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6:02: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借款担保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借款担保书范文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担保人:
日期: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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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借出一定数量的钱款交付他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钱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普通借款担保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普通借款担保书1有限公司:
现因 ,需对(客户全称)经销商进行临时授信发货。本人保证该经销商信用良好,且过往无任何不良记录,本人愿意对其欠款进行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欠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本人保证访经销商在 年 月日前付清所担保欠款,若到期未付清欠款,本人自愿承担罚金300元,并全额扣留当月工资,待货款全部收回后剔除罚金后退还工资余额。若超过2个月仍未付清欠款或因此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全额扣除工资、奖金额等个人收入做为赔偿担保,待收回欠款扣除损失后退还本人。若遇工作调整离任,本人愿意承担追偿责任。若本人工资、奖金额不能抵偿欠款或损失的,则扣留第二提保人工资、奖金收入作为担保。
特此担保
(注:该保证书中的本人指第一担保人,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担保人(本人):
第二担保人:
担保时间: 年 月 日
普通借款担保书2借款人因处理公司业务,需要从财务部借款时,借款人保证自愿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并保证做到按规定办事。
1、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可预支差旅费,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
2、计划外费用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审批
3、费用支付及报销要求
(1)报销票据必须为国家统一发票,经营性收款收据一律不能报销入帐;
(2)各种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税法规,报销时经办人应尽可能注明用途;
(3)手写发票必须书写清楚,数量、金额等必须完整;
(4)发票上单位名称必须和报销单位一致,否则不能报销;
(5)各部门预借的支票及现金,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6)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前帐结清之后方可再借付。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帐,必须向财务主管讲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再借付。试用期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4、逾期未报销、未清帐,借款由当月工资中扣除
借款人:
年 月 日
普通借款担保书3借款人________因申请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我自愿为______同志贷款作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债务人)取得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债务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本人声明无任何债务,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有一定经济收入。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我不主动配合,信贷部可从给我每月工资中留存2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将扣领用以还贷,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也可处置本人家庭财产用以还贷,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我承担。我保证在担保期间不再办理以工资形式担保的其他任何贷款。
担保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
后附担保人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普通借款担保书4贷款方: 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项目经营活动____,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请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人民币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等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_5000000__,人民币(大写)_伍佰万元整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_24%/年___。
第五条 借款方式和借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一_年,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2。借款方式__一次性全额汇入借款方账户__。
第六条 还款时间、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__本息一次性还清,汇入贷款方账户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
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人担保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
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5。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担保,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物。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
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
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法律有关规定的
利率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
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贷款方的责任造成借款方损失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非因《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
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
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
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六份__,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__。
贷款方:________(公章) 借款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用到担保书。你知道担保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第三方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担保书范本1甲方(债权人、质押权人):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质押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提供记名股票设定质押权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借期_________年,年利率_________%,到期本利一并还清。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归自己所有的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_________张(编号_________至_________,每张面值_________元,面值总额_________元)作为质押标的,设定质押权。
三、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交付于乙方,乙方于同月_________日在第二项所载股票上作转让背书,并将作成转让背书的股票交付于甲方。
四、甲方在乙方清偿前,代位乙方享有自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股息的权利,所受股息计入乙方偿还额。乙方就股票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不得代位行使。
五、债权届期,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拍卖第二项所载股票,并从拍卖价金中优先受偿。
六、乙方届期或提前清偿时,甲方应在清偿日将质押股票全部交还乙方,质押权自交还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抵押担保书范本2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借款方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章
经办人章
贷款方
贷款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
抵押担保书范本3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银行贷款惠利率加____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万元整的倍数;
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或立即追计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借债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要对具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30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任的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环。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5‰,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的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权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____币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约所涉及的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到收到之日止,同样按累积计算逾期利息。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的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的全险;保险单须过户____银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____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____(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表);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的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的押品;(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即代其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的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
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于抵押权人。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按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
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的购房权益抵押:向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
抵押人“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的“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解除
1.一旦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的《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于抵押人向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的全部或收取租金和收益;
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
人或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接管人或人将被当作抵押人的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人的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的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付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付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人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及其内部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他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的文件及契约,及取销该项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运用其处分该房产的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一个月内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
(3)抵押人违反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的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
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住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的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的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接管人或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的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人的费用及报酬);
(2)用以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的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的费用);
(3)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的人,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够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的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的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投留在该房产内,而该要求或通知书将被认为于发信或投留之后7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帐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帐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的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理;如上述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的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书范本4抵押担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公司为河南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_、_经研究决定;
一致同意用_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_)面积_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为_担保贷款_万元,直至本笔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股东签字;
_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韩德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 区人民路口13号。
法定代表人:邓昌明,该行行长。
委托人:李钺锋,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余长江,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王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为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闯、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建国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底,云南金成金属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其产权属重庆三业发展公司)向重庆三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业公司)提出,近期可通过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五矿公司)从瑞士嘉能柯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且付款条件非常优惠。三业公司无此笔资金,故首先找到信托公司,称其目前仍无力偿还先前的贷款及利息,但最近有一笔进口5000吨电解铜的业务,如能做好则不仅可偿还全部欠款而且保证将货物进口及出售后的全部资金存放在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认为可行,遂于1996年2月29日发函工贸公司,就“关于担保开证进口电解铜事宜”称:经本公司研究,同意按下列条件担保开证进口5000吨电解铜:一、根据银行规定,本公司为重庆一家外贸公司开证作担保,该外贸公司为开证申请人和进口受益人,接受所有单证,负责商检报关等工作。云南五矿公司作为供货方地位不变,在进口合同上联合签章,但不是进口受益人。二、本公司确认进口方为三业公司,并为其进口5000吨电解铜提供全额担保,该公司应将此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五、请速安排办理此项进口。
1996年3月8日,信托公司、三业公司、工贸公司达成进口联营协议,协议约定:工贸公司负责联系国外供货方和国内总;三业公司负责联系重庆外贸公司和解决开证银行,并作为进货方将进口铜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向三业公司提供进口全额担保并经三业公司委托负责销售电解铜和收取货款,负责此项货款的运用、创造利润。所余利润由三方共享,各得三分之一。根据此协议,三业公司找到交行。由于三业公司也欠交行2,500,000 元贷款,交行即于1996年3月8日与信托公司就收回,三业公司贷款一事达成协议书,约定:一、交行、信托公司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以相应的业务手段,协助支持借款人(三业公司)近期从事5000吨电解铜买卖。交行将其为进口5000吨电解铜所开出的信用证承兑后,将提单等货物所有权凭证交由信托公司保管。二、三业公司实现5000吨电解铜销售,款到信托公司为三业公司开立的帐户后,即从三业公司帐户上扣划5,000,000元,分别支付2, 500,000元给交行和信托公司……五、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交行和信托公司收回贷款所欠本息,双方仍保留向借款人以法律手段清收,包括向借款担保人追索的权利。开证落实后,三业公司找到了有进出口贸易权的贸易公司为其进口商。1996年3月22 日,贸易公司、三业公司、信托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三业公司委托贸易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贸易公司负责进口一切环节的手续,包括对外签合同、开证、审单、进口报关、商检、索赔等,信托公司负责开证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参与监管,三业公司负责承担一切费用。同月信托公司向交行出具担保书,内容为应贸易公司要求,我公司同意为该公司就CIETCI一019-96001合同项下进口5000吨电解铜,在贵行开出以下信用证LCH0960032 LCH0960041(10个信用证)总计金额1,760,000美元,提供资金全额担保。1996年4月1日贸易公司致函交行,称:我司在贵行开立的10个信用证在180天有效期后如再展期180天的银行利息由我司负担。1996年4月3日,信托公司向交行提交的补充担保书,载明:关于进口5000吨电解铜,在贵行开立的LCH0960032号信用证作如下修改:就该证的溢短装条款中±10%改为士20% 所多出的资金提供全额担保;并保证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指定的帐户上,若资金未按时到位,从付款次日起承担罚息,并在我公司接到贵行的付款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代为支付。1996年5月中旬,当2000吨电解铜运至上海,准备在期货交易市场出售时,因涉嫌走私,被全部查扣。1996年6月18日信托公司正式向上海海关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解除扣押,由进口商另行补办正常进口报关手续后,核准放行。1996年报9月10日,上海海关调查局向信托公司发进《关于在扣电解铜处理通知》同意将在扣电解铜2000吨定向拍卖给该公司。年底,信托公司向上海海关办理了手续,并委托浙江嘉兴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从事2000吨电解铜的定向拍卖工作。1997年6月,嘉兴公司将2000吨电解铜定向拍卖后的差价10,000,000元人民币交付给信托公司。至此,被扣的2000吨电解铜得到了妥善处理。但因2000吨电解铜开立的信用社(金额为8,960,000美元)将于1997年4月4日到期付款,于是交行、信托公司、贸易公司经多次协商,最终于1997年4月2日达成“关于解决重庆三业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载明:为维护交行的国际信誉,由三方共同组织垫付资金以便交行在该到期日按时全额付款;(1)信托公司将超出2000吨电解铜货物实际价值的信用证金额计划外3,201,237.26美元(此款95年4月19日、5月29日分两次由嘉能柯退开证申请人并由信托公司代管),保证无条件于4月4日前将本息3,450,000美元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2)信托公司将先垫付上海海关已同意就定向拍卖2000吨电解铜的10,000,000元人民币,于4月4日前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3)剩余的4,310,000美元,将由贸易公司向交行申请等值人民币贷款,并由信托公司提供全额资金担保,交行于4月4日前办理完有关贷款的规定手续后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此项贷款到期后,三方将根据对外追索法律行动进程,另行协商解决办法。贸易公司作为进口商出面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对外追索,追索费用由三方组织垫付。4月3日,信托公司与交行签订了年外保字第一线9号借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月4日交行与贸易公司签订了年外字第049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6,000,000元人民币,用于对外货款,利率9.24%。,期限6个月(从1997年4月4日至1997年10月 4日止)。合同签订后,交行按约履行35,856,284.22元人民币的 对外支付的义务,从而保证了到期信用证的对外付款。由于贸易公司未积极对外追索,三方又于当年7月31日达成“关于4月2日 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备忘录(以下简称补充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载明:预计贸易公司对外追索所需的全部费用在1,200,000元人民币左右。信托公司与交行将各以合法手段支持400,000元人民币到贸易公司帐上,以保证对外追索尽快启动。随后信托公司、交行分别各自借款400,000元人民币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借款后未启动对外追索的法律程序。交行多次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 并由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果,遂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6年3月8日,贸易公司作为三业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的商,向交行申请开立以嘉能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总金额为美元17,600,000元整。信托公司当日向交行出具的担保书载明,该公司保证上述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入到贵行指定帐户上……之后,又书面承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到期后,三方分别又签有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交行对贸易公司进口的2000吨 电解铜实际贷款划出额为人民币35,856,284.22元,由于2000吨 电解铜被海关没收,贸易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信托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九条第(一)项、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贸易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行本金人民币35,856,284.22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4月4日至1997年10月4日止,按9.24%。计息;自1997年10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信托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74,856元,诉讼保全费245,520元,合计520,376元,由贸易公司、信托公司承担。
信托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三方是根据备忘录签订的97外字第49号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以备忘录作为合同附件。依据备忘录约定,三方订立借款和担保合同,目的是为了解决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货款而共同采取的垫款行为,弥补联营损失,而非借款行为。因此,借款及担保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及担保所涉及的35,856,284.22元人民币借款本息,也应视为联营损失,由三方分担。原审法院有意回避审查合同的效力和真实性,错误地认定借款及担保合同有效,判令我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对事实和法律的严重违背,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交行答辩称:我行为三业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开立信用证,目的是为追回三业公司欠我行的贷款,不存在我方参加共同经营,从中获利的问题。因信托公司的原由造成信用证到期不能兑付,于是由贸易公司作为借款人,信托公司作为担保人,又向我行申请了4,310,000美元贷款以用于信用证到期的对外支付,三方就此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故该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信托公司称借款及担保行为不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完全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请求驳回上诉人信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贸易公司答辩称:本案借款纠纷,是因原信托公司、交行、三业公司三方经济纠纷,而达成的一项贸易进口业务,目的是为了用进口而产生的利润来偿还原债务。因三方没有进出口权,由交行推荐我公司作为进口商。依合同约定,我公司与信托公司纯属关系,该笔业务的实际付款方和收款方皆非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项业务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交行与信托公司协商而定,我公司仅作为外贸商受三业公司委托,作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又虑及交行对外经营的信誉等原因,经信托公司和交行再三坚持,我公司才就合同项下信用证金额向交行贷款,由信托公司担保。但我公司对该合同的全部贷款无任何使用权。交行不应起诉我公司。该案实属诈骗行为,三业公司、信托公司少数人为达个人目的,企图骗取国家关税,这已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走私行为。因此,我公司请求终结本案,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本院认为:1996年3月8日,贸易公司作为三业公司进口电解铜商,向交行申请开立以嘉能柯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总金额为17,600,000美元。当日,信托公司向交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在上述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指定的帐户上,之后,又书面承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此,信托公司与交行、贸易公司三方形成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关系。信用证到期,为解决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问题,三方又于1997年4月3日和4月4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依该借款合同,贸易公司从交行实际贷款35,856,284.22元。贸易公司到期未还,保证人信托公司依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交行与信托公司于1996年3月8日曾就向三业公司收回欠款一事达成过协议书,但该协议仅表明交行同意为三业公司进口电解铜开立信用证,并拟从三业公司销售盈利中收回其拖欠的贷款,并无参与联合经营电解铜的内容。后三方签订的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也不能说明交行参与了联合经营电解铜。因此,原审法院以三方存在信用证项下的借款、担保关系为由,判决贸易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信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信托公司主张与交行是联营关系,借款本息应按各方在联营中的地位及过错分担,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找不到借款人了怎么办
(一)可直接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确认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并对其财产执行追偿债务。
(二)对于已婚的借款人,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出借人可在下列两种情况时要求夫(妻)债妻(夫)还:
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借款;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借款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下列情况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偿还借款: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从事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负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证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财产,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
借款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姓名: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两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根据甲方乙方的要求,同意购__________汽车壹辆;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计价人民币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__),归甲乙两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两方共同出资,出资金额相等,各出_________,共计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两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__%的款项,计入民币____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__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受理购车事宜,并为车辆购买保险,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
第五条 乙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替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二次书面催讨,在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5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7天,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 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 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 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让处各执一份。
供 车 方 购 车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向 申请人民币 万元贷款,现甲方申请乙方为其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事项:
(一) 甲方与 签订的编号为( )《 合同》,其中贷款本金 万元、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为 .贷款合同书(二) 担保期限: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结清该标的借款本息止。
(三)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
在乙方出具相关担保文件之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数项反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之日起,即可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并可同时选择以下方式向反担保方行使权利。
(一) 提供经乙方认可的财产权利抵押/质押反担保:
(二) 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法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第三条 反担保方式所提供的反担保范围及期限:
反担保范围:甲方依照贷款合同应履行的全部债务;乙方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反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结清时终止。
第四条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一)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为其出具的担保书;
(二)甲方向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如甲方所出具的文件/资料出现任何虚假,甲方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三)甲方保证按期履行上述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乙方对上述贷款银行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所附的任何文件、单据、证据所述之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
(五)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重大事项或个人资料的变动情况,保证接受乙方随时检查。甲方保证在贷款合同签署后按季度向乙方报送银行对帐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 担保合同项下的索赔当上述贷款银行按担保合同规定向乙方主张担保权利,乙方确认有关贷款催收通知书或逾期贷款通知书真实的情况下,无论甲方或反担保人是否反对或提出异议,乙方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选择代甲方向贷款银行还款时,甲方及其继承人或债务受让人、反担保人不因乙方未向债权银行行使过抗辩权而免除其相应的反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从代偿之日起,每日按偿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罚金。
第六条 担保费用
甲方在此保证,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在银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署之前,按照下列规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同时缴存反担保保证金。
(一)担保费
担保费按银行发放贷款的 %计算,即人民币 元,每年一次收取,每年每次收取人民币 元。
(二)滞纳金
甲方应在双方正式签订担保文件的三个工作日一次缴纳担保费用。如延迟交纳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费用总额向甲方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保证金
1、在本贷款发放之前,甲方须缴纳贷款额的 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由甲方筹缴。如延迟,乙方所收贷款额的 保证金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给甲方。
2、甲方提供给乙方保证金,如甲方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以此保证金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3、甲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的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所有。
(四)其它费用
1、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经甲方确认后所办理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咨询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代为支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
2、甲方在此是按照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期限收费,如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贷款到期后仍然无法解除担保责任或担保责任加重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贷款期限届满日至担保责任依法定或约定解除或届满期间的双倍担保费及滞纳金。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后果
(一)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笔业务无法完成,乙方只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的50%,余下50%作为乙方劳务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本笔业务,则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担保费。
(二)由于乙方所担保的是甲方按期、足额的归还贷款,所以如因甲方未能如约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相关义务,乙方自接获贷款银行的贷款催收书或贷款逾期通知书之日起,甲方即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的款项包括不限于:
1、贷款本息、利息、罚息、复息;
2、担保标的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代偿款及代偿款利息;
4、乙方为实现债权所须花费的一切费用(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差旅、拍卖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5、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的担保费及滞纳金;
6、反担保债权实现后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差额。
(三)甲方、反担保隐瞒抵押
物、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封扣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涉及诉讼或仲裁、以设定担保物权等以及发生其它严重及职权实现事项的,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加以赔偿乙方。同时乙方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甲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1、贷款银行与甲方协议变更《贷款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2、贷款银行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3、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其它恶意侵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一)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或债权给予主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均不应作债权人或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利的放弃或丧失,也不影响甲方、反担保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要求乙方修改担保内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上述贷款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延长担保期限的情况下,甲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乙方的反担保及其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如甲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未经乙方书面确认的新承诺,则乙方的全部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本合同任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本合同各当事人届时应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了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如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本合同的内容有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书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消公证债权文书,或甲方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生效。
地址确认: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作被送达:
1、如系信函方式,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方式,则为传送之日;
3、如系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或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银行接受乙方担保并与主债务人鉴定贷款合同之日生效。本合同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时终止。
第十三条 其它
(一)乙方因为甲方担保事宜而签署的《担保函》或《保证合同》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各反担保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成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条款如与主合同冲突则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未尽之事宜按照主合同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公证机关各执 份,均具有合同效力。副本按需制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担保公司合同范文一甲方(保证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乙方(债权人)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 甲方愿意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 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 保证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币种) (小写) (大写)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1.3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自主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 房产办妥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房产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权属证明交由乙方收执之日止。
1.4 本合同由甲方独立承担保证责任。不论是否有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乙方有权优先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乙方放弃行使对担保物(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1.5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1.6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地代为偿付。任何经乙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甲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
2.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本息及费用。乙方在扣收后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扣收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
第三条 保证人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
3.2 甲方承诺: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外,其他未加重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依照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3.3 甲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甲方签署本合同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
3.4 除本合同签署前已书面通知乙方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5 甲方接受并保证配合乙方对甲方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允许乙方进入甲方经营场所,检查甲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3.6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客观,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甲方为上市公司的,不得以有关上市公司对公众信息披露要求为由拒绝向乙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资料。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除外。
3.7 甲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乙方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事项。
3.8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经营体制、产权组织形式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企业出售、产权转让、减资等;
(2)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质)押及其他方式处分价值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
(3)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20%;
(4)合同生效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20%;
(5)更改与其他银行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偿还对甲方股东债务;
(7)向其他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涉及债务金额超过净资产的20%。
3.9 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和债务人追加担保或直接收回全部贷款:
(1)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2)甲方、甲方股东、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3)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歇业、停业整顿、解散、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他足以影响甲方经营活动和乙方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
3.10 甲方需变更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违约条款
4.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甲方不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2)甲方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4)甲方在履行与乙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5)甲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代偿责任;
(2)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3)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告;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同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6.2 乙方有权要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6.3 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包括社保信息在内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范围内。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6.4 乙方可就本合同向潜在受让人或可能与乙方订约的其他人透露其认为合适的有关甲方的资料。
6.5 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一经按本合同记载的或按甲方已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
6.6 凡确定的选项,均统一采用在被选项框内划ⅹ的方式确定。
6.7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9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10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债务人各执一份。
甲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与之相关的主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署日: 签署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署日: 签署地:
担保公司合同范文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 债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担保公司合同范文三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1.来州市工商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
来州市工商银行是一家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结算、电子银行、国际业务等新兴业务并行发展的国有商业银行,全行员工536人,辖13个支行,20个分理处,120个储蓄网点,截止2003年12月末全行储蓄存款5亿,对公存款12亿,贷款25亿,信贷业务长期以来是该行的主营业务和传统业务,信贷对来州市经济建设与发展,扶持企业生产,繁荣和活跃商品流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这25亿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比高达35%,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信贷风险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来州工行的健康良性运行。究其原因,本人认为主要是下列因素造成的:
1.1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计划经济时期来州工行作为一家国有专业银行,而不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定位,使得该行过多地承担和充当了政府财政“金库”的角色,政府直接干预,很多政策性贷款应运而生,来州工行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而这些政策性贷款90%已逾期。
1.2社会信用环境缺失
“人无信而不立”,长期以来来州市的不少企业和借款人无视自身信用,取得银行贷款后,拒不归还或久拖不还,全市还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充分、信息共享的信用监督惩罚机制。
1.3经济资源缺乏,新增贷款的亮点有限
来州市经济整体上比较落后,缺乏重大基础产业和规模支柱工业为主要支撑的经济发展基础,传统产业领域的优质客户资源较为缺乏,信贷营销空间有限,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全面铺开,企业改制所带来的信贷资产保全、客户主体变更分流和信贷市场的重新分割,给信贷工作增加了难度,不良资产显得更加突出。
1.4银行自身的问题
信贷人员是营销、管理信贷业务的主要力量,无论是从当前信贷队伍整体素质状况,还是从适应信贷业务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看,信贷队伍的建设都亟待加强。部分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加之银行内部监督奖惩机制尚未完全确立,从主观上导致了信贷风险的出现。
1.5贷款结构不合理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和房地产贷款构成了来州工行的三大贷款业务板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高达80%,该种贷款期限只有一年以下(含一年),风险最难控制、质量最难保障、管理最难到位,企业资金一旦周转不足,信贷风险极易显现。
1.6贷款分类不科学
按贷款期限划分的“一逾两呆”分类方法,是来州工行的主要分类方法,按贷款质量划分的“五级分类法”只是该行的辅助分类方法,很多实际上已无偿还可能的贷款在“一逾两呆”分类方法下却显示正常,而在五级分类法下不良贷款却隐性化,由于适应国际惯例的五级分类法将逐步成为工行的主导分类方法,原来隐性化的不良贷款上升较快。
2.来州市工商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对策
2.1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准确把握贷款投向
来州工行要根据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发展前景、行业发展壮况,对不同行业、企业分类,如将其分为支持类、维持类、限制类、退出类。对以京福高速公路、东临公路、交通建设、通信等基础产业可予以支持,对经营无望,无资金流的企业应及时退出。
2.2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2.2.1强化信贷原则和贷款决策程序,建立贷款评估决策机制。要定期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此作为贷款的审查与批准的标准,严格掌握企业借款。
2.2.2坚持从制度入手,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坚持依法管贷,依法维护债权安全和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各种有关信贷、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条例,提高法律意识,从传统的按习惯操作业务向依法管贷转变。其次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内容办事,对各种贷款申请、借据、合同担保书、抵押书等凡涉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条款要一丝不苟,坚持执行。既要依法规范自己的业务活动,也要依法规范客户的各种行为。
2.2.3全面实行审贷分离和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信贷审批权限的分级审批制,充分发挥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防止“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实行贷款签批责任人制和岗位权责制约。应逐步建立以“权限管理、体制约束、风险度量”为核心,以企业净资产或抵押为授信依据,充分运用量化指标预测和评估贷款风险,按风险度高低划分审批权限,实施部门、岗位和程序三项制约信贷风险管理的方法,从而实现从“贷款审批权限下的数量管理”到“贷款风险界定贷款审批权的质量管理”的转变。
2.2.4建立贷后稽核制度和信贷岗位离任审计制及岗位调换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严防违规行为和工作疏忽现象发生。
2.2.5统一制订信贷风险的衡量标准,使风险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统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具体讲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资料,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有无违约记录,企业的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盈利能力,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及有无违纪记录,企业经营水平及市场发展前景等。一般说来,工行必须每一年或半年对现有信贷客户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审,并对照原有评级进行调整。
2.2.6应大力推广贷款五级分类法,以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通过这一分类法对企业贷款进行监控。
2.2.7要在继续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内部授权制度.对各级机构、各个部门以及信贷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授权,既要考虑充分调动各部门和个人的积极性,又要防止权力过大,尤其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和制度。
2.3转变风险防范观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3.1建立以风险控制为目标,防范风险与转化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借鉴西方银行先进的风险控制方法和经验,根据上述贷款风险衡量新标准,力争使每一笔贷款都能置于银行的风险监督之下,及早发现贷款风险发生的征兆,以便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2.3.2建立健全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测考核力度,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反馈工作。来州工行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企业档案查询系统,连续记录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监测信息随时进行电脑分析,及早发现风险苗头,提出预警信息,采取防范化解风险的对策。
2.3.3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机制。依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及管理能力、经营业绩、市场进入情况等确立企业风险等级,除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可发放部分信用贷款外(应严格条件、逐步减少),其它均采取担保、抵押贷款等方式。
2.3.4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新老划断,分类管理”。对过去的贷款,凡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或担保手续的,要对照《担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对新发放贷款。要严格贷款管理与发放程序,明确第一责任人,实行“连带责任制”与“永久责任制”,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放款谁收回的原则,坚决卡住风险发生的源头,抵(质)押、担保手段是贷款重要的第二还款来源,故要严格评估其价值,防止人为因素,把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2.3.5修订、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确保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从制度上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尽快制定、实施《信贷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就信贷档案的收集、交接、检查进行明文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对企业财务资料虚假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四相符审核”和“财务报表审计失实责任赔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银行本身对借款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和重要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四相符”;另一方面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委托事务所对银行贷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银行审批贷款的依据,并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因其报告不实而致使贷款损失,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全额赔偿银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4建立风险转化与保障机制,合理处理信贷风险
2.4.1建立信贷风险转移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可采取更换贷款方式的方法将风险转移给借款人或担保人;另一方面可由银行和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企业分别向保险公司办理资金和财产保险,对贷款发生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按投保情况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实现风险转移。此外还可以采取根据贷款性质将风险转移给地方政府的方法。即根据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凡由地方政府承诺的项目,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地方政府要负责组织还款。
2.4.2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企业原有的债务可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明确原有银行债务的数额、承继人、偿还期以及偿还方式,制定具体的偿还计划,督促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建立贷款风险基金。
2.4.3采取份额分散、对象分散、期限分散、行业分散等方式,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份额分散,即对贷款额度巨大的资金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使来州工行只承担有限份额。对象分散,即对某一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该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要实行贷款最高限额管理制度,防止风险过于集中。期限分散,将贷款按一定比例分散到几种期限不等的贷款中,通过长、中、短期贷款的互相搭配、协调运用,分散由时间因素而发生的风险。行业风险,指银行根据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需要适时地将贷款分散在不同行业,避免因个别行业的大起大落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5实施信贷审批人员专职化和专业化制度,完善经营人员激励机制
2.5.1审批人员专职化。长期以来,来州工行并无专职的信贷审批人员。信贷审批人员往往是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行领导或部门领导担任,审批人员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审核分析,审批工作只是其繁琐行政事务工作中的一个方面。参考西方一些商业银行的工作方法,审批工作可由专职人员担任,其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提出意见,仅对信贷项目负责。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它迫使信贷审批人员把全部精力集中于信贷审批工作,深入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提出有价值的观点。审批人员可由专人进行管理,并设审批会议制度对其表现进行评判。对审批人员的任职资格应有所规定,如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的技术水平等等。但更为重要的是专职审批人这一制度本身产生的压力与动力,可以有效提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增量信贷资产的质量。
2.5.2审批人员专业化。要培养一批信贷工作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懂财务、懂法律、懂管理、懂计算机的信贷人员,要逐步从“职务审贷“向“专家审贷”过渡。
2.5.3对信贷经营部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防范风险并非对银行信贷业务束手缚脚,而是要激励为银行效益努力工作的员工,约束损害银行利益的做法。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激励与处罚并重。对国有银行而言,首先强调的是要加强激励机制,提高开拓市场能力,使责任与利益二者紧密相联,以增进经营人员在艰苦市场环境中积极开拓的动力,从信贷源头降低风险。
2.5.4建立风险经理制度。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风险经理在信贷管理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客户经理必须与风险经理一起合作,才能最终决定一笔贷款的发放。风险经理根据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客户的风险识别,决定贷款的授信、发放等等,其具备有“最后一只笔”和最后责任人的职能,处在属于后台部门的贷款审批中心。考虑到来州市工行目前的风险管理水平,若要实行风险经理制,必须要建立相关的考试和选拔“准入”制度,合理了界定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之间的职责划分,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2.6完善对信贷企业的制度建设,实施银企共担信贷风险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信贷风险
2.6.1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抉择”的原则,盘活贷款存量,优化贷款增量。来州工行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信贷风险要有一个认真、清醒、全面的认识,不能谈虎色变,实行一刀切。要主动改进服务,主动送贷上门,大力支持和倾斜;对转制后扭亏有望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支帮促”活动,实行“一厂一策”;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或扭亏无望的企业,鼓励和促进其改制,把债务落实到新的经济主体,明确承贷主体。要想方设法盘活现有信贷资产质量,严把新增信贷资产质量关,多渠道多方式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
2.6.2实行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共担制度,降低银行信贷风险。(1)实行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本金制度。凡企业新上固定资产项目,必须自筹30%~50%的资本金,并存入主办银行账户,实行监督。凡企业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不予立项,银行不予申报项目,不予发放贷款支持。(2)实行企业贷款预交风险保证金制度。凡是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应扣除10%~20%的补偿性余额留存银行。所谓补偿性余额,即企业贷款时,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款额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最低存款额。通过补偿性余额的留存,从企业角度来讲,可以增进其信用意识及积极主动还款意识,提高偿债能力;从银行角度来讲,可以降低风险,补偿可能透支的贷款损失。
2.6.3进一步完善贷款证制度建设。贷款证是企业法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贷款证的实施,增加了企业负债的透明度,有助于来州市工商银行信贷决策,提高贷款的科学性,优化贷款结构。目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一是扩大发证对象,将目前单一的贷款证形式加以丰富;二是制定统一简化的领证手续,延长贷款证使用年限;三是尽快实现贷款证管理的电子化。
2.7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增强政府为银行创造宽松环境的积极性,减少因政府行政干预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2.7.1针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对国有商业银行产生的种种不利影响,来州市工商银行应加强宣传,统一认识,理顺与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关系。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而银行资金也是用来支持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的,二者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一致的。来州工行应做好对地方政府的解释工作,互相体谅,共同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更要大力促使企业改革创新,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和竞争实力,以保证偿还贷款本息,真正减轻银行负担,为银行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当然,银行在资金宽裕,不违背信贷政策的情况下,适当地对地方予以信贷倾斜,扶植一些地方优势项目,如医药工业是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以次促进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7.2密切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法院、公安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借助媒体,对故意不还贷、赖贷、欠贷企业与个人保持威慑力和震慑作用,维护工行的合法权益。
2.8强化信贷业务的内部稽核工作。
2.8.1转变稽核职能。稽核部门要将信贷工作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的情况作为主要稽核对象,查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对业务操作岗位的检查记录。稽核的重点应放在合规性稽核、风险稽核和对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稽核等方面,由事后稽核控制为主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稽核相结合,并以事前预防性稽核、事中阻滞性稽核为主。
2.8.2配备高素质的稽核人员。
2.8.3切实提高稽核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来州市应使稽核部门享有足够的权威,使其能在全行范围内独立地行使稽核职能,银行的最高领导者必须对稽核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给予高度重视和优先处理。
3.结论
关键词: 工程;风险;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做好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在工程建设整个建设周期内,都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有效的规避影响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建立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等措施,全面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1.1 合理分配工程项目的风险
工程项目的参建方由业主、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人、供应商等组成。所有参建方必须要有一定的风险分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项目管理的积极性,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反之,如果某一方承担风险过小甚至没有风险,就很难让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与到项目建设管理中,对工程效益的最终实现十分不利。例如,业主在没有施工图纸的前提下签订成本加酬金合同,而又没有规定最大的成本限额,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工程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这样就造成承包商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想方设法增加工作量来获取最大利益,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和工期控制十分不利。又如,业主在施工图纸不完备,施工地质条件和施工情况都不清楚的前提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致使承包商承担全部工作量和价格风险,承包商就会以防范风险为理由加大工程预算,业主也因没有风险责任来盲目干预,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必须由项目的各参建方共同来分担风险,共同来参与项目管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通过风险分析来加强项目管理,将项目风险控制到最低。
1.2 风险与责、权、利相结合
①风险责任承担者要有控制的权力和处理问题的权力;②机会与风险是对等的,风险的承担者应该享受因承担风险控制而所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等,也就是风险激励机制;③承担风险责任者应拥有计划、时间控制条件等措施,在风险来临或有可能预见的风险发生时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的信息、时间等条件,从容的、理性的承担风险。
1.3 常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1.3.1 权衡利弊后,回避风险是应对措施之一
项目风险事件发生的损失较严重或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较大时,应选择风险小或适中的项目,主动放弃风险大的项目或变更项目计划。这在项目决策中就应该提高警惕,对于那些灾难性概率大的可能明确导致亏损的项目就应该回避,在风险事件未发生之前,要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全彻底的消除,而不只是减少损失及影响。对于那些超过自己承担能力的风险,成功把握不大的有关项目要尽量回避,从而达到减少风险控制风险的目的。
1.3.2 采取程序法、工程法、教育法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应对措施之二
我们通常采用完善的组织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措施来进行风险缓解,在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要最大限度的限制扩展范围以遏制损失继续扩大,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比如,承包商无力完成工程项目,经业主确认应立即撤换;业主误期付款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应采取停止施工;如果有人受伤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进行救治,雷雨、大风天尽量让有关人员做室内工作,防止意外,及时的采用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对项目的管理者选派得力的管理技术人员,采取有效的组织管理形式,并在实行严密的控制中实施施工全过程。
1.3.3 风险转移是回避风险的措施之三
常用的风险转移有购买保险、提出合理的保证金、采取合作方式共同承担保险、采用二次经营策略等方法。用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是因为对于一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等购买保险是转移风险的最好办法;对于资信风险,我们一般也要求对方出具担保证件,如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函件,政府出具的合资项目担保书,履行有关合约出具的项目保証函以及预付款保证函等等。利用提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来转移风险是大型资产购置、项目管理常用的方法之一。这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为防控风险做准备,在招标报价中预先增加一笔不可预见的风险费或者在付款中预留一部分风险保证金,以减少或者抵消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2 在亏损与风险具存时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必须要有成本控制措施,才能保证盈利目标完成
2.1 必须正确的制定工程项目的盈亏指标和总成本目标
项目控制成本的基础是制定成本目标。制定好成本指标,项目实施起来就能够以各项指标为依据,随时对成本控制情况加以比较并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控制成本的教训和经验,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对工作加以改进。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指标是通过项目部制定的盈亏指标来考核的,它不仅能反映出企业对项目部或者工程项目盈利指标或者亏损的预期,并为项目部努力完成或达到的基本的数值尽早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对每一项中标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者必须在正式开工后适当时间内,和项目部以及有关的部门正确的核定该项目的目标总成本,特别是对材料费、人工费、及大型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的间接费用要根据市场的调研情况作出比较准确的预算。如此,才能保证该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
2.2 根据可控原则来控制成本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
项目部、施工机组要分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在成本控制中要制定材料消耗定额、劳动定额、以及机械台班定额等。如按工作量计算使用的工作日、材料消耗、所用机械的台数。同时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所消耗数量随时进行监控并与计划应完成的施工进度加以进行对比分析,如有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改正。工程项目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实行采购招标。如材料费、配件费机械使用费等等,这些他们可以说占项目总成本的 70%左右,这些基本成本控制住了,构成项目总成本的基本费用就能够控制住了。在招标过程中材料费的单价和数量是两个因素决定的,为了回避风险材料质量也是不可忽视的,材料单价的高低是决定工程项目成本高低直接因素,目前,市场的材料基本是供大于求,因此实行采购招标即有利于降低材料单价,也能货比三家,购买到质量可靠的产品。
2.3 对工程项目管理要树立安全就是大效益、质量就是大效益的新观念,预防和减少甚至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对多发的安全质量部位或事故易发区域要进行重点监控,避免或减少因安全、质量等原因增加项目的工程成本。企业要制定严格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要有严格的奖惩制度,使全体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施工意识,将安全、质量事故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4 合同管理是降低成本的重要方面
各个项目部,负责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对正在履行或者已经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严格细致审核、审查。对于与有关法律或法规不相容的合同,或条款不合理的合同要与对方通过协进行变更。对于无法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合同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办法。如对方要求更改合同,应采取协商,在不损害我方利益的情况下进行修订。其他与个人或者外单位的交易,如借款、运输、租赁、技术、供用的风、水、电以及仓储、保管等委托事项,用正式合同形式双方去执行,不得口头约定,不得随意更改。
2.5 保证成本质量关,必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①建立概预算控制制度加强概预算的审核。②建立工程项目的价款支付制度。支付工程价款时严格审核工程合同、相关凭证及支付申请等。③建立竣工环节成本控制度。包括竣工清算、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等。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赵文湘.美国建筑安全现状.建筑安全.1997.12.117.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一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八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四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五十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六十二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十四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六十五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八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九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七十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七十一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七十三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七十四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七十五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六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七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八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八十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八十一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八十二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八十三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八十四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八十六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八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九十一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二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九十三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九十五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六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七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八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一百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