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23:55: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报批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文件目录见附件1。
1.凡申报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合格或在2011年度考试中成绩合格。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2.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医学全在线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3.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2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4.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5.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将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应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3.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原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发〔2010〕306号)的要求进行确认。
4.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5.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单,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6.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12年的论著鉴定仍采用“双盲”形成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申报材料准备及装订的有关要求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载。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个人填报的表格见附件3,有关表格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下载,表格规格及填写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医学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表的论文的期刊属于“一号多刊”的,该论文不能作为有效期刊是否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询,查询结果随同论文、论著材料一起上报。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同时,还要审核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相符,申报专业和考试专业及实际从事的专业是否相符。
2.审查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必填栏目是否空白(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证等,不得作为2012年评审的有效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有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2年9月6-7日为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6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南沙资讯科技园(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联系电话:)。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四、评审收费
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一律不予退费。 省(厅)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实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做好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紧密围绕林业和草原事业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布局,以“优化结构,严控增量,减少存量”为基本原则,加强林业行业标准整合修订力度,进一步推进公益性、基础性、通用性、综合性标准制修订。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研究和技术基础,有配套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二)项目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标准要有广泛代表性,参与起草的单位数量不能少于3个。
(四)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24个月。
三、申报要求
(一)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二)主要依据《2021年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目录》(详见附件1)申报项目,不受理目录范围外的项目。
(三)以精简整合现有行业标准为原则,鼓励整合相同、相近标准,重点支持综合类标准制修订。
(四)项目如涉及专利,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要求,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
(五)项目第一起草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已承担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到期未完成的第一起草人,不得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须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公文、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项目建议书(附件3)、标准草案。
1.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真实,详细说明项目内容以及起草单位、资金情况等。在“备注”栏中说明与各类重大政策或专项规划的关系、各类科研项目支持情况等。整合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2. 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文本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则编写。
3. 请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以EMS方式寄送,同时将项目申报公文(扫描件)和其它材料Word版发送指定邮箱。书面材料与电子版填报不一致,信息不完整,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标准质量处:
联系人:佟金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84238848
邮编:100714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参照执行。
一、即办件管理
(一)即办件认定
申请材料齐全,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受理直接办理。
2.各窗口必须对办理的即办件做好登记,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受理和办结的即办件数,每天下午下班时报中心管理处汇总。
二、退回件管理
(一)退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
2.申请上报的事项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州、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请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4.申请人超过承诺时限未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
(二)退回件管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如能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认定;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给申请人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3.申请人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处申请复核,由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复核决定。
三、补办件管理
(一)补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补办件:
1.申报材料不全,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报材料存在不能当场更正错误的。
(二)补办件管理
1.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并做好登记。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联办件管理
(一)联办件认定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单位)审批或办理的,属联办件。
(二)联办件管理
1.首次接件窗口为责任窗口,联办件由责任窗口或窗口行政部门(单位)负责。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在窗口间可以办理的,责任窗口集相关窗口工作人员提出联办意见,在时限内办结;如需由窗口单位办理的,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由窗口责任单位召集相关单位,提出联办意见,牵头落实办理。联办意见不统一的,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由中心协调解决。
3.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管理
(一)上报件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经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审查后需要转报、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属上报件。
(二)上报件管理
1.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只负责形式审查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审查办理。
2.由本级行政部门(单位)负责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和报批。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我会制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由全体拟投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
(6)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中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4.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批复。
5.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司的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2.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8)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9)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
(10)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程序适用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后其它形式公司的设立程序另行规定。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
1.申请在异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公司,应当首先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认为公司具备设立营业部条件的,向公司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业部的批复,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
2.公司应向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筹建的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5)公司上年度经营财务情况;
(6)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报告,连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复文件及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合格后,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批复。
5.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营业部的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上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2.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营业部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营业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营业部岗位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部管理制度;
(4)营业部经理具备相应资格;
(5)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6)有适合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中出具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坚持以“四管一争”理念为指导,通过工作创新奖的评选表彰,进一步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着力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勤于思考问题、善于发现问题、长于解决问题的习惯与能力,努力在创新管理上取得新突破,在工作成效上取得新跨越。
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坚持“突出职能、服务中心、注重实践、利于推广、鼓励首创、宁缺勿滥”的原则,牢牢把握创新工作的方向、质量和针对性。
二、参评对象
各直属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队、萃园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协会、学会。
三、参评条件
参评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管一争”理念,围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体制机制、工作理念、工作制度、方式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积极创新的项目,均可申报参评。
参评项目必须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在监管、执法、维权、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做出的积极探索,要符合科学性、创造性、典型性、实效性的标准。科学性是指创新工作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趋势,符合工商工作实际;创造性是指创新工作同以往工作相比,在内容、方式和方法上体现独创性、先进性,具有鲜明的特点;典型性是指创新工作要在全市工商系统具有较强的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省乃至全国工商系统有一定的影响力,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实效性是指创新工作要贴近工商工作实际,已经试行或推行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并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立项项目要注重从大处入手,跳出工商看工商,跳出工作看工作,通盘考虑,统筹规划,有利于推动工商事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力争在省局和市政府创新工作评选中取得新成果。
四、奖额设置
全市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为年度专项奖,设置奖额10名。
五、组织领导
局成立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各直属局、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处,主要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性事务。评选过程由市局监察室全程监督,保证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评选方法
创新奖的评选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评委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评选工作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步骤是:
1、立项。各直属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应紧紧围绕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创新性工作项目,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局人教处提交《全市工商系统创新性工作立项审批表》(附件1)等书面立项报批材料,各直属局、分局立项申报项目不多于4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各处室立项申报项目不多于3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各实施单位要针对立项申报项目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完善申报项目。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定期跟踪立项项目的落实、推广、成效,对经过实践检验不具备可行性和可推广性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中止实施或不予申报。
2、申报。各直属局、分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局人教处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直属局、分局申报项目不多于3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各处室申报项目不多于2项(其中联合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申报材料包括《全市工商系统工作创新奖申报表》(附件2),以及相应的文字说明材料和有关实际运用、领导批示、刊物发表、经验介绍等方面的辅证材料。申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力戒形式主义和过度包装。申报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经过立项审批的项目,个别确有创新性而又未经立项的项目需申报的,须经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经组长同意。
3、初评。分直属局、分局申报、市局机关处室申报和联合申报三类进行评选。采取处室评选直属局、分局申报项目,直属局、分局评选处室申报项目,联合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以外的直属局、分局和机关处室评选的方法。评选时由创新工作的主创人员进行现场解说或演示,介绍创新工作的背景意图、实施过程、实际效果、社会影响等,每个项目陈述时间为5分钟,再由评委按各类别的名额要求记名投票(具体分类名额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按比例决定,选票未署名视为废票),在候选项目中产生20个项目进入复评,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进入复评。
4、复评。由评委采取记名方式投票打分(选票未署名视为废票),复评中本单位有项目的评委选票每项每票记4分,没有项目的评委选票每项每票记6分。按总分高低确定创新奖候选名单提交市局党组审定。
5、审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产生15个项目(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一并上报),报市局党组研究,审定10个获奖项目。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区生态保护,科学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把打造成南昌都市后花园、把梅岭建成5A旅游景区为目标,以解决城区污水排放收集处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城区基础设施,改善城区水体质量,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提升区的城市建设水平。
二、项目概况
本次申报的城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项目概况为:项目选址在公路之间,镇港旁,拟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近期规划处理能力3万吨/日,工程投资0.67亿元,建设城区管网总长约38千米,管径400-1200毫米,工程投资约2.5亿元,总投资约3.18亿元。
三、组织领导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政府相关文件、抄告单、会议纪要的起草发文等相关工作。
区城建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协调及该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设计等相关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该项目的可研设计、立项及批复等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污水排放摸底调查及污水水质资料统计提供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该项目范围内的水系与污水收集管网的衔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该项目的资金配套及前期工作经费财政保障等工作。
区房管局、区拆迁办、镇负责该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调查及费用测算等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该项目的土地预审、征地报批等相关工作。
区自来水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供水配套及城区供水现状资料提供等相关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供电配套等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此次城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及计划安排阶段(9月15日前)
成立领导机构,召开一次动员大会,并制定印发申报工作方案,明确申报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材料收集与环评、可研设计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调查,做好环评及可研设计、批复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齐全。
(三)申报阶段(10月16日—10月30日)
对申报所需材料收集齐全后,由区发改委、区城建局联合向上级申报国家宏观调控投资导向政策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紧组织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力争项目尽快申报。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列入并联审批范围。需由3个或3个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和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有关阶段的行政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责任部门
并联审批的最终审批单位为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中市工商局是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商务局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是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由首问窗口单位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单位为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审核审批单位为前置或后置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相关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的前置或后置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和参加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审批阶段和部门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中心协调;中心难以协调的,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市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等问题。
三、并联审批原则
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中心设立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项目业主申请,告知其项目并联审批须知,承担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义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转告相关。牵头部门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连同项目业主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
(三)同步审批。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
对确需中心组织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重大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及时向中心提出,各相关部门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限时为8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限时为10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限时为50个工作日,需实地联合踏勘和联合审批的事项,可延长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时限的,须说明原因,抄送牵头部门、申请人和中心。审批时限不含项目上报省、市政府和重大项目选址研究、规划评审、规划公示、环评报告公示、土地征用收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程招投标时间。具体时限由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超过时限未及时答复的,一律视为默认,事后由相关审批部门补办手续,承担责任。
对审批项目符合条件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同意”意见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收到《××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申请人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件后,在限时内完成项目审批。
对审批项目不具备条件或需要调整的,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将“不同意”意见、理由、建议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及时送申请人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牵头部门中心窗口按退回件处理并附书面说明。如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审批项目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和催办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分别抄告牵头部门中心窗口、中心和申请人。
对审批项目因企业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审批项目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牵头部门和中心应将项目列入行政审批服务“快车道”,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有关职能部门须特事特办,积极配合。
所有《××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项目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需同时抄送中心督查科。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1.市工商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表格,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人到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接到《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及时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签署《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申请人及工商窗口。
3.工商窗口收到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对表示“同意”的,在申请人报件齐全、有效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对表示“原则同意,但要求申报企业在开业前达到相关法定条件、标准,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复审”的或“同意上报待批”的,以及“超时默认”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在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期(半年)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3个工作日内发放半年期筹建营业执照。前置审批部门须在6个月内对筹建企业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窗口3个工作日内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复审不符合条件、标准和未获得上级批准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部门收回筹建营业执照。
对表示“不同意”的,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工商窗口,并列明理由。如企业按前置审批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工商窗口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4.属于省或省以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抄告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应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前置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抄告工商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后,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市商务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商务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报件后,当天向前置审批单位中心窗口(部门)开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转递。
市商务局收到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其他前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收到市质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后,当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市发改委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及项目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对核准(备案)的项目向申请人出具核准(备案)文件,抄告市商务局、工商局;对不予核准(备案)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理由。
3.工商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当日办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和申请人。
4.市质监局中心窗口接到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和市商务局出具的合同、章程批复,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签署《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商务窗口。
5.其它前置审批部门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后,企业注册登记由工商窗口根据申请人申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管理登记、税务登记、海关备案、财政登记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分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牵头工作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项目业主依法向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建委先后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
1.项目选址立项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限时为14个工作日。
(1)市规划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规划窗口)受理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后,当日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和相关审核部门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转交有关材料。
经营性土地项目选址立项不进入此阶段。
(2)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环保预审,预审结果书面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和预审结果书面反馈规划窗口。
相关审核部门的预审工作按照上述步骤进行。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核部门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向市发改委中心窗口发放《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通知书》并转交有关材料,向国土局中心窗口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
(4)市发改委中心窗口收到《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批文送达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规划窗口,抄送市国土局、环保局。
(5)规划窗口收到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并联审核意见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制作核发工作。
2.建设用地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市国土局中心窗口根据市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市规划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和项目业主申报材料,当日签署《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送市规划局、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供地,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市环保局中心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批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审查批复,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批复可延长7天。审查批复后当天签署《工程建设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抄送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3)规划窗口凭市国土局《建设用地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并根据需要当日向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发放《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4)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5)规划窗口收到各并联审批部门《规划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书》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业主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1)市建委中心窗口受理项目业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八项前置条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开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连同涉及审批前置条件的材料分送建委系统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
(2)建委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接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审核审查备案工作,签署《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回复市建委中心窗口。
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在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送达后);
工程招投标审查备案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达后);
工程质量监督、建材专项管理、工程类别确认、建筑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管理的办理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3)市建委中心窗口根据有关科室和二级机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核准的,列明理由,书面通知项目业主。项目办理结果于次日抄告中心督查科。
(4)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项目业主持验收合格资料报市建委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到房管局中心窗口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五、并联审批要求
(一)落实分工负责制。并联审批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高效运转的办件制度和有效的工作监督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中心窗口、职能科室和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配合,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规范运转。
(二)实行政务公开制。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项目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编制《服务告知单》和示范文本在中心窗口陈列,在中心和本单位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并联审批联席会议按照“联合办公,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原则处理审批事项。会议由牵头部门或中心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并联审批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项目业主列席会议。重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出席联席会议,有特殊情况可充分授权、全权委托他人出席。若不能按时参加或在会议上不发表意见的,则视作同意。联席会议上无法形成决定的事项,由中心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验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系执业资格,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分别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两种资格。具备资格者,受试验检测机构聘任,按照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业务范围是指试验检测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公路工程类或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
公路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构造物基础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环保。
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
第五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复查等具体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和复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行职资格;
(五)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第七条申请试验检测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行职资格,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申请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附表一),交所在试验检测机构。部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报部质监站站审查;其他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增加或减少其试验检测专业。
第四章资质变更
第十一条资质变更是指由资质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增加或减少其试验检测专业。
第十二条申请资变更者,须填写《公路、驼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拟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者,应具备:
(一)历次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取得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该专业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三)从事该专业试验检测工作满两年。
第十四条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其部分试验检测专业的工作实际情况,达不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则减少其相应的试验检测专业。
第五章资质复查
第十五条资质主管部门对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实行复查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满三年者,必须按时申请复查,过期不复查者,按无资格处理,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复查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附表三),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能否胜任试验检测的实际工作;
(三)能否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试验检测工作实效。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对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由批准资格的资质主管部门颁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申请资质变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同时,须交回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一)对符合变更条件者,审批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原证书收回。
(二)对不符合变更条件而资质复查合格者,退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资质的复查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的同时,须交回试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在其证书上进行复查登记后退顺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遗失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须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向原批准资格的资质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获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损毁、涂改、转借、出让。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取消试验检测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四)出据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五)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试验检测业务者;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资金。项目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备灾救灾项目*****万元;卫生救护项目***万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项目***万元。项目的执行时间从20**年1月开始至20**年12月结束。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项目资金是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具体用于“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和救灾物资储备、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师资培训、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总库和省级分库网络建设及捐献者检测。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凡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都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使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方分会”)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二)执委会负责制定项目资金规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相关规章制度。
总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制定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及绩效考核;负责提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配合总会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及追踪问效。
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监督及决算的编制;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论证、追踪问效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总结验收、绩效考评。
(三)地方分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比照总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五条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仅限于总会及地方分会。
(二)申报项目必须提供背景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期目标、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条件等。
(三)属于总会的资金项目由总会向财政部报批后执行。
(四)属于省级地方分会或单位的资金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附有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总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当年的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地方上报的项目汇总材料上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项目资金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合理预测总会和地方分会的收入情况(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募捐收入等),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单位组织的各种收人,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研究提出项目总体规划,并在充分研究和论证后,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具体制定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使用计划,统筹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执委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五)使用项目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六)地方分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总会的要求报送。
第七条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一经财政部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一般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当年确定的使用计划完成项目,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如当年项目无法完成,使用部门和单位需将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原因、结余金额等有关情况报总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使用原则组织实施。属于总会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属于地方分会或单位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总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五)项目阶段性工作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需编制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将会同总会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单位,将扣减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六)总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报送属于总会的项目以及汇总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地方使用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总会在项目资金结束的6个月内,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方案的确定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分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为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58号)和《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12〕44号)要求,现将报送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下同)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二)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职称外语成绩通知书。
3.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4.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五)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六)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确实有真才实学,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其破格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和评审方式
(一)申报程序。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其中,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时,要结合岗位设置情况组织申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按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应设置的相应岗位数15%的,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再推荐申报。
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认真审核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呈报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审计厅人事处)。
(二)评审方式。继续实行网络化评审,统一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呈报、审核及汇总。系统包括个人申报、审核管理、评审管理三个子系统,申报人使用个人申报系统采集基本信息;呈报部门使用审核管理系统,进行审查、修正上报数据信息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使用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的整理、汇总。申报人可登陆山东经贸网()的职称评定、软件下载、普通个人申报版等栏目,下载安装《个人申报子系统》,并与本市审计局联系申请软件序列号,按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三、呈报的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和数量
1.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
2.《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原件。此表在各市审计局领取,不得使用单页自行装订的表格)。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一式3份(原件。由评审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A3纸型)。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一览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栏填报数量不超过5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栏填报数量不超过5件,其中代表性著作不超过2部。
6.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
8.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9.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规定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
10.根据评审条件呈报的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原件)。
11.《“六公开”监督卡》1份(原件)。
申报人员按以上顺序整理排放评审材料。
(二)填表说明
1.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2.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3.“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其他学历仅作参考。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5.《一览表》中“成果及受奖”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和奖项,应按要求填写“核心提纲、解决问题、效果”等内容;
(2)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3)“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4)“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
6.“论文、著作、作品”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论文、著作、作品,应按要求填写“刊号、提纲、观点、文章字数”等内容;
(2)“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3)“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
(4)“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7.“成果及受奖”和“论文、著作、作品”栏,要有选择性地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能反映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
四、呈报要求
(一)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将组织专人对呈报的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评审条件和呈报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
(二)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的申报人员,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
(三)需委托评审的,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四)个人、呈报部门一律使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呈报,并上报系统生成的数据盘1份,连同《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材料上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员情况表》(附件2)及用EXCEL制表数据盘1份,按规定时间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呈报材料时,呈报单位要将材料一次性整理好,过期不再受理和补报任何材料,一律不予受理个人报送的材料。
(六)将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成绩通知书(免试审核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试有效证明),依次夹放在《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封面和首页之间。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夹放在《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尾页和前一页之间。
(七)将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奖励、成果证书等原件单独集中放在一个文件袋内。
(八)上报材料所用的盒(袋,不用塑料的)要结实、统一,封面要标注呈报人姓名、单位及材料目录;
(九)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字、缺页。
五、呈报时间和地点
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材料呈报时间为年5月3日至5月28日。请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间,派专人将呈报材料报送省审计厅人事处(济南市共青团路88号,联系人:刘晓敏,联系电话:)。有关文件和表格式样,可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审栏目和山东省审计厅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查询、下载。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审计或相关专业,取得学历后需继续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以上。
(二)任职年限以及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呈报的论文、著作等资料的截止日期为年3月底。
(三)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235号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收费360元。
(四)对评审通过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各市、各部门(单位)统一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国家队
中国出版集团:计划今年底上市
中国电影集团:最快有望年内上市
央视网:正在加紧制定方案
人民网:正在的审批过程中
新华网:已获批准
中国木偶剧院:计划2012年登陆创业板
北京
千龙网:将与北青网合并,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北京时代华语图书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计划赴美上市
海润影视公司:已完成第一轮融资,将在三年内上市
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民族动漫游戏产业中2至3家企业上市,其中有中娱在线、每日视界、北京龙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洋洋兔动漫、密贴夏国际影视传媒、世纪行知等公司
上海
东方网: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上市
上海文广:改制完成。旗下炫动传播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已聘请券商做上市前辅导,准备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有望率先上市
银润传媒:计划上市
上海城市演艺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落实投资方增资事宜,准备登陆创业板
天津
北方网:正在加紧制定改制方案
北方动漫集团股份公司:计划上市
重庆
重庆广电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争两年内上市
重庆出版集团公司:力争今年上市
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计划上市
重庆电脑报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上市
商界杂志社:计划上市
广东
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业资产整体改制已经完成,选择合适的时机上市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旗下《21世纪商业评论》杂志社41%股权挂牌转让,为上市清路
南方新闻网:计划上市
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计划上市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珠江电影集团公司:计划上市
家庭期刊集团:计划上市
漫友杂志社:计划上市
深圳报业集团:传闻借壳新都股份上市
佛山传媒集团:“佛山珠江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改制,待报批后进入上市辅导
广西
接力出版社:争取上市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争取上市
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争取上市
河北
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青传媒联合成立股份公司上市
河北新华书店集团:谋求借壳上市
河南
中原传媒:拟借壳S*ST鑫安上市
山西
山西出版集团:加快推进上市
英语周报:积极筹备上市
语文报:计划上市
山东
半岛传媒:股改上市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大众网: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争取在2011年前上市
山东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安徽
安徽广播影视集团:加快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步伐
江西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改制重组上市
江西省广电网络公司:计划上市
黑龙江
黑龙江龙脉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吉林
吉林出版集团:计划上市
吉视传媒股份公司:通过、广电总局的前置性审批
长影集团公司:计划上市
吉林省广电网络集团:股份制改造完成,拟提交上市申请
卓信医药传媒:计划上市 英语辅导报:计划上市
房地产报:计划上市 意林期刊:计划上市
延边晨报:计划上市
江苏
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工作驶入快车道
江苏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南京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日报旗下公司):计划上市
浙江
浙江在线:正在加紧制定方案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将探索专业化上市道路
宋城股份:2008年已接受上市辅导
湖南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已通过首发申请,年内在上交所挂牌
体坛传媒:整体改制后上市,争取2012年创业板上市
快乐购物有限公司:引资、改制、上市三步曲正在有序推进
华声在线: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天舟科教:已通过湖南省证监局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申报材料
宏梦卡通:已完成上市前的所有工作
湖南红太阳演艺集团:计划上市
湖北
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改制上市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知音传媒集团:力争年底完成改制,报送材料争取上市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传将借壳精伦电子上市
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加快改制,争取尽快上市
四川
四川新闻网:改制方案正在报批
福建
福建演艺集团:计划上市
陕西
新华发行集团:计划上市陕西出版集团:计划上市
西安秦腔剧院有限公司:计划上市
女友杂志社:计划上市
甘肃
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上市辅导
宁夏
宁夏广电网络公司:计划上市
一、项目对象
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原厂区范围内、没有增加实际用地规模的情况下,利用空地、绿化地新建及老厂房翻建加层的工业性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二类:
(一)利用企业已确权现存空地实施新建项目(包括进一步
压缩绿地率后,利用绿化地实施新建项目)。
(二)利用现有产权明晰的厂房,在确保建筑安全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实施翻建或加层的项目(包括非生产性用房改造扩建的项目)。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项目企业须为上年度亩均税费超过5万元(含)的提升类企业,并与政府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其建设进度及承诺改造后亩税达到优秀类水平,亩均税费低于5万元的帮扶类企业不得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实行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必须是本企业自身急用之需,且实施项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项目优惠政策
(一)放宽建筑控制指标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消防、环保、节能、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1.通过在企业现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增建生产性设施以及对企业现有建筑拆除重建或通过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等方式增加容积率,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在现行标准2.4和50%基础上可进一步放宽,且同一企业毗邻地块建筑的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可合并计算。
2.引导工业企业通过压缩绿地面积,扩大生产性用房,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下限放宽到10%。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2.经县经信局备案或核准的土地及建设部分投资不超过总投资50%的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其新增生产性用房土建工程投入部分的30%可视作设备投资额同等享受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3.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在报批(备案)和建设过程中,项目的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押金、气象防雷费、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墙改专项押金以及有关证件制作费,扣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收取。
4.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免收。
5.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优化未确权建筑处理方式
上年度亩均税费超过20万元(含)的优秀类企业,企业在现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已经改建或搭建的建筑,在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合格,且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或可以通过整改后达到相关要求的,允许补办相关手续。若企业亩均税费连续三年超过20万元(含)的,县政府将优先给予解决用地指标。
四、项目报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企业在项目报批前需提供申请报告并附上以下材料:1.原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2.原厂区布置平面图;3.新建、改建区块的平面设计图纸;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节能备案表;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报批程序:上述材料经所在镇(乡)审核同意后,企业与所在镇(乡)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违约责任。项目由企业按性质分别向县经信局、发改局申报,经县经信局或发改局审核后备案或核准。企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后,进行用地报批,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建筑图纸,报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程序报消防和环保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经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后组织投产,投产满1年后,县项目办将根据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手续审批文件组织后评估,通过发给后评估意见书,企业须凭后评估意见书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三)审批原则:对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各部门应本着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程序再简化,服务再优化,在最短的时限内给予审批,尽量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
五、项目管理措施
(一)各镇(乡)要对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
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建立项目进度月报制度,督促业主加快实施进度,限时实施完毕。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未按与镇(乡)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完成亩均税费约定水平的,收回之前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不得享受其他财政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责令其制定整改提升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提升,并由统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定期、定点帮扶,直至企业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水平。
六、附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零增地、老厂房改造工业性投资项目协调办公室,由县府办分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成员由县经信、发改、国土、住建、消防、环保、节能、监察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特殊项目实施联席会议评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