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8:22: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信用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征信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随着人民银行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作为数据库的基础产品,信用报告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企业信用报告一方面服务于商业银行等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办理贷款、贸易融资、保理等各类信贷业务,帮助接入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扩大信贷范围,促进消费增长,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信用报告在全社会推广应用有助于推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社会风气的逐步形成,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自身的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山西省各级人民银行查询网点受理的企业信用报告查询量逐年递增。2016年,山西省人民银行累计受理企业查询自身信用报告约2.3万次,同比增长7.5%。
一、企业信用报告发展历程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5年,人民银行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工作,将总行、省、市三级分布式数据库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7月该数据库正式在全国联网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初提供简版、详版2个版本的企业信用报告,主要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也可由各级人民银行查询网点为企业提供查询及打印。企业信用报告的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法人及高管人员,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是企业的信贷记录,包括贷款、保理、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信贷业务记录及相关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信息,主要来源于各商业银行等信贷业务发生机构;三是除银行信贷信息之外的非银行信息,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司法信息、登记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在实践中,由于简版报告的内容太少,多数时候满足不了企业的需要,企业要求打印详版,而详版报告的篇幅太长,存在部分冗余信息,也不便于企业解读。
为满足客户需求,改进征信服务,2012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企业信用报告进行了优化升级,设计开发了银行版、自主查询版、政府版和社会版等4种企业信用报告,其中自主查询版就是为便于企业了解自身信用状况而设计的版本。
2012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于2012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信息概要、信贷记录明细、公共记录明细和声明信息明细等6部分内容。其中:基本信息描述信用主体的身份信息、主要出资人信息和高管人员信息等;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列示了与企业存在一级关联关系的企业名称,包括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投资关联、企业担保关联、出资人关联等多种关联类型;信息概要是企业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概括性描述,能让信息主体迅速了解自身信用报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信贷记录明细逐笔详细描述信息主体在金融机构的当前负债和已还清债务信息;公共记录明细展示信息主体在社会公共部门所形成的正、负面信息,反映其还款能力和经营能力;声明信息明细展示无法与具体信贷业务相关联的报数机构说明、征信中心标注和信息主体声明等信息。
二、企业信用报告的新变化
2012年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较之旧版本信用报告相比内容更丰富、结构更清晰、用语更简洁,为企业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供了便利。运行4年多来,企业信用报告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表现在内容涵盖更广,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大量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也开始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同时,优化了金融机构及企业十分关注的关联信息和负面信息的展示。
1.企业信用报告在信贷业务中增加“类贷款”业务,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融资租赁业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信息。
2.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中,“关系”调整为展示到细类。如集团企业关联包括家族企业、母子公司,企业投资关联包括对外投资、被投资、相互投资,企业担保关联包括相互担保、被担保、对外担保,出资人关联包括兼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个人出资、兼个人担保等,更便于企业理解、核实。
3.在信息概要中,描述性文字增加当前负债余额、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其中:当前负债余额指截至当前未结清的垫款、贷款、贸易融资、类贷款、保理、票据贴现、担保代偿、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等业务的余额汇总;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指截至当前未结清的五级分类为后三类的垫款、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保理、票据贴现、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债务等业务余额及截至当前违约的股票质押融资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余额汇总。
4.新增“历史欠息”内容,包括“历史最高欠息金额”、“首次欠息发生日期”、“最近一次结清日期”和“欠息类型”等数据项,反映历史欠息情况。
三、企业信用报告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相关建议
1.企业如何修改信用报告中的基本信息
2012年底,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整合企业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a系统信息更新机制的通知》,随后征信中心了《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机构基本信息)Ⅴ2.2》并组织实施了企业基本信息采集机制整合工作。经过改造,目前企业信用报告中基本信息的来源已调整为经企业征信系统整合后的机构基本信息档案。
2014年底,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取消之后,企业无法通过贷款卡年审或信息变更等原有的途径更新信息。当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中征码(原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码、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等标识项有误时,应由企业的基本存款户开户行负责在代码系统中进行更正。当企业信用报告中除标识项以外的信息有误时,由该信息的提供机构负责进行更正。如果错误信息是基本户开户行和人民银行录入的,则可直接在代码系统中更正。如果错误信息是信贷业务发生机构提供的,则由该行的征信部门上报企业基本信息报文进行更正。当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提出更新要求时,应到基本户开户行或仍有信贷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待银行更新本行系统后再报送至征信系统。企业在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基本户开户行、信贷业务发生行更新信息,已确保信用报告中的基本信息、关联信息等展示正确,为后续业务办理提供便利。
2.企业如何查询担保明细信息
企业信用报告“对外担保信息概要”会展示担保业务对应的主业务余额信息。“所担保主业务余额”根据其五级分类状态,分为正常、关注、不良等三类进行展示。企业查询信用报告时,往往对不良类的对外担保信息十分重视,但目前信用报告中没有对外担保的明细信息。企业想要了解担保对应的主业务明细信息,需到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查询。人民银行查询用户进入“信用报告明细查询模块”,通过“担保信息”选项,查看企业相关担保合同对应的主业务汇总及明细信息。
3.企业如何申请异议处理
【关键词】信用;FCRA;启示
一、信用及其特点
(一)信用
对于信用(credit)概念的基本含义存在着不同的界说。《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我国《辞海》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李纪建则指出,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体现契约精神的一种关于各种财产跨期交易活动的制度规则。喻儆明等认为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我国儒家文化提出了许多强调信用的行为规范,如:“言必信,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
信用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型。根据授信对象性质的不同把信用划分为三大类型: 公共/政府信用(public credit)、企业/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消费者/个人信用(consumer credit/personal credit)。因而,信用这一概念大致包含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 一个是社会道德层面,一个是经济法律层面。社会道德层面上的信用,是指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一种价值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价值观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即一种基于伦理的信任关系。在经济效用层面上的信用,是指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是债权人( 授信人) 和债务人( 受信人) 对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让渡。在这个层面上,信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关系,因而是一个经济法律范畴。
(二)信用的特点
1.信用的文化性和历史性
个人信用的起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文化、历史、道德和经济发展水平,而社会习俗和规范,尤其是意识形态一旦被人们内化,也会成为个人信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譬如生存、发展意识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虽然也具有一种文化引导机制,但所育化的不是商业社会中的理性精神,而是关系社会中的个体为获得血缘群体的接纳,获得生存的安全感而必须具备的一种伦理智慧。忠就要是真的忠,孝就要是真的孝,言语发自内心,言行一致,这就是信用。中国传统信用特征必然是一种以德性、自律为特征的内在信用。同时,它也制约着中国传统信用观无法在广泛意义上超越血缘、地缘等关系限制的人文圈。美国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人的信用是处在亲戚、朋友的较低层次上的信用。在美国社会,工商业的发达、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平等观念,使人切实地感受到信用自律能为自身带来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信用”成为持久的物质和精神动力,从而激励人们化为自觉的行动。
2.信用的社会性
学者殷孟波认为,消费信贷在西方国家发展较早并已经成熟,是与它们超前的消费观念有着重要联系的。西方文化的传统是尊重人权、特别是个人隐私权,对于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将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的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区分开来,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使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学者孙杰指出: 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不等于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其姓名、使用其肖像和与其个人相关信息。一些有关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向社会披露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又出现了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的要求。在美国,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某些机构公开,做一定限度的披露,以供出于合理目的的查询。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市场主体在取得授权以后能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使用相关的信用信息。
3.信用的外部性
当绝大多数人都保持并提供信任(trust)时,少数人的无信用行为就会招致严厉的惩罚。如拖欠贷款后就根本找不到交易伙伴,从而使其拖欠贷款的成本变得极高;如拖欠银行贷款,就没有哪一家银行再愿意贷款给他,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个人信用的正外部性效应。在美国,个人信用的外部性对个人行为的影响非常巨大。如果某个征信机构了解到某人有不诚信行为,如拖欠水电费等,普遍存在的风险规避心理就会驱使银行认定,即便这个人获得了贷款,也不会及时归还,这样的话,此人就会因此失去得到贷款的机会。
4.信用的资源性
个人和组织诚实的品质,具体地说,即以往能够证明其操守的记录和一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都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国家的负债由国家和政府的财政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共同承担,呈现出比较合理的状态,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风险由社会成员共同均衡、合理地分担。从银行角度讲,西方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家庭、个人,即消费信贷,他们利用信用这种资源进行消费。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信用搭建了健康的金融体系,信用和信任造就了繁荣的经济和社会。
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美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对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美国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信用体系发展得非常完善。美国信用状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证据和事实来说明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在美国,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每个公民的信用状况都可以通过资信机构做出的信用报告而得到评估。这种报告为国家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信用依据,同时也将能够终生地制约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有过失信记录,那么他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在美国,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信用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灵敏的信用风险预警、管理机制,而且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这一切都使得信用意识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而社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石,从而形成了整个社会诚信的道德规范。信用制度已成为美国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档案被美国人看作第二身份证。因此,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美国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是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一系列相关法律的核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71年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以后于1996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作了重大修改。法律直接规制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征信业务链和授信业务链这两条主线上。在征信业务链,着重体现和贯穿了信用信息公开、负面信息修复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合理界定原则;在授信业务链,则突出体现了平等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
1. FCRA的内容
根据FCRA,信用报告一般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
个人识别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新旧住址、社会保障号码、电话、出生日期、过去和目前的雇主名称,甚至可能还会包括配偶的姓名等。
信用历史: 即交易信息。包括一个人对于银行、商店、金融机构、房屋贷款商和其他曾向他提供过贷款的机构的偿债记录。对每笔贷款的开户日期、账户类型、款项额度、月还款额等,均清楚记录。已清偿完毕或关闭的账户也一一载明。如果有欠债未付或未按期支付的情况,就会在这里显示出来。
公共记录:一些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也能反映一个人的可信程度。例如欠税而尚未清偿、法院不利判决尚未执行完以及曾经或正在宣告破产等对评价个人信用有价值的公共记录。
信用查询:本部分列明所有曾收到某人信用报告的所有授信人和潜在授信人,包括所有其他经授权查看该人信用报告的人。另外,还包括所有其他得到该人姓名、地址以便主动向他提供信用的公司。这些公司并未真的查看他的信用报告,但用其他途径把他列入合格的信用、保险或其他服务对象,这也就是人们有时会接到那些无需申请已获“自动批准”的信用卡的原因。
争议记录:大多数信用机构都允许消费者和信贷机构对信用报告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声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和声明都会记录在信用报告中。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信用报告一般不包括银行账户余额、种族和、健康状况、性取向、刑事犯罪纪录、收入情况和驾车记录等信息。
按照法律要求,信用报告机构通常向不同的索取人提供不同版本的信用报告。消费者版本包括上述各项信息,以及所有查询纪录。而商户版本除包括上述各项信息外,仅列出为“允许的目的”而查询的公司的名单。这里“允许的目的”一般指消费者一方已申请某项服务,而不是商家自己主动向消费者“拉”生意。
2.关于信用报告的使用
谁有权获得信用报告?《公平信用报告法》(FRCA)中规定了谁可以访问信用报告,以及在什么情况或原因下能够访问信用报告。这里用美国三大信用管理局之一的Experian公司的信用报告为例进行说明。
硬查询: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可以由与他有业务往来的机构和人员查看,例如信贷机构、房东、信用卡公司、雇主等单位或个人。但他们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允许才能获得信用报告,他们的查询会记录到信用报告中。
软查询:一般的公司也能从信用管理局得到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目的旨在给消费者邮寄预先批准的信用卡申请,或打电话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但这些公司只是得到消费者的姓名和地址,并不会看到消费者的信用报告,而且这些询问不会记录到信用报告中。
自查:当前消费者自己也能够从信用管理局得到信用报告的副本。通过这种查看,消费者可以发现并改正信用报告中一些不准确的地方。
另外,如果消费者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以每12个月免费获得一份信用报告副本,这些条件是:诈骗行为的受害者,信用申请因为某种原因被拒绝、正在失业并计划在60天内找工作、正在接受社会福利救济。
3.关于信用报告的使用方式
合法信用报告获得者得到信用报告之后,根据信用报告所给出的个人信用等级高低,在决定是否批准消费者申请时,都有自己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与信用报告是完全不同的,信用评分是利用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将这些信息通过一些计算,得到一个简单数字,它并不是信用报告的一部分,简单讲信用评分是将信用报告中所有的信息浓缩成一个3位数的数字。通过这个简单的3位数,信贷机构就能够方便地决定是否批准消费者的申请。这个数字的范围是在300到850或950之间,数字越高表示授予消费者信用的风险越小。
个别栏目信息:信用报告本身记录了消费者与贷方的往来历史,其中某些信息也许对消费者来说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但对于授信于你的信贷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甚至可能因此而不予授信。不同的贷方的标准不同,但比较敏感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查询次数:过多的查询次数可能暗示着一个人现在的经济状况需要很多信用,也有可能暗示一个人正在累积债务。专家认为,6个月之间如果有6次信用查询就有危险了。
开设信用账户:如果申请了许多信用账户而不经常使用,这也会影响信贷机构对消费者信用的判断,因为这会增加信用总数。
欠款:付款记录对个人的信用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出现拖欠,即使最后偿还清欠款,拖欠的历史也会在信用报告中保留7年之久。
债务与收入比例:如果某个消费者的债务已经超过年收入的20%,信贷机构很可能不予贷款;即使可以再贷款,利率也会很高。
超过信用限额:如果个人的信用报告中有一条或两条超过信用额度的记录,便会警示信贷机构。这预示消费者由于某些原因在财政上有困难。
4.关于信用报告错误信息的修改
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上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赋予消费者改正的权利,信用管理局也有责任改正错误。在修改信用报告的过程中,消费者所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是保留一切处理事务的记录,并且保留送交的所有文本的副本。
(二)FCRA下的美国信用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信用管理国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FCRA给予美国信用体系强有力的保障。美国信用体系不仅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而且对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1.FCRA下的信用消费推动了美国经济增长
FCRA下的美国经济发展为一种典型的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美国生产力增长的助推器。据统计,美国居民消费信用余额保持了长达50年、 以年均12%的速度快速增长,总额已达到17万亿美元。居民信用消费的持续放大,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在美国的投资、消费和净出口三大需求中,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直在80%以上,而美国居民的各种各样的信用消费方式占美国国内产品总消费的2/3以上。与之相比,欧洲的消费者在数量上超过了美国,但他们所获得的信用贷款总量要比美国消费者少1/3。因此,美国经济学家Walter Kichenman将美国的信用体系称为“美国经济活力的秘密成分”。
2.信用法律制度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
与FCRA信用法律制度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是金融业,因而FCRA的最大受益者也是金融业。FCRA不仅为金融机构识别金融欺骗与风险提供了甄别机制,同时也为金融业务的拓展与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如信用消费方式及其产品,就是在FCRA体系内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下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业中盈利空间最大、利润来源最稳定的业务之一,它不仅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利差收入,同时也带来了信用卡业务收费等非利差收入。数据显示,美国的银行贷款利润50%以上来自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消费以其流动性高、分散性强和客户面广的特点,一方面加速了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周转与增值; 另一方面通过“杠杆销售”,带动了其他金融业务的发展。由此形成的金融组合模式,有效地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美国银行信贷违约率一般控制在1.5%左右,杠杆贷款和风险债券违约率低于2% ,信用卡逾期率5%左右。资本运营的低风险和高收益率,吸引了国际资本不断涌入。美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如美国 45%左右的商业、产业贷款是由外资银行提供的,国外资本几乎撑起了美国信贷市场的“半边天”。
3.FCRA下的信用交易方式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
法律保障下的美国市场交易方式已经实现了由传统的现金交易向现代信用交易方式的转变,信贷投放速度加快,成本降低。目前,美国75%以上的居民个人使用信用卡消费,80%以上的企业间经营活动采用信用交易与信用支付方式; 金融机构做出为上大学,购买住房、汽车和房产保险等提供贷款的重大决定所需的时间是以小时或分钟计算。2005年的数据表明,美国86% 的汽车贷款申请者在一个小时内就得到了贷款,25%的汽车贷款申请者不到10分钟就得到了贷款,许多零售商在两分钟内就可以为顾客开设新的付款账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任主席Timothy J. Muris 说“因为有了信用报告体系,才能够有这样快速信用服务的奇迹”。在信用服务效率提高的同时,信用交易成本也不断降低。
交易方式的转变也直接导致了以信用交易方式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1997―2007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以年均34.9% 的速度增长,10年时间放大10 倍,2007年美国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全球总额的71% 。美联储主席Alan. Greenspan 坦言: 电子商务发展极大地加快了市场信息流通速度,削减了企业成本开销,提高了生产效率与利润率。
4.FCRA下的平等授信扩大了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空间
信用已经成为一种财富和准货币。 只要信用好,无论眼前的现金存量与收入状况如何,都可以信用贷款和信用消费,甚至是身无分文时也可以凭借自己的信用维持生计与发展。平等授信给那些不富裕的人群、年轻人和居住在边远地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实质性的变化。平等授信条件下的信用支付方式,为20%的美国学生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 66%的美国家庭通过按揭方式拥有了自己的住房,1/3的美国家庭通过贷款购买了汽车。信用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救济方式。据美联储的金融调查表明,在过去的30年里,最低收入家庭获得消费贷款的比例飙升到接近70%。
三、FCRA对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以及带来的问题日益凸现。2000年,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信用调研,中国企业因信用问题导致损失约6 000亿元,无效成本至少为 GDP 的10%―20%,中国 GDP 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信用缺失对银行资产造成的风险,对公共资源造成的浪费,对市场环境造成的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纳入中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已成为中国深化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正处在起步阶段。1999 年 7月,国内首家地方性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 2000 年2月,国内首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上海的试点拉开了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2008年5月,在陆家嘴论坛期间,成立了长三角征信中心。至此,全国一些省市相继开始了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开始由点及面推进。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颁布了相关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台湾于1995年公布了“电脑个人资料保护法”用来规范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保障个人权利。香港个人信用始于上世纪60年代,1966年底个人信用仅为3.8亿港元,占香港本地使用贷款的比重仅为6.9%,至1978年,贷款总额已达88.65亿港元,所占比重上升至15.7%。1978―1998年,受经济和居民货币收入大幅增长、贷款结构的变化和银行业务不断创新的影响,致使住宅按揭贷款需求增长较快,个人信用总额年平均递增达24%,其中住宅按揭贷款年平均递增26.1%,信用款贷款递增36.7%,其他私人贷款递增9.9%。香港于1996年颁布《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将电脑处理个人信息和非电脑处理个人信息一并纳入保护范围。现在总的状况是: 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信用法规,但全国性信用法律尚未出台; 建立了一批地方性和行业性信用信息数据库,但规模普遍小、覆盖面窄,且彼此封闭,全国性、综合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 各地成立了一批征信评信机构,但普遍处于探索和市场拓展阶段,适应全社会的征信评信制度尚未形成。
根据中国的实际,借鉴FCRA的经验,笔者认为,中国信用法律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去把握、推进。
(一)发展模式采取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政府推动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美国现代意义上的信用经济是与金融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相伴而行的。初期的信用制度实质上就是银行信贷制度和资本市场融资制度。美国政府从20世纪 30年代开始通过对信贷制度和融资制度创新,推动了美国征信评信制度的确立; 在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通过加强信用立法和执法监管,弥补了法律和管理缺位的问题。政府持续有力的推动,使美国的信用体系得以不断发展、完善和形成。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国情与北美不同。人们在消费意识、金融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与法律体系健全程度还正在深化和提高之中,信用产品的生产受到诸多限制并相对匮乏。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覆盖千家万户的庞大系统工程,考虑其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和时效性,权衡信用扩张与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联动关系,因此,中国可以吸取以北美尤其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结合政府主导模式的优点,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一方面,加大政府推动的力度,使政府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发起者、推动者; 另一方面,采取特许经营、股份制等市场化运作形式,稳健地放开征信市场,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征信评信业,聘请和咨询国际评信机构、资信专家给予帮助。如美国的全联公司已经在世界上30多个国家开展了业务,其中在6个国家建立了征信机构,他们对中国市场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对于一个信用体系后发国家,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高效率地推动信用资源的整合,在较短时间内构筑起信用体系的框架,避免盲目建设、一哄而上; 可以减轻政府巨额投资的压力,防止政府垄断投资、垄断信用市场,造成政企不分。一旦信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基本确立,政府的作用应回归到监管、服务上来。
为了加强政府的推动作用,国务院于2004年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笔者认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一是研究与借鉴国内外尤其北美的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研制信用法律体系总体规划,确立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思路、原则、方法和步骤,稳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是盘活存量,引进增量,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的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电子政务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引进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与专业的战略投资伙伴,整合全国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统一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三是加强立法与监管,依法规范推动,抓紧国家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探讨行业监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等问题。
(二)完善信用法律监管体系,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作为信用最发达的美国尤其突出。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能够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 ,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它信息,又称行政公开。譬如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信息自由法》(196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这三部法律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美国法律还要求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合议制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而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
当然,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美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保护国家秘密。
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在所有的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它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
完善信用法律监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可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信用法律体系是我国最迫切的问题之一。目前,中国的信用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中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及银行、证券等金融法律法规中,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规定不是直接约束和规范社会信用行为的。同时,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时不我待。因此,中国信用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是,确定立法原则,制定立法计划,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逐步完善。在这一推进过程中,一是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先行一步,为加快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中国的一些省市,如上海、北京、江苏、广东、浙江等,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信用法规。二是从信用体系的关键问题入手,抓紧研究制定国家的信用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代国务院拟定的《征信管理条例》,也 包括征信体系建设整体方案 ,对征信行业的市场准入、行为规则、征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开放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应抓紧审定颁布; 立法机构要开始启动主要信用法律的立法程序。此外,在执法监管体系构建上,应该确立的原则是,谁立法谁监管,地方立法,地方政府监管,行政立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三)加强信用法律体系教育和研究,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要使信用社会概念深入人心,信用制度有效实施,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训(大学常规教育、员工在职培训、信用管理研发)必不可少。信用发达的美国高度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教育先行非常重要。信用管理专业教育是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基础,信用管理行业的工作岗位分布于各个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市场调查、统计模型、数据库、信息检索、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教学、信用管理法律咨询、信用保险服务、保理服务、专业软件开发、财产评估等技术或技术服务岗位,以及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客户服务、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市场开发、风险控制、商账追收、现场调查的制造和服务性岗位。发展信用管理专业正规教育的主要目标既要适应就业市场需要、培养和造就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还要为各级别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从业执照考试提供专业基础培训,以规范商业市场上的信用管理人力资源的受培训水平,推动信用管理专业有关的研究和发展。
美国等西方信用发达国家,都大力投入信用管理的研究。信用管理的科研主要分理论和应用研究两个方面。信用管理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信用管理有关法律、信用经济学、信用管理方法论、信用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伦理的影响等。信用管理的应用研究包括资信评级的数学模型及新技术手段、新服务方法、行业标准等。各种专业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专业协会、信用管理专业公司、专业评级公司、银行和金融机构、国家实验室和大企业的研发部门,共同构成了信用管理研究的主体。
现阶段我国要大力培养信用法律制度及征信行业的专业人才,加强信用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的教育与科研,培养,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业水平,这是提高我国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人才的培养,也要积极引进相关人才,使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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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
征信活动是围绕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加工和使用而展开的。在美国,作为征信活动的主体,征信公司通过广泛地采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市场的需求将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成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监控等一系列信息产品,为金融部门、工商企业、投资机构等提供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成为它们评价消费者和企业信用状况并进行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见,征信活动的本质是针对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
征信公司之所以能够从事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具有权威性的信用报告,关键在于征信公司能够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并形成规模庞大的数据库系统,从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行为特征。在美国,各征信公司信用信息数据的规模和丰富程度是非常惊人的。从数据库的数据总量来看,邓白氏公司(Dun & Brastreet)在美国的数据库拥有7000万个美国企业的数据,覆盖了全部美国的企业;而益百利(Experian)、全联(Trans Union)和Equifax这三大消费者征信企业在美国的数据库中,消费者信用档案的数量则分别高达2.4亿份、3亿份和1.8亿份,平均每份消费者档案有20个信息项目。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还体现在信用信息内容与来源的多样化方面。就信用信息内容而言,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以益百利公司的数据库结构为例,一是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社会保障号码及征信公司赋予的个人代码;二是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卡、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租赁等信用交易及其付帐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拖欠、收帐等负面信息;三是公共记录信息,如涉及个人财产、犯罪的法院判决记录、个人破产信息、欠税信息等;四是查询信息,这是根据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设置的,用于记录和监督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以保障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相比较而言,企业的信用信息内容比较复杂,以邓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其信用数据包括了三个组成部分,九类信息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邓氏编码(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类自然状况信息,如企业的规模、雇员人数、业务范围、年销售收入等;第三类是组织信息,包括企业的总部、主要投资者、分支机构及企业的部门结构等。第二部分数据主要涉及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状况,一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各种收益率、发展趋势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二是企业的付款和银行记录,主要包括企业各种应付帐款情况、付款记录与特点、银行开户及贷款情况等;三是法院及其他公共信息,包括诉讼、判决等法院记录、欠税情况、破产记录以及企业在政府的登记注册信息。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信息,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业务领域、品牌等。
征信公司信用信息的来源也是十分广泛和多样化的。从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来看,既有从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的,如政府、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也有专业化信息公司提供的,例如有专门从事收集地方法院判决信息的专业化信息服务公司;还有许多是向银行、金融公司、投资者和各种工商企业采集的,如银行贷款情况、帐款拖欠的记录等,特别是拖欠帐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债权企业提供,需要征信公司向债务企业核实后录入数据库。从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来源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业、租赁商、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等授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记录;二是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公开信息,如税务机构的欠税名单、法院对个人拖欠借款、破产、犯罪等方面的审判和裁决信息、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记录等;三是其他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
从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内容和来源的多样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会生活中各个角落和各种机构中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能够全面、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数据档案;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各种授信机构和其他信用主体。可见,征信服务是建立在对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信用信息资源就成为征信活动开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二、信用信息的使用与共享机制,是征信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内容涉及面广,来源也比较复杂,而且在采集与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事关国家安全的机密等。如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公司就会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碍,甚至无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不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滥用信用信息,就会危及到工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乃至国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从五个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第一,信息基本法,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用来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息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第二,针对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以满足社会对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制订和实施《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企业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的保护。这种信息公开的制度为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来源,为征信服务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础。
第三,针对信用信息内容的法律规范,以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在美国,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在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准则、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等、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以下简称GLBA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信息的规定,由此构成了对信用信息内容的法律规范。在信用信息的内容方面,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非常强调信用信息的完整性,除对拖欠、欠税、破产等负面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使用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外,对正面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则没有过多限制。
第四,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方面规定,以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方面,《公平信用报告法》对征信公司的信用报告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目的(PermissiblePurposes),即只能用于与消费者获得信用、贷款、就业、保险等法律允许的用途。而在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特别是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一是严格界定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其相关的保护措施,二是对于非隐私的个人信息则允许银行、工商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进行共享,但它们必须告知消费者拟共享的信息内容和对象。在这方面1999年颁布的GLBA法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在与消费者建立客户关系时告知其拟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内容;消费者有权决定其信用信息不能与第三方共享。如果消费者在被告知后30天内没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则金融机构有权将消费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而且GLBA法还对金融机构告知消费者的时限、方式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GLBA法的颁布,意味着信息共享的范围会比以前更广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机构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也开始主要由消费者个人决定。
第五,防止信用信息滥用的相关措施。在美国,各种信用信息能够进行充分交流和共享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有比较严格的监管和惩处措施。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对违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违法者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要求征信公司必须建立信用报告查询记录系统,对所有购买和查询信用报告的企业及其使用目的进行记录。这个记录不仅可以让被征信人(消费者或企业)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而且为被征信人和征信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便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征信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滥用。与此同时,公平信用报告法还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滥用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惩罚。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条件下,美国信用市场中形成了以征信公司为中介的信用信息共享的格局,征信公司不仅能广泛收集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各种授信机构、贷款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都能够自愿地向征信公司提供和反映信用信息,从而使征信公司能够全面掌握每一个企业或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全貌,并据此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报告、评估等项信息服务。根据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行业协会的资料,美国征信企业平均每个月接收的消费者信用数据总量高达20亿条,仅全年销售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就达11.4亿份。
三、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激励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
信用信息共享实际上解决的是信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为信用交易的各方带来了多方面的好处,也对整个社会信用规模的扩张和信用行为的规范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首先,信用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的成本和时间。在美国,由于征信公司能够收集和汇总全面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大量应用,使得征信公司能够方便、及时地为银行、工商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和相关的信用报告,从而大大减少了银行、工商企业的相关业务活动及其授信成本。例如,美国各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在对消费者发放贷款时,向征信公司购买信用报告的成本不足1美元,一般仅为0.5美元左右。而且由于采用了互联网等在线服务方式,获得信用报告的时间也大为缩短,实际上已达到了同步的程度。
其次,信用信息共享直接促进了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信用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的情况下,授信者能够更加全面地、准确地了解信用申请者的信用状况,减少或避免授信者因缺乏信息或仅凭主观判断而出现的决策失误,有利于授信者把握授信的风险程度,并根据不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信用额度和利率水平,从而做出合理的授信决策。在美国,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和个人,银行、信用卡公司和投资机构可以优先给予其信用支持,而且通过更为优惠的利率鼓励其使用各种信用资源。其结果是,银行贷款等各种信用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二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机会选择优质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可使授信者发现更多的潜在的优质客户,也同时面临着失去其已有的优质客户的风险,因此每一个授信机构都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这就促使授信者必须以更加优惠的价格、更好的服务为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产品。其结果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就成为银行、商业企业等授信机构竞相追逐的重点,也因此能够赢得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得到更为优惠、满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事实上,这对于信用领域、特别是银行之间的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面共享信用信息对失信者具有惩戒效应,并能够消除或抑制多头、过量借贷的不良动机。当授信机构能够共享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行为等负面信息时,授信机构就会要求那些有负面信息的申请者支付较高的利率来获得贷款或规定更为严格的赊销付账条件,这既是授信机构防范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失信者的惩戒。因此,在美国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记录以获取低成本的信用资源。信用信息共享不仅仅需要知道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更需要了解它们的总体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因为,企业和个人可以利用多头借贷来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而这种多头、过量借贷的企业和个人一旦不能履行债务或宣布破产,其给授信机构带来的损失将是很大的。例如,香港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只限于负面信息,而近年来由于多头、过量借贷而导致的个人破产出现了快速上升趋势,香港每名个人破产者平均向12个金融机构举债,欠债总额达到月薪的55倍,而美国个人破产的欠债平均水平是月薪的21倍。因此,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起到惩戒和约束的作用。
四、经验启示和政策建议
(一)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开放、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而不能简单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来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更不能用其来替代征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从事社会化征信服务的征信企业。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考虑到我国有关信息使用和传播的法律规定还十分缺乏,信用信息共享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订,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着眼于长期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完善的同时,目前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共享问题。
首先,必须对征信行业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没有明确立法,因此,有必要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内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在确保征信公司不侵害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前提下,使征信服务获得充分的信用信息。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一些主要做法。
其次,尽快明确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特别对工商、税务、法院、技术监督、统计、中央银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创造条件。
第三,尽快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三)打破信用信息垄断,注意防止征信服务领域中可能出现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寻租行为
在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收费、指定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这一现象需要引起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现象的蔓延。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规范政府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确与信用信息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也需要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从规范征信服务、明确信用信息产品的内容、鼓励综合征信服务等角度来制订对征信企业的管理办法。
关键词:征信制度;征信立法;征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1-0062-04
征信制度是一国征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或准则,是征信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征信制度的一般框架中包括三个最基本的部分:征信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征信行业组织模式的规定,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征信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特点、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和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各国征信制度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以下着重就征信的立法对象、立法目的、信息数据内容的采集范围、消费者的权利及征信机构的义务等进行比较分析。
1.征信立法对象的比较
在征信行业较发达、征信体系较完善的国家中,依征信的立法对象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征信活动或征信机构为立法对象,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墨西哥颁布了《征信局法》,秘鲁颁布了《私营征信机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美国是此类国家中最典型的代表,其关于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目前多达17部,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公平信用报告法》。[1]另一类国家则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主要立法对象,信用征信只是作为个人数据保护法规范的对象之一。比如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瑞典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个人征信活动,还涉及医疗、市场营销等诸多可能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2]
2.征信数据管理规定的比较
各国征信的立法对象虽然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立法目的:寻找个人隐私保护与信息采集、披露的平衡。由于社会的发展,人的需求范围的扩大和层次的提高,愈加要求对隐私的尊重,但各国对隐私保护的侧重点和保护程度并不一样。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意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流通中的不准确信息的影响,以便保护消费者的名誉,其规定:征信部门出于有关信贷活动、有关就业目的、有关保险业务目的不需要数据主体同意即可进行数据的采集。[3]《公平信用报告法》还同时规定了在信用报告的使用上,不需要数据主体同意的机构或个人①。
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在采集消费者信息数据时应当将信息的内容、收集的目的、可能的使用者以及信息的来源通知数据主体;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上,除征信机构已为得到数据主体同意做出努力但未有回应、数据主体没有能力表示同意、有责任对信息保密三种情况外,必须经数据主体的同意。[4]
在法国,征信机构不仅每次采集个人数据,录入数据库时必须告知数据主体并获得书面同意,而且每次披露和使用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形式认可。
3.信用内容采集范围的比较
征信活动中,对于信息数据内容采集范围的规定和限制,各国也不尽相同。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可采集的信息包括:(1)消费者身份识别信息;(2)贷款账户的余额、授信额度、偿还历史等;(3)与信用有关的公共记录。但不包括:(1)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信息;(2)公司内部之间的交易活动;(3)信用卡发卡机构给予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授信额度;(4)超过10年的破产信息和超过7年的民事诉讼、民事判决和逮捕,以及拖欠税款等负面信息。[5]显然,美国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正面和负面的。英国《数据保护法》只是要求征信机构在采集数据时不得超过已声明的目的,以及由此目的所确定的数据采集、储存和使用范围。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信用报告只包括过去5年内的负面信息,只有消费者在过去5年内发生过借款行为时才有信用档案,且放贷机构不得报告最高贷款金额,当前贷款余额,授信额度等类似正面信息,而法国、比利时的公共征信系统只报告负面信息。[6]
4.消费者的权利和征信机构义务的比较
虽然信息内容的采集范围不同,但国际上普遍认为,对于征信对象的敏感信息应当特别受到保护。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不得因性别、种族、和婚姻状况产生对申请人的歧视;英国《数据保护法》及欧盟法令也都规定对种族、政治观点和党派、等个人信息不得采集。
关于消费者的权利和征信机构的义务,尽管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完全一样,但共同点甚多,最突出的是重视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查看自己的信用档案记录,当消费者提出申请时,征信机构必须向其提供信用档案以及最近曾查询过此档案的机构名单。当消费者认为信用档案中存在不实信息而提出异议时,除非消费者的提议没有任何根据,否则征信机构必须对有异议的信息重新核查,并向消费者提供一份书面信息核查报告。《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规定,信用报告使用者使用信用报告后对消费者采取不利的行为时,如拒绝贷款、保险、应聘等,必须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告之提供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数据主体有权知道有关自己的数据信息是否被采集、录入和存储于数据库,并在可能损害自己或他人的情况下要求停止对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欧洲国家的隐私保护法则规定,个人数据只为批准信贷的目的而提供,借款人有权检查并更正其在公共征信系统的档案。瑞典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征信机构有义务免费向信息数据主体提供其本人的信息内容、信息来源,以及在信息第一次披露给第三方之前必须先提供给数据主体。
二、征信行业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
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征信行业组织模式,即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国际上一些国家如德国、阿根廷、巴西等,公共征信系统占主导,但并不杜绝私营征信系统的存在,即两种模式共存;还有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征信活动基本由私营征信机构控制,私营征信系统占绝对优势地位;而只存在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比较少见。
1.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在性质和运作方式的比较
按照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的定义,公共征信系统是指“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的负债情况信息的信息系统”。[7]其一般由政府主导,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负责运作和管理②,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和风险管理需要,便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监管,以及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宏观经济的分析提供数据服务等。私营征信系统一般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组建私营征信机构而成,具有法人资格,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商业道德行为,提高经济中的透明度,促进更为公平的商业基础的形成,以便利风险评估及商业和金融交易的完成。公共征信系统是一种强制性的信用信息交换机制,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借款人和贷款的数据信息;私营征信系统则是以自愿交换的方式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获得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的数据。从两种模式的特点来看,虽然有许多不同,但应该说两者之间是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
2.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来源上的比较
在信息采集的来源上,私营征信系统一般比公共征信系统的渠道更广阔。公共征信系统通常依靠政府法律法规强制性的从金融机构采集借款企业和个人信息,金融机构有向征信机构报送信息数据的责任。私营征信系统通常以协议或合同的方式采集数据,数据主要来源包括:提供信用工具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租赁公司,信用卡发卡机构),政府掌握并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记录(如破产、欠税),零售商、批发商之间信用交易及给予消费者的消费信贷。在美国,数据来源还包括信贷申请者申请表中的信息(如职业、年龄、收入等),处于第三方地位的数据处理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收集有关消费者社会经济行为的数据(如估算消费者收入)。[8]
3.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系统在信息采集内容的比较
在信息采集的内容上,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对待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存在着一定差异。个人征信方面,公共征信系统和私营征信系统都收集消费者的姓名、贷款金额和贷款类型;采集数据主体的地址、纳税人身份信息、纳税信息、婚姻或就业状况信息的私营征信系统依次占90%、75%、17%、60%,而公共征信系统依次为39%、54%、2%、12%。在美国,私营征信机构还采集房屋租赁、电话费支付情况等信息。企业征信方面,90%以上的公共征信系统采集数据报送机构名称、贷款金额、公司名称、贷款类型;80%以上的私营征信机构采集公司名称、地址、贷款金额和纳税人身份号码,以及数据报送机构的名称。[9]由于私营征信系统和公共征信系统的目的不尽相同,私营征信系统有可能收集更详细全面的企业数据,包括企业所有者姓名及其纳税信息、资产负债表,以及关联企业信息等,而公共征信系统这些方面受限制较多。
4.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系统在服务范围方面的比较
在业务服务范围方面,公共征信系统的产品服务对象一般只限于提供数据来源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由于信用数据只在金融系统内部之间流动,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同时监管当局可以得到大额借款的借款人和银行风险最新情况,便于对金融包括征信业的掌控。而私营征信机构可以向法律所允许的社会主体出售信用信息和咨询服务,甚至包括向公共征信系统提供数据,这对于在更广范围内降低社会信用风险是有利的。
三、征信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在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为典型代表的美国,征信业的监管以完善的法律为基础,采取政府监管机构负责执法与民间组织协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政府监管机构包括:银行系统的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非银行系统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等。监管者的作用及监管方式主要在于:一是根据法律制定征信活动的具体执行细则,当法律法规有所变化时,及时做出调整和修改,同时监督征信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并采取诸如罚款手段等惩罚性措施促使其改进行为;二是对消费者进行征信教育,让其了解在征信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或方法;三是进行调查和研究,当消费者行使权利而征信机构没有反应时,监管者可以向当地政府投诉,并要求征信机构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改善服务等。主要民间管理组织包括:美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美国银行公会(American Banks Association)、信用报告协会(Associated Credit Bureaus,Inc.)等。[10]这些民间组织一般代表会员(征信机构)的利益,参与征信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提供金融、征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对征信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举行研讨会、会员年会等。
比较发现,建立征信制度的国家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依据法律法规监管信用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如前所述),除美国制定了全面的监管框架外,其他国家的监管也有特色。首先是对征信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在欧盟和阿根廷,成立征信公司必须向国家数据保护机构登记,而在美国、巴西等国成立征信公司是不需要特别审批的;其次,国际上征信业监管部门的设计,美国是专业的机构负责监管,大部分拉美国家由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墨西哥则由承担监管金融机构的四个政府机构共同承担,而智利则完全依赖司法系统;第三,与私营征信系统不同,公共征信系统通常强制性要求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该系统,但各国的参加机构有差别,对于被强制参与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准确地报送信息,否则将分别受到行政、民事或刑事处罚;第四,欧洲一些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对信用数据的采集作出限制,要求其必须高于某一贷款限额,如德国最低贷款金额大约为150万美元,意大利为8.3万美元,法国为8.2万美元。[11]
四、对我国征信制度建设的借鉴
我国现阶段急需建立征信制度,但作为征信制度基础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最新的与个人征信有关的规章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笔者认为,借鉴国际征信业的发展经验,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征信制度。
1.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寻求信息采集、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
(1)信息数据采集应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不需个人同意。这没能体现对消费者拥有自己信用信息所有权的尊重,消费者不知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否被采集和储存,也不知已被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否公正、客观、准确。《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不能采集和不需报送的信息,如党派、、婚姻状况,疾病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采集、使用可能引起歧视。笔者认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虽不需要数据主体同意,但应以书面、电话方式告之数据主体,或为其提供比如免费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渠道,以便消费者核实或提出异议。
(2)信用信息的使用应保护消费者的投诉权。《暂行办法》规定了消费者提出“异议”的解决程序,但商业银行如何使用报告,以及商业银行在使用信用报告后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决定时,消费者缺乏合法的维权途径。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使用信用报告时告之消费者,赋予并保护消费者对商业银行不当使用信用报告进行投诉的权利。由于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不高,管理部门同时应加强宣传消费者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法,增强消费者对信用报告的信心。
(3)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时效性更能体现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暂行办法》只规定信用数据来源于商业银行,因此,一些散布于公共机构和其他企业(比如税务部门、法院、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等)的个人有效信息不能很好的被利用,而全面的信息更能客观、公正的评价消费者个人的信用。《暂行办法》对于违法、违规等负面信息没有规定保留期限,这将降低消费者的纪律约束,不能激励失信者改过自新,不利于和谐社会基础的构建。笔者同时认为,正面信息也应有时效期,因为过去太久的记录并不能完全代表现在的信用状况和守信趋向。
2.允许私营征信机构与公共征信机构并存发展
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组织模式与欧洲公共征信系统极其相似,由中央银行负责组建和管理。前面谈到,国际征信业的经验表明,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系统是互补而非替代。征信业在我国基础比较薄弱,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参加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的公共系统,对较短时间内建立公共征信系统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尽管如此,我国征信业现阶段仍应允许私营征信机构的发展,与公共征信机构并存,甚至可以考虑,未来应以私营征信系统模式为主。征信业本质上属于市场服务中介机构,政府的干预更多的应体现在征信立法和行业监管方面,不需要动用公共资源直接建立和运作征信机构。私营模式能节约政府成本投入,而且信息来源更为广泛,信用产品更为齐全,更重要的是私营征信系统不仅能为银行系统服务,更能适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还可以避免公共征信机构依附于政府部门时容易出现非公平竞争和低效率的现象。
3.在征信机构业务模式方面实行有特色的专业化征信服务
在征信机构业务模式上,笔者认为现阶段,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宜分开进行,即强调有特色的专业化征信服务。首先,企业比个人在经济地位上不处于弱势,企业征信的隐私法律保护要求与个人不同,于是征信立法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其次,企业与个人身份识别方式不同,企业应该有全国统一的识别编码,比如美国就有邓白氏商业记录编号(DUNS)、美国标准工业编码(SIC),而个人可用身份证号来确定;最后,企业和个人所采集的信息内容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与个人的消费信贷也不同,信用评分的方式和标准也不一样。因此,二者的不同特征要求征信行业的建设要有步骤、分重点的进行,专业化是快中取胜的秘诀。国际上著名的征信公司中,邓白氏(Dun & Bradstreet)以企业征信为主,全联公司(Trans Union)、益百利(Experian)等以个人征信为主,他们在各自的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4.坚持中央银行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1)明确中央银行征信监管的地位与职责。征信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银行作为唯一的征信监管当局具有合理性,可以避免像国外多家机构共同监管引致相互扯皮而降低监管效率。
(2)抓紧征信立法,依法监管征信活动。在允许私营征信机构与公共征信机构并存发展的情况下,应规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明确其最低资本金、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机构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征信业务管理制度,统一信息数据采集范围,明确负面信息保存时间,依法惩处恶意泄露隐私、滥用信用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征信机构保证数据库的安全,严格监管征信数据的跨国流动。
(3)建立征信业协会,加强市场纪律约束。征信业协会的成员组织应相互监督,加强与官方监管机构合作;研究征信业发展规划,提高征信水平;做好征信宣传,对失信者形成强大的道德约束;引导消费者对征信活动的监督,发挥信息数据主体的监督力量,因为利益主体的监督对于实现隐私保护,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是最有效的,并且具有长久的动力。
注释:
① 这些机构和个人包括:信用交易的交易对方;以雇用为目的雇主;受理保险的保险公司;负责颁发各类牌照或发放社会福利的政府部门;奉法院命令或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私人代表或机构等。
②芬兰的公共征信系统则外包给一家私营征信公司。
参考文献:
[1] 林钧跃.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J]. 世界经济,2000,(4).
[2][4]杜金富,张新泽.征信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5]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U S Government DocumentJuly 1999 [OB/OL].
[6][7][美]玛格里特・米勒著. 王晓蕾等译.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合理使用信用卡,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
刘总半年前在信用卡促销员的鼓动下,一口气办了5张卡,因为平时工作繁忙,有的卡片只使用一次,就不知道放在哪里了,更别提按时还款。最近,刘总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考虑申请企业信用贷款,经过银行初步审核,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符合条件。在审批时,银行却拒绝了他的申请,原因是有负面信用记录。结果,刘总百万贷款就这样泡汤了。
虽然信用卡能带来众多方便,但也要防止乱办滥用。对于日常消费和信用卡使用,要注意还款期限,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办理信贷业务时,请向银行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
最近,王医生匆匆来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起因是他在购买第一套住房办理房贷时,却被银行告知只能办理二套房房贷,因为银行查询到他已有一套住房,可事实上他根本没有自有住房,而且如果按二套房贷款,首付款和利率都要高出不少。信用报告显示,他确有一套住房,还标明了地址。这是怎么回事?经反复回想,他才想到,2009年9月,建行的信贷人员到他所在医院办理信用卡,他在填表格时,为享受更优质的信用卡授信和赠品,就编了一个住房地址,填的是自有住房。没想到胡乱填写的信息,竟在几年后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为证实信用报告显示的不是自己的住房,他先后跑了多家相关单位,最后通过房产局核实,等了两个多月,银行方面才变更了他的房产信息,差一点就耽误了购房。
王医生真是聪明反被。如果填写的个人资料不真实,不仅给银行等信息使用者带来麻烦,还会损害自身利益,甚至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如果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出现差错,要及时申请更正。
时刻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定期查询信用报告。
去年2月,李某因购房向县农信社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0万元,但县农信社在审查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李某在偿还车贷时,留下了“累计逾期次数16次”的不良记录,拒绝了其房贷申请。李某仔细回想,他是通过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偿还车贷的,还贷期间,虽然他每月都按时将应还款金额交给了汽车销售公司,然而该公司却没有将他的钱及时划转给银行,以致造成了不良记录。
这是一起较典型的通过第三方代偿贷款,因第三方机构给个人信用带来不良记录的案例。第三方机构没有按时还款,银行也会将逾期记录记在贷款人个人名下。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建议个人最好直接与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如要采用第三方方式,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并随时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万一发生“背黑锅”的事,要及时与第三方机构交涉,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信用记录有“污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都借不到钱。
2010年10月,某县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向县农信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审批过程中,县联社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拖欠其他银行贷款利息的情况。展开调查后,确认确有其事,最终未批准该公司的贷款。
关键词:提升 征信 管理与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142-02
近年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紧紧围绕征信服务在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方便信息主体经济活动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下大力气,深入开展机构数据质量管理,扎实推进系统建设与应用,认真做好征信客户服务,积极推动辖内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具体做法
1.深入开展辖内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1)建立健全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监测考评机制。一是将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工作纳入对辖内各市中心支行的年终考评,对数据质量未达标的接入机构进行全省通报,督促、推动其重视征信数据质量,规范开展征信相关业务活动。二是认真执行辖内机构数据报送情况日常监控制度。按月反馈各地方性金融机构数据报送通过率,及时了解各行数据报送中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其切实解决。三是定期开展数据质量量化考评,通过两端核对(余额核对)、量化评分等方式,跟踪掌握地方性金融机构征信数据质量总体情况;采取提高核对频率、及时沟通、加强协作等措施,指导和督促辖内金融机构积极查找问题,提高整改效率。(2)积极完成辖内机构接口程序测试验收。组织人员指导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升级征信系统接口程序,帮助该机构解决接口报数问题。目前,省联社已正式上报个人征信数据,企业接口程序已通过验收,我们将督促其进一步加强用户管理,建立健全数据报送、信息查询与使用及异议处理等征信内控制度,为全面实现接口报数做好准备。同时,督促相关机构按要求开发、改造及完善接口程序,规范报数行为,提高上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3)继续做好全国性商行定点监测。对总行指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了定点监测。发现问题涉及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欠息等业务,要求有关行认真查找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2.扎实推进征信系统建设与应用。(1)加强新机构接入管理,拓展征信信息覆盖范围。一是修订山西省两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实施方案,与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合作,共同开展第一批拟接入机构的筛选、推荐工作。二是督促信托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多次走访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指导其接口程序开发及测试,该公司已完成接入工作,正式向征信系统报送数据。三是制定财务公司接入方案及计划。组织辖内财务公司制定接入方案和计划,指导其做好征信数据报送的相关技术准备。(2)积极推广征信产品,认真开展服务质量调查。及时向辖内金融机构印发《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提示产品说明书》、《关联查询产品说明书》、《征信产品应用经验汇编――关联查询产品、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提示产品专集》等,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要求为接入机构开通了产品查询权限,指导、推动辖内机构的征信产品应用工作。同时,严格执行征信系统应用情况信息监督员问卷调查制度,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按季分析辖内系统使用情况。(3)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增强征信系统社会影响。起草山西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推动信用报告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好地发挥征信系统的社会服务功能。同时,为满足推荐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太原市中小微企业诚信认定、海关企业等级评定、落实林业贴息贷款情况、审计项目调查等需要,为山西省工商局、太原市中小企业局、太原市海关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受理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查询。
3.认真做好征信客户服务。(1)认真开展信用报告查询、异议受理及相关咨询。认真开展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客户耐心、细致地解读信用报告。同时,做好全省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工作,印制宣传折页,介绍互联网查询的方法、特点和内容,鼓励群众通过新渠道了解自身信用记录。认真开展异议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异议档案登记,协助客户与报数机构进行沟通,尽可能缩短处理异议的时间。监控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异议处理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工作制度,明确异议处理流程,切实提高异议解决率和回复率。(2)稳步实施个人征信查询收费。积极调研个人征信查询收费情况,开展网点查询收费测试工作,对查询收费办法及查询系统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正式收费准备工作,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人员开展收费相关业务培训,及时开通辖内各查询用户收费权限。制定并印发了《个人信息主体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个人征信查询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制度基础。
4.积极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发展与平台应用。广泛宣传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一是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专题培训。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以及辖内各金融机构征信业务对口部门开展平台业务培训,对平台的作用与意义、系统框架、业务流程及相关操作进行讲解,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印发《关于开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工作的通知》,制定方案,明确要求,为平台宣传推广奠定基础。二是积极开展平台宣传推广活动。先后向太原市金融办、工商局、中小企业局、质监局等部门介绍平台的基本情况以及应用成效,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对平台的重视。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合作,对辖内2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他企业代表介绍了平台功能、债务人与债权人具体操作等,鼓励企业利用平台盘活资产,获得资金支持。三是及时跟踪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行召开平台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平台推广应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5.全面实施对征信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全省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展了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征信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检查涉及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十余家,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4家,检查机构网点300余个;共调阅各类文件、信贷档案、会议纪要和有关登记簿等资料6万余件(套)。经过检查,发现部分接入机构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或未报备、业务文本要素不完整、未授权报送或查询信息主体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不规范、未落实个人不良信息保送前告知等问题,并对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情节较轻的,采取了限期整改、约见谈话等处理措施,进一步规范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工作。
二、取得的成效
1.辖内金融机构数据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山西省地方性接口行企业征信数据质量综合评分98.47分,个人征信综合评分99.93分;地方性非接口行企业征信数据质量综合评分98.21分,个人征信综合评分89.93分。省内多家地方性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被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评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工作优秀机构和优秀个人,进一步提高了辖内机构做好征信数据报送工作的积极性。
2.征信系统在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前三季度,山西省15家金融机构通过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批准信贷业务申请27万余笔,金额约3000亿元;拒绝有潜在风险的贷款申请约8500笔,金额约100亿元。
3.动产融资业务取得良好发展。截至2014年10月底,山西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1300余户,注册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133个,其中金融机构95个、企业34个,事业单位1个,其他单位3个;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累计登记约9000笔,租赁系统累计登记超过百笔,两系统累计查询约18000次。
4.进一步提升了征信窗口服务品质。截至2014年10月底,山西省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窗口共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12万人次;受理客户自主查询企业信用报告1600余次;全省信用信息产品申请查询次数累计达5.3万次,申请注册及通过验证用户12000余个,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利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健.我国社区银行发展战略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0)
关键词:个人银行业务征信信用局信息不对称
个人银行业务(PersonalBankingService)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对象划分出的专门的以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为服务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市场,是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银行及其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总称。国际经验充分表明,随着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心从“生产服务”转向“消费服务”,消费者已成为各国际性大银行的“座上宾”,在银行的利润来源表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而,对各国商业银行而言,个人银行业务受到特别“宠爱”与关注是理所当然的。如何进一步加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也应成为我国金融界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
一、国内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比较与差距
1.国外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程度较高。在英美等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金融业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额已超过6%。由于资本市场为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近20年来,这些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发生了重要变化,特别是面向居民个人的消费信贷、银行卡等个人银行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领域和效益源泉。如英国的马克莱银行、汇丰银行、劳合银行等主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占其全部收益的60%~90%;银行资产的50%以上为住房按揭货款。j在银行卡业务方面,发达国家银行卡业务的股本收益率超过30%,资产收益率达3%,是贷款业务盈利能力的3倍多,在美国,每年超过6000万家庭用银行卡付款消费。
2.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相对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国内银行开办的个人银行业务主要是在住房按揭等消费信贷及信用卡领域。自1998年确立“扩大内需”的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以来,消费信贷增幅很快,当年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到472亿元,比上年增长274.4%;1999年、2000年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分别达到1397亿元、426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96%和305.3%;至2001年底,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达到6990亿元,但增长率已回落至63.9%,增长额为2725亿元,已低于2000年的2868亿元。l从90年代开始,国家严格控制商业银行新设网点,为寻求利润的新来源,国内银行转向发展以银行卡为重点的个人金融业务,视之为扩大规模、提高吸储能力、改进银行服务的有效工具。1997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开始发行具有存取款和转账功能的牡丹通卡,其它各银行如农行发行金穗卡、建行发行龙卡、中行发行长城卡、中信银行发行中信卡、兴业银行发行顺通卡等。截至2001年底,全国银行发卡量逾3.83亿张;银行卡存款帐户余额约4000亿元。
3.中外个人银行业务差距明显。比之发达国家,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明显不足:在银行卡种类方面,我国银行发行的多是不能透支的借记卡,贷记卡不足1%,而国外可透支的贷记卡一般占银行卡的60%以上;在银行卡的使用方面,发达国家商品零售的结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80%~90%,而我国通过银行卡进行的消费仅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0%左右;m在银行卡的利润方面,国外银行卡来自于利息差额、手续费、透支利息的收入分别是10%、70%、20%,而国内这三项的相应收入分别占70%、20%、10%,n主要收入来自利差的事实明显反映出我国银行卡业务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费信贷方面,西方国家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比重多在20%—40%间,有的甚至高达60%,而我国2001年底的6990亿元消费信贷余额仅占信贷总额6%,而且其中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比重甚低。
二、征信制度欠发达: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征信业缺失导致“银行—居民”的信息不对称。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与居民之间,事实上广泛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有关银行、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在“银—民”交易双方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分布。居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诸多方面,如银行对居民个人收入与信用方面的信息掌握非常有限,居民个人现在与将来在收入与支出方面信息的不完全性等。消费信贷申请者个人收入水平、财产数量、负债状况以及过去有无信用不良记录等个人信用信息,对银行决策很重要但银行却不易全面获知;或通过专人调查研究能够获知但信息搜寻成本高昂,得不偿失。这些都表明,在当前我国刚刚实行存款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全面实施、征信制度几乎是空白的大背景下,对交易双方“银行—居民”而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几乎是必然的。
2.“信息不对称”制约了我国个人银行业务发展。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即那些寻找消费信贷最积极、最可能得到贷款的消费者,往往资信状况不佳,导致银行对信贷客户作出错误选择,此为“逆向选择”;借款人得到消费贷款后,从银行角度看,可能从事风险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动从而改变了银行与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给银行带来较高的不确定性。为了规避坏账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可能性,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业务时制定了较严格的条款,对个人资产业务的拓展较为谨慎,对个人信贷客户的审查较为细致。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消费信贷等个人银行业务的供给,从而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3.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征信制度的“助推”。征信制度是建立在个人征信系统基础上的,即由专门的信息中心汇总个人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记录等。居民个人在同银行、税务、其它经济体进行往来时,是否诚实守信将被征信系统作为信用数据汇入数据库。国际上,专门的征信机构按记载数据的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保留不良信用记录,通常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次数,发生时间及与哪家金融机构有不良还款记录;另一类则保留个人所有与金融机构借贷往来的记录,资料较为详尽。一般而言,居民个人连续多年(一般不少于5年)的信用记录,将成为银行决定是否借贷的重要参考资料。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银行在“知己知彼”基础上的信贷决策,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
三、个人征信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分析
1.完善的权威性的征信管理机构尚未建立,个人征信缺乏“裁判员”。完善的社会征信管理能确保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所需信息真实性。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征信管理机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信用几乎是市场信用的全部。改革开放后,个人信用一直没有得到很大发展,企业信用仍然是市场信用的主体,银企信贷关系仍是主要的市场信用关系。这种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自然而然地承担了信用管理的部分职能。但这种职能的承担是被动的,是由其监管银行的职能衍生出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部门分工中没有哪个部门明确负责信用管理,尤其是个人征信制度的管理。可以说,我国个人征信现在基本上陷于缺乏管理的局面。尽管随着社会信用状况的不断恶化,我国已开始加快个人征信制度建设的步伐。但在目前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全国征信体系的方案中,偏重于组建一家全国征信公司,并没有建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的规划。
2.科学的市场化的征信运作机制远未形成,个人征信缺乏“生存力”。市场化运作机制能保证商业银行以低信息成本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我国目前专司个人征信的专业性征信公司主要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一家,其它有关公司虽也有少数涉足个人征信业务,但都有各自的区域和目标客户,个人征信的市场竞争还谈不上,市场化运作机制更是远未形成。征信公司尽管在上海独此一家,占据了垄断地位,并且上海人民银行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信贷都必须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索取有关的个人信用报告。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目前仍然运转艰难。究其原因,正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导致其运作机制脱离不了“行政化”的影子。比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有偿征信和有偿出具信用报告的价格很难说是市场价格,但商业银行和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个人征信的制度安排要求保证竞争、鼓励竞争。任何一个新兴产业在成长初期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环境不完善的障碍。这时要行业“先行者”付出一定的外部成本来改善外部环境。只有引进竞争机制,让更多的公司参与竞争,在竞争中无形地扩大宣传力度,做大市场“蛋糕”,降低征信企业产品边际成本,我国的个人征信才更具“生存力”,从而能够有效推动个人银行业务发展。
3.符合中国国情的征信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个人征信缺乏“护卫舰”。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能保证商业银行合法的运用个人信用信息发展个人银行业务,但我国目前的法规仍停留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准备阶段。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颁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中提出“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2000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向建立个人基本账户迈出了一大步;2000年2月,央行上海分行会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国内首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管理办法》,为联合征信拟订了初步的法律框架;深圳市也于今年正式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尽管上述法规对促进我国征信制度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法规不论在权威性还是在可操作性方面都还远远不够,更没有对更为关键地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传播作出规范,使得银行使用个人信息时“无法可依”。个人信用领域相关法律的空缺,制约了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也相应地制约了个人银行业务的发展。
四、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助推个人银行业务的现实举措
(一)提升个人征信的行业管理水平,保证信用信息质量
1.设置国家个人信用管理局。针对我国目前个人征信缺乏管理的现状,建议由国务院牵头,联合各有关部委,由人民银行出面成立一个专司个人征信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个人信用管理局(以下简称信用局)。新的信用局可设在人民银行内部作为其一个独立的部门。信用局主要职能是确保征信公司信息产品的质量,而征信公司不管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都可以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良性竞争,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升中国个人征信的效率和竞争力。由于我国的立法工作相对迟缓,在个人征信“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信用局的另一个职能是制定个人征信业的行政规章。随着个人征信市场和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信用局可以进一步推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将部分管理职能下放给行业自律组织,最终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完善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
2.提升个人征信行业管理水平。信用局当前的主要职能是建设个人征信领域的“基础设施”。作为管理部门,信用局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弥补法律的空白,可以有效增加制度供给,保证个人征信的顺利发展;作为行业的促进者,信用局通过强制性的命令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时必须索取信用报告,可以有力的促进个人征信的发展;作为行业代表,信用局代表征信业协调与征信涉及的各垄断性行业、部门的关系,可以保证个人征信信息渠道畅通;作为行业监督者,信用局通过设定行业准入限制和制定行业规则,可以监督资信公司运营,保证个人征信的公平竞争;作为行业标准制定者,信用局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比如制定评分标准或对资信公司的标准进行考核认证),可以保证个人征信竞争的有序性,促进征信科技水平的提高。
(二)探索个人征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降低信用信息价格
1.组建商业化征信公司。征信公司是指从银行、保险、证券、税务等各部门收集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并将之加工成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出售的公司。目前我国组建征信公司的方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出面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征信公司。在国务院领导下组建的征信公司,在运作机制上往往摆脱不掉“行政化”的影子,而行政化运作往往又会造成效率低下。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征信公司完全可以实施商业化运作:美国的1000多家地方性征信公司大都从属于三家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或与之有协议关系,进行商业化运作。我国于2002年2月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已提出把建立社会失信惩罚机制作为金融工作的重点之一,这为征信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了必要保证。因此建议采取股份制形式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征信公司,允许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等成为其股东,并可考虑引进民营的和国外的战略投资者,一方面可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完善征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在运作机制上同国际征信企业接轨。
2.在个人征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事实证明,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要远大于竞争带来的资源浪费。如果按有关方面的设想,全国只设一家征信公司,不但其效率难以保证,其信用记录的公平性也难以衡量。比如在美国,住房信贷部门发放贷款时就需要申请者提交至少两家独立的征信公司的信用报告。在个人征信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可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能保证征信公司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极大降低信用信息消费者的成本。而且,目前已有不少行业和部门投入了很多资金建立起了个人信用记录(比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2001年投入巨资,建立了一个电脑网络平台,所有个人信用贷款全部实行计算机联网并全程监控)。“一刀切”同样会造成资源浪费。鉴于此,征信不能垄断经营,而应降低“门槛”,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进入征信领域,鼓励中小资信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形成综合性与地方性、行业性征信公司并存的多层次的竞争格局,从而降低征信产品价格,推动个人银行业务发展。
(三)完善个人征信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信息合法使用
1.颁布新的信用法规。针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无法可依”的现状,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尽早制订一部《公平信用报告法》作为信用领域的“基本法”。《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它最重要的任务是限制消费者资信报告的传播及使用范围,明确消费者资信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和消费者信用报告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实际上是为我国征信公司提供一个基本的运作框架,为商业银行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提供法律保障。除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以外,我国还应制订推动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信用法规,如在信用卡方面制定《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在授信公平方面制订《平等信用机会法》,在住房贷款方面制订《房屋抵押公开法》和《房屋贷款人保护法》等等。应当注意的是,美国制定的信用法律多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我国借鉴美国经验制定法律时应同时考虑保护银行债权及消费者权益的双重需要。
2.修改原有相关法规。鉴于上海开展的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对民事法律中涉及信用的一些方面比如住房抵押物的处理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或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信用滥用和恶意违信行为要制定严厉的处罚机制以强化消费者的信用观念;对与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相悖的法律条款要作适当修订:首先,是要对《银行法》中关于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部分要作出适当修改,明确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对于征信涉及的其它部门,尽管并没有直接法律要求它们对持有的数据保密,但为避免其借口“无法可依”拒绝提供征信数据,应在相应法规中明确有关部门提供征信数据的义务。其次,对一些行政规章进行s相应修改。如现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规定“商业银行有义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和消费信贷贷款人的资信状况”。使得许多个人银行业务的信息难以公开。因而当前应对“为客户保密”原则作更进一步的解释,扫清个人银行业务发展的法规障碍。总之,在新的时期内,相关的金融、信用法规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信用制度和个人银行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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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是接收、征集个人信用资料信息,并进行登记,最后调查其真实性的整个过程,是整个个人信用档案工作运行的基础条件,对于维护个人信用的真实面貌,反映个人信用真实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登记制度的比较
美国的个人信用征信行业是所有领域中信息化程度最高的,这主要得益与发达的电子货币市场,个人信用档案的整个登记过程都主要依靠互联网,通过网络可以随时随地查询个人信用档案。其具体的登记制度是这样运行的:首先每个公民一旦出生就会拥有一个伴随一生的社会保障号码,它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个人在经济、教育、司法、行政等社会生活中都会登记这个号码,而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每个人独有的社会保障号码来收集他的个人信用资料,并且录入征信系统,⑴再通过信用评分模型量化个人信用得分,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以供有关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在每次查询时,再把查询时间、查询人或搜机构的名称、查询目的等相关内容记录在内。其整个登记制度是较为完善的,十分适合美国个人征信工作的发展。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中国的个人信用登记也是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依托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例,其登记制度是这样运行的:首先,公民个人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行凭借个人身份证开办银行信贷业务等,银行依据个人的身份证明,按照系统运行,发放给用户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将个人信息输入个人信用数据库,此时,个人信用档案开始形成。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允纪ü各种渠道搜集个人的信用信息,通过数据传输到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将同一人的信息汇集到其名下,征信中心每日将这些信息进行处理,而且本人可在自己的信用档案中加入声明,征信中心也可加入异议标注,并且输入查询记录和信用评估报告以供客户查询。
美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是成熟的,因为每个公民从出生就有社会保障号,这样,征信机构可以直接依据这个号码开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而且整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紧紧相扣,完善的制度保证了个人信用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行。中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整体来说较为方便,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民只有到银行办理借贷业务才会被建立自己的信用档案,导致很多人都没有自己的信用档案。笔者认为通过两者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可以做出适当的调整修改,使其更加完善,以推进个人信用档案工作。第一,个人信用档案应该统一编码,并且最好是使用个人的身份证号,因为它就像美国的个人社会保障号,是唯一的,并且会伴随每人一生。⑴征信中心可以把身份证号作为个人信用档案的名称,即使个人没有信贷关系,只要有身份证,也可以建立信用档案。第二,鼓励公民发生任何有关信用活动时,主动登记自己的身份证号,方便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能够主动将这些资料传送给征信中心,也易于征信中心将资料归在个人信用档案中,使得个人信用档案工作的运转更高效。
二、调查制度的比较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维护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正常运作,保证个人信用档案的真实可靠,以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邦贸易调查委员会是执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联邦机构,以维护国家市场具有竞争性,不受任何不合理的约束为目标。FTC由总统提名并由议会投票选出5位专员组成领导团,总统再指定其中的一位担当委员会主席,每期的任职为7年,而且规定每个政党所占席位不得超过3个人。一旦有消费者或者公司向FTC投诉,它就会通过不同的方式展缘鞑椋这种调查有的是公缘模有的是非公缘模但是大多数是不公开的,因为要维护公司和调查本身。如果FTC认为公司有涉及到违法行为,即使公司不认同,也必须与其签订一份协议,并立即终止相关活动。一旦公司拒绝合作,FTC可以举行听证会,一旦查证公司有违法行为,不仅要终止违法行为,FTC还可以申请一定的消费者赔偿,当然,FTC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获得禁令。反之,如果公司认为裁决不公,一方面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诉,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上一级的FTC申诉。⑴作为市场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档案拥有者或者购买个人信用报告的客户一旦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存在虚假信息就可以向FTC投诉,使其展开调查,维护个人征信市场的正常运转。
在中国,如果消费者发现个人信用档案中存在不真实的信息,能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分行中心提出异议申请,本人或者人都可以凭借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也可自备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参见表4.1)。消费者可在15个规定日后领取回复函,无需缴纳费用。但是如果购买个人信用报告的客户,对征信内容存在异议,则需要到征信管理局投诉。2003年11月,征信管理局在中国人民总行成立,下设有六个处:综合处、制度处、监督管理一处、监督管理二处、宣传教育处和信用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并且相继在分行成立征信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拟定征信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定征信相关管理办法,承办信用或金融讲座,并且接受征信业务的投诉。征信管理局成立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防范征信机构信用评级不实,从而诱发金融危机。
通过分析中美两国针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调查制度,不难看出:美国联邦调查委员会是由总统提名议会选出的,而征信管理局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的一个机构,前者是联邦机构,业务涵盖针对所有征信机构的调查,权利范围大,权威性高;后者只是事业单位的一个下属单位,针对个人信用档案相关业务的调查也是仅仅局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征信业务,不能也无权利对其它的征信机构进行调查。为此,笔者认为,中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制度应该做出适当的调整:①应该建立独立于发生个人信用业务双方的调查机构,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事业中的独特领导地位,可以在档案局里成立征信档案调查科,将征信管理的调查职责转移给此调查科,这样可以保证其调查的公正性、权威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档案局内部应该拟定规范性的文件,制定详细的调查取证过程以及突况应对措施,快速高效地禁止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并且制定出一旦征信机构不服从,应该采取的解决办法,可以仿造美国联邦调查委员会的做法,当然这些必须受到法律的授权。
小额贷款的风险:贷款费用高。由于小贷公司的申请门槛低,承担的放贷风险自然也相对较大,在风险换利润的贷款行业中,收取的利息会高于银行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小贷公司间的收费标准也会各有差异,货比三家对借款人来说仍是王道。贷款骗局多。在鱼龙混杂的无抵押贷款市场,不少穿着小贷公司“外衣”的不法分子,对于用钱心切的借款人实施诈骗行动。总的来说,80%的贷款机构都会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利息等名目,要求借款人提前交费。但实际上,正规的小贷公司只会在成功放款后的第一个月,才开始收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来源:文章屋网 )
信用卡健康发展 ,必须具备市场、法规、信息和交易网络4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市场
信用卡市场的成长,有赖于大量消费者以及零售商贩的支持、接受与积极参与,这两大群体堪称支撑信用卡市场发展的两大支柱。
(1)消费者的接受与支持
作为主要消费信贷形态之一的信用卡,当然是以消费者群体为市场的。但是,并不是任何类型的消费者都需要并适合作为信用卡的市场对象。
首先,消费信贷只有在已经摆脱了供给约束型结构、进入了消费需求约束型的消费经济中,才可能有发展的空间。即使在消费需求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主要动力的经济中,也不是所有消费者都需要或适合用信用卡。
有一种误解,认为越是有钱的人消费越多,也就越会用信用卡。其实,富裕到一定程度的人有足够的现金支配来满足各种消费,他们并没有必要使用消费信贷。事实上,尽管美国信用卡非常发达普遍,但今天仍有大约1/3的持卡人不使用信用卡的信贷功能,而只是使用它的交易支付功能,被称为是“方便型用卡”的卡户。对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来说,使用信用卡和使用签账卡(如晚餐俱乐部卡或运通卡)或代币卡(debit card)没什么区别。
在美国,真正需要信用卡支付与信贷双重功能的是广大中等工薪阶层。他们相对稳定的工薪收入足以支撑家庭的日常基本开支,如吃、穿、住、行,但是富余不多,难以方便地购买高额消费品。当他们面临暂时财政困难(如失业、伤病、离婚等),或面临大额开支(如学费)时,具有“即时信贷”功能的信用卡就更加及时有用。可以说,在美国这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国家中,绝大部分中产阶级必须借助消费信贷(包括房贷、车贷和信用卡),才能过上中产阶级的生活。
当然,什么才是“中产阶级的生活”,也不是一个固定的观念。耐用消费品工业,特别是以GM为首的汽车企业,大力推动这种信贷消费概念。人们的生活也随着消费观念的更新而改变。很多家庭视高档服装等为“优雅生活”的象征,包括新的电器用具,比如洗衣机、冰箱、电视、音响等。出于对这些东西的向往与追求,美国人改变了以往的消费习惯,特别是债务观念。消费信贷市场借此运而发。渐渐的,美国人开始以建立消费信贷为时尚,并改变了昔日单独依靠其现金储蓄购物的旧式消费观念。同时,大批的企业更是依靠具有特殊吸引力与品味的广告,并力求创立多种信贷产品与项目,瞄准一大批富足的美国中产阶级。
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欲望与品味的变化也促进了信用卡产品与服务革新步伐的加快,它同时反过来诱使信贷商大力开发信贷市场,进一步拓展各类新型消费信贷市场。商家们开始纷纷塑造特有的新型信贷产品形象,并让这些新产品同购买方式之间形成其连锁效果。比如,大批信用卡供应商推出了面目一新的信用卡一揽子服务项目。
伴随着信用卡的大量应用,美国人开始日趋面对复杂的金融产品选择,不得不介入越来越复杂棘手的财务决定。此时,必要的消费者信用教育问题成为当务之急,并引起媒体与公众的更多关注。大型信用卡公司为此展开了很多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计划,旨在帮助消费者明了理财事务、道理及其效果,这些都及时而活跃地推动了消费者信用知识的普及与应用,使得消费者开始有能力“更加聪明地用好信用卡”,从而进一步扩展了消费信贷市场。
与此同时,信用卡行业认识到,在校大学生很多人是平生第一次拥有自己的信用卡,因此教育他们学习如何管理个人财物及如何健康地使用信用卡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学生们要在学校里表现出色,对于他们来说已经是十分沉重的工作,同时他们还要学会如何抗衡学费的飞涨以及校园内花费不菲的财物困扰,对此即使是成人也很难处理得当。
在当时,由于年轻未获得应有的财务知识或染上不良习惯,很多院校学生因为不健康地使用信用卡,致使自己乃至家庭都陷入了金融灾难。在美国,有关方面已经在强烈呼吁:要求在高中的课程表中开设必要金融教育课程,使学生在他们进入院校之前就学到很多必要的基础性金融理财知识。
(2)商家的认可与接受
信贷市场的研究数据表明,今天接受信用卡的商家日趋广泛,因为信用优势有力地促进了商家的销售效果,其优势远胜于相应管理成本的增加。零售商家们称信用卡消费模式不仅增强了他们提供客户所需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同时还促进消费者对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迅速上升。
一般而言,商家的信贷成本主要包括操作成本与资本成本两部分。操作成本涉及新账户、投资信贷申请准备、个人证明卡发放、账单付款准备与处理、不良账户跟踪等。资本成本包括应收投资账户、追账成本、坏账处理与冲销成本等。
对于大型商家用户来说,内部信贷操作往往表现得更为有效,相关的资本要求也更具有操作性。与此同时,对于主流小型商业用户来说,如果他们大量应用外部信贷服务,其操作成本也可以被有效降低,特别是一些信用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令很多商家能够在十分合理的成本之下,为客户提供最便捷的商品交易手段。
商家们直接或间接接受信用卡交易的重要原因在于:商家以此为实现其低成本的商业信贷融资手段,同时还以此为获得合理成本的短期商业借贷的一条有效途径。
(3)竞争
与此同时,信用卡行业特别鼓励消费者选择那些愿意接受信用卡的零售商,这使得商家是否接受信用卡及其应用程度,成为公众评判其服务质量的一种指标。信用卡的应用于是成为商家的一种竞争优势,如果某些商家拒绝为客户提供信用卡服务,则该商家将处于相对劣势的竞争地位。因此,一个更加广泛的消费者信用市场,在商家的客户服务竞争中得到进一步推动与扩展。
2.法规
由于信用卡行业具有集财务与消费者服务于一体的特点,尽管各州都有其特殊的财务规范与条例,这个行业更多地受到统一的联邦法律与法规的重点监督与制约。
这些联邦法规与条例,定义了信用卡供应商、消费者以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的基本权益、债务及应负的责任,奠定了指导消费者与商家相互开展信贷活动的方针与程序。与此同时,一系列新条例也相继推出,现行的条例亦在不断地加以修改完善,以应对新环境下持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a.贯彻实施法律保护,应对破产、拖欠、欺骗以及信息安全等问题
在信用卡行业,如果没有清晰借贷业务定义或缺乏有效的法律执行手段,则很难能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其中,业界极为强调必要的法律保护条件,即:针对每一笔信贷交易――信贷的建立、账户的维护服务、付账与再保险、收账以及期限的改变和有关协议的条件等,建设具有明确法律定义以及强制执行能力的法律保护环境。
信用卡发卡商与持卡人之间的消费信贷合同,虽然没有经过双方面对面签字,但这种信贷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效力来自于美国及西方传统中源自中世纪的尊崇市场中双方自愿的商业交易,并认定在此自愿的条件下,双方所签署的合同神圣不可侵犯。
美国与西方国家的民法系统,大部分时间都是投入在解决与商业合同有关的财产归属纠纷。对于信用卡这样的新型金融工具,不同的只是如何界定相应的资产和债务的权益归属。一旦产权归属界定清楚之后,很少有人再会对财产权益提出挑战,因为这是构成美国社会最基本的基础。
在充分维护交易合同的基础之上,美国还建立了一个较其它发达国家显得更为宽松的个人破产法。这个宽松的政策使得美国人在获取贷款时显得比其它地区更容易。
美国的这种国策,体现了一种特殊的“有失有得”的平衡权衡:一方面,目前在其它发达地区之中正在实行惩罚严厉的破产法,无疑有益于阻止更多的人以宣布破产来逃避债务,但它同时也竖起了极大的阻碍客户接受借贷商业理念的心理障碍,这将影响这一地区未来消费信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对于高风险而不具保障的信用卡等消费信贷类型来说,严厉的惩处政策会使得消费者因为担心破产所带来的致命财务损伤,而拒绝接受信贷理财概念,它将反之妨碍未来消费信贷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一个过于宽松的破产法也有可能引起社会的“道德风险”,例如:一些信用卡持卡者不惜大举超额借贷,将所持信用卡都“刷爆”,然后以宣称破产作为其抹煞欠款的一种最佳捷径。道德风险增加了本来可以避免的个人破产数量,而其导致的资产集合整体风险增高带来的成本增长,最终还是要由好用户来承担。
破产法在近几十年间经历了许多风雨和曲折,这些法律不稳定地变换,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一些人试图从现有法律空隙中,或在其得到修改之前占到便宜,从而继发性地引发了突发性的破产案例激增。
但即使如此,美国现在实行的整体宽松的破产法并没有威胁到整个系统的稳定,同时也为真正无法偿还债务的消费者提供了“给出路”的希望,即过程尽管痛苦,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过程之后,可以得到重整其财务的机会。
b.实施统一法规,应对拖欠与坏账
固定金额的信贷必须具有确定的生命周期限制,与此同时,建立信用需要具有一整套清晰的付款时间表,对于客户的拖欠,不履行债务职责以及可能出现坏账的消费信贷行为,相关的法规要加以严格明确的定义。
美国的普适信用卡一般都是被设立为开放的循环信用。为此,信用卡行业需提供统一的行业标准,衡量拖欠与坏账。美国的法规统一规定,银行必须注销拖欠超过6个月的账户。而关闭拖欠3个月以上的账户,使持卡人不能继续使用信用卡,则是信用卡行业的通行标准作法。
这些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建立了整个行业通用的风险测量标准,这对于洞察行业监管疏漏具有重大的意义(比如设立随企业经营风险增长而增长的资本储备金)。资产抵押债券(ABS)市场也要求有统一可比的坏账标准。
但是,非银行发卡商不受这些规定的约束,而采用不同的测量标准与尺度,比如,商店卡可能采用不同于银行的衡量拖欠的标准与尺度。
c.消费信贷保护法与相应法规
自从1970年,美国出台了很多针对消费信贷的联邦法,以保护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这些法律中一个重要而基本的法规即公平信贷结账法案(The Fair Credit Billing Act,简称FCBA),这个基本法规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同时也规范了消费信贷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结构,并因此展开对其它消费信贷保护法一些共同特征的讨论。
3.信息
作为以客户为主导的信用卡行业,其业务的成功有赖于准确获取消费者信息,正确地衡量客户对其产品与服务的反馈与选择,以及控制相关的运营风险。其中对于信用卡行业来说,最关键的是获取两方面的重要信息:市场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场信息体现了消费者财务交易的需求,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信用卡发卡商做出有效的产品决策,及时推出新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与爱好,适应他们的消费习惯与生活方式。不仅如此,这些信息还将影响商家们今后的市场促销战略,了解有关的宏观经济、技术革新以及人文地理的变化,是如何改变消费者的选择的。信用信息则有助于信用卡公司准确及时地判断每个现有或潜在的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价值。
总体来说,信用卡行业对于信息要求的一大特点,在于这类信息更具有时效性,也更加详细与个性化。信用卡发卡商及银卡联盟很早就创建了十分有效的个性化方式去争取信用卡会员,而非仅仅“守株待兔”式地等待消费者采取自觉申请行动。
当年,既使国会禁止信用卡商向消费者大量派发免申请信用卡的市场活动,信用卡商家至今还是主要依靠直接针对消费者个人的渠道,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去吸引客户。
“预先批准”卡的发放,可以说是信用卡市场活动一个重要的创造――根据信用报告给合乎信贷条件的潜在客户发信,如果客户回信并履行申请手续,则在客户受信额度内发放信用卡。这一手段不仅可以帮助信用卡商家快速找到现成的可靠客户,而且无需冒随意发放免申请无保险的信用卡而违反法律限制的风险。
市场信息对于信用卡行业而言至关重要,为此,整个行业都在竭力去满足这一主要的信息需求。信用卡商家一般从信息合同供应商处购买相关名册,用以完成其直接邮寄的市场计划,以及有关的数据库,用于其市场分析和每月更新的市场民意调查报告。这些信息对于发卡商来说,是决定其市场战略的关键数据,也是其拓展市场销售的所倚重的重磅武器。
重要角色:信用报告公司
商家们所依托的市场信息库由成千上万的数据组成,它包括了消费者每天各种活动的信息变化。然而,这个信息库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数据堆砌,而是经过认真加工解读的信息资源,汇集了详细而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成为发卡商可以依赖的一种成熟的信息资源。
换句话说,这个成熟信息市场的特点,不仅在于它可以维持丰富的信息供应量,满足信用卡企业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建立了一种动态的信息清理机制,信息系统依靠这种机动有效地选择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产品,蔽除那些杂乱无章且容易混淆商家判断力的无关数据。
在美国,借贷商家依靠数据库信息帮助他们判断评估信用卡信用价值的申请。其中,这些有能力准确筛选汇编大量信用数据、建立信用信息库的机构,被称作信用报告公司。在几十年的时间里,全美已经建立了1000多个本地和区域性信用报告公司,而所有这些信用机构都直接属于或在合同之下分属于3家主要的信用报告公司―TransUnion、Equifax和Experian。他们负责建立并维持着巨大的中央数据,其中包括了超过2亿美国人的信用记录,每年产生超过5亿份信用报告,每天信用报告公司售出超过200万份信用报告。
业内普遍认为,信用报告公司的确在扩展信用卡市场及行业的发展上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他们所提供的信用产品,已经成为今天美国信用卡行业授信决策过程的基础。
共享互利:自愿递交信息的基础
一般来说,信用报告公司主要从贷方、政府机构或催收公司,以及第三方企业等机构或单位获取信息。虽然上述机构与企业向信用报告公司递交的信息纯粹以自愿为基础,但各方面及其相关财务机构仍然愿意主动交换相关信息,包括负面信息(如拖欠、破产或关闭账户等),纵使这也意味着失去了某些独家数据。其原因在于,当他们向信用报告公司提供这些信息后,有关的借款商家发现,这些数据的整合与互换,事实上大大增强了他们区分好坏贷款者的能力,信用信息最终带给了这些商家更为出色的借贷效果。
随着现代社会中通信手段的提高,信贷商信息资源的共享价值由此得到更大提升,这也反过来进一步刺激了借贷商家之间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这种需求的上升也使得信贷商开拓市场的手段更趋完善。同时,这种信息资源共享需求的成长也促使信息资源在这一领域的应用达到了规模经济运营的规模。
此外,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帮助商家避免了许多操作失误。毋庸置疑,信用共享将成为激励贷款稳定上升的一大诱因,并带来贷款业务的出色业绩,同时也将日趋影响信用卡企业未来的发展计划。
不过,一些观察家也同时指出,目前这种资源的共享也会受到金融行业内信贷商互相竞争的限制,当前业者之间的信息互换与共享还只是停留在相对少量的信息互动水平,大量即时信息的共享还将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与挑战,一时还很难达到人们的期盼与需求。
沟通商家:让借贷有的放矢
信用报告公司对于促进信用卡市场发展及沟通借贷双方提升借贷业务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信用报告的服务增强了企业评估借贷者价值的能力,并建立起有效的借贷纪律执行机制。贷款者最终明白,如果他们有意逃避债务责任,将导致其多年建立的信誉毁之一旦,个人今后的财务信用将受到全面封杀,意味着他们将失去依靠个人信用调整财务急需的能力与权益。所以,目前美国信用报告公司产生的有关个人的信用报告,被公认为是一种个人的信誉证书,或是个人借贷评估的一份保障文件。
第二,贷款商家可以借助于信用报告公司的报告,滤除那些“不受欢迎”的客户,并通过筛选来维持贷款商家始终可以在“较好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信用客户”。
通常,令商家最为困扰的是,由于无法准确评估把握借贷客户的优劣等级,为了避免风险,所有的贷款客户的贷款利率都被置于同样的利息水平,即远高于平均利率的水平,这无疑会迫使一些好用户离去。然而,通过有关的重要信息获取,商家可以更加准确地衡量借贷的风险,并针对客户设计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贷款个性化服务及计划。
总之,商家通过连通这些重要的金融信息资源,大大增强了他们保持一个完整、清晰、详细的即时性客户信用记录的能力,这使得他们对自己未来的贷款更加胸有成竹,借贷业务操作更为有的放矢。
4.交易网络
VISA和MasterCard这两家银卡联盟,在信用卡市场的早期成长阶段扮演了极其关键的角色。在1960年代,为应对消费者与零售商家急需在短时间内完成信用卡付账的严峻挑战,这两家银卡联盟在此期间应运而生,并在其后展开了风起云涌的创新活动。特别是他们发展应用由众多商家参与的市场信息网络,最终逾越了种种障碍,不仅一解消费者与商家财务交易的困扰,并且推动了整个行业迅速走向成熟,步入接下来的高速发展期。
纵观银卡联盟的发展历程,其里程碑与成就大约有如下3个方面:
■ 允许当地银行发行可以在全国范围使用的信用卡,即发展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信用卡;
■ 提供了商户银行与发卡银行之间的账户联系与协调安排;
■ 建立了在全国范围享有盛誉的信用卡产品品牌。
这个银卡联盟由若干银行共同组成,成立之后,由于他们不断革新组织结构,使得这两大银卡联盟迅速成长壮大,并很快成为全球性的金融品牌组织。VISA和MasterCard旗下的授权经营服务及其全球付款系统,依靠提供优质金融服务而享誉全球。
VISA 和MasterCard两大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授权经营、设立操作规范、研开新产品、促进品牌成长等等。其中一项最突出的功能,是他们能在全球范围内准确快速地处理持卡人与商家的交易,这个业务功能要求他们每天要准确无误地处理千百万项交易,其中的关键在于他们严格地执行了一套完整统一的内部交换标准化操作程序。
在信用卡行业的5大主要角色之中,银卡联盟堪称整个行业一个重要的付款交易处理系统连接器―连接其它4个方面,即发卡商、消费者、商家和商户银行。
银卡联盟的交易网络为整个行业提供了一个有效互换信息、实施金融交易的统一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中,标准化是整个行业的立足基础与操作的关键,银卡联盟交易网络所提供的自动化及有效性是行业中任何单一成员都无法独立实现的。
【配 文】:公平信贷结账法案
【背 景】
在1966年,两大银卡联盟(VISA和MasterCard的前身)设立之后,信用卡市场从此步入第一阶段的快速增长期。
然而,由于在此期间信用卡发卡商漫无目的地向消费者发放了上百万张免申请信用卡,致使整个行业遇到很大困扰,商家与消费者都为此而蒙受损失。比如信用卡被偷或遗失、欺诈性使用信用卡、账单错误等屡屡发生,消费者与信用卡商家经常发生争执,以致造成消费信贷行业中日趋泛滥的消费者拒绝支付账单的混乱情形。
虽然这种大量发送信用卡的方式于1970年被尼克松总统正式禁止,然而有关账单的争执以及到底谁对错误账单负责,或职业罪犯偷盗使用大量信用卡等种种案件,始终在持续着。
【内 容】
1972年,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案(FCBA,于1974年由国会定案),旨在减小与解决妨碍行业进一步成长的种种因素。FCBA旨在保护消费者“反对与遏制不准确与不公平的信用卡账单,以及相关伤害消费者的信用卡活动”。它规定了信用卡发卡商需要及时反馈消费者抱怨的时间期限(30天),以及调查并解决争端所需的时间(2个收账周期),同时还对在调查期间如何处理有争议的账单做出规定。
此外,FCBA明确了处理账目争端的规范程序,同时还针对消费者信用卡被偷或被盗所应负的责任问题,从保护消费者立场出发,规定最大责任金额为50美元。
【影 响】
FCBA在保护消费者不受信用卡商家不准确或不公平的收账/账单干扰的同时,还限制了结束双方争议的60天期限。如果没有这些具体而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商业法规的保障,我们很难想象信用卡市场可以最终超越它的初期阶段走向后来的成熟。
经过了40多年之后的今天,FCBA的功能仍如此重要,以至于已经成为整个信用文化背景的一部分,很少像其它几个消费信贷保护法那样,经常登上头版新闻。这个法规奠定了信用卡行业实施有效操作的关键基础。
一、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
美国现代市场意义上的赊销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末期,由美国带动的全北美地区的信用管理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趋于完善,其结果是在美国形成了全球最大的信用交易市场,该地区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信用经济阶段。,在欧美国家中,个人信用消费已占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以上,之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
1.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相关的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的基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美市场的信用交易迅速膨胀,各种信用工具纷纷问世。但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方面出现了许多,诸如公平授信、准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等问题,其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信用交易的扩大必然改变原有市场规则及个人生活方式,而信用交易扩大的基础是对企业和消费者个人进行征信,并将大量处理过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数据公开加以传播,从而涉及到敏感的个人隐私问题,于是,必须有法律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达到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目的,又让信用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开展工作。鉴于这种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间,美国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并由此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共有17项,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就联邦政府而言,并没有专门设立一个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和信用管理行业的事物,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美国制定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可以分为银行相关类和非银行相关类。因此美国的执法机构也按着银行和非银行分为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等。在美国生效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
2.具有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
20世纪70年代中期,机和通讯技术开始飞速发展,促进了信用管理行业的技术升级和观念改变,由此,个人收支情况都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较全面的资料。个人信用档案的通常从第一次消费开始,以后的每一次信用情况如还款情况、透支情况等都将被输入电脑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每个成员的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等信息构成的信息系统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或职能开发部门提供全面的信用资料。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也日益扩大。
3.具有有效的个人、企业资信评估机制
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必须以健全的信用服务管理行业的发展为基础和组织保障,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国际保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管理机构。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拥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信用局为消费者服务,专门管理个人的资信档案,为金融、商业等部门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 & Bradstreet)是全球最大、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该公司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面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在资信评级行业,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 (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他们基本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正是信用管理行业的足够发达,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征信数据可以合法的获取,对交易对象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状况的调查和的结论,可以被公开且合法的查询和传播。
4.银行客户重视自己的信用
在美国这样一个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的国家里,银行客户都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因此,无论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十分重视自身的信用状况。在美国的企业中都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都愿意和有资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与个人的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美国的消费者都普遍重视自己的信用状况。在美国,无论人们怎样迁徙,他们都有一份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这就是资信公司给每个人作出的信用报告,任何银行、公司或企业需要时,都可以付费查询。企业或个人一旦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一般保持7年)无法从信用报告抹去。所以,在美国这种信用管理十分普遍,企业和个人视信用为自己的生命,其原因就在于信用关系到他们现在以及未来的社会福利及权益。
(二)欧盟国家的模式
法国、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的信用管理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设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银行客户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比利时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Bel- gium)的一个部门。
2.银行需要依法向中央银行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息。在德国、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
3.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能。以德国、比利时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自然主要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4.信用信息透明度高。各国都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由于信用信息包括正面数据(positive data)和负面数据(Negative data)两部分,各国对共享信息的类型通常都有规定,一些国家限制正面信息的共享,比如在西班牙,信用信息局不能够共享正面数据,澳大利亚信用索引公司的运作仅被限定在负面信息。而美国、加拿大和智利等国家则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共享。
5.更重视法律建设的实用性。德国、英国等一些欧盟国家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的立法建设,如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同时也特别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其立法原则是在保护人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在欧盟成员国生效的相关法律通常称为《欧盟数据保护纲领》,在强调开放各种数据的同时,特别指出不能滥用数据。
二、我国银行业信用管理模式的
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操作程序的制定,在我国银行业已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并已进入了实际实施阶段,如何根据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银行业建立高效、实用的信用管理模式,是一个应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对我国社会经济关系和当前信用状况的分析,在借鉴国外信用制度建设的经验,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应采用强制性的政府主导模式,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由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协办,把企业的信用信息强制性的纳入管理系统。
1.经营活动往来与信用关系的概括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生产性企业或贸易性企业,经济往来的对象基本分为供应商、机构、产品经销商和消费者,发生行政关系的主要有工商管理机关和监管机关,如海关、技术监督部门等。
2.企业征信立法工作的侧重点和信用数据库和采集的建立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企业信用立法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一是制定相关的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规定对提供不真实信息者进行惩罚;二是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数据使用的法规,强制企业向公众开放必要的数据,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信用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信息开放、共同享有、方便使用、促进的环境。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的信息应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产品质量、纳税情况、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并定期采集企业的其它信息,如:主要经营者的荣誉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受到奖惩信息等。随着征信业务的深入,民事合同判决执行信息、担保租赁、商账催收等信息也应纳入数据系统。先进技术,建立信息采集网络,统一技术标准,便于将原来十分分散、查询不便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3.确立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牵头部门和协作单位
从国际征信的实践经验看,从事征信工作的主体可分为政府主导、中央银行主导、民间企业主导等几类,在不同的环境下有不同的优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机构与民间的力量、公众的认识程度等因素考虑,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应以政府主导为宜,在涉及企业信用的多个部门中,以中央银行作为牵头部门是最佳的选择,商业银行、工商、税务、海关、技术监督、公安、法院等部门作为协作部门,共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由人行牵头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时收集、补充数据,进行加工整理,为商业银行的应用提供信用产品。因此,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由政府主导,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是有基础、有网络、有力度的选择。
4.建立方便快捷的征信系统,提供多层次的信用产品
信用产品的传播和运用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商业银行等用户如何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决定了征信系统的发展前景。应采用技术与传统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向不同的用户提供信用产品服务。为满足众多用户在不同技术条件下的多样性查询要求,征信系统可向用户提供局域网、互联网、柜面服务等多种查询方式。对于参加征信网建设的政府部门、银行、海关等可通过专线方式(局域网),提供实时查询服务;对于一般企业用户,可通过互联网方式作为使用会员进行查询;对其它用户,可采取以传真、邮寄、网点查询等方式获得企业的信用报告。
按照的可征集的信息和比较成熟的技术手段,征信系统提供的产品应有“企业标准信用报告”、“企业综合信用报告”,分别满足商业银行、政府部门和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查询需求。随着业务的深化和信息源的拓展,征信系统所能提供的企业信用产品将更趋个性化,报告的信息含量将得到扩大,可逐步拓宽产品线和系统服务功能,推出企业深度信用报告、企业风险预测报告等中高端产品。
5.银行内部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已实现了审贷分离,即直接面对客户的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部门的分离和制约,但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贷款审批的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和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对贷款企业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缺乏了解,为保证贷款的回收,虽然签定了抵押合同或是担保合同,但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担保义务时,形式上完美无缺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却形同虚设,难以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授信不当导致的企业违约现象大量发生,骗取贷款、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恶意透支时有发生。为降低信用风险,建议在银行内部设立独立于信贷和审批部门的银行客户信用管理部门,担负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征信、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记录监控等职能,在授信前向银行的信贷决策机构(如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客户信用分析报告,作为是否给予授信的依据之一;在授信后,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信贷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作出信用监控报告,提出继续扩大授信或清理授信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在信用方面产生的重大,以利于采取措施,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
6.制定对失信企业约束惩罚机制
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立的惩罚措施能够防止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得到保护和发展,将不守信用的企业在市场中摒弃,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他们再度进入市场。就银行业而言,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对失信企业的具体惩罚措施,如银行业的联合制裁、禁止开立新的账户、禁止提供新的贷款、停止为失信企业提供往来结算服务等,同时规定对违反制裁措施的银行及工作人员予以惩戒的措施,避免企业失信行为对银行危害的再次发生。要增大失信成本,从立法到执法上,使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
:
1.耿立新,“我国企业信用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对策”《金融与保险》2001.7
2.顾伟:“关于构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财经研究》2000.7
3.林钧跃编著,《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5
4.邓郁松《经济研究参考》邓郁松2002年第17期
5.盛洪,“国有企业、银行体系和宏观经济波动的制度原因”,《管理世界》1996.6
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企业交易中失信问题严重,客观上加快了征信行业的发展。现在,全世界已经有66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在36个国家内建有52家私营征信系统,有些国家两者同时存在。公共征信系统一般由中央银行建立,私营征信系统一般由银行业协会建立,也有一些小的征信系统是由汽车、租赁、房地产商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更多的是收集企业的大额贷款信息;私营征信系统偏重于收集个人的小额贷款信息,主要对象是小企业和消费者。由于世界各国本身的信用环境不同,其征信系统也各有特色。
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征信系统。英国的征信业比较发达,有两家跨国征信公司:益百利(Experian)和艾可飞(Equifax)。益百利是一家国际性的信息服务公司,是由零售商为发展商品赊销而成立的,隶属于英国的一家大的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设在英国的诺丁汉市,主要业务分布在欧洲和美洲。其在美国的业务是通过收购美国的一家公司而发展起来的。艾可飞是一家总部设在美国的国际信息服务咨询公司,在英国的业务是通过收购一家邮寄公司而发展起来的。他们的客户包括银行、住房贷款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邮寄公司、工业公司等。近年来,在全球竞争中,两大公司跨国收购,积极扩展业务,占领市场,而在英国开展的业务只是其全球业务的一部分。
英国两个公司都是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收集信息不收费,查询有偿,盈利性都较好。他们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类型基本相同,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主要内容有:
公共信息:从英国各选区获取的所有超过18岁的选民登记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居住地等;从邮政部门获取的地址、邮编;从各地方法庭获取的法院判决书;从政府有关公告中获取的个人破产信息、债务调解协议和行政处罚资料。
账户信息:由信贷机构提供。根据签订的协议,各信贷机构提供各自信贷客户的详细资料,包括借款人在什么机构获取的什么信贷、信贷便利的内容、良好和不好的还款信息、房屋抵押或转让资料。
查询信息:数据库中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被查询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包括什么机构查询,查询的内容和次数,查询目的是发放贷款还是追账等。
关联信息:收集记录个人与他人的共同账户信息,如家庭同姓成员情况和同居不同姓而有信贷联系的借款人的信息等。
欺诈信息:收集记录个人不诚实信息,包括信贷诈骗和逃废债务情况。
其他信息:主要是别名和地址变换情况。
英国两个跨国公司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数据进行集中处理,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中心并异地备份。数据库存有在英国收集的2.5亿条个人记录,也有从其他国家收集的数据。与客户一般通过专线连接,大量利用国际互联网技术,每周查询都超过100万次,数据每月进行更新。两个公司对于信息数据的处理是自动完成的,以防止人工干预出现错误,防止违法使用个人客户信息。
两大公司通过对数据的加工处理,为金融机构和零售商提供服务,主要是提供信用报告。同时,利用对数据的深加工,帮助金融机构和零售商更深入地了解客户和开发有利润潜力的客户,进行目标营销;利用其先进的信用评分技术,帮助金融机构和零售商快速处理客户申请并准确决策;利用其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提供特定服务,向外进行技术扩张。
英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成立了隶属于议会的信息委员会,专门从事信息数据管理工作。在消费信贷方面主要颁布了两个法案,1974年的《消费信贷法》和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这两个法案对数据的取得和使用做了详细规定,对征信公司和保留个人信息的部门实行数据使用的报备制度,规定个人有权知道收集了什么信息及谁使用了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只能保留6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金融机构和零售商、个人都可以查询。个人可以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得到自己信用记录的拷贝件;房东在出租住房时可以查询租房者的个人历史信用情况,以确定是否向其出租住房;而警察局只有在立案情况下,才可以查询个人的信用记录;贷款机构只能出于信贷目的才可以进行查询,不允许信贷机构将查询的结果用于信贷以外的目的;政府机构出于工作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查询征信公司的个人信息,但政府部门的这种权利没有法律上的详细规定,征信公司可以拒绝其查询。政府部门被拒绝后,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后才可以查询,但要按最高标准向征信公司付费。
在美国,经过100多年的竞争、兼并,现在有益百利、艾可飞和全联(TransUnion)三大征信机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这三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征信机构。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信贷机构和各级法院及其他方面。三家公司的业务和数据都是集中化处理,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用户是从事信贷活动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美国在1971年实施了《公平信用报告法》,还有十几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业务。其核心是保护从事信用交易的消费者,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报告的查阅和要求修改的权利。信用报告的使用必须与信用交易行为、雇佣目的、承做保险、合法业务需要、法院的命令等有关,不得违法使用。负面信息在一定年限后必须消除。政府不干预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
在征信活动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欧洲国家主要通过立法禁止或限制征集敏感数据,比如,瑞典的《个人数据法》、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对敏感数据的定义包括:种族或民族、政治派别、、工会组织、健康状况和性生活等。瑞典的《个人数据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征集敏感数据。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则要求,敏感数据的征集和使用,必须得到被征集人的明确同意;而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则注重维护公平、有效的信用征集系统,个人的隐私则从属于第二位,因而其既没有对敏感数据进行定义,也没有对敏感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