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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申请书

时间:2022-02-22 02:25: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许可证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许可证申请书

第1篇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共三联)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机构留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共三联)

煤矿安许证受字[ ] 号

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通知。

受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发证机关盖章)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

施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相片1张/人;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饮食服务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4.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报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质量标准

8.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款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转让(委托)、受让(受委托)双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产品转让(委托生产)协议(合同)书;本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但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照此规定办理。

(六)集贸市场: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贸市场的批件;

5.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市场管理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照片;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其它有关资料。

散装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还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逐项审查评分,并摄制主要功能间和卫生设施、仪器设备的照片存档。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许可项目按《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填写。

《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中未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经营(批发、零售)、供应(酒菜面饭)、自制零售等填写。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设副本,不复核年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影楼、娱乐厅、酒吧、茶楼等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市场举办者申领;市场内生产加工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独立固定场所的,应单独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AA-BB-C-D号,AA指市级代码;BB指县区级代码(市、县、区代码按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C指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代码1、经营代码2、供应(酒菜面饭)代码3、自制零售等代码4;D指顺序号。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业主、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地址、重建生产经营场所,应重新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核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复核应当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其食品卫生等级达到A、B、C级的准予年审通过,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复核标志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D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审通过,并作出《不予年审决定书》。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置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向原发证单位补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料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管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管理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证决定书》: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并作出《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延续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或申请延续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附则

第3篇

郓城县卫生局: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纠纷,我院原有的手术床和一台无影灯因破旧无法正常使用,需购置手术床二台,无影灯一台,大约需要资金五万元。

申请当否 请批示!

郓城县武安镇中心卫生院

20xx年3月19日

医疗设备申请书二: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津药监械[20xx]245号《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保证依法经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请审查批准。

企业名称: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签字):

20xx年 10 月 8日

医疗设备申请书三:

长岭县卫生局:

长岭县医院是县内唯一一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为填补县级医院无重症监护室空白,所以医院拟成立重症监护室。因科室需要,故急需购置呼吸机一台(价格约38万元人民币) ,血液灌流机一台(价格约万人民币),静推泵 三台(每台价格约万人民币),采购方式为询价、部门集中采购,购置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望上级领导早日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第5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

二、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三、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5、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7篇

一、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

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较多,数量较大。凡是反映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的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特殊载体材料都必须收集齐全进行归档。

(一)食品卫生许可。食品卫生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性卫生审核(选址、设计、竣工)材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登记表、受理申请通知书存根、现场审查记录、申请人的资格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采样记录、整改通知书、审结报批表、批准通知书等。

(二)食品卫生行政延续。行政许可通知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行政相对单位原核准内容一致承诺书、预防性卫生审核(选址、设计、竣工)资料、现场审核记录、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其他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采样记录、整改意见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三)食品卫生行更。行政许可通知书、受理申请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相对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现场审核记录、申请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材料、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其他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图、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监测记录、整改意见文件材料、其他文件材料。

(四)食品卫生行政年检。年检申请书、现场审核记录、采样记录、检验报告等。

(五)食品卫生日常监督管理。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产品情况、人员情况、主要卫生设施和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监督发现主要食品卫生问题、监督监测效果评价、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检验报告等。

(六)食品卫生不良行为方面文件材料。行政处罚登记表等。

(七)食品卫生行政注销方面文件材料。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书、注销登记表、收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通知书、送达回执存根等。

二、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特点

食品卫生监督档案与一般文书档案在形成和管理上都有很大不同,具有动态性、双套制的特点。

(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方式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动态性

主要表现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变化(如环境情况、产品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为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每年都要进行年检、变更、延续,日常监管、不良行为处罚等环节的工作程序。以上几种情况所带来的变化都会产生相应的文件材料,使食品卫生被监管单位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具有了动态性。

(二)现阶段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的双轨制

以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以手工操作为主,形成的各类报告、统计分析数据全部是纸质文件材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技术的应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普遍采用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完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卫生许可的申请、审批、延续、变更、年检、注销等管理工作,并随时掌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情况,完成各级各类报告、统计分析数据的生成和管理。这样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不仅产生了纸质文件,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电子数据。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最初形成时,就保证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并存,这也决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的双套制管理。

三、食品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

基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要采取有力措施,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档案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管理有序。

(一)动态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档案要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许可证为单元,形成一证一档,即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的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等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各具体承办科室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按有关规定,食品卫生监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文件材料应于卫生行政许可出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日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活动文件材料可按年度进行整理,最迟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归档;不良行为文件材料(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行政处罚记录)自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档;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形成的许可审批材料应在反馈后三个月内归档。形成一证一档,一档多卷的动态管理。

(二)双套制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形成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同时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纸质档案以一个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单位为保管单位进行组卷,即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顺序按行政许可(申报)、变更、延续、复核、日常监督管理、不良行为、注销等七类组成若干卷,每类每卷档案由若干件文件材料组成。

第8篇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3.《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京卫防字[1998]

132号

审批收费: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范围: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须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防护设施;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及其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评价资料;

(5)产品质量卫生标准及产品卫生检验报告;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证明资料;

(7)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材料。

(依据:北京市卫生局京卫防字[1998]132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七条)

审批发证科受理人员按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于收到材料当日予以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由审批发证科受理人员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 1995,1999,1992,1997)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2.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8950-GB8957,B126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5,WS103-1999;

3.《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4.《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1999年7月21日);

5.《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审批发证科审核人员根据审批权限,属于审批科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根据审批会审制度需要会审的,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科室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监督检查需对企业选址、生产用房及卫生设施等按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竣工验收认可书”,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同意”。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申办人进行整改(在此期间申办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并将申办材料返还给申办者。整改后重新进行申请。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三、核发

工作标准:

1.经审核同意的,制作卫生许可证;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审批发证科核发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附:申办复验换证的条件:(依据《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京卫防字[1998]132号”)。 (1)提交复验换证申请书;

(2)申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与原核准的内容一致;

(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卫生设施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9篇

1、快手小店所需要资质为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在快手开店需要上传营业执照和资质。快手小店卖家,需要到营业地方的所属工商局核准名称。

2、营业执照办理方法:带上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提前准备6张彩色照片。经营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是经营者爱人的身份证,一定要是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如果经营者是外地户口,还比较麻烦些,需要提交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安全许可证办理方法:

去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申请书。准备好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场地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场地各个功能区域的平面图、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的清单、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等各项材料,一旦材料有不齐无法审核通过,如果说审核通过,就可以去领取许可证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第二条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长江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规划,拟定长江采砂实施方案,对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长江河道江西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本省长江采砂的禁采期;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可采区,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长江河道江西段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需要,在前款规定的禁采期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外延长禁采期限、增加禁采范围,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实施长江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二)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马力以上1000马力以下,并可以平缓移动;

(三)符合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江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长江采砂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等。

因吹填造地申请采砂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砂河段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长江采砂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船舶、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第十一条长江采砂申请由所在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长江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签署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正: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提供的其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采砂申请。

第十二条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九江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长江采砂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执行。

(二)属于非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适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第十四条因吹填造地需要采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在10万吨以上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意。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不得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作业。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采砂船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指定停放地点。

禁采区内不得滞留采砂船舶。第十八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九条省、九江市和沿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五)运砂船舶是否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采砂活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违法采砂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二)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四)不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第11篇

1.商标申请书件(含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补证、注销和撤销申请书)应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提倡用打字机打印;文字书写必须合乎规范,字迹工整、清晰。

2.随同申请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使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时所需大小相同。

3.商标申请书、委托书必须加盖申请人的章戳,申请人名称及章戳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和委托书上还须加盖人章戳;对于国外申请人,要详细填写中英文企业名称和地址;委托书可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4.一份商标申请书中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的具体、规范名称填写。

5.申请书和委托书所填各项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当在改动之处加盖人或申请人章戳,或由修改人签名。

6.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编定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的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人补正,申请人或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超过限期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7.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8.各项申请都需按规定交纳费用。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1.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2..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权的商标机构。

办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具备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委托商标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3)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如果要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某一商标,如其登记的《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提供下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a.办理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等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也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人用消毒剂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外国申请人申请时,也必须提交其所属国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b.提交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c.报刊、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新闻出版署(局)发给的全国统一刊号("cn")的报刊登记证。

(4)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还应提交:

a.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b.企业介绍信。

c.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还应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同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生产该种商品或提供该项服务的特定品质及其所具备的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所谓主体资格证明,指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其它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是指中央或省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外国申请人也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并附送中文译本。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集体商标的宗旨、成员、条件、手续、商品或服务质量。以及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条件、手续、商(6)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12篇

关键词:QS;市场准入;企业应对

一、QS市场准入的要求

“QS”是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在企业生产的产品上与其一起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企业声明,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企业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企业承诺,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只要购买加贴有QS标志的产品,就是获得国家认定的放心食品。国家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二、企业应对食品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保持环境卫生,维持必备生产设备,控制加工工艺及过程,严格要求原材料、产品标准、人员健康等生产必备条件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针对不同的食品出台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确定其保障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QS证),应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密切结合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尽早完善和准备好资料和证书收集、生产场所布局图及工艺流程图、规章制度等三类材料。

(一)资料及相关证书收集。对于新筹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有营业执照可使用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还应准备好生产场所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上述材料中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生产场所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需一致,不得有任何出入,如有出入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最后企业还要准备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以及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场所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绘制好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周围环境平面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在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中需标明各功能间的生产功能及面积,平面图中还需体现主要生产设备实际摆放位置以及人流物流方向。周围环境平面图需标明四周实际环境情况,要求25米内无污染源。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附关键控制点说明,关键控制点的参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具体关键控制点参照相关审查细则。

(三)建立企业规章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包括:1.治理结构图,结构图中应明确各岗位职责,重点岗位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2.企业执行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先确定所生产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没有则使用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企业执行的标准要与实际工艺保持一致;3.产品标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按照《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设计好产品标签;4.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清单;5.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及有权使用证明;6.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7.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在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期证明其真实性; 8.员工健康证、检验员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检验员除了持证上岗外还应具有检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以及食品生产获证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根据所处不同岗位,不同企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及法律知识。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掌握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信息,及时关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形势。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熟悉企业作业指导书,掌握食品企业关键部位关键控制点,能熟练操作生产设备,对各项生产数据能详细如实记录。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要熟悉产品标准,了解产品特性,能做好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检验工作,质量管理人员还应做好产品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为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提品质量分析报告。

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包括:企业申请,接受质检部门组织的审查和检验,合格者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1)企业提出申请时,应当向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填写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提交的申请书第一页要注意加盖单位功章或法人签字(预核准企业)及在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中选出实际相符的一个打勾;在申请书中的申请人陈述这页中要注意:第1点中企业名称是预先核准还是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企业要申请人签名及加盖功章(预核准企业只要法人签字),同时还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等其他书面材料,这些证件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功章(预核准企业只要法人签字)。(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发出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工作,这一时期企业要充分做好现场审核的准备.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所负责的领域知识要熟练,以便更好的配合审核组的工作。审查通过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的回访确认。所提交的整改材料如是需拍照片的一定要注意:整改前与整改后拍照的方向需一致。申请企业在许可抽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检,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这个环节需注意:有的企业是用快递寄出送检样品,那么要及时与检验机构联系确认送检样品是否寄到,并问清楚要交多少检验费及检验机构的帐号和户名。检验机构会在出具检验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中心和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3)经审查,企业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或者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但是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接到《不合格通知书》后,应当进行认真整改,两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上述文字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做了简要介绍,并梳理了取证过程中需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准备的材料及取证程序。但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核查时还要查阅子文件以及与现场核对,进行详细考核和评比,企业在取证核查前应按照实际情况做好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

[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