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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论文

时间:2022-01-26 14:17: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制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制度论文

第1篇

1.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1978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后的主要是为解决农村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束缚的问题而产生,缺乏系统理论准备、制度设计和有计划地实施,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这注定其不完善性——农地产权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关系模糊,所有权不明主要体现在法律界定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集体”这一主体,法律规定极为含糊。在《宪法》中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哪一级组织,法律制度均未明晰,这就造成农地所有权表面的主体多重化和实际的主体虚化。同时,土地相关法对土地所有权内涵、法律形式、实现方式,所有权主体地位没有相应合理的规定。这就造成政府经营土地,土地产权转让高额收益被政府独得。

2.农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不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随出现的。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契约规定的债权性质,而非法律赋予的物权。虽然国家强调稳定农村家庭承包制,但农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演进过程,其中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由此造成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稳定。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稳定性不强,就为有关部门利用权力,任意进行土地调整提供了便利。土地发包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权力寻租,利用土地所有权侵蚀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借结构调整、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等名目,强行流转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由此引发农民对土地预期的不确定,导致农户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粗放式经营,掠夺式开发,以致整个农业生产后劲乏力,最终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受阻。

3.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后的制度保障缺失,造成农民受益权隐性流失

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安排的关键,直接关系农村土地经营制度运行效率。从集体土地受益权来看,最初是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以土地所有权向农户收取土地承包费;农户作为承包方,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产出的全部产品,完成国家和集体的税费任务。然而,取消农业税后,国家相应免除了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集体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收益,并且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入市交易。《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这意味进入大中城市非农就业农民将失去土地权益,造成大中城市与小城镇非农就业人员及全民和集体之间土地权益不平等。最后,农村税费改革后,很多农村相应制度保障缺失严重,地方费大于税,加重农民负担。基于现行农地制度安排的不完善,农村土地生产能力因制度缺陷而受到制约。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新思路

1.在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格局下,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地承包制度,让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明确农民使用权主体地位,以适应现代化农业经营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土地所有权分解为由国家掌控的社会所有权和农户掌控的个人所有权两部分,农村集体只在土地管理中承担事务性工作。这种产权安排既确保国家拥有宏观调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又坚持农户为基本的经营组织单位。实际就是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以商品属性。《土地承包法》总则提出让农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为农地使用权商品化提供了法律支持。贯彻《农业法》,把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纳入法制轨道,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保证其“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如此才能促进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资本积累,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允许农民自由选择土地用途,自由交易、抵押,严禁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土地市场开放和土地交易自由,严格按照土地市场规范推动农地的自由流转,减少政府、企业、村民自治组织经营土地的弊端,使农村土地达到优化组合和规模经营。

2.规范土地经营模式,推进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实行土地入股的经营方式。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就是在农村构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架构,在保持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前提下,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农民私有,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由30年、70年不变延长到承包无限期,使土地使用权私有化长期化的经营模式。土地使用权归农民私有,使劳动者与生产要素能够家庭经营范围内紧密结合,使农民能够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在保证农民土地使用权私有化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入股的农地经营方式成为可能。这种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目前生产力状况。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结合的方式,让愿意种地的农民留下,激发农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保证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农业规模经营效应;凭土地股份分红的农民可向非农产业转移,获得更多收入。再者,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可避免土地承包定期调整时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力寻租机会,降低土地利用成本,解决土地使用权流转障碍,保证土地资源不流失、不损失,加速农地资产资本化、证券化进程。

3.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制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社保体系,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保障。我国农业税改革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与体现土地价值,保证土地市场化经营相应的土地产权税、土地荒芜税、耕地占用税等在内的土地税体系尚需完善;此外,农业税取消后,农村中的各种收费侵蚀了税改带给农民的利益,建立行之有效的费改税制度是势所必需。其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能够克服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弱点,有效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联合作业等问题,有利于发挥分工协作优势,促进高技术农业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为农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撑。最后,完善农村社保体系,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和制度,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

制度变迁的后果无法预测,国情决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只能在集体所有制前提下,进行相对稳妥地使用权创新。唯有如此,才能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施勇杰.中国农地制度现状及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07,(21).

[2]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当代经济科学,2006,28,(5).

[3]张宣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再探与新思考.科技咨询导报,2007,(16).

[4]白俊超.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7).

第2篇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的最珍贵的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生产的场所。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折合144亿亩),其中有耕地14.9亿亩、草地42.9亿亩、林地18.3亿亩,其它面积为67.9亿亩。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1.2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亩的水平。随着我国主义市场的发展,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最为频繁和快速的地区,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的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较快。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随着体制改革,结构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

本文先后阐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我国集体土地的五项征用原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和划拨的形式。并着重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形式: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四.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在最后介绍了我国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国家对其处置的方案。

关键词: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

一.现行土地制度的

(一)我国土地目前的利用现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场所。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折合144亿亩),其中有耕地14.9亿亩、草地42.9亿亩、林地18.3亿亩,其它面积为67.9亿亩。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1.2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亩的水平①。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无法使用土地,对开发和利用土地重视不够,乱占滥用等现象很普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问题的矛盾将日益尖锐。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须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以便更好地用手段调整土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

为了适应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水平,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压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近年来开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绩,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效率,减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减少闲置浪费,更能促进小康社会的建设。

(二)土地的所有权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保护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即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的所有权。

目前我国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

(三)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土地的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组成的。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最为频繁和快速的地区,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的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较快。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随着体制改革,结构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

二.我国集体土地的征用原则

我国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征用土地时,土地管理部

门和用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②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我国耕地具有明显的特点:人均占有耕地少、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不足。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因此,在征用地时必须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必须坚持精打细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能利用荒地就不占用耕地,坚决反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费土地的做法。

(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

在征用土地时应反对两个极端:一是以节约土地为理由,拒绝国家征用;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以限制非农业部门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由于中国土地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补偿、补助标准很难确定,更不易统一,但补偿、补助要求适度。所谓适度,是既不要因为征用土地而降低被征地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农民个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过大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或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

(四)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有偿使用土地,是管好土地、促进节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手段。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使用制度将实行双轨制,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制度长期并存。

(五)依法征地的原则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书和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后,才能合法用地③。凡无征地手续或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批准使用的土地或超权限批准使用的土地,均属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护。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

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挂牌交易的方式。商业、、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④。出让的最高年限是由国务院规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使用者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

金。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定租赁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经国务院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该幅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我国下列几种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⑵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⑶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用地⑤。在这里需要说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的,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取得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

严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失误、保证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征用集体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先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凡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

为了进一步对国有土地的管理,体现市场经济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我国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可以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实现土地优化配置,还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

1.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高项目用地;福利住宅用地;国家机关、部队、文化、、卫生、、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按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可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索取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于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出让方在收到上述有关文件后,应于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如果双方均有意向,就可进一步协商,直至达成协议。土地使用者可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合同并支付定金。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后,可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的形式投标,竞投某一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人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中标者的出让方式。其程序是依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拟订招标公告,包括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等,邀请有意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定向招标。投标人提出申请后,招标人对其资格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然后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拖表结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并交纳保证金,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如果撤回投标书,则投标人丧失保证金,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如果需要修改标书可另投修改好的标书,原标书归于无效。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推选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应当开启标箱,宣布招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最后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中标者保证金可转为定金,亦有地方规定可抵作出让金,未中标者可退还保证金,中标者在拿到中标通知书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规定数额的定金,在签约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过期不全部支付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3.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通过拍卖这种竞争易方式得到较为充分的对价。其程序是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底价,在拍卖前七日,拍卖人应通过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出让地点的编号、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出让年限;竞拍人应当具备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⑥。拍卖当天,由主持人介绍有关拍卖的情况,宣布起叫价,竞买人竞价,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应当注意竞买人不足三人,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成交后,双方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买方应当持拍卖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证照变更手续。

4.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在我国只有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才可采取。出让金不得低于新

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实行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应按政府收取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金。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我国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在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都认定为闲置土地。

我国的处置方案有:(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

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综上所述,大家都能看出,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无论在什么样的经济结构下,都是一样重要的。为此,我国政府在近年来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管好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土地规划,合理利用和征用土地,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注释]:

①参见《经济法学》主编潘静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②参见1988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

③参见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五章第二十二条。

④参见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⑤参见《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主编陆克华,建筑出版社出版,2003年5月第49页。

⑥参见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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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管理文件汇编》地质出版社出版,2004年12月。

2.《土地利用管理调研报告汇编》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编,2004年11月。

3.《经济法学》主编潘静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8月。

4.《房地产政策与法规》主编孙辛勤李胜利,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1998年11月。

5.《房地产法学》主编程信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2月。

第3篇

我国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阐述了农村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和在土地征用时应补偿范围和标准。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补偿制度完善,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一、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1)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2)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3)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极度困难。

四、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

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

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

五、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需要;(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4)、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参考文献资料: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3、《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马建华张卫国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篇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可分共同共有;所有权主体;农民利益

一、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转到了农民个人手中,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农户分散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保持着所形成的格局,即仍归集体所有。[1]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农民集体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组织彰显其主体地位,并且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过严,从而导致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出现了主体虚位、权能残缺及效力不强等一系列弊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徒有虚名的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涵模糊不清。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集体自创立以来一直缺乏明确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质上形同虚设。[2]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了的悬空状态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介入和控制,从而造成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对其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3]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但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性。然而,我国法律通过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土地征用等制度过分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使其成为一种权能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使用权残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对于房地产等有巨大经济效益的用途则严格禁止。其次,收益权残缺。一方面由于农地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限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其收益大为降低;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低价征购农产品拿走了大量土地收益。最后,处分权残缺。[4]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其土地发展权被剥夺。法律的过多限制与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和权利行使方式单一,降低了土地价值,削弱了土地的融资功能,不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二、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创新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于弊端明显,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是在彻底变革的风险与利益无法预测时,以任何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来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做法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危险的。[5]因而需要按照改革稳定稳妥的要求,把我国的特殊国情与传统民法理论结合起来,在创新的基础上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切实可行,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类似于总有而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形态。[6]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而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对特定之物享有所有权,其成员享有收益利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会产生主体模糊的现象。任何一种权利必须和一定的明确的主体相结合,权利的存在方有意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变革为一种权利主体明确的特殊共有——不可分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7];或者因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者谓之共同共有[8]。

不可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对于同一项特定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但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是: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共有关系的主体即所有人不具有单一性,是两个以上;依据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权利主体对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和私有的划分标准有二:其一是从所有权的主体划分,若权利主体是个人,则属私有,权利主体是多人,则属公有;其二是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划分,若财产属于公共需要和公益目的,则属公有,反之为私有。[9]我国衡量公私的标准是前者,那么集体土地由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共有就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并且这种特殊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可以长期存在,没有必要担心私有化的产生。

其次,它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团体所有,集体作为单一主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变革为不可分共同所有,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每一位集体成员,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是明确的所有者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所有者行使的自物权,而不是基于承包合同基础上的用益物权。这样,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就更有据可依,从而不会出现像征地补偿款留于集体而农民无法享有的情形。

再次,它有利于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机制,其要求主体特定,权利明确。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可基本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在我国当今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是,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可交易的财产权,利用物权法加以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流转,让其发挥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从而达到推动市场经济运作、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三、不可分共同共有: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困境的最佳选择

当代中国,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问题上,无论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股份化,还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并存,都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不足取。于是在承认农民既得利益和保持农村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选择不可分共同共有方案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最佳选择。改革的初步设想是:

1.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就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对于土地这一特殊财产,规定为不可分共有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这样,农民个人对集体土地就享有了共有权,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对土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管理权。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自治组织不失为一条捷径。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农民自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管理机构,法律应承认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这种管理体制中,集体成员当然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与选任和罢免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法律应赋予被侵害者诉权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3.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同样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农民作为享有共有权的集体成员应享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使其进入市场优化配置的轨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自;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也就成为必然。但这种义务必须合理适度,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伤害。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公法义务主要是:保证用于农业用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必须对集体土地重新规划分类。笔者认为集体土地应该规划为:(1)基本农田用地,(2)宅基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资源性土地(包括草原、林地、水面、矿藏地),(4)经济发展用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少量耕地应划入经济发展用地,赋予农民“土地发展权”,可以用于二、三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对于土地转让因区位优势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可以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全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差别。

5.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管理体系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不是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实际上,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应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国家的管理应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国家因公益目的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环境保护上,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处分,除要求遵守城乡规划外,要基于国情给予合理引导。同时法律必须明确,政府应以指导、扶持、服务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其主要经济职能,杜绝政府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不当干预,把政府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8.

[2]杨绪超.农村耕地法律制度解析[M]//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0.

[3]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9.

[4]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7

[5]金锦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M]//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0-11.

[6]吴道霞.物权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8.

[7]唐德华.民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9.

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梁山县现有农业人口64.7万,17.4万农户,80.3万亩耕地。农民人均耕地1.24亩,户均耕地4.6亩,户均地块4.4块,经营规模小且分散。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态势,目前,已有70多个村在近2 万亩耕地开展了小规模、短期的流转。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机构,土地流转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当事人双方以口头承诺的方式执行,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到发包方备案,不进行登记等。

二是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在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招商引资的进程中,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乱租、滥占耕地,肆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行为和现象等。

三是违背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强迫农户流转土地。论文格式。个别地方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以赁带租”等花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剥夺占用农户土地;在基本农田里植树造林等。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胆的试验、实践、尝试,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逐步示范推开。搞活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客观趋势,是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农村土地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基础,农村土地流转搞活了,土地进行良性流转,土地规模经营才可能得以实现。

结合我县农村土地流转尝试与调查,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持农业用地性质不变。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极其有限,13亿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决不能挪作它用,否则就有违土地流转的初衷目的和本质要求。

二是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依法签定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自愿。不论采用哪种流转形式,都应该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市场价值规律,坚持有偿流转,实行必要的、双方协商而定的合理经济补偿。

三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必须根据客观条件“量体裁衣”,不能盲目进行、拔苗助长,否则势必事与愿违,带来不良后果。

四是加强土地流转制度建设,促进农村土地机制创新。

1、完善制度,促进土地流转。完善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从而达到集约利用、规模经营的目的。制定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2、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第二、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土地市场化的关键。第三,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

3、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地政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论文格式。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4、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第一,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论文格式。因此,应切实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依靠科技进步,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第二,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不尽相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各种可行性方式,更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5、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同时,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如缺乏或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计划生育保险、生产风险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

综上所述,通过法律、生产经营、流转形式、社保体系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并依靠社会运转体系多个环节加以配合,土地流转定会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逐步适应现代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

第6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第7篇

引言:远离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没有实现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补偿,如果实施强制拆迁,那么就是间接地发动

>>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的几点思考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实践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责令交出土地的启示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低估原因的分析 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探讨 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析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存在问题的探讨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变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思考 二元制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治化研究 如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作者简介:男,1969年10月生,江苏海安人,犯罪学硕士学、法律博士、正高级经济师、教授级企业法律顾问,硕士生导师,从事不动产法、国际商法、土地估价、项目管理、公务“官”员品性矫正、罪犯心灵关怀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经济与法学论文30余篇,曾经在2004年至2007年间,先后赴美国联邦调查局、意大利环境和领土海洋部做高级访问学者,分别研究刑事侦探技术和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座右铭:一生只向真理低头!

第8篇

1、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测绘日等主题日开展相关的咨询宣传活动。到小学开展2-4次国土资源专题讲座,在2个村社向广大村民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咨询和讲座活动,发放宣传材料,解答法律法规方面的疑问。

2、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做好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的制度建设,落实好动态巡查的效果。结合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和村社密切配合,力争取得预期效果。

3、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和做好“七有”标准的落实。在重点地段更新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4、做好地籍管理的相关工作。完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编写目录和档案封面。

5、加强开展国土资源业务专业学习和政治理论学习,撰写相关论文在市级媒体刊物以上发表,在《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发表报道2篇,报送信息报道6篇以上。

第9篇

在不断追梦与圆梦的征程中,栖霞国土人跨过了改革与梦想齐飞的2013年。

这一年,他们挥洒汗水、艰辛前行,斗转星移的日日夜夜,刻录了他们上下同心干事业、携手并肩著新篇的每一个脚印。

这一年,他们乘势而上、勇于创新,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土资源管理所必须应对的现实命题,在没有现成规律可循、没有成熟经验可参照的情形下,通过积极谋划、不断探索,毅然承担起国土资源开拓与创新的历史使命,并以超常胆识和前瞻理念,使得全区国土管理事业得到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

在2013年渐行渐远之际,让我们精心遴选出一串数据,从“0”开始,为人们呈现栖霞国土人所度过的务实奋进的一年。

地灾环境治理,全年扬尘防控“0”投诉。

矿山资源管控,全年偷盗采事件“0”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并举,全年汛期“0”伤亡。

国土资源管控,2012年土地卫片问责比首次为“0”,连续五年实现卫片“双零”目标。

涉土维稳,全年实现到省到京“0”上访。全年实现土地“0”督办。

廉政队伍建设,全年新增违法乱纪事件“0”发生。

4

全年成功避让地质灾害险情多起,完成全区4处 0.85 万地质灾害整治任务。全年多方筹措,争取省市地质环境治理补助资金1300万元。

4

深化全人教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理论研究和政策应用水平。全年先后在《国土资源报》等报刊发表理论文章及新闻稿件二十余篇,4个项目获奖并立项。壹篇获省土地管理优秀论文一等奖,壹篇获法治南京建设优秀论文二等奖,壹篇获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首次成功申报壹个省国土资源科技创新项目。

4

在全省率先完成京沪高铁沿线废弃露采矿山孟北4个宕口 36.1840万环境治理工程, 被评为优良工程,完成市目标任务,同时被列为全省推广典型。

13

全面开展辖区13宗遗留存量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过收回、调整盘活方式处置存量闲置土地827.4亩,处置完成率达91.58%。在全市存量闲置土地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

27

全年完成十三个批次27个项目,共计3000亩土地的征地风险评估工作,未有一起因征地风险评估而延误项目报批事件的发生。

36

全力跟踪服务市重大投资项目36个,项目用地得到全线保障,完成市目标任务。

53

全年完成53个市区用地项目批后实施,面积5432.2425亩,批后实施率达94%,超额完成市目标任务。

70

全年完成项目供地70宗,供应土地面积8424亩,超额完成市下达和追加计划量目标任务。

124

全年办结用地预审建设项目124宗,面积909.4公顷,涉及农用地299.4公顷。

130

全年实现辖区土地合同出让金达130亿。

133

积极呼应市局转型创新战略,推进跨地区“拆旧建新”项目试点报批,落实了辖区133亩建新区用地规划编制,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促进了全市土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353

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353亩项目拆旧区进展顺利,完成市局年初确定的目标,获得市领导好评。

546

推动辖区园区、平台企业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梳理掌握全区546宗,面积22551亩城镇低效用地情况,打好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基础。

2534

全年依法征转用地,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造了和谐稳定的地区环境,全年2534名被征地农民已全部纳入社会保障。

3715

全年通过年初计划争取、年内单独选址与点供返还(预借)、协调省市重点支持,以及争创模范奖励等多途径,解决农地转用指标3715亩,满足了市区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5951

全年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5951本,赋予了农民合法有据权利保障。

11150

第10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培养

[作者简介]杨小雄,广西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副研究员,广西南宁530001

[中图分类号]C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0-0211-04

一、引 言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化、工程化、规范化的推进以及国家地理基础设施的加强建设,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与融合趋势的加速,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人才的多样性和适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提出的新要求,在大学期间开展科研活动,这不仅有利于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创新能力,更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本文结合2l世纪人才需求条件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科特点,探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目标、途径及其保障措施。

二、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目标与途径

大学生科研活动是大学生在学校期间参加实践活动的重要手段。开展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科研活动,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科研能力是指在运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领。具体地说,科研能力包括学习与搜集文献资料、获取信息的能力,发现问题、立题思考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设计和推导论证、分析综合的能力,科学实验的能力,发明创造的能力等。

(一)培养目标

根据科研能力的这个内涵,同时结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点,本文提出了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科研能力的目标,即在坚持土地资源管理总的学科目标的指导下,通过让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科研活动,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知识面宽、基础扎实、操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高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专门人才;培养学生自觉学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动手能力、实际工作能力以及组织协调决策能力,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与竞争实力。

(二)培养途径

土地资源管理学科是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土地资源学、系统科学为基础,以公共管理理论为核心,以规划、信息技术为手段多学科紧密联系的综合性学科。学科的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决定了土地资源管理人才的培养必须是具有宽厚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综合能力的人才。而科研能力是综合能力的重要表现之一,对于土地资源管理这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专业,科研能力的培养更显重要。科研能力培养途径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培养:

1.把大学生科研工作纳入教学计划,让科研成分融入课程内容。教学计划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为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培养科研能力的教育思想,可以在教学计划中,开设专门的有关科学研究知识的课程,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从事科研的理论知识,引导他们从事初级的科研尝试或开设研讨班课程,是以一种研究探讨的形式,来引导学生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培养科研能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仅要把科研工作纳入教学计划,还要在课程内容和设置上分层次有步骤的进行。一般低年级(一二年级)学生主要通过研究性课程的学习,初步掌握信息的收集、资料的简单分析、论文摘要的撰写等科研步骤和方法。高年级(三四年级)学生可以参与由导师指导的科研项目或导师本人的课题,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项目设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等环节,最后形成书面报告或论文,使他们在科研实践中形成初步的科研能力。

2.调整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建立教学科研良性互动的机制。专业课程内容是保证专业培养目标得以实现,按规格、质量培养人才的基础之一,教学方法则是达到教学目的的有力手段。因此,培养大学生科研能力,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水平,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学生个性发展的特点,学校应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改革教学方法。

要调动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独立性、创造性,应改善课堂结构,给学生以更多的发展个性的机会。对具有明显理工科特征的土地资源管理学科的高级人才培养,必须注重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多采用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教学方法,充分贯彻“产、学、研”一体化的思想,使学生在“做”中理解知识,在研究中获取知识。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提高培养人才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形成以科研促进教学改革、以科研促进学术理论、以学术理论指导科研的教学与科研良性互动机制。

3.以研究课题为依托,指导本科生立项的研究创新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既发挥学生在科研中的作用,同时又可以使学生在学校期间就真正地体验到科研实践,加深对研究领域的认识,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途径,这对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是一个极大的锻炼,能迅速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水平。在教师的引导下,使学生有机会和研究人员接触,在研究中学习,在学习中研究,使学生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研究问题。

4.吸收学生参加专业教研室或指导老师的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学生撰写课题科研报告。吸收本科生参加课题,是培养研究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指导老师的课题一般针对专业领域的实际问题,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大学生参与这样的课题研究可以得到教师的直接指导,能积累较为实用的研究经验。学生作为指导老师的科研助手,在指导老师的课题中做研究工作。这样,围绕科研课题,学生作为整个科研力量使用的有机部分,被组织了起来。同时,学生在课题研究中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和学会创新,并且学生独立的工作能力和研究能力被置于突出的地位,其科研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5.鼓励并组织学生走向社会参与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等活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多数专业课都涉及到对社会经济状况的调查、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等领域。如“土地资源学”中对土地利用状况的调查,就需要收集有关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地籍管理”则需要对土地权属状况进行社会调查;而“土地估价”不仅需要了解每一待估土地的自然状况,更需要弄清其规划限制、收益状况等社会经济方面的情况。在课堂和考试中涉及的评估案例均已给出了反映社会经济状况的数据,而在学生今后的实际操作中,相关数据都需要学生自己通过社会调查获得。至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等课程更需要根据规划目的,对规划区域进行社会经济方面资料的收集。

由于社会调查并不是兼收并蓄地网罗材料,而是整理和分析材料,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实施办、法,所以通过社会调查,学生可以在实际运用中理解、消化、巩固和丰富在课堂上已学的知识,加强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同时使所学知识获得全面的检阅,从中可以发现在自己所学知识中,有哪些是社会需要的,哪些是社会迫切需要的,哪些能满足社会长期需要,哪些知识是还待研究的,等等。

学校还可以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科研能力,与有关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部门或单位,如不动产评估公司、房地产公司、国土局等进行合作,这样既可以使之成为大学生们参加社会科研工作的有效基地,又可以通过吸收学生充实研究队伍和力量,为社会提供服务。学生可以通过参与项目学习知识、提高素质,把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为生产力。

6.指导并资助学生。通常情况下,在教师的指导、修改、鼓励和资助下,学生的研究成果和能力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体现出来。学生在研究问题和成果发表的过程中,由于提升认识的驱动,可以产生极大的创新冲动;也由于初次进入学术领域接受同行评价,能更加深入思考而推动认识的升华,积累自信心;还由于亲自接触更多的学术前辈和同行,受到熏陶和感染产生新的研究火花。可以说指导学生是一个承上启下,即总结提高其已有研究成果,提升自信心,产生进一步研究冲动和创新想法的关键环节。

7.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的系统科研训练。毕业论文是大学生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大学生研究能力如科研创新能力、问题解决能力、搜集和处理资料能力、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的综合体现。通过就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的研究和学位论文的撰写以及学位论文的答辩,可以培养研究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毕业设计是在教学过程的最后阶段采用的一种总结性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设计总结,能使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的各种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全面、系统、严格的技术及基本能力的训练。作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论文的选题应结合土地资源管理应用领域或学科前沿来进行选择,重点解决某个实际问题或在学科前沿领域进行探索,把所学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通过知识的综合运用从而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

8.开展知识讲座、科研征文活动。开展知识讲座、科研征文活动,有利于吸引广大学生的共同参与,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科研风气。因此,学校可开设课外专题讲座,请专家学者介绍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当前的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并组织学生讨论,各抒已见。也可邀请国外学者讲学,专门为大学生作土地资源管理方向的科普性报告。其次,鼓励学生利用各种机会开阔视野。同时,要提高大学生独立思考与科研的能力,仅将目光盯在本系是远远不够的。要让他们多参加其他院系的学术活动,特别是多参加一些相关学科及交叉学科的学术活动。

三、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科研能力的保障措施

为了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科研能力,必须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由此要设置职能机构,建立大学生科研制度并不断完善其培养机制。

(一)建立统一负责的工作机构――教研室

要培养大学生的科研能力,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教研室,以加强对大学生科研工作的规划、管理与指导。教学是教研室的基本活动,而教学与科研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的,因此,为了把教学与科研活动有机结合,教研室应负担起大学生科研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大学生科研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组建大学生科研小组。此外,学校还应帮助他们成立大学生科研协会,制定会员规章制度、权利义务,聘请校外著名学者、教授担任名誉会长。

(二)建立以教研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管理机制

教研室作为教学与科研结合的纽带,不仅能够认真贯彻教学计划中的科研内容,有计划、有组织地系统完成大学生培养目标,而且可以直接委派教师为大学生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术支持或者吸收大学生参加教研室或教师所承担的课题,为大学生从事科研活动开辟一块新领域。建立以教研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如学工处、教务处、团委、科研处等)为辅的大学生科研管理机构,可以推动大学生开展科研实践活动,为其提供软件和硬件支持,使大学生能立足于本专业进行科研实践的尝试,不断提高专业科研和技术水平。

(三)建立软硬件设施保障制度

为了便于大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需要解决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的环境建设,同时需配置服务器和局域网络设施。学生机房的计算机全天向学生开放,扫描仪、打印机、绘图仪等设备也要向学生开放。

土地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技术基础是软件。要将国内外较著名的商用土地资源管理软件提供给学生使用,如Arc/Info、GeoMedia、ArcGIS、Map-GIS等,以及图形处理软件、数据库软件、野外测量数据处理软件等。同时将学生机房所有计算机联网,将软件上网供学生使用。

(四)建立大学生科研专项基金

为了调动大学生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障大学生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大学生科研专项基金,为大学生科研活动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基金主要用于大学生科研活动的组织开展和科研课题的研究。这样既可以保障科研活动的正常运转,又可以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到课题研究中来。

(五)学校教研室委派专门的指导老师

科研工作是一项复杂、创新、细微的工作,它具有很强的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要求创作者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高的智能水平,特别应当具有敏锐的观察力、丰富的想象力、良好的记忆力、敏捷而全面的思维力。而大学生由于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在进行科研工作时遇到困难挫折在所难免。实施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专业老师,因此,教研室应当在新生-入校就为其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来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和专业情况,帮助学生制定符合自己兴趣和适合自己发展的学习计划、研究计划,在学生进行课题研究的过程中从课题选择、资料查找到内容修改等方面给予专业指导,协助他们解决在科研工作中碰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帮助他们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指出不足等等。这种导师负责制能更为有效地引导和帮助学生进入科研领域,避免盲目性,提高大学生科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六)实施优惠政策

首先,要给大学生提供适当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是大学生开展科研工作的先决条件。科研经费缺乏,科研工作也就无法开展。一般来说,大学生的科研课题多属于教师课题的组成部分,属于子课题,故他们的科研经费原则上应由教师负担。教师为争取科研经费,可以承担政府、科研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课题。学校也可以建立大学生课外

科技文化基金,以资助大学生进行课外科技制作、社会调查、学术论文的撰写,鼓励支持他们积极参加科研活动。

其次,要适当给予一定的硬件方面的方便。图书资料、实验基地、仪器设备等是大学生开展科研工作,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力保证。因此,为了使大学生科研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学校在图书资料、实验基地、仪器设备等方面应给予方便,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

(七)实施奖励政策

科研工作是一项繁重的脑力劳动。因而,为了调动大学生参加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科研精神,提高科研能力,取得科研成果,学校可实施大学生科研工作奖励政策,建立大学生科研津贴制度。给在科研工作中表现出很大才能并获得重大成果的大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纪念章等,甚至免试推荐其中的优秀生读研究生。把学生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其绩效的重要内容,直接同综合素质测评、学分挂钩。大学生科研奖励政策的实施对获奖者来说具有巨大的精神动力及激励作用,能促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同时,对其他大学生来说也具有导向作用,以形成一种良好的学习、科研风气。完善对学生科研能力的评价体系,如设立技能证书制、设立各种技能奖项和称号等,让学生品尝到通过努力自己的能力得到肯定的快乐。

(八)通过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来培养学生

学校应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来联合培养研究生。要鼓励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参与实际课题的研究,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与市场适应能力。同时,学校要鼓励有关部门、企业到学校建设研究机构、工程中心,提供研究经费和研究设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

第11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政府可以经营的主要资产之一。研究土地 经济 问题,既要重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优化配置,又要注重土地资产的价值运行。

一、土地评估理论

土地评估的定义,学术界认识不同。有学者认为:土地评估是指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方法,根据土地的经济属性和自然属性,综合评定出某块土地或多块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及某一时点的价格过程。从现阶段我国国情看,以城市土地为对象进行估价,了解城市土地构成及特征十分必要。

城市土地的构成及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城市土地构成具有二元性。包括:已开发的土地是土地物质与土地资本的综合体;土地资本与土地物质具有“不可分离性”。

2、城市土地资本的特点。包括:土地资本的依附性;土地资本的价值具有积累性;土地资本的补偿性和收益性。

3、土地资产价值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要素分析。一是自然因素:包括位置、尺寸、形状、正面宽度、土壤条件、表层土、排水、轮廓、地势、植被、可达到便利程度、基础设施、气候、景色和污染程度;二是经济因素:影响价值的经济因素能够反映出土地对社区经济和区域经济的适应性;三是 社会 因素:主要有对居住模式的态度、 人口 趋势、 环境 特点、 建筑 欣赏水平和 文化 有利环境等;四是政府因素:包括各级政府的影响,这些因素一起被称作 公共 政策 。

二、我国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历程及现状

1949年新

三、土地资产价值实现的对策

(一)树立土地可持续利用观

土地生产性、有限性、稀缺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十分必要。土地可持续利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土地资源本身的高效、持续利用;二是土地资源与 社会 其他资源相配合共同支撑 经济 、社会持久发展。

(二)加强土地 市场 管理

1、规范政府行为。首先,政府是土地市场的需求者。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同时,政府又是土地市场的垄断供给者。政府必须公开土地需求与供给的实际状况,保证土地需求的公平竞争。

2、加强规划管理。从市场上得到土地的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对该块土地使用方向的规定使用土地。同时,管理者应兼顾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来实行土地规划。

3、加强土地市场信息管理。土地信息包括土地供应地区、条件、土地使用价值以及直接使用价值以外的价值。土地交易具体内容有: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土地市场预测信息、政府供地限制目录。

4、采取措施应对土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当前阶段,加强对城市土地隐形交易的治理仍然是规范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任务。

(1)加强地籍管理,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城市土地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分阶段的全面推进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覆盖面,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体系。

(3)建立合理、严密的土地税制来控制土地投机,维护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秩序。对未按规定期限 投资 开发和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转让的土地交易从严征税,以提高土地投机的 成本 。并通过控制抵押贷款的发放等手段,严格限制一定时期内土地转手频率,防止土地炒卖的出现。

第12篇

在德国期间,作为中国人,经常会被问到2个截然相反的问题。

德国人经常会问我们,准备什么时候回去。当然问题未必总是这么裸,可能是问你学习结束后有什么计划,是否准备返回中国,等等,不一而足,核心问题则是去留的问题。这种问题当然无可厚非,但是问题背后暗含的潜文化意识却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在这片土地上有着深深的隔离感,文化上的,语言上的,肤色上的。而他们对我们也有着根深蒂固的陌生感、隔阂感。这绝不是说他们排外,不,德国8000万左右的人口仅土耳其裔移民就有200多万。这种陌生感是文化上的。

中国人针对中国人的问题则截然相反。绝大多数人都在问,是不是准备留下了?或者带着惊讶的口吻反问,为什么不留下来呢?回国之后遇到的这样的反问就更多了。通常情况下我都一笑置之,因为这个问题要回答实在太复杂了。

记得临出国前好友叮嘱:“一定要回来!”最初他这样叮嘱的时候我暗中还在想,我怎么可能不回来呢?父母之邦,怎忍离弃!随着逐步融入德国生活,才开始领悟朋友的叮嘱。这里的生活很舒适,很安逸,跟天堂一般。再比较一下国内的现状,很多人拼命往出走变得易于理解了。然而这不是我的生活。

我在德国5年有半,其中有5年时间天天读德文报纸,都是我的德国朋友给订阅的,最初读《法兰克福汇报》,后来读《南德意志报》,特别是后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最初的一两年,有关中国的报道相对比较少,后来逐步增多,特别是北京奥运会那一年开始,德文媒体上开始大量出现对于中国的报道。当然,几乎所有的报道都是负面的。对此,我倒是很清醒,不会像很多人那样认为这是妖魔化中国。多年前我就知道西方新闻界的一个基本原则:good news is not news(好新闻不是新闻),报道负面新闻可以说是新闻界天经地义的职责。从这些大量的负面报道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西方人眼中的中国。而且,大量负面的报道本身就说明我们的受关注度在广泛提高,而这背后正是我们综合国力的大幅攀升。

虽然身处德国,但借助中国知网等数据库,也可以及时追踪国内学术界的新动态。虽然我主要研究民商法问题,但对于中国的高校体制也颇有兴趣。国内高校人员聘用近亲繁殖、裙带关系在有些地方已经严重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有鉴于此,我开始研究德国是如何防止这一点的,因此特别撰写了《德国“留校任教授禁止”原则》一文,详细介绍了德国高校防止近亲繁殖的法律规定。文章写成后有的朋友说,这种文章肯定发表不了的,没想到投稿到《清华法学》,1周就被采纳了。

这些年来,中国的暴力拆迁触目惊心,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的钉子户。对此问题我虽身在国外,也常怀中夜之忧。作为学者,能够做的,也就是做出一些研究。为此,我专门深入研究了国内流传甚广而谬误多多的德国钉子户磨坊案,作了全面澄清,并且试图借助此案来阐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文章取名《磨坊主阿诺德案考论》,后来发表在《比较法研究》上,可惜也许因为过于学术化,名字也太平常,影响力不大。后来我发现国内很多房地产公司强拆,就专门写了篇文章《德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介绍德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力图向国内表明,不是随便什么理由都可以强拆的。所幸文章传播比较广泛,产生了一定影响力。

在德国攻读博士期间,我最关注的问题就是,怎样作研究才有意义,特别是对中国有意义。我认为中国当下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所以我的视角从来没有离开过这个问题。身处欧洲,自然就想到欧洲的经验,主要是东欧各国转轨的经验。因为东欧各国包括俄罗斯曾经都实行过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尤其是前苏联土地制度对我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剧变之后这些国家都进行了,其中有成有败,这些经验毫无疑问对我们有借鉴价值。经过4年多的刻苦研究,我终于完成了论文。300多页的博士论文出版之后,虽然也获得了一些德国教授的好评,我却没有任何喜悦之感,因为我深知,这只不过是开始。

回国之后,在环境相对较差的日子里,自然是百般怀念德国,然而他乡再好终归是他乡,关键还是要建设我们自己美丽的祖国!(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2011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题图摄影/修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