态现象,运用生态学、教育生态学原理,构建德育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树立和强化德育的生态观、系统观,给当前的德育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德育生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说,都应该是一种和谐的、人道的、遵从自然规律的生态型的德育方式、德育理念。它突出强调学生只有在快乐学习、快乐生活、快乐活动、快乐成长中才能自觉接受道德信条、道德原则、道德思想,自然生成和主动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质,实现德育的最终目的,达到德育的最高境界。

4、依据不同

4.1生态德育的理论依据

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环境条件,人与自然是一种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关系。人与自然万物拥有平等的权利,大自然的一切生命形式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人类对自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也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的道德要求。即生态德育是以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环境伦理学为理论依据的。生态学揭示出种群之间存在着“互惠共生”的关系,“一些有关的生物相互协助而彼此都能获得某种利益”,人类与其他生物之间同样以这种关系生存和发展。生态德育不仅关注人际关系,而且追问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性。美国学者从强调环境伦理的整体观出发,主张扩大道德的范围。索罗、穆尔等认为大自然及其所有存在物都有价值,因而“大自然拥有权利”,人类必须尊重它。摩尔指出,大自然中的“所有存在物不仅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且拥有所有的权利”。

4.2德育生态的理论依据

人的道德的生成与提升正如人的身体成长一样,如自然生物生长一样,也是一个自然的生态的过程,也需要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德育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内,有“阳光”、“空气”、“土壤”、“养料”、“水份”……,有“花草树木”,有“虫鱼鸟兽”……,有时“风调雨顺”,有时“旱涝成灾”……“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经风雨长不成大树,不受百炼出不了好钢。一切违反人的道德生成规律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无益。自然万物的生长有其生态环境,人类个体道德的生成也有其生态环境。学校德育必须符合道德生成的规律,构建道德生成的生态环境,促进学生道德的生成和提升。由此可见,生态学、教育生态学原理、和谐教育思想、可持续发展思想是德育生态模式的重要理论依据和理论支撑点。

5、意义不同

生态德育使传统德育由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到进而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了人类道德认识在时空上的提升,是人类道德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德育生态则是对过去德育做法进行深刻反思和反省的结果,是德育方法论的探索和创新,是一种崭新的德育方法论。生态德育表明了人类对自然的关注和尊重、保护,是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的深层认识,是人类对自身活动造成生态危机的猛然醒悟和深刻反思。而德育生态仅是受自然生态的启发,以自然万物的生态系统为参照,认真研究和遵从学生道德生成的规律,以提升学生的精神生命和道德情操为使命,模仿自然生态系统而构建起来的一种新德育工作模式,一种新思想方法,一种新教育理念。德育生态模式的提出,可以说是德育方法史上的一次革命,一次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4]刘惊铎,权利霞.生态德育的理论架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9-52

[2][6]罗骋.浅议高校的生态道德教育[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01-103

[3]周谷平,孙朝阳.哲学视野中的生态德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5,(7):11-14。

[5]罗健.加强大学生德育过程中生态德育的渗透[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6,(1)66-68。

[7]李伟胜.班级德育生态建设的实践路径[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2006,(1):21-25

[8]郭事军.德育生态:学校德育价值的新取向[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6,(4)

第3篇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当代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重要的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原则和区别责任原则两个方面,二者看似矛盾,但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明确而又清晰的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环境问题上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表达了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争取自身的话语权的愿望。为保护国际生态与环境,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法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发展中国家

1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世界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的、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原则。[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3]但是对于该原则的概念,学界看法却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韩德培先生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际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4]

王曦先生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5]

笔者认为,两位国际法大家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概念所下的定义均各有千秋,为我国国际环境法学界正确理解与适用这一原则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推动了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但是笔者同时也认为,两位先生在对这一原则的概念所下的定义的精准性上尚且有待商榷。当然,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情,又准确又简要的定义在事实上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和理论研究本身就有其滞后性,现实生活每天都是千变万化的,这个世界上最大的不变就是变,与时俱进是理论永保生机的动力。更何况,一千个人眼睛里面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由于自己的生活经历、知识结构对同一事物作出不一致的的定义,甚至是完全不同的定义,或者对同一定义作出不同的理解与判断,都是可能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

笔者不才,试着对两位先生所下的定义进行自己的一些判断;韩德培先生指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保护全球的环境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所区别的,但是韩先生并没有明示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全球环境这一议题中基于何种原因需要被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这一原因应该明确,否则,很容易招致争议。并且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的明确区别对待的标准;而王曦先生的定义指出了需要被区别对待的原因,而没有明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要在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中被区别对待,王先生仅仅指出各国所承担的责任是共同的但是又是有所区别的。当然国际环境法本身是否存在就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话题,所以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也存在争议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尝试着给这一原则的概念作出如下的定义: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同时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是各不相同的,所以世界各国都应当对地球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承担责任;但是发达国家在其过去的发展中对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起了主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在承担责任的大小,方式以及其他方面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此应该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当然笔者也认为,虽然笔者的这一定义看上去比较的完整,但是过于的冗长。

2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两个方面

2.1 共同责任原则。

共同责任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每个国家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参加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努力中来。[6] 笔者认为,共同责任原则表明,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在解决全球环境恶化方面,在对国际环境危机的国际责任的承担方面,世界各国,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无论是弱国还是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国家之间的联盟,比如欧盟,以上都是主体的要求,无论各国对造成全球环境危机的责任的大小,无论各国对造成全球环境危机的时间的先后,无论各国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全球环境造成影响,都应该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世界各国都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责任。

保护地球的生态和环境,解决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不但是世界各国的权利,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义务。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情形,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关系,在国际环境法上同样可以适用,这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

同时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一五”计划即将完成,“十二五计划”即将开始之际,必须在保护全球环境,改善全球环境的活动中发挥自己应有的责任,这样才能不断的提升国际形象,争取更多的支持和信任,笔者欣慰的看到,中国正在不断的贯彻和落实“绿色GDP”的理念,将环境保护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应当努力解决本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并且不得把本国应当解决的环境问题转移到其他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向发展中国家倾倒废弃物,换取自身的生活质量和优美的自然环境;它们推行生态殖民主义,使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匮乏,以此换取自身的物质丰裕和愉悦生活。[7]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尽力治理国内的环境问题,不得以自身的经济落后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要再走发达国家以早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老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为了全世界人民的福祉和子孙后代的福祉,世界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系统的责任。

2.2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如上所述,共同责任原则要求国际社会都对全球环境的保护承担起责任,正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一样,但是共同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是相同的责任或者是平均的责任,而是在共同的责任的基础之上的有区别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在确定各国的具体责任时,应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统筹兼顾,全面考虑各国对环境问题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防止和控制环境危害的能力等多种因素。[8]笔者认为,杨兴先生对于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下的定义十分的全面和精确,清楚的表明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所该承担的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因,以及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的区别是如何体现的。

笔者认为,发达国家的经济的繁荣,发达国家人民的美好生活,某些欧洲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建立在其过去对于地球环境资源的掠夺式的开发的基础之上的,资本的原始积累的初期满是发展中国家的血泪,现今地球的环境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造成的,比如美国就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而伦敦在被称为“雾都”也是其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工业的写照;它们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建立工厂,掠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资源,虽然这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现在都已经纷纷独立,但是其本国的环境问题却是有其长久的历史渊源的,并且生态殖民仍然有继续的趋势;综上所述,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发达国家在现今的治理地球污染的行动中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而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实力决定了其也不可能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责任,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必须在承担责任中区别对待。

虽然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字面上看是违背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的,但是其实质含义和本质内容却是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其以实质的正义代替了形式的正义,这才是真正的正义。正如诉讼法上的程序正义和实质争议谁更加重要的争议一样,在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实质上的正义被认为在实务中存在评断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实施的不确定性等原因,程序正义往往被鼓吹至至上的地位。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正义才识人类所追求的永恒的和更高的真理,况且法本身也存在“良法”与“恶法”的区分。各国在环境保护上都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共同的责任是法律上共同的责任,应该辨证的理解和看待这一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也很容易理解,正如共同犯罪中也存在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分一样,每个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最终的责任的承担上是存在区别的,不加区别的处以同样的惩罚,是不公平的。这个例子可能不合适,但是也是对公平和正义的一个比较好的注解。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践典型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从萌芽到正式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京都议定书》对于发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典型。《京都议定书》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在国际实践中被誉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典型代表。[9]京都议定书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格实施的最好的例证,因为该议定书期望发达国家在2001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间内至少平均达到减排百分之五的温室气体,而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的减排指标。[10]笔者同意上述两位先生的观点,笔者同样也认为,虽然《京都议定书》在其具体实施上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比如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拒绝加入到议定书中来,这为该议定书的顺利施行蒙上了一层阴影,或者在某中意义上表明,该议定书可能得不到落实。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对该议定书与美国一样的持排斥的态度,更多的是体现了合作和交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并没有唯美国马首是瞻。任何国际法原则,国际环境法原则的发展和适用都不可能顺风顺水的,都有可能在实际适用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任何事物都是在曲折和挫折中不断的发展壮大的。该原则本身就牵涉到国际社会中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的分摊,即涉及到各国现有的既得利益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的分配,会“动了某些西方国家的奶酪”,这势必会受到一些利益会受损国家的阻碍,尤其是在国际经济和政治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的阻碍,并且鉴于这些发达国家的实力和地位,其阻力是十分的强大的。但是议定书本身的规定确实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精神,其条文本身的规定也是在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做出的,这可以看做是该原则在被正式确立后被严格实施的典型。

4 结语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原则,从它开始萌芽到确立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时期,笔者认为它是国际法中国家平等的原则的体现,其以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代替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家在治理国际环境问题上争取其话语权的表现,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的环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虽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一定能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充实和发展,为治理全球的环境问题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钱虹,女,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2]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93页。

[3]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94页。

[4]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38页。

[5]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2页。

[6]李莎,《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法制与社会,2008.(10)。

[7]胡连生,《论西方资本主义的生态文明与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关系》,《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8]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时代法学》,2003(1)。

第4篇

关键字:经济法,正义观,社会正义,实质正义

一、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小到对某个行为,某个个体,大到对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评价,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我们用正义的观念。正义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它是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检验其他道德、伦理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了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命题。从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学大师康德、卡尔?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探讨,因此关于正义的界说也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正义观是动态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变化的;正义又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正义观。[2]由此可见,我们很难得出正义的终极结论,只能基于我们的认识能力使我们的正义观更接近于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

虽然对正义的界定和理解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来,不管是把正义定义为意志、习惯,还是把正义界定为德行,亦不论把正义视作社会基本结构的衡量尺度,“给予每一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不可能在社会中兴盛。”[3]其实,“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终极说来就是利益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周旺生先生指出,“正义,尤其是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就其本质而言,也不过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制约的社会关系以伦理规范的形式所作的表现。”[4]特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制约下的社会关系,从某个方面来说也就是各种社会利益(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的分配结果。

在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的发展进程中,曾经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校正正义、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等的提法,但从终极目的来看,各种正义所关注的无非是某一领域某种权利和义务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成员间的分配。

二、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是法的衡量尺度。

从语源学上来看,“法”一词不管是在汉语中还是在其他语种中,很多情形下是与正义密切相联的。我国东汉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可以看出,古汉语中“平之如水”的法和公平意义上的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拉丁语中,“法”的字源是“JUS”,其既含有法的意思,同时还有公平、正义之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体现着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法或多或少是人类社会追求正义的结果。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就有“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格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等级制度下人们把法塑造成公平正义化身的努力。在西方法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就不可胜数了。其实,对于正义的探索始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后才成为法律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哲学对于正义的探索从本源上来说是以道德哲学对正义的界定为基点的。法律哲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更具普遍意义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为标准对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评价。法学家们对的关注往往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所关注的也是正义的不同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关注表明了正义与法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表明了正义对法的发展和构造的重要作用。在经常被认为是抽象推测和形而上学敌人的普通法系,虽然自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之后自然法学消退的200年以来,很多的权威的英国法书籍极少提及正义的问题,但是“普通法的语言,特定的原则,法规和权威性判例无不充满着诸如‘公正的’‘合适的’‘正确的’‘常理的’和‘正义’之类的词语,法官被自己的誓言和国家的法律责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处理。”[5]可以说,现代法律制度离开正义,没有正义作为价值理念的指导是不可想象的。

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种天然的、本能的追求,而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追求正义的一种产物;因而法体现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正义也就成为善法与恶法的重要的衡量尺度。如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所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示其价值。[6]正义观在法律制度中的渗透和体现,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服务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当正义成为法的价值追求时,正义就成为了“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同时正是由正义成为法律制度的衡量标准,才使得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制度和法制的形式结构”,而且还要关注“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模、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7]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相对于道德、伦理规范来说,是处于低位阶的,但一旦体现着正义观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那么人们所追求的正义就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得到了实现。“正义只能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学格言就表明了法对正义实现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法的强制性特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追求才转变成了现实,才使得社会在正义的昭示下一步一步走向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三、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其正义观形成的基础。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但是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对于正义的追求却是通过各个部门法来实现的。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担负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因此表现在每个部门法中的正义观就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取决于部门法的形成基础的差异上。

下班部门法的划分一般说来又是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所产生的关系的界定为基础的。虽然“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先验地存在着几类泾渭分明的社会关系”,但是抛开社会关系来谈论法律也就无异于玩一些枯燥的文字游戏,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就根植于社会关系”[8].正义的观念是抽象的,但是基于正义观所作出的判断却是具体的,这种判断必须是以具体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离开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讨论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是没有意义的。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部门法的正义观形成的前提。立基于这一判断,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社会关系、部门法和正义观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又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义观。

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经济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9],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的私法自治性质的社会关系,又区别于公法所调整的政治国家领域中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首先,因为经济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国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社会关系打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有私法和公法来调整的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通过对经济的调整联系、交织在一起。经济法与只调整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或产生于政治国家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公法或私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于涵盖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整个社会。其次,国家对协调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引导性、间接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要有适合经济发展的调控政策和方式,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促进。这表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建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与此不同,民商法重视传统、习惯和风俗的作用;行政法虽旨在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但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上却确定了行政优先的做法,这多少有些先入为主的意味。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倡导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平等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是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它不会使任何社会成员的现有处境变坏。可以说,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上的[10],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但是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个体经济理性的总和却往往不等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理性,因为个体的经济理性的着眼点并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这种增加也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存在着质的区别。

(二)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经济法服务于普遍增加社会成员利益的终极目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正义(social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晚期的各种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伦理学的论文中,20世纪初,社会正义的理论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在很多当代政治、哲学论文中,社会正义经常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虽然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是把二者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则如米勒所指出的,“模糊了社会正义这个观念本身之中新颖和独特的东西”。米勒还进一步将社会正义分为地方性的社会正义,亦即局限于一个“自我包含的政治社群”或“民族水准上的国家”的社会正义,以及全球的正义。[11]本文认为因为经济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它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观似与“地方性的社会正义”相对应。

社会正义所关注的,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是指社会的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与社会安排。[12]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其目的就在于探索出符合尽可能性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可的社会基本制度设计,变革现有的社会制度中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部分,重构社会的合作、分配体系,使得资源、利益、机会等基本善(primarygoods)在社会成员间实现公平的分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就会涉及到市场竞争、市场秩序、财政税收等社会经济的基本制度问题,这些领域属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因此,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与调整就走入了社会正义的视野。社会正义对于经济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用社会正义原则来审视经济法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否实现了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公平分配,如何完善经济法,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此相对的是,传统的民商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领域则是个人正义所审视的对象。“个人正义问题关注个人是否合乎社会秩序的要求,旨趣在规范个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13]民商法旨在规范调整私法主体的行为,使私法主体的行为符合既有的社会制度安排,促进社会的有序化发展。可以看出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的主要区别是:社会正义关注社会的主要制度对于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是否合理,立基于制度满足人的需要的思考;个人正义关注个体行为是否合乎既定的社会制度,立基于人与制度的协调。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一、平等地分配权利义务;二、差别原则,其主要含义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4]像其他部门法一样,经济法也追求权利义务在个体间的平等分配,如个体平等地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负有同样的纳税的义务。其次,经济法也体现了差别原则。但是差别原则所追求的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即一方利益的增进,处境的改善并不导致他人的利益减少和处境变坏。这与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利益总额的最大化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以损害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

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它的基本的制度设计即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就应当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横向来说,在当前的社会中,尽可能实现社会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从而求得机会、结果在经济法主体间的平等实现;从纵向来说,实现生存权利义务在现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实质就是生存空间与资源的均衡分配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律平等地享有选择营业范围、公平竞争、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平等对待、同等服务等权利。当然这也同时意味着经济法主体都要诚实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如诚实纳税、保护环境、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医疗保险等义务。根据平等原则,任何经济法主体都不享有超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用平等原则来检视我们的经济法,确实存在违背平等、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债券,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资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在申请股票上市方面,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三年的盈利期间。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却有不同的对待。导致不同对待的原因,除了所有制方面的差异外,实在想不出其他方面的实质差别。现在问题归结于所有制性质差异是不是给予企业不同对待的充足的理由。如果认为所有制的差别足以使人认为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同样情况,那么这种区别对待是符合形式正义的观念的,否则,就只能说这种区别对待是立法者的“专断的区分”了。党的十六大文件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再根据所有制的差异而人为的制造经济主体间的差别对待,就有违于平等原则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财富的均衡分配也是经济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15].在现代社会,能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主要方式是税收。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个体间因为存在的如教育背景、能力以及性格方面的实质差异会导致其生活环境和所获取财富的差别。一方面,我们不能漠视这种差别,任由这种差异的存在,常识告诉我们,巨大的贫富差异容易滋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平均主义的办法来消灭这种差异同样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尽可能地缩小贫富的差异,同时还要通过承认这种差异来激发社会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起这个作用非税法莫属。税法通过对社会发展创新机制的维护,尽可能地在全社会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财富。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功能。

我们在讨论正义的时候,大多是出于横向维度的思考,而很少从纵向维度作出审视。这种倾向使人们的注意力太多的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而极少关注他们时代的人与其未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近代的民商法律制度是立基于个体是其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个体是谋取其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假设上的。否则,我们很难从更深的层次上来理解为什么“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能成为以个人本位的私法的基本理念。但是,当人们的目光只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的时候,他们忘记了未来。在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在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到危及他们生存的时候,人们才猛然醒悟,将来会怎么样?于是学界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其包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之间的共振共谐关系。”[16]这种‘生态人’的假设表现在现代经济法学中,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引进,使我们当前的“法的‘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正在受到审查”。[17]

可持续发展应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人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应当从传统工业文明中“人是自然的主人”的观念向“人是自然的成员”转换;其次,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要考虑到代内平等、代际平等,应当承认后代人的本应享有的平等机会,不应剥夺后代所享有的同等发展和消费的权利;再次,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合理的控制人口的增长,使经济发展与社会的人口增长、环境保护等到多元的社会发展目标协调起来。[18]我们应当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正义考察的一个价值取向之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我们对正义的考察有了纵向维度的思考,而不是仅限于我们所生活的时代。这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们的行为更趋于理性,使我们的行为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差别原则在经济法中则具有现实的矫正意义。同为社会的个体,因为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个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很难实现社会个体的机会平等。对形式上平等、实质上有差异的个体采取不同的对待,从而从更大程度上实现机会的平等。国家对残疾、失业人员的经营采取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实际上是给予其倾斜性的政策增强其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从实质上保证机会平等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机会平等不能保证最后的结果平等,但是没有机会平等很难有结果的平等。我国的各地区间因为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差异,导致了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巨大悬殊。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通过税收、财政、产业等政策的倾斜,给西部地区更多的发展机会,以缩小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异,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特别在我国目前的开势下,通过差别对待,缩小个体间、区域间的巨大差异,是增进社会利益的一种选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虽然同是市场主体,但是基于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从而达到增加社会财富、利益的目标,我们的外资企业法给予了外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在设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在股东出资方面采取了授权资本制[19],而内资的公司企业则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则很少有例外。即使同是内资企业,也可能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的待遇,比如高新企业可以享受到其他企业所享受不到的税收优惠。当然随着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要逐步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否定这种区别对待曾经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应当指出,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原则。差别原则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特定的时期时才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壮大国有经济的时代,给予国有经企业特殊待遇似无可厚非,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给予外资企业经优惠政策也不失明智之举;而目前,我们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同时我们也成为了世贸组织的成员,顺应这种社会形式,取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实现企业间的平等应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价值追求。

有学者曾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作为标准来区分民商法和经济不法。[20]这一观点未免有失偏颇。

正义的核心观念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likecasesalike;treatdifferentcasesdifferently.)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对应于形式正义,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则对应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在法律上就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而言,就是对于相同的法律主体要给予相同的对待。有所不同的是,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公正一致的管理,而不管其实质性原则是什么。[21]罗尔斯的形式正义实际上已经游离于法律本身之外了,它是从法的实施这个角度来讨论形式正义。其实形式正义是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民商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是相同的,而在经济法中,同样的经济法主体享有平等的公平竞争、选择营业范围等权利,同样负有纳税、保护环境等义务。实质正义,亦指社会公正,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也是每个法律部门所不能偏离的基本理念。在民商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民商事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确定就有所不同,在经济法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就有不同的对待,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选择上也体现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每一法律部门都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反,如果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人为的割裂开来,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和功能就有可能背离人们对该法律部门的期待。如果只讲求形式正义,就会出现波斯纳所说的情况:“这种形式的平等会将某些结果排除掉”。[22]也可以这样说,同等对待相同情况的个体,在很多情况下不会出现人们所期待的平等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处于相同情况的市场个体,有的个体会因为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或资本优势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逐步取得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如果该市场个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则限制了竞争,剥夺了其他市场个体的平等竞争机会,该企业已和其他企业不处于相同的竞争地位。这一变化要求法律对该企业进行区别对待,以保证社会公众对形式正义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的期待。从这一角度来讲,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补充和保障。同理,离开了形式正义所讲求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大前提,片面的讲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实质正义,其普遍性和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所以只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一个法律部门中充分地结合,才能保证该法律部门在社会的认可和实施。

当然对于“同样情况”和“不同情况”的判断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波斯纳曾指出“更甚的是,没有任何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有可能(或更有意义的是,也不应当)避免一切专断的区分。”[23]对于“同样情况”的判断取决于人们对个体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取舍。“非常明显,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经常变化的。”[24]在教育未向妇女开放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异性远远大于同样是人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相似性。

四、结论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是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确立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可以使我们从实然的经济法入手,对规范层面的经济法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进行检视,检验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是否偏离了我们的社会正义观,以求证合理应然的经济法,从而求得经济法功能和效用的最大限度的发挥。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页。

[2]周旺生。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J]。法学论坛,2003,4,36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页。

[4]周旺生。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J]。法学论坛,2003,4,37页。

[5]郑汝纯。普通法之正义意识[J]。比较法研究,1998,4,417页。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2页。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页。

[8]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7—9页。

[9]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页。

[10]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2000,169页。

[1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2—19页。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页。

[13]吕小波。当代中国社会正义问题初探[J]。江西社会科学。2001,4,131页。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61页。

[15][英]詹姆斯·E·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M]。施仁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12页。

[16]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16页。

[17]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0,6,65页。

[18]袁亚愚等。中国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91页。

[19]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96页。

[20]同上,153页。

[2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8页。

[2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17页。

第5篇

【论文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其瑞.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第6篇

关键词:安妮;社会环境影响;埃米莉

露西・莫德・蒙哥玛丽创作的《绿山墙的安妮》是一部备受读者喜爱的儿童小说,是安妮系列小说的第一部。它用细腻、甜美的语言描写了一位小姑娘安妮,安妮自幼失去父母,11岁时被绿山墙的马修和玛丽拉兄妹领养。她善良活泼、富于幻想、勤奋爱学习,她不但得到领养人的喜爱,也赢得了老师和同学的关心和友谊。小说深受读者喜爱,使许多人从中获得感悟、净化心灵。

一、我国对《绿山墙的安妮》的研究概况

我国对安妮系列作品的研究论文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与圣经、基督有关的研究论文论文,例如:郑的《中的圣经原型初探》、宋双的《试析中的基督教思想》。这类论文都借用基督教思想和圣经原型故事情节去解读小说中人物的爱的精神,奉献的精神,以及小说人物所生活的环境。二是涉及自然环境的论文研究,例如:姜淼的《在自然意象中建构成长-的文学地理学解读》、田文芝的《论中的乌托邦图景》。三是从女性主义的视角解读小说,例如:陈秀君的《从女性主义解读中的生存主题》、何森梅的《从生态女性主义视角解读》这些论文主要从女性主义的角度挖掘蒙哥玛丽小说中的加拿大的民族特性、生态美。四是关于人物形象分析的论文以及设计叙述方式、版本研究的论文,例如:夏宗凤的《的人物及叙述视角分析》、杨瑞君《童话的魅力―》等些作品。

艾布拉姆斯在《镜与灯》中提出了作者、宇宙、读者、作品等文学四要素的说法:“每一件艺术品总要涉及四个要点,几乎所有力求周密的理论总会大体上对这四个要素加以区辨,使人一目了然……最后一个要素是欣赏者,即听众、观众、读者。作品为他们而写,或至少会引起他们的关注。”[1]艾布拉姆斯早于接受美学的学者看到,因读者拥有不同的人生背景和经历,故其“期待视野”也各不相同。他们会以自己的生活体验为基础,从个人角度来看待文本,于是产生了具有个性化的文本意义,甚至影响到文学作品的地位。以上论文基本是在近十年创作的,对帮助我们认识这部小说有很大帮助,但对这部优秀小说的探讨和认识视野还有很大空间。因为我们不应只局限于作品本身认识作品,还应将自己置身于当时的社会文化中或者从其他作品的角度去认识作品。

二、作者的人生经历和成长环境

1.坎坷的人生经历

蒙哥马利出生于加拿大的爱德华王子岛。父亲是一名商人,母亲在她两岁时死于肺结,之后父亲便再婚并搬离了爱德华王子岛,从此露西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在卡文迪许村一所老式的农舍里,外祖父母对露西的教育非常严厉,不过幸运的是她有爱德华王子岛美丽的风景相伴。露西从小就具有文学天赋,并且很勤奋,她在卡文迪许完成了学业后,在几个爱德华王子岛上的学校担任教职。在1902年,她为了照顾外祖母,再度回到卡文迪许,在此期间写下了第一部著作《绿山墙的安妮》。

通过了解作者的人生经历我们能看到安妮身上有作者的影子,安妮也经历了不幸的童年,但依然热爱生活和学习,而且安妮也成为一位教师。在第二章的开头有这样一段话:“马歇・卡斯巴特和栗色马配合默契地在通往布莱特・里巴的全程约八英里的路上走着。道路两旁散落着一些农庄,途中还穿过了几片美丽的枞树林和开满杏花的洼地。从附近的苹果园里,飘出一丝丝迷人的芳香,起伏平缓的原野与紫色的夜幕终于合到了一起,小鸟们也停止了歌唱。”作者小时候生活的农舍周围就是苹果园,所以这里提到的迷人的苹果园不是随便写的,沉醉于果园的芬芳之中的美好感受是作者的亲身体验,于是安妮才这么真实、可人。

2. 优美的自然风光

小说之所以给人一种甜蜜、温馨的感觉很大程度上源于它优美的风景描写。在那未受工业文明侵染的世外桃源的环境里,自然美与人的心灵美的结合统一,带给人的是美的享受。作者从小细心观察和欣赏着的周围的风景,大多时间生活在美丽的爱德华王子岛上,在小说一开头就给读者们传递着自己所感悟到的自然美。

“雷切尔・林德太太的家就在阿冯利干道插入一个小山谷的地方。小山谷两边桤树成荫,结满了象女士们的耳坠一样的果子。一条小溪横穿路面,这条小溪发源于远处古老的卡思伯特领地森林,流经部分的上游,有着幽僻的池塘和瀑布,以错综复杂的小溪著称;可当它流到林德山谷时,却变 成了一条安安静静、规规矩矩的小河了。”[2]

大山能给人一种雄壮的气势,然而溪流却能带给人灵性,此处一开始作者就将安妮即将生活的环境描绘的那样清澈、活泼,渲染了一种美好的氛围。

三、地域文化对加拿大儿童文学的影响

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天主教作为精神支柱维持着彼此的联系,但天主教对文化而言却是不利的,因为它这阻碍了世俗文学。19世纪中叶,一批自由派知识分子、作家为了唤醒人的民族意识,强调民族特色,以描写加拿大法语地区的历史和自然景色为主。诗歌领域的变化也带动了小说领域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初期小说中大多描写本地区的历史和风土人情。到了20世纪,则开启了加拿大法语文学的成熟期,文学的各种形式都有较大的发展,产生了一批重要的作家和作品,并开始形成本民族的体系和风格。

《绿山墙的安妮》展现了爱德华王子岛细腻、唯美的风景,许多人为之向往。然而,有“加拿大文学之父” 之称的查尔斯・罗伯茨却用完全不同的风格描述了加拿大的美。他的童年是在韦斯陶克坦特拉曼的沼泽地中度过的,并学习森林知识。后来搬到了离原始森林很近的弗雷德里克顿。这为他后来写作打下了一定基础。《野地亲族》,这是一本很好的动物故事集,与蒙哥玛丽相似的是他将冬季加拿大森林的美景描述的那么优美。该部作品是查尔斯以现实主义风格来写野生动物的传记,展现的是户外生存、自然与人关系的故事。但它并非用说教式的语言展现自然界与人之间唇齿相依的关系,而是用一种自然的语言表达深刻的思想性。查尔斯还借助丰富的想象力展现动物是如何去解释周围环境的,其文学价值一直影响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家庭故事、户外生存的叙事故事。

总之,无论是爱德华王子岛上那优美的田园风光、宁静的道路、麦浪起伏的农田,还是查尔斯所描述森林环境中的动物故事,它们都与加拿大辽阔的国土有关,正是复杂的地形孕育了人们勇于冒险的开拓精神,给予了人们丰富的想象力。当这些气质混合到作家身上,并展现在他们的作品中的时候就逐渐的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风格。

四、透过埃米莉形象来看安妮

在蒙哥玛丽笔下,除了安妮之外还塑造了一个成功的人物形象,那就是埃米莉。作者用自然流畅的笔锋刻画了一个聪明、敏感、又早熟的女孩子,为读者们展现了一个充满快乐和烦恼的女孩子成长史。与安妮系列的小说不同,这部小说涉及了更为广泛的话题,比如:家庭暴力、仇恨等等,在某种程度上这部小说展现了作者更高的创作水平。不过安妮和埃米莉的人物故事形象在几个方面是有可比性的:

首先,埃米莉同安妮一样,都具有丰富的想象力。不过随着安妮不断成长和接受教育,安妮逐渐不会再异想天开的做错事了。而埃米莉常常在想象的王国忠梦呓般的自言自语,比安妮更爱独自想象,也正是安静的孤独感推动了埃米莉的写作梦想,为她日后的写作奠定了丰富的积淀。

其次,她们的身世坎坷,寄居乡村。不同的是,安妮并没有受到像伊丽莎白姨妈那样眼里的惩罚,而作者对埃米莉的一些不幸遭遇描写的更加生动形象,令人同情落泪,展现了人生痛苦的一面。不过虽然如此,两人却都在大自然的怀抱中寻找到了快乐,与大自然做成了好朋友,并且慢慢的都赢得了周围人的喜爱和信任。

第三,两部小说都多少受到圣经的影响,但是我认为埃米莉小说系列更突出了圣经的意象。例如,埃米莉因为苹果与约翰争吵引,从而起两家的争吵,但是聪明的埃米莉又去求助神父,借助了上帝的力量平息了两家的宿怨。作家将圣经中引起矛盾的苹果直接借用到儿童小说中,让小说增添了童话色彩,而且也能带给你更多深思的空间。

总之,通过与埃米莉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之后作者塑造的人物形象是在安妮的基础之上的发展和延伸,我们也可以认识到,安妮的单纯善良不是仅从她个人体现的,而是与她所生活的那个世外桃源式的生活环境有关,安妮的成长环境里没有完全的反面人物形象,没有埃米莉复杂的周围环境,因此,我们认识到小说人物的个性与特点不仅仅是来自于人物自身,还跟其生活的周围环境、周围人有关系。

五、小说人物形象与当时社会的关系

马克・吐温于1876年发表了《汤姆・索亚历险记》,它早于《绿山墙的安妮》三十多年的时间。主人公是一个叫汤姆・索亚的男孩,不幸的汤姆幼年双亲去世,由波莉姨妈收养,他向往自由、勇于探险,讨厌枯燥的生活。汤姆与爱学习的安妮截然不同,他不愿接受文明礼教的约束,常常逃学。但小汤姆与安妮一样有一颗善良的心,他勇敢、具有正义感。他敢于在法庭上指证凶手,虽然当时凶手已逃之夭夭。因此,他完全不比那些接受学校教育的孩子品质差。而且,马克・吐温还借助小汤姆的身上敢于挑战世俗的精神对社会中的黑暗面给予了讽刺,展示了美国社会中的虚伪丑陋以及宗教的伪善。

这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是有关的,当时美国南北战争刚刚结束,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排除了障碍,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弊端仍然存在,所谓的民主与自由下面仍存在着虚伪。然而,安妮系列作品中并没有讽刺艺术,也没有反面形象的人物,因为当时的加拿大仍受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影响,人们都生活严谨,工作刻苦,对别人又充满责任感。尤其是作为英国女王维多利亚更是那个时代道德风尚的典范,她是贤妻,是良母,更像是那个时代的缩影。在此影响下,蒙哥玛丽塑造的安妮就是重视家庭、亲情、友情的好女孩,这是符合当时人们审美价值的。因此,社会大环境也可以影响一部作品的人物价值取向,反过来说,现代的我们也可以透过前人们的小说人物形象看到当时的社会状况。

注释:

[1] M.H. 艾布拉姆斯:《镜与灯―浪漫主义文论及批评传统》,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蒙哥玛利:《绿山墙的安妮》,马爱农 译,第1页,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 ,1987年。

参考文献:

[1]陈秀君:从女性主义解析《绿山墙的安妮》中的生存主题[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夏宗凤:《绿山墙的安妮》的人物及叙述视角分析[J].吉林省教学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3]张煜、郑芷莲:西顿动物小说的动物形象[J].《时代文学》,2009年10月

[4]田文芝:论《绿山墙的安妮》中的乌托邦图景[J].《学理论》2013年

[5]宋双:试析《绿山墙的安妮》中的基督教思想[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月

第7篇

关键词:邻避设施;邻避情结;邻避运动

邻避,简而言之,指地方居民反对将具有负外部性的公共设施建在居住区的意识与行为。对周边环境或当地居民情绪有负向影响的公共设施即为邻避设施。邻避设施目的在于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或解决某些社会问题,但其设计可能对附近社区产生负面影响,除影响居民健康或降低生活质量等,也可能冲击房地产价值、甚至危急生命安全。反对邻避设施的态度即为邻避情结,在邻避情结下发起的抗争行为即为邻避运动。由之衍生的还有邻避心理、邻避现象、邻避冲突等。随着公民权利意识醒觉,各地区的邻避冲突呈增长趋势,尤其近年来国内若干典型的邻避事件,不得不引起关注,邻避运动与环境行为有重合部分,都是底层群众自下而上发起为争取自身权益而的做出的努力。

一、国外关于邻避的研究

(一)邻避的缘起与成形

NIMBY正式出现,以欧・海尔在《公共政策》上发表的《你不要在我的街区:设施选址和补偿的战略重要性》明确提出(Not In My Block)为标志,认为垃圾掩埋场、核废料储存场、焚化炉等具有污染的设施是邻避问题的核心,就是所谓的“邻避设施”。

(二)邻避行动产生的原因

邻避行动是在外界环境影响下,针对相关利益诉求,当地居民将邻避情结转化为集体行动的产物。

1.理性人假设

理性人假设认为,基于个体理性的考虑,社会成员具有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与曼柯・奥尔逊的“搭便车”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即涉及到公共物品时,公众不支付任何费用而坐享他人之利益。考虑到邻避设施带来的可能危害,采取应对措施无可厚非,其实展现的是群体的自我矛盾态度,原则上赞成政府的施政目标,却不愿成为承担任何代价。基于此,国外学者将社区居民对邻避设施强烈反对的态度称之为“邻避情结”,邻避情结的构建需两项条件:公共设施的建设具有服务性和必要性,二是自私、地方偏狭主义限制了社会福利实现的进程。

2.心理学相关因素

(1)风险感知。邻避情结发生于居民对公共设施负外部性影响的风险认知。地方居民对设施风险的感知敏感度要高于专家,尤其在现有信息模糊不清、居民安全知识缺乏时,会尽力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2)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个体或群体之间比较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地位产生的消极情绪。对社会正义的阐释,John Rawls通过两条核心原则:第一,社会成员拥有基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一种平等权利;第二,社会的平等原则应该这样实现,它们被合理地期望于每一位社会成员,从而依附于职业和地位向公民全部开放。基于此,既然社会成员享有公平的生存权和环境权,将具有负外部性的设施投置到特定区域,尤其在信息不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当地民众产生不公平和相对剥夺感,这种邻避行动是对环境正义的诉求。

(3)对公共政策合法性的质疑。邻避冲突是对已制定政策的质疑、抗争。邻避情结现象源于社会中许多重大公共设施,遭遇民主参与和科学技术之间的悖论,由于决策过程过度重视科技与精英政治,民众意见被置之不理,无法参与邻避设施的选址议程,甚至被视为情绪化、非理性的乌合之众,成为邻避现象的关键因素。

以上研究对邻避情结的解释,可归纳为几项特质:一、对被感知为有害于公民生活公共设施的排斥;二、基于环境保护主义观念,邻避意识以社区生态环境权作为衡量公共设施兴建与否的标准;三、邻避运动的发展在于情绪性反应,而非任何技术层面的理性知识。

二、国内关于邻避的研究

国内对邻避的研究最早起源于台湾地区,大陆关于邻避的研究,起步虽晚,但近些年对邻避运动关注度较高。

(一)邻避冲突发生原因

对邻避产生原因分析,主要从聚焦案例入手,探讨中国本土环境下催生邻避现象的因素。如在宏观背景模式下,对当前具体案例分析,社区居民在邻避冲突过程易于引发,当冲突无法达成妥协时,需寻求制度化途径来协调。也有人指出,由于政府主导性的弱化导致邻避冲突以及制度陷入困境,进而提出通过“制度化自主”方式来重构我国政府的自主性。也有学者指出公民社会构建邻避运动必然凸显。但在由于城市规划的技术理性、规划执行机制集权化、涉及公众利益的复杂性等因素,使公众很难全面的参与到邻避设施选址的过程。潘永强结合垃圾焚烧厂事件分析,归纳了中国邻避政治起因的几个要素:快速城市化、私有产权的确立、社区运动的兴起、民主参与机制的集权化,以及对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共谋的质疑[3]。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尚未形成,决策权仍在地方政府和专家所掌握,邻避运动的实际展开以及在邻避设施建址过程中的角色及发挥作用仍十分受限,化解潜在危险的尝试仍需借助制度化的手段方能实现。

(二)邻避冲突的产生过程

从邻避冲突发生过程看,何艳玲总结了“中国式邻避冲突”的四个特征:抗议态势呈螺旋式上升,区别于西方国家直线上升的抗议行动;邻避行动议题较为单一,区别于西方国家包含生态保护、政治参与、族裔平等多种议题;邻避冲突结果无法达成妥协,区别于国外以妥协方式告终。潘永强将我国邻避事件分为四个阶段:矛盾激化、投诉、集体行动和干扰。张向和以垃圾处理设施为案例,获得我国邻避现象的特征:生成范围的纵向延伸、邻避抗争途径和形态多元化、城乡邻避冲突具有显著差异性、邻避冲突强化了对制度的演化。

(三)邻避冲突的应对

台湾邱昌泰提出五项化解措施:成立非营利性社区组织、建立基层参与机制、加强政策对话与沟通能力、制定知情权法案,环保抗争从“邻避情结”走向“迎臂效应”,化解台湾环保抗争中出现的资金问题、选票问题、信任问题。何艳玲提出三项措施:保持政府中立价值念、畅通对话渠道、扩建政治吸纳机制。其他学者认为开通多元主体政治对话,创新社区治理模式、动态协商机制的构建以及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加强国家与社会的连接是调节邻避冲突的有效途径。

三、小结

尽管国内邻避冲突研究起步晚,成果仅以论文形式出现,缺少著作,观点重复性较高,操作性不强,鲜有立竿见影之感。但关注度比较高,从分析视角看,除了借鉴国外相关理论,更注重在国情民情背景下结合焦点案例予以分析。学术研究需解决社会问题和服务社会,对邻避研究不能简单的解剖一个个典型案例,在象牙塔内自娱自乐。更要有忧国忧民情怀,积极参与社会事件的进程中出谋划策,作为社会公民,发出自己的声音,同时探索邻避冲突解决之道。这需要勇气,更要坚持下去的信念。(作者单位: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全权,陈相雨.网络赋权与环境抗争[J].社会学,2013(10):87.

第8篇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被称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一场“全球结社革命”。非营利组织具有自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双重功能,在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人道主义、民主自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对社会和他人具有强烈的道德启迪或教育意义。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随着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社会自主领域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增强、生活方式非政治化等趋势,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非营利组织或称“公民社会组织”得到空前发展。近年来,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已成为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功能作了探讨。今年10月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谭建光先生主编的《中国广东志愿服务发展报告》一书中,提出了志愿服务团体的“公民道德自我教育”之观点。他认为,志愿服务团体的志愿服务是一个将道德准则不断深化和实现道德社会化的过程,是一种现代道德精神的实践活动,能够培养志愿者的道德认识、道德能力、道德情感和道德责任。在此,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不仅能够对志愿者进行自我道德教育,而且,非营利组织本身及它所开展活动所蕴含的丰富的伦理道德色彩也能够强烈地感染和教育其它社会成员,具有自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双重功能。

    一、社会道德教育功能是非营利组织的应有之义

    20世纪80年代,非营利组织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发展,被称为出现了一场“全球结社革命”。从北美、欧亚的发达国家到非洲、拉美和前苏联集团中的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数量都呈现出惊人的增长势头。根据((经济学家》杂志2001年度趋势报告,截止2001年,全球已有30 000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莱斯特·m"萨拉蒙基于对世界2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分析指出:“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都存在着一个由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庞大的非营利部门,这个部门的平均规模大约是:占各国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 %,在非营利部门中,包括大量志愿者的参与,志愿者规模大约占非营利部门的总业人口的三分之一。..(z](pss)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截止2002年12月底,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共13.3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1 .1万家,基金会1 268个。

    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由于强调的角度和重点不同,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non一profit organizalion)也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 the third sector) ,“非政府组织”( non一government organization ) ,“公民社会”( civil society ) ,“慈善组织”( charitable sector) ,“志愿者组织”( voluntary sector ) ,“免税组织”(tax一exempt sector)等等。

    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志愿性、公益性、非官方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特点。组织性和非官方性是指非营利组织是具有一定制度化的正式组织,但它不是政府组织的组成部分,是与政府组织相分离的;志愿性是指它经常开展活动,但它的活动是以志愿精神为基础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指它成立的目的不是谋求利益,而是服务大众,为公共利益服务是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目标。因此,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征我们可以知道它蕴含有丰富的伦理道德色彩以及崇高的价值诉求。华东师范大学余玉花教授在《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伦理文化建设》一文中指出,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它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和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张利平博士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伦理学思考》一文也指出,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创新,具有更为丰富的伦理蕴含和浓厚的道德色彩:社会公益性、志愿性、人道主义精神、民主和平等精神等。同时,非营利性组织的出现也弥补了正式组织社会教育功能之不足,因为形成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和高尚的精神境界,这是社会的要求和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要有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途径和方法。过去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主要由党政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取得了极大成效,但也遇到过不少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日益分离,使得单纯政府行为的道德教育和社会服务受到限制,一方面社会分化明显,阶层和群体多样,政府难以调动所有社会力量;另一方面,许多事务由政府包办就会出现困难,因此,在现代公民社会里,那种依靠人为地制造共同价值目标或者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广道德意识的做法已被历史经验所否定,早已不合时宜。这时,非营利组织“产生出来主要就是为了表达其资助者与支持者的社会的、哲学的、道德的或宗教的价值”,它们所开展的活动是“在表达着一种市场上所不存在的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被称为是爱、关怀、慈善或者别的什么”,因而,非营利性组织既对社会和他人有帮助,又是公民道德自我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

    因此,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征和它所蕴含的伦理道德特征和价值诉求来看,它本身确实具有道德教育的功能,社会道德教育功能是它的应有之义。

    二、非营利组织社会道德教育价值目标

    (一)以人为本。推崇以人为本的理念,是非营利组织共同的价值取向。非营利组织格守尊重人的原则,信奉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倡人文关怀,倡导建立一个公义、平等、互爱的社会,帮助所有人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以实现非营利组织成员潜能并贡献社会。香港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拥有近700万人口,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不可或缺。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就是一个极力推崇以人为本理念的典型。香港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以帮助个人或团体开发潜能、实现价值、贡献社会为宗旨,以促进社会福社、公义和公平为目标。它们这种体现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在香港得到了不同政治主张、宗教信仰、文化素养、职业状况等社会阶层的广泛认同,对动员香港及至海外的民间力量参与公益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感召效应。

    像这类体现“以人为本”的非营利组织在国内外大量存在。例如中国的“临终关怀医院”,这类医院的医护人员就是抱着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去帮助病人,使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活得更有意义,更有尊严。实际上,临终关怀也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延续,它是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最深切关注,它关怀肉体也关怀心灵,它用一种组织的特殊的照顾和服务减轻病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二)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市场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社会的贫富分化日益明显,这就意味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缺失。我们可以用城市民工为例来进行说明。当城市民工在劳动权益、人身安全等方面受到企业主的侵害时,要出面维护民工的利益,就需要与企业主抗衡,需要投人一份相当的努力。当政府部门认为他们的努力超出他们的界限时,他们的维权行为就会终止。但非营利组织不同,他们代表着整个社会中的公正性维护者的产生机制,代表着社会本身。当他们出现时,必然同时伴生着为正义而投人的热情与个人牺牲精神,因为他们不是表达着社会少数消费者的特殊偏好,而是表达社会共同的公正愿望,表达着社会向政府的要求或抗争。例如北京打工妹之家,为了维护外来打工妹的合法权益,经常费尽周折为受害者调查证据并与厂方据理力争,直到完全获得她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非营利组织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功能还表现在,首先,非营利组织通过将分散的利益个体组织起来,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公平正义。“如果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的人们没有结成社团追求政治目标的权力或倾向,他们的相互依赖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如果人们仅仅依靠一己之力而失去了争取伟大事务的能力,却又没有获得联合起来争取他们的方式,将很快坠人荒蛮状态。这种“联合”的行为产生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参与政府或其它部门的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二是与政府或其它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实现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捐赠、扶助等慈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客观调节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机制,缩小了贫富差距,弥补了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陷。

      (三)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将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善待一切人的道德原则。由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对象通常是被政府、市场等所忽视的或排斥的弱势群体,奉行的价值理念是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因而它们的活动很明显地体现出扶贫济弱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们极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那些被政府所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如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实施人道主义救援,以及对穷人、失业者、残疾人等提供仪器、教育、卫生保健、住房等帮助。志愿精神是非营利组织的非常重要的精神资源,基于志愿精神形成的志愿活动及其经常化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志愿精神,非常集中地体现在他们的人道主义的救助和捐赠上,尤其是社会在发生重大天灾人祸的时候,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加及时和更加专业地开展救助和捐赠活动,例如在日本1995年发生的阪神大地震,在台湾1999年发生的“9·21”大地震,在美国2001年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都有一批非营利组织迅速、及时地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和捐赠活动,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赞歌。

    而且,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不具有强制性的社团组织,它创建的初衷一般就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组织到一起,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因此,他们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如中华慈善总会是一个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它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宗旨,展开了一系列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如“慈善雨水积蓄工程”、“慈爱孤儿工程”、“聋儿关爱工程”、“烛光工程”,以及“慈善一日捐”、“慈善万人捐”等,为数以千万计的弱势群体送去了关爱和温暖。

第9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提出的原因,指出了企业承担生态道德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迎接国际挑战、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更是企业 自身建设伦理文化的需要。企业要具有生态道德责任 ,则必须从企业确立生态道德责任的价值 目标、培养员工生态道德素质、建立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系统5-程这几个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将经济活动、生态智慧和伦理关怀融为一体,最终才有可能实现与社会经济相协调发展。 

当代企业如何履行自己的生态道德责任,事关企业的整体发展前途和命运 ,也是企业必须而且应该承担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 

一、 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生态道德责任 

现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经营理念、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应具备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这既是现时代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又是时代对当代企业提出的要求。 

1.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 ,所牵涉的层面非常复杂,它的顺利进行依赖于众多条件的支持。稳定完整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或作用已经逐渐凸现出来,所以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发展。“生态文明是文明的一种形态,是高级形态的文明。生态文明不仅追求经济、社会的进步,而且追求生态的进步 ,它是一种人类与自然协同进化,经济一一社会与生物圈协同进化的文明。” 。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仍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相当严重。

未来几十年,工业化的程度还将继续深化,如果只是一般性地在政策上做些小的调整,或仅仅是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内“加大力度”,很难彻底解决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德国当代经济伦理学家 p·科斯洛夫斯基于 1987年写道:“经济的发展需要重新奠定经济伦理学和伦理经济学理论的基础。”通过对生存危机的反省,人们很容易在观念上过渡到人类自身应对摆脱危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来。再进一步追问,我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来承担责任的,或者说通过什么方式来自觉地把责任承担,这时我们也不难想起伦理道德对现实责任的承诺。 

现时代的经济伦理观念有其共性的一个方面就是它没有认识到经济在人类所有的制度结构中仅仅只占了一部分。而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同日本思想家池田大作曾指出,这种把属于整体之一部分的经济,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是现代的一大错误;如果放任这种经济的孤立发展就会使得人类在地球上丧失生存权利。企业的经营行为虽属于经济范畴,又由于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系统中进行的,因此它与生态环境系统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企业责任对象的范围应当从人拓展到生态环境中去,把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纳入道德思考的范围,将经济活动、生态智慧和伦理关怀融为一体,最终转变那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模式,走向一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性道路。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必须把生命联合体的利益作为道德的终极目标。 

2.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迎接国际挑战、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自从 20世纪 90年代以来,国际上已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浪潮,这一运动要求企业在赢利的同时,承担环境保护等生态责任。在国际贸易中,各国贸易保护也都纷纷将环保作为一种有效措施来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将其发展为一种绿色贸易壁垒。他们通过对进口产品制定环境检测标准、限制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进口、审查进 口产品生产中对环境的影响等,来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因此,只有强化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其产 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才能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绿色产业的发展,盲目开发出 口产品,放松对产品安全和污染标准的监督检验工作,没有形成相应 的管理体系,许多产品并不符合环保标准,难以与先进企业进行竞争。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个重要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规则压力和商业竞争发展,使得企业的竞争不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企业化时代里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伦理责任达到特别重要的程度。这一切正如未来学家阿尔温 ·托夫勒在上个世纪 70年代末指出的那样:企业责任的内涵远远超出了经济的范畴而拓展到了生态、就业 、信息、政治和道德等领域。由此看来 ,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对于我国企业的挑战“与其说是核心竞争力的挑战,不如说是核心价值观的挑战;与其说是经营行为的挑战,不如说是伦理品质的挑战。”企业的生态道德责任意识决定企业的竞争实力。 

企业应有其自身生态道德责任,其原因不是因为生态道德价值观本身,而是因为它能指引企业迈向成功。企业生态道德责任品质直接关系并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是企业重要的“道德资本”,是企业参与竞争所应具备的条件。可见,企业只有强化生态道德责任意识 ,促使企业尽快获得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才能使我国企业炼就 自身竞争优势,企业产品才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唯有如此,企业才能从传统的不赢即输、水火不容的敌对关系转向现代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以共谋利益的“双赢”或“多赢”。 

3.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企业伦理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文化最初形成于组织创立之初,伴随企业的成长,企业文化中较深层面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较浅层面的行为准则就形成了,正是基于此点它具有凝聚、导向、激励、约束、规范等重要的特性 ,成为指导企业发展的观点和经营的理念。

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的特伦斯 ·迪尔教授和麦肯锡咨询公司顾问阿伦 ·肯尼迪认为,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 的习俗和礼仪。他们在 1981年 7月出版的《企业文化——企业生存的习俗和礼仪》一书中,以丰富的例证指出:杰出而成功的企业都有强有力的企业文化,即为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但往往是自然而然的约定俗成而非书面的行为规范;并有各种各样用来宣传强化这些价值观念的仪式和习俗。正是企业文化——这一非技术、非经济的因素,带来了这些企业的成功。  可以说,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都没有能够建立一套与现代商业竞争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体系。有的企业虽然提出了一些企业精神、价值理念 ,但往往由于缺乏务实精神,使之成为摆设,成为空洞的说教,或者流于形式;有的企业虽然规章制度严明,但企业没有明确的文化理念和价值倡导,从而导致企业缺乏活力、死气沉沉或一盘散沙。我国企业与今天的市场竞争不相适应的恰恰是文化体系。海尔公司的成功,就在于它始终把环保作为其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保护人类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作为自己的经营理念,“清洁生产,绿色标志,绿色运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 ,成为我国唯一一家全部产品整体通过绿色产品论证的企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占有份额连续增长。 

不难看出,一个企业持怎样的伦理价值尺度,不仅最终将影响到企业的生命周期、企业自身的组织不断学习能力、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与作用,而且对于人类的未来和我们赖于生存的地球环境越来越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作为企业处理与利益相关者关系行为准则与规范的企业伦理逐渐显化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 ,企业生态道德责任乃是企业履行与利益相关者长期隐含契约的内在要求。 

二、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业化进程中,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人的发展关系上,人们往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甚至简单地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物质增长、gdp增长,忽视了人文、资源和环境等其他重要尺度与这一片面强调经济增长观点相联系并构成支撑的,是片面强调利用和战胜 自然的狭隘观念。早在 19世纪末就受到恩格斯的批评。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对都我们进行报复。”我们每往前走一步都应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 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 ,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 自然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 。循环经济思想正是针对现存工业生产方式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和困境而提出的。循环经济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求企业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综合利用资源,力争用最少的资源产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它通过技术更新,积极采取无污染或只有轻微污染的新工艺和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使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能重新使用或出售。即通过 自然资源一清洁生产一绿色消费一再生资源这一生产流程来推动技术创新沿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方向迈进。这样,既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又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同时还要使经济发展符合生态效率,追求物质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废物产量的最小化。 

由此,企业可以通生产模式转变,它从三个方面履行了生态道德责任 :一是对环境 的起码责任 ,即通过降低资源消耗量,使生产成本下降,从而不污染环境。二是积极责任,通过减少污水废气排放、主动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置。三是理想责任,开发绿色产品,实施绿色营销,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和改善环境。提高企业信誉,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样就完全改变了“环境保护不经济”的观点,从而。这样企业不仅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更为重要的是使环境保护为企业可以并乐于接受树立新的行为准则。现代企业应当克制自己对环境无限制的索取,勇于承担治理环境的道德责任,从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维护和谐发展、代际公正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取决于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和自然环境的诸多力量的平衡。因此,企业在发展战略上,要将生态保护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发展的布局上,要遵循自然规律,结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承载能力,按照国家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的要求确定企业在具体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上,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具体的实施上,要实行最优化的生态保护措施。清洁生产取代过去那些污染严重的落后的工艺和技术;生态成为建设项目能否批准的首要考虑因素。总的来说,作为资源的消费者和产品弃物的生产者的企业,从人与自然关系出发,确认 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尊重生命和 自然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纠正企业经营中损害生态的不正义行为,发展可持续经济。

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经济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开发自然;另一方面,它为了自身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又必须保护生态环境。现代化的发展必须求得一种合乎公正或正义的发展。这种公正性既表现为实现人类代际问的公正,同时也要求代内之间的公正。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也要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必须承认后代人同当代人一样也拥有一样也拥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他们的这些权力也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因为他们现在没有发言权就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当代人在实现自己需要的过程中不能损害后代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根本条件。 

3.培育生态道德意识,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是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生态损耗强度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改善环境为内容,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成了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础。第二,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需要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的经济作物质保障。企业作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它与人们 的生活关系密切。我们人生价值的实现也往往依赖于各种企业的发展,并且人类对自然的作用更多是通过企业这个中介组织实现的。我们可以说: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最终的落脚点是企业与 自然的和谐。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于企业的要求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修正工业文明弊端。企业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过程 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企业首先承担起生态责任,我们才真正迈出了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第一步。企业应成三个方面积极承担生态道德责任:一是经济发展的方式要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三是生产方式上要发现消费者的需求、满足其需求,而且要对其需求进行引导,建立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从反面的角度看,企业若不承担生态道德责任,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他方面的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若作为基础的“人与 自然和谐相处”产生了动摇,会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和谐构成挑战,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资源环境分配不公会加重社会不公;若不能很好地实施“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环境的正义”,作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核心的“公平正义”会遭受侵蚀;生态环境的破坏会降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则不再名副其实。 

三、企业如何履行生态道德责任 

企业经营行为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而生态环境的发展则需要得到最大的护,二者经常发生矛盾。作为现代企业生态道德责任建设来说,其本内容就是协调好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使它们达到和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1.企业价值目标上确立生态道德责任 

生态道德是关于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合,它总是通过协调现实的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来发挥其约束或导向作用的。这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 

第一 ,在利益导向上,按照生态道德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企业的利益取向。美国的 h·r·鲍安在其所著的《实业家的社会责任》中写道:“其社会责任是说,实业家有义务制定对今天的社会目标和价值来说有益的方法和政策,并据此开展其活动。”企业在这一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利益最大化的对象就不仅仅是股东与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利益,更应该包括生态环境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因此,企业形成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义务观,把利益平等原则从人和社会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整个生态系统。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生态道德,它以生态人道主义、生态整体性、生态永久性为原则,把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渗透到企业价值观念、活动决策、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形成企业的自我约束力。第二,在管理理念上,不断拓深“以人为本”理念的内涵。“以人为本”的这其中“人”的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它不仅仅是指企业内部成员 ,还包括企业以外的人和社会 ;其二 ,它还包括后代的子孙“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设定自身生态环境的目标 ,自觉承担生态会责任。这就避免了企业做出“吃祖宗饭、造子孙孽”,破坏根基 ,自毁家园的事情来。

在这一核心观念层的指引下,企业经营行为表现为:它是在一定的伦理价值观的指导下受制度规范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行为。稳定、持久、健全的企业伦理行为可以促进经济秩序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健康发展,它为企业提供行为动机基础意义支撑、价值导向和合理的目标。正确的伦理价值取向,可以保证企业能营造积极向上、充满生气的精神范围。生态道德可以为经济行为主体提供科学准确的经济预期,减少个人组织和社会获取信息进行决策选择的成本;降低宏观经济的管理成本,大大提高经济效益。 

2.提升员工生态道德素质 

“从经济的角度看,所有企业的运作过程,都是通过员工的生产行为统一表现出来的结果。同时对员工行为的分解有助于分析其中任何可能的缺点,并进行改善;而对员工行为的多角度反复整合,则有利于提高产品品质或开发新品种从伦理价值角度看,对员工工作行为的分解和整合,既是对作为个体的每个员工伦理规范的反省或检测,也是对作为集体的全体员工的教育。这种分解和整合可以延伸到员工的其它生活领域,从而促包括企业伦理在内的社会伦理水平的提高。”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要求企业的生产方式发生变革,要求形成一种新的文明形态 ,但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它要实现的是对企业员工的改造即实现素质的转换和再造,以此体现出道德的属人的规定性。正如彼德斯 ·沃特曼所言,“员工做出不同凡响的贡献,从而也就产生有高度价值的目标感这种目标感来自对生产、产品的热爱,提高质量、服务的愿望和鼓励革新,以及对每个人的贡献给予承认和荣誉”。

企业生态道德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企业可以通过实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选用绿色材料、制定绿色生产流程、实施清洁生产采用绿色包装、制订绿色价格、开展绿色促销重视国际标准和产品认证工作等,使承担生态责任的理念渗入到企业的每一个行为。池田大作也认为 ,广泛普及伦理意识,使正确的价值观念扎根于每个人 的精神之 中,并把它传给子孙后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再构人类与自然的均衡通过这些方式,企业才能锤炼自己的队伍 ,形成自身独具的风格,这样培育出来的企业生态道德理念才能深深植根于广大员工之中。具体来说,  门可以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培养员工的生态道德素质。一方面,企业自身培育环保人才、建立环保技术创新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广泛开展生态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方位、多层面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3.企业生态道德责任的系统工程 

决定企业经营行为的生态道德环境的出发点是消除企业经营中反人性、反社会的行为,并努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正如日本经营伦理学会会长水谷雅一说:“经营伦理学的出发点仅在于消除因只偏重于‘效率 ’和 ‘竞争 ’的思维方 式及 依 此 进 行 的企 业 活 动 给人或 社会带来 的弊病。”  生态道德环境建设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使现有的生态道德环境得以改善。企业的道德环境的改善。

首先需要企业从自身做起,由此产生的辐射作用将引领着整个道德环境趋于良性化发展。 生态道德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营造优秀的企业文化氛围。它包括企业价值观、伦理观的基本内涵和外在表现。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共同具有的精神状态和思想境界,它主要包括价值观念、理想信念、经营理念等,体现了一个企业的价值定位,反映了企业内部衡量事物的根本标准。

其次,企业应根据环境的变化建立合乎人性化的管理制度。在新型的管理制度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各种影响的信息是透明、公开的,每个人都有获得此类信息的平等机会与权力,每一个员工不仅仅要了解自己工作中涉及到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 ,更要了整个企业发展对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发展同样具有可持续性的情况,并且有决策参与权。

再次,企业实施生态道德责任审计制度。“通过环境审计,对于本企业的环境状况进行客观的自我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 中所出现的环境问题,有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的评审,从内部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企业自主调整其经营活动。”最后 ,这些制度或管理的真正到位,归根结底要通过舆论和教育 ,引导员工的情感和意识,形成员工正确的生态责任意识 ,并使之内化为员工信念。惟有如此,才能有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向着绿色化的可持续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湘溶.生态文明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2]p·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86. 

[4]欧阳润平.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企业伦理品质[j].伦理学研究,2003,(5):28—32. 

[5]刘光明.企业文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6]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bowen,h.r.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man.harper brothers,1953. 

[9]陈红兵.现代企业伦理制度建设[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0—34. 

[10]池田大作,b·威尔逊.宗教与社会[m].成都是:四川人 民出版社 ,1991. 

[11][日]水谷雅一.经营伦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 

第10篇

一、各类高校大幅度扩招,部分大学生出现了许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称的思想。主要表现:

(1)政治思想观念淡化。有些学生思想上不关心政治,认为“政治可有可无,唯有金钱是真的”,在他们的思想上认为“谁富谁光荣,谁穷谁狗熊”,“谁赚大钱,谁发大财谁就是英雄好汉”等等,对政治理论学习缺乏热情,没有兴趣,感到厌倦、没有动力;缺乏远大的理想、抱负和志向;认为考上大学了,个人理想实现了。因此,对待学习,马虎从事,抱着“60分万岁”的思想,到了要考试时,临时抱佛脚,甚至考试作弊。

(2)集体主义观念弱化。部分大学生集体主义观念很薄弱,以自我为中心,强调个人奋斗,不顾集体、国家利益,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有人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3)人际关系僵化。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事业的成功和发展。因此,同学与同学、同学与老师、同学与社会人之间都应建立一个健康向上、互帮互爱,彼此尊重的和谐氛围。这对于增进身心健康,提高学习效率,促进工作的开展大有益处。

二、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时代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之一,就是要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内部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环境的和谐。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创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培养诚实守信,奉公守法的公民,造就讲文明,懂礼貌,有知识,乐于奉献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是必不可少的。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论文

(1)坚持正面引导,培养大学生自我教育的良好习惯。大学生的思想教育方法应该从培养其自我教育的途径入手,大学是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人,用灌输式的教育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大学生的思维发展规律。要加强用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来教育和启迪新时代的大学生,例如:参观革命烈士馆,参观故居,请石战辉等模范人物作先进事迹报告,观看革命历史故事片等。让大学生身临其境、心灵贴近、思想有促进。活动结束后,组织同学讨论,谈体会写心得,出黑板报、墙报,写广播稿等多种形式,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知、情、意、行方面触动学生的灵魂,激发出高昂的学习热情,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和择业观的形成,从而为树立远大的抱负、志向和理想打下坚实的基础,为走向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和应对职场的挑战,鼓足勇气、加强斗志、增添信心。

(2)加强理想信念的教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价值观正在被越来越多地忽略和否定。“跟着感觉走”一度被许多人当成是人生的最高追求。大学生处在各种思想观念冲突和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也难免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于是,有的同学懈怠了,学习不上进,纪律不遵守,思想不提高。针对这种情况,高校要针对大学生可塑性较大的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把实现个人价值融入到为社会为人类作贡献中去,引导他们树立竞争意识,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从而克服自卑情绪,认识自我,欣赏别人。

(3)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对大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十分必要,人文素质教育就是引导大学生如何做人、如何生活、如何工作,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因此,在校期间就要培养他们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使之成为具有较强公民道德意识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4)加强法制教育。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民主与法制。21世纪的青年大学生必须掌握和具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懂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更要懂得履行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许多新挑战,我们必须以严谨科学的态度从复杂多变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研究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新审视和思考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唤起大学生对全社会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以公正、公平、合理的高尚道德行为去改变非道德倾向,才能培养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矿产资源保护;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含义

(一)生态补偿及区际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一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英语国家一般是用“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 or Payment for ecosystem benefit)这一术语。生态补偿是环境资源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手段。有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包括两个方面:对环境的补偿,即对已经遭受破坏了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重建,对面临破坏威胁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对人的补偿,即对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行为主体进行经济或政策上的奖励与优惠(或惩罚与禁止)。曹明德在环境法意义上分析生态补偿,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环境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国家通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收费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或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以达到促进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国家通过对环境污染者或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或用于开发新技术以寻求替代性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因开采而耗竭的补偿。

(二)生态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生态补偿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关系

矿产资源保护的类型包括了保护性开发、限制性开发、禁止性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保护矿产的数量,即减少矿产浪费现象,提高利用矿产的效益转化率;二是要保护矿产的品质,即减少矿产破坏现象。

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只有符合自然生态平衡的要求,保持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才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益,实现资源利用的预期效益。另一个方面,建立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将生态补偿费专款专用,除部分补偿给矿区居民外,绝大部分经费用于致害矿区生态系统的修复、重建及相关科研支出,这将促进矿区生态的良性循环,进而在数量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矿产在品质上的优质化保有,这将造福于子孙后代。

2.生态补偿机制与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都是环境资源的保护机制,是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内部化,是解决环境资源修复保护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生态补偿侧重于对生态资源价值的补偿,更加关怀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公平,更加重视生态价值的保护和生态效益的保护,更加关怀代际间生态环境的保有。任何影响了生态环境价值和效益的经济行为,都要支付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机制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是享用生态服务或减少其生态成本的受益者向额外承担生态成本的主体支付补偿金的制度。

3.区际生态补偿与纵向生态补偿、内部生态补偿的关系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某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的生态系统为补偿对象。对于该空间内想用生态服务的主体支付生态补偿费,为内部生态补偿、自我补偿。该空间范围外的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损、享用生态价值,或减少其生态成本而受益时支付的生态补偿金为外部生态补偿,包括区际生态补偿和纵向生态补偿。区际生态补偿是省与省之间,或经济区域之间。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央对地方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偿。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原理

(一)现实立法依据

1.国内的立法实践

《生态补偿条例》是2010年国务院的立法项目之一,至今尚未出台。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许多地方进行了生态补偿制度试点。比如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环境资源生态区域补偿办法》、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财力转移支付实行办法》、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河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这些《办法》是对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立法实践的探索,并取得成效。但是目前的试点针对河流流域、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污染补偿,没有涉及其他自然资源要素。

2.国外的立法依据

国外已经形成较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实践上我国已经落后国外。比如美国建立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英国制定损失赔偿制度、土地复垦金制度;加拿大建立矿山关闭及复垦制度、复垦基金等来保护矿区生态。但是国外的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是基于“矿产资源开发主体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最大直接受益方”的理论,[5]其矿区生态补偿仅仅在矿产开采阶段,未建立矿产品消费受益方的生态补偿制度。

(二)受益者付费原理

受益者付费(BPP)即“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获赔”。生态服务/生态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生态效益的间接损耗者有义务对该生态资源支付成本。这是生态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

矿产资源是支持经济建设的能量,是“工业的食粮、血液”。矿产资源大省为了支援经济发展,大量开采、输出矿产资源,造成矿区生态系统破坏,使生态系统弱化、生态价值降低、生态利益减少。矿产资源大省丧失良好生态环境享用的机会。为了保证国家矿产及能源安全,国家宏观调控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大省无权拒绝开采矿产资源,其丧失选择机会。而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以低生态成本或零生态成本,大量输入、消耗矿产资源,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财富,保持经济增长速度。

(三)外部性原理

经济学家将个体行为不仅对其本身而且对周围的人或环境都会造成影响的现象称为外部性,即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的影响。

为了使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减小社会不公平程度,基于科斯定理,明晰矿区生态价值的产权性,确定利益各方生态维护成本的承担比例,用矿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经济方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

(四)自然资本原理

依据自然资本理论,自然资本是自然生态系统给予人类或者可为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以及提供的生态服务的总称。自然资本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基本恒定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矿产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价值性、效用性的,则以矿产作为组成要素的矿区生态系统也是具有价值属性、稀缺属性的。目前的市场等价交换,仅仅是针对矿产资源的稀缺性、效益价值,而不包括生态价值。在保护矿产资源时,不能仅仅保护矿产本身,还要有保护矿产依附的矿区生态所具有的生态资源的理念。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

(一)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主体

1.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义务主体

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指支付生态补偿费用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是矿产品消耗大省、矿产资源小省的政府。

为了支持经济大省的发展,矿产品输出大省使其失去了享用良好生态环境的机会,由矿产品消耗大省支付生态补偿金是合理公平的。

2.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

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指能利用、接收生态补偿金的主体。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权利主体是对矿区生态补偿金享有利用、接收权利的主体,包括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而失去良好生态资源机会的主体,负责修复、重建矿区生态系统工作主体,为矿区生态系统修复、重建提供科研技术的主体。

(二)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的范围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生态补偿金的组成,这与生态补偿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他失去的机会成本相联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矿产资源开发而导致生态恶化,当地居民的直接经济损失、失去享用良好生态环境机会的成本、失去的发展机会的补偿。

2.矿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重建工作及相关设施的支出。

3.矿区生态系统保护的科研经费支出。

4.矿区生态环境代际外的补偿金。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另一方面指区际矿区生态补偿范围指矿区区域界定。矿产开发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如果这种破坏和污染还没有形成区域性的,则不宜纳入《生态补偿条例》中。因此,必须明确因矿产开发活动而致害矿区区域和受害生态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还要明确矿区生态建设区域和生态受益区域界定标准和方法。

(三)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

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标准决定了生态补偿费的具体分担方式,决定了不同矿产品输入消耗大省补偿多少的问题。生态补偿标准不同于生态赔偿,可以是等价的,也可以是不等价的。已有的生态补偿标准包括两类:一是对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价值评估;二是对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的机会成本损失进行核算。

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是实现经济的矿产资源节约型发展的手段,而不能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矿区生态补偿在制度探索初期宜采用不等价补偿,来保证制度的运行,但是补偿标准不能太低。

(四)区际矿区生态补偿方式

矿区生态补偿方式就是指生态补偿责任的具体承担类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货币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用生态补偿金、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建立矿区生态修复、重建基金,或生态补偿义务主体为矿区修复、重建项目提供免息贷款。

2.技术补偿,即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免费提供矿产资源高效率、低生态破坏的技术,免费提供生态养护技术,并向矿区所在地输送高技术人员。

3.项目补偿,及矿区生态补偿义务主体承担矿区所在地生态修复、重建项目工程。

(五)区际矿区生态补偿监督

第12篇

关键词:大学;学术生态;理想;现实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2)05-0101-06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科规划课题“研究生收费及资助机制研究”(XJK06QJG005);湖南省教科“十二五”规划课题“研究型大学本科生学习投入调查研究”(XJK012BGD013)。

作者简介:冯君莲(1972-),女,湖南衡阳人,湖南大学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大学学术生态影响着高校内部学术的繁荣与发展,关系着大师的诞生、人才的培养、科研成果的产出等核心问题。构建大学学术生态,是启迪创新思维、推进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繁荣学术文化的根基。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学术生态问题,致使大学学术生命力下降、学术土壤贫瘠,甚至出现学术造假、学术泡沫等学术腐败现象。因此,高度重视大学学术生态的研究,深入分析学术生态的理想和现实,对于修复学术生态、加强学术生态建设尤为重要。

一、学术生态及其理想

学术,学问之术,学习之术,可以理解为专门系统的学问和研究活动。它是人类知识的理性反思和系统总结,具有研究性、权威性、合理性等特征。生态,从本意上讲,通常指生物的生活状态、生存状态,以及其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学术”和“生态”糅合而成“学术生态”,便被赋予了更加深刻而丰富的意义,饱含了人们对于学术界呈现和谐健康的发展状态的美好期待。有人认为,学术生态是指由学术主体、学术客体以及软硬件环境等元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学术系统[1]。学术生态是由“学术-教师一环境”构成的,以大学教师为主体,为实现学术活动目的所形成的动态系统[2]。学术生态被具体化为学术问题、学术人员以及学术研究环境组合成的相互影响的、动态的、特殊的社会生态系统。它不仅与外界进行能量、物质的交换,而且还有知识、思想和信息的交换[3]。因此,学术生态特指学术共同体追求学术的有机环境,意蕴学术的发展是一个有机的创生过程[4],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复杂生态系统,且学术系统内部包含学术、学术人员、学术环境三个基本组成要素。理想的学术生态是学术内外人士对学术的美好期许和追求,是学术客观存在的健康状态。

学术乃大学之灵魂。学术作为大学存在之根基,是大学存在和发展的核心要素,是大学的本质属性[5]。它占据学术生态系统的核心位置。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必须坚持为学术而学术。“为学术而学术”绝非指单纯地追求学术成果的产出,绝非千方百计地制造学术问题,或是处心积虑地把研究成果的价值扩大化。“对大学来说,学术一旦不成为核心价值或中心目的,那么,它必然就会成为某种手段或工具,成为谋取大学价值和副产品的手段。一旦学术及其教学成了手段,那么这些人员就可以反过来支配学术研究和教学,从而使学术研究和教学服从于他们,直至为他们的利益服务”[6]。“为学术而学术”就会沦为学术人员评定职称、申报课题、获取社会资本等外在目的庸俗工具。这不仅造成学术研究资源浪费,学术垃圾遍地开花,而且酿成学术浮躁、价值扭曲的社会风气。所以,“为学术而学术”体现纯粹学术追求,不掺杂外在附加目的,其本质是探索真实的学术真理。从历史的视角审视从古典大学到现代大学的演变,我们就会发现,学术是大学的逻辑起点,是大学永恒追求的主题。从热衷于高深学问的教会人士,到自发组成的学术行会,再到真正意义上的大学,学术的探求始终是推动大学产生与改革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大学的灵魂所在[7]。同时,大学之所以能够保持几百年的活力和生机而长盛不衰,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从事专门高深学问的研究,将学术研究作为价值追求,成为不同于其他社会机构的学术殿堂。学术也是学者的生命,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因此,大学的学术生态中,坚持为学术而学术,以真正有意义的学术研究为导航,使各种学术生命与环境共生共荣、相互作用,从而形成良好的学术生态。在当前形势下,构建理想的大学的学术生态,不仅有利于学术的繁荣与学术创新,更有利大学自身的良性发展,使大学更好地履行各项基本职能。

自由乃学术之土壤。大学学术生态的必要条件,就是要具有自由的学术环境。自由的学术环境是多种要素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是学术生态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包含的内容和形式复杂多样。有研究者将学术环境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分,其主要内容有学术制度文化、学术权威、学术群体、学术管理和经济收入等五个方面[8]。还有研究者将大学的学术环境分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心理环境[9]。通常而言,学术环境可以理解为影响学术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所有因素的总和,例如学术研究的设备条件和资料条件、学术评价体系、学术制度等等。硕果的收获离不开优良的沃土,学术环境好比学术生态中的土壤。但是,笔者以为,学术生态中,自由是品性最高的环境,是无法用制度与物质进行量化与检测的至高无上的环境,是学术人员进行学术探索和研究的必要条件。“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在担任北大校长时,曾提出“兼容并包”。因为,自由的学术环境具备极强的包容能力,它能够包容多种多样的学术见解,包容后起之秀、包容门派之争、包容错误与谬误、包容他人的成功与失败、甚至包容所有的对立与矛盾。这种环境才能成就大学问,铸就大事业,更能孕育出“大楼”内的大师。离开学术自由的支撑,学术研究也就失去了依托。从事学术研究是一项费时费脑的智力活动,此项活动的开展唯有在自由灵活的场所中才能保证研究人员身心处于自由放松的状态,从而激发个体的思维能力和创造力。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学术人员能够不受外界的束缚,真正拥有追求真理的自由。于是,其潜能才能得以最大限度地挖掘,研究状态才能处于最佳水平,有利于高水平学术成果的酝酿和诞生。

真理乃学术人员之永恒追求。在理想的大学学术生态中,师生是从事学术研究的主体,他们是学术研究的主导者,是学术问题的发现者,是学术成果的制造者。师生的主体地位表现在其具备学术探索的能力,保有对学术探究的无限热情,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导学术活动的有序开展。同时,这个群体所具备的学术研究能力代表着整个学术生态系统的学术力。同时,在整个学术生态系统内,学术人员必须坚持以追求真理为目标。赫钦斯曾说,“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那么,学者远离学术,就预示着学者失去了“生命”,学者将如行尸走肉般穿梭在学术界。师生把对真理的崇尚当做毕生的追求,是学术生态的重要内容。大学“囊括大典,网罗众家”,各种认识与思想在此汇集碰撞,真理在此探索诞生。亚里士多德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毋庸置疑,大学是个诞生真理的地方,是公开追求真理的场所,在这里只有真理才有发言权,谁掌握真理谁才有发言权。师生是大学中引领学术发展的核心力量,是探索真理的中坚力量。雅斯贝尔斯谈到追求真理时的学术责任问题时指出:“大学教师则是以传播科学真理为己任……”[10](p139),“大学的师生追求真理不负任何直接、实际的责任,他们尽对真理本身负责,研究者共同为真理而斗争,而彼此之间却并没有生活的竞争”[10](p170)。学术人员对真理的追求是学术生态的永恒追求,是保证学术生态之纯净,学术殿堂之神圣的精神动力。以真理为终,并非排斥大学的人才培养职能,恰好相反,人才培养与人的价值的实现是大学最崇高的真理。人才培养在“以真理而终”的信念中实现。因为,在所有的学术成果中,人才是学术生态中最重要的产出成果,人才更是学术人员永恒的价值追求。这是大学学术生态的最大真理。众所周知,大学的根本使命就是培养与科研相统一的人才[11]。从大学的职能履行来说,人才培养乃大学的最基本的职能,“育人为本”是学术人员的行动指南。坚持育人为本,不仅是大学存在和延续的前提,是评价大学教育质量和学术人员教学成果的有效标准。换而言之,学术人员倘若丢失这一根本职责,大学也陷入名存实亡危机;学术人员失去了“育人为本”这一准则,也意味着学术生态系统的瓦解。

二、学术生态的现实境遇

反观当前我国大学,学术生态系统出现部分失衡,甚至面临种种危机。目前我国学术生态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也存在剽窃、造假、快餐化、泡沫化等一大堆汗颜的事例[12]。当务之急是正面现实、深入探究、从而引起高度重视和采取应对策略。

(一)学术环境的功利主义

学术环境是学术赖以生存下去的生命基础,缺乏良好的学术环境,大学的发展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大学的学术生态中,学术环境具体细化为科研条件及科研资料设备等硬环境;还包括学术制度及学术评价体系等软环境。从硬环境来看,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时期,技术设备极大改善,科研经费相对充足,学术环境整体呈现优良状况。然而,软环境受外部社会风气与意识形态的影响。如今官本位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极端盛行,使得整个社会环境陷入一种极端窘况的境地。此类不良风气已经渗透至学术领域,学术人员的学术方向偏离规范轨道,造成了学术环境的异化。这种学术环境的异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竞相角逐与博弈较量中,致使整个学术生态进入一种压抑或萎靡状态。这种被压抑或萎靡的学术生态的典型表现是学术的行政化,以行政管理的理念和方式管理学术事务,行政严格控制着绝大部分学术事务的管理、审批和监督。同时,在这种备受束缚的学术环境下,学术环境的质量严重地受到影响。例如,学术评价体系固化造成学术粗制滥造、成果鱼龙混杂,同样导致了学术环境的污染。在学术研究经费方面,政府掌握着绝对的支配权,这就导致学术研究往往以迎合政府需求为目标,从而具有丧失对真理的追求与学术自由的风险,学术人员成了“戴上镣铐”表演的舞者,他们人微言轻,话语权力消弭,社会地位边缘,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学术传承与创新受到遏制,整体的学术生命力受到限制,学术环境变得严苛。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充其量成为政府进行判断或选择时提供学术论证的“诠释者”。

(二)师生的学术浮躁情绪

师生是大学学术生态中从事学术活动的主体,是学术生态内部最为活跃的因子。正如哈佛校训所言: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士多德为友,更要以真理为友。大学师生同样注重以真理为友,并将探索真理看做是毕生的理想与追求。学术人员的价值偏离是指从事学术研究的专门人员其行为偏离了本应坚守的以学术为主、以真理为目标的准则。然而,在市场经济普遍追逐金钱和权力的背景下,功利主义这股风潮同样冲击着大学的学术生态。学术人员逐渐忽视高尚人格的塑造和良好修养的养成,开始功利浮躁、学术行为的失范、染上不良的学术风气、偏离探寻真理的正确轨迹,走向了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机会主义道路。如部分研究人员丢掉了耐住寂寞、潜心研究的精神,一味强调学术成果的数量而忽视学术成果的质量,甚至抄袭剽窃或是低水平重复。有的人为了功名利禄不择手段,不惜出卖自己的人格尊严,自我约束让位于自我沉沦,严于律己裂变为自我放纵,甚至逐步滑向学术腐败与违法犯罪的泥潭,玷污了学术的纯洁高雅,动摇了学术的道德基础,扭曲了社会的公平正义[13]。在这种学术生态中,学术人员在错误的价值导向下从事学术研究,所产生的学术“成果”都是徒劳无益的,甚至可以说是学术生态中的废品垃圾。当学术人员的价值出现偏离时,学术主体逐渐抛弃追求真理的使命,他们的价值取向正偏离学术正轨。他们往往容易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远离学术道路,学术主体不再把追求学术作为自己的中心价值,学术不再是目的,而是沦为攫取权力和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学术人员不再关注真正的学术问题的存在与研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在价值偏离的影响下逐渐淡忘,进而致使知识分子学术人格贬损与道德缺陷的恶果。

(三)学术繁荣背后的泡沫现象

近些年来,国家重视教育的发展,加大教育的投资,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使得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瞩目的发展。于是,大学学校的学术生态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学术论文、专著的数量更是居世界排行中前茅。学术探讨、问题追踪、科学研究在我国大学中得到极大的提倡和鼓励。更有甚者,部分大学把科研成果与晋职、评优、奖励、福利待遇紧密挂钩。学术研究的重视与盛行,学术生态系统中的“胜景”着实让人惊叹。然而,在这种学术异常繁荣的背后,学术的真正价值又该如何探寻呢?这种景象真的是我国学术生态的真实状况吗?学术生态中,学术作为大学存在和延续的前提,学术的核心价值正受到了冲击,“为学术而学术”的本质也随之发生了病变。我国的学术生态中出现了一些“学术失真”的现象,学术生态中的繁荣景象似乎是一种“假繁荣”。部分学术人员甚至将“为学术而学术”演变成获取无谓的学术成果的手段,致使许多学术研究的假问题在学术生态中滋生开来。学者们的学术研究并非直指真实存在的问题,而是为了能达到学术的成就肆意伪造学术问题。一些研究人员为了职称、金钱、权力而进行的快餐式学术编撰活动,以至于学术生态中产生了大量不存在真正学术价值的学术成果,这就势必导致学术生态系统中学术成果“数量”与“质量”的失衡。据报道,我国近年来SCI论文数量明显增长,平均每4.74年增长一倍,论文数量占世界的份额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每5.98年增长一倍。但同时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我们的论文被引用频率在2000年达到高峰后,最近几年呈现下降的趋势,反映论文质量的重要尺度——单篇论文平均引用次数只有3.01次,居世界第124位[14]。可见,当前琳琅满目的学术成果实际上包含着学术真假难辨,隐含相当部分的泡沫,是一种虚假繁荣。这种盲目的为学术而学术的行为,为追求学术成果数量而导致了学术生态失衡,严重影响学术生态系统的平衡与良性循环,潜伏着各种学术危机。

三、学术生态的现实超越

在仰望理想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踏实解决眼下学术生态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大学的学术生态的现实不容乐观,在认清学术生态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寻找各种应对策略才是重中之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超越现实,构建出理想的学术生态,使学术生态健康持续发展。

(一)以学术为中心,倡导为学术而学术的理念

学术是大学安身立命之本,是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身份标志。学术具体而言是以高深的知识为内容,同时也这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大学是围绕“知识材料”建构的学术组织,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发现,保存,提炼,传授和应用知识这个组织开展活动的核心内容[15]。以学术为中心的一个重要内容即以追求什么样的知识,是实用知识、还是普遍知识以及自由知识。追寻什么样的知识即接受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从而形成不同的学术环境和思想氛围。在纯洁明净的学术环境中大学精神得到弘扬,无论是作为学术的主体教师还是学生,呼吸着自由纯净的空气,受其熏陶,必将得到心灵的宁静。以学术为中心而形成的大学精神,是有生命力的、是永恒的。纽曼在《大学的理想》中提到,“大学教育有非常实际、真实、充分的目的,不过,这一目的不能与知识本身相分离。知识本身即为目的,这就是人类的心智本性”[16]。学术本身也就是大学的目的,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学术人员不仅获得知识的累积,重要的是独特的思维习惯的形成以及责任意识的建立。因此在学术生态中,坚持真正的为学术而学术,研究真实存在的学术问题才是保证学术可持续发展之根本。第一,倡导为学术而学术,这就要求学术人员要严守学术规范,遵循学术纪律,不断激发学术研究思维,努力提高学术创新能力。第二,在真实学术问题的导向下,学术生态内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查学术虚假问题。相关学术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反对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的法律法规,确保惩治学术腐败有法可依。第三,还要尽快完善学术成果的评价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实行双盲评审,以保证学术问题的真实性,创造学术研究的真正价值。

(二)加强个体学术修养,坚守大学教师的精神自治

学术人员作为学术生态中的学术主体,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修养。学术修养是学术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是提高学术研究能力的有力保证,而学术创新能力却是创造学术新成果,繁荣学术生态的核心驱动力。教师在高校里属于较为固定的群体,他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态度对一所高校的学术风气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在高校学术道德建设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教师的学术道德的形成,离不开个人的自觉[17]。一所具有大师存在的学校所引导的学术道德是高尚的,学术氛围是浓厚的,可见良好个体的学术修养是集体学术道德形成的前提。但是在大学的学术生态现实中,部分学术人员由于学术修养不高,在巨大的现实利益面前脱离了学术轨道,放弃了“学术人”的精神追求,成为了学术生态系统中劣质品、仿冒品的“制造者”。鉴于此,第一,学术人员要有效加强自身的学术自律,坚守学术品格。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学术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承担学术责任,使学术活动达到为全社会谋福利的目的。第二,学术人员要精神自治,守护自身的精神领地。在利益获取与道德沦陷面前,学术人员能够摈弃利益诱惑,成为学术生态系统中的“精神守望者”。“对每个具体的个人来说,其学术操守与道德自律是非常必要的。没有个人的道德自律,任何坚固的城墙都会坍塌”[18]。第三,学术人员要正确定位,理性选择学术目标,自主寻找学术资源,通过有效开展学术活动,不断积聚自身的学术实力。第四,学术人员需要“自我反省”。学术人员也是活生生的人,“人非草木,孰能无过?”不仅需时常反省,及时认识自身的错误,以致不被耀眼的光环所笼罩,而且也需对“他者”的反省。“他者”包括外在的学术繁荣、学术霸权。学者的精神自治是个体学术修养的最佳状态。

(三)净化学术环境,营造和谐的学术生态

学术环境是大学的生命基础,它构成了大学存在的合理条件。大学职能的实现、大学的发展都有赖于这样的学术环境。不同的学术环境对大学的学术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促进高校学术发展和学术人员的发展、促进大学的自身发展,关键是建设一种良好的学术环境[19]。学术环境是大学的土壤或根基,需要得到保护和营造。然而在现实的学术环境中,缺乏合理的学术评价理念是导致学术环境异化与污染的重要原因。为了净化学术环境,必须营造自由的学术生态。第一,淡化学术评价的指标概念。在当前学术环境中,现行的学术评价明显过于强调指标体系,而评价指标体系又过于量化。这是一种粗糙、简单的作法,必须予以革除。评价体制的建立和执行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与民主的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第二,学术评价要注重伦理性。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学术人员的学术体验,及时关注他们的需求,减少不符合实际的规则或要求。往往不合理的规则容易造成不合理的行为,伦理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三是学术评价权力下移。从评价机构的构成来说,机构不宜集中到学校,应该以学院为主体;机构成员应由学术领域中的权威专家组成,开展独立的评价活动,对于学术人员的评价过程和结果必须予以公开。四是学术人员在课题申报、职称评定、成果统计时,不得以过于量化的硬性指标进行衡量。此种评价方式容易造成复杂的学术问题简单化,把抽象的思维活动数量化,评价活动形式化。对于学术成果的评价应该把重视研究过程与学生和其他研究人员的反应结合起来,不能单一地以学术成果为标准对学术人员进行评价。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将学术环境中的内部监督(学术团体)和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从而避免学术评价体系的过渡僵化,使评价方式走向多元化,学术环境得到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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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edicament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Academic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University

FENG Jun-l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